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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定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方案(匯總18篇)

    時間:2025-06-11 作者:靈魂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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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定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方案(匯總18篇)篇一

    為進一步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機制,規范我鄉矛盾糾紛調處及信訪突出問題的處理,按照上級文件指示精神切實保護群眾合法利益,維護社會穩定,結合我鄉工作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省、市、縣關于全面推進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部署要求,整合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等多種社會資源,構建調解有機銜接、協調聯動、高效便捷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切實將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解決在單位和系統內部,化解在萌芽狀態,最大限度消除不和諧因素,確保人民安居樂業、社會安定有序。

    按照“信息靈、發現早、化解快、效果好”的工作原則,健全完善鄉、村(居)二級綜治中心調解組織網絡,依照“三色預警、分級處理”工作機制,解決影響社會穩定的源頭性、根本性、基礎性問題,實現“矛盾不上交,平安不出事”工作目標,全面筑牢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第一道防線。

    (一)成立棕坪鄉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協調領導小組。鄉政法委書記任組長,綜治辦、派出所、司法所負責人、各村(居)及相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鄉綜治中心,綜治辦主任兼任辦公室主任,主要負責轄區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的統籌及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等多調聯動工作的日常統籌協調;負責組織對本轄區矛盾糾紛排查匯總、分析研判、分流交辦、督辦督導、考核通報等工作;做好矛盾糾紛多元化解調處工作信息收集反饋、經驗總結及推廣工作;完成縣綜治中心交辦的工作任務。

    各村(居)要成立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協調領導小組。總支書記任組長,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村綜治中心,各村(居)根據實際情況,選齊配強領導小組成員。開展好矛盾糾紛摸排登記、分析研判、調處化解及信息上報等工作;按時完成鄉綜治中心交辦的工作任務。

    設立網格調解組織。以自然組、小區(樓院)等為基本單位,合理劃分網格,在網格中設立調解員,負責網格內矛盾糾紛化解工作。

    (三)建立“三色預警、分級處理”制度。

    1.三色預警。對受理登記的矛盾糾紛,分紅、黃、藍三色分類預警。將“不易引發不安定因素的一般類矛盾糾紛”定為藍色。將“容易引發不安定因素的一般矛盾糾紛”定為黃色。將“對社會穩定有重大影響、易引發群體性事件、赴省進京非訪、極端案事件的疑難復雜矛盾糾紛”定為紅色。

    2.分級處理。矛盾糾紛由同級綜治中心分色預警后,明確牽頭領導和責任單位(責任人)進行調處。

    (1)村(居)受理的矛盾糾紛。屬于藍色的,由村(居)網格包保干部組織網格調解員化解;屬于黃色的,由村(居)主要領導組織調委會化解;屬于紅色的,由鄉(鎮、街道)掛幫村領導組織化解。化解成功的辦結歸檔,確實不能化解的,經村(居)總支書記簽字后報鄉(鎮、街道)綜治中心。

    (2)鄉綜治中心受理的矛盾糾紛。屬于藍色的,由鄉綜治中心組織化解或以“交辦”形式交由屬地村(居)化解;屬于黃色的,由鄉綜治中心明確分管行業或掛幫村領導組織化解;屬于紅色的,由鄉黨委主要領導組織化解。化解成功的辦結歸檔,確實不能化解的,經鄉黨委主要領導簽字后報縣綜治中心。

    (一)強化認識,履職盡責:矛盾糾紛調處及突出信訪問題的處理是維護社會穩定的必要條件,各村書記主任、部門負責人必須從講政治的高度,細化工作措施,納入工作議事日程,切實擔當起維護社會穩定,保一方平安的責任,各級干部必須加強法律、法規及政策的學習,做一個調解矛盾糾紛及解決信訪問題的能手。

    (二)堅持調解原則:矛盾糾紛調處及信訪突出問題的處理堅持誰主管、誰主管、誰負責和屬地管理原則,切實做到小事不出組,大事不出村,疑難事不出鄉,不發生因糾紛調處不及時上升為刑事案件,不發生問題未及時處理而發生到縣到市到省進京的信訪案件和群體性事件。

    (三)嚴格依法調解,規范調解過程。調解矛盾糾紛要以事實為依據、法律為準繩,結合民俗。曉之以理、動之以情進行調處,一般矛盾糾紛必須有書面調解協議書,重大矛盾糾紛必須具備調查筆錄、調解筆錄、調解協議書等。調解不成功的矛盾糾紛及突出信訪問題,除具備調查筆錄、調解筆錄外應具備建議意見書。調解或未調解的矛盾糾紛實行日登記、月排查、季分析,排查登記內容詳實,分析問題要切合實際,下一步工作措施要具體。

    (四)堅持分級調解,規范調解秩序:發生矛盾糾紛和突出信訪問題后實行三步調解法:第一步由管轄的村或部門按照第三條規定在5個工作日介入進行初始調解,調解成功的糾紛或信訪突出問題按照本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將調解卷宗交綜治中心備案;第二步針對第一步調解不成功的糾紛和信訪突出問題,由村和掛村領導聯系涉及糾紛或信訪突出問題的相關部門及分管領導進行調解,調解成功的糾紛或信訪突出問題按照本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將調解卷宗交綜治中心備案;第三步針對第二步調解仍不成功的矛盾糾紛及信訪突出問題由掛村領導簽字審核后交鄉綜治工作中心,由鄉綜治工作中心主任組織政法及相關部門聯合調解。

    (五)強化督促管理:鄉綜治工作中心接到群眾反映的矛盾糾紛和突出信訪問題按本處理辦法分級調解規定以書面形式通知解決問題村、單位進行初次調解,并要求相關村或單位限期5個工作日將處理情況書面報告鄉綜治工作中心,鄉綜治中心對二步調解未成功的矛盾糾紛及信訪問題進行審核,審核內容包括當事人申請書、調查筆錄、調解筆錄、建議意見書等材料,對材料不齊全的不予受理,并要求限期補齊相關材料。

    (六)強化考核和責任追究:鄉綜治工作中心對矛盾糾紛調處和突出信訪問題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督查,對違反本辦法按相關規定嚴格處理:

    1.對群眾到綜治工作中心或鄉領導反映的矛盾糾紛。

    及突出信訪問題,經核實各村、單位未作處理或不了解情況的進行全鄉通報批評。

    2.對矛盾糾紛調處或處理不及時從民事轉為刑事案。

    件的或出現到縣到市到省進京上訪的取消該單位或村當年的評優評獎資格,對相關責任人作出不稱職處理,同時交紀檢監委追究相關責任。

    3.對矛盾糾紛未調處或調處不及時釀成嚴重刑事案。

    或群體性上訪的,由鄉紀委按干部管理規定進行嚴肅處理,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由政法機關追究責任。

    制定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方案(匯總18篇)篇二

    根據中共宣漢縣委政法委員會《關于印發2021年全縣矛盾糾紛多元化解重點工作及責任分工方案的通知》(宣政法〔2021〕58號)精神,結合我局實際,特制訂本方案。

    堅持以***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法治思想,全面落實中央、省委、市委和縣委系列重要會議精神,健全完善矛盾糾紛多元預防調處化解綜合機制,大力提升矛盾糾紛源頭預防化解能力,及時有效化解各類矛盾糾紛。

    堅持事要解決,注重預防的原則。

    夯實從源頭上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的工作基礎,提高基層排查化解突出矛盾糾紛的能力,完善組織領導,明確責任分工,努力實現“小事不出部門、大事不出單位、無矛盾上交”的工作目標。

    1、明確矛盾糾紛排查重點。重點是:因市容市貌、違法建設、涉法涉訴等引發的信訪突出問題;社會遺留重點、難點問題;信訪老戶問題。

    2、完善矛盾糾紛排查工作機制。排查工作進行分部門排查。各部門負責組織排查存在的可能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問題隱患。要健全定期排查報告制度。嚴格落實每月一排查制度,全面掌握本部門管理范圍內的各種矛盾糾紛情況,匯總上報到政策法規股。

    3、健全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1)預警機制。進一步完善社情信息網絡,及時發現各種影響社會穩定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切實做好預警防范工作。(2)聯合調處機制。各部門負責管理范圍內的矛盾糾紛。定期召開會議,明確工作責任,分解細化任務。(3)督查指導機制。加強對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的督查指導,及時通報工作進展情況和存在的問題。(4)應急處置機制。對問題比較突出、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的,要組織力量全力做好調處化解工作;對有激化蔓延傾向的問題,要由各部門組織調解并負責掌控、疏導;對大規模集體上訪,局機關、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處理,依法妥善處置,并跟蹤處理落實情況,堅決防止由集體上訪演變成群體性事件。

    成立宣漢縣綜合行政執法局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在局政策法規股,郎馬濤任辦公室主任,陳冀任辦公室副主任,具體負責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的組織協調、統籌推進工作。

    對排查化解矛盾糾紛工作不力,導致矛盾糾紛激化升級,引發群體性事件的,對相關責任人予以責任追究。

    制定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方案(匯總18篇)篇三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十九屆四中全會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社會治理體系和社會治理能力現代化工作重要論述,加快推進社會治理現代化,緊緊圍繞平安織金建設,進一步推進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滿足人民群眾便捷、高效化解矛盾糾紛的需求,保障人民群眾合法利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結合我鄉實際情況,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九大、十九屆四中全會精神、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完善社會治理體系,高水平推進社會治理現代化,以平安織金建設為統領,有效化解各類社會矛盾為核心,充分發揮各職能部門作用,以形成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合力為抓手,推進社會鄉轄區治理體系的建設,構建新型社會管理機制為目標,進一步健全司法調解、行政調解與行業調解、人民調解等有機銜接的“大調解”工作格局,完善調解與訴訟相銜接的運行機制,確保及時有效地化解各類矛盾糾紛,萬人成訟率逐年下降,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為促進全鄉經濟社會發展,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

    (二)基本原則。

    一是堅持黨委領導原則。深入貫徹落實“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民主協商、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制保障、科技支撐”的指導方針,全社會共同參與,全力化解各類社會矛盾糾紛,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二是堅持調解優先原則。積極引導人民群眾選擇調解解決紛爭,將大量矛盾化解在基層,消滅在萌芽狀態,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三是堅持分工協作、注重實效原則。各調解主體認真履行職責,分工協作,緊密配合,依法調處糾紛,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形成齊抓共管的工作局面,實現“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鄉、矛盾不上交、群眾的實惠”的工作原則。

    四是堅持依法調處、公平合理原則。在開展行政調解、人民調解、以及司法調解過程中,嚴格按照相關程序,依照法律法規,尊重公序良俗,堅持平等自愿原則進行調解,確保調解行為合法、規范、公正和合理。

    為確保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工作順利開展并取得實效,在平安織金建設領導組織框架下成立實興鄉建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專項工作領導小組,全面統籌協調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

    (一)構建“一中心一張網十聯戶”體系。

    1、完善鄉級“矛盾糾紛”調解中心:將原司法所調解中心與鄉綜治中心中心相結合,形成集人民調解、司法調解、行政調解為一體的綜合服務平臺。綜治中心各成員單位,對于權力義務關系明確、法律關系簡單的鄰里糾紛、婚姻家庭、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土地權屬、林地權屬、務(資)糾紛、消費者權益糾紛、校園糾紛等適宜調解的糾紛,可以引導當事人自愿選擇非訴訟程序解決,通過訴前調解、專業組織調解、行政調解、人民調解等非訴訟方式解決糾紛,調解后引導當事人進行司法確認。對當事人不愿意進行非訴程序等不宜開展調解且符合立案調解的糾紛,依法登記立案。綜治中心負責進行司法確認,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對下列案件進行司法確認:(1)醫療糾紛;(2)交通事故糾紛;(3)勞動(資)糾紛;(4)校園糾紛;(5)消費者權益糾紛;(6)婚姻家庭糾紛;(7)訴訟標的額較小的其他類型糾紛(10萬元以下);(8)其他進行調解后具有執行可能的糾紛。

    2、打造提升村級綜治中心、建立人民調解平臺:組建村級綜治中心,提升村級人民調解質量。鄉設置1個人民調劑委員會(3名調解員),明確1名調解員為負責人。鄉調解委員會負責鄉的矛盾糾紛、卷宗整理歸檔、臺賬建立等人民調解工作,同時指導各村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工作,將熱心人民調解、懂法律、公道正派且在本地長期居住的村民選進村人民調解委員會,各村選聘1名調解員,負責組織力量對轄區的矛盾糾紛化解及統計上報等工作,充分發揮基層人民調解組織的矛盾糾紛化解功能。爭取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鄉。

    3、建立法律專家平臺。聘請法律顧問作為“特邀咨詢員”參與案件調解,并負責搭建遠程視頻調解平臺。鄉綜治中心負責溝通、協調等事項,人民調解委員會在組織糾紛調解時,遇到疑難復雜問題,建議當事人根據糾紛的復雜情況,邀請“特邀咨詢員”進行遠程視頻調解,為案件提供專業意見建議,指導調解疑難復雜案件。遠程視頻調解平臺實現調解過程同步錄音錄像,現場打印筆記等功能,注重保存調解過程視頻,確保調解公開透明、客觀公正。“特邀咨詢員”提供的意見具有較高的專業性、公信力及說服力,不僅容易被當事人接受,而且節約當事人委托代理費和專家咨詢等費用,真正做到便民利民。

    4、建立心理咨詢平臺。建立心理咨詢平臺,聘請心理專家作為“特邀調解員”,在調解案件過程中遇到婚姻家庭、未成年、老年人、殘疾人等特殊人群有心理問題時,調解委員會邀請心理咨詢專家提供心理咨詢,疏導當事人情緒,緩解心理壓力,防止矛盾激化,提高調解成功率。

    (二)建立“五大”機制,提供訴調對接制度保障。

    1、建立司法確認機制。建立推動行政調解與人民調解、司法調解銜接聯動機制,形成共同管理、協調、化解矛盾糾紛的工作合力。建立基層司法確認機制,對鄉、村人民調解委員組織雙方達成具有履行內容的調解協議,調解委員會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引導雙方當事人或代理人向調解組織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庭提出申請,進行司法確認。

    2、建立中立評估機制。建立中立機構參與調解機制,建立醫療糾紛、交通事故糾紛、勞動(資)糾紛、校園糾紛、消費者權益糾紛、婚姻家庭糾紛等涉及各行業專業人員的調解專家庫,將專家名單予以公示,為涉案當事人提供專業技術支持。各調解委員會在調解過程中遇到相關專業問題時,可根據當事人協商或者調解委員邀請相關專業的專家參與調解,邀請的專家根據當事人的意見采納,及具體案情提供專業性意見,有效促成糾紛當事人的意見采納,減少當事人之間的對抗,降低訴訟成本,達成有效化解糾紛的目的。

    3、建立保障機制。為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工作在化解民間糾紛中“第一道防線”作用,調動人民調解員工作積極性,提升人民調解化解矛盾糾紛的能力和水平,提高人民調解員工作能力和水平,嚴格按照人民調解法及相關規定落實人民調解經費,確保人民調解工作的有序開展。

    4、建立回訪機制。各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的案件,在卷宗材料中裝訂案件回訪表,認真填寫當事人姓名、住址、聯系電話、對調解人的建議、建議等,以便政法委、法院、司法局等相關部門定期或不定期抽取案件進行回訪,便于掌握糾紛化解及協議履行情況。人民調解委員會對調處的復雜糾紛,如涉及多方當事人、有激化或反復可能、時間跨度大的糾紛應指派專人及時進行回訪,鞏固調解成果。對各種隱患,存在激化苗頭的,要采取措施,重大糾紛險情要及時上報有關部門,預防矛盾糾紛激化。

    5、建立選拔管理、培訓考核機制。由鄉綜治辦牽頭,鄉司法所負責,各村參與,指導村開展村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員選任工作,調解員聯絡員實行聘任制,按照德才兼備的標準擇優錄用,經考察合格,由鄉下文,并由任職人民調解委員會聘任發給聘書,每屆任期3年。把退休干部、律師、大中專畢業生、離任村干部、退伍軍人等人員選進人民調解員隊伍中來,建設一支政治合格、熟悉業務、熱心公益、公道正派、秉持中立的人民調解隊伍。建立鄉、村兩級培訓機制,鄉每年機制培訓1期,有鄉綜治辦牽頭,具體由司法所配合負責,培訓每年不少于2期,重點提升化解糾紛的能力和規范調解行為。

    (三)強化“三大調解”模式,形成矛盾多元化解格局。

    1、強化人民調解。各行業主管部門、鄉綜治中心要加強統籌督導鄉人民調解委員會充分履職,加強調解力度,認真做好轄區內矛盾糾紛的臺賬建立,摸底排查、數據上報,積極消化和管控好各種矛盾糾紛。建立鄰里糾紛調解,發揮退休干部、寨老、族老等人員參與糾紛調解,及時化解矛盾。

    2、強化行政調解。把人民調解工作納入政府中心工作安排部署,確保取得實效。社保、衛生院、派出所、危改辦、科宣辦、教管中心、林業站、水利站、農業服務中心婦聯等部門完善機制,創新舉措,加強指導,主動作為,對涉及所屬行業領域的各類矛盾糾紛及時調處,確保社會和諧穩定。

    3、加強司法調解。發揮司法所調解主導作用,積極開展訴訟調解。對立案后進行訴訟的案件,積極引導當事人采用調解方式解決糾紛,努力為當事人參加調解提供方便。對人民調解組織調解后無法達成協議,邀請人民陪審員在立案后參與組織調解,力促雙方達成協議或主動履行調解協議。

    (一)增強責任意識。各村、各部門要主動增強主體意識和責任意識,增強工作責任感,把人民調解與本單位中心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考核,層層壓實責任。

    (二)注重統籌協調。各村、各部門要統籌兼顧,有重點、有步驟、有秩序地抓好落實和推動人民調解工作,形成齊抓共管的合力。

    (三)加大宣傳力度。鄉宣傳辦要充分運用報刊、網絡等載體,加強宣傳人民調解工作的做法、經驗和成效,營造濃厚的工作氛圍。

    (四)強化監督考核。把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納入平安建設年度目標考核內容,建立情況通報、督導檢查、考評考核等制度,確保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取得實效,形成常抓不懈的長效機制。

    制定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方案(匯總18篇)篇四

    保持社會政治大局持續和諧穩定是適應經濟社會發展新常態、全面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是保障群眾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的有效形式,是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深化平安建設的重要內容。根據《20__年__縣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要點》(漢多解〔20__〕__號)精神,結合我鄉實際,特制訂本方案。

    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及***總書記來川視察重要講話精神,按照構建大美__、區域中心的總體要求,緊密聯系處理信訪突出問題及群體性事件工作實際,著力排查化解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突出矛盾糾紛,著力預防和減少新的矛盾和問題,建立健全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最大限度地減少不和諧因素。

    1、堅持事要解決,注重預防的原則。

    2、堅持鄉、村區別情況,分類指導的原則。

    3、堅持條塊結合,屬地為主的原則。

    4、堅持齊抓共管,各方協同的原則。

    集中化解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突出矛盾糾紛,有效解決社會熱點、難點問題,確保全年信訪總量、非正常上訪數量及群體性事件進一步下降;夯實從源頭上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的工作基礎,提高基層排查化解突出矛盾糾紛的能力;進一步健全完善統一領導、責權明確的“矛盾合力排查、問題一線化解”的長效工作機制,努力實現“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鄉、矛盾不上交”的工作目標。

