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體會是思考和總結的結果,可以使我們更好地回顧過去,展望未來。小編整理了一些與學習和工作相關的心得體會范文,供大家參考。
實用黨政領導干部選拔心得體會大全(14篇)篇一
中共中央印發了修訂后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并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遵照執行,體現了黨的建設的偉大工程。新時代新時期選用好干部,要強化黨組織領導和把關作用,完善選人用人制度機制,嚴把選人用人政治關、品行關、能力關、作風關、廉潔關,堅決匡正選人用人風氣。該條例是重要的黨內法規,是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基本遵循。堅持精準科學選人用人,堅持將從嚴要求貫穿始終,吸收黨選人用人工作中探索形成的實踐成果,回應干部工作中出現的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建設忠誠干凈擔當的高素質專業化干部隊伍,為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順利發展提供堅強組織保證。這是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指引下,黨的干部工作與時俱進、改革創新的重要制度成果。
以什么樣的標準選人,選什么樣的人,歷來是干部工作的首要問題。黨對干部的要求,首先是政治上的要求。選拔任用干部,首先要看干部政治上清醒不清醒、堅定不堅定。一個最為鮮明的特征,就是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堅持把政治標準放在首位,把這一導向更加鮮明地制度化、具體化,把政治要求貫穿到干部選拔任用全過程、各方面。天下至德,莫大乎忠。察人知人,歷來不易。把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作為加強黨的政治建設的重要內容和重要載體,堅定選人用人政治方向,強化選人用人政治標尺,努力練就一雙政治慧眼,守土有責、守土負責、守土盡責,大力選拔政治過硬、德才兼備、堪當重任的優秀干部,為保證黨和國家各項事業始終沿著正確方向前進提供堅實的骨干支撐。
條例結合實際,貫徹落實新時代思想的統領、新時代黨的基本路線,緊緊圍繞干部工作基本要求,著力激發干部精氣神,抓實干部作風建設,為堅持高質量發展落實趕超提供有力組織保證。為此,要堅持擔當作為;要堅持輪崗交流;要堅持鍛煉培訓;要堅持嚴管厚愛。
實用黨政領導干部選拔心得體會大全(14篇)篇二
讓理想和信念在崗位上閃光通過最近一段時間關于黨風建設和廉潔的學習,頗有感受。在大力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深入開展黨風廉政建設,對提高黨的執政能力,鞏固黨的執政地位,推動國家的又好又快的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對照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業的規定要求,深感作為一名共產黨員,在政治思想和世界觀方面需要時時刻刻提醒自己,不能放松理論學習,不能放松自身修養和素質的提高,不能放松工作生活中的小節問題。只有時刻牢記黨的宗旨,才能樹立起黨的威信和黨的形象。下面結合個人的實際情況,談談自己的體會和粗淺的認識。
首先、不斷學習,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一個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的形成與自己對客觀事物的思維趨向和對客觀事物的反應密切相關。作為一名共產黨員要堅持開展黨風廉政學習,只有通過經常地學習教育,才能真正打牢思想基礎,筑嚴思想防線,才能樹立正確的名利觀,以平和之心對“名”,以知足之心對“利”,自覺堅持潔心,潔身、潔行、以廉為榮,以儉立身,耐得住艱苦,守得住清貧,抗得住誘惑,始終具有拒腐防變的能力。自覺做到艱苦奮斗的作風不變,吃苦耐勞的精神不變,甘于奉獻的傳統不變,始終保持共產黨人的本色。作為一名教師,所有這一切就要求我們必須立足崗位、踏實工作、愛崗敬業,把做好本職工作落實到實際行動中,讓理想和信念在崗位上閃光。
其次、強化廉潔從政意識,嚴格自律,做廉潔從政的表率。
在實際生活中,要能頂得住歪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由于利益主義、享樂主義等腐朽思想的侵襲,一些歪理邪說在社會上流行,在正確行使權力時,就必須提高覺悟,堅定信念,錘煉意志,增強免疫力,真正做到理想信念不動搖,大是大非不糊涂,黨性原則不喪失,不被歪理邪說所俘虜。要耐得住清貧。樹立正確的利益觀。不能有“左顧右盼”的攀比心理,心中不能失衡,不隨波逐流,時時處處嚴格要求自己,清正自處,做到心正身正,守住自己的陣地。以平和的心態做學問,做科研,要抗得住誘惑。要嚴格堅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勵。要堅持原則、秉公辦事、公私分明,認真處理好親情與黨性的關系;慎重交友、慎重用權;尊重自己的人格,珍惜自己的聲譽。事事處處爭做表率。在工作中增強政治責任意識,在其位、謀其政、負其責、盡其力,工作辦事講原則講黨性,以一身正氣,兩袖清風的良好形象增強自身的影響力、親和力和感召力,在師訓事業上做出自己的一份貢獻。
第三、加強學習和修養,不斷提高自身素質和工作水平。
一個人想有所作為、干一番事業,必須保持高度警惕,要培養健康、文明、高尚的生活情趣,學會克制,摒棄一切超越道德和法律界限的私心雜念。時時嚴以律己,表里如一,自覺做到不放縱、不越軌。不斷增強政策和法紀觀念,自覺做遵紀守法的模范。作為黨員,要不斷增強政策和紀律觀念,使自己的言行置于國家法律和黨的紀律的約束之下,做遵紀守法的模范。日常工作中,愛崗敬業,奮發圖強,把職業當事業,把事業當追求,實實在在做事,堂堂正正做人,始終保持開拓進取的昂揚銳氣,在自己從事的師訓崗位上一展身手,堅決破除求穩怕亂、安于現狀、無所作為的思想,克服“碰到問題就躲,見到困難就推,遇到矛盾就繞”的不良傾向,做到大事面前勇擔當,面對矛盾不回避,以只爭朝夕的精神忘我工作,以敢于負責的精神抓工作落實。成就一番事業,以良好的工作業績回報社會,回報人民。
第四、從小事做起,時刻敲響警鐘。
從小事做起,做到嚴于律己,時時自省、自律、自重、自警,慎防思危。像古人所說的那樣“莫以善小而不為,莫以惡小而為之”,不該自己得到的,一絲一毫也不沾。要做到防微杜漸,“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千里之堤,潰于蟻穴”,工作中、生活中的所謂“小事”是防微杜漸必不可少的防線。一些人走上腐化墮落、違法犯罪的道路,生活作風的腐化正是他們思想道德防線全面崩潰的突破口。因此生活中的“小事”忽視不得,含糊不得,放任不得。“大節”和“小節”是很難截然分開的,小節不保,大節難守。無論在“工作圈”、“生活圈”,還是在“社交圈”,都要時刻檢點自己,自覺約束自己,警示自己,做到拒腐蝕,永不沾。
實用黨政領導干部選拔心得體會大全(14篇)篇三
為政之要,惟在得人。條例的頒布實施是新時代做好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基本遵循,是建設忠誠干凈擔當的高素質專業化干部隊伍的制度保證。新修訂的《干部任用條例》,充分體現了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干部工作的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論斷。《條例》在網上發布后,為了更好的學習,我將新的《條例》下載,與20xx年的版本對比學習,通過對比,有這么幾點體會:
一、強調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在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第一句話就是“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對于堅持黨管干部原則、發揮黨組織在選人用人中的把關定向作用,習近平總書記作出的一系列重要論述,他指出“要把加強黨的領導和充分發揚民主結合起來,發揮黨組織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領導和把關作用”“如果領導班子、分管領導和組織部門都說不出哪個干部強、哪個干部弱,那就是失職”
新修訂的條例,對加強黨的領導、堅持黨管干部原則作了進一步深化和規范,充實了動議要求,調整了民主推薦程序,突出了嚴格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有關內容,把黨的領導進一步貫穿到分析研判和動議、民主推薦、考察、討論決定、任職等各個環節之中,將黨的領導和把關定向作用充分彰顯出來。尤其是對談話調研推薦、會議推薦順序進行了優化,增強個別提拔任職和進一步使用民主推薦的靈活性。對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的定位進行調整,明確提出公開選拔、競爭上崗一般適用于副職領導職位。防止簡單以分數、票數取人。
二是鮮明提出新時期好干部標準。這次條例修訂,在總則部分就開宗明義提出建設忠誠干凈擔當的高素質專業化黨政領導干部隊伍、樹立重視基層和實踐導向、注重發現和培養選拔優秀年輕干部等要求,在選拔干部原則上首次提出了人崗相適、人事相宜、公道正派的選人用人原則。。
三是突出對政治素質和政治表現的考察了解。干部考察,政治把關和政治素質考察是第一位的。新修訂的條例,切實加大分析研判和動議的分量,強調用好個別談話等考察方式的同時,將與考察對象面談作為一項程序單列并突出加以要求。明確把政治素質考察作為重中之重,強化對干部道德品行考察,注重了解干部的專業素養,加強對廉政情況的核查,將嚴把人選政治關、品行關、能力關、作風關、廉潔關的要求更加精準化。
四是把推動改革創新、敢于擔當納入考察內容,提出了容錯機制。這次新修訂的條例,堅持嚴管和厚愛結合、激勵和約束并重,貫徹“大膽地用、堅決地調、該容的容”要求,將激勵干部擔當作為視作樹立正確選人用人導向的應有之義,把推動改革創新、敢于擔當納入考察內容,強調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提出寬容干部在改革創新中的失誤錯誤,第十章第58條明確提出,對那些符合有關規定給予容錯的干部,應當客觀公正對待,有利于進一步形成“優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科學機制。
五是延伸了從嚴選拔的鏈條。新修訂的條例,提出在分析研判和動議環節就要嚴格把關、提前核查有關事項,延伸了從嚴選拔的鏈條,將“凡提四必”“雙簽字”等要求固化下來;明確了不得提交會議討論的具體情形,完善了嚴格把關的措施;要求黨委(黨組)、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干部考察組切實履行職責,強化了選人主體的責任,充分體現了政策制度的權威性、規范性、嚴肅性。
以上就是我學習條例的一點心得體會,燈塔照亮航程,思想指引方向。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特別是關于選人用人的重要論述,是新時代做好干部工作的根本遵循和行動指南。因為時間短及個人理解水平問題,對條例的有關精神領會不夠深入,對一些具體的規范化操作流程,要進一步學懂弄通,下一步要以貫徹落實條例為契機,不斷提高系統干部人事工作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水平。
實用黨政領導干部選拔心得體會大全(14篇)篇四
2019版《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修訂,是黨管干部原則和全面從嚴治黨要求的最新實踐,是黨中央在干部選拔任用這一核心工作領域上與時俱進地體現新時代黨的路線方針的舉措,是近年黨的政治建設、隊伍建設理論和經驗厚積的成果提煉。2019版《條例》有以下值得注意的總體特征:
一是擺正了新時代干部隊伍的政治定位和歷史定位。例如第三條把沿用多年的表述“具有領導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能力”修訂為“具有推進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發展的能力”,除了體現時代特征外,以“推進”取代“領導”,更符合唯物主義馬克思主義歷史觀關于人的主觀能動性的定位,也更能準確體現領導干部和廣大人民群眾一同投身于社會主義建設大業之中的真實角色。又如第七條第(五)款新增的“廉潔從政、廉潔用權、廉潔修身、廉潔齊家”表述,一方面結合了“修齊治平”優秀中華傳統文化與現代廉政概念,另一方面強調了領導干部不僅要有良好黨風政風,還要有良好家風,是八小時內外一個樣的“立體”形象,而不是只有工作一面的平面。
二是更加強調領導干部的政治標準和擔當作為精神。對政治標準的強調和對主動擔當的要求貫徹《條例》全文,這實際上是我黨優秀歷史傳統在社會主義建設新時期、新階段的回響。“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原則之“德”,其中當然包括了政治品德和政治紀律,政治素養歷來是黨在選人用人方面的第一標準;干部的主動擔當、主動作為,是黨的建設事業得以持續推進的核心內在動力。強調政治素養和擔當作為,是從建黨至今始終不渝的選材標準和隊伍傳統。今天隨著我國社會政治經濟發展水平到達新階段,國內外形勢持續變化,干部隊伍建設面臨的任務和挑戰更加復雜,以修訂《條例》的形式強化這一傳統,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
三是程序設計更優化、細化、具可操作性,語言表述更嚴謹。《條例》歷次修訂的一個重要背景,是黨的干部工作始終貫徹實事求是重要思想方法,不斷在實踐中先積累經驗。2019版《條例》在具體程序上的最新規定,例如新增的“分析研判”環節,以及對公開選拔、競爭上崗適用情況的具體規范,都以內部業務培訓和傳達落實等方式經過了3至5年實踐和總結,匯集了數以萬計一線干部工作者的智慧和經驗,因此才有了《條例》科學的且可操作的具體程序規定。
明確干部隊伍政治定位和歷史定位、強調政治標準和擔當精神、細化程序和嚴謹表述,是我們從《條例》上看到對我黨堅定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的體現,這對我們組工干部的工作由非常重要的指導意義:
第一,《條例》體現了加強黨和黨的組織部門在干部選拔任用全過程的領導和掌握,強調了分析研判和動議環節的重要作用,確立了以談話調研推薦和會議推薦為產生人選的主要方式,在貫徹《條例》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新要求的過程中,以及傳達、解釋黨的干部選任新精神的過程中,每一名組工干部都要做到吃透中央精神,了解工作實踐,堅守原則毫不動搖,落實工作不打折扣,答疑解難有據得體。
第二,組工干部更應主動擔當、主動作為,這既是《條例》對選拔干部的要求,更是對組工干部自身的要求。正因為黨的干部工作成果都是從實踐中積累的,組工干部自身就是組織工作的執行者和推動者,必須主動才有作為,要真正負起干部選拔任用的主要責任,從分析研判開始,深入研究,發揮智慧,敢于表態,知人善用,真正做到為黨的建設事業保駕護航。
