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協議是一種書面文件,用于明確雙方在某項業務活動中的權利和義務。- 如果您對合同協議不太了解,不妨看一下下面的范文,或許可以幫助到您。
光伏發電的合同(優質14篇)篇一
一、根據乙方用電要求,甲方經過對乙方安裝現場實際勘測,科學合理的制訂分布式光伏電站安裝方式及容量,確定其項目方案。
二、乙方的分布式光伏電站項目安裝現場如涉及公共區域,需要提供物業管理部門證明。法人單位需要提供營業執照,自然人需要提供個人身份證明和房產證明。
三、甲方配合乙方對分布式光伏電站項目申請備案,到電業管理部門辦理其項目相關手續,申請國家度電補貼(國家發改委2014文件,分布式光伏電站度電補貼0.42元)。
四、甲方負責乙方分布式光伏電站一站式服務,提醒乙方對其電站日常注意事項。甲方提供5年不包擴設備異常損壞的售后服務。
五、乙方可以自行管理分布式光伏電站,也可以有償委托甲方管理其電站,需要簽署甲乙雙方分布式光伏電站管理協議備案。
光伏發電的合同(優質14篇)篇二
9.1若不可抗力的發生完全或部分地妨礙一方履行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義務,則該方可免除或延遲履行其義務,但前提是:
(1)免除或延遲履行的范圍和時間不超過消除不可抗力影響的合理需要;
(3)一旦不可抗力結束,該方應盡快恢復履行本合同。
9.2若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本合同,則該方應立即告知另一方,并在3日內以書面方式正式通知另一方。該通知中應說明不可抗力的發生日期和預計持續的時間、事件性質、對該方履行本合同的影響及該方為減少不可抗力影響所采取的措施。
應對方要求,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應在不可抗力發生之日(如遇通信中斷,則自通訊恢復之日)起30日內向另一方提供一份不可抗力發生地相應公證機構出具的證明文件。
9.3受不可抗力影響的雙方應采取合理措施,減少因不可抗力給一方或雙方帶來的損失。雙方應及時協商制定并實施補救計劃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減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響。
如果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未能盡其努力采取合理措施減少不可抗力的影響,則該方應承擔由此而擴大的損失。
9.4如果不可抗力阻礙一方履行義務持續超過日,雙方應協商決定繼續履行本合同的條件或終止本合同。如果自不可抗力發生后日,雙方不能就繼續履行合同的條件或終止本合同達成一致意見,任何一方有權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本合同另有規定除外。
9.5因政府行為、法律變更或電力市場發生較大變化,導致售電人或購電人不能完成本合同項下的售、購電義務,雙方應本著公平合理的原則盡快協商解決。必要時,適當修改本合同。
光伏發電的合同(優質14篇)篇三
甲方(站長):
乙方(員工):
為全面落實光伏電站各項生產目標,更好的完成各項指標任務,結合光伏電站生產實際,制定本協議書。
1光伏發電組件分包明細
乙方分包如下編號光伏發電組件:
2分包責任人職責
2.1分包責任人對分包光伏發電組件的運行狀況負有安全及監督職責。
2.2分包光伏發電組件平均可利用率和光伏發電組件故障時間作為分包責任人月度績效考核的重要指標。
2.3分包責任人對分包光伏發電組件及相關設備應時時監督,對范圍內故障機組做到及時處理。
2.4分包責任人是其分包光伏發電組件的日常巡視、維護、檢修及其他專項工作的主要工作負責人和相關工作的驗收責任人。
3雙方責權
3.1甲方依法履行光伏電站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維護所有者權益,并按《光伏電站績效考核實施細則》對乙方進行考核,根據考核結果對乙方進行激勵。
3.2乙方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認真貫徹執行光伏電站安全生產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文件精神,不從事任何損害企業利益的活動,并接受甲方的監督考核。
4附則
4.1本協議書一式三份,一份由光伏電站存放于乙方人事檔案,一份由光伏電站檔案室保存,一份交乙方保存。
4.2本協議書經甲、乙雙方簽字后生效。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光伏電站站長) (光伏電站員工)
時間:
時間:
光伏發電的合同(優質14篇)篇四
