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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公司司機管理制度十篇一
各職能部(室)、分子公司:
為加強公司機動車輛管理,確保車輛安全行駛,切實做好車輛規范化、制度化管理,合理使用公司資源,節約成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條款,結合本公司實際使用車輛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公司所屬經營用車和分子公司經營用車,以及集團公司員工私車用于公司經營的。
1、機動車駕駛員是車輛管理的直接責任人,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掌握車輛維修保養的基本知識,認真執行公司各項安全生產規定,確保行車安全。
2、車輛駕駛員應每天準時上班,準備好車輛,隨時待命,上班時間必須保持通訊暢通,無出車任務或主管領導出差時,不得擅自離崗,否則作曠工處理。
3、公司所有車輛駕駛員應相對固定,人車定位,避免隨意更換、轉借。嚴格遵守車隊長的車輛調度,未經同意,不得私自出車。駕駛員不服從車隊長調度或私自出車、借車的,一次罰100元,累計3次者辭退。私自出車、未經辦公室同意對外出借車輛造成車輛損壞或交通肇事及交通違章罰款的,一切損失和責任均由駕駛員承擔。
4、車輛日常保養責任由駕駛員承擔。保養內容:清潔車輛(車內、車外、引擎),添加工作液(電解液、水和潤滑油)、檢查車況,發現故障需維修更換重要部件的,駕駛員必須提前告知車隊長,經公司領導同意后由駕駛員進行維修或更換,預防車輛拋錨;確保車輛的安全和整潔;并做好車輛行車、加油和保養維修記錄。
5、調整車輛駕駛員時,由成隊長負責做好前后任駕駛員應做好車輛的交接工作,確保車輛證件、行車記錄、車輛狀況及必備工具設備的完整可靠,如交接后隱瞞車輛重大隱患問題而造成損失,公司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6、每月召開一次由車隊長組織的安全生產學習會或其他形式的安全教育,提高專(兼)職駕駛員的安全生產意識,強化專(兼)職駕駛員安全行車的自覺性。
1、公司車輛資源應優先利用,部門用車應填寫用(派)車申請單向車隊長提出申請,派車單應說明用車事由、用車部門、用車人和用車時間,由車隊長統一調配,并在每月月底由車隊統計部門用車次數及用車公里數。駕駛員憑派車單經車隊長核對后經公司領導簽字后報銷費用。
2、車隊應建立車輛調配程序,駕駛員應做好用(派)車單的臺賬記錄,內容為用車時間、用車部門、出車地點、行駛里程、用車人員簽字、駕駛員簽字等,以備核查。
3、車輛不得私自外借,確需借用時,必須經公司領導同意;擅自外借,造成后果的一切責任及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4、嚴禁公車私用,擅自使用車輛,造成后果的一切責任及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5、公司車輛停放:公車用畢后統一停放在公司辦公樓停車場。隨車證件必須與車輛分離。如遇因公差至外地,當晚不能回歸的車輛或因維修當晚無法回歸的車輛,應將車輛停放于安全可靠的場地。凡未將車輛停放于安全可靠的場地并保管不力,或擅自將車輛停在單位外的,如遇車輛受損、備件遺失,由責任駕駛員負責賠償損失。
6、因公司車輛緊張而必須用員工私車外出辦事的,事先應向車隊長說明情況,并持有車隊長簽名的派車單,產生的車輛費用由車隊長核實并上報總經理簽字后方可報銷。
7、公司員工的私車確實需要頻繁用于公司日常經營事務,其車輛費用報銷由車隊長根據各車的情況制定標準,報公司經理會議同意后按相應標準實行。
1、違反交通法規進行罰款的:因公外出:無特殊原因而違反交通法規進行罰款的,駕駛員承擔50%的罰款,公司承擔50%的罰款;因特殊原因而造成超速等違章,經用車部門人員出具證明后交由車隊長審核,由駕駛員承擔20%的罰款,公司承擔80%的罰款。未經許可私自外出違反交通法規進行處罰的,由駕駛員承擔100 %的罰款。