實用黨政領導干部選拔心得體會大全(14篇)篇五
20xx年1月15日,中共中央根據干部工作形勢任務和干部隊伍狀況變化,對20xx版《干部任用條例》進行了修訂,印發了新版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列》),《條例》的修訂是新時期黨對干部選任工作規律認識的一次升華,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個重大成果,也為進一步深化改革指明了方向。
當前,xq交通運輸行業正值跨越發展的攻堅期,公路管理局把握新形勢,搶抓新機遇,謀劃新發展,緊緊圍繞養護管理和收費服務中心工作,切實加強黨的建設,扎實改進工作作風,綜合管理水平有了新的提高,路網結構和養護水平不斷改善、服務質量和服務水平不斷提升,行業文明建設取得長足發展,逐步構建了全局“暢、安、舒、美”的和諧交通環境。面對如此前景和大好機遇,急需一批高素質領導干部隊伍來引領公路管理局長遠科學發展,為此,我們必須對《條例》加強學習,切實領會要點,準確把握精神實質,嚴格執行《條例》的要求。
發展需要人才的支持,真正把優秀的干部選出來、用起來,還必須以正確的用人導向、規范的用人程序、嚴格的用人紀律作保證。這就要求我們充分認識新《條例》頒布的重要性、準確把握新《條例》的關鍵點、切實注重新《條例》的三個方面和認真抓好《條例》的貫徹落實,從而為公路管理局的發展選好人用好人。
一、充分認識新《條例》頒布的重要性。
《條例》的修訂工作,是黨的xx大、xx屆三中全會后,全黨按照“科學發展”要求,全面加強思想、組織和作風建設,積極推進黨的建設新的偉大工程的形勢下進行的。近些年來,干部工作面臨的形勢任務、干部隊伍狀況等都發生了很大變化,中央對干部工作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目標任務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20xx年頒布的《條例》已不能完全適應新形勢新任務的要求,需要與時俱進地修訂完善。同時,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多年積累了豐富的經驗,一些干部政策有了新變化、新調整,需要用法規的形式固定下來,堅持下去,以便更好地指導和推動干部工作的開展。從20xx年中組部征求修訂意見到20xx年正式頒布,《條例》修訂歷時一年多,不僅從改革完善干部人事制度、防止和糾正用人不正之風方面貫徹了xx屆三中全會精神,也從加強干部隊伍建設,提升執政素質和本領的角度為實現xx大提出的各項任務提供了組織保障。《條例》的實施,對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全面貫徹執行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順利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準確把握新《條例》的關鍵點。
新《條例》體現了黨管干部的原則,貫徹了中央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新要求,吸收了干部人事制度的新成果。我們要認真把握,嚴格遵循。
(一)《條例》充分體現了“黨管干部”的原則。特別強調黨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在原則標準和程序方法等多方面,都體現了黨組織的主體地位和主導作用。如:新增“動議”一章,規范了選拔任用的初始環節,強調黨組織從干部選拔任用的啟動環節就應當發揮領導和把關作用;規定考察對象由黨組織集體研究確定,防止簡單以票、以分取人;加強了黨組織對公開選拔、競爭上崗、交流任用、破格提拔等特殊情形選拔任用人選的審批把關;嚴格監督檢查,充實了“十不準”紀律要求,規定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實行全程監督,嚴肅查處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為。
(二)《條例》全面貫徹了中央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提出的新要求。黨中央非常重視干部的選拔任用工作。xx大、xx屆三中全會精神及習近平總書記一系列重要講話,對培養選拔高素質的領導人才,大力培養選拔優秀年輕干部,以好的作風選人、選出作風好的人,加快推進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步伐,推進干部工作的科學化、民主化、制度化等,提出了明確要求。在《條例》修訂過程中,這些要求得到了認真貫徹和充分體現。比如,將公開選拔、競爭上崗作為干部選拔任用的方式之一,保留專章規定,又針對突出問題著力規范,突出能力和素質測試測評,突出崗位特點,突出實績競爭,注重一貫表現,防止簡單“以分取人”。在加大選拔年輕干部的力度方面,堅持了“破格提拔”這一制度安排,為優秀人才脫穎而出留出了“快車道”,又按照選拔標準更高、審批把關更嚴、過程更公開透明的要求,從嚴進行規范,使之更具操作性,防止“破格”變成“出格”,等等。
(三)《條例》吸收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成果。近年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力度不斷加大,干部工作的民主化、科學化程度有了很大提高,取得了許多重大成果。這次修訂和頒布的《干部任用條例》充分吸收了這些重要成果。比如,將推薦結果由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改為“重要參考”。規定對擬提拔的考察對象,應當查閱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情況;明確規定有跑官、拉票行為的干部和“裸官”等不得列為考察對象等等。我們要結合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實際,結合制約公路管理局發展的一些瓶頸問題,深刻領會《干部任用條例》作出的這些新規定新要求,自覺堅持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正確方向,把黨管干部原則與走群眾路線有機結合起來,把《條例》和全局的工作實際結合起來,解決目前干部任用方面存在的矛盾和問題,才能真正把干部選準用好。
三、切實注重新《條例》的三個方面。
新《條例》體現了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改進作風的要求,近些年來,我局也存在一些干部作風方面的突出問題,例如對基層干部尤其是借調、掛職干部關心不夠,聽取其合理化訴求方面還存在不全面、不具體的情況,對其政治待遇、福利待遇落實不到位;形式主義”方面存在規章制度制定的較多而對基層執行情況和督查的偏少,平時在辦公室聽匯報工作的多而主動下基層聽取意見和建議的少的問題;“官僚主義”方面存在對一些基層單位出現的“門難進、臉難看、事難辦”,基層有些領導干部“高高在上”,與一線職工交流少的問題監管落實不到位;懶、散、庸、推、拖等機關病尚未得到徹底根治;“享樂主義”方面存在工作生活上講排場比闊氣的現象,對一些單位熱的情招待,抵制不夠堅決;“奢靡之風”方面還存在勤儉節約意識不夠強的情況;針對這些新情況、請問題的出現,如何把握好《條列》,用好《條列》,為全局養護管理和收費服務工作服務好尤其至關重要。這就要求我們要切實注重以下三個方面。
(一)突出以德為先,強化干部作風。與20xx版《干部任用條例》相比,此次修訂新增了“以德為先”的選人原則,突出干部的“德”在素質要求中的首要地位,體現了全面改革的“問題導向”性。近年來,在改革開放引擎的強力帶動下,我國經濟社會建設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但隨之而來的是某些黨員干部理想信念的滑落、貪婪欲望的滋生和道德品質的喪失,尤其是在黨的xx大后,在“老虎蒼蠅一起打”的空前反腐力度下,一大批黨的蛀蟲被查辦處理,凈化了社會風氣,震懾了思想心靈,也贏得了百姓的支持和擁護,突出干部選任“以德為先”,將“德”作為一條“紅線”,牢牢樹立在組工干部和廣大黨員干部的心頭。作風建設是我黨歷來常抓不懈的重要方面,干部隊伍的作風更是深刻影響著黨和政府在人民心中的光輝形象。因此條例中多處提到干部選任要強化作風考察,加強干部作風考察,深入了解為民服務、求真務實、勤勉敬業、奮發有為,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等情況。
(二)更加注重基層,更好服務群眾。條例中明確提到:在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時應當樹立注重基層的導向。在近年來的干部隊伍建設中,也通過“加強基層建設年”、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走基層、訪群眾、促和諧”和“訪民情、惠民生、聚民心”等活動,走基層、進機關,與百姓面對面,密切聯系群眾,增強黨員干部同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在利民、惠民的同時,鍛煉了廣大干部,從中發現了一批人才。在開展黨的第一批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中,通過批評與自我批評,反對“四風”、改進作風,查擺整改了一批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解決了不少職工生產生活中的實際困難。
(三)強化監督管理,營造風清氣正的選人用人環境。我們堅決貫徹落實中央、自治區和廳局黨委關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相關規定,扎實開展干部選拔任用“一報告兩評議”工作,堅持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全程實錄制及任中糾錯、任后究責等制度,客觀真實地反映干部選拔任用過程中的參與者、責任者和選用結果。考察選用干部時,不僅看干部的平時表現,而且看其在關鍵時刻,重大問題面前的表現,特別看其處理復雜問題的能力,特別要看在xqww反恐嚴峻形勢下的政治敏銳性;不僅看干部八小時以內的表現,而且看其八小時以外的表現,堅決克服重才輕德現象,積極征求紀檢監察部門意見。同時,堅持群眾路線,認真落實廣泛聽取干部群眾的反映和意見,擴大干部群眾在干部選用工作中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和監督權,提高干部工作的透明度和選人用人的公信度,營造風清氣正的選人用人環境,使干部選任工作更加規范、高效、透明和民主。
中央重新修訂《條例》,就是要解決好“選什么人,怎樣選人”的問題。它不僅是新時期做好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基本遵循,更是著力選拔黨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培養造就高素質黨政領導干部隊伍的制度保證。全局領導干部必須把學習貫徹《干部任用條例》作為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的重大政治任務抓緊抓好,牢牢把握《條例》的精髓,把各項要求不折不扣地落到實處。局黨委要堅持德才兼備的用人標準,堅持重基層、重實績和群眾公認相結合,嚴格執行干部選任程序,用好的制度選好的干部,同時以貫徹《條例》為契機,進一步結合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制定適合我局實際的配套的措施和實施細則,努力形成系統完備、科學規范、有效管用、簡便易行的選人用人制度體系。黨委一把手作為單位的第一責任人,要想成為名副其實的“伯樂”,“慧眼”識人,必須不斷提高思想政治水平,樹立正確的用人觀。局黨委班子要以《條例》為遵循,規范干部選任工作,嚴明選任紀律,公正地考察干部,公道地使用干部,真正形成公正、公平、公道的用人導向、機制和氛圍,切實保證《條例》學習不走形,貫徹執行不變樣,為我局轉型跨越發展培養選拔德才兼備的領導骨干。
實用黨政領導干部選拔心得體會大全(14篇)篇六
通過認真學習條例全文,結合自身工作,我有以下體會:。
一、以德為先,德才兼備為核心。以黨的十八大精神為指導,修訂后的《條例》新增了“以德為先”的選人原則,突出強調干部選任要重實績、重能力、重優秀年青基層干部的新導向和參考但不唯民意、采用但不唯測評成績的方式方法。要按照干部隊伍“四化”方針和德才兼備標準,堅持重政績,重“公論”,客觀、準確地衡量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質和領導能力、工作作風、業務素質、大局意識和創新能力、工作實績和群眾公認程度以及廉潔自律情況等,把干部推到工作實踐中磨煉考驗,將個人修養體現為智慧、能力,真正把政治上靠得住、業務上有本事、肯干事、能干事優秀的干部選拔到科級崗位。
二、領導帶頭,公平公正為基礎。在干部選任中,主要領導干部要帶頭遵守《條例》,正視權力、用好權力,切實做到用制度管人,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從源頭防止不正之風,能夠公正、公平,堅持條件、標準、原則,調整和使用干部。在用人決策方面,不斷加強和提高自身政治素養,重視發展黨內民主,堅持人人平等,自覺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多方面接觸基層群眾,夯實基層基礎,切實提高在群眾中的公信力和威信力,進一步構建和諧高效的干部選任氛圍。
實用黨政領導干部選拔心得體會大全(14篇)篇七
《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是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出的。下面是小編為您收集整理的范文,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干部路線方針政策,落實從嚴治黨、從嚴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學規范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簡便易行、有利于優秀人才脫穎而出的選人用人機制,推進干部隊伍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建設一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于擔當、清正廉潔的高素質黨政領導干部隊伍,保證黨的基本路線全面貫徹執行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順利發展,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必須堅持下列原則:
(一)黨管干部原則;。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賢原則;。
