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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申訴狀(精選14篇)篇一
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訴人:
附:原審判決書(或裁定書)份。
1.寫清楚申訴人的基本情況,
2.案由。寫明申訴人對哪個法院的什么裁判提出申訴。
3.請求事項。寫明請求法院再審,撤銷或變更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
4.申訴事實和理由。寫明客觀事實,列示證據,指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所根據的事實是虛假的;或者指出作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的法院在適用法律方面有錯誤;或者指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是在程序違法的情況下作出的。最后依據上述理由,得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是錯誤的結論,使申請再審理由無懈可擊。
5.寫清呈遞法院名稱,申訴人簽字蓋章、注明年、月、日。
6.附項。將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附后;寫明有關證據的名稱和件數。
再審申訴狀(精選14篇)篇二
被申訴人:李xx,男,xxx年4月15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北xx市xx區xxx鎮xx號。
申訴事由。
因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xxx5)二中民終字第02193號《民事判決書》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違反了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申訴人不服,依法提出申訴。
申訴請求。
訴請撤銷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xxx5)二中民終字第02193號《民事判決書》,重新作出合法的判決書。
事實與理由。
一、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xxx5)二中民終字第02193號《民事判決書》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
1、認為溫xx與李xx買賣宅基地證據不足:“本院認為:根據查明的事實,溫xx之夫康健于1993年2月購買李xx位于大興區青云店鎮大張本村中街北八條10號院落的.房屋后········根據我國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規定,宅基地買賣是我國法律法規所禁止的”。法院認為溫xx之夫康健買了李xx位于大興區青云店鎮大張本村中街北八條10號院落的房屋,并沒有認定單獨買賣宅基地,所以法院認為溫xx與李xx買賣宅基地證據不足。
2、認為《購置房產協議書》無效證據不足:法院認為溫xx之夫康健買了李xx位于大興區青云店鎮大張本村中街北八條10號院落的房屋,并沒有認定單獨買賣宅基地。我國法律法規禁止買賣的宅基地,《購置房產協議書》中沒有單獨買賣宅基地的條款,故法院認為《購置房產協議書》無效證據不足。
二、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xxx5)二中民終字第02193號《民事判決書》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法院為了判決《購置房產協議書》無效,適用了我國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但我國對本案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沒有規定農村房屋不能賣給外地人。故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xxx5)二中民終字第02193號《民事判決書》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
三、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xxx5)二中民終字第02193號《民事判決書》違反了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
1、法院應該按程序先確認青云店鎮村鎮建設科的蓋章認可符合規劃是非法的,才能判決認定《購置房產協議書》無效。
2、申訴人在本案上訴狀中已寫明申訴人住所地歸大興區法院管轄,而非房山區法院。同時寫明房山區法院作出(xxx1)房初字第4589號判決書時,申訴人沒有收到房山區法院送達的任何傳票,房山區法院違反法定程序缺席判決。
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xxx5)二中民終字第02193號《民事判決書》中、已經寫上了房山區法院作出的(xxx1)房初字第4589號判決書的內容。遺憾的是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沒有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和第一百七十條(四)款之規定,撤銷(xxx1)房初字第4589號判決書,而是違反法定程序確認了(xxx1)房初字第4589號判決書的內容,構成了(xxx5)二中民終字第02193號《民事判決書》程序違法。
四、綜上,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xxx5)二中民終字第02193號《民事判決書》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違反了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申訴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和二百條之規定,提起審判監督程序,請再審法院依法作出公正的判決。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
xxx5年6月2日星期二。
再審申訴狀(精選14篇)篇三
申請再審人因對橫縣人民政府城市拆遷未足額補償一案,不服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南市行終字第131號行政裁定,現提出申訴。
申訴請求:
2.判令橫縣人民政府對禤振昌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進行賠償,金額為900183.87元。
事實與理由:
一、橫縣人民法院及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該案適用法律錯誤。
在南寧市橫縣人民法院()橫立行初字第1號裁定書理由(裁定書第3頁倒數第7行)第一條:“起訴人訴請橫縣人民政府行政賠償,應以橫縣人民政府存在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為前提。起訴人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須以向被起訴人橫縣人民政府提出賠償請求、被起訴人先行處理為前提,現起訴人未有提供已向被起訴人請求賠償的相關證據。”以及和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南市行終字第131號行政裁定(第2頁倒數第10行)理由的“上訴人以行政拆遷造成其經濟損失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橫縣人民政府賠償其三項損失共計人民幣920xx4.84元,但沒有證據證實行政拆遷行為已被確認違法或經橫縣人民政府先行處理,故上訴人的起訴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第二款、第二十一條第(4)款的規定原審法院據此裁定不予受理其起訴正確,應予以維持。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我們認為該案的適用法律應該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理由如下:
1、依據x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國家賠償法》第七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第十三條:“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應當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并可以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進行協商。賠償義務機關決定賠償的,應當制作賠償決定書,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送達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決定不予賠償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書面通知賠償請求人,并說明不予賠償的理由。”第十四條:“賠償義務機關在規定期限內未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的方式、項目、數額有異議的,或者賠償義務機關作出不予賠償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或者不予賠償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上規定,取消了行政賠償違法確認的前置程序。
2、我們認為,在本案中,申請再審人禤振昌最早于x年10月28日向橫縣人民政府提出《權屬糾紛調處申請書》(證據1),上面的第二條明確要求橫縣人民政府按本人地契登記的705.99全部面積給予補償,因為實際上拆遷辦并未認可,國泰公司只補償了186.06平米(其中36平米補償款計算標準還適用有錯誤)。還于x年8月3日收到中共橫縣紀律檢查委員會就反映其拆遷沒有得到全額補償的回信,其稱“1.告知地契面積和補償面積相差519.9平米補償費已支付給橫州鎮槎江13隊(橫縣政府沒有貪污);2.安置地轉賣給他人合法”(證據2)。另外,申請再審人禤振昌另于x年5月14向橫縣監察局反映該情況并要求賠償,被橫縣人民政府調處辦于x年5月24日告知向橫州鎮政府處理(證據3、4),而后橫州鎮政府于x年8月10日作出告知書,告知向相關司法機關提出訴訟(證據5)。以上事實充分說明,截止x年12月10日,申請再審人已多次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暨橫縣人民政府要求賠償,但是橫縣人民政府4年來一直以各種理由推諉而遲遲不予作出賠償決定。申請再審人禤振昌被迫于x年8月27日向橫縣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橫縣人民政府賠償。以上的事實反映出,申請再審人禤振昌及橫縣人民政府的行為完全符合《國家賠償法》相關法律規定的賠償起訴構成要件。
