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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案件分析(實用20篇)篇一
編號:委托方:(下稱甲方)地址:
負責人:
電話:
受托方:(下稱乙方)地址:
負責人:
電話:
鑒于:
甲乙雙方就與因糾紛一案進行了溝通,甲方愿意委托乙方代理相關法律事宜;。
為此,雙方經協商一致,訂立下列條款,以供雙方共同遵照執行。
第1條乙方承辦律師。
1.3在變更承辦律師時,甲方應及時為乙方另行指派的承辦律師出具授權手續。
第2條委托事項及委托權限。
2.1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如下第a.b.項事宜:
a.對委托事項提供咨詢意見;。
b.代理一審訴訟。
2.2甲乙雙方可以根據需要,經協商一致調整、變更約定的委托事項;。
2.3乙方承辦律師的代理權限以甲方出具的授權委托書為準。
第3條禁止承諾或擔保。
3.2乙方承辦律師就委托事項處理結果對甲方作出的任何承諾或擔保對乙方均無約束力。
第4條甲方義務。
4.5按本合同第7條的約定向乙方支付律師費及乙方律師為辦理委托事項所發生的實際開支。
第5條乙方義務。
5.3不得濫用代理權,也不得超越代理權行事;。
5.4嚴格遵守律師職業道德,不得從事違反法律法規和律師執業紀律的行為;。
第6條費用及支付。
甲方同意支付乙方律師代理費。
在本合同簽訂三日內甲方向乙方支付,一審判決、調解、和解或原告撤訴后三日內支付剩余律師費。
乙方因辦理本案產生的差旅費、查詢費由乙方自理。
第7條合同簽字、有效期及份數。
7.1本合同經雙方授權的簽約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后生效;。
7.3本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
甲方:
簽約代表:
乙方:
簽約代表:
打官司可以委托律師全權代理嗎。
可以。可以委托律師全權代理,自己無需出庭,當然也可以出庭。如果沒有律師,是必須自己出庭的。只有一個例外,就是離婚類的案件,不管有沒有律師,雙方當事人都要出庭。如果不涉及身份關系,律師可以全權代理,當事人可以不出庭。牽扯人身性如離婚案件只能一般代理,需要當事人出庭。
《民事訴訟法》。
第59條。
民事案件當事人委托律師作為訴訟代理人參加民事訴訟,必須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蓋章的授權委托書,否則,律師在民事訴訟中的代理權不能成立。
委托律師和代理律師有什么區別。
關于委托律師和代理律師有什么區別?這個問題,我的解答如下,【法律意見】。
一般授權代理是指代理人僅享有出庭、收集提供證據、辯論、起草代寫訴狀等法律文書等訴訟權利。
根據委托人授權,享有一般授權的代理人只能代理當事人行使其一般民事訴訟權利的代理,包括下列內容:
(1)代為、應訴。
(2)代理申請訴訟保全或證據保全。
(4)申請執行。
(5)雙方商定的其他可以代理的事項。
特別授權代理是指特別授權代理中代理人除享有一般授權代理的訴訟權利外,還可行使代為和解、上訴等涉及當事人實體利益的訴訟權利。
特別授權代理權限包括下列內容:
(1)代為承認部分或全部訴訟請求。
(2)代為放棄、變更或增加訴訟請求。
(3)代為和解。
(4)代為反訴。
(5)代為提出或申請撤回上訴。
正確區別一般授權代理和特別授權代理對于準確地授權以及維護自身權益至關重要,律師事務所在與當事人訂立委托代理合同時,除接受一般代理外,還可根據具體情況,接受特別授權代理中一項或全項。在處理授權代理時,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2、雖然兩種授權權限完全由當事人自己決定,但是無論哪種授權,律師都會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盡力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對于重大事項,即使是享有特別授權代理的律師也不會擅自作主,他們會在取得當事人的同意的前提下做出決定。
3、根據《律師法》的規定,在案件進程中,如當事人對聘請的律師不滿意時,可單方面解除聘請合同。如因律師過錯,律師事務所應退回預收的全部律師服務費非因律師過錯,所收律師服務費不予退還。
律師案件分析(實用20篇)篇二
第一段:引入案件分析的重要性(約200字)。
案件分析是指對諸如法律、商業、人力資源和醫療等領域的案件進行深入分析,并從中獲取有價值的信息和經驗教訓。無論是在法律實務中,還是在企業管理中,案件分析都被視為一種有效的決策工具和問題解決方法。案件分析可以幫助我們了解案件發生的原因,捕捉重要細節,推理出問題的解決方案,并提出預防措施,以避免類似問題再次發生。作為一名法律從業者,在對案件進行分析的過程中,我體會到了案件分析的重要性與有效性。
第二段:案件分析的技巧與方法(約300字)。
在進行案件分析時,首先需要留心案件的細節,并確保對案件中的所有關鍵因素進行全面的理解。其次,通過系統的歸納整理,將案件中的不同因素進行分類,并找出彼此之間的聯系和相互作用。這樣一來,我們可以更好地了解案件的各個方面,并找出其中的模式和規律。同時,案件分析也需要運用邏輯思維和推理能力,深入分析案件的原因和結果,并通過逆向思考和批判性思維來推敲案件的假設和假說。此外,對于復雜的案件分析,可以運用圖表、統計數據和模型等工具,將案件的信息進行可視化,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分析。
第三段:案件分析的益處與作用(約300字)。
案件分析具有許多益處和作用。首先,案件分析可以幫助我們從案件中吸取寶貴的經驗教訓,并將其應用于類似的情況。通過案件分析,我們可以了解案件發生的原因、背景和相關因素,識別出導致案件發生的潛在問題,并找到解決問題的方法和路徑。其次,案件分析還可以幫助我們發現案件中的薄弱環節和潛在風險,并提出相應的預防措施,以避免類似問題再次發生。此外,案件分析還可以提高我們的分析能力和邏輯思維能力,培養我們的問題解決能力和判斷力,并提升我們的職業素養和專業能力。
第四段:案件分析的挑戰與困難(約200字)。
盡管案件分析具有許多優點和益處,但在實際操作中也存在一些挑戰和困難。首先,案件分析需要我們有一定的專業知識和經驗。對于復雜的案件,我們需要具備涉及多個領域的知識,以便進行綜合分析和綜合決策。其次,案件分析可能需要我們面對各種各樣的材料和信息,并進行繁瑣的數據收集和整理工作。這需要我們有較強的信息處理能力和耐心,并能準確把握案件的關鍵信息。此外,案件分析還可能涉及到爭議和不確定因素,需要我們具備較強的判斷力和決策能力。
第五段:案件分析的總結與啟示(約200字)。
案件分析是一項重要而復雜的任務,它對我們的專業知識、思維方式和解決問題的能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通過案件分析,我們可以在處理案件時更全面、有效地理解和解決問題,并從中獲得寶貴的經驗教訓和啟示。因此,在日常工作和學習中,我們應該注重案件分析的實際操作和應用,不斷提升我們的案件分析能力,以更好地為社會和客戶提供優質的服務。
總結:
案件分析是一種重要的決策工具和問題解決方法,具有很高的應用價值和實踐意義。通過案件分析,我們可以更好地了解案件的原因和結果,找到解決問題的方法和路徑,并從中獲得寶貴的經驗教訓和啟示。盡管案件分析在實際操作中存在一些挑戰和困難,但通過不斷的實踐和學習,我們可以提高自己的案件分析能力,并更好地為社會和客戶服務。因此,我們應該注重案件分析的實際操作和應用,不斷提升我們的案件分析能力,以更好地應對各種案件和問題。
律師案件分析(實用20篇)篇三
案件分析是司法領域中重要的一環,通過對案件的仔細研究和分析,我們能夠更好地理解和把握案件的要點,為準確的判決提供依據。在實踐中,我經歷了一次案件分析的過程,并從中獲得了一些寶貴的心得體會。在這篇文章中,我將分享這些體會,希望能對讀者有所啟發。
二、案件了解與評估。
在案件分析之前,首先要對案件進行全面的了解和評估。在這個階段,我深刻體會到了“思量一打十”的重要性。我通過閱讀相關文獻和調查資料,了解了案件的背景、原因和各方當事人的訴求。在評估階段,我將案件的重要性與影響因素綜合考慮,并制定了相應的分析策略。通過這一過程,我深刻認識到了案件全面性分析的重要性,只有全面了解案件的各個方面,才能更準確地判斷案件的關鍵問題和可能涉及的風險。
在正式進行案件分析時,我運用了邏輯推理的方法。首先,我將案件中涉及的事實進行歸納和總結,然后通過推理和推斷,將這些事實與法律規范進行對照,確定案件中的法律問題和相關證據。在這個過程中,我意識到了邏輯思維和方法的重要性。通過邏輯推理,我們能夠去除個人主觀性的因素,客觀地分析案件,從而找到合理的解釋和答案。同時,邏輯推理也需要慎重對待,我們必須考慮到法律的靈活性和理論的多樣性,避免僅憑個人偏見和直覺做出判斷。
四、案件解決與結論。
在案件分析的結果階段,我們要得出一個清晰而有力的結論,為后續的法律決策提供依據。在這個階段,我體會到了結論的科學性和公正性的重要性。科學性要求我們依據法律事實和證據,進行客觀、準確的判斷。公正性則要求我們不帶個人偏見和外部影響,從法律的角度出發,對案件作出公正的結論。在這個過程中,我們不能被表面的情感和利益所迷惑,只有遵循法治精神,才能做出正確的決定。
五、反思與改進。
案件分析并非一次性的工作,我們需要及時進行反思并不斷完善自己的分析方法和能力。在我反思這次案件分析的過程中,我認識到了自己分析時的一些不足之處,例如過于追求事實的全面性而忽視核心問題的處理,或者在邏輯推理時造成了一些誤解。因此,我決定通過積極學習和實踐,提升自己的案件分析能力。我會更加注重對案件相關法律知識的學習,提高自己的邏輯推理和辯證思維能力,同時也會與同事們進行交流和分享,相互促進,共同進步。
總結:
通過這次案件分析的經歷,我深刻認識到了案件分析的重要性和復雜性。在司法實踐中,只有將實際操作與理論結合,才能準確地把握案件的核心問題和判決要點。同時,案件分析也是不斷學習和成長的過程,我們要保持開放的態度,積極學習和反思,不斷改進自己的方法和能力。相信通過這樣的努力,我們能夠在案件分析中取得更好的成績,為司法工作的提升和社會穩定貢獻出我們的力量。
律師案件分析(實用20篇)篇四
原告人張某(愛害人),男,漢族,1976年9月日出生,現住鄭州市金水區三全路。
被告人陳某(肇事方),男,漢族,1972年3月日出生,現住鄭州市金水區柳林鎮沙門村。
20xx年5月27日,陳某駕駛豫akb888號廣州雅閣小型轎車沿國基路由西向東行駛至國基路163路公交站牌處,與張某駕駛的輕騎牌電動車相撞,致張某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造成交通事故后,肇事者陳某不旦沒有求助受傷者(張某),反而駕車逃逸。
事故發生后,群眾報警,張某被120送入河南省煤炭總醫院(以下簡稱煤炭醫院)進行治療,診斷為:1、創傷性失血性休克;2、腦外傷;3、左側第6肋骨骨折;4、脾破裂;5、左腘窩處皮膚挫裂傷,肌腱斷裂;6、面部皮膚裂傷;7、腸粘連,腸系膜裂傷等。治療至20xx年6月8日,因受害者張某無錢繼續治療而被迫出院。出院證上顯示:1、建議繼續治療;2、加強左下肢腘窩處傷口換藥;3、延期吸查血小板,加強下肢活動預防血栓形成等。
20xx年6月18日,鄭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第五大隊(以下簡稱交警五大隊)依法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以下簡稱事故認定書),陳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張某不負事故責任。
20xx年6月23日,鄭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鑒定所(以下簡稱事故鑒定所)依法對受害者張某傷情程度作出《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以下簡稱損傷鑒定書),結論為“張某傷情程度評定為重傷”。
20xx年6月16日,陳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被刑事拘留,20xx年(批捕沒)。即將被移送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檢察院審查**。
1、交警五大隊依法作出的事故認定書是否有瑕疵。
2、事故鑒定所依法作出的損傷鑒定書是否有瑕疵。
3、誤工費的的賠償期間是多久。
4、陪護費的賠償時限及陪護人數(病歷不明確)的確定問題。
5、交通費賠償多少的問題(我方有沒有票據)。
6、住院伙食補助費的賠償時限(因需要二次住院)。
7、受害者出院后所賣的藥有無票據及醫囑單(沒有顯示)上的內容是什么。
8、殘疾賠償金該賠償的數額是什么(對受害者沒有進行傷殘鑒定,因此傷殘等級暫時無法確定,數額也難以計算。)。
9、精神撫慰金如何主張(些問題是個難題,因當前法律不予支持)。
10、后期治療費用是否應該賠付,數額如何計算。
1、交警五大隊依法作出的事故認定書是否有瑕疵。
該事故認定書從形式角度講,載明了:交通事故時間,交通事故地點,當事。
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等基本情況,事故發生經過,事故證據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當事人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意外原因,以及落款,基本符合法律構成要件。如沒有相反的證據證明存在瑕疵,該認定書是應該被司法機關所采納。
2、事故鑒定所依法作出的損傷鑒定書是否有瑕疵。
該鑒定書是依據煤炭醫院住院病歷和輔助檢查(沿未看到)所作出的鑒定,而且形式要件基本符合要求。即使被告人申請重新鑒定該鑒定書被推翻的可能性不大,但不排除意外情況的發生。
3、誤工費的的賠償數額及期限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之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但從煤炭醫院的病歷上沒有顯示誤工情況亦未單獨出具誤工證明,需與煤炭醫院方面進行溝補正(現今已出院,醫院配合與否)因此該部分損失額暫時無法計算。
4、陪護費的賠償時限及陪護人數(病歷不明確)的確定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但從煤炭醫院的病歷上沒有顯示誤工情況亦未單獨出具誤工證明,需與煤炭醫院方面進行溝補正(現今已出院,醫院配合與否)因此該部分損失額暫時難以計算。