    1、明確矛盾糾紛排查重點。重點是:因土地流轉、農民工工資、涉法涉訴等引發的信訪突出問題;社會遺留重點、難點問題;信訪老戶問題。

    2、完善矛盾糾紛排查工作機制。排查工作進行分村排查和駐鄉單位、站所排查。各村負責組織排查本村內存在的可能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問題隱患。要健全定期排查報告制度。嚴格落實鄉村每周一排查制度,及時了解群眾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全面掌握本村內的各種矛盾糾紛情況,逐級匯總上報。重大節日、重要政治活動和敏感時期實行24小時值班和“零報告”制度。對排查出來的矛盾糾紛,逐件按誘因、時間、地點、單位、涉及人數、重點人員、事態發展預測等要素登記建檔,并將相關情況定期報送鎮聯席辦和上級主管部門。鄉綜治辦要匯總排查結果,并進行跟蹤管理。

    3、健全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1)預警機制。進一步完善社情信息網絡,及時發現各種影響社會穩定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切實做好預警防范工作。(2)聯合調處機制。鄉村負責解決本鄉范圍內的矛盾糾紛。鄉定期召開聯席會議,明確工作責任,分解細化任務。(3)分級調處機制。實行兩級調解工作制度,各村要以矛盾糾紛摸底排查為主,做到不漏人、不漏事,信息靈敏,摸排準確,報告及時;鄉要以調處化解為主,對一般性矛盾及時調處化解,確保不出鄉。(4)督查指導機制。加強對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的督查指導,及時通報工作進展情況和存在的問題,定期回訪當事人,督促協調化解事項的落實,及時掌握當事人的思想狀況和行為動態,防止激化矛盾,發生越級上訪或滋事情況。(5)應急處置機制。對問題比較突出、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的,要組織力量全力做好調處化解工作;對有激化蔓延傾向的問題,要由鄉、村組織調解并負責掌控、疏導;對大規模集體上訪,鄉黨委、政府和村負責人要親自處理,依法妥善處置,并跟蹤處理落實情況,堅決防止由集體上訪演變成群體性事件。

    4、加強法治教育和依法處置工作。鄉、村要按照《信訪條例》的要求,堅持分類施策,綜合治理,千方百計解決信訪群眾的實際問題和困難,嚴肅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的違法犯罪行為。加強信訪事項尤其是信訪老戶反映問題的終結工作,對上訪人員反映有實質性訴求的問題,當事人不接受辦理意見的,應書面告知、引導信訪人按程序逐級組織復查、復核。對非正常上訪、串聯聚集上訪等違法上訪行為,要加大以《信訪條例》等法律法規為重點內容的法制宣傳教育力度,采取以圖釋法、以案說法等形式,增強法制教育的直觀性、實效性。通過召開懇談會,組織“三個講清楚”集中教育等方式,加強思想教育,有針對性地解疑釋惑、疏導情緒,引導上訪人員以理性合法的方式反映利益訴求,依法解決矛盾糾紛。對三級復核和司法終結后仍堅持過高要求,纏訪、鬧訪的,要依法進行訓誡;對以上訪為名制造事端、煽動組織鬧事的違法人員,要及時收集、固定、移交證據,依法進行處理。對受境內外敵對勢力資助、支持、操縱的各類“維權組織”及“挑頭人物”,要堅決依法打擊、果斷處理。

    鄉、村把排查化解突出矛盾糾紛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認真落實一把手“負總責”和班子成員“一崗雙責”的責任,鄉黨政一把手親自抓,分管領導直接抓,其他領導結合工作分工具體抓;黨委、政府每周召開工作會議聽取工作匯報,根據實際情況,研究具體措施,明確人員,負責落實排查化解工作任務。對上級交辦和本級處理的矛盾糾紛案件,及時反饋、匯報。

    對排查化解矛盾糾紛工作不力,導致矛盾糾紛激化升級,引發群體性事件的,鄉黨委分情況,將依據《關于信訪工作目標管理和責任追究的實施意見》,對相關責任人予以責任追究。

    制定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方案(匯總18篇)篇五

    為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堅持發展“楓橋經驗”的重要指示,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在矛盾糾紛化解中的基礎性作用,確保全區社會和諧穩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工作方案。

    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和省委、省政府《關于加強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實施意見》,堅持發展“楓橋經驗”,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工作“第一道防線”的作用,加強社會治理創新,依法依規及時就地化解矛盾糾紛。

    堅持源頭治理、依法治理、綜合治理,按照“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充分發揮各部門職能作用和黨組織領導核心作用,規范各類調解組織、隊伍、機制和保障建設,構建黨委領導、綜治協調、司法引領、部門聯動、社會協同、群眾參與的“大調解”工作格局,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糾紛,力爭“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鄉、難事不出區、矛盾不上交”,為建設平安永定、法治永定作出積極貢獻。

    (一)明確責任。各鄉鎮(街道)、村居(社區)及區直單位主要負責人為矛盾糾紛調解工作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為直接責任人。區司法局指導管理全區人民調解工作,區人民法院對各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進行業務指導。

    (二)規范人民調解委員會建設。

    1.人員組成。全區各級人民調解委員會保證3-9名成員。

    (1)永定區聯合人民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分管副區長擔任,副主任由公檢法司主要負責人擔任,辦公室設在區司法局,由區司法局局長任辦公室主任。

    (2)鄉鎮(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主任由鄉鎮長(街道主任)擔任,副主任由鄉鎮(街道)政法書記擔任,其中專職人民調解員不少于2人(可由單位聘用的法律顧問或通過政府購買方式聘用的老法官、老檢察官、老司法助理員、老公安干警或懂法律、熱心調解工作的老干部等擔任)。

    (3)村居(社區)人民調解委員會主任由村居(社區)主任擔任,副主任由村居(社區)綜治專干擔任,成員由村組長(小區業主委員會成員)、網格員、村干部等擔任,其中專職人民調解員不少于1人(可由聘用的法律顧問、老黨員、老干部、老教師等擔任)。

    (4)各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醫患、婚姻、道路交通、消費者協會、旅游、勞資、生態環境、物業、土地流轉等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由各設立部門(區衛生健康局、區婦聯、區民政局、市交警支隊直屬一大隊、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區文化旅游廣電體育局、區人社局、區生態環境分局、區住建局、區自然資源局等)分管領導擔任,副主任由各設立部門業務股室負責人擔任,成員根據工作需要由設立部門自行安排,其中專職人民調解員不少于1人(可由通過政府購買方式聘用的老法官、老檢察官、老司法助理員、老公安干警或懂法律、熱心調解工作的老干部等擔任)。

    2.陣地建設。各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調解室需達到“八有”標準。即有調解室、有人員、有牌子、有徽章、有印章、有臺帳、有制度、有案卷。

    (三)落實各項工作制度。

    1.落實矛盾糾紛排查制度。嚴格落實村居(社區)每周、鄉鎮(街道)每半月、區級及各單位每月開展一次矛盾糾紛排查,對排查出來的問題,應分類梳理、逐一登記造冊,責任到人,限期化解,并填寫《永定區矛盾糾紛排查登記表》(附件1)。

    2.落實矛盾糾紛聯席會議制度。區、鄉建立矛盾糾紛化解聯席會議制度,區級每月、鄉鎮(街道)每半月召開一次聯席會議,學習貫徹上級相關矛盾糾紛化解工作會議、文件精神;通報工作開展情況,分析存在的問題,對重大疑難棘手矛盾糾紛案件提出意見建議;協調化解跨行業、跨地區突出矛盾糾紛;研究其他事項。聯席會議以會議紀要形式確認會議議定事項,督促各單位落實。

    3.落實人民調解案件“以獎代補”制度。鄉鎮(街道)、村居(社區)人民調解員(非公職人員)調解成功、錄入如法網人民調解信息系統并制作規范人民調解案卷的,以及區法院特邀調解員、駐點值班律師調解成功、錄入調解平臺、制作案卷、經區人民法院審批后,可依照相關規定享受以獎代補案件補貼。各行業性專業性調解組織或調解室人民調解員的案件補助由設立部門自行解決。

    4.落實司法確認制度。經各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的協議,雙方當事人申請司法確認的案件,區人民法院依法盡快辦理。

    (四)建立健全工作機制。

    建立村、鄉、區矛盾糾紛“431”分級化解長效機制,即實行村、鄉、區三級矛盾糾紛逐級調解機制,村級至少調解4次,鄉鎮(街道)至少調解3次,區級至少調解1次。

    1.村級人民調解委員會對本轄區內的矛盾糾紛分級調解4次。村級按照村小組長或小區業主委員會——網格員或調解員——綜治專干——村居(社區)書記或主任的順序逐級開展調解工作。村小組長或小區業主委員會在排查、走訪時發現矛盾糾紛,要在第一時間介入調解,未調解成功的報村居(社區)調解委員會,先由網格員或調解員介入調解,再由綜治專干介入調解,最后由村居(社區)書記或主任介入調解。仍未調解成功的,在2日內填寫《永定區矛盾糾紛調解情況登記表》(附件2),報鄉鎮(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每一次參與調解的人民調解員都應做好調解記錄,調解成功的,制作全區統一樣式的書面人民調解協議書或進行人民調解口頭協議書登記。

    2.鄉級人民調解委員會對本轄區以及村居(社區)上報的矛盾糾紛調解3次。鄉級按照調解員或包村干部——政法書記——黨(工)委書記或鄉鎮長(街道主任)的順序逐級開展調解工作。鄉鎮(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受理和村級調解委員會上報的矛盾糾紛,先由調解委員會主任安排調解員及包村干部進行調解,再由調解委員會副主任(政法書記)組織派出所、司法所及相關部門共同調解,最后由調解委員會主任(鄉鎮鎮長、街道主任)主持調解,較重大矛盾糾紛黨(工)委書記必須參與。仍未調解成功的,在2日內由調解員填寫《永定區矛盾糾紛調解情況表》,報區聯合人民調解委員會。每一次參與調解的人民調解員都應做好調解記錄,調解成功的,制作全區統一樣式的書面人民調解協議書或進行人民調解口頭協議書登記。

    3.區級聯合人民調解委員會負責調解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矛盾糾紛和鄉鎮(街道)上報的糾紛。區聯合人民調解委員會辦公室受理糾紛后,根據糾紛案件的類別建立臺帳,并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將糾紛案件報分管副區長,由副區長組織相關部門進行調解。仍未調解成功的,應引導糾紛雙方當事人通過訴前調解、訴訟、仲裁等合法途徑解決問題。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由區司法局提供法律援助。

    4.專業性行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調解室負責調解各設立單位移交的矛盾糾紛。即各設立單位對涉及本單位或本系統的矛盾糾紛,先自行組織調解2次,調解不成功的,再報專業性行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調解室調解,并辦理矛盾糾紛移交手續。專業性行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調解室調解成功后應制作全區統一的人民調解案卷,并將調解結果及時反饋給原單位。例如:醫患糾紛,先由醫院科室自行調解,再交院醫務科調解,最后才能報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介入調解,醫調委調解成功后要制作人民調解案卷,并將結果反饋給區衛生健康局。

    制定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方案(匯總18篇)篇六

    為認真貫徹落實***總書記關于堅持發展“楓橋經驗”的重要指示,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在矛盾糾紛化解中的基礎性作用,確保全區社會和諧穩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工作方案。

    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堅持以***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和省委、省政府《關于加強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實施意見》,堅持發展“楓橋經驗”,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工作“第一道防線”的作用,加強社會治理創新,依法依規及時就地化解矛盾糾紛。

    堅持源頭治理、依法治理、綜合治理,按照“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充分發揮各部門職能作用和黨組織領導核心作用,規范各類調解組織、隊伍、機制和保障建設,構建黨委領導、綜治協調、司法引領、部門聯動、社會協同、群眾參與的“大調解”工作格局,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糾紛,力爭“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鄉、難事不出區、矛盾不上交”,為建設平安永定、法治永定作出積極貢獻。

    (一)明確責任。各鄉鎮(街道)、村居(社區)及區直單位主要負責人為矛盾糾紛調解工作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為直接責任人。區司法局指導管理全區人民調解工作,區人民法院對各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進行業務指導。

    (二)規范人民調解委員會建設。

    1.人員組成。全區各級人民調解委員會保證3-9名成員。

    (1)永定區聯合人民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分管副區長擔任,副主任由公檢法司主要負責人擔任,辦公室設在區司法局,由區司法局局長任辦公室主任。

    (2)鄉鎮(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主任由鄉鎮長(街道主任)擔任,副主任由鄉鎮(街道)政法書記擔任,其中專職人民調解員不少于2人(可由單位聘用的法律顧問或通過政府購買方式聘用的老法官、老檢察官、老司法助理員、老公安干警或懂法律、熱心調解工作的老干部等擔任)。

    (3)村居(社區)人民調解委員會主任由村居(社區)主任擔任,副主任由村居(社區)綜治專干擔任,成員由村組長(小區業主委員會成員)、網格員、村干部等擔任,其中專職人民調解員不少于1人(可由聘用的法律顧問、老黨員、老干部、老教師等擔任)。

    (4)各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醫患、婚姻、道路交通、消費者協會、旅游、勞資、生態環境、物業、土地流轉等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由各設立部門(區衛生健康局、區婦聯、區民政局、市交警支隊直屬一大隊、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區文化旅游廣電體育局、區人社局、區生態環境分局、區住建局、區自然資源局等)分管領導擔任,副主任由各設立部門業務股室負責人擔任,成員根據工作需要由設立部門自行安排,其中專職人民調解員不少于1人(可由通過政府購買方式聘用的老法官、老檢察官、老司法助理員、老公安干警或懂法律、熱心調解工作的老干部等擔任)。

    2.陣地建設。各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調解室需達到“八有”標準。即有調解室、有人員、有牌子、有徽章、有印章、有臺帳、有制度、有案卷。

    (三)落實各項工作制度。

    1.落實矛盾糾紛排查制度。嚴格落實村居(社區)每周、鄉鎮(街道)每半月、區級及各單位每月開展一次矛盾糾紛排查,對排查出來的問題,應分類梳理、逐一登記造冊,責任到人,限期化解,并填寫《永定區矛盾糾紛排查登記表》(附件1)。

    2.落實矛盾糾紛聯席會議制度。區、鄉建立矛盾糾紛化解聯席會議制度,區級每月、鄉鎮(街道)每半月召開一次聯席會議,學習貫徹上級相關矛盾糾紛化解工作會議、文件精神;通報工作開展情況,分析存在的問題,對重大疑難棘手矛盾糾紛案件提出意見建議;協調化解跨行業、跨地區突出矛盾糾紛;研究其他事項。聯席會議以會議紀要形式確認會議議定事項,督促各單位落實。

    3.落實人民調解案件“以獎代補”制度。鄉鎮(街道)、村居(社區)人民調解員(非公職人員)調解成功、錄入如法網人民調解信息系統并制作規范人民調解案卷的,以及區法院特邀調解員、駐點值班律師調解成功、錄入調解平臺、制作案卷、經區人民法院審批后,可依照相關規定享受以獎代補案件補貼。各行業性專業性調解組織或調解室人民調解員的案件補助由設立部門自行解決。

    4.落實司法確認制度。經各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的協議,雙方當事人申請司法確認的案件,區人民法院依法盡快辦理。

    (四)建立健全工作機制。

    建立村、鄉、區矛盾糾紛“431”分級化解長效機制,即實行村、鄉、區三級矛盾糾紛逐級調解機制,村級至少調解4次,鄉鎮(街道)至少調解3次,區級至少調解1次。

    1.村級人民調解委員會對本轄區內的矛盾糾紛分級調解4次。村級按照村小組長或小區業主委員會——網格員或調解員——綜治專干——村居(社區)書記或主任的順序逐級開展調解工作。村小組長或小區業主委員會在排查、走訪時發現矛盾糾紛,要在第一時間介入調解,未調解成功的報村居(社區)調解委員會,先由網格員或調解員介入調解,再由綜治專干介入調解,最后由村居(社區)書記或主任介入調解。仍未調解成功的,在2日內填寫《永定區矛盾糾紛調解情況登記表》(附件2),報鄉鎮(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每一次參與調解的人民調解員都應做好調解記錄,調解成功的,制作全區統一樣式的書面人民調解協議書或進行人民調解口頭協議書登記。

    2.鄉級人民調解委員會對本轄區以及村居(社區)上報的矛盾糾紛調解3次。鄉級按照調解員或包村干部——政法書記——黨(工)委書記或鄉鎮長(街道主任)的順序逐級開展調解工作。鄉鎮(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受理和村級調解委員會上報的矛盾糾紛,先由調解委員會主任安排調解員及包村干部進行調解,再由調解委員會副主任(政法書記)組織派出所、司法所及相關部門共同調解,最后由調解委員會主任(鄉鎮鎮長、街道主任)主持調解,較重大矛盾糾紛黨(工)委書記必須參與。仍未調解成功的,在2日內由調解員填寫《永定區矛盾糾紛調解情況表》,報區聯合人民調解委員會。每一次參與調解的人民調解員都應做好調解記錄,調解成功的,制作全區統一樣式的書面人民調解協議書或進行人民調解口頭協議書登記。

    3.區級聯合人民調解委員會負責調解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矛盾糾紛和鄉鎮(街道)上報的糾紛。區聯合人民調解委員會辦公室受理糾紛后,根據糾紛案件的類別建立臺帳,并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將糾紛案件報分管副區長,由副區長組織相關部門進行調解。仍未調解成功的,應引導糾紛雙方當事人通過訴前調解、訴訟、仲裁等合法途徑解決問題。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由區司法局提供法律援助。

    4.專業性行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調解室負責調解各設立單位移交的矛盾糾紛。即各設立單位對涉及本單位或本系統的矛盾糾紛,先自行組織調解2次,調解不成功的,再報專業性行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調解室調解,并辦理矛盾糾紛移交手續。專業性行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調解室調解成功后應制作全區統一的人民調解案卷,并將調解結果及時反饋給原單位。例如:醫患糾紛,先由醫院科室自行調解,再交院醫務科調解,最后才能報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介入調解,醫調委調解成功后要制作人民調解案卷,并將結果反饋給區衛生健康局。

    制定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方案(匯總18篇)篇七

    為認真貫徹習近平總書記“把非訴訟解決機制挺在前面”的要求,綜合運用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律師調解等多種手段,構建非訴訟多元化解綜合體系,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現根據《民事訴訟法》《人民調解法》等法律法規以及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意見》、興化市委政法委、市司法局《興化市非訴訟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工作實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對建立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黨的十九大、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和中央政法工作會議精神,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發展理念,創新社會治理模式,積極拓寬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的途徑,突出源頭治理、預防為主,強化多方參與、聯調聯動,整合各種非訴訟矛盾糾紛化解工作職能和資源,構建協調聯動、信息共享、優勢互補的非訴訟矛盾糾紛多元化解綜合平臺,努力將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在萌芽狀態,實現化解效率最大化,不斷提升矛盾糾紛非訴訟化解工作的群眾知曉率首選率和滿意度。

    弘揚戴南精神,圍繞在全市爭第一的目標,高起點規劃、高要求落實、高標準推進非訴訟服務中心建設。發揮訴與非訴多元化解糾紛優勢,聚合行政機關、專門機構、社會組織、民間人士等資源力量構建覆蓋鎮、村兩級的工作網絡,整合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律師調解等職能,完善訴調、公調、檢調、訪調、援調對接機制,建立全面覆蓋民事、商事、行政等領域的線上線下非訴訟糾紛化解綜合平臺,合理配置糾紛非訴訟化解資源,強化非訴訟糾紛化解方式之間的有機銜接、聯調聯動,豐富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體系,有效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統一標準的要求,依托鎮公共法律服務中心(網格化社會治理中心)、村(居)網格化社會治理中心設立“非訴訟服務中心”,作為非訴訟案件一站式受理平臺;有效整合司法、綜治、信訪各項非訴訟糾紛化解職能,根據當事人法律服務要求,明確非訴訟化解受理范圍,并進行分流、指派、化解,實現“前臺統一受理,后臺分流轉辦”。

