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一旦簽訂即產生法律效力,雙方應當積極履行合同義務,創建良好的勞動關系。通過閱讀以下勞動合同的范文,我們可以更好地理解勞動合同的重要性和編寫要求。
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優秀18篇)篇一
乙方(勞動者):______(身份證號:______)。
鑒于:______。
一、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解除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隨之終止。
二、乙方應在簽訂本協議后______日內積極配合甲方完成工作(含物品)交接及離職手續,如乙方怠于辦理交接手續,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賠償甲方因此蒙受的全部損失。
三、甲方在乙方辦理完畢工作交接手續完畢后向乙方支付相當于乙方______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人民幣______元,如乙方未按要求履行工作交接義務,甲方有權暫不支付上述金額。
賬號:______。
戶名:______。
開戶行:______。
五、甲乙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后,乙方同意不出現任何有損甲方形象或利益的行為,且乙方必須嚴格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甲方的商業秘密,否則甲方有權追究乙方相應的法律責任。
六、簽訂本協議后,除本協議書約定外,甲乙雙方勞動關系所產生的其他一切權利義務均已了結,不存在任何爭議,即本協議書簽署后雙方已就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所有問題達成一致,不再有需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及人民法院申請處理的任何爭議和糾紛。乙方并承諾自本協議履行完畢后,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張任何勞動和民事權利。
七、雙方聲明,其均已仔細閱讀過本協議,完全了解本協議的內容,并自愿簽署本協議,不存在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影響本協議效力的情形。
八、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自甲方蓋章且乙方簽字之日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蓋章)乙方:______(簽字)。
日期:______日期:______
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優秀18篇)篇二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于xx年xx月日xx簽訂為期xx年的勞動合同,現甲乙雙方同意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如下:
1、自xx年xx月xx日起,解除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隨之終止;。
2、乙方工資結算至離職之日,支付時間為甲方正常發放工資時間。乙方獎金為元,差旅費、交通費、手機費等費用合計xx元,以上費用均需扣除所得稅,甲方同意在乙方辦理完工作移交手續后三日內一次性支付給乙方。
3、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共計人民幣xx元。(稅前)甲方同意在乙方辦理完工作移交手續后三日內一次性支付給乙方。
4、甲方為乙方繳納基本養老保險金、基本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工傷保險金、生育保險金、住房公積金至xx年xx月xx日止。
6、乙方應當于本協議簽訂后3日內妥善辦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續,離職后不得作出有損公司名譽或利益之行為。
7、乙方應為所掌握的甲方之任何商業秘密(包括本協議內容)進行保密,不得泄露給任何第三方,否則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xx元。
8、甲乙雙方之間無任何競業限制協議,合同解除后,乙方無需履行任何競業限制義務。
9、本協議是解決雙方之間勞動爭議的所有安排和規定,雙方之間不再存在其他任何勞動爭議。
此協議書一式三份,各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另一份留存乙方本人檔案。自雙方簽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年月日年月日。
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優秀18篇)篇三
隨著時間的推移,合同出現在我們生活中的次數越來越多,簽訂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為。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內容是什么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關于如何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勞動合同也是合同,合同法的基本原則也可適用。合同講究意思自治,在無特別規定的情況下,允許當事人協商解決問題。勞動合同有特殊的一面,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具有天然的不平等性,為防止用人單位利用優勢地位強迫勞動者簽訂不平等合同,勞動法領域作了許多強制性規定。所以,在勞動合同上即便是雙方協商一致,也不一定受到法律保護。
勞動合同訂立容易,解除難。勞動者有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只要提前通知,就可以解除。用人單位就不是這樣了,要解除勞動合同,就要符合法律的規定,否則將會產生嚴重后果。如果被認定為非法解除,將要支付賠償金,賠償金是經濟補償金的兩倍。有些勞動者還有可能要求繼續履行合同。
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可以避免產生勞動糾紛。雙方就補償等一系列問題達成一致,不會產生不良影響,也不會對其他員工產生不好的示范作用。特別在勞動者沒有什么明顯過錯的情況下,要盡量采取協商一致的方式解除勞動合同。
1、如果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如果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要支付勞動都經濟補償金。如果是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且協商一致的,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所以,如果勞動者有辭職的想法,用人單位應盡量讓勞動者提出書面的辭職報告,或者在離職的審批表中,寫明是勞動者提出的`解除動議。
2、與員工協商一致后,進行書面確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盡量先協商,雙方基本達成一致后,進行書面確認。不可以直接發書面解除通知,如果勞動者提出勞動仲裁,很有可能被認定為非法解除。
