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社會不斷地進步,報告使用的頻率越來越高,報告具有語言陳述性的特點。寫報告的時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這里我整理了一些優秀的報告范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下面我們就來了解一下吧。
證券保薦工作報告總結 證券公司半年度總結工作報告篇一
新的半年里我為自己制定了新的目標,那就是要加緊學習,更好的充實自己,以飽滿的精神狀態來迎接新時期的挑戰。明年會有的機會和競爭在等著我,我心里在暗暗的為自己鼓勁。要在競爭中站穩腳步。下面給大家分享關于證券半年度總結,方便大家學習。
1、打造服務品牌,提供一流服務
__年度,我營業部以金翼至尊金融服務終端、金翼“投資堂”版手機證、金翼求金等一系列金翼品牌服務產品為工具,以大型投資報告會、股民學校、理財沙龍等形式為載體,有效的樹立了中信金通證券服務品牌,提高了投資者對公司的認知度、認可度以及忠誠度。
2、提升經營意識,實現一流管理
有效的組織架構是創建活動的載體,健全的制度設計是創建成功的重要保證。為明確創建活動宗旨及工作職責,成立了營業部創建“青年文明號”活動領導小組,制定了《東陽中山路營業部爭創“青年文明號”管理辦法》。
以創建活動為契機,繼續健全完善團支部的工作機制,團支部工作的基礎得以有效夯實,團組織的凝聚力、戰斗力也實現較好的提升。
3、注重素質教育,培養一流人才
以“民主生活會”形式,傾聽員工的心聲,了解員工的思想動向,以培訓交流形式,并結合具有重要意義的日子,加強員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強化青年員工的思想作風建設。如我們在三月份開展了以關愛婦女兒童為主體的三八婦女節拓展活動、四月份以加強愛國教育,繼承革命傳統為主題,組織了清明掃墓活動。
__年度,營業部繼續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重視人才培養,營造學習氛圍。每天晨會、每周例會、每周培訓等形式的學習與培訓活動得以堅持與良性發展。以提高員工業務水平為重點的青年崗位業務能手競賽活動也取得較好成果,各條業務線涌現出一批業務骨干與專業人才,較好的帶動營業部專業知識的全面開花。
4.加強企業文化建設,營造一流文化
企業文化建設是__年營業部工作的重點。營業部通過豐富的文化活動,形式多樣的拓展活動以及公益性、靈活性強的服務活動有效的提高員工對公司價值觀的認同感,塑造公司的文化力。
首先通過組織參與專業知識、合規知識競賽、崗位練兵、 “讀一本好書,寫一篇心得體會”的讀書月、“積極思考,超越自我”演講比賽等豐富多彩的文化活動,教育青年員工繼承和發揚黨的優良傳統和作風,活躍了青年員工的文化生活,營造了濃厚的文化氛圍。
積極開展形式多樣的素質拓展活動。__年度,營業部先后安排員工分別至橫店夢幻谷、舟山、奉化等地參加拓展活動,取得較好效果。員工普遍感受到營業部集體的溫暖,員工之間的親密度、團隊之間的信任度以及對營業部的忠誠度都得到有效提高。強身健體的理念與行動在營業部得到很好的結合,每天清晨,營業部定時組織早操活動,并舉辦了廣播操比賽。每周三下午營業部活動日,員工們馳騁于西峴峰、羽毛球館、籃球場。西街社區的氣排球比賽、職工運動會同樣有我們員工的身影。
三是開展了公益性強、靈活性強的服務活動。__年是多災多難的年份,西南旱災,玉樹地震牽動著國人同樣牽動著營業部員工們的心。我們以“水城無水”、“大愛無疆”、“關愛社會福利院兒童”等主題發動了青年員工捐獻愛心與實物活動,前后籌集的金額總數達數萬元。員工們的愛心得到各方的好評。
5.注重“三個陣地”學習陣地、交流陣地、宣傳陣地建設
學習陣地建設:每周一的晨會、每周五的例會、每周四的培訓讓員工們受益匪淺,而在“讀書月”活動的基礎上,我們舉辦青年讀書心得交流會及演講比賽,初步實現員工綜合素質的提升。
回顧一年的工作,我在很多方面做的都不夠好。
第一,在大盤的不斷下跌中,客戶大都套牢,特別是跌破2300點的時候,客戶抱怨很大,我也逐漸失去了開發新客戶的勇氣,留下來的電話回訪也不是很及時,但是服務仍在持續。這也是面臨的最大問題。
第二,在產品銷售方面,做的不夠好,一年僅賣了47萬的產品。在公司的轉型中,沒有做好,在今后當中加倍努力。
第三,專業知識不充足,客戶提問的一些問題不能給予及時、很好的解答。
第四,對已經開發的客戶不是非常了解,客戶的風險承受能力不清楚,客戶的資產配置沒能提供合理的建議。
第五,同銀行的關系沒有處理好,所以我以前的客戶中很少有銀行給介紹的。
鑒于以上,我決定新的一年里從下面幾方面去努力。
第一,后期注重學習并熟練掌握公司推出的理財產品,然后向客戶推介。現在本站公司推出了添富快線,后期可以利用它來服務客戶,向潛在客戶宣添富快線,吸引客戶。利用公司的力量來服務好客戶,讓客戶在弱勢中穩健操作。等客戶盈利或者對公司服務認可后向客戶要轉介紹,要求客戶把身邊做股票的朋友介紹過來。
第二,加強營銷技術的學習。跟上公司的步伐,新的一年的我的目標是銷售2015萬理財產品。
第三,了解客戶的需求,根據客戶不同的風險承受能力及行情,建議客戶配置不同的資產,比如:股票,基金,融資融券,貨幣型基金,銀行短期理財。
第四,維護好同銀行的關系,關鍵時點問銀行要求客戶介紹。 2015,即將逝去,但2015就在你我眼前。相信只有主動出擊的人,才會有成功的機會。讓我們一起加油,完成自己的業績。去創造屬于自己的輝煌。祝愿咱們營業部這個大家庭越來越紅火,也祝愿大家的業績越做越好。
轉眼間半年的時間已從指間流逝,不得不感慨光陰似箭。回首這半年來所發生的一切,有喜悅,也有遇到困難和挫折時的惆悵。更多的,是折騰。但結果還是好的,總算折騰到一個對的地方了。從工作表現與工作態度上,由于把自己放到正確的位置上了,所以,較往年還是有相當大的改觀的。不過仍然還會有些不足的地方,自己主觀情緒總是會不由自主的支配自己的神經系統,會偶爾表現在工作上面,對于這一點,我已深刻認識到自己的不足,我會認真努力的克制,力求做到更好!