    (一)鎮級實體平臺:。

    1.鎮非訴訟服務中心設立在鎮公共法律服務中心(網格化社會治理中心)。設置受理登記、引導分流、調解處置、協調督辦等四個崗位。非訴訟服務中心工作流程圖、崗位職責、工作制度、工作人員信息上墻。主要受理、化解本轄區內的矛盾糾紛,指導村(居)人民調解組織,通過非訴訟糾紛化解工作宣傳法律和政策等,及時向上級匯報糾紛化解情況;做好糾紛預警工作,及時排查各類矛盾糾紛。結合村(居)級平臺上報情況,掌握轄區內不穩定因素,防止矛盾激化,并及時報告重大不穩定因素。

    2.村(居)非訴訟服務站依托村(居)網格化社會治理中心設立窗口。主要受理本村(居)民間糾紛,結合網格化管理,定期對本村(居)內的矛盾糾紛進行排査,掌握了解社情動態,并對排查出的矛盾糾紛及時化解處置。針對本村(居)多發、易發糾紛,針對性地開展普法教育與宣傳。

    3.網絡平臺:依托司法行政一體化智能平臺和社會治理網絡,以12348江蘇法網(http://)為載體,融合法潤民生微信群、調解微信群、調解小助手等多個線上渠道,建立非訴訟糾紛化解案件網上受理平臺。方便群眾在線查詢、預約、辦理非訴訟糾紛化解事項。

    4.熱線平臺:與市12348公共法律服務熱線平臺有效銜接,實現數據、信息即時錄入、一體匯總、統籌辦理,按照“屬地管理”“誰主管、誰負責”原則,通過分流中心網絡系統轉送相關承辦單位。建立糾紛案件接案建檔、咨詢告知、分流指導、辦理工單等制度,確保群眾糾紛化解訴求接訴即辦。

    (二)非訴訟糾紛化解工作程序。

    1.接案立案程序。

    堅持統一接案,整合各類實體、網絡、熱線“三位一體”的矛盾糾紛受理平臺,對單位、企業、個人申請調解或者人民法院商請調解的各類矛盾糾紛,實行統一的立案程序和接收手續,確保所有案件應立盡立。

    2.研判分流程序。

    根據案件類型、性質、訴求和涉案主體,依法依規分析明確案件管理層級、主管部門、責任單位。進行案件分流,平臺能夠直接辦理的當場受理,不能辦理的,按“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原則依法引導辦理。建立一次性告知受理制度,制定非訴訟糾紛化解服務項目清單,為當事人提供糾紛化解途徑、化解方法、法律知識、政策支持等方面的解釋和指導。

    3.調解前置程序。

    對適宜通過調解化解糾紛的案件,經當事人同意后,依糾紛性質類型,由平臺委派人民調解組織進行調解。當事人拒絕調解的,可以引導其另行提起訴訟。

    4.動態調整程序。

    根據糾紛化解具體情況,分析糾紛發生發展趨勢,動態調整最佳非訴訟化解方式,及時為當事人提供全業務、全流程的指導和幫助。終結非訴訟化解程序之前,應當經過協調督辦崗位的綜合研判,方可引導當事人選擇其他法定途徑單位。

    (三)非訴訟糾紛化解工作制度。

    1.矛盾預防排查化解機制。

    堅持矛盾糾紛定期排查,聚焦重點人群、重點地區、重點行業、重點時段,按照村(居)每周,鎮、行業每半月的要求,開展“滾動式、拉網式”矛盾糾紛排查,確保不留死角。對排查出的矛盾糾紛和隱患,逐一登記建檔,及時處置分流、預警報告,真正做到矛盾糾紛底數清、情況明、處置快。

    2.非訴訟糾紛化解服務清單制度。

    根據群眾糾紛化解服務需求,圍繞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律師調解建立非訴訟化解基本項目清單,對辦事涉及的事項名稱、法律依據、辦理層級、辦理主體、條件流程、證件材料等基本要素予以統一規范,規范表格、填寫說明和示范文本,推動實現同一事項無差別受理、辦理流程和評價標準統一。

    3.一次性告知制度。

    根據服務清單,準確告知并引導當事人自愿選擇非訴訟糾紛化解方式來解矯糾紛,明確非訴訟糾紛化解程序,闡明非訴訟化解機制相對訴訟解決的優越性,引導其作出合理選擇。充分尊重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愿和訴訟權利,不得強迫當事人接受非訴訟方式和調解結果。對非訴訟方式化解糾紛不成功的,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選擇包括訴訟在內的其它法定的糾紛化解途徑。

    4.機構人員名冊制度。

    建立非訴訟糾紛化解組織機構和調解員名冊,并向社會公布。根據非訴訟糾紛化解類別,將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律師調解等調解組織納入非訴訟糾紛化解組織機構名冊。建立健全調解員選任工作制度,按照公平、公正原則選取專業素養高、道德品行良好的人員作為調解員,同時吸納鄉賢、法律工作者等充實人員名冊,便于引導當事人選擇合適的非訴訟糾紛化解機構、組織或人員化解糾紛。

    動員當事人將非訴訟方式作為化解糾紛的首選,按照最方便、最快捷和保障當事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則,引導當事人選擇適宜途徑解決糾紛。梳理好非訴訟化解糾紛各途徑之間的程序銜接,窮盡非訴訟手段后仍然無法化解糾紛的,引導其通過包括訴訟在內的其他法定途徑解決糾紛。

    6.糾紛綜合調處的聯動協調機制。

    強化糾紛化解相關部門的銜接配合,積極對接相關行業協會或者主管部門,構建協調合作機制,參與化解重點領域、重點行業社會矛盾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進一步完善糾紛化解多部門協調聯動機制,確保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聯動工作規范化、制度化、長效化。完善委托調解、督促履行、司法確認、信息反饋等銜接制度,確保訴調、紀調、公調、檢調、訪調、援調等對接機制高效運轉。

    鎮平臺集中力量化解重大和一般糾紛,村(居)平臺重點化解簡易糾紛。進一步細化村(居)網格單元,明確網格責任主體,健全和完善網格內糾紛信息采集、報送處理的基本程序和要求。基層網格建立相關數據庫,加強各單元的實時溝通和信息共享,確保矛盾糾紛排查化解的時效性,實現簡易糾紛邊發現、邊化解,糾紛信息苗頭處置在早、處置在小,不擴大、不上交,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鎮。

    8.司法確認程序制度。

    經行政機關、人民調解組織或其他具有調解職能的組織調解達成的具有給付內容的民事合同性質的協議,當事人可以向調解組織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依法申請確認其效力。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協議,對方當事人可以向興化市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9.矛盾糾紛預警硏判制度。

    建立健全定期與不定期、綜合研判與重點研判相結合的矛盾糾紛分析研判機制。非訴訟糾紛化解各平臺和相關責任單位、組織機構要堅持定期召開矛盾糾紛分析研判會議,研究分析本轄區、本行業、本領域矛盾糾紛形勢,解決存在的困難和問題,提出工作對策和意見,并及時報告鎮非訴訟服務中心,為鎮黨委政府提供決策參考。

    (一)建立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建設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根據市《實施方案》的工作要求,明確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的工作職責,明確任務,分步實施。

    (二)制定完善戴南鎮具體工作方案或實施意見。根據市《實施方案》,結合戴南鎮實情,突出重點,進一步細化工作任務和措施,形成操作性強、時序進度明確的工作方案或實施意見。

    (三)成立非訴訟服務中心。依托鎮公共法律服務中心(鎮網格化社會治理中心)成立,中心主任由司法所所長擔任,明確非訴訟服務中心的工作職責、崗位設置、工作流程等。

    (四)為非訴訟服務中心提供相對獨立的辦公場所。在公共法律服務中心開辟專區作為非訴訟服務中心的辦公場所,設置各種醒目標志,公示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服務流程、服務要求、服務人員等內容。

    (五)建立完善非訴訟服務工作機制。積極主動,定期與相關職能部門溝通協調,不斷完善聯席會議、工作對接、分析研判、會商會辦、信息共享、考核評價等系列工作機制,形成工作合力。

    (六)組織開展非訴訟服務工作宣傳活動。充分運用報刊、廣播電視、微博、微信等媒介,采取多種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特別是要發揮12348法律服務隊、“一村(居)一顧問”以及“法潤民生群”等的作用,向群眾廣泛宣傳非訴訟服務的七種形式以及服務優勢,讓利用非訴訟方法化解矛盾糾紛的觀念深入人心,形成習慣。

    (七)組織開展非訴訟服務專題業務培訓工作。聘請熟悉非訴訟服務的專業人員,重點對非訴訟服務中心、公共法律服務中心、矛盾調解處理中心工作人員開展全員培訓,讓他們熟悉業務屬性、業務范圍、業務流程等專業知識,便于為群眾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務。

    (八)實體化運作階段。要進一步加快工作節奏,健全制度機制,在前期工作基礎上,推動非訴訟糾紛解決綜合平臺進行實體化運作。

    (一)加強組織領導。

    為切實將習近平總書記“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到實處,綜合運用多種手段構建非訴訟多元化解綜合體系,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經研究,決定成立戴南鎮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黨委書記、鎮長擔任,副組長由政法書記、政法委員擔任,成員包括司法、綜治、信訪、公安分局、法庭、檢察室各職能部門負責人,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司法所,辦公室主任由司法所所長兼任。具體負責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建設工作領導小組相關工作開展,研究解決在該項工作開展過程中的重要事項和突出問題,完成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注重宣傳引導。

    加大非訴訟糾紛化解機制的宣傳推介力度,充分運用傳統媒體和互聯網、微信公眾號等新興媒體,向廣大群眾宣傳通過非訴訟化解機制方便、快捷、高效的特點,引導群眾將非訴訟方式作為糾紛化解的首選。

    (三)突出隊伍建設。

    加強非訴訟糾紛化解隊伍建設,配齊配強人員。精心挑選業務能力強、法律素養高、善于做糾紛化解工作的人員充實進隊伍。加大非訴訟糾紛化解業務指導,組織開展非訴訟糾紛化解隊伍定期培訓,通過集中輔導、案例評析、旁聽陪審等多種方式、多種維度,提高培訓的針對性、實用性,提升非訴訟糾紛化解專業化水平。

    (四)強化經費保障。

    財政部門要加大對非訴訟糾紛化解機制建設的保障力度,將線上平臺開發維護、線下平臺運行的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積極探索以政府購買服務為主和社會公益相結合的方式,提升非訴訟糾紛化解工作的保障能力。

    (五)完善考核督查。

    將非訴訟糾紛化解機制建設工作納入年度考核內容,明確非訴訟糾紛化解工作的指標體系。對非訴訟糾紛化解工作成績突出的要及時給予表彰獎勵,對參與非訴訟糾紛化解工作不力、貽誤處置時機或者工作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惡劣影響的,嚴肅問責,不斷提升非訴訟糾紛化解機制建設的成效。

    制定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方案(匯總18篇)篇八

    方案是從目的、要求、方式、方法、進度等都部署具體、周密,并有很強可操作性的計劃。“方案”,即在案前得出的方法,將方法呈于案前,即為“方案”。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方案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方案集合9篇,歡迎品鑒!

    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是保障群眾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的必然要求,是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深化平安龍山建設的重要內容。根據市《關于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意見》要求,為完善龍山街道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提出如下實施方案。

    堅持源頭治理、依法治理、綜合治理,按照“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充分發揮各部門職能作用和黨組織領導核心作用,健全完善街道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體系,逐步建立覆蓋各管區、各部門、各村莊的調解組織網絡,構建黨工委領導、綜治協調、司法引領、部門聯動、社會協同、群眾參與的“大調解”工作格局。

    適應社會發展新常態,探索預防化解矛盾糾紛的方法途徑,建立健全矛盾糾紛三級調解機制,最大限度消除不和諧因素。

    1、村莊一級調解。各村莊成立說理委員會,從原有調解委員會人員、網格員和村莊德高望重的老黨員、老干部中推選5-7人組成,由一名村莊“兩委”成員負責,及時對村莊的矛盾糾紛進行調解。對復雜的矛盾糾紛,可集體聽證調解或邀請村“兩委”成員共同參與調解。

    2、管區二級調解。各管區成立調解委員會,由管區人員、中心村支部書記、所在村黨支部書記、調解能手和律師組成,對村莊無法調解的矛盾糾紛進行調解,律師提供法律咨詢和依據。

    3、街道三級調解。街道成立調解中心,由管區書記、各業務部門負責人、村黨支部書記、管區調解能手組成,信訪辦牽頭負責,司法所配合協調,對管區無法調解的矛盾糾紛進行調解。暢通人民調解、司法調解和行政調解“三大調解”之間的銜接,整合調解力量,綜合運用各種手段化解矛盾糾紛。

    1、4月中旬-5月上旬,各管區選取先進和落后村莊各1個進行試點,并加強指導和督促村莊成立說理委員會。

    2、5月上旬-5月中旬,管區建立調解委員會。

    3、5月中旬-5月底,辦事處建立調解中心。

    1、排查調處制度。要把集中排查調處和經常性調處結合起來并形成制度,村莊每周、管區每半月召開一次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協調會議,矛盾糾紛比較集中的,根據需要及時召開,切實把矛盾糾紛調處責任落到實處。

    2、三三調解制度。村莊發生的矛盾糾紛,需經過村莊、管區、街道三級逐級調解,下一級糾紛上交前至少要調解三次,村莊調解不了的上報管區調解,管區調解不了的上報街道調解,堅決杜絕矛盾擴大化和升級,力爭矛盾和糾紛有效化解。

    3、首接負責制度。首次接訪的部門和具體人員要跟進做好對接落實工作,確保“件件有落實、事事有回音”。

    4、部門參與制度。各職能部門根據職能分工,強化“屬地化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的責任,實現矛盾糾紛化解分級分類管理、協調聯動處置。

    5、檔案管理制度。村莊、管區、街道要做好當事人個人訴求、處理措施、處結意見登記,做好相關文書、當事人簽字和現場照片等音像資料的存檔。

    1、加強組織領導。街道成立由黨工委書記任組長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領導小組,每月通報矛盾糾紛化解情況,每季度調度、研究解決可能影響本轄區社會穩定的重大矛盾問題。

    2、加強人員和硬件建設保障。加強調解隊伍建設,建立完善調解員、特邀調解員、調解志愿者等調解人才庫。加大調解經費投入力度,保障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深入開展。加強調解室硬件建設和制度建設,落實辦公場所和設備設施。

    3、加強考核獎懲。將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納入管區和村莊年度目標考核,按照考核辦法進行考核獎懲。管區和村莊為信訪維穩第一責任人,加大一級調解力度,年終表彰先進個人和先進集體,倡導正能量;堅決杜絕簡單應付將矛盾上交街道、推脫責任拖延不解決的問題,一旦發現,給予通報,取消涉及到的管區和村莊干部當年評先選優資格;對發生到青島及以上單位上訪或引發大規模群體性事件的村莊,在重點工程、重點項目和資金等方面不予安排,并按照規定實行“一票否決”。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及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按照中央、省委、總局和管局關于全面推進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的要求,切實加強基層矛盾糾紛預防化解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深入貫徹落實中央、省委、總局和管局系列決策部署,堅持黨委領導、綜治協調、齊抓共管、社會力量積極參與的原則,構建上下聯動、左右協調的矛盾糾紛預防化解機制,切實提高基層預防、化解矛盾糾紛的能力和水平,切實把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解決在萌芽,確保社會和諧穩定。

    (一)突出黨委主導責任。進一步加強黨委對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的組織領導,并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制定實施意見,定期研究部署,認真組織實施。按照“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落實好矛盾糾紛多元化解主體責任,組織動員各方力量參與矛盾糾紛化解。

    (二)發揮綜治小組組織協調作用。綜治辦要加強調查研究和督促檢查,協調解決工作中遇到的突出問題。各成員單位要加強自身建設,細化工作職責,健全組織機構,配齊配強力量,做好各領域內的矛盾糾紛化解及四個委員會建立工作。

    (三)完善“四個委員會”職責,形成多元化解合力。進一步完善健全“四個委員會”工作職責,即:勞動仲裁委員會、醫療糾紛委員會、交通事故處理委員會、涉法涉訴委員會的主體部門及相關職責,抓好矛盾糾紛案件的歸口調解處置工作。

    勞動保障部門要與司法分局、法庭和工會等部門建立勞動仲裁委員會,明確組織機構及成員,并積極做好轄區內勞動矛盾糾紛調解、化解及穩控工作。醫療部門要與司法分局、法庭和衛生等部門建立醫療糾紛調解委員會,積極做好轄區內醫療糾紛調解、化解及穩控工作。交警中隊要與派出所、交通科和法庭等部門建立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委員會,積極做好轄區內交通事故糾紛調解、化解及穩控工作。政法委要與法庭、司法分局和紀委等部門建立涉法涉訴委員會,積極做好轄區內涉法涉訴調解、化解及穩控工作。

    充分發揮“四個委員會”在糾紛解決機制中的第一道防線,積極將社會矛盾解決在基層,化解在萌芽狀態。把集中排查調處與經常性排查調處結合起來,做到排查不留死角。定期召開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協調會議,對排查出的矛盾糾紛進行梳理,專題研究矛盾糾紛化解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并形成會議紀要。對矛盾糾紛要逐一落實責任科室和責任人,做到統一受理、集中梳理、限期辦理。

    (二)整合調解資源,抓好人民調解工作。依托綜治中心和網格化管理體系,整合基層調解資源,建立矛盾糾紛多元化解中心,負責轄區內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指導做好調解室建設。

    充分發揮基層黨支部戰斗堡壘作用,依托人民調解委員會,設立調解工作室,確定專兼職調解主任,組織“五老人員”(老黨員、老干部、老教師、老知識分子、老政法干警)共同做好調解工作。

    在重點企單位,依托黨支部和工會組織,逐步健全完善人民調解委員會,設立調解工作室,確定2-3名專兼職人民調解員,做好企事業單位調解工作,達到組織、制度、工作、報酬“四落實”。

    逐步建立專業性、行業性調解組織,設立調解工作室,確定專兼職人民調解員,拓寬糾紛化解渠道,實現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各類調解組織要按照人民調解法的規定,健全糾紛受理、調解、履行、回訪等工作制度,采取靈活多樣方式化解矛盾糾紛。對調解達成協議的,及時制作人民調解協議書,并督促履行。調解不成的,應當終止調解,告知當事人可以通過仲裁、行政、訴訟等途徑解決。

    探索推行“三三制”人民調解法。一般情況下,對基層發生的矛盾糾紛,需經過調解工作室、辦事處黨總支調解室、人民調解委員會三個層次的調解,每個層次一般進行三次調解,力爭矛盾糾紛得到有效化解。

    (三)立足部門職責,形成多元化解合力。立足有關部門職責,抓好與本部門有關的矛盾糾紛案件的調解處理。

    派出所要建立健全調解組織,扎實做好治安案件和輕微刑事案件調解工作;房產科要妥善調解因房屋征收引發的矛盾糾紛;人社科要加強勞動爭議調解制度建設,建立健全勞動爭議案件的應急調解等機制;醫院要建立健全醫療風險分擔機制,切實加強對醫患糾紛的調解;國土資源科要及時調解涉及土地權屬、征地補償安置、不動產交易等引發的矛盾糾紛;民政局要加強社區服務與管理,依法調處養老、低保、優屬、收養、監護等糾紛;環保科要協調化解重大、疑難環境污染糾紛。其他部門要依據職權,堅持解決問題導向,積極參與糾紛調解工作,共同維護社會穩定。

