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制定規章制度,可以有效地管理組織內部的人員和資源,提高工作效率。接下來,我們一起來看看其他組織的規章制度范本,為我們的編寫提供一些靈感和思路。
公園管理制度范文(13篇)篇一
男:尊敬的各位領導:
女:親愛的各位來賓:
合:大家好!
男:薩日朗花美如玉,
女:鮮奶滾滾甜如蜜。
男:潔白的哈達獻給你,
女:心中的贊歌唱給你……。
男:今天,我們滿懷喜悅的心情,在這乳香飄溢,春風習習的**美麗大草原上,迎來了我們十分尊敬的各位省、市、縣領導和各位尊貴的嘉賓。
女:今天,我們以無比純真的情意,在這五光十色,舞美歌甜,充滿了民族韻味的綜合文化站里,獻上我們精心編排的歌舞節目。
男:尊敬的各位領導,這里的一磚一瓦,有你的辛勤汗水;
女:這里的一桌一椅,有你的無私勞累;
男:親愛的各位嘉賓,這里的和諧、祥瑞,有你的熱心付出;
女:這里的發展、富裕,有你的深情給予……。
男:因為有了你的大力支持,才有了草原小城的迅速崛起,
女:因為有了你的熱情幫助,**才更加美麗!
男:嫩江的流水、草原的風,流不盡、道不完我們對各位領導、各位朋友的感激之情,
女:圣潔的哈達、天上的白云,是**草原人民捧出來的晶瑩之心、赤誠之心……。
合:獻上深深的祝福,致以崇高的敬意!
女:翻修改造后的綜合文化站將以它嶄新的姿容雄居全省鄉鎮級文化中心之首;
男:它將以完善的設施、無窮的魅力,成為全鎮各族群眾的教育中心、文藝中心、體育中心、休閑場所、娛樂場所,充分展示和突顯少數民族文化的博大精深與獨特風采。
女:歷史悠久的**,是一片古老神奇的草原,
男:激情洋溢的**,是一塊迷人醉人的土地。
女:人間奇跡在這里創造,
男:無限美好在這里匯集。
女:四海賓朋在這里相約,
男:團結力量在這里凝聚。
女:30年來,改革開放的浩蕩春風,吹綠了遼闊的**大草原,
女:在縣委的堅強正確領導下,全鎮各族人民萬眾一心,求實奮進,開拓進取,共同創造著幸福的生活和美好的未來!
男:為迎接貴賓的到來,我們燒熱了香醇的奶茶,斟滿了飄香的美酒,
女:為慶賀農牧民新的生活,我們拉響了古老的馬頭琴,跳起了歡樂的安代舞。
男:我們把草原人民取得的輝煌成就,匯成一曲曲壯麗的長調頌歌,
女:我們把全鎮人民對各級領導的感恩之心,化為一段段優美的舒展舞姿……。
男:真心地把歡樂送給你,
女:真誠地把感謝送給你,
男:真切地把情意送給你,
女:真摯地把思念送給你……。
男:我們由衷地祝愿,
合:幸福吉祥,永遠伴隨你!!
男:尊敬的各位領導、各位來賓。
女:親愛的職工朋友們,大家。
(合)晚上好:
男:又是一年的夏季,我們歡聚在一起。
女:又是一年的花季,我們陶醉在夏夜里。
男:在這美好的夜晚,我們用歌聲為構建和諧企業營造氛圍。
女:在這美好的夜晚,我們用歡樂為創建特鑿美好未來加油助威。
男:今晚,我們將感動和真誠交融在熱誠和溫馨里。
女:今晚,我們將歡樂和激情鋪就在月色和星光里。
男:今晚,讓音樂牽著我們的手,
女:今晚,讓歌聲鋪成星光大道,
(合)帶我們走進夏日的激情里。
男:今天參加我們消夏晚會的領導有公司領導xx、處長陳占懷同志、黨委書記商凱同志、副處長xx同志。
女:讓我們以熱烈的掌聲感謝各位領導百忙之中抽出寶貴時間參加我們的文藝聯歡會。
男:下面宣布“20xx年中煤五建xx—職工消夏文藝晚會”
(合)現在正式開始。
結束語:
男:唱出你的熱情。
伸出你的雙手讓我擁抱著你的夢讓我擁有你真心的面孔讓我們的笑容充滿著青春的驕傲。
讓我們期待xxx明天會更好。
男:尊敬的各位領導、各位來賓。
女:親愛的職工朋友們。
女:歡樂的時刻總是那么短暫,團聚的日子特別讓人感動。
男:愿今夜的歡樂,常駐在你我心中,非常感謝大家的光臨。
公園管理制度范文(13篇)篇二
1、成活:新種樹木特別管護,及時澆水、修剪、培土、扶正、綁樁、治蟲等,成活率要達到90%以上,常年樹木成活率達到98%。
2、植保狀態。防治病蟲害,大面積防治每年不少于4次。無病害率達到85%,無蟲害串達到90%以上。
3、草木花卉種植。常年定型花壇,指令性草花種植區,全年更新兩次。身苗由苗圃供給,種植后要及時管養,要求長勢良好。
4、樹木修剪。常年按季節進行修剪,全年不少于3次(6月下旬,9月下旬,12月下旬);女貞球、綠籬等易瘋長樹木應不定期修剪。要求無枯枝、死樹、陡長枝。
5、除草。雜草高度不超過10厘米,按100平方米計算,每平方米不超過10株,草勢旺盛期應適當增加除草次數。
6、澆水施肥。按樹木長勢進行不定期抗旱澆水或排澇,全年冬春施肥不少于兩次。
7、清理。綠化區域土地平整,無雜物,無枯枝爛葉,磚石不超過3立方厘米,除下的雜草,修剪的廢枝應及時清理處置。
8、種植及臨時勞動。及時完成當年樹木種植,搬遷任務,并協助有關部門共同完成校慶、節日、會議會場的綠化。
9、檢查評比。按照每個所承擔的綠化種植、養護責任,每月檢查評比一次。
公園管理制度范文(13篇)篇三
(1)房屋外觀(包括層面、露臺)完好、整潔;公共墻面及樓梯間墻面,地面不破損;外墻及公共空間無亂張貼、亂涂、亂畫、亂懸掛現象;室外招牌、廣告牌、霓虹燈按規定設置,整齊有序。
(2)根據房屋實際使用年限,適時檢查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情況,需要維修,屬于小修范圍內,及時組織修復;屬于大、中修范圍內,按規定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3)共用設施設備照項目配套建設,管理責任分工運轉正常,維護良好,保養檢修制度完備,有設備運行記錄,對設備故障及重大事故有處理記錄。
(4)載人電梯24小時運行。
(5)消防通道暢通,消防設施設備完好,可隨時啟用。
路燈、公共樓道、景觀燈完好率98%。
每年二次以上對房層結構、涉及使用安全的部位每季檢查一次,并有記錄,發現損壞及時安排專項修理并告知相關業主,使用人。
每日一次巡視房屋單元門,樓梯通道及其他共用部位的門窗、玻璃等,做好巡查記錄,并及時維修養護。
墻面、頂面粉刷層無剝落、無滲漏;面磚、地磚平整不起殼、無缺損。
每月一次對屋面泄水溝、樓內外排水管道進行清掃、疏通,保障排水暢通,并有記錄。(6月至9月每半月檢查一次),每半年檢查一次屋頂,發現防水層有氣臌、碎裂,隔熱材料有斷裂、缺損的,應及時修理。窨井、化糞池每半年清掏一次。
每日一次巡查圍墻,發現損壞立即修復;鐵柵欄圍墻表面無銹蝕,保持圍墻完好,并有記錄。
循環巡查道路、路面、側石、井蓋等,發現損壞及時修復,保持路面基本平整、無破損、無積水,側石平直無缺損,并有記錄。
循環巡查,發現損壞立即修復,保證器械、設施的安全使用(如需更換的除外),并有記錄。
對危險隱患部位設置安全防范警示標志,并在主要通道設置安全疏散指示和事故照明設施。每周檢查一次,保證檢查清晰完整,設施運行正常。
公園管理制度范文(13篇)篇四
第一條為加強公園規劃、建設、管理和保護,促進xx市公園事業的發展,改善生態環境,營造良好的人居環境,根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公園建設管理的意見》及《四川省城市園林綠化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域內社會公益性和非公益性的各類公園及規劃確定的公園建設預留用地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公園是指具有良好的園林環境、較完善的設施,具備改善生態、美化城市、游覽觀賞、文化教育、休憩娛樂和防災避險等功能,并向公眾開放的場所。包括綜合性公園、社區公園、專類園等。
森林公園及自然保護區的建立、管理和保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市級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公園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公園的行業管理、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并負責市管公園的監督管理;各縣(區)公園管理部門負責其管理權限內所屬公園的監督管理。
住建、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工商、質量技術監督、公安、林業、安監等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公園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園規劃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公園事業發展。對于社會公益性的公園,應將其養護、管理等經費列入同級政府的財政預算,其收入納入“收支兩條線”進行管理。
公園建設和管理可以通過市場化、社會化等運作模式多層次、多渠道進行,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投資、資助、捐贈等方式參與公園建設。
第六條公園實行分級分類管理,公園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公園的日常管理工作;未成立管理機構的,由公園業主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條市、縣(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綠地系統規劃編制公園發展和建設規劃,按規劃報批程序批準后實施。居住區、舊城區改造、新區開發等,應當按照編制好的規劃及國家相關規范建設公園。經批準的公園新建、改建、擴建方案,不得擅自改變;確需改變的,應當報市、縣(區)人民政府批準。
第九條公園的建設設計方案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公園發展規劃以及《公園設計規范》(cjj48-92),經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按規定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公園的建設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公園建設項目竣工后,應當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第十條新建、擴建的公園綠化用地比例應當符合國家、省相關規定。已建成公園的綠化用地比例未達到規定標準的,不得新建、擴建建筑物、構筑物。
第十二條嚴格控制公園周邊影響公園景觀的建設項目。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規劃的`公園用地性質和范圍,因城市建設確需改變或者調整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經同級政府批準。
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園綠地,或者擅自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公園樹木。因城市建設或其他特殊原因確需臨時占用、挖掘公園綠地或者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公園樹木的,須按《四川省城市園林綠化條例》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公園內水、電、燃氣、通訊等管線應當隱蔽埋設,不得破壞公園景觀、影響樹木生長、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