勞動法第24條: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勞動合同法第36條:用人單位與勞動都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46條:有下列情形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36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第1款。
王某在某公司擔任銷售一職,后來王某因身體原因,不能從事長期出差的銷售工作,于是向公司提出了辭職。公司同意了王某的離職要求,并與王某簽訂了解除勞動合同的協議,但協議中沒有注明是王某提出的辭職。后來王某覺得公司應當對其經濟補償,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勞動仲裁時公司提出是王某主動提出辭職,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但拿不出書面的證據。最后,裁決公司敗訴,支付王某經濟補償金。
點評:該案中,明明是王某主動提出辭職,但單位沒有證據意識,沒有要求王某寫書面的辭職報告,也沒有在協商解除的協議中注明是王某的解除動議。因此,如果勞動者提出辭職,用人單位一定要讓員工遞交辭職報告,在解除協議中明確注明是勞動者提出的辭職,并親筆簽名。
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優秀18篇)篇四
公民身份號碼:
住址:
鑒于甲方落實全國家公務用車改革方案精神,不能提供勞動合同約定的駕駛員崗位,雙方就工作崗位變更未達成一致,現由甲方提出與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經雙方平等自愿、充分協商,就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達成如下協議:
一、自20xx年12月日起,解除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終止。
二、甲方在乙方妥善辦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續后七個工作日內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人民幣叁萬陸仟玖佰捌拾捌元整(14月×2642元/月=36988元)。
三、甲方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至20xx年12月。甲方支付乙方工資至20xx年12月。
四、甲方向乙方出具勞動合同解除的證明,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轉移手續。
五、乙方應當于本協議簽訂后三日內妥善辦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續,作出書面交接清單,由甲乙雙方簽字確認。乙方解除勞動合同后不得作出有損甲方名譽或利益的行為,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及所造成的全部損失。
六、甲乙雙方沒有其他的勞動糾紛,一切關于雙方勞動關系的民事法律責任問題再無爭議。
七、本協議書一式叁份,甲方執貳份,乙方執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協議書自甲方簽字并蓋章、乙方簽字并捺印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乙方(簽字并捺印):
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月日年月日。
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優秀18篇)篇五
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勞動合同。現雙方就解除勞動合同及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等相關事宜經平等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經甲方提出,乙方同意,雙方于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日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二、經甲乙雙方一致同意,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甲方依法應支付的全部款項,包括但不限于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乙方在職期間的工資、加班費、未休帶薪年休假工資、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及其他全部福利等,共計人民幣_____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元)(以下簡稱“上述款項”)。
三、甲方于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日前支付上述款項,乙方應于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日前,按照公司規定完成工作交接并辦理完畢相關解除手續。如乙方截止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日未完成工作交接及解除手續,支付日期順延至完畢之日。
四、甲方支付乙方工資至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日;繳納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至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月。
五、乙方確認知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在自愿的基礎上,認可在雙方簽署本協議書后,雙方結束基于勞動關系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雙方再無任何爭議,乙方不再提出以甲方為相對方的仲裁或訴訟,亦承諾不會再通過投訴、舉報等方式向甲方主張本協議約定的'事項。
六、乙方保證不對外透露本協議所涉內容,否則,如給甲方造成損失,由乙方承擔,甲方保留追償的權利。
七、乙方協議解除勞動關系后,其檔案(含組織關系)移交其戶籍所在地。
八、本協議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蓋章或簽字之日起生效。
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優秀18篇)篇六
甲乙雙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為期________年的勞動合同,現甲乙雙方同意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如下:
2、乙方工資結算至離職之日,支付時間為甲方正常發放工資時間。乙方獎金為____________元,差旅費、交通費、手機費等費用合計____________元,以上費用均需扣除所得稅,甲方同意在乙方辦理完工作移交手續后三日內一次性支付給乙方。
3、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共計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元。(稅前)甲方同意在乙方辦理完工作移交手續后三日內一次性支付給乙方。