2、車輛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應立即向交警、保險公司報案,并報告車隊長,并將相關責任認定資料復印件交車隊長備案。車輛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車隊長和駕駛員應積極配合進行事故的調查處理。
3、駕駛公司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若事故責任因公司駕駛員造成的,公司將根據相關事故責任認定書,交警部門的處罰單據,結合駕駛員書面情況匯報,公司車輛損失情況及維修費用、相關人員傷亡情況及醫療費用,以及處理事故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按以下規定酌情處理:
(1)無人員受傷:駕駛責任人應補足保險公司理賠后的差額;公司車輛損失費用在5000元以下的,扣罰駕駛責任人100--200元/次;公司車輛損失費用在5000元以上的,扣罰駕駛員責任人200--500元/次。
(2)有人員傷亡,保險公司理賠費用不足以賠償事故相關費用的,視責任情況由駕駛責任人和公司補足保險理賠差額費用,并視責任情況扣罰駕駛責任人500-1500元/次。發生無責事故,有人員傷亡的,有公司承擔理賠不足的費用。
(3)發生責任死亡事故被公安交警部門追究刑事責任的,公司與駕駛責任人解除勞動關系。
4、嚴禁酒后駕車,發現有酒后駕車行為導致事故發生的,賠償費用全額由駕駛責任人承擔,并與駕駛責任人解除勞動關系。
1、公司的機動車車輛應在當地實行定點維修,對中高檔車輛應送4s維修站維修。車隊長應收集車輛維修的相關資料備公司核查。
2、車輛的維修流程:車輛駕駛員申請――車隊長確認、主管領導簽字――車輛入廠維修(駕駛員跟車監督維修)――維修費估價報車隊長――完工檢驗――維修結算單簽字確認――更換材料和結算單帶回簽字報銷。
3、車輛發動機、變速箱、差速器和空調系統等大修,無特殊情況應到公司定點維修企業進行維修,需說明原因報主管領導審核總經理審批后實施維修。
4、車輛的保養應按照車輛使用說明書規定的時間和行駛里程進行定期保養,并做好車輛保養記錄臺賬,嚴格杜絕脫保,如有發現扣除車隊長和責任駕駛員各300元。如因維修、保養不及時,造成車輛非正常大修,扣除車隊長和責任駕駛員各500元。車輛駕駛員應保持公司車輛良好的車容車貌,要求車輛表面漆面不脫落,燈光部件齊全。
5、車輛駕駛員行車前、行駛中發現車輛有故障時,應立即采取措施,特別是出現發動機、底盤異響、無剎車、方向卡等嚴重故障,應立即停車檢查,明確故障部位后,立即向車隊長報告并盡快維修。
6、按時組織實施公安交警部門規定的車輛年度審驗工作以及公
路運輸管理部門規定的營運證審驗工作。如無客觀原因導致車輛超時年審,被公安交警和公路運輸管理部門處理或造成事故的,或因以上原因造成保險理賠無法賠償的,費用由相關責任人承擔,并進行一定的處罰。
7、公司機動車輛的保險費、公路運輸管理費等國家法律法規所規定需繳納的相關費用由公司車隊長統一購買。
1、車輛各項使用費用(過路費、維修費、保養費、年審費用、保險費)統一由車隊長審核,領導審批后方可報銷。車隊長統計并建立車輛使用臺賬,每月25日統計當月后臺賬報辦公室,并與財務部復核。
2、公司所有車輛實行油卡管理,專卡專車使用。車輛駕駛員應在用(派)車單上注明加油的時間及數量,車隊長定期檢查。
3、車輛駕駛員應將加油后的憑據交由車隊長統計,車隊長視車輛的加油情況,及時合理充值油卡。
運輸公司司機管理制度十篇二
1.公司機房及機房內服務器硬件設備、網絡設備由公司網絡管理員負責管理維護,機房內服務器進機柜的,要保證機柜上鎖。
2.公司機房要按規定安裝空調,機房內要保持整潔、干凈。要保證服務器、網絡設備上無積塵。
3.機房內要安裝溫濕度計、溫度要根據機房溫度變化進行適當調整,保持機房適宜機器設備正常運行的溫度。機房內要安裝滅火器、煙霧感應器、報警器等安全設備,保證機房處于安全狀態。
4.機房門窗要保持封閉狀態,防止外部灰塵進入機房。
5.非機房管理人員進出機房要申請主管領導批準,并填寫進出機房登記表方可進出。
6.進入機房要注意保持機房內衛生,禁止在機房內抽煙、吃東西、亂扔紙屑等雜物。
7.離開機房時要仔細檢查,確保窗戶關閉、房門上鎖,人走燈滅。
運輸公司司機管理制度十篇三
1、機動車輛駕駛員必須遵守交通規則和操作規程。車輛出行時,必須攜帶駕駛證、行駛證及相關行車手續。
2、機動車輛按時完成日常保養,定期維修、季度檢驗和機動車總檢。