第十五條在公園內進行工程施工,建設單位應當征得公園管理機構同意,報有關部門批準后進行。工程施工不得破壞公園景觀及設施,不得影響游人游覽安全。施工結束后,應當恢復原狀。
第十六條公園管理提倡節約型管理模式,綠色廢棄物提倡循環利用。
第十七條因公園建設需要搬遷或者撤銷的公園內游樂設施和商服網點,按合同有關約定履行。
第十八條在公園內設置游樂設施、康樂設施或者舉辦展覽活動等,應當符合公園規劃布局,與公園功能、規模、景觀相協調,經公園管理機構同意并且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舉辦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服從公園管理機構的管理。活動結束后,應當及時清理場地,恢復公園景觀、綠地、設施原狀。對公園樹木、草坪、設施造成損壞的,應當賠償。
第十九條公園內應當合理設置消防水源、消防設施,保證消防通道暢通。
第二十條公園內應當合理配置安保系統,確保游人安全。
第二十一條公園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公園內動物的飼養、保護、繁育和研究,做好動物的引進和交換等工作。嚴格執行住建部《動物園動物管理技術規程》。
第二十二條公園應當定時開放,開放時間由公園管理機構確定后向社會公布并報公園行政主管部門備案。需要變更開放時間或暫停開放的,應提前一周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園容管理。
第二十三條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公園內綠化養護管理,并達到下列標準:
(三)樹木修剪合理,及時疏枝、除萌孽,生長旺盛,形態整齊美觀,無枯死樹和枯險枝;
(四)花壇和花池布局合理、無破損,花卉搭配合理、色彩協調美觀、具有藝術性;
(五)古樹名木保護措施有效,設置統一編號、標牌,建立管理檔案。
第二十四條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做好園林植物病蟲害防治工作,防止園林植物病蟲害發生和蔓延。公園內提倡使用無污染的藥劑或者采用生物防治方法進行園林植物病蟲害防治,保證公園內生態安全。
公園管理制度范文(13篇)篇五
第一條為了加強杭州西溪國家濕地公園的保護和管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杭州西溪國家濕地公園及其外圍保護地帶、周邊景觀控制區內從事相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當遵守本條例的規定。
第三條杭州西溪國家濕地公園(以下簡稱濕地公園)是經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批準設立,以永續保護濕地生態系統、合理利用濕地生態資源和人文歷史風貌資源為目的,可供開展濕地保護、恢復、宣傳、教育、科研、監測、生態旅游等活動,集城市濕地、農耕濕地、文化濕地于一體的國家級濕地公園。
第四條濕地公園及其外圍保護地帶、周邊景觀控制區以經法定程序批準的《杭州西溪國家濕地公園總體規劃》劃定的范圍為準,并由杭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人民政府)依法向社會公示,標界立碑。
第五條濕地公園的保護和管理,應當遵循“保護優先、科學修復、合理利用、持續發展”的原則。濕地公園內列入國際重要濕地名錄的區域,應當按照《濕地公約》的要求,嚴格進行保護。
第六條市人民政府及西湖區人民政府、余杭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濕地公園保護和管理工作的領導,將濕地公園保護和管理納入到市和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并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
第七條市人民政府依據本條例設立杭州西溪國家濕地公園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濕地公園保護和管理的有關工作;。
(三)其他依法應當由管委會行使的職權。
第八條管委會設立濕地公園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濕地公園的保護和管理工作,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三)行使市人民政府依法授予或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委托的職權;。
(四)行使西湖區、余杭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委托的職權。管理機構應當嚴格遵守本條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依法開展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九條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西湖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余杭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其派駐濕地公園的派出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濕地公園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十條濕地公園的外圍保護地帶和周邊景觀控制區由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會同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負責管理。管理機構應當參與外圍保護地帶和周邊景觀控制區的保護、規劃和建設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濕地公園保護所需要的資金應當列入杭州市人民政府和有關區人民政府的財政專項預算。鼓勵境內外單位、個人和其他組織捐贈資金支持濕地公園的保護。
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濕地公園自然生態環境、人文歷史風貌和濕地公園設施的義務,并有權舉報、制止破壞行為。鼓勵單位和個人為濕地公園保護工作提供志愿服務。對在濕地公園保護中做出重要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人民政府給予表彰。
第十三條建立濕地公園保護和管理的監督檢查制度。市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對濕地公園保護和管理工作的檢查,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的常務委員會報告。被檢查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并提供資料,不得隱瞞或拒絕。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十四條《杭州西溪國家濕地公園總體規劃》(以下簡稱濕地公園總體規劃)是濕地公園保護、建設、管理和利用的依據,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應當嚴格遵守。
第十五條濕地公園總體規劃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報市人民代表大會的常務委員會備案。濕地公園總體規劃經法定程序批準后不得擅自調整或變更,確因保護和管理工作的需要而對濕地公園總體規劃進行調整或變更的,應當經原審批機關同意后,按照原審批程序報批。
第十六條濕地公園外圍保護地帶和周邊景觀控制區所在地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與濕地公園總體規劃相銜接。管委會應當參與濕地公園外圍保護地帶和周邊景觀控制區所在地的控制性詳細規劃以及涉及濕地公園的各項專業規劃的編制工作。
第十七條濕地公園內的建設項目應當嚴格遵守濕地公園總體規劃,按照國土資源、城鄉規劃、建設等方面的法定程序報批后進行,其選址、布局、高度、體量、造型、風格和色調等,應當與周圍景觀和環境相協調。其中,建設項目占地面積或建筑面積超過三千平方米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的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禁止在濕地公園內新建、改建、擴建與濕地公園保護無關的建(構)筑物。
第十八條濕地公園外圍保護地帶和周邊景觀控制區內建設項目的高度、體量等,應當符合本條例的規定以及濕地公園的各項規劃,與濕地公園景觀和環境相協調。對已有的破壞景觀的建設項目和設施,應當逐步依法改正。
第十九條管理機構應當會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加強濕地公園內建設項目對環境影響的監管。確需在濕地公園內進行建設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第二十條在濕地公園內從事下列建設活動的,應當經管理機構同意后,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一)設置游船碼頭、觀景臺等旅游、休閑設施;。
(二)恢復或新增石刻、碑碣;。
(三)設置雕塑或塑造塑像;。
(四)建設圍墻、護欄、橋梁、鐵塔等構筑物及工棚等臨時建筑物;。
(五)設置廣告、宣傳牌(欄)、指示標牌等戶外設施;。
(六)其他建設活動。
第二十一條經批準在濕地公園內從事建設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護濕地風景資源和自然生態環境。建設活動結束后,應當及時清理場地,恢復原貌。
第二十二條濕地公園以及外圍保護地帶、周邊景觀控制區內的違法建(構)筑物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置。
第三章保護。
第二十三條濕地公園內的水體、野生動物、植物植被、地形地貌等生態環境,均屬濕地公園的生態資源,應當嚴加保護。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濕地公園生態容量和生態平衡的需要,對濕地公園的重要區域實行定期封閉輪休,并可以劃定一定的范圍,禁止或限制人員進入。
第二十四條濕地公園內河、塘、池、潭等水體的水流、水源,應當保持生態原狀。除進行整修或利用外,不得擅自占用、圍圈、填埋、堵截、遮掩水體、水面等。確需對水體、水面進行整修或利用的,應當經管理機構同意。市人民政府和有關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濕地公園外圍保護地帶城市污水排放的管理,外圍保護地帶內所有單位和居民的生產、生活污水,應當限期納入城市污水排放系統。禁止將城市污水直接或者利用滲坑、滲井等方式間接排入濕地公園。
第二十五條禁止引進任何可能造成濕地公園生態環境破壞的外來物種。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外來物種信息系統,并建立和及時更新最危險的入侵物種名錄,防止其擴散。管理機構應當加強濕地公園物種種源的培育研究和可持續利用工作。
