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是指按照一定的規劃和設計,通過施工、安裝、調試等一系列工藝過程,完成對建筑物或者其他工程設施的建造、改建或者修繕等活動。在這里可以找到一些建設工程從業者的經驗分享和職業規劃,對于我們選擇和發展建設工程行業非常有幫助。
建設工程合同管理辦法(優質17篇)篇一
第一條為加強建設工程造價的監督管理,規范建設工程計價行為,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建設工程造價,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有效維護工程建設各方合法權益,促進建筑市場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遼寧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交通、水利、電力等工程造價管理,按照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建設工程造價的監督管理工作,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具體實施建設工程造價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建設工程造價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建設工程造價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客觀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建設工程造價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發揮行業指導、服務和協調作用。不得通過制定行業規則或者其他方式壟斷市場,妨礙公平競爭,損害消費者、非會員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不得濫用權力,限制會員開展正當的經營活動或者參與其他社會活動。
建設工程合同管理辦法(優質17篇)篇二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辦法是如何制定并且加以實施的呢?下文是小編收集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辦法,歡迎閱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管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第三條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質量負責。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從事建設工程活動,必須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堅持先勘察、后設計、再施工的原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超越權限審批建設項目或者擅自簡化基本建設程序。
第六條國家鼓勵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設工程質量。
第七條建設單位應當將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
建設單位不得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
第八條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對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進行招標。
第九條建設單位必須向有關的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供與建設工程有關的原始資料。
原始資料必須真實、準確、齊全。
第十條建設工程發包單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建設工程質量。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圖設計文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
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批準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條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進行監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監理相應資質等級并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沒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該工程的設計單位進行監理。
(一)國家重點建設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
(三)成片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工程;。
(四)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
(五)國家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其他工程。
第十三條建設單位在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第十四條按照。
合同。
約定,由建設單位采購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建設單位應當保證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符合設計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
第十五條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不得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
第十六條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后,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二)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
(四)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
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條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及時收集、整理建設項目各環節的文件資料,建立、健全建設項目檔案,并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
第三章勘察、設計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十八條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禁止勘察、設計單位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或者以其他勘察、設計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勘察、設計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
勘察、設計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所承攬的工程。
第十九條勘察、設計單位必須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并對其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
注冊建筑師、注冊結構工程師等注冊執業人員應當在設計文件上簽字,對設計文件負責。
第二十條勘察單位提供的地質、測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須真實、準確。
第二十一條設計單位應當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建設工程設計。
設計文件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設計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二條設計單位在設計文件中選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應當注明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專用設備、工藝生產線等外,設計單位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第二十三條設計單位應當就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向施工單位作出詳細說明。
第二十四條設計單位應當參與建設工程質量事故分析,并對因設計造成的質量事故,提出相應的技術處理方案。
第四章施工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二十五條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禁止施工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其他施工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施工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
施工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六條施工單位對建設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質量責任制,確定工程項目的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和施工管理負責人。
建設工程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全部建設工程質量負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其承包的建設工程或者采購的設備的質量負責。
第二十七條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單位應當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其分包工程的質量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質量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八條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
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發現設計文件和圖紙有差錯的,應當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九條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檢驗應當有書面記錄和專人簽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條施工單位必須建立、健全施工質量的檢驗制度,嚴格工序管理,作好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和記錄。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施工單位應當通知建設單位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第三十一條施工人員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應當在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監督下現場取樣,并送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測。
第三十二條施工單位對施工中出現質量問題的建設工程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應當負責返修。
第三十三條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對職工的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五章工程監理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三十四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禁止工程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或者以其他工程監理單位的名義承擔工程監理業務。禁止工程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工程監理單位不得轉讓工程監理業務。
第三十五條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不得承擔該項建設工程的監理業務。
第三十六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并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第三十七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選派具備相應資格的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工程師進駐施工現場。
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裝,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建設單位不撥付工程款,不進行竣工驗收。
第三十八條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
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在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時,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質量保修書中應當明確建設工程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
第四十條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
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一條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二條建設工程在超過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繼續使用的,產權所有人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單位鑒定,并根據鑒定結果采取加固、維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第七章監督管理。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對全國的有關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四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五條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組織稽察特派員,對國家出資的重大建設項目實施監督檢查。
國務院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對國家重大技術改造項目實施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可以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委托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體實施。
從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的機構,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從事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的機構,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考核。經考核合格后,方可實施質量監督。
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提供有關工程質量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發現有影響工程質量的問題時,責令改正。
第四十九條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發現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過程中有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責令停止使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第五十條有關單位和個人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支持與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礙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第五十一條供水、供電、供氣、公安消防等部門或者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購買其指定的生產供應單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
第五十二條建設工程發生質量事故,有關單位應當在24小時內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對重大質量事故,事故發生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事故類別和等級向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特別重大質量事故的調查程序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建設工程的質量事故、質量缺陷都有權檢舉、控告、投訴。
第八章罰則。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或者委托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零點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并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的;。