    (四)強化社會參與,拓寬矛盾糾紛化解途徑。發揮信訪部門、群團組織、行業協會等社會力量在矛盾糾紛多元化解體系中的補充作用,利用各方資源和獨特優勢,積極主動參與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

    信訪部門要建立信訪與訴訟、非訴訟等糾紛解決渠道有機銜接制度,將能夠通過信訪渠道以外的、法定途徑處理的信訪投訴請求,導入法定途徑依法處理,促進問題解決,實現息訴罷訪。

    工會要建立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參與調解涉及職工工資、權益保障等矛盾糾紛,有效預防和化解勞動關系矛盾糾紛,構建和諧勞動關系。

    共青團要依托共青團的組織網絡和體系,著力抓好共青團活動陣地建設,加強對青少年合理利益訴求的教育引導和服務,積極參與調解處理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等糾紛。

    婦聯要充分發揮工作優勢,著力加強“巾幗調解室”、“婦女兒童維權站(室)”建設,協助調解婚姻家庭糾紛及涉及婦女兒童合法權益案件。

    (一)聯席會議機制。由綜治辦牽頭,由司法分局、派出所、國土資源科、計生辦、民政局、醫院等矛盾糾紛多元化解中心辦公室成員單位參加,定期召開聯席會議,統籌協調解決工作推進中協調聯動、效力銜接等問題,并制定相關制度,確保各項工作落到實處。特殊情況,可以臨時召開。遇到重大問題和事項,由綜治辦召開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的聯席會議,明確牽頭領導,指定責任部門,靠上進行解決。

    (二)排查研判機制。矛盾糾紛多元化解中心要堅持日常定期排查和重要敏感時期重點排查相結合,建立研判例會制度,組織有關部門人員和調解專家,對矛盾糾紛分析研判,有針對性地提出意見建議,做到矛盾糾紛隨時發現、隨時研判、隨時分流、隨時化解。

    (三)效力保障機制。經人民調解組織調解達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的協議,當事人可依法申請法院確認其效力。

    (一)加強領導。農場成立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領導小組,具體負責工作的協調調度、分析研判、監督落實。

    (二)嚴格考核問責。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納入年度政法綜治重點工作,對工作扎實、成效顯著的予以通報表揚,對工作落實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予以通報問責。

    (三)廣泛宣傳引導。進一步加大宣傳力度,引導廣大群眾樹立“有矛盾先調節”的理念,要及時挖掘發現工作中的典型案例、先進經驗,積極推廣宣傳,為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為進一步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機制,規范我鄉矛盾糾紛調處及信訪突出問題的處理,按照上級文件指示精神切實保護群眾合法利益,維護社會穩定,結合我鄉工作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省、市、縣關于全面推進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部署要求,整合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等多種社會資源,構建調解有機銜接、協調聯動、高效便捷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切實將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解決在單位和系統內部,化解在萌芽狀態,最大限度消除不和諧因素,確保人民安居樂業、社會安定有序。

    按照“信息靈、發現早、化解快、效果好”的工作原則,健全完善鄉、村(居)二級綜治中心調解組織網絡,依照“三色預警、分級處理”工作機制,解決影響社會穩定的源頭性、根本性、基礎性問題,實現“矛盾不上交,平安不出事”工作目標,全面筑牢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第一道防線。

    (一)成立棕坪鄉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協調領導小組。鄉政法委書記任組長,綜治辦、派出所、司法所負責人、各村(居)及相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鄉綜治中心,綜治辦主任兼任辦公室主任,主要負責轄區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的統籌及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等多調聯動工作的日常統籌協調;負責組織對本轄區矛盾糾紛排查匯總、分析研判、分流交辦、督辦督導、考核通報等工作;做好矛盾糾紛多元化解調處工作信息收集反饋、經驗總結及推廣工作;完成縣綜治中心交辦的工作任務。

    各村(居)要成立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協調領導小組。總支書記任組長,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村綜治中心,各村(居)根據實際情況,選齊配強領導小組成員。開展好矛盾糾紛摸排登記、分析研判、調處化解及信息上報等工作;按時完成鄉綜治中心交辦的工作任務。

    設立網格調解組織。以自然組、小區(樓院)等為基本單位,合理劃分網格,在網格中設立調解員,負責網格內矛盾糾紛化解工作。

    (三)建立“三色預警、分級處理”制度。

    1.三色預警。對受理登記的矛盾糾紛,分紅、黃、藍三色分類預警。將“不易引發不安定因素的一般類矛盾糾紛”定為藍色。將“容易引發不安定因素的一般矛盾糾紛”定為黃色。將“對社會穩定有重大影響、易引發群體性事件、赴省進京非訪、極端案事件的疑難復雜矛盾糾紛”定為紅色。

    2.分級處理。矛盾糾紛由同級綜治中心分色預警后,明確牽頭領導和責任單位(責任人)進行調處。

    (1)村(居)受理的矛盾糾紛。屬于藍色的,由村(居)網格包保干部組織網格調解員化解;屬于黃色的,由村(居)主要領導組織調委會化解;屬于紅色的,由鄉(鎮、街道)掛幫村領導組織化解。化解成功的辦結歸檔,確實不能化解的,經村(居)總支書記簽字后報鄉(鎮、街道)綜治中心。

    (2)鄉綜治中心受理的矛盾糾紛。屬于藍色的,由鄉綜治中心組織化解或以“交辦”形式交由屬地村(居)化解;屬于黃色的,由鄉綜治中心明確分管行業或掛幫村領導組織化解;屬于紅色的,由鄉黨委主要領導組織化解。化解成功的辦結歸檔,確實不能化解的,經鄉黨委主要領導簽字后報縣綜治中心。

    (一)強化認識,履職盡責:矛盾糾紛調處及突出信訪問題的處理是維護社會穩定的必要條件,各村書記主任、部門負責人必須從講政治的高度,細化工作措施,納入工作議事日程,切實擔當起維護社會穩定,保一方平安的責任,各級干部必須加強法律、法規及政策的學習,做一個調解矛盾糾紛及解決信訪問題的能手。

    (二)堅持調解原則:矛盾糾紛調處及信訪突出問題的處理堅持誰主管、誰主管、誰負責和屬地管理原則,切實做到小事不出組,大事不出村,疑難事不出鄉,不發生因糾紛調處不及時上升為刑事案件,不發生問題未及時處理而發生到縣到市到省進京的信訪案件和群體性事件。

    (三)嚴格依法調解,規范調解過程。調解矛盾糾紛要以事實為依據、法律為準繩,結合民俗。曉之以理、動之以情進行調處,一般矛盾糾紛必須有書面調解協議書,重大矛盾糾紛必須具備調查筆錄、調解筆錄、調解協議書等。調解不成功的矛盾糾紛及突出信訪問題,除具備調查筆錄、調解筆錄外應具備建議意見書。調解或未調解的矛盾糾紛實行日登記、月排查、季分析,排查登記內容詳實,分析問題要切合實際,下一步工作措施要具體。

    (四)堅持分級調解,規范調解秩序:發生矛盾糾紛和突出信訪問題后實行三步調解法:第一步由管轄的村或部門按照第三條規定在5個工作日介入進行初始調解,調解成功的糾紛或信訪突出問題按照本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將調解卷宗交綜治中心備案;第二步針對第一步調解不成功的糾紛和信訪突出問題,由村和掛村領導聯系涉及糾紛或信訪突出問題的相關部門及分管領導進行調解,調解成功的糾紛或信訪突出問題按照本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將調解卷宗交綜治中心備案;第三步針對第二步調解仍不成功的矛盾糾紛及信訪突出問題由掛村領導簽字審核后交鄉綜治工作中心,由鄉綜治工作中心主任組織政法及相關部門聯合調解。

    (五)強化督促管理:鄉綜治工作中心接到群眾反映的矛盾糾紛和突出信訪問題按本處理辦法分級調解規定以書面形式通知解決問題村、單位進行初次調解,并要求相關村或單位限期5個工作日將處理情況書面報告鄉綜治工作中心,鄉綜治中心對二步調解未成功的矛盾糾紛及信訪問題進行審核,審核內容包括當事人申請書、調查筆錄、調解筆錄、建議意見書等材料,對材料不齊全的不予受理,并要求限期補齊相關材料。

    (六)強化考核和責任追究:鄉綜治工作中心對矛盾糾紛調處和突出信訪問題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督查,對違反本辦法按相關規定嚴格處理:

    1.對群眾到綜治工作中心或鄉領導反映的矛盾糾紛。

    及突出信訪問題,經核實各村、單位未作處理或不了解情況的進行全鄉通報批評。

    2.對矛盾糾紛調處或處理不及時從民事轉為刑事案。

    件的或出現到縣到市到省進京上訪的取消該單位或村當年的評優評獎資格,對相關責任人作出不稱職處理,同時交紀檢監委追究相關責任。

    3.對矛盾糾紛未調處或調處不及時釀成嚴重刑事案。

    或群體性上訪的,由鄉紀委按干部管理規定進行嚴肅處理,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由政法機關追究責任。

    為認真貫徹習近平總書記“把非訴訟解決機制挺在前面”的要求,綜合運用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律師調解等多種手段,構建非訴訟多元化解綜合體系,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現根據《民事訴訟法》《人民調解法》等法律法規以及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意見》、興化市委政法委、市司法局《興化市非訴訟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工作實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對建立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黨的十九大、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和中央政法工作會議精神,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發展理念,創新社會治理模式,積極拓寬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的途徑,突出源頭治理、預防為主,強化多方參與、聯調聯動,整合各種非訴訟矛盾糾紛化解工作職能和資源,構建協調聯動、信息共享、優勢互補的非訴訟矛盾糾紛多元化解綜合平臺,努力將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在萌芽狀態,實現化解效率最大化,不斷提升矛盾糾紛非訴訟化解工作的群眾知曉率首選率和滿意度。

    弘揚戴南精神,圍繞在全市爭第一的目標,高起點規劃、高要求落實、高標準推進非訴訟服務中心建設。發揮訴與非訴多元化解糾紛優勢,聚合行政機關、專門機構、社會組織、民間人士等資源力量構建覆蓋鎮、村兩級的工作網絡,整合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律師調解等職能,完善訴調、公調、檢調、訪調、援調對接機制,建立全面覆蓋民事、商事、行政等領域的線上線下非訴訟糾紛化解綜合平臺,合理配置糾紛非訴訟化解資源,強化非訴訟糾紛化解方式之間的有機銜接、聯調聯動,豐富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體系,有效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統一標準的要求,依托鎮公共法律服務中心(網格化社會治理中心)、村(居)網格化社會治理中心設立“非訴訟服務中心”,作為非訴訟案件一站式受理平臺;有效整合司法、綜治、信訪各項非訴訟糾紛化解職能,根據當事人法律服務要求,明確非訴訟化解受理范圍,并進行分流、指派、化解,實現“前臺統一受理,后臺分流轉辦”。

    (一)鎮級實體平臺:。

    1.鎮非訴訟服務中心設立在鎮公共法律服務中心(網格化社會治理中心)。設置受理登記、引導分流、調解處置、協調督辦等四個崗位。非訴訟服務中心工作流程圖、崗位職責、工作制度、工作人員信息上墻。主要受理、化解本轄區內的矛盾糾紛,指導村(居)人民調解組織,通過非訴訟糾紛化解工作宣傳法律和政策等,及時向上級匯報糾紛化解情況;做好糾紛預警工作,及時排查各類矛盾糾紛。結合村(居)級平臺上報情況,掌握轄區內不穩定因素,防止矛盾激化,并及時報告重大不穩定因素。

    2.村(居)非訴訟服務站依托村(居)網格化社會治理中心設立窗口。主要受理本村(居)民間糾紛,結合網格化管理,定期對本村(居)內的矛盾糾紛進行排査,掌握了解社情動態,并對排查出的矛盾糾紛及時化解處置。針對本村(居)多發、易發糾紛,針對性地開展普法教育與宣傳。

    3.網絡平臺:依托司法行政一體化智能平臺和社會治理網絡,以12348江蘇法網(http://)為載體,融合法潤民生微信群、調解微信群、調解小助手等多個線上渠道,建立非訴訟糾紛化解案件網上受理平臺。方便群眾在線查詢、預約、辦理非訴訟糾紛化解事項。

    4.熱線平臺:與市12348公共法律服務熱線平臺有效銜接,實現數據、信息即時錄入、一體匯總、統籌辦理,按照“屬地管理”“誰主管、誰負責”原則,通過分流中心網絡系統轉送相關承辦單位。建立糾紛案件接案建檔、咨詢告知、分流指導、辦理工單等制度,確保群眾糾紛化解訴求接訴即辦。

    (二)非訴訟糾紛化解工作程序。

    1.接案立案程序。

    堅持統一接案,整合各類實體、網絡、熱線“三位一體”的矛盾糾紛受理平臺,對單位、企業、個人申請調解或者人民法院商請調解的各類矛盾糾紛,實行統一的立案程序和接收手續,確保所有案件應立盡立。

    2.研判分流程序。

    根據案件類型、性質、訴求和涉案主體,依法依規分析明確案件管理層級、主管部門、責任單位。進行案件分流,平臺能夠直接辦理的當場受理,不能辦理的,按“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原則依法引導辦理。建立一次性告知受理制度,制定非訴訟糾紛化解服務項目清單,為當事人提供糾紛化解途徑、化解方法、法律知識、政策支持等方面的解釋和指導。

    3.調解前置程序。

    對適宜通過調解化解糾紛的案件,經當事人同意后,依糾紛性質類型,由平臺委派人民調解組織進行調解。當事人拒絕調解的,可以引導其另行提起訴訟。

    4.動態調整程序。

    根據糾紛化解具體情況,分析糾紛發生發展趨勢,動態調整最佳非訴訟化解方式,及時為當事人提供全業務、全流程的指導和幫助。終結非訴訟化解程序之前,應當經過協調督辦崗位的綜合研判,方可引導當事人選擇其他法定途徑單位。

    (三)非訴訟糾紛化解工作制度。

    1.矛盾預防排查化解機制。

    堅持矛盾糾紛定期排查,聚焦重點人群、重點地區、重點行業、重點時段,按照村(居)每周,鎮、行業每半月的要求,開展“滾動式、拉網式”矛盾糾紛排查,確保不留死角。對排查出的矛盾糾紛和隱患,逐一登記建檔,及時處置分流、預警報告,真正做到矛盾糾紛底數清、情況明、處置快。

    2.非訴訟糾紛化解服務清單制度。

    根據群眾糾紛化解服務需求,圍繞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律師調解建立非訴訟化解基本項目清單,對辦事涉及的事項名稱、法律依據、辦理層級、辦理主體、條件流程、證件材料等基本要素予以統一規范,規范表格、填寫說明和示范文本,推動實現同一事項無差別受理、辦理流程和評價標準統一。

    3.一次性告知制度。

    根據服務清單,準確告知并引導當事人自愿選擇非訴訟糾紛化解方式來解矯糾紛,明確非訴訟糾紛化解程序,闡明非訴訟化解機制相對訴訟解決的優越性,引導其作出合理選擇。充分尊重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愿和訴訟權利,不得強迫當事人接受非訴訟方式和調解結果。對非訴訟方式化解糾紛不成功的,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選擇包括訴訟在內的其它法定的糾紛化解途徑。

    4.機構人員名冊制度。

    建立非訴訟糾紛化解組織機構和調解員名冊,并向社會公布。根據非訴訟糾紛化解類別,將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律師調解等調解組織納入非訴訟糾紛化解組織機構名冊。建立健全調解員選任工作制度,按照公平、公正原則選取專業素養高、道德品行良好的人員作為調解員,同時吸納鄉賢、法律工作者等充實人員名冊,便于引導當事人選擇合適的非訴訟糾紛化解機構、組織或人員化解糾紛。

    動員當事人將非訴訟方式作為化解糾紛的首選,按照最方便、最快捷和保障當事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則,引導當事人選擇適宜途徑解決糾紛。梳理好非訴訟化解糾紛各途徑之間的程序銜接,窮盡非訴訟手段后仍然無法化解糾紛的,引導其通過包括訴訟在內的其他法定途徑解決糾紛。

    6.糾紛綜合調處的聯動協調機制。

    強化糾紛化解相關部門的銜接配合,積極對接相關行業協會或者主管部門,構建協調合作機制,參與化解重點領域、重點行業社會矛盾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進一步完善糾紛化解多部門協調聯動機制,確保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聯動工作規范化、制度化、長效化。完善委托調解、督促履行、司法確認、信息反饋等銜接制度,確保訴調、紀調、公調、檢調、訪調、援調等對接機制高效運轉。

    鎮平臺集中力量化解重大和一般糾紛,村(居)平臺重點化解簡易糾紛。進一步細化村(居)網格單元,明確網格責任主體,健全和完善網格內糾紛信息采集、報送處理的基本程序和要求。基層網格建立相關數據庫,加強各單元的實時溝通和信息共享,確保矛盾糾紛排查化解的時效性,實現簡易糾紛邊發現、邊化解,糾紛信息苗頭處置在早、處置在小,不擴大、不上交,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鎮。

    8.司法確認程序制度。

    經行政機關、人民調解組織或其他具有調解職能的組織調解達成的具有給付內容的民事合同性質的協議,當事人可以向調解組織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依法申請確認其效力。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協議,對方當事人可以向興化市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9.矛盾糾紛預警硏判制度。

    建立健全定期與不定期、綜合研判與重點研判相結合的矛盾糾紛分析研判機制。非訴訟糾紛化解各平臺和相關責任單位、組織機構要堅持定期召開矛盾糾紛分析研判會議,研究分析本轄區、本行業、本領域矛盾糾紛形勢,解決存在的困難和問題,提出工作對策和意見,并及時報告鎮非訴訟服務中心,為鎮黨委政府提供決策參考。

    (一)建立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建設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根據市《實施方案》的工作要求,明確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的工作職責,明確任務,分步實施。

    (二)制定完善戴南鎮具體工作方案或實施意見。根據市《實施方案》,結合戴南鎮實情,突出重點,進一步細化工作任務和措施,形成操作性強、時序進度明確的工作方案或實施意見。

    (三)成立非訴訟服務中心。依托鎮公共法律服務中心(鎮網格化社會治理中心)成立,中心主任由司法所所長擔任,明確非訴訟服務中心的工作職責、崗位設置、工作流程等。

    (四)為非訴訟服務中心提供相對獨立的辦公場所。在公共法律服務中心開辟專區作為非訴訟服務中心的辦公場所,設置各種醒目標志,公示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服務流程、服務要求、服務人員等內容。

    (五)建立完善非訴訟服務工作機制。積極主動,定期與相關職能部門溝通協調,不斷完善聯席會議、工作對接、分析研判、會商會辦、信息共享、考核評價等系列工作機制,形成工作合力。

    (六)組織開展非訴訟服務工作宣傳活動。充分運用報刊、廣播電視、微博、微信等媒介,采取多種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特別是要發揮12348法律服務隊、“一村(居)一顧問”以及“法潤民生群”等的作用,向群眾廣泛宣傳非訴訟服務的七種形式以及服務優勢,讓利用非訴訟方法化解矛盾糾紛的觀念深入人心,形成習慣。

    (七)組織開展非訴訟服務專題業務培訓工作。聘請熟悉非訴訟服務的專業人員,重點對非訴訟服務中心、公共法律服務中心、矛盾調解處理中心工作人員開展全員培訓,讓他們熟悉業務屬性、業務范圍、業務流程等專業知識,便于為群眾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務。