在南寧市橫縣人民法院()橫立行初字第1號裁定書理由(裁定書第3頁倒數第3行)第二條“起訴人禤振昌、禤振權與橫縣國泰投資有限公司已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不存在相應行政機關的裁決等具體行政行為。”此裁定亦是錯誤的。
因為,在x年5月6日,橫縣人民政府指定國泰公司(國資)為拆遷人(證據6)。x年5月28日,中共橫縣委員會下達文件,抽調縣政府各單位人員成立拆遷領導小組,負責槎江路禮堂路段和寶華中路東段拆遷指導和管理工作。其工作人員含有橫縣國土局長,規劃局長,橫州鎮長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證據7)。
首先,我們認為橫縣人民政府在對寶華中路進行拆遷過程中,沒有經過任何招標、聽證程序,直接以行政命令的方式指定國泰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國有公司)(證據8)為此次拆遷行為的拆遷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1條規定:“行政機關在沒有法律、法規或規章規定的情況下,授權其內設機構、派出機構或其他組織行使行政職權的,應當視為委托。當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應當以該行政機關為被告。”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25條第4款:“由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該組織是被告。由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委托的行政機關是被告。”國泰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在橫縣寶華路拆遷通知中暨拆遷補償安置方案(證據9)約定的(第9頁第9行)“手續不全的房地產的補償辦法中寫明:對于手續不全、無證的房地產的補償,在規定的簽約期限前簽訂協議書的,可按有合法產權的房屋給予拆遷補償”。該約定對于被拆遷人而言形成要約,被拆遷人只要在期限內簽約即視為承諾,雙方即達成合同。而實際上,國泰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對于禤振昌的地契所注明的土地面積,根本沒有依照合約去辦理,因此國泰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的行為的后果,應該有委托其辦理拆遷工作的橫縣人民政府承擔。
其次,橫縣人民政府相關機構人員組成的拆遷辦在橫縣寶華路段進行拆遷監督、管理及指揮過程中,對于禤振昌提供的其1952年的地契(證據10)所證明的其名下土地為1畝5厘九毫(折合705.99平米)沒有審核并在補償中予以參照,另對于申請再審人在x年11月17日反映給橫縣拆遷辦有關自己對國聯評估公司遺漏評估555.94平米的異議(證據11),都置之不理不予答復。因迫于拆遷日期臨近,申請再審人禤振昌被迫于x年11月28與國泰公司簽訂了《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證據12),該補償協議中,只給予其150.06平米(補償款標準為1659元/平米)+36平米(補償款標準為偏低的614元/平米)(證據13)的土地、房屋拆遷補償,遠遠低于其應有土地補償面積705.99平米,拆遷辦對此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綜上所述,我們認為原審橫縣人民法院和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裁定存在錯誤。申請再審人禤振昌作為國家征地拆遷補償行政行為的相對人,在此次拆遷補償過程中,因受到國泰有限責任公司及拆遷辦的不公正待遇,而造成自己直接被遺漏補償款900183.87元(1659*(519.93平米)+(1659-614)*36平米),申請再審人禤振昌依法可以要求橫縣人民政府對此進行賠償。因此,特向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
此致
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再審人:
再審申訴狀(精選14篇)篇四
再審申訴人(婚內婚外財產權人,一審列為被告全權委托代理人):柳葉青,女,19xx年10月4日生,漢族,公務員已退休,湖南省花垣縣人,目前無住所。聯系電話:
再審被申訴人(一審原告):杜惠文,男,1952年5月24日生,退休,原居住在麻場。
再審申訴人柳葉青與再審被申訴人杜惠文,因《杜惠文訴印昌奉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不服湖南省湘西中級法院于20xx年12月29日,作出的(20xx)州民再終字第23號民事判決,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百九十九條之規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1、請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再審。
2、請求依法撤消(20xx)州民再終字第23號民事判決。維持湖南省湘西中院(20xx)州民終字第402號民事判決書。
3.本案幾審案件受理費、其他訴訟費、官司累訴費,由杜惠文售樓及訴訟全權代理人吳興斌和幾審枉法判決法院,全部承擔。
4、請求認定因申訴人,被湖南省保靖縣法院、湖南省湘西中院再審和再終審,枉法裁判造成累訴,使申訴人合法唯一住房至今得不到解除保全等相關責任。
1999年3月,我與印昌奉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權利和義務。20xx年9月20日,我從杜惠文處購私房一棟,因賣主售樓全權委托代理人吳興斌與印昌奉在同一單位,故印代我去簽的房屋買賣合同,由于印習慣動作,導致在合同上簽上了印自已的名字,印于20xx年12月4日,以字據形式將該樓房協議歸我婚內個人所有。20xx年3月23日,因房屋主體出現約定中質量問題,我依約履行,被賣主杜惠文以房屋欠款糾紛起訴。20xx年5月23日,湖南省湘西中院指定湖南省保靖縣法院審理。因杜與前賣主房屋產權過戶手續未辦完,影響及時過戶到我名下,杜只能按合同協議名起訴印昌奉,一審將婚內該樓房產權人我,列為《杜》案被告印昌奉全權委托代理人。(20xx)花民初字第168號離婚生效法律文書,已以法律形式將該樓房確權歸我個人所有,該樓房是我婚內婚外個人合法財產,我是名符其實當事人,因此,我有權提起該案再審。
20xx年6月29日,經一審開庭質證、認證、法庭認定,買賣雙方對所簽二份合同、補充協議和房屋墻、板開裂事實,均都確認。原告自知敗訴,閉庭后在庭內叫喊:我輸了,但法院是吃了原告吃被告,我拿3000元,要你拿6000元取回。
20xx年7月25日,被申訴人就2萬多元訴爭標的,非法啟動不該起動保全程序,非法保全我從杜惠文處購得位于湖南省花垣縣雙龍潭大橋邊麻場紙廠附近,30多萬元合法住房和國土出讓給我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并用擔保者虛假欺詐無效擔保(擔保者用別人的財產作擔保,且又無財產人同意和財產權證;擔保物價值不及我被查封財產價值的十分之一;擔保書無人劃押),非法保全我該樓房。我要求對違法保全復議,法官不理,主管院長說:你好,你花垣不給你審理,搞到我保靖審,你以為你有理。我回答:不動產不能異地審理,誰把我花垣不動產搞到保靖審理?主管院長不答,也不復議。我用訴爭標的2.7萬元進行反擔保(判決前反擔保只需按訴爭標的),遭到主辦法官和主管院長拒絕。
20xx年8月16日,原告(賣方)變更訴求:(1)請求法院判令協議無效;(2)責令被告(我)限期將房屋恢復原狀;(3)賠償原告因此所遭受損失。變更后原告訴求已經與欠條無關,只訴求房屋買賣回到賣前狀態。
法庭通過審理20xx年9月,買賣雙方所簽二份合同均明確規定“合同一經簽押,該房屋產權已歸買方我所有”。也就是賣主杜惠文售樓全權委托代理人吳興斌,在合同簽字劃押那一刻,該樓房產權歸買主我所有,已經無任何爭議。于是,一審于20xx年9月20日,以(20xx)保經初字第30號,作出“原告杜惠文將合法取得的財產依協議賣給印昌奉,雙方雖未及時辦理相關手續,但協議對如何辦證有具體約定,未辦手續可依協議繼續補辦。且印昌奉已經補辦了相關手續,雙方所簽房屋買賣協議客觀、真實、合法、有效……雙方在協議中約定3000元修善款,糸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本院予以支持”。
一審既然認定買賣雙方所簽協議客觀、真實、合法、有效,買賣關系成立,就應當針對原告變更后與欠款無關的訴求,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然而一審在事實清楚的確認之訴基礎上(買賣合法,買賣關系成立),故意依據《合同法》第161和205條法律,自行增加給付之訴內容(要我按9.5萬元欠款付款),超出原告訴求判決,違反了審理民事案件原則。同時,拒不用經庭審質證、認證,法庭認定雙方對所簽二份合同及補充協議和房屋墻、板開裂事實,均都確認質量問題歸責協議,作定案依據,貪贓枉法的用原告(賣主)經庭審質證、認證后,被真實的質量問題合同協議條款和已經出現的真實質量問題,而心虛下臺階的用變更訴求想毀已經成立的房屋買賣,而推翻了的必須受很多合同協議以及出現的主體質量問題制約的所謂“欠條”,作定案依據,實施枉法判決。
原告起訴我時,想用欠條(搶錢),經開庭質證、認證、法庭認定,錢搶不到,就買通法官于20xx年7月25日,就訴爭標的僅2萬多元,非法啟動不該起動保全程序,并用擔保者欺詐虛假無效擔保,剝奪我復議權和判決前按訴爭標反擔保權,強行非法保全我30多萬唯一住房。繼而馬上變更訴求:要我限期將房屋恢復原狀,奈何“合同一經簽押,該房屋產權已歸買方我所有”,沒臺階下的法官在確認買賣關系成立基礎上,拒不駁回原告恢復原狀訴求。
20xx年8月13日,在(20xx)湘法民監字第93號“指令中院再審和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執行”裁定下達后,一審不僅沒有中止執行,倒變本加厲真實扣押我工資本,真實要我姐寫保證及工資本質押,關押被告。這就是一審非法保全(搶我房產),枉法判決(搶我金錢)目的所在。
最說不過去也是最讓我至今含冤受侮,母子受盡無家可歸苦難法院嚴重違反《合同法》。因為,不論是二審公正審判決,還是幾審枉法判決,均都確認房屋買賣沒有違反法律規定,買賣關系成立,但拒不駁回原告(賣主)房屋恢復賣前狀態訴求,更不按判決書確認的合法買賣合同協議上明確規定的(賣方必須協助我辦好產權證,才付完余款)和公正判決以及各枉法判決上明文認定的(合同協議對如何辦證有具體約定,未辦完手續可依協議繼續補辦),要賣方先履行合同協議給我辦好產權證,再執行枉法判決所謂購房余款。且在強執完畢枉法判決后,至今拒不要賣方履行合同協議協助我辦好產權證,并至今不解除保全,不解凍產權,母子還在流浪中。
事實是:20xx年,我已給付售樓人吳興斌購房款6.8萬元。20xx年5月,湖南省保靖縣法院強制執行完畢,我因質量問題依約履行的枉法判決所謂購房余款,付給該樓房原產權人杜惠文,該樓房產權應歸買主我所有,湖南省保靖縣法院在把該余款付給杜前,就應該要杜履行合同協議協助我辦好產權證,才能將款付給杜,就不會出現我到現在也沒辦到產權證。枉法判決強執完畢至今,湖南省保靖縣法院拒不解除保全,拒不退發我母子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產權證,故意和當事人惡意串通,通過訴訟、非法起動保全程序、枉法判決讓我累訴、拖延和拒不解除保全等手段,企圖達到侵害、侵占和侵吞我合法財產之目的。現在既然是法院不按合同協議規定把我的錢強執走了,而又不要原告(賣主)履行合同協議協肋我辦理產權證,反而至今拒不準國土房產為我過戶辦證,那么嚴重違反《合同法》的違約責任人不是原告(賣主)杜惠文,而是湖南省保靖縣違約侵權法院。
