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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修復工作總結報告 海口市城市道路挖掘與修復管理辦法篇一
規范城市道路挖掘與修復活動,嚴格控制城市道路挖掘行為,保證城市道路質量。下文是海口市城市道路挖掘與修復管理辦法,歡迎閱讀!
第一條 為了規范城市道路挖掘與修復活動,嚴格控制城市道路挖掘行為,保證城市道路質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車輛、行人通行的,具備一定技術條件的道路、橋梁及其附屬設施。包括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含規劃道路用地)。
第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應當與管線建設工程同步規劃、同步施工,并應當根據不同類型管線的技術規范同步建設公共管線走廊。
第五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道路挖掘與修復的管理工作。
市規劃、公安交通、財政、價格、環保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分別負責城市道路挖掘與修復的有關工作。
第六條 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單位或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應在每年3月底前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當年挖掘計劃。
第七條 申請人應當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以下材料:
(一)挖掘城市道路申請表;
(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其附件;
(三)挖掘與修復施工單位資質證明文件;
(四)挖掘與修復的施工圖紙;
(五)施工方案;
(六)其他有關材料。
挖掘城市道路申請表應當包括挖掘期限和面積。施工方案應當包括施工計劃、機械配置、交通組織方案、施工污水排放方式、余土和雜物處理以及現場圍蔽等內容。
因管線養護、維修或者搶修需要挖掘城市道路,不涉及規劃變更的,申請人無需提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八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決定;因影響交通安全依法應當征求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意見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決定。
因緊急搶險、搶修等特殊情況需要立即挖掘城市道路的,可以先行挖掘,并同時通知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24小時內按照規定補辦批準手續。
第十條 申請人應按規定交納道路挖掘修復費,道路挖掘修復費可先按道路挖掘修復保證金的方式收取。
予退還。
第十一條 申請人應按國家工程建設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委托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三級資質以上(含三級)的企業進行挖掘與修復。
第十二條 申請人在施工過程中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按照批準的施工方案、位置、面積、用途及期限進行挖掘;
(六)挖掘產生的建筑垃圾應當在24小時內清理完畢;
(七)施工污水經沉淀處理后,方可排入市政排水管道;
(八)其他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 新建、擴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內、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內不得挖掘;因特殊情況確需挖掘的,須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并按規定交納道路挖掘修復費。
第十四條 在城市市區范圍內,禁止在12時至14時,22時至次日6時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城市道路挖掘與修復施工作業。但因搶險、搶修和生產工藝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申請人應當在施工前經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向附近居民公告。
第十五條 在元旦、春節、國際勞動節、國慶節等重大節假日期間以及全市性重大活動期間,禁止進行城市道路挖掘與修復施工活動。因此造成施工期限延誤,按規定申請延長的,應當予以批準。
第十六條 雨天不得進行挖掘施工。溝槽開挖后,遇到下雨積水的,應配備排水設施排水,回填時溝槽內不得有積水。
第十七條 因氣候、地質條件等特殊原因需要延長挖掘期限、擴大挖掘面積、移動挖掘位置的,申請人應當按原審批程序提前辦理變更手續。
申請延長挖掘期限的,應當在原批準挖掘期限屆滿30日前向原審批機關提出申請。
(一)水泥混凝土路面為原道路路面一個板塊;
(二)瀝青混凝土路面為溝槽頂面寬度加每側不少于1米。
第十九條 掘路溝槽回填,嚴禁使用淤泥、腐殖土、垃圾雜物。
第二十條 水泥混凝土路面的修復必須采用鋼筋混凝土結構,且混凝土強度應比原路面高一個強度等級,混凝土采取合理的配合比,提高混凝土的早期強度。
第二十一條 市政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依照有關規定負責城市道路挖掘與修復工程的質量監督。