(二)任意壓縮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
(四)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設項目必須實行工程監理而未實行工程監理的;。
(六)未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
(八)未按照國家規定將竣工驗收報告、有關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報送備案的。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準,擅自施工的,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罰款。
(一)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對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的。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未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的,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勘察、設計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或者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依照前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吊銷資質證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和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零點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工程監理單位轉讓工程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合同約定的監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勘察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的;。
(二)設計單位未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工程設計的;。
(三)設計單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的生產廠、供應商的;。
(四)設計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在施工中偷工減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其他行為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未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或者未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取樣檢測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在保修期內因質量缺陷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七條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一)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
(二)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承擔該項建設工程的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六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涉及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沒有設計方案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有前款所列行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條發生重大工程質量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期限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供水、供電、供氣、公安消防等部門或者單位明示或者暗示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購買其指定的生產供應單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責令改正。
第七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注冊建筑師、注冊結構工程師、監理工程師等注冊執業人員因過錯造成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止執業1年;造成重大質量事故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以內不予注冊;情節特別惡劣的,終身不予注冊。
第七十三條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四條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五條本條例規定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定職權決定。
依照本條例規定被吊銷資質證書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七十六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七條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的工作人員因調動工作、退休等原因離開該單位后,被發現在該單位工作期間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造成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仍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七十八條本條例所稱肢解發包,是指建設單位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設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不同的承包單位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違法分包,是指下列行為:
(一)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
(三)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
(四)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
本條例所稱轉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承包的行為。
第七十九條本條例規定的罰款和沒收的違法所得,必須全部上繳國庫。
第八十條搶險救災及其他臨時性房屋建筑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建設活動,不適用本條例。
第八十一條軍事建設工程的管理,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十二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刑法有關條款。
第一百三十七條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原則1:以顧客為關注焦點。
原則2:領導作用。
原則3:全員參與。
原則4:過程方法。
原則5:管理的系統方法。
原則6:持續改進。
原則7:基于事實的決策方法。
原則8:與供方的互利關系。
建設工程合同管理辦法(優質17篇)篇三
第一條為規范建設工程造價的計價行為,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建設工程造價,維護工程建設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造價,是指建設項目從籌建到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前的全部費用,包括設備及工器具購置費用、建筑安裝工程費用、工程建設其他費用、預備費、建設期貸款利息和有關稅金。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的具體監督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發展計劃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其職責,做好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工作。
執行國務院行業工程造價計價依據的本省行業造價管理部門,負責本專業工程造價活動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建設工程造價的計價依據分為統一計價依據、行業計價依據和一次性補充計價依據。
(一)估算指標、概算指標;。
(二)概算定額、預算定額、單位估價表、費用定額、工期定額;。
(三)人工單價、材料和設備預算價格、施工機械臺班單價以及有關工程造價調整規定;。
(四)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有關計價依據。
第六條統一計價依據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編制,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發展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發布。
第七條行業計價依據按國家行業主管部門制定的標準執行;其中人工單價、材料和設備預算價格、施工機械臺班單價以及有關費用執行相關行業規定。
第八條一次性補充計價依據由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根據建設工程實際情況進行編制,或者委托有資格的工程造價咨詢單位編制,報工程所在地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確認。
第九條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當定期發布人工、材料、施工機械臺班價格信息。
市(地)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材料預算價格的編制、材料價格信息的發布,并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備案。
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建設工程造價數據庫,為建設工程造價的計價和管理提供依據。
第十條鼓勵在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和計價中開發、應用計算機軟件。采用本省統一計價依據開發的建設工程造價計算機軟件,應當經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鑒定。
第十一條工程建設項目的投資估算、初步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竣工結算,應當由有注冊造價工程師資格的單位或者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單位編制。
第十二條工程建設項目的投資估算,應當根據投資估算指標和建設期間的價格變動因素進行編制。按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需要履行可行性研究報告投資估算審批手續的,應當履行審批手續。
第十三條初步設計概算應當在建設項目投資估算范圍內,根據概算指標、概算定額、費用定額、單位估價表和建設期間的價格變動因素進行編制。按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需要履行初步設計概算審批手續的,應當履行審批手續。
第十四條施工圖預算應當在批準的初步設計概算范圍內,根據施工圖設計文件、預算定額、費用定額、單位估價表和建設工程所在地當時的材料預算價格或調整系數進行編制。
第十五條建設工程招標標底應當根據招標文件規定的計價方法和要求及統一的工程量計算規則編制。招標投標工程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單方法編制招標標底和投標報價。
一個招標工程只能編制一個標底。標底應當由符合標底編制條件的招標人或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單位、招標代理機構編制。標底在開標前不得泄露。
第十六條建設工程竣工后,施工企業應當按。
合同。
約定的時間、方式向建設單位提出工程竣工結算文件。
建設單位在收到施工企業提出的工程竣工結算文件后按合同約定的時間提出審查意見。逾期未提出審查意見的,竣工結算文件視為已被認可。
第十七條從事建設工程造價咨詢的單位,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并取得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單位資質證書后,方可從事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第十八條從事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的人員應當取得注冊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或者概預算人員從業資格。
第十九條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可以根據委托承攬下列業務:
(一)建設項目投資估算的編制、審核及項目評價;。
(三)合同價款的調整和索賠費用的計算;。
第二十條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單位承攬業務應當與委托方簽訂書面合同。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單位不得以同一咨詢文件分別為多方編制、審核建設工程造價。
第二十一條建設工程造價文件應當加蓋編制單位印章,并由相應專業的注冊造價工程師或者概預算人員簽字和加蓋資格印章,方可生效。
第二十二條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單位應當對所承攬的項目進行登記,建立嚴格的編制、審核制度和檔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條從事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的單位和人員,應當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依據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編制、審核建設工程造價,不得弄虛作假、抬價、壓價或者附和不合理條件。
第二十四條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和人員,應當在其資質證書或者資格證書許可的范圍內活動。禁止超越資質證書或者資格證書許可的范圍從事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禁止轉讓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第二十五條建設單位或者施工企業對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出具的建設工程造價文件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建設工程造價文件之日起15日內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視為同意;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單位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5日內,予以書面答復。
第二十六條當事人對建設工程造價文件有爭議的,可以向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申請調解。
第二十七條對違反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的行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權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檢舉或者投訴;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接到檢舉或者投訴后,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二十八條未取得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單位資質證書,從事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可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進行處罰。
第二十九條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降低其資質等級或者注銷其資質證書:
(一)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申請資質等級的;。
(二)偽造、涂改、出租、轉讓、出賣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單位資質證書的;。
(三)不辦理注銷或者變更手續的;。
(四)超越資質等級和資質證書核定的范圍承攬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
第三十條未經注冊以造價工程師名義從事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可處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未取得概預算人員從業資格證書而從事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可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注冊造價工程師或者概預算人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對注冊造價工程師可處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概預算人員可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注銷其資格證書,收回執業資格印章或者從業資格印章,并予以公告,2-3年內不得參加注冊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或者概預算人員從業資格考試:
(一)在申請注冊過程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二)同時在兩個以上單位執業或從業的;。
(三)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或從業的。