綜上所述:由于(20xx)州民再終字第23號民事判決,維持的是(20xx)保經初字第30號枉法判決,而(20xx)保經初字第30號民事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程序違法、適用法律錯誤,不僅非法起動保全程序(搶我房產),還超出原告訴訟請求,枉法判決。并故意嚴重違反《合同法》,不要原告履行合同協議,故(20xx)州民再終字第23號民事判決,是錯誤判決,必須依法再審。
20xx年10月,我不服提起上訴。20xx年12月湖南省湘西中院二審,以(20xx)州民終字第402號作出“印昌奉(我)所購房屋存在墻、板開裂質量問題,有房屋照片和湘西州質監站“意見書”存卷,可以認定。其他房屋賣買事實,一審認定清楚,證據確鑿充分,予以認定。房屋買賣沒有違反法律規定,雙方應按所簽協議執行。吳興斌的代售行為,杜惠文認可,應由杜惠文承擔相應民事責任。所售房屋存在墻、板開裂等質量問題,雙方應按20xx年11月3日,補充協議執行。撤銷(20xx)保經初字第30號民事判決,購房款以已付6.8萬為限,互不找補”的公正判決。
20xx年5月,中院再審在賣主杜惠文未提供任何推翻二審判決新證據情況下,立案再審。20xx年9月,中院再審以(20xx)州民監字第28號民事裁定,錯誤再審。中院再審非法立案后,因無法審理,無聊于20xx年8月2日,委托天平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對我該樓房進行評估,評估價為168377元,比一審和再審主張的“欠條價”9.5元,減修善款3000元,等于9.2萬元,所謂“合宜價”升值45.36%。而升值98%是我的裝修款;2%是買房兩年后房屋自然升值。
綜上所述,由于(20xx)州民再終字第23號民事判決,維持的是(20xx)州民再終字第28號判決,而(20xx)州民再終字第28號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程序違法,適用法律錯誤,不僅枉法立案再審,維持一審枉法判決,還故意捏造事實,枉法判決。故(20xx)州民再終字第23號判決,是錯誤判決,必須依法再審。
湘檢民抗字(20xx)第29號,是對湖南省湘西中院(20xx)州民再終字第28號民事判決不服,提起的抗訴。(20xx)州民再終字第28號判決,維持一審(20xx)保經初字第30號枉法判決。而一審在認定房屋買賣雙方買賣關系成立的基礎上,應征對原審原告訴訟請求(其訴求是:請求判令雙方達成買賣關系無效;責令被告印昌奉限期將房屋恢復原狀;賠償原告因此所遭受的損失),進行裁判,即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但一審和再審判決,超出了原審原告的訴訟請求,在確認之訴基礎上(判決認定雙方房屋買賣關系成立),自行增加了給付之訴內容(按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欠條支付),不只是違反了審理原則,而是(20xx)保經初字第30號民事判決:以不清的事實、不足的證據、違法的程序、在認定我“欠付”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基礎上,審判人員貪污受賄、徇私舞,錯誤適用法律,不僅非法起動保全程序(搶我房產),還超出原告訴求,并故意用原告(賣方)變更訴求后自己已經否認了的“欠款”枉法判決等。而(20xx)州民再終字第28號判決,再審立案就錯了,還維持一審枉法判決,本身就是錯誤判決,加上審判人員審理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故意認定質監站“房屋存在質量問題意見書”不是證據,以及杜撰、捏造認定7萬元合同是規避稅費,以及錯誤適用法律,進行枉法判決等。
(20xx)州民再終字第23號民事判決,維持的是一審和再審枉法判決,本身就是錯誤判決,還不知恥的在判決第5頁順數第10-11行,顛三倒四的繞口令“因為原審原告訴訟請求既包括確認之訴,又包括了給付內容,其訴請目的實為給付”。而(20xx)保經初字第30號枉法判決,第2頁順數第5-8行原告的訴求是:為了維護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特向人民法院提出如下訴訟請求:(1)判令雙方達成的協議無效;(2)責令被告印昌奉限期將房屋恢復原狀;(3)賠償原告因此所造成的損失。再終審法官,不知是不認識中文,還是中文水平太差,賣方一審一開始用“欠款”要錢,庭審后,看“欠款”是受很多合同協議和已經出現的主體質量問題等控制,錢要不到了,就變更訴求想要回房產,故變更訴求房屋買賣恢復到賣前狀態,結果不論是7萬合同還是9.5萬合同均明確“合同一經簽押,該房屋產權已歸買方我所有”,且不論是二審終審公正判決還是一審、再審和抗訴再終審枉法判決,均判決雙方房屋買賣沒有違反法律規定,買賣關系成立,合同協議對如何辦證有具體約定,未辦完手續可依協議繼續補辦,房子要不回。
接下來全是幾審貪贓枉法的法官在違反《合同法》唱戲:非法起動保全程序,超訴求亂判,看如此明顯的搶都無人管,就一不做,二不休的買通再審和再終審,達到成功搶劫。20xx年,我已給付售樓人吳興斌購房款6.8萬元。20xx年5月,湖南省保靖縣法院強制執行完畢,我因質量問題依約履行的枉法判決所謂購房余款,付給該樓房原產權人杜惠文,該樓房產權應歸買主我所有,湖南省保靖縣法院在把該余款付給杜前,就應該要杜履行合同協議協助我辦好產權證,才能將款付給杜,就不會出現我到現在也沒辦到產權證。枉法判決強執完畢至今,湖南省保靖縣法院拒不解除保全,拒不退發我母子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產權證,故意和當事人惡意串通,通過訴訟、非法起動保全程序、枉法判決讓我累訴、拖延和拒不解除保全等手段,企圖達到侵害、侵占和侵吞我合法財產之目的。
綜上所述:由于(20xx)州民再終字第23號判決,維持的是(20xx)保經初字第30號枉法判決和(20xx)州民再終字第28號枉法判決。故(20xx)州民再終字第23號民事判決是枉法判決,必須依法再審。
多年來,我一直申訴,要求對枉法判決進行再審,但下面胡作非為不作為,又無法找到能管的領導(領導門敲不開,任何人又不告知我領導電話),高院根本就沒讓我進過大門,一直無人無機構為我立案再審。十三年來,我一直被湖南省三級法院和湖南省政府能管的各職能部門當球踢。20xx年,枉法再審無望、國家非法保全違約侵權賠償無望、被強迫流浪十三年的流浪“孤兒”的命運,令我這個為流浪留守孤兒維權十二年的親生母親手足無措,只能奮力抗爭走中央。
盡管十二年帶著幾歲無辜孩子流浪無人同情,維權路舉步為艱,但我相信總有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純的明智政府和善良人們,會糾正這起冤假錯案的,流浪中的孤兒寡母在期盼。
綜上所述,(20xx)州民再終字第23號民事判決,維持的是兩審枉法判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第和第二百條規定,依法提請再審,請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糾正錯誤判決,維護申請人申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20xx.10.20。
再審申訴狀(精選14篇)篇五
再審申訴人:何錫輝,男,漢,1953年11月18日出生,下崗工人,現住湖南省衡陽市石鼓區松木鄉朝陽村豐收組。
再審申訴人:歐陽厚美(又名歐陽樺),女,漢,1958年3月6日出生,湖南省衡陽市石鼓區松木鄉政府干部,系何錫輝之妻,現住址同上。
再審申訴人:王素華,女,漢,1929年3月19日出生,系何錫輝之母,現住址同上。
再審申訴人:廖明澤(又名廖愛國),男,漢,1968年4月26日出生,農民,現住湖南省衡陽市石鼓區西湖鄉五一村第六村民小組。
再審申訴人:楊國超,男,漢,1956年7月29日出生,系衡陽市原橡膠廠下崗工人,現住湖南省衡陽市石鼓區建設新村12棟101號。
再審申訴人:楊青林,男,漢,1956年6月25日出生,下崗工人,現住湖南省衡陽市珠暉區民主里66號。
再審申訴人:楊學林,男,漢,1960年7月14日出生,下崗工人,系楊青林之弟,現住湖南省衡陽市珠暉區民主里66號2號。
再審申訴人:李建坤,男,漢,1956年5月6日出生,系衡陽市原橡膠廠下崗工人,現住湖南省衡陽市石鼓區建設新村13棟103號。
再審申訴人:肖昌省,男,漢,1963年3月23日出生,系湖南省衡陽市衡陽縣樟樹鄉中學教師,現住該中學宿舍。
再審申訴人:向朝陽,男,漢,1958年3月12日出生,系衡陽市原橡膠廠下崗工人,現住湖南省衡陽市石鼓區建設新村13棟402號。
再審申訴人:肖蘭高,女,漢,1957年7月14日出生,系湖南省衡陽市冶金汽車修配廠下崗工人,現住湖南省衡陽市石鼓區錢局巷28號。
再審申訴人代表:何錫輝,手機:13365886124。
再審申訴人:何錫輝等11人因外匯按金交易糾紛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09)湘高法再終字179號民事判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1、2、3、4、5項規定現依法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1.請求最高人民法院對原審被告及原審被告第三人返還我們原告全。
部保證金、及16年多的利息和原一審二審由我們11人所承擔的訴訟費。
2.請求最高人民法院對原審被告及原審被告第三人,賠償我們在16。
年多的訴訟期間,所花費的差旅費以及其他一切費用,共計10萬元人民幣。
事實與理由:
一、(2009)湘高法再終字179號民事判決書與(2002)湘高法民三終字第16號判決書基本上照抄,根本就沒有認真履行職責,查清事實真相。
這里有由基層江東區法院在第一時間所調查記錄材料共4份,(調查記錄材料附后)。
廣東省外匯管理局和廣東省肇慶市西江區郵電局所出具的證明在判決書中為何一字不提呢?而(2008)湘高法再終字166號民事裁定書中第三、四頁中也就指出了:“本院認為1994年10月15日廣東利豐國際期貨公司(以下簡稱利豐公司)出具一份聲明,稱利豐公司的電傳號為“0758823722”,客戶境外交易記錄表均為本公司根據結算結果制作,由利豐公司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并負責解釋。但廣東省肇慶市郵電局西江分局證明“0758823722”號碼是利豐公司肇慶辦理處的號碼,沒有辦理過傳真機和專線業務,且因拖欠電話費已于1994年6月2日停機。1994年7月16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廣東分局下發粵匯管【1994】162號文件通知:從通知之日起,利豐公司等12個單位取消試辦外匯期貨業務,立即停止經營外匯期貨交易業務,停止接納新客戶。故對于再審申請人何錫輝等十一人的保證金是否確實已入市交易需進一步審查,為何(2009)衡中法民二再初字第1號和(2009)湘高法民再終字179號民事判決書卻一字不提以上證據呢?正因為以上證據只要一提,被告方所提供的一切所謂證據就會不攻而破,根本就站不住腳。
東省肇慶西江郵電局的調查記錄證明,廣東利豐公司根本就不可能在廣東省內更不可能在省外設立分支機構,假設有這種可能的話,而廣東省外匯管理局對利豐公司經營的業務也在1994年7月16日下令停辦了,而我們1994年7月16日以后到9月9日止所交納保證金及入市交易難道匯給了一個不存在的公司以及在和一個不存在的公司進行交易呢?而被告所提供的廣東省利豐公司客戶境外交易記錄表電話0758823722傳真機等等都不是利豐公司的,根據廣東省肇慶市郵電局西江分局證明0758823722號碼是利豐公司駐肇慶市辦事處號碼,沒有辦理傳真機和專線業務,且因拖欠電話費2萬元,已于1994年6月2日停機。這些證據足以證明再審法官判決認定事實錯誤。再審中稱:在本院原二審質證中十一位上訴人的訴訟代表對收到過利豐公司通過太平洋公司送達的客戶境外交易記錄表不持異議。這根本就不是事實,這很簡單,如有的話為何不拿出來給我們看呢?根據《期貨經紀公司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第四項的規定,期貨經紀公司必須將每日交易記錄,會計憑證以及其他重要資料完整保存5年以上。在本案原一審中我們就提出要看究竟買賣什么貨幣,下單的電話以及文字記錄憑證,交易所跑單員入市交易回單,成交結算單,每手盈虧金額及匯出去的全部銀行匯票等原始憑證。但原一審期間根本就提供不出任何文字記錄憑證等。2001年7月9日長達7年多的訴訟中原一審判決書中第7頁也只稱太平洋公司已提供了保證金匯至利豐公司的部分銀行匯票及相關案件的部分交易單據等。