第二十六條禁止在濕地公園內捕捉陸生野生動物。嚴格控制在濕地公園內捕撈水生動物,確需捕撈的,應當經管理機構同意,在指定的范圍、地點限量捕撈。有關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濕地公園外圍保護地帶野生動物的保護。除在規定的區域和時間外,禁止在濕地公園外圍保護地帶垂釣或者以其他方式捕撈魚、蝦等水生動物。
第二十七條未經管理機構同意,禁止在濕地公園內放生動物。
第二十八條嚴格控制在濕地公園內采集植物資源。確需在濕地公園內采集植物物種、標本、藥材、植物繁殖材料和其他林副產品的,應當經管理機構同意后,在指定的范圍、地點限量采集。
第二十九條管理機構應當加強濕地公園的植樹綠化和病蟲害防治工作,保護好植被和動(植)物物種的生長、棲息條件。市林業、綠化等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濕地公園外圍保護地帶的植樹綠化和病蟲害防治工作,保護好植被和動(植)物物種的生長、棲息條件。濕地公園外圍保護地帶和周邊景觀控制區的綠化應當與濕地公園景觀相協調。
第三十條管理機構應當對濕地公園內的古樹名木進行登記造冊,并予以妥善保護。禁止擅自砍伐、移植、損毀濕地公園內的樹木。確需砍伐或移植樹木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時,應當征求管理機構的意見。
第三十一條濕地公園內的桑基魚塘、柿基魚塘、竹基魚塘等地形地貌應當予以保護。除濕地公園道路建設、設施維護外,不得在濕地公園內從事砌石、填土、挖掘、硬化土地、傾倒廢土等改變地形地貌的行為。確需實施的,應當經管理機構同意。
第三十二條在濕地公園及其外圍保護地帶、周邊景觀控制區內,禁止建設污染環境的生產設施、設置廢棄物傾倒或填埋場地。現有的污染源,應當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
第三十三條管理機構和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濕地公園的生態監測,對濕地公園的水環境、濕地生態特征、濕地植被演替、濕地保護類群的動態變化及時進行調查和監測,評價其生境適宜性變化及其后果,并有針對性地制定保護和修復措施,實行動態管理。
第三十四條濕地公園內的宗教寺廟、歷史遺址、特色建筑、石雕石刻等人文歷史風貌及其所處的環境,均屬濕地公園的人文歷史風貌資源,應當嚴加保護。
第三十五條禁止改變濕地公園內的人文歷史風貌,禁止增設與其無關的設施。人文歷史風貌需要修繕的,應當遵循“修舊如舊”的原則。凡列入濕地公園保護范圍內的各種建(構)筑物、遺跡(址)等,所有權人應當履行保護義務,不得對其損毀、擅自遷移和拆除。
第三十六條管理機構應當鼓勵和扶持具有西溪傳統特色的農耕漁事的發展。在開展農耕漁事活動時,應當使用高效、低毒的藥劑,采取自然生態的綜合防治措施,以減少對水體、土壤和空氣的污染。
第三十七條管理機構應當制定濕地公園生態資源和人文歷史風貌資源保護的'應急預案,在發生危害濕地公園生態資源和人文歷史風貌資源的事件時,應當根據應急預案及時采取措施。
第三十八條濕地公園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攀折、刻劃、釘拴、搖晃竹木,損壞綠地草坪,擅自采摘花草、竹筍、果實等;。
(二)在景物上涂寫、刻劃、張貼等;。
(三)損壞游覽、服務等公共設施和其他設施;。
(四)野炊、超過規定范圍燒香點燭等;。
(五)未經管理機構批準擅自進行種植和養殖的;。
(六)游泳、洗澡、洗滌污物、清洗機動車輛和船舶的;。
(七)其他破壞濕地公園生態資源和人文歷史風貌資源的行為。
第四章利用。
第三十九條利用濕地資源必須符合濕地公園總體規劃,維護濕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第四十條管理機構應當充分發揮濕地公園在科普宣傳、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等方面的作用,開展多種形式宣傳活動。
對于依托濕地公園開展的宣傳活動,有關部門應當給予支持,提供便利條件。
第四十一條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積極組織開展濕地資源保護和利用的研究,建立和完善濕地保護及利用技術推廣體系,推動濕地保護和利用工作的開展。
第四十二條利用濕地公園的生態資源,不得改變濕地生態系統的基本功能,不得超出資源的再生能力或者給野生植物物種造成永久性損害,不得破壞野生動物的棲息環境。
第四十三條利用濕地公園的人文歷史風貌資源應當以參觀、游覽和科學考察等為主,限制將其用作商業活動。
第四十四條在濕地公園內進行科學調查、研究觀測、科普教育等教學科研活動的,應當經管理機構批準。
第五章管理。
第四十五條進入濕地公園的人員,應當服從管理機構的管理,自覺遵守濕地公園的各項規定,愛護各項公共設施,保護濕地資源。
第四十六條管理機構應當制定火災、溺水、極端天氣等應急預案,設置各種必要的安全設施。發生安全事故時,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應急預案及時采取救援措施。
第四十七條管理機構應當科學合理地確定濕地公園的環境容量、游覽接待容量、年可游天數和游覽線路,根據保護的實際需要,可以對濕地公園部分地段的游覽線路實行限制。禁止開設與濕地公園保護目的不一致的旅游項目。進入濕地公園參觀、旅游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游覽管理制度,按照指定路線參觀、游覽。
第四十八條嚴格控制濕地公園內商業服務網點的數量。商業服務網點的設置由管理機構組織有關部門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并與周圍景觀和環境相協調。管理機構可以根據保護濕地公園生態資源、人文歷史風貌以及公共安全、環境衛生的需要,對濕地公園內的經營性活動作出限制性規定。
第四十九條在濕地公園內從事經營活動的經營者,其經營場所和經營范圍應當符合濕地公園商業服務網點布局的規定。工商行政主管部門在核發營業執照時,應當征求管理機構的意見。經營者應當在營業執照核定的經營場所和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禁止擅自搭棚、設攤、設點、擴大經營面積等行為。禁止在經營場所外攬客、兜售商品等行為。
第五十條管理機構應加強濕地公園內交通安全的管理。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給予指導和配合。任何車輛和船舶未經管理機構同意不得進入濕地公園。經同意進入的車輛和船舶,應當保持車體和船體清潔,按規定路線行駛和停放,不得影響他人游覽和安全。
第五十一條除治安、海事、搶險、工程等工作船外,經同意進入濕地公園的機動船應當采用電力等無污染的動力。濕地公園內水上運輸經營、船舶和船員的管理以及水上交通安全監督,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二條限制在濕地公園內舉辦群眾性活動。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依法應當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行政許可手續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時,應當征求管理機構的意見;舉辦其他群眾性活動的,應當經管理機構批準。
第五十三條管理機構應當加強濕地公園內的環境衛生管理,配置符合要求的環境衛生設施和設備,建立環境衛生責任制。經營者應當及時清運各種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垃圾,做好經營范圍內的清掃和保潔工作,實施垃圾分類處理。
第五十四條濕地公園內建(構)筑物的外觀應當保持與景觀相協調。建(構)筑物的外墻、屋頂、平臺、陽臺、窗欄等處不得設置、堆放、吊掛破壞景觀、有礙觀瞻的物品。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已有行政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六條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管理機構負責實施;法律、法規規定由其他部門實施的,從其規定。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發生在濕地公園外圍保護地帶的,由所在地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建設單位從事建設活動未采取有效保護措施的,責令限期改正,導致濕地風景資源和自然生態環境破壞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建設單位在建設活動結束后,未及時清理場地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擅自占用、圍圈、填埋、堵截、遮掩水體、水面的,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并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不能恢復原狀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引進可能造成濕地公園生態環境破壞的外來物種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已經造成濕地公園生態環境破壞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未經同意擅自在濕地公園捕撈水生動物或者未按規定捕撈水生動物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可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還可沒收捕撈工具。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在濕地公園外圍保護地帶未按規定垂釣或者以其他方式捕撈魚、蝦等水生動物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可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還可沒收捕撈工具。
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未經同意擅自在濕地公園放生動物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未經同意擅自或者超出指定范圍、地點采集植物的物種、標本、藥材、植物繁殖材料和其他林副產品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采集物,處實際損失價值二倍以上至五倍以下的罰款并依法賠償經濟損失。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未經同意擅自從事砌石、填土、挖掘、硬化土地、傾倒廢土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并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不能恢復原狀的,處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所有權人損毀或者擅自遷移、拆除非文物保護單位或文物保護點的建(構)筑物、遺跡(址)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有本條例第三十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按以下規定予以處罰:。
