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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調解協議書的效力(專業16篇)篇一
甲方:
乙方:
鑒于:
2、甲方的過錯行為,已經給乙方造成了身體上的創傷及財產損失,對此,甲方深表歉意并決心悔改。
有鑒于此,現甲方與乙方就本案的賠償等相關事宜,經過誠懇、友好的協商,訂立如下協議,以茲雙方共同信守履行:
2、甲方一次性賠償乙方財產損失(包括但不限于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金等)合計人民幣萬元(大寫:整)。
3、甲方應在本協議經公證處公證并取得公證書之日付清上述賠償款項。甲方付清上述賠償款項后,甲方與乙方因本案糾紛所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全部終止。乙方也不再追究甲方的任何民事責任。乙方在此之后發生的任何后果(包括但不限于日后因此出現的后遺癥、復查等)均與甲方無關,由乙方自行負責。
4、上述款項支付后,乙方不再要求。
5、乙方本著化解矛盾的態度,對甲方的行為給予諒解,并同意請求公安機關對本案作調解處理,不再請求公安機關追究甲方的刑事責任。
6、若甲方支付上述款項后,乙方不履行本協議相關之規定(包括繼續要求對傷情進行鑒定、以任何方式主動要求公安機關追究甲方的刑事責任等情況),乙方應將上述款項退還甲方。
7、本協議自雙方當事人簽字之日起生效。本協議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雙方各執一份,公證處留存一份、呈交區公安局存檔一份。
甲方(簽字):_____________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
民事調解協議書的效力(專業16篇)篇二
甲乙雙方因人身傷害賠償糾紛達到如下協議:
1、事情經過: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因與甲方產生口交,乙方就召集一些人員在甲方上班工廠門口等待甲方下班,準備給甲方“教訓”一下。甲方因害怕出廠被打,故電話向朋友求救。甲方朋友到廠門口后,當即與乙方及乙方召集來的朋友產生口交,雙方打架。后甲方叫來的朋友(甲方不知是哪位打了乙方,因為當時甲方仍在廠里,不敢出來。)將乙方打傷。現制定本協議,針對該傷害的賠償事宜進行約定。
2、甲方自愿一次性賠償乙方人民幣____元(大寫:____元),該賠償款包括醫療費、營養費、交通費、后續治療費、診斷費、護理費、誤工費等一切費用。
3、甲方履行上述賠償義務后,雙方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終止。乙方不得向甲方再提起任何民事權利請求(索賠),包括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或單獨提起民事訴訟。
4、鑒于事故發生甲乙雙方之間均存在主觀過錯并且乙方所受到的傷害輕微,乙方愿意在收取甲方支付的賠償款后,主動向公安機關申請撤回報案,可以建議公安機關對案件給予終止偵查且建議不移送起訴。
5、因甲方認真積極履行賠償義務,認罪態度好;故乙方在收取甲方賠償的款項后,乙方應當出具諒解書給甲方,以便建議公安機關撤銷立案或者為乙方爭取緩刑。
6、如公安機關認為案件影響較大,不宜撤案,甲方應自愿投案自首。后如被公安機關移送起訴,則乙方不得在刑事訴訟中提出附帶民事訴訟。
7、乙方應當配合甲方投案自首,爭取諒解,并盡可能的向檢察院、法院提起諒解意見,以盡可能的讓甲方得到免予起訴、免予追究刑事責任或緩刑處罰。
8、甲乙方雙方均保證,在本協議簽訂日后應和平相處,不得以任何理由再產生糾紛與口交,保證不再發生傷害對方身體的行為。
9、甲方已經積極主動支付賠償款,并且當面向乙方進行賠禮道歉,已經取得乙方當面諒解,乙方對其傷害行為,表示不再追究責任。
10、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11、一式二份,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________乙方: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民事調解協議書的效力(專業16篇)篇三
甲方:高______,男,漢族,(戴______之配偶)身份證:
乙方:錢______,男,漢族,(袁______之配偶)身份證:
20 年8月14號,因為瑣事發生糾紛,袁春霞不慎將戴桂華打傷,被拘留;經友好協商,現雙方愿意就賠償問題達成如下協議:
一 乙方自愿代袁春霞賠償戴桂華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貳萬元整;
該款在本協議簽署時一次性支付。
甲方和乙方表示互相原諒對方;
三、協議自雙方簽字之后即產生法律效力,自此以后雙方再無瓜葛。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各持一份,交公安機關一份,三份法律效力相同。
甲方:
___年___月___日
乙方:
___年___月___日
民事調解協議書的效力(專業16篇)篇四
甲方:
乙方:
__年4月4日,甲方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受害人____死亡。__年4月14日,靖邊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依法出據了靖公字(__)第000號《交通事故認定書》。鑒于甲乙雙方當事人對此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無異議的前提之下,經雙方協商,現就甲乙雙方補償事宜達成如下條款:
一、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伙食補助費、交通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和生活救助等所有賠償項目共計貳拾萬元(__00)。
二、本協議的簽訂即視為甲乙雙方達成互諒互解協議。乙方將不再以任何理由或名義再向司法行政機關提出任何權利主張或控告申訴或干擾影響甲方正常工作和生活。
