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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案例評析篇一
20xx年,常亮經朋友介紹從宋平手中買了一套二手房,在辦理房屋所有權過戶手續時,發現該房產已經轉手3次,自己是第4位房主,房產證上登記的“房主”已不知去向,能夠找到的兩位前任房主間的轉讓、買賣也沒有規范的手續。
因無法辦理過戶手續,常亮訴至法院,要求前三位房主協助自己辦理房產過戶手續。
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查明,涉訴房屋系光的私有財產,1990年以公證的形式無償贈與秦霞,將相關憑證原件交付秦霞;秦霞又將房屋轉讓給宋平,將相關憑證原件交付宋平。20xx年,宋平將房屋賣給常亮。
以上轉讓手續均未辦理過戶。
法院認為,依照《物權法》的規定,不動產所有權取得、轉讓,須依房管部門登記為準,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物權不發生轉移,但原、被告間簽訂的房屋轉讓協議為有效合同,原告有權要求被告履行合同辦理過戶手續,20xx年12月,判決該房屋之前的3位房主于判決生效后60日內協助常亮辦理過戶手續。
點評
我選擇本案進行點評,意圖讓讀者明確不動產買賣的過戶登記手續的重要性。
買賣房屋,是在轉讓不動產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按照《物權法》的規定,只有辦理權屬過戶登記手續,才能發生權屬轉移的法律后果,否則,即使占有房屋等不動產,也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權或土地使用權。
在本案中,交易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權轉讓3次,但都沒有辦理物權變動的登記,因此,常亮即使占有了該房屋,也沒有享有其所有權以及相應的土地使用權。
常亮是聰明的,知道在這種情況下應當怎樣依法取得這個權利,防止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前兩任買主是糊涂的,不知道應當怎樣才能夠保障自己取得權利。
須知,僅僅對不動產權屬轉移的合同進行公證,是不能取得不動產的權利的,只有依法登記,才能夠取得不動產權利。法院的判決是對的,前任房主作為不動產產權出讓人,有義務協助買受人辦理不動產權屬轉移的登記手續,以保證買受人能夠買到交易的不動產權利。
北京 欺詐性撫養應當賠償費用
民事訴訟案例評析篇二
20xx年4月20日下午,北海市銀海二年級小學生劉某放學后與同學一起到停業多時的“漁家莊”鱷魚湖玩耍。劉某爬墻進入鱷魚湖內,用彈弓和樹枝挑逗躺在湖邊的鱷魚,一條鱷魚突然撲上來,咬住他的腳并將其拖入湖中,被鱷魚群活活吞噬。事發后,當地政府組織武警將其中一條吃人鱷魚射殺,其余鱷魚轉移到了野生動物救助中心。劉某父母認為鱷魚管理人劉家振和鱷魚湖所有人德天漁家莊旅游度假有限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起訴到法院,要求兩被告賠償精神撫慰金、死亡補償金等共計30萬余元。兩被告辯稱受害人擅自進入鱷魚池,損害后果應自行承擔。
一審法院認為,鱷魚湖雖然早已停業并設有警示牌,但鱷魚湖外層防護墻墻體坍塌,內墻最矮處只有0.55米,外人很容易進入,因此兩被告對事故發生存在疏忽大意、看管不力的過錯,應負主要責任。劉某父母對孩子監管不力,應承擔20%責任;孩子葬身鱷魚池給原告夫婦造成巨大精神傷害,兩被告應賠償一定數額精神損害撫慰金。劉家振不服上訴。北海市中級法院審理中,進行調解,最終在20xx年9月5日雙方達成協議,鱷魚管理人與小孩父母達成了賠償16萬元損失的協議。
點評
這個案件可以用“觸目驚心”來概括!