第三十二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三條工程造價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種含義:工程造價是指建設一項工程預期開支或實際開支的全部固定資產投資費用。也就是一項工程通過建設形成相應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所需用一次性費用的總和。這一含義是從投資者—業主的角度來定義的。從這個意義上說,工程造價就是指工程價格。即為建成一項工程,預計或實際在土地市場、設備市場、技術勞務市場,以及承包市場等交易活動中所形成的建筑安裝工程的價格和建設工程總價格。
通常是把工程造價的第二種含義只認定為工程承發包價格。它是在建筑市場通過招投標,由需求主體投資者和供給主體建筑商共同認可的價格。
建設工程合同管理辦法(優質17篇)篇四
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印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委(建設廳)、工商行政管理局,計劃單列市建委(建設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務院有關部門:
為了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我們在總結近幾年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推行經驗及借鑒國際上一些通行的施工合同文本的基礎上,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gf—91—0201)進行了修訂。修訂后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由協議書、通用條款、專用條款三部分組成,基本適用于各類公用建筑、民用住宅、工業廠房、交通設施及線路管道的施工和設備安裝。現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印發給你們,請做好推行工作。原《建設工程施工合同》(gf—91—0201)停止使用。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四。
編號檔案號。
(gf—1999—0201)。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第一部分協議書。
工程名稱:工程地點:工程內容:
承包范圍:三、合同工期。
開工日期:竣工日期:_________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四、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標準:五、合同價款。
協議書2.中標通知書3.投標書及其附件4.本合同專用條款5.本合同通用條款。
6.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7.圖紙8.工程量清單9.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
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七、本協議書中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中分別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八、承包人向發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施工、竣工并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合同訂立時間:年合同訂立地點:
本合同雙方約定后生效。
發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住所:住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電話:傳真:開戶銀行:賬號:郵政編碼:
電話:傳真:開戶銀行:賬號:
郵政編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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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合同管理辦法(優質17篇)篇五
第六條建設工程造價計價依據包括下列內容:
(一)估算指標、概算指標;
(二)概算定額、預算定額、消耗量定額、勞動定額、工期定額、費用定額及標準;
(三)人工、材料(設備)和施工機械臺班預算價格、指導價格及市場價格;
(四)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
(五)工程造價信息;
(六)國家和省發布的計價辦法;
(七)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計價依據。
第七條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當及時準確發布以下價格信息:
(一)人工、材料(設備)和施工機械臺班價格信息;
(二)價格指數;
(三)招標工程中標價格相對招標控制價平均下浮率;
(四)典型工程量清單項目綜合單價。
價格信息是編制造價成果文件和確定招標控制價的依據,并作為人工、材料價格調差的參考。
第八條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工程造價數據庫,為工程造價、計價和管理提供依據。
建設工程合同管理辦法(優質17篇)篇六
作為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一員,在企業的發展壯大過程中,看到企業內部控制和經營管理中存在一些問題,就這些問題,本人現提出一些意見和建議。為對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企業內部控制制度以及經營決策、管理提供參考。也希望對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內部控制和經營管理有所幫助,對公司今后的經營管理有所裨益。
(1)總公司派遣專門的管理人員跟蹤各個分工程現場。建議總公司派遣業務素質強、思想道德健全、知識水平高的負責人到各個分公司上任,以帶動公司整體業務的飛速發展。因為如果分工程現場無人監管的話,總公司不僅不能及時的了解此工程的進展情況,而且在工程進行過程中的各種問題不能及時的得到處理,延誤工期造成損失。
(2)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比如在檔案管理方面,針對各個分公司承包現場的資料、檔案等沒有專人保管的情況,總公司派的負責人要制定管理制度將責任具體到某個檔案管理人員;比如工程等部門與財務等部門信息不一致造成往來款賬面數不能反映真實的債權債務的情況時,總公司派的負責人要制定工程現場財務賬目進出管理制度,使得與財務部門直接掛鉤,使信息對稱,便于溝通協作。
(3)調動員工積極性,督促員工實事求是的面對工作在實際的工作中,可能是因為工程任務艱巨,身體勞累的原因,很多中層管理干部有些懈怠,帶動整個公司的員工在工作中也有些松懈,這就要求總公司派的負責人發現問題,積極的調動員工積極性,了解員工目前的精神狀況,舉辦一些活躍氣氛、調動工作積極性的聚會、party等。另外,總公司也可以派專人定時和不定時的到各個子公司督導、視察,檢查、指導工作,提高員工的工作緊迫性。總之通過各種方式,激勵工作人員的積極性、創造性和工作熱情。
作為一個高速運轉和發展的現代化企業,能夠很好的發揮管理職能,首要的是要規范財務制度,把公司的各項成本控制在一定的范圍內,從而使效益最大化。我從以下幾個方面淺談一下我對財務的一些意見。
1、控制材料用量,合理確定材料價格。在施工階段嚴格按照合同中的材料用量控制,合理確定材料價格,從而有效地控制工程造價隨著工程進展情況深入現場、市場,掌握第一手的施工情況及材料信息,為竣工決算提供有力的依據。
2、嚴把變更關,將工程預算控制在概算內。在施工過程中,必須嚴把變更關,嚴禁通過設計變更擴大建設規模,提高設計標準,增加建設內容等,最好實行“分級控制、限額簽證”的制度。使預算能夠有效的得到控制,掌握工程造價變化。許多工程就是由于工程進行過程中不嚴肅,給工程結算帶來非常大的麻煩,導致相當大的經濟損失,因此嚴格預算控制,個人認為這是施工階段控制工程造價的關鍵。
(1)人員規劃配置不夠合理化、規范化。招聘、培訓、考核以及日常考勤事務工作與行政工作、項目管理工作糾纏混亂。從表面上看,是進行了有效的職業綜合,有些人員達到了一人多用,身兼多職,節省了人力成本的效果。但是從樹立人力資源部門的權威和發揮其人力開發的真正作用來講,是公司管理層對人力資源建設不夠重視的具體體現;始終停留在人事工作范圍,認為是輔導服務型部門的原始意識占了主導。如此一來,針對人力資源配置方面而言,本身的人力資源部門人員配置就不具備專業性,專業素質和能力也沒有得到充分的發揮,更不要說立足本職,發揮自身專長,替公司把好選才、育才的重任。
(2)整體執行力較弱,缺乏有效的上級監管。
(3)公司總部在進行集權后,沒有把有效集權變成對分公司的有力指導和掌控。總部人資部在下達指令前后,有效借助總部直線部門主管的威信和壓力,請求其協助完成人力資源部的考核、培訓及相關工作的執行力不夠。所以要建立有效的員工激勵機制,以此來激發員工的工作熱情。
樹立嚴肅認真的檔案、印鑒和內務資料管理工作態度,強化責任心。因為公司的資料都很重要,包括員工檔案、拆遷賠償的檔案、協議、合同財務票據、公司營業執照、代碼證、印章等等都沒有專人保管。這就需要后勤派遣專人負責此相攸關公司機密的物品。明確工作責職,增強工作責任感、盡職盡責地去做好領導交辦的每一項工作。時刻牢記事情無大小之分,不能馬虎潦草行事,更不能糊弄一番,要切實的、認真的、仔細的做好后勤協助工作。
建設工程合同管理辦法(優質17篇)篇七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無違法所得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一)應當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方式而未采用的;。
(二)兩種計價方式在同一工程項目造價計價中同時使用的。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二)未取得注冊執業證書、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建設工程造價業務的,所簽署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無效,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活動;有違法所得的,可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無違法所得的,可并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建設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無違法所得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一)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的;。
(二)超越資質等級承接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
(四)以給予回扣、惡意壓低收費等方式進行不正當競爭的;。
(六)建設工程造價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本項目咨詢人員的執業印章或者專用章的;。
(七)違背客觀、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出具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成果文件的。
第三十條建設工程造價執業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無違法所得的,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二)在執業過程中,索賄、收賄或者謀取合同約定費用外的其他利益的;。
(三)在執業過程中實施商業賄賂的;。
(四)簽署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的建設工程造價文件的;。
(六)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執業的;。
(七)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注冊證書或者執業印章的。
第三十一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建設工程造價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利用職務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二)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行為的。
建設工程合同管理辦法(優質17篇)篇八
第九條建設工程造價應當根據建設工程造價計價依據,按照建設工程項目全過程、分階段合理編制確定。
建設工程造價的控制應當遵循“建設項目投資估算控制設計概算,設計概算控制施工圖預算,施工圖預算控制工程結算”的原則。
(一)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應當編制投資估算。投資估算應當參照投資估算指標等相關計價依據并參考建設期價格、利率、匯率變化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編制單位或者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編制,并按照規定報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或者核準。
(二)建設項目初步設計階段應當編制設計概算。設計概算應當在投資估算的控制下,根據概算指標、概算定額等相關計價依據,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或者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編制,并按照規定報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或者核準。
(三)建設工程施工階段應當編制施工圖預算。施工圖預算應當在設計概算范圍內,根據經審定的施工圖、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和工程定額、計價規范等相關的計價依據,由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或者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編制確定。
(四)建設項目工程結算應當依據建設項目合同、補充協議、變更簽證等發包人、承包人認可的有效文件,由承包人或者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編制,經發包人或者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審核后確定。
(五)建設項目竣工決算應當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財務決算的規定編制。
政府投資的建設項目,其施工圖預算、工程結算、工程竣工決算必須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查。
國有資金投資項目和政府財政性資金投資建設項目應當依法接受審計監督,被審計單位應當執行審計機關依法做出的審計決定。
第十一條建設工程造價計價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方式或者定額計價方式,但兩種計價方式不得在同一工程項目造價計價中同時使用。
第十二條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主導地位的建設工程造價計價,應當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方式。
前款規定以外的建設工程造價計價方式由建設單位、施工單位雙方依據國家和省有關造價計價依據協商確定。
國有資金投資項目采用招標投標方式發包的,應當編制招標控制價。招標控制價由建設單位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采用工程量清單方式招標的,工程量清單應當作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其準確性和完整性由招標人負責。
第十四條采用招標投標方式發包的',投標人應當根據招標文件、施工圖、施工組織設計、企業定額或者相關計價依據,并考慮市場價格風險等因素,自主確定投標報價,但不得低于建設工程成本。
第十五條建設工程造價中的下列費用應當在工程總價中單獨列項,并按照規定標準計取,不得列入招標投標的競爭性費用:
(二)社會保障費;。
(三)住房公積金;。
(四)危險作業意外傷害保險;。
(五)安全文明施工費;。
(六)國家和省政府規定的其他費用。
第十六條招標人與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依據招投標文件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在施工過程中簽訂的補充協議應當符合主合同的實質性內容。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當明確建設工程工期、質量、價款、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十七條建設工程發包人應當自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將合同副本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市或者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約定的工程工期、質量、價款等實質性內容發生變更的,發包人或者承包人應當將變更的內容按照前款規定報送備案。
備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作為工程結算和審核的最終依據。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內容調整涉及造價計價的現場簽證,應當由雙方代表、監理工程師和注冊造價工程師簽字。
第十八條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竣工結算:
(一)承包人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的約定期限內提交竣工結算文件;。
(五)發包人應當在協商期滿后的約定期限內向承包人提出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出具的竣工結算審核意見。
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對上述事項的期限沒有明確約定的,可認為其約定期限均為28日。
發包人和承包人對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出具的竣工結算審核意見仍有異議的,在接到該審核意見后一個月內可以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竣工結算文件經發包人與承包人確認即應當作為工程決算的依據。
第十九條建設工程發包人應當自竣工結算辦理完畢之日起15日內,將竣工結算文件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建設工程合同管理辦法(優質17篇)篇九
為加強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范工程造價計價行為,維護工程建設各方合法權益,制定廣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定。下文是廣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定,歡迎閱讀!