4、甲方為乙方繳納基本養老保險金、基本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工傷保險金、生育保險金、住房公積金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5、甲方根據相關勞動法規和規定,向乙方提供勞動合同解除的證明并辦理相關退工手續;
6、乙方應當于本協議簽訂后____日內妥善辦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續,離職后不得作出有損公司名譽或利益之行為。
7、乙方應為所掌握的甲方之任何商業秘密(包括本協議內容)進行保密,不得泄露給任何第三方,否則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x元。
8、甲乙雙方之間無任何競業限制協議,合同解除后,乙方無需履行任何競業限制義務。
9、本協議是解決雙方之間勞動爭議的所有安排和規定,雙方之間不再存在其他任何勞動爭議。
此協議書一式三份,各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另一份留存乙方本人檔案。自雙方簽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乙方(簽字或蓋章):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托人: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優秀18篇)篇七
甲方(以下簡稱“公司”):
乙方(以下簡稱“員工”):
身份證號碼:
入職時間:
經公司與員工雙方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就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達成如下協議:
1、公司與員工雙方的勞動合同于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解除。
2、公司支付員工工資至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3、員工的社會保險繳納至__________年______月。
4、員工的住房公積金繳納至__________年______月。
5、因,根據《勞動合同法》第__________條第__________款規定,與乙方協商一致,解除雙方勞動合同。乙方工作年限為__________年,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計算“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經雙方協商,我單位支付其經濟補償__________元人民幣。
6、員工同意公司在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含)前,將員工離職當月工資及補償以__________方式支付給乙方。
7、勞動合同解除后,員工仍有義務對在公司工作期間接觸到的,公司在設計、技術、管理、勞資、財務、客戶關系、客戶名單等方面的商業秘密信息嚴格保密。未經公司書而允許,員工同意不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提供、披露或幫助第三方獲取、使用、傳播公司的商業秘密。
8、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本協議自公司與員工雙方簽署后生效。
10、員工是在詳細閱讀并充分理解協議內容的基礎上簽署本協議的,員工對協議內容無異議。
員工簽名:
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用人單位人事蓋章):
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文檔為doc格式。
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優秀18篇)篇八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于年月日簽訂為期年的勞動合同,現甲乙雙方同意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如下:
此協議書一式三份,各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另一份留存乙方本人檔案。自雙方簽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托人
(簽字或簽章):
年月日
乙方(簽字或蓋章):
年月日
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優秀18篇)篇九
公民身份號碼:
住址:
鑒于甲方落實全國家公務用車改革方案精神,不能提供勞動合同約定的駕駛員崗位,雙方就工作崗位變更未達成一致,現由甲方提出與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經雙方平等自愿、充分協商,就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達成如下協議:
一、自20xx年12月日起,解除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終止。
二、甲方在乙方妥善辦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續后七個工作日內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人民幣叁萬陸仟玖佰捌拾捌元整(14月×2642元/月=36988元)。
三、甲方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至20xx年12月。甲方支付乙方工資至20xx年12月。
四、甲方向乙方出具勞動合同解除的證明,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轉移手續。
五、乙方應當于本協議簽訂后三日內妥善辦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續,作出書面交接清單,由甲乙雙方簽字確認。乙方解除勞動合同后不得作出有損甲方名譽或利益的行為,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及所造成的全部損失。
六、甲乙雙方沒有其他的勞動糾紛,一切關于雙方勞動關系的民事法律責任問題再無爭議。
七、本協議書一式叁份,甲方執貳份,乙方執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協議書自甲方簽字并蓋章、乙方簽字并捺印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乙方(簽字并捺印):
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月日年月日。
文檔為doc格式。
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優秀18篇)篇十
上訴人(原審被告)小蘭,男,1972年9月17日出生,漢族,無業,住北京市豐臺區紫芳園一區5號樓3單元102室。
委托代理人。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北京家樂福商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豐臺區方莊芳城園二區15號。