(三)有第六項行為之一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并可處二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擅自搭棚、設攤、設點、擴大經營面積等的,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并可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在規定的經營場所外攬客、兜售商品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車輛、船舶未經同意擅自進入濕地公園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駛離濕地公園,不聽勸阻的,可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車輛、船舶未保持車體和船體清潔的,或者未按指定路線行駛、未在規定地點停放的,責令改正,并可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未經批準擅自舉辦群眾性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濕地公園生態環境或人文歷史風貌破壞的,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九條妨礙、抗拒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七十條因管理不善、違規審批、違規建設等造成濕地公園生態環境或人文歷史風貌破壞的,由市人民政府責令管理機構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有關領導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有關工作人員在濕地公園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公園管理制度范文(13篇)篇六
城市綠化和生態環境是“城市第一形象、第一環境、第一基礎設施、第一景觀要素”,為認真落實科學發展觀,貫徹九屆四次會議和全市城鄉園林綠化暨生態建設動員大會的會議精神,進一步提高城市綠化工作水平,加快城市園林綠化發展,加強對全市城市綠地規劃、建設、施工、竣工、驗收、管養的指導,“標準化、規范化、工藝化”開展城市園林綠化工作,特制定昆明市園林綠化工作管理制度。
一、適用范圍
本制度規定適用于全市各類城市綠地園林規劃設計、建設和養護管理。
二、原則
(一)堅持可持續發展的原則
城市綠化規劃設計、建設應從“可持續發展”戰略出發,統籌兼顧生態效益和景觀效益,保持現有綠化存量,大力發展園林綠化事業,著重生態環境改善,使每一塊有限的綠地發揮最大生態效益。
(二)堅持以人為本原則
城市綠地建設應貫徹人與自然和-諧共存的原則,因地制宜,各類綠地功能合理,滿足不同人群的使用要求,創造良好的生態和景觀效果,促進人們身心健康。
(三)堅持科學規劃、科學種樹的原則
科學規劃各類城市綠地,堅持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做到建設必須有規劃,施工必須有設計。以科學的態度,按照季節栽種不同樹種,適地適樹,大力發展鄉土樹種。
(四)堅持“三高”、“三化”、“三精”原則
堅持高起點、高標準、高品位的原則,按照標準化、規范化、工藝化的要求,城市園林綠地規劃、施工和養護管理做到精心、精品、精細。
(五)堅持建設節約型園林的原則
按照自然資源和社會資源循環與合理利用的原則,在城市園林綠化規劃設計、建設施工、養護管理等各個環節中最大限度地節約各種資源,提高資源使用效率,減少資源消耗和浪費,獲取最大的環境、社會和經濟效益。
三、城市綠地建設
昆明四季如春,年溫度變化不大,但干、濕季分明,每年一月份和六月作為植樹月,一月份栽種以落葉樹為主的樹木,六月份栽種常綠樹為主的樹木,廣泛開展城市綠化義務植樹活動。
城市綠地建設與城市建設同步。保證500米服務半徑,大力建設城市公園綠地,建設城市濕地公園,打造城市風景林。
城市改造項目中的綠地履行報批手續,以保存現有綠化為原則,不得隨意砍伐、移栽修剪樹木。
新建道路綠化以常綠喬木綠化為主,滿足道路綠地率指標要求。
樹木栽種按照“昆明市園林綠化樹木種植月歷”(見表一)的要求,選擇適合的樹木進行栽種。保證栽種成活率達95%以上。
四、綠化指標要求
(一)公園綠地綠化指標必須滿足《昆明市公園綠化規劃種植設計導則(試行)》中綠化面積不得少于公園用地陸地面積的80%,綠化用地內樹木的綠化覆蓋面積不得少于綠化用地面積的80%,常綠喬木的數量不得少于喬木總數量的80%的要求。
(二)居住區綠地率新區建設不低于30%,舊居住區改建綠地率不低于25%。
(三)道路綠化:園林景觀路綠地率不小于40%;紅線寬度大于50米的道路綠地率不小于30%;紅線寬度在40-50米的道路綠地率不小于25%;紅線小于40米的道路綠地率不小于20%,城市干道綠化普及率98%以上,道路綠化達標率在80%以上。
(四)附屬綠地、防護綠地滿足綠化用地內樹木的綠化覆蓋面積不得少于綠化用地面積的80%。常綠喬木的數量不得少于喬木總數量的80%的要求。
五、園林綠化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
為進一步加強園林綠化的規范化建設和管理,必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綠化條例》、《公園設計規范(cjj48—92)》、《城市綠地設計規范(gb50420—2015)》、《城市綠化工程及驗收規范(cjj/t82—99)》、《城市道路綠化規劃與設計規范(cjj75—97)》、《城市綠化規劃建設指標的規定(建城〔1993〕784號)》、《城市綠線管理辦法》、《城市濕地公園規劃設計導則(試行)》、《昆明市城鎮綠化條例》、《昆明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昆明市公園綠化規劃種植設計導則(試行)》、《昆明市綠色圖章制度》、《昆明市城市綠線管理規定》、《昆明市城市園林綠化植物栽植工程技術規范(試行)》、《昆明市城市立體綠化技術規范(試行)》、《昆明市園林綠化養護技術規范》、《昆明市城市綠化養護管理考核標準》等法律、法規和規章進行城市綠地規劃設計和建設工作,實施規范化管理。
六、城市綠地規劃設計編制要求
(一)城市綠地規劃設計包括總體規劃階段、修建性詳細規劃階段、項目施工設計階段。
(二)城市綠地布局應以批準的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為依據,確定其綠地的范圍和性質,編制規劃設計。
(三)城市公園綠地按照不同地域、不同地段、不同服務人群進行規劃設計,因地制宜,設置休閑、康體鍛煉、兒童游嬉等內容,設置避災場地,綠化以植物造景為基本原則,適地適樹,創造多種植物生存空間和小環境。營造出物種豐富、配置合理、群落穩定、景觀優美的植物景觀。
(四)城市道路綠化以組織車流、方便行人行走為主要功能,兼顧綠化、美化環境,提高綠化覆蓋面積的功能。堅持經濟、適用、美觀、自然的原則,遵循本地自然環境和物候特征,利用豐富的本土植物和自然景物,修建道路時保留原有的古樹名木和綠化效果良好的原有樹木,凸現城市地域綠化特色。
(五)居住區綠化要滿足居住環境的需求,布置相對集中的中心綠地,并設置老人、兒童活動場所。
(六)城市綠地設計克服鋪張浪費、苛求形式、貪大求洋,或硬造人工景觀等做法,提倡建設節約型綠地,施工節約,中水回用、管養方便。
(七)城市中古樹名木必須原地保留,不得移栽。
(八)各類城市綠地的規劃設計應由持有相應資格證書的設計單位承擔,方案按規定報縣(區)、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七、園林綠化規劃設計審批管理
(一)各類新建和改擴建項目,在經規劃部門審批,獲得《規劃許可證》后,報市級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綠化指標、綠化方案審批。
(二)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程序對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綠化指標進行“綠色圖章”審批,根據項目單位提供的圖紙和綠化方案前往實地查看,并按規定進行指標核算,符合要求的予以批準。
(三)主城范圍內建設規模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公園綠地規劃方案需報市園林綠化局審批后,方可實施。規模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公園綠地規劃方案由各區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四)提交審批的綠化規劃方案按照修建性詳細規劃的編制深度要求提交圖紙和說明書。即:現狀分析圖、豎向規劃圖、總平面規劃圖,植物規劃配置圖,重要位置的縱剖面、橫剖面圖、1-2個主要園林建筑單體方案和說明書。
(五)各縣(市)、區按照要求,對綠化建設項目的規劃成果進行歸檔。
八、園林綠化種植
(一)種植原則
1.嚴格按《昆明市城市園林綠化植物栽植工程技術規范》和《昆明市城市綠地養護技術規范》進行樹木種植和栽后養護。
2.遵循“因地制宜、適地適樹”的原則選擇綠化樹種。
3.綠化施工場地要清運原有的建筑垃圾、按照規范配置土壤,不得在原有的建筑遺留硬質場地上覆土進行綠化。
4.栽種樹木要按照不同季節、不同的氣候特點進行栽種。
5.引進外地苗木時,運輸盡可能在冬春季節;如反季運輸,必須經過假植成活后,才能進行種植。
6.反季節栽種樹木要選擇熟苗,采取相應的技術措施,避開高溫時段、及時栽種和噴水、3-5月是蒸發量最大的季節,種植樹木以發芽較晚的落葉樹、根系恢復生長需要較高溫度的樹木和萌發力強、耐修剪的樹木以及萌發新筍前的竹類為主。
7.每種樹木種植前都必須有充足的準備期,以做好大樹的斷根、種植備苗等前期準備工作。
(二)種植技術要求
1.萌芽力強的樹種可在反季移植,移植時需對樹種進行適當修剪;萌芽力弱的樹種,反季移植時,可疏葉、疏枝,并在干季,每天對樹木進行噴水。
2.冬春開花的樹木要抓緊落葉后至花芽萌動前的短暫時間進行移植,并在移植時盡量不進行修剪;夏秋開花的落葉樹在休眠期進行移植時,可適當進行重剪,這樣可以促使移植樹木來年萌發更多的開花枝,并提高成活率。
3.對于肉質根類、根系不發達或不宜恢復植物要采取消毒、撒生根粉等技術手段進行處理后方能栽種,保證成活率。
4.移植時要對土壤進行消毒,施足基肥;帶土球移栽樹木的土球直徑不得少于移植樹木胸徑的10-12倍。
5.松柏類植物移植,為保持樹型,不宜進行修剪。
6.為確保樹木成活,干季至少每周澆水一次。
(三)樹種推薦
1.常綠樹木
常綠闊葉樹:香樟、大葉樟、天竺桂、石楠、滇潤楠、長柄楨楠、頭狀四照花、小葉榕、云南山茶、紅花木蓮、樂昌含笑、云南擬單性木蘭、銀樺、金江槭、桂花、大葉女貞、廣玉蘭、山玉蘭等。
針葉常綠樹:翠柏、雪松、華山松、南洋杉、柳杉、塔柏、龍柏、干香柏、羅漢松、藏柏等。
棕櫚類:加拿利海棗、棕櫚、加州蒲葵、董棕等。
2.落葉樹木
觀花落葉樹:云南櫻花、冬櫻花、臘梅、梅花、白玉蘭、朱砂玉蘭、紫薇、垂絲海棠、紫葉李、桃花、碧桃、李、梨、云南紫荊、滇合歡、合歡、滇刺桐、楝樹、流蘇樹、滇楸、藍花楹、云南復羽葉欒樹、海棠石榴、木芙蓉等。
