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協議是指當事雙方約定并簽署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它規定了雙方在特定事項上的權利與義務。下面是我們為大家整理的合同協議范文,供大家參考和借鑒。
死亡賠償金協議書(實用20篇)篇一
翟彥兵在郭連成(系翟彥兵的舅舅)帶領下未經允許擅自進入甲方工地,于201x年7月19日突發疾病,經xx市第二人民醫院搶救無效當日死亡。依據《民法通則》、《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現甲方本著人道主義、和諧社會的原則,與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雙方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同意一次性支付乙方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撫慰金等費用共計300000.00元(大寫:叁拾萬元整),于201x年8月1日全部付清(已過付)。
二、甲方已支付乙方因搶救翟彥兵所產生的醫療費用、家人食宿費等費用共計4700.00元(肆仟柒佰元整)。
三、乙方及其他親屬不得再就翟彥兵意外死亡事宜向甲方提出任何形式的'賠償要求;不得向任何其他部門、機關透露、投訴本事件或提任何異議;不得做任何有損或影響甲方及事故發生地點相關單位聲譽的行為。如乙方違反上述約定,則構成違約,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及后果。
四、甲方支付相關款項后,乙方自行分配。如由此引發爭議,由乙方自行處理,與甲方無關。
五、乙方四人保證并確認其為死者翟彥兵的全部近親屬。乙方清楚了解自己在本協議中的權利義務,已就協議中所涉及的法律問題及其他問題咨詢相關專業人士。
六、本協議的簽訂并不直接或間接的表示乙方認可甲方對此事件負有過錯或法律責任。
七、違約責任。
1、乙方違反本協議第三條約定內容,則構成違約,需退還甲方人民幣。
2、因任何一方違約而導致訴訟,違約方應向守約方支付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調查取證費用、交通、通訊、誤工(按200元/天)、公證、律師費。
八、爭議解決。
如甲、乙雙方發生爭議,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甲、乙雙方約定由xxxx法院依法審理。
九、上述協議系甲乙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欺騙、脅迫行為。本協議經雙方簽字后即生效。
甲方:乙方:
翟彥兵之父(簽字、指印)。
翟彥兵之母(簽字、指印)。
翟彥兵之妻及孩子(簽字、指印)。
二0一x年八月一日。
收到條。
今收到ss、ss過付的翟彥兵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人。
生活費、精神撫慰金(現金)等費用共計元(大寫:叁拾萬元整)。
收款人:翟彥兵之父(簽字、指印)。
翟彥兵之母(簽字、指印)。
翟彥兵之妻及孩子(簽字、指印)二0一一年八月一日。
備注:1、收款人必須提供戶口本、身份證復印件后方可過付賠償款;
2、收款人必須提供死者戶口注銷證明文件、火花證明文件后方可過付賠償款;
死亡賠償金協議書(實用20篇)篇二
1、《繼承法》的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等。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3條規定:公民可繼承的其他合法財產包括有價證券和履行標的為財物的債權等。第四條規定:承包人死亡時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對承包所投入的資金和所付出的勞動及其增值和孳息,由發包單位或者接續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價、補償、其價額作為遺產。
從法律對死亡賠償金的規定分析,它既不是對死者財產損失的賠償,也不是對死者生命的賠償,也就是說死亡賠償金不是對死亡者本人的賠償,因此,該賠償金不應認為是死者的遺產。
死亡賠償金的目的是對死者近親屬由于失去親人而產生的精神損害的補償,并不包括對其他損害的賠償。
交通事故死亡后所取得的死亡補償金雖不是死者的遺產,實踐中一般參照《繼承法》由死者的繼承人依法繼承。
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死者死亡后,其繼承人沒有放棄繼承權的,視為接受繼承,因此其遺產在死者死亡后即轉化為繼承人的共有財產。
死亡賠償金的賠償權利人為死者的近親屬,其內容是對死者家庭整體預期收入損失的賠償,其性質是財產損害賠償,而不是精神損害賠償。
死亡賠償金是基于死者的死亡,而對死者近親屬所支付的賠償,接受賠償的主體是死者的近親屬,不是死者本人,因此死亡賠償金不屬于死者的遺產,不能依據《繼承法》第十三條確定的遺產分配原則進行分割,應根據與死者關系的遠近和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合理分配,并非平均分配。
死亡賠償金協議書(實用20篇)篇三
在快速變化和不斷變革的今天,協議書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簽訂協議書可解決或預防不必要的糾紛。那么協議書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協議書,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甲方:_______
乙方:_______
甲方之子____生前與乙方系夫妻關系。___年___月___日,____不幸發生交通事故死亡。甲乙雙方將肇事者____、____、____、____及相應的保險公司中國__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____支公司、____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____分公司告上法庭,經____縣人民法院“(___)___民一初字第____”審理后,____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___年___月___日“(___)___民一終字第___號”判決:_____