法定代表人孟衛東,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
上訴人小蘭因勞動爭議一案,不服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2011)豐民初字第840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2月,北京家樂福商業有限公司(下稱家樂福公司)起訴至原審法院稱:小蘭在我公司方莊店擔任61課課長期間,在多次盤點中違反工作程序、弄虛作假,致使盤點結果嚴重失實,其行為嚴重違反了我公司的規章制度,給我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并造成不良影響。我公司依據單位規章制度的有關規定將小蘭辭退,完全符合法律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小蘭主張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沒有依據。綜上,要求法院判令我公司不支付小蘭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113050元。
小蘭辯稱:我在家樂福公司工作期間不存在其所述的錯誤行為,家樂福公司在作出處理時也未按照單位規章制度執行。且我在工作期間長期加班,家樂福公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沒有合理依據,故應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及加班工資,并應撤銷對我的處分決定。同意仲裁裁決第一項。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小蘭于4月29日入職家樂福公司,雙方簽有勞動合同,最后一份勞動合同約定:合同期限為12月22日至年12月21日,小蘭擔任營運管理工作,小蘭所實行的工時制度為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該勞動合同附件三為《員工手冊》確認書,小蘭認可已收到并仔細閱讀了《員工手冊》,并了解該手冊將成為其《勞動合同》的附件,與《勞動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并承諾遵守家樂福的各項規章制度,同意依照《員工手冊》享有規定的所有權利,以及履行該手冊所規定的所有義務。《員工手冊》第四章“工時”關于加班規定為:員工是否加班及加班時數須經由部門主管填寫加班申請表并由家樂福公司同意,人力資源部審核,店長批準后方可確認;申報加班的最小單位為1小時,每月加班不得超過36小時;員工本月加班的,公司應安排調休,如遇特殊情況無法調休的,將支付加班薪資。《員工手冊》第十三章“違紀”規定為:三級違紀行為(即嚴重違紀行為)包括員工欺騙公司、虛報謊報的行為;如員工構成三級違紀,公司可以根據法律法規予以辭退,并不予支付任何經濟補償。
8月14日及208月18日,因小蘭存有虛報庫存行為,家樂福公司兩次與小蘭進行面談,小蘭在面談記錄中書寫了其虛報庫存的經過、數目并分析了原因,小蘭認可其存在掃描單品、增加數量,虛增庫存、違反公司程序規章制度等。年8月19日,家樂福公司以小蘭在多次盤點中虛報庫存、弄虛作假、造成公司重大損失,根據《員工手冊》5.1.1.9違反標準工作程序或擅自變更工作方法造成影響或損失者;5.1.4.7營私舞弊,致使公司蒙受損失者;5.1.4.8其他弄虛作假、不誠實行為等原因,向小蘭發出《違章違紀單》。2010年8月20日,家樂福公司向小蘭發出《解除合同通知書》,以小蘭嚴重失職造成公司重大損失為由,決定與小蘭解除勞動合同。小蘭認可其于同日收到了該《解除合同通知書》。小蘭離職前的職務為紡織處61課課長。
小蘭所在工作崗位經勞動行政部門審批,實行以年為周期的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小蘭主張加班工資,家樂福公司不予認可,并提供小蘭的工時統計表予以證明小蘭不存在加班情形,小蘭對其中部分工時統計表中的簽名不予認可,并申請了筆跡鑒定。訴訟中,原審法院依法委托北京長城司法鑒定所對小蘭的申請進行鑒定,鑒定意見為1月、202月、年4月、2008年5月、2008年7月至2008年12月以及201月、年5月、2009年8月工時統計表中小蘭的簽名與檢驗樣本上的小蘭的簽名字跡不是同一人所書寫。小蘭未就其存在加班事實提供充分證據予以證明。小蘭預付鑒定費用13000元。
另查,小蘭離職后,就其與家樂福公司之間的勞動爭議向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家樂福公司支付:1、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雙倍經濟補償金113050元,2、未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代通知金,3、在職期間的加班工資1011225.60元,4、撤銷對其的處分決定。202月12日,該仲裁委員會作出京勞仲字[2010]第44號裁決書,裁決家樂福公司支付小蘭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113050元,駁回小蘭的其他請求。
原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小蘭于204月29日入職家樂福公司,雙方簽有勞動合同,故雙方均應依照合同約定及法律規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關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一節,根據已查明的事實,小蘭作為紡織處課長,在工作期間確實存有虛報庫存行為,違反了家樂福公司制定的《員工手冊》的相關規定,現家樂福公司以此為由與小蘭解除勞動合同,并無不當;家樂福公司要求不支付小蘭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于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小蘭要求撤銷家樂福公司對其的處分決定,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關于加班工資一節,因小蘭所在工作崗位經勞動行政部門審批,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盡管家樂福公司提供的小蘭的部分工時統計表不是小蘭本人簽名,但因小蘭未就其存在加班事實提供充分證據予以證明,且小蘭在收到仲裁裁決后未在規定期限內提起訴訟,故法院對小蘭要求家樂福公司向其支付加班費的答辯意見,亦不予采信。據此,原審法院于2011年10月判決:北京家樂福商業有限公司不支付小蘭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十一萬三千零五十元。
判決后,小蘭不服,上訴至本院稱:第一、關于企業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我在面談記錄中所寫為不實陳述,與事實并不相同,原審法院除了描述面談記錄的內容,再無關于該事實的調查。第二、關于加班費,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對《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的有關問題接受了記者采訪,就加班費的舉證責任分配問題進行了解釋。第三、綜合計算工時制不意味著沒有加班費。原審法院事實未調查清楚、錯誤認定,判決無依據、錯誤,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改判家樂福公司支付我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賠償金113050元、加班費1011225元,訴訟費由家樂福公司負擔。家樂福公司同意原審判決。
