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業論文需要學生對相關研究領域的前沿知識有一定的了解和掌握,能夠站在學術的高度進行研究和思考。下列是一些國內外公認的高水平畢業論文集錦,供大家拓寬研究視野和深化學術認識。
法律專業畢業論文詐騙罪范文(15篇)篇一
提出我國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中大量存在無證人出庭作證既怪異又正常的現象。為引入正文作鋪墊。
二:證人出庭之現狀。
首先提出法律要求證人作證的義務。引用.齊文遠.姚莉.鄒斌:新刑訴法實施過程中的幾個問題,載法商研究第6期,崔敏:刑訴法實施中的問題與建議載現代法學第1期中證人出庭作證現象之稀少作為本文論據之一,表明這種現象之嚴重。
三:證人缺席的危害。
證人缺席將使法律真實偏離客觀真實,對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同時將損害司法公正。主要體現在1無法保證書面證言的真實性;2無法保證書面證言的同一性。同一性是指提出的證據未被替換,最初提出的證據與庭審中出現的證據系同一物。引用張衛平主編外國民事證據制度研究清華大學出版社;3剝奪了合法的質證權利。
四:證人缺席的根源分析。
訴訟是一種法律行為必須依法進行,法律的健全是訴訟活動的保障,這是訴訟的客觀要求。訴訟必須由人即訴訟主體來執行,訴訟主體的意志必將在訴訟過程中打下自身的烙印,這是訴訟中的主觀體現。因此證人不出庭作證作為訴訟中的現象,也必須從這兩個方面尋找答案。即證人不出庭問題的解析必須置之于整個訴訟的背景下進行——這是本文的主要論點。
1我國法律在實體方面和程序方面對證人出庭的規范都存在一定的缺陷。
2各訴訟主體的實踐意志也在妨礙證人出庭。
五:對策。
1完善相應法律法規,限制書面證言的使用。
2針對各自訴訟角色的不同制定響應的法律措施促使證人出庭。
法律專業畢業論文詐騙罪范文(15篇)篇二
缺乏行之有效的監督,救濟機制。
落后的偵查手段和模式的制約。
四,解決超期羈押的對策。
轉變執法觀念,提高執法人員素質。
轉變重實體,輕程序的觀念。
轉變重懲罰,輕人權的觀念。
填補現行法律漏洞,完善羈押立法規定。
完善《刑事訴訟法》關于審前羈押的規定。
完善《國家賠償法》中關于超期羈押發生后的國家賠償的規定。
完善對超期羈押的監督機制和救濟程序。
完善檢察機關監督機制。
建立超期羈押的救濟程序。
建立羈押的替代措施。
結束語。
參考文獻。
法律專業畢業論文詐騙罪范文(15篇)篇三
一,超期羈押的界定。
二,超期羈押的危害性。
超期羈押嚴重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權。
超期羈押嚴重妨害了刑事司法程序公正的實現。
超期羈押妨礙了刑事訴訟的效率,增加訴訟成本。
超期羈押嚴重損害了法律的嚴肅性。
三,超期羈押形成的原因。
重實體,輕程序的觀念仍較為嚴重。
法律專業畢業論文詐騙罪范文(15篇)篇四
訴訟是一種法律行為必須依法進行,法律的健全是訴訟活動的保障,這是訴訟的客觀要求。詳細內容請看下文法律畢業論文提綱模板。
訴訟必須由人即訴訟主體來執行,訴訟主體的意志必將在訴訟過程中打下自身的烙印,這是訴訟中的主觀體現。因此證人不出庭作證作為訴訟中的現象,也必須從這兩個方面尋找答案。即證人不出庭問題的解析必須置之于整個訴訟的背景下進行——這是本文的主要論點。
1我國法律在實體方面和程序方面對證人出庭的規范都存在一定的缺陷。
2各訴訟主體的實踐意志也在妨礙證人出庭。
對策。
1完善相應法律法規,限制書面證言的使用。
2針對各自訴訟角色的不同制定響應的法律措施促使證人出庭。
法律專業畢業論文詐騙罪范文(15篇)篇五
感謝的對象一般包括五方面的人物,分別是你的指導老師、學院的老師、領導們、同學們、父母朋友。
當然,上述幾方面并不一定要面面俱到,但是感謝指導老師、學院的老師這兩項一般是必須的,切不可遺漏了。
我們中國人做事講究次序,所以這一點應該注意。我們認為,先后次序應該是:指導老師、學院的老師、學校領導、其他人,這樣的次序比較合理,也比較能夠得到答辯委員會的認可。因為,感謝自己的論文指導老師和任課老師,是最為重要的。至于學校的領導放什么地方,說實話,學校的領導不在乎。