3、機動車輛嚴格執行“一日三檢”制度,駕駛員要認真填寫“一日三檢“記錄,確保車輛安全設施的可靠性。
4、節假日期間,機動車輛實行統一的值班車證制度,制定交通安全措施,按照值班制度對值班車輛進行官控,非值班車輛一律執行“三交一封”制度。
5、機動車駛出單程200km以上的,須經公司領導批準,公司對車輛進行安全檢查及辦理長途車輛安全講話單后方可出行。
6、機動車輛在進行大型物件吊裝、拉運作業前,要對車質進行檢查,對駕駛員進行安全交底講話,不許車輛進行“三超”作業。
7、機動車輛停放應設有專項場區,不得隨意亂停亂放,做到整齊統一。
8、責任單位負責每月對機動車輛的撤職、車況檢查一次,對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的車輛,按照修保計劃進行維修,保證車輛性能良好。
運輸公司司機管理制度十篇四
第一條為確保全校計算機機房(以下簡稱機房)科學規范的運行機制,進一步提高機房資源利用率及其管理信息化水平,杜絕不合理使用和收費,切實保障機房安全,更好地為教學、科研和師生服務,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機房由學校投資建設并進行統一管理,用于教學、科研和服務師生。不允許個人和校外法人以網絡經營為目的在校園內投資建設機房、參與管理機房。機房不允許接收未成年人和校外人員上機。
第三條為提高機房利用率,學校允許機房在滿足教學、科研任務且不以盈利為目的的前提下,面向師生開展有償上機服務。無法提供上機服務的,須向資產管理處說明情況。
第四條學校統一設計安裝機房管理系統,并與校園“一卡通”系統集成,在學校機房上機均使用“校園卡”。所有機房禁止收取現金。
第五條機房內每臺計算機應設定固定ip地址,由學校網絡信息中心統一備案。ip地址不得擅自更改,如需更改,應及時報網絡信息中心。
第六條機房所在單位選聘專門人員,對機房進行管理維護,并嚴格按照本辦法及相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七條機房要安排專人負責安全工作,配齊消防設備,落實安全責任,建立消防設施定期檢查和維護制度,切實消除安全隱患。
第八條上機人員必須遵守上機管理的有關規章制度。對違反規章制度、不服從管理的人員,機房管理員有權終止其上機,對嚴重違紀者,可建議學校給予紀律處分。因不遵守規章制度造成設備損壞的,應予賠償。
第九條教學單位機房設置由教務處根據教學科研的實際需要進行統一規劃,并按標準建設。
第十條非教學單位一般不允許設置機房,特殊情況必須設立的,由單位提交申請,經資產管理處審核后,報分管校領導審批。
第十一條機房設置申請經學校審批后,申請單位應到學校有關職能部門辦理資產租賃及水電暖使用等相關手續,并安裝計量表。
第十二條資產管理處、教務處、計劃財務處、后勤管理處、保衛處、網絡信息中心對機房的管理及運行負有監督檢查職責,具體職責如下:
(一)資產管理處負責組織協調機房的管理工作,組織制訂相關規章制度,對機房管理運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組織考核,受理非教學單位機房建設申請,并按有關規定辦理機房占用學校資產的租賃手續。
(二)教務處負責教學單位機房的規劃及建設,負責安排落實各機房應承擔的教學計劃內上機任務,負責審批外單位利用學校機房進行考試或短期培訓等單位用機事項的申請。
(三)計劃財務處負責機房有償服務費收取標準的核定及“一卡通”系統收費的核算,并按有關規定撥付各單位管理費。
(四)網絡信息中心負責提供網絡服務,負責機房管理系統與校園“一卡通”系統的集成與運行。
(五)保衛處負責機房安全的監督檢查。
(六)后勤管理處負責機房水電暖設施改造監管及計量工作。
第十三條機房設置單位的主要職責:
(一)完成教務處安排的計劃內上機學時。
(二)負責機房管理員的聘任和管理。
(三)負責本單位機房日常管理,保證機房環境整潔,落實各項安全責任。
(四)負責機房計算機的維護、維修,做好使用和維修記錄,確保計算機的正常使用。
(五)負責制定本單位機房使用管理細則(教學單位報教務處審核備案、非教學單位報資產管理處審核備案),并嚴格落實政府及學校對機房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
第十四條學校機房統一按照政府物價部門批準的收費標準收取上機費。
