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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研究論文大全(17篇)篇一
司法效率低下似乎是伴隨司法制度而生的一個頑疾。莎士比亞曾借哈姆雷特之口將“法律之遷延”(law‘sdelay)稱作人世間的幾大苦難之一,他用“待到草兒青青,馬兒已經餓死”這樣的諺語對司法拖延提出譴責。直到今天,司法系統不能對案件和糾紛作出及時的處理仍然是一個全球性的難題。
包括拖延在內的司法效率低下乃是司法公正之大敵。案件與糾紛的公正處理離不開法官對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的采信。然而,隨著時間的流逝,有關記憶會模糊不清甚至顛鹿倒馬。某些證據可能會完全滅失,從而使事實墜入永遠無從查考的茫茫黑暗之中。拖延可能使某些案件的判決變得毫無意義,效率低下會令當事人的生活處于長期的不穩定狀態之中,在訴訟的戰車上進退兩難:退則代價已付,心有不甘;進則定案無期,代價尚不知要再付幾多。遲到的判決會加劇執行的困難,勝訴方拿到的判決書更可能成為一張空頭支票或司法“白條”。低效將削弱人民對司法的信任和信心,他們只好知難而退,選擇其他途徑解決糾紛。
因此,司法低效不僅僅是個糾紛與案件及時解決的問題,它關系到整個依法治國事業的成敗。
觀察今天的司法體系及其運作,我們可以發現其中損害司法效率的若干因素。首先是法官不獨立。司法管理體制中根深蒂固的行政化模式將法官納入到了一種等級服從的格局之中,對于自己所聽審的案件,法官很少有排他性的決策權;庭長、院長、審判委員會等都可以對法官的.決策過程施加影響。這種無視法官獨立地位的制度削弱了法官的榮譽和尊嚴-“既然迅速而公正地判決案件跟我個人的榮辱沒多大關系,我何苦來?”更由于環節太多而使得司法的效率大大降低,仿佛關卡林立的道路難以暢通無阻。
通過損害獨立進而降低效率的因素還可以在法院之外看到。從一個宏觀的角度說,我們的司法決策還難以做到憲法所要求的“依法獨立審判”,其他非司法或非法律因素常常影響甚至左右案件的判決結果。不僅如此,我們現行訴訟制度的一些結構性的缺陷也無從確立決策的穩定性和有效性。例如,“審判監督程序”,即在案件終審判決生效之后,當事人仍然可以提起申訴,要求法院對案件再審,再審當然又可以推翻從前法院作出的已生效判決。如果這樣的再審要求得到檢察機關的支持,法院則更需認真對待。在審判監督程序下,人們根本不可能得到一個最終確定的判決。司法決策的一個重要特點是,它無法做到“雙贏”,必須判決一方當事人敗訴。從人性的角度說,敗訴方不可能喜歡相關判決。如果案件一經終審,便不可能改變,敗訴的當事人也就不作推翻判決之想,而開始新的生活。但是,審判監督程序開啟了欲望之門,讓敗訴方不斷地求助于各種正當的或不正當的途徑,以圖推翻對自己不利的判決。于是,我們就看到,多少人終年路途奔走,權門呼號,多少資源耗費在這試圖讓每一個案件都達到完美結局的無盡追求之中。我們該記住西塞羅的話:“絕對的正義就是絕對的不正義。”
[1][2]。
司法公正研究論文大全(17篇)篇二
高原。
新聞報道對于人民了解國家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各方面起著越來越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新聞自由是新聞媒體機構賴以生存的基石,沒有自由的新聞報道是嚴重扭曲的和殘缺不全的。新聞自由與言論自由密不可分的,可以說是言論自由一種必要的表達方式和延伸。世界各國憲法都把公民享有的言論自由以及出版自由作為公民最基本的權利加以明確規定和保護,而且這些權利也都得到了國際社會的一致認可。聯合國1948年12月10日所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第十九條就明確規定:“人人有權享有主張的發表意見的自由;此項權利包括有主張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過任何媒介和不論國界尋求、接受和傳遞消息和思想的自由。”[1]而聯合國于1966年12月16日通過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也規定:“(一)人人有權持有主張,不受干涉。(二)人人有自由發表意見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尋求、接受和傳遞各種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論國界,也不論口頭的、書寫的、印刷的、采取藝術形式的、或通過他所選擇的任何其他媒介。”[2]當然,以上只是從公民個體的角度來對言論自由進行的說明,新聞自由并不等于而是遠遠大于公民個人言論自由的范疇。對于本文而言我認為是比較重要的,因為新聞媒體在對司法過程進行報道的同時可能會存在著大量的評介、質疑、批評,如果我不把這些觀點當作是“某一抽象的群體”(即某一新聞組織)的觀點、而是當作某一個具體的公民個人所享有的、憲法所賦予的言論自由的權利時,顯得更加具有特殊的意義和作用。我在本文中將不去追尋這些權利是如何取得并得到發展與保護的,也不去討論這些權利和自由的范圍和內涵,而僅僅只是對當新聞自由可能以及已經影響到司法公正時如何進行規范與處理等內容進行粗淺的探討,并結合到目前我國司法實踐中出現的一些現象或問題談談自己的看法和建議。
司法公正也是一個絕對不能簡單化的話題,他的發展歷程及其豐富的內容也不是一篇短文就可以講述清楚的。司法公正不僅僅指實體上的公正,更要求程序上的公正;不僅僅指事實上的公正,更要求法律上的公正。沒有程序上的公正是很難得到實體上的公正,或者是在侵犯公民其他合法權利的基礎上得到的公正。我不贊同通過犧牲某一公民(或其他公民)的某一項基本權利來達到某個具體案件的事實上的公正是符合法治原則的,或者更進一步說更加能夠達到法律制度的目的或作用。在我看來,這種觀點是沒有實證依據也是極其危險的。對于司法公正而言,他并不僅僅是某個具體案件中的當事人(特別是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的基本權利要求,也是整個司法制度的起點和最基本的、最終的價值目標。所以,關于司法公正的要求在許多國際條約中得到具體反映,例如《世界人權宣言》第十條、《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四條等等很多條約都有著具體明確的規定。
審判公開對于防止司法機關的專橫甚至不公正無疑是一種簡單易行而且行之有效的方法。因此,審判公開也就成為一個很重要也是最基本的審判制度,也是一項司法活動的基本原則。審判公開并不僅僅是對當事人及其親屬的公開,而是對社會大眾的公開,也就是說除法律明確規定的不宜旁聽或不允許旁聽的人進入法庭外,其他人都可以進入審判法庭旁聽法庭對案件的審理。那么,作為新聞媒體的工作人員是否也應該享有這個權利呢?盡管法律沒有明確給出答案,但我認為這是不應該有任何疑問的,因為既然公開審判允許符合條件的公民旁聽案件的審理,那么就沒有理由拒絕作為普通公民身份的新聞媒體工作人員、或者是作為某一組織的代表的新聞媒體工作人員(因為很多法律也沒有禁止組織可以旁聽法庭對案件的審判)去旁聽法庭對案件的審判。因此,除法律規定進行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外,法庭沒有理由拒絕新聞媒體的工作人員來旁聽法官對案件的審判。
在我看來,現在出現的問題的關鍵似乎并不在于法庭是否許可新聞媒體進入法庭旁聽,而在于當新聞媒體在對案件審判(特別是刑事案件審判,以下如未做特別說明時都特指刑事案件審判)進行報道或評論的過程中可能會對案件的公正審理帶來負面影響,甚至造成所謂的“媒體審判”的現象,這不僅會損害被告人的合法權利,影響到案件的公正審理與裁判,更是對法院審判權力和國家司法制度的不正當干涉。我們絕對不能允許新聞(媒體)審判的現象出現。新聞媒體的工作人員畢竟不是法律專家,如果對案件材料的掌握不太全面,或者是帶有某種偏見甚至是不當目的,從而對審判過程或者審判結果表示出一定的傾向性意見或評論,甚至是強烈的批評,那么就可能會影響到全體民眾對司法機關甚至司法制度的不信任。這是極其危險的。因此,如果新聞媒體在對案件報道的過程中的錯誤報道(不論是事實性的報道還是新聞評論)誤導了公眾對案件審理的期待,甚至嚴重影響到公眾對法律的理解以及對司法公正的信念,或者是影響到法院的威信與法官的聲譽時,對新聞媒體的適當限制就變得必不可少。
言論和出版自由與司法公正都是現代憲法所賦予兩大最基本的權利,雖然在很多情況下這二者之間不會發生較多沖突,但并不表示他們之間就不會發生沖突。事實上不論是外國還是中國,這二者之間的沖突還是屢見不鮮的出現了,在某些國家或地區甚至是比較突出。因此,我們有必要來對新聞自由與司法公正這兩項最基本權利進行必要的探討,來防范并正確處理這二者之間的關系。這也正是本文想要討論的問題。下面,我首先對美國和英國在處理新聞媒體報道司法程序等方面的相關規定與處理方法進行簡要的介紹。
二、美國處理新聞自由與司法公正沖突的簡要介紹。
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規定:“國會不得制定關于下列事項的法律:確立宗教或禁止信仰自由;剝奪人民言論或出版的自由;剝奪人民和平集會及向政府請愿的權利。”[3]其中對公民“言論和出版的自由”的保護就是新聞自由的來源和依據。當然,言論與出版自由的內容并不局限于可以接近法庭并對刑事案件進行報道和評論,而有著更為豐富的內涵。而現在所面臨的問題是,如果新聞媒體通過非同尋常的、過于詳細、甚至是不妥當的報道(例如包括含有嚴重傾向性的報道、只對某一方的觀點及證據進行報道,對審判過程或者審判結果進行強烈的、不合適或者不正確的批評,等等),可能甚至已經嚴重影響到法庭對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定罪與量刑時,那么就可能會損害被告人的合法權利,導致法院無法做出公正的裁判,從而嚴重影響到被告人的合法權利。這不僅是對刑事案件被告人的權利造成損害的問題,可能也會嚴重影響到一個國家的司法制度。對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應當得到公正的審判,美國憲法第六修正案也做出了明確而肯定的規定:“在一切刑事訴訟中,被告人應享受下列權利:由發生罪案之州或區域的`公正陪審團予以迅速的公開審判,……。”[4]該條明確規定了刑事案件被告人享有公正審判的權利,而公正審判的一個重要方面也包括防止新聞媒體對案件的不適當報道從而影響到陪審團在審理案件時對案件的認識與看法,從而做出不利于被告人的裁判。
那么,法院能不能以適當的方式來事先對言論和出版進行限制或者禁止呢?在美國的司法實踐中,法院可以頒發“司法限制言論令”的方式要求新聞媒體不得對某一案件的某些內容進行報道,但是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例如在命令發出前必須要證實事先禁止命令的有效性,等等),否則可能侵犯憲法第一修正案的“新聞自由”權利。在“內布拉斯加新聞協會訴斯圖爾特案”中,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伯格在發表陳述意見時表示:“我們必須檢驗在命令發出時,擺在法官面前的證據,以確定(a)審前新聞采訪的性質的范圍;(b)是否存在著其他的措施可以減輕不受限制的輿論的影響;以及(c)對言論自由進行事先禁止是否會有效地阻止損害的發生。”[7]而布倫南大法官、斯圖爾特大法官和米歇爾大法官則表示:“對新聞界所發出的限制言論自由的命令都是違反憲法的。”布倫南大法官甚至提倡建立這樣一個原則:“根據第一修正案的規定,限制言論自由的命令本身就是無效的。”[8]由此可見,美國法院對事先頒發禁止報道命令的條件是非常嚴格的。
既然美國最高法院是傾向于保護新聞媒體的自由報道,那么如何來保護被告人能夠得到法庭的公正審判呢?克拉克大法官就詳細列舉了九種替代的方法來解決新聞報道與公正審判之間的沖突。這些方法分別是:“1、通過對時間、地點、和行為方式的限制來控制新聞界在法庭上的行為;2、將證人與新聞界隔離;3、防止信息從當事人和警方泄露出去;4、警告記者注意他們的報道的潛在偏向性和準確性;5、控制,甚至是禁止雙方當事人和他們的律師向新聞界發表庭外言論(未經法庭允許而發表的言論);6、直到大家的好奇心減弱時才繼續審理案件;7、將案件移送到新聞界的關注程度比較弱的地區審理;8、隔離陪審團,阻止他們與新聞界接觸;9、如果上述的所有措施都失敗了,進行一次新的審理。”[9]當然,這些措施或方法現在看起來顯然無法消除新聞報道對審判活動的影響,有些也沒有必要了。
至于法庭是否準許電子傳播方式報道法庭審判,美國大多數州的法院允許新聞媒體對司法程序進行照相、音頻傳送,也同意電臺或有線電視采訪,但也有少數州的法院并不允許這樣做。對于聯邦法院系統來說,盡管進行了一些試點,但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一直拒絕對司法程序進行電子采訪。
