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確保事情或工作得以順利進行,通常需要預先制定一份完整的方案,方案一般包括指導思想、主要目標、工作重點、實施步驟、政策措施、具體要求等項目。通過制定方案,我們可以有計劃地推進工作,逐步實現目標,提高工作效率和質量。接下來小編就給大家介紹一下方案應該怎么去寫,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拆遷村土地征收補償方案篇一
(1)國土資源部2017年7月發出《關于進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進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通知提出,全面實行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補償安置費用應支付給被征地農民的,要直接支付給農民個人。
(2)新標準的實施使征地補償標準測算方式更加合理,改變了以往按被征耕地具體地塊的年產值測算征地補償標準的方式。其中,征地統一年產值是綜合考慮一定區域內農用地的年產值來測算征地補償標準;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是綜合考慮一定區片范圍內土地類型、產值、土地區位、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多方面因素測算的征地補償標準。這次補償標準普遍提高,提高幅度平均在20%—30%。另外,體現了同地同價的原則。強調在同一區域或區片范圍內,征地補償應執行同一標準。
(3)《通知》指出,征地補償費應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支付到位。為了保證農民能夠得到自己的征地補償費,首先,要求建設項目將征地補償費足額列入項目投資概算。其次,征地批準后,市縣國土資源部門要按照確定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將應支付給被征地農民的補償安置費,直接支付給農民個人,不再通過鄉、村等環節支付,防止截留、挪用征地補償費問題。第三,健全反饋制度,要求市縣國土資源部門在規定時間內向部、省報告征地補償費用落實到位等批后實施情況,切實加強征地批后實施監管。
(5)《通知》指出,先安置后拆遷不是簡單的指先建后拆,而是指在實施拆遷前,應采取多種方式妥善安排好被拆遷農戶的居住問題,包括建好安置房或制定切實可行的安置方案并征得被拆遷農戶同意,防止拆遷后農民居住無著落,影響生產生活。拆遷補償安置方案要因地制宜合理制定。在城市遠郊和農村地區,主要采取遷建安置方式,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
(6)近年來,為解決被征地農民長遠生計問題,國土資源部門配合社會保障部門積極推進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2017年,國務院批準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在新農保試點地區征地時,被征地農民已納入新農保的,還應落實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實行“雙保”,不得以新農保代替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
(7)《通知》指出,涉及被征地農民利益的程序不能減少和簡化。簡化征地批后實施程序,是指征地報批前已先行擬訂了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已征求群眾意見的前提下,在征地批準后可將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同步進行,以提高工作效率。實際是盡可能將征地程序前置,不搞程序上的重復。對涉及被征地農民利益的告知、確認、聽證等程序,不能減少和簡化,不會因此造成征地糾紛。
說明:
1. 人均耕地在表列數據之間時,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倍數按插入法計算。 2 .人均耕地小于 0.7 畝時按 0.7 畝的標準計算。 3.計算人均耕地時,非耕地 2 畝折算為 1 畝計算。
征地青苗補償標
單位:元 / 畝
說明:
1.經政府劃定的糧食制種地上的作物可按糧食類補償標準上浮30%計算補償費。 2.專用魚池按水面積補償(含魚苗損失),其補償標準與蔬菜類標準一致。 3.蔬菜類系指有批準權限的人民政府批準的專業蔬菜社、包括多經作物。
征地房屋補償標準
單位:元 / 平方米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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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村土地征收補償方案篇二
我國已進入快速發展階段,城市更新的加快,帶來了城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遷量的增加。下文是天津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規定,歡迎閱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因公共利益需要實施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補償公平、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區房屋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五條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從事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市人民政府加強對區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監督。
市國土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改革、財政、規劃、建設等有關部門,加強對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工作的指導。
第二章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本規定定第七條確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我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含棚戶區改造),應當納入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第九條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房屋征收部門征求規劃部門的意見后,提出擬征收房屋范圍,說明符合公共利益的具體情形,報區人民政府審查后確定房屋征收范圍。
第十條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區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范圍和前款所列事項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并書面通知規劃、國土、建設等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公告和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自公告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十一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應當予以配合。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不予配合的,房屋征收部門按照不動產登記簿進行登記。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調查登記結果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7日。對調查登記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內向房屋征收部門提出核實申請,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后15日內予以核實并將核實結果告知申請人。