(三)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原則;。
(四)注重實績、群眾公認原則;。
(五)民主、公開、競爭、擇優原則;。
(六)民主集中制原則;。
(七)依法辦事原則。
第三條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必須符合把領導班子建設成為堅持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基本要求,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具有領導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能力,結構合理、團結堅強的領導集體的要求。
應當注重培養選拔優秀年輕干部,注重使用后備干部,用好各年齡段干部。
應當樹立注重基層的導向。
第四條本條例適用于選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國人大會、國務院、全國政協、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工作部門或者機關內設機構領導成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成員(不含正職)和內設機構領導成員;縣級以上地方各級黨委、人大會、政府、政協、紀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及其工作部門或者機關內設機構領導成員;上列工作部門內設機構領導成員。
選拔任用民族區域自治地方黨政領導干部,法律法規和政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選拔任用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縣級以上黨委和政府直屬事業單位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及其內設機構領導成員,參照本條例執行。
上列機關、單位選拔任用非中共黨員領導干部、處級以上非領導職務的干部,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五條本條例第四條所列范圍中選舉和依法任免的黨政領導職務,黨組織推薦、提名人選的產生,適用本條例的規定,其選舉和依法任免按照有關法律、章程和規定進行。
第六條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履行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職責,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
(一)自覺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努力用馬克思主義立場、觀點、方法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堅持講學習、講政治、講正氣,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經得起各種風浪考驗。
(二)具有共產主義遠大理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定信念,堅決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立志改革開放,獻身現代化事業,在社會主義建設中艱苦創業,樹立正確政績觀,做出經得起實踐、人民、歷史檢驗的實績。
(三)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求真務實,認真調查研究,能夠把黨的方針政策同本地區本部門實際相結合,卓有成效開展工作,講實話,辦實事,求實效,反對形式主義。
(四)有強烈的革命事業心和政治責任感,有實踐經驗,有勝任領導工作的組織能力、文化水平和專業知識。
(五)正確行使人民賦予的權力,堅持原則,敢抓敢管,依法辦事,清正廉潔,勤政為民,以身作則,艱苦樸素,勤儉節約,密切聯系群眾,堅持黨的群眾路線,自覺接受黨和群眾批評和監督,加強道德修養,講黨性、重品行、作表率,帶頭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勵,反對官僚主義,反對任何濫用職權、謀求私利的不正之風。
(六)堅持和維護黨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風,有全局觀念,善于團結同志,包括團結同自己有不同意見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八條提拔擔任黨政領導職務的,應當具備下列基本資格:
(一)提任縣處級領導職務的,應當具有五年以上工齡和兩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
(二)提任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一般應當具有在下一級兩個以上職位任職的經歷。
(三)提任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由副職提任正職的,應當在副職崗位工作兩年以上,由下級正職提任上級副職的,應當在下級正職崗位工作三年以上。提任處級以上非領導職務的任職年限,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四)一般應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廳局級以上領導干部一般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應當經過黨校、行政院校、干部學院或者組織(人事)部門認可的其他培訓機構的培訓,培訓時間應當達到干部教育培訓的有關規定要求。確因特殊情況在提任前未達到培訓要求的,應當在提任后一年內完成培訓。
(六)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七)符合有關法律規定的資格要求。提任黨的領導職務的,還應當符合《中國共產黨章程》規定的黨齡要求。
第九條黨政領導干部應當逐級提拔。特別優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職資格規定或者越級提拔擔任領導職務。
破格提拔的特別優秀干部,應當德才素質突出、群眾公認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在關鍵時刻或者承擔急難險重任務中經受住考驗、表現突出、作出重大貢獻;在條件艱苦、環境復雜、基礎差的地區或者單位工作實績突出;在其他崗位上盡職盡責,工作實績特別顯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應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領導班子結構需要或者領導職位有特殊要求的;專業性較強的崗位或者重要專項工作急需的;艱苦邊遠地區、貧困地區急需引進的。
破格提拔干部必須從嚴掌握。不得突破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基本條件和第八條第七項規定的資格要求。任職試用期未滿或者提拔任職不滿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職年限上連續破格。不得越兩級提拔。
第十條拓寬選人視野和渠道,黨政領導干部可以從黨政機關選拔任用,也可以從黨政機關以外選拔任用。地方黨政領導班子成員應當注意從擔任過縣(市、區、旗)、鄉(鎮、街道)黨政領導職務的干部和國有企事業單位領導人員中選拔。
第三章動議。
第十一條黨委(黨組)或者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根據工作需要和領導班子建設實際,提出啟動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意見。
第十二條組織(人事)部門綜合有關方面建議和平時了解掌握的情況,對領導班子進行分析研判,就選拔任用的職位、條件、范圍、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議。
第十三條初步建議向黨委(黨組)主要領導成員報告后,在一定范圍內進行醞釀,形成。
工作方案。
第十四條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必須經過民主推薦。民主推薦包括會議推薦和個別談話推薦,推薦結果作為選拔任用的重要參考,在一年內有效。
第十五條領導班子換屆,民主推薦按照職位設置全額定向推薦;個別提拔任職,按照擬任職位推薦。
第十六條領導班子換屆,民主推薦由同級黨委(黨組)主持,應當經過下列程序:
(二)進行個別談話推薦;。
(三)對會議推薦和談話推薦情況進行綜合分析;。
(四)向上級黨委匯報推薦情況。
第十七條領導班子換屆,會議推薦由下列人員參加:
(一)黨委成員;。
(二)人大會、政府、政協黨組成員或者全體領導成員;。
(三)紀委領導成員;。
(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主要領導成員;。
(五)黨委工作部門、政府工作部門、人民團體主要領導成員;。
(六)下一級黨委和政府主要領導成員;。
(七)其他需要參加的人員。
推薦人大會、政府、政協領導成員人選,應當有民主黨派、工商聯主要領導成員和無黨派代表人士參加。
參加個別談話推薦的人員參照上列范圍確定,可以適當調整。
第十八條領導班子換屆,根據會議推薦、個別談話推薦情況和領導班子結構需要,可以差額提出初步名單進行二次會議推薦。二次會議推薦由下列人員參加:
(一)黨委成員;。
(二)人大會、政府、政協黨組成員或者全體領導成員;。
(三)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主要領導成員;。
(四)紀委副書記;。
(五)其他需要參加的人員。
第十九條個別提拔任職的民主推薦程序,可以參照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十八條規定進行,也可以先進行個別談話推薦,根據談話情況,經黨委(黨組)或者組織(人事)部門研究,提出初步名單,再進行會議推薦。
第二十條個別提拔任職,參加民主推薦人員按下列范圍執行:
(一)民主推薦地方黨政領導班子成員人選,參照本條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執行,可以適當調整。
(二)民主推薦工作部門領導成員人選,會議推薦由本部門領導成員、內設機構領導成員、直屬單位主要領導成員和其他需要參加的人員參加;本部門人數較少的,可以由全體人員參加。根據實際情況還可以吸收本系統下級單位主要領導成員參加。參加個別談話推薦的人員參照上列范圍確定,可以適當調整。
(三)民主推薦內設機構領導成員人選,參照前項所列范圍確定。
第二十一條個人向黨組織推薦領導干部人選,必須負責地寫出推薦材料并署名。所推薦人選經組織(人事)部門審核符合條件的,納入民主推薦范圍,缺乏民意基礎的,不得列為考察對象。
第二十二條黨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個別特殊需要的領導成員人選,可以由黨委(黨組)或者組織(人事)部門推薦,報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同意后作為考察對象。
第五章考察。
第二十三條確定考察對象,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條件,將民主推薦與平時考核、年度考核、一貫表現和人崗相適等情況綜合考慮,充分醞釀,防止把推薦票等同于選舉票、簡單以推薦票取人。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為考察對象:
(一)群眾公認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結果中有被確定為基本稱職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為的。
(四)配偶已移居國(境)外;或者沒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
(五)受到組織處理或者黨紀政紀處分影響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二十五條領導班子換屆,由本級黨委書記與副書記、分管組織、紀檢等工作的根據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反饋的情況,對考察對象人選進行醞釀,本級黨委會研究提出考察對象建議名單,經與上級黨委組織部門溝通后,確定考察對象。對擬新進黨政領導班子的考察對象,應當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公示。
個別提拔任職,由黨委(黨組)研究確定考察對象。
考察對象一般應當多于擬任職務人數。
第二十六條對確定的考察對象,由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進行嚴格考察。
部門與地方雙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負責,會同協管方進行。
第二十七條考察黨政領導職務擬任人選,必須依據干部選拔任用條件和不同領導職務的職責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績、廉。
突出考察政治品質和道德品行,深入了解理想信念、政治紀律、堅持原則、敢于擔當、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行為操守等方面的情況。
注重考察工作實績,深入了解履行。
崗位職責。
推動和服務科學發展的實際成效。考察地方黨政領導班子成員,應當把有質量有效益可持續的經濟發展和民生改善社會和諧進步文化建設生態文明建設黨的建設等作為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更加重視勞動就業居民收入科技創新教育文化社會保障衛生健康等的考核,強化約束性指標考核,加大資源消耗環境保護消化產能過剩安全生產債務狀況等指標的權重,防止單純以經濟增長速度評定工作實績。考察黨政工作部門領導干部,應當把執行政策營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優質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等作為評價的重要內容。
加強作風考察,深入了解為民服務、求真務實、勤勉敬業、奮發有為,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等情況。
強化廉政情況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潔自律有關規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獨慎微,秉公用權,清正廉潔,不謀私利,嚴格要求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等情況。