發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結合本工程實際情況,遵守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經雙方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1.1工程名稱:**********。
1.2工程地點:**********。
1.3承包內容:支架安裝(包含(前后)立柱的焊接、支架安裝、組件安裝)、材料裝卸等,不含太陽能發電板調試工作。
1.4承包方式:
包工不包料(含裝卸費)。
1.5工期:
開工日期:年月日
實際施工天數:天。
1.6工程質量:合格。
1.7合同價款(人民幣大寫):
安裝費按太陽能光伏發電板元/w計算,材料裝卸費按元計算。
2.1甲方工作。
2.1.1甲方派技術人員現場指導安裝,并向乙方進行現場交底。
2.1.2辦理施工所涉及的各種申請、批件等手續,向乙方接通施工所需的水、電,協調有關部門做好通道、電梯、消防設備的`使用和保護。
2.1.3指派為甲方駐工地代表,負責對工程質量、進度進行監督檢查,辦理驗收、變更、登記手續和其他事宜。
2.2乙方工作。
2.2.1嚴格執行施工規范、安全操作規程、防火安全和環境保護規定。嚴格按照圖紙或作法說明進行施工,做好各項質量檢查記錄。
2.2.2指派為乙方駐工地代表,負責履行合同,組織施工,按期保質保量完成施工任務,解決由乙方負責的各項事宜。
2.2.3遵守國家或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對施工現場管理的規定,妥善保護好施工現場周圍建筑物、設備管線等不受破壞,做好施工現場保衛和垃圾清運等工作。
2.2.4施工中未經甲方同意或有關部門批準,不得隨意拆改原設施物結構及各種設備管線。未經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拆改原設施物結構或設備管線,由此發生的損失或造成的事故(包括罰款),由乙方負責并承擔損失。
3.1根據甲方提供的施工圖紙功率為萬瓦,安裝費用為元(不含裝卸及搬運費)。
3.2安裝工程完成后,安裝費及材料裝卸費用7日內一次付清。
3.3本工程無保修金,不含稅。
4.1甲方或乙方未按本協議條款約定內容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包括支付違約金,賠償因其違約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4.2乙方應妥善保護甲方提供的設備,如造成損失,應照價賠償。
4.3本合同在履行期間,雙方發生爭議時,在不影響工程進度的前提下,雙方可采取協商解決。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光伏發電的合同(優質14篇)篇五
6.1計量點。
光伏電站上網電量和用網電量計量點設置在以下各點(詳見附件三):
(1);
(2);
(3)。
6.2電能計量裝置及相關設備。
6.2.1電能計量裝置包括電能表、計量用電壓互感器、電流互感器及二次回路、電能計量柜/箱等。
電能量遠方終端是指具有接收電能表輸出的數據信息,并進行采集、處理、分時存儲、長時間保存和遠方傳輸等功能的設備。
電能量主站管理系統是指能夠實現對遠方數據進行自動采集、分時存儲、統計、分析的系統。
6.2.2電能計量裝置按照《電能計量裝置技術管理規程》(dl/t448―2000)進行配置。在電壓互感器二次回路中不得裝設隔離開關輔助接點,不得接入任何形式的電壓補償裝置。
6.2.3電能表采用靜止式三相四線多功能電能表,原則上按主副表配置,準確精度為0.2s,《交流電測量設備特殊要求第22部分:靜止式有功電能表(0.2s級和0.5s級)》(gb/t17215.322―2008)和《多功能電能表》(dl/t614―2007)要求。電能表配有不少于兩個標準通信接口,具備數據本地通信和(或通過電能量遠方終端)遠傳的功能,并接入購電人電能量主站管理系統。具有負荷曲線、零點凍結、失壓記錄和失壓計時、接受對時命令、失壓斷電等事件記錄功能,對于影響計量的電表事件,應能夠以計量數據質量碼的形式隨計量數據上傳至電能量遠方終端和購電人電能量主站管理系統。具有輔助電源,且輔助電源優先供電。
電能量遠方終端的技術性能應滿足《電能量遠方終端》(dl/t743―2001)的要求,支持《運動設備及系統第5部分:傳輸規約第102篇:電力系統電能累計量傳輸配套標準》(dl/t719―2000)通信協議,能夠采集電表中負荷曲線、零點凍結值、告警事件等電表中形成的數據,并傳送至主站和當地監控系統;具有接受唯一主站對時命令功能,能夠給電能表發布對時命令。支持雙平面網絡通信方式,支持撥號通信方式,可至少同時與兩個電能量主站管理系統通信;兼容性好;具有足夠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非授權人進入。