總的來看,美國法院在處理與新聞媒體的采訪與報道時,盡量采用替代性的措施來保證對案件進行公正的審判,而并不是采取拒絕或禁止的方法讓新聞媒體接近司法系統,以保證審判活動的公開審理,達到司法公正的最終目的。盡管美國法院也可以對新聞記者提起藐視法庭的指控(美國的藐視法庭分為刑事藐視和民事藐視),但并不常見。此外,雖然法庭也可以根據案情的具體情況來確定是否需要不公開審理,但是由于違反了審判公開的基本原則,同時也可能會影響到被告人是否能夠得到公正審判的權利,以及公眾能否接近審判的權利,因此其適用的條件是極為嚴格的,限于本文篇幅就不再予以詳細介紹。
三、英國處理新聞自由與司法公正沖突的簡要介紹。
在英國,對司法活動進行不適當的報道可能會產生兩種形式的藐視法庭罪:嚴格責任的藐視法庭罪和故意藐視法庭罪,[10]嚴格責任的藐視法庭罪的主要依據為《1981年禁止藐視法庭法》,適用于正在進行的或者將要進行的民事或刑事訴訟的報道。而故意藐視法庭罪則適用于普通法領域。“禁止藐視法庭法規定,對相關訴訟帶來嚴重損害的實質性風險的聲明的公開行為構成藐視法庭的刑事犯罪。”而且,“無論相關出版者是否存在干擾司法的故意,其行為都構成犯罪。這被稱為‘嚴格責任規則’。”[11]有學者介紹,對嚴格責任規則的適用也受到三個主要的限制,分別為:1、“嚴格責任規則僅適用于針對公眾的一般公開行為或針對一部分公眾的公開行為。”2、“對于嚴格責任的適用,相關評論所指向的訴訟程序必須是‘正在進行的’。”3、“該規則僅僅適用于:能夠產生實質性風險,從而使相關司法程序受到嚴重阻礙和損害的相關公開行為。這是一具有雙重要求的測試,而且兩個要求都必須得到滿足。”[12]為了適用嚴格責任規則,法院還制定了一些指南來指導對每個受到藐視法庭罪指控的案件進行分析和處理。同時,禁止藐視法庭法也針對嚴格責任規則規定了一些抗辯理由,例如無辜(已經盡到合理的注意仍未能避免),對訴訟程序進行善意的、公平的、準確的現時報道,以及善意的附帶性的討論,等等,以保護新聞媒體自由報道的權利。在普通法中的藐視法庭罪中,檢控方必須證明新聞報道行為對公正審判具有“現實可能性的損害風險”,而且還必須證明行為者對“阻礙或損害某一審判具有特定故意(這也是與嚴格責任規則下的藐視法庭罪的主要區別之一)。”由于普通法中的藐視法庭罪并不要求進行相關指控時訴訟程序已經開始(例如審判前或審判后的某一階段),因此既使尚未啟動訴訟程序,新聞報道的某些行為仍然可能會構成藐視法庭罪。例如在司法程序進行前,新聞媒體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前科進行詳細報道,導致人們對犯罪嫌疑人產生有罪的結論或效果,等等。所以在英國,發表暗示某一犯罪嫌疑人有罪推定的報道是極其危險的。
既然審判公開作為一項最古老也是最基本的審判原則,那么法庭能否以不公開審理的方式來避免新聞媒體介入呢?英國的一些制定法做出了一些明確而具體的規定,例如英國民事訴訟規則第39?2條便做出如下規定:“(1)公開審理為審理的一般原則;(2)公開審理之要件,并不要求法院為便利社會公眾旁聽而進行特殊安排;(3)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審理程序或審理程序的一部分,可不公開審理進行――(a)公開審理將違背審理程序自身目標的;(b)審理程序涉及國家安全事務的;(c)審理程序涉及保密信息(包括個人財務信息),公開審理將損害保密特權的;(d)為保護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之利益,有必要不公開審理的;(e)對無需送達通知書的申請舉行審理程序,如公開審理將對被申請人顯失公平的;(f)有關信托管理或因死者遺產管理所產生的無爭議事項,或者(g)法院認為,為司法利益有必要不公開審理的。(4)法院如認為有必要不披露當事人或證人身份,為保護有關當事人或證人的利益的,則可責令不披露任何當事人或證人的身份。”[13]在刑事訴訟中,除具有非常說服力的理由外,一般都不得將公眾排除在外進行不公開審理。但是,如果“關于正在進行的訴訟程序或任何其他處于未決或迫近狀態下的訴訟程序,當似乎有必要采取措施以避免對相關司法程序造成損害的時候,法院可以命令,在其認為有必要的一段時間之內,推遲對相關訴訟程序或訴訟程序某一部分所作的報道。”[14]而且,英國還對性犯罪中的被害人、以及兒童和青少年的報道采取了限制性規定,例如《1992年性犯罪(修正)法》第1條就明確規定:“(1)如果某人成為被指控的本法規定之罪的被害人,且以下做法很可能導致公眾成員認出該人就是被指控之罪的被害人,那么,在該人有生之年,其姓名、住址以及其靜態的影像不得:(a)出現在英格蘭和威爾士公眾可獲得的書面出版物中;或者(b)在英格蘭和威爾士供收聽收看的有關節目中播出。(2)如果某人被控犯有本法規定之罪,則任何可能導致公眾成員認出某人是被指控犯罪之被害人(‘原告’)的資料,都不得在原告有生之年:(a)出現在英格蘭和威爾士公眾可獲得的書面出版物中;或者(b)在英格蘭和威爾士供收聽收看的有關節目中播出。”[15]《1933年兒童和青少年法》第39條也對涉及到訴訟中的兒童和青少年進行一些特殊的保護。當然,英國還通過立法對其他情況下的訴訟參與人提供特殊的保護,例如限制媒體對證人的有關報道從而對證人提供相當全面的保護。
對于媒體而言,被法庭以藐視法庭罪進行處罰時也會根據各種具體情節來進行加重或者是減輕處罰,例如是否具有藐視法庭罪前科、做出報道行為時的心理狀態是故意還是過失、所使用的犯罪的手段、是否采取適當的措施來避免此類事件的再次發生、甚至是否向法庭做出道歉,等等,都可以作為加重或減輕處罰的理由。
四、借鑒和建議。
英美兩國都自稱為極度尊重人權和新聞自由的國家,不過當新聞報道可能影響到法院對案件的公正審理,以及影響到法院的權威時,兩國的做法還是存在一些差異。例如在對新聞報道進行限制方面,美國一般極力反對事先限制新聞媒體的報道,也少見事后以藐視法庭罪對新聞媒體予以處罰,而是采取其他替代措施來保證案件能夠得到公正的審判;但英國似乎對新聞報道的限制更加多一些,而且對新聞媒體以藐視法庭罪進行懲罰也較多一些。例如在事先限制方面,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曾一度認為,事先限制新聞媒體的自由報道是違憲的,侵犯了公民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的憲法權利,但英國卻制定了一些制定法來加強對新聞報道的限制和引導。
公正、客觀地對司法程序進行報道不大可能會對司法活動產生不利影響,一般也不會受到法院的禁止和制裁,但不當的報道無疑應當受到限制和禁止。其實,這二者之間矛盾的實質主要為公民言論、出版自由與接受公正審判之間的矛盾,這的確是一件不容易正確把握的事情。此外,不當的新聞報道可能會造成所謂的“媒體審判”現象,這是任何一個法治國家絕對不允許的,也是一個國家政治制度所不能容忍的。有許多人特別是新聞媒體從業者曾經錯誤地認為,新聞媒體報道司法程序的過程實際上是在行使“輿論(新聞)監督權”,但事實上任何一個國家的任何法律都沒有賦予新聞媒體可以擁有對司法機關的“監督權”(盡管有些人可能認為監督可以分為有法律授權的監督和沒有法律授權的監督)。而審判公開作為一項最基本的審判制度和原則,除非有法定的理由外,不能允許法庭可以隨意剝奪公民接近司法程序的權利,同時審判公開也是避免司法專橫、保證司法公正的一個極其重要的方式。因此,我們也不能容忍法院隨意將案件進行不公開審理。從我國目前的司法實踐情況來看,新聞媒體對案件毫無顧忌的、甚至是肆無忌憚的報道已經相當嚴重地影響并導致法院無法對案件做出公正的審判,損害了案件當事人特別是被告人受到公正審判的權利,也損害了我國基本的司法制度,這種現象應當引起我們足夠的重視。
有些新聞媒體打著“為人民代言”的旗號來對案件進行報道、評論、批評甚至是責難,我不知道這些新聞媒體究竟代表著哪幾個或者哪一些“人民”,而且如何來判斷他們的真正目的就是為了這個“崇高”的目的而沒有其他不當目的或者企圖。對于每一個具體的刑事犯罪案件而言,事后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責任無疑于證明此前所發生的一段“歷史”,而“歷史”的真實內容目前也是無法能夠得到完全證實的,所以也就當然會出現一個事實上實施了犯罪行為的人由于沒有足夠的證據而無法使他受到應有的懲罰,但我們不能因此而否認法律的公正性,這也是事實的公正與法律的公正之間的一個區別。我們可以寬恕甚至放縱一個犯罪嫌疑人,但絕不能冤枉一個事實上沒有犯罪的人。否則,將會嚴重影響到人們對法治的信賴,并喪失法律對每一個公民基本人身權利的保障。
英美兩國的法院在防止新聞媒體對審判活動產生不利影響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他們特有的陪審制度,因為如果新聞媒體對案件進行不當的報道時可能會影響到陪審員對證據和案件的看法,從而無法做出公正的裁判。但是,由于我國并未實行陪審制度(盡管我國也有人民陪審員制度,但與英美兩國的陪審制度卻是完全不同的兩種制度),而主要是由法官來對案件進行全面的審理(包括證據和事實的認定、法律的適用、判決結果的做出,等等),因此,似乎可以認為新聞媒體對案件審理的影響并不像英美兩國那樣強烈。但事實上,由于我國并沒有法治的傳統,公民的法治意識并不健全,特別是缺乏一個新聞媒體報道司法程序的基本準則,導致新聞媒體嚴重影響甚至控制案件審判的情況時常發生,根本無法讓案件的當事人得到公正的審判。這也是我國目前司法活動所面臨的一大難題。由于我國目前沒有規定藐視法庭罪,也沒有統一的法律法規或者司法解釋來規范新聞媒體對司法程序的報道,使得法院在處理此類事件時完全無法可依,從而導致某些案件幾乎就是在新聞媒體的意見下進行裁判,嚴重損害了案件當事人的合法權利,也影響了法律的權威和人民對法院應有的尊敬。還有一些公安機關,在某一些案件偵破后就立即召開新聞發布會,宣布這些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罪行”,展示某些證據,甚至還讓犯罪嫌疑人游街示眾,造成此人已經是犯罪無疑的現象,等等,使法院根本無法做出公正審判。[16]當然,我們也看到一些法院以不適當的理由和方式拒絕公眾和新聞媒體對司法程序的接近,損害了案件當事人、公眾以及新聞媒體的合法權利。
我認為,我國應當借鑒英美國家的一些正確作法,建立和完善有關藐視法庭的法律制度,以預防和正確處理新聞媒體的藐視法庭行為,以填補法律的空白。至于能否允許、以及在多大程度內允許新聞報道可以對案件的審理進行質疑和批評,應當進行深入的研究并做出合理的規范。同時,除法律有明確規定外,法庭也不能隨意拒絕新聞媒體對法院審理案件的接近和報道,對于在法庭中公開的證據和材料也應當允許報道,而且法庭也不得隨意將案件不公開審理以拒絕新聞媒體的接近,從而影響到公開審理這一基本審判制度。同時,新聞出版業協會也應當研究并制定出比較系統和完整的報道法院審理案件的規則,以規范新聞界的報道行為。
由于目前我國一些新聞媒體對司法公正的不當影響促使我寫成這篇短文,在這篇文章里我無法詳細向大家介紹英美國家對處理這二者之間的矛盾時所各自采取的具體的方法和措施,而且也無法結合我國目前的情況提出自己明確具體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建議――因為這項工作的復雜程度并非我的能力可以完成。但是通過對英美兩國在處理新聞自由與司法公正沖突時的基本方法,似乎可以給我們有所借鑒。而且,鑒于目前我國新聞媒體對司法程序的嚴重危害,使得這個問題應當刻不容緩地得到解決。否則,所謂的司法公正和司法獨立,以及司法機關應當得到的尊重都將會蕩然無存。因此,希望本文可以起到拋磚引玉的作用,并力爭使我國最終形成比較適當的、完善的相關制度或規則,以指導和規范新聞媒體對司法程序的報道,真正發揮其應有的作用,為我國的法治建設做出積極的貢獻。
定稿于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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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釋】。
[1]國際人權法教程項目組編寫《國際人權法教程(第二卷)》,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12月第1版,第3頁至第4頁。
[2]同[1]引書,第12頁。
[3]由嶸等編《外國法制史參考資料匯編》,北京大學出版社6月第1版,第517頁。
[4]同[3]引書,第518頁。
[5]李學軍主編《美國刑事訴訟規則》,中國檢察出版社2月第1版,第456頁。
[6][美]t?巴頓?卡特等著《大眾傳播法概要》(黃列譯),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8月第1版,第144頁。
[7][美]唐納德?m?吉爾摩等著《美國大眾傳播法:判例評析(第六版)(上冊)》(梁寧等譯),清華大學出版社2002年9月第1版,第367頁。