我來公司雖然已將近五年,但其實在公司工作的這幾年時間里,自己的主觀情緒一直是迷茫與徘徊的,對自己沒有一個正確的認識,想賺錢,想有成就,所以盲目的在北京天津之間徘徊。可是無論怎么徘徊,得到的結果,總是在希望中漸漸的失望。找不到一種真正的歸屬感。直到到城外城部門,跟著現任經理工作,才有找到有歸屬感的感覺。但自己的努力還是不夠,總是受情緒的支配,思想很到位,但行動力卻總是不到位。總是原諒自己,對自己太寬容,太喜歡為自己找借口。我也在改,也確實較過往有很大的改變,但跟某些人一比,就差遠了。我會讓自己一直處于進步的狀態。會調整自己以越來越快的腳步繼續前進。
有些人把工作當作事業,有些人則把事業當作了工作!這里面的微妙我想就是:事業是擁有一種前赴后繼的理想的載體,他是所從事人員的夢想和追求,是需要用自己的心血呵護備至的。無論心情怎么低落,即便是丟了什么,我們還是不應該丟了抱負和追求。
一、主要經驗和收獲
(一)只有擺正自己的位置,下功夫熟悉基本知識并鉆研,才能更好的與客戶溝通。
(二)只有主動融入集體,處理好各方面的關系,才能在新的環境中保持好的工作狀態。
(三)只有堅持原則落實制度,才能得到自己一直想要達到的目標。
(四)只有樹立服務意識,加強溝通協調,才能把分內的工作做好。
(五)要加強與同事的交流,與大家一起解決工作上的情緒問題,多進行思想交流。
二、加強檢查,及時整改,在工作中正確認識自己
(一)要定期進行自我審視。以改正自己的缺點,并加強專業技能。
(二)經過這樣緊張有序的半年,我感覺自己工作技能上了一個新臺階,做每一項工作都有了明確的計劃和步驟,行動有了方向,工作有了目標,心中真正有了底!但是還沒有做到“忙而不亂,緊而不散,條理清楚,事事分明,”這些。但是確實擺脫了剛參加工作時只顧埋頭苦干,不知總結經驗的現象。在工作的同時,我比過往明白了更多為人處事的道理,也明白了,一個良好的心態、一份對工作的熱誠及其相形之下的責任心是如何重要。
(三)總結下來:在這半年的工作中接觸到了許多新事物、產生了許多新問題,也學習到了許多新知識、新經驗,使自己在思想認識和工作能力上有了新的提高和進一步的完善。在日常的工作中,我時刻要求自己從實際出發,堅持高標準、嚴要求,力求做到業務素質和道德素質雙提高。行動力上再多以實現就更好了。
三、存在的不足
1、對新的東西學習不夠,工作上往往憑經驗辦事,憑以往的工作套路處理問題,表現出工作上的大膽創新不夠。
2、本部有個別員工,驕傲情緒較高,工作上我行我素,自已為是,公司的制度公開不遵守,這些情況不利于同事之間的團結,要從思想上加以處罰,為企業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和形象。
四、下步的打算
(一)進一步積極搞好與同事的關系;
(二)加強專業知識的學習提高,創新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益。
(三)提高自己的行動力,在研究員的帶領下,我也要享受研究員的待遇。
一、完善營業部柜臺整體形象
配合公司的統一形象,統一管理建設,我們柜臺不僅在裝修和著裝儀容儀表上堅持做到公司的各項要求,而且對存量客戶的服務質量方面有了較大改觀,辦理業務的流程更加合理有效規范,目前已實現客戶辦理業務由大堂經理負責接待,填寫完業務單帶領至柜臺一對一服務,并且開展了業務資料電子檔案掃描工作,由于目前已經實現系統提取證券賬戶開戶掃描件由總部發送至登記公司,所以對掃描質量有了更高的要求,而且現在辦理業務必須留存客戶影像資料和讀取身份證信息,這樣也使客戶對營業部有了更好的認識和信任。
二、交易所應急演練和柜面業務系統_2.0的測試
上半年我們公司參加了兩次交易所下達的應急演練測試,這項工作都是在周六進行的,當出現信號中斷時如何在最短時間內切換至災備機房服務器,如何進行風控報備,如何進行現場客戶的安撫和解說工作等,都進行了很好的測試和學習,讓營業部交易系統正常運作,防范于未然。
上半年我們公司組織了幾次_2.0賬戶系統的升級測試工作,主要包括聯合開戶、創業板業務、電子憑證掃描業務的升級改版,現基本可以用2.0系統實現所有業務。在測試期間,我們利用了下班和周末加班的形式進行了測試工作,由于系統一個控件聯系到多個菜單,所以每次測試都是要每項業務菜單都測試一遍,包括個人、機構賬戶,發現問題及時記錄,對于一些新增內容重點學習,比如新增了客戶的證件簽發機關、聯絡方式和聯絡頻率,修改了客戶反洗錢風險等級設定,最終配合總部完成了每次測試工作。
三、客戶資料集中核對整理
這項工作開展的時間很長,為貫徹中國證監會《關于加強證券公司賬戶規范日常監管的通知》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關于進一步加強證券賬戶日常管理的通知》的精神,落實“證券公司應當定期對其柜面系統以及登記結算系統登記的投資者賬戶信息進行全面核對更新,我們花了兩個月時間,加班加點對三萬多個客戶進行了留存資料的核對和制作電子文檔工作,對客戶進行標識,如無反面、缺身份證、身份證過期、缺職業學歷等,并最終完成了所有客戶的資料核對,制作成表,將13000多個人客戶提供給客服人員電話通知前來補充更新資料。對于_年_月_日之前的機構客戶也進行了集中核對,記錄客戶的留存證件復印件年檢情況、詢證函和各項業務單據的留存情況,并制作成表,提供給客服人員進行客戶溝通。
四、運營條線員工晉級評定
公司每季度將進行運營條線員工晉級評定工作,我參加了今年第一次的評定考試,考試內容包括賬戶業務,第三方存管業務,大宗交易,限售股份轉讓業務,協助司法執行,基金,創業板,ib業務,反洗錢,新老三板等各項業務,由于涉及面廣,備考時間緊,我們再次體現了團隊的力量,在不忘日常業務的基礎上,抓緊復_時不易接觸到的業務知識,在考試中取得了好成績,并通過了本次晉級二員工的申請。在今后的晉級評定中,我會一如既往地認真鞏固各項業務,扎實基本功,并積極拓展自己的才干,爭取能再上升至三員工。
在即將過去的_年里,面臨上半年股市行情低迷、賬戶資料集中核對工作量大、基金營銷遇阻等諸多困難,我們全體員工團結一致,共同努力,取得了一定成績,但也認識到了自身的不足,本人也未能完成本次金如意3號的營銷任務,希望在下半年中,緊跟公司發展步伐,繼續完善日常工作,提升客戶服務質量,樹立良好口碑,讓管理和服務上一個新臺階。
隨著年齡的增長和各種工作經驗的積累,使我對自己的要求也更加嚴格。我所在的部門是證券公司的核心部門,我的一言一行和一舉一動都代表著公司的形象。我的工作中更不能有一絲的馬虎和放松,稍一出小差錯可鑄成重大災難性后果。眾所周知,證券公司的信息技術部門是最忙的部門之一,而我所在的崗位更是不能有一絲的空閑,每一次新系統的投產和建設讓我每次都有新的發現,新的進步!