1、____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賠償110229元;
2、中國___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____支公司____元;
3、____賠償____元;
4、___賠償____元。
四項合計_______元。
經過一年的法律維權,事情已基本結束,為了讓甲乙雙方早日從失子喪夫的悲痛中擺脫出來,經甲乙雙方協商,現就甲方之子__生前與乙方親生女__的監護撫養及賠償金的'分配問題達成如下協議:
1、應甲方的強烈要求乙方同意將___的監護扶養權讓渡給甲方,由甲方監護撫養至成人。自協議簽字后,____的監護權、撫養義務轉給甲方。
2、一審原告訴求__的扶養費___元從賠償金中提出;乙方由于無固定職業,生活拮據,每月支付____撫養費___元,至____18周歲,共15年計____元,從乙方應得賠償款中扣除,二項合計____元,應單獨存放,由甲方管理用于__的生活費用。
3、事故發生后,___已付____元,___已付____元,____已付____元,合計____元,由甲方保管,扣除醫療費、喪葬費、交通費等支出,下剩____元。
4、終審判決肖用兵多支付賠償金____元;___多支付賠償金____元以及____墊付的____元,合計____元應從賠償金中扣除。其中:______多支付賠償金____元,___墊付的____元,從賠償金中列支給甲方,由甲方負責返還;____多支付賠償金____元,從賠償金中列支給乙方,由乙方負責返還。
5、賠償金____元扣除___的扶養費____元以及醫療費、喪葬費、交通費等支出___元,下剩元由甲乙雙方按三份平分,每人得____元。
6、乙方從應得的賠償金____元中扣除___的撫養費____元,加應付__多支付賠償金____元,實得___元。
7、本協議未盡事項,由雙方共同協商解決。
8、本協議一式___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鑒證機關存一份,協議簽字后生效。
甲方:____乙方:_____
____年___月___日
死亡賠償金協議書(實用20篇)篇四
【工傷保險相關資訊】哈爾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依法認定陳穎華的死亡屬于工傷。根據《工傷保險條例》39條的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經核算共計:446,534.00元。陳穎華父母已經死亡,現有一女兒陳雪飛,生前再婚配偶王淑華,兩人對該賠(補)償金額表示認可。
近日,五常市民陳雪飛向記者反映五常市教育局在發放其父陳穎華工傷死亡賠(補)償金時存在違規發放,導致作為第一順位繼承人的她無法領到相關賠償。
五常市長山中心學校教師陳穎華下班后騎摩托車回家,在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死亡。五常市長山鄉中心學校對陳穎華的死亡依法申請工傷,7月10日,哈爾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依法認定陳穎華的死亡屬于工傷。根據《工傷保險條例》39條的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經核算共計:446,534.00元。陳穎華父母已經死亡,現有一女兒陳雪飛,生前再婚配偶王淑華,兩人對該賠(補)償金額表示認可。
人在上海的陳雪飛聯系五常市教育局,要求在她和繼母王淑華共同到場情況下才能領取該賠(補)償款卻遭到拒絕,她回到五常后,錢已被王淑華領走。作為第一順位繼承人,陳雪飛認為應當在她和繼母同時到場情況下才能夠發放,但學校稱王淑華收款時已寫明一切后果自行承擔,即此事與學校無關。
另外,陳雪飛告訴記者,之前的工傷賠償材料,都是由陳雪飛和王淑華兩人共同申報,根據正常程序,全部賠償金應由五常市財政撥款到長山鄉教育辦,由二人共同到場領取。但在實際發放過程中,在財政撥付款到位前7天,教育局卻通知長山鄉中心學校提前墊錢支付給了王淑華一人。隨后陳雪飛多次找到五常市教育局,一位姓謝的副局長表示法律沒有規定賠補償金不能由其繼母一人領取。
北京中高盛律所律師李濱認為,學校要求王淑華寫明承擔一切責任的說明時,就等同于學校已明知此事不合規,通過收款說明來推卸責任。而該說明,對不知情的第三方陳雪華來講,在法律上是毫無約束力的。同時,按照《工傷保險條例》39條,上述446,534.00元,應當在同為第一順位繼承人的王淑華與陳雪飛協商并達成分配協議后,按照協議分別支付;若王淑華與陳雪飛經協商無法達成分配協議的,應當在王淑華與陳雪飛經訴訟由人民法院判決分配份額后,按照人民法院生效判決進行支付。
為此,記者聯系到參與人之一的五常市教育局人事股股長佟海波,他表示分管此事的謝姓副局長正在開會,下午會給記者回電,但截至發稿,幾天來一直無人回復此事。
死亡賠償金協議書(實用20篇)篇五
丙方(李某兒子):李男。
丁方(李某女兒):李女。
戊方(李某父親):李父。
己方(李某母親):青某。
見證單位(見證人):
項目部雙方進行協商,解決李某因工傷死亡補償事宜,并達成如下協議:
一、本協議各方確認如下事實:
1、李某,男,漢族,現年46歲,身份證號:。
配偶姓名:盧某,女,壯族,現年38歲,身份證號:;兩人育有一兒子和一女兒,
兒子姓名:李男,現年14周歲,身份證號:;。
女兒姓名:李女,現年16周歲,身份證號:;。
父親姓名:李父,現年75周歲,身份證號:;。
母親姓名:青某,現年72周歲,身份證號:。
2、雙方確認李某因交通事故,搶救無效死亡。
標準進行一次性補償;本協議經各方簽字蓋章后生效,任何一方均不反悔。
三、李某在事故發生后的住院醫療期間,所有的`醫療費用根據醫院出具的憑證,由甲方據實承擔,共計×××元。
性工亡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分別計算如下:
月平均工資也參照本數額確定。
1、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據此,喪葬補助金為6×1288=7728元。