如果電能表的功能不能完全滿足本款要求,則電能量遠方終端必須具備電能表欠缺的功能。
6.2.4電能計量裝置由售電人或購電人負責在光伏電站并網前按要求安裝完畢,并結合電能數據采集終端與電能量主站管理系統進行通道、規約和系統調試。電能計量裝置投運前,由合同雙方依據《電能計量裝置技術管理規程》(dl/t448-2000)的要求進行竣工驗收。
業已運行的電能計量裝置,參照本款要求,由經國家計量管理部門認可、雙方確認的電能計量檢測機構對電能計量裝置的技術性能及管理狀況進行技術認定;對于不能滿足要求的項目內容,應經雙方協商一致,限期完成改造。
6.2.5在同一計量點應安裝同型號、同規格、準確度相同的主、副電能表各一套。主、副表應有明確標志。
6.2.6在計量上網電量和用網電量的同一計量點,應安裝計量上網電量和用網電量的電能表,電能表應滿足第6.2.3款的要求。
6.2.7電能計量裝置由經國家計量管理部門認可、雙方確認的電能計量檢測機構檢定并施加封條、封印或其他封固措施。任何一方均不能擅自拆封、改動電能計量裝置及其相互間的連線或更換計量裝置元件。若一方提出技術改造,改造方案需經另一方同意且在雙方到場的情況下方可實施,并須按第6.2.4款要求通過竣工驗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6.2.8分布式光伏發電應安裝具有雙向計量功能的計量表計,分別計量上網電量和用網電量。
6.3上網、用網電能計量裝置原則上按照產權分界點或按照雙方約定付費購買,其安裝、調試和日常管理和維護由雙方約定。
6.4電能計量裝置的檢驗。
6.4.1電能計量裝置的故障排查和定期檢驗,由經國家計量管理部門認可、雙方確認的電能計量檢測機構承擔,雙方共同參加。由此發生的費用,上網電能計量裝置由售電人承擔,用網電能計量裝置由購電人承擔(或由供用電合同約定)。
6.4.2任何一方可隨時要求對電能計量裝置進行定期檢驗以外的檢驗或測試,檢驗或測試由經國家計量管理部門認可、雙方確認的電能計量檢測機構進行。若經過檢驗或測試發現電能計量裝置誤差達不到規定的精度,由此發生的費用,上網電能計量裝置由售電人承擔,用網電能計量裝置由購電人承擔(或由供用電合同約定)。若不超差,則由提出檢驗的一方承擔。
6.5計量異常處理。
合同雙方的任一方發現電能計量裝置異常或出現故障而影響電能計量時,應立即通知對方和雙方認可的計量檢測機構,共同排查問題,盡快恢復正常計量。
正常情況下,結算電量以貿易結算計量點主表數據為依據;若主表出現異常,則以副表數據為準。如果貿易結算計量點主、副表均異常,則按對方主表數據確定;對方主表異常,則按對方副表數據為準。對其他異常情況,雙方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可根據失壓記錄、失壓計時等設備提供的信息,確定異常期內的電量。
光伏發電的合同(優質14篇)篇六
7.1上網電量或用網電量以月為結算期,實現日清月結,年終清算。雙方以計量點計費電能表月末最后一天北京時間24:00時抄見電量為依據,經雙方共同確認,據以計算電量。用網電量計量事項由供用電合同約定時,遵循供用電合同的約定。
7.2結算電量數據的抄錄。
7.2.1正常情況下,合同雙方以主表計量的電量數據作為結算依據,副表的數據用于對主表數據進行核對或在主表發生故障或因故退出運行時,代替主表計量。
7.2.2現場抄錄結算電量數據。在購電人電能量遠方終端投運前,利用電能表的凍結功能設定第7.1條所指24:00時的表計數為抄表數,由雙方人員約定于次日現場抄表。
7.2.3遠方采集結算電量數據。在購電人電能量主站管理系統正式投入運行后,雙方同意以該系統采集的電量為結算依據。若主站管理系統出現問題影響結算數據正確性,或雙方電能量主站管理系統采集的數據不一致,或售電人未配置電能量主站管理系統時,以現場抄錄數據為準。
7.3電量計算。
7.3.1上網電量。
上網電量為光伏電站向購電人送電、按第6.1條計量點抄見的所有輸出電量(正向)的累計值,上網電量的抄錄和確認應當在次月5日前完成。
因購電人穿越功率引起的光伏電站聯絡變壓器損耗由購電人承擔。
7.3.2用網電量。
用網電量為光伏電站啟動調試階段或發電量無法滿足自身用電需求時,電網向光伏電站送電的電量。用網電量為按第6.1條計量點抄見的所有輸入電量(反向)和所有啟備變壓器輸入電量的累計值(或由供用電合同約定)。
7.4上網電量和用網電量分別結算,不能互相抵扣。
光伏發電的合同(優質14篇)篇七
任何一方在此向對方陳述如下:
2.1本方為一家依法設立并合法存續的企業,有權簽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2本方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續(包括辦理必要的政府批準、取得營業執照和電力業務許可證等)均已辦妥并合法有效。