在信息技術部工作的時間里,使我感覺到了自己每天都在進步!而除了日常維護外,還有一些其他的工作需要處理,因此,在這樣的工作環境中,就迫使我不斷的提醒自己要在工作中認真認真再認真,嚴格按照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來進行實際操作。半年中始終如一的要求自己,在我和部門全體員工的共同努力下,__年我個人沒有發生一次責任事故。在我做好自己工作的同時,還用我幾年來在信息技術部工作中的經驗來幫助其他的同事,同事們有什么樣的問題,只要問到我,我都會細心的予以解答。當我有問題弄不明白的時候,也會十分虛心的向其他同事請教。對待業務技能,我心里有一條給自己規定的要求:三人行必有我師,要千方百計的把自己不會的學會,不懂的弄懂。
下面我對2016這半年來所做的工作作一個簡單的總結:
1、反洗錢系統建設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反洗錢中心要求,證券公司必需建立反洗錢監控報送系統。而結合公司的實際業務情況,所以在選擇和價格方面作了更深入的探討和考慮。_公司給的報價是20萬,有一個專門的維護團隊,有很強的實力,但是每年的維護費就達2萬。而_公司的報價是4萬,維護實力也不錯,每年產生維護費4千元。同時也咨詢了其他公司,價格都在15萬元以上。從公司實際業務情況出發,最終選擇了價格適當的新意公司反洗錢系統,但是中國人民銀行反洗錢中心正式報送時間為__年10月1日起正式報送,在_公司產品開發和測試時間上就相當的緊迫,只要_公司開發出一個新的升級包,我們就馬上加班加點的開始測試,目的就是為了趕在正式報送之前能正式測試通過,時間非常的緊迫,就在放假前夕的那天_公司又出一個新的測試包,我馬上升級后就開始報送,成功了!而且是很順利的報送成功了,我馬上又重新核了一下數據,再報送,真的成功了,們部門全體人員都松了一口氣。要知道我們都是快要放棄_產品而改用_公司的產品的,而且合同傳真都傳過去了,后來_馬上給_公司回了一個電話。從使用_公司反洗錢系統這件事來看,我們部門在選擇和考慮產品時,是充分的考慮到公司成本和需求的問題。
2、三方存管系統建設
券商托管證券,銀行監管資金這是三方存管總的思想,目的是充分保護投資者,也讓資金更安全,投資者更放心。
從三方存管的提出到建設以及正式上線,我們部門都是走在了最前面。從聯系通訊線路,聯系銀行到測試和正式上線,我部門的所有員工都在默默的為這一新業務的學習和開展而努力。在公司全體員工的共同努力下,目前公司已正式上線了工商銀行、交通銀行、建設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準生產測試已完成,現正進行到實盤測試階段,很快就可正式上線。
3、公司總部端和營業部端財務憑證自動錄入
由于財務實行了新的會計準則和公司三方存管的正式上線,要求公司總部和營業部端均能實現財務憑證自動導入的功能。在了解公司的需求后,和新意公司聯系升級事宜且進展順利,目前_綜合管理平臺財務憑證自動導入功能總部端已實現,營業部端已于_年1月初升級完成,正在測試和試用階段,估計可正式投入使用。
4、配合公司數據集中工程
5、配合公司ups更換工程
6、公司數據集中后,獨立存管的升級事宜
主要解決新增兩家營業部后,總部和營業部差異問題。已完成,其它功能正在優化中。
7、財務系統實行新的會計準則后,財務系統的升級和改造
財務系統實行新的會計準則后,對公司財務系統作了一次比較大的變動
8、公司各樓層交換機更換工程
9、安裝公司病毒監控系統以及廣域網ftp下載中心
10、配合公司遠程開戶系統建設
11、配合中行外幣轉帳系統建設
12、給營業部統計客戶資產
13、機房日常維護和巡視,日志填寫、數據備份、值班等
我有渴望學習新知識和不斷探索的熱忱,在每一次公司發展新業務和組織活動的時候。我都會第一個站出來,不論加班到幾點,我都從來沒有任何怨言。因為我知道,我需要學習和提高的地方還有很多。我也會積極的利用好每一次學習新業務的機會,做好各項新業務的測試工作,不給整個部門的工作拖后腿。在這種想法下,我很好的完成了部門領導交給的每一項任務。也受到了同事們的好評。
但是也存在一些不足:
1、證券業務還有待深入全面了解。
2、對網絡方面知識和動手能力有待加強。
3、在維護或工程實施中,沒注重對要害問題總結,并形成文檔,這樣便于大家來共享,減少不必要的重復勞動,提高部門的工作效率。
4、在以后的工作學習中要不斷地學習新業務,新知識,做到知識的不斷更新。
改進措施:
1、平時注重知識技能積累,刻苦鉆研,在邊學習邊實踐中成長。
2、加強網絡方面的學習,有機會多參加相關方面培訓。
3、在工作中善于總結,對典型、要害問題解決注重整理,形成文檔,希望部門加強這方面的交流、監督。
4、主動爭取新業務工程測試和實施機會,在實踐中學習。
5、加強和各營業部以及服務部的溝通。
新的半年里我為自己制定了新的目標,那就是要加緊學習,更好的充實自己,以飽滿的精神狀態來迎接新時期的挑戰。明年會有的機會和競爭在等著我,我心里在暗暗的為自己鼓勁。要在競爭中站穩腳步。
踏踏實實,目光不能只限于自身周圍的小圈子,要著眼于大局,著眼于今后的發展。我也會向其他優秀同事學習,取長補短,相互交流好的工作經驗,共同進步。爭取更好的工作成績。
證券保薦工作報告總結 證券公司半年度總結工作報告篇二
即將過去的20xx年,是我過得很艱難的一年。在大盤接近1949點的時候我感到了痛苦,此時我就在想,一定要把自己充實起來,要不就會在大盤未見底之前自己被淘汰。后來的實踐證明了我的想法的正確,這更堅定了我的信念,要不斷地去學習,充實自己,也只有這樣才能和公司共同成長。
回顧一年的工作,我在很多方面做的都不夠好。
第一,在大盤的不斷下跌中,客戶大都套牢,特別是跌破2300點的時候,客戶抱怨很大,我也逐漸失去了開發新客戶的勇氣,留下來的電話回訪也不是很及時,但是服務仍在持續。這也是面臨的問題。
第二,在產品銷售方面,做的不夠好,一年僅賣了47萬的產品。在公司的轉型中,沒有做好,在今后當中加倍努力。
第三,專業知識不充足,客戶提問的一些問題不能給予及時、很好的解答。
第四,對已經開發的客戶不是非常了解,客戶的風險承受能力不清楚,客戶的資產配置沒能提供合理的建議。
第五,同銀行的關系沒有處理好,所以我以前的客戶中很少有銀行給介紹的。
鑒于以上,我決定新的一年里從下面幾方面去努力。
第一,后期注重學習并熟練掌握公司推出的理財產品,然后向客戶推介。現在公司推出了添富快線,后期可以利用它來服務客戶,向潛在客戶宣添富快線,吸引客戶。利用公司的力量來服務好客戶,讓客戶在弱勢中穩健操作。等客戶盈利或者對公司服務認可后向客戶要轉介紹,要求客戶把身邊做股票的朋友介紹過來。
第二,加強營銷技術的學習。跟上公司的步伐,新的一年的我的目標是銷售20xx萬理財產品。
第三,了解客戶的需求,根據客戶不同的風險承受能力及行情,建議客戶配置不同的資產,比如:股票,基金,融資融券,貨幣型基金,銀行短期理財。
第四,維護好同銀行的關系,關鍵時點問銀行要求客戶介紹。20xx,即將逝去,但20xx就在你我眼前。相信只有主動出擊的人,才會有成功的機會。讓我們一起加油,完成自己的業績。去創造屬于自己的輝煌。祝愿咱們營業部這個大家庭越來越紅火,也祝愿大家的業績越做越好。
證券保薦工作報告總結 證券公司半年度總結工作報告篇三
為了規范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提高上市公司質量和證券公司執業水平,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下文是關于最新版的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提高上市公司質量和證券公司執業水平,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證券市場健康發展,根據《證券法》、《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
(二)上市公司發行新股、可轉換公司債券;
(三)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條 證券公司從事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應依照本辦法規定向中國證監會申請保薦機構資格。
保薦機構履行保薦職責,應當指定依照本辦法規定取得保薦代表人資格的個人具體負責保薦工作。
未經中國證監會核準,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從事保薦業務。
第四條 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恪守業務規則和行業規范,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盡職推薦發行人證券發行上市,持續督導發行人履行規范運作、信守承諾、信息披露等義務。
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不得通過從事保薦業務謀取任何不正當利益。
第五條 保薦代表人應當遵守職業道德準則,珍視和維護保薦代表人職業聲譽,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保持和提高專業勝任能力。
保薦代表人應當維護發行人的合法利益,對從事保薦業務過程中獲知的發行人信息保密。保薦代表人應當恪守獨立履行職責的原則,不因迎合發行人或者滿足發行人的不當要求而喪失客觀、公正的立場,不得唆使、協助或者參與發行人及證券服務機構實施非法的或者具有欺詐性的行為。
保薦代表人及其配偶不得以任何名義或者方式持有發行人的股份。
第六條 同次發行的證券,其發行保薦和上市保薦應當由同一保薦機構承擔。保薦機構依法對發行人申請文件、證券發行募集文件進行核查,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出具保薦意見。保薦機構應當保證所出具的文件真實、準確、完整。
證券發行規模達到一定數量的,可以采用聯合保薦,但參與聯合保薦的保薦機構不得超過2家。
證券發行的主承銷商可以由該保薦機構擔任,也可以由其他具有保薦機構資格的證券公司與該保薦機構共同擔任。
第七條 發行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為證券發行上市制作、出具有關文件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簽字人員,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配合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履行保薦職責,并承擔相應的責任。
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履行保薦職責,不能減輕或者免除發行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簽字人員的責任。
第八條 中國證監會依法對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進行監督管理。
中國證券業協會對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進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的資格管理
(一)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1億元,凈資本不低于人民幣5000萬元;
(二)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制度,風險控制指標符合相關規定;
(五)符合保薦代表人資格條件的從業人員不少于4人;
(六)最近3年內未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
(七)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證券公司申請保薦機構資格,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報告;
(二)股東(大)會和董事會關于申請保薦機構資格的決議;
(三)公司設立批準文件;
(四)營業執照復印件;
(六)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主要股東情況的說明;
(七)內部風險評估和控制系統及執行情況的說明;
(十)保薦業務部門機構設置、分工及人員配置情況的說明;
(十一)研究、銷售等后臺支持部門的情況說明;
(十三)證券公司指定聯絡人的說明;