三、本協議的簽訂即視為乙方放棄追究甲方刑事和行政和民事責任,也可作為司法行政機關從輕、減輕或撤銷案件或判處緩刑的充分依據。
四、乙方在本協議簽訂后盡快將受害人尸體埋葬。
五、任何違返本協議的行為即構成違約,違約方即應當向另一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肆拾萬元整。
六、附則:本協議自雙方簽訂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條款系簽名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甲方。
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
_____年____月____日。
民事調解協議書的效力(專業16篇)篇五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第15條規定:“調解達成協議并經審判人員審核后,雙方當事人同意該調解協議經雙方簽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該調解協議自雙方簽名或者捺印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要求摘錄或者復制該調解協議的,應予準許。調解協議符合前款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另行制作民事調解書。調解協議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民事調解書申請強制執行。”
該規定以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為原則,為人民法院提高民事案件調解結案率,實現及時化解矛盾,定紛止爭,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正常的經濟秩序的目的提供了更為具體和明確的法律依據。
《若干規定》出臺后,理論界和實務界均有人提出,《若干規定》第15條關于調解協議效力的規定與我國《民事訴訟法》第89條、第91條相抵觸,其內容突破了《民事訴訟法》的規定。
按照《立法法》的規定,司法解釋不能超越基本法,最高人民法院無權作出與《民事訴訟法》內容相違背的司法解釋。
筆者認為,《若干規定》關于調解協議的效力與《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并不相悖。
有人之所以提出《若干規定》與《民事訴訟法》相抵觸的觀點,主要是混淆了調解協議與調解書、一般規定與特別規定之間的關系。
一、調解協議與調解書之間的關系
調解協議是雙方當事人自愿處分其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的一種文書形式,是當事人之間的法律文書,是調解書的基礎。
它本身無法律效力,一方或雙方反悔,人民法院無從約束。
調解書是指人民法院制作的,記載當事人之間調解協議內容的法律文書。
它既是當事人平等協商結果的記錄,又是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協議予以確認后,依法賦予強制執行力的法律文書。
《民事訴訟法》的適用范圍是受理平等主體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
作為程序法,其目的在于保障民事實體法的實現。
民事實體法規定的民事主體的財產權和人身權屬于私權,當事人對私權的處分,國家不應有過多的限制。
依私權自治理論,當事人在法院主持調解下所達成的`協議,應等同于當事人解決爭議的一種“契約”,若無特別約定或規定,“契約”從成立時生效。
以生效調解協議為基礎的調解書在送達時,當事人不應有反悔之權。
人民法院的民事調解書只是對當事人合意形成的“契約”的一種確認,用固定形式的法律文書確定下來,便于當事人履行和法院的強制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89條規定:“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制作成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第91條規定:“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該法第90條同時還規定“下列案件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調解書:......;(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案件。對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協議,應當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蓋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從《民事訴訟法》第90條規定中可看出,立法者并未一概否定調解協議的效力,其第4項“其他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案件”的規定,為《若干規定》留下了適用的余地。
有人認為,《民事訴訟法》第90條只規定了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部分案件,調解協議才具有法律效力,并沒有規定制作調解書的案件,調解協議具有法律效力。
筆者認為,該條第1款“下列案件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調解書”的規定,并不排斥人民法院可以制作調解書。
對該條的理解不能作反面解釋,應理解為“下列案件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也可以制作調解書”。
若當事人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對調解協議制作調解書進行確認,應不影響調解協議的效力。