第一條。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國有或集體資產投資建設的工程項目,在編制和確定投資估算、概算、預算、標底、結算時,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省、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工程造價管理工作,具體業務由各級工程造價主管機構(以下簡稱造價機構)負責。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計劃、財政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工程造價管理的投資估算辦法、竣工財務決算辦法。
第四條各級造價機構應建立資料積累制度和工程造價數據庫,為工程造價的計價和管理提供依據。
第五條工程造價計劃依據由工程估算指標、概算指標,工程概算定額、預算定額、費用定額,工程單位估價表,人工單價、工程材料、設備預算和結算價格及各項稅費等構成。
本省工程造價計價依據分為省統一計價依據、行業計價依據和市、縣一次性補充計價依據。
第六條省統一計價依據由省造價機構負責編制。
市、縣一次性補充計價依據由市、縣造價機構負責編制,報省造價機構備案。
第七條市、縣造價機構根據省造價機構編制的人工單價、工程材料、設備預算和結算價格(以下統稱價格),確定和公布當地價格或調整系數。
第八條行業計價依據中的指標、定額、估價表按國家行業造價部門制定的標準執行,人工單價、工程材料、設備預算、結算價格及有關費用按工程所在地的標準執行。
第九條建設工程投資估算,由有編制資格的單位根據估算指標及工程所在地的價格或調整系數進行編制。
第十條建設工程概算,由有編制資格的單位根據概算指標,概算定額,費用定額,工程單位估價表及工程所在地的價格或調整系數進行編制。
第十一條建設工程預算,由有編制資格的單位根據預算定額,費用定額,工程單位估價表,工程所在地的價格或調整系數,工程類別以及施工圖、施工組織設計方案、會審記錄等進行編制。
第十二條建設工程招標標底,由有編制資格的單位根據《廣東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條例》第十四條和預算定額,費用定額,工程單位估價表,工程所在地的價格或調整系數,工程類別以及招標文件、施工圖、施工組織設計方案、會審記錄等進行編制。
第十三條建設工程結算,由有編制資格的單位按預算定額,費用定額,工程單位估價表,工程所在地的價格或調整系數,工程類別以及招標文件、承發包。
合同。
施工圖施工組織設計方案會審記錄開工報告隱蔽驗收記錄工程進度表子目換算和抽料(筋)表設計變更資料現場簽證和竣工圖等進行編制。
第十四條工程類別按工程項目的管理隸屬關系由省、市、縣造價機構核定。
第十五條建設單位要求施工企業按國家和省規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或工程質量超過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增加的工程造價應計入工程概、預算或招標標底,并在工程承發包合同中明確。
第十六條凡有財政性資金投入的建設項目,其竣工工程結算由建設項目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其他建設項目竣工工程按下列規定審核:
(一)中央委托省管的建設工程和省屬建設工程,由省造價機構或其委托市造價機構審核;。
(二)市屬建設工程,由市造價機構或其委托縣造價機構審核;。
(四)上述建設工程中的專業工程可委托相應的行政主管部門的造價機構進行審核;。
(五)除上述規定外的建設工程的竣工工程結算審核,由投資者自行決定。
第十七條建設單位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60日內(大、中型工程結算經造價機構同意可適當延長)按前條規定報送竣工工程結算;造價機構應在收到建設單位竣工工程結算文件之日起60日內給予審核完畢。
第十八條按第十六條規定審核的工程結算可作為調節處理工程造價糾紛的依據。
未按第十六條規定報經審核的工程結算文件,不得作為工程決算的依據。
第十九條報送審核的竣工工程結算論文件應經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共同認定,并有編制、復核、批準人的簽名(三者不得為同一人),編制、復核人員必須同時簽署其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號碼。未能共同認定的竣工工程結算文件,可向造價機構申請調解。
第二十條工程造價咨詢單位是受委托從事編制工程造價和提供與工程造價有關的業務服務的社會中介服務單位。
第二十一條組建工程造價咨詢單位,應具備國家規定的條件并向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辦《工程造價咨詢單位資質證書》,向工商、稅務機關辦理工商、稅務登記后,方可開業。
第二十二條省外工程造價咨詢單位進入我省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應到省造價機構辦理備案手續并到工程項目所在地的市造價機構辦理登記。
第二十三條當事人對工程造價咨詢單位提交的工程造價文件有異議的,應出具意見書,工程造價咨詢單位應組織復查,并在收到意見書之日起10日內給予書面答復。當事人對書面答復不服的,可在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10日內向造價機構申請復核。
第二十四條凡從事工程造價編制、審核、咨詢的人員,應持有國家有關部門頒發的執業資格證書方可從業。
第二十五條對不按第十七條規定報送竣工工程結算的,由造價機構責令建設單位限期補報,逾期不報者,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并向同級監察部門通報情況。
第二十六條造價機構在抽查或審核竣工工程結算文件中,發現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勾結故意虛報工程造價的,責令其退回虛報數額工程款,并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各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對具體負責編制、復核工程造價的專業人員,不予辦理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年審,對重犯者取消其造價執業資格。
第二十七條工程造價咨詢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或并處20xx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超越資質證書規定的業務范圍從事工程造價編制和咨詢活動的;。
(二)故意少算、高估冒算工程造價的;。
(四)涂改、出租、轉讓資質證書的;。
(五)編制工程結算文件,其工程造價高于或低于按規范編制價格5%以上的。
對重犯者降低其資質等級。
第二十八條未取得執業資格證書而從事編制工程造價和咨詢業務的人員,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可處以非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其編制和審核的工程造價文件不得作為工程撥付款和工程結算的依據。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國采用的工程結算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按月結算。
實行旬末或月中預支,月終結算,竣工后清算的方法。跨年度竣工的工程,在年終進行工程盤點,辦理年度結算。
(2)竣工后一次結算。
建設項目或單項工程全部建筑安裝工程建設期在12個月以內,或者工程承包價值在100萬元以下的,可以實行工程價款每月月中預支,竣工后一次結算。
(3)分段結算。
即當年開工,當年不能竣工的單項工程或單位工程按照工程形象進度,劃分不同階段進行結算。
(4)目標結算方式。
即在工程合同中,將承包工程的內容分解成不同的控制界面,以業主驗收控制界面作為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條件。也就是說,將合同中的工程內容分解成不同的驗收單元,當施工單位完成單元工程內容并經業主經驗收后,業主支付構成單元工程內容的工程價款。
在目標結算方式下,施工單位要想獲得工程價款,必須按照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完成界面內的工程內容,要想盡早獲得工程價款,施工單位必須充分發揮自己的組織實施能力,在保證質量的前提下,加快施工進度。
(5)結算雙方約定的其他結算方式。
實行預收備料款的工程項目,在承包合同或協議中應明確發包單位(甲方)在開工前撥付給承包單位(乙方)工程備料款的預付數額、預付時間,開工后扣還備料款的起扣點、逐次扣還的比例,以及辦理的手續和方法。
按照中國有關規定,備料款的預付時間應不遲于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發包方不按約定預付的,承包方在約定預付時間7天后發包方發出要求預付的通知。發包方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預付,承包方可在發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發包方應從約定應付之日起向承包方支付應付款的貸款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
建設工程合同管理辦法(優質17篇)篇十
建筑經濟、建筑構造與識圖、建筑設備安裝工藝與識圖、建筑施工工藝、建筑工程預算、安裝工程預算、定額原理、工程造價控制、工程量清單計價實務、合同管理;工程造價實訓、工程量清單報價實訓、畢業論文、畢業實習等,以及各校的主要特色課程和實踐環節。
培養掌握工程造價計價與控制基本理論和技能的高級技術應用性專門人才。
工程造價專業是為建筑施工企業、建筑工程預算編制單位培養具備工程造價管理知識,能熟練編制工程造價的應用型技術人才。
畢業后可在政府部門、規劃部門、經濟管理部門、環保部門、設計單位、工礦企業、科研單位、學校等從事規劃、設計、施工、管理、教育和研究開發方面工作。
建設工程合同管理辦法(優質17篇)篇十一
第一條為了加強建設工程抗震管理,提高建設工程抗震能力,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前款所稱建設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及農村基礎設施工程。
公路、水利設施等其他建設工程的抗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建設工程抗震管理工作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第一、規劃先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抗震管理工作的統一領導,將該項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五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負責全市建設工程抗震管理工作。區(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抗震管理工作。
市、區(市、縣)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負責抗震設防要求的有關工作。
發展和改革、城鄉規劃、國土資源、工業和信息化、城市管理、工商、教育、衛生、農業、財政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建設工程抗震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六條建設工程抗震管理所需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抗震設防工程投資所需經費納入工程總概算。
建設工程合同管理辦法(優質17篇)篇十二
(四)整體工程質量達到優良標準。
第三章建設各方的職責。
第六條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代表業主對工程施工質量實施全過程監理,并對所監理工程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監理單位應認真履行以下質量管理職責:
(一)建立、健全有效的監理質量管理體系;
(二)選派具備相應資格的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工程師進駐施工現場;
(三)審批施工單位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技術措施;
(四)組織設計交底和圖紙會審;
(五)簽發經業主批準的設計變更;
(六)組織檢查進場的材料和設備;
(七)簽發質量簽證;
(八)負責按規定監督與控制施工質量,定期編寫質量報告;
(九)協助業主進行施工單位資格審查;
(十一)建立、健全工程監理檔案。
第七條施工單位對所承包項目的施工質量負責。施工單位應認真履行以下質量管理職責:
(二)在施工組織設計中,制定保證質量的技術措施;
(四)對分包單位及使用的臨時工進行管理和監督,并對其承擔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
(七)按規定組織內部的質量檢查驗收工作;
(八)定期向業主單位和監理單位報告質量管理情況和工程質量狀況;
(十一)建立健全施工質量檔案,保證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第八條調試單位對所承包項目的調試質量負責,調試單位應認真履行以下質量管理職責:
(一)建立、健全調試質量管理體系;
(二)編制調試大綱,并在其中明確保證質量的技術措施;
(四)參加工程驗收工作,及時提出調試報告(總結);
(五)建立、健全調試工作檔案,保證檔案資料的準確性和完整性。
第九條施工單位在工程項目現場的行政負責人是本單位質量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項目的質量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各單位的工程項目技術負責人(總工)對質量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各單位的現場行政負責人,應保證其質量的檢測、控制和管理部門能獨立行使職能。
第四章項目質量管理。
第十條設計優化及采用新材料、新工藝、新型結構等必須以保證工程質量為前提,應進行技術經濟論證,并充分考慮當前施工技術水平對工程安全的影響。
第十一條設計單位應派出現場設計代表機構。現場設計代表機構應做到專業配套,人員相對穩定,至少應有一名負責人常駐工地。設計代表機構負責人一般應由設計項目經理或設計總工程師(含副職)擔任。
第十二條施工單位必須嚴格按經審批的施工組織設計和作業指導文件施工,并按有關制度、文件進行質量控制和檢查,充分發揮質量保證體系和三級質檢機構的作用,做到事前控制、事中控制和事后控制,控制好每個環節、每道工序的工程質量,通過過程質量控制來保證整體工程質量。
第十三條質量管理和質量檢驗機構及其配備的人員應與承擔的工作任務相適應,質量管理和質量檢驗人員應責權統一,專職質量管理和質量檢驗人員應具有相應資質并相對穩定;各級專、兼職質量檢驗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并報監理單位備案。監理單位應對有關人員的資格進行審查。對不認真履行職責及檢驗程序,弄虛作假的人員,監理單位有權要求撤換,施工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