月不到,現在盈利幾萬了,等等”。根據以上情況,我們才上當受騙的,后來我們還了解到太平洋公司所謂的交易報價一條線實際上是放錄像。
二、我們在一、二再審中,書面及口頭上都一再申請法院對被告提供的“匯票”予以查證真偽和被告提供的廣東利豐公司的收據:“為何編號在前,開票時間在后,編號在后,開票時間在前呢?”,再審法官都不予答復,我們認為,這里就有假,因所有匯票上只有公章,沒有經辦人、經手人、核對人蓋章及簽名,這是第一點,第二點,匯票上公章正是提供虛假證明現雁峰信用社公章。利豐公司收據前后矛盾是因造假時不小心將日期與編號搞錯造成,以上全部都是復印沒有原件(部分證據附后)。由被告提供的廣東利豐公司“鄭重聲明”時間是94年10月15日,而江東區法院講于94年10月13-18日到廣東調查時根本就找不到利豐公司,原利豐公司所在地在94年7月份就離開了。綜上所述,什么匯票、收據、鄭重聲明、境外交易、注冊資金等等,統統都是被告梅文才自編自導騙人的鬼話。
三、還特別指出:原告肖昌省分三次投入保證金20.8萬元而原。
一、二、再審卻寫成2.8萬元,由于原一審第五頁中稱肖昌省分二次投入保證金2.8萬元,太平洋公司收取手續費5928元,除肖昌省取出的32963元外,其余全部虧損,這一稱是前后相矛盾,5928元+32963元=38891元-2.8萬元,肖昌省不是虧,而是多拿走太平洋公司10891元。二審法官為了站住腳,將肖昌省取出32963元改寫成肖昌省取出3298元,在再審中,由于時間相距16年之久,當時一下沒找到太平洋公司的收據,我們提出異議,再審法官不予支持,現已找到證據(指收款收據3份附后面)。
四、另外補充說明,被告梅文才打著太平洋公司招牌,在短短的幾個月時間,在衡陽市共騙取客戶90多人,資金達一千多萬元,當時每戶開戶不少于5萬元起點,最多的有兩位,一位是金果公司歐陽計,另外一位是唐利,她們二人就投入了三百多萬元,也全虧損。凡是投進該公司的都虧損。
另外還有1995年4月1日衡陽市城北區法院對費錫斌等11人投入的1580616.8元作出一審判決,太平洋公司退還他們11個人全部保證金,另支付利息150158.52元,并承擔該案全部訴訟費。被告方上訴到市中院判決卻完全相反。
此案本來應屬一般民事案件,但在一審衡陽市中院就拖了7年多,二審判決后,又不給我們判決書,過了兩年多,在我們強烈要求下才給我們判決書,多次申訴不理,由于我們到京上訪才給予再審。我們給再審法官看了證據,他們根本就不理,所以再審還是按照原一、二審照抄,只是追加了雁峰信用社為第三人,判決退還給我們傭金共計5萬多元,我們申請執行也拿不到,對我們這些下崗工人,弱勢群體真的是苦不堪言,我們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包庇被告,擾亂社會和金融秩序,嚴重損害了法律的權威性和公正性。為此,申訴人懇請最高人民法院明察秋毫,秉公辦理,以維護我們的合法權益和法律的尊嚴。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文檔為doc格式。
再審申訴狀(精選14篇)篇六
申請再審人:禤某,男,1xxx年8月21日出生,漢族,住廣西xxxxxxx號。
身份證號:450102xxxxx15。
申請再審人因對橫縣人民政府城市拆遷未足額補償一案,不服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南市行終字第131號行政裁定,現提出申訴。
2.判令橫縣人民政府對禤振昌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進行賠償,金額為900183.87元。
事實與理由:。
一、橫縣人民法院及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該案適用法律錯誤。
在南寧市橫縣人民法院(20xx)橫立行初字第1號裁定書理由(裁定書第3頁倒數第7行)第一條:“起訴人訴請橫縣人民政府行政賠償,應以橫縣人民政府存在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為前提。
起訴人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須以向被起訴人橫縣人民政府提出賠償請求、被起訴人先行處理為前提,現起訴人未有提供已向被起訴人請求賠償的相關證據。”
但沒有證據證實行政拆遷行為已被確認違法或經橫縣人民政府先行處理,故上訴人的起訴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第二款、第二十一條第(4)款的規定原審法院據此裁定不予受理其起訴正確,應予以維持。
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我們認為該案的適用法律應該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理由如下:。
1、依據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國家賠償法》第七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第十三條:“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
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應當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并可以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進行協商。
賠償義務機關決定賠償的,應當制作賠償決定書,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送達賠償請求人。
賠償義務機關決定不予賠償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書面通知賠償請求人,并說明不予賠償的理由。”第十四條:“賠償義務機關在規定期限內未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的方式、項目、數額有異議的,或者賠償義務機關作出不予賠償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或者不予賠償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上規定,取消了行政賠償違法確認的前置程序。
再審申訴狀(精選14篇)篇七
申訴人:龍,男,漢族,x年x月22日生,農民,住xx省xx市xx鎮x村x組,電話:。
申訴人:王,女,漢族,x年4月2x日生,農民,住xx省xx市xx鎮x村x組。
申訴人:龍,女,漢族,x年1月x日生,系王女,住址同上。
申訴人:龍,女,漢族,x年4月x日生,系王之女,住址同上。
被申訴人:熊,男,漢族,x年12月1x日生,農民,住xx省xx市xx鎮x村x組。
被申訴人:李,男,漢族,x年1x月2x日生,農民,住xx市xx區xx村xx街組x號。
被申訴人:生物機電職業技術學院。
法定代表人:方,該院院長。
申訴人龍、王、龍、龍與被申訴人熊、李、機電職業技術學院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xx省高級人民法院()湘高法民監一字第11x號駁回申訴通知書,特申訴再審。
再審事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三)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1、撤銷xx省高級人民法院()湘高法民一監字第11x號駁回申訴通知書;。
2、撤銷望城交警大隊作出的偽證——(x4)第xx2號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改判由三被申訴人承擔本案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增加死亡賠償金、安葬費、撫養費、賠養費等叁拾萬元,并承擔連帶責任。
3、由被申訴人承擔本案訴訟費。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
l、x年1月4日申訴人通過近三年的抗爭從交警支隊索取了一份當年本案交通事故現場勘察記錄和一張交通事故現場圖,本勘察記錄和現場圖足可作為新的證據證明肇事車是越過道路中線偏左幾米從后撞上死者的,按交通法規肇事車必須承擔主要責任,僅憑這一新的證據就足可推翻"負同等責任"的責任認定和原判決裁定。
2、原判決裁定認定死者龍森林為農村入口,死亡賠償計算標準全按農村居民標準計算,現有新的證據證明死者生前一直在半工半農居住和生活與其配偶也一直在醫學院后勤處打工、居住、生活,兩個未成年孩子都在城鎮中學讀書,生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關于經常居住地在城鎮的農村居民因交通事故傷亡如何計算賠償費用的復函》和《人身損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農村戶口的未成年人在城鎮上學、生活的,人身損害的死亡賠償金按城鎮居民的標準計算。""同一事由造成的人身損害賠償,愛害人既有城鎮居民,又有農村居民的,死亡賠償金等按城鎮居民的標準計算。"就憑本法規和申訴人提供的新證據,也就足可推翻原判決裁定認定的死亡賠償金等計算標準,眾所周知,城鎮與農村的死亡賠償標準差距三分之二,就按同等責任計算賠償也應在原判的基礎上增加三分之二計14x元。況且被申訴人依法應承擔主要事故責任。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望城交警大隊作出的(x4)第xx2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置事故現場勘察記錄、現場圖于不顧,主觀意斷負同等責任,此責任認定書明顯是偽造的。申訴人找該隊索要支隊的現場勘察記錄、現場圖兩年多,硬是不給,直到xx年1月4日才從支隊索取這兩份證據,進一步證實了責任認定書是偽造的。依法必須撤銷。
綜上事實,原判采信偽造的證據,脫離實際,對事故的責任劃分明顯不公,對死亡賠償等的計算標準又明顯判錯,為此,申訴人不服,特申訴再審,懇請判準前述請求。
此致
xx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龍、王、龍、龍。
x年2月2x日。
再審申訴狀(精選14篇)篇八
法定代表人:候xx。
被申訴人:遼寧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表人:石xx。
申訴人不服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沈中行終字第347號行政裁定書的裁定,認為該裁定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
申訴請求:請求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撤銷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1)沈中行終字第347號行政裁定書的裁定,發回重審,維護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事實和理由:
一,兩級法院都在官官相護互相的扯蛋,哪里有任何的地方像一個法官說的話做的事?