2、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為48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據此,一次性工亡補助金61824元。
工亡補助金中扣除。
母親支付8年,兒子支付4年,女子支付2年。
4×12×1288×30%=18547.2元。女兒為2×12×1288×30%=9273.6元。合計:88099.2元。
人,所以,每人應按25%計算是正確的。)。
5、以上各項總計157651.2元。(大寫:壹拾伍萬柒仟陸佰伍拾壹元貳角零分元)。
五、根據法律規定,上述補償的款額應當進行合理分配,并直接向相應的直系親屬支付。
喪葬補助金由承辦喪事人取得(系由父母承辦);。
系的遠近合理分配。但一般情況下在實踐中參照法定繼承分配。)。
供養親屬撫恤金各自取得。
的利益處理上述款項。
據此,上述補償款按以下方式分配和領取:
列表--略。
付剩余款項。
七、本協議未涉及的其他費用,由本協議各方各自承擔。其它無爭議。
八、本協議一式八份,效力相同。甲方二份,乙方、丙方、丁方、戊方、己方、見證方各一份。
本協議簽訂地點:××××,簽訂時間:××××。
協議各方簽字蓋章:
死亡賠償金協議書(實用20篇)篇六
甲方:**、**夫婦(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之子**生前與乙方系夫妻關系。2012年12月22日,**不幸發生交通事故死亡。甲乙雙方將肇事者**、**、**、**及相應的保險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安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告上法庭,經**縣人民法院“(2012)*民一初字第**”審理后,安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12年10月12日“(2012)*民一終字第**號”判決:1、安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賠償110228元;2、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243855.32元;3、**賠償109196.85元;4、**賠償18399.32元。四項合計481679.49元。
經過一年的法律維權,事情已基本結束,為了讓甲乙雙方早日從失子喪夫的悲痛中擺脫出來,經甲乙雙方協商,現就甲方之子**生前與乙方親生女**的監護撫養及賠償金的分配問題達成如下協議:
1、應甲方的強烈要求乙方同意將**的監護扶養權讓渡給甲方,由甲方監護撫養至成人。自協議簽字后,**的監護權、撫養義務轉給甲方。
2、一審原告訴求**的扶養費92104元從賠償金中提出;乙方由于無固定職業,生活拮據,每月支付**撫養費100元,至**18周歲,共15年計18000元,從乙方應得賠償款中扣除,二項合計110104元,應單獨存放,由甲方管理用于**的生活費用。
3、事故發生后,**已付120000元,**已付20240元,**已付20000元,合計160240元,由甲方保管,扣除醫療費、喪葬費、交通費等支出,下剩元。
4、終審判決肖用兵多支付賠償金10803.15元;**多支付賠償金1840.68元以及**墊付的20000元,合計32643.83元應從賠償金中扣除。其中:**多支付賠償金10803.15元,**墊付的20000元,從賠償金中列支給甲方,由甲方負責返還;**多支付賠償金1840.68元,從賠償金中列支給乙方,由乙方負責返還。
5、賠償金481679.49元扣除**的扶養費92104元以及醫療費、喪葬費、交通費等支出元,下剩元由甲乙雙方按三份平分,每人得元。
6、乙方從應得的賠償金元中扣除**的撫養費36000元,加應付**多支付賠償金1840.68元,實得元。
7、本協議未盡事項,由雙方共同協商解決。
8、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鑒證機關存一份,協議簽字后生效。
甲方:乙方:
二xxx年月日。
死亡賠償金協議書(實用20篇)篇七
甲方:
乙方:__,(性別)__,(民族)__,身份證號碼:__,系__的__(親屬關系)。
xxx,于20__年8月日在工作時發生事故,經全力搶救無效死亡。李元浩于__年__月__日出生,其供養親屬情況如下:
妻子:姓名__年齡__出生日期__
家庭住址: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
為妥善處理李元浩死亡的善后事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就賠償問題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雙方本著互諒互讓的原則,經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方愿一次性賠償給乙方喪葬補助金,元人民幣;。
二、甲方愿一次性補償乙方元人民幣作為補助金;。
三、乙方在提出生活出現困難的情況下,經甲乙雙方協商,甲方可支助李元浩長女完成學業。
四、乙方保證于20__年8月日前對李元浩遺體進行火葬。
五、甲方履行義務后,乙方就此事保證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就李元浩死亡一事再向甲方要求其他任何費用。
六、甲方履行匯款義務后,此事的處理即告終結,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張權利。以后因此事衍生的結果亦由乙方自行承擔,甲方對此不再承擔任何責任。
七、本協議為雙方平等、自愿協商之結果,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公平、合理。
八、本協議內容甲乙雙方已經全文閱讀并理解無誤,甲乙雙方明白本協議所涉及后果,甲乙雙方對此協議處理結果完全滿意。
九、本協議為一次性終結處理協議,協議簽訂后,雙方再無其他爭議。
十、本協議書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有限公司(蓋章)。
乙方:(捺印)。
委托代理人:
日期:日期:
死亡賠償金協議書(實用20篇)篇八