5、交通費賠償多少的問題(我方有沒有票據)。
依據《/span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因此,受害方應就該部分提供適當的票據加以證明方可。
6、住院伙食補助費的賠償時限(因需要二次住院)。
據河南省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的規定1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費,每人每天補助標準為30元:期間為從入院到出院(目前13天),數額大約為(30×15﹦450)450元。
說明:住院期間較短,所以數額較底。
7、受害者出院后所賣的藥有無票據及醫囑單(沒有顯示)上的內容是什么。
受害者出院后購買四千元藥物繼續用藥進行治療,但沒有正式票據。
訴訟是以證據為基礎的,如沒有證據則對負有舉證責任方是不利的,本案中受害者應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否則該部分費用將不被支持。
8、殘疾賠償金該賠償的數額是什么(對受害者沒有進行傷殘鑒定,因此傷殘等級暫時無法確定,數額也難以計算。)。
受害者還沒有做傷殘鑒定,因此傷殘等級暫時無法確定,數額也難以計算。
9、精神撫慰金如何主張(些問題是個難題,因當前法律不予支持)。
純粹從民事角度講精神撫慰金是應該得到司法部門的支持,但本案系刑事附帶民事案件,根據《刑事訴訟法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被害人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有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所以精神撫慰金爭議較大,如判決難以獲得支持,但是我們應抓住在判決前的機會力爭通過調解得到較大的賠償。
10、后期治療費用是否應該賠付,數額如何計算。
在第一次受害者住院13天后被迫出院是因沒錢治療而且肇事都駕車逃逸亦未給任何治療費用。后期治療費用可通過鑒定或待二次手術發生后另行主張權利。
五、相關法律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5、《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
第一百三十八條被害人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有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律師案件分析(實用20篇)篇五
在行政執法中,行政處罰案件的證明,是證據理論上的一個基本問題,同時也是行政處罰實踐中的一個重要問題。行政處罰案件的證明是一項復雜、細致的工作:它首先要對各個在案證據的采用性和證明力進行認證,在此基礎上再對全部證據的多種因素進行總體的分析判斷,最終判定全部證據是否達到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明標準。這一切無疑是一個非常復雜的推理和判斷過程,有時甚至可以說是非常艱難的工作。因此,對行政處罰案件的證明進行系統的理性的邏輯分析,有助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按照既定的證明要求完成證明任務,正確辦理行政處罰案件。
一、證明的概念。
行政處罰案件的證明,是指辦案機構對違法案件事實及其處理的認定。具體地說,行政處罰案件的證明是指辦案機構在調查取證的'基礎上,對收集到的的進行審查判斷,確定違法主體是誰,違法事實是否發生,并對確認的違法事實分析定性,以決定適用何種法律法規進行處罰的執法活動。證明在辦案工作中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是辦案工作的核心。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必須首先查明案件事實,而案件事實是否查明必然就有一個案件事實的證明問題。無論我們關注與否以及關注的程度如何,案件事實的證明問題都不以我們的意志為轉移而客觀存在于行政處罰活動中。
證明是查明違法事實的基本方法,它貫穿于立案、調查、結案等一系列辦案階段之中。只有在收集、審查、判斷證據,并運用證據完成了確認案件事實的證明任務之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才能適用法律法規,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理。因此,辦案工作的完成,有待于證明任務的完成。
完成案件事實的證明與證據之間存在密切的關系。每個證據都對案件事實起著不同程度的證明作用,而證明是在對單個證據的證明作用分別分析認定的基礎上,對全部在案證據是否能夠認定案件事實的要求的綜合判斷。證明與證據的證明力大小有實質性的聯系,也就是說,證明任務的完成實際上依據證據的可信的價值而定。證明還與各個證據和事實之間聯系的緊密程度、各個證據之間的相互印證情況以及各個證據之間的聯系緊密相關。
二、證明的內容。
總體來說,辦案工作的證明內容就是確定案件的客觀違法事實及其處理。證明內容完成后,所調查的違法事實必須清楚,證據必須確鑿充分,能為定性處罰打下堅實的基礎。具體來說,證明的內容,就是指違法案件中,需要由辦案機構依法收集運用證據證明的案件事實,即要對違法主體、違法時間、違法地點、具體違法活動、危害后果如何,這五個方面及其應當適用何種法律法規進行處理、怎樣處理加以證明。
(一)違法主體。
違法主體是指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并有承擔相關行政責任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即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處的對象。對違法主體的證明包括兩個方面的問題,其一是違法主體是誰,其二是違法主體的基本情況。“責任自負”是確定違法主體的基本原則。違法主體是指應當承擔行政責任的主體,絕不是說任何具體從事違法行為者,就一定是承擔行政責任的對象,如無行為能力人就不能為其違法行為承擔責任,再如企業的分支機構,依據相關法律規定,企業的分支機構并不具有法人資格,其從事經營活動的責任由企業承擔。但也并不是說,企業的分支機構對其經營活動就一定不承擔責任,它只是不能完全獨立承擔責任而已。根據國家工商總局的解釋,企業的分支機構可以作為行政處罰案件的當事人,當該經濟組織不能完全承擔有關行政責任時,應由其所隸屬的企業法人承擔,對此,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也有類似的相關規定。因此,確定作為查處對象的違法主體時,要視具體的案情而定。
律師案件分析(實用20篇)篇六
案情簡介:
張某于2010年7月23日進入某公司工作,雙方簽訂勞動合同。2011年10月20日,張某在工作中不慎受傷,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未果后申請工傷鑒定。2012年5月24日,經該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2012年7月26日,張某被鑒定為傷殘七級。但是雙方在工傷認定作出前,2012年3月1日達成賠償協議簽訂《賠償協議》,主要內容為:簽訂本協議后,公司一次性支付張某78000元,雙方勞動關系、工傷保險關系終止。之后,雙方未實際履行該協議。2013年1月,張某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各項工傷待遇共計135600元,仲裁委員會支持了張某的仲裁請求。公司不服訴至法院,法院判決駁回公司的訴訟請求。
本案分析:勞動者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的,經相關勞動部門認定為工傷的,有權利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如果勞動者受工傷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私下達成賠償協議,之后勞動者又就工傷保險待遇提起仲裁或訴訟,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待遇賠償的,存在兩種情形:
一、如果賠償協議是在勞動者已認定工傷和評定傷殘等級的情況下簽訂的,且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那么法院或仲裁機構應該尊重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自治,認定協議有效。但是如果勞動者能舉證證明該協議存在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等情形,符合合同變更或撤銷情形的,法院或仲裁機構會根據實際情況變更或撤銷該協議。
二、如果賠償協議是在勞動者未經勞動行政部門認定工傷和評定傷殘等級的情形下簽訂的,且勞動者實際所獲補償明顯低于法定工傷保險待遇標準的,法院或仲裁機構會變更或撤銷賠償協議,或直接判決用人單位補足雙方協議低于工傷保險待遇的差額部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2條、第73條規定,對于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變更;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變更或者撤銷。《合同法》第54條也規定,因重大誤解訂立的或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撤銷。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0條規定:對于追索勞動報酬、養老金、醫療費及工傷保險待遇、經濟補償金及其他相關費用等案件,給付數額不當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變更。所以,對于工傷“私了”的協議效力不可一概而論,勞動者有權利根據實際情況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本案中張某系公司職工,其在工作中受傷已被認定為工傷,依法應當享受相應工傷待遇。雙方雖然就工傷處理事宜雖已經達成了補償協議,但公司并未按協議約定向張某支付相關補償金,且所獲補償明顯低于法定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所以張某的請求能夠得到法院和仲裁機構的支持,得到雙方協議低于工傷保險待遇的差額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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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案件分析(實用20篇)篇七
第一段:引言(200字)。
案件分析是法律研究和司法實踐中一項關鍵的工作,對于法律從業者具有重要的意義。通過對案件進行深入分析,可以幫助律師和法官更好地掌握案情、理解法律規定,并準確判斷案件的性質和結果。我在參與一起刑事案件的分析中獲得了一些寶貴的心得和體會,下面將著重闡述我在案件分析過程中的感悟和體悟。
第二段:深入了解案件背景和細節(200字)。
在案件分析的過程中,首先要對案件的背景和細節進行深入了解。這需要閱讀案卷、審查相關證據和聽取各方的陳述。通過對案件背景和細節的了解,可以形成一個全面客觀的認識,為分析問題奠定堅實的基礎。作為律師,我發現詳盡的細節收集是至關重要的,因為一個看似微不足道的細節可能會對案件的結果產生重大影響。
第三段:分析案件關鍵問題(200字)。
案件分析的核心在于對案件的關鍵問題進行深入剖析。當我們對案件背景和細節有了全面的了解之后,就可以針對案件爭議點和法律問題進行分析。通過獨立思考和調查研究,我們可以充分運用法律知識和邏輯思維能力,梳理案件的事實和證據,找出案件中存在的關鍵問題。同時,我們還需要對法律條文進行細致解讀和探討,以便確保對案件進行科學理性的分析。
第四段:結合經驗和判斷案件結果(200字)。
案件分析的目的是為了得出一個準確的判斷和結論。在案件分析的過程中,我們需要結合個人經驗和專業知識,對案件進行綜合評估并給出合理的判斷。這其中既需要我們審慎和客觀,也需要我們敏銳和敏感。通過對類似案件的研究和實踐經驗的積累,我們可以更好地洞察案件本質,更準確地判斷案件的結果。
在案件分析中,我深刻體會到了法律研究和司法實踐的緊密聯系。通過對案件的全面分析和深入思考,我不僅增強了自身的專業能力和素養,還對法律知識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和運用。此外,案件分析也讓我深刻體會到了審慎和客觀的重要性。作為一名律師,我們不能帶有個人情感和主觀意識,而要以客觀公正的立場,依法維護當事人的權益。
在案件分析的過程中,我接觸到了各種各樣的案件,有些涉及重大刑事犯罪,有些涉及民事糾紛,還有些涉及行政訴訟。每一起案件都給我帶來了不同的收獲和啟示。通過與其他律師的合作和交流,我也不斷汲取他們的經驗和智慧。案件分析不僅是法律工作的一種方式,更是我們提高自身素質和能力的重要途徑之一。
總結(100字)。
案件分析是一項關鍵而復雜的工作,需要我們全面和細致地分析案件的背景和細節,找出關鍵問題,并結合個人經驗和專業知識進行判斷。通過案件分析,我們可以不斷提升自己的專業能力和素質,并為客戶和當事人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務。綜上所述,案件分析是一項具有挑戰性和意義重大的工作,需要我們不斷學習和提高,以應對復雜多變的法律環境。
律師案件分析(實用20篇)篇八
最近,***礦紀委根據領導批示,對***轉辦的電話舉報反映一采區書記xxx從工人工資中扣款問題進行了初核。經查,一采區支部書記xxx存在從工人工資中扣款的事實,但罰款是按職教科檢查處罰制度《***煤礦關于下發安全培訓“必知必會”考核評比辦法的通知》及采區管理規定進行,未發現無故罰款和超額罰款等違規現象。案后,***煤礦紀委通過對其他采區的走訪調查,發現這是一個普遍存在的共性現象,每個采區都存在因安全培訓檢查不合格罰款的現象,而規定制度的貫徹學習不到位,監督環節的不完善,都可能導致群眾不理解不滿意,干部**的情況。那么我們如何來避免這一情況的發生呢。