2.3在簽署本合同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本方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為。
2.4本方為簽署本合同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簽署人是本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對合同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光伏發電的合同(優質14篇)篇八
購電人:
售電人:
雙方提供聯絡通信及開戶銀行信息如下:
購電人名稱:
收件人:電子郵件:
電話:傳真:郵編:
通信地址:
開戶名稱:
開戶銀行:
賬號:
售電人名稱:
收件人:電子郵件:
電話:傳真:郵編:
通信地址:
開戶名稱:
開戶銀行:
賬號:
鑒于:
(1)售電人在擁有/興建并/并將經營管理總裝機容量為兆瓦(mwp)的光伏電站(以下簡稱光伏電站)。售電人在擁有并經營管理總裝機容量為兆瓦(mwp),本合同為期兆瓦(mwp)的光伏發電站。
(2)光伏電站已/將并入購電人經營管理的電網運行。
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電網調度管理條例》以及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本著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光伏發電的合同(優質14篇)篇九
在本合同履行期間,甲乙雙方如有違約造成的經濟損失,由違約方負責賠償違約金,即項目靜態投資額的100%。如有未盡事宜,甲乙雙方本著友好協商的原則處理,補充商榷協議。如無法解決,甲乙雙方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光伏發電的合同(優質14篇)篇十
11.1光伏電站并網所需的各項政府批文均已簽署且生效;若屬于特許權招標的項目,該項目特許權協議已生效。已簽署并網調度協議。
11.2本合同在11.1前提下,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后生效。
11.3本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11.4在本合同期滿前個月,雙方應就續簽本合同的有關事宜進行商談。
光伏發電的合同(優質14篇)篇十一
13.1本合同的任何變更、修改和補充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生效條件同第11.1及11.2條。
13.2售電人和購電人明確表示,未經對方書面同意,均無權向第三方轉讓本合同項下所有或部分的權利或義務。
13.3在本合同的有效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雙方同意對本合同進行相應調整和修改:
(1)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政策變動;
(2)國家能源管理機構頒布實施有關規則、辦法、規定等;
(3)雙方約定的其他情形。
13.4合同解除。
如任何一方發生下列事件之一的,則另一方有權在發出解除通知日后終止本合同:
(1)一方破產、清算或被吊銷營業執照;
(4)雙方簽訂的并網調度協議終止;
(5)由于售電人原因,光伏電站持續日不能按照本合同安全發送電;
(6)由于購電人原因,購電人持續日未能按照本合同正常接受電力電量;
(7)雙方約定的其他解除合同的事項:。
光伏發電的合同(優質14篇)篇十二
購電人:
售電人:
雙方提供聯絡通訊及開戶銀行信息如下:
購電人名稱:
收件人:
電子郵件:
電話:
傳真:
郵編:
通訊地址:
開戶名稱:
開戶銀行:
賬號:
售電人名稱:
收件人:
電子郵件:
電話:
傳真:
郵編:
通訊地址:
開戶名稱:
開戶銀行:
賬號:
鑒于:
(1)售電人在擁有并經營管理總裝機容量為千瓦(kw)的光伏發電設備。
(2)售電人已與購電人簽訂并網協議,光伏發電設備將并入購電人經營管理電網運行。
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電網調度管理條例》以及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本著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1章定義。
1.1本合同所用術語,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定義如下:
1.1.1上網電量:指在并網側計量點統計輸送給購電人的電量。計量單位為千瓦·時(kwh)。