各級黨委(黨組)應當根據實際,制定具體考察標準。
第二十八條考察黨政領導職務擬任人選,應當保證充足的考察時間,經過下列程序:
(一)組織考察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三)根據考察對象的不同情況,通過適當方式在一定范圍內發布干部考察預告;。
(七)考察組研究提出人選任用建議,向派出考察組的組織(人事)部門匯報,經組織(人事)部門集體研究提出任用建議方案,向本級黨委(黨組)報告。
第二十九條考察地方黨政領導班子成員擬任人選,個別談話和征求意見的范圍一般為:
(一)黨委和政府領導成員,人大會、政協、紀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主要領導成員;。
(二)考察對象所在單位領導成員;。
(三)考察對象所在單位有關工作部門或者內設機構和直屬單位主要領導成員;。
(四)其他有關人員。
第三十條考察工作部門領導班子成員擬任人選,個別談話和征求意見的范圍一般為:
(一)考察對象上級領導機關有關領導成員;。
(二)考察對象所在單位領導成員;。
(三)考察對象所在單位內設機構和直屬單位主要領導成員;。
(四)其他有關人員。
考察內設機構領導職務擬任人選,個別談話和征求意見的范圍參照上列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考察黨政領導職務擬任人選,應當聽取考察對象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機關黨組織的意見,根據需要可以聽取巡視機構和其他相關部門意見。
組織(人事)部門應當就考察對象的黨風廉政情況聽取紀檢監察機關的意見。對擬提拔的考察對象,應當查閱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情況,必要時可以進行核實。對需要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考察對象,應當委托審計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適應事業單位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科學規范的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制度,推進干部工作的科學化、民主化、制度化,促進優秀人才脫穎而出,根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以及《*市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實施意見(試行)》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選拔任用事業單位領導干部,必須堅持下列原則:。
(一)黨管干部原則;。
(二)任人唯賢、德才兼備原則;。
(三)群眾公認、注重實績原則;。
(四)公開、平等、競爭、擇優原則;。
(五)民主集中制原則;。
(六)依法辦事原則。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選拔任用非參照公務員管理的市屬事業單位科級以上領導干部,包括市屬科級事業單位領導成員和市屬副縣級以上事業單位領導成員以及內設機構管理崗位的科級領導干部。
選拔任用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領導干部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在市委領導下,市委組織部代市委履行縣級領導干部選拔任用職責;市級有關部門黨委(黨組)或市屬縣級事業單位黨組織履行科級領導干部選拔任用職責。
第五條市屬事業單位領導干部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履行職責所需要的政策理論水平,認真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努力運用馬克思主義的立場、觀點、方法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堅持講學習、講政治、講正氣,經得起各種風浪的考驗。
(二)具有共產主義遠大理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定信念,堅決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新,認真調查研究,能夠把黨的方針、政策與本單位的實際相結合,創造性地開展工作,求真務實,工作實績突出。
(三)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感,有實踐經驗,有勝任領導工作的組織能力、文化水平和專業知識。
(四)正確行使人民賦予的權力,依法辦事,清正廉潔,以身作則,艱苦樸素,密切聯系群眾,自覺接受黨和群眾的批評和監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勵。
(五)堅持和維護黨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風,有全局觀念,善于集中正確意見,團結同志,群眾基礎好。
第六條選拔任用市屬事業單位領導職務的,應當具備下列資格:
(一)提任副科級的,應當在九級職員崗位上工作3年以上;提任正科級的,應當在副科級領導崗位工作3年以上;提任副縣級的,應當在正科級領導崗位工作3年以上;提任正縣級的,應當在副縣級領導崗位工作2年以上。
(二)一般應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
(三)新提任領導干部,科級年齡一般不超過50周歲;縣級年齡一般不超過53周歲。工作需要或特別優秀的,可適當放寬。
(四)身體健康。
(五)提任黨的領導職務的,應當符合《中國共產黨章程》規定的黨齡要求。
工作需要或特別優秀的年輕干部,報經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同意后可破格提拔。
專業技術崗位的人員提任副科級以上領導職務的,其資格和條件參照管理崗位人員上述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領導干部應當逐級提拔。越級提拔的,應當報經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同意。
第八條科級領導干部的任職年齡界限,男性一般不超過55周歲,女性不超過53周歲;縣級領導干部的任職年齡界限,男性一般不超過58周歲。超過任職年齡界限的,應當免去現職,保留原職級待遇。
第九條選拔任用事業單位領導干部,必須經過民主推薦提出考察對象。民主推薦包括會議投票推薦和個別談話推薦。會議投票推薦一般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個別談話推薦一般采取記名方式進行。民主推薦的結果在一年內有效。
第十條擬任人選在主管部門機關內部產生的,參加會議投票推薦的人員范圍一般為機關全體干部職工、下屬單位黨政主要負責人。
擬任人選在事業單位產生的,參加會議投票推薦的人員范圍:100人以上的,一般為單位中層以上領導干部、職工代表及下屬單位黨政主要負責人;100人以下的,一般為單位全體干部職工、下屬單位黨政主要負責人。
民主推薦市屬事業單位內設機構管理崗位的科級領導干部,參加民主推薦人員范圍,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其主管部門黨組(黨委)或所在單位黨組織參照上述范圍確定。
參加民主推薦的人員必須達到應參加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參加會議投票推薦與個別談話推薦的人員范圍一般應當一致。
第十一條民主推薦由上級黨委組織(人事)部門主持,一般應當經過下列程序:
(一)召開推薦會,公布推薦職務、任職條件、推薦范圍、提出有關要求;。
(二)填寫推薦票,進行個別談話推薦;。
(三)匯總民主推薦票。民主推薦票由考察組負責匯總,民主推薦匯總表的內容一般包括:推薦的時間、單位、主持人、應到人數、實到人數、有效票、推薦人選數和推薦人選的姓名、單位及職務、籍貫、性別、出生年月、政治面貌、學歷學位、畢業院校及專業、推薦職務、推薦票數、推薦的名次等。推薦票的匯總至少應有兩人以上并簽名。
第十二條確定考察對象。考察組向黨委(黨組)及組織(人事)部門匯報民主推薦情況,由黨委(黨組)及組織(人事)部門在民主推薦的基礎上,集體研究確定考察對象。確定考察對象時,應當把民主推薦的結果作為重要依據之一,同時防止簡單的以票取人。民主推薦得票數較高的,一般應列為考察對象;民主推薦票不夠集中,前幾名推薦票數比較接近,一般將票數接近的前2至3名確定為考察對象,實行差額考察;民主推薦得票達不到三分之一的,一般不得確定為考察對象。
第四章考察和任用。
第十三條對確定的考察對象,由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進行嚴格考察。
第十四條實行干部考察預告。根據考察對象的不同情況,通過適當方式在一定范圍內發布干部考察預告。
考察談話和征求意見的范圍:
擬任人選為市級主管部門機關的,一般為機關科級以上領導干部、下屬單位黨政正職及有關人員;擬任人選為事業單位的,一般為單位中層以上領導干部、其他有關人員及考察對象上級主管部門有關領導成員,考察談話一般不少于30人。單位人數不足30人的,全部參加考察談話。
考察干部時應當聽取紀檢監察部門的意見,并由同級紀檢監察部門出具廉政鑒定。對需要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考察對象,應當委托審計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計。對生育二胎以上的考察對象,由同級或上級計生部門出具計生證明。
第十五條擬任人選在討論決定前應當在適當范圍內進行充分醞釀。
第十六條擬任人選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黨委(黨組)或市屬事業單位黨組織集體討論作出任免決定。其中,縣級領導干部擬任人選配備意見由市委組織部部務會研究決定;科級領導干部擬任人選配備意見由市級部門黨委(黨組)或市屬事業單位黨組織研究決定。
第十七條工會主席等選舉產生的領導職務的擬任人選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經過黨委(黨組)及組織(人事)部門研究決定后,其任職按照《中國工會章程》和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實行領導干部任前公示制度。對研究決定任用的干部,應按規定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一般為七天。對新提拔的副縣級領導干部、市屬科級事業單位領導成員及市屬縣級事業單位內設機構管理崗位的科級領導干部,實行一年試用期。領導干部試用期滿,經考核合格的,由組織(人事)部門辦理正式任職手續;經考核不合格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審批后,免去試任職務,一般按試用前原職級安排適當工作。對工會主席等選舉產生的領導職務的干部不實行領導干部任職試用期。
第十九條積極推行市屬事業單位科級領導干部聘任制度。對黨委(黨組)研究決定的科級領導干部,可由單位與其本人簽訂聘任。
合同。
實行崗位管理和合同管理。科級領導干部聘任期一般為5年聘任期滿后該職位應當由原聘任單位黨委(黨組)重新辦理聘任手續或者重新進行聘任。
第五章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
第二十條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是市屬事業單位領導干部選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開選拔適用于選拔任用副縣級以上領導干部。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一般應當面向社會進行公開選拔:。
(一)選拔緊缺的專業性較強的領導干部;。
(二)領導干部調整,本單位無合適人選;。
(三)選配群眾關注的熱點單位領導干部;。
(四)其他需公開選拔的領導干部。
競爭上崗適用于選拔任用市屬縣級事業單位內設機構管理崗位的科級領導干部。公開選拔面向社會進行,競爭上崗在本單位或本系統內部進行。
第二十一條報名參加公開選拔、競爭上崗人員的基本條件和資格,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五條和第六條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在黨委(黨組)領導下,由組織(人事)部門組織實施,應當經過下列程序:
(二)報名和資格審查;。
(三)統一考試(競爭上崗須進行競職演講和民主測評);。
(四)組織考察,研究提出人選方案;。
(五)黨委(黨組)討論決定。
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須在核定的編制和領導職數限額內進行。
第六章交流、回避和免職、辭職。
第二十三條實行領導干部交流制度。交流的對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過交流鍛煉提高領導能力的;按照規定需要回避的;在一個崗位任職時間過長需要交流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干部交流可以在本單位、本系統進行,也可以在市直其他事業單位相同或相近崗位之間進行。
縣級干部在同一職位上任職滿十年的,必須交流。市屬事業單位內設機構科級干部在同一崗位上任職時間較長的,應當進行交流或者輪崗。
第二十四條實行領導干部任職回避制度。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不得在同一單位擔任雙方隸屬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單位從事人事、紀檢、審計、財務等工作。
第二十五條領導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應當免去現職:
(一)達到任職年齡界限或者退休年齡界限的;。
(三)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應當免去現職的。
第二十六條實行領導干部辭職制度。辭職包括因公辭職、自愿辭職、引咎辭職和責令辭職。辭職手續依照法律或有關規定程序辦理。引咎辭職、責令辭職的干部,在新的崗位工作滿一年以上,實績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條件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重新提拔擔任領導職務。