觀葉(色葉)、觀果落葉樹:銀杏、楓香、檫木、柿樹、藍果樹、烏桕、滇樸、黃連木、云南無患子(皮哨子)、金錢松、鵝掌楸、五角楓、青榨槭、復葉槭、紫紅雞爪槭、水杉、池杉、墨西哥落羽杉、滇楊、山楊、垂柳、紫葉李、紫葉碧桃、鹽膚木、板栗、麻櫟、栓皮櫟、楓楊等。
3.竹類
油勒竹、黃金間碧玉竹、小佛肚竹、青皮竹、綿竹、孝順竹、觀音竹、鳳尾竹、小琴絲竹、料慈竹、慈竹、龍竹、大葉慈竹、人面竹、紫竹、金竹、美竹、桂竹、黃杠京竹、灰金竹、花桿毛竹、云南方竹、筇竹、掃把竹、秀葉箭竹、云南箭竹、棉花竹、大姚玉山竹、苦竹、油苦竹等。
九、城市綠化苗圃建設
城市綠化苗圃建設按照國有、集體、私人等多種方式培育城市綠化用苗,解決我期以來苗源靠外省,綠化無特色的問題,通過政府扶持,各屆參與,提高我市苗木自給率達80%以上。
(一)市、區級國有苗圃必須有計劃地按照現有的道路行道樹培育行道樹樹苗,保證各條道路行道樹缺塘補栽有樹種,新建道路有苗源。
(二)動員集體、私有苗圃按照城市綠化需求和《昆明綠化樹種規劃》培育我市城市綠化樹種。
(三)支持鼓勵發展民營苗圃,對國有苗圃進行改制,凡是改制到位的,按扶持苗圃政策進行獎勵。
(四)為保證道路行道樹“同規格,同樹種”的更換需求,縣、區級綠化部門必須有計劃建設行道樹專業苗圃,市級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每年年底對苗圃進行檢查,鼓勵、支持以鄉土樹種為主的苗圃,對使用苗木情況進行考核,對苗木自給率突出的縣、區綠化部門給予獎勵。
十、綠化施工管理
(一)綠化施工要求
綠化施工必須按照國家和我市制定的相關園林工程施工、園林綠化施工以及“三化”(建設施工規范化、標準化、工藝化)、“三精”(管理經營精心、精品、精細)、“三理”(土層清理、土壤處理、土表整理)的要求,全面實施城鎮綠化施工規范化。
(二)綠化施工單位責任要求
1.城市綠化工程的施工和監理應當由具有城市綠化施工和監理資質的單位承擔。無資質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施工和監理。
2.承擔城市綠化工程施工和監理的單位,應當執行國家行業技術規范,確保工程質量。未取得資質證書或者超越資質等級從事城市綠化工程施工、監理或承接工程項目的,處以一萬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3.凡進行城市綠化施工的綠化企業,必須與建設單位簽訂正式施工合同,繳納綠化施工保證金;凡向轄區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移植城市綠化樹木經過批準的,要與轄區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簽訂“死一補三”合同書,保證移植樹木的成活。
4.園林綠化施工企業必須嚴格按照批準的綠化工程設計方案及有關文件進行施工。設計方案確需改變時,須經原批準機關審批。施工人員應掌握設計意圖,進行工程準備。
5.施工前,設計單位應向施工單位進行交底,施工人員應按照設計圖進行現場核對,若有不符之處,應提交設計單位變更設計。開工前應編制施工計劃書。
6.根據綠化設計要求,選定的種植材料應符合其產品標準及設計要求的規定。
7.綠化工程中適宜季節栽植的綠化苗木單個品種成活率須達到98%以上,反季節栽植的綠化苗木單個品種成活率達到95%以上;死亡樹木經認定必須在5日內全部補植完成。
8.施工單位必須文明施工,遵守城市管理相關規定,施工場地特別是道路兩側產生的各類垃圾(含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多余泥土、修剪下的枝條、樹葉等)必須于當日清除,場內物品堆放整齊一致。樹池開挖后必須在兩個工作日內種植完畢。
9.園林綠化企業進行園林綠化工程施工時,必須嚴格按工程合同執行,確保工程按期完成。
10.工程竣工后,施工企業必須繪制竣工圖,做好工程決算和竣工報告,以便建設單位驗收審計。
(三)綠化工程規范要求
1.施工要求
(1)城市綠化工程需具有經批準的工程設計方案。
(2)施工人員應按照圖紙進行現場核對,開工前應編制施工計劃書。
(3)植物栽植成活率達98%以上。
(4)種植土嚴格按照“三理”(即土層清理、土壤處理、土表整理)的要求進行處理。
(5)行道樹需同樹種、同規格、等距離、無障礙連續栽植。
2.綠化工程配套的構筑物和市政設施工程,應符合國家及地方現行的有關標準規定。
十一、綠化施工竣工驗收
(一)工程竣工驗收時,建設單位應向驗收部門提供下列有關文件:
1.經批準的綠化設計圖紙;
2.綠化工程竣工圖紙;
3.土壤及水質化驗報告;
4.工程中間驗收記錄;
5.設計變更文件;
6.竣工圖和工程決算;
7.外地購進苗木檢驗報告;
8.附屬設施用材合格證或試驗報告;
9.施工總結報告;
10.填寫《昆明市城鎮綠化工程竣工驗收表》
(二)竣工驗收時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l.新種植的喬木、灌木、攀緣植物,應在一個年生長周期滿后方可驗收。
2.地被植物、應在當年成活后,郁閉度達到80%以上進行驗收。
3.花壇種植的一、二年生花卉及觀葉植物,應在種植l5天后進行驗收。
4.春季種植的宿根花卉、球根花卉,應在當年發芽出土后進行驗收。秋季種植的應在第二年春季發芽出土后驗收。
(三)綠化工程驗收將按照《昆明市城鎮綠化考核辦法》的相關要求進行驗收,驗收評分標準必須達到合格以上。
(四)綠地附屬設施工程的質量驗收應符合《建筑安裝工程質量檢驗評定統一標準(gbj301)》的有關規定。
十二、綠化管養考核管理
對全市各縣(市)、區及四個開發(度假)區、昆明空港經濟區范圍內的所有城鎮綠地,包括:公園綠地(含綜合公園、社區公園、專類公園、帶狀公園、街旁綠地)、附屬綠地(含居住用地、公園設施用地、工業用地、倉儲用地、對外交通用地、道路廣場用地、市政設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綠地)、防護綠地(含衛生隔離帶、道路防護綠地、城市高壓走廊)、其他綠地(含風景名勝區、水源保護區、郊野公園、森林公園、自然保護區、風景林地、城市綠化隔離帶、野生動植物園、濕地、垃圾填埋場恢復綠地等)的綠地進行考核。
十三、考核辦法
(一)按照《城鎮綠化建設考核評分標準》、《城鎮綠化管護考核評分標準》對城市綠化施工、管養進行考核。
(三)考核結果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園林綠化建設和管理,改善和美化城市人民的工作、生活環境,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根據《城市綠化條例》、《安徽省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我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園林綠地、樹木花草和園林設施的建設和管理,均按本規定執行。
園林綠地包括:
(一)公共綠地:公園、植物園、動物園、陵園以及小游園、街道廣場綠地;
(二)專用綠地: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居住區內的綠地;
(三)生產綠地:苗圃、草圃、花圃等;
(四)防護綠地:用于隔離、衛生、安全等防護目的的林帶和綠地;
(五)風景名勝區。
第三條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主管城市園林綠化工作。林業、規劃、環保等有關部門應予積極配合、支持。
第四條城市綠化建設應當統一規劃,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形成體系。城市綠化規劃由城市規劃部門會同園林管理部門,根據城市建設總體規劃編制,按規定報經批準后,由園林綠化管理部門組織實施。城市新建區的綠化用地,應不低于總用地面積的30%;舊城改建區的綠化用地,應不低于總用地面積的25%。過去未達到規定指標的'區域應逐步增加綠化用地面積。
第五條城市具有勞動能力的居民和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切實履行綠化義務。充分利用城市空隙地、邊角地進行綠化,不斷增加城市綠化面積,提高綠化覆蓋率。
第六條城市各項建設工程,應當安排相應的綠化用地,并將綠化建設所需經費列入建設項目總投資。綠化工程與建設工程要同時規劃、同時設計,建設工程竣工后一年內綠化工程必須完工,并由園林綠化管理部門參與驗收。
第七條城市綠化的管理、養護工作,按照下列分工,實行專業管理和群眾管理相結合。
(二)公路、鐵路、江河堤岸沿線的綠化管理、養護,分別由公路、鐵路、水利部門負責;
(三)單位專用綠地和單位營造的防護林帶的管理、養護,由該單位自行負責;
(四)居住區的綠化管理、養護,由住宅小區管理部門或所在地居民委員會組織有關單位和居民分片、分段負責,也可以由房屋產權所屬單位負責。園林綠化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日常檢查監督和業務指導。
第八條城市市區樹木除單位和個人庭院種植、管理的歸單位和個人所有外,其他樹木一律為國家所有。城市近郊區和規劃控制區的,由集體經濟組織種植、管理的樹木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農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種植、管理的樹木歸個人所有。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
第九條城市樹木要嚴加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砍伐、移植或損害。確需砍伐、移植的,須經園林綠化管理部門批準,并按規定補植或交納補償費。
第十條因搶險救災確需砍伐城市樹木,有關部門和單位可先行實施,但事后要向園林綠化管理部門補辦手續。
第十一條園林綠化管理部門應加強對古樹名木(包括百年以上的大樹,稀有名貴樹種,具有歷史價值或者重要紀念意義的樹木等)的重點保護,逐樹建立檔案,設立保護標記,劃定保護范圍。樹木所在單位也應確定專人管護,嚴禁砍伐、移植。
第十二條城市園林綠地和規劃確定的綠化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確需臨時占用的,須經園林綠化管理部門同意,并按規定限期恢復原狀。? 因臨時占用城市綠地而損壞樹木、花草及園林設施的,應賠償損失或負責修復。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公園、風景區周圍興建污染環境的設施以及與園林景觀不相協調的建筑物、構筑物。
第十四條禁止下列損壞城市綠化及園林設施的行為:
(二)在綠地和道路兩側綠化區域內焚火,擅自擺設營業攤位;
(三)攀折樹木花果,涂劃、損壞園林建筑、雕塑;
(四)其他損害城市綠化和園林設施的行為。
第十五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分別予以處理:
(一)未按規劃要求和規定期限完成綠化任務的,由市綠化委員會按應綠化面積每平方米每年收繳2元荒蕪費。
(二)擅自修剪、砍伐城市樹木或者砍伐、擅自遷移古樹名木的,依照《城市綠化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予以處理。
(三)擅自移植或毀壞樹木的,由園林綠化管理部門責令賠償損失,并補植毀壞株數一至三倍的苗木。
(四)侵占、破壞園林綠地的,由園林綠化管理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并按損壞花草樹木及園林設施經濟價值的二至五倍處以罰款。