第十二條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一)房屋征收的目的;
(二)房屋征收范圍;
(三)補償方式和補償標準;
(四)補助和獎勵標準;
(五)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基本情況和選房方法;
(六)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
(七)補償協議的簽約期限;
(八)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因舊城區改建(含棚戶區改造)需要征收房屋,半數以上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的,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代表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征收補償方案。
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情況、聽證會情況和根據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布。
第十五條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論應當作為是否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重要依據。
第十六條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采用房屋產權調換方式補償的,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應當計入征收補償費用。
第十七條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于3日內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公告的房屋征收決定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區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十八條因舊城區改建(含棚戶區改造)需要征收房屋,區人民政府決定采用征詢方式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后,組織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根據征收補償方案簽訂附生效條件的補償協議。
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到簽約比例的,補償協議生效;未達到簽約比例的,補償協議不生效,區人民政府應當于簽約期限屆滿之日起3日內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房屋征收決定終止執行。
前款規定的簽約比例由區人民政府在房屋征收決定中予以確定,但不得低于80%。
第三章補償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二十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價值,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和其所處區位的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場價格分別評估,并按照較高的評估結果確定。
被征收非住宅房屋的價值,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評估確定。
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為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
第二十一條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征收公有房屋的,補償方式由公有房屋承租人選擇。
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區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房屋質量安全標準。
第二十二條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費。
第二十三條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過渡的,房屋征收部門支付臨時安置費;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使用周轉用房過渡的,房屋征收部門不支付臨時安置費。周轉用房應當具備基本居住條件。
房屋征收部門延長過渡期限,對支付臨時安置費的,應當自延期之日起增加1倍臨時安置費;對提供周轉用房的,應當自延期之日起支付臨時安置費。
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后,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應當及時騰退周轉用房。
第二十四條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按照不高于被征收房屋價值的10%給予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一次性補償。具體補償標準由區人民政府確定。
第二十五條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認為停產停業損失超過區人民政府確定的補償標準的,應當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房屋被征收前實際經營效益情況的證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委托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對停產停業損失進行評估,并按照評估結果給予補償。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按照本規定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申請復核、鑒定。
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認為停產停業損失超過區人民政府確定的補償標準,但在簽約期限內未提供房屋被征收前實際經營效益情況證明材料的,按照區人民政府確定的標準給予補償。
第二十六條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擅自將住宅房屋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征收時不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一)住宅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價值的5%給予被征收人補償,按照被征收房屋價值的95%給予公有房屋承租人補償;非住宅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價值的20%給予被征收人補償,按照被征收房屋價值的80%給予公有房屋承租人補償。
(二)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和補助、獎勵應當給予公有房屋承租人。