    (八)實體化運作階段。要進一步加快工作節奏,健全制度機制,在前期工作基礎上,推動非訴訟糾紛解決綜合平臺進行實體化運作。

    (一)加強組織領導。

    為切實將習近平總書記“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到實處,綜合運用多種手段構建非訴訟多元化解綜合體系,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經研究,決定成立戴南鎮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黨委書記、鎮長擔任,副組長由政法書記、政法委員擔任,成員包括司法、綜治、信訪、公安分局、法庭、檢察室各職能部門負責人,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司法所,辦公室主任由司法所所長兼任。具體負責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建設工作領導小組相關工作開展,研究解決在該項工作開展過程中的重要事項和突出問題,完成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注重宣傳引導。

    加大非訴訟糾紛化解機制的宣傳推介力度,充分運用傳統媒體和互聯網、微信公眾號等新興媒體,向廣大群眾宣傳通過非訴訟化解機制方便、快捷、高效的特點,引導群眾將非訴訟方式作為糾紛化解的首選。

    (三)突出隊伍建設。

    加強非訴訟糾紛化解隊伍建設,配齊配強人員。精心挑選業務能力強、法律素養高、善于做糾紛化解工作的人員充實進隊伍。加大非訴訟糾紛化解業務指導,組織開展非訴訟糾紛化解隊伍定期培訓,通過集中輔導、案例評析、旁聽陪審等多種方式、多種維度,提高培訓的針對性、實用性,提升非訴訟糾紛化解專業化水平。

    (四)強化經費保障。

    財政部門要加大對非訴訟糾紛化解機制建設的保障力度,將線上平臺開發維護、線下平臺運行的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積極探索以政府購買服務為主和社會公益相結合的方式,提升非訴訟糾紛化解工作的保障能力。

    (五)完善考核督查。

    將非訴訟糾紛化解機制建設工作納入年度考核內容,明確非訴訟糾紛化解工作的指標體系。對非訴訟糾紛化解工作成績突出的要及時給予表彰獎勵,對參與非訴訟糾紛化解工作不力、貽誤處置時機或者工作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惡劣影響的,嚴肅問責,不斷提升非訴訟糾紛化解機制建設的成效。

    保持整體社會政治和諧穩定是適應經濟社會發展新常態、全面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是保護人民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的有效形式,是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深化和平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根據《2018年漢源縣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決要點》(漢多解決方案)〔2018〕1號)精神,結合我鄉實際,特制訂本方案。

    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十九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訪問四川的重要講話精神。按照建設大美漢源、區域中心的總體要求,密切聯系處理信訪突出問題和群體性事件的實際情況,著力排查化解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突出矛盾糾紛,著力預防和減少新的矛盾和問題,建立健全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最大限度地減少不和諧因素。

    1.堅持解決問題、注意預防的原則。

    2、堅持鄉村差異、分類指導的原則。

    3.堅持條塊結合、屬地為主的原則。

    4、堅持共同管理、各方協調的原則。

    集中解決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突出矛盾糾紛,有效解決社會熱點難點問題,確保年度信訪總量、異常上訪數量和群體性事件進一步減少;從源頭上鞏固預防和解決矛盾糾紛的工作基礎,提高基層調查和解決突出矛盾糾紛的能力;進一步完善統一領導、明確責任和權利的長期工作機制,努力實現小事、大事、矛盾的工作目標。

    1、明確矛盾糾紛排查重點。重點是:因土地流轉、農民工工資、涉法涉訴等引發的信訪突出問題;社會遺留重點、難點問題;信訪老戶問題。

    2、完善矛盾糾紛排查工作機制。排查工作進行分村排查和駐鄉單位、站所排查。各村負責組織排查本村內存在的可能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問題隱患。要健全定期排查報告制度。嚴格落實鄉村每周一排查制度,及時了解群眾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全面掌握本村內的各種矛盾糾紛情況,逐級匯總上報。重大節日、重要政治活動和敏感時期實行24小時值班和“零報告”制度。對排查出來的矛盾糾紛,逐件按誘因、時間、地點、單位、涉及人數、重點人員、事態發展預測等要素登記建檔,并將相關情況定期報送鎮聯席辦和上級主管部門。鄉綜治辦要匯總排查結果,并進行跟蹤管理。

    3、健全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1)預警機制。進一步完善社情信息網絡,及時發現各種影響社會穩定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切實做好預警防范工作。(2)聯合調處機制。鄉村負責解決本鄉范圍內的矛盾糾紛。鄉定期召開聯席會議,明確工作責任,分解細化任務。(3)分級調處機制。實行兩級調解工作制度,各村要以矛盾糾紛摸底排查為主,做到不漏人、不漏事,信息靈敏,摸排準確,報告及時;鄉要以調處化解為主,對一般性矛盾及時調處化解,確保不出鄉。(4)督查指導機制。加強對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的督查指導,及時通報工作進展情況和存在的問題,定期回訪當事人,督促協調化解事項的落實,及時掌握當事人的思想狀況和行為動態,防止激化矛盾,發生越級上訪或滋事情況。(5)應急處置機制。對問題比較突出、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的,要組織力量全力做好調處化解工作;對有激化蔓延傾向的問題,要由鄉、村組織調解并負責掌控、疏導;對大規模集體上訪,鄉黨委、政府和村負責人要親自處理,依法妥善處置,并跟蹤處理落實情況,堅決防止由集體上訪演變成群體性事件。

    4、加強法治教育和依法處置工作。鄉、村要按照《信訪條例》的要求,堅持分類施策,綜合治理,千方百計解決信訪群眾的實際問題和困難,嚴肅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的違法犯罪行為。加強信訪事項尤其是信訪老戶反映問題的終結工作,對上訪人員反映有實質性訴求的問題,當事人不接受辦理意見的,應書面告知、引導信訪人按程序逐級組織復查、復核。對非正常上訪、串聯聚集上訪等違法上訪行為,要加大以《信訪條例》等法律法規為重點內容的法制宣傳教育力度,采取以圖釋法、以案說法等形式,增強法制教育的直觀性、實效性。通過召開懇談會,組織“三個講清楚”集中教育等方式,加強思想教育,有針對性地解疑釋惑、疏導情緒,引導上訪人員以理性合法的方式反映利益訴求,依法解決矛盾糾紛。對三級復核和司法終結后仍堅持過高要求,纏訪、鬧訪的,要依法進行訓誡;對以上訪為名制造事端、煽動組織鬧事的違法人員,要及時收集、固定、移交證據,依法進行處理。對受境內外敵對勢力資助、支持、操縱的各類“維權組織”及“挑頭人物”,要堅決依法打擊、果斷處理。

    鄉、村把排查化解突出矛盾糾紛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認真落實一把手“負總責”和班子成員“一崗雙責”的責任,鄉黨政一把手親自抓,分管領導直接抓,其他領導結合工作分工具體抓;黨委、政府每周召開工作會議聽取工作匯報,根據實際情況,研究具體措施,明確人員,負責落實排查化解工作任務。對上級交辦和本級處理的矛盾糾紛案件,及時反饋、匯報。

    對排查化解矛盾糾紛工作不力,導致矛盾糾紛激化升級,引發群體性事件的,鄉黨委分情況,將依據《關于信訪工作目標管理和責任追究的實施意見》,對相關責任人予以責任追究。

    當今社會,國內因素與國際因素相互影響,歷史問題和現實問題相互牽扯,體制改革、企業改制、政策轉型、社會結構變動、利益分配格局調整等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領域不斷產生大量的矛盾糾紛。這些矛盾糾紛既有因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先富”和“后富”之間的矛盾;也有因經濟社會轉軌造成的在不同社會階層和利益群體之間利益分配的矛盾;還與我國的法律法規尚不健全和社會保障救助等政府職能不到位有關。

    目前,民間糾紛的主體更多地由公民與公民之間,向公民與經濟組織之間、公民與基層政府管理部門之間擴展;民間糾紛的內容也由家庭成員內部之間的婚姻、繼承糾紛或鄰里之間簡單的侵權、債務糾紛,發展為合伙投資糾紛、職工與企業之間的勞資糾紛、安全事故糾紛、城市建設噪聲擾民糾紛、物業管理糾紛、拆遷征地糾紛、村務糾紛等等,這些糾紛在總體上呈現出非對抗性質的矛盾糾紛。

    隨著經濟社會等各方面的改革不斷向縱深推進,不同社會階層和利益群體之間的關系盤根錯節,矛盾糾紛日趨錯綜復雜;不同類型和性質的糾紛矛盾沖突表現的形式和外在激烈程度也不一樣,因此化解這些不同類型的矛盾糾紛的手段和方式也必然有所差異。經過長期的實踐,我國逐步形成了包括訴訟、仲裁、行政處理、調解等涵蓋各種糾紛解決方式在內的一整套完整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在該機制中,各種糾紛解決方式首先可以各自獨立運行,而且在功能和體系上可以互補銜接,形成動態的程序體系和運作調整系統,得以滿足不同性質、類型和主體之間的矛盾糾紛。由于我國處于社會轉型期,在改革開放和經濟發展過程中,利益多元化及沖突的復雜性更為明顯,由此決定了社會對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迫切要求。

    我國民間糾紛解決機制以“仲裁”和“調解”為主要組成部分,民間糾紛解決機制因其具有靈活性的優勢得到了民眾的認同,但因其不確定性又使其不能適應現代社會規范性的要求。為了克服民間糾紛解決方式的缺陷,充分發揮其優勢,經過近年來的逐步探索,我國有針對性地把民間糾紛解決方式納入了法律規范化的軌道,目前已基本實現與訴訟的良好銜接。

    2009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建立健全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的若干意見》,對各類調解和仲裁與訴訟的銜接進行了規范,允許當事人申請確認和執行調解協議,克服了調解協議不能直接作為執行依據的不足,進一步推動了調解在民事糾紛解決方面發揮作用。2011年1月,《人民調解法》實施,該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次從法律層面上明確了人民調解與訴訟的銜接。201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出臺《關于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程序的若干規定》,該規定進一步明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申請確認和執行人民調解協議的程序依據,從而實現了人民調解與訴訟在技術層面的銜接。

    面對日益增多的繁復的社會矛盾和由此產生的化解需求,司法機關對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探索從未停止。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印發《人民法院第三個五年改革綱要》,明確指出要在各級黨委和政府的領導支持下,建立健全多元糾紛解決機制,并進一步完善多元糾紛解決方式之間的協調機制。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臺《關于進一步貫徹“調解優先、調判結合”工作原則的若干意見》的司法解釋,對完善調解工作制度提出了進一步的要求。在民事審判領域,多元化糾紛解決主要體現為“調解優先、調判結合”;在刑事司法領域,則表現為“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的提出和貫徹。貫徹執行“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要求刑事審判中也必須重視社會矛盾的化解,發揮司法能動作用,各地司法機關結合自身實際開展社會矛盾化解機制探索,比如嘗試刑事和解制度、引入社區矯正等。

    社會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尚不完整、系統。雖然近年來《人民調解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頒布實施了一系列司法解釋,人民調解與訴訟的銜接在法律層面已經沒有問題,但人民調解、仲裁等民間糾紛解決方式與訴訟方式在化解矛盾糾紛時具體的分工和作用的領域仍不清晰,存在著程序設計和職能替代上的重復,導致多元化糾紛解決方式在化解社會矛盾中的作用未能得到充分的發揮。比如,醫療事故糾紛解決中既有醫學會的醫療事故鑒定又可以在訴訟過程中進行司法鑒定,在當事人之間認為造成了醫療事故鑒定和司法鑒定的沖突和不信任;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首先是要進行勞動爭議的仲裁,不服仲裁后還可以繼續向法院起訴,造成了仲裁和訴訟的重復。法律程序設計上的不完善是造成近年來醫患矛盾、勞資糾紛等社會矛盾難以化解的重要原因。

    社會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要實現的社會目標尚不夠清晰。社會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的探索應當以“為民”、“人本”理念為基礎,以能否體現人民根本利益、有效化解社會矛盾作為優劣判斷的重要標準。在司法與政治關系密切的背景下,實踐中很難界定何為司法應當追求的社會目標,何為政治應該實現的價值。在這種情況下,必須正確理解“為人民服務、為大局服務”的精髓、深刻領會司法人文關懷和司法社會矛盾化解功能的內涵,否則就會對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在化解社會矛盾中的作用產生消極影響。

    靈活調解與依法調解之間的沖突依然未得到很好的平衡。注重靈活性、不拘泥于法律法規是人民調解的獨有優勢,而依法調解是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的基本原則,如何平衡好“靈活”與“依法”之間的關系依然是擺在我們面前亟待解決的課題。同時,因為必要的上位法依據缺失,地方司法機關進行的某些探索是否突破了現有法律仍存在不少的質疑。比如,各地法院開展的委托調解在《民事訴訟法》、刑事和解《刑事訴訟法》中都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地方司法機關實踐中各自為政造成司法不統一。近年來,各地司法機關積極發揮司法能動性,在化解矛盾糾紛時,對糾紛化解方式嘗試了多種多樣的探索。各地司法機關的實踐經驗值得肯定,但也應當注意由此帶來的對司法制度統一性的沖擊。以刑事和解為例,有的法院主張只要當事人之間達成和解、被告人真誠悔罪,即使是故意殺人案件,也可以適用刑事和解;而有的法院則認為只能在輕微刑事案件中適用刑事和解。這種情形對司法制度的統一性產生了消極影響,對司法機關在社會矛盾糾紛的化解過程中起到了負面作用,終將不利于社會秩序的和諧穩定。

    堅持以法治為軸心,完善相關立法。筆者建議在《民事訴訟法》和《刑事訴訟法》修訂時,在原則部分加入符合“為民”、“人本”理念的規定。一方面,在《刑事訴訟法》明確引入成熟的、正確可行的矛盾糾紛解決方式;另一方面,各地法院要充分發揮司法能動性,主動依法化解當地社會矛盾糾紛,做到既合法理又兼顧情理。

    強化和發揮各種調解方式的功能和作用。對現有的訴訟調解、行政調解、仲裁調解、人民調解與行業調解進行合理的分類分工,實現各種調解方式之間的有機過渡和銜接,同時在調解過程中,既要根據實際情況靈活處理,但也必須要堅持依法調解的原則不動搖。筆者建議,建立由政法委綜治辦、人民法院、行政機關、人民調解組織等單位參加的社會矛盾糾紛化解聯席會議機制,針對社會矛盾糾紛的可變性、動態性、復雜性的特點,互通信息、通報案件、分析探討,使各相關部門能夠及時掌握矛盾糾紛調處情況,增強對未來事態發展的預見性,以便有利于采取有效的矛盾疏導和防范措施。

    集中優勢司法資源,群策群力,不斷推進涉法涉訴信訪案件的有效解決。當前我國的信訪案件中,涉法涉訴案件占有較大比例,這部分案件的有效化解,無疑是社會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功能實現的重要體現。要提前預防信訪苗頭,及時化解當事人積累的怨氣,不斷完善信訪工作責任制度,搭建形式多樣的溝通平臺,把人民群眾利益訴求的表達和解決納入法制化軌道。

    完善利益訴求表達機制,建立健全社會矛盾糾紛情報信息網絡。完善利益訴求表達機制,暢通人民群眾利益訴求的表達通道,廣泛聽取人民群眾的意見與建議,并將意見建議的辦理情況納入政務督查范疇,及時催辦督辦并定期通報。建立健全社會矛盾糾紛信息的收集、報送和分析反饋機制,積極開展社會矛盾糾紛排查分析治理,及時、全面、準確地掌握社會矛盾糾紛解決的發展動向,對各類動態信息進行匯總梳理,及時分析預測并作出快速反應和處置,及時向黨委、政府反映人民群眾的利益訴求,為領導科學決策、有效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提供參考依據。

    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是保障群眾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的必然要求,是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深化平安明村建設的重要內容。根據市《關于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化解機制的意見》要求,為完善明村鎮矛盾糾紛多元化化解機制,提出如下實施方案。

    堅持源頭治理、依法治理、綜合治理,按照“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充分發揮各管區、部門站所職能作用和各社區(村)人民調解委員會核心作用,健全完善鎮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體系,逐步建立覆蓋各管區、各部門、各村莊的調解組織網絡,構建黨委領導、綜治協調、司法引領、部門聯動、社會協同、群眾參與的“大調解”工作格局,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糾紛,力爭“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鎮、矛盾不上交”,確保社會和諧穩定。

    適應社會發展新常態,探索預防化解矛盾糾紛的方法途徑,建立健全矛盾糾紛三級調解機制,最大限度消除不和諧因素。

    1、社區(村莊)一級調解。社區(村莊)成立調解委員會,從原有‘兩委’成員、網格員和村莊德高望重的老黨員、老干部、老教師中推選3-5人組成,由一名村莊“兩委”成員負責,及時對村莊的矛盾糾紛進行排查和調解。對復雜的矛盾糾紛,可集體聽證調解或邀請村“兩委”成員共同參與調解。

    2、管區二級調解。各管區成立調解委員會,由管區人員、中心村支部書記、所在村黨支部書記、調解能手和律師及法律工作者組成,對社區(村莊)無法調解的矛盾糾紛進行調解,律師及法律工作者提供法律咨詢和依據。

    3、鎮三級調解。鎮成立調解中心,由鎮領導、管區書記、各業務部門負責人、村黨支部書記、聘請調解能手組成,綜治辦牽頭負責。暢通人民調解、司法調解和行政調解“三大調解”之間的銜接,整合調解力量,對管區無法調解的矛盾糾紛進行調解,綜合運用各種手段化解矛盾糾紛。

    1、排查調處制度。要把集中排查調處和經常性排查調處結合起來并形成制度,社區(村莊)每周、管區每半月召開一次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協調會議,矛盾糾紛比較集中的,根據需要即時召開,切實把矛盾糾紛調處責任落到實處。

    2、“三三”調解制度。社區(村莊)發生的矛盾糾紛,需經過社區(村莊)、管區、鎮三級逐級調解,下一級將矛盾糾紛上交前至少要調解三次,村莊調解不了的上報管區調解,管區調解不了的上報鎮調解,堅決杜絕矛盾擴大化和升級,力爭矛盾糾紛得到有效化解。

    3、首接負責制度。首次接訪的部門和具體人員要跟進做好對接落實工作,確保“件件有落實、事事有回音”。

    4、部門參與制度。各職能部門根據職能分工,強化“屬地化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的責任,實現矛盾糾紛化解分級分類管理、協調聯動處置。

    5、檔案管理制度。社區(村莊)、管區、鎮要做好當事人個人訴求、處理措施、處結意見登記,做好相關文書、當事人簽字和現場照片等音像資料的存檔。

    1、獎懲考核的依據。獎懲考核以鎮調處中心、管區、社區(村莊)調委會的卷宗、登記簿(冊)等臺帳資料為依據。

    2、獎懲考核形式。考核每半年一次,分別于6月和12月底,由鎮綜治辦牽頭,組織專門考評小組,以聽取匯報、查閱臺帳、資料、實地察看,走訪案件當事人,聽取有關部門意見等形式對各調委會進行考核,年終以兩次考核綜合成績作為最終獎懲依據。