(十五)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條 個人申請保薦代表人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3年以上保薦相關業務經歷;
(三)參加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保薦代表人勝任能力考試且成績合格有效;
(五)未負有數額較大到期未清償的債務;
(六)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一)申請報告;
(四)證券業執業證書;
(八)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 證券公司和個人應當保證申請文件真實、準確、完整。申請期間,申請文件內容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自變化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交更新資料。
第十四條 中國證監會依法受理、審查申請文件。對保薦機構資格的申請,自受理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做出核準或者不予核準的書面決定;對保薦代表人資格的申請,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核準或者不予核準的書面決定。
第十五條 證券公司取得保薦機構資格后,應當持續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條件。保薦機構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中國證監會撤銷其保薦機構資格;不再具備第九條規定其他條件的,中國證監會可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然不符合要求的,中國證監會撤銷其保薦機構資格。
第十六條 個人取得保薦代表人資格后,應當持續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的條件。保薦代表人被吊銷、注銷證券業執業證書,或者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的,中國證監會撤銷其保薦代表人資格;不再符合其他條件的,中國證監會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然不符合要求的,中國證監會撤銷其保薦代表人資格。
個人通過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保薦代表人勝任能力考試或者取得保薦代表人資格后,應當定期參加中國證券業協會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組織的保薦代表人年度業務培訓。保薦代表人未按要求參加保薦代表人年度業務培訓的,中國證監會撤銷其保薦代表人資格;通過保薦代表人勝任能力考試而未取得保薦代表人資格的個人,未按要求參加保薦代表人年度業務培訓的,其保薦代表人勝任能力考試成績不再有效。
第十七條 中國證監會依法對保薦機構、保薦代表人進行注冊登記管理。
第十八條 保薦機構的注冊登記事項包括:
(二)保薦機構的主要股東情況;
(三)保薦機構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情況;
(四)保薦機構的保薦業務負責人、內核負責人情況;
(五)保薦機構的保薦業務部門負責人情況;
(六)保薦機構的保薦業務部門機構設置、分工及人員配置情況;
(七)保薦機構的執業情況;
(八)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 保薦代表人的注冊登記事項包括:
(一)保薦代表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
(二)保薦代表人的聯系電話、通訊地址;
(三)保薦代表人的任職機構、職務;
(四)保薦代表人的學習和工作經歷;
(五)保薦代表人的執業情況;
(六)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 保薦機構、保薦代表人注冊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保薦機構應當自變化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書面報告,由中國證監會予以變更登記。
(一)變更登記申請報告;
(二)證券業執業證書;
(三)保薦代表人出具的其在原保薦機構保薦業務交接情況的說明;
(四)新任職機構出具的接收函
(六)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材料。
(一)保薦機構、保薦代表人年度執業情況的說明;
(二)保薦機構對保薦代表人盡職調查工作日志檢查情況的說明;
(三)保薦機構對保薦代表人的年度考核、評定情況;
(四)保薦機構、保薦代表人其他重大事項的說明;
(六)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保薦職責
發行人證券上市后,保薦機構應當持續督導發行人履行規范運作、信守承諾、信息披露等義務。
第二十四條 保薦機構推薦發行人證券發行上市,應當遵循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的原則,按照中國證監會對保薦機構盡職調查工作的要求,對發行人進行全面調查,充分了解發行人的經營狀況及其面臨的風險和問題。
第二十五條 保薦機構在推薦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前,應當對發行人進行輔導,對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進行系統的法規知識、證券市場知識培訓,使其全面掌握發行上市、規范運作等方面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則,知悉信息披露和履行承諾等方面的責任和義務,樹立進入證券市場的誠信意識、自律意識和法制意識。
第二十六條 保薦機構輔導工作完成后,應由發行人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進行輔導驗收。
第二十七條 保薦機構應當與發行人簽訂保薦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按照行業規范協商確定履行保薦職責的相關費用。
保薦協議簽訂后,保薦機構應在5個工作日內報發行人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第二十八條 保薦機構應當確信發行人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方可推薦其證券發行上市。
保薦機構決定推薦發行人證券發行上市的,可以根據發行人的委托,組織編制申請文件并出具推薦文件。
第二十九條 對發行人申請文件、證券發行募集文件中有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簽字人員出具專業意見的內容,保薦機構應當結合盡職調查過程中獲得的信息對其進行審慎核查,對發行人提供的資料和披露的內容進行獨立判斷。
保薦機構所作的判斷與證券服務機構的專業意見存在重大差異的,應當對有關事項進行調查、復核,并可聘請其他證券服務機構提供專業服務。
第三十條 對發行人申請文件、證券發行募集文件中無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簽字人員專業意見支持的內容,保薦機構應當獲得充分的盡職調查證據,在對各種證據進行綜合分析的基礎上對發行人提供的資料和披露的內容進行獨立判斷,并有充分理由確信所作的判斷與發行人申請文件、證券發行募集文件的內容不存在實質性差異。
(三)發行人存在的主要風險;
(四)對發行人發展前景的評價;
(五)保薦機構內部審核程序簡介及內核意見;
(六)保薦機構與發行人的關聯關系;
(七)相關承諾事項;
(八)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事項。
(二)對發行人證券上市后持續督導工作的具體安排;
(三)保薦機構與發行人的關聯關系;
(四)相關承諾事項;
(五)中國證監會或者證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項。
(八)自愿接受中國證監會依照本辦法采取的監管措施;
(九)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一)組織發行人及證券服務機構對中國證監會的意見進行答復;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工作。
(四)持續關注發行人募集資金的專戶存儲、投資項目的實施等承諾事項;
(五)持續關注發行人為他人提供擔保等事項,并發表意見;
第三十六條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持續督導的期間為證券上市當年剩余時間及其后2個完整會計年度;上市公司發行新股、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持續督導的期間為證券上市當年剩余時間及其后1個完整會計年度。
持續督導的期間自證券上市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七條 持續督導期屆滿,如有尚未完結的保薦工作,保薦機構應當繼續完成。
保薦機構在履行保薦職責期間未勤勉盡責的,其責任不因持續督導期屆滿而免除或者終止。
第四章 保薦業務規程
第三十八條 保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保薦工作的內部控制體系,切實保證保薦業務負責人、內核負責人、保薦業務部門負責人、保薦代表人、項目協辦人及其他保薦業務相關人員勤勉盡責,嚴格控制風險,提高保薦業務整體質量。
第三十九條 保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證券發行上市的盡職調查制度、輔導制度、對發行上市申請文件的內部核查制度、對發行人證券上市后的持續督導制度。
第四十條 保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對保薦代表人及其他保薦業務相關人員的持續培訓制度。
第四十一條 保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工作底稿制度,為每一項目建立獨立的保薦工作底稿。
保薦代表人必須為其具體負責的每一項目建立盡職調查工作日志,作為保薦工作底稿的一部分存檔備查;保薦機構應當定期對盡職調查工作日志進行檢查。
保薦工作底稿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地反映整個保薦工作的全過程,保存期不少于20xx年。
第四十二條 保薦機構的保薦業務負責人、內核負責人負責監督、執行保薦業務各項制度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四十三條 保薦機構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重要關聯方持有發行人的股份合計超過7%,或者發行人持有、控制保薦機構的股份超過7%的,保薦機構在推薦發行人證券發行上市時,應聯合1家無關聯保薦機構共同履行保薦職責,且該無關聯保薦機構為第一保薦機構。
第四十四條 刊登證券發行募集文件前終止保薦協議的,保薦機構和發行人應當自終止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分別向中國證監會報告,說明原因。
第四十五條 刊登證券發行募集文件以后直至持續督導工作結束,保薦機構和發行人不得終止保薦協議,但存在合理理由的情形除外。發行人因再次申請發行證券另行聘請保薦機構、保薦機構被中國證監會撤銷保薦機構資格的,應當終止保薦協議。
終止保薦協議的,保薦機構和發行人應當自終止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報告,說明原因。
第四十六條 持續督導期間,保薦機構被撤銷保薦機構資格的,發行人應當在1個月內另行聘請保薦機構,未在規定期限內另行聘請的,中國證監會可以為其指定保薦機構。
第四十七條 另行聘請的保薦機構應當完成原保薦機構未完成的持續督導工作。