乙方(工人):________________,男,________歲,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乙方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在________________施工工地施工時不慎發生傷害事故,左手腕骨骨裂。事后,甲方立即將乙方送往醫院搶治,經治療后復查,現無大礙,為妥善解決乙方受傷事宜,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互諒互讓的原則,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1、自乙方受傷之日起截止本協議簽訂之日所實際發生的和其它應當由甲方支付的醫療費、交通費等各項費,在本協議簽訂之前已由甲方全部付清,協議簽訂之后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張前述期間發生的'任何費用。
2、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甲方再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傷殘待遇、一次性醫療補助金、誤工費用等依法應由甲方支付的全部費用(以下合并簡稱“一次性補助金”),合計人民幣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元整),由甲方在協議雙方簽字時一次性付完。
3、乙方收到一次性補助金后,應當合理分配、處理,自覺留足可能發生的后續治療、康復、生活等費用。乙方分配、處理前述費用的方式由乙方自行決定,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擔。
4、甲乙雙方簽署本協議后,終止雙方的權利和責任。乙方承諾不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就與勞動有關的事宜向甲方要求其他任何費用或承擔任何責任。
5、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6、本協議為一次性終結處理協議,雙方當事人應以此為斷,全面切實履行,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糾纏。乙方今后身體或精神出現任何問題均與甲方無關。
死亡賠償金協議書(實用20篇)篇九
甲方:
乙方:
鑒于甲方員工_________因急性心肌梗塞經醫院搶救無效不治死亡,甲方為體恤死者家屬,特與死者_________的妻子、兒子、女兒及大哥四人(共同作為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1、乙方已經清楚死者_________的死亡屬于急性心肌梗塞導致,對此沒有異議(詳見醫院有關證明)。
2、乙方已經清楚并詳細了解到死者_________在發病至死亡期間,甲方已經及時將死者______甲方(蓋章):
見證人:(簽章)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死亡賠償金協議書(實用20篇)篇十
工傷死亡賠償金是指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法律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可以申請工亡,要求支付喪葬費、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喪葬費標準為6個月的單位所在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是指該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依靠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規定申請供養親屬撫恤金:
工亡職工子女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8周歲的;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的。
2、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為:配偶,每月按工亡職工本人月工資的40%;其他親屬,每月按工亡職工本人月工資的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到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10.工傷事故賠償金額的計算公式。
死亡賠償金協議書(實用20篇)篇十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死亡賠償金的性質是精神損害撫慰金,對死者親屬的精神撫慰,不是賠償給死者的,故不屬于遺產,不被繼承。
一、從死亡賠償金和補償費性質上看。死亡賠償金和因公死亡補償費,是在公民死亡以后由死者以外的個人或者單位給予的賠償和補償。按照法律規定,職工因公死亡所得的各項賠償款,是對死者近親屬的安撫,其性質不屬于死亡公民的遺產,不能按遺產分配,應該由其近親屬平均分割。
二、死亡賠償金和補償費不是遺產。遺產是指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可以依法轉移給他人的個人合法財產。我國《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有價證券和履行標的為財物的債權等)。
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殘疾的,為殘疾賠償金;二、致人死亡的,為死亡賠償金;三、其他損害情形的精神撫慰金。”由此可見,死亡賠償金的性質是精神損害撫慰金,系對死者親屬的精神撫慰,不是賠償給死者的,故不屬于遺產,不被繼承。
9.工傷保險是強制險嗎?工傷保險可以退嗎?
10.加班意外受傷可以報工傷保險嗎。
死亡賠償金協議書(實用20篇)篇十二