法律專業畢業論文詐騙罪范文(15篇)篇六
擬寫畢業論文提綱是進入寫作(研究)計劃的一部分。它在確定了有價值、有研究基礎的論文課題,充分地做了搜集參考資料和閱讀資料的準備工作,以及醞釀形成論證角度和基本論點之后,開始進行。擬寫論文提綱是一個重要的環節,它標志著一切準備工作就緒,正式進入論文寫作階段。
擬寫提綱具有如下的作用:
(1)有利于總攬全局,提綱挈領,從總體上周密地謀篇布局。學術性論文的本質是一項科學研究工作,文章的說理性很強,文章的總體布局、間架結構、材料分配,以及以論據為支撐的論點在不同層次上的展開,都需要精心設計。通過擬寫提綱,有了骨干框架,才能在寫論文時,綜觀全貌,提綱挈領,合理分布章節,避免邊寫邊想,顧此失彼,遺漏要寫的內容,以及片面的“只見樹木,不見森林”的情況發生。
(2)有利于理清思路,突出重點,探求最佳的論證角度,層層展開討論。由于論文提綱概括性強,以較少的文字勾勒出論文的主,重點突出,條理清楚,使作者在寫作中易于把握全文的中心論點和上下文以及上下級條目的邏輯關系,從而探求最佳論證角度,一個一個問題,一層一層地展開討論,取得較好的效果。
(3)有利于建立框架,勾出論文雛形,組織、裁剪材料。材料是一篇論文的重要成分。通常,作者在擬寫提綱之前,已經確定選題,并閱讀了大量資料,在選題和材料以及對材料的研究上做了充分準備,具備了開始寫作的條件。但是,只有通過擬寫提綱,才能確立文章框架,安排文章結構,合理組織、分配材料,對材料做適當剪裁,使材料在論文中適得其所,充分發揮作用。
(4)有利于根據綱目結構,科學安排時間,分段寫作論文。除非是很短的文章,打個腹稿就可以動筆,長一點的文章都必須擬寫提綱。大學本科畢業論文的文字一般都在6000字至1字之間,為了寫好論文,一定要擬寫提綱,這樣根據自己的寫作習慣,可以一氣呵成地寫下去,也可以一天寫一個問題,分階段把一篇論文寫好。
(5)有利于指導教師提出修改意見,及時做出修改、調整。畢業論文常常需要教師的指導,擬寫提綱有助于指導教師及時對論文的框架提出意見,以便于學生修改。如果直接把論文寫出來,再要改動困難就大多了。
引言………………………………………………………………1。
一、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主觀方面觀點述評…………………2。
(一)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主觀方面觀點概述………………2。
(二)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主觀方面諸觀點評析……………2。
二、本罪主觀方面:排除故意…………………………………3。
(一)本罪主觀方面案例………………………………………3。
(二)本罪主觀方面案例評析…………………………………3。
三、本罪主觀方面:過失和推定過失…………………………4。
(一)過失:本罪的主觀方面…………………………………5。
(二)推定過失…………………………………………………5。
四、嚴格責任于本罪之適用……………………………………6。
(一)嚴格責任和絕對責任之辨析……………………………6。
(二)本罪適用嚴格責任之爭議………………………………6。
五、嚴格責任適用本罪之限制…………………………………9。
(一)辯護理由對嚴格責任的限制……………………………9。
(二)證明標準對嚴格責任的限制……………………………9。
(三)刑罰適用對嚴格責任的限制……………………………9。
(四)罪刑法定對嚴格責任的限制……………………………10。
結語………………………………………………………………10。
參考文獻…………………………………………………………11。
附錄………………………………………………………………12。
附件一……………………………………………………………12。
附件二……………………………………………………………17。
致謝………………………………………………………………21。