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1)沈中行終字第347號行政裁定書的“本院認為”,沈陽中院認為“上訴人凌源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作為一般債權人,對本案涉及的股權并未取得針對性的物權擔保,且被訴行政批復的做出時間早于朝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凍結涉案股權的裁定做出時間,故上訴人與涉案批復不具有行政法上的利害關系”
本案申訴人不否認該涉案的股權沒有擔保,股權是否擔保與本案沒有任何的關系。如果本案股權設定了擔保的話,別說省國資委就是國家國資委也不敢調動有擔保物權的股權。但是,因為沒有擔保的國有資產就可以隨意的劃撥嗎?被劃撥股權應該屬于債務人的資產。這些資產構成了債務人用于償還企業債務的基礎。況且作為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劃撥國有資產必需符合法律的規定,根據國有資產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被申訴人的行為違反了規定。
兩審法院都強調“被訴行政批復的做出時間早于朝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凍結涉案股權的裁定做出時間“這樣的說法簡直就是胡鬧。別說法律知識就是正常人的一般水平都沒有。按照兩級法院的說法,因為國資委調撥的時候你法院沒有查封所以行政行為的對錯都與你無關。這是法官的觀點嗎?這只能是行政法官的錯誤謬論。我們起訴的理由是由于被申訴人行政行為的違法性導致了人民法院無法依法執行被執行人的財產(本案涉案的股權)。而不是研究封不封的問題。研究的是你無嘗劃撥國有企業財產行為的合法性。兩級法院對申訴人起訴的事實故意偷換概念。我們只能說令人遺憾。
二、關于行政相對人的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與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該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該解釋第十三條第四項具體規定了那些可以起訴的具體情況,即“與撤銷或者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該規定賦予了行政相對人的債權人提起行政訴訟的主體資格。也是人民法院必須受理本案的法律依據。我們從以下幾點可以看出本案原告的適格性和合法性。
第一,本案原告的債權是受法律保護的合法債權。系借款合同之債。
第二,本案申訴人的債權在形成,而被訴行政行為作出時國資委的批復在,原告的債權在被訴行政行為作出之前形成。這說明原告不是以行政行為作出時尚未形成的債權將受到影響為由提起訴訟。
第三,本案的債權在被訴行政行為作出時是處于確定的狀態,不是處在一個變態的狀態中。生效裁判及仲裁所確認的,均可視為是確定的權益。
第四,同時本案行政相對人凌源鴻凌熱電廠,債務人的資產在被訴行政行為作出時是確定的。
第五,況且本案的債權在被訴行政行為作出時早已到期。債權人作為行政行為相對人以外的第三人,之所以能夠提起訴訟,是因為行政行為對其債權的實現產生了實際影響。有了影響就有了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原審法院研究擔保人的執行說明自己本身也認為行政行為和上訴人的執行有利害關系。只是又認為可以執行擔保人所以又否定了自己。依據行政訴訟法41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與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該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第十三條第四款:“與撤銷或者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
第六,二審法院沈陽中院認為“上訴人凌源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作為一般債權人,對本案涉及的股權并未取得針對性的物權擔保,且被訴行政批復的做出時間早于朝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凍結涉案股權的裁定做出時間,故上訴人與涉案批復不具有行政法上的利害關系”的觀點是極其錯誤的'。因為雖然本案涉及的股權并不是針對性的物權擔保,但是,原告發放貸款的原因看中的是借款人將來有可以償還貸款的財產的總量,其中包括本案被告無償劃出的財產,即使沒進入執行階段,被告的行為也是對原告的一種侵害。凌源鴻凌熱電廠是一種逃債的行為,本案的被告起到了幫助的作用。被執行人的所有財產都是申請執行人的執行對象,本案被告的行政行為在此時批準劃出了被執行人的可供執行的財產,這一行為侵害了原告的權利,所有說原告與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利害關系,原告主體適格的。
第七,凌源鴻凌熱電廠現在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現有的鍋爐、熱水管道不可分割不可執行,擔保人也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本案被告說凌源鴻凌熱電廠還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其依據是凌源鴻凌熱電廠20的審計報告,現已時過境遷。凌源鴻凌熱電廠現已瀕臨倒閉的邊緣,其場地及設備已租給凌源市人民政府,目前其可供執行的財產只有其對外投資。
上訴人與具體的行政行為具有明顯的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我們相信二審法院會維護我們的訴訟請求,糾正原審法院的錯誤裁定。
尊敬的省法院行政審判庭各位領導,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上下級互相勾結偷逃企業債務的案件。我們相信省法院,也相信最高法院乃至國家的相關部門會對此事做出一個正確的客觀的評價。我們不會放棄我們的追求。請維護我們的合法的權利市場經濟的情況下,當代憲法對各種所有制形式的保護是平等的。國家機關對國有企業逃廢債的支持。必須得到法律的撤銷。
此致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
再審申訴狀(精選14篇)篇九
申訴人:何**,女,1x45年**月**日出生,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住香港特別行政區九龍觀塘月華街平成里運通樓5樓,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號碼****。
申訴人:何**,女,xxx年**月**日出生,住xxx市xx區xx鎮xx街x號。
申訴人:韓**,女,xxx年**月**日出生,住xx市xx區xx鎮xx街x號。
申訴人:韓**,男,xxx年**月**日出生,住xx市xx區xx鎮xx街x號。
被申訴人:何**,女,xxx年x月2日出生,xx特別行政區居民,住xx市xx區xx鎮xx街x號,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號碼**。
被申訴人:何**,女,xxx年3月1x日出生,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住xx市xx區xx鎮xx街x號,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號碼**。
申訴請求:依法對(xxx1)穗中法民五終字第**號及(xxx1)穗中法民五終字第**號提起再審。
事實及理由:
一、原審對于事實的認定不清,判決缺乏事實依據。
原二審法院認為申訴人人在一審法院審理的(xxxx)番法民一初。
字第***號民事案件中確認訟爭房產和廣州市番禺區沙灣鎮南村云橋市街12號房屋價值為**萬元和**萬元,并將此價值確認作為原審析產糾紛的訟爭價值。對此,申訴人不予認可,申訴人認為二審法院應當委托有相應資質的機構對原審訟爭房產評估作價并作為原審析產糾紛審理的案件事實而非草率地按照(xxxx)番法民一初字第***號民事案件中所確認的價值來認定訟爭房產的的現行價值并徑直讓申訴人和被申訴人來競價并分割。