第十四條監理單位對工程施工實行工期、質量、安全和造價四控制時,應始終堅持“質量與安全放在首位”的方針,嚴格執行合同規定的質量標準和質量要求;堅持事前檢查和過程控制,防范質量事故于未然;堅持施工全過程監理,對施工準備情況進行檢查,對重要工序進行旁站監理,加強對特殊過程的`工藝控制;對達不到施工質量控制目的的作業指導文件,監理單位有權拒絕。
第十五條監理單位在工程施工過程中,發現工程質量有問題或有違規施工行為,有權命令停工或返工,對不遵守有關工程質量管理規定或施工技術標準(作業指導書)的施工人員和管理人員有權要求撤換。
第十六條在采購材料和設備時,要依法簽訂合同,在合同中應有明確的質量要求、質量保證和違約處罰條款。
第十七條設計單位應對工程設備和主要材料的技術選型負責。選型時應明確材料、設備的技術規范和標準。除有特殊要求的材料、專用設備、特殊工藝生產線等外,設計單位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和產品。對重要設備制造應建立設計聯絡會制度,以便協調設備制造和設計出圖工作,設計聯絡會應由業主單位組織并邀請設計、監理、設備供應(或物資代理)、生產廠家、施工等單位參加。
第十八條供貨單位應對所提供的工程材料、設備的質量負直接責任。
第十九條業主單位應建立、健全進貨監督檢驗制度,并嚴格執行。業主單位應委托物資管理單位或監理單位對進場的材料和設備進行嚴格的監督檢驗。嚴禁不合格或不符合設計、施工技術規范的材料和設備用于工程中。
第二十條材料、設備的運輸單位應作好運輸組織,優化運輸方式和運輸線路,防止運輸途中損壞。對重要的工程材料、設備應安排專人押運。
第二十一條材料、設備的保管單位應根據材料、設備的品種、數量、檢驗狀態和保管要求,修建必要的倉儲設施并配備有經驗的倉儲業務管理人員,建立健全材料、設備的管理制度。
在材料、設備發放給使用單位過程中,應嚴格履行交接手續。
第二十二條業主單位及施工單位應建立完整的材料、設備質量管理檔案。檔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合同文件資料;
(二)工廠試驗、檢驗、監造記錄和報告;
(三)進場檢驗、試驗記錄和報告;
(四)運輸和驗收交接記錄;
(五)保管、保養記錄;
(六)出廠合格證、質量證明文件;
(七)材料、設備使用和安裝調試記錄。
第二十三條工程項目建設各方應重視工程的施工工藝及觀感質量,努力提高建筑安裝工程的整體工藝水平以及設備制造工藝水平。在質量等級評定中,觀感質量不滿足合同要求的工程,質量等級不能評為“優良工程”.
第五章施工質量檢查與工程驗收。
第二十四條工程項目施工中的質量檢查一般包括施工準備檢查、施工過程檢查、隱蔽工程和關鍵部位的檢查、質量監督檢查和驗收簽證檢查。業主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應制定質量檢驗及驗收管理制度并嚴格執行。在工程項目(或單項工程)開工前,監理單位組織有關施工單位,按照國家或行業有關質量檢驗評定驗標的規定編制工程項目的“驗評范圍表”,對質量檢驗項目、檢驗等級、檢查評定標準進行規定,經業主單位批準。工程開工前,施工單位應提前辦理開工手續,報審所需的各項資料(開工報告、施工組織設計(方案)、企業資質報審、大型施工機械報審、測量檢測儀器報審、特種人員報審、驗評范圍劃分表報審、管理人員資質報審、進場原材料/構配件報審、施工機具報審、施工進度計劃報審、管理制度報審等),對于辦理開工手續不及時或提供資料不完整的施工單位,業主、監理單位將對其進行1000元/項?次的經濟考核。
第二十五條施工準備情況的檢查由監理單位負責組織進行。開工前,監理單位應對有關作業指導文件進行審批,對圖紙、材料、設備、機具、場地、勞動力等施工組織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復檢,檢查合格后方可下達開工令。
第二十六條施工單位要強化施工過程中各個環節、各個工序的質量檢驗,對各個工序實施班組、作業隊(工地)、項目部三級檢查制度,規范檢驗、記錄、簽字程序,上一工序質量不合格不得進入下道工序。對于不執行、不貫徹、不落實“三級檢驗制度”的施工單位或個人,業主、監理單位將對其進行500-元/次的經濟考核。
施工單位在自檢合格的基礎上,提交監理單位進行檢查驗收。
第二十七條監理單位接到施工單位的自檢報告后,應及時組織驗收,并簽署驗收意見。對施工及檢驗記錄不齊全、整理填寫不規范的,監理單位有權拒絕驗收,并要求施工單位進行整改。施工單位應及時提供報驗、報審的工程資料,確保現場施工與工程資料報審同步進行,對于工程資料報審不及時的施工單位,業主、監理單位將對其進行200-1000元/次的經濟考核。
第二十八條對于隱蔽工程的檢查驗收,施工單位一般應提前24小時通知監理單位;監理單位接到通知后應根據工程的實際情況邀請有關單位共同參加隱蔽工程驗收工作。對隱蔽工程和關鍵部位進行驗收時,勘測設計等單位應參加并簽署意見。監理單位簽署驗收結論時,應認真考慮勘測設計等單位的意見。
第二十九條分部工程驗收應在施工單位進行一次系統的整體檢查驗收的基礎上,由監理單位組織進行聯合檢查驗收。設計、施工、運行等單位均應在分部工程驗收簽證上簽字或簽署意見,監理單位簽署驗收結論。在分部工程驗收合格的基礎上,由質量監督機構(業主單位協調)組織進行單位工程驗收,并簽署質量驗收結論。
第三十條火電項目的階段性驗收按國家和電力行業的有關規定執行;機組的啟動試運和竣工驗收按原電力部《火力發電廠基本建設工程啟動及竣工驗收規程》執行。
第三十一條業主單位應在工程建設各階段中,制定切實可行的質量控制措施,落實達標投產的具體要求,確保實現機組達標投產。
第三十二條工程項目建設過程中,由于建設管理、設計、施工、材料、設備等原因造成工程質量不符合規程、規范和合同規定的質量標準,影響工程使用壽命和正常運行,需返工或采取補救措施的,統稱為工程質量事故。
工程質量事故按對工程的耐久性、可靠性和正常使用的影響程度,檢查、處理事故對工期的影響時間長短和直接經濟損失的大小,分為一般質量事故、較大質量事故、重大質量事故、特大質量事故四類。分類標準按國家和行業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工程質量事故的報告。
(一)工程質量事故發生后,當事方應立即報告業主單位、監理單位;
(二)業主單位負責向質量監督機構進行事故報告,重大以上質量事故還需報集團公司。
較大及以上事故,在事故發生后l天內報告事故概況,15天內報告事故詳細情況(包括發生的時間、部位、經過、損失估計和事故原因初步判斷等);事故調查處理完成后1個月內,報告事故發生、調查、處理情況及處理結果;事故處理時間超過2個月的,應逐月報告事故處理的進展情況。
一般質量事故可在定期的工程質量報告或在年終工程質量總結中說明。
第三十四條當質量事故危及施工安全,或不立即采取措施會使事故進一步擴大甚至危及工程安全時,應立即停止施工并立即上報。業主單位應立即組織監理、設計、施工、運行等單位和有關專家進行研究,提出臨時處理措施,避免造成更為嚴重的后果。
第三十五條事故調查應查清事故原因、主要責任單位、責任人,并遵循“三不放過”,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主要事故責任者和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補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實不放過的原則。
業主單位、監理、設計和施工單位應對事故經過作好記錄,并根據需要對事故現場進行錄像,進行必要的檢查、檢測,為事故調查、處理提供依據。
第三十六條事故調查權限。
(一)一般事故由業主單位或監理單位負責調查;
(二)較大事故由業主單位負責組織專家組(成員報質量監督機構核準)進行調查;
(三)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由質量監督機構負責組織專家組進行調查,集團公司有關部門派人參加。
第三十七條事故處理方案。
(一)一般事故的處理方案,由造成事故的單位提出,報監理單位批準后實施;
(三)重大及特大事故的處理方案,由業主單位委托設計單位提出,業主單位組織專家組審查批準后實施,必要時由上級部門組織審批后實施。
第三十八條工程質量事故處理完成后,業主單位應組織有關單位(必要時聘請專家參加)對處理情況進行檢測、檢查,并做出結論。
第三十九條事故責任。
(二)發生工程質量事故造成損失的,責任方應按合同規定賠償損失;
(三)工程質量事故責任人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發生工程質量事故,并有下列行為,應視情節輕重,對責任者加重行政、經濟處罰:
(一)施工中粗制濫造、偷工減料、偽造記錄的;
(二)在工程質量檢查驗收中,提供虛假資料的;
(三)發現工程質量事故隱瞞不報或謊報的;
(四)對按規定進行質量檢查、事故調查設置障礙的;
(五)在履行職責中玩忽職守的;
(六)其他嚴重違反本辦法及有關質量管理規定的。
第四十一條工程質量管理長期處于混亂和失控狀態,造成重大及以上質量事故或工程頻繁發生質量事故的,除事故直接責任單位應負直接責任外,業主單位應負監督管理責任,監理單位負相應的監理責任。
第四十二條質量事故中造成人身傷亡的,還應按有關安全生產管理的規定進行報告、調查和處理。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自實施之日起執行。
建設工程合同管理辦法(優質17篇)篇十三
隨著國家經濟的快速發展,國家建設的步伐正在不斷加快,建設工程造價行業應運而生,對建設工程整個過程的預期開支或者實際開支的全部固定資產投資和流動資產投資的費用進行了統計。下文是福建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歡迎閱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范建設工程計價活動,保障工程質量與安全,維護工程建設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交通運輸、水利等專業建設工程造價管理,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國家沒有規定的,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水利等主管部門可以參照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造價,是指建設工程項目從投資決策到竣工投產預計或者實際支出的建設費用,包括建筑安裝工程費、設備購置費、工程建設其他費、預備費、建設期間貸款利息以及按照國家和本省規定應當計入的費用。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制度,完善監督管理機制,保障相關經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改、財政、審計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建設工程造價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六條建設工程計價應當遵循合法、客觀、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建設工程造價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發揮行業指導、服務和協調作用。
第八條建設工程計價依據包括計價規范與標準、計價定額、造價指標與指數、價格信息以及工程計價規定等。
第九條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并發布全省統一的建設工程計價依據。其中,計價定額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發改、財政部門發布。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編制發布本行政區域價格信息;對全省統一計價定額缺項且具有地域特點或者工程建設亟需的項目,可以編制發布補充計價定額。
前款規定的價格信息和補充計價定額應當在發布后10日內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編制或者修訂建設工程計價依據,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和工程技術發展水平相適應,反映建筑業的技術和管理水平,促進工程建設領域科學技術成果的推廣和應用,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要求。
編制或者修訂建設工程計價依據,應當采取論證會、座談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并充分聽取工程建設各方以及有關專家的意見。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建設工程計價依據動態管理機制,適時調整計價依據。
第十二條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建設工程造價信息化相關數據標準,包括建設工程人工材料設備機械數據標準、建設工程造價電子數據交換標準等。
軟件開發單位開發的建設工程造價計價軟件應當符合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和標準。
第十四條建設工程造價按照工程實施的不同階段分為投資估算、初步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和竣工結(決)算。
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工程項目,其不同階段的工程造價應當按照相應的計價依據編制。
第十五條推廣工程造價咨詢制度,鼓勵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工程實行全過程造價管理咨詢。
第十六條政府直接投資或者資本金注入的建設工程投資估算和初步設計概算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報相關部門審批。
第十七條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工程施工發承包必須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
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工程施工招標的,應當設最高投標限價,最高投標限價不得上浮或者下調。招標人在發布招標文件時,應當公布最高投標限價及其成果文件。
第十八條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工程創建優質工程的,實行優質優價政策。
第十九條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建設工程。
施工合同。
不實行招標投標的工程由發承包雙方協商訂立合同。
合同價款的有關事項由發承包雙方約定,一般包括合同價款約定方式,預付工程款、工程進度款、工程竣工價款的支付和結算方式,以及合同價款的調整情形等。
第二十條招標文件、施工合同應當明確計價中的風險內容及其范圍,發包方、招標代理機構不得采用無限風險、所有風險或者類似語句規定計價中的風險內容及其范圍。
第二十一條實行招標的建設工程,發包方應當按照規定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報送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經備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作為工程價款結算的依據。
第二十二條工程價款結算,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辦理。
能夠實行分段即時結算的建設工程,發包方應當按照工程進度實行分段即時結算。