在民法上思考,這個案件有兩點值得注意的問題:第一,在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行為中,有一個類型就是對未成年人未盡安全保障義務。說的是,在一個對兒童具有誘惑力的經營或者活動中,經營者或者組織者就必須對防范兒童受到損害盡到高度注意義務,起碼要做到以下三點中的一點:一是消除這個危險,二是使兒童與該危險隔離,三是采取其他措施使危險不能發生。沒有做到,造成兒童損害,危險活動的經營者或者組織者就必須承擔侵權責任。在本案中,飼養鱷魚顯然是具有高度危險的活動,且對兒童具有特別誘惑力,同時經營者在鱷魚池周圍的防護墻坍塌,兒童很容易爬進來。因此,可以判斷經營者沒有盡到高度注意義務,確定其承擔侵權責任是公平的。
第二,在本案中,還有一個細節值得注意,就是如何對待未成年受害人的監護人的過失問題。在未成年人受到損害的案件中,未成年受害人更應當予以保護,應當得到比成年受害人得到的賠償更多才對,但在現實的司法實踐中,在這類案件中,并不是增加對未成年受害人的賠償,而是認定未成年受害人的監護人具有監護過失,按照過失相抵規則而減輕加害人的賠償責任。在本案中,一審法院就是這樣判的。這樣判對嗎?我認為是不對的。在這種情況下,應當適用《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定,加害人一方具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受害人一方只有一般過失的,不減輕加害人的責任。適用這一條款的規定,未成年受害人的監護人的過失當然是一般過失,因而不減輕加害人一方的責任,就能夠使未成年受害人的權利得到更好地保護。
另外應當說明的是,在正在審議的《侵權責任法草案》中專門規定了“動物致人損害責任”一章,分別規定了飼養的動物致害責任、飼養烈性犬致人損害責任、動物園的動物致人損害責任以及第三人過錯致使動物造成損害的責任。本案屬于類似于烈性犬之類的動物致人損害,適用無過失責任原則確定責任。據此,鱷魚飼養者也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沈陽 發錯催賬單侵害名譽權
民事訴訟案例評析篇三
被告(寫法同上)
請求事項
1.準許原告與被告離婚;
2.婚生子/女___________由原告/被告撫養;(無子女或子女已經成年并有勞動能力,本項不寫)
3.婚后共同財產__________;(如何分割的意見,無共同財產本項不寫)
4.判令被告向原告補償__________元;(無相關情形本項不寫)
5.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和理由
原告與被告于__________ 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經人介紹/由父母包辦/自愿登記結婚,沒有感情基礎/婚后感情尚可。婚后生育__________子__________女(長子__________現年__________ 歲,次子__________現年__________歲,三子__________現年__________歲,長女__________現年__________歲,次女__________現年__________歲,三女__________現年__________歲)。由于雙方性格不合/被告思想墮落/抹牌賭博/^v^吸毒屢教不改/貪財好色/水性揚花/賣淫^v^/經常毆打原告/離家出走……,已經分居2年以上。原告婚前財產有(房屋、汽車、存款、嫁妝、知識產權、股票、企業股份等);婚后共同財產有(房屋、汽車、存款、知識產權、股票、企業股份等)。
綜上所述,由于被告__________,原被告現已無法一起共同生活,但雙方未能協議離婚。原告特依《民法典》第__________條的規定,提起訴訟,請準予離婚,并就子女撫養、財產分割一并判決,是為公允。
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簽名/捺指印)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附:1.本狀副本1份;
2.書證__________份;
3.(證人姓名、住址)
民事訴訟案例評析篇四
趙先生和牛女士于20xx年登記結婚,20xx年生有一女小紅。20xx年7月,雙方經法院調解離婚。趙先生帶小紅做了親子關系鑒定,證明趙先生并非小紅的生父。趙先生的身心受到極大傷害,于20xx年9月向北京市豐臺區法院起訴,要求牛女士給付精神損害撫慰金20萬元,撫養小紅的費用10萬元及親子關系鑒定費2400元。牛女士認可鑒定結論,也同意給付精神損害撫慰金和撫養費,但愿意負擔5000元。
法院認為,雙方結婚后,趙先生撫養牛女士與他人懷孕所生子女,身心受到了損害,對趙先生要求牛女士支付精神損害賠償及女兒小紅撫養費用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關于精神損害賠償及撫養費的給付數額,應根據具體情況予以確定,判決牛女士給付趙先生精神損害撫慰金3萬元、小紅的撫養費用3.6萬元及鑒定費用2400元。
點評
這個案件也證明了《婚姻法》在親子關系上的一個制度缺漏,即婚生子女否認制度。
在現實生活中,有一個有趣的現象,即所有的母親都是事實自證的,即基于子女出生的事實而證明自己就是孩子的母親;但差不多所有的父親都是推定的,推定的事實,就是在母親受胎期間與該母親同居的男人就推定為孩子的父親。如果要推翻這個推定,就必須按照婚生子女否認的程序,提供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自己不是孩子的生父,能夠證明者,即可否認親子關系。