首先,原審法院沒有認識到(xxxx)番法民一初字第***號民事案件系遺產繼承確權糾紛而非析產糾紛,訟爭房產的價值并非該案迫切需要查明的核心事實,因此,(xxxx)番法民一初字第***號民事案件中法院對于訟爭房產價值的認定沒有深究僅僅征詢申訴人雙方的估計,而申訴人與被申訴人雙方之所以將訟爭房產的價值確認為**萬元和**萬元當時主要是考慮到該案并未涉及到析產而未能據實評估作價,因此(xxxx)番法民一初字第***號民事案件對于訟爭房產的價值認定實際與客觀事實是不符的,退一步說,(xxxx)番法民一初字第***號民事案件因處理不當已被二審法院改判,該等未經審慎評估的事實也就更加不能想當然地被直接作為引用作為處理原審“分家析產糾紛”的案件事實。
同時,原審法院也沒有認識原審案件已非確認糾紛而是析產糾紛,析產糾紛處理的關鍵事實之一便是明確析產標的即時價值從而便于各方對于訟爭房產的分割和處理,包括原審法院后來作出的所謂公平競價處理,但是,價值非恒定其必定是隨著時間推移不斷變動的,而原審訟爭房產自身的價值隨著宏觀經濟增長相應增長,且不論(xxxx)番法民一初字第***號民事案件發生之時訟爭房產的價值已經遠遠超過原僅達**萬元以及**萬元的'建造成本,就是原審案件離(xxxx)番法民一初字第***號民事案件審判之時數年間價值變動也是天翻地覆,因此,無論如何原審法院也應當也不應機械地按照(xxxx)番法民一初字第***號民事案件對于訟爭房產所確認的“造價”來認定為訟爭房產的現時價值,而應當在案件審理時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訟爭房產的即時價值進行評估從而為申訴人及被申訴人各方之間的公平競價以及分割提供一個相關客觀真實的價值參考。
因此,原審對于案件關鍵事實的認定不清,判決缺乏事實依據。
二,原審判決不單違反了法律規定,同時也違背了公序良俗。
如前文所論述,在原審對于訟爭房屋價值的案件事實未依法審。
慎查明的基礎上遂拋出所謂公平競價方案,此舉無疑置各繼承人于惡性競爭的境地,絲毫不利于析產糾紛的解決,申訴人多次主張法院對訟爭房產進行評估作價從而為各方公平競價提供合理的參考基礎,然而令人唏噓不已的是,原一審法院對申訴人的請求不予理會,誠然,申訴人不參與競價的行為顯得消極,然而原一審法院也是難辭其咎的。
更有甚者,原一審法院認定申訴人放棄競價權后竟“爽快“地應被申訴人何麗貞及何麗金請求重新對訟爭房屋進行評估鑒定,如此區別對待此舉無疑讓人唏噓、驚嘆,而也正因為原審法院在事實上的錯誤認定以及在程序上的錯誤操作使得本來明確的析產糾紛變得異常復雜,申訴人與被申訴人由血濃于水的至親反目成仇,從此申訴人難以踏入見證兒時成長的祖屋版半步,更有甚者,申訴人多年來一直想將父母何銀何九的畫像懸于祖屋的心愿也一直未能實現,而被申訴人于訟爭房屋所在土地上擅自修建違章建筑謀求不法利益,雖申訴人向政府各主管部門多次投訴反映,然后該違章建筑始終未能依法拆除。
申訴人雖離鄉背井多年,然而當年在訟爭地村集體的各位德高望重的父老相親無不爭相支持,如周**(1x33年**月**日生,于1xx1年擔任**治保主任,副書記及正書記等職務,在職二十五年),如梁**(1x3x年**月**日生,1xx5年至1xxx年間擔任前任南村大隊書記),如何**(1x33年**月**日,1x53年擔任**村長,1x55年**黨支部書記,直至1xxx年病退),如何**(1x45年**月**日生,),他們均一致為申訴人就訟爭房屋的歷史沿革及客觀事實書面證明(詳見原審案卷材料)。
在和申訴人接觸的過程中,常聽到其喃喃自語道其先生及兒子曾參加過越南戰爭,彼時,眾人唯恐自己家人踏足戰場,而她則是鼓勵并動員自己的先生及兒子參加戰爭保家衛國,其感嘆時至今日而輪到自己來保衛先人的歷史遺產卻始終未能辦到?申訴人也常常會提到釣魚島的例子,并表示無論日本人占領了多長時間都始終改變不了釣魚島是中國領土的事實,并表示歷史是需要尊重并傳承的。
在現今社會基本倫理價值觀集體失落的時代一個年入古稀的老人卻有此等胸襟和見識且如此堅持與執著是難能可貴并令人感動震撼的,在步入人生倒數的幾年以來申訴人四處走訪不為世俗的錢財和名利,只為實現心中所恪守的樸素的倫理價值——保全歷史并維護父母親遺留祖業的完整性。法律的基本精神在于實現公平正義并致力于形成公序良俗,然而原審法院作出如此判決無疑是南轅北轍,倘若不予再審并依法改判,無論是對本案申訴人還是對全社會都會是莫大的傷害。
綜上,原審判決無論是事實認定還是程序操作均是錯誤的或者不適當的,請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再審對原審訟爭房產按程序進行合理分配并依法改判以保障申訴人的合法權益、促使該等析產糾紛的圓滿處理并最終實現“案結事了”的目的。
代理人:廣東xxxxxx律師事務所朱xx律師。
日期:xxx2年月日
再審申訴狀(精選14篇)篇十
申請人:×××,×,漢族,19××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身份證住址×××××××××××××××××××××。
被申請人:×××,×,漢族,19××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身份證住址×××××××××××××××××××××。
申請人對××市中級人民法院20××年××月××日作出的(20××)×中法民一終字第×××號判決書不服,申請對本案再審。
請求事項:
1、依法撤消(20××)×中法民一終字第×××號判決;。
2、依法維持廣東省××市××區人民法院(20××)××法民初字第××××號判決;。
3、全部訴訟費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終審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
話錄音。這兩組證據均存在嚴重瑕疵,但終審法院不僅自己視而不見,且對一審法院的正確認定還進行錯誤更改,具體表現如下:
第一、關于兩張郵政轉帳憑單(客戶回執)的問題。
被申請人提交的兩張郵政轉帳憑單(客戶回執),在一審質證時申請人就指出20××年××月××日的××××元現金到賬的轉帳憑單(客戶回執)上,轉入帳戶的戶名是被申請人×××,而不是本案被告×××。20××年××月××日的×××××元現金到賬的轉帳憑單(客戶回執)上也并沒有加蓋郵局公章。而且,上述兩張轉帳憑單(客戶回執)上的匯款時間以及匯入的賬號均與被申請人在一審起訴狀中的陳述不一致。上述瑕疵一審法院在審理中也予以認定,并作為一審判決駁回被申請人訴訟請求的依據。
終審法院在二審期間,僅僅根據由被申請人提供且申請人未給予質證的廣東省××縣郵政局出具的一份《證明》就將上述轉帳憑單(客戶回執)上的瑕疵彌補,認為被申請人匯了相應款項給申請人,申請人收到了,因此雙方借貸關系成立。姑且不論這種邏輯是否合理,單從證據規則來說,被申請人在二審期間提供的《證明》因為不是新證據且未經過質證,因此是絕對不能成為定案的依據的,這是法有明文規定的。而且,終審法院認為有了《證明》就解決了一切,對兩張轉帳憑單(客戶回執)上的匯款時間以及匯入的賬號均與被申請人在一審起訴狀中的陳述不一致的情況不發表任何見解,著實讓人納悶!
第二、關于通話錄音問題。
終審法院在所謂的“查明”中說:“上訴人(被申請人)另提交。
了其與被上訴人(申請人)間的通話錄音資料,被上訴人(申請人)在一審庭審中確定上述錄音資料屬上訴人(被申請人)與被上訴人(申請人)的對話。在兩人的通話錄音中,被上訴人(申請人)確認向上訴人(被申請人)借款。”這段“查明”中第一句話是事實,第二句話則純屬睜著眼睛說瞎話!在一審質證時,申請人就對該通話記錄的真實性提出異議,并不予認可。而且一審法院也正確的做了認證,即該錄音內容并未能清楚表明原、被告雙方存在借貸關系。
終審法院神奇的“查明”了所謂的在兩人的通話錄音中,被上訴人(申請人)確認向上訴人(被申請人)借款的事實,同時也勇敢的改正了一審法院的認定。但查明的依據是什么?又是怎么查明的?一概不知也一概不說!而且還透露出這么個邏輯:只要跟被申請人通過話,那么就證明跟被申請人借過錢!申請人閱讀終審判決到此時,猛然間發現似乎回到了竇娥時代!
二、終審判決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
首先,被申請人在二審期間提供的.廣東省××縣郵政局出具的《證明》未經申請人質證。在二審期間,被申請人向法院提交該份《證明》時,申請人當即就以該證據不屬于《證據規則》中規定的二審期間的新證據為由而拒絕質證。申請人的拒絕理由及行為有二審庭審筆錄為證。但終審法院卻惘顧事實與法律,毫不猶豫的就采信該證據并用其彌補其他證據的瑕疵。水平之高令人瞠目結舌!