發包方應當在收到工程結算文件后的約定期限內提出結算審核意見;審核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28個工作日確定。
承包方對發包方提出的結算審核意見有異議的,可以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業組織申請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的,雙方應當遵照執行。
第二十三條當事人對結算無爭議部分價款,當事人同意先行支付的,可以先行支付;有爭議部分按照合同約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已竣工驗收或者雖未經竣工驗收但發包方擅自使用的工程,發包方不得以存在質量爭議為由不辦理工程竣工結算。
第二十五條發包方違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拒絕、逃避或者拖延支付到期工程價款的,承包方可以暫停施工,并可以相應順延工期。
第四章執(從)業管理。
第二十六條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當建立造價咨詢成果文件質量控制和檔案管理等相關制度,確保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成果文件質量。
第二十七條工程造價執(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或者造價員資格證書,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開展執(從)業活動。
第二十八條工程造價執(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從業過程中,行賄、索賄、受賄或者謀取合同約定費用外的其他利益;。
(二)簽署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
(四)允許他人以自己名義從事工程造價業務;。
(五)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從業;。
(七)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九條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供本企業以及本企業工程造價執(從)業人員真實、準確、完整的信用檔案信息。
第三十條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編制本機構代理建設項目的工程量清單或者最高投標限價的,其成果文件質量及執(從)業人員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相關規定。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加強對建設工程計價的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及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活動的人員實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并向社會公布檢查結果和查處情況。
第三十三條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及其工程造價執(從)業人員建立全省統一的信用檔案和信用評價制度。信用檔案和信用評價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己有行政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二)發包方、招標代理機構在招標文件、施工合同中采用無限風險、所有風險或者類似語句規定規避計價中的風險。
第三十六條建設工程造價執(從)業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但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建設工程造價監督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所稱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工程項目,是指全部使用國有資金、國家融資資金,以及國有資金投資占投資總額50%以上,或者雖不足50%但國有投資者實際擁有控股權的建設工程。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建設工程造價費用按其性質不同,一般由建筑工程費、設備安裝工程費、設備購置費、工器具及生產家具購置費、工程建設其他費用等八個部分構成。
(1)建筑工程費;。
(2)設備購置費;。
(3)設備安裝工程費;。
(4)工具、器具及生產家具購置費;。
(5)其他工程和費用;。
(6)預備費;。
(7)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
(8)建設期投資貸款利息。
建設工程合同管理辦法(優質17篇)篇十四
住房城鄉建設部日前出臺《建設工程定額管理辦法》,其中的兩大亮點引人關注。一是各主管部門可通過購買服務等多種方式編制工程定額,提高定額編制的科學性、及時性;二是鼓勵企業編制企業定額。
有觀點認為,該管理辦法中規定的由政府主管部門通過購買服務等多種方式編制工程定額,更具開放性,改變了以往工程定額僅由政府部門單一編制的現象,能夠充分發揮企業、科研單位、社團組織等社會力量的基礎作用,有助于提高定額編制水平,提高定額編制的科學性、及時性。而鼓勵企業編制企業定額,則有助于提高企業的競爭力,形成多元化的工程定額體系。
根據《建設工程定額管理辦法》,定額的“制定與修訂”包括制定、全面修訂、局部修訂、補充4個方面。一是對新型工程以及建筑產業現代化、綠色建筑、建筑節能等工程建設新要求,應及時制定新定額。二是對相關技術規程和技術規范已全面更新且不能滿足工程計價需要的定額,發布實施已滿五年的定額,應全面修訂。三是對相關技術規程和技術規范發生局部調整且不能滿足工程計價需要的定額,部分子目已不適應工程計價需要的定額,應及時局部修訂。四是對定額發布后工程建設中出現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等情況,應根據工程建設需求及時編制補充定額。該管理辦法同時明確,工程定額定位是國有資金投資工程編制投資估算、設計概算和最高投標限價的依據,對其他工程僅供參考。
定額管理具體工作由各主管部門所屬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主要任務是:每年應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深入市場調查,收集公眾、工程建設各方主體對定額的意見和新要求,并提出處理意見;組織開展定額實施情況的指導監督;組建定額編制專家庫等。
建設工程合同管理辦法(優質17篇)篇十五
第三十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抗震設防,是指各類工程結構按照規定的可靠性要求,針對可能遭遇的地震危害性所采取的工程和非工程措施,以有效減輕地震災害的行為。
(二)抗震設防要求,是指建設工程抗御地震破壞的準則和在一定風險水準下抗震設計采用的地震烈度或者地震動參數。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11月1日起施行。
建設工程合同管理辦法(優質17篇)篇十六
《浙江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第8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下文是浙江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歡迎閱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科學、合理確定建設工程造價,規范建設工程造價行為,促進建設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造價活動以及建設工程指導性計價依據的制定、修訂和發布,適用本辦法。
交通、水利、電力等專業建設工程造價活動以及指導性計價依據的制定、修訂和發布,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國家沒有規定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制度,完善監督管理機制,保障相關經費投入,督促有關部門和機構依法做好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工作。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部門(以下統稱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工作。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造價管理的具體事務工作。
交通、水利、電力等專業建設工程的造價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專業建設工程造價主管部門)依照國家和本辦法規定職責,負責專業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的有關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財政、監察、審計、工商、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機關)和機構依照各自職責,負責建設工程造價的相關管理或者監督工作。
第五條建設工程造價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客觀、公正、獨立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第六條建設工程造價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發揮行業指導、服務和協調作用。
第二章指導性計價依據。
第七條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指導性計價依據動態管理機制和市場調研機制,適時調整指導性計價依據和相關管理措施,科學引導建設工程造價活動。
第八條編制或者修訂建設工程指導性計價依據,應當采取論證會、座談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并充分聽取工程建設各方以及有關專家的意見。
編制或者修訂建設工程指導性計價依據,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和工程技術發展水平相適應,反映建筑業的技術和管理水平,促進工程建設領域科學技術成果的推廣和應用,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要求。
第九條工程定額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編制與修訂,報省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發展和改革、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審定后頒布。
工程定額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解釋;必要時,提請頒布部門予以解釋。
第十條為處理建設工程實施過程中遇到的特殊情況,需要對工程定額予以補充的,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組織編制、發布補充定額,并報有關審定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因建設工程設計、施工的特殊性,已編制的工程定額缺少對應內容的,施工企業可以與建設單位協商編制一次性補充定額。一次性補充定額僅適用于本建設工程。
國有投資建設工程的一次性補充定額,建設單位應當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設區的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備案;涉及政府投資項目設計變更以及相應的工程合同價調整的,應當按照《浙江省政府投資預算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或者備案手續。
第十二條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建設工程造價基礎數據庫,定期采集、測算、發布建設工程價格要素市場信息價和指數、指標等相關信息。
軟件開發單位開發和銷售的建設工程造價軟件應當符合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建設工程造價遵循投資估算控制設計概算、設計概算控制施工圖預算、施工圖預算控制工程結算的原則,實施全過程管理。
建設工程投資估算、設計概算和施工圖預算的編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建設單位與施工企業應當按照指導性計價依據和國家、省有關規定,在建設工程。
施工合同。
中約定建設工程造價。實行招標投標的建設工程,其造價的約定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六條國有投資建設工程應當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工程量清單應當根據施工圖編制,不得作假。
非國有投資建設工程提倡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
第十七條建設工程實行招標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報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經備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當作為建設工程結算的依據。
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報送備案的同時,應當一并將有關建設工程中標價的材料報送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
國有投資建設工程實行招標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編制招標控制價,并將有關材料報送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招標控制價是建設工程招標中限定的最高工程造價。
第十八條建設工程安全防護和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的計提、支付及使用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監督。
第十九條工程價款結算,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辦理。
能夠實行分段即時結算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工程進度實行分段即時結算。