二審中,小蘭稱其于2010年8月14日及8月18日在面談記錄中書寫的關于其受店長黃堅、處長鐘濤指示執行的虛增庫存、調整金額,違反公司程序和規章制度的內容不屬實,盤點的數據是真實的,其負責的部門確實損失了16萬余元,但系由于超市貨品丟失造成的,并非虛增庫存、調整金額等原因,因為其是發生損失部門的營運課長,所以公司找其談話,并強迫其寫下面談記錄中的內容,以達到辭退直接責任人店長黃堅的目的。家樂福公司對此不予認可。
小蘭稱其在盤點過程中的工作職責只是整理臺面,將貨物分類碼放,不負責后續的盤點數量。家樂福公司稱小蘭作為營運課長要對工作范圍全面負責,并提交《大盤點程序》,其中載明營運課長在盤點步驟中的主要工作內容包括整理賣場商品等準備工作、在初盤、復盤、掃描、復查后在“盤點跟蹤表”上作記錄等。小蘭對此予以認可,但稱其只是對工作流程負責,即使盤點錯了也是負責點數的員工負責。后,小蘭又稱貨品盤點過程包括初盤、復盤、掃描、復核改正的過程,所以不可能出現盤點數量與庫存數量不符的情況,即不可能出現虛增庫存的問題。本院詢問小蘭為何把不可能存在的情況寫在面談記錄上,其稱是被要求寫的,否則自己就會被辭退。
小蘭稱其主張的加班工資為年4月29日至2010年8月20日的工作期間每天延時加班的延時加班工資,據此提交了2009年8、9、10月的簽到簿復印件,其中顯示上班、下班的兩個時間。家樂福公司稱簽到簿只顯示上班、下班時間,無法顯示中午吃飯、休息等時間,不代表工作小時數,且為復印件,對真實性不予認可,并稱其公司每月月底匯總統計員工的出勤小時數制作成《工時確認表》,要求員工本人和上級在《工時確認表》上簽字確認,并據此制作工資表、發放工資。小蘭認可家樂福公司要求每月都在《工時確認表》上簽字,否則不發工資,其每月實際均領取了工資,不清楚鑒定并非其本人簽字的數張《工時確認表》是何人所簽。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其他事實與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
上述事實,有雙方當事人陳述、勞動合同書、員工手冊、面談記錄、違章違紀單、解除合同通知書、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行政許可決定書、工時確認表、司法鑒定文書、裁決書等在案佐證。
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優秀18篇)篇十一
甲方(用人單位):
乙方(勞動者):(身份證號:)。
鑒于:
甲乙雙方于【】年【】月【】日簽訂為期【】年的勞動合同,現乙方因自身原因向甲方提出離職,雙方同意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簽訂本協議如下:
一、自【】年【】月【】日起,解除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隨之終止。
二、乙方應在簽訂本協議后【】日內積極配合甲方完成工作(含物品)交接及離職手續,如乙方怠于辦理交接手續,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賠償甲方因此蒙受的全部損失。
三、甲方在乙方辦理完畢工作交接手續完畢后向乙方支付相當于乙方【】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人民幣【】元,如乙方未按要求履行工作交接義務,甲方有權暫不支付上述金額。
四、雙方確認以上金額將于【】年【】月【】日支付給乙方,上述金額以現金或支票方式支付的,乙方應在接受之日出具收條,以銀行轉賬方式支付的應向乙方指定賬戶進行,乙方指定賬戶信息為:
賬號:
戶名:
開戶行:
五、甲乙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后,乙方同意不出現任何有損甲方形象或利益的行為,且乙方必須嚴格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甲方的商業秘密,否則甲方有權追究乙方相應的法律責任。
六、簽訂本協議后,除本協議書約定外,甲乙雙方勞動關系所產生的其他一切權利義務均已了結,不存在任何爭議,即本協議書簽署后雙方已就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所有問題達成一致,不再有需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及人民法院申請處理的任何爭議和糾紛。乙方并承諾自本協議履行完畢后,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張任何勞動和民事權利。
七、雙方聲明,其均已仔細閱讀過本協議,完全了解本協議的內容,并自愿簽署本協議,不存在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影響本協議效力的情形。
八、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自甲方蓋章且乙方簽字之日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乙方:(簽字)。
日期:日期:
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優秀18篇)篇十二
也是合同,合同法的基本原則也可適用。合同講究意思自治,在無特別規定的情況下,允許當事人協商解決問題。勞動合同有特殊的一面,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具有天然的不平等性,為防止用人單位利用優勢地位強迫勞動者簽訂不平等合同,勞動法領域作了許多強制性規定。所以,在勞動合同上即便是雙方協商一致,也不一定受到法律保護。
勞動合同訂立容易,解除難。勞動者有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只要提前通知,就可以解除。用人單位就不是這樣了,要解除勞動合同,就要符合法律的規定,否則將會產生嚴重后果。如果被認定為非法解除,將要支付賠償金,賠償金是經濟補償金的兩倍。有些勞動者還有可能要求繼續履行合同。
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可以避免產生勞動糾紛。雙方就補償等一系列問題達成一致,不會產生不良影響,也不會對其他員工產生不好的示范作用。特別在勞動者沒有什么明顯過錯的情況下,要盡量采取協商一致的方式解除勞動合同。
1、如果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如果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要支付勞動都經濟補償金。如果是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且協商一致的,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所以,如果勞動者有辭職的想法,用人單位應盡量讓勞動者提出書面的。
辭職報告。
或者在離職的審批表中寫明是勞動者提出的解除動議。
2、與員工協商一致后,進行書面確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盡量先協商,雙方基本達成一致后,進行書面確認。不可以直接發書面解除通知,如果勞動者提出勞動仲裁,很有可能被認定為非法解除。
勞動法第24條: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勞動合同法第46條:有下列情形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36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第1款。