×在該所轄區無違法犯罪、被行政拘留或刑事拘留的記錄。向派出所申請取證是申請人在一審時向一審法院申請的,但一審法院以與本案無關為由駁回。終審法院在不通知申請人的情況下依職權向派出所收集證據是否符合《證據規則》暫且不論。關鍵是收集來的這份《證明》長什么樣申請人都沒見過,就更別提質證了。終審法院如此明目張膽的違反《證據規則》,把沒經過雙方當事人質證的“證據”用以定案,其辦案風格的確令人嘆為觀止!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市中級人民法院(20××)×中法民一終字第×××號判決書認定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之規定特申請貴院對本案依審判監督程序提起再審,糾正原終審法院錯判,維護申請人合法權益。
此致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206月6日。
附:本申請書副本1份。
再審申請人(原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吳xx,男,x年x月x日生,漢族,農民,住xx縣xx鄉xx行政村xxx村。
委托代理人:徐豐偉,山東統河律師事務所律師,電話0531—67885110、15550023633.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xx縣人民政府,住址:xx縣xx路。
法定代表人:王xx,縣長。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第三人、二審被上訴人):吳xx,男,1948年10月8日出生,漢族,農民,住xx縣xx鄉xx行政村xx村。
再審申請人吳xx因訴再審被申請人xx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記一案,不服xx市中級人民法院()xx行終字第xx號行政判決、xx縣人民法院(2015)xx初字第xx號行政判決,現依據《行政訴訟法》第62條、63條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2條,申請再審。
1、依法撤銷xx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xx行終字第xx號行政判決。
2、依法撤銷xx縣人民法院(2015)xx初字第xx號行政判決。
3、依法撤銷xx縣人民政府頒發的xx用(2015)第xx號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書。
4、判決xx縣人民政府承擔一、二及再審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再審申請人于1991年就位于xx縣xx鄉xx行政村xx村土地使用向政府申報登記,政府頒發了土地使用證書,登記宗地號為xx號。而就在同一土地上,再審被申請人xx縣政府又向再審被申請人吳xx頒發xx用(2015)第xx號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書,該行為侵犯了再審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故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銷xx縣人民政府頒發的xx用(2015)第xx號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書。
請求法院再審理由有:
一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一、一審法院判決中“原告和第三人的宅基地也在清理整頓之列”,而再審被申請人xx縣人民政府發布的通告是針對“凡是未經登記發證的一律進行土地登記發證”,再審申請人于1991年就位于xx縣xx鄉xx行政村xx村土地使用向政府申報登記,政府頒發了土地使用證書,登記宗地號為xx號,因此再審申請人的土地不屬清理整頓之列。再審申請人的宅基證合法有效,認定再審申請人的宅基證已被注銷證據不足且不具備注銷的法定條件。再審申請人的宅基證沒有被注銷,再審被申請人xx縣政府沒有實施注銷再審申請人宅基證的行為且未履行法定的注銷程序。
《物權法》就宅基地注銷的相關規定,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重新分配宅基地;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因此,再審申請人的土地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注銷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的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情形,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因此,再審申請人的土地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收回條件。
二、再審申請人的宅基證合法有效,再審被申請人xx縣政府又向再審被申請人吳xx頒發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書的行為是重復發證。
三、所謂的xx行政村xx村于進行的“村莊規劃”,實施該規劃合法的證據不足,不符合村莊規劃的條件和程序,政府也未實施過該行政行為,未有相關審批文件。根據《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村莊建設規劃,須經村民會議討論同意,由鄉級人民政府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四、再審被申請人xx縣政府又向再審被申請人吳xx頒發xx用(2015)第xx號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書的審批行為程序違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本案未經審核批準程序。
五、一審法院證據確認錯誤,一審法院判決“被告提供的x號證據是吳xx的老地籍檔案,沒有日期、沒有加蓋公章,地籍檔案不齊全,不予認定”,該證據是一審法院被告提供,它有無公章日期不影響其真實性,一審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均未質疑該證據的真實性,一審法院不予確認是錯誤的。六、xx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5)xxxx字第xx號行政判決書中“由其子xx使用的宅基地也是按規劃后的面積進行確權發證的”,該事實與本案沒有關聯,不能作為法院判決的依據。
綜上,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再審,撤銷xx縣人民政府頒發的xx用(2015)第xx號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書,維護再審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xx年xx月xx日。
再審申訴狀(精選14篇)篇十一
申請人:石文平,女,1948年10月14日生,漢族,住河南省洛陽市澗西區七里河村7組98號。
申請事項:。
[xxxxx]訴[xxxxx]公司等所有權確認糾紛一案,申請撤回再審申請。
事實與理由:。
[xxxxx]x訴xx公司所有權確認糾紛一案,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年12月10日作出(2011)豫法民一終字第64號民事判決。
申請人[xxxxx]不服,認為該判決對“資地互償合作建房協議”是否有效,認定事實不清,于2011年1月7日向貴院申請再審。
貴院立案二庭于2011年2月21日作出(2011)民申字第214號受理申請再審案件通知書,通知立案審查。
現石文平自愿撤回再審申請。
望準。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二庭。
申請人:[xxxxx]。
申請人(原審被告):xxx,女,漢族,個體,xxx。
年xx月4日出生,現羈押于銀川市女子監獄。
被申請人(原審原告):xxx,男,漢族,xxxx年x。
月x日出生,個體,住xxxxxxx號,電話:xxxxx。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因合伙協議糾紛一案,不服石嘴山。
市大武口區人民法院作出的(xxx)xxxx初字第xxx號民事判決,現提出再審申請。
一、請求撤銷xxxx初字第xxx號民事判決,將本案發回重審或改判;。
二、本審全部訴訟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本案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
原審判決認定申請人與被申請人xx系合伙關系,以申。
請人至今示履行約定的合伙義務,已被申請人與申請人簽訂的'合伙協議的目的無法實現為由解除了雙方的合伙協議,但是本案的事實是xxx年xx月xx日申請人與xx及xx三.人共同簽訂了《合作開發協議》,申請人占有總股權的50%,.
被申請人雷剛與李紅偉各占總股權的25%,所以合伙人應為申請人、被申請人xx、xxx三人。
原審判決在另一個合伙..
人李紅偉即必要共同訴訟人不知情的情況,卻判決解除了三人的合伙關系。
根據法律規定各合伙人解除合伙協議,必須經過清算程序,了結合伙事務。
但是在沒有經過合伙清算的情況下,原審判決就判令解除了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雷剛的合伙關系,實屬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
二、原審判決程序違法。
本案涉案標的額為243萬元,按照相關規定,本案的一審審理法院應為石嘴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而不應當是xxx人民法院,原審法院判決程序明顯違法。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程序違法。
申請人特向貴院申請再審,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再審,糾正錯誤,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xx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再審申訴狀(精選14篇)篇十二
申訴人:
申訴人因__________一案,對_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_)__________字第__________號民事判決(或裁定),提出申訴。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訴人: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
1.原審民事判決書(或裁定書)________份;。
2.證據材料________份。
再審申訴狀(精選14篇)篇十三
再審申訴人:何錫輝,男,漢,1953年11月18日出生,下崗工人,現住湖南省衡陽市石鼓區松木鄉朝陽村豐收組。
再審申訴人:歐陽厚美(又名歐陽樺),女,漢,1958年3月6日出生,湖南省衡陽市石鼓區松木鄉政府干部,系何錫輝之妻,現住址同上。
再審申訴人:王素華,女,漢,1929年3月19日出生,系何錫輝之母,現住址同上。
再審申訴人:廖明澤(又名廖愛國),男,漢,1968年4月26日出生,農民,現住湖南省衡陽市石鼓區西湖鄉五一村第六村民小組。
再審申訴人:楊國超,男,漢,1956年7月29日出生,系衡陽市原橡膠廠下崗工人,現住湖南省衡陽市石鼓區建設新村12棟101號。
再審申訴人:楊青林,男,漢,1956年6月25日出生,下崗工人,現住湖南省衡陽市珠暉區民主里66號。
再審申訴人:楊學林,男,漢,1960年7月14日出生,下崗工人,系楊青林之弟,現住湖南省衡陽市珠暉區民主里66號2號。