在本案中,趙先生基于這樣的關系,被推定為小紅的生父,并且延續了6年,直至離婚后進行親子鑒定,才證明這個親子關系推定是錯誤的。牛女士認可非親子關系的鑒定,生父的推定已經被推翻,確認趙先生非小紅的生父。這個制度,《婚姻法》也沒有規定,應當予以補充。
本案還涉及到另外一個問題。在生父推定期間,推定的生父受生母欺詐而履行撫養義務,這種行為是何種性質呢?我曾經提出一個主張,這種行為是欺詐性撫養關系,具有侵權行為性質。其受欺詐付出的撫養費用應當返還,欺詐造成的精神損害,應當予以精神撫慰金賠償。本案法院判決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返還撫養費用等,采納的顯然是這種意見。
成都 共同危險行為抑或違反安全保障義務
民事訴訟案例評析篇五
20xx年4月20日下午,北海市銀海二年級小學生劉某放學后與同學一起到停業多時的“漁家莊”鱷魚湖玩耍。劉某爬墻進入鱷魚湖內,用彈弓和樹枝挑逗躺在湖邊的鱷魚,一條鱷魚突然撲上來,咬住他的腳并將其拖入湖中,被鱷魚群活活吞噬。事發后,當地政府組織武警將其中一條吃人鱷魚射殺,其余鱷魚轉移到了野生動物救助中心。劉某父母認為鱷魚管理人劉家振和鱷魚湖所有人德天漁家莊旅游度假有限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起訴到法院,要求兩被告賠償精神撫慰金、死亡補償金等共計30萬余元。兩被告辯稱受害人擅自進入鱷魚池,損害后果應自行承擔。
一審法院認為,鱷魚湖雖然早已停業并設有警示牌,但鱷魚湖外層防護墻墻體坍塌,內墻最矮處只有0.55米,外人很容易進入,因此兩被告對事故發生存在疏忽大意、看管不力的過錯,應負主要責任。劉某父母對孩子監管不力,應承擔20%責任;孩子葬身鱷魚池給原告夫婦造成巨大精神傷害,兩被告應賠償一定數額精神損害撫慰金。劉家振不服上訴。北海市中級法院審理中,進行調解,最終在20xx年9月5日雙方達成協議,鱷魚管理人與小孩父母達成了賠償16萬元損失的協議。
點評
這個案件可以用“觸目驚心”來概括!
在民法上思考,這個案件有兩點值得注意的問題:第一,在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行為中,有一個類型就是對未成年人未盡安全保障義務。說的是,在一個對兒童具有誘惑力的經營或者活動中,經營者或者組織者就必須對防范兒童受到損害盡到高度注意義務,起碼要做到以下三點中的一點:一是消除這個危險,二是使兒童與該危險隔離,三是采取其他措施使危險不能發生。沒有做到,造成兒童損害,危險活動的經營者或者組織者就必須承擔侵權責任。在本案中,飼養鱷魚顯然是具有高度危險的活動,且對兒童具有特別誘惑力,同時經營者在鱷魚池周圍的防護墻坍塌,兒童很容易爬進來。因此,可以判斷經營者沒有盡到高度注意義務,確定其承擔侵權責任是公平的。
第二,在本案中,還有一個細節值得\\注意,就是如何對待未成年受害人的監護人的過失問題。在未成年人受到損害的案件中,未成年受害人更應當予以保護,應當得到比成年受害人得到的賠償更多才對,但在現實的司法實踐中,在這類案件中,并不是增加對未成年受害人的賠償,而是認定未成年受害人的監護人具有監護過失,按照過失相抵規則而減輕加害人的賠償責任。在本案中,一審法院就是這樣判的。這樣判對嗎?我認為是不對的。在這種情況下,應當適用《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定,加害人一方具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受害人一方只有一般過失的,不減輕加害人的責任。適用這一條款的規定,未成年受害人的監護人的過失當然是一般過失,因而不減輕加害人一方的責任,就能夠使未成年受害人的權利得到更好地保護。
另外應當說明的是,在正在審議的《侵權責任法草案》中專門規定了“動物致人損害責任”一章,分別規定了飼養的動物致害責任、飼養烈性犬致人損害責任、動物園的動物致人損害責任以及第三人過錯致使動物造成損害的責任。本案屬于類似于烈性犬之類的動物致人損害,適用無過失責任原則確定責任。據此,鱷魚飼養者也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沈陽發錯催賬單侵害名譽權
民事訴訟案例評析篇六
,女,漢族,19xx年××月××日出生,現居重慶市××區××鎮,身份證號:,電話:18。
成都青客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區正興,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1。
法定代表人:,職務:經理。電話021-。
1.解除原、被告簽訂的《房屋托管租賃合同》;;
3.判令被告騰退位于重慶市江北區房屋,并將房屋返還給原告;
4.判令被告支付20__年×月至退房期間的租金;
5.判令本案的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20__年×月××日,原告與被告成都青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成都青客”)簽訂了《房屋委托租賃合同》(合同編號:成都(總部)tg),將原告所有的位于重慶市江北區房屋出租給青客全權管理并進行轉租出租,根據合同第六條第2項條款約定,成都青客負有按時向原告支付房屋租金的義務,并按照《租金支付明細表》進行房屋租金支付。但被告未按合約約定履行支付租金的義務。
綜上所述,被告成都青客未按照《房屋委托租賃合同》按期向原告完全支付固定租金,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依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訴至貴院,望判如所請。
重慶市××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20__年×月×日???