法律專業畢業論文詐騙罪范文(15篇)篇七
提出我國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中大量存在無證人出庭作證既怪異又正常的現象。為引入正文作鋪墊。
二、證人出庭之現狀。
首先提出法律要求證人作證的義務。引用.齊文遠.姚莉.鄒斌:新刑訴法實施過程中的幾個問題,載法商研究第6期,崔敏:刑訴法實施中的問題與建議載現代法學第1期中證人出庭作證現象之稀少作為本文論據之一,表明這種現象之嚴重。
三、證人缺席的危害。
證人缺席將使法律真實偏離客觀真實,對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同時將損害司法公正。主要體現在1無法保證書面證言的真實性;2無法保證書面證言的同一性。同一性是指提出的證據未被替換,最初提出的證據與庭審中出現的證據系同一物。引用張衛平主編外國民事證據制度研究清華大學出版社;3剝奪了合法的質證權利。
四、證人缺席的根源分析。
訴訟是一種法律行為必須依法進行,法律的健全是訴訟活動的保障,這是訴訟的客觀要求。訴訟必須由人即訴訟主體來執行,訴訟主體的意志必將在訴訟過程中打下自身的烙印,這是訴訟中的主觀體現。因此證人不出庭作證作為訴訟中的現象,也必須從這兩個方面尋找答案。即證人不出庭問題的解析必須置之于整個訴訟的背景下進行――這是本文的主要論點。
1.大學畢業論文提綱格式要求。
2.畢業論文提綱格式要求。
法律專業畢業論文詐騙罪范文(15篇)篇八
摘要:與被告人權利保護相比,犯罪被害人的權利卻逐漸萎縮,在訴訟法上受到的保護較少。加強被害人的權利保障,并對被害人和被告人的權利加以合理適當的平衡,成為各國刑事訴訟法的普遍發展趨勢。本文首先對被害人進行了界定,并分析了其特征,接著分析了國外刑事被害人權利配置狀況,在此基礎上,分析了我國刑事被害人的訴訟權利的配置狀況及存在的不足,最后結合存在的問題,提出了進一步完善措施,以此希望能加強對我國的刑事訴訟中的被害人保護。
關鍵詞:刑事被害人權利配置問題保障。
引言。
由于法制觀念的演進和人權思想的發展,原來在刑事訴訟中居于客體地位的被告人一躍成為刑事司法的中心,對被告人的權利保護日益完備,這是刑事訴訟科學文明的表現。但是與此相反,犯罪被害人的權利卻逐漸萎縮,在訴訟法上受到的保護較少。在有些時候,被害人只有告訴人的地位,甚至在訴訟程序中被以證人的身份傳喚,并要接受案件被告人及辯護人的質問,這就存在使被害人再度受害的可能。如何保護被害人和重視被害人的權利問題,產生了重新探討的必要。加強被害人的權利保障,并對被害人和被告人的權利加以合理適當的平衡,成為各國刑事訴訟法的普遍發展趨勢。
根據全國人大的立法規劃,目前我國刑事訴訟法的再修改工作已經進入關鍵階段。作為國家重要的基本法律之一,在依法治國與構建和諧社會的背景下,刑事訴訟法的再修改必須以加強訴訟民主、強化人權保障、促進社會和諧為目標。而在具體修改議題即改革熱點的關注上,則要秉持一定的“問題意識”,堅持一切從實際出發,著重解決現行立法和司法實踐中突出存在的問題。為此,本文就有關刑事訴訟中犯罪被害人的訴訟權利的配置和保障作一番探討,以此希望能加強對我國的刑事訴訟中的被害人保護。
刑事被害人界定及其訴訟地位。
犯罪被害人是犯罪直接侵害的對象,在歷史上曾經是刑罰的發起者和實施者,直至后來成為犯罪的起訴者。被害人的態度直接決定著犯罪人的命運。
(一)刑事被害人界定。
刑事被害人,亦稱為刑事受害者或受害人,是與加害人相對應的稱呼。被害人的概念,從不同的視角,學界有不同的定義。
我國著名學者康樹華認為,被害人即是指因犯罪行為而使人身或財產遭受損害的人,是相對于犯罪人而言的。
而學者湯嘯天則認為,被害人是指正當權益遭受犯罪侵害的自然人、法人和國家。
綜上所述,被害人,是指合法權益遭受犯罪行為直接侵害的人。正確理解被害人這一概念的內涵,應從以下三方面著手:
(3)必須是受到犯罪行為侵害。因一般民事侵權行為、自然災害等造成損失的人,并不是刑事意義上的被害人。
從范圍來看,刑事被害人不僅包括自然人被害人,還包括受到犯罪行為侵害的法人、其他組織,即單位被害人。
(二)刑事被害人訴訟地位。