公有房屋承租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補償比例計算、結清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第二十八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征收公有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訂立補償協議。
第二十九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區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包括本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在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在搬遷期限內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未選擇補償方式的,補償方式按照補償決定確定的方式執行。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條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區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三十一條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確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區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區人民政府在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應當依法書面催告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履行搬遷義務。
第三十二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公布。
房屋征收部門及其委托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當建立資金管理制度和臺賬,確保征收補償費用專款專用。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征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并公布審計結果。
第四章評估
第三十三條被征收房屋和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以及停產停業損失,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評估確定,但政府對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格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社會發布房屋征收范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報名期限等評估信息,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可以在報名期限內向房屋征收部門提出房屋征收評估作業申請。
房屋征收部門核實提出申請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資質等級,符合規定的列入候選范圍。
第三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在房屋征收范圍內發布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候選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基本情況、協商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期限、投票時間、投票地點等事項。
在協商期限內,全體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選定達成一致的,應當將載明所選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并經全體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書面材料提交房屋征收部門。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協商結果確定。
在協商期限內,全體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選定達不成一致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組織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候選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所得票數相等的,采取搖號、抽簽等隨機方式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采取投票或者隨機方式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可以由公證機構進行現場公證。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未參加投票的,視為放棄投票權利。
第三十六條選定或者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后,由房屋征收部門作為委托人,與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簽訂房屋征收評估委托合同。
第三十七條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并公告后,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按照房屋征收評估委托合同的約定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被征收房屋的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轉交分戶評估報告。
第三十八條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書面申請復核評估。
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自收到復核評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評估結果進行復核。復核后,改變原評估結果的,應當重新出具評估報告;評估結果沒有改變的,應當書面告知復核評估申請人。
第三十九條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書面申請鑒定。
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應當自收到鑒定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評估報告進行審核,出具書面鑒定意見。鑒定意見認為評估報告存在錯誤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重新出具評估報告。
第四十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房地產估價師、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鑒定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五章法律責任
(三)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用的;
(四)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