第二十七條選拔任用市屬事業單位領導干部,必須嚴格按照《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的十條紀律執行。紀檢(監察)機關按照有關規定,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各級機關、單位和黨員、干部、群眾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違紀違規行為,有權向上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部門舉報和申訴,受理部門和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核實處理。
實用黨政領導干部選拔心得體會大全(14篇)篇八
朗讀作為一種傳統文化形式,一直以來都扮演著重要的角色。而在現代社會中,朗讀不僅僅是娛樂或藝術的一種表現形式,更是一種培養個人修養和傳承文化的方式。近年來,不少地方推行了朗讀黨政領導干部的活動,在一定程度上幫助他們提高修養,提升口才,并加強與人民群眾的溝通,因此,在黨政領導干部中開展朗讀活動,具有重要的意義。
朗讀活動對黨政領導干部的意義不僅僅在于提高個人修養,而更在于改變干部的形象和作風。通過朗讀,領導干部能夠更好地理解和傳達黨的重要政策,增進對馬克思主義理論的理解和把握,以及了解各種文學作品傳遞的思想和情感。此外,朗讀還能提高干部的口才和表達能力,增強溝通與交流的能力,為更好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打下基礎。
在參與朗讀活動的過程中,許多黨政領導干部都有了一些深刻的體會。首先,朗讀讓他們有機會深入研讀黨的重要文獻和各類文學作品,進一步豐富了自己的知識儲備和文化素養。其次,朗讀活動激發了干部對優秀文化遺產的熱愛和推崇,讓他們更加珍視和呵護傳統文化的瑰寶。最后,通過朗讀,黨政領導干部更加深刻地認識到自己在社會中的角色和責任,進一步增強了為人民服務的使命感和責任感。
在朗讀活動中,不少地方還進行了創新,如安排專業人士指導,開設朗讀培訓班等,為黨政領導干部提供更為專業的指導和培訓。通過這些創新,不僅能夠提高干部的朗讀水平,還能夠使干部更深入地理解每一篇文獻或作品所傳達的思想和情感。此外,朗讀活動還促使干部們在工作中進行更加創新的思考,開拓眼界,為推進各項工作找出更好的辦法和思路。
第五段:對未來發展的展望。
朗讀黨政領導干部活動的推行不僅僅是一種新的方法或形式,更是一種文化傳承和繁榮的重要探索。未來,我們應該更加注重朗讀活動的長期性和持續性,通過不斷的宣傳和培訓,讓更多的黨政領導干部參與到朗讀活動中來。此外,應該進一步借助新技術,讓朗讀活動更加生動和吸引人,吸引更多年輕的黨政領導干部參與其中。只有這樣,方能真正實現黨政領導干部的心得體會和努力成為一個和人民群眾更加貼近的領導者。
通過朗讀黨政領導干部心得體會,我們能夠看到朗讀活動對黨政領導干部的意義和影響,更加深入地了解他們的心得體會,以及對未來發展的展望。朗讀活動不僅僅是一種傳統文化的傳承和繁榮,更是一種新的培養個人修養和提高黨政領導干部素質的重要方式。只有不斷推進朗讀活動的深入發展,才能夠使黨政領導干部更好地為人民服務,為實現社會進步和發展貢獻自己的力量。
實用黨政領導干部選拔心得體會大全(14篇)篇九
日前,組織部門深入貫徹落實《黨政領導干部考核工作條例》電視電話會議在京召開。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中組部部長陳希強調,要切實抓好干部考核條例的貫徹落實,以高質量干部考核促進高素質干部隊伍建設。
如今世界正處于百年之未有大變局,突如其來的新冠肺炎疫情更是加劇局勢的不確定性。新的變局帶來未知挑戰,但挑戰與機遇總是“相伴而生”。只要危中尋機,化危為機,就能在變局中率先突圍。這過程離不開廣大干部的擔當、智慧以及奉獻。同時,搏擊時代潮流的歷史重任,對干部提出了諸多新要求,尤其是領導干部必須具備過硬的綜合實力。
既要能著眼當下,又要立足長遠,始終牢牢把握住經濟發展的脈象。并且要穿針引線,做好民生就業、環保治理、脫貧攻堅等大大小小的工作。干部在不斷磨煉中,定會催生新“猛將”。為了發掘、啟用新時代實干有為、勇于創新、能干出一片新天地的好干部,考核手段也應緊跟時代步伐,力求科學精準,為把握歷史機遇篩選出“領路人”。
緊跟時代,用好方式考核。當下干部考核好比水上行舟,唯有讓船槳順水劃動,才能駛向遠方。根據時代變化,細化完善考核方式,就是“順水而行”之舉。因而干部考核不僅要采用個別談話、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等傳統方式,還要做好方式創新,真正發掘德才兼備的干部。方式創新則在于要多重考核,檢驗干部的“內外功”。內功要用考試、文章發表的形式考查干部理論水平,觀干部是否不忘初心使命,有能力書寫新的理論篇章。外功要在關鍵時刻,檢驗干部的應變能力,識別干部能否臨陣不懼,將自身所學所知轉化為正確決斷。
緊跟時代,用好群眾考核。群眾評價一直是干部考核的基礎之一,也是干部最大的實績。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了新時代,我國社會主要矛盾已經轉化為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當下干部考核工作,就要抓住“主要矛盾”這個關鍵點作為群眾評價的核心。建立健全群眾對干部的評價機制,引導培養群眾知評價、懂評價、愿評價,讓那些群眾的“知心人”能夠通過考核脫穎而出,更好地為人民服務,貢獻干部攻堅力量。
緊跟時代,用好信息考核。讓數據多跑路,讓群眾少跑路。這是新時代下,政務信息化的最大變化之一。干部考核的信息化,亦能發揮數據高效、便捷、打破時空界限的大作用,讓考核愈加精準科學。為此,要加大組織系統信息化建設,搭建干部考核的信息化平臺,實現考核標準、群眾評價、干部信息等數據,均能被組織隨時錄入、查閱、增刪,讓信息多跑路,讓考核少費時,打破干部信息孤島。此外,要用大數據分析淘洗出干部隊伍里的“真金”,不漏任何實干者,真正發掘新時代下的“真猛將”。
實用黨政領導干部選拔心得體會大全(14篇)篇十
作為一名普通干部,我一直都有一個夢想,那就是能夠成為一名優秀的領導干部。于是,在我的努力下,我成功地參加了一次領導干部選拔考試,得以體驗了一次全新的選拔過程。在此,我想分享一下我的心得體會。
第一段:準備充分,信心滿滿。
參加任何一項選拔考試之前,充分的準備工作是必不可少的。對于領導干部選拔考試,更是如此。我在參加考試前,一直在努力進行各方面的準備,包括學習職場知識、加強領導力提升、擴大人脈關系等等。這些準備讓我充滿了自信,相信自己完全有能力通過選拔考試,并且勝任領導干部職位。
第二段:經歷嚴格的篩選,體驗選拔過程。
參加領導干部選拔,意味著將要經歷嚴格的層層篩選。這個過程包括筆試、面試、考察等等,每一環的面試都是嚴肅的,考官們提出的問題不僅考驗了我的專業能力,還對我的性格、審美、見識等方面進行了評估。這些過程的經歷讓我深刻地體驗到競爭的殘酷性和選拔的公正性,同時也讓我從中學到了很多有價值的經驗和經歷。
第三段:面對困難和挑戰,尋找自身優勢和不足。
在選拔過程中,我不斷地面對各種挑戰和困難。有時會遇到不確定的問題,有時會感到緊張和壓力,但是我始終試圖保持鎮靜,并從中尋找自身的優勢和不足。在這個過程中,我學會了更加深入地認識自己,發現了自己的潛力所在,并且逐步改正了自身的一些缺點,為以后的成長和發展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第四段:感悟領導與管理,深入理解自身發展方向。
通過參加領導干部選拔,我對于領導與管理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在考試之后,我反思自身的表現,總結經驗,找到了需要改進的方面和優化的方案,進一步明確了自己的發展路線和方向。我學到了管理和領導的區別和聯系,在自己的工作中也更加注重了團隊協作,積極推動自身的發展,為實現個人發展和公司目標做出了貢獻。
第五段:感謝選拔過程,展望未來。
參加領導干部選拔的過程,不僅是一次考試,更是一次個人的成長之旅。我感謝這個過程,讓我更好地認識自己,知道如何提升自身實力,以更好地為社會和企業服務,實現自己的管理夢想。未來,我將繼續保持學習狀態,提升自己,為實現公司的長遠發展,為員工的幸福生活而努力。同時,我也希望能夠激發更多的年輕人,參加領導干部選拔,展現自身的才能和潛力。
實用黨政領導干部選拔心得體會大全(14篇)篇十一
近年來,隨著朗讀熱潮的興起,越來越多的人開始重視朗讀對心靈的熏陶和啟迪。而在政治領導干部中,朗讀的重要性更是不容忽視。這篇文章將從不同角度探討朗讀對黨政領導干部的影響和心得體會。
首先,朗讀對黨政領導干部的影響在于提升修養素質。作為黨政領導干部,其修養素質直接關系到執政能力和領導水平。通過朗讀,可以提升領導干部的語言表達能力、修辭能力和控場能力。此外,朗讀還可以培養領導干部的情緒管理能力和心理素質,使他們能夠更好地應對工作中的壓力和挑戰。
其次,朗讀對黨政領導干部的影響在于開拓思維視野。快節奏的工作和高強度的壓力往往讓領導干部沒有太多的時間和精力去關注社會發展和人文知識。而朗讀可以幫助他們抽離工作,拓寬思維視野,讓他們能夠更準確地把握社會狀況和民意動向。通過朗讀,領導干部也可以更好地了解國內外的政治、經濟、文化等各個方面的信息,從而更好地擔當起管理和領導的責任。
再次,朗讀對黨政領導干部的影響在于提高業務水平。無論是黨建工作還是政務管理,都需要黨政領導干部具備扎實的基礎知識和專業素養。通過朗讀一些優秀的理論著作、管理書籍和學術論文,領導干部可以在業務領域中加強自己的知識儲備,提高自己的業務水平。同時,朗讀也可以讓領導干部與領導思想、管理理念和市場動態保持同步,使其在工作中更加獨具慧眼。
最后,朗讀對黨政領導干部的影響在于提升品格修養。在朗讀的過程中,領導干部會接觸到各種各樣的文字材料,其中蘊含著豐富的人生智慧和道德準則。通過閱讀名人傳記、經典文學作品和哲學著作,領導干部可以從中汲取教益,修身養性,提升自己的道德品質和領導品格。只有具備高尚的品格和光明磊落的作風,領導干部才能得到群眾的信任和尊重。
總之,朗讀對黨政領導干部具有重要的意義和影響。通過朗讀,領導干部可以提升修養素質、開拓思維視野、提高業務水平和提升品格修養。因此,黨政領導干部應該認識到朗讀的重要性,積極投身于這一活動,不斷提升自己的修養和素質,為更好地發揮領導作用做好準備。
實用黨政領導干部選拔心得體會大全(14篇)篇十二
1月15日,中共中央根據干部工作形勢任務和干部隊伍狀況變化,對版《干部任用條例》進行了修訂,印發了新版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列》),《條例》的修訂是新時期黨對干部選任工作規律認識的一次升華,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個重大成果,也為進一步深化改革指明了方向。
當前,xq交通運輸行業正值跨越發展的攻堅期,xx公路管理局把握新形勢,搶抓新機遇,謀劃新發展,緊緊圍繞養護管理和收費服務中心工作,切實加強黨的建設,扎實改進工作作風,綜合管理水平有了新的提高,路網結構和養護水平不斷改善、服務質量和服務水平不斷提升,行業文明建設取得長足發展,逐步構建了全局“暢、安、舒、美”的和諧交通環境。面對如此前景和大好機遇,急需一批高素質領導干部隊伍來引領xx公路管理局長遠科學發展,為此,我們必須對《條例》加強學習,切實領會要點,準確把握精神實質,嚴格執行《條例》的要求。
發展需要人才的支持,真正把優秀的干部選出來、用起來,還必須以正確的用人導向、規范的用人程序、嚴格的用人紀律作保證。這就要求我們充分認識新《條例》頒布的重要性、準確把握新《條例》的關鍵點、切實注重新《條例》的三個方面和認真抓好《條例》的貫徹落實,從而為xx公路管理局的發展選好人用好人。
一、充分認識新《條例》頒布的重要性。
《條例》的修訂工作,是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全會后,全黨按照“科學發展”要求,全面加強思想、組織和作風建設,積極推進黨的建設新的偉大工程的形勢下進行的。近些年來,干部工作面臨的形勢任務、干部隊伍狀況等都發生了很大變化,中央對干部工作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目標任務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頒布的《條例》已不能完全適應新形勢新任務的要求,需要與時俱進地修訂完善。同時,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多年積累了豐富的經驗,一些干部政策有了新變化、新調整,需要用法規的形式固定下來,堅持下去,以便更好地指導和推動干部工作的開展。從中組部征求修訂意見到20正式頒布,《條例》修訂歷時一年多,不僅從改革完善干部人事制度、防止和糾正用人不正之風方面貫徹了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也從加強干部隊伍建設,提升執政素質和本領的角度為實現十八大提出的各項任務提供了組織保障。《條例》的實施,對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全面貫徹執行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順利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準確把握新《條例》的關鍵點。
新《條例》體現了黨管干部的原則,貫徹了中央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新要求,吸收了干部人事制度的新成果。我們要認真把握,嚴格遵循。
(一)《條例》充分體現了“黨管干部”的原則。特別強調黨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在原則標準和程序方法等多方面,都體現了黨組織的主體地位和主導作用。如:新增“動議”一章,規范了選拔任用的初始環節,強調黨組織從干部選拔任用的啟動環節就應當發揮領導和把關作用;規定考察對象由黨組織集體研究確定,防止簡單以票、以分取人;加強了黨組織對公開選拔、競爭上崗、交流任用、破格提拔等特殊情形選拔任用人選的審批把關;嚴格監督檢查,充實了“十不準”紀律要求,規定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實行全程監督,嚴肅查處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為。
(二)《條例》全面貫徹了中央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提出的新要求。黨中央非常重視干部的選拔任用工作。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及習近平總書記一系列重要講話,對培養選拔高素質的領導人才,大力培養選拔優秀年輕干部,以好的作風選人、選出作風好的人,加快推進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步伐,推進干部工作的科學化、民主化、制度化等,提出了明確要求。在《條例》修訂過程中,這些要求得到了認真貫徹和充分體現。比如,將公開選拔、競爭上崗作為干部選拔任用的方式之一,保留專章規定,又針對突出問題著力規范,突出能力和素質測試測評,突出崗位特點,突出實績競爭,注重一貫表現,防止簡單“以分取人”。在加大選拔年輕干部的力度方面,堅持了“破格提拔”這一制度安排,為優秀人才脫穎而出留出了“快車道”,又按照選拔標準更高、審批把關更嚴、過程更公開透明的要求,從嚴進行規范,使之更具操作性,防止“破格”變成“出格”,等等。