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職工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享受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三項待遇:
一是喪葬補助金。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可以從工傷保險基金中領取喪葬補助金,標準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是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工亡職工本人生前工資的一定比例計發。
三是因工死亡補助金。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8個月至60個月標準。但是,根據國務院7月19日頒布的《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3號)的有關規定,從1月1日起,將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對因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職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調整為按全國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計算,發放給工亡職工近親屬。
為此,《工傷保險條例》目前正在抓緊研究修訂,以落實國務院關于提高工傷事故死亡職工一次性賠償標準的要求。
死亡賠償金協議書(實用20篇)篇十三
甲方: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
死亡原因:_______________。
直系親屬:_______________姓名,身份證。
為妥善處理_______________死亡的善后事宜,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現甲、乙雙方就賠償問題,在平等協商、互諒互讓的基礎上,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二、自甲、乙方雙方簽訂本協議,乙方收到甲方_____萬元賠償款之日起,甲、乙方雙方同意終結_______________的死亡賠償紛爭,自愿放棄基于_______________死亡所產生的各項權利及所享有仲裁、訴訟的權利。
三、本協議簽訂后,乙方及其近親屬不得再就_______________賠償事宜向甲方提出任何形式的賠償要求;不得向有關政府部門投訴本事件或有任何異議;不得要求甲方將死者_______________的尸體運回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而應就地在殯儀館進行火化處理;如乙方違反上述約定,則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四、付款方式和付款時間。
甲方于20__年7月18日前支付乙方全部賠償金_____萬壹元,支付方式為現金支付,乙方開具收款收條。
五、乙方自行負責賠償款項在供養親屬間依法合理分配;如由此引發爭議,概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關。
六、乙方同意出具授權委托書和提供相關有效資料給甲方,將死者務工期間雇主為其投保的保險受讓權利全部轉讓給甲方(即歸甲方所有)并保證不持異議。(如果是因為工傷死亡)。
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發生效力,協議一式三份,甲方執兩份,乙方執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________。
死亡賠償金協議書(實用20篇)篇十四
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職工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享受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三項待遇:
一是喪葬補助金。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可以從工傷保險基金中領取喪葬補助金,標準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是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工亡職工本人生前工資的一定比例計發。
三是因工死亡補助金。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8個月至60個月標準。但是,根據國務院207月19日頒布的《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的有關規定,從201月1日起,將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對因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職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調整為按全國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計算,發放給工亡職工近親屬。
為此,《工傷保險條例》目前正在抓緊研究修訂,以落實國務院關于提高工傷事故死亡職工一次性賠償標準的要求。
