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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健康崗位職責說明書 職業健康工作內容篇一
第二條 組織職工進行職業健康培訓教育,并負責開展職業健康安全活動及職業健康事故應急演練工作。
第三條 協助礦長組織制定職業健康監護計劃,并依法組織對從業人員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和應急性職業健康檢查,建立從業人員健康監護檔案,并妥善保存。
第四條 協助礦長每月召開一次礦長安全辦公會議,安排布置分管范圍內職業健康管理工作。
第五條 協助礦長組織開展職業健康日常及專項活動,參加危險作業點、重要部位和設備的'專項檢查,負責審核職業危害危險源、危害因素的管理辦法,并督促實施。
第六條 在審查新建、改建、擴建、引進重要技術項目時,同時審查職業健康安全衛生措施。
第七條 協助礦長組織開展《應急救援預案》演練,保證緊急情況出現時應對有序,救援有效。堅持“三同時”原則,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過程中對職業健康管理工作進行評比、表彰。
第八條 發生事故時,應立即趕赴現場,協助礦長組織開展應急救援,落實事故“四不放過”原則,負責組織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第九條 負責與分管科室負責人簽訂責任狀。
第十條 協助礦長開展職業健康監護工作,并依法組織對從業人員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和應急性職業健康檢查,建立從業人員健康監護檔案,并妥善保存。
第十一條 負責職業危害申請備案工作
第十二條 完成礦長交辦的其他職業健康相關工作。
職業健康崗位職責說明書 職業健康工作內容篇二
第一條 負責編制礦生產工藝、技術改進方案,規劃安全技術、勞動保護、職業病防治措施等,改善從業人員工作條件,促進文明生產。
第二條 負責編制生產過程的技術規程及措施,提供生產作業過程中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來源、產生部位等技術資料。
第三條 對生產設施、防護設施進行檢查,督促各單位做好維護保養、檢修工作,確保安全運行。
第四條 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應提出相應的職業健康技術措施。
第五條 協助礦領導組織職業健康安全大檢查,監督、檢查安全隱患的整改落實情況。經常深入現場,協助解決問題,發現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有權制止,情況緊急時可先令其停止操作,撤出作業人員,并立即報告礦領導處理。
第六條 參加職業健康事故的現場調查、分析,對事故責任的處理提出建議。做好職業危害事故的統計報告工作。
第七條 組織開展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監測工作。按《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定期對作業現場進行粉塵監測、檢查,并做好記錄。
完成礦領導交辦的其他職業健康管理工作。
職業健康崗位職責說明書 職業健康工作內容篇三
第一條 認真貫徹落實本礦各項職業健康管理規章制度,并以身作則,帶頭執行,做好當班期間的文明施工和健康生產工作。
第二條 定期對職業健康防護設備、設施進行檢查和維修保養,確保安全運行,建立設備資料管理臺帳。
第三條 協助礦領導組織職業健康安全大檢查,監督、檢查安全隱患的整改落實情況。
第四條 經常深入現場,協助解決問題,發現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有權制止,情況緊急時可先令其停止操作,撤出作業人員,并立即報告礦領導處理。
第五條 參加職業健康事故的現場調查、分析,對事故責任的.處理提出建議。
第六條 負責職業危害因素檢測設備、儀器、儀表、防護器材管理維護工作。
第七條 完成礦領導交辦的其他職業健康管理工作。
職業健康崗位職責說明書 職業健康工作內容篇四
第一條 協助礦長組織制定、會審《職業健康管理制度》、《責任制》、《年度職業病防治計劃與實施方案》和《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督促貫徹實施。
第二條 認真貫徹執行國家職業健康安全法規、技術標準等,并檢查落實執行情況,及時研究解決職業健康管理工作中的技術問題。負責審核職業危害危險源、危害因素的`管理辦法。
第三條 組織編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從設計圖紙的審核,施工方案的確定,施工機械設備的選用以及架設工程的實施方案等每個環節,都要考慮職業健康危害因素。
第四條 組織制訂特殊施工工藝。在推廣應用新設備、新材料、新技術時,必須同時制定職業健康安全防護措施。
第五條 在新建、改建、擴建和技改工程項目時,必須堅持職業危害“三同時”原則。
第六條 參加事故、事件的調查,從技術上分析事故原因,提出技術鑒定意見和改進措施。
第七條 負責與分管科室負責人簽訂責任狀。
第八條 完成礦長交辦的其他職業健康相關工作。
職業健康崗位職責說明書 職業健康工作內容篇五
第一條 認真貫徹落實本礦各項職業健康管理規章制度,并以身作則,帶頭執行,做好職業健康安全生產工作。
第二條 對生產設施、防護設施進行檢查,督促各單位做好維護保養、檢修工作,確保安全運行。
第三條 協助安全副礦長組織職業健康安全大檢查,監督、檢查安全隱患的整改落實情況。協助解決問題,發現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有權制止,情況緊急時可先令其停止操作,撤出作業人員,并立即報告礦領導處理。
第四條 監督和檢查從業人員正確使用職業危害防護裝置和個人勞動防護用品。
第五條 組織職工進行職業健康安全教育,開展職業健康宣傳、教育學習、活動。
第六條 協助安全副礦長搞好職業危害前期預防工作
第七條 參加職業健康事故的`現場調查、分析,對事故責任的處理提出建議。
第八條 組織人員在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場所或設備合理增設、布置醒目的警示標志和說明。
第九條 完成礦領導交辦的其他職業健康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