(三)《條例》吸收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成果。近年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力度不斷加大,干部工作的民主化、科學化程度有了很大提高,取得了許多重大成果。這次修訂和頒布的《干部任用條例》充分吸收了這些重要成果。比如,將推薦結果由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改為“重要參考”。規定對擬提拔的考察對象,應當查閱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情況;明確規定有跑官、拉票行為的干部和“裸官”等不得列為考察對象等等。我們要結合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實際,結合制約xx公路管理局發展的一些瓶頸問題,深刻領會《干部任用條例》作出的這些新規定新要求,自覺堅持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正確方向,把黨管干部原則與走群眾路線有機結合起來,把《條例》和全局的工作實際結合起來,解決目前干部任用方面存在的矛盾和問題,才能真正把干部選準用好。
三、切實注重新《條例》的三個方面。
新《條例》體現了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改進作風的要求,近些年來,我局也存在一些干部作風方面的突出問題,例如對基層干部尤其是借調、掛職干部關心不夠,聽取其合理化訴求方面還存在不全面、不具體的情況,對其政治待遇、福利待遇落實不到位;形式主義”方面存在規章制度制定的較多而對基層執行情況和督查的偏少,平時在辦公室聽匯報工作的多而主動下基層聽取意見和建議的少的問題;“官僚主義”方面存在對一些基層單位出現的“門難進、臉難看、事難辦”,基層有些領導干部“高高在上”,與一線職工交流少的問題監管落實不到位;懶、散、庸、推、拖等機關病尚未得到徹底根治;“享樂主義”方面存在工作生活上講排場比闊氣的現象,對一些單位熱的情招待,抵制不夠堅決;“奢靡之風”方面還存在勤儉節約意識不夠強的情況;針對這些新情況、請問題的出現,如何把握好《條列》,用好《條列》,為全局養護管理和收費服務工作服務好尤其至關重要。這就要求我們要切實注重以下三個方面。
(一)突出以德為先,強化干部作風。與2002版《干部任用條例》相比,此次修訂新增了“以德為先”的選人原則,突出干部的“德”在素質要求中的首要地位,體現了全面改革的“問題導向”性。近年來,在改革開放引擎的強力帶動下,我國經濟社會建設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但隨之而來的是某些黨員干部理想信念的滑落、貪婪欲望的滋生和道德品質的喪失,尤其是在黨的十八大后,在“老虎蒼蠅一起打”的空前反腐力度下,一大批黨的蛀蟲被查辦處理,凈化了社會風氣,震懾了思想心靈,也贏得了百姓的支持和擁護,突出干部選任“以德為先”,將“德”作為一條“紅線”,牢牢樹立在組工干部和廣大黨員干部的心頭。作風建設是我黨歷來常抓不懈的重要方面,干部隊伍的作風更是深刻影響著黨和政府在人民心中的光輝形象。因此條例中多處提到干部選任要強化作風考察,加強干部作風考察,深入了解為民服務、求真務實、勤勉敬業、奮發有為,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等情況。
(二)更加注重基層,更好服務群眾。條例中明確提到:在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時應當樹立注重基層的導向。在近年來的干部隊伍建設中,也通過“加強基層建設年”、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走基層、訪群眾、促和諧”和“訪民情、惠民生、聚民心”等活動,走基層、進機關,與百姓面對面,密切聯系群眾,增強黨員干部同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在利民、惠民的同時,鍛煉了廣大干部,從中發現了一批人才。在開展黨的第一批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中,通過批評與自我批評,反對“四風”、改進作風,查擺整改了一批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解決了不少職工生產生活中的實際困難。
(三)強化監督管理,營造風清氣正的選人用人環境。我們堅決貫徹落實中央、自治區和廳局黨委關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相關規定,扎實開展干部選拔任用“一報告兩評議”工作,堅持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全程實錄制及任中糾錯、任后究責等制度,客觀真實地反映干部選拔任用過程中的參與者、責任者和選用結果。考察選用干部時,不僅看干部的平時表現,而且看其在關鍵時刻,重大問題面前的表現,特別看其處理復雜問題的能力,特別要看在xqww反恐嚴峻形勢下的政治敏銳性;不僅看干部八小時以內的表現,而且看其八小時以外的表現,堅決克服重才輕德現象,積極征求紀檢監察部門意見。同時,堅持群眾路線,認真落實廣泛聽取干部群眾的反映和意見,擴大干部群眾在干部選用工作中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和監督權,提高干部工作的透明度和選人用人的公信度,營造風清氣正的選人用人環境,使干部選任工作更加規范、高效、透明和民主。
中央重新修訂《條例》,就是要解決好“選什么人,怎樣選人”的問題。它不僅是新時期做好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基本遵循,更是著力選拔黨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培養造就高素質黨政領導干部隊伍的制度保證。全局領導干部必須把學習貫徹《干部任用條例》作為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的重大政治任務抓緊抓好,牢牢把握《條例》的精髓,把各項要求不折不扣地落到實處。局黨委要堅持德才兼備的用人標準,堅持重基層、重實績和群眾公認相結合,嚴格執行干部選任程序,用好的制度選好的干部,同時以貫徹《條例》為契機,進一步結合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制定適合我局實際的配套的措施和實施細則,努力形成系統完備、科學規范、有效管用、簡便易行的選人用人制度體系。黨委一把手作為單位的第一責任人,要想成為名副其實的“伯樂”,“慧眼”識人,必須不斷提高思想政治水平,樹立正確的用人觀。局黨委班子要以《條例》為遵循,規范干部選任工作,嚴明選任紀律,公正地考察干部,公道地使用干部,真正形成公正、公平、公道的用人導向、機制和氛圍,切實保證《條例》學習不走形,貫徹執行不變樣,為我局轉型跨越發展培養選拔德才兼備的領導骨干。
實用黨政領導干部選拔心得體會大全(14篇)篇十三
黨政領導干部在從事工作的過程中,常常要許多文件和資料的閱讀,這對他們來說是一項重要的能力。然而,由于工作繁忙、壓力大,他們可能沒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去認真閱讀。為了提高他們的閱讀能力和工作水平,一些地方和單位開始組織朗讀活動,讓領導干部集體朗讀文件和資料,以便更好地理解和應用。隨著朗讀黨政領導干部的心得體會不斷積累,我們發現這種方式能夠有效地提高工作效率和領導能力,為黨和人民事業的發展做出積極的貢獻。
首先,朗讀讓干部對工作文件有更深入的理解。朗讀是一種口頭表達的方式,它能夠幫助干部更好地理解文件和資料的內容。通過朗讀,干部不僅僅是簡單地看一遍,而是把每個字都讀出來,并在腦海中形成一個完整的句子。這種方式有助于干部更深入地理解文件和資料的意思,并能夠更好地應用在工作中。朗讀還可以幫助干部更好地理解文件的邏輯和結構,有助于他們更好地分析和處理工作中的各種問題。
其次,朗讀能夠提高干部的表達能力。領導干部需要經常參加各種重要會議和活動,需要發言和演講。朗讀可以幫助干部提高自己的口才和表達能力,使他們能夠更清晰地講述自己的想法和意見。通過朗讀,干部可以練習語調、語速和聲音的控制,使自己的演講更有魅力和說服力。朗讀還可以幫助干部提高自己的聽力,讓他們更好地理解他人的意思和要求,從而更好地與人溝通和協作。
再次,朗讀能夠提高干部的思維能力。朗讀不僅僅是單純地重復文字,更是一種思維的過程。通過朗讀,干部可以鍛煉自己的思維能力,提高自己的邏輯思維和分析問題的能力。在朗讀文件和資料的過程中,干部需要理清思路,抓住重點,形成自己的思考和理解。這種思維的過程對干部培養自己的獨立思考能力和解決問題能力非常有效,也能夠使他們更好地應對各種復雜的工作情況和挑戰。
最后,朗讀可以增強干部的信心和凝聚力。在朗讀活動中,干部需要面對全體同仁,展示自己的才能和成果,這對于干部來說是一種挑戰。通過朗讀,干部可以增強自己的自信心,培養自己的表達能力和領導力。同時,朗讀也可以促進同仁之間的交流和團結,營造良好的工作氛圍。通過共同朗讀,干部能夠感受到集體的力量和凝聚力,更好地團結在一起,共同為黨和人民事業的發展做出貢獻。
總之,朗讀黨政領導干部心得體會,對于提高他們的閱讀能力和工作效率非常有益。通過朗讀,干部可以更深入地理解文件和資料的內容,提高自己的表達和思維能力,增強自己的信心和凝聚力。我相信,隨著朗讀黨政領導干部的心得體會的不斷積累,我們的工作能力和水平會得到進一步地提高,為黨和人民事業的發展做出更大的貢獻。
實用黨政領導干部選拔心得體會大全(14篇)篇十四
《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對于加強監督檢查,整治和嚴厲查處跑官要官、拉票賄選等選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風有重要作用。下文是小編收集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歡迎閱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干部路線、方針、政策,建立科學規范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機與活力、有利于優秀人才脫穎而出的選人用人機制,推進干部隊伍的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建設一支高舉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認真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高素質的黨政領導干部隊伍,保證黨的基本路線的全面貫徹執行和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順利發展,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必須堅持下列原則:
(一)黨管干部原則;。
(二)任人唯賢、德才兼備原則;。
(三)群眾公認、注重實績原則;。
(四)公開、平等、競爭、擇優原則;。
(五)民主集中制原則;。
(六)依法辦事原則。
第三條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必須符合把領導班子建設成為堅持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和基本綱領,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具有領導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能力,結構合理、團結堅強的領導集體的要求。
第四條本條例適用于選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國人大會、國務院、全國政協、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工作部門或者機關內設機構的領導成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領導成員(不含正職)和內設機構的領導成員;縣級以上地方各級黨委、人大會、政府、政協、紀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及其工作部門或者機關內設機構的領導成員;上列工作部門的內設機構的領導成員。
縣級以上黨委、政府直屬事業單位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的領導成員的選拔任用,參照本條例執行。
選拔任用非中共黨員領導干部,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五條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履行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的職責,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
第二章。
(一)具有履行職責所需要的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的水平,認真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馬克思主義的立場、觀點、方法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堅持講學習、講政治、講正氣,經得起各種風浪的考驗。
(二)具有共產主義遠大理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定信念,堅決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立志改革開放,獻身現代化事業,在社會主義建設中艱苦創業,做出實績。
(三)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新,認真調查研究,能夠把黨的方針、政策同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相結合,卓有成效地開展工作,講實話,辦實事,求實效,反對形式主義。
(四)有強烈的革命事業心和政治責任感,有實踐經驗,有勝任領導工作的組織能力、文化水平和專業知識。
(五)正確行使人民賦予的權力,依法辦事,清正廉潔,勤政為民,以身作則,艱苦樸素,密切聯系群眾,堅持黨的群眾路線,自覺接受黨和群眾的批評和監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勵,反對官僚主義,反對任何濫用職權、謀求私利的不正之風。
(六)堅持和維護黨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風,有全局觀念,善于集中正確意見,善于團結同志,包括團結同自己有不同意見的同志一道工作。
省部級黨政領導干部,還應當努力達到中央對高級干部提出的各項要求。