[8]詳見[7]引書,第369頁。
[9]詳見[7]引書,第358頁。我在此引用克拉克大法官如此多的具體論述,目的是想讓大家知道美國的法官們在面對這些問題的是如何思考和處理的。
[10][英]薩莉?斯皮爾伯利著《媒體法》(周文譯),武漢大學出版社204月第1版,第330頁。
[11]詳見[10]引書,第331頁。
[12]詳見[10]引書,第331頁至第332頁。
[13]《英國民事訴訟規則》(徐昕譯),中國法制出版社201月第1版,第201頁至第202頁。
[14]詳見[10]引書,第353頁。
[15]謝望原等編譯《英國刑事制定法精要(1351――)》,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8月第1版,第227頁至第228頁。
[16]本來我也收集了一些有典型意義的新聞報道,但由于害怕這些新聞媒體對我進行攻擊,所以我不得不放棄對這些新聞報道的評論,但相信廣大讀者都能隨時、隨地、不需任何努力地從報紙上、期刊雜志上、網絡新聞上等地方找到這樣的很多新聞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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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研究論文大全(17篇)篇三
[摘要]:立案權與審判權的分立、程序性權利與實體性權利的分立、當事人與承辦法官的分立,是審判流程管理存在的價值基礎;而監督管理與服務的結合、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的結合以及審判流程各環節之間的結合,是完善審判流程管理、實現司法公正的途徑。證據交換、庭前調解、再審聽證等制度是審判流程管理的新突破。
[關健詞]:基礎、分立、結合、突破。
近年來,全國各地各級法院都在推行審判流程管理模式的經驗和做法,還有一些法院進行了其他有益的嘗試。這些改革一掃以往重實體、輕程序的流弊,高舉程序公正的大旗,將整個審判活動置于嚴密的監督之下,以公開保公正、以公開促高效,是在當前體制下從法院內部解決司法腐敗、實現司法公正的有效途徑。由于司法公正本身包含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兩部分內容,如何使這兩部分有機地結合起來,以程序公正有效地保障和促進實體公正,是當前法院審判改革急需解決的問題。
一、審判流程管理制度存在的價值基礎。
目前實行的審判流程管理制度,是在法院內部實現立審、審執、審監分立,特別是在立案權與審判權分離的基礎上,通過加強對審判程序的動態管理與控制,從而使審判工作各環節相互銜接、相互監督,達到分權制衡、權責統一,以促使審判公開、公正、高效、有序、文明、廉潔地進行。
這種改革模式之所以能夠在一定程度上維護和實現司法的公正,筆者認為有以下的理論基礎:
第一、立案權與審判權的分立。在立審不分的情況下,一個案件能否受理,往往要受到多種因素尤其是實體因素的影響,比如案件的事實和證據、案件審理的難易程度、案件當事人的背景等方面,而不完全取決于案件是否符合受理條件。在上述因素的作用下,符合起訴條件的案件不一定都能被受理,有些案件被排除在法院的大門之外,從而排除了司法管轄,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自然得不到保障,司法的公正也就無從談起。實行徹底的`立審分立,有助于立案標準的統一,能夠改變當事人有冤無處伸的狀況。只要符合法定的立案條件,從事立案審查的法官就應依法受理,而不應也不需要去考慮審判案件的法官如何判決的問題。這樣就解決了“告狀難”,防止了“踢皮球”現象,減少了社會上潛在的矛盾,為當事人有效地解決糾紛鋪平了司法道路。另一方面,立審分立也是出于保障案件公正審理的需要,防止審判案件的法官在審查起訴時形成主觀預斷,或產生某種偏見,或不適當地發表自己的意見,以至于對以后的判決產生不良的影響。
以立審分立為基礎和中心,進而實現審監分立、審執分立這三個分立,是減少和遏制訴而不立、立而不審、審而不判、判而不執等司法怪現象的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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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研究論文大全(17篇)篇四
四川蜀瀘律師事務所趙永忠。
摘要:在現有國情下,由于法院存在地方保護、人情案、部分法官素質低等情況,嚴重影響了司法公正。造成法院的公信力下降,司法權威得不到真正維護。為有效解決現有的矛盾,在保持現有我國兩審終審制度不變的情況下,筆者提出了“當地審理異地判案”這一新思路,與大家商榷。
關鍵詞:地方保護人情案法官素質異地判案。
在世界各國,最受尊敬最具公信力的國家機關是法院,最受歡迎的官員是法官。在法治化的社會中,在司法最終裁決的原則下,人民法院是社會正義的捍衛者,是公民權利的最后防線。公民對法治的信任和對法院的尊重,是通過法院的公正判決、平等保護訴訟當事人合法權益、嚴肅執法等公正司法行為來建立的。
毋庸置疑,我國通過幾十年的法制建設,已形成了具有中國特色的法律體系。廣大老百姓的法制意識在不斷增強,對法院的期望值也在不斷提高。但司法腐敗問題依然嚴峻,司法獨立和司法公正受到了嚴重挑戰。筆者認為影響司法公正的主要原因有三:
一:地方保護主義依然嚴重。
更會為其撐起保護傘。地方行政權干涉司法權已是中國一大特色,由于我國司法體制長期以來是依照國家行政機關的模式來構建的,地方法院在某些人看來是地方黨政機關的組成部分。法院在財政、組織、人事編制等許多方面都是由地方行政機關負責辦理,甚至管理。法院資金由地方財政供給,法院的人員編制更是由地方機構編制部門來核定。使得法院在審理涉及地方利益的案件時受到當地政府部門和官員的壓力,受到少數地方黨政權力機關和個別領導的不當影響、干預、乃至控制,從而法院不能獨立、公正地行使審判權力。外地企業、外地人不敢到異地打官司也就不足為怪了。
二:人情案、關系案、勾兌案依然困擾司法公正。
最近,司法部與最高人民法院聯合發布了《關于規范法官和律師相互關系維護司法公正的若干規定》。這也從一個側面反映了人情案、金錢案、關系案的嚴重。大多數基層法院的法官生在當地,長在當地,與當地的關系非常密切,親戚、朋友、同學、領導關系錯綜復雜。一些法官不能恪守職業準則,將個人感情帶入具體案件的處理中,將司法公正置于人情之下,國家利益置于個人利益之下。有些法官與律師形成所謂的“利益共同體”,搞“暗箱操作”,損害國家和當事人的利益。人情案、關系案、勾兌案雖然不是主流,但他嚴重影響了法院形象,大大挫傷了老百姓對司法公正的信任度和追求公正的積極性!
三:部分法官的專業能力和個人素養也是影響司法公正的原因之一。
法院的判決維系著公民的生死榮辱。因此在許多國家,法官的.選任是非常嚴肅的,總是要經過一道道嚴格程序的篩選才能得以委任。我國雖然頒布了《法官法》,但由于過去法官的出任條件寬泛,導致法官的來源復雜。在以前,法院等司法機關往往是復轉軍人和本單位子弟的安置地。現在我國大多數法官雖已達到了大專以上專業水平,但熟悉中國教育(-雪風網絡xfhttp教育網)現狀的人都知道。除了真正的全日制大學和自學考試含金量較高外,目前專門為有關部門設計的函授班、電大班、網絡班是有很大水分的。再說,到目前為止,我國還沒有真正意義上建立從律師隊伍中選拔優秀法官的選任制度,也沒有建立按照不同專業素質評定不同等級法官的標準,也沒有完全廢除按行政級別、工齡評定法官級別的不合理標準。我國幅員遼闊,人口眾多,地區人才差距很大。據報道,我國還有260個縣沒有一個律師,從中我們也不難想象到這些縣的法院現狀。總之,我國有相當一部分地區的法官素質是無法達到應有水平的。因此,法官素質仍然是影響我國司法公正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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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研究論文大全(17篇)篇五
摘要:
司法公正不但保護了公民的合法權益,更加為社會的發展鞠躬盡瘁。司法公正是一個國家穩步發展的前提和保障,司法公正作為社會主義的堡壘,為國家的安邦做出了不可或缺的貢獻。
關鍵詞:
司法公正對于一個國家來說,事關重要,對于司法而言,其能夠公平正義的實現法律的價值更是重中之重。司法公正不僅關乎公民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還對社會產生良好的價值,為法律整個大環境貢獻出屬于法律特有的色彩。司法公正對于個人的價值主要體現在維護個人的合法權益方面。
從實體法而言,公民可以有效的利用法律帶給自身的便利性,為自身的行為做出有效的甄別,對于他人的侵害做出一定的法律分析,從而將自身權利有效的利用,產生符合法律意義上的行為準則,長期以往,可以做到知法、學法、懂法、守法,做一個合格的好公民,為社會主義添磚加瓦。
從程序而言,司法公正可以令每一個公民利用法律的武器來抵御一切侵害自身合法權益的行為,個人的權益得以維護,那么整個社會對于司法體系將會越加的尊重,司法一旦被社會所認可,那無疑對于整個國家的法制建設而言將產生不可估量的價值。如果司法公正沒有程序性的保障,就不會使得公民的權利得到有效的保證,那么無疑對于整個大環境來說也是一次不可小覷的危機。
司法公正對于社會價值而言主要體現在其正義性和合法性。
對于司法的正義性而言,司法體制正義、審判及監督制度正義、律師制度正義、法官選任正義、考核及獎勵懲戒機制正義都會對司法產生一定的促進作用。
在解決一些法律糾紛之時,還可以利用法律的正義手段,為一些糾紛的解決提出富有法律正義的解讀,從而有效保證社會公平正義的實現。
司法的合法性主要產生于尋求法律的過程之中,其程序合法,即意味著,司法在一定程度上會利用公正的原則為司法結果的產生負責。司法的程序是百姓維護自身權益以及社會制度合理運轉的前提保障,司法一旦不符合法律本身的規律,其合法性收到威脅的時候,百姓就會對于法制化失去信心,社會制度的維護將會收到很大的挑戰,司法的合法性關乎每一個人對于整個社會安定團結穩步向前的希冀。
一個國家,只有司法合法性與合理性并存才會令整個社會產生積極的影響。
保護個人人權和打擊犯罪。保護個人人權即多數情況下意味著保護被告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權利。
而打擊犯罪,即意味著為社會整個大環境形成自身的良好秩序。公民的人權固然需要保護,但被告或者犯罪嫌疑人等侵害了他人合法權益的主體,其人權仍然需要法律的.保護。司法公正不單單僅針對于合法的主體,對于一些侵害他人的權益的主體,其人身以及合法財產等權利仍然需要法律的保護。這不是法律的不健全,而是中國法制史上的一次質的飛躍,對于人權問題更加的關注和保護的體現。
形成人人尊法守法的社會環境。司法程序以及結果正當,會令人們心中對于司法的態度越加的改觀,從而形成人人尊法守法的良好的社會治安。要知道,如果司法不公,輿論對于司法的壓力也會日趨顯現,而不公平的報道也會越來越多,一旦公民心中對于整個司法大環境產生消極的抵觸心理,報復心理一旦在公民心中生根發芽,百姓對于社會越加不信任,一旦出現司法處理瑕疵的情況,百姓就會怨聲載道,法律的公正感將會蕩然無存,那么無疑對于社會主義法治化發展將是不利的。如果只是一味地利用輿論的壓力為司法施壓,那么對于整個法制體系而言將是一種不可言喻的敗筆。
平衡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當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相沖突的時候,法律將是一個很有效的解決途徑,司法的日益健全,令很多僅憑道德規制無法做到的問題得到行之有效的解決。個人與社會是不可分離的,也是相輔相成的,維護個人的利益,從一定程度上也是對社會的利益的解讀,相信,在日趨發展的今天,法律將會是很好的調節個人與社會的工具,令法律的這桿天平能夠一直平衡的日趨進步發展。
維護社會穩定,為國家現代化建設提供保障。社會的穩定離不開司法的公平和正義,無論何時何地何種情況,司法的公正永遠是一個國家穩定發展的保證,百姓安居,社會穩定,勢必整個國家都會朝著一個好的方向發展,盡管在發展的路途中會遇到困難,但路途中的荊棘往往有時候會令前行的路途更加的具有方向性。
總之,無論是司法實體性還是程序性,無論是個人利益得以保障還是社會利益得以實現,司法的公正都將為社會主義法治化體系構建出屬于自己的色彩,使得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道路走的更加的堅定,令整個中國在新的司法環境下得到最大化的法律保護,令中國更加的強大。
[參考文獻]。
[1]曾堅.司法公正與法官中立---對我國法官職業道德要求的法理學思考[j].當代法學,1999(03).