縱觀世界各國,對被害人保護的思想和制度發展史,大體上可以分為三個階段,即私力救助階段―公力救助階段―公力救助與私力救助相結合階段。
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地位分兩種情況,一種是自訴案件的當事人,另一種是公訴案件的當事人。首先從國家社會利益與個人利益平衡角度講,當公訴無力或不能時,被害人能按照自己的意志實現其追究犯罪的愿望和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要求。其次,從程序正義的角度講,賦予被害人當事人的訴訟地位,利于讓被害人通過親眼目睹審判的公正,緩解被害人過激的報復心理,消解犯罪這一矛盾源所帶來的沖突主體間的心理對抗及其對法制和司法過程的不信任感。最后,從被害人實質權利保護的角度講,刑事司法的目的是要盡可能地恢復被害人受損的權益,只有賦予被害人當事人的地位,被害人才能透過刑事程序的運作維護自己合法權利,有效避免當事人在偵查、起訴、審判和最后執行過程中再次受到傷害。這是刑事被害人權利保護的應有之意。
法律專業畢業論文詐騙罪范文(15篇)篇九
期待可能性理論產生于二十世紀初的德國,在大陸法系國家的刑法理論中研究探討的比較多,不過由于我國對期待可能性理論的研究起步相對較晚,在許多問題上還沒有形成一個較為統一的意見,直到今天,對期待可能性理論的價值以及理論本身,都沒有居絕對優勢地位的學說。雖然對于期待可能性刑法理論上尚爭論不休,但其合理意義早已存在于刑事司法實踐中,這是不爭的事實。因此本文著重對期待可能性理論進行研究,先簡要介紹期待可能性理論的概念界定,理論基礎和形成發展等基礎法律問題,再分析期待可能性理論的地位和適用問題并提出自己的見解,最后在對期待可能性理論進行深入研究的基礎上,提出我國刑法對期待可能性理論借鑒的一些淺見,希望對立法和理論研究能有所啟發。
(2)研究意義。
期待可能性理論的積極意義在于考慮行為人本身的實際情況,不強人所難,能達到事實上的合理性和實質正義,不給被告人附加多余義務。因此,通過對期待可能性理論的研究,可以給刑事責任的認定提供人性的標尺,使刑事責任認定更加合乎情理、充滿人性,引入期待可能性理論對我國的刑法理論和刑事立法都具有一定的借鑒價值,并且在刑事司法方面也可以發揮其獨特的作用,對現實許多疑難、爭議案件可作出令人信服的闡釋,更容易實現我們司法公正與合理的目標。
二、文獻綜述內容。
1、期待可能性的概述。
(1)劉昌強、崔志鑫在《穿越的路徑》中主張從狹義上理解期待可能性,認為期待可能性是指僅從行為時的外部情況考慮,期待行為人不為犯罪行為而為其他適法行為的可能性。
(2)崔蘭、崔志強在《論刑法中的期待可能性》中主張從廣義上理解期待可能性,認為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據行為人行為時的各種因素,能夠期待行為人選擇合法行為,如果不能期待行為人實施其他適法的行為,就不能對行為人的行為要求承擔一定的責任。
2、期待可能性理論的地位。
(1)龍立豪,馬六生在《論期特可能性理論在我國刑法中的適用》中主張故意、過失構成要素說,他們認為應當把期待可能性置于故意、過失中來理解,期待可能性是故意和過失的構成要素,包含在故意與過失之中,有期待可能性,就存在罪過心理,無期待可能性,就無罪過心理。
(2)陳興良在《刑法學》期待可能性一章中主張與責任能力、故意或過失并列的第三責任要素說,他認為期待可能性作為客觀的責任要素,與責任能力以及作為主觀要素的故意、過失構成責任的三大要素,只有三者同時具備,行為人才具有有責性。
(3)姜曉貞在《論期待可能性理論及其與我國刑法的關系》中。
主張阻卻責任事由說,認為期待可能性不是與責任能力、故意或過失并列的第三責任要素,也不是故意、過失構成要素,而應當將不存在期待可能性的情形,理解為一種責任阻卻事由。
(4)馬克昌在《德日刑法理論中的期待可能性》中主張可罰的阻卻、減少責任說,他認為沒有期待可能性的場合,如同沒有責任能力的場合一樣,并不是成為沒有責任,只是成為沒有可罰的責任。
3、期待可能性的判斷標準。