建設單位應當在收到工程結算文件后的約定期限內進行審核,并予以答復。對工程結算答復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具體期限按28個工作日確定;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雙方也可以另行約定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第二十條建設單位應當在和施工企業簽署工程價款結算書之日起30日內向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結算信息。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工程價款結算需要由財政部門批準或者認定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批準或者認定之日起30日內報送結算信息。
第二十一條建設單位違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拒絕、逃避或者拖延支付到期工程價款的,施工企業可以暫停施工,并可以依據建設單位授權代表確認的工程量或者工程價款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要求建設單位支付工程價款。
第二十二條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對建設工程結算價款有爭議的,可以向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申請調解;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第二十三條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當依法取得國家規定的資質,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咨詢活動。未依法取得國家規定的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從事咨詢活動的,其出具的工程造價咨詢成果文件無效。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依法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活動,不受行政區域、行業等限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限制或者指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從事本系統、本行業的工程造價咨詢活動。
第二十四條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當與委托單位簽訂所承接業務的書面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和標準規范、操作規程、執業準則的要求,客觀、公正地提供服務,對出具的工程造價咨詢成果文件質量負責。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出具的工程造價咨詢成果文件應當加蓋企業執業印章,具體承擔咨詢業務的注冊造價工程師、造價員應當簽字并加蓋執(從)業印章。
第二十五條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
(二)超越資質等級承接造價咨詢業務;。
(三)同時接受招標人和投標人或者兩個以上投標人對同一建設工程的造價咨詢業務;。
(四)使用本企業以外人員的執(從)業印章或者專用章;。
(五)轉讓其所承接的造價咨詢業務;。
(六)故意抬高或者壓低工程造價;。
(七)偽造造價數據或者出具虛假造價咨詢成果文件;。
(八)泄露在咨詢服務活動中獲取的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
(九)以給予回扣、賄賂等方式進行不正當競爭;。
(十)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六條工程造價執(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或者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資格證書,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開展執(從)業活動。
第二十七條工程造價執(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簽署有虛假記載或者誤導性陳述的造價成果文件;。
(二)在非實際執(從)業單位注冊;。
(四)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執(從)業;。
(六)泄露在執(從)業中獲取的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八條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質量控制、操作流程、檔案管理等管理制度,加強執(從)業人員的業務培訓、法制和職業道德教育。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信息共享平臺,加強信息交流,完善協同監管機制。發現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作出處理。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監督檢查中獲悉的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應當予以保密。
第三十條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執(從)業人員的信用檔案,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
第三十一條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的招標控制價、中標價、結算價等信息在本單位的門戶網站或者其他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監督。依法應當保密的建設工程除外。
第三十二條國有投資建設工程超過國家、省規定的投資額度及標準,擅自增加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規模,低價中標、高價結算,以及不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的,發展和改革、監察、財政、審計和建設工程造價等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調查核實,并依據各自職責,依法作出處理。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國有投資建設工程未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的,由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未按規定報送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建設單位不按照規定報送工程結算價款信息的,由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工程造價咨詢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至第(七)項規定的,由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但不超過5萬元的罰款。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八)、(九)項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建設工程造價執(從)業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由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但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建設工程造價執(從)業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六)項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九條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和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監督管理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管理權限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專業建設工程造價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委托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實施行政處罰。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造價,是指建設工程項目從籌建到竣工驗收、交付使用期間,因工程建設活動而發生的全部費用。
本辦法所稱指導性計價依據,是指建設工程各方在建設工程造價活動中所采用的工程定額、補充定額、價格信息等。
本辦法所稱國有投資建設工程,是指全部使用國有資金(包括國家融資資金)投資,以及國有資金投資占投資總額50%以上,或者雖不足50%但國有投資者實際擁有控股權的建設工程。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20xx年4月22日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浙江省建設工程造價計價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01工程造價直意就是工程的建造價格,工程計價的三要素:量、價、費。指進行某項工程建設所花費的全部費用,其核心內容是投資估算、設計概算、修正概算、施工圖預算、工程結算、竣工決算等等。工程造價的主要任務:根據圖紙、定額以及清單規范,計算出工程中所包含的直接費、企業管理費、措施費、規費、利潤及稅金等等。
投資估算。
投資估算是指在投資決策過程中,建設單位或建設單位委托的咨詢機構根據現有的資料,采用一定的方法,對建設項目未來發生的全部費用進行預測和估算。
設計概算。
設計概算是指在初步設計階段,在投資估算的控制下,由設計單位根據初步設計或擴大設計圖紙及說明、概預算定額、設備材料價格等資料,編制確定的建設項目從籌建到竣工交付生產或使用所需全部費用的經濟文件。
04修正概算。
在技術設計階段,隨著對建設規模、結構性質、設備類型等方面進行修改、變動,初步設計概算也作相應調整,即為修正概算。
施工圖預算。
施工圖預算是指在施工圖設計完成后,工程開工前,根據預算定額、費用文件計算確定建設費用的經濟文件。
05工程結算。
工程結算是指承包方按照合同約定,向建設單位辦理己完工程價款的清算文件。
竣工決算。
建設工程竣工決算是由建設單位編制的反映建設項目實際造價文件和投資效果的文件,是竣工驗收報告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基本建設項目經濟效果的全面反映,是核定新增固定資產價值,辦理其交付使用的依據。
建設工程合同管理辦法(優質17篇)篇十七
我國工程造價專業人才是推進建筑業和工程造價咨詢業發展的重要力量,國家對工程造價專業人才重視程度逐漸提高。下文是浙江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歡迎閱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科學、合理確定建設工程造價,規范建設工程造價行為,促進建設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造價活動以及建設工程指導性計價依據的制定、修訂和發布,適用本辦法。
交通、水利、電力等專業建設工程造價活動以及指導性計價依據的制定、修訂和發布,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國家沒有規定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制度,完善監督管理機制,保障相關經費投入,督促有關部門和機構依法做好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工作。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部門(以下統稱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工作。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造價管理的具體事務工作。
交通、水利、電力等專業建設工程的造價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專業建設工程造價主管部門)依照國家和本辦法規定職責,負責專業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的有關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財政、監察、審計、工商、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機關)和機構依照各自職責,負責建設工程造價的相關管理或者監督工作。
第五條建設工程造價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客觀、公正、獨立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第六條建設工程造價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發揮行業指導、服務和協調作用。
第二章指導性計價依據。
第七條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指導性計價依據動態管理機制和市場調研機制,適時調整指導性計價依據和相關管理措施,科學引導建設工程造價活動。
第八條編制或者修訂建設工程指導性計價依據,應當采取論證會、座談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并充分聽取工程建設各方以及有關專家的意見。
編制或者修訂建設工程指導性計價依據,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和工程技術發展水平相適應,反映建筑業的技術和管理水平,促進工程建設領域科學技術成果的推廣和應用,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要求。
第九條工程定額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編制與修訂,報省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發展和改革、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審定后頒布。