第十五條上機收入分配比例執行《山東理工大學創收經費管理辦法》(魯理工大政發〔20__〕83號),即學校20%、單位80%。學校收益部分主要用于計算機更新,單位收益部分主要用于機房管理及運行維護等費用支出。
第十六條機房按照教務處核定的教學計劃內學時組織學生上機。計劃內學時上機不收取上機費。
第十七條使用學校機房進行教學計劃外的考試或短期培訓,使用單位應報學校教務處審批,并交納上機費用。使用單位應在使用前將上機費交計劃財務處(校內單位使用,采用轉賬方式),機房憑交款憑證開放機房,此項收入分配按本辦法規定比例執行。
第十八條網絡信息中心每月對各機房上月運行情況進行統計,并通知計劃財務處撥付各單位管理及運行維護費。
第十九條學校組織相關部門對機房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凡違反學校相關規定,違規運營的,將根據情節予以處理。
(一)擅自承包經營或引進校外資金以盈利為目的開設機房的,學校將關閉機房、收回房屋及沒收非法所得,并追究部門負責人的責任。
(二)凡機房自行收取現金或不按本辦法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自行收費的,將按私設“小金庫”處理。
(三)凡接收未成年人上機,觸犯行政法規的,由單位負責人及直接責任人承擔一切責任。
(四)凡接收校外社會人員上機的,將沒收非法所得,視情節追究單位負責人及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五)未落實安全責任,發生消防安全事故或治安案件的,視情節追究單位負責人及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條本辦法適用于全校所有計算機機房。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資產管理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運輸公司司機管理制度十篇五
各部(室)、物管中心、各管理處:
經公司經理室研究,現將《機動車輛管理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希共同遵照執行。在實施中如發現問題應及時向公司反映,以便進一步修改完善。
附:《派車單》
二0xx年九月十七日
抄報:集團公司辦公室
zz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二0xx年九月十七日發
(共印22份)
zz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機動車輛管理暫行規定
為加強公司機動車輛管理,現根據本公司實際制訂本規定,供公司員工遵照執行。
一、公司現有粵xxx汽車由辦公室統一管理,統一調度,未經辦公室同意及公司領導批準,任何部門或個人不得私自派車或用車。
二、機動車輛使用范圍
xxx汽車以督察巡檢為主,必要時可作為公司及各管理處的公務用車。
三、用車規定
1、督察巡檢需用車,由督察隊填寫《派車單》,經保安大隊負責人確認后送辦公室批準,由辦公室派車。
2、申請公務用車必須二人以上外出辦事,由用車部門填寫《派車單》報辦公室,辦公室請示公司鄭經理批準后,由辦公室派車。
3、公司所有員工一律不準因私事使有公車,違反者每次將處以1000元罰款。
四、駕駛規定
1、機動車輛由專職駕駛員駕駛,按指定地點停放,未經批準不得私自出車。
2、駕駛員應服從辦公室的管理和調度,自覺遵守交通規則,安全駕駛車輛,如因違章駕駛受交警部門扣證或罰款處理,一律由駕駛員自行負責。
3、駕駛員應認真做好汽車維護保養,出現故障要及時向辦公室報修。
4、公司汽車的汽油、維修、保養、保險、年審、運管、養路等費用由辦公室審核及辦理,駕駛證年審費用由駕駛員自行負擔。
五、凡違反上述規定而造成交通事故或車輛損壞,由肇事者自負交通事故責任及一切相關費用,并按情節輕重予以處理。
六、本規定自二0xx年九月十七日起實施。
二0xx年九月十七日
運輸公司司機管理制度十篇六
一、未經管理處主任或部門經理批準,員工不得私自引領外單位人員在機房內參觀。
二、經批準到機房參觀者,進出機房均應辦理登記手續,原則不允許拍照和攝像,除非經總經理室批準方能進行。
三、要嚴格按照設備點檢有關規定,抄錄設備各運行數據,認真做好記錄并填表。