(一)城市道路挖掘許可證;
(二)施工合同及施工單位資質證書;
(四)其他有關材料。
經市政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審查合格后,申請人應當填寫工程質量監督登記表,并按規定繳納工程質量監督費。
第二十三條 城市道路挖掘與修復工程完成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后,申請人應當組織工程竣工驗收。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工程設計、施工、接管等單位應當參加。
第二十四條 市政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工程竣工驗收實行監督,發現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的,應當責令改正,并將工程竣工驗收監督情況作為工程質量監督報告的重要內容。
第二十五條 市政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5日內,向申請人報送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申請人應當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竣工驗收備案。
第二十六條 城市道路挖掘與修復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城市道路挖掘與修復工程的保修期限為1年。
第二十七條 城市道路挖掘與修復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由市政設施管理養護單位負責管理養護。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一)挖掘城市道路申請表;
(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其附件;
(三)挖掘與修復施工單位資質證明文件;
(四)挖掘與修復的施工圖紙;
(五)施工方案;
(六)其他有關材料。
挖掘城市道路申請表應當包括挖掘期限和面積。施工方案應當包括施工計劃、機械配置、交通組織方案、施工污水排放方式、余土和雜物處理以及現場圍蔽等內容。
因管線養護、維修或者搶修需要挖掘城市道路,不涉及規劃變更的,申請人無需提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城市道路修復工作總結報告 海口市城市道路挖掘與修復管理辦法篇二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區飲食攤群攤點的管理,提高城市管理水*,優化城市環境,保障市民身體健康,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區、區、區、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和納入城市區管理的區域內飲食攤群攤點的規劃布局和經營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飲食攤群攤點,是指臨時占用城市道路設置,按規定時間開市、閉市的飲食攤點、大排檔等臨時性飲食集中經營場所。
第四條?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飲食攤群攤點設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負責對取得市、區規劃部門規劃許可范圍內的城市區飲食攤群攤點的設置、監督管理和綜合協調。各區城市管理部門、開發區城市發展局(經市城管局授權、委托)負責本轄區內飲食攤群攤點的布點、審批和監督管理。
街道辦事處負責飲食攤群攤點的日常管理工作。
衛生及食品藥品監督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分別負責飲食攤群攤點從業人員健康狀況的監督管理、從業人員衛生知識培訓、飲食攤群攤點餐飲服務許可證的審批和食品衛生的監督管理。
工商部門負責飲食攤點營業執照的辦理及公*交易、經營秩序的監督管理。
規劃、環保、*、園林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飲食攤群攤點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規劃布局
第五條城市區飲食攤群攤點的設置應當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科學選址,有利于維護市容和交通,方便群眾生活。
第六條?城市區飲食攤群攤點的布點設置應遵循市區主干道、繁華窗口地段、居住小區和學校周邊嚴禁設置,次干道嚴格控制,背街小巷或部分適宜路段規范設置的原則。
飲食攤群攤點集中經營場所設置后,城市區內各街道無固定門店的飲食經營戶遷至到飲食攤群攤點集中經營場所內經營,城市區內其他街道嚴禁出現占道的飲食攤群攤點經營行為。
第七條?各區城市管理部門、開發區城市發展局會同規劃、商務、衛生、食品藥品監督、工商、環保、*、園林等部門和街道辦事處擬定各自轄區飲食攤群攤點布局設置方案,報主管部門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八條?飲食攤群攤點經營戶需辦理《占道許可證》及相關證照。經營期限為一年,逾期需要重新辦理。
第九條積極創造條件,引導飲食攤群攤點經營戶逐步入店經營。
第三章?經營管理
第十條街道辦事處根據主管部門批準的飲食攤群攤點布局方案,受理攤群攤點經營戶的設置申請,初審后報轄區城市管理部門批準并組織實施。
取得設置許可的飲食攤群攤點經營戶由區城管部門辦理《占道許可證》,并憑《占道許可證》和《餐飲服務許可證》到工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后,方可取得合法經營資格。
第十一條各街道辦事處要與取得合法資格的經營戶簽定經營協議書。