第七條提拔擔任黨政領導職務的,應當具備下列資格:
(一)提任縣(處)級領導職務的,應當具有五年以上工齡和兩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
(二)提任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一般應當具有在下一級兩個以上職位任職的經歷。
(三)提任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由副職提任正職的,應當在副職崗位工作兩年以上,由下級正職提任上級副職的,應當在下級正職崗位工作三年以上。
(四)一般應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地(廳)、司(局)級以上領導干部一般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應當經過黨校、行政院校或者組織(人事)部門認可的其他培訓機構五年內累計三個月以上的培訓,確因特殊情況在提任前未達到培訓要求的,應當在提任后一年內完成培訓。
(六)身體健康。
(七)提任黨的領導職務的,應當符合《中國共產黨章程》規定的黨齡要求。
特別優秀的年輕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程序另行規定。
第八條黨政領導干部應當逐級提拔。越級提拔的,應當報經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同意。
第三章。
第十條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必須經過民主推薦提出考察對象。民主推薦包括會議投票推薦和個別談話推薦。民主推薦的結果在一年內有效。
第十一條領導班子換屆,民主推薦按照領導班子職位的設置全額定向推薦;個別提拔任職,按照擬任職位推薦。
第十二條領導班子換屆,民主推薦由下列人員參加:
(一)黨委成員;。
(二)人大會、政府、政協的黨組成員或者全體領導成員;。
(三)紀委領導成員;。
(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黨委工作部門、政府工作部門、人民團體的主要領導成員;。
(五)下一級黨委和政府的主要領導成員;。
(六)其他需要參加的人員。
推薦人大會、政府、政協領導成員人選,應當有民主黨派、工商聯的主要領導成員和無黨派人士中的代表人物參加。
第十三條領導班子換屆,民主推薦由上級黨委組織部門主持,應當經過下列程序:
(一)召開推薦會,公布推薦職務、任職條件、推薦范圍,提供干部名冊,提出有關要求;。
(二)填寫推薦票,進行個別談話;。
(三)對不同職務層次人員的推薦票分別統計,綜合分析;。
(四)向上級黨委匯報推薦情況。
第十四條個別提拔任職,參加民主推薦的人員和民主推薦的程序,參照本條例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的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民主推薦工作部門領導成員人選,由本部門的領導成員、內設機構領導成員、直屬單位主要領導成員和其他需要參加的人員參加;本部門人數較少的,可以由全體人員參加。
民主推薦內設機構領導成員人選,參照上列范圍執行。
第十六條領導班子換屆,由本級黨委書記辦公會根據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反饋的民主推薦情況,對考察對象人選進行醞釀,本級黨委會研究提出考察對象建議名單,經與上級黨委組織部門溝通后,確定考察對象。對擬新進黨政領導班子的人選考察對象,在本條例第十二條所列人員范圍內進行公示。
個別提拔任職,由黨委(黨組)或者組織(人事)部門在民主推薦的基礎上,集體研究確定考察對象。
考察對象人數一般應當多于擬任職務人數。
第十七條確定考察對象時,應當把民主推薦的結果作為重要依據之一,同時防止簡單地以票取人。
第十八條個人向黨組織推薦領導干部人選,必須負責地寫出推薦材料并署名。經組織(人事)部門審核后,按照規定程序進行民主推薦。所推薦人選不是所在單位多數群眾擁護的,不得列為考察對象。
第十九條黨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個別特殊需要的領導成員人選,可以由組織推薦提名,作為考察對象。
第四章。
考察。
第二十條對確定的考察對象,由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進行嚴格考察。
部門與地方雙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負責,會同協管方進行。
第二十一條考察黨政領導職務擬任人選,必須依據干部選拔任用條件和不同領導職務的職責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績、廉,注重考察工作實績。
各級黨委(黨組)根據不同領導職務的職責要求,制定具體考察標準。
第二十二條考察黨政領導職務擬任人選,應當經過下列程序:
(一)組織考察組,制定考察。
工作方案。
(三)根據考察對象的不同情況,通過適當方式在一定范圍內發布干部考察預告;。
(六)考察組根據考察情況,研究提出領導班子調整的初步方案,向派出考察組的組織(人事)部門匯報,經組織(人事)部門集體研究提出任用建議方案,向本級黨委(黨組)報告。
第二十三條考察地方黨政領導班子成員擬任人選,個別談話和征求意見的范圍一般為:
(一)黨委、政府領導成員,人大會、政協、紀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主要領導成員;。
(二)考察對象所在單位領導成員;。
(三)考察對象所在單位有關工作部門或者內設機構和直屬單位主要領導成員;。
(四)其他有關人員。
第二十四條考察工作部門領導班子成員擬任人選,個別談話和征求意見的范圍一般為:
(一)考察對象上級領導機關有關領導成員;。
(二)考察對象所在單位領導成員;。
(三)考察對象所在單位內設機構和直屬單位主要領導成員;。
(四)其他有關人員。
考察內設機構領導職務擬任人選,個別談話和征求意見的范圍參照上列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考察黨政領導職務擬任人選,應當聽取考察對象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紀檢機關(監察部門)和機關黨組織的意見。對需要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考察對象,應當委托審計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計。
第二十六條考察黨政領導職務擬任人選,必須形成書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書檔案。已經提拔任職的,考察材料歸入本人檔案。考察材料必須寫實,全面、準確、清楚地反映考察對象的情況,包括下列內容:
(一)德、能、勤、績、廉方面的主要表現和主要特長;。
(二)主要缺點和不足;。
(三)民主推薦、民主測評情況。
第二十七條黨委(黨組)或者組織(人事)部門派出的考察組由兩名以上成員組成。考察人員應當具有較高素質和相應資格。考察組負責人應當由思想政治素質好、有較豐富工作經驗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員擔任。
實行干部考察工作責任制。考察組必須堅持原則,公道正派,深入細致,如實反映考察情況和意見,并對考察材料負責。
第二十八條考察中了解到的考察對象的表現情況,一般由考察組向黨委(黨組)主要領導成員和本人反饋。
第五章。
醞釀。
第二十九條黨政領導職務擬任人選,在考察前,討論決定或者決定呈報前,應當充分醞釀。
第三十條醞釀應當根據黨政領導職位和擬任人選的不同情況,分別在黨委(黨組)、人大會、政府、政協等有關領導成員中進行。
工作部門領導成員人選,應當征求上級分管領導成員的意見。
非中共黨員擬任人選,應當征求黨委統戰部門和民主黨派、工商聯主要領導成員、無黨派人士中代表人物的意見。
第三十一條部門與地方雙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應當事先征求協管方的意見,進行醞釀。征求意見一般采用書面形式進行。協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見之日起一個月內未予答復的,視為同意。雙方意見不一致時,正職的任免報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協調,副職的任免由主管方決定。
第六章。
討論決定。
第三十二條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黨委(黨組)集體討論作出任免決定,或者決定提出推薦、提名的意見。屬于上級黨委(黨組)管理的,本級黨委(黨組)可以提出選拔任用建議。
第三十三條市(地)、縣(市)黨委、政府領導班子正職的擬任人選和推薦人選,由上級黨委會提名,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進行無記名投票表決;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由黨委會作出決定,決定前應當征求全委會成員的意見。
第三十四條黨委(黨組)討論決定干部任免事項,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到會,并保證與會成員有足夠的時間聽取情況介紹、充分發表意見。與會成員對任免事項,應當發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緩議等明確意見。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采取口頭表決、舉手表決或者無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表決。對意見分歧較大或者有重大問題不清楚的,應當暫緩表決。對影響作出決定的問題,會后應當及時查清,避免久拖不決。
黨委(黨組)有關干部任免的決定,需要復議的,應當經黨委(黨組)超過半數成員同意后方可進行。
第三十五條黨委(黨組)討論決定干部任免事項,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二)參加會議人員進行討論;。
(三)進行表決,以黨委(黨組)應到會成員超過半數同意形成決定。
第三十六條需要報上級黨委(黨組)審批的擬提拔任職的干部,必須呈報黨委(黨組)的請示并附干部任免審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檔案和黨委(黨組)會議紀要、討論記錄、民主推薦材料。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對呈報的材料應當嚴格審查。
第三十七條需要報上級備案的干部,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備案。
第七章。
任職。
提拔擔任地(廳)、司(局)級以下領導職務的,除特殊崗位和在換屆考察時已進行過公示的人選外,在黨委(黨組)討論決定后、下發任職通知前,應當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公示。公示期一般為七至十五天。公示結果不影響任職的,辦理任職手續。
提拔擔任下列非選舉產生的地(廳)、司(局)級以下領導職務的,試用期為一年:
(一)黨委、人大會、政府、政協工作部門的副職和內設機構的領導職務;。
(二)紀委內設機構的領導職務;。
(三)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內設機構的非國家權力機關依法任命的領導職務。
試用期滿后,經考核勝任現職的,正式任職;不勝任的,免去試任職務,一般按試任前職級安排工作。
第四十條黨政機關部分專業性較強的領導職務實行聘任制。聘任制領導職務的每一個聘任期不超過五年,可以連續聘任。聘任程序另行規定。
第四十一條對決定任用的干部,由黨委(黨組)指定專人同本人談話。
第四十二條黨政領導職務的任職時間,按照下列時間計算:
(一)由黨委(黨組)決定任職的,自黨委(黨組)決定之日起計算;。
(四)由黨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計算。
第八章。
依法推薦、提名和民主協商。
第四十三條黨委向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大會推薦需要由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大會選舉、任命、決定任命的領導干部人選,應當事先向人民代表大會臨時黨組織或者人大會黨組和人大會組成人員中的黨員介紹黨委的推薦意見。人民代表大會的臨時黨組織、人大會黨組和人大會組成人員及人大代表中的黨員,應當認真貫徹黨委推薦意見,帶頭依法辦事,正確履行職責。
第四十四條黨委向人民代表大會推薦由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任命的領導干部人選,應當以本級黨委名義向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提交推薦書,介紹所推薦人選的有關情況,說明推薦理由。
黨委向人大會推薦由人大會任命、決定任命的領導干部人選,應當在人大會審議前,按照規定的程序提出,介紹所推薦人選的有關情況。
第四十五條黨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門和機構的領導成員人選,在黨委討論決定后,由政府任命。
第四十六條領導班子換屆,黨委推薦人大會、政府、政協的領導成員人選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主要領導成員人選,應當事先向民主黨派、工商聯主要領導成員和無黨派人士中代表人物通報有關情況,進行民主協商。
第四十七條黨委推薦的領導干部人選,在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任命或者人大會任命、決定任命前,如果人大代表或者人大會組成人員對所推薦人選提出不同意見,黨委應當認真研究,并作出必要的解釋或者說明。如果發現有事實依據、足以影響選舉或者任命的問題,黨委可以建議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大會按照規定的程序暫緩選舉、任命、決定任命,也可以重新推薦人選。
第四十八條黨委推薦、由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任命的領導干部人選落選后,根據工作需要和本人條件,可以推薦為其他職務人選,也可以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會上再次推薦為同一職務人選。
黨委推薦、由人大會任命、決定任命的領導干部人選在人大會未獲通過,根據工作需要和本人條件,通過進一步醞釀,可以在另一次人大會上繼續推薦。兩次未獲通過的,不得再推薦為本地同一職務人選。
政協領導成員候選人的推薦和協商提名,按照政協章程和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章。