[2]林凌,趙亞濤.論網絡輿論的基本特征[j].東方論壇,2007(05).
司法公正研究論文大全(17篇)篇六
如何處理好輿論監督與司法公正的關系,是一個棘手的問題。在西方法律界,不論是海洋法系還是大陸法系的國家都排斥“輿論監督司法”這樣的概念,擔心造成公眾對司法的不信任,從而損害法律的權威性;而新聞界,則習慣于擔當與主流政治制度對抗的角色,司法便是主流政治制度的替身。但是,由于傳媒和司法至少在形式上都宣布其價值追求是“公正”,因而各法治國家均將新聞自由和司法獨立作為基本價值予以肯定。同時我們還應注意,司法追求的是法律公正,而傳媒體現的是自身或受眾觀念上的道德意義的公正。這兩者的差異正是本文企圖厘清的。
中國是社會主義國家,媒介與司法都是在黨的領導下,都以為人民服務為宗旨,不應處于根本對立的態勢。但是在具體的操作中,也確實出現過媒介不大正確的意見壓力,影響司法公正的事件;出現過司法壓制正確輿論監督的事件。矛盾在于二者社會職能和工作性質的差異。差異在于:
第一,媒介的職業特征就是報道動態的東西、超常的事情;而司法對待糾紛的態度是消極的,按照法律規定的管轄權限和程序去消弭糾紛。
第二,媒介要求盡可能在第一時間內以最快的速度完成報道,而司法審判的時效要寬松得多,以經得起時間考驗。
第三,新聞語言力求標新立異,扣人心弦;司法講求用詞嚴謹,要求前后的一致性。
第四,新聞事實是記者的所見所聞或采訪所得,而司法事實是指以法律為準繩,有確鑿的證據的事實。
第五,輿論監督缺乏明確的法律定位,而司法代表著國家強制力與終局裁量權。
出現傳媒與司法之間的矛盾是正常的,問題在于需要找尋兩者之間的平衡點。
二
現在,我國的輿論監督和司法公正都存職業化程度不高的問題。某些司法部門一方面未完全履行職責,另一方面又不斷地越權和擴張權力。有些媒介也在利益驅動下,以輿論監督司法的名義進行炒作,這種非規范行為對司法的損害是很大的。這里開的是傳播學界的研討會,所以特別就傳媒關于司法報道的炒作態勢多講幾句。
我國傳統的犯罪案件報道,本來有“聲討、公審、槍斃”的模式,忽視司法獨立,實行輿論審判的積習較深厚。現在又多了一層對經濟利益的追求,出現干擾司法審判的情形增多。例如在報道蔣艷萍經濟犯罪案件時,各媒體的報道一邊倒,難以看到或聽到不同的、客觀的評說。法庭還沒有庭審調查,報道中就說起訴書“言之鑿鑿”(那么何必還要法院審判呢?);審理過程中,又把律師和蔣的申辯斥責為“強行狡辯”、“百般抵賴”(那么何必還要設置辯護制度呢?)。再如張君搶劫殺人案審理時,某家全國性報紙發表《重慶滿街聲討“魔頭”》的通訊,搶在法庭判決前,做了大量的渲染,諸如“張君該千刀萬剮”、“殺一儆百”、“用張君人頭祭奠亡靈”等等極端的語句,缺乏基本的'文明。這種“文革”式的對案件報道的熱心,顯然會妨礙司法的公正審判。
針對這類情況,可以考慮一些解決問題的應景措施(作為道德性質的要求,它們尚是相當軟弱的)。例如,媒介對于司法的監督需要做好以下幾點:
首先,報道中絕不能有意炒作,要表現出尊重事實的嚴肅態度。
第二,遵循新聞職業道德,只宜評論已有的審判結果,而不是在未判決前對審判施加影響。
第三,媒介的評論文章,限于意見范疇,不能追求聳人聽聞的情節,不帶有民意審判意味。
第四,要于與上級司法和紀檢部門保持聯系,以得到支持,這可以保障監督的分寸適當,以較高的職業化操作面對那些明顯非職業化操作的司法行為。
三
現在司法腐敗方面的問題較多,輿論監督是必要的。但還要考慮到,司法是解決社會糾紛的基本的、最后的合法手段。所以,在任何情況下,一個國家的司法要給人以希望、安全感和信賴感。如果當事人規模化地找尋記者解決各種糾紛,這是很不正常的,說明司法和行政功能的某些缺失。鑒于這方面的擔心,出于平衡報道的考慮,要考慮以某種形式,有系統地報道一些司法公正的正面事例,說明什么是法,司法如何保障社會公正,給媒介受眾指出一條通過司法正確解決糾紛的路子,給他們以信心。
司法方面也要致力于樹立自身的良好形象與權威,加快法制體制的改革,以保障司法公正和司法獨立,同時必須提高司法人員的素質和專業化水平。現在傳媒介入司法越位較多,除了傳媒自身的原因外,也與司法體制上出現較多紕漏,以及人員素質較差有關。重建司法救濟手段在公眾中的威信,會有助于減少傳媒監督司法中較多的越位現象。
四
從長遠考慮,這個問題僅憑介紹幾個做得較好的輿論監督司法的媒介欄目是不夠的,不可能根本解決問題。這需要在三方面形成媒介與司法關系的法律框架:
一,界定媒介的地位和基本權利與義務。這方面的基本內容應當包括:新聞自由不能侵犯到司法獨立,不能違背“無罪推論”的原則;在此前提下,傳媒有權利報道和評論庭審活動。如果報道失誤,傳媒應承擔后果的責任。
二,明確輿論監督權與公正審判權相互沖突與協調的制度空間。這需要考慮規范傳媒介入司法的程序和范圍、傳媒評論司法的職業道德方面的限定(不能誹謗、侮辱和有失公正與平衡的原則)、健全監督的外部環境等問題。
三,改革司法,減少司法公正對外部因素的依賴。在改革司法方面,同樣有傳媒監督的廣闊天地,可以像監督一般人一樣,監督司法人員的非職務行為、職業行為中違法行為;同時應監督各種干預司法獨立的司法外部的行為。
在這些法律框架還沒有成形之前,法學界和新聞學界要有經常的學術交流,首先要在職業道德方面達成共識,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然后,爭取形成較明確的法律框架,最后形成法律或法規。
總之,活躍而健康的輿論監督,不是司法獨立的障礙。恰恰相反,它在更大程度上保障了司法公正。司法公正主要由司法獨立來保證,輿論監督則通過客觀地展示和評論司法過程,協助實現這種公正。
(作者:陳力丹(1951―),江蘇南通人。中國社會科學院新聞與傳播研究所研究員、博士生導師。著有《精神交往論》、《輿論學》、《世界新聞傳播史》等8本書,已發表論文約300篇。)。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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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研究論文大全(17篇)篇七
一、從一個案例談起[1]。
先來看一個案例:甲方在本地開戶銀行存款450萬元作為保證金,開出銀行匯票,同乙方做鋼材生意。后該匯票從乙方轉到持票人丙方的手中,丙方在外省向另一家銀行申請貼現。匯票貼現之后,貼現銀行向出票銀行發來收款委托書。但是,出票銀行暫未付款。理由是:出票銀行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了甲方與乙方經濟糾紛案件,查封了該匯票,法院做出了《民事裁定書》,撤消了貼現銀行對該匯票的權利,并將匯票的保證金劃給了甲方。看到這類的裁決書,筆者難以理解:該地方法院和該法官辦案好像沒有了“底線”。為什么會給人造成這種感覺呢?因為這個除權裁定書失去了基本的公正標準。就好像下面的情況沒有多少區別:假如甲方住在旅店期間,同乙方簽訂了供銷合同。后來甲乙雙方發生糾紛,雙方訴訟到了法院。法院做出裁定,判決乙方敗訴,而且,還判決酒店無權向甲方收取房費。再如甲方在飯店用餐期間,同乙方簽訂了供銷合同。后來甲乙雙方發生了糾紛,甲方起訴到了法院。法院裁定,乙方敗訴,并且,還裁定飯店無權向甲方收取餐費。類似的例子,還可以有出租車、飛機航班、商店等。更何況商業銀行的承兌匯票在市場上等于現金,銀行對匯票的貼現等于貸款,該法院怎能將銀行對借款人收回貸款的權利除掉了呢?這是兩件不相關的事情,該法院應該是知道的。據說,后來最高人民法院糾正了該法院的裁定書,要求撤消對貼現銀行除權的裁定。但是,保證金已經劃回給了甲方,甲方由于經營狀況不好,已經沒有償還能力。該法院無法再將甲方的資金執行劃轉。由于該法院的除權裁定,造成出票銀行對貼現銀行要履行墊付的責任。最后的結果可能是,該法院面臨行政訴訟。法院敗訴后,將履行國家賠償責任。由于該法院也沒有足夠的財力賠償,所以,行政訴訟的實際效果也可能不理想。
二、什么是公正的“底線”
什么是司法公正的'“底線”呢?筆者采用“底線”,是一個比喻的說法,就是司法辦案要具有的最起碼的程序標準。假定將司法公正性分為兩個級端:“0”代表能夠被社會大眾接受的最低公正的程度,“1”代表被社會接受的最好的司法公正的程度。[3]在“0”至“廣之間,可以分為若干個級別。這樣,”0“就是司法公正被社會接受的”底線“。低于”0“,就出現負值,就沒有了公正的”底線“了。法院在處理民事糾紛案件中,當我們談論司法公正問題時,大家都是在這條”底線“之上,也就是在”0“以上的基礎上討論公正問題的。司法公正用”0“來衡量的話,”0“表示的公正”底線“,就是司法程序和訴訟管轄的界限。司法活動不能越過程序和訴訟管轄的界限,超越了界限,就會突破”底線“。
三、研究“底線”問題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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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研究論文大全(17篇)篇八
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社會矛盾日益復雜,利益主體和利益關系呈現出多樣化,利益沖突也隨之加劇。同時,由于成文法固有的穩定性和滯后性,使其對現實生活中新出現的糾紛和沖突的調節具有明顯的局限性。如何緩和社會矛盾,平衡利益關系,維護司法制度公正與社會和諧,對我國法官在司法實踐中的審判活動提出了嚴峻的考驗。本文主要通過對利益衡量的概念界定和其具有的顯著優越性的介紹,從而提出完善利益衡量在司法審判中的建議。
一、利益衡量概念界定。
利益衡量,是指法官審理案件時,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依據現有的成文法無法直接得出合理的判決,理清存在沖突的利益類型,進而對沖突利益進行評估,結合自身的價值判斷進行相關利益衡平后將依據的法律引用到審判結果上的過程。利益衡量的一般過程包括“結論先行”環節及“依據法規的理論構成”環節。前者包括利益調查、利益分析和利益權衡。即法官在審理案件時盡可能地收集和整理案件事實證據,調查與案件處理相關的利益類型,然后對所發現的利益進行歸類整理,繼而根據所發現的利益的相關性篩選出沖突利益,依據現有法律和價值判斷從而實現各方正當利益的最大化。“依據法規的理論構成”環節則是法官在完成前述環節后,通過現行的法律條文賦予衡量結論理由,從而驗證結論的正確性,增強結論的說服力。