四、在巡檢中發現問題要及時處理,處理不了的及時上報。
五、值班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公司有關設備設施的管理制度,不得將與工作無關的物品帶入機房。
六、嚴禁在機房內吃任何食品。
七、在機房內不允許接用臨時電器設備。
八、在機房內不允許隨意挪動消防器材。
九、未經批準不允許在機房內使用電焊、氣焊。
十、在機房內嚴禁吸煙。
十一、保持機房整潔,確保機房及設備無塵,搞好文明生產。
十二、做好記錄,認真填寫《值班日記》。
運輸公司司機管理制度十篇七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機動車輛及駕駛員安全管理,杜絕和減少各類車輛設備、交通事故,確保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健康安全,保證安全生產。根據有關規定結合集團公司實際,特修訂本規定。
第二條各級安全部門、機電物資部門、人力資源部門、財務與產權管理部門要按職能分工抓好分管工作,并相互協作,共同做好集團公司機動車輛及駕駛員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于集團公司所屬各單位、集團各成員企業對其所購置的機動車輛,及其對所屬勞務組織、分包隊伍以及租賃的機動車輛及駕駛員的管理。
第四條安全部門職責:
集團公司安全主管部門:
1、歸口機動車輛及駕駛員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2、組織或參與車輛傷害事故的調查處理;
3、負責車輛傷害事故的統計報告。
各單位安全主管部門:
1、負責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實機動車輛及駕駛員安全管理制度;
5、負責機動車輛戶籍管理;
6、組織或參與車輛傷害類事故的調查與處理;
7、負責車輛傷害類事故的統計報告。
第五條機電物資部門職責:
集團公司機電物資部職責:
1、歸口集團公司機動車輛的實物管理工作;
2、負責組織大型施工生產車輛駕駛員“設備操作證”的發放、管理;
3、組織或參與重大機動車輛設備事故的調查與處理,參與車輛傷害類事故的調查與處理;
4、負責機動車輛設備事故的統計報告。
各單位機電物資管理部門:
1、負責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實機動車輛安全操作堆積及安全管理制度;
2、負責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狀況、設備安全運行及機動車輛設備管理制度落實的監督檢查;
3、協助組織大型施工生產車輛駕駛員“設備操作證”的發放、管理;
4、負責機動車輛的技術、安全鑒定及管理;
5、負責建立機動車輛檔案;
6、負責組織制定并督促落實機動車輛重大隱患整改方案;
7、組織或參與機動車輛事故的調查與處理;
8、負責機動車輛設備事故的統計報告。
第六條人力資源部門職責:
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
1、負責指導、協助用人單位招聘機動車輛駕駛員;
2、協助組織大型施工生產車輛駕駛員“設備操作證”的發放工作;
3、參與車輛傷害類事故的調查與處理;
各單位人力資源部門:
1、負責機動車輛駕駛員的試用、錄用、解聘工作;
2、負責建立機動車輛駕駛員檔案;
3、協助、配合安全部門做好機動車駕駛員的安全培訓及考核工作;
4、參與車輛傷害類事故的調查與處理。
第七條各單位財務與產權管理部門負責對本單位機動車輛各類費用的收繳、籌集,并監督落實。
2、負責對本單位機動車輛及駕駛員管理的各項制度、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負責機動車輛駕駛員聘用、解聘信息資料的提供;
4、負責經常性的安全教育培訓的組織和落實工作;
5、負責建立機動車輛及駕駛員檔案;
6、負責機動車輛的維護保養及安全運行;
7、參與機動車輛設備事故及車輛傷害事故的調查與處理;
8、負責機動車輛設備事故及車輛傷害類事故的統計報告。
第九條各單位要堅持機動車輛的維護、保養、檢查制度,保證車輛安全裝置、零部件等齊全完好,車輛正常運行。