民事訴訟案例評析篇七
趙先生和牛女士于20xx年登記結婚,20xx年生有一女小紅。20xx年7月,雙方經法院調解離婚。趙先生帶小紅做了親子關系鑒定,證明趙先生并非小紅的生父。趙先生的身心受到極大傷害,于20xx年9月向北京市豐臺區法院起訴,要求牛女士給付精神損害撫慰金20萬元,撫養小紅的費用10萬元及親子關系鑒定費2400元。牛女士認可鑒定結論,也同意給付精神損害撫慰金和撫養費,但愿意負擔5000元。
法院認為,雙方結婚后,趙先生撫養牛女士與他人懷孕所生子女,身心受到了損害,對趙先生要求牛女士支付精神損害賠償及女兒小紅撫養費用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關于精神損害賠償及撫養費的給付數額,應根據具體情況予以確定,判決牛女士給付趙先生精神損害撫慰金3萬元、小紅的撫養費用3.6萬元及鑒定費用2400元。
點評
這個案件也證明了《婚姻法》在親子關系上的一個制度缺漏,即婚生子女否認制度。
在現實生活中,有一個有趣的現象,即所有的母親都是事實自證的,即基于子女出生的事實而證明自己就是孩子的母親;但差不多所有的父親都是推定的,推定的事實,就是在母親受胎期間與該母親同居的男人就推定為孩子的父親。如果要推翻這個推定,就必須按照婚生子女否認的程序,提供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自己不是孩子的生父,能夠證明者,即可否認親子關系。
在本案中,趙先生基于這樣的關系,被推定為小紅的生父,并且延續了6年,直至離婚后進行親子鑒定,才證明這個親子關系推定是錯誤的。牛女士認可非親子關系的鑒定,生父的推定已經被推翻,確認趙先生非小紅的生父。這個制度,《婚姻法》也沒有規定,應當予以補充。
本案還涉及到另外一個問題。在生父推定期間,推定的生父受生母欺詐而履行撫養義務,這種行為是何種性質呢?我曾經提出一個主張,這種行為是欺詐性撫養關系,具有侵權行為性質。其受欺詐付出的撫養費用應當返還,欺詐造成的精神損害,應當予以精神撫慰金賠償。本案法院判決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返還撫養費用等,采納的顯然是這種意見。
成都共同危險行為抑或違反安全保障義務
民事訴訟案例評析篇八
20xx年,廣西寧明縣老翁農懷森(20xx年75歲)搬入位于寧明縣某村作蘭山山腳下的新家,此后即厄運不斷:20xx年,農懷森跌斷了腳,孫子去世;20xx年,農懷森生病住院花去醫療費5000元;20xx年,農懷森家族連續死亡3人。農懷森認為自己的厄運來源于300米外作蘭山上的兩座墳墓,是它壓了自己的氣運,要求墳主羅建熊、梁燕東兩家將祖墳遷走,羅、梁均不予理睬。
20xx年3月某日,農懷森自己動手將羅、梁兩家的祖墳各挖了一個洞口以“驅鬼”。羅、梁兩家十分惱怒,分別向廣西寧明縣法院起訴,要求確認農懷森挖墳掘墓行為違法,并賠償經濟損失5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
法院審理認為,農懷森挖掘羅、梁已故親人墳墓的行為,既是對死者人格的侵害,也是對死者近親屬祭祀權的侵害,同時也違背了社會公德和公序良俗,構成侵權,羅、梁要求農懷森賠償補修墳墓的費用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訴訟請求合理合法,判決農懷森各賠償羅、梁費用損失2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
點評
我對這個案件的評語是:愚昧。
其實,近年來,挖掘他人祖墳的案件常見,但多是基于建筑需要或者其他目的,以驅鬼為目的而挖掘他人祖墳的,并不常見。大概是老人年齡大了的緣故。
應當研究的是,挖掘祖墳究竟侵害的是什么權利的問題。本案判決認為侵害的是死者的人格,也侵害了死者近親屬的祭祀權。這樣的認定是有道理的。但是,挖掘祖墳的行為除了侵害了死者的人格利益、近親屬的祭祀權之外,還有更重要、更直接的一點,就是侵害了祖墳的物權。祖墳在民法上,屬于不動產,是構筑物。在祖墳之上,既有構筑物的所有權,也有所占用的土地的土地使用權。
因此,私自挖掘他人祖墳,就是非法侵害不動產,構成侵害物權的侵權行為。如果全面觀察,擅自挖掘他人祖墳的行為,是在非法侵害不動產的同時,也侵害了死者的人格利益,以及死者近親屬的祭祀權,是一個多重的權利損害事實。在認定侵權責任的時候,這些都應當考慮到。
鄭州 買房未登記出賣人有協助辦理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