1.1.2發電電量:指在發電側計量點統計光伏設備發出的電量。計量單位為千瓦·時(kwh)。
1.1.3計量點:指定安裝電能計量裝置的點。
1.1.4工作日:指除法定節假日以外的公歷日。
第2章合同雙方義務。
2.1購電人的義務包括:
2.1.1按照本合同約定購買售電人光伏發電電能。
2.1.2按照國家標準、電力行業標準運行、維護有關輸變電設施。
2.1.3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公開、公正、公平地實施電力調度及信息披露。
2.1.4依據國家規定或約定,向售電人提供啟動光伏發電電池陣列及其他必需的電力。
2.2售電人的義務包括:
2.2.1按照本合同約定向購電人出售符合國家標準和電力行業標準的電能。
2.2.2服從電力統一調度,按照國家標準、電力行業標準及調度規程運行和維護光伏設備。
2.2.3及時提供設備缺陷情況及光伏設備檢修計劃。
第3章電量購銷。
3.1購電人按照國家規定收購售電人光伏發電上網電量。
第4章上網電價。
4.1按現行上網電價為:_____元/千瓦時(含稅),如電價有變動按國家最新電價文件執行。
第5章電能計量。
5.1計量點。
光伏發電電量、上網電量計量點設置在以下各點(詳見附件三):
發電電量計量點:
上網電量計量點:
5.2電能計量裝置由購電人提供并負責在并網前按要求安裝完畢。電能計量裝置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并加裝封固措施,任何一方不得隨意拆封或更改。
第6章電量計算。
6.1上網電量按季度結算,年終清算。以計量點計費電能表每月抄表周期時抄見電量為依據,由購電人填制《電量結算單》并于下一個工作日交售電人確認。售電人應于3個工作日內確認,否則視同無異議。若表計出現異常,雙方可根據失壓記錄、失壓計時等信息,確定異常期內的電量。
6.2電量數據的抄錄可采取現場抄錄和電能量管理系統遠方采集兩種方式。
第7章電費結算、電量補貼和支付。
7.1電費計算。
7.1.1電費以人民幣結算。
7.1.2上網電費=上網電量×上網電價(含稅)。
7.2電費結算。
7.2.1由購電人依據確認電量填制《電費計算單》并于下一個工作日交售電人確認。售電人應于3個工作日內確認,否則視同無異議。
7.2.2售電人根據《電費計算單》開具發票送交給購電人。購電人在見票后申報支付全額上網電費。
7.3對于符合國家按照發電量進行補貼的光伏發電項目,雙方按照國家規定周期,完成光伏發電量的抄錄和確認,由購電人出具《發電電量定額補貼通知單》并向售電人支付補貼。
7.4由于計量差錯等原因,調整電費在次月電費結算中一并清算。
7.5一方根據本合同應付另一方的款項,應直接匯入收款方在本合同中提供的銀行賬戶。收款方發票上注明的銀行賬戶應與本合同提供的或書面變更后的相同。如因收款方提供信息有誤導致損失的,由收款方承擔責任。
7.6雙方同意各自保存原始資料與記錄,以備核查。
第8章違約責任。
8.1任一方違反本合同約定條款,另一方有權要求違約方賠償因違約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第9章合同的生效和期限。
9.1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9.2本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10章適用法律。
10.1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11章合同變更、轉讓和終止。
11.1本合同的任何變更、修改和補充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
11.2未經對方書面同意,各方均無權向第三方轉讓本合同項下所有或部分權利或義務。
11.3如一方破產、清算或被吊銷營業執照,或一方與另一方合并或將其所有或大部分資產轉移給另一實體,則另一方有權在發出解除通知后終止本合同。
第12章爭議的解決。
12.1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也可提請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派出機構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可提請人民法院通過訴訟程序解決。
第13章其他。
13.1通知與送達。
任何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文件和賬單等均須以書面方式進行。通過掛號信、快遞或當面送交的,經收件方簽字確認即被認為送達;若以傳真方式發出并被接收,即視為送達。所有通知、文件和合規的賬單等均在送達或接收后方能生效。一切通知、賬單或文件等送達或接收以本合同約定地址為準。當該方書面通知另一方變更地址時,以變更后地址為準。