從業人員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從業人員因工死亡時6個月的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從業人員生前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其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其中,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人員生前本人工資。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從業人員因工死亡時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工傷人員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致殘一級至四級的工傷人員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死亡賠償金協議書(實用20篇)篇十五
職工要是工亡的,此時雖然也會做出相應的賠償,但很顯然死者自然是無法獲得,因此工傷死亡的賠償一般都是給了工亡職工的家屬。而這賠償就包括了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以及供養親屬撫恤金。那其中的工傷死亡賠償金怎么分配才好呢?請一起在希望在進行了解。
根據《繼承法》第三條的界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而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不是公民的生前財產,而是其死亡發生之后才產生的,則不是遺產。所以不可以當做遺產平均分配。并且由于《工傷保險條例》中對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是有具體的給付對象的,法律明確給誰的就應當給誰,不可他人染指!因此“參照”說也是錯誤的。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若參加了工傷保險,工傷死亡后由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
2、若勞動者沒有購買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按照保險法的規定,職工在購買工傷保險時,指定了受益人,因工死亡后的保險金,即由受益人獲得。保險法還規定:“被保險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一)沒有指定受益人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死亡賠償金屬于遺產。按照繼承法的規定,第一順序繼承人,平等地享有繼承這筆賠償金的權利,任何繼承人都無權剝奪或者限制其他繼承人繼承遺產的權利。
工傷死亡賠償金其實也就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金,但這并不屬于工亡職工的遺產,因此一般而言是不能進行分配的,其中工傷死亡賠償金和供養親屬撫恤金有具體的給付對象,而不是隨便想給誰就能給誰。
死亡賠償金協議書(實用20篇)篇十六
(1)喪葬補助金。職工因工死亡的,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導致死亡的,一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按照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領取喪葬補助金。喪葬補助金是安葬工亡職工、處理后事的必需費用。喪葬補助金按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計發,計發對象是工亡職工的近親屬,一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2)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因公死亡職工生前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計發,計發對象是由工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具體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工亡職工生前的工資。該項待遇為長期待遇,一旦供養親屬具備、恢復能力或者死亡的,供養親屬撫恤金即停止發放。
(3)因工死亡補助金。《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按照最新政策,因公死亡補助金的標準改為按照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計發,發放對象為工亡職工的近親屬,當有數個近親屬時,對于工傷職工生前對其盡了較多照顧義務的近親屬,應當予以照顧。
關于幾種死亡待遇之間的關系需明確以下事項:首先,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僅享受喪葬補助金;其次,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最后,職工死亡同時符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喪葬補助金、工傷保險喪葬補助金和失業保險喪葬補助金條件的,其遺屬只能擇一領取,不能同時享受。
本案工傷事故賠償款產生于職工死亡之后,是對未來家庭財產損失的一種補償,其性質不屬于我國繼承法規定的遺產,但具體處理可參照遺產處理的相關規定,由已故者的近親屬予以合理分割。扣除處理職工的后事等各項合理開支,應優先照顧被撫養人的利益,故原告要求被告職工瓊返還撫養費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應予以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第一、二、三款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死亡賠償金協議書(實用20篇)篇十七
甲方:
甲方代理人:
乙方:
乙方代理人:
經甲乙雙方協商,就甲方被乙方傷害一案的有關賠償問題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一、乙方一次性賠償甲方人身傷害所造成的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所有費用,共計人民幣元整(人民幣整)。