利益衡量理論是20世紀90年代由梁慧星教授從日本引入大陸,其精神內涵在于法官適用法律時,應擺脫機械規則的束縛,探求立法者制定法律時的立法原意,通過衡量案件中的各種利益從而對利益主體和沖突利益進行衡評,兼顧雙方當事人及社會利益,從而在實現當事人利益最大化的同時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梁慧星教授認為:利益衡量是普遍的,可適用于不同的法律部門的各類案件之中。
二、利益衡量具有顯著的優越性。
(一)在司法實踐中彌補法律漏洞。
利益衡量可以讓法官擁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權,從而在面對立法漏洞時通過自己的價值判斷與利益平衡實現個案正義,繼而有效彌補司法實踐中法律空白的缺陷。同時法官在綜合現有法律規則下,通過利益衡量尋求最佳的裁判方式有助于解決法律的滯后性所帶來的法律適用難題。
(二)有助于化解社會矛盾。
法官在審判中充分運用利益衡量的方法,具體分析各方利益,不僅有助于在案件審判過程中聽取各方利益抓取矛盾的主要方面,更有助于在案件裁判中正確適用法律、化解各方糾紛,兼顧社會效果與法治效果的統一,從而化解矛盾,維護社會正義。
(三)是法治原則與立法精神的要求。
利益衡量體現法治原則,注重公民權利的保障與維護,法律的裁決具有規范與指引社會和個體行為的能力。利益衡量有助于法的穩定性實現,成文法律不宜在社會出現新情況時頻繁改動,通過利益衡量機制,有助于實現法律在保持變化中的穩定,從而實現立法精神的實質內涵。
三、利益衡量的完善建議。
利益衡量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已多有所用,但在我國現有法律中還無法找到利益衡量的具體標準。為了貫徹法治精神,實現全社會的公平正義,法官要熟練掌握運用利益衡量理論來彌補法律調整的不足,彈性地解釋和運用法律從而提高其司法能力。
(一)在法典中增設法律適用。
在我國的各類法典中應增設法律適用一節,明確規定法官可以用利益衡量等方法填補法律漏洞。雖然實踐中法官被告知在面對法律空白時不應拘泥于法律條文的束縛,填補法律漏洞應符合社會發展的需要,但我國是傳統的成文法國家,法官習慣于演繹推理的定向思維及案件審判的終身負責制使得法官不得不謹言慎行,嚴格依據法律條文。因此,我們應當在法典中明確規定利益衡量規則,使法官裁判過程中做到有法可依,從而始終堅持法治原則。
(二)培養高素質的法官。
法官自身的良好素質不僅體現了個人能力,更有助于實現我國法治建設的宏偉目標,采用利益衡量的方法彌補法律漏洞審理案件對法官的法學素養和洞察能力有很高的要求。高素質的法官應符合以下兩個方面:一,具有深厚的法律素養。采用利益衡量審理案件是一個融合歸納總結和演繹推理的復雜過程,只有精通法律理論,擁有豐富審判實踐經驗的高素質法官才能很好地駕馭這個過程。二,具有高度社會責任感和高尚道德。法官在進行案件審理過程中一方面必須服從法律,遵守法律條文,同時他們都會加入自己的道德觀念來進行價值判斷,高尚的道德觀有助于法官做出公正的價值判斷。
(三)建立中國特色的判例制度。
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判例制度,這里所說的“判例制度”是指法官在審理案件時以我國的制定法為主要法律依據,參酌最高人民法院形成的判例,根據“同案同判”的原則,受這些判例的`指引和約束,以判例補充解釋制定法。這樣,人們能夠合理預期到自己的行為將產生的法律效果,從而樹立司法權威,增加人們對法律的尊崇。
(四)利益衡量依據與理由的明示化。
對于經過利益衡量裁判的案件,法官應當在判決書中出示利益衡量的過程,對平衡依據和推理過程進行充分的解釋。同時對于不適宜在裁判文書中表述的利益衡量過程,法官可以采用在裁判文書后附加“判后寄語”、“判后釋法”等說明相關利益衡量的理由和法律規定,這樣能夠在一定程度上緩解各方利益主體的對抗情緒,提高公民法律意識,從而實現良好的社會效果。
霍姆斯曾說:“法律的生命不是邏輯而是經驗。”我國做為大陸法系的成文法國家,如果單純依靠三段論式的邏輯演繹推理,忽視價值判斷,無法解決現實中復雜的問題。利益衡量理論突破了概念法學的束縛,倡導法官衡量案件事實中的利益,更加靈活自由地進行審判。同時也應注意到法官在司法審判中的利益衡量,在充分發揮其作為價值判斷的同時,不僅不能脫離法律規范,更要依據法律規范評價當事人利益及其體現的社會利益,彌補制定法的不足,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及社會的公平正義。
司法公正研究論文大全(17篇)篇九
演講稿。
是演講者為演講活動撰寫的文稿,其質量的高低直接影響著演講的成敗。下面是本站小編為你整理的幾篇堅持公正司法的演講稿,希望能幫到你喲。
各位領導、各位同志:
今天我演講的題目是“樹立理想、堅定信念,為司法公正事業不斷奮斗!”
今天在這里向大家演講,我心中有很多感慨,就在短短的一年前,我還只是一名在社會上為了自己的前途努力奮斗的青年,而今天,我已經作為一名光榮的法院干警,胸前佩戴著光榮的天平標志,同大家一起探討樹立司法理念、維護司法公正這些宏大的命題,前后對比,感覺時間仿佛就像河流,我們每個人都在這不斷流逝的河流中尋求符合我們自身的位置和立場,同時,我們每個人也應該不斷的自覺尋求適合自己的位置和立場。經過在法院一年來的學習和實踐,今天,我可以自豪的說,我已經找到了自己的位置和立場,那就是:“時刻牢記自己是社會主義國家憲法和法律的執行者和實踐者,牢固樹立起社會主義的司法理念,不斷完善自身的修養,為追求實現最大的公平正義而奮斗終身!”。
今年以來,全國政法系統都在開展“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活動,“理念”一詞,其實是一個哲學名詞,指在理性領域內的觀念,簡單的說,就是從實踐中產生的超越了經驗而形成的概念。從我自己的角度,我更加相信,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就是我們每一個社會主義國家的執法者在執法活動中應當秉持的理想和信念,這個理想和信念,也就是黨中央和中央政法委在這次社會主義法治理念中提出的必須樹立起的“依法治國、執法為民、公平正義、服務大局、黨的領導”理想和信念。這種理想和信念,對于我們達成“公正與效率”的人民法院世紀工作主題,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
偉大的俄羅斯作家托爾斯泰曾經說過:“理想是明燈,沒有明燈,就沒有方向,沒有生命”。這句話正好完美的闡述了我們作為當代中國的司法工作者樹立起遠大的理想的重要性,如果我們每天只是庸庸碌碌的把工作當作自己謀生的飯碗,把自己的工作等同于螞蟻找尋食物般的日常事務,缺乏相應的使命感和責任感,那么我們相信,在我們的隊伍中不會產生默默奉獻、舍身求法的蔣慶,不會產生辨法析理、勝敗皆服的宋魚水,不會產生扎根基層,一心為民的金桂蘭,也不會在我們遵義法院系統內,短短的十年中連續涌現出祝吝宗、周其貴兩位獲得全國一等功表彰的先進典范。我們也看到,正是有了追求司法公正的不懈理想,我們身邊正不斷發生著種種感人的事跡,我看到有的法官常年堅持白天坐堂問案,晚上把厚厚的卷宗抱回家擬寫法律文書;我看到有的同志不管是大年三十,還是清晨三點,堅持守候在被執行人的門口,只為了案件能夠順利地執行到位;我看到有的同志面對來訪群眾的怒氣和怨氣,把道理掰開來揉細了仔細的解釋,照顧群眾無微不至,自己卻整天想不起吃飯喝水;我看到每到晚上,法院總有幾個窗戶的燈光,亮到深夜仍然放著光芒,照著那些精研法理的身影。是啊,一幕幕這樣的情景,我們每一個法院的同志再熟悉不過,只是我們以往并沒有深思,為了什么會有這樣默默奉獻的法官和法院工作人員,為什么會有這些看似平凡,卻總能感動人的事情屢屢發生,我想,他們都是在為了自己的理想而奮斗、而奉獻,是因為他們把建設社會主義的法治國家當作自己的畢生的理想。正是這些普普通通的事例教育了我,使我從一個原來曾經相信法院工作只是“一杯茶、一張報、過一天”,曾經懷疑“盤盤帽、兩頭翹,吃了原告吃被告”是否屬實的簡單青年,逐步變成了一個對于法制建設理念堅信不疑的法院工作者,變成一個把司法公正作為自己最高追求的法律人,變成一個逐步形成了遠大的司法建設理想的光榮的法律人。
當然,只有遠大的理想是不夠的,我們還應當看到離真正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實現社會主義法治的遠大目標還有很多的艱難和阻隔,所以必須樹立起堅定的信念。這個信念,首先是要有樹立起正氣,孟子說:“吾善養吾浩然之氣”,文天祥則在他的《正氣歌》中說:“天地有正氣,雜然賦流形。下則為河岳,上則為日星。于人曰浩然,沛乎塞蒼溟”。只有我們在心中培養出了堅持司法公正的信念,真正樹立起了“依法治國、執法為民、公平正義、服務大局、黨的領導”的正氣,我們才能在每一次的執法活動中都堅持做到凜然正氣,勇敢的排除各種阻撓和抗拒行為,作出符合黨和人民需要的司法行為,為人民司法事業的不斷前行打下堅實的基礎。其次,我們要有長期堅持、不斷努力的信念,沒有一座大廈能夠在一夜之間建起,同樣,社會主義法治的事業同樣需要我們長期的努力。只要我們認準了前進的方向,就要不懈的堅持。可能有的同志說,就算我再怎樣努力,真正把社會主義法治理念貫徹到全社會每一個角落去,也不是我可以完成的任務,是啊,我們每一個人的能力都是渺小的,但是,我們的努力卻絕不會是白費的!這里,我想給大家講一個故事:1920xx年,日本哲學家中江兆民身患癌癥,醫生宣告他的生命只是“一年有半”,在這樣的情況下,大多數人都會崩潰了吧?但是中江兆民為了全面闡述了他的“無神無靈魂”思想,卻在這生命的最后時刻,以驚人的意志和毅力寫成了自己的最后一部著作,取名就叫《一年有半》,為人類留下了一筆寶貴的精神財富。他的行為說明了人在具有了堅持不懈地意識后,會迸發出多么驚人的力量!當然,還有的同志說:“遠大的理想、崇高的正氣、堅持的毅力,這些我都不缺,但是司法環境太差,我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啊”,這正是我想說我們在樹立起貫徹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必須解決的第三個問題,那就是如何看待我們置身的環境,不可否認,當前的司法環境的確有不足人意的地方,很多的報刊雜志,包括我們自己的同志也都對深惡痛絕,但是,讓我們靜下心來想一想環境是什么?其實,環境就是我、就是你、就是今天在座和不在座的每一個人,我們形成了環境,我們造就了環境,只要我們堅持從自身做起,從平時做起,規范高效的完成每一個哪怕最細小的司法行為,那么司法環境的好轉也將一步一步的向我們走來!