xxx,男,漢族,大專文化,19xx年7月出生,1983年10月參加工作,1988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xx年8月至今任一采區支部書記,正科級。
每月,職教科對采區安全培訓工作的檢查中,如發現筆記本不全、沒有筆記、不參加技術考試和考試不合格等不合格情況,職教科都會按《***煤礦關于下發安全培訓“必知必會”考核評比辦法的通知》直接向采區罰款。負責采區安全培訓工作是采區支部書記的一項重要工作內容,在職教科對采區罰款后,一采區書記xxx都會按照職教科處罰的明細對筆記不合格、不參加考試等工人進行如數罰款,因現金罰款難度大,收不全等原因,而采取從工資中扣款的方式。而由于規定制度貫徹學習不夠和缺乏賬目等原因,造成職工不了解扣款原因,造成不滿意情緒,并且缺乏監督和監管,容易形成**。
xxx從工人工資扣款案所涉及的情況是我礦安全培訓管理工作中普遍發生的情況,屬于共性問題,此案的發生暴露出安全培訓管理工作中若干工作流程還存在一定的不足和監督管理方面還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
一是制度貫徹成效較差,對于安全培訓相關的制度、規定貫徹學習不足,職工對制度要求不了解不知情,更加不了解處罰的具體情況,違規被處罰后沒有得到詳細的告知,對于自己被扣錢疑惑不解,從而產生不滿,影響工作情緒和企業安穩。
二是監管機制不夠完善,管理比較混亂。從xxx從工人工資扣款案不難看出,從職教科罰款到xxx按明細扣款到上交罰款,全環節缺乏監督管理的有效機制。全程xxx都是一個人操作,并且缺乏票據和賬目管理,為套取、截留提、**創造了條件。
三是職教科罰款明細缺乏公示,罰款操作缺乏票據。在安全培訓工作檢查中,職教科針對不合格單位進行的處罰明細并未進行公開,并且罰款缺乏規范的票據,客觀上容易導致**違法問題的發生。
第一,以案為鑒,加大制度貫徹力度。
無論多么好的制度,如果無法貫徹執行都是毫無用途的,而制度執行的前提就是貫徹落實,在日后的工作中應該加強制度貫徹的力度,利用班前會和培訓課等機會對職工息息相關的制度進行傳達和學習,從而讓職工有規矩可守,有制度可依。
第二,加強監督,建立健全監管機制。
對工人工資中扣款的環節缺乏監督,可能會存在無故罰款、超額罰款和挪用罰款等廉政風險。建議對采區安全培訓相關罰款進行跟蹤監督,利用廉政風險防控三級預警系統進行及時預警,建立健全監管機制,及時優化流程,堵塞廉政風險。
第三,完善流程,推行企務公開工作。
在職教科安全培訓檢查工作流程中應增加監督環節,并強化公示公開,罰款要有票據和賬目管理,避免管理上的混亂和個人權限過大的情況。
律師案件分析(實用20篇)篇九
尊敬的公司領導:
通過與公司相關人員了解案件的基本情況,查閱案件書面材料、法律法規,現特就佛山力雄機電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佛山力雄”)票據事宜制作本分析報告,并提出建議,供領導參考。
一、基本案情。
票號為***6的商業承兌匯票由內蒙古通遼國家糧食儲備庫(以下簡稱“糧食儲備庫”)開出,由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連分行營業部托收承付(以下簡稱“興業銀行”),內蒙古國創金科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創金科”)接收后將該票據背書轉讓給公司,然后由公司背書轉讓給現在持票人佛山力雄。
2016年6月,票據到期后佛山力雄向興業銀行申請承兌,興業銀行以票據印章不清晰為由拒絕承兌。
2017年4月,佛山力雄再次向興業銀行申請承兌,4月10日,興業銀行作出書面拒絕付款理由書,拒付理由為:無款支付。
本案件中涉及五方當事人,各方法律地位如下:糧食儲備庫為出票人,國創金科以及我司均為背書人,佛山力雄為持票人,幸運銀行為承兌人。
依據票據法規定,持票人佛山力雄享有三種權利,一是付款請求權,即票據持票人享有向承兌人請求支付票據款項的權利,這是第一順位的權利;二是追索權,票據被拒絕承兌后,持票人有權向前手即票據背書人主張追索權,要求償還票據金額及其他費用,追索權具有選擇性,持票人可以只向某一背書人追索,也可以向所有背書人以及出票人追索,被追索人償還款項后,也獲得了票據上的權利;三是利益返還請求權,所謂利益返還請求權,是指持票人基于民法的公平原則所享有的一項權利,即當持票人的票據權利因時效超過或者欠缺一定手續而消滅時,該持票人對出票人或者承兌人在其所受的利益限度內有請求返還的權利。
票據被拒絕承兌后,佛山力雄有權向其前手即國創金科、我司以及出票人糧食儲備庫主張追索權。
三、法條依據。
《票據法》第六十一條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匯票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
匯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權:
(一)匯票被拒絕承兌的;
(二)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或者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
第六十二條持票人行使追索權時,應當提供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
持票人提示承兌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絕的,承兌人或者付款人必須出具拒絕證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書。未出具拒絕證明或者退票理由書的,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民事責任。
第一百零三條有下列票據欺詐行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變造票據的;
(二)故意使用偽造、變造的票據的;
(四)簽發無可靠資金來源的匯票、本票,騙取資金的;
(五)匯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財物的;
(六)冒用他人的票據,或者故意使用過期或者作廢的票據,騙取財物的;
(七)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惡意串通,實施前六項所列行為之一的。
《票據法實施細則》第十七條票據權利在下列期限內不行使而消滅:
(二)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六個月;
(三)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六個月;
(四)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三個月。
票據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據當事人依法確定。
第十八條持票人因超過票據權利時效或者因票據記載事項欠缺而喪失票據權利的,仍享有民事權利,可以請求出票人或者承兌人返還其與未支付的票據金額相當的利益。
《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明知是偽造、變造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廢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匯票、本票、支票的;
(四)簽發空頭支票或者與其預留印鑒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的;
(五)匯票、本票的出票人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財物的。
使用偽造、變造的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四、建議。
1、我司作為票據背書人,佛山力雄公司可以向我司主張票據追索權,但通過逐級向上追索,實質上最終的責任方為票據出票人糧食儲備庫,為減少追索過程的繁瑣、防止追索權時效經過,建議我司與佛山力雄協商,由佛山力雄持票據以及拒絕承兌理由書向出票人糧食儲備庫主張票據追索權,由出票人償還票據金額以及其他費用。
2、若糧食儲備庫拒不支付,我司可以建議佛山力雄向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另根據興業銀行拒絕承兌書可得知,拒絕承兌的原因是糧食儲備庫的賬戶上沒有款項可供支付,糧食儲備庫明知對外開具票據應在賬戶上預留相應款項,但實際上賬戶內卻無款支付,存在票據詐騙的嫌疑,若佛山力雄在向糧食儲備庫主張追索權后,糧食儲備庫仍拒不支付,我司可以建議佛山力雄以糧食儲備庫存在票據詐騙行為向公安機關報案。
李名博。
2017年4月16日。
律師案件分析(實用20篇)篇十
1睢縣土地違法案件。
睢縣國土資源局在商丘市國土資源局及睢縣縣委、縣政府的正確領導和大力支持下,認真落實中央和省、市文件精神,不斷加強監察隊伍建設,進一步完善了各項土地執法監察制度,加大了土地執法監察力度。并能夠按照市局要求,嚴格各項紀律,結合自身業務的需要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進行了認真系統的學習,提高了自身的素質,避免了盲目執法,為執法監察工作的開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今年以來,在進一步加大土地執法監察力度的同時,建立和完。
善了《執法監察動態巡回檢查制度》、《執法監察報告備案制度》等規章制度,進一步規范執法行為,提高執法監察,依法行政水平,認真執行監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15號令的規定,加大了對土地違法責任的黨政紀處分力度,嚴厲查處了一批非法占地、毀壞耕地等各類土地違法案件,有效的遏制了土地違法行為。今年共立案查處26起,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4起。案件查處率95%以上,結案率100%,準確率100%,進一步加大耕地保護力度,嚴厲打擊毀耕取土行為。多次聯合紀檢監察、公安、規劃、交通等部門組成查處打擊毀耕取土、賣土違法犯罪行為的執法辦案組,深入村莊田間地塊,縣城各街道、各區域,進行集中整治和普遍嚴查,全面打擊毀壞耕地及基本農田范圍內非法取土賣土、破壞土地資源等土地違法犯罪行為,打擊了非法取土、賣土者的囂張氣焰。確保了全縣耕地尤其是基本農田得到切實有效保護,保持耕地面積始終穩定,鞏固農業農村發展之基礎,保護農民生產生活之根本。
難執行到位。六是聯合協調辦案查處力度不夠。從以上移送公安、紀檢監察部門違法案件數據及落實責任追究數據可以看出,不加大責任追究力度,不足以嚴厲打擊違法用地者的囂張氣焰。
下一步我們將做好二個方面的工作:
(一)大力宣傳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及政策。一是繼續面向政府和領導宣傳。讓領導及時了解掌握國土資源動態情況和法規政策,引起領導重視,提高領導認識,轉變領導思想觀念,在招商引資用地方面樹立科學發展觀和依法用地觀,實現由主導違法用地滿足盲目擴張的發展沖動到依法合理用地促進科學發展的根本性轉變。二是向用地單位和群眾搞好法律宣傳。采取送法規、講案例等方式進行宣傳教育,促使用地戶以法律和政策為準則、以違法安全為鏡鑒,自覺遵守國土資源法律法規,依法合理用地。三是向群眾搞好宣傳。以墻標、廣播電視、村喇叭、宣傳彩頁、宣傳車等為載體宣傳土地國情、國策和法規政策,讓他們意識到違法用地的嚴重后果,增強保護耕地和依法用地的法制觀念,提高依法維護權益的能力。
展、維護農民合法權益的重要手段。在查處土地違法違規案件過程中要堅持原則,敢于碰硬,嚴厲查處一批違法用地、非法批地、非法占地和毀壞耕地案件。要按照“既處理事又處理人”的執法辦案原則,積極與紀檢監察和公、檢、法等部門溝通,建立快捷、高效的聯合辦案和案件移送機制,通過強力執法,在打擊土地違法行為的同時,充分發揮懲處的震懾和警示作用,達到處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會效果。
我們在今后的工作中將進一步加強自身建設,不斷提高執法監察人員的政治理論素養和業務水平。堅持科學的發展觀,正確處理發展與保護耕地的關系,深入調查,轉變作風,提高服務水平,樹立國土資源部門的良好形象,為土地執法監察工作的開創一個新局面。在現有成績的基礎上再邁一個新臺階。
睢縣國土資源局。
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律師案件分析(實用20篇)篇十一
小河區紀委在鄭州市紀委的有力指導和區委區政府的正確領導下通過各部門共同努力案件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現將全年案件工作情況分析如下:
一年來,共組織初核各類案件15起,立案22件(其中公檢法轉來7件),結案23件,其中科級干部2件,貪污賄賂案件3起,共處分違紀人員25人,其中處分科級干部2人。
1、信訪部分。
紀檢監察機關接受群眾來信來訪電話舉報28件(次)比上年同期增減率-6.67%其中:來信23件來訪3次來電2次;檢舉控告類7件(次)批評與建議類9件(次)業務范圍外12件(次);上級交辦1件(次)重復來信來訪電話舉報3件(次),署名舉報2件(次)。
2、初核部分。
紀檢監察機關受理初核線索15件比上年同期增減率-31.82%涉及黨員16人涉及監察對象1人;其中鄉科級干部2件一般干部1件其他人員12件。按辦理機關劃分縣市區紀檢察機關辦理6件鄉鎮紀委辦理9件。經初核轉立案15件比上年同期增減率-31.82%。
3、立案部分。
紀檢監察機關新立案22件涉及黨員22件監察對象4件;其中鄉科級干部2件占立案總數的9.09%比上年同期增減率0%一般干部4件占立案總數的18.18%比上年同期增減率33.33%其他人員16件占立案總數的72.73%比上年同期增減率-36.00%。其中信訪舉報14件上級交辦1件公檢法移送7件。
4、結案情況。
紀檢監察機關共結案23件其中鄉科級干部2件一般干部4件其他人員17件。