(五)故意損壞城市綠化及其他設施或者拒絕、阻礙城市綠化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應依法嚴肅查處;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七條園林綠化管理部門要努力加強自身建設,不斷提高城市綠化管理人員的政治、業務水平。對在園林綠化事業中做出顯著成績或檢舉揭發破壞園林綠化行為有功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表揚和獎勵。城市綠化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本規定由市公用事業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各縣縣城及本市其他建制鎮和風景區的園林綠化管理,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一九八二年《安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園林綠化保護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公園管理制度范文(13篇)篇七
目前山體公園與都市陽光之間還存在500米左右的長度未進行封閉隔離,隨著山體公園的投入使用人流量必定會劇增,其中會有相當一部分為外來人員到山體公園活動,給都市陽光帶來巨大的安全壓力,建議地產盡快將此地段進行封閉以便控制外來人員通過此地段隨意進入都市陽光小區,為業主創造一個安全有序的居住環境。
根據對都市陽光客戶群體的分析,小區內有較多的老人;并且小區內目前未安裝任何健身器材,小區內老人健身活動缺少場地及器材,很多老人迫切希望有一處健身鍛煉的場地;目前山體公園內設置有門球場根據目前管理處對客戶的了解,對門球活動感興趣的顧客群體相對教少;建議將目前門求活動場地安裝老人活動使用的康體健身器材以供老人鍛煉使用。
目前山體公園共計有管理用房6間,其中預計物業作為管理用房使用2間;為增加小區的文化氛圍,建立和諧社區;展現xx的人性化服務,為小區中老年群體溝通交流提供一個好場地,建議在山體公園管理用房中設立一間為圖書閱覽室,(備注:只對xx客戶開放)配置書架一套,各類書刊、報紙、雜志等刊物預計費用為10000元左右。
為豐富xx社區顧客的業余活動,讓顧客充分感受到作為xx客戶的.優越感及舒適感;建議在山體公園的管理用房中拿出兩間開辟為棋牌室,只供xx物業都市陽光、世紀華府專用;預計配置各種棋牌桌椅板凳費用為5000元。
xx地產品牌進入瓦房店房地產市場已有5、6年的時間,經過這幾年的發展及積累在瓦房店地區也積累一定的人脈關系。可以說,xx地產品牌在一定程度上帶動了瓦房店房地產市場的發展。
由于前期各個方面的問題瓦房店的客戶也出現了部分對xx品牌存在一定偏見認識的觀點,在這種情況下,如何提升客戶對xx品牌的信任及追隨,是擺在我們xx人面前值得思考的一個問題;多年來具有良好的服務意識超前的服務理念一直是深圳企業的優勢,也是xx物業發展到今天進入國內物業管理行業前三甲的關鍵成功因素之一,為此在山體公園的物業管理方案中xx物業充分體現一切為了客戶,為客戶一切的服務理念突出xx客戶的尊貴感讓客戶充分感受到作為xx客戶的優越感及舒適感。
我們衷心希望:xx都市陽光、世紀華府,是xx品牌下地產與物業共同在瓦房店房地產市場打造和諧宜居住宅項目的第一家,讓業主相信選擇了xx就選對了家,項目成功靠大家。
公園管理制度范文(13篇)篇八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加大管理力度,防止影響人民生活的安全事故發生。特制定以下消防管理制度,各經營戶要嚴格按照制度執行。
一、各經營點負責人要及時組織經營人員學習消防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并針對崗位特點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每月組織職工學習安全生產知識一次,重大節日前,單位召集各經營戶會議,加強安全生產意識、責任意識的教育。
二、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巡查檢查制度。各經營戶每日對攤點進行防火巡查。每月單位進行一次防火檢查并填寫防火檢查記錄并按照規定,要求有關人員在記錄上簽名。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每月及重大節日前,對各攤點消防管理工作進行檢查及巡查并將檢查情況及時通知受檢經營戶,若發現存在火災隱患,應及時整改。對檢查中發現的火災隱患未按規定時間及時整改的,根據獎懲制度給予處罰。
三、安全疏散設施管理制度。各攤點應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嚴禁占用疏散通道,嚴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應按規范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嚴禁在營業或工作期間將安全出口上鎖。
四、消防設施日常使用管理由專職管理員負責,專職管理員每日檢查消防設施的使用狀況,保持設施整潔、衛生、完好。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間定期兩次對滅火器進行普查換藥,對消防器材應經常檢查,發現丟失、損壞應立即補充。
五、各攤點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予以消除。在防火安全檢查中,安全管理人員應對所發現的`火災隱患進行逐項登記并將隱患情況書面下發各攤點限期整改,同時要做好隱患整改情況記錄。
六、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嚴禁隨意拉設電線,嚴禁超負荷用電。禁止私用電熱棒、電爐等大功率電器。值班人員堅決不能使用電爐子。煤爐取暖注意防火、防煤氣中毒。
七、油庫、車庫、氣庫、易燃易爆物品等重點部位,必須實施必要的技術防范措施,設立明顯的禁止標志,配置相應的消防器材,定期檢查,到期及時檢修。
公園管理制度范文(13篇)篇九
第一條為了加強公園建設,規范公園管理,改善人居環境,增進公眾身心健康,根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公園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適用本條例。本條例所稱公園,是指向全社會開放,供公眾游覽、觀賞、休憩,開展戶外科普、文體及健身等活動,有較完善的設施及良好生態環境的城市綠地。公園的具體名錄由市、縣(區)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公布。
第三條市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公園行政管理工作,縣(區)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公園行政管理工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公園行政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四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園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對政府投資的公園應當保證其建設、維護和管理所需經費。鼓勵國(境)內外投資者投資建設、經營管理公園,或者以捐贈、認養、有償命名等形式參與公園建設。
第五條對在公園建設、保護和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市、縣(區)人民政府或者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六條市或者縣、灣里區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編制本轄區城市公園總體規劃,經同級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綜合協調、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予以公布,并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七條公園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根據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和公園設計規范,組織編制公園建設發展規劃。市城市規劃區內公園的建設發展規劃,由市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縣、灣里區城市規劃區內的公園建設發展規劃,由縣、灣里區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縣、灣里區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報市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經批準的公園建設發展規劃不得擅自改變;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經批準。
第八條公園建設應當符合公園建設發展規劃,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體、植被和歷史文化遺址等自然、人文資源,提高文化品位和園林藝術水平。
第九條新建、擴建公園,綠化用地比例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現有公園的綠化用地比例未達到國家規定的,不得新建、擴建各類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并逐步調整達到國家規定。
第十條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劃定公園的外圍保護地帶。在公園外圍保護地帶內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其高度、造型、體量、色彩等應當與公園景觀相協調。
第十一條新建、改建、擴建公園時,應當實行方便殘疾人的道路和建筑物設計規范,采取無障礙措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公園內新建、擴建與公園功能無關或者污染公園環境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第十二條公園建設項目的設計、施工,應當按照建設工程招投標的有關規定確定設計、施工單位。公園規劃編制單位和建設項目設計、施工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