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
公開選拔、競爭上崗主要適用于選拔任用地方黨委、政府工作部門的領導成員或者其人選,黨政機關內設機構的領導成員或者其人選,以及其他適于公開選拔、競爭上崗的領導職務。公開選拔面向社會進行,競爭上崗在本單位或者本系統內部進行。
第五十條報名參加公開選拔、競爭上崗人員的基本條件和資格,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六條和第七條的規定。
第五十一條公開選拔、競爭上崗工作在黨委(黨組)領導下進行,由組織(人事)部門組織實施,應當經過下列程序:
(一)公布職位、報考人員的資格條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報名與資格審查;。
(三)統一考試(競爭上崗須進行民主測評);。
(四)組織考察,研究提出人選方案;。
(五)黨委(黨組)討論決定。
第十章。
交流、回避。
(一)交流的對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過交流鍛煉提高領導能力的;在一個地方或者部門工作時間較長的;按照規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交流的重點是縣級以上地方黨委、政府的領導成員,紀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黨委、政府部分工作部門的主要領導成員。
(二)地方黨委、政府領導成員在同一職位上任職滿十年的,必須交流。民族區域自治地方另行規定。
同一地方(部門)的黨政正職一般不同時易地交流。
(三)黨政機關內設機構處級以上領導干部在同一職位上任職時間較長的,應當進行交流或者輪崗。
(四)干部交流可以在地區之間、部門之間、地方與部門之間、黨政機關與國有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社會組織之間進行。
(五)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職通知后,應當在黨委(黨組)或者組織(人事)部門限定的時間內到任。
(六)地方黨委、政府領導成員原則上應當任滿一屆。
黨政領導干部任職回避的親屬關系為: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有上列親屬關系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于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財務工作。
擔任縣(市)委書記、縣(市)長職務以及縣(市)紀檢機關、組織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門主要領導職務的,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長地任職。民族自治縣另行規定。
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討論干部任免,涉及與會人員本人及其親屬的,本人必須回避。
干部考察組成員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親屬的,本人必須回避。
第十一章。
免職、辭職、降職。
第五十五條黨政領導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應當免去現職:
(一)達到任職年齡界限或者退休年齡界限的;。
(三)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應當免去現職的。
第五十六條實行黨政領導干部辭職制度。
辭職包括因公辭職、自愿辭職、引咎辭職和責令辭職。
辭職手續依照法律或者有關規定程序辦理。
第五十七條因公辭職,是指領導干部因工作需要變動職務,依照法律或者政協章程的規定,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人大會或者政協提出辭去現任領導職務。
第五十八條自愿辭職,是指黨政領導干部因個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辭去現任領導職務。
自愿辭職,必須寫出書面申請,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報任免機關審批。任免機關應當自收到。
申請書。
之日起三個月內予以答復。未經批準,不得擅離職守;擅自離職的,給予紀律處分。
(一)在涉及國家安全、重要機密等特殊職位任職且不滿解密期限的;。
(二)重要公務尚未處理完畢,須由本人繼續處理的;。
(三)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五十九條引咎辭職,是指黨政領導干部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或者對重大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不宜再擔任現職,由本人主動提出辭去現任領導職務。
第六十條責令辭職,是指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根據黨政領導干部任職期間的表現,認定其已不再適合擔任現職,通過一定程序責令其辭去現任領導職務。拒不辭職的,應當免去現職。
因工作能力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應當降職使用。降職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職務的標準執行。
第六十二條引咎辭職、責令辭職、降職的干部,在新的崗位工作一年以上,實績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條件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重新擔任或者提拔擔任領導職務。
第十二章。
紀律和監督。
第六十三條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必須嚴格執行本條例的各項規定,并遵守下列紀律:
(一)不準超職數配備領導干部,或者違反規定提高干部的職級待遇;。
(二)不準以書記辦公會、領導圈閱等形式,代替黨委(黨組)會集體討論決定干部任免;。
(三)不準臨時動議決定干部任免;。
(四)不準個人決定干部任免,個人不能改變黨委(黨組)會集體作出的干部任免決定;。
(五)不準拒不執行上級調動、交流領導干部的決定;。
(六)不準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親屬,或者指令提拔秘書等身邊工作人員;。
(八)不準在選舉中進行違反黨的紀律、法律規定和有關章程的活動;。
(九)不準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隱瞞、歪曲事實真相,或者泄露醞釀、討論干部任免的情況;。
(十)不準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親,封官許愿,營私舞弊,搞團團伙伙,或者打擊報復。
第六十四條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干部任免事項,不予批準;已經作出的干部任免決定一律無效,由黨委(黨組)或者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予以糾正,并按照規定對主要責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作出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
對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組織調動或者交流決定的,依照法律及有關規定就地免職或者降職使用。
第六十五條實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根據具體情況,追究主要責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六十六條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和貫徹執行本條例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受理有關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舉報、申訴,制止、糾正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并對有關責任人提出處理意見或者處理建議。
第六十七條建立組織(人事)部門與紀檢機關(監察部門)等有關單位聯席會議制度,就加強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溝通信息,交流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聯席會議由組織(人事)部門召集。
第六十八條實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責任制。凡本地區、本部門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嚴重、干部群眾反映強烈以及對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為查處不力的,應當追究黨委(黨組)主要領導成員和分管領導成員的責任。
第六十九條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必須嚴格執行本條例,自覺接受組織監督和群眾監督。下級機關和黨員、干部、群眾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違紀違規行為,有權向上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紀檢機關(監察部門)舉報、申訴,受理部門和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核實處理。
第十三章。
附則。
第七十條本條例對工作部門的規定,同時適用于辦事機構、派出機構以及其他直屬機構。
第七十一條選拔任用鄉(鎮、街道)的黨政領導干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根據本條例制定相應的實施辦法。
第七十二條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領導干部的選拔任用辦法,由根據本條例的原則規定。
第七十三條本條例由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近日,中共中央印發了《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以下簡稱《干部任用條例》),并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遵照執行。(全文見第十六版)。
通知指出,20xx年中央頒布的《干部任用條例》,在規范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建立健全科學的選拔任用機制,防止和糾正選人用人上不正之風等方面,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隨著干部工作形勢任務和干部隊伍狀況的變化,《干部任用條例》已經不能完全適應新的要求,中央決定予以修訂。
修訂后的《干部任用條例》,體現了中央對干部工作的新精神新要求,吸收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經驗新成果,根據新形勢新任務對干部選拔任用制度進行了改進完善,是做好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基本遵循,也是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選人用人不正之風的有力武器。它的頒布實施,對于貫徹落實黨的、xx屆三中全會精神和全國組織工作會議精神,把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于擔當、清正廉潔的好干部標準落實到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去,建立健全科學的干部選拔任用機制和監督管理機制,解決干部工作中的突出問題,建設高素質的黨政領導干部隊伍,保證黨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全面貫徹執行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順利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通知要求,各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一定要認真學習、大力宣傳、嚴格執行修訂后的《干部任用條例》,用以統一思想、規范工作、解決問題。黨政主要領導同志要增強政治紀律、組織人事紀律觀念,帶頭遵守《干部任用條例》,規范行使選人用人權。組織(人事)部門要精通《干部任用條例》,堅持公道正派、按章辦事,為選準用好干部把好關。要堅持黨管干部原則,完善干部選拔任用方式方法,發揮黨組織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領導和把關作用。要堅持干部工作的群眾路線,堅持群眾公認,充分發揚民主,改進民主推薦和民主測評,提高干部工作民主質量,防止簡單以票取人、以分取人。要改進干部考察工作,加強對政治品質和道德品行、科學發展實績、作風表現、廉潔自律情況的考察,全面歷史辯證地評價干部。要全面準確地貫徹民主、公開、競爭、擇優方針,完善公開選拔、競爭上崗等競爭性選拔方式,進一步推進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要落實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要求,從嚴培養選拔干部,從嚴管理監督干部,加強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和《干部任用條例》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堅決整治和嚴厲查處跑官要官、拉票賄選等選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風。要按照《干部任用條例》完善相關配套制度,努力形成系統完備、科學規范、有效管用、簡便易行的選人用人制度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