5、處分人員情況。
紀檢監察機關共處分25人。其中鄉科級干部2人占8.00%一般干部4人占16.00%同比33.33%其他人員19人占76.00%同比-32.14%。受黨紀處分25人比上年同期減率為-24.24%;其中警告4人占受黨紀處分總人數的16.00%跟上年同期相比持平嚴重警告10人占40.00%同比-41.18%撤銷黨內職務0人占0%同比-100.0%留黨察看3人占12.00%同比-25.00%開除黨籍8人占32.00%同比14.29%。受黨紀、政紀雙重處分3人比上年同期增減率50.00%刑事處理7人同比-12.50%。
二、主要做法。
1、建立領導責任制,為查辦案件工作提供組織保證。
首先,區委、區政府大力支持案件查處工作,區委、區政府主要領導多次強調辦案不搞特例,并經常過問、了解和幫助解決案件查處工作中的實際問題,及時充實區反腐敗查辦案件協調領導小組力量,加強對全區案件查辦工作的統一領導和組織協調。其次,區紀委對查案工作實行重點傾斜,一是領導傾斜,區紀委書記對要信要件親自批閱,把好第一道關口,并時刻關注案件的進展情況,紀委副書記直接參與案件查辦。建立紀委常委定期研究案件工作制度,經常聽取案件進展情況匯報,研究解決案件查辦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幫助排除辦案中遇到的干擾和阻力。二是辦案力量傾斜,區紀委內部在查處重要案件時,突破分工界限、室與室界限,統一協調力量。三是后勤保障傾斜。交通工具查案優先使用,辦案經費足額保障,辦案設備優先配備,今年,我們為紀檢監察室配備了筆記本電腦、便攜式打印機等設備,為案件查辦提供了保證。第三,強化案件查辦責任。根據區紀委內部各科室自身特點明確相應的案件數,要求主動出擊,尋找案源,積極查辦案件,形成“室室辦案、人人參與”的辦案工作格局。對有案不查、辦案不力、瞞案不報的單位和主要責任人,要嚴格實行責任追究。
2、廣辟案源,為查辦案件工作提供線索來源保證。
我們注重進一步拓寬案源渠道,變被動坐等和單純依靠。
信訪舉報為主動出擊,積極創新舉措,全方位、多渠道地挖掘案件線索,做到“十個主動尋找”。即:開通網上舉報找案源;從“八小時”以外找案源;從新聞媒體曝光中找案源;從公、檢、法等部門定期聯系中找案源;從人大、政協定期視察中找案源;從審計監督中找案源;從廣大人民群眾反映的社情民意眾,尤其是通過121名黨風廉政建設監督員找案源;從執法監察、糾風治亂、效能監察中找案源;紀委常委深入基層,傾聽群眾意見,從反映的問題中篩選找案源;從與上級紀委配合中找案源。
3、抓重點,為查辦案件工作提供成案率保證。
之后制定一個周密的方案,針對案件線索中涉及的問題,擬好調查提綱,配備辦案人員,確保辦一個,成一個。在重要案件上,案件審理室提前介入,對案件的事實、證據、案件質量監督把關,從而提高辦案質量。三是方法運用上講究策略。在具體工作中做到“快、巧、用”,“快”即加快辦案進度,快查快結;“巧”即巧妙選擇突破口,實施重點突破力求事半功倍之效果;“用”即充分運用黨紀條規賦予的權限辦案,最大限度地提高成案率。
4、抓協調,促進案件查辦的整體合力。
理室提前介入案件5起,確保了案件查辦質量;二是協調外部關系,認真做好反腐敗協調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健全與司法機關、審計、計生等職能部門的溝通聯系機制,實行資源共享,實現優勢互補,有機整合辦案力量和資源。今年,案管室積極與執紀執法部門聯系溝通,對100多條案件線索進行排查,移交案件線索7起,我們還與審計部門聯合辦案4起。三是協調上下級關系。一方面,加強同上級業務部門的密切聯系,主動地接受上級對我們工作的領導和指導,對上級查案工作搞好協調配合。例如,今年在查處青寨王平軍案件時,在市紀委四室的領辦和市紀委案管室的協助下,解決了在查處中遇到的難題,迅速將案件了結。另一方面,加強與下級紀檢監察機關信息往來,及時掌握下級案件工作進展情況,切實抓好各項工作的落實。
三、存在問題。
1、信訪舉報件質量不高。有的舉報人員只看表面不知內情,道聽途說就上訪舉報,極易造成誤告、錯告;有的人員對單位領導有成見、有怨氣,于是夸大事實或無中生有,造成誣告;明年是村兩委換屆,今年部分群眾把問題擴大化,有的無中生有,整體上也干擾了紀檢監察機關的本職工作。這些質量不高的舉報件,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成案率。
2、對案件線索的排查缺乏主動性,深究不夠。不善于從具體問題入手,由淺入深,層層推進,查找違紀線索。另外實際工作中,由于對案件線索深究不夠,跑掉了一些案子。
四、明年工作打算。
1、積極研究新形勢下案件工作的新情況、新問題,采取新舉措抓好案件工作。
2、要重點查辦領導干部以及群眾反映強烈、直接影響人民群眾利益的案件,特別是貪污賄賂案件和科級干部案件。
3、繼續抓立案,加強工作主動性,在拓寬案源上下功夫。幫助基層紀委排查各種案件線索、收集基層紀委初查核實案件與自案件情況分析立自查案件的數量,全面準確地掌握基層紀委各種案件檢查工作信息。
4、深入基層,發現問題,繼續加強對基層紀委的督促、檢查和指導,以農村財務管理、黨員落實計劃生育政策為重點,挖掘線索擴大案源,促使街道、鎮鄉、區直紀委發動起來,自辦案件,加大辦案力度。
6、進一步認真落實重大典型案件“一案三報告制度”,深入剖析并揭示發生案件的深層次原因,加大對全區各級黨員領導干部進行反面典型的案例教育。
小河區紀委案件室。
12月20日。
律師案件分析(實用20篇)篇十二
根據刑法規定,確定某一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無外乎從犯罪構成的四個主客觀要件方面來分析,即犯罪的主體方面,犯罪的主觀方面、犯罪的客觀方面、犯罪的客體方面。現針對本案搶劫罪的四個構成要件對證據的要求作一個分析報告。
根據《刑法》第263條的規定,搶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當場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依照刑法、刑訴法以及有關司法解釋,并結合本案具體案情,認定王某、徐某搶劫罪的證據如下:
刑法中犯罪主體是指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實施危害行為的自然人與單位。只有行為主體具備了法定的刑事責任年齡與責任能力,才能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凡是年滿14周歲的,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故以下證據可證明本案中王某、徐某的犯罪主體資格:
(一)王某、徐某的居民身份證;
(二)王某、徐某的戶口簿或戶口底卡檔案;
(三)王某、徐某的醫院出生證明;
(四)入學、入伍等登記中及個人履歷表中有關年齡證明;
(五)出生地同一區域鄰居中同年、月、日出生者的父母或其他親友證詞;
(六)王某、徐某的供述及其親屬證詞;
在收集、審查、判斷和運用上述證據過程中,由于實踐中經常發生犯罪嫌疑人或其親友通過涂改犯罪嫌疑人年齡的方法逃避刑罰的情況。對犯罪嫌疑人邊緣年齡的查證,僅依據身份證和戶籍材料是不能完全認定其犯罪主體資格的,故應取得上述證據中的第(三)、(四)、(五)項,以形成一證據鏈條,互相印證。
通過對上述證據的收集和固定,能夠證明本案被告人王某今年26歲,被告人徐某今年39歲,在犯罪時均已滿14周歲,具備《刑法》規定的搶劫罪所要求的責任年齡、刑事責任能力,故兩被告人均為適格的犯罪主體。
犯罪主觀方面是指行為人對其所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及其危害社會的結果所持的故意或過失的主觀心理態度。
在主觀方面,搶劫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構成,故意的內容必須以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為目的。關于認定本案兩被告王某、徐某搶劫罪主觀故意的證據有:
(一)證明王某、徐某搶劫罪主觀故意的直接證據為兩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各被告共同實施犯罪進行了計劃分工并且各人分別實施了相應的具體犯罪行為。
首先王某提出,尋找一個住人少、能包嫖宿的飯店,到深夜時搶劫“小姐”和飯店老板,并商定由先王某一人事先嫖宿在飯店內,到深夜時分另給徐某、李某發短信,并打開屋門讓兩人進屋,3人共同實施搶劫。選定目標后,王某入住飯店,并給另外兩被告發短信,3人到王某嫖宿的房間,由徐某持一把刀看住阿芳,王某、李某兩人則來到飯店老板孫某夫婦的房間,由王某把刀架在孫某的脖子上威逼其拿錢。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證明被告人實施作案有動機、目的。
即三個覺得打工掙錢太少,手頭拮據,于是想找一個省力又掙錢快的門路,由此想到劫取飯店以獲取錢財。并且被告均認識到劫取錢財會造成他人的財產損失,并且在壓制其反抗的過程中可能會造成人身傷害,但為了非法獲得錢財的目的,仍然希望這種結果發生,這就具有搶劫罪的主觀故意。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證明各被告人對共同實施搶劫行為事先進行了商量,并且達成了共識。
王某提出,尋找一個住人少、能包嫖宿的飯店,到深夜時搶劫“小姐”和飯店老板,徐某和李某均欣然同意,并且共同商量了具體的實施方案。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證明各被告傷害被害人的時間是在搶劫行為當時,其目的是為搶劫排除障礙,而不是為搶劫完成后而實施傷害行為。此證據可證明行為人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而實施壓制被害人反抗的行為,符合搶劫罪的主觀要件。
(二)在以上所述直接證據的基礎上,以下間接證據可進一步印證各被告的主觀故意。
1、被害人陳述、現場目擊證人的證言。
2、事先踩點場所的現場證據即現場勘查筆錄、證人證言、辨認筆錄,證明被告人已按計劃的內容準備工具、踩點印證其主觀故意的心理態度。
3、提取的物證:西瓜刀、手機,能證明被告人在預謀時主觀上就有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的準備,以及積極按照事先預謀實施搶劫行為。
上述證據的收集和固定證明:
(一)作為自然人,被告人王某、徐某主觀上具有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而希望該結果的發生。
(二)對于共同搶劫犯罪,作為共同犯罪參與者,各被告人在主觀上都明知自己的行為是在共同犯意支配下實施的共同犯罪行為的組成部分。
犯罪的客觀方面,是犯罪活動的客觀外在的表現,具體說明某種犯罪是通過什么樣的行為,在什么樣的條件下對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即犯罪客體進行了侵犯,以及這種侵犯造成了什么樣的后果的事實特征。
在客觀方面,搶劫犯罪的行為人必須具有對公私財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護者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對人身實施強制的方法,立即搶走財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財物的行為。這種當場對被害人身體實施強制的犯罪手段,是搶劫犯罪的本質特征,也是它區別于盜竊罪、詐騙罪、搶奪罪和敲詐勒索罪的最顯著特點。
證明本案被告搶劫犯罪客觀方面的證據有: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證明預謀中及在具體實施犯罪過程中使用暴力方法排除被害人反抗進行搶劫,被告人徐某持西瓜刀壓制被害人阿芳,王某則使用西瓜刀這一作案工具架在孫某的脖子上威逼其交出財物,并在孫某的右手臂上狠狠地戳了一刀,以此威脅其拿錢,后孫某的妻子劉某在李某的威逼下告訴兩人的錢在抽屜里。
(二)被害人、現場目擊證人、旅社其他服務員的證言。證明被告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暴力、威脅的手段壓制被害人反抗而強行劫取財物。
(三)案發現場或從各被告人身上或指認處提取的物證:西瓜刀、手機作案工具,以及搜查筆錄、辨認筆錄。
(四)鑒定結論。物證及其附著物上的血型鑒定、指紋鑒定、dna鑒定、藥物鑒定。
(五)作案工具等物證來源的相關證據:
1、同案犯的言詞證據;
2、證人或同案犯與本案各被告人的相互辨認筆錄;
3、鑒定結論,從來源處提取的同類物及物證所作的同一鑒定。
(六)搶劫現場勘查筆錄及照片。
(七)書證:傷情檢驗,證明被害人的傷害部位、傷口特征與各被告人的供述、證人證言所證明的被告人在犯罪過程中的行為及所使用的兇器能否對應。
(八)書證:醫院病歷資料,證明傷情檢驗結論的科學性。
(九)住宿登記的筆跡鑒定。
通過上述證據的收集和固定可以相互印證證明:
(一)各被告人使用了傷害他人的暴力方法相威脅;
(二)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指向的直接對象是被害人本身,而非直接指向被害人的財物;
(三)當場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和當場取得財物。
犯罪客體是指我國刑法所保護而為犯罪行為所侵犯的社會主義社會關系。
搶劫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其行為不僅侵犯了公私財產所有權,同時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權利,往往造成人身傷亡。侵犯復雜客體,是搶劫罪區別于其他侵犯財產罪或者一般的侵犯人身權利罪的主要標志。
證明本案被告人實施搶劫犯罪客體方面的證據主要有:
(一)被害人的人身權利。
1、戶籍證明、身份證;
2、物證,提取的被害人隨身攜帶的物品及其提取筆錄;
3、書證,被害人的傷情鑒定;
(二)被害人的財產權利。
1、目擊證人的證言。
2、被害人陳述。
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
4、書證,勘驗筆錄。
5、物證,現場照片。
通過上述證據的收集和固定證明: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侵犯了雙重客體,即被害人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