13.2本合同共頁,一式份,雙方各執份。
購電人(蓋章):
售電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簽字日期:年月日
簽字日期:年月日
簽字地點:
簽字地點:
光伏發電的合同(優質14篇)篇十三
10.1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約定條款視為違約,另一方有權要求違約方賠償因違約造成的經濟損失。
10.2除本合同其他各章約定以外,雙方約定購電人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還包括:。
10.3除本合同其他各章約定以外,雙方約定售電人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還包括:。
10.4一旦發生違約行為,非違約方應立即通知違約方停止違約行為,并盡快向違約方發出一份要求其糾正違約行為和請求其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支付違約金的書面通知。違約方應立即采取措施糾正其違約行為,并按照本合同的約定確認違約行為、支付違約金或賠償另一方的損失。
10.5在本合同規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前,任何一方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另一方可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光伏發電的合同(優質14篇)篇十四
1.1本合同所用術語,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定義如下:
1.1.1光伏電站:指位于由售電人擁有/興建,并/并將經營管理的一座總裝機容量為兆瓦(電站技術參數詳見附件一,光伏電池陣列地理分布圖詳見附件二)的發電設施以及延伸至產權分界點的全部輔助設施;本合同為期兆瓦,裝機容量為兆瓦的發電設備以及延伸至產權分界點的全部輔助設備。
1.1.2年實際上網電量:指售電人每年在計量點輸送給購電人的電量。電量的計量單位為兆瓦?時(mw?h)。
1.1.3年(月)累計購電量:指本合同第4.1款規定的購電量的全年(月)累計。
1.1.4購電人原因:指由于購電人的要求或責任。包括因購電人未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等,導致事故范圍擴大而應當承擔的責任。
1.1.5售電人原因:指由于售電人的要求或責任。包括因售電人未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等,導致事故范圍擴大而應當承擔的責任。
1.1.6計量點:指附件三所示的安裝電能計量裝置的點。一般情況下,計量點位于雙方產權分界點;不能在雙方產權分界點安裝電能計量裝置的,由雙方協商確定安裝位置。
1.1.7緊急情況:指電網發生事故或者發電、供電設備發生重大事故;電網頻率或電壓超出規定范圍、輸變電設備負載超過規定值、主干線路、斷面功率值超出規定的穩定限額以及其他威脅電網安全運行,有可能破壞電網穩定,導致電網瓦解以至大面積停電等運行情況。
1.1.8技術參數:指附件一所述的電力設施(包括光伏電站設備和并網設施)的技術限制條件。
1.1.9發電功率申報曲線:指光伏電站在發電功率預測的基礎上,向電網調度機構申報的發電計劃建議曲線。
1.1.10工作日:指除法定節假日以外的公歷日。如約定支付日不是工作日,則支付日順延至下一工作日。
1.1.11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火山爆發、龍卷風、海嘯、暴風雪、泥石流、山體滑坡、水災、火災、超設計標準的地震、臺風、雷電、霧閃等,以及核輻射、戰爭、瘟疫、騷亂等。
1.2解釋。
1.2.1本合同中的標題僅為閱讀方便,不應以任何方式影響對本合同的解釋。
1.2.2本合同附件與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2.3本合同對任何一方的合法承繼者或受讓人具有約束力。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遇有本款約定的情形時,相關義務人應當依法履行必要的通知義務及完備的法律手續。
1.2.4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合同所指的日、月、年均為公歷日、月、年。
1.2.5本合同中的“包括”一詞指:包括但不限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