第四十二條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規定所稱公有房屋,是指執行市人民政府批準的租金標準的直管公產房屋和單位產房屋,不包括公共租賃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四十四條被征收房屋中涉及文物古跡、歷史風貌建筑、軍事設施、教堂、寺廟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四十五條本規定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施行前已經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補償安置、拆遷許可的延期、裁決等繼續沿用國家和本市原有的規定辦理,但區人民政府不得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
1.進行項目征收立項,并做好項目前期調查摸底 2.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并報縣區政府 3.對擬征收房屋進行調查登記并公布調查情況 4.有關部門對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 5.政府部門組織補償方案論證并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舊城改造項目組織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聽證會) 6.縣 區政府公布征求意見情況、聽證會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聽證會情況修改情況,并對征收補償方案重新修訂公布,同時做好社會穩定風險評估7.縣區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經縣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8.公布房屋征收決定,做好房屋征收決定宣傳解釋工作。9.由被征收人選擇征收評估機構 10.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協議,在規定期限內達不成協議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并依法送達被征收人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告11.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12.對于在法定期限內不執行補償決定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不提起行政訴訟的,有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具體最新規定由國務院于20xx年1月19日國務院第141次常務會議通過。
“新實施的《行政訴訟法》及司法解釋,對房屋征收行政行為的實體和程序提出了更高要求,行政復議機關和司法機關對房屋征收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審查將越來越趨于嚴格。為確保房屋征收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有效維護征收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市中院與城鄉建設局對房屋征收過程中遇到的疑難問題專門進行了排查、梳理和匯總,邀請省、市相關專家對征收決定已作出項目因故不再實施的處理、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簽訂后被征收人不履行協議的處理、征收補償資金“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的法定表現形式等10個問題進行研討交流,旨在從司法審查的角度對相關問題提出處理意見、建議,從源頭上防范房屋征收行政行為違法風險。”楊在明說。
拆遷村土地征收補償方案篇三
一、征收土地面積 征收土地面積為 畝。
二、土地征地補償:按《廣東省征地補償保護標準》(粵國土資發[2017]149號)的規定給予補償。
三、地上附著物、青苗、零星果木及其他設施不另行補償。
四、雙方權利、義務和責任
1、本協議生效后10日內,甲方將土地征收補償款共計?人民幣 萬 仟 佰 拾元整(小寫: )一次性付給乙方。
2、乙方與第三人之間對被征土地的使用存在合同關系并涉及補償的,由乙方與第三人協商解決。
3、本協議生效后,乙方不得將已征土地與他人簽訂任何轉讓、出租、抵押和承包及臨時性用地等協議或合同。原乙方與他人簽訂的任何出租、轉讓、抵押和承包及臨時性用地等協議或合同自然終止。
4、乙方應于收到土地征收補償款后3天內,清理被征收土地場,將被征收土地交付給甲方。如出現土地糾紛或村民阻撓施工現象,由乙方負責解決。
七、本協議一式四份,甲方執三份(報國土備案),乙方執一份,經雙方簽名蓋章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公章) 乙 方:
法人簽字: 簽 字:
二o一二年 月 日于石坳村
甲方: 身份證號: 乙方:
為發展村莊經濟提高村民收入,乙方征用甲方承包土地,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簽訂補償協議如下,共同遵照執行。
一、土地位置:位于 以南, 。
二、用地面積:該宗地塊面積 畝,屬于甲方承包田地。
三、征地補償費用:經雙方同意由乙方一次性補償,補償單價17.3萬元/畝,共計補償甲方費、青苗及附著物補償費等所有的補償項目),本協議簽訂后5日內支付。協議簽訂后該地塊的'收益、補償等一切權益均歸乙方所有。
四、乙方承諾,以后如遇該地塊地價調整,補償款差額部分給甲方補齊。
五、甲方承諾:簽訂本協議后,甲方不得將該宗地塊交他人征用或占用;不以任何方式干涉乙方施工、使用;并積極配合乙方辦理該宗地塊相關手續。
六、本協議一式兩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雙方簽字蓋章生效,效力同等。
甲方: 乙方:
2017年10月日 2017年10月日
甲方:關口鎮江北村委會(法人代表: ) 乙方:江北村一組 村民
因關口區域敬老院建設的需要,需征用乙方土地,在鎮、村干部的主持參與下,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在雙方自愿同意的基礎上土地征用補償事宜達成以下協議條款,供雙方遵照執行。
一、征用土地的地點、面積、地類。
被征用土地位于關口鎮江北村一組,小地名:呂家塘,面積 畝。其中旱平地 畝,旱坡地 畝,用材林 畝,退耕還林地 畝。
二、征用土地四至界畔
東齊:
南齊:
西齊:
北齊:
掛果 元/根,果樹苗為元/根,成材樹 元/根,未成材木 元/根,掛果經濟樹 元/根,經濟幼樹 元/根,宅基地 元/畝,水窖 元/口,磚瓦窖 元/口,干砌 元/立方。共計一次性補償款: 元(大寫) 。具體實物指標數量詳見現場丈量原始登記表(附后),凡補償過的實物指標,所有權一律歸甲方所有。被征用土地由甲方負責支配,長期使用。
四、征地補償款支付時間、方式:本協議雙方簽字后,仲證機關蓋章五日內,乙方憑協議由甲方負責一次性付清補償款。
五、責任:甲方在取得土地使用權后,在施工建設及使用過程中,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進行干涉和阻撓,否則,依法承擔因此而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和責任。甲方在施工、建設過程中,不得隨意占用、侵占、破壞乙方征用地塊以外的土地 ,所造成的損失和責任,全部由甲方承擔。
六、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另行協商。
七、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八、本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及簽證機關各持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代表(簽章):
乙方代表(簽章):
簽證機關(簽章):
年 月 日
甲方:
乙方:
一、征用土地面積,該土地面積為___平方米(___畝)。征地補償標準按___元/畝的征地補償標準計算,共計征地補償款____元。
二、征用土地范圍內青苗名稱為___,數量為___,單價為___元,共計____元(若該征用土地上無青苗則不需補償)。
三、經以上兩項合計共____元。
四、甲方在本合同協議簽訂完當天,一次付完補償款給乙方。
五、本合同協議簽訂后,乙方應全力配合甲方開發使用該土地,不能以任何理由阻擋甲方使用該土地。
六、本合同協議簽訂后,乙方不能以任何理由再增加征用土地及征用土地范圍內青苗的補償費。
七、本合同協議簽訂后,甲方施工期間,甲、乙雙方出現的問題,由甲、乙雙方友好協商解決。
八、本合同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應。本合同協議自簽字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合同訂立時間: ___年___月___日
拆遷村土地征收補償方案篇四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征用耕地的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用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實踐中,農民的土地被征用后,由于土地資源的有限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一般無法及時調整其他土地給被征地農民,亦無法對需要安置的人員進行安置,通常將土地補償費與安置補助費合在一塊,在提留30%后將其余70%(各地略有差異)分配給村民。如何將這些款項發放到村民手中呢?根據法律規定及實際情況,當前土地補償費的支付有三種情形:以村民小組為集體土地經營管理單位時,可由村民小組組織分配;以村民委員會為集體土地經營管理單位時,可由村民委員會組織分配;如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后,將分配方案提交征地單位的,征地單位也可根據該方案直接將土地補償費支付給村民。而安置補助費的發放一般是根據法律規定,只能由征地單位直接支付給村民。
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的分配因產權人、種植人相對比較明確,一般不存在很大的爭議,容易產生糾紛的主要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分配。分配方式一般有二種:一是由分有責任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平均分配,無論其承包的責任田是否被征用;二是誰承包的責任田被征用,就歸誰所有。在實際分配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常以少數服從多數的“民主”原則決定少數人享有或不享有征地補償費的分配權利,該部份人如果服從時便能順利分配下去,如果他們不服從多數人決定時極易產生糾紛。
法律已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所以有權參與分配的也只能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而認定的依據一般應以戶籍為原則,但戶籍又不是惟一依據。在實際分配時應注意區分如下幾種情況:1、為了分配土地補償費,以不正當手段遷入戶口,不應當認定其分配資格;2、為了成就某種便利條件而將戶口遷入,不應當認定其分配資格,如許多中、小學和幼兒園的就讀條件中包括戶口所在地,部分家長為子女擇校而將子女的戶口遷入親戚處;3、因在大中專院校就讀而將戶口遷出,其父母仍以集體經濟組織的基本生產資料為經濟生活保障,為確保其安心學習所必要的生活費用,應當認定其分配資格;4、大中專院校畢業后又將戶口遷回,已屬居民戶,且已在外工作,有生活來源,雖然未將戶口遷至其工作所在地,但不應當以戶口在本村認定其分配資格;5、已嫁入的婦女,戶口已遷入,應查明其娘家所在地是否已收回其責任田,如未收回,其作為農民的合法權益未被侵犯,不應當認定其分配資格;6、確系本村新生人口,根據法律規定,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于出生,故不能以其戶口手續未辦好而拒絕發放,只要能夠確認征地補償費產生于其出生之后,就應當認定其分配資格。另外,筆者認為:1、服刑人員的合法財產權利不受剝奪,不應當以其正在服刑為由拒絕發放;2、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無權扣留村民的合法財產,確實存在其他糾紛應通過正當途徑、合法程序解決。
對于第二種分配方式,筆者認為:承包人死亡后,繼承人可繼續承包經營責任田,但該責任田被征用后的補償費,繼承人只能分得青苗補償費,土地補償費應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因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無須在征用已死亡的承包人的責任田后調整相應數量和質量的土地給已死亡的承包人或其繼承人繼續承包經營。根據法律規定,只有集體土地經營管理單位應當調整又未能調整其他數量和質量相當的土地給農民繼續承包經營的,才應當將不少于70%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被征地農民。當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享受村民權利的同時也應當履行村民義務。
拆遷村土地征收補償方案篇五
拆遷補償就是指拆遷人對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給予的補償。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還可以選擇和相結合的補償方式。
: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價格,是由符合規定的專業估價機構,根據估價目的,遵循估價原則,按照估價程序,選用適宜的估價方法,并在綜合分析影響房地產價格因素的基礎上,對房地產在估價時點的客觀合理價格或價值進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動。
:是指同區域、同類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價格,由相關部門每季度定期匯總測定并公布。
:是指由估價機構采用估價時點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術,按估價時點的價格水平,判定出重新建造與估價對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狀態的建筑物的正常價格。
上述三種價格都是為拆遷補償的法定依據,但是用途各有不同,在不同情形下分別適用起。
(一)房屋補償費(房屋重置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
(二)周轉補償費,用補償被拆遷房屋住戶臨時居住房或自找臨時住處的不便,按照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
(三)獎勵性補償費,用于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如自愿遷往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房屋拆遷補償費的各項標準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加以確定。
按照宅基地區位補償價、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構計算公式是為:房屋拆遷補償價=宅基地區位補償價(乘)宅基地面積(加)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
當然還有細分
(二)房屋拆遷安置費計算標準
(被拆遷人或者是承租人)房屋拆遷安置費等于搬遷補助費+沒有提供周轉房情況下的臨時安置補助費(加)超過過渡期限的臨時安置補助費(加)非住宅房屋因停產、停業造成的損失賠償費。
以上就是關于房屋拆遷補償的相關內容,希望能夠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