王某在某公司擔任銷售一職,后來王某因身體原因,不能從事長期出差的銷售工作,于是向公司提出了辭職。公司同意了王某的離職要求,并與王某簽訂了解除勞動合同的協議,但協議中沒有注明是王某提出的辭職。后來王某覺得公司應當對其經濟補償,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勞動仲裁時公司提出是王某主動提出辭職,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但拿不出書面的證據。最后,裁決公司敗訴,支付王某經濟補償金。
點評:該案中,明明是王某主動提出辭職,但單位沒有證據意識,沒有要求王某寫書面的辭職報告,也沒有在協商解除的協議中注明是王某的解除動議。因此,如果勞動者提出辭職,用人單位一定要讓員工遞交辭職報告,在解除協議中明確注明是勞動者提出的辭職,并親筆簽名。
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優秀18篇)篇十三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于___年___月___日簽訂了勞動合同(編號:),現由乙方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勞動合同,并達成如下協議:
二、乙方應于___年___月___日前辦理工作交接;。
三、在辦理工作交接時,甲方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元;。
四、其他約定:;。
五、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六、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字)。
______年___月___日______年___月___日。
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優秀18篇)篇十四
法律定義: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由于缺乏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的正確認識,不少人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經簽訂就不能解除。因此,很多勞動者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視為“護身符”,千方百計要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另一方面,用人單位則將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看成了“終身包袱”,想方設法逃避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義務。
第一。
根據本法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只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沒有采取脅迫、欺詐、隱瞞事實等非法手段,符合法律的有關規定,就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二。
(二)在法律規定的情形出現時,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合同一經簽訂,雙方就建立了一種相對穩固和長遠的勞動關系,只要不出現法律規定的條件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勞動合同就不能解除。因此,法律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簽訂條件作了嚴格的規定,當事人一方并不能隨意的要求簽訂或者拒絕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根據本條規定,只要出現了本條規定的三種情形,在勞動者主動提出續訂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提出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同意的情況下,就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種續訂勞動合同意愿的主動權掌握在勞動者手中,無論用人單位是否同意續訂勞動合同,只要勞動者提出,用人單位就必須同意續訂,而且是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提出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有權不同意。勞動者同意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三種情形如下:
(1)勞動者已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必須在同一單位連續工作了十年以上,是這個情形的最基本的內容。具體是指勞動者與同一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的期限不間斷達到十年。如有的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五年后,離職到別的單位去工作了兩年,然后又回到了這個用人單位工作五年。雖然累計時間達到了十年,但是勞動合同期限有所間斷,不符合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條件。勞動者工作時間不足十年的,即使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也有權不接受。法律作這樣的規定,主要是為了維持勞動關系的穩定。如果一個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工作了十年,就能說明他已經能夠勝任這份工作,而用人單位的這個工作崗位也確實需要保持人員的相對穩定。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勞動者愿意,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維持較長的勞動關系。而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1條規定,除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情形外,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勞動合同的內容,雙方應當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協商確定;對協商不一致的內容,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執行。
(2)合同的形式。
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勞動合同制是以簽訂勞動合同的形式,明確規定用工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權力、責任、利益,把用工與經濟責任制相結合的一種新的用工制度勞動合同制度。1986年7月,我國決定改革國營企業的勞動用工制度,自1986年10月1日起,國營企業在新招收工人中普遍推行勞動合同制。隨著勞動法合同法的施行,勞動合同制度在各類企業當中廣泛推行。國有企業改制在二十世紀八十年代中期開始,在二十世紀九十年代成為國有企業改革的核心內容,企業通過改變企業形態,改變企業股權結構,改變企業的基本制度,轉變為符合自身特點的企業資產組織形式。