律師案件分析(實用20篇)篇十三
2009年5月10日,湖北省巴東縣野三關鎮雄風賓館發生一起命案。鄧xx用隨身攜帶的水果刀將該鎮政府招商協調辦主任鄧xx刺死,同時將與鄧xx同辦公室的黃xx刺傷。鄧xx隨即報警,并因涉嫌故意殺人被巴東縣公安局刑事拘留。一、鄧xx案件的基本情況以及相關處理鄧xx案由湖北省恩施州公安局組織偵辦,湖北省公安廳派員指導辦案。巴東縣公安局通過網絡、電視臺等向社會通報該案的基本情況。
綜合相關報道,鄧xx案件的基本情況概括如下:
(1)涉案人員。
鄧xx:女,生于1987年7月11日,系野三關雄風賓館服務員。
鄧xx:男,生前系野三關鎮政府項目招商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
黃xx:男,系野三關鎮農業服務中心職工;2009年2月至案發前借用在野三關鎮項目招商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任招商辦副主任。
(2)案件的發生。
2009年5月10日晚8點左右,鄧xx、黃xx和鄧中佳在一起吃完晚飯后陪他人到雄風賓館休閑中心夢幻城消費。三人來到夢幻城二樓的一個休息室(即該中心水療區的一個包房),黃xx走在前面,他進門后,看見鄧xx正在休息室洗衣服。黃xx以為鄧xx是水療區的服務員,便要求鄧xx提供異性洗浴服務。鄧xx回答說,她是三樓ktv員工,不是水療區的服務員,拒絕黃xx的要求。黃xx聽后很是氣憤,質問鄧xx說,這是服務場所,你不是“服務”的在這里做什么?雙方隨后發生口角。爭持過程中,鄧xx走出該休息室,進入隔壁的服務員休息室。黃xx認為鄧xx態度不好,尾隨鄧xx進人服務員休息室并繼續與她爭吵。此時,鄧xx聞聲進入該室,與鄧xx爭吵,他說:“怕我們沒有錢么?”即拿出一沓錢炫耀,并用錢打鄧xx的頭部、肩部,說來消費就應得到服務。鄧xx回答說有錢她也不提供洗浴服務。在三人爭吵過程中,休息室內另兩名服務員上前勸解,鄧xx欲離開休息室。鄧xx將其攔住并推坐在沙發上,鄧xx欲起身離開,鄧xx再次將鄧xx推坐在沙發上。鄧xx遂拿出一把水果刀向鄧xx刺去,鄧xx的左頸、左小臂、右胸、右肩被刺傷,后在送往醫院途中死亡。黃xx見狀上前阻攔,被鄧xx刺傷大臂。案發后,鄧xx用自己的手機撥打“110”報警,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行為。經法醫檢驗,鄧xx左頸部刀傷割斷動脈并劃破氣管,右胸部刀傷穿透胸腔刺破右肺,死亡原因為失血性休克死亡。黃xx轉至宜昌進行治療。
(二)相關司法判決。
(1)鄧xx被提起刑事訴訟。
巴東縣人民檢察院目前已經以涉嫌故意傷害罪將鄧xx起訴至巴東縣人民法院。6月5日下午,鄧xx的兩位辯護律師(汪少鵬、劉鋼)收到巴東縣法院依法送達的起訴書。檢察機關認為鄧xx具有防衛過當、自首等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的情節。
(2)法院一審判決故意傷害罪。
6月16日上午11時,鄧xx案件由湖北巴東縣人民法院一審結束。合議庭當庭宣判,鄧xx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但屬于防衛過當,且鄧xx屬于限制刑事責任能力,又有自首情節,所以對其免除處罰。
根據出庭公訴的巴東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員許雪梅、楊玉蓮宣讀的起訴書,2009年5月10日晚,巴東縣野三關鎮招商辦主任鄧xx、副主任黃xx等人,酒后到巴東縣野三關鎮“雄風賓館夢幻城”玩樂。鄧、黃等人欲去水療區做“異性洗浴”。黃xx發現vip5包房內正在洗衣的鄧xx后,進入房問,向鄧xx提出陪其洗浴的要求。鄧xx稱自己不是水療區的服務員,并擺脫了黃的拉扯,拒絕了其要求。隨后,鄧xx離開vip5包房。在走廊上,鄧xx遇見了ktv區的服務員唐某,向唐講客人將她誤認為是水療區的服務員之事,并與唐某一同進人服務員休息室。此時,休息室有羅某某、王某、袁某三名服務員正在看電視。黃xx緊跟鄧xx進入休息室,對其進行辱罵。鄧xx聞聲趕到休息室,得知鄧xx拒絕為黃xx提供“陪浴”服務,便與黃xx一起對鄧xx進行辱罵,拿出一沓錢炫耀并朝鄧xx面部、肩部掮擊。鄧xx稱有錢也不陪浴。經服務員羅某某勸解,鄧xx欲離開休息室,被鄧xx拉回。此時,聞訊趕來的領班阮某某,對鄧xx、黃xx解釋說鄧不是水療區服務員,并讓鄧xx離開休息室。鄧xx欲再次離開,鄧xx又將其拉回并推倒在沙發上。鄧xx站起來從隨身斜挎的包中掏出一把水果刀藏于背后。鄧xx再次用力將鄧xx推倒在沙發上。鄧xx雙腳朝鄧xx亂蹬,把鄧xx蹬開,并站起來。鄧xx再次撲向鄧xx,鄧xx持水果刀朝鄧xx刺擊,致鄧xx的左頸部、左小臂、右胸部、右肩部四處受傷。黃xx上前阻攔,亦被鄧xx刺傷右臂。鄧xx因傷勢嚴重,經搶救無效死亡。經巴東縣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室法醫學鑒定:鄧xx系他人用銳器致頸部大血管斷裂、右肺破裂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黃xx右臂為輕傷。
公訴人同時稱,案發后鄧xx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案件事實。起訴書載明:偵查期間,受公安機關委托,湖北省人民醫院法醫精神病司法鑒定所和武漢市精神病醫院司法鑒定所對鄧xx進行了精神病醫學鑒定,結論為:“鄧xx為心境障礙(雙相),屬部分(限定)刑事責任能力。”公訴人認為,鄧xx在制止鄧xx、黃xx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過程中,致一人死亡,其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屬于防衛過當,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但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同時,鑒于鄧xx屬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依照《刑法》第十八條,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具有主動投案自首的情節,也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據旁聽庭審的有關人士介紹,鄧xx的辯護律師汪少鵬、劉鋼為鄧xx作了無罪辯護。他們強調,鄧xx的防衛行為是適當的、適度公訴人稱:偵查期間,受公安機關委托,湖北省人民醫院法醫精神病司法鑒定所和武漢市精神病醫院司法鑒定所對鄧xx進行了精神病醫學鑒定,結論為:“鄧xx為心境障礙(雙相),屬部分(限定)刑事責任能力。”并沒有超過必要限度;鄧xx的行為同時也符合《刑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具有無限防衛權,不應負刑事責任。經過近一個小時的法庭辯論后,法官于上午10時30分宣布休庭。
經過合議庭合議后,法官于上午11時宣布了判決結果:鄧xx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但屬于防衛過當,且鄧xx屬于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又有自首情節,所以對其免除處罰。
(三)網友熱評。
3.在這里,我們只有默默的承受,怒吼、絕望,在您們眼里,那都是無知、可笑、無用的表現,我們只有期待,用我們的雙手,送您們去那一個世界,因為我們堅信,不管是上帝、如來、玉皇大帝還是觀世音,他們再也不會把我們和您們放在同一個世界,您們去天堂,我們愿意去地獄,只要離開!善有善報,惡有惡報,不是不報,時候未到。
4.你們想判什么罪就判什么罪吧,我們沒得說。
5.有錢就是了不起。連自己的命都可以買!
6.鄧xx進了看守所呀?也許又會糊里糊涂的死了。躲貓貓,做惡夢!!!!!!!!!!!!!!!!
三個土皇帝想去搞個異性服務,怎么可以說是強奸呢,是臨幸,土皇帝土是土了點,大小也是皇帝啊。,還真讓人說中了,按倒在沙發上變成了推倒了沙發上,修腳刀變成了水果刀,三個人變成了兩個人,要求性服務變成了要求異性服務,還多出了兩個服務員。下一步這兩個服務員就是指認鄧xx故意殺人的證人。這樣鄧xx故意殺人的證據就足了...我只想提醒大家,鄧xx有事,全國有事!
(三)綜合評述。
我認為,鄧xx的行為不構成特殊防衛或防衛過當,應認定為正當防衛比較合適。
在此列舉理由如下:我國《刑法》第20條第1款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力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首先,黃、鄧的行為對鄧xx構成不法侵害。有人認為,不法侵害只包括犯罪行為,不包括其他違法行為;有人認為,不法侵害,包括犯罪行為與其他違法行為。還有人認為,不法侵害既包括犯罪行為,也包括其他一般違法行為,但又不是泛指一切違法犯罪行為。我同意最后一種觀點,認為不管是違法還是犯罪行為,只要是對他人的權利給予實害或危險都成立不法侵害。結合具體案情分析:黃、鄧對鄧xx的拉扯、辱罵、拿錢煽擊、拉回、推倒等行為侵害了其合法的人身權利,應屬于進攻性、破壞性、緊迫性的不法侵害。
其次,該不法侵害是急迫的。關于不法侵害的開始時間,刑法理論上有進入侵害現場說、著手說、直接面臨說與綜合說。我贊同張明楷教授的綜合說,認為一般情況下,應以不法侵害人著手實行不法侵害時為其開始,但在不法侵害的現實威脅十分明顯、緊迫,待其著手實行后來不及減輕或者避免結果時,也應認為不法侵害已經開始;只要侵害尚未結束,就允許采取防衛行為。我認為,所謂“急迫”的侵害或“現實的危險”都是指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結合具體案情分析,黃、鄧的拉扯、推倒等行為對鄧xx的人身權利造成了現實的侵害,使其合法權益處于緊迫的危險之中,應認定為不法侵害已經開始且尚未結束。
第三,鄧xx防衛行為的目的是為了防止自己合法的人身權利免受黃、鄧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在面對黃、鄧的強行陪浴要求及辱罵,拉扯,推倒等不法侵害時,鄧xx緊迫之中揮刀行為的目的僅僅是為了防止自己合法人身權利免受不法侵害,其主觀上并無傷害的意圖。
最后,從本案的事實來看,鄧xx當時是出于一種緊急狀況:黃、鄧是兩個身強力壯的男人,鄧xx與他們在力量上強弱懸殊;而且這兩人之前還有逼她陪浴的要求,主觀上對其有性侵害的意圖;他們在遭鄧xx拒絕后又跟蹤騷擾、暴力煽錢侮辱,把她數次推到沙發上,這樣的反復撕扯已足以使孤弱無助陷入絕望之中的鄧xx感受到將要被強奸的緊迫危險,在這種情況下,任何一個21歲的女孩都不可能冷靜的掌握反抗的限度。此時要求鄧xx明確其防衛限度,再小心翼翼的在法律允許的限度內進行防衛是很荒唐也是很不合理的。因此,我認為在本案中,鄧xx被兩個男人幾次逼倒在沙發上,人身權利受到緊迫威脅,而當時手邊又無其他防衛工具,旁觀者對其也無實施任何救助措施,在這種沒有辦法的特殊情形下,只要鄧xx的防衛行為是為了制止不法侵害、保護其法益的合理需要,即使表面上的防衛限度超過侵害強度也可認定為正當防衛。
律師案件分析(實用20篇)篇十四
題目完全不屬于出現過的題目,考前面經把一些面試的題目大概準備了一下,面試之后發現“計劃趕不上變化”,實戰經驗較差,手忙腳亂。
面試試題回憶:1.給了一個小故事,是一個小提琴家的故事,讓給出一個數字來表示對這個案例的理解并說明理由,1分鐘。
2.給一個銀行內“三十而立”的職業規劃活動策劃,為期半年的,請給出活動內容、預期效果、形式、分工、預算。
第3題我們組被臨時換了,面試官說我們小組第二題比較倉促,題目換為用一個詞來形容小組討論中的不足或問題,并解釋原因,1分鐘。
時間總共為25分鐘,包括3分鐘的陳述,沒有人會在陳述前做提示的,完全靠小組成員把握時間的。陳述形式也可以由小組來選擇,一人或多人。
小組面結束后就是單面,就是隨意發問,如實回答即可。
律師案件分析(實用20篇)篇十五
案情簡介:
張某于2010年7月23日進入某公司工作,雙方簽訂勞動合同。2011年10月20日,張某在工作中不慎受傷,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未果后申請工傷鑒定。2012年5月24日,經該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2012年7月26日,張某被鑒定為傷殘七級。但是雙方在工傷認定作出前,2012年3月1日達成賠償協議簽訂《賠償協議》,主要內容為:簽訂本協議后,公司一次性支付張某78000元,雙方勞動關系、工傷保險關系終止。之后,雙方未實際履行該協議。2013年1月,張某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各項工傷待遇共計135600元,仲裁委員會支持了張某的仲裁請求。公司不服訴至法院,法院判決駁回公司的訴訟請求。
本案分析:勞動者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的,經相關勞動部門認定為工傷的,有權利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如果勞動者受工傷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私下達成賠償協議,之后勞動者又就工傷保險待遇提起仲裁或訴訟,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待遇賠償的,存在兩種情形:
一、如果賠償協議是在勞動者已認定工傷和評定傷殘等級的情況下簽訂的,且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那么法院或仲裁機構應該尊重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自治,認定協議有效。但是如果勞動者能舉證證明該協議存在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等情形,符合合同變更或撤銷情形的,法院或仲裁機構會根據實際情況變更或撤銷該協議。