(1)陳興良在《期待可能性問題研究》中主張行為人標準說,他認為以行為人自身的具體情況為標準,根據此人在此時此景之下是否能夠實施適法行為來確定。
(2)舒洪水在《期待可能性理論的哲學基礎與本土化思考》中主張國家標準說,認為應當以期待行為人實施適法行為一方的國家或國法秩序為標準,考慮其具體要求。
(3)盧蕊在《期待可能性判斷淺析》一文中主張平均人標準說,她認為應當把平均人放到行為人的處境看是否能夠期待他們實施適法行為,根據平均人是否會實施與行為者同樣的行為來確定。
(4)付立慶在《人權標準說—認定期待可能性有無的一種新標準》中主張人權標準說,將期待可能性有無之認定應以被期待者之人權之充分關注為旨趣。
4、我國刑法對期待可能性理論的借鑒。
(1)楊興培在《期待可能性的實踐批評》中對于期待可能性的引入持否定態度,他認為在法治社會里,對各種違法犯罪行為的評價與認定,應當堅持“規范在前、價值在后”的基本原則,而不是顛倒,期待可能性作為一種人文價值,雖然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應當讓位于刑法規范。
(2)高曉飛在《期待可能性理論中國化的困境與思路》主張引入期待可能性,他認為引入期待可能性有利于促進我國刑法基本理念變革,有利于合理解釋我國刑法中的一些重要理論問題,使刑事責任認定更加合乎情理、充滿人性。
我認為目前學術界對于期待可能性理論的研究存在很多問題,尤其是對于期待可能性的地位和判斷標準兩個問題,學者們的爭論就一直沒有中斷過,因此造成了期待可能性理論在適用上的.一系列問題,使得刑事責任的確定缺乏人性的標尺,使得現實許多疑難、爭議案件難以作出令人信服的闡釋。鑒于期待可能性存在的理論價值,我認為應當對期待可能性的概念、地位和判斷標準作進一步研究,確定一個統一的標準,進而提出我國刑法對期待可能性理論借鑒的一些淺見,希望對立法和理論研究能有所啟發。
法律專業畢業論文詐騙罪范文(15篇)篇十
1.起訴便宜主義。起訴便宜主義,指的是檢察官雖認為犯罪已經具備法律上的要件,仍可斟酌具體情況決定是否起訴。從刑事訴訟制度的歷史發展看,自20世紀初刑罰的目的刑理論取代報應刑理論后,起訴便宜主義逐漸被國際社會所承認,成為世界各國刑事訴訟制度發展的一大趨勢。它賦予檢察機關一定的自由裁量權,體現了懲罰和預防相結合的思想,有利于輕罪犯罪人的改造,也節約了司法資源。附條件不起訴是起訴便宜主義原則的新運用和新發展。
2.恢復性司法理論。所謂恢復性司法是一種通過恢復性程序實現恢復性結果的非正式犯罪處理方法恢復性司法旨在建立一個使犯罪人和被害人進入對話狀態的模式,以期盡可能地將被破壞的社會關系恢復到犯罪前的狀態。該制度弱化個人的懲罰,強調社會關系的修復。人民檢察院在做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的時候,考慮被害人的需求、被不起訴人的悔罪情況和人身危險性、證人安全、未成年人的矯正等諸多原因,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挽救、社會關系的修復,促成恢復性司法目標的實現。
2002年3月,南京市兩所中學的學生為瑣事發生沖突并引發了嚴重的故意傷害事件。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檢察院作出了暫緩不起訴決定,規定在3個月考察期內,肇事學生必須履行五項義務: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不得從事任何違法犯罪行為;遵守取保候審有關規定;遵守校紀、校規,認真完成學業;每人每月至少從事一次公益活動;每人每半個月以書面形式向玄武區檢察院匯報一次思想。如能圓滿履行所規定的義務,就作不起訴處理,否則將追究刑事責任。個別檢察機關的嘗試與探索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許多地區檢察機關開始推行。據初步統計,全國有19個省市200余個基層檢察機關開展過這項制度的試點工作。但稱謂不一,如暫緩起訴制度、暫緩不起訴制度、緩予起訴制度。2008年,中央關于深化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意見中專門提出了設立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的意見。2012年3月14日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對附條件不起訴制度做出規定,該項制度正式確立。