同志們,我的演講即將結束,在這時刻,我想起了詩人食指在他的著名詩篇《相信未來》中寫下的詩句:“我堅信人們對于我們的脊骨,那無數次的探索、迷途、失敗和成功,一定會給予熱情、客觀、公正的評定,是的,我焦急地等待著他們的評定!朋友,堅定地相信未來吧,相信不屈不撓的努力,相信戰勝死亡的年輕!相信未來、熱愛生命!”是的,讓我們全體法院干警團結在一起,拿出相信未來的勇氣,樹立理想、堅定信念,為司法公正事業不斷奮斗!相信未來必將對我們在建設司法公正偉大事業所付出的每一分辛勞、每一滴汗水、每一點奉獻都給與公正的評定!
謝謝大家!我的演講完畢。
尊敬的各位領導、各位評委、各位同志:
大家好!今天我演講的題目是《公正司法一心為民》。
法治是一種宏觀的治國方略、法治是一種理性的辦事原則、法治是一種民主的生活模式、法治是一種理想的社會狀態。法治是人類文明和進步的重要標志,是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的重要手段。今日的中國朝氣蓬勃,面對新的形勢、新的挑戰我們必須用先進、科學、正確的理念來武裝我們的頭腦,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就是新時期我們政法工作必須遵循的指導思想,它的提出為我們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進一步指明了方向。
堅持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就要堅持依法治國。依法治國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核心內容。依法治國就是把社會主義民主與社會主義法制緊密結合起來,實現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從而保障人民群眾在黨的領導下,依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文化事務,管理社會事務,逐步實現社會主義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依法治國就是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樹立和維護法律權威,確立法律是人們生活的基本行為準則的觀念,嚴格依法辦事。
堅持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就要堅持執法為民。執法為民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本質要求。這是我們黨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根本宗旨和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本質要求在法治上的體現。執法為民就是要保證把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的要求落到實處。真正的堅持公正司法,一心為民的指導方針,始終不渝地把維護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為司法工作永恒的價值追求。
堅持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就要堅持公平正義。公平正義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一個基本特征,也是社會主義法治的價值追求。我們當前正處在社會轉型階段,新的時期,面臨著許多新的問題,各種關系錯綜復雜,在這個過程中是否有公正、高效的審判體系尤為重要!它關乎穩定大局,關乎民心向背,關乎法治事業的走向和進程。
堅持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就要堅持服務大局。服務大局是社會主義法治的重要使命。我們要緊緊圍繞黨和國家工作大局開展司法工作,不斷強化服務大局的各項措施,為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提供強有力的法治保障。各項工作的開展都要從講政治的角度來想大局、謀大局、服務大局,正確處理服務大局與嚴格依法辦案的關系,正確處理全局利益與局部利益的關系,準確的把握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切入點,追求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堅持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就要堅持黨的領導。黨的領導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根本保證。法治建設就是要從理念上更好地強化黨的領導,通過改善黨的領導來更有效地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領導。在黨的領導下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并把加強黨的政治、思想和組織領導貫穿于法治社會建設的全過程。
今天的我們,工作在人民法院,這是一種光榮,在我們平凡的工作背后,是崇高的事業和神圣的使命。與光榮同在的,是責任!我們的責任就是要通過我們不懈的努力,通過我們為了的公正而不辭辛勞的奔波,去落實“公正司法、一心為民”。
尊敬的各位領導、各位評委、朋友們:。
大家好!我是洮北區司法局###,今天我演講的題目是:無私奉獻為人民,公正司法促和諧。
朋友,你知道嗎?在我們這片賴以生存的土地上,國家的強大、民族的復興、工業的崛起、農業的豐收、經濟的繁榮、科技的發展、社會的安寧、人們的富裕……無一不與法治唇齒相依。正是因為有司法這個國家血脈的滋養,有司法這個國家政治支柱的支撐,有司法這個社會公平的調節,你才可能看到一幅幅和諧美景、一張張美麗畫卷。法治是人類文明和進步的重要標志,是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的重要手段。今日的朝氣蓬勃中國,面對新的形勢、新的挑戰,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是必須遵循的指導思想,也是建設社會主義和諧國家的方向。
春夏秋冬,我和同事們走街串巷,訪民情問民意,為弱者提供援助;陰晴雨雪,我們進門入戶,不拋棄不放棄,矯正歧路人生;街頭巷尾,我們設展臺、發傳單、掛條幅,宣傳法律、法規,百問不厭,細致耐心。夫妻口角、鄰里糾紛,我們苦口婆心,用情理化解;桌邊炕頭,兩勞回歸、迷途靈魂,我們為其排憂解難、重樹希望,用溫情體貼。瑣碎中,我們送給百姓的是一張笑臉、一腔熱情和一份責任。
作為一名(司法助理員),從事司法工作……個年頭,期間有興奮、有委屈、有難過、有憤怒,但更多的是為百姓伸張正義的信心,維護百姓權益的決心。明仁街道通業社區76歲的居民李大娘,老伴去世多年,她一個人含辛茹苦地把4個子女拉扯成人。如今,4個子女卻對年邁的母親卻不肯盡贍養義務,相互推諉。李大娘獨自一人靠撿廢品為生,有時撿不到廢品只能餓肚子。一想到狠心的子女們,李大娘常常痛不欲生。我和社區的兩名調解員,了解到這一情況后,就找到李大娘的子女,挨個做他們的思想工作。開始,他們很不理解,對待我們謾罵、冷落,甚至揚言,要打斷我們的腿。但我們又先后十二次做他們的工作,其中有兩次,他們竟然放出來狗來威脅我們。感動,無需驚天動地。在我們“動之以情、曉之以理”的勸解下,他們終于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最后商定:每人每月出100元錢,把母親送到了敬老院。
繁雜的基層司法工作,聽起來或許有些誨澀而生硬、平凡而細微,但經過長期的法律服務和實踐工作,我們懂得了老百姓的期盼,了解了老百姓的需求,同時也得到了老百姓的理解和支持。我們正是于平凡中、于細微處,從“小社會”著手,為百姓做好了“小事情”、處理了“小問題”、調處了“小矛盾”、化解了“小糾紛”,解決了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才促進了社會的公平正義。
民以食為天,國以法為先。在xx大報告中指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要求我們積極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一名司法工作者,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不是高深的理論,而是立足本職工作的平凡;不是空洞的。
口號。
而是肩上挑起的重擔;更不是遙不可及的理想而是求真務實的體現。我們是司法人就要堅守“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宗旨堅守“群眾利益無小事”的信念堅守“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無悔誓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甘當基石牢牢把守第一道防線;踐行科學發展,應做先鋒乘勢而上、不畏艱難。這就是我們司法人的科學發展觀我們是維護社會穩定的第一道防線我們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一個支撐點。
我沒有美妙的歌喉,但我愿用我最真摯的情感,謳歌那些平凡而又偉大的司法人,他們以愛當音符,演繹著人生華美的樂章;我不是詩人,但我愿用我最樸實的筆觸贊美那些平凡又偉大的司法人,他們以情為文字,譜寫著共產黨人無私無畏的詩篇;我不是畫家,但我愿用我最稚嫩的畫筆勾勒那些平凡又偉大的司法人,他們以血做顏料,描繪著共產主義事業噴薄的朝陽。
我的司法工作經歷告訴我:人民司法工作的神圣,就在于我們身處維護社會穩定、促進和諧發展的最前沿,為黨分憂,為百姓解難。司法工作不僅僅憑“一身正氣”,不僅僅靠“鐵面無私”,不僅僅是執法如山……更需要以人為本,科學司法,科學工作。只有落實科學發展觀,司法工作才有更廣闊的前景,促進社會的公平正義,才能彰顯司法事業的浩然正氣,才能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
謝謝大家!
司法公正研究論文大全(17篇)篇十
“大大連”戰略的提出,是我市建市思想的一大飛躍。它是市委、市政府根據我市發展的實際,按照我市建設的歷史階段,遵循城市建設的客觀規律提出的科學決策。隨著改革開放以來大連市城市經濟、社會的迅猛發展,大連市現有的地域規模和基礎設施已經逐漸成為繼續發展的制約因素之一。“大大連”戰略的提出和實施,是“不求最大,但求最佳”城市建設思想在新的歷史時期的新發展,無疑將具有重要的歷史意義。
但是,“大大連”的大決不僅僅是空間或地理意義的“大”。如孫春蘭書記等市領導所說,“‘大大連’不是簡單的‘圈地運動’,空間劃出來了,里面要有內容有項目,是要大力發展產業的”,“它實際代表的大連經濟、社會快速、健康和全面發展”。因此,“大大連”是一項系統工程,它包括了城市規模擴張、功能提升、經濟發展、社會進步、形象改善,政治和文化更先進,要求方方面面的不斷完善和在世界城市中地位的不斷提高。“大大連”代表著一種社會進步,它將開創大連發展史上的一個新階段,在大連市建設史上寫下濃墨重彩的一筆。
在這一歷史進程中,大連市的司法系統將起到重要的作用。我們知道,在現代社會,法律是社會公平的最后一道屏障。如果司法不能夠確保公平,勢必導致社會不穩甚至動蕩。失去穩定,就談不上任何發展。自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全黨深切地認識到法治的重要性。近年來,依法治國、依法治黨更成為全國、全黨的共識。在我市的各項建設中,依法治市也成為了一條基本的原則,“大大連”戰略同樣應在法治的軌道上進行。這二者是相輔相成、并行不悖的。法治需要在“大大連”的建設中去體現,而“大大連”戰略需要法治去保障。在“大大連”戰略風正帆懸之際,如何確保司法的公正和高效,成為擺在全市法律工作者面前的一個重要課題。
筆者認為,實現司法公正和高效關鍵在人,在于人特別是執法者的素質提高和制度完善,同時要做好配套工作的及時跟上。當然,法律的運行主要分立法、執法和司法及守法幾個環節,本文主要從司法方面進行論述。
提高法官素質,狠抓作風建設。
作為超然中立的裁判者,法官最優秀的品質應當是不受法律以外因素干擾獨立判斷的能力。這就要求法官必須具備精深的'法律知識和法學素養。法官起碼應當是博學的,中立的,正直的,廉潔的,超然的。只有這樣,法官才能夠做好工作,真正維護正義,解決糾紛,贏得尊重。