因原保薦機構被撤銷保薦機構資格而另行聘請保薦機構的,另行聘請保薦機構持續督導的時間不得少于1個完整的會計年度。
另行聘請的保薦機構應當自保薦協議簽訂之日起開展保薦工作并承擔相應的責任。原保薦機構在履行保薦職責期間未勤勉盡責的,其責任不因保薦機構的更換而免除或者終止。
第四十八條 保薦機構應當指定2名保薦代表人具體負責1家發行人的保薦工作,出具由法定代表人簽字的專項授權書,并確保保薦機構有關部門和人員有效分工協作。保薦機構可以指定1名項目協辦人。
第四十九條 證券發行后,保薦機構不得更換保薦代表人,但因保薦代表人離職或者被撤銷保薦代表人資格的,應當更換保薦代表人。
保薦機構更換保薦代表人的,應當通知發行人,并在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報告,說明原因。原保薦代表人在具體負責保薦工作期間未勤勉盡責的,其責任不因保薦代表人的更換而免除或者終止。
第五十條 保薦機構法定代表人、保薦業務負責人、內核負責人、保薦代表人和項目協辦人應當在發行保薦書上簽字,保薦機構法定代表人、保薦代表人應同時在證券發行募集文件上簽字。
第五十一條 保薦機構應將履行保薦職責時發表的意見及時告知發行人,同時在保薦工作底稿中保存,并可依照本辦法規定公開發表聲明、向中國證監會或者證券交易所報告。
(一)發行人的基本情況;
(二)保薦工作概述;
(三)履行保薦職責期間發生的重大事項及處理情況;
(四)對發行人配合保薦工作情況的說明及評價;
(六)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三條 保薦代表人及其他保薦業務相關人員屬于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不得利用內幕信息直接或者間接為保薦機構、本人或者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五章 保薦業務協調
(一)要求發行人按照本辦法規定和保薦協議約定的方式,及時通報信息;
(三)列席發行人的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監事會;
(七)中國證監會規定或者保薦協議約定的其他權利。
(一)變更募集資金及投資項目等承諾事項;
(二)發生關聯交易、為他人提供擔保等事項;
(三)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或者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報告有關事項;
(四)發生違法違規行為或者其他重大事項;
(五)中國證監會規定或者保薦協議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六條 證券發行前,發行人不配合保薦機構履行保薦職責的,保薦機構應當發表保留意見,并在發行保薦書中予以說明;情節嚴重的,應當不予保薦,已保薦的應當撤銷保薦。
第五十七條 證券發行后,保薦機構有充分理由確信發行人可能存在違法違規行為以及其他不當行為的,應當督促發行人做出說明并限期糾正;情節嚴重的,應當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報告。
第五十八條 保薦機構應當組織協調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簽字人員參與證券發行上市的相關工作。
發行人為證券發行上市聘用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以及其他證券服務機構,保薦機構有充分理由認為其專業能力存在明顯缺陷的,可以向發行人建議更換。
第五十九條 保薦機構對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簽字人員出具的專業意見存有疑義的,應當主動與證券服務機構進行協商,并可要求其做出解釋或者出具依據。
第六十條 保薦機構有充分理由確信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簽字人員出具的專業意見可能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等違法違規情形或者其他不當情形的,應當及時發表意見;情節嚴重的,應當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報告。
第六十一條 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簽字人員應當保持專業獨立性,對保薦機構提出的疑義或者意見進行審慎的復核判斷,并向保薦機構、發行人及時發表意見。
第六章 監管措施和法律責任
第六十二條 中國證監會可以對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從事保薦業務的情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現場檢查,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應當積極配合檢查,如實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阻撓、逃避檢查,不得謊報、隱匿、銷毀相關證據材料。
第六十三條 中國證監會建立保薦信用監管系統,對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進行持續動態的注冊登記管理,記錄其執業情況、違法違規行為、其他不良行為以及對其采取的監管措施等,必要時可以將記錄予以公布。
第六十四條 自保薦機構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保薦文件之日起,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六十五條 保薦機構資格申請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中國證監會不予核準;已核準的,撤銷其保薦機構資格。
保薦代表人資格申請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中國證監會不予核準;已核準的,撤銷其保薦代表人資格。對提交該申請文件的保薦機構,中國證監會自撤銷之日起6個月內不再受理該保薦機構推薦的保薦代表人資格申請。
第六十六條 保薦機構、保薦代表人、保薦業務負責人和內核負責人違反本辦法,未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地履行相關義務的,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并對其采取監管談話、重點關注、責令進行業務學習、出具警示函、責令公開說明、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監管措施;依法應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內部控制制度未有效執行;
(四)保薦工作底稿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七)通過從事保薦業務謀取不正當利益;
(八)嚴重違反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義務的其他情形。
(一)盡職調查工作日志缺失或者遺漏、隱瞞重要問題;
(二)未完成或者未參加輔導工作;
(六)嚴重違反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義務的其他情形。
(二)通過從事保薦業務謀取不正當利益;
(三)本人及其配偶持有發行人的股份;
(五)參與組織編制的與保薦工作相關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七十條 保薦機構、保薦代表人因保薦業務涉嫌違法違規處于立案調查期間的,中國證監會暫不受理該保薦機構的推薦;暫不受理相關保薦代表人具體負責的推薦。
(二)公開發行證券上市當年即虧損;
(三)持續督導期間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一)證券上市當年累計50%以上募集資金的用途與承諾不符;
(二)公開發行證券上市當年營業利潤比上年下滑50%以上;
(六)實際盈利低于盈利預測達20%以上;
(七)關聯交易顯失公允或者程序違規,涉及金額較大;
(九)違規為他人提供擔保,涉及金額較大;
(十)違規購買或出售資產、借款、委托資產管理等,涉及金額較大;
(十二)違反上市公司規范運作和信息披露等有關法律法規,情節嚴重的;
(十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三條 保薦代表人被暫不受理具體負責的推薦或者被撤銷保薦代表人資格的,保薦業務負責人、內核負責人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對已受理的該保薦代表人具體負責推薦的項目,保薦機構應當撤回推薦;情節嚴重的,責令保薦機構就各項保薦業務制度限期整改,責令保薦機構更換保薦業務負責人、內核負責人,逾期仍然不符合要求的,撤銷其保薦機構資格。
第七十四條 保薦機構、保薦業務負責人或者內核負責人在1個自然年度內被采取本辦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監管措施累計5次以上,中國證監會可暫停保薦機構的保薦機構資格3個月,責令保薦機構更換保薦業務負責人、內核負責人。
保薦代表人在2個自然年度內被采取本辦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監管措施累計2次以上,中國證監會可6個月內不受理相關保薦代表人具體負責的推薦。
(五)保薦機構、保薦代表人已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的其他情形。
(二)要求發行人披露月度財務報告、相關資料;
(三)指定證券服務機構進行核查;
(四)要求證券交易所對發行人證券的交易實行特別提示;
(五)36個月內不受理其發行證券申請;
(六)將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第七十七條 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簽字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并對相關機構和責任人員采取監管談話、重點關注、出具警示函、責令公開說明、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監管措施。
第七十八條 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簽字人員出具的專業意見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或者因不配合保薦工作而導致嚴重后果的,中國證監會自確認之日起6個月到36個月內不受理其文件,并將處理結果予以公布。
第七十九條 發行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簽字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依法應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八十條 本辦法所稱“保薦機構”,是指《證券法》第十一條所指“保薦人”。
第八十一條 中國證券業協會或者經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可以組織保薦代表人勝任能力考試。
第八十二條 本辦法實施前從事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的保薦機構,不完全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當在本辦法實施之日起3個月內達到本辦法規定的要求,并由中國證監會組織驗收。逾期仍然不符合要求的,中國證監會撤銷其保薦機構資格。
第八十三條 本辦法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8號)、《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輔導工作辦法》(證監發[20xx]125號)同時廢止。