工程定額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解釋;必要時,提請頒布部門予以解釋。
第十條為處理建設工程實施過程中遇到的特殊情況,需要對工程定額予以補充的,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組織編制、發布補充定額,并報有關審定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因建設工程設計、施工的特殊性,已編制的工程定額缺少對應內容的,施工企業可以與建設單位協商編制一次性補充定額。一次性補充定額僅適用于本建設工程。
國有投資建設工程的一次性補充定額,建設單位應當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設區的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備案;涉及政府投資項目設計變更以及相應的工程合同價調整的,應當按照《浙江省政府投資預算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或者備案手續。
第十二條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建設工程造價基礎數據庫,定期采集、測算、發布建設工程價格要素市場信息價和指數、指標等相關信息。
軟件開發單位開發和銷售的建設工程造價軟件應當符合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建設工程造價遵循投資估算控制設計概算、設計概算控制施工圖預算、施工圖預算控制工程結算的原則,實施全過程管理。
建設工程投資估算、設計概算和施工圖預算的編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建設單位與施工企業應當按照指導性計價依據和國家、省有關規定,在建設工程。
施工合同。
中約定建設工程造價。實行招標投標的建設工程,其造價的約定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六條國有投資建設工程應當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工程量清單應當根據施工圖編制,不得作假。
非國有投資建設工程提倡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
第十七條建設工程實行招標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報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經備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當作為建設工程結算的依據。
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報送備案的同時,應當一并將有關建設工程中標價的材料報送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
國有投資建設工程實行招標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編制招標控制價,并將有關材料報送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招標控制價是建設工程招標中限定的最高工程造價。
第十八條建設工程安全防護和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的計提、支付及使用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監督。
第十九條工程價款結算,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辦理。
能夠實行分段即時結算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工程進度實行分段即時結算。
建設單位應當在收到工程結算文件后的約定期限內進行審核,并予以答復。對工程結算答復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具體期限按28個工作日確定;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雙方也可以另行約定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第二十條建設單位應當在和施工企業簽署工程價款結算書之日起30日內向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結算信息。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工程價款結算需要由財政部門批準或者認定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批準或者認定之日起30日內報送結算信息。
第二十一條建設單位違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拒絕、逃避或者拖延支付到期工程價款的,施工企業可以暫停施工,并可以依據建設單位授權代表確認的工程量或者工程價款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要求建設單位支付工程價款。
第二十二條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對建設工程結算價款有爭議的,可以向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申請調解;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第四章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和執(從)業人員管理。
第二十三條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當依法取得國家規定的資質,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咨詢活動。未依法取得國家規定的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從事咨詢活動的,其出具的工程造價咨詢成果文件無效。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依法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活動,不受行政區域、行業等限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限制或者指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從事本系統、本行業的工程造價咨詢活動。
第二十四條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當與委托單位簽訂所承接業務的書面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和標準規范、操作規程、執業準則的要求,客觀、公正地提供服務,對出具的工程造價咨詢成果文件質量負責。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出具的工程造價咨詢成果文件應當加蓋企業執業印章,具體承擔咨詢業務的注冊造價工程師、造價員應當簽字并加蓋執(從)業印章。
第二十五條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
(二)超越資質等級承接造價咨詢業務;。
(三)同時接受招標人和投標人或者兩個以上投標人對同一建設工程的造價咨詢業務;。
(四)使用本企業以外人員的執(從)業印章或者專用章;。
(五)轉讓其所承接的造價咨詢業務;。
(六)故意抬高或者壓低工程造價;。
(七)偽造造價數據或者出具虛假造價咨詢成果文件;。
(八)泄露在咨詢服務活動中獲取的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
(九)以給予回扣、賄賂等方式進行不正當競爭;。
(十)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六條工程造價執(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或者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資格證書,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開展執(從)業活動。
第二十七條工程造價執(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簽署有虛假記載或者誤導性陳述的造價成果文件;。
(二)在非實際執(從)業單位注冊;。
(四)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執(從)業;。
(六)泄露在執(從)業中獲取的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八條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質量控制、操作流程、檔案管理等管理制度,加強執(從)業人員的業務培訓、法制和職業道德教育。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信息共享平臺,加強信息交流,完善協同監管機制。發現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作出處理。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監督檢查中獲悉的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應當予以保密。
第三十條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執(從)業人員的信用檔案,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
第三十一條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的招標控制價、中標價、結算價等信息在本單位的門戶網站或者其他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監督。依法應當保密的建設工程除外。
第三十二條國有投資建設工程超過國家、省規定的投資額度及標準,擅自增加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規模,低價中標、高價結算,以及不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的,發展和改革、監察、財政、審計和建設工程造價等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調查核實,并依據各自職責,依法作出處理。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國有投資建設工程未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的,由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未按規定報送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
(二)建設工程中標價的材料未按規定報送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的;。
(三)招標控制價的材料未按規定報送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的。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建設單位不按照規定報送工程結算價款信息的,由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工程造價咨詢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至第(七)項規定的,由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但不超過5萬元的罰款。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八)、(九)項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建設工程造價執(從)業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由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但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建設工程造價執(從)業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六)項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九條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和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監督管理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管理權限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專業建設工程造價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委托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實施行政處罰。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造價,是指建設工程項目從籌建到竣工驗收、交付使用期間,因工程建設活動而發生的全部費用。
本辦法所稱指導性計價依據,是指建設工程各方在建設工程造價活動中所采用的工程定額、補充定額、價格信息等。
本辦法所稱國有投資建設工程,是指全部使用國有資金(包括國家融資資金)投資,以及國有資金投資占投資總額50%以上,或者雖不足50%但國有投資者實際擁有控股權的建設工程。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20xx年4月22日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浙江省建設工程造價計價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畢業論文。
畢業實習等,以及各校的主要特色課程和實踐環節。
培養掌握工程造價計價與控制基本理論和技能的高級技術應用性專門人才。
工程造價專業是為建筑施工企業、建筑工程預算編制單位培養具備工程造價管理知識,能熟練編制工程造價的應用型技術人才。
畢業后可在政府部門、規劃部門、經濟管理部門、環保部門、設計單位、工礦企業、科研單位、學校等從事規劃、設計、施工、管理、教育和研究開發方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