第十三條公園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驗收,經驗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公園用地。因城市規劃調整、市級以上重點工程建設確需占用或者因建設需要臨時占用公園用地的,按照《南昌市城市綠化管理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公園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對公園內樹木、花壇、綠籬、草地、水體和道路、亭、榭、坐椅等設施的管理和維護,保持環境、設施良好;對公園內古樹名木、文物古跡以及珍稀、瀕危動植物必須重點保護和管理,設置相應的保護設施。
第十六條公園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在公園內設置游園示意圖、服務指示牌、游客須知、警示牌等公共信息標識。標識上的文字、圖示應當規范。
第十七條公園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公園內安全管理,落實防范措施,保障游客安全。公園內設置的游樂設施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安全標準,并經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部門檢驗合格方可使用。
第十八條公園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公園內環境衛生管理,落實環境衛生責任制度,保持公園環境整潔、水體清潔。禁止向公園或者在公園內排放廢水、廢氣和傾倒固體廢物。公園內噪聲排放不得超過環境保護部門規定的標準。
第十九條公園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統一規劃、控制規模、限制數量、合理布局、方便游客的原則設置公園內的商業經營點。公園內的經營者應當在指定的地點按照經營范圍合法經營,遵守公園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條在公園內舉辦展覽、表演等活動,應當征得公園經營管理單位同意,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舉辦活動不得損壞公園綠化和景觀環境,不得影響游客游園活動。
第二十一條公園出入口的設置應當與城市交通和游客走向、流量相適應。公園主要出入口外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交通管理的需要設置游客集散廣場、停車場、自行車停放處。公園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對公園大門外游客集散廣場的管理,保持暢通、潔凈、車輛停放有序。公園大門外游客集散廣場,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
第二十二條定時開放的公園,因特殊情況需要變更開放時間的,應當提前3天公示。公園的開放時間、收費標準以及對老年人、殘疾人、軍人、兒童、學生等的優惠辦法應當在公園入口處或者售票處公示。
第二十三條公園收費必須經市、縣(區)人民政府批準,未經批準,各類公園一律不得收費。公園門票收費標準應當按照物價部門的規定執行,門票收入應當提取不低于10%比例用于公園的維護和建設。
第二十四條除老、幼、病、殘者代步用的非機動車外,其他車輛未經公園經營管理單位同意不得進入公園。
第二十五條游客應當文明游園,愛護公園設施,維護公園秩序。公園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或者亂丟瓜皮果殼、煙蒂、口香糖、紙屑、塑料袋、快餐盒等廢物;
(二)攀爬樹木、采摘花朵果實或者損毀草坪植被;
(三)攀爬、移動、涂污或者損壞圍欄、亭、廊、雕塑、標牌及其他公園設施;
(四)躺占凳、椅,妨礙他人休憩;
(五)恐嚇、捕捉、傷害動物或者攜帶有礙人身安全的動物;
(六)燃放煙花爆竹、焚燒樹枝樹葉和其他物品或者擅自營火、燒烤;
(七)賭博、乞討、賣藝、非法兜售物品;
(八)算命、占卜等封建迷信活動;
(九)在指定的區域外游泳、垂釣、滑冰、踢球;
(十)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六條公園經營管理單位管理人員應當佩戴服務證上崗,熱情服務,文明管理,發現公園內有違反本條例行為的,應當勸阻、制止,直至報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以下規定予以處罰:
(三)擅自占用公園用地的,責令限期退還,恢復原狀,并可按照每日每平方米處以10元以上2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攀爬、移動、涂污或者損壞圍欄、亭、廊、雕塑、標牌及其他公園設施的;
(三)恐嚇、捕捉、傷害動物或者攜帶有礙人身安全的動物的;(四)在指定的區域外游泳、垂釣、滑冰、踢球的。
第二十九條公園經營管理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一)對公園內古樹名木、文物古跡以及珍稀、瀕危動植物未設置相應的保護設施的;
(二)未按照規定設置和維護導游牌、服務指示牌、游客須知、警示牌等設施的。
第三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依法應當處罰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罰。
第三十二條本條例所稱公園經營管理單位,包括公園業主或者受公園業主委托經營、管理公園的法人、組織。
第三十三條本條例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公園管理制度范文(13篇)篇十
第一條為加強公園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改善生態環境,增進人民身心健康,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公園是指供公眾游覽、觀賞、休憩,開展科普、文化及鍛煉身體等活動,有較完善的設施及良好的生態環境的綠地和場所。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內的綜合性公園和植物園、動物園、兒童樂園等專類公園。
第四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把公園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鼓勵、支持企業事業單位、團體組織及個人積極參與公園建設。
第五條市園林風景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公園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公園主管部門);區屬公園的管理工作由區人民政府指定的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區公園主管部門)負責,業務上接受市公園主管部門的指導。
各公園設立的公園管理單位,具體負責公園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條對在公園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區公園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七條所有公園都應按照廈門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廈門市城市總體規劃要求編制公園規劃,確定公園性質、規模、布局,劃定公園用地范圍和保護范圍。
第八條市管轄公園的規劃,由市公園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經市規劃部門同意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區管轄公園的規劃,由區公園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經市公園主管部門和規劃部門同意后,由區人民政府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經批準的公園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第九條公園必須嚴格按照公園規劃進行建設。
公園內的綠化及園林建筑小品的建設方案,由市公園主管部門審批;其它的建設項目及其設計方案,經市公園主管部門同意后,報有關部門審批。
公園建設項目的設計、施工單位必須具備相應的資質。
第十條綜合性公園內綠化面積應不低于陸地面積的80%,建筑面積不超過陸地面積的6%;專類公園按其設計規范要求確定綠化面積和建筑面積。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公園土地。
公園現有土地和納入城市規劃的公園用地,公園管理單位及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改作他用;確需改變使用性質的,須由市公園主管部門、規劃部門和土地部門審核同意,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其中區管轄公園土地改變使用性質的,在報有關部門審核同意前還需經區人民政府審核同意。
第十二條公園內樹木、花草及其他綠化設施,由公園管理單位依照《廈門市城市園林綠化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嚴格保護和管理,不得任意砍伐和破壞。
第十三條公園內供游覽、休息的園林建筑物或構筑物,由公園管理單位加強維護,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第十四條公園內的古樹名木、文物古跡,由公園管理單位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嚴格保護。
第十五條公園內的水體應加強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水體傾倒垃圾或其他污染物,不得擅自圍、填、堵或作其他改變。
第十六條公園管理單位在公園內應設置必要的衛生設施,加強衛生管理,保持優美、整潔的良好環境。
第十七條公園內各種游樂設施應按公園規劃設置,其技術、安全指標必須達到國家規定要求和游樂行業有關標準,建立檢查保養制度,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范,健全安全防范制度,預防事故發生。
第十八條公園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設置必要的安全設施和警示標志,維持公園正常秩序,保障人身安全。
第十九條公園管理單位及其他單位和個人在公園內不得設置與公園性質無關的經營項目,已設置的應限期整治或搬遷。在公園保護范圍內不得設置有污染的企業。
第二十條公園內設立商業、服務設施,應當服從公園規劃布局要求,與公園景觀相協調,并報經公園主管部門同意。
第二十一條在公園內舉辦展覽、表演、游樂等活動,除按規定向有關部門辦理有關手續外,應由公園管理單位報經公園主管部門審核同意。舉辦的活動應堅持健康、文明的原則,不得有損公園綠化和景觀環境。
第二十二條駐在公園內的單位和人員應當遵守公園的各項管理制度,服從公園管理單位的統一管理。
第二十三條游客應當文明游園,愛護公園綠化和公園設施,遵守公園管理規定和社會公德。禁止下列行為:
(一)翻越圍墻、擅自駕(騎)車進入公園;
(二)傷害動物、擅自垂釣;
(三)損害公園環境衛生;