因為該條的立法目的是減少訴訟環節,節約訴訟成本,提高訴訟效率。
當事人之間的爭議經調解達成協議,可約定調解協議具有法律效力,而無需人民法院制作調解書進行確認,以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
依“舉輕以明重”之民法解釋方法,當事人之間的調解協議具有法律效力,以當事人調解協議為基礎,人民法院按法定程序制作的調解書,當然具有法律效力。
二、一般規定與特別規定之間的關系
《民事訴訟法》規定了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后,可制作調解書和不制作調解書兩種情形。
制作調解書屬民事訴訟調解的一般規定,不制作調解書則屬民事訴訟調解的特別規定。
此特別規定又分為兩種類型:一是用列舉的方式規定了三種可以不制作調解書的情形;二是用概括的方式規定可以不制作調解書的情形。
《民事訴訟法》之所以規定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后,尚需人民法院制作調解書對當事人的調解協議進行確認。
一是強調人民法院審判活動的嚴肅性,顯示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中的主導地位;二是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權利,讓其對自己的處分行為有足夠的考慮時間和余地。
從而使當事人的調解協議成為效力待定的“契約”。
筆者認為,這樣規定既不能顯示人民法院審判活動的嚴肅性,也未能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權利,而是損害了人民法院審判活動的嚴肅性和剝奪了當事人的權利。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在事實清楚、分清是非的基礎上,依照法定程序調解達成的協議,當事人均已簽字確認,說明當事人對自己的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都進行了處分,法律若不賦予其效力,還談什么尊重當事人的權利。
人民法院根據調解協議制作的調解書,在送達給當事人之前,當事人可任意反悔,調解書便成為一張廢紙,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還有何嚴肅性可言。
《民事訴訟法》之所以采取列舉式和概括式兩種方式,規定當事人的調解協議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蓋章后,具有法律效力。
是因為用列舉的方式不能窮盡社會生活中不斷出現的新案型,而概括式的方法可彌補成文法僵化和封閉的局限性,將社會生活中新出現的案型涵攝之中。
如同《婚姻法》第32條第3款第1至4項亦用列舉的方式,列舉出4類8種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其4類8種情形遠不能涵蓋社會生活中夫妻感情破裂的所有情形,該款第5項又用概括的方式規定了“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以涵攝社會生活中出現的除上述法定的導致夫妻感情破裂情形以外的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若干情形,從而使《婚姻法》調整夫妻關系具有更大的彈性。
《民事訴訟法》第90條中“其他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案件”和“調解協議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蓋章后,具有法律效力”的規定,應包括《若干規定》第15條規定的“雙方當事人同意該調解協議經雙方簽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該調解協議自雙方簽名或者捺印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的情形。
《若干規定》第15條第2款“調解協議符合前款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另行制作民事調解書。
調解協議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民事調解書申請強制執行”的規定,其調解書的效力,并不是由當事人簽收后方才產生的效力,而是依據當事人約定生效的調解協議而產生的效力,成為便于當事人履行和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法律文書,與當事人的調解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在當下錯綜復雜的社會關系中,人們為盡早擺脫糾紛的困擾,喜歡以和解方式來化解矛盾。
然而,公眾對和解行為的效力缺乏正確的認識,致使一些案件“和而不解”的現象普遍存在。
訴前民事和解協議效力分析
訴前民事和解協議是指民事侵權損害賠償發生爭議后,爭議雙方關于民事賠償或補償內容,經過自愿協商一致,于訴前自行訂立的和解協議。
最高法院《關于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只對《人民調解協議》確認其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質,但未對其法律地位做出規定。
訴前的民事侵權和解,實際是當事人之間反復協商的自由過程,始終都要經過“要約”、“承諾”兩個階段來實現。
訴前的《和解協議》是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的表現形式,實際上是民事契約的締結過程與結果。
民事契約行為又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民事契約”的訂立既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特征,又符合合同訂立所具備的要件,故訴前民事和解協議效力的判斷應以《合同法》的效力規則為準。
訴內民事和解協議效力分析