第十條建立并完善機動車輛檔案(包括車輛登記證書、出廠合格證及車輛性能的相關證明、說明書等,車輛維護、檢修、自檢記錄,車輛改裝、改型記錄,安全技術檢驗、年檢、審驗記錄等)。
第十一條各單位應實行機動車輛、駕駛人員集中管理、統一調配制度。杜絕私自開車,無證駕駛,公車私用,亂停亂放等現象,規范管理,減少違章違紀行為。
第十二條停車場所要按規定劃出停車區域和通道線,保持道路暢通,并配有專(兼)職人員管理。
第十三條禁止盛裝易燃易爆物品的車輛與其它車輛混合停放。
第十四條機動車輛和停車場所應按規定配齊安全防護設施、設備,并有應急裝備和應急預案。
第十五條特種車輛的管理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六條廠內車輛運輸,要嚴格執行《企業廠內運輸安全規程》;公路運輸及特殊運輸(超長、超高、超寬)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個體車輛不準在任何單位掛靠和以單位名義辦理私人車籍證明和證件及上繳各類規費。
第十八條對已達到報廢條件的機動車輛要強制報廢,并及時辦理報廢、回收、銷戶手續。特殊情況需繼續使用的車輛必須報車籍所在地的車輛管理部門批準,未經批準的車輛不得繼續使用。
第十九條凡機動車輛產權關系發生變化(如轉讓、變賣等)時,應及時到車籍所地的車輛管理部門辦理戶籍或變更手續。
第二十條對機動車輛實行承包、租賃和使用外單位車輛的單位,要明確各自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各項安全措施,并將機動車輛及駕駛人員納入本單位統一監督、管理,確保安全生產。
第二十一條對駕駛員實行聘任制,經資審、考試、考核、試用后,擇優錄用。不得以各種理由不實行公開招聘。
第二十二條招聘錄用駕駛員的基本條件:
大型施工生產車輛,應同時持有集團公司核發的《設備操作證》;
大客車及危險物品運輸的駕駛員應取得國家規定的駕駛員從業資格證書;
(二)身體條件符合國家規定要求,無妨礙駕駛機動車輛的禁忌癥或生理缺陷;
(三)經理論和實際考核,駕駛技術滿足工作要求;
(四)有良好職業道德,一年內無違章及其它不良記錄;
(五)試用期至少3個月,且試用期間無肇事,無違章違紀行為;
(六)愛護設備,精心保養,且滿足使用單位其它規定要求。第二十三條對上崗駕駛員的要求:
3、駕駛員要具有良好的駕駛作風和職業習慣,自覺遵守交通安全法規,不違章駕駛,不疲勞駕駛,不帶情緒駕駛,不將車輛交給無證、無關人員駕駛。
第二十四條各單位對不遵章守紀、不服從管理、缺乏職業道德且性質惡劣及駕駛執照、從業資格證、操作證等審驗不合格的駕駛員實行解聘。
第二十五條聘用駕駛員單位要建立健全機動車輛駕駛員檔案(包括駕駛員個人簡歷,駕駛執照、從業執照、廠內機動車輛操作證復審記錄,安全培訓記錄,表彰獎勵、違章違紀、肇事處罰記錄,聘用及解聘記錄等)。
第二十六條駕駛員駕駛機動車輛肇事致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除接受交通管理部門的處罰外,還要接受集團公司按《安全生產獎懲規定》的有關條款給予行政和經濟處罰。
第二十七條各級各部門要參照機動車輛的管理職責,針對本單位實際,制訂相應規定,明確責任,落實好機動車輛及駕駛員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條每年12月26日前將機動車輛明細臺帳(含新增、報廢、戶籍變更車輛)(見附表)報集團公司質安部。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原集團公司《機動車輛及機動車輛駕駛員安全管理暫行規定》自行作廢。
第三十條本規定與國家有關規定相抵觸處,以國家規定為準。與集團公司有關文件年抵觸處,按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本規定最終解釋權屬集團公司質量安全保證部。
運輸公司司機管理制度十篇八
為加強機電類特種設備的安全監督管理,確保機電類特種設備的安全運行,根據國家有關特種設備的法律法規、標準條例要求特制訂本辦法。
本辦法適用范圍為本公司所有被列入國家安全監察目錄體系內的橋式起重機等機電類特種設備的訂購、安裝、使用、檢驗、改造、維修等活動。
3.1安全環保部是公司機電類特種設備的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其職責:
3.1.1負責機電類特種設備的安全管理,從訂購、安裝、使用、檢驗、改造、維修等環節依法實施監督管理。
3.1.2負責審核所購機電類特種設備制造廠家和安裝、改造、維修單位的資質。
3.1.3負責審核機電類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告知書及辦理機電類特種設備注冊使用證。
3.1.4負責審核辦理在用機電類特種設備停用、過戶及注冊登記使用證注銷手續。
3.1.5負責審核公司在用機電類特種設備的定期檢驗計劃并督促實施。
3.1.6負責組織機電類特種設備安全專業檢查及考核。
3.1.7參與制定、修訂機電類特種設備安全規程、規章制度。
3.1.8監督、檢查機電類特種設備技術資料建檔和臺賬。
3.1.9參與機電類特種設備事故調查、分析、處理,提出安全防范措施和處理意見。
3.1.10負責對機電類特種設備操作人員的培訓、復審取證等教育工作。
3.1.11負責對外委施工單位安全監管與考核工作。
3.2生產設備部是公司機電類特種設備的主管部門,其職責
3.2.1負責機電類特種設備的運行管理。
3.2.2負責制定、落實機電類特種設備大中修計劃。
3.2.3負責機電類特種設備隱患整改及設備事故的調查分析工作。
3.2.4執行公司機電類特種設備安裝單位的資質準入制度。
3.2.5負責公司內的機電類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工程的招投標工作。并在簽訂合同時,明確施工單位的安全職責及處罰規定。
3.2.6負責所轄范圍內新建、改造、擴建工程項目起重機械的選型。
3.2.7負責組織制定或修訂機電類特種設備運行、使用、檢修、維護、安全等有關規程及規章制度。
3.2.8負責組織特種設備設計、引用、制造、安裝、檢修、改造,各類形式的檢測、檢驗、報廢等施工方案審查,組織有關單位參加工程項目中的特種設備竣工及試車工作。
3.2.9負責建立機電類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
3.2.10負責建立機電類特種設備管理臺帳,確保帳物一致、信息準確。
3.2.11負責編制、申報機電類特種設備年度檢驗計劃,并組織實施,提供特種設備及安全附件檢(校)驗參數及申請檢(校)驗報告書。
3.2.12對于特種設備各類檢測、檢驗應提前向生產部門申請作業時間,并召開有關協調會進行周密布署。
3.2.13負責監測、檢驗報告管理,對報告中提示不合格項目應安排整改。
3.2.14負責機電類特種設備的報廢審核和處理。
3.2.15負責組織機電類特種設備管理專業檢查、定期檢查和自行檢查。
3.2.16負責對外委施工單位安全監管與考核工作。
3.3車間管理職責
3.3.1嚴格執行有關機電類特種設備法律、法規、規程,公司規章制度。
3.3.2根據法律、法規、規程總廠規章制度,結合公司、車間實際情況建立完整的規章制度與安全管理臺帳、運行、點檢記錄等。
3.3.3有權向上級部門反映機電類特種設備管理、使用、檢修、維護中影響安全生產的各類問題。
3.3.4負責本單位機電類特種設備管理、使用、檢修、維護,嚴禁違章指揮、違章作業。
3.3.5參與機電類特種設備安裝、檢修、改造、檢測、檢驗等方案討論與實施。
3.3.6檢查、檢測、檢驗發現各類問題,應按有關部室要求安排整改,暫時無法整改項目,應制定周密安全措施,監督運行或停止運行。
3.3.7機電類特種設備若發生事故,應及時向上級領導及有關部室匯報,參與事故搶救,搶修工作,如實向調查組匯報事故經過。
3.3.8負責對外委施工單位安全監管與考核工作。
4.1從事機電類特種設備設計、制造、安裝、改造、維修的單位,必須取得省級及以上機電類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許可證。招標部門對承攬單位進行資質審查,實行準入制度。
4.2設備保障部對承擔公司機電類特種設備協力檢修的單位,每年結合資質年審時一同審查,并將審查的原始資料備份報公司安全環保部復審備案。
4.3新建、改造、擴建工程項目,設備處應根據起重機械的用途、使用頻率、載荷狀態和工作環境,選擇適合使用條件要求的相應品種(型式)的起重機。