經營協議期限屆滿前30-60日,飲食攤群攤點經營戶可以申請續簽。符合本辦法規定經營條件的,準予繼續開辦,并重新簽訂經營協議書;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經營條件或者攤群攤點經營戶逾期未申請續簽的,期限屆滿時經營協議即告終止。飲食攤群攤點經營戶申請續簽經營協議,各街道辦事處在期限屆滿前未作答復的,經營協議自動續期。
第十二條街道辦事處設置攤群攤點應做到:______
(一)有利于維護市容環境和道路交通秩序;
(二)具備上下水、儲水、食具消毒等與飲食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設施;
(五)建立健全攤群攤點日常管理制度,有專職管理人員和衛生保潔人員;
(七)遵守和宣傳城市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飲食攤群攤點的指導性經營時間為:早市休市時間為8:30;夜市開市時間為18:00,休市時間為次日凌晨2:00。具體經營時間由各區城市管理部門會同街道辦事處按照“區分情況,一點一定”的原則確定。
第十四條飲食攤群攤點經營戶必須遵守下列規定:______
(七)控制噪聲、油煙等對周邊環境的污染;
(八)其他有關法律法規。
第十五條飲食攤群攤點為臨時設施。因城市建設及其他重大事項需要取消的,由各區、開發區城市管理部門報主管部門批準,街道辦事處組織實施。攤群攤點被取消的,經營者持有的《占道許可證》由各區、開發區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撤回,并負責將攤群攤點取消情況及時告之相關部門。
第四章?監督與處罰
第十六條各街道辦事處嚴格按照主管部門批準的方案設置飲食攤群攤點。對布局不合理的攤群攤點,市區城市管理部門可依照設置批準程序依法組織撤銷或予以調整。
第十七條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批準擅自開設飲食攤群攤點的,由城市管理部門會同工商、衛生、食品藥品監督、環保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予以取締,并依法給予處罰。
在城市的公共綠地、防護綠地、風景林地、行道樹及干道綠化帶內擅自開設飲食攤群攤點的,由園林部門按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飲食攤群攤點經營戶亂倒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門按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十八條飲食攤群攤點經營者擅自超出攤位經營、提前或延長經營時間的,由各街道辦事處予以批評教育和糾正。
第十九條飲食攤群攤點經營者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擅自經營的,由工商部門按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及取締。
第二十條?飲食攤群攤點經營者未進行身體健康檢查或出售過期變質腐爛食品從事經營的,由衛生或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能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十一條飲食攤群攤點產生油煙、噪音污染的,由環保部門按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十二條飲食攤群攤點搭建違法建筑的,由規劃部門負責處罰。
第二十三條對飲食攤群攤點經營者同一行為受到執法部門兩次及兩次以上處罰的,取消其攤群攤點經營資格,撤回《占道許可證》。
第二十四條?行政相對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五條對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關執法部門依照各自的職責權限均有權查處時,實行誰先檢查、誰處理的原則,但對同一違法行為不得重復處罰。
第二十六條行政執法人員在執行職務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由紀檢*門按有關規定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各縣依照本辦法,結合實際參照執行。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城市道路修復工作總結報告 海口市城市道路挖掘與修復管理辦法篇三
學生持物出校門時必須接受門衛檢查。學生門時必須有班主任或系領導的簽條!否則不予放行!學校大門實行全天候關閉,*時不得無故開門。
二、自覺遵守校園作息規定,午休時不得在校園內大聲喧嘩或進行球類活動以免影響他人休息!晚熄燈后校園內的學生必須自行返回宿舍休息并保持肅靜以免影響其他同學休息!
三、進校的單車、電動車、摩托車等車輛要停放在車房棚里,不準隨意停放在操場上或教學樓前以免影響校容美觀。
四、嚴禁在校園內練習駕駛單車、電動車、摩托車、汽車和三輪車等一切機動車輛!
五、嚴禁在校園內亂砍、亂攀和采摘花、草、樹木。
六、機動車輛進入校園時速不得超過20碼。
七、教學樓、食堂、學生宿舍區附近不準喧嘩嬉鬧,嚴禁在校園內、球場上亂曬被服!
八、每天按時打掃校園,保持校園環境清潔;自覺維護公共設施,損壞一律要追究賠償。
九、提高警惕,嚴防壞人搗亂破壞;違反管理規定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罰款直至處分!
泗縣特教學校
城市道路修復工作總結報告 海口市城市道路挖掘與修復管理辦法篇四
(一)項目工作
1、西江大橋維修加固工程:已完成主橋兩側鋼底模安裝并完成第九、第十跨橋面混凝澆筑工作。
2、城市建設管理年項目
﹙1﹚人行道維修改造工程:基本完成。
﹙2﹚20xx年覃塘區小街小巷維修改造工程:已完工并竣工驗收合格;貴港市城區小街小巷維修改造工程完成施工。
3、體育中心電力管溝工程:完成工程量92%。
4、完成協助審計局開展中山路綜合改造工程監控部分審計工作。