努力學習,提高業務素質。在西方不少國家特別是英美法系國家,法官是經過嚴格而系統的法律學習后,從律師中遴選出來的,因此具有豐富的經驗和淵博的法學知識。他們要求法官應當是一個法學家。在我國目前不可能完全按照這一要求選任法官。但是,提高現任法官業務水平,卻是迫切的任務。近兩年來,大連市法院系統對法官的學歷要求越來越高,不少法官開始參加各種形式的學習,本科生、碩士生大批充實進法院系統。這是一個可喜的現象。但是,學歷并不代表水平,也不能代替能力。我們的法官切不可為了一紙文憑而沾沾自喜,重要的還是不斷學習,學法律,學外語,學wto規則,學習國際貿易和法律規則,在不斷學習和不斷實踐中不斷提高自身的業務素質。
改變作風,提高政治素質。“民意不可違,民心不可欺。”大連市和組織的行風評議給大連的法官們上了生動一課。(這是一個非常好的監督形式,有利于非常有效地鞭策后進,鼓勵先進。如果能夠和一定的責任制聯系起來,使先進者上,后進者下,從責任人切身利益的處分上配合這一制度,將會更加有效。)我們欣喜地看到,法院系統的工作確實有了不少進步。但是坦率地說,法院的整體形象仍不能夠完全和我們這座美麗的城市相匹配。在“大大連”建設中,城市的發展空間和城市地位更進一步提升,如何切實貫徹“三個代表”精神,切實為人民服務而不是為人民幣服務,為關系服務,將是擺在我們每一位人民法官面前的永遠的試卷。
[1][2][3]。
司法公正研究論文大全(17篇)篇十一
1、公正、高效審執各類案件。嚴格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審判職責,認真聽取各方當事人的意見,公正、高效地審判和執行各類案件。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前提下,簡化訴訟程序,加快辦案節奏,確保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權益得到及時有效保護。
2、認真落實審務公開。做到立案公開、收費公開、審判程序公開、審判公開。
3、確保司法廉潔。嚴格遵守黨風廉政建設的各項規定,嚴禁私自會見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嚴禁接受案件當事人及相關人員的請客送禮,嚴禁違反規定與律師進行不正當交往,嚴禁插手過問他人辦理的案件,嚴禁在委托評估、拍賣等活動中徇私舞弊,嚴禁泄露審判工作秘密。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履行職責,嚴禁辦理“人情案”、“關系案”、“金錢案”,對違紀違法行為堅決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4、堅決杜絕冷、橫、硬、煩、推等不良作風,嚴格依照法定程序辦案,切實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嚴格執行法定時限規定,減輕群眾訴累,堅決杜絕超審(執)限現象發生。立案審查在七個工作日內完成,決定是否立案;刑事普通程序案件在三個月內審結,刑事簡易程序案件在一個半月內審結;民商事普通程序案件在六個月內審結,民商事簡易程序案件在三個月內審結;行政訴訟案件在三個月內審結;執行案件在六個月內執結。
5、著力強化便民措施,積極開展司法救助。實行基本訴訟知識告知和訴訟風險提示制度,引導當事人正確行使訴訟權利;推廣便民立案措施,對提出申請的老、弱、病、殘等行動不便的當事人實行上門立案服務,最大限度減輕群眾訴累;加大對符合司法救濟條件群眾的減、緩、免訴訟費力度,讓經濟困難的群眾打得起官司;對未成年人犯罪實行法律援助,指定辯護律師;對執行案件實行先執行后收費。
6、切實加大執行力度。對生效法律文書有執行能力的案件堅決依法執行到位,對拒不執行的被執行人和拒不協助人民法院執行的當事人依法處罰到位,該罰款的罰款、該拘留的拘留、該判刑的判刑。
7、積極做好信訪工作。對群眾來信來訪,認真聽取意見,做到有訪必接,實行首問負責制,對確有錯誤的案件,及時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起再審。
8、積極推進“一鄉一法庭”建設工作。建立六個基層人民法庭,接待群眾咨詢,對當事人進行訴訟指導,發揮好其貼近百姓、服務百姓的平臺作用。
承諾人:
日期:xx年xx月xx日
司法公正研究論文大全(17篇)篇十二
四川省攀枝花市實驗學校。
這幾年我校大力推廣的“陽光”課堂就是針對傳統的教學模式下,教師們整天疲于奔命,學生們整天被題海淹沒;教師們缺乏激情,學生們缺乏活力等方面有所突破。在課堂教學過程中給學生提供充分的參與教學活動的時間和空間,使學生在學習的過程中,有更多的時間和空間去探索,去操作實踐,去交流和分享探索的成果,體驗成功的快樂。作為課改的參予者,在近幾年的課改中深有的體會:
1轉變觀念,營造親情式的師生關系。
要打造有活力的課堂,首先要讓課堂充滿了熱情和激情,老師和學生之間應當是平等、和諧、輕松和快樂的。教師不再是教室里的絕對中心和權威,教師應由過去的組織者、領導者、管理者等角色轉變為引導者、合作者、觀察者,讓學生在快樂的氛圍中交流、學習和思考。這一年多來,愿意主動和老師交流的學生越來越多了,而且交流的話題也不再僅于限學習知識方面的,學生生活學習中的點點滴滴他們都愿和老師分享了,老師和學生之間的關系也越來越親密了。
2教師激情投入,讓課堂充滿活力。
教師是課堂的組織者,教師的情緒直接影響著學生學習的情緒和學習效率;反之學習的情緒也影響著教師的發揮。“用激情點燃學生,自己沒勁兒,怎么能讓學生有勁兒呢。”這是幾年前在昌樂二中學習時一位教師說的,這句話很平實,卻充滿著教學的智慧。一個激情飛揚的老師,哪個學生面對他能無動于衷嗎?近兩年的實踐讓我體會到了,激情投入的妙處。
3充分相信學生,給學生展翅的空間。
“給學生多大的信任,學生就能做多好。”“放開手,讓學生自己走。”過去我們總是不敢放手,生怕學生摔跤,生怕跌倒,害怕他們受到絲毫的損傷。因此,充分相信學生并沒有付諸行動,或者說沒有真正落實到教學中。
給學生足夠多的空間,給予充分的信任,相信學生獨立解決問題的能力。從接到新班級的第一天起,我就要求他們自己獨立完成預習的學案,收上來之后,我只是批一個“閱”字,對于預習中存的問題學生在課堂上自己或者通過小組合作的方式解決。在能力提升環節,就特別有針對性的給予指導,適時的拔高和提升。實踐證明,不是學生自學能力得到提升,而且自信心也得到增強。
4學會總結,在反思中進步。
我們經常再說反思,反思,只是流于口頭說說而已,真正把反思落到實處的,屈指可數。最多就是讓學生考試之后寫上幾百字的反思,而學生呢,大多都是寫出了認罪書,或悔過書,反思沒有落到實處,只是說一些空話套話,沒有直擊要害。因此,我們感覺平時我們所謂的反思意義不大。
每節課留出幾分鐘讓學生整理這一節課的筆記,反思學習的主要內容,然后進行必要的課堂測驗。這種方式,給反思提供了依據和載體。
5打造高效學習小組,讓學生在合作中快樂成長。
這項工作主要是班主任在做,我只是提供了一些參考意見。小組建設搞的比較好的班級,目前的學習效果還是很明顯的。因為通過學習小組,學生在學習上互相借鑒,討論探究,真正體會到“三個臭皮匠,賽過諸葛亮”;在生活上,學生互幫互助,真情相待,真正感悟到了朋友的含義;在常規上,學生學會了承擔責任,真正體會到了“小組榮辱,我的責任!”。現在的學生多數都是獨生子女,大多缺乏團隊意識和合作能力,而通過小組學習這種方式,通過每周、每月、每學期的小組綜合評比,學生真正明白了“團結就是力量”“合作才能共贏!”。
6精心設計教學,提高教學效率。
要成就精彩的課堂,就要精心設計好各個教學環節。課堂導入手法要創新,課堂探究情境要精心設計,課堂小結方式要簡短精辟。
一堂好的課要有一個好的開頭,一個精彩的教學中心環節,還要有一個好的.結尾。課堂導入,是激起學生求知欲和學習興趣的源泉,是讓課堂活躍起來的前奏,它影響著一堂課的成敗。課堂教學的中心環節是如何使學生主動獲取知識是重點,而如何使學生“動”起來則是關鍵。小結是課堂教學中不可或缺的一段,課堂小結的好壞,是一堂課成功與否的重要環節。
通過近幾年的課改,使我更加堅信學生才是學習的主人,學生的學習過程是探求新知、學會應用知識、學會合作、學會審美、學會健體的一個綜合過程。教師的責任更重要的是鼓勵與喚醒,鼓勵學生進步,喚醒學生的潛能,是幫助學生成長,而不是代替學生成長。課改的道路還很漫長,任務還很艱巨,但無論前面還有多少困難,作為教師的我們一定會堅持走下去。
司法公正研究論文大全(17篇)篇十三
我國首席大法官肖揚院長曾經說過,公正是法院審判的生命所在。同樣,公正更是人民法官的定位器,是法官追求的終極境界。法官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其基本標準是:不僅要實現訴訟結果的公正,即事實認定正確,法律適用準確,實體處理得當,還要實現訴訟過程的公正,即審判公開,依法定程序進行審理,尊重和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法官力求通過自己的淵博學識、較深的社會素養、強烈的竟業精神和踏實的工作達到自己終極目標----司法公正。筆者試從分析如何提高法官的自身素質入手,闡述法官的定位和公正問題。
公正是司法的第一屬性。沒有公正,司法便失去存在的價值。現代意義的公正有兩層含義:一是公平,二是正義。公平,要求法院在司法活動中不偏不倚,保持中立,保證訴訟各方平等地行使權利。正義,要求司法活動追求科學和真理,摒除邪惡與反動,實現文明。公正是人類活動的目標之一,是文明的要求與象征。法院之所以在社會上成為最受尊重的機關,就是因為它代表著公正。法院作為社會終極裁判者,也是社會公平和正義的最終維護者,是處理案件、解決糾紛的最后一道“防線”。公眾需要公正、期待公正,是法院審判工作的催動力之一,否則公民或法人的糾紛完全可以自行了結,無需耗費人財到法院訴訟。公正還是一種信念,是當事者內心對公平、正義的感受和判斷,要不為什么我們要公開審判,就是要讓公眾消除對審判“暗箱操作”可能導致不公正的疑慮,盡管最后的裁判不一定達到了實際上的公平。《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就將“保障司法公正”擺在首要位置,可見司法公正的重要所在。
二、法官的自身素質是司法公正的核心因素。
筆者認為,就目前的情況,法院在某些方面離司法公正還有一定的距離。法院要追求司法公正的形象,就必須保持中立無偏,而裁判者的自身素質是與司法的被動性密切關連的。法官這一主體因素為核心來加以思考并進行一些制度上的設計與調整。實際上,法官是實現司法改革的目的――司法公正這一過程中最活躍、最關鍵的因素。(一)、為人民服務必須在審判中體現出來,法官必須樹立“審判就是服務”的理念。法官要注重觀念的轉變,樹立一種服務的觀念。這一提法可以說是豐富了司法的民主與文明的內涵,把實現司法的民主與文明,從一種理論高度歸結到服務這種具體的模式上來。使司法的民主與文明由內在的、抽象的東西成為了一種機制的、具體的、可操作的事物,司法的民主與文明也就歸結、轉化為一種看得見、摸得著的行為,這就是司法機構公正、高效的服務。對于普通公眾來說,法官的司法技能再高、法律水平再精、法律思想再深,他們或許無力評價。但是,他們最有資格以一個通達之人的心態評判法官的行為是否對人民、社會有好處,是否在更大程度上促進了權利實現,是否做到了公正適用法律。這種評價是最權威的。當然,如果一些法院落實服務理念的結果,使司法不再是獨立、公平、權威的司法,或許“最滿意的服務”會成為最兇的“法治殺手”。中國人民吃盡了法治不彰、司法不獨立的苦頭,而前些年出現的所謂“主動服務”、“保駕護航”、“法律咨詢”、“尋找案源”、“參與中心工作”、“下鄉收稅費”等,又著實把法治的萌芽嚇了一跳。當前,雖然上述問題減少了,但當地政府仍然把法院當作其一個職能部門,法院在完成本職工作的同時,還要完成政府分派的任務,如招商引資、參加某些工作組等,我們期待著盡快恢復法院的憲法地位,即一府兩院。在一些人的心目中,“服務”仍然被理解為法院不獨立、受制于人的代名詞。澳大利亞前任首席大法官布倫南爵士曾指出,法院不是“人民的法院”,而是“為人民的法院”。這一精辟闡述既體現了獨立審判的工作方式,又揭示了法院工作的根本目的,也是對服務型法院理念的一個有力支持。美國的“五好法院”都反映出了“法律為民眾服務”這樣的理念。(二)、法官的綜合素質是維護司法公正的先決條件。譬如甲法官談吐文明、舉止得體,而乙法官出言不遜、衣著不整,案件由甲法官辦理,當事人一般覺得比由乙法官辦理會更公正一些。筆者所在的法院院長就再三強調:開庭時,法官必須著法官袍,書記員必須著制服,佩帶徽章;上班期間必須著法官服。這正體現出了法官作為法官角色這一特殊社會形象所具備的最基本素質,表現出了法官的較高涵養和濃厚的法院文化,這就是法官素質反映出來的表現公正。法官應是學識淵博、知識結構完整的,是精通法律的、有較高邏輯思維能力的,是有修養的`、儒雅性的,是有強烈敬業精神的、有職業自豪感的一個特殊的社會精英群體,應是具有足以讓不同場合的人肅然起敬的人格魅力的社會群體。但目前我國的法官隊伍素質現狀由于多方面的原因,不同地區、不同審級法院的法官素質都有差別,非正規法律院校畢業或沒有經過比較系統、嚴格司法培訓的法官占整體法官隊伍的大多數。社會公眾沒有視法官為特殊群體,沒有視法官為公正的化身。這種狀況嚴重制約了法院許多方面改革的深入,也成為法院許多改革難以取得實效的合理托辭。但是目前隨著《法官法》的修改,晉升法官前必須通過國家司法考試這一職業準入的提高,上述現象已明顯改善。同時也說明了法官的高素質化對司法公正的重要影響所在。