緩刑是有條件的不執行所判決的刑罰,即在一定期間內保留執行的可能性,因此可以借鑒以完善附條件不起訴的監督考察機制。
縣級司法行政機關負責社區矯正執行工作,如建立社區矯正人員執行檔案,審批社區矯正人員進入特定場所,提出撤銷緩刑、假釋、減刑建議等。司法所負責日常工作:監督社區矯正人員定期報告;定期到實地了解、核實思想動態和現實表現;組織社區服務;開展有針對性的個別教育和心理輔導等。
法律專業畢業論文詐騙罪范文(15篇)篇十一
3、論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法制建設構想。
4、試論微觀經濟運行的法律調節。
5、試論我國經濟法的基本原則。
6、論經濟法的基本特征。
7、建立完善我國經濟法系的思考。
8、試析經濟立法的適度超前。
9、經濟立法與經濟體制改革。
10、經濟立法體制評析。
11、經濟法與民法、商法的區別與聯系。
12、經濟法律關系的本質、特征和價值。
13、經濟立法過程中的社會經濟益效益問題。
14、試論經濟法律責任。
15、試論經濟法規與經濟規律的聯系。
16、試論經濟制裁。
17、試論經濟監督。
18、試論我國經濟法律關系的特征。
19、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規范體系研究。
20、試論我國經濟法律關系主體資格的確定。
21、試論我國經濟法律關系的特征與分類。
22、試論產權關系的明析。
23、試論產權交易機構的法律地位。
24、試論國有資產管理機構的法律地位。
25、試論國有資產經營機構的法律地位。
26、論經濟管理權。
27、論企業經營權。
28、試論經濟權利與經濟義務。
29、我國國有資產投資法的原則初探。
30、論我國固定資產投資的微觀規范體系。
31、論我國固定資產投資的微觀規范體系。
32、我國投資立法初探。
33、我國國有資產的法律責任初探。
34、試論格式合同與政府干預。
35、商品市場、要素市場的政府監管及其法律規范。
36、試論建立現代企業制度。
37、試論我國企業法人財產權。
38、試論國有企業“法人財產權”的界定。
39、堅持和完善企業領導體制的法律思考。
40、國有企業職工主人翁地位探析。
41、試論我國法人登記管理法律制度。
42、試國有企業的經濟法主體地位與企業法人獨立核算。
43、試論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的法律保護。
44、我國私營企業法。
45、試論企業集團和法律地位。
46、試論企業集團的法律特征。
47、企業集團的反壟斷問題探討。
48、企業兼并法律問題探討。
49、試論涉外經濟法對改革開放政策的保護作用。
50、wto與涉外經濟法制的完善。
法律專業畢業論文詐騙罪范文(15篇)篇十二
與被告人權利保護相比,犯罪被害人的權利卻逐漸萎縮,在訴訟法上受到的保護較少。加強被害人的權利保障,并對被害人和被告人的權利加以合理適當的平衡,成為各國刑事訴訟法的普遍發展趨勢。本文首先對被害人進行了界定,并分析了其特征,接著分析了國外刑事被害人權利配置狀況,在此基礎上,分析了我國刑事被害人的訴訟權利的配置狀況及存在的不足,最后結合存在的問題,提出了進一步完善措施,以此希望能加強對我國的刑事訴訟中的被害人保護。
刑事被害人權利配置問題保障。
由于法制觀念的演進和人權思想的發展,原來在刑事訴訟中居于客體地位的被告人一躍成為刑事司法的中心,對被告人的權利保護日益完備,這是刑事訴訟科學文明的表現。但是與此相反,犯罪被害人的權利卻逐漸萎縮,在訴訟法上受到的保護較少。在有些時候,被害人只有告訴人的地位,甚至在訴訟程序中被以證人的身份傳喚,并要接受案件被告人及辯護人的質問,這就存在使被害人再度受害的可能。如何保護被害人和重視被害人的權利問題,產生了重新探討的必要。加強被害人的權利保障,并對被害人和被告人的權利加以合理適當的平衡,成為各國刑事訴訟法的普遍發展趨勢。