訴內民事侵權和解協議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在案件受理后至案件宣判前就侵權賠償內容或其它債權債務內容自行協商達成的和解協議。
由于訴訟和解行為是民事訴訟行為的一種,而非單純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具有可訴性,也不是民事契約關系。
因此,《訴訟和解協議》的生效實際是以履行完畢為生效條件,只要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當,《和解協議》視為撤銷或失效,法院不能根據《訴訟和解協議》作為裁判的依據。
現行法律雖未對《訴訟和解協議》的效力賦予強制力,但可以借助外部的法律手段,使之具有法律強制力。
最高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規定:“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自行達成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確認《和解協議》并制作調解書”。
由此可見,《訴訟和解協議》的效力在一定條件下可轉換為裁判效力,使之具有執行力。
執行和解協議效力分析
民事執行和解協議是指民事執行程序的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經協商一致達成的對原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權利義務關系重新作出變更或終止的和解協議。
執行和解實際上是一種民事訴訟行為,執行和解協議也是一種程序性協議,不具有可訴性,也非民事契約關系,不具有民事合同得性質。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規定:“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愿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蓋章,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文書的執行。”由此觀之,立法機關并未賦予《執行和解協議》具有強制執行力,只是暫時“凍結”了生效裁判文書的執行力。
甲方:
代表人: ,身份證號碼:
乙方:
代表人: ,身份證號碼:
(以下簡稱“犯罪嫌疑人”)涉嫌傷害一案,甲方作為犯罪嫌疑人家屬、并經其同意,乙方作為受害人家屬,本著撫慰傷痛、挽救失足的態度,雙方于 年 月 日在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除向乙方表示誠摯道歉及慰問外,同意為犯罪嫌疑人支付給乙方人民幣 , 作為給乙方的包干賠償款,該款項包括但不限于醫療費、后續醫療費、誤工費、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護理費、營養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住宿費等依法應由犯罪嫌疑人承擔的全部民事法律責任。
乙方就上述款項的內部分配處理與甲方無關,但乙方同意其本人或受害人的其他近親屬不再對甲方或犯罪嫌疑人提出其他訴求,也不會對本案案情或本協議內容以任何方式對外公開宣揚及披露,否則,此協議按無效協議處理。
二、甲方應當將上述款項存入 公安局刑警大隊指定之帳戶,并在乙方提供合法、有效及完整的法律手續(含親屬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后,由刑警大隊轉付給乙方指定帳戶(戶名: ,開戶行: ,賬號: )。
三、乙方應按照本協議附件之內容向 政法委員會及司法機關( 公安局、 人民檢察院、 法院)出具《刑事諒解函》(共六份,其中兩份由甲乙雙方留存),該《刑事諒解函》應在甲方按照本協議第二條約定將款項存入刑警大隊指定之帳戶并確認后,由刑警大隊直接或是由甲方自行提交給上述部門。
四、本協議一式六份(含附件),雙方各執一份,其余提交上條所列之司法部門,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如果就本協議的解釋和履行發生爭議,雙方同意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雙方同意提 解決。
甲方: 乙方:
月 年日
年月
民事調解協議書的效力(專業16篇)篇六
甲方:
乙方:
根據《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相關規定,現就甲方______乙方的犯罪行為,達成如下和解協議,以供雙方共同信守。
一、因甲方的______行為給乙方精神上造成了永久無法消失的.痛苦,給乙方生活上造成巨大的陰影,甲方答應向乙方賠償人民幣__元(大寫:人民幣伍萬元整)。
二、乙方在收到上述賠償款后,乙方及其家屬不再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以及向甲方出具諒解書。
三、甲方應向乙方賠禮道歉,甲方出獄后,不得對乙方及其家屬進行打擊報復,否則乙方將采取法律手段維護自身的權益。
四、甲方應于本協議簽訂時,即向乙方支付人民幣__萬元,逾期未支付的,此協議作廢,乙方及其家屬仍可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以維護自身的權益。
甲方(簽字)_____乙方(簽字)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本書一式四份,送交法院一份,雙方當事人各執一份,地區工業局存一份。
民事調解協議書的效力(專業16篇)篇七
甲方:______(犯罪嫌疑人______家屬)
乙方:______(被害人本人或被害人______家屬)
因______致傷______一事,現雙方經協商一致,達成以下協議,共同遵守:
一、甲方就______致傷______,向乙方表示誠摯的道歉;
四、本協議自雙方簽字即生效,不得反悔。
本協議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派出所留存一份。
甲方:______乙方:______