在推行勞動合同制度前,或是在國有企業進行改制前,用人單位的有些職工已經在本單位工作了很長時間。推行新的制度以后,很多老職工難以適應這種新型的勞動關系,一旦讓其進入市場,確實存在著競爭力弱難以適應的問題,年齡的局限又使其沒有充足的條件來提高改進,應當說這是由于歷史的原因造成的。他們擔心的不僅是能否與原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問題,還存在著雖然簽了勞動合同但期限很短,在其尚未退休前合同到期卻沒有用人單位再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的問題。我們在制定法律和政策的同時,應當考慮那些給國家和企業作出過很多貢獻的老職工的利益。因此,對于已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并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勞動者,在訂立勞動合同時,允許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一個勞動者以在該用人單位滿十年,但距離法定退休年齡超過十年,則不屬于本項規定的情形。
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1項、第2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根據這一項規定,在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下,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一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簽訂第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就意味著下一次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所以在第一次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準備訂立第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應當作出慎重考慮。
3、爭議。
在制定本法時,這一項規定引起了較大的爭議。有一些意見認為,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有可能累計時間卻很短。這一項規定僅以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為判斷標準,容易導致用人單位對一些低技能、崗位專業性不強的勞動者采取到期不續簽的做法,從而規避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義務,加重了勞動合同短期化的問題。這一項之所以這樣設計,就是為了解決勞動合同短期化的問題。根據規定,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一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再次簽訂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時,就意味著下一次只要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就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企業為了不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但又能同時保持用工的穩定性,防止因頻繁更換勞動力而加大用工成本,就會延長每一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期限,從而解決了合同短期化的問題。有的意見認為,這一項規定限制了用人單位的用工自主權。這種認識是錯誤的。因為勞動合同是由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訂立的,勞動合同的期限長短、訂立次數都由雙方協商一致確定,選擇什么樣的勞動者的決定權仍掌握在企業手中。只不過在法律規定的情形出現時,用人單位才必須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且這種勞動合同也不是“終身制”的,在法律規定的條件或是雙方協商約定的條件出現時,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優秀18篇)篇十五
根據法律規定,農民工可以和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也可以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民工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3)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農民工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應及時辦理有關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如果由于農民工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由農民工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什么樣的勞動合同不能簽,這包括:沒有書面依據的口頭合同;細節不清的簡單合同;只考慮用工方利益的一邊倒合同;要求農民工把證件、財物抵押給用工方的抵押合同;要求“工傷自理”的生死合同。
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優秀18篇)篇十六
協議人:方某,男,20__年12月__日出生,住市路號。
協議人:王__,女,20__年12月__日出生,住市路號。
協議人方__雙方于20__年12月__日在區人民政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20__年12月__日生育兒子。因協議人雙方性格嚴重不合,無法繼續共同生活,夫妻感情且已完全破裂,現雙方就自愿離婚一事達成如下協議:
一、方x與王x自愿離婚。
二、兒子方由女方撫養,由男方每月給付撫養費600元,在每月5號前付清直至付到18周歲止,18周歲之后的有關費用雙方日后重新協商。(也可一次性付清撫養費)。
第二天付清此房內的`家用電器及家俱歸女方所有。
四、夫妻無共同債權及債務。若有債務,在誰的名下則由誰來承擔。
五、方x可在每月的。
第一個星期六早上八時接兒子到其居住地,于星期日下午五時送回王x居住地,如臨時或春節探望,可提前一天與王x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后方可探望。
本協議一式叁份,雙方各執一份,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一份,在雙方簽字,并經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相應手續后生效。
協議人:協議人:
20__年12月__日。
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優秀18篇)篇十七