    3、獎懲考核標準。(1)獎勵標準:對實現"五無"(無矛盾糾紛上交、無集體或越級上訪、無民間糾紛轉為刑事案件、無未調結的指派分流矛盾糾紛、無失信被執行人)的管區、社區(村莊),獎勵村管區、社區(村莊)調委會各500元;對堅持排查、預警機制,有效防止矛盾糾紛激化,對矛盾糾紛調解及時、有效,并規范調解程序及卷宗的,以調解卷宗為據,成功調處重大疑難糾紛、勸阻群體性或越級上訪或防止民轉刑的,每調解成功一例按調解的難易程度分一等、二等、三等分別獎勵該調委會100、50、20元;對調解室硬件、軟件建設均規范到位,制度完善,落實有效的,獎勵管區、社區(村莊)調委會各300元。(2)懲處標準。對本轄區內矛盾糾紛不予受理或相互推諉的,每出現一起扣管區、社區(村莊)調委會各100元;對不堅持排查制度,本管區、社區(村莊)出現的矛盾糾紛不知情的,或發現矛盾糾紛不及時上報,每出現一起扣管區、社區(村莊)調委會各50元;對調處中心指派分流的矛盾糾紛不按時調結,拖延積壓或導致上訪的,每出現一起扣管區、社區(村莊)各300元;對調解室建設不規范、制度不完善或落實不到位、卷宗不規范、不健全的,扣管區、社區(村莊)各300元對出現的矛盾糾紛調處不及時、不公道,導致群體性上訪或民轉刑的,每出現一起扣管區、社區(村莊)各500元。

    4、獎懲考核實施方式。對獎懲考核的實施以考察小組兩次考核結果為依據,年終兌現,以獎代補資金由政府列專項財政經費支出,罰金由政府在管區、社區(村莊)各種費用中扣除。

    1、加強組織領導。鎮成立由黨委書記任組長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領導小組,每月通報矛盾糾紛化解情況,每季度調度、研究解決可能影響本轄區社會穩定的重大矛盾問題。

    2、加強人員和硬件建設保障。加強調解隊伍建設,建立完善調解員、特邀調解員、調解志愿者等調解人才庫。加大調解經費投入力度,保障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深入開展。加強調解室硬件建設和制度建設,落實辦公場所和設備設施。

    3、加強考核獎懲。將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納入管區和社區(村莊)年度目標考核,按照考核辦法進行考核獎懲。管區和社區(村莊)為治安維穩第一責任人,加大一級調解力度,年終表彰先進個人和先進集體,倡導正能量;矛盾糾紛必須逐級調解,不能越級,堅決杜絕簡單應付將矛盾上交鎮、推脫責任拖延不解決問題,一旦發現,給予通報,取消涉及到的管區和社區(村莊)干部當年評先選優資格;對因工作不到位發生到青島及以上單位上訪或引發大規模群體性事件的村莊,在重點工程、重點項目和資金等方面不予安排,并按照規定實行“一票否決”。

    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是保障群眾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的必然要求,是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深化平安華容建設的重要內容。當前,正處于社會轉型的歷史時期,由各種利益糾紛引發的社會矛盾成為影響社會安定的突出問題,需要通過各種糾紛解決方式予以化解。為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1、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緊緊圍繞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主動適應經濟發展新常態,堅持系統治理、依法治理、綜合治理、源頭治理,探索新形勢下預防化解矛盾糾紛的方法途徑,建立健全有機銜接、協調聯動、高效便捷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最大限度消除不和諧因素,解決影響社會穩定的源頭性、根本性、基礎性問題,確保人民安居樂業、社會安定有序、國家長治久安。

    2、基本原則。

    ——堅持黨委領導、政府主導、綜治協調,充分發揮各部門職能作用,充分發揮鄉鎮(街道)、村(社區)黨組織在基層矛盾糾紛化解中的領導核心作用,引導社會各方面力量積極參與矛盾糾紛化解。

    ——堅持源頭治理、預防為主,將預防矛盾糾紛貫穿于重大決策、行政執法、司法訴訟等全過程,從源頭上減少矛盾糾紛的產生。

    ——堅持依法治理、完善制度,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化解各類矛盾糾紛。

    ——堅持以人為本、高效便民,把群眾滿意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為群眾提供多元、便捷的矛盾糾紛解決方式。

    ——堅持三調聯動、形成合力,鼓勵通過先行調解等方式解決問題,完善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銜接聯動機制。

    ——堅持立足國情、改革創新,總結我國成功經驗,借鑒國外有益成果,積極推進工作機制和方式創新。

    成立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領導小組,縣委副書記、縣長陶偉軍為組長,縣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常務)、縣人大副主任、縣政府副縣長、縣政協副主席及其他相關分管縣級領導為副組長,各鄉鎮黨政負責人、各相關單位一把手為成員。下設辦公室,縣委常委、政法委書記謝志輝任辦公室主任,政法委分管副書記雙永華為辦公室副主任,負責組織協調全縣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各鄉鎮、各相關單位要相應組建班子,壓實責任,上下聯動,部門協調,共同推進。構建黨委領導、政府主導、綜治協調、部門聯動,各村參加、群眾參與的多元化解工作格局。

    制定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方案(匯總18篇)篇九

    目前,我國正處于社會轉型的關鍵時期,因社會變革的加劇、利益格局的調整而導致的基層矛盾糾紛明顯增長,近年來,因勞動用工、婚姻家庭、農村土地、山林權屬糾紛、征地補償、村級村務、財務及干部作風、城市化建設、環境污染等問題引發的基層矛盾糾紛,呈現出多元化、復雜化、群體化、疑難化等特點,它不僅關乎群眾的切身利益,也對現有的社會矛盾糾紛化解提出了新的挑戰,對社會穩定、全面小康建設有著重大影響,僅靠單一的矛盾糾紛解決途徑已經無法滿足基層社會糾紛解決的需要。為此,加快構建和完善多元化解機制,整合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等多種社會資源,綜合運用調解、仲裁、訴訟等多種方式和手段,形成功能互補、程序銜接的矛盾糾紛有效化解體系顯得尤為重要。

    山亭區堅持以人民調解為中心,不斷發展和完善“楓橋經驗”,以化解熱點矛盾糾紛和社會管理創新為出發點和著眼點,著力構建“大調解”工作體系,在全區形成了以區級調解中心為龍頭,鎮街調解委員會為主導,村(居)調解委員會為基礎,企業、行業調解委員會為補充,區鎮有法律顧問、村居有法律服務工作者和司法行政協理員的多層次、寬領域、全覆蓋的人民調解體系,實現了“小事不出村居,大事不出鎮街,矛盾化解在基層”的目標。

    目前,山亭區共有各類調解組織300余個,其中區級調解中心1處,鎮街調解委員會10個,村居(社區)調解委員會276個,行業性調委會8個,訴調對接1處,公調對接10處,以個人名義命名的調委會2個。共有調解員1293人,年齡結構大都在40-60歲之間,文化程度60%以上為大專學歷,各鎮街聘請法律顧問37人,276個村居都有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進村聯系幫扶,今年以來先后調解、普法宣傳170余場次,解答各類法律咨詢5100余人次,村居司法行政協理員排查化解矛盾糾紛500余起。圍繞區政府重點工程項目如莊里水庫建設、東西魯棚戶區改造、養殖場拆遷等中心工作,將人民調解工作挺在前面,真正起到了維護社會穩定第一道防線作用。此外,嚴格履行《棗莊市市級矛盾多元化解專項經費管理辦法》,加大人民調解的經費投入力度,以案定補,極大調動人民調解工作積極性。截至目前,共排查化解矛盾糾紛316件,全區無重大刑事案件、無民轉刑案件,沒有因矛盾化解不及時引發的群體性事件或群體性上訪事件。

    一是強化組織領導,為大調解提供有力保障。成立了由區委副書記任組長,公、檢、法、司等21個部門一把手為成員的多元矛盾糾紛調解領導小組,具體負責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和司法調解工作的指導、協調、監督和檢查。從而在全區形成了黨政領導重視抓、分管領導具體抓、司法行政部門為主抓、有關部門配合抓,調解、治安、信訪等各項職能互動的工作大格局。統一制作《調解文書檔案》,規范調解程序和調解檔案,增強調解工作的合法性,提高公信力。在隊伍建設上,定期舉辦調解員培訓班、司法行政協理員輪訓班,各鎮街結合當地實際,吸收為人正直、知識水平高、熱心調解工作的離退休法律工作者和村居調解代表充實到鄉鎮調委會。在經費保障方面,區財政每年拿出30余萬元用于發放補助,并將這一專項經費納入了區財政,從2009年起,村司法行政協理員每人每月發放50-100元不等的補貼,極大提高了調解員工作的積極性,同時也使廣大調解人員進一步明確了工作職責和肩負的重任。

    二是組建行業調委會,暢通百姓維權渠道。按照“哪里有人群,調解組織就建在哪里;哪里需要人民調解,人民調解就在哪里發揮作用”的工作要求,不斷加強與醫院、民政、交通、人社、老齡委、婦聯、工商等有關行業、部門的聯系和溝通,將上述部門退休的老領導、老黨員、老干部以及相關領域專家、學者,退休的法官、檢察官、警官、律師、公證員等法律工作者,吸納到行業調委會中來,優化調委會人員結構,形成專兼結合的人民調解員隊伍,實現人民調解員隊伍專業化、社會化。完善行業調委會機制建設,建立健全了矛盾糾紛排查、信息通報、聯動協作、聯席會議等多項工作制度,確保行業調委會工作有章可循、有規可依、規范運作。目前,山亭區正式運行的行業調委會有8家,其中山亭區交通事故調解委員會、醫患糾紛調委會和“藍青組合”消費者維權調委會都建立了相應的專家庫,運作規范,成效顯著,特別是“藍青組合”消費者維權調委會得到了省委政法委的充分肯定,醫患糾紛調委會主任刁宗合被省司法廳評為最美人民調解員。

    三是實施“三聯工程”,為多元化解矛盾糾紛夯實基礎。為切實解決基層矛盾糾紛預防化解工作中人才匱乏、專業調解人員不足的問題,山亭區創新實施了以執業律師聯鎮,法學會會員聯村,司法行政協理員聯戶為內容的“三聯工程”,即由執業律師與各鎮(街)建立法律服務委托關系,作為法律顧問參與鎮(街)重大疑難糾紛和涉法矛盾的處置工作;由法學會會員聯系幫扶村(居),每月到村兩次,主要負責就村民自治、群眾關心的法律問題等事項接受咨詢、作出解答,對村級較大矛盾糾紛就行調處化解;司法行政協理員發揮駐村(居)優勢,承擔公共法律服務聯絡員的職能,負責矛盾糾紛信息的采集和小型矛盾糾紛的就地化解,群眾咨詢較為簡答的法律問題的解答,將法律服務延伸到戶。

    四是創新排查形式,實現重大矛盾糾紛零激化。在堅持“一季一排查”的定期大排查、重大節慶期間和政治敏感期間(十九大、全國兩會、青島峰會)的專項大排查、根據發展需要的應急大排查及涉法信訪“四查”活動基礎上,還實行區、鎮街、村居三級聯動,構筑立體化排查格局。區級實施區四套班子領導成員分片聯系制度,不定期帶領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人下基層開展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全區科級黨員領導干部實行聯戶包案責任制;鎮街實施駐村干部每周進村入戶訪談民情和排摸糾紛;鎮街黨委、政府定期召開民情分析會,研究解決重大民情和矛盾糾紛;各基層司法所實行例會制度,分析、排查當地不安定因素;村(居)有司法行政協理員,同時又設立矛盾糾紛信息聯絡員,在特殊時期實行矛盾糾紛“零報告”制度。各鎮街還根據實際情況,探索實行了適合自身的工作模式,如山城探索成立群眾參事會,架起黨委與群眾溝通橋梁,部分鎮街試點推行“調解員專業化”工作,店子鎮在村居設置了“龍虎言和室”,馮卯鎮成立了以退休法官楊守華命名的“守華調解室”,較好地促進了基層矛盾化解,筑牢了維護穩定的第一道防線。特別是在十九大、兩會安保、青島峰會期間,區司法局機關干部、10個街鎮司法所司法助理員、協管員、人民調解員、法律服務工作者等共開展矛盾糾紛排查240余次,調解案件580余件,有效管控矯正幫教人員270余人,接待法律服務電話咨詢、網絡咨詢、接待來訪等共計900余人(次)。

    一是調解力量比較薄弱。區級雖然有調解工作領導小組及調解工作中心,但沒有固定的調解員;各行業調委會中的調解員大多是單位退休的老干部、老黨員,工作人員不固定,工作積極主動性不足;村級調委會建設不規范,軟、硬件設施缺乏,隊伍性別結構、年齡層次不合理,多數由本村干部兼任,且身兼多職,很難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做好調解工作;大多調委員會成員業務不精,缺乏專業法律知識,知識層次較低。

    二是調解工作經費不足。實際運作中,調解經費短缺仍然是導致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力度不夠,培訓、宣傳工作難于開展最直接的原因。除“個案補貼”、“以獎代補”外,調解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少,影響了調解員的工作積極性和主動性,制約了調解工作的開展。

    三是調解工作方式、手段滯后。部分調解員在化解社會矛盾的方式方法和業務素質能力還有欠缺,調解手段側重于“情”與“理”的運用,而不注意“德”與“法”的結合,因而調解效果不明顯。調解工作中存在重“調”輕“防”現象,沒有較好地發揮預防糾紛的作用,造成調解成本提高,效果不夠理想。

    四是聯調聯動機制有待健全完善。各種調解資源之間的信息聯通、糾紛聯排、力量聯動、矛盾聯調的機制還有待進一步完善,還有許多工作要做;在聯動聯調中,有些部門和單位缺席聯席會議,造成對矛盾糾紛的化解調處方案不能及時出臺,使矛盾糾紛的調處陷入被動。

    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仲裁、公證、信訪、訴訟等糾紛多元化解方式,在矛盾糾紛的解決過程中都表現出一定的優勢和缺陷。如人民調解方便、快捷,雙方當事人能充分地表達自己的意愿,實現當事人真誠地握手言和,幾乎沒有成本,但達成的協議容易反悔,要強制執行需要人民法院審查,往往不能成為糾紛解決的“終局”;法院判決,雖然有強制執行力,但進入程序后往往需要較長的時間,要交訴訟費,執行也比較困難。因此,必須從加強組織領導、健全工作機制、搭建綜合平臺、強化工作保障入手,構建由黨政統一領導、部門協同、群眾積極參與的多元化解機制,從而有效解決當今新時代出現的各種社會矛盾糾紛。

    一要堅持黨委政府主導。黨委政府要進一步加強對矛盾糾紛多元化解體系建設的組織領導,健全協調機制,定期研究問題,認真組織落實各項措施。黨政主要負責人作為平安建設的第一責任人,要親自研究解決可能影響本地區社會穩定的重大矛盾糾紛問題,切實擔負起維護一方穩定,確保一方平安的重大政治責任。要緊緊圍繞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需要,因地制宜出臺糾紛解決機制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政策,保障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在法治軌道上健康運行。二是發揮主管部門的職能作用。要根據各職能部門承擔的職責、服務的對象、管理的范圍不同,加強對相關社會矛盾和問題隱患的排查、分析和研判,積極建言獻策。要將各職能部門化解所涉及的矛盾糾紛工作納入行政機關績效考核體系,納入追責范圍。三要鼓勵社會各方參與糾紛化解。要堅持多元參與、共同治理,充分發揮市場、社會等多方主體在矛盾糾紛化解機制的協同作戰、互動互補、相輔相成作用。進一步推動行業協會、商會等社會組織成立調解組織,發揮工、青、婦等群團組織的工作優勢,激化工作動力,積極依法參與社會矛盾糾紛化解工作。進一步暢通群眾參與渠道,發動法律明白人,網格管理員、平安志愿者、法律志愿者、退休黨員干部等熱心工作的人員積極參與矛盾糾紛預防和化解工作。

    一是健全完善矛盾糾紛滾動排查機制。堅持“定期和集中排查相結合”和“條塊結合”的原則,網絡管理員日常排查收集,村(社區)每半月一次排查收集,區、鎮(街道)、部門(單位)每月一次排查收集本部門(單位)的矛盾糾紛。逢有重要節日、重大活動等時段,各級各部門要組織集中排查收集。建立逐級上報制度,對排查的社會矛盾分類登記、匯總建檔,以月報形式逐級上報。對重大緊急事項,要第一時間排查上報。二是健全完善矛盾糾紛研判分析制度。要健全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協調會議例會制度,對收集的社會矛盾糾紛信息定期分析研判、總結分析矛盾糾紛規律,不斷調整、創新調解方法,提高調解時效。區、鎮兩級每個月召開一次例會,矛盾糾紛比較集中的單位根據需要隨時召開,遇重要節點和特殊情況應及時召開。三是健全完善矛盾糾紛分層分級化解機制。堅持統一領導,協調一致,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和“誰主管、誰負責”原則,建立健全責權明晰、分層級管理,多種調解手段銜接聯動的“大調解”工作體系,把排查調處矛盾糾紛的責任壓實到部門、單位和個人,綜合運用法律、經濟、行政等多種手段進行化解,提高社會矛盾化解整體合力。

    一是加強三級調解平臺建設。繼續加強區、鎮(街道)、村(社區)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平臺建設,建立糾紛排查調處聯動機制,實現“整合資源、整體聯動”。在區層面,進一步加強多元矛盾糾紛化解中心建設,做到統一受理、集中梳理、歸口管理、依法處理、限期辦理。在鄉鎮(街道)層面,大力推進鄉鎮(街道)綜治工作平臺建設,通過設立矛盾糾紛受理窗口、建立矛盾糾紛調處室、信訪接待室,實現“一條龍”受理“一站式”服務、“一攬子”解決矛盾糾紛。在村(社區)層面,規范綜治工作站和人民調解工作室建設,及時收集社情民意,排查化解矛盾糾紛。二是加強專業性調解平臺建設。在進一步規范醫療糾紛、交通事故、婚姻家庭等行業性、專業人民調解組織工作的基礎上,以征地拆遷、環境保護、勞動保障、物業管理等領域為重點,建立行政調解工作專業化水平,拓展專業性、行業性調解組織覆蓋范圍。三是加強訴調、檢調、公調對接平臺建設。法院要將訴調對接平臺建設與訴訟服務中心建設結合起來,建立訴訟服務、立案登記、訴調對接、涉訴信訪等多項功能為一體的綜合服務平臺,實現訴調對接工作規范化、系統化和常態化。檢察院要健全完善檢調對接制度,對受理的輕微刑事案件、民事訴訟案件,委托調解組織先行調解,根據調解情況依法做出處理決定,共同促進當事人和解息訴。公安機關要在公安派出所設立駐所人民調解室,要請人民調解員參與矛盾糾紛調解工作,對一時處理不了的矛盾糾紛,通過鄉鎮(街道)社會服務管理中心分流引導到相關責任單位進行及時有效調處。

    強化保障,切實增強工作實效。

    一是充分推動群眾自治參與。繼承和發揚“楓橋經驗”,按照法治、德治、自治“三治融合”的基礎治理建設要求,大力培育和發展社會組織,積極引導群眾依法利用社會力量,最大限度地讓群眾參與社會矛盾化解工作,把社會矛盾化解建立在堅實的群眾基礎上,形成“人民矛盾人民調,社會矛盾社會調”。二是切實加強人才隊伍建設。加強調解員隊伍建設,建立完善調解員隊伍培訓管理和分級管理機制,建立法律明白人培訓學習制度,建立調解工作專家庫,以職業化、專業化、社會化為目標,培養一批調解專家、調解能手、法律明白人。三是構建經費保障機制。以政府財政投入為主,多渠道籌措資金,在“以獎代補、以案定補”保障機制的基礎上,加強政府投入力度,鼓勵社會各界為公益性糾紛解決提供捐贈、資助,統籌構建財政為主、社會支持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經費保障機制,提高調解人員工作待遇和工作積極性,保障調解工作有效推進。

    制定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方案(匯總18篇)篇十

    為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是保障群眾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的必然要求,是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深化平安建設的重要內容。。根據市委《關于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實施辦法》的工作要求,為完善**鎮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經鎮依法整治領導小組研究決定,提出如下實施方案。