證券保薦工作報告總結 證券公司半年度總結工作報告篇四
保薦機構主要職責是盡職推薦優質的中小企業發行股權上市,上市后持續督導發行人履行規范運作、信守承諾、信息披露等義務。對于保薦業務的相關管理辦法大家知道多少呢?下面是小編收集的保薦業務管理辦法。
保薦機構是指按照《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暫行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經天津股權交易所批準注冊登記的經營機構,其主要職責是盡職推薦優質的中小企業發行股權上市,上市后持續督導發行人履行規范運作、信守承諾、信息披露等義務。
保薦機構所要承擔的責任:
首先,保薦機構承擔企業發行、上市的責任。實質上類似于上市推薦人,主要職責就是將符合條件的企業推薦上市,并對申請人適合上市、上市文件的準確完整以及董事知悉自身責任義務等負有保證責任。
除了承銷業務以外,保薦機構還肩負著兩大責任:
2、保薦機構對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加以事先審核。公司上市時,保薦機構必須指導被保薦企業按照規范要求制作股票發行上市申請文件,并對其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連帶責任;在除了上市以后的保薦期內,保薦機構還必須認真審核被保薦企業擬公告的所有公開披露文件,確信其符合有關信息披露規定的規定。
既企業上市的推薦人或機構,一家企業要想在中國三板市場天津股權交易所掛牌就要有保薦人或保薦機構的推薦。
保薦的職責就是協助上市申請人進行上市申請,負責對申請人的有關文件做出仔細的審核和披露并承擔相應的責任,保薦在公開、公平、公正、規范、自愿的原則下在本所核準的范圍內從事業務,不得擅自超越業務范圍、業務權限。
目前,國盛匯通投資管理公司是天津股權交易所的做市商機構。他的業務范疇涵蓋著:保薦業務、做市業務、私募服務機構、中介服務機構、投資人等。此業務都應歸結為投資銀行業務。
在天交所掛牌融資的企業必需具備“兩高兩非”的屬性,即高科技、高成長性的非上市非公眾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提高上市公司質量和證券公司執業水平,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證券市場健康發展,根據《證券法》、《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
(二)上市公司發行新股、可轉換公司債券;
(三)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條 證券公司從事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應依照本辦法規定向中國證監會申請保薦機構資格。
保薦機構履行保薦職責,應當指定依照本辦法規定取得保薦代表人資格的個人具體負責保薦工作。
未經中國證監會核準,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從事保薦業務。
第四條 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恪守業務規則和行業規范,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盡職推薦發行人證券發行上市,持續督導發行人履行規范運作、信守承諾、信息披露等義務。
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不得通過從事保薦業務謀取任何不正當利益。
第五條 保薦代表人應當遵守職業道德準則,珍視和維護保薦代表人職業聲譽,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保持和提高專業勝任能力。
保薦代表人應當維護發行人的合法利益,對從事保薦業務過程中獲知的發行人信息保密。保薦代表人應當恪守獨立履行職責的原則,不因迎合發行人或者滿足發行人的不當要求而喪失客觀、公正的立場,不得唆使、協助或者參與發行人及證券服務機構實施非法的或者具有欺詐性的行為。
保薦代表人及其配偶不得以任何名義或者方式持有發行人的股份。
第六條 同次發行的證券,其發行保薦和上市保薦應當由同一保薦機構承擔。保薦機構依法對發行人申請文件、證券發行募集文件進行核查,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出具保薦意見。保薦機構應當保證所出具的文件真實、準確、完整。
證券發行規模達到一定數量的,可以采用聯合保薦,但參與聯合保薦的保薦機構不得超過2家。
證券發行的主承銷商可以由該保薦機構擔任,也可以由其他具有保薦機構資格的證券公司與該保薦機構共同擔任。
第七條 發行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為證券發行上市制作、出具有關文件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簽字人員,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配合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履行保薦職責,并承擔相應的責任。
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履行保薦職責,不能減輕或者免除發行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簽字人員的責任。
第八條 中國證監會依法對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進行監督管理。
中國證券業協會對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進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的資格管理
(一)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1億元,凈資本不低于人民幣5000萬元;
(二)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制度,風險控制指標符合相關規定;
(五)符合保薦代表人資格條件的從業人員不少于4人;
(六)最近3年內未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
(七)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證券公司申請保薦機構資格,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報告;
(二)股東(大)會和董事會關于申請保薦機構資格的決議;
(三)公司設立批準文件;
(四)營業執照復印件;
(六)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主要股東情況的說明;
(七)內部風險評估和控制系統及執行情況的說明;
(十)保薦業務部門機構設置、分工及人員配置情況的說明;
(十一)研究、銷售等后臺支持部門的情況說明;
(十三)證券公司指定聯絡人的說明;
(十五)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條 個人申請保薦代表人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3年以上保薦相關業務經歷;
(三)參加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保薦代表人勝任能力考試且成績合格有效;
(五)未負有數額較大到期未清償的債務;
(六)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一)申請報告;
(四)證券業執業證書;
(八)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 證券公司和個人應當保證申請文件真實、準確、完整。申請期間,申請文件內容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自變化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交更新資料。
第十四條 中國證監會依法受理、審查申請文件。對保薦機構資格的申請,自受理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做出核準或者不予核準的書面決定;對保薦代表人資格的申請,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核準或者不予核準的書面決定。
第十五條 證券公司取得保薦機構資格后,應當持續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條件。保薦機構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中國證監會撤銷其保薦機構資格;不再具備第九條規定其他條件的,中國證監會可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然不符合要求的,中國證監會撤銷其保薦機構資格。
第十六條 個人取得保薦代表人資格后,應當持續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的條件。保薦代表人被吊銷、注銷證券業執業證書,或者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的,中國證監會撤銷其保薦代表人資格;不再符合其他條件的,中國證監會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然不符合要求的,中國證監會撤銷其保薦代表人資格。
個人通過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保薦代表人勝任能力考試或者取得保薦代表人資格后,應當定期參加中國證券業協會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組織的保薦代表人年度業務培訓。保薦代表人未按要求參加保薦代表人年度業務培訓的,中國證監會撤銷其保薦代表人資格;通過保薦代表人勝任能力考試而未取得保薦代表人資格的個人,未按要求參加保薦代表人年度業務培訓的,其保薦代表人勝任能力考試成績不再有效。
第十七條 中國證監會依法對保薦機構、保薦代表人進行注冊登記管理。
第十八條 保薦機構的注冊登記事項包括:
(二)保薦機構的主要股東情況;
(三)保薦機構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情況;
(四)保薦機構的保薦業務負責人、內核負責人情況;
(五)保薦機構的保薦業務部門負責人情況;
(六)保薦機構的保薦業務部門機構設置、分工及人員配置情況;
(七)保薦機構的執業情況;
(八)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 保薦代表人的注冊登記事項包括:
(一)保薦代表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
(二)保薦代表人的聯系電話、通訊地址;
(三)保薦代表人的任職機構、職務;
(四)保薦代表人的學習和工作經歷;
(五)保薦代表人的執業情況;
(六)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 保薦機構、保薦代表人注冊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保薦機構應當自變化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書面報告,由中國證監會予以變更登記。
(一)變更登記申請報告;
(二)證券業執業證書;
(三)保薦代表人出具的其在原保薦機構保薦業務交接情況的說明;
(四)新任職機構出具的接收函
(六)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材料。
(一)保薦機構、保薦代表人年度執業情況的說明;
(二)保薦機構對保薦代表人盡職調查工作日志檢查情況的說明;
(三)保薦機構對保薦代表人的年度考核、評定情況;
(四)保薦機構、保薦代表人其他重大事項的說明;