乙方(勞動者):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于____年__月__日簽訂【為期__年】【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現乙方向甲方提出申請,要求提前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甲方同意與乙方解除勞動合同。經雙方充分協商,就解除勞動合同的有關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二、因是乙方提出與甲方解除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甲方不需要向乙方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賠償金等。乙方知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不要求甲方支付經濟補償金、賠償金等費用。
三、甲方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至____年__月__日止。
四、甲、乙雙方在此確認:勞動合同履行期間,雙方已依法簽訂了書面的'勞動合同,甲方依法履行了義務,包括乙方應享有的社會保險、勞動保護等。雙方無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解除勞動合同之日前的勞動報酬(含加班工資、獎金、補貼等)已結清。乙方不再因為原勞動合同的履行、解除,向甲方要求支付其他任何費用、補償或賠償。
五、乙方應在本協議簽字后七日內與甲方有關部門(原所在部門、勞資、財務、后勤等)辦理完工作交接、物品歸還、賬務交接、償還財務借款等事項(見《員工離職工作交接、款物清償一覽表》)。如有乙方負責辦理的對外業務沒有清算完畢,乙方應負責將往來賬目核對清楚,并將由對方蓋章、簽字確認的對賬單(或欠款證明)交甲方財務部門。否則,由此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由乙方負責賠償。
六、勞動合同解除后,乙方仍負有保守所知悉的甲方商業秘密(包括本協議內容)的義務,不得泄露給任何第三方,否則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____元。乙方在解除勞動合同之前與甲方簽訂了《保密協議》、《競業禁止協議》的,仍應遵守原協議的約定。
七、乙方辦理完各項交接之后5日內,甲方向乙方提供解除勞動合同、黨團關系、計劃生育的證明。乙方應于勞動合同解除后5日內到甲方辦理檔案、社會保險、黨團關系、計劃生育關系轉移手續,逾期不辦責任自負。
八、甲、乙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后,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對甲方進行詆毀、誹謗、惡意中傷、及任何有損甲方形象或利益的行為,否則甲方有權追究乙方相應的法律責任。
九、本協議經甲方蓋章,乙方簽字后生效。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一份,養老保險、失業保險處各一份。
甲方(蓋章):乙方(簽字):
____年____月____日。
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優秀18篇)篇十八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可以是單方解除,也可以是與勞動者協商之后解除。那么要是不屬于這兩種情況,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屬于違法解除呢?接下來,就讓我們一起看看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是怎么樣的。
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是指根據法律的規定,在特定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不再享有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否則就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1)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職業病是勞動者在生產勞動及其職業活動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職工患了職業病,說明企業的生產或工作條件、安全制度或者醫療條件不夠完善;職工因負傷,說明企業的勞動保護制度不完善或勞動保護措施不健全。職工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都有可能造成職工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因此,為了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職工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不管是試用期內,還是整個勞動合同期內,企業等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2)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根據《國有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的規定,勞動合同制工人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按其在本單位工件時間的長短,給予三個月至一年的醫療期,在本單位工作二十年以上的,醫療期可以適當延長。在規定的'醫療期,為了保障職工有穩定的收入,安心養病,企業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即使勞動合同期限屆滿,企業也不得解除勞動關系,必須延續到醫療期滿。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
孕期是指懷孕期間;產期是指生育期間;哺乳是指女職工哺乳其嬰兒的時間。根據憲法保護婦女兒童的原則,為了保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保護婦女、兒童的身心健康,勞動法規定,在女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間,即使具備了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企業也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包括勞動合同期限屆滿,企業也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必須延續到女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屆滿。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如勞動合同期限未屆滿,又不具備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企業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在符合一定條件時是合法的,解除有效。但是如果不符合條件的時候就是違法的,這個時候單位的解除勞動合同就是無效的,還要承擔相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