    堅持源頭治理、依法治理、綜合治理,按照“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充分發揮各部門職能作用和黨組織領導核心作用,健全完善社區街道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體系,逐步建立覆蓋各部門、各村的調解組織網絡,構建黨委領導、綜治協調、司法引領、部門聯動、社會協同、群眾參與的“大調解”工作格局,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糾紛,力爭“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鎮、難事不出縣、矛盾不上交”,確保社會和諧穩定。

    適應社會發展新常態,探索預防化解矛盾糾紛的方法途徑,建立健全矛盾糾紛三級“三三制”調解機制,最大限度消除不和諧因素。

    1、“組”一級調解。各村民小組(農業社)成立說理委員會,從原有調解委員會人員、網格員和村社德高望重的老黨員、老干部中推選3-5人組成,由村民小組組長負責,及時對村民小組內的矛盾糾紛進行調解。對復雜的矛盾糾紛,可集體聽證調解或邀請村“兩委”成員共同參與調解。

    2、“村”二級調解。各村成立人民調解委員會,由村支部書記、村主任、村內調解能手和村憑法律顧問律師組成,對村民小組無法調解的矛盾糾紛進行調解,律師提供法律咨詢和依據。

    3、“鎮”三級調解。鎮成立大調解中心,由鎮黨委書記、鎮政府鎮長、分管副書記、各業務部門負責人、村黨支部書記、村主任組成,鎮群工辦牽頭負責,司法所配合協調,對各村無法調解的矛盾糾紛進行調解。暢通人民調解、司法調解和行政調解“三大調解”之間的銜接,整合調解力量,綜合運用各種手段化解矛盾糾紛。

    2018年-2019年鎮村換屆選舉結束3個月內,完成新一屆調解委員會改組工作。

    1、排查調處制度。要把集中排查調處和經常性調處結合起來并形成制度,村社每月、鎮每季度召開一次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協調會議,矛盾糾紛比較集中的,根據需要及時召開,切實把矛盾糾紛調處責任落到實處。

    2、三三調解制度。村社發生的矛盾糾紛,需經過鎮村社三級逐級調解,下一級將矛盾糾紛上交前至少要調解三次,村社調解不了的上報鎮大調解中心,堅決杜絕矛盾擴大化和升級,力爭矛盾糾紛得到有效化解。

    3、首接負責制度。首次接訪的部門和具體人員要跟進做好對接落實工作,確保“件件有落實、事事有回音”。

    4、部門參與制度。各職能部門根據職能分工,強化“屬地化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的責任,實現矛盾糾紛化解分級分類管理、協調聯動處置。

    5、檔案管理制度。社、村、鎮要做好當事人個人訴求、處理措施、處結意見登記,做好相關文書、當事人簽字和現場照片等音像資料的存檔。

    1、加強組織領導。鎮成立由黨委書記任組長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領導小組,組建覆蓋全鎮網格化體系,每月通報矛盾糾紛化解情況,每季度調度、研究解決可能影響本轄區社會穩定的重大矛盾問題。

    2、加強人員和硬件建設保障。加強調解隊伍建設,建立完善調解員、特邀調解員、調解志愿者等調解人才庫。加大調解經費投入力度,保障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深入開展。加強調解室硬件建設和制度建設,落實辦公場所和設備設施。

    3、加強考核獎懲。將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納入村和社年度目標考核,按照考核辦法進行考核獎懲。村和社為信訪維穩第一責任人,加大一級調解力度,年終表彰先進個人和先進集體,倡導正能量;矛盾糾紛必須逐級調解,不能越級,堅決杜絕簡單應付將矛盾上交街道、推脫責任拖延不解決的問題,一旦發現,給予通報,取消涉及到的村和社干部當年評先選優資格;對發生到省及以上單位上訪或引發大規模群體性事件的村社,在重點工程、重點項目和資金等方面不予安排,并按照規定實行“一票否決”。

    制定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方案(匯總18篇)篇十一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及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按照中央、省委、總局和管局關于全面推進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的要求,切實加強基層矛盾糾紛預防化解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深入貫徹落實中央、省委、總局和管局系列決策部署,堅持黨委領導、綜治協調、齊抓共管、社會力量積極參與的原則,構建上下聯動、左右協調的矛盾糾紛預防化解機制,切實提高基層預防、化解矛盾糾紛的能力和水平,切實把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解決在萌芽,確保社會和諧穩定。

    (一)突出黨委主導責任。進一步加強黨委對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的組織領導,并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制定實施意見,定期研究部署,認真組織實施。按照“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落實好矛盾糾紛多元化解主體責任,組織動員各方力量參與矛盾糾紛化解。

    (二)發揮綜治小組組織協調作用。綜治辦要加強調查研究和督促檢查,協調解決工作中遇到的突出問題。各成員單位要加強自身建設,細化工作職責,健全組織機構,配齊配強力量,做好各領域內的矛盾糾紛化解及四個委員會建立工作。

    (三)完善“四個委員會”職責,形成多元化解合力。進一步完善健全“四個委員會”工作職責,即:勞動仲裁委員會、醫療糾紛委員會、交通事故處理委員會、涉法涉訴委員會的主體部門及相關職責,抓好矛盾糾紛案件的歸口調解處置工作。

    勞動保障部門要與司法分局、法庭和工會等部門建立勞動仲裁委員會,明確組織機構及成員,并積極做好轄區內勞動矛盾糾紛調解、化解及穩控工作。醫療部門要與司法分局、法庭和衛生等部門建立醫療糾紛調解委員會,積極做好轄區內醫療糾紛調解、化解及穩控工作。交警中隊要與派出所、交通科和法庭等部門建立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委員會,積極做好轄區內交通事故糾紛調解、化解及穩控工作。政法委要與法庭、司法分局和紀委等部門建立涉法涉訴委員會,積極做好轄區內涉法涉訴調解、化解及穩控工作。

    充分發揮“四個委員會”在糾紛解決機制中的第一道防線,積極將社會矛盾解決在基層,化解在萌芽狀態。把集中排查調處與經常性排查調處結合起來,做到排查不留死角。定期召開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協調會議,對排查出的矛盾糾紛進行梳理,專題研究矛盾糾紛化解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并形成會議紀要。對矛盾糾紛要逐一落實責任科室和責任人,做到統一受理、集中梳理、限期辦理。

    (二)整合調解資源,抓好人民調解工作。依托綜治中心和網格化管理體系,整合基層調解資源,建立矛盾糾紛多元化解中心,負責轄區內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指導做好調解室建設。

    充分發揮基層黨支部戰斗堡壘作用,依托人民調解委員會,設立調解工作室,確定專兼職調解主任,組織“五老人員”(老黨員、老干部、老教師、老知識分子、老政法干警)共同做好調解工作。

    在重點企單位,依托黨支部和工會組織,逐步健全完善人民調解委員會,設立調解工作室,確定2-3名專兼職人民調解員,做好企事業單位調解工作,達到組織、制度、工作、報酬“四落實”。

    逐步建立專業性、行業性調解組織,設立調解工作室,確定專兼職人民調解員,拓寬糾紛化解渠道,實現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各類調解組織要按照人民調解法的規定,健全糾紛受理、調解、履行、回訪等工作制度,采取靈活多樣方式化解矛盾糾紛。對調解達成協議的,及時制作人民調解協議書,并督促履行。調解不成的,應當終止調解,告知當事人可以通過仲裁、行政、訴訟等途徑解決。

    探索推行“三三制”人民調解法。一般情況下,對基層發生的矛盾糾紛,需經過調解工作室、辦事處黨總支調解室、人民調解委員會三個層次的調解,每個層次一般進行三次調解,力爭矛盾糾紛得到有效化解。

    (三)立足部門職責,形成多元化解合力。立足有關部門職責,抓好與本部門有關的矛盾糾紛案件的調解處理。

    派出所要建立健全調解組織,扎實做好治安案件和輕微刑事案件調解工作;房產科要妥善調解因房屋征收引發的矛盾糾紛;人社科要加強勞動爭議調解制度建設,建立健全勞動爭議案件的應急調解等機制;醫院要建立健全醫療風險分擔機制,切實加強對醫患糾紛的調解;國土資源科要及時調解涉及土地權屬、征地補償安置、不動產交易等引發的矛盾糾紛;民政局要加強社區服務與管理,依法調處養老、低保、優屬、收養、監護等糾紛;環保科要協調化解重大、疑難環境污染糾紛。其他部門要依據職權,堅持解決問題導向,積極參與糾紛調解工作,共同維護社會穩定。

    (四)強化社會參與,拓寬矛盾糾紛化解途徑。發揮信訪部門、群團組織、行業協會等社會力量在矛盾糾紛多元化解體系中的補充作用,利用各方資源和獨特優勢,積極主動參與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

    信訪部門要建立信訪與訴訟、非訴訟等糾紛解決渠道有機銜接制度,將能夠通過信訪渠道以外的、法定途徑處理的信訪投訴請求,導入法定途徑依法處理,促進問題解決,實現息訴罷訪。

    工會要建立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參與調解涉及職工工資、權益保障等矛盾糾紛,有效預防和化解勞動關系矛盾糾紛,構建和諧勞動關系。

    共青團要依托共青團的組織網絡和體系,著力抓好共青團活動陣地建設,加強對青少年合理利益訴求的教育引導和服務,積極參與調解處理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等糾紛。

    婦聯要充分發揮工作優勢,著力加強“巾幗調解室”、“婦女兒童維權站(室)”建設,協助調解婚姻家庭糾紛及涉及婦女兒童合法權益案件。

    (一)聯席會議機制。由綜治辦牽頭,由司法分局、派出所、國土資源科、計生辦、民政局、醫院等矛盾糾紛多元化解中心辦公室成員單位參加,定期召開聯席會議,統籌協調解決工作推進中協調聯動、效力銜接等問題,并制定相關制度,確保各項工作落到實處。特殊情況,可以臨時召開。遇到重大問題和事項,由綜治辦召開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的聯席會議,明確牽頭領導,指定責任部門,靠上進行解決。

    (二)排查研判機制。矛盾糾紛多元化解中心要堅持日常定期排查和重要敏感時期重點排查相結合,建立研判例會制度,組織有關部門人員和調解專家,對矛盾糾紛分析研判,有針對性地提出意見建議,做到矛盾糾紛隨時發現、隨時研判、隨時分流、隨時化解。

    (三)效力保障機制。經人民調解組織調解達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的協議,當事人可依法申請法院確認其效力。

    (一)加強領導。農場成立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領導小組,具體負責工作的協調調度、分析研判、監督落實。

    (二)嚴格考核問責。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納入年度政法綜治重點工作,對工作扎實、成效顯著的予以通報表揚,對工作落實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予以通報問責。

    (三)廣泛宣傳引導。進一步加大宣傳力度,引導廣大群眾樹立“有矛盾先調節”的理念,要及時挖掘發現工作中的典型案例、先進經驗,積極推廣宣傳,為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制定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方案(匯總18篇)篇十二

    作為一個社會成員,我們所處的社會總是充滿著矛盾糾紛,這些矛盾糾紛涵蓋了社會的各個方面,這些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將會給我們的生活帶來影響,因此我們需要積極進行解決,以下是我對于矛盾糾紛多元化解的心得體會。

    在解決矛盾糾紛時,我們首先需要以理性客觀的態度來看待矛盾糾紛的發生,理性客觀的態度能夠使我們更明確地分析問題,尋找解決問題的方法。而如果我們只是從主觀感情出發來看待矛盾糾紛,往往會加劇矛盾的發生,導致更加復雜的問題。因此,在解決矛盾糾紛時,我們需要以理性客觀的態度來看待和解決問題。

    第二段,多元化的方式解決矛盾糾紛。

    在解決矛盾糾紛時,我們需要充分發掘各種解決方式,多角度多維度地進行思考和探討,為解決問題尋找更多的方法。我們需要實現多元化的方式解決矛盾糾紛,多種影響力的解決方式可以有常規的和非常規的。除了協商解決、司法解決外,多個利益相關方的合作帶來的解決方案也是一種可行的方式。

    第三段,追求長遠的利益最大化。

    在解決矛盾糾紛的過程中,我們還需要考慮未來的利益,而非短期利益。我們需要更加注重長遠的利益最大化,這需要我們在探討解決方案的時候,需要充分考慮其他利益方的想法,創造出最大程度上各方協調共贏的方案,從而實現矛盾糾紛的長久穩定解決。

    第四段,尋找共同利益點。

    在解決矛盾糾紛時,在探索最終解決方案的過程中,我們最好尋找每個利益方之間的共同利益點,然后尋找折衷的方案,以便于各方達成妥協。很多時候發生矛盾糾紛的原因,在于各方事先沒有明確表達自己的想法和觀點,問題加劇導致產生各種糾紛。因此,我們在解決矛盾糾紛時,需要充分了解各方面的想法,盡力尋找這些觀點之間的共同點,這有助于為更好地解決矛盾糾紛提供幫助。

    第五段,有效的溝通與協商。

    最后,溝通與協商是解決矛盾糾紛的核心。良好的溝通與協商能夠消除矛盾糾紛的障礙,縮小各方之間的差距,促進各方面的共贏安排的達成。我們需要通過有效地溝通和協商,盡可能有效地促進信息的互通和友好的交流,避免誤解以及大量時間和精力的浪費。有效的溝通和協商能夠讓各方面在一起工作,從而實現解決方案的可持續性并促進長期和諧。

    總之,解決矛盾糾紛需要采用理性客觀的態度看待問題,采取多元化的方式解決,追求長遠的利益最大化,尋找共同利益點,同時通過有效的溝通和協商,共同尋求最好的解決方法。這些做法能夠實現各種矛盾糾紛的解決,確保各方面的利益,推動社會的長期和諧。

    制定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方案(匯總18篇)篇十三

    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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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來,我市堅持將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作為平安建設和社會治理的重要組成扎實有序推進,特別是中央提出繼承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后,市縣區積極探索創新試點,不斷完善有機銜接、協調聯動、高效便捷的化解機制,將矛盾化解在基層、糾紛解決在訴前,有效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的能力水平明確提升。“中心吹哨、部門報到”、“四級七天”等矛盾糾紛調處法,為全市、全省矛盾糾紛多元化解體制機制建設提供了可復制、可推廣的典型經驗做法。

    一、抓陣地建設,搭建矛盾糾紛調處工作新平臺。借鑒和創新新時代“楓橋經驗”,將綜治中心建設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對區、鄉鎮(街道)、村(社區)三級綜治中心建設的規模、打造標準、功能定位、人員配備、運行模式等提出具體要求和建設標準。至目前,市縣(區)鄉村四級綜治中心已全部建成并投入使用,依托綜治中心建設的全鏈條矛調中心同時成型,為群眾提供一站式、精細化、動態化服務管理,在維護穩定、化解矛盾、服務民生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二、抓運行管理,提升矛調中心實戰化運行質效。依托縣區、鄉鎮(街道)、村(社區)三級綜治中心建設,按照“一站式服務、一攬子解決”的工作思路,積極推行“中心吹哨、部門報到”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機制,集中設置群眾訴求服務窗口,開門接待群眾來訪,形成窗口集中接待、分級轉辦、集中化解、跟蹤督辦落實的“一站式”矛盾糾紛調處化解模式,打造信訪矛盾糾紛集中受理調處化解新平臺,提升矛盾糾紛化解合力。今年以來,全市共排查各類矛盾糾紛3074件,化解3013件,化解率為98%,基本實現了“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鎮”的目標,徹底扭轉了各類案件只增不減的局面,一批影響社會穩定的信訪問題得到及時有效化解。

    三、抓制度落實,助推矛調中心規范化運行。全面落實首問負責制度、協作配合制度、工作例會制度、情況報告制度、應急聯動制度、網格化管理制度、督查督辦制度、考核評價制度等相關制度,確保各級矛調中心嚴格用制度管人、流程管事,各項工作有章可循,實現調解工作制度化運行、高效化服務,為矛盾糾紛聯調、社會治安聯防、重點工作聯動、治安突出問題聯治、服務管理聯抓、基層平安聯創等工作有效落實提供了制度支撐。

    向審前調解中心分流案件1970件,調解成功率為56.92%;

    向專業化審判團隊分流案件6353件,結案3293件,結案率為51.83%。

    五、抓機制創新,加快矛盾糾紛多元化解體系建設。一是矛調中心建設以點帶面。**縣健全完善“112188”多元化解組織體系和“行調、訪調、訴調、檢調、聯調”對接工作機制,在全市率先建設矛盾糾紛調處中心,充分發揮“兩個分中心一個調委會和八個分調委”職能作用,聯合調動各方力量共同做好矛盾糾紛調處工作。目前,矛調中心建設已納入全市“三中心一網格”建設統籌推進、全面投入使用。二是“中心吹哨、部門報到”機制深入推廣應用。積極探索矛盾糾紛多元化解體系建設,賦予綜治中心“矛盾聯調”功能,實行“中心吹哨、部門報到”工作制度,統籌調度各職能部門力量,采取“大調解”聯調模式現場調處矛盾糾紛,有效疏導群眾負面情緒,多元化解矛盾糾紛。“中心吹哨、部門報到”工作機制已成為全市矛盾糾紛調處機制建設的旗艦做法。三是基層解紛做法成果豐碩。**區法院深入挖掘“楓橋經驗”精髓,積極探索“三治”融合路徑,實施“三次分流”、強化“七個支撐”改革,破解了案多人少的突出難題,實現了辦案效率、辦案質量、辦案效果“三提高”的目標。**縣創新推行矛盾糾紛“四級七天”調解工作法,融合運用“情理法訴”“一庭三所聯動+”等多元解紛模式,切實將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各類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消除在萌芽。

    制定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方案(匯總18篇)篇十四

    矛盾糾紛是我們日常生活中無法避免的問題,解決這些矛盾糾紛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尤其在現代社會,由于人們生活方式、價值觀念和文化差異的加大,矛盾糾紛的多樣性就尤為明顯,如何化解這些多元化的矛盾糾紛也變得更加困難。但是,通過我的多年工作經驗,我深深地認識到矛盾糾紛多元化解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同時也有了自己的一些心得體會。

    矛盾糾紛多元化解首先要了解矛盾糾紛的多元化形式。在現代社會,矛盾糾紛的形式十分豐富多樣,除了傳統的經濟問題、勞資矛盾等等之外,還包括環境問題、人際關系矛盾、文化信仰差異等等。在我工作的過程中,遇到最多的矛盾糾紛是因為環境問題造成的,比如噪聲問題、污染問題等等。而在社區工作中,人際關系問題則是比較常見的。

    三、自身能力的不足。

    在解決矛盾糾紛多元化問題時,自身能力的不足也是需要注意的問題。一方面,我們作為解決矛盾糾紛的媒介,需要處理各種不同性質的問題,對人際關系溝通應對能力的要求就更高了。如果自身能力不足,則會給雙方帶來誤解和困擾。另一方面,則是在準確把握矛盾糾紛的本質及解決方法的時候,在這個方面如果能力不足,則會讓問題進一步惡化。

    四、溝通技巧。

    在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問題中,溝通技巧也非常關鍵。首先是要理解當事人的心態,因為很多時候人們會因為情緒,而做出一些決定并不能很好的解決問題。另外一個方面,就是解決矛盾糾紛的時候我們要注意對話的技巧,這種技巧需要考慮到下列方面:

    1.采取互動模式:讓雙方參與解決問題。

    2.傾聽對方的表述:關注對方的表述,理解對方的要求,表現出對對方興趣,以便對方將問題的解決方法交給你。

    3.分享你的看法:講述你自己的意見并解釋你觀點的依據,這樣可以讓對方更清楚你的觀點,或者說就是讓他明白你的想法。

    4.合理化對方的看法:讓對方看到你理解他/她的角度,尊重他/她的意見,并認可他/她的貢獻。

    五、總結。

    多年來在矛盾糾紛處理方面所獲得的經驗與教訓使我深刻認識到的是:在現今社會發展狀況下,矛盾糾紛的多元化問題越來越嚴重,處理技巧和能力的提升就顯得至關重要。培養好溝通技巧不僅能夠加快問題的處理,更能增加自己在工作中的成功率。例如,適當運用溝通技巧就能讓對方更好地理解您的觀點并接受它。總之,在解決多元化矛盾糾紛的工作中,應不斷學習、提高思維和解決問題的能力,不斷探索和厘清問題解決的有效途徑,以達到更好的效果。

    制定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方案(匯總18篇)篇十五

    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是保障群眾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的必然要求,是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深化平安龍山建設的重要內容。根據市《關于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意見》要求,為完善龍山街道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提出如下實施方案。

    堅持源頭治理、依法治理、綜合治理,按照“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充分發揮各部門職能作用和黨組織領導核心作用,健全完善街道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體系,逐步建立覆蓋各管區、各部門、各村莊的調解組織網絡,構建黨工委領導、綜治協調、司法引領、部門聯動、社會協同、群眾參與的“大調解”工作格局。

    適應社會發展新常態,探索預防化解矛盾糾紛的方法途徑,建立健全矛盾糾紛三級調解機制,最大限度消除不和諧因素。

    1、村莊一級調解。各村莊成立說理委員會,從原有調解委員會人員、網格員和村莊德高望重的老黨員、老干部中推選5-7人組成,由一名村莊“兩委”成員負責,及時對村莊的矛盾糾紛進行調解。對復雜的矛盾糾紛,可集體聽證調解或邀請村“兩委”成員共同參與調解。

    2、管區二級調解。各管區成立調解委員會,由管區人員、中心村支部書記、所在村黨支部書記、調解能手和律師組成,對村莊無法調解的矛盾糾紛進行調解,律師提供法律咨詢和依據。

    3、街道三級調解。街道成立調解中心,由管區書記、各業務部門負責人、村黨支部書記、管區調解能手組成,信訪辦牽頭負責,司法所配合協調,對管區無法調解的矛盾糾紛進行調解。暢通人民調解、司法調解和行政調解“三大調解”之間的銜接,整合調解力量,綜合運用各種手段化解矛盾糾紛。

    1、4月中旬-5月上旬,各管區選取先進和落后村莊各1個進行試點,并加強指導和督促村莊成立說理委員會。

    2、5月上旬-5月中旬,管區建立調解委員會。

    3、5月中旬-5月底,辦事處建立調解中心。

    1、排查調處制度。要把集中排查調處和經常性調處結合起來并形成制度,村莊每周、管區每半月召開一次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協調會議,矛盾糾紛比較集中的,根據需要及時召開,切實把矛盾糾紛調處責任落到實處。

    2、三三調解制度。村莊發生的矛盾糾紛,需經過村莊、管區、街道三級逐級調解,下一級糾紛上交前至少要調解三次,村莊調解不了的上報管區調解,管區調解不了的上報街道調解,堅決杜絕矛盾擴大化和升級,力爭矛盾和糾紛有效化解。

    3、首接負責制度。首次接訪的部門和具體人員要跟進做好對接落實工作,確保“件件有落實、事事有回音”。

    4、部門參與制度。各職能部門根據職能分工,強化“屬地化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的責任,實現矛盾糾紛化解分級分類管理、協調聯動處置。

    5、檔案管理制度。村莊、管區、街道要做好當事人個人訴求、處理措施、處結意見登記,做好相關文書、當事人簽字和現場照片等音像資料的存檔。

    1、加強組織領導。街道成立由黨工委書記任組長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領導小組,每月通報矛盾糾紛化解情況,每季度調度、研究解決可能影響本轄區社會穩定的重大矛盾問題。

    2、加強人員和硬件建設保障。加強調解隊伍建設,建立完善調解員、特邀調解員、調解志愿者等調解人才庫。加大調解經費投入力度,保障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深入開展。加強調解室硬件建設和制度建設,落實辦公場所和設備設施。

    3、加強考核獎懲。將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納入管區和村莊年度目標考核,按照考核辦法進行考核獎懲。管區和村莊為信訪維穩第一責任人,加大一級調解力度,年終表彰先進個人和先進集體,倡導正能量;堅決杜絕簡單應付將矛盾上交街道、推脫責任拖延不解決的問題,一旦發現,給予通報,取消涉及到的管區和村莊干部當年評先選優資格;對發生到青島及以上單位上訪或引發大規模群體性事件的村莊,在重點工程、重點項目和資金等方面不予安排,并按照規定實行“一票否決”。

    制定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方案(匯總18篇)篇十六

    全鄉多元化解組織要認真貫徹落實中、省“楓橋經驗”紀念大會精神及安排部署,堅持和發展“楓橋經驗”,健全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格局,做好矛盾糾紛源頭預防化解,依法及時就地化解矛盾糾紛,努力做到小事不出材、大事不出鄉鎮、矛盾不上交,為全縣社會和諧穩定奠定堅實基礎。

    一、源頭預防矛盾糾紛發生。

    (一)推進調解和諧文化建設。將調解文化與依法治縣工作緊密結合起來,打造調解文化大院、調解文化小區、調解文化廣場等基層文化陣地,引導人民群眾自覺把調解作為化解矛盾糾紛的主要選擇,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二)加強多元化解工作宣傳。落實“誰調解誰普法誰宣傳”,3月開展“堅持發展楓橋經驗、多元化解矛盾糾紛”集中宣傳周活動,融法治宣傳教育于排查化解矛盾糾紛全過程,引導人民群眾依法表達訴求。基層群眾對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知曉率達85%以上,群眾對所在村解決矛盾糾紛工作的滿意度達90%以上。

    (三)強化分析研判預測預警。健全完善矛盾糾紛及其隱患源頭風險評估及監測預警機制,強化預測預警預防。堅持鄉鎮每半月、村每月開展矛盾糾紛形勢分析,及時預警、預報重大矛盾糾紛及隱患動態。持續開展“尊重生命關愛家庭”防范“民轉刑”命案專項行動,加強“民轉刑”命案等重大矛盾糾紛的預警防范,防止轉化升級。

    二、及時就地化解矛盾糾紛。

    (四)加強矛盾糾紛排查。堅持村每周、鄉鎮每半月開展一次矛盾糾紛排查,實現村排查全覆蓋,做到底數清、情況明、臺賬實。緊扣“掃黑除惡”專項斗爭、“脫貧攻堅”、“10+2大事”等重大行動及重點項目,聚焦重點人群、重點領城、重點部位和重要敏感時間節點有針對性的開展專項排查,及時了解、發現、掌握各種矛盾糾紛和苗頭隱患。

    (五)狠抓矛盾糾紛化解。落實屬地原則,全面掌握所在地矛盾糾紛發生、發展狀況,切實化解在基層和初始。就地解決一般矛盾糾紛,及時排查化解初信初訪案件,主動調處內部的矛盾糾紛,防止交織疊加、激化升級。持續開展重大疑難復雜矛盾“攻堅”行動,形成合力攻堅化解。持續推進“調解跟著10+2大事走”,加強精準扶貧、勞資、環保、征地拆遷、房產物業、集資融資、醫療衛生等重點領域突出矛盾分類分級專業化解,將化解的責任和措施落實到基層和末端。

    (七)健全調解工作體系。實現鄉鎮、村人民調解委員會全覆蓋,充實調解力量,加強中心戶等調解組織建設。

    (八)推進行政復議、行政裁決及仲裁工作。健全行政復議案件審理機制,加大公開聽證審理力度,完善行政復議調解程序。完善行政執法爭議協調機制,健全行政裁決制度,強化民事解紛功能。依法培育和建立健全民商事、勞動人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等仲裁組織。完善仲裁調解制度,發展仲裁調解隊伍,提高仲裁調解質量。

    (九)加強銜接聯動。對跨地區、跨行業或重大疑難矛盾糾紛,開展聯動化解。健全“公調對接”,實現駐公安派出所人民調解組織全覆蓋。健全“檢調對接”,實現人民調解組織進駐縣級人民檢察院全覆蓋。健全“訴非銜接”,強化“訴源治理”,建立集訴論服務,訴調對接、診許信計等體化綜合服務平臺,加服人民調解、行政調解、行業調解、件藏機構等矛盾創給多元化解組織與法院的工作對接,實現人民調解組織進社縣級人民法院全覆益。完善“訪調對接",在信訪場所設立派駐調解室,實現縣以上行政區信訪事項調解組織全覆蓋。

    (十)形成工作合力。充分發揮工會、共青團、婦聯、法學會的組織優勢,行業協會、各類商會的行業優勢,仲裁、公證、律師事務所等機構的專業優勢,鼓勵和支持其他社會組織、人民群眾積極參與多元化解工作,形成多點、多級、多專業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格局。鼓勵建立個人調解工作室,打造調解品牌和專業團隊。

    四、落實常態工作保障。

    (十一)加強隊伍建設。加強多元化解中心實體化、實戰化建設,加強專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完善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復議、訴訟等專兼職人員隊伍,堅持分級分類培訓管理,建立人民調解咨詢專家團隊,建立信息員和志愿者隊伍。推廣建立專業化、社會化調解員隊伍,完善人民調解員的任職條件、選任方式。更新多元化解組織、人員、專家庫信息。

    (十三)落實工作經費。將多元化解有關工作經費、司法救助資金、各類調解個案獎勵等納入財政預算統籌安排,及時撥付、發放到位。依法將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經費、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十四)逗硬目標考評。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績效考評辦法,強化對重點基礎、重大矛盾化解等工作成效的考評,注重對源頭預防效果、進京非訪治理“民轉刑”案件化解成效的“倒查”考評。

    制定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方案(匯總18篇)篇十七

    為貫徹落實《中共江西省委辦公廳、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實施意見〉的通知》(贛辦發〔20xx〕23號)、《中共吉安市委辦公室、中共吉安市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吉辦發〔20xx〕20號)、《縣委辦公室、縣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實施辦法的通知》(遂辦發〔20xx〕xx號)等有關文件精神,努力化解和減少矛盾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推進平安大坑、法治大坑建設,結合我鄉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工作目標。

    (一)織密調解網絡。按照“哪里有人群,哪里就有調解組織,哪里有矛盾糾紛,哪里就有調解工作”目標,加強鄉、村、組三級調解組織網絡建設,實現調解組織進一步健全、調解網絡進一步完善、調解工作達到全覆蓋。

    (二)強化化解實效。通過健全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最大限度消除不和諧因素,解決影響社會穩定的源頭性、根本性、基礎性問題,實現鄉、村、組矛盾糾紛化解率均達90%以上,確保“小事不出組、急事不出村(社區)、大事不出鄉(鎮)、難事不出縣、矛盾不上交”,防止發生群體性事件、“民轉刑”案件和去縣、市赴省進京非正常上訪。

    (三)構建“大調解”格局。按照《中共江西省委辦公廳、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實施意見〉的通知》(贛辦發〔20xx〕23號)、《中共吉安市委辦公室、中共吉安市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吉辦發〔20xx〕20號)、《縣委辦公室、縣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實施辦法的通知》(遂辦發〔20xx〕xx號)要求,突出黨委領導、政府主導責任,落實綜治組織協調推動和堆子前派出所、鄉直各單位、各村引領保障責任,明確鄉直各單位、各村既是本部門、本村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責任主體,又是主管領域、主管行業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責任主體,廣泛發動社會力量參與矛盾糾紛化解,構建黨委領導、政府主導、綜治協調、部門聯動、各村協同、群眾參與的“大調解”工作格局。

    二、暢通化解渠道。

    (一)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優勢。規范人民調解委員會建設,鞏固鄉、村兩級人民調解委員會,積極推動規模以上企業全部建立人民調解委員會。貫徹落實司法部、中央綜治辦、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關于推進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意見》(司法通〔20xx〕1號),重點推進消費者權益、山林權屬、環境保護、勞資糾紛、醫療糾紛、意外傷亡等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建設,探索組建“袁志強調解工作室”品牌。

    (二)運用行政手段化解矛盾糾紛。充分發揮行政調解指導中心作用,統籌抓好行政調解組織建設,制定具體的行政調解規范,牽頭調解涉及公安、民政、國土資源、城建、環保、交通運輸、衛生計生、市場監督等多部門、多領域、多系統的矛盾糾紛。各村要成立行政調解委員會,設立行政調解室,重點調解各類矛盾糾紛。各有關鄉直部門要做到機構、場所、人員、制度、經費“五到位”。

    (三)倡導群眾自主協商化解矛盾糾紛。完善群眾自主化解矛盾糾紛工作經驗,探索矛盾糾紛化解新方式,拓展群眾參與矛盾糾紛化解新途徑。鼓勵老黨員、老教師、老干部和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熱心人士積極為群眾自主化解矛盾糾紛提供專業或輔助性幫助。

    三、加強平臺建設。

    (一)建立多元化解中心。依托鄉、村兩級綜治中心,按照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職能定位,組建“矛盾糾紛多元化解中心”,擔負轄區矛盾糾紛的排查預警、分析研判、分流調度、調處化解、督辦考核等職責,協調指導部門和社會各方資源,共同參與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實現矛盾糾紛統一受理、集中梳理、歸口管理、依法處理、限期辦理。

    (二)推進云平臺建設。依托綜治信息平臺,創新“互聯網+調解”模式,加強矛盾糾紛排查調處云平臺建設,實現矛盾糾紛網上受理、網上分流、網上督辦、網上調解。充分運用矛盾糾紛排查調處云平臺數據,對全鄉矛盾糾紛發展趨勢、區域分布、案件類型進行系統分析、精確研判、科學決策。發揮微信、微博等新媒體優勢,健全完善信息發布、信息溝通、信息查詢渠道,推動社情民意在網上了解、矛盾糾紛在網上解決、正能量在網上聚合。

    (三)建立多元化解平臺。在矛盾糾紛多發領域,整合行政、司法機關以及人民調解組織、行業調解組織等調解資源,建立專業性矛盾糾紛化解平臺,提供“一站式”矛盾糾紛解決服務。重點打造醫療糾紛、學校學生人身傷害、道路交通事故、山林權屬等糾紛調解中心,實現實體化運作。

    四、健全多元化解運行機制。

    (一)聯席會議機制。建立由鄉綜治辦牽頭,公安派出所、國土、衛計、民政、規劃、學校等部門參與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聯席會議機制,每季召開一次會議,研究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重大難點問題,統籌協調解決工作推進中協調聯動、效力銜接等問題,并制定相關制度,確保各項工作落到實處。

    (二)排查研判機制。堅持日常定期排查和重要敏感時期重點排查相結合,建立研判例會制度,對矛盾糾紛分析研判,有針對性地提出意見建議,做到矛盾糾紛隨時發現、隨時研判、隨時分流、隨時化解。鄉直各單位、各村具體組織化解本系統、本村的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

    (三)以案定補機制。根據《縣委辦公室、縣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實施辦法的通知》(遂辦發〔20xx〕xx號)文件精神,采取“以案定補”方式給予補貼,縣財政對一般矛盾糾紛每件給予50-100元補貼,疑難矛盾糾紛每件給予100-200元補貼,復雜矛盾糾紛每件給予200-300元補貼。

    (一)加強組織領導。為切實解決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中資源配置、平臺搭建、經費保障、考核獎懲等重要問題,鄉黨委、政府研究決定成立以由鄉黨委書記鄧名揚同志任組長,鄉長肖峰同志任第一副組長,鄉黨委副書記李愛兵、鄉人大副主席劉小榮、副鄉長郭麗慧任副組長,綜治辦、國土、規劃、衛計等站所負責人為成員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領導小組,各村也要成立相應的機構,確保一方平安。

    (二)加強輿論宣傳。各鄉鎮、各單位要結合各自實際,通過召開會議、發放宣傳材料、網絡宣傳等形式,積極宣傳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意義,大力宣傳工作中好的經驗做法和成功典型案例,引導廣大群眾樹立“有矛盾先調解”的理念,為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三)落實考核獎懲。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健全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規定〉的通知》(廳字〔20xx〕8號)精神,要把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作為綜治工作(平安建設)考評的重要內容,將考核結果作為對各鄉直單位和各村考核評價的重要參考。對矛盾糾紛問題突出的村和單位,通過定期通報、約談、掛牌督辦等方式,督促其分析原因,找準癥結,研究提出解決問題的具體措施,限期進行整改。對因矛盾糾紛排查不深入、化解不力導致案事件多發、社會秩序混亂或者發生重特大案事件的地方和部門,依法依規實行一票否決權制,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制定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方案(匯總18篇)篇十八

    矛盾糾紛在人類社會中是無法避免的,它們與生俱來。但是,我們必須處理它們,以免它們影響到我們的人際關系和社會和諧。為了解決矛盾和糾紛,我們必須采取多種方式來解決問題。在我們的生活和工作中,我們應該探索多種方式,并學會協商和妥協,以便更好地解決問題。下面,我將分享許多年來關于“矛盾糾紛多元化解”的體會和心得。

    第一段:尊重不同的觀點和想法。

    當我們面臨矛盾和糾紛時,我們經常會遇到不同的觀點和想法。在尋求解決方案時,我們應該尊重每個人的看法,而不是試圖爭取自己的立場。尊重別人的意見是解決矛盾和糾紛的關鍵之一。我們可以通過傾聽對方的觀點和互動來尋找合適的解決方案。不同的想法和觀點會帶來多樣的思考和更廣泛的解決方案。

    第二段:交流是重要的。

    在解決矛盾和糾紛時,交流是至關重要的。我們需要與有關人士進行溝通和對話。通過不斷地交流,我們可以建立相互信任和理解,并為解決問題鋪平道路。此外,交流還可以幫助我們開放思維,探索新的思路和方法,以便更好地解決矛盾和糾紛。

    第三段:建立良好的溝通方式和技能。

    為了更有效地解決矛盾和糾紛,我們需要建立良好的溝通方式和技能。我們可以通過培養良好的溝通技巧和技能,例如傾聽技能、表達態度和意圖技能、身體語言技巧等,來幫助我們與他人更好地溝通。這將使我們更容易理解他們的需求和利益,同時也能更容易地表達自己的觀點和利益。

    第四段:尋求公司和組織的支持。

    在解決矛盾和糾紛時,尋求公司和組織的支持也是非常重要的。組織和公司可以為我們提供必要的資源和支持,以更好地解決問題。這些支持可以包括內部的沖突解決人員、法律支持、調解和仲裁等。通過尋求公司和組織的支持,我們可以更有效地解決問題,同時我們自己也會從中獲得更多的學習和發展機會。

    第五段:在解決矛盾時保持一定的冷靜。

    在矛盾糾紛的解決過程中,可能會出現一些感情爭吵或情緒激動的情況。這時候,我們需要保持一定的冷靜和理性。冷靜思考有助于我們從更廣闊的視角來看待問題,并更快地找到解決路線和方法。同時,理性思考可以使我們更加公正和客觀,并避免讓情緒干擾我們的決策。在解決矛盾和糾紛時保持冷靜和理性是至關重要的,它可以幫助我們更好地解決問題。

    總結。

    綜上所述,在解決矛盾和糾紛時,我們應該尊重不同的觀點和想法,建立良好的溝通方式和技能,尋求公司和組織的支持,同時保持一定的冷靜和理性。這些是解決問題的關鍵,我們應該努力將它們融入到我們的日常生活和工作中,以便更好地解決問題,并促進人際關系和社會和諧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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