(六)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保薦職責
發行人證券上市后,保薦機構應當持續督導發行人履行規范運作、信守承諾、信息披露等義務。
第二十四條 保薦機構推薦發行人證券發行上市,應當遵循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的原則,按照中國證監會對保薦機構盡職調查工作的要求,對發行人進行全面調查,充分了解發行人的經營狀況及其面臨的風險和問題。
第二十五條 保薦機構在推薦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前,應當對發行人進行輔導,對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進行系統的法規知識、證券市場知識培訓,使其全面掌握發行上市、規范運作等方面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則,知悉信息披露和履行承諾等方面的責任和義務,樹立進入證券市場的誠信意識、自律意識和法制意識。
第二十六條 保薦機構輔導工作完成后,應由發行人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進行輔導驗收。
第二十七條 保薦機構應當與發行人簽訂保薦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按照行業規范協商確定履行保薦職責的相關費用。
保薦協議簽訂后,保薦機構應在5個工作日內報發行人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第二十八條 保薦機構應當確信發行人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方可推薦其證券發行上市。
保薦機構決定推薦發行人證券發行上市的,可以根據發行人的委托,組織編制申請文件并出具推薦文件。
第二十九條 對發行人申請文件、證券發行募集文件中有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簽字人員出具專業意見的內容,保薦機構應當結合盡職調查過程中獲得的信息對其進行審慎核查,對發行人提供的資料和披露的內容進行獨立判斷。
保薦機構所作的判斷與證券服務機構的專業意見存在重大差異的,應當對有關事項進行調查、復核,并可聘請其他證券服務機構提供專業服務。
第三十條 對發行人申請文件、證券發行募集文件中無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簽字人員專業意見支持的內容,保薦機構應當獲得充分的盡職調查證據,在對各種證據進行綜合分析的基礎上對發行人提供的資料和披露的內容進行獨立判斷,并有充分理由確信所作的判斷與發行人申請文件、證券發行募集文件的內容不存在實質性差異。
(三)發行人存在的主要風險;
(四)對發行人發展前景的評價;
(五)保薦機構內部審核程序簡介及內核意見;
(六)保薦機構與發行人的關聯關系;
(七)相關承諾事項;
(八)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事項。
(二)對發行人證券上市后持續督導工作的具體安排;
(三)保薦機構與發行人的關聯關系;
(四)相關承諾事項;
(五)中國證監會或者證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項。
(八)自愿接受中國證監會依照本辦法采取的監管措施;
(九)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一)組織發行人及證券服務機構對中國證監會的意見進行答復;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工作。
(四)持續關注發行人募集資金的專戶存儲、投資項目的實施等承諾事項;
(五)持續關注發行人為他人提供擔保等事項,并發表意見;
第三十六條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持續督導的期間為證券上市當年剩余時間及其后2個完整會計年度;上市公司發行新股、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持續督導的期間為證券上市當年剩余時間及其后1個完整會計年度。
持續督導的期間自證券上市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七條 持續督導期屆滿,如有尚未完結的保薦工作,保薦機構應當繼續完成。
保薦機構在履行保薦職責期間未勤勉盡責的,其責任不因持續督導期屆滿而免除或者終止。
第四章 保薦業務規程
第三十八條 保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保薦工作的內部控制體系,切實保證保薦業務負責人、內核負責人、保薦業務部門負責人、保薦代表人、項目協辦人及其他保薦業務相關人員勤勉盡責,嚴格控制風險,提高保薦業務整體質量。
第三十九條 保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證券發行上市的盡職調查制度、輔導制度、對發行上市申請文件的內部核查制度、對發行人證券上市后的持續督導制度。
第四十條 保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對保薦代表人及其他保薦業務相關人員的持續培訓制度。
第四十一條 保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工作底稿制度,為每一項目建立獨立的保薦工作底稿。
保薦代表人必須為其具體負責的每一項目建立盡職調查工作日志,作為保薦工作底稿的一部分存檔備查;保薦機構應當定期對盡職調查工作日志進行檢查。
保薦工作底稿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地反映整個保薦工作的全過程,保存期不少于20xx年。
第四十二條 保薦機構的保薦業務負責人、內核負責人負責監督、執行保薦業務各項制度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四十三條 保薦機構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重要關聯方持有發行人的股份合計超過7%,或者發行人持有、控制保薦機構的股份超過7%的,保薦機構在推薦發行人證券發行上市時,應聯合1家無關聯保薦機構共同履行保薦職責,且該無關聯保薦機構為第一保薦機構。
第四十四條 刊登證券發行募集文件前終止保薦協議的,保薦機構和發行人應當自終止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分別向中國證監會報告,說明原因。
第四十五條 刊登證券發行募集文件以后直至持續督導工作結束,保薦機構和發行人不得終止保薦協議,但存在合理理由的情形除外。發行人因再次申請發行證券另行聘請保薦機構、保薦機構被中國證監會撤銷保薦機構資格的,應當終止保薦協議。
終止保薦協議的,保薦機構和發行人應當自終止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報告,說明原因。
第四十六條 持續督導期間,保薦機構被撤銷保薦機構資格的,發行人應當在1個月內另行聘請保薦機構,未在規定期限內另行聘請的,中國證監會可以為其指定保薦機構。
第四十七條 另行聘請的保薦機構應當完成原保薦機構未完成的持續督導工作。
因原保薦機構被撤銷保薦機構資格而另行聘請保薦機構的,另行聘請保薦機構持續督導的時間不得少于1個完整的會計年度。
另行聘請的保薦機構應當自保薦協議簽訂之日起開展保薦工作并承擔相應的責任。原保薦機構在履行保薦職責期間未勤勉盡責的,其責任不因保薦機構的更換而免除或者終止。
第四十八條 保薦機構應當指定2名保薦代表人具體負責1家發行人的保薦工作,出具由法定代表人簽字的專項授權書,并確保保薦機構有關部門和人員有效分工協作。保薦機構可以指定1名項目協辦人。
第四十九條 證券發行后,保薦機構不得更換保薦代表人,但因保薦代表人離職或者被撤銷保薦代表人資格的,應當更換保薦代表人。
保薦機構更換保薦代表人的,應當通知發行人,并在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報告,說明原因。原保薦代表人在具體負責保薦工作期間未勤勉盡責的,其責任不因保薦代表人的更換而免除或者終止。
第五十條 保薦機構法定代表人、保薦業務負責人、內核負責人、保薦代表人和項目協辦人應當在發行保薦書上簽字,保薦機構法定代表人、保薦代表人應同時在證券發行募集文件上簽字。
第五十一條 保薦機構應將履行保薦職責時發表的意見及時告知發行人,同時在保薦工作底稿中保存,并可依照本辦法規定公開發表聲明、向中國證監會或者證券交易所報告。
(一)發行人的基本情況;
(二)保薦工作概述;
(三)履行保薦職責期間發生的重大事項及處理情況;
(四)對發行人配合保薦工作情況的說明及評價;
(六)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三條 保薦代表人及其他保薦業務相關人員屬于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不得利用內幕信息直接或者間接為保薦機構、本人或者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五章 保薦業務協調
(一)要求發行人按照本辦法規定和保薦協議約定的方式,及時通報信息;
(三)列席發行人的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監事會;
(七)中國證監會規定或者保薦協議約定的其他權利。
(一)變更募集資金及投資項目等承諾事項;
(二)發生關聯交易、為他人提供擔保等事項;
(三)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或者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報告有關事項;
(四)發生違法違規行為或者其他重大事項;
(五)中國證監會規定或者保薦協議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六條 證券發行前,發行人不配合保薦機構履行保薦職責的,保薦機構應當發表保留意見,并在發行保薦書中予以說明;情節嚴重的,應當不予保薦,已保薦的應當撤銷保薦。
第五十七條 證券發行后,保薦機構有充分理由確信發行人可能存在違法違規行為以及其他不當行為的,應當督促發行人做出說明并限期糾正;情節嚴重的,應當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報告。
第五十八條 保薦機構應當組織協調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簽字人員參與證券發行上市的相關工作。
發行人為證券發行上市聘用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以及其他證券服務機構,保薦機構有充分理由認為其專業能力存在明顯缺陷的,可以向發行人建議更換。
第五十九條 保薦機構對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簽字人員出具的專業意見存有疑義的,應當主動與證券服務機構進行協商,并可要求其做出解釋或者出具依據。
第六十條 保薦機構有充分理由確信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簽字人員出具的專業意見可能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等違法違規情形或者其他不當情形的,應當及時發表意見;情節嚴重的,應當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報告。
第六十一條 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簽字人員應當保持專業獨立性,對保薦機構提出的疑義或者意見進行審慎的復核判斷,并向保薦機構、發行人及時發表意見。
第六章 監管措施和法律責任
第六十二條 中國證監會可以對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從事保薦業務的情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現場檢查,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應當積極配合檢查,如實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阻撓、逃避檢查,不得謊報、隱匿、銷毀相關證據材料。