5、貴港市過街人行天橋工程:已完成項目立項、可研審批、地質勘察、初步設計審批、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規劃許可證批復、預算控制價及施工招標文件編制等工作,目前辦理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備案、審核工程預算書及施工招標文件等工作。
6、貴港市環城路(西環、南環)中央分隔帶提升改造工程:已完成項目立項、地形測繪、可研報告審批、初步設計等工作,目前正在進行初步設計評審及epc總承包、監理服務招標文件審核等工作。
7、“十三五”項目
(1)貴港市中心城區人行道及道路配套設施整治提升工程:已完成項目立項、可研審批、地質勘察、初步設計審批、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預算編制及施工、監理招標文件編制等工作;其中標線施劃、護欄采購分別采用服務類、貨物類進行采購,目前已完成標線施劃、護欄安裝,工程建設部分正在審核招標文件等工作。
(2)舊城區破損道路維修改造工程:已完成項目立項、可研審批、地質勘察、初步設計審批、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預算編制及施工招標文件編制等工作,目前正在審核施工招標文件等工作。
(3)貴港市進港公路提升改造工程:已完成項目立項、可研審批、地質勘察、初步設計審批、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預算編制及施工招標文件編制等工作,目前正在審核施工招標文件等工作。
(4)20xx年貴港市三區小街小巷維修改造工程:完成項目立項、可研審批、地質勘察、初步設計審批、施工圖審查備案、預算評審初稿、工程報建及施工招標文件報招標站審核備案等工作,目前繼續開展預算評審等工作。
(二)加強巡查、及時整改存在問題
1、巡查中發現設施損壞、脫落64起,井蓋損壞34起,修復各種設施49起,人行道路面損壞6起,清理指示牌、防撞桶10起,應急處置設施78起。
2、維修混凝土道路300㎡,利用瀝青維修道路1000㎡;維修級配碎石道路1200㎡,維修人行道18㎡;維修路緣石11m;改造井座7套,更換井蓋27塊;更換防撞桶4個;安裝修復護475塊﹙約1473米﹚;安裝修復禁停牌8桿。
3、清洗中心城區護欄約174公里。
4、巡查中心城區道路77次,巡查小江橋等橋梁5次。
(三)其它工作
1、做好市委20xx年第一巡察組反饋意見及發現問題整改工作。
2、開展“黨內關愛見真情”主題黨日活動。
3、開展慰問困難群眾、困難黨員、困難職工活動,發放慰問金1800元。
(一)推進項目工作
1、西江大橋維修加固工程:加快工程實施進度,力爭完成主橋兩側鋼底模安裝及混凝土澆筑。
2、繼續推進“城市建設管理年”項目相關工作:
﹙1﹚人行道整治工程:金港大道完成施工建設;做好仙衣路、金田路、荷城路人行道維修改造工程驗收及結算送審等工作。
﹙2﹚20xx年覃塘區和貴港市城區小街小巷維修改造工程:做好結算送審材料收集;貴港市城區小街小巷維修改造工程完成竣工驗收。
3、繼續推進體育中心電力管溝工程:竣工。
4、貴港市人行天橋項目完成預算評審。
5、貴港市環城路(西環、南環)中央分隔帶提升改造工程:完成初步設計審批及發布epc總承包、監理招標公告。
6、加快推進20xx年實施項目完成預算評審等前期工作:(1)貴港市中心城區人行道及道路配套設施整治提升工程;(2)舊城區破損道路維修改造工程;(3)貴港市進港公路提升改造工程;(4)20xx年貴港市三區小街小巷維修改造工程。
7、繼續督促完善收集20xx年小街小巷綜合改造工程未送審工程(建政路、龍圣片區)的相關結算送審資料。
8、繼續協助審計局對以下工程的審計工作:中山路綜合改造工程監控部分、貴港市高速路一級連線路口改造工程、擁軍一路道路維修改造工程。
(二)繼續抓好道路、橋梁及其附屬設施管養工作
1、繼續加強巡查工作力度,做到及時發現、及時清理、及時修復,確保道路暢通。
2、繼續加大維修缺失井蓋及路緣石工作。
3、繼續做好道路坑洼、人行道損壞修復工作。
4、繼續做好護欄、標牌等道路設施清洗及修復工作。
5、繼續做好道路、橋梁及其附屬設施受損應急處置工作,及時處理回復市民、網民反映的有關道路設施問題。
城市道路修復工作總結報告 海口市城市道路挖掘與修復管理辦法篇五
第一條為建立和完善社會管理綜合治理體系,提高行政效能,維護社會秩序,保障社會健康運行,本著以人為本、服務為先、多方參與、共同治理、依法管理、綜合施策的原則,根據創新社會管理要求和上級有關精神,結合本鎮實際,制定本有關規定。
第二條本有關規定適用范圍:長橋鎮行政區域。
第三條成立長橋鎮社會管理創新綜合服務隊,負責統一協調,聯合監管。
第四條綜合服務隊負責本有關規定適用范圍內日常巡查和監管,涉及國土資源、城建規劃、計劃生育、安全生產、治安調解、矛盾糾紛排查化解、生態環境治理及其它社會管理工作。
綜合服務
第五條綜合服務隊下設三個分隊,實行統一管理、統一指揮和分隊負責相結合。
第三分隊為機動隊,適時參加聯合監管。
第七條根據屬地管理原則,各村要成立由村主任負責,土地管理員、綜治協管員、計生管理員等組成服務隊,負責本區域的巡查,并要積極配合參加監管活動。
第八條綜合服務隊應遵循依法辦事,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統一指揮,聯合監管的原則。
第九條各行政執法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開展工作,若需要綜合服務隊配合進行監管活動時,應及時與服務隊溝通,并做好業務指導,在聯合監管中做出的處罰決定的法律責任由該部門承擔。
監督管理
第十條綜合服務隊應當對參加聯合監管人員嚴格管理,加強政治和法紀、政策教育,作出思想工作鑒定。
第十一條綜合服務隊應向參加聯合監管的部門匯報其派出人員的工作情況。參加聯合監管的人員發生違紀問題,由相應的紀檢監察機關處理。
第十二條綜合服務隊和參加聯合監管的人員以及村級服務隊在日常巡查和聯合監管中如有玩忽職守、執法不力、推卸拖延等行為,由紀檢監察機關給予組織紀律處理,并予責任追究。
第十三條本有關規定自文件下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