二、如果賠償協議是在勞動者未經勞動行政部門認定工傷和評定傷殘等級的情形下簽訂的,且勞動者實際所獲補償明顯低于法定工傷保險待遇標準的,法院或仲裁機構會變更或撤銷賠償協議,或直接判決用人單位補足雙方協議低于工傷保險待遇的差額部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2條、第73條規定,對于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變更;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變更或者撤銷。《合同法》第54條也規定,因重大誤解訂立的或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撤銷。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0條規定:對于追索勞動報酬、養老金、醫療費及工傷保險待遇、經濟補償金及其他相關費用等案件,給付數額不當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變更。所以,對于工傷“私了”的協議效力不可一概而論,勞動者有權利根據實際情況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本案中張某系公司職工,其在工作中受傷已被認定為工傷,依法應當享受相應工傷待遇。雙方雖然就工傷處理事宜雖已經達成了補償協議,但公司并未按協議約定向張某支付相關補償金,且所獲補償明顯低于法定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所以張某的請求能夠得到法院和仲裁機構的支持,得到雙方協議低于工傷保險待遇的差額部分。
律師案件分析(實用20篇)篇十六
劣質奶粉成嬰兒“殺手”、有毒香腸危害群眾健康……一段時間以來,此類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犯罪案件不斷涌現,其根源被追溯出后,一些行政執法機關執法不嚴、以罰代刑、有罪不糾的問題再一次凸顯出來。對市場監管案件移送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杜絕以罰代刑現象發生,認真執行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制度,已成為肩負市場監管職責的行政執法機關的當務之急。一、當前市場監管案件移送中存在的問題在全國范圍內開展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工作中,專項整治活動取得了顯著成果,但也暴露了執法、司法工作中的不少問題,具體表現為“四多四少”:即對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的犯罪案件,實際發生多,查處少;行政處理多,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少;查處一般犯罪分子多,追究幕后操縱主犯和查辦職務犯罪少;判緩刑多,判實刑少。近年來,盡管經濟違法犯罪案件發案數逐年增長,行政執法機關查處的案件也在增加,但移送司法機關啟動刑事訴訟程序的很少,可見當前市場監管案件移送中尚存在不少問題。主要表現為:一是行政執法機關中以罰代刑現象較為嚴重。經濟犯罪與普通刑事犯罪相比有其特殊性,一般是先由行政執法機關查處再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立案多少很大程度上取決于行政機關移送多少。實踐中,有些行政執法機關因受部門利益驅使等種種原因,把一些應向司法機關移送的涉嫌構成犯罪的案件不移送或者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搞以罰代刑,導致公安機關“無米下鍋”。二是公安機關在立案環節上把關不嚴。雖然行政執法機關已經把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機關,但是一些公安機關在某些巨大的阻力面前,不排除其會在主觀上拖延立案的時間甚至根本不予立案的問題。其次,即使立了案,當案件告破,某些公安機關仍可能會采取“以罰代刑”的處置決定,通過對犯罪人的罰款來代替或者減輕其應受的刑事處理,在刑事訴訟的前置環節上阻卻了對犯罪行為的追訴。三是案件移送程序不夠完善。雖然早在2001年7月國務院就出臺了《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但在具體操作中,仍存在一些漏洞。如行政執法機關在執法中認為當事人涉嫌刑事犯罪,移交公安機關處理,公安機關審查后認為不構成犯罪,退回給行政執法機關沒有相關的手續憑據。事后一旦發生問題,容易造成公安機關和行政執法機關互相推卸責任。四是檢察機關的監督難以有效開展。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檢察機關對涉嫌犯罪案件是否進入刑事程序負有監督職責,即行政執法機關對涉嫌犯罪的案件不移送公案機關、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的,檢察機關有依法監督的責任。然而在現實生活中,由于對行政機關執法機關查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情況不了解,知情渠道不暢通,檢察機關對行政執法機關涉罪案件移送和公安機關立案往往難以開展有效的監督。二、當前市場監管案件移送現狀的成因分析如前所述,市場監管案件移送存在的諸多問題造成了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相脫節。筆者結合工作實踐,將從五個方面分析其成因。(一)從執法人員的綜合素質方面分析。首先從法律素質方面。對各類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犯罪的認定與處罰,不但需要通曉本部門專業知識,而且需要有刑法學理論作為基礎。但是,在現實生活中,由于知識的專門化,人們往往是顧及一方面而不及其余。這致使行政執法人員經常注重于行政處罰案件的查處,而意識不到案件當事人已涉嫌構成犯罪。其次從道德素質方面。某些執法人員或循私舞弊故意不移送應該移送的涉罪案件,或玩忽職守嫌麻煩不去積極為之,導致應該移送的案件沒有移送或者沒有予以偵查立案。(二)從行政相對人的救濟權分析。市場監管案件是行政機關依職權而采取的具體行政行為,市場監管案件的雙方當事人是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在市場監管案件中,行政相對人行使救濟權的方式通常是其申請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由于不移送刑事案件的結果是將刑事責任降格為行政責任,明顯對行政權相對人有利,行政相對人不可能不服行政處罰而啟動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進行救濟,致使行政處罰的結果事實上是終局性的結果,其他機關甚至無從知道案件的發生。(三)從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的制度銜接方面分析。市場監管有關的規范性文件對案件移送的標準規定不具體、統一,加上移送程序銜接不力,事實上給上述現象的存在留下了制度上的漏洞和可乘之機。(四)從市場監管移送案件中的執法人員違法犯罪被打擊程度和數量分析。由于行政處罰是行政機關依職權采取的具體行政行為,處罰結果僅對特定對象產生法律效力,而且以罰代刑往往涉及權錢交易,暗箱操作,一般公眾無從了解,沒有渠道實施有效的監督、舉報。加上檢察機關的監督無法直接介入的具體運作模式,打擊力度不夠,導致應該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沒有移送,移送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沒有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現象日趨嚴重。(五)從行政執法管轄的復雜性、發展性分析,面對市場經濟活動中層出不窮的新情況、新問題,尤其是一些新類型的違法犯罪活動,客觀上增加了行政執法的.工作難度,致使較難把握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之間的合理界限,這也是導致市場監管案件移送出現問題的客觀原因之一。三、解決市場監管案件移送問題的對策早在2001年4月,國務院就發布了《關于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的決定》,要求“加強行政執法和刑事執法的銜接,建立信息共享、查處及時的打擊經濟犯罪的協作機制,對構成犯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同年7月,國務院又實施了《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確立了行政執法與刑事執法相銜接工作機制的基本框架。后最高人民檢察院又牽頭起草了《關于加強行政執法機關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工作聯系的意見》,提出加強部門協作,對解決市場監管案件移送中存在的問題具有指導性和實踐性意義。在此基礎上,筆者認為還需完善以下工作,從而切實解決當前市場監管案件移送中存在的問題,在行政處罰與刑事追究之間搭建一條“綠色通道”,促進行政執法與刑事執法的有效銜接。1、建立信息交互機制。在查處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案件中,行政執法機關對是否涉嫌犯罪、是否移送司法機關處理把握不準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咨詢。對于重大、復雜的涉嫌犯罪案件線索,可召開聯席會議,溝通情況,統一認識,協調解決疑難問題。對查處的經濟違法違章案件,行政執法機關應定期向檢察、公安機關進行通報。如南京市下關檢察院與工商分局就于2003年簽訂了“重大案件互相通報制度”,在充分發揮各自職能作用的基礎上,做到信息共享、密切合作,取得了較好的效果。2、完善移送涉罪案件的工作程序。行政執法機關在查處違法行為過程中,對依照法律規定已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應及時向公安機關移送。公安機關必須在3日內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決定。行政執法機關對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提出復議,也可以建議檢察機關進行立案監督。檢察機關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公安機關必須在15日內立案。檢察機關對案件移送情況要跟蹤監督。對行政執法機關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涉嫌重大復雜案件,可介入偵查,協助公安機關完善、固定證據,督促公安機關在法定期限內偵查終結。另外,對于行政執法機關不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如果有關單位、個人舉報或者群眾反映強烈的,檢察機關可向行政執法機關查詢案件情況,還可派人員查閱案卷材料,行政執法機關應當予以配合。3、強化學習培訓制度。依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是一項涉及多個部門的嚴肅工作。廣大行政執法人員應迅速轉變觀念,加強業務和職業道德紀律培訓,認真學習國家有關涉嫌移送的法律規定,特別是認真學習掌握刑事法律知識,提高廣大干部的執法業務素質和職業操守,防止執法人員主觀上故意不移送涉罪案件。4、嚴格責任追究制度。要把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失職要追究的行政原則融入到對市場監管案件的移送工作之中,嚴格執行《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對涉嫌在移送案件工作中存在失職瀆職行為的,堅決予以嚴懲,決不姑息,從而在根本上杜絕違法行為的發生。????xx市xx區工商分局;杜敏??????2004年6月
律師案件分析(實用20篇)篇十七
近年來,金融系統的案件時有發生,特別是銀行內部的極個別工作人員不注意思想修養,在金錢和享樂的誘惑下,人生觀、價值觀發生扭曲,走上了歧途,利用職務之便,肆意作案,嚴重影響了銀行的聲譽和社會形象,阻礙了業務的健康發展。為了有效防范銀行內部案件發生,銀行各級機構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增強員工遵章守紀意識和風險防范能力,培養合規盡職的文化氛圍,積極做好銀行內部案件的防范工作。
2004年2月新修訂的《商業銀行法》中,將銀行的“三性原則”由原來的“效益性、安全性、流動性”調整為“安全性、流動性、效益性”,將“安全性”放在了首位。從這一點就可以看出,國家是越來越重視對銀行經營安全的管理。銀行之所以要強調安全性,是因為銀行的資金安全涉及千家萬戶,關系到國民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穩定。銀行強調安全性,不僅是對自身負責,要維持自己的生存和發展,而且是對大眾負責,要保護廣大客戶的權益,同時更是對國家負責,要維護政治和社會穩定,促進經濟健康發展。目前,由于制度不落實,監管、懲治不得力等諸多因素,無論在國際還是國內,銀行職務犯罪還十分突出,其形勢也十分嚴峻。具有上百年歷史的英國巴林銀行的倒閉,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巴林銀行的倒閉,完全是由其新加坡的一個期貨交易員里森利用職務的便利,越權違規交易而無人制約和監督引起的。在向來以銀行管理制度健全規范而著稱的美國,也曾在短短的3年間有338家銀行破產,其中七成以上是因違規引發案件和風險而破產的。
近年來,銀行加大了風險防范和案件防控力度,重點從加強基層機構管理、嚴格執行規章制度、增強員工責任心和規范操作以及開展警示教育等方面加強了防范,取得了一定成效。就我行而言,由于嚴格落實了上級行要求,工作做得扎實有效,較好的防范了風險,杜絕了案件的發生。但由于多年沒有發生案件,便產生了麻痹思想,放松了對內控制度的檢查落實,又相繼出現了一些風險隱患問題。特別是一些基層機構的基礎管理比較薄弱,部分管理人員和員工違規操作現象仍較為嚴重,嚴格按規章制度操作、防范風險和案件的意識,在部分領導和員工頭腦中還不牢固,發生案件的客觀環境依然存在。尤其是銀行在經營管理中的違規違紀問題屢查屢犯,難免出現管理上的空隙和漏洞,一些不規范的經營和操作行為會給金融犯罪提供天然的土壤。社會上的犯罪分子也時刻窺視著銀行在制度和管理上的漏洞,尋找著犯罪的對象和時機。如果銀行工作人員出現思想不健康,被金錢和物質誘惑,就容易被犯罪分子“拉下水”,成為犯罪分子的附庸或被犯罪分子所利用。一旦出現內外勾結犯罪,銀行的資金安全就極易出現風險或遭受損失,這需要引起銀行各級管理者的高度重視。