再審申訴人:李建坤,男,漢,1956年5月6日出生,系衡陽市原橡膠廠下崗工人,現住湖南省衡陽市石鼓區建設新村13棟103號。
再審申訴人:肖昌省,男,漢,1963年3月23日出生,系湖南省衡陽市衡陽縣樟樹鄉中學教師,現住該中學宿舍。
再審申訴人:向朝陽,男,漢,1958年3月12日出生,系衡陽市原橡膠廠下崗工人,現住湖南省衡陽市石鼓區建設新村13棟402號。
再審申訴人:肖蘭高,女,漢,1957年7月14日出生,系湖南省衡陽市冶金汽車修配廠下崗工人,現住湖南省衡陽市石鼓區錢局巷28號。
再審申訴人代表:何錫輝,手機:13365886124。
再審申訴人:何錫輝等11人因外匯按金交易糾紛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湘高法再終字179號民事判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1、2、3、4、5項規定現依法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1.請求最高人民法院對原審被告及原審被告第三人返還我們原告全。
部保證金、及多的利息和原一審二審由我們11人所承擔的訴訟費。
2.請求最高人民法院對原審被告及原審被告第三人,賠償我們在16。
年多的訴訟期間,所花費的差旅費以及其他一切費用,共計10萬元人民幣。
事實與理由:
一、(2009)湘高法再終字179號民事判決書與()湘高法民三終字第16號判決書基本上照抄,根本就沒有認真履行職責,查清事實真相。
這里有由基層江東區法院在第一時間所調查記錄材料共4份,(調查記錄材料附后)。
廣東省外匯管理局和廣東省肇慶市西江區郵電局所出具的證明在判決書中為何一字不提呢?而()湘高法再終字166號民事裁定書中第三、四頁中也就指出了:“本院認為1994年10月15日廣東利豐國際期貨公司(以下簡稱利豐公司)出具一份聲明,稱利豐公司的電傳號為“0758823722”,客戶境外交易記錄表均為本公司根據結算結果制作,由利豐公司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并負責解釋。但廣東省肇慶市郵電局西江分局證明“0758823722”號碼是利豐公司肇慶辦理處的號碼,沒有辦理過傳真機和專線業務,且因拖欠電話費已于1994年6月2日停機。1994年7月16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廣東分局下發粵匯管【1994】162號文件通知:從通知之日起,利豐公司等12個單位取消試辦外匯期貨業務,立即停止經營外匯期貨交易業務,停止接納新客戶。故對于再審申請人何錫輝等十一人的保證金是否確實已入市交易需進一步審查,為何(2009)衡中法民二再初字第1號和(2009)湘高法民再終字179號民事判決書卻一字不提以上證據呢?正因為以上證據只要一提,被告方所提供的一切所謂證據就會不攻而破,根本就站不住腳。
東省肇慶西江郵電局的調查記錄證明,廣東利豐公司根本就不可能在廣東省內更不可能在省外設立分支機構,假設有這種可能的話,而廣東省外匯管理局對利豐公司經營的業務也在1994年7月16日下令停辦了,而我們1994年7月16日以后到9月9日止所交納保證金及入市交易難道匯給了一個不存在的公司以及在和一個不存在的公司進行交易呢?而被告所提供的廣東省利豐公司客戶境外交易記錄表電話0758823722傳真機等等都不是利豐公司的,根據廣東省肇慶市郵電局西江分局證明0758823722號碼是利豐公司駐肇慶市辦事處號碼,沒有辦理傳真機和專線業務,且因拖欠電話費2萬元,已于1994年6月2日停機。這些證據足以證明再審法官判決認定事實錯誤。再審中稱:在本院原二審質證中十一位上訴人的訴訟代表對收到過利豐公司通過太平洋公司送達的客戶境外交易記錄表不持異議。這根本就不是事實,這很簡單,如有的話為何不拿出來給我們看呢?根據《期貨經紀公司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第四項的規定,期貨經紀公司必須將每日交易記錄,會計憑證以及其他重要資料完整保存5年以上。在本案原一審中我們就提出要看究竟買賣什么貨幣,下單的電話以及文字記錄憑證,交易所跑單員入市交易回單,成交結算單,每手盈虧金額及匯出去的全部銀行匯票等原始憑證。但原一審期間根本就提供不出任何文字記錄憑證等。7月9日長達7年多的訴訟中原一審判決書中第7頁也只稱太平洋公司已提供了保證金匯至利豐公司的部分銀行匯票及相關案件的部分交易單據等。
月不到,現在盈利幾萬了,等等”。根據以上情況,我們才上當受騙的,后來我們還了解到太平洋公司所謂的交易報價一條線實際上是放錄像。
二、我們在一、二再審中,書面及口頭上都一再申請法院對被告提供的“匯票”予以查證真偽和被告提供的廣東利豐公司的收據:“為何編號在前,開票時間在后,編號在后,開票時間在前呢?”,再審法官都不予答復,我們認為,這里就有假,因所有匯票上只有公章,沒有經辦人、經手人、核對人蓋章及簽名,這是第一點,第二點,匯票上公章正是提供虛假證明現雁峰信用社公章。利豐公司收據前后矛盾是因造假時不小心將日期與編號搞錯造成,以上全部都是復印沒有原件(部分證據附后)。由被告提供的廣東利豐公司“鄭重聲明”時間是94年10月15日,而江東區法院講于94年10月13-18日到廣東調查時根本就找不到利豐公司,原利豐公司所在地在94年7月份就離開了。綜上所述,什么匯票、收據、鄭重聲明、境外交易、注冊資金等等,統統都是被告梅文才自編自導騙人的鬼話。
三、還特別指出:原告肖昌省分三次投入保證金20.8萬元而原。
一、二、再審卻寫成2.8萬元,由于原一審第五頁中稱肖昌省分二次投入保證金2.8萬元,太平洋公司收取手續費5928元,除肖昌省取出的32963元外,其余全部虧損,這一稱是前后相矛盾,5928元+32963元=38891元-2.8萬元,肖昌省不是虧,而是多拿走太平洋公司10891元。二審法官為了站住腳,將肖昌省取出32963元改寫成肖昌省取出3298元,在再審中,由于時間相距16年之久,當時一下沒找到太平洋公司的收據,我們提出異議,再審法官不予支持,現已找到證據(指收款收據3份附后面)。
四、另外補充說明,被告梅文才打著太平洋公司招牌,在短短的幾個月時間,在衡陽市共騙取客戶90多人,資金達一千多萬元,當時每戶開戶不少于5萬元起點,最多的有兩位,一位是金果公司歐陽計,另外一位是唐利,她們二人就投入了三百多萬元,也全虧損。凡是投進該公司的都虧損。
另外還有1995年4月1日衡陽市城北區法院對費錫斌等11人投入的1580616.8元作出一審判決,太平洋公司退還他們11個人全部保證金,另支付利息150158.52元,并承擔該案全部訴訟費。被告方上訴到市中院判決卻完全相反。
此案本來應屬一般民事案件,但在一審衡陽市中院就拖了7年多,二審判決后,又不給我們判決書,過了兩年多,在我們強烈要求下才給我們判決書,多次申訴不理,由于我們到京上訪才給予再審。我們給再審法官看了證據,他們根本就不理,所以再審還是按照原一、二審照抄,只是追加了雁峰信用社為第三人,判決退還給我們傭金共計5萬多元,我們申請執行也拿不到,對我們這些下崗工人,弱勢群體真的是苦不堪言,我們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包庇被告,擾亂社會和金融秩序,嚴重損害了法律的權威性和公正性。為此,申訴人懇請最高人民法院明察秋毫,秉公辦理,以維護我們的合法權益和法律的尊嚴。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再審申訴狀(精選14篇)篇十四
申訴人:溫,女,x年5月18日出生,漢族,現住xx市xx區x鎮xx村。電話:
被申訴人:李,男,x年4月15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北xx市xx區x鎮號。
申訴事由。
因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x5)二中民終字第02193號《民事判決書》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違反了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申訴人不服,依法提出申訴。
申訴請求。
訴請撤銷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x5)二中民終字第02193號《民事判決書》,重新作出合法的判決書。
事實與理由。
一、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x5)二中民終字第02193號《民事判決書》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
1、認為溫與李買賣宅基地證據不足:“本院認為:根據查明的事實,溫之夫康健于1993年2月購買李位于大興區青云店鎮大張本村中街北八條10號院落的房屋后········根據我國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規定,宅基地買賣是我國法律法規所禁止的”。法院認為溫之夫康健買了李位于大興區青云店鎮大張本村中街北八條10號院落的房屋,并沒有認定單獨買賣宅基地,所以法院認為溫與李買賣宅基地證據不足。
2、認為《購置房產協議書》無效證據不足:法院認為溫之夫康健買了李位于大興區青云店鎮大張本村中街北八條10號院落的房屋,并沒有認定單獨買賣宅基地。我國法律法規禁止買賣的宅基地,《購置房產協議書》中沒有單獨買賣宅基地的條款,故法院認為《購置房產協議書》無效證據不足。
二、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x5)二中民終字第02193號《民事判決書》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法院為了判決《購置房產協議書》無效,適用了我國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但我國對本案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沒有規定農村房屋不能賣給外地人。故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x5)二中民終字第02193號《民事判決書》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
三、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x5)二中民終字第02193號《民事判決書》違反了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
1、法院應該按程序先確認青云店鎮村鎮建設科的蓋章認可符合規劃是非法的,才能判決認定《購置房產協議書》無效。
2、申訴人在本案上訴狀中已寫明申訴人住所地歸大興區法院管轄,而非房山區法院。同時寫明房山區法院作出(x1)房初字第4589號判決書時,申訴人沒有收到房山區法院送達的任何傳票,房山區法院違反法定程序缺席判決。
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x5)二中民終字第02193號《民事判決書》中、已經寫上了房山區法院作出的(x1)房初字第4589號判決書的內容。遺憾的是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沒有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和第一百七十條(四)款之規定,撤銷(x1)房初字第4589號判決書,而是違反法定程序確認了(x1)房初字第4589號判決書的內容,構成了(x5)二中民終字第02193號《民事判決書》程序違法。
四、綜上,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x5)二中民終字第02193號《民事判決書》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違反了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申訴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和二百條之規定,提起審判監督程序,請再審法院依法作出公正的判決。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
x5年6月2日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