三、提高法官的威望與人格魅力是實現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徑,也是法官的定位所在。
一位學者曾經說過“中國法官的個性猶如中國法院判決書的書寫模式一樣----千篇一律,幾乎沒有什么特點可言。”因而中國法官的威望與人格魅力的作用并未得到充分的重視與體現。值得注意的是,現在法院評“辦案能手”往往是看辦案的數量,嚴重忽視上訴率問題。筆者認為,上訴率低的法官才是辦案能手。因此建議將上訴率和案件質量作為衡量法官能力的重要判斷依據。一般而言,上訴率低,說明當事人對法官的判詞認可,服從法官的理據,因而不行使上訴權。依照筆者的經驗,當事人之所以提起上訴,主要原因是一審法官的判詞沒有正確表達,或說理不透,或自相矛盾等等。而這一問題直接影響著法官的威望與人格魅力。衡量法官的學識和判決質量水平是提高法官的威望與人格魅力的重要所在。法官的人格魅力是法官內在道德涵養的綜合體現,而法官的人格魅力對于公正審判的實現或某些制度的實施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日本學者谷口安平指出,由于“吸收了大陸傳統自成一個專業系統的日本司法官在社會上享有很高的權威和威信,一般人對法官的職業道德與公正性抱有很強的信賴感。法官能夠獨立地執行其職務,很少受律師以及其他方面的影響。美國聯邦系統的法官和德國的法官也是如此,這使他們有可能發揮‘管理型’的作用”。此外,在我國馬錫武在訴訟制度史創造的“馬錫武審判方式”之所以能取得成功并廣為流傳,與其本人公正廉潔的人格魅力是分不開的,當然那種審判方式是順應當時的歷史條件的。在今天,我們正在進行著更深層次的審判方式改革,并有著較好的審判環境,作為法官必須廉潔自律、清心寡欲、增強學識,審判公正,以提高自己的威望與人格魅力,進而提高法院裁判的公信力,以期達到法官心中的公正。
總之,法官增強自己的人格魅力與威望,提高自己的綜合素質,通過自己的工作---公正、高效地審理好案件并贏得公眾的信任和社會的肯定,才得以做到公平正義,即法律的公正所在,也是法官定位自己的人生終極目標―實現司法公正所在。
(作者單位山東省墾利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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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研究論文大全(17篇)篇十四
公正與效率是市場經濟條件下法律體系的兩大價值目標,同時也是我國司法制度所應追求的兩大價值目標。
司法公正與司法效率是相伴相隨的、兩位一體的概念,司法公正本身就含有對司法效率的要求,沒有司法效率,就談不上司法公正;司法不公正,司法效率也無從說起。我們的司法改革,應當緊緊抓住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這兩個核心環節,找出兩者的結合點,找出它們賴以實現的各種保障機制。
司法現代化的第一步,是司法觀念的現代化。目前影響我國司法實現現代化的落后的司法觀念,主要有法律虛無主義的司法觀、政治工具主義的司法觀和程序工具主義的司法觀。
法律虛無主義的根本表現就是不重視法律在司法程序中的支配作用,有法不依,以言廢法,以權壓法,權大于法。在這種司法觀的影響下,《憲法》所規定的“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司法原則,在相當大的程度上就不能不流于形式。比如說,人民法院受理某些類型的案件,一定要首先取得同級政府的同意,否則不予受理,這就是法律虛無主義的典型表現。法律虛無主義的存在,說明我們的.司法機關還缺乏一種法治國家所必需的“法律至上”的觀念,還缺乏一種“獨立審判,只服從法律”的精神。其結果,司法機關必然成為行政機關的附庸。
“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治國方略,必然要求我們摒棄法律虛無主義的司法觀,實行司法法治主義。所謂司法法治主義,就是嚴格依法司法,要求司法機關處理任何案件都必須“一斷于法”,必須依照嚴格的程序和方法解釋法律、適用法律,必須實現司法權的國家統一性。
政治工具主義是一種把司法當作實現一定政治目標的手段或工具的司法觀。它有專政工具論和經濟工具論兩種表現形態。
專政工具論認為司法就是統治階級實行階級專政的工具,是用來維護階級統治和鎮壓敵對階級或敵對分子的“刀把子”。在這種司法觀的影響下,我們的司法機關長期以來存在著一種“治民”心態和行為取向。比如說,長期以來屢禁不止的刑訊逼供問題,司法人員官僚主義的工作作風,司法程序的超職權化模式,刑、民訴訟程序的同構化,以及超期羈押、超期審判等等現象,都與司法的專政工具論有密切關系。
經濟工具論認為司法應當主動為經濟建設服務,司法機關應當主動攬案,“送法下鄉”,擔當起企業、政府法律顧問的角色。這種司法觀就其本質而言仍是司法工具主義的一種反映,它從根本上違背了司法權的自身性質,背離了客觀存在的司法規律,因而也產生了一些副作用。比如說,地方保護主義就與這種司法觀密切有關,地方政府以“司法為經濟建設服務”為名,經常干預司法,也是受了這種司法觀的影響。
無論是專政工具論還是經濟工具論,它們都與我國目前提出的“依法治國”這個大目標相違背,也與我國司法機制的現代化變遷存在矛盾,因而應當摒棄,而代之以人權保障的新型司法觀。
程序工具主義的實際表現是“重實體、輕程序”。這種觀念在我國是根深蒂固的,它認為,實體法是主法,程序法是助法,程序法僅僅是實現實體法的工具和手段。既然程序僅僅是一個工具或手段,那么,這個工具就成為可有可無、可以這樣也可以那樣的任意之物了。正是在這種觀念的影響下,我們的訴訟制度沒有得到應有的尊重,訴訟中違背程序法、規避程序法的現象屢見不鮮。例如,司法實踐中長期存在的“審者不判、判者不審”、“先定后審”這些現象,就是程序工具主義司法觀的一種表現。
程序工具主義的觀念顯然不符合法治現代化的要求。法治現代化要求司法程序首先實現現代化,要求我們改變“重實體、輕程序”的傳統觀念,承認程序法的獨立價值,將實體與程序并重。我們要弘揚司法優越、程序本位或法律的正當程序的觀念,以程序正義來闡釋和論證實體正義。我們不能將法律僅僅看作是規則,而應當把實現規則的過程也看作法律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實現法治不僅在于法律規則的建設,更重要的在于法律規則的實施,即司法的強化與進步。
司法獨立是司法權及其運行的內在規定性所要求的一種理。
[1][2]。
司法公正研究論文大全(17篇)篇十五
為進一步轉變作風,我代表縣人民法院鄭重作出如下承諾,熱忱歡迎社會各界人士予以監督:
一、堅決執行縣委干部作風十條紀律。
二、恪守最高法院“五個嚴禁”和省委政法委“六個嚴禁”的規定,嚴肅工作紀律。嚴格遵守廉政紀律、審判紀律和工作紀律,恪守職業操守,堅守正義使命,潔身自愛,甘于清貧,勤勉敬業,忠于職守。
三、堅持公開審判制度,打造“鐵案”工程。提升裁判公信力,提高審判質量和效率,公正執法。
四、改進審判工作作風,踐行司法為民。悉心傾聽人民群眾的呼聲。嚴禁索、拿、卡、要,懲治不作為、亂作為。
五、堅持“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積極化解矛盾糾紛,促進社會和-諧,做到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一。
承諾人:
日期:xx年xx月xx日
司法公正研究論文大全(17篇)篇十六
公正司法是社會穩定和發展的重要保障之一,我通過學習、實踐與觀察,逐漸找到了一些關于公正司法的心得和體會。
首先,公正司法需要法律的支持和保障。法律是社會秩序的重要基石,沒有法律的存在,公正司法就無從談起。作為一名普通公民,我深刻意識到自己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也應該遵守法律規定,尊重司法決定。這不僅是我們的社會常識和道德觀念,更是保護公民正當權益的重要手段。
其次,在公正司法中,法官扮演著重要角色。法官的公正、公平、客觀是司法公正的基礎和核心。在觀察法院庭審過程中,我發現法官行事克制、言語嚴謹明晰,公正客觀的態度讓人印象深刻。同時,法官需要有扎實的法律基礎和實踐經驗,應用法律原則進行裁判,維護公平正義。因此,我認為法籍應該不斷提高自己的素質和水平,從而更好的服務社會和人民。
第三,公正司法需要輿論監督的支持和推動。公眾對司法事務的關注和聲音,對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和司法失誤的改進都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公眾需要通過舉報、投訴、網絡等渠道與司法機關保持溝通和互動,提高對司法事務的了解和關注度,加強對公職人員的監督和評價,同時加深法治觀念,更好地參與到司法實踐中。
第四,在公正司法中,法律意識和法治觀念的普及意義重大。法律意識和法治觀念是公民衡量自己行為的標準,同時也是整個社會治理的基礎。作為一名公民,擁有法律知識和法治意識是必要的。我們需要了解法律的適用和處理方式,增強法律意識對法律爭議及糾紛的解決具有積極作用。同時,這也需要公民自覺維護自己的權益和義務,支持全面、公開、透明的司法環境,形成良好的社會風氣和法治文化。
最后,我認為公正司法的保障需要立法、行政、司法三權的合理制衡和互相監督。法律制定者需要秉持公平正義的原則,總體把握社會發展和變化趨勢,不斷完善法律法規體系;行政機關需要遵循憲法法律的規定和要求,加強制度建設和人才培訓,依法行政;司法機關則需要維護司法獨立,確保裁判公正、無私,防止人為干擾和依賴,促進社會公正和公信力的提升。
綜上所述,公正司法是社會發展和穩定的重要支柱。我們需要認真學習、反思、思考、實踐和推動公正司法的落地和發展,共同營造法治社會的優良環境。
司法公正研究論文大全(17篇)篇十七
[摘要]現階段運用型法學人才的法律英語教育面臨一系列問題,其中教學方法的改進尤為重要,法律英語教師如果能改變傳統的“重教輕學”做法,注重對學生的素質教育,培養學生的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讓學生在積極的學習中感受到解決困難的快樂,其學習的有效性將大大提高,從而達到令人滿意的教學效果,同時培養出既精通法律又熟悉英語的復合型人才。
[關鍵詞]法律英語教學方法重教輕學。
大學法學教育要培養出什么樣的人?對于這個問題直仁者見仁,智者見智。
1.難選擇合適法律英語教材現階段法律英語教材和其他法學教材一樣,大有蔓延之勢,面對林林總總法律英語教材,很難選擇出一本難度適中,又能教全面介紹英美法系法律情況優秀教材。
目前高校法律英語教材主要有兩種:一是綜合法律英語教材;二是法律專業課的英語教材。兩種教材各有利弊,綜合性法律英語教材有助于提高學生的法律英語總體詞匯量、法律材料的綜合閱讀與理解能力,但不利于學生法律英語實際能力的提高。而用專業性法律英語教材教學則使其變成了一種專業課教學。一部優秀的教材要求要:(1)語言地道,文字淺顯,結構嚴謹,行文流暢;(2)選材廣泛,信息量大(3)編排體例合理,方便讀者提高能力。也就是讓學生通過教材的學習,能夠掌握法學英語的基礎詞匯,了解國外法學,特別是英美法系法學研究成果,并能夠通過教學實踐獲得運用法學英語的基本技能,同時能夠使學生形成熟練閱讀和理解法學文獻以及較為嚴謹法律英漢互譯的能力。現階段,法律英語教材雖比不上其他法學教材的繁榮,但也已經使高校教師無所適從。
2.生詞多,學生課后“沒時間”由于法律英語中存在大量的法語和拉丁語詞匯以及較多的法律術語。這就使得法律英語生詞較多,加上我國現階段法學教育的特點,注重學生法律運用能力的培養,有針對的開展法條競賽、講座和其他社會實踐等與法律英語無直接關系的活動,學生課后忙于準備其他活動,而無法保證充足的學習法律英語的時間。又由于現在大多數的高校多在第五、六學期開設法律英語,而且是考查課,甚至是選修課。與此同時,部分學生和法律學英語老師都認為應用型法學人才法律英語的學習無關緊要。即使選擇了合適的教材,還是很難達到預期的教學目標。
3.教師教學方法急待改進現階段法律英語的教學方法的科研比較薄弱,很多教師還是沿用英語的教學方法,解釋單詞短語,講解課文和練習,課堂上,老師滿堂貫,學生只要坐在下面聽老師講和記筆記就可以了。課后要求學生背誦和識記學過的單詞和相關段落。這樣的教學方法是把學生放在被動的位置上,讓學生感到是在完成老師布置的作業,沒有老師的要求,學生無所適從。忽視學生的實際運用法律英語的能力的培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