二、銀行內部職務犯罪的特征及原因分析從近幾年銀行發生的職務犯罪案件看,其發案的形式和手段多樣不一,而發案的特點和原因卻雷同,即:大多案發在基層機構和一線網點,作案人也大多是基層機構、網點負責人或網點一線的重要崗位員工。其原因不外乎是:規章制度不落實、內控制度執行不嚴、檢查整改不到位,或是用人失察,未按規定進行輪崗交流,等等。
(一)銀行職務犯罪的心理和主觀特征。
經過實踐總結,我們將銀行職務犯罪的心理和主觀特征歸結為五類。1.利令智昏,心存僥幸。作案者都有一個共同的突出特點就是利令智昏。誘人的利益和機會使作案者自以為計劃周密、天衣無縫,被發現的概率很小,心存僥幸,有的則認為當時沒有被發現,就永遠不會被發現,結果法網恢恢,疏而不漏,最終都逃脫不了法律的制裁。
2.存在“有權好辦事”思想,想方設法以權謀私,明知故犯,鉆管理不嚴的空子。在銀行發生的貪污挪用案、私設“小金庫”、賬外經營或違規放貸等,這些人都知道其行為是違法或違紀的,卻不懼怕法律的強制性和紀律的嚴肅性,甚至敢一而再、再而三地蠻干。這些違法違紀者之所以敢做,而且能夠得逞,關鍵是鉆了管理松懈、執紀不嚴、有章不循、違章操作的漏洞和空子。如:某銀行的縣支行,置上級多次要求清理、禁設“小金庫”的規定于不顧,鉆上級管理不到位的空子,私設“小金庫”,支行領導人員私分公款,被檢察機關查出后,所有涉案人均受到了責任追究和法律的懲處。
3.不堅持履行崗位職責、不認真執行內控制度,防范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差。有的員工要么是不懂法或對自己的崗位職責不清、或懶惰圖省事、或懾于領導權威、或過于相信同事、下屬和朋友,對于嚴格執行制度、防范風險這根弦始終繃不緊,在實際操作中隨意性極強,該當面點清的錢不點清、該復核的票據不認真復核、該退出的業務操作界面不退出、該人離入柜的印鑒不入柜上鎖等,給犯罪分子留下了可乘之機。如:某銀行支行一名員工,在收大額款項時,不嚴格執行制度和操作規程,收款時不但沒有全程進行監控,而且本應當面點清的款項,中途卻因其他事情而鎖在了保險柜里,等客戶走后再清點時發現短款10萬元,雖然案件破獲是詐騙分子所為,但也暴露出管理和執行制度中的問題。還有銀行內部人員利用同事執行制度不嚴、不細而鉆空子作案,遇到蓄意作案的“同事”,從主觀上是防不勝防的,只有從嚴格執行制度和操作規程上去防范。有的員工在周圍同事犯案后,才感嘆“沒有想到自己身邊還有壞人”!但平時卻不警覺,你好我好大家好,認為平時自己和同事都是這樣做的,也沒出什么問題,結果使違章操作習慣成自然,別人犯罪作案還牽連到自己,常常會后悔不已。堅持執行制度、對任何人的監督,實際上都是對他人的愛護和對自己的保護,同事之間更是如此,都要本著對集體、他人和自己負責的態度,相互監督、相互制止不認真執行制度的行為,及時發現同事存在的錯誤和不足,并負責任地指出,幫其糾正。堅持嚴格執行制度、照章辦事,是對同志的幫助,是對朋友的關愛,而不是在跟誰過不去。
4.存有“老好人”思想,不愿意“得罪人”。有的管理層領導,特別是基層機構、網點負責人,整天和大家工作在一起,抬頭不見低頭見,關系也不錯,平時不好意思監管太嚴,對發生的問題也藏著、瞞著、庇護著,甚至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愿意處理和向上級反映,怕得罪人。此時卻忘記了“嚴是愛、寬是害”的基本道理,等到出了問題,才意識到管理不嚴,不僅害了自己,而且還殃及到別人。
在管理工作中,我們可借鑒太平洋壽險昆明分公司有一個“信任和不信任”理論,講得非常經典和到位,就是“用最不信任的方式管理最信任的員工”。這里講的是一種辯證關系。對我們銀行而言,這個信任是指銀行對各崗位的每位員工都是充分信任的,因此才委以重任賦于權力。但是在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不管是領導層、管理層,還是操作層的普通員工,都要受到制度管理和約束。任何員工特別是領導層絕對不允許超越制度之上的行為,平時對每個人都要嚴格的進行監督管理,從這個意義上講又是最“不信任”的。也就是說,在工作中要分清是非,正確的要相互支持,錯誤的必須糾正,絕不能用所謂的感情代替制度,執行制度必須做到一絲不茍。
5.價值取向發生偏差,對自己的人生不負責任。大量事實告訴我們:一切案件的發生都是當事人的思想意識、價值取向出現問題的結果。銀行各項制度的具體實施是由人來完成的,人的素質不高,再好的、十全十美的制度都難以落實,人是一切活動的最終決定因素。
從銀行發生的案件中可以發現,犯罪分子在思想意識和價值取向上大都發生偏差,他們“想的是自己,講的是吃穿,比的是闊氣,趕的是時髦,圖的是享樂,崇尚富足、奢華的生活,拼命想賺錢”。認為“吃喝玩樂,揮金如土,才是瀟灑人生”,講虛榮、愛面子、重哥們兒義氣。孰不知這樣的價值觀、人生觀是會害人的,會毀了一個人一生的幸福。如:某銀行員工在社會上結交了一些朋友,染上了吃喝玩樂的惡習,為了和朋友玩樂,很少參加支行規定的每周一個晚上的政治業務學習,還對朋友說“我對學習不感興趣,沒意思。”“年輕人就是要吃要玩。”還認為“自己在銀行工作,朋友有事相求就理應幫忙”。當朋友向他提出借錢做生意時,總是千方百計幫忙尋找,實在籌不到資金時,又丟不下面子,就將國家的法律和銀行的規章制度置于腦后,把手伸向了銀行,實施了挪用公款的違法犯罪行為,當然,最終受到的是法律的制裁。
(二)銀行職務犯罪的客觀環境因素。
1.管理中存有重業務、輕管理的潛在意識。有的領導在抓管理時只是停留在口頭上,說起來重要,而在實際工作中卻表現出“一手硬一手軟”的問題。總認為業務發展是硬指標,抓管理體現不出工作業績,對員工的思想動態管理,對內控制度執行和監督,要求不嚴,落實不到位。作為領導層和管理者,都知道管理工作是業務經營的基礎,都懂得執行制度的重要性,但在實際工作中重視不夠,有時甚至拋擲腦后。一旦出現問題,發生案件,悔不當初,卻為時已晚。
2.員工思想教育不深不細,針對性不強。有的員工缺乏正確的人生觀和價值觀,工作中不講職業道德,追求金錢和享樂思想,如果思想教育跟不上就會犯錯誤。而有的管理者對員工的思想教育缺乏應有的針對性,不能有的放矢的做工作,把對員工的思想教育僅滿足于開會讀文件,談心提要求或局限形式的教育,不了解員工的思想變化,不管員工對教育能否接受,不考慮和分析教育后的實際效果,只要走完開會學習、提要求等形式教育就認為達到教育目的了。所以,造成思想教育不少,實際問題解決不了,案件事故制止不住。
3.有章不循、違章操作現象嚴重。俗話說:十案九違章。現實工作中有些員工紀律觀念淡薄,有章不循、違章操作現象比較嚴重。比如某銀行支行違規放款問題,屬于明知故犯,領導和員工對嚴格執行內控制度認識不到位,思想上不重視,崗位責任不清,員工職責不明,上級制度文件、規定陳封多年,無人查看、無人學習,更談不上執行了;員工對主管領導盲目服從,員工之間盲目信任,個別員工不能嚴格照章辦事,規章制度形同虛設,賬務管理混亂、不規范,憑證、賬本隨意堆放,誰都可以管,誰也都不管,這怎能不給作案分子有機可乘,最終發生案件,釀成大禍。這個沉痛的教訓,應引起銀行各級領導的深刻反思。
4、監督檢查不到位,甚至流于形式。盡管近年來銀行開展了對業務工作多種形式的監督檢查,對防范風險和案件起到了積極作用。但從暴露出來的問題看,各級還缺乏扎實的工作作風。有的業務檢查人員責任心不強,作風漂浮,工作不深不細,得過且過,用人情代替制度和原則,使檢查流于形式,使應該檢查發現的問題沒有被發現,留下了案件隱患;有的檢查多次發現重復的違規問題,得不到及時的督促整改和落實,使屢查屢犯的違規問題不能得到有效解決,在員工中產生了對嚴格執行規章制度的“疲勞”和惰性。
三、案件發生的后果和危害。
凡是發生過案件的機構,都會對其帶來的后果和危害有很深的切膚之痛,對本單位的經營、績效考核和社會形象以及對員工個人、家庭、親人都造成了極大的負面影響。
1.案件對銀行造成的嚴重危害。一是直接造成銀行資產的損失。辛勤工作的成果被吞噬,使國有資產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二是損壞銀行的聲譽。信譽是企業的生命線,對銀行尤其如此。拼搶市場、開拓業務,關鍵在于銀行的信譽。銀行一旦發生案件,聲譽受損,失去客戶的信任和支持,必然使業務發展受挫。三是擾亂正常秩序,影響工作開展。一個單位出了案件,必然牽扯各級領導的大量精力,干擾正常工作的開展,業務發展會受到不同程度的影響。同時又會影響到上級行對該單位的考核成績和經營績效分配。績效考核規定,對發生案件的機構,要扣減該單位的人力費用,會直接影響到每一個員工的收入,進而影響員工的工作熱情和工作積極性。所以員工不能把發生不發生案件歸為是領導的事,實際上和每位員工都密切相關,只有群防群治,從我做起,認真執行好制度,從每一個細節抓起,嚴格落實操作規程,增強防范意識,才能遏制案件的發生。
2.犯罪對個人的傷害。一是要付出失去自由的代價。從個人犯罪所要付出的代價來看,精神代價是最大的。如果說給誰百萬金錢,讓他過10天或者1年花天酒地的奢侈生活,而以永遠失去自由或喪失生命為代價,誰會干呢?沒有任何人愿意作這樣的交換,因為用生命和自由去賭取這瞬間的瀟灑實在不值得。當真正失去自由時,才會覺得人在所有需求中,自由是最基本、最可貴的,其他任何需要與之相比都無足輕重。只有有了自由之身,才有可能去滿足其他基本需求。原工商銀行湖南湘潭市分行員工強勁蜂攜貪污的公款20余萬元潛逃8年之久,被司法機關抓捕歸案。在攜款潛逃的日子里,他深深地體會了孤獨和恐懼、惶惶不可終日的滋味。他在悔過書中說,“我經常晚上做惡夢,突然坐起來驚叫,高喊‘爸爸、媽媽,救救我,我要活命!’原來是夢見自己被檢察、公安人員戴上手銬、腳鐐,押赴刑場。原以為有了錢就有一切的理論在我這出逃的驚惶路上被擊的粉碎。我已有些絕望,心力憔悴,沒過上一天好日子。”由此可以看出,當一個人失去自由,失去滿足安全需要的環境時,是極其可悲可怕的。二是要付出巨大的、甚至生命的代價。一個人實施經濟犯罪,個人暫時會得到非法利益,貪欲心理也會暫時得到滿足,但其代價是因擔心被查處而長期存在的驚恐和憂慮心理——惶惶不可終日;被查處后個人既得利益的喪失、社會地位的失落、自卑和自責的巨大心理壓力,并且在客觀上殃及家庭親友。可見,經濟犯罪的成本,是遠遠高于經濟犯罪的所得的。某銀行縣支行一儲蓄員貪圖享受,在貪欲驅使下,貪污38萬元,一個月之內一下晉江,二進成都,將非法所得花個精光,真是瀟灑走了一回,但卻踏上了不歸之路,當年就被判處死刑,年僅22歲。教訓極為沉痛!
3.犯罪對親情的傷害。一個人犯罪,對家庭和親人來說,就像發生了一場強烈的地震,感到突然和震驚,而后就是長久的痛心。白發爹娘含辛茹苦養育兒女,望子成龍、望女成鳳。如今兒女走上犯罪道路,對他們的心靈打擊最大、感情傷害最深。同時,父母為挽救兒女,還要籌措資金為兒女退贓、退賠,除了精神上深受打擊和感情上受到傷害,父母、妻子、兄弟還要為犯罪的親人背負償債的壓力,用心何其良苦!真可謂:一人犯罪,全家遭殃。如果說犯罪分子受到法律的制裁是自食其果,那么,要吞食這苦果的還有他們無辜的親屬和家人。自從案發后,他們在社會和熟人面前始終抬不起頭來,每天都必須面對這一殘酷現實,在給自己犯罪的親人送生活用品時,目光也總是在躲避著大家的眼神。案件,給他們家庭帶來了什么?全是難以言狀的傷害,留給家人的是恥辱和痛心。
四、多措并舉,強化對案件的防范。
1.堅持自修其身,自律其行。作為一名銀行工作者,特別是各級管理人員,必須要具有較強的政治業務素質和強烈的事業心、責任感,要具備良好的敬業精神、創新能力和市場競爭意識,還要有管理好團隊、防范好風險、遏制住案件的能力和水平,這就要自覺的加強政治、業務和金融政策法規等方面的學習,提高自身政治素質和業務能力,及時發現自己的缺點和弱點,并努力加以糾正和彌補,無論在工作中還是言行上都要嚴于律己,為人師表。
堅持“自律”,重在于自覺性和經常性,要在自己的內心深處經常清理、摒棄那些不健康的心理和需求,時刻提醒自己“莫伸手,伸手必被捉”;經常警示自己的思想意識,自律自己的言行,要守住做人的底線。有一篇雜文,叫“守住做人的底線”。文章是這樣說的:所謂底線,就是做人應遵循的基本原則,包括思想、道德、法律等方面。思想的底線,即健康、向上;道德的底線,即誠實、善良;法律的底線,即奉公、守法。底線就像一道坎,守住底線,就確保了自己的言行在道德和法律的范圍內進行。反之,越出底線,就會思想蛻變,道德淪喪。底線是做人的基石,是處事最起碼的準繩,也是人們安身立命、維護自己尊嚴的法寶。從事銀行工作這一特殊的行業,更要守住底線,要從小事做起,要經常用銀行的制度、社會的道德、國家的法律來約束自己的一言一行。一個人可以沒有錢財和權勢,但不能沒有職業道德;一個人可以有過失和弱點,但不能失去做人的標準。守住底線,是做人的要求,職業的要求,更是創造和諧社會的要求。
2.要做到“用心”管理。管理是一項基礎性工作,管理上的任何疏漏都會帶來極其嚴重的后果。作為管理者,要以身作則,率先垂范,不僅要做遵守制度的模范,而且要用心去管理。在工作中的“用心”管理,就要像用心管理自己家中的財物不會失竊那樣去管理職權范圍內分管的工作,在與加強管理、防范案件有關的諸多方面,要切實動心思認真琢磨并付諸于實踐。每項規章制度的出臺及完善既是業務操作流程的規范,也是從血的教訓中總結出來的防范案件、控制風險的基本手段。只要制約機制、落實制度、提高員工素質等基礎工作認真扎實地抓好落實,案件是可以防范的。不能把制度寫在紙上,掛在墻上,說在嘴上,關鍵是必須落實在各項工作中。有一種說法稱:“搞好一個單位,要靠整個集體的努力;而搞壞一個單位,有一個人就夠了”。雖然這種說法稍顯偏激,但如果不“用心”去管理自己的工作,那么就只好去承擔由于管理不到位,所帶來的悔之不及的后果。
3.要強化“責任”意識。在加強管理,防范案件工作中,作為一個機構或部門的負責人,不僅要強化自己的“一崗雙責”的責任意識,自覺嚴格執行內控制度,同時還要嚴格監督員工認真執行內控制度,就像朱元璋當年建造南京城墻把住質量關那樣來強化員工的責任意識。相傳明朝開國皇帝朱元璋在建造南京城墻時,為了把住質量關,曾下令全國在送交的城磚上,都必須刻上所在府、縣直至造磚人共六級九名責任人的職務名字,交磚時,有工部委派的驗收官吏指使士兵抱磚相擊,如鏗鏘悅耳、并不破碎為合格收下;如果撞擊而斷則令其重新燒造,再次檢驗不合格的,磚上所有責任人均要治罪,重者殺頭。此令一出,大到府、縣官吏,小到窯工庶民,誰也不敢將自己的身家性命當作兒戲,南京的古城墻也因此成為世界上規模最大、氣勢最雄偉的古代都城墻。六百多年前的古人尚知責任重如山,而將其運用于最為低下的磚石之上,作為現代經營貨幣這一特殊行業的銀行員工,責任意識豈能不如古人!