第六十三條 中國證監會建立保薦信用監管系統,對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進行持續動態的注冊登記管理,記錄其執業情況、違法違規行為、其他不良行為以及對其采取的監管措施等,必要時可以將記錄予以公布。
第六十四條 自保薦機構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保薦文件之日起,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六十五條 保薦機構資格申請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中國證監會不予核準;已核準的,撤銷其保薦機構資格。
保薦代表人資格申請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中國證監會不予核準;已核準的,撤銷其保薦代表人資格。對提交該申請文件的保薦機構,中國證監會自撤銷之日起6個月內不再受理該保薦機構推薦的保薦代表人資格申請。
第六十六條 保薦機構、保薦代表人、保薦業務負責人和內核負責人違反本辦法,未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地履行相關義務的,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并對其采取監管談話、重點關注、責令進行業務學習、出具警示函、責令公開說明、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監管措施;依法應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內部控制制度未有效執行;
(四)保薦工作底稿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七)通過從事保薦業務謀取不正當利益;
(八)嚴重違反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義務的其他情形。
(一)盡職調查工作日志缺失或者遺漏、隱瞞重要問題;
(二)未完成或者未參加輔導工作;
(六)嚴重違反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義務的其他情形。
(二)通過從事保薦業務謀取不正當利益;
(三)本人及其配偶持有發行人的股份;
(五)參與組織編制的與保薦工作相關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七十條 保薦機構、保薦代表人因保薦業務涉嫌違法違規處于立案調查期間的,中國證監會暫不受理該保薦機構的推薦;暫不受理相關保薦代表人具體負責的推薦。
(二)公開發行證券上市當年即虧損;
(三)持續督導期間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一)證券上市當年累計50%以上募集資金的用途與承諾不符;
(二)公開發行證券上市當年營業利潤比上年下滑50%以上;
(六)實際盈利低于盈利預測達20%以上;
(七)關聯交易顯失公允或者程序違規,涉及金額較大;
(九)違規為他人提供擔保,涉及金額較大;
(十)違規購買或出售資產、借款、委托資產管理等,涉及金額較大;
(十二)違反上市公司規范運作和信息披露等有關法律法規,情節嚴重的;
(十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三條 保薦代表人被暫不受理具體負責的推薦或者被撤銷保薦代表人資格的,保薦業務負責人、內核負責人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對已受理的該保薦代表人具體負責推薦的項目,保薦機構應當撤回推薦;情節嚴重的,責令保薦機構就各項保薦業務制度限期整改,責令保薦機構更換保薦業務負責人、內核負責人,逾期仍然不符合要求的,撤銷其保薦機構資格。
第七十四條 保薦機構、保薦業務負責人或者內核負責人在1個自然年度內被采取本辦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監管措施累計5次以上,中國證監會可暫停保薦機構的保薦機構資格3個月,責令保薦機構更換保薦業務負責人、內核負責人。
保薦代表人在2個自然年度內被采取本辦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監管措施累計2次以上,中國證監會可6個月內不受理相關保薦代表人具體負責的推薦。
(五)保薦機構、保薦代表人已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的其他情形。
(二)要求發行人披露月度財務報告、相關資料;
(三)指定證券服務機構進行核查;
(四)要求證券交易所對發行人證券的交易實行特別提示;
(五)36個月內不受理其發行證券申請;
(六)將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第七十七條 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簽字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并對相關機構和責任人員采取監管談話、重點關注、出具警示函、責令公開說明、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監管措施。
第七十八條 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簽字人員出具的專業意見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或者因不配合保薦工作而導致嚴重后果的,中國證監會自確認之日起6個月到36個月內不受理其文件,并將處理結果予以公布。
第七十九條 發行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簽字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依法應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八十條 本辦法所稱“保薦機構”,是指《證券法》第十一條所指“保薦人”。
第八十一條 中國證券業協會或者經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可以組織保薦代表人勝任能力考試。
第八十二條 本辦法實施前從事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的保薦機構,不完全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當在本辦法實施之日起3個月內達到本辦法規定的要求,并由中國證監會組織驗收。逾期仍然不符合要求的,中國證監會撤銷其保薦機構資格。
第八十三條 本辦法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8號)、《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輔導工作辦法》(證監發[20xx]125號)同時廢止。
關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與配套融資相關規定的規定
一、在《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重組辦法》)第十一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二條:“自控制權發生變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向收購人購買的資產總額,占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變更的前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并財務會計報告期末資產總額的比例達到100%以上的,除符合本辦法第十條、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要求外,上市公司購買的資產對應的經營實體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在3年以上,最近兩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超過人民幣20xx萬元。上市公司購買的資產屬于金融、創業投資等特定行業的,由中國證監會另行規定。
二、將《重組辦法》第十二條中的“計算前條規定的比例時”修改為“計算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比例時”。
三、將《重組辦法》第十七條中的“上市公司擬進行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二)項規定的重大資產重組以及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修改為“上市公司擬進行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至(三)項規定的重大資產重組以及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
四、在《重組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中增加一項,作為該款的第(一)項:“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
十、本決定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證券保薦工作報告總結 證券公司半年度總結工作報告篇五
1、開戶數:40戶,其中有效戶34戶;
4、融資融券開戶數12戶,交易賬戶:戶;
5、開發商品期貨賬戶:戶。
二、工作中的問題與不足
第三,在創新業務中缺少業務知識,欠缺項目操作經驗,有些很好的客戶資源,但自己卻不能很好的有針對性的策劃合作方案。
針對以上不足,我將朝著以下幾個方向進行努力改進:
第三,勤練內功,加強學習,提升業務水平,提高自己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獲得客戶的信賴。
三、20--年工作計劃
1、新增有效開戶數:50戶;
4、開通融資融券賬戶:戶;
5、開發商品期貨賬戶:戶。
四、創新業務的拓展
我覺得證券從業者與股票一樣,隨股票沉浮,行情來了,大家工作輕松點,壓力小點,而行情走的時候,就是我們工作冬天來臨的時候,業務開展艱難,很容易產生放棄的念頭,而這時候我們就要付出加倍的努力,在各方面挖掘自己的潛力。因此行情不好的時候,要做到未雨綢繆,更注重客戶的積累和自身業務素質的提高。
現在社會是創新的社會、變革的社會,移動互聯網已經融入進我們生活,互聯網金融、社區銀行如雨后春筍般出現,迅速發展。證券行業同樣處在創新發展時期,創新產品及服務不斷推出,比如股指期貨、融資融券、股權質押回購、新三板、固定收益理財等。這些業務成為新的利潤增長點,也是開發和維護客戶的重要工具。
空閑之余我常常在思考要以何種姿態來面對變革,是防守還是進攻?回顧過去,一些成立很長時間,曾經非常優秀的大公司,短時間就被超越,甚至有的已經倒掉了。從開始從事證券工作到現在已經有4年多時間了,期間明白了很多道理,也認識了很多朋友,有時候也會去想如果自己離開這個行業又會去做什么?我們沒有回到過去的能力,但我們卻有改變未來的機會!機遇和挑戰并存,進攻是最好的防守。
提醒自己需要時刻樹立危機意識,意識轉變能反作用自己的行為,在行動中提醒自己在做什么,做的對不對,做的是否到位,怎么樣才能取得更好的效果。我思考了很多,嘗試按照新的工作要求去改變一些態度、方式和思路,也有過掙扎,希望自己可以實現一些突破。
創新業務對我亦是一次全新的開始,
有很多專業知識和業務技巧需要學習。雖然是很大的挑戰,但是我有信心和勇氣去做好它。
在接下來的工作中:
三、做到更加努力,爭取在新的一年里各項業務都能有所進步,特別是創新業務要有突破。
以上是我20--年的工作總結,請領導指正。最后提前祝大家春節快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