二、以上款項于雙方簽署本協議當日由乙方一次性給付甲方,甲方收款后出具收條。
三、乙方對于造成甲方受傷的行為深表悔意,乙方對甲方做出誠懇道歉。
四、甲方對乙方表示諒解,在收到上述款項后,甲方放棄追究乙方傷害行為的一切法律責任,雙方對經濟賠償問題一次性解決完畢。
五、甲方同意向相關司法機關提出建議,懇請司法機關免予追究乙方故意傷害的刑事責任,給乙方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
六、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一份,并送相關辦案司法機關一份。本協議由雙方或雙方代理人簽字后生效。
甲方:
甲方代理人:
乙方:
死亡賠償金協議書(實用20篇)篇十八
從業人員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從業人員因工死亡時6個月的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從業人員生前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其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其中,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人員生前本人工資。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從業人員因工死亡時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工傷人員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致殘一級至四級的工傷人員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死亡賠償金協議書(實用20篇)篇十九
工傷死亡賠償金是指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法律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未定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1、醫療費。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住院伙食補助費。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
3、交通、食宿費用。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4、康復性治療的費用。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康復性治療的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5、輔助器具費用。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
6、護理費。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7、工資福利。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死亡賠償金協議書(實用20篇)篇二十
被訴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第三人:魏××,男,43歲,包工負責人。
案情:
雙方因工傷醫療津貼、醫療費及相關費用發生爭議,請求仲裁委員會仲裁。
調查核實情況:
申訴人是某省來某市務工的農民,8月由第三人介紹并帶到被訴人建筑工地做工,月工資收入1100元,每月由第三人支付,申訴人未辦理任何務工手續。
1月19日下午4時左右,申訴人在某綜合樓工程第十層梁上施工,梁底料突然斷裂,申訴人從2.9米高處墜落,造成左手版頭條關節上段粉碎性骨折。當天由工地木工班長送到市人民醫院,醫生要求立即動手術并住院治療。十幾天后,申訴人的妻子與被訴人交涉醫療費、生活費未果,不得已申訴人自行拆掉固定傷臂的石膏,前往市勞動部門投訴,在勞動部門的督促下,被訴人向申訴人支付了5000元費用。3個月后,申訴人進行第三次手術拆除手臂內固定物,又需手術費約5000元。
被訴人認為:197月26日,被訴人將工程的部分木工裝模工程發包給了第三人承包,雙方并簽訂了《包工協議書》,其中規定:“因不安全施工造成的一切事故均由已方(魏某)負責”。事故發生的原因是由于第三人和申訴人不注意施工安全造成的,而且根據醫生證明,申訴人第二次手術是由于其“自行解除外固定石膏,導致骨折移位,克氏針變彎,故于192月26日再次行…內固定術,”因此,被訴人不同意支付有關費用。
分析意見:
1.工傷法律責任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勞動安全監察部門已將該事故定性為工傷,不能因為申訴人不注意施工安全就不給予工傷待遇。
2.執行勞辦發[1994]109號文:“包工負責人非法使用臨時工發生工傷事故的,應承擔臨時工的工傷待遇;包工負責人確實無力承擔的,由發包方承擔”。第三人和申訴人都是為被訴人負責的工程工作,所謂承包就是每平方米付13.5元的.勞務費,該勞務費由第三人與申訴人及其他臨時工共同分配,這種關系屬于共同享受勞動所得,不是雇傭勞動關系。所以申訴人的工傷待遇主要由被訴人承擔,第三人根據經濟實力酌情承擔。
3.申訴人拆除石膏,是由于被訴人不予支付必需的生活費、醫療費而前往勞動部門投訴,說造成的后果仍應由被訴人承擔。
仲裁結果:
仲裁委員會裁決:申訴人從年1月19日至1997年12月19日的原來津貼人民幣13200元,前期治療期間的伙食補助費人民幣680元,后期治療手術費用5000元,三項合計人民幣18880元,分布由被訴人承擔90%,由第三人承擔10%,在本裁決書下達后10日內支付給申訴人。
上述案例僅供參考,如和現行法律、法規不一致,以現行法律、法規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