4.4從事安裝、改造、維修機電類特種設備作業的單位,必須填報《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告知書》,經委托單位和作業單位蓋章,并提供相應資質證明及設備出廠資料(移裝、改造、維修機電類特種設備須提供定期檢驗合格報告書、特種設備登記表)及施工方案,經公司安全環保部審核,到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告知手續后,方可施工。
4.5新裝(移裝)、改造、大修的機電類特種設備經施工單位自檢合格后,由施工單位協同設備處委托法定檢驗機構進行驗收檢驗。驗收檢驗合格報告作為工程竣工驗收依據,由設備保障部、安全環保部會同施工單位、檢驗單位對設備安全性能、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操作人員持證情況及檔案資料歸檔等情況進行總體驗收。
4.6電梯、塔式起重機、升降機、流動式起重機、吊運熔融金屬和熾熱金屬起重機檢驗周期為每年一次;其他機電類特種設備檢驗周期為兩年一次。
4.7在用機電類特種設備的定期檢驗均由公司委托市特種設備檢測檢驗中心負責檢驗。
4.8凡到期需檢驗的機電類特種設備由安全環保部填報《機電類特種設備定期檢驗委托書》一式兩份,提前一個月分別報市檢驗單位。
4.9新安裝機電類特種設備在驗收檢驗合格后30日內,憑驗收檢驗報告,經公司安全環保部審核后,到市特種設備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注冊使用登記,并將注冊使用標志置于或附著于該設備的顯著位置。
4.10移地安裝及大修改造產權未發生變更的機電類特種設備,原設備注冊代碼不變,但在設備登記表移裝、改造記錄項目欄中須注明。驗收檢驗后,憑合格報告,到市特種設備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注冊使用登記,并將注冊使用標志置于或附著于該設備的顯著位置。
4.11在用機電類特種設備經檢驗后,檢驗報告中出現的不合格項目或缺陷問題,由設備處落實整改,整改后由原檢驗單位復檢確認,超期未檢或檢驗不合格的機電類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
4.12認真填寫、妥善保管好《(機電類)特種設備登記表》,保證設備產品編號、注冊代碼、規格型號、內部編號、安裝地點等關鍵登記信息清晰、準確。定期檢驗注冊換證時,隨同檢驗報告一并交付公司審核。設備所發生的重大維修、改造及事故隱患處理等情況應及時在特種設備登記表相關欄目中詳細填寫。
4.13《(機電類)特種設備登記表》意見審核欄使用完后,以舊換新。因保管不善遺失登記表的,安全環保部負責到市特種設備監督管理部門查詢相關信息,申領登記表重新填寫補辦;查不到相關信息不能補辦的,一律按新安裝設備重新辦理告知、注冊登記。
4.14在用機電類特種設備檢驗合格后,安全環保部應及時索取合格報告,并在檢驗后一個月期限內將《(機電類)特種設備登記表》及合格檢驗報告送到市特種設備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注冊使用換證登記,并將注冊使用標志置于或附著于該設備的顯著位置。
4.15公司內部因結構調整等原因,機電類特種設備產權發生變更的,填報《機電類特種設備注冊使用過戶申請表》。新用戶攜帶新、舊特種設備登記表、有效檢驗報告及過戶申請表,到市特種設備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注冊使用過戶手續。
4.16凡暫停使用或報廢的機電類特種設備,由設備處填報《機電類特種設備停用申報表》一式三份,經公司安全環保部審核登記后到市特種設備監督管理部門辦理停用或報廢注銷手續。停用設備啟用時,須重新檢驗并辦理注冊使用證后,方可使用。
5.1凡違反上述規定,按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考核規定》規定考核。
5.2凡承攬公司機電類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作業的外委單位及外委施工單位自用機電類特種設備安裝與使用,在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的同時,必須遵守公司內部安全管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