______年__月__日
民事調解協議書的效力(專業16篇)篇八
甲方:_______________(醫療機構)。
乙方:_________________(患方)。
甲乙雙方根據《處理條例》之規定,經協商,在完全自愿的`情況下達成如下協議:
一、患者基本情況:
1、排除了對責任人的追究。由于和解無須、甚至也無法嚴格堅持法律規則,和解把糾紛主體的意志置于判斷糾紛主體行為合法性以及處置糾紛權益關系的法律規則之上。因此,盡管和解可以消除糾紛,,但其卻也常常排斥了本應介入的公權力機關對相關責任人的追究。這一問題在醫療事故和解中表現得尤為明顯。由于醫療事故往往存在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競合,在發生競合情況下,當事人間的和解可能就排斥了衛生行政部門和檢察機關對相關主體的責任追究,從而使責任人逃避法律制裁。實踐中,限制這種消極影響的辦法是為通過和解解決劃定恰當的適用范圍,規定屬于行政機關和檢察機關職權范圍內的事項不適用和解。
2、通過和解解決醫療糾紛的局限性還表現在其他方面:
(1)運作中的隨意性使得人們對和解的公平性、合法性信心不足。
(2)和解協議效力不足也容易導致更大的風險和重復成本。
因此,在通過和解解決醫療糾紛的時候,應一方面鼓勵醫療糾紛當事人采用要式和解協議,并通過公證或擔保等形式以加強和解協議的法律效力;另一方面應協調和解和其他醫療糾紛解決方式之間的銜接,一旦和解破裂就及時通過其他糾紛解決方式解決醫療糾紛,如此才能更好的發揮和解在醫療糾紛解決過程中的作用。
姓名:年齡:性別:籍貫:住址:
身份證號:住院號:
疾病診斷:
治療結果:
二、方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
三、醫療事故原因。
四、賠償數額。
1、醫療費:元;
2、誤工費:元;
3、住院伙食補助費:元;
4、陪護費:元;
5、殘疾生活補助費:元;
6、殘疾用具費:元;
7、喪葬費:元;
8、被撫養人生活費:元;
9、交通費:元;
10、住宿費:元;
11、精神損害撫慰金:元;
12、患者死亡參加喪葬活動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
住宿費:元(不超過2人)。
合計:元。
五、償款給付時間:
六、違約責任。
七、其他。
1、出院處理:
2、如為死亡患者,尸體處理。
3、其他。
八、上述協議經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
代理人:代理人:
日期:日期:
見證人:
日期:
民事調解協議書的效力(專業16篇)篇九
經雙方協商一致,現_____(甲方)與_____(乙方)就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三民中心小學操場因意外造成乙方受傷賠償事宜,本著平等、自愿、公平原則,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愿一次性賠償給乙方人民幣_____元。
二、上述費用支付給乙方后,由乙方自行安排處理,其安排處理的方式及后果不再與甲方有任何關系。
三、甲方履行賠償義務后,乙方保證就此事不再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其他任何賠償費用要求。
四、甲方履行賠償義務后,就此事處理即告終結,甲乙雙方之間不再有任何權利、義務。以后因這次賠償事故的`結果亦由乙方自行承擔,甲方對此不再承擔任何責任。
五、本協議為雙方平等、自愿協商之結果,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公平、合理。
六、本協議內容甲乙雙方已經全文閱讀并理解無誤,甲乙雙方明白違反本協議所涉及后果,甲乙雙方對此協議處理結果完全滿意。
七、本協議為一次性終結處理協議,本協議書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或捺指印后生效,雙方當事人各應以此為據,全面切實履行本協議,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糾纏。
八、乙方今后身體或精神出現任何問題均與甲方無關。
甲方:(簽字)_____乙方:(簽字)_____見證人: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民事調解協議書的效力(專業16篇)篇十
地點:_______________。
獨任審判員:_______________。
首先核對到庭當事人身份及基本情況:
審:經本庭核對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符合法律規定,可以參加本案調解。你們是否同意本院通過調解前置程序先行調解。
原告:_______________。被告:_______________。
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五十二條之規定,但是人在法庭上有以下權利、義務:告知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略),原告、被告對以上權利、義務聽清楚了嗎。
原告:_______________。被告:_______________。
本案依法由獨任審判員及書記員主持調解,原、被告是否申請主持調解的審判人員及書記員回避。
原告:_______________。被告:_______________。
審:被告對原告起訴狀中陳述的'事實及訴訟請求有無異。
原告:_______________。被告:_______________。
審:原告講調解意見。
原告:_______________。
審:_______________被告同意嗎。
原告:_______________被告:_______________。
審:案件受理費________元,減半收取________元,原、被告協商如何分擔。
原告:_______________被告:_______________。
審:本案經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審:(宣讀協議)雙方當事人有無異議。
原告:_______________。被告:_______________。
審:
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本調解協議內容,本協議自雙方當事人在調節協議筆錄上簽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你們同意嗎。
原告:_______________。被告:_______________。
審:上述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雙方當事人看筆錄確認無誤后簽字。
審:閉庭。
民事調解協議書的效力(專業16篇)篇十一
甲方:
乙方:
根據《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相關規定,現就甲方______乙方的犯罪行為,達成如下和解協議,以供雙方共同信守。
一、因甲方的______行為給乙方精神上造成了永久無法消失的.痛苦,給乙方生活上造成巨大的陰影,甲方答應向乙方賠償人民幣__元(大寫:人民幣伍萬元整)。
二、乙方在收到上述賠償款后,乙方及其家屬不再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以及向甲方出具諒解書。
三、甲方應向乙方賠禮道歉,甲方出獄后,不得對乙方及其家屬進行打擊報復,否則乙方將采取法律手段維護自身的權益。
四、甲方應于本協議簽訂時,即向乙方支付人民幣__萬元,逾期未支付的,此協議作廢,乙方及其家屬仍可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以維護自身的權益。
甲方(簽字)_____乙方(簽字)_______。
附:本書一式四份,送交法院一份,雙方當事人各執一份,地區工業局存一份。
民事調解協議書的效力(專業16篇)篇十二
身份證號碼:xxxxxx。
乙方:xxx。
身份證號碼:xxxxxx。
經雙方協商一致,現(甲方)與(乙方)就20xx年11月2日在上班時間打架至乙方受傷賠償事宜,本著平等、自愿、公平原則,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愿一次性賠償給乙方醫療費、誤工費元、生活費,等合計人民幣,此賠償款直接由甲方支付給乙方。
二、上述費用支付給乙方后,由乙方自行安排處理,其安排處理的方式及后果不再與甲方有任何關系。
三、甲方履行賠償義務后,乙方遵醫囑返回醫院復查時由甲方陪同復查,產生費用由甲方負責。
四、甲方履行賠償義務后,就此事處理即告終結,甲乙雙方之間不再有任何權利、義務。
以后因這次賠償事故的結果亦由乙方自行承擔,甲方對此不再承擔任何責任。
五、本協議為雙方平等、自愿協商之結果,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公平、合理。
六、本協議內容甲乙雙方已經全文閱讀并理解無誤,甲乙雙方明白違反本協議所涉及后果,甲乙雙方對此協議處理結果完全滿意。
七、本協議為一次性終結處理協議,本協議書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或捺指印后生效,雙方當事人各應以此為據,全面切實履行本協議,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糾纏。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見證方:
xx年xx月xx日。
民事調解協議書的效力(專業16篇)篇十三
甲方(單位):xxxxx有限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
乙方(工人):xx,男,xx歲,住xxxxxxxx,身份證號:
乙方于年月日發生傷害事故,經治療后復查,現已康復。為妥善解決乙方受傷事宜,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互諒互讓的原則,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1、自乙方受傷之日起截止本協議簽訂之日所實際發生的與其它應當由甲方支付的醫療費、交通費等各項費用共計元(大寫:人民幣),在本協議簽訂之前已由甲方全部付清,協議簽訂之后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張前述期間發生的任何費用。
2、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甲方再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傷殘待遇、解除勞動關系一次性醫療補助金與傷殘就業補助金等依法應由甲方支付的全部費用(以下合并簡稱“一次性補助金”),合計人民幣元(大寫:)。
3、本協議簽訂后日內,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幣元(大寫:),余款人民幣元(大寫:)于付清。
4、乙方收到一次性補助金后,應當合理分配、處理,自覺留足可能發生的后續治療、康復、生活等費用。乙方分配、處理前述費用的`方式由乙方自行決定,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擔。
5、甲乙雙方簽署本協議后,勞動關系即行終止。同時乙方承諾不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就與勞動有關的事宜向甲方要求其他任何費用或承擔任何責任。
6、若甲方遲延向乙方支付本協議約定的一次性補助金,則每遲延一日甲方應向乙方支付一次性補助金的3‰作為滯納金,滯納金總額最多不超過一次性補助金總額的20%。
7、乙方領取甲方支付的一次性補助金后,又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任何費用與責任要求的,乙方應當退還甲方為解決本事宜所支付的全部費用,并承擔因違約而給甲方造成的全部損失,同時應向甲方支付一次性補助金的20%的違約金。
8、本協議為雙方平等、自愿協商的結果,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并且公平、合理。
9、本協議內容甲乙雙方已經全文閱讀并理解無誤,甲乙雙方明白違反本協議所涉及的后果,甲乙雙方對此協議處理結果完全滿意。