根據全國人大的立法規劃,目前我國刑事訴訟法的再修改工作已經進入關鍵階段。作為國家重要的基本法律之一,在依法治國與構建和諧社會的背景下,刑事訴訟法的再修改必須以加強訴訟民主、強化人權保障、促進社會和諧為目標。而在具體修改議題即改革熱點的關注上,則要秉持一定的“問題意識”,堅持一切從實際出發,著重解決現行立法和司法實踐中突出存在的問題。為此,本文就有關刑事訴訟中犯罪被害人的訴訟權利的配置和保障作一番探討,以此希望能加強對我國的刑事訴訟中的被害人保護。
犯罪被害人是犯罪直接侵害的對象,在歷史上曾經是刑罰的發起者和實施者,直至后來成為犯罪的起訴者。被害人的態度直接決定著犯罪人的命運。
刑事被害人,亦稱為刑事受害者或受害人,是與加害人相對應的稱呼。被害人的概念,從不同的視角,學界有不同的定義。
我國著名學者康樹華認為,被害人即是指因犯罪行為而使人身或財產遭受損害的人,是相對于犯罪人而言的。
而學者湯嘯天則認為,被害人是指正當權益遭受犯罪侵害的自然人、法人和國家。
綜上所述,被害人,是指合法權益遭受犯罪行為直接侵害的人。正確理解被害人這一概念的內涵,應從以下三方面著手:
(3)必須是受到犯罪行為侵害。因一般民事侵權行為、自然災害等造成損失的人,并不是刑事意義上的被害人。
從范圍來看,刑事被害人不僅包括自然人被害人,還包括受到犯罪行為侵害的法人、其他組織,即單位被害人。
縱觀世界各國,對被害人保護的思想和制度發展史,大體上可以分為三個階段,即私力救助階段—公力救助階段—公力救助與私力救助相結合階段。
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地位分兩種情況,一種是自訴案件的當事人,另一種是公訴案件的當事人。首先從國家社會利益與個人利益平衡角度講,當公訴無力或不能時,被害人能按照自己的意志實現其追究犯罪的愿望和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要求。其次,從程序正義的角度講,賦予被害人當事人的訴訟地位,利于讓被害人通過親眼目睹審判的公正,緩解被害人過激的報復心理,消解犯罪這一矛盾源所帶來的沖突主體間的心理對抗及其對法制和司法過程的不信任感。最后,從被害人實質權利保護的角度講,刑事司法的目的是要盡可能地恢復被害人受損的權益,只有賦予被害人當事人的地位,被害人才能透過刑事程序的運作維護自己合法權利,有效避免當事人在偵查、起訴、審判和最后執行過程中再次受到傷害。這是刑事被害人權利保護的應有之意。
法律專業畢業論文詐騙罪范文(15篇)篇十三
xxx十八屆四中全會的最大亮點在于“依憲執政”、“依憲治國”重大理論命題的提出。《xxx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指出“憲法是黨和人民意志的集中體現,是通過科學民主程序形成的根本法”.在這里,共同性與合理性實際上被視為憲法秩序的本質。唯其如此,憲法方可具有包容性,成為國家的整體框架;唯其如此,憲法方可具有正當性,成為社會的最大公約數;唯其如此,憲法方可具有操作性,成為全民的行動綱領。
而要夯實憲法作為基本共識和根本規范的實質內容,就不得不進一步開展價值觀討論,達成基本共識,從而形成新的法律意識形態。在全面深化改革和制度頂層設計背景下,“問題”的研究仍然很重要,但“主義”的探討也無從回避。因為解決“問題”的技術化操作無法形成價值體系上的基本共識。沒有這種共識,頂層設計就無法做,憲法實施也無法得到可靠的保障。
為此,有必要提倡一種“共和主義”精神。它可以與中國傳統價值體系中“和而不同”的原則相對接,可以與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過程中的理性設計和可繼承的共同性相對接,可以與歷史唯物論相對接,同時也能凸顯程序本位的現代法治原理。這種共和主義必須包括市場法理、指令法理、共同法理這樣三種最基本的價值元素。