有心作案者肯定是故意違規,避開監督制約;而相關人員的違規則為作案者提供了作案便利,促成了案件的發生。事實說明,不論銀行規模有多大,歷史有多久,都有可能毀于一兩處管理薄弱的環節,葬送于一兩次違規操作之中。這就要求我們:一要認真吸取金融系統的案例教訓、消除發生案件的主觀原因,摒棄不良心理和不健康需求,加強自己的職業道德修養,進行積極的自我思想改造,不斷提高職業道德選擇能力,抵制、克服、消除自身的不道德因素及消極影響。二要特別注意增強相互監督意識,包括對領導的監督,即增強律他的意識。員工間的監督制約,就是要在員工之間大力提倡“只認制度不認人”的精神,認真落實內控制度,堅決改變重視防外,疏于防內的傾向;要特別重視培養員工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的意識,破除“制度只防君子不妨小人”的糊涂思想;破除“以前是這樣做的,師傅是這樣教的”的因循守舊觀念。員工間履行好相互監督職責,就能使各項規章制度真正落實,就能堵住犯罪分子的作案渠道,也保護了自己不受傷害的權益。
4.要采取積極有效的對策:一要打防結合,強化自律。打擊與預防職務犯罪是相輔相成的,只有加大打擊力度,造成兵臨城下之勢,預防工作才能見到成效。而預防工作做好了,就能起到長治久安的作用。因此,在實際工作中,我們應注意打防結合,對犯罪分子嚴厲打擊,形成震懾之勢。而在日常工作中,對廣大員工則應時刻嚴加教育,提高思想覺悟,牢固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增強職業道德意識和法制觀念,筑起堅固的思想防線,增強拒腐防變的能力,養成自律其身的自覺性。我們可以采取利用身邊發生的案件進行案例剖析教育,用反面典型示范教育,以及讓在監獄服刑的原銀行員工進行現身說法警示教育,使大家受震撼,引以為戒。二要嚴格制度,強化監督。銀行工作人員走上犯罪道路,除個人道德品質、法紀意識淡薄等方面因素外,檢查我們的制度也存在著或多或少的缺陷和漏洞,給犯罪分子留有可趁之機。為此,我們在強化員工思想教育的同時,應狠抓制度的建設和落實,加強銀行各部門間的協調聯動,監督部門與相關業務部門保持協作配合,在實際業務開展過程中查找風險隱患,及時補缺堵漏,不斷地修改完善制度,并嚴格保證各項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為使制度能真正落到實處,可加大檢查獎懲力度,做到監督立體化、檢查經常化、考核獎懲制度化,執紀必嚴、違章必究、獎懲分明,一級抓一級,以及對一級負責,層層簽訂落實制度保安全目標責任狀,哪一級出了問題不僅追究當事人的責任,還要上追一級,追究領導和管理責任。同時,把無經濟案件、無責任事故列入內部管理的重要內容來考核,實行一票否決。凡發生經濟案件和責任事故的單位,一律不得評為先進集體,當事人不得評為先進工作者,還要按規定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與此同時,更要強化內部監督檢查,對要害崗位人員強行崗位輪換、頂崗檢查和指定休假,以便及早發現問題,及時督促到位,以避免問題久犯無察或問題成堆再做處理。可組織風險管理、合規、紀檢監察、審計等監督制約部門協調各業務部門進行“地毯式”的業務聯查,互相監督制約,以強化基層機構的制度建設和落實,消除安全隱患。三要超前預防,重點防范。從查辦的幾起內部人員發生案件看,犯罪分子作案不是偶然的,在作案前是有種種跡象和征兆的。其表現:(1)有的是不安心工作,和社會上不三不四的朋友交往密切。在上班時間與工作無關的電話較多;(2)有的是花錢如流水,出手大方,經常和朋友下館子吃喝,參加高消費的娛樂活動;(3)下班后經常不回家,在外活動頻繁,社會活動交往多,且有做生意的跡象;(4)不能很好的遵守單位的規章制度,經常遲到、早退,有時突然表現異常,讓人感到莫名其妙;等等。針對上述表現,應主動采取措施做工作。首先單位領導找其談話,深入了解情況,嚴厲指出問題,批評教育,限期改正;經教育效果不明顯時,進行崗位制約,從要害崗位上調整下來。同時,與本人家庭溝通情況,動員其家人一起做工作,采取內外幫教措施,督促其改正。經多方面做工作教育無效仍我行我素的,堅決采取組織措施,或下崗培訓,或限期調離;問題嚴重的,做辭退處理。綜上所述,只要我們增強工作責任心,事前有針對性地做好工作,就能防患于未然。四要迅速出擊,三管齊下。當我們覺察有重大嫌疑犯罪時,應果斷采取措施。因為犯罪分子作案手段隱蔽,短期不易覺察,連續作案使涉案資金數額較大,這樣,案發后極易造成“人財兩空”的后果。對此,在辦案時應采取迅速出擊、三管齊下的辦法:一是迅速控制犯罪分子,采取一切合法的手段和辦法,抓其歸案或控制其行動,防止犯罪分子潛逃或銷毀證據;二是迅速搜集、保護犯罪分子作案時所用的原始票據,防止被人毀壞;三是迅速追討資金(贓款),最大限度地減少國家的資金損失。五要檢銀協作,密切配合。在打擊金融職務犯罪工作中,檢察機關和金融部門互相支持、密切配合至關重要。內部人員所發生的案件,要及時向檢察機關報案,得到他們的幫助和支持,并與檢察機關密切協作,聯合辦案,利用多種手段,盡快搞清案情,積極追討所涉案的資金,及時將犯罪分子繩之以法。總之,對于銀行的事業,我們追求的是有質量的發展,是速度與結構、質量、效益相統一的發展,是持續穩定健康的發展,要求每一名從事銀行工作的員工都從我做起、從細節做起、從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做起,腳踏實地的工作,嚴格的自我約束,為防范風險、遏制案件做出積極的貢獻。
律師案件分析(實用20篇)篇十八
作為一名律師,我在長期的執業過程中積累了許多案件心得體會。通過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審理各類案件和與其他律師的交流,我從中領悟到了法律的復雜性、實踐經驗的重要性以及律師在案件中的責任和角色。以下是我個人的五段式心得體會。
首先,律師案件處理的第一步是充分了解客戶的需求和案情。無論是刑事案件、民事案件還是行政案件,正確理解客戶的需求能夠為后續的案件處理提供準確的方向。例如,在處理離婚案件時,律師需了解夫妻雙方的財產情況、子女撫養權等方面的需求,以便制定合理的解決方案。同時,律師也要通過詳細的了解案情,找出可能的證據和法律依據,為后續的訴訟準備做好充分準備。
其次,律師案件處理的關鍵是法律知識的熟練應用。作為一名合格的律師,必須深入熟悉各類法律法規,從而能夠準確地分析案件,提供專業的法律建議。尤其是在訴訟程序中,律師需要熟悉各類證據的收集和運用、法律程序的合法性,以及如何撰寫符合法律要求的訴訟材料等。只有具備扎實的法律知識,才能夠在案件處理中做出正確的決策,確保客戶的合法權益得到維護。
第三,律師案件處理的關鍵還在于溝通和協商。律師在處理案件過程中,必須與各類當事人建立良好的溝通與協商機制。與客戶之間的密切溝通能夠使律師了解客戶的意愿和期望,同時也能夠讓客戶對律師的工作充滿信任。與其他律師、法官以及案件相關人員的協商和合作則能夠在案件處理中取得更好的效果。律師應始終以合作的態度去對待,積極尋找解決問題的辦法,推動案件的進展。
第四,律師案件處理中的責任重大,必須保持專業的道德和職業操守。司法是公正、廉潔的,律師作為法律行業的從業者,必須時刻保持清醒,維護好律師職業的聲譽。在處理案件過程中,律師要恪守法律的底線,既不能為客戶涉嫌違法的行為提供幫助,也不能濫用法律手段來達到自己的私利。只有遵循職業道德,保持一顆正直的心,律師的案件處理才能贏得更多的尊重和信任。
最后,律師案件處理需要不斷學習和提升。隨著法律環境的不斷變化和社會的發展,律師需要保持學習的態度,不斷提升自己的專業水平。只有與時俱進、不斷精進,才能更好地應對復雜多變的案件處理工作。通過不斷學習和實踐,律師將能夠更好地應對各類案件,為客戶提供更優質的法律服務。
綜上所述,作為一名律師,案件心得體會是我們實踐工作中必不可少的寶貴財富。通過充分了解客戶需求和案情、熟練運用法律知識、良好溝通與協商以及保持專業道德和不斷學習提升,律師將能夠更加準確地處理各類案件,維護客戶的合法權益。在今后的實踐工作中,我將堅持這些心得體會,不斷提升自己的專業水平,為客戶提供更優質的法律服務。
律師案件分析(實用20篇)篇十九
當前,隨著農村信用社深化改革和業務的快速發展,金融創新、新業務品種的不斷推出,傳統業務品種、業務操作手段實現了變革與創新。這都對案件防控系統建設提出了新的要求。所以,創新和完善內控管理制度也成了農村信用社的當務之急,對此,本人認為構筑牢不可破的、真正具有內部控制力的案件和風險防范屏障,是打造農村信用社強基固本、科學發展的基礎。
度、習慣讓位制度”入口、入腦、入心、入手,在全社形成“程序至上、合規為本、效益為重”的內控文化和“時時遵章、事事合規、自覺糾錯”的合規文化。四是要抓好員工行為排查。對有異常行為的員工,要先調離重要工作崗位,然后做好其思想轉化工作,當前排查制度已基本建立,關鍵是執行不到位,未嚴格執行排查制度,形成排查流于形式。五是積極探索合規操作獎懲機制。如試行《員工擔保和違規風險及管理辦法》要大張旗鼓地表彰遵章守紀人員予以合規獎勵,讓員工從合規操作中受益,而對各類檢查中發現的嚴重違規違紀問題,則堅持責任追究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高壓態勢,從嚴從重處理。
塔山支行韓寶琳。
2011年5月29日。
律師案件分析(實用20篇)篇二十
作為一名律師,我從事法律工作已有多年,期間接觸了許多個案。每個案件都給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也讓我對律師這個職業有了更加深刻的認識。通過這些案件,我學到了很多法律知識,也收獲了許多人生感悟。下面我將結合幾個具體的案例,總結出一些心得體會。
首先,律師是為社會公平正義而奔波的人。在處理一起勞動糾紛案件中,我遇到了一個被辭退的員工。面對強大的公司,他覺得自己完全沒有辦法與之抗衡,因此一度陷入了絕望。然而,作為他的律師,我不僅僅是為了贏得案件,更是為了捍衛公正和正義。經過艱苦的努力,最終我們贏得了這個案件,為辭退員工討回了公道。這個案件讓我深感作為律師的責任與使命,我們要站在弱勢群體一方,為他們爭取應有的權益。
其次,律師需要具備深厚的法律素養。我曾代理過一宗涉及知識產權的案件。在這個案件中,我需要運用大量的知識來證明我的客戶的合法權益。通過詳細研究相關的法規和案例,我找到了一條先例,并成功地運用到了案件中。最終,我們贏得了這個案件,為客戶維護了合法權益。由此我深刻地認識到,律師需要有扎實的法律知識作為基礎,只有這樣才能在案件中游刃有余,找到最有利的證據和法律依據。
然后,律師需要有良好的溝通能力。律師與客戶之間的溝通至關重要,只有充分了解客戶的需求和想法,才能更好地為他們服務。在一起離婚案件中,我發現當事雙方因為長期的矛盾已經無法平和解,導致案件變得十分復雜。在這樣的情況下,我需要耐心地與雙方進行溝通,尋找他們的共同點,并且幫助他們理解對方的利益。經過長時間的調解,最終我們成功地達成了和解。通過這個案件,我深刻地認識到,作為律師,溝通能力是至關重要的一項技能。
此外,律師需要具備堅韌的毅力和心理素質。在處理一起尋釁滋事案件中,我遇到了一個頑固的被告。他為了逃避行政處罰,一次又一次地拖延案件進展,使得整個訴訟過程非常艱辛。但是,我沒有放棄,通過與其他證人和相關機構的溝通合作,終于取得了足夠的證據來證明被告的罪行。最終,我們贏得了這個案件,為社會維護了秩序。這個案件讓我深深地體會到,律師需要有頑強的毅力和堅定的信念,面對困難和阻礙時不放棄。
總結起來,作為一名律師,我在多年的執業生涯中通過與不同案件的接觸汲取了豐富的經驗和體會。律師是為社會公平正義而奔波的人,其中需要具備扎實的法律知識作為基礎。與此同時,良好的溝通能力、堅韌的毅力和心理素質也是不可或缺的。通過這些理解和實踐,我將繼續努力,為客戶服務,維護社會的公正和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