10、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11、本協議為一次性終結處理協議,雙方當事人應以此為斷,全面切實履行合同,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糾纏。乙方今后身體或精神出現任何問題均與甲方無關。
甲方簽章:乙方簽字:
時間:時間:
見證人:
民事調解協議書的效力(專業16篇)篇十四
甲方:________,性別:____,____族,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出生,住________市________區________鎮________村________號。
乙方:________,性別:____,____族,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號出生,住________市________縣________鎮________村________號。
甲乙雙方就甲方受傷一事,雙方本著自愿、公平、友好的原則,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的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在工地因受傷遭受的損失,經雙方核算,共計________元(________萬元整),該損失包括醫療費、傷殘賠償金、誤工費等費用。
二、乙方自愿向甲方支付________元,其中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付款________元,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付款________元,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付款________元,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付款________元。
三、乙方向甲方支付賠償款后,甲乙雙方不得再有任何糾紛,甲方不得再找乙方提出賠償。
四、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五、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或按捺手印后即生效,雙方不得反悔。
甲方:
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
____年____月____日。
民事調解協議書的效力(專業16篇)篇十五
乙方:___________。
茲就乙方解除與甲方勞動關系糾紛事宜,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以期共同遵守。
一、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之違紀事宜,甲方已經充分理解到自己的做法確實給乙方造成了不良影響,甲方對此向乙方表示歉意,對乙方因此解除勞動關系之決定不再持有異議。
二、考慮到甲方在乙方工作期間的實際情況,及目前的實際處境,乙方經研究決定向甲方支付一次性補助金,金額為人民幣兩萬元整;乙方支付甲方之補助費用,已經充分考慮了甲方的'實際情況,并本著以人為本的原則,充分體現乙方對甲方的人文關懷,而做出的一次性補助。
三、本協議書簽訂后,甲方須在三日內向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雙方間的勞動爭議案件提出撤回申請,并向乙方提供該仲裁委員會制作的撤回申請裁定文書,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供的該裁定文書后當日支付一次性補助費用。
四、乙方將以工資形式支付甲方一次性補助費用,將該補助費用直接存入所代甲方開立的銀行存折,甲方或者其代理人簽收領取該存折后即視為乙方已經履行完畢支付義務。
五、甲方承諾自本協議履行完畢后,甲乙雙方之間不再存在任何。
其他未了糾紛,甲方承諾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乙方主張任何其他民事權利。
六、甲乙雙方約定,雙方均應積極履行完畢本協議第三條約定的事項,乙方應按約定向甲方或者經其特別授權的代理人交付上述約定款項,甲方(或者特別授權代理人)收到后應簽署收款憑據。如果乙方不按照約定履行付款義務,應該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七、本協議自雙方代理人簽字之日起生效。
八、本協議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一份,由乙方向有關部門備案二份。
乙方: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
民事調解協議書的效力(專業16篇)篇十六
乙方:___________。
一、甲方愿一次性賠償給乙方醫療費人民幣1251.36元,此賠償款直接由甲方支付給乙方。
二、上述費用支付給乙方后,由乙方自行安排處理,其安排處理的方式及后果不再與甲方有任何關系。
三、甲方履行賠償義務后,乙方遵醫囑返回醫院復查時由甲方陪同復查,產生費用由甲方負責。
四、甲方履行賠償義務后,就此事處理即告終結,甲乙雙方之間不再有任何權利、義務。以后因這次賠償事故的結果亦由乙方自行承擔,甲方對此不再承擔任何責任。
五、本協議為雙方平等、自愿協商之結果,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公平、合理。
六、本協議內容甲乙雙方已經全文閱讀并理解無誤,甲乙雙方明白違反本協議所涉及后果,甲乙雙方對此協議處理結果完全滿意。
七、本協議為一次性終結處理協議,本協議書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或捺指印后生效,雙方當事人各應以此為據,全面切實履行本協議,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糾纏。
乙方: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