(四)損壞公園設施;
(五)損毀公園內樹木花草、采摘果實;
(六)擅自在公園內營火、宿營;
(七)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市公園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并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一)、(二)項規定的,由市、區公園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公園管理機構給予警告,并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三條第(四)、(五)、(六)項規定的,由市、區公園主管部門按照《廈門市城市園林綠化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規定規定的其他行為,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給予處罰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第二十八條公園管理單位違反本規定,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規定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并可由市、區公園主管部門處以500元以上2000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公園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本規定自xxxx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公園管理制度范文(13篇)篇十一
2)引導顧客愛護各項設施,不損壞一草一木,做到自覺保護環境;。
3)控制園內不隨意擺攤設點;。
4)控制園內活動噪音,避免影響周邊居民的日常生活。
1)六歲以下的兒童提示應有家長或者監護人的看護下游玩;。
2)引導游玩兒童不隨意爬園內樹木,建筑物或構筑物等;。
3)引導游玩兒童不使用與其年齡不適合的活動設備,以免受傷。
1)活動場地張貼有關器材的使用須知,提示顧客安全進行健身活動;。
2)球類運動、溜冰等運動控制在專門場地進行,以免滋擾其他顧客活動;。
3)引導顧客選擇適宜的活動器材,在安全使用說明下鍛煉;。
4)園內設施維修時,設置安全警示標志,采取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
5)發現有攜帶易燃易爆物品,武器及其他危險品的.行為,立即報警;。
6)園內不焚燒樹枝樹葉、垃圾及其他雜物。
1)衛生實行定員定崗,責任到人。定期檢查考核;。
2)園內實行立體保潔制度,做到無生活垃圾、無石礫磚塊,無糞便暴露,無鼠洞和蚊蠅滋生,無衛生死角。
5)園內健身設施、座椅、垃圾箱等表面每天至少清洗1次,園林建筑、標識牌、圍欄等每天至少清洗1次;確保無污物殘留及亂張貼、亂涂畫。
8)確實做好除'四害'及防御工作,定期對全園進行2-4次藥物噴殺,消毒。
2)園林建筑。構筑物與小品保持外形美觀,如有飾面層剝離、實體破損,給予及時修復;。
4)健身器材場地設施定期檢查維護,保證設施的完好無損;一經損壞立即停止使用,并進行維修。
1)衣著整齊、配證上崗;。
2)不擅離崗位,不串崗聊天;。
3)禮貌待人,使用文明用語;不與顧客發生爭吵,不出手毆打顧客。
公園管理制度范文(13篇)篇十二
為營造一個舒適、寧靜、安全的良好空間和休閑環境,提高和完善公園的日常安全管理,根據杭州市政府相關規定,結合本公園實際情況,現我物業管理公司特制定本規則,請廣大市民遵守和配合。
因公園處于小區中央,為減少對小區居民正常休息的影響,保障居民的人身、財產安全,本公園特實行定時對外開放管理。
對外開放時間:上午6:30――下午21:30。
1、嚴禁外來人員在公園游玩時進入私家居民住宅區域。
2、禁止在公園內大聲喧嘩、播放音箱。
3、嚴禁私自在公園湖內投放魚類、釣魚和捕撈水生動植物。
4、嚴禁在湖中游泳、洗澡和洗衣服等。
5、禁止在公園內放養家畜、寵物。
6、禁止在公園內搞賭博、迷信等一切違法活動。
7、禁止在公園內兜售物品、乞討、堆放雜物、晾曬衣物、擅自張貼或設置標語、戶外廣告等有礙園容的.行為。
8、愛護綠化,嚴禁攀折花草樹木和踐踏觀賞草坪。
9、請勿在凳、椅、亭、廊等處躺臥妨礙他人游憩。
10愛護公園內一切公共設施,嚴禁擅自攀登、移動、刻劃、涂污或損壞圍欄、亭廊、標牌等公園設施,造成損失的須予于賠償。
11、除老、幼、病、殘者使用的專用車輛外,其他車輛未經允許不得進入公園。經允許進入的車輛,應行駛和停放在不影響游覽和安全的位置。
12、禁止隨地吐痰、便溺、亂扔瓜皮果殼、紙屑、煙蒂、包裝(盒)等廢棄物。
13、嚴禁焚燒樹葉、垃圾、傾倒廢土廢渣及其他有礙公園環境衛生的行為。
14、為保證兒童的安全,兒童進園游玩應有大人監護,兒童設施禁止成人玩樂。
公園管理制度范文(13篇)篇十三
第一條為了加強公園建設和管理,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美化環境,增進公民身心健康,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生活服務中心環衛綠化中心負責公園的管理工作。公園管理辦具體負責公園的日常工作。
第三條公司負責公園建設、養護和負擔管理費用。
第四條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1、依據公園總體規劃及專項規劃進行公園建設;。
6、負責安全管理;。
7、公園全天開放,但在規定時間(上午8:00―11:30,下午2:30―6:00)承擔以上職責。
第五條為游客提供優美、舒適的休憩場所,公園景觀、設施、環境質量符合國家規定的要求。
1、園林設施完好、安全、無損壞,基本做到維護及時到位。
2、園林植物基本生長正常,新建綠地各種植物四年內達到正常形態。樹木樹冠修剪及時,行道樹缺株率不超過4%,綠地內無死樹。
3、公園人工湖要經常清理湖面垃圾,定期換水。
4、分區域、責任到人進行管理,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或上報。
5、花壇、花帶輪廓基本清晰,無缺損。
第六條公園的各類標牌、文字圖形應當規范。公園入口處明顯位置放置游園示意圖、公園簡介、游園須知;主要路口防止指示標牌,危險地帶放置警示標牌。
第七條在公園內開展文化、體育、娛樂、商業等各類活動應報有關部門批準后,在公園管理辦的管理下,方可開展。
活動期間,舉辦單位及時清理垃圾等各類廢棄物,不得損壞公園樹木、草坪、設施。造成損壞應當賠償。
公園內游人自發組織的體育、文化娛樂活動,應當服從公園管理辦的管理。
第八條公園內不得放置影響公園景觀的商業廣告。
第九條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加強節假日游園活動和游樂設施的安全管理。
第十條按照有關規定做好防汛、防火和安全用電等工作,及時處理枯枝危樹,配備消防和搶救器材并定期保養、更新。
第十一條公園內的各類設備,實施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相應的質量和安全檢驗,并定期檢查維護,保持完好、安全、有效。
第十二條根據需要配備專職或兼職的安全管理人員,并定期進行應急演練。
第十三條制定游園管理規范,建立健全日常巡查制度,對不文明游園行為進行勸阻,維護正常游園秩序。
第十四條為游客提供文明、熱情、周到、方便的服務。
第十五條游客應當文明游園,愛護公園綠化及設施,遵守公園管理規定,服從管理。
第十六條除老年人、殘疾人、兒童等使用的手搖、瘦腿輪椅車和兒童車以及用于公園維護的作業車輛外,其他車輛未經公園管理辦允許不得進入公園。
第十七條公園內禁止下列行為:。
1、進行營業性照相;。
3、隨意堆放物料,在樹上、綠籬上吊掛、晾曬物品;。
4、在指定的體育運動場所之外的區域打球、踢球等進行的體育活動;。
5、翻越圍墻、欄桿、綠籬;。
6、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果核)、煙頭、口香糖等廢棄物;。
7、攜帶不栓繩的寵物;。
8、在禁火區吸煙、使用明火;。
9、在非游泳區游泳;。
10、強行向游人兜售物品,影響公園秩序;。
11、采挖植物,攀折花木,損毀草坪、樹木;。
12、焚燒垃圾及雜物;。
13、攜帶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危險品;。
14、隨意傾倒雜物、垃圾、不符合排放標準的污水;。
15、未經許可,擅自在公園內營火、燒烤、垂釣、宿營;。
16、其他損害公園綠化及設施、影響園容和游覽秩序的行為。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園林主管部門或由其委托的公園管理辦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予以處罰;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1、車輛未經允許進入公園或施工車輛進入(作業車輛)不聽公園統一指揮的,對非機動車輛處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機動車輛處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2、在建(構)筑物、各類設施和自然景物及各類設施上攀爬、涂寫、刻劃、張貼;隨意堆放物料,在樹上、綠籬上吊掛、晾曬物品的,責令其改正,并可以處1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在指定的體育運動場所之外的區域打球、踢球等進行的體育活動;翻越圍墻、欄桿、綠籬;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果核)、煙頭、口香糖等廢棄物;在禁火區吸煙、使用明火;在非游泳區游泳;強行向游人兜售物品;未經許可,擅自在公園內營火、燒烤、垂釣、宿營的,責令其改正,并可以處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4、攜帶不系繩索的寵物進入公園者處以50元到100元罰款,并承擔該寵物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和責任。
5、采挖植物,攀折花木,損毀草坪、樹木;焚燒垃圾及雜物的,責令其改正,并可以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6、攜帶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危險品的,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九條公園管理辦應當按本規定履行相應的職責,公園管理辦的上級主管部門應授予公園管理人員相應的權力、相應的待遇,和配備專業保安人員,支持其履行好公園的職責。
第二十條公園管理的主管部門和其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不得違反本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一切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公園綠化主管部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