實際上,在全球性的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過程中,法治秩序的形成和發展以及正當化根據,本來就包含兩個不同的維度:一是從零開始的理性設計,也就是社會契約型的國家觀;另一是尊崇事實、利益以及傳統的繼承原理,也就是歷史傳承型的國家觀。因此,現代化的價值體系并非通常理解得那樣單純,而是內部存在張力。以此來反觀中國現代化過程,價值體系也并非像蘇維埃詮釋者所斷言的那樣一元絕對化。
一、歷史唯物論新詮。
在社會主義體制下,要實現法律意識形態向這種三元共和主義的解釋性轉換,首先要認真解讀歷史唯物論。歷史唯物論的基本原理是:生產力(勞動、土地、貨幣)的變化會引起生產關系---主要指由誰、怎樣支配生產手段和勞動力的社會關系---的變化,而生產關系的變化又會引起上層建筑的變化。[1]雖然上層建筑也會反作用于生產力和生產關系,但歸根結底還是經濟基礎、社會的物質條件決定上層建筑的存在方式。[2]當今的中國,從1990年代中期開始,經濟基礎發生了本質性變化,市場已經在資源配置中發揮決定性作用。因此,國家體制和法律以及社會意識形態必須隨之進行調整,這正是歷史唯物論的基本要求。在這個意義上,中國法律秩序的價值體系必須進行重構,主要是加強“市場法理”這個價值元素的比重和核心地位,并相應調整所謂“指令法理”、“共同法理”與“市場法理”之間的關系。
特別是要通過反腐舉措遏制官僚機構的畸形膨脹,進而讓權利哲學和公共哲學來制約政府權力的運行,并把這種理念和舉措制度化、程序化,納入法治的軌道。一般認為,歷史唯物論特別強調社會發展的科學規律,具有單維進化史觀和決定論的特征,在這樣的分析框架里,個人的主體性和選擇自由似乎缺乏生存空間。但是,仔細研讀經典文本可以發現,這樣的認識其實是不正確的,至少是不全面的。
例如xxx的以下這段著名論述,就可以從中找到若干個推陳出新的切入點:“歷史是這樣創造的,最終的結果總是從許多單個的意志的相互沖突中產生出來的,而其中每一個意志,又是由于許多特殊的生活條件,才成為它所成為的那樣。這樣就有無數互相交錯的力量,有無數個力的平行四邊形,而由此就產生出一個總的結果,即歷史事變。這個結果又可以看作一個作為整體的、不自覺地和不自主地起著作用的力量的產物。因為任何一個人的愿望都會受到任何另外一個人的妨礙,而最后出現的結果就是誰都沒有希望過的事物。所以以往的歷史總是像一種自然過程一樣地進行,而且實質上也是服從于同一運動規律的。”
在這里,我們可以看到服從客觀規律的歷史進程中包含著許多特殊的個人意志,并且這些個人意志是相互關聯和相互作用的。這些個人各有自己的生活條件和語境,通過博弈形成合力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參與社會結構的塑造。然而,每一個人的意志卻不能單獨決定事態的演變,結果總是取決于許多個人意志的博弈和綜合作用。因此,社會發展很難完全按照預定的計劃、有目的地進行,在復雜的力量對比關系中永遠存在偶然性和意外性,但又會按照自然的機制不斷地有序化演進。
由無數個合力作用的平行四邊形構成的這種動態場域,與自我調整的市場其實是相通的、相洽的,也屬于公共選擇理論的研究范疇。在這個意義上也可以說,歷史唯物論與市場經濟背景下關于合理選擇的理論框架之間的距離,并不像人們通常想象得那么大,而是很容易采納實踐理性的邏輯來考慮個人意志的計算、利害關系的計算、交涉成本的計算,等等。
實際上,西方有些學者已經試圖把理性的個人選擇以及公共選擇概念與歷史唯物論結合起來,采取博弈論的分析方法和數理方法對馬克思主義學說進行重新認識和詮釋。
例如霍布斯提出的如何避免所有人對所有人的戰爭這樣一種秩序問題,從馬克思的觀點來看,實際上就是關于資源和利潤如何分配才能減少或者防止糾紛的問題;在法學層面上看,就是如何對權益進行制度化分配的權利論問題。對于歐美現代的合理選擇理論而言,在權利分配方面最重要的是交換與共識,因而制度設計上的基本原理是假定個人是均質的,并且通過法治使得每個人互相尊重權利,這樣就可以平等地獲得效用。但是,這樣的模式過于單純化了,似乎這樣一來就可以獲得實質上的平等,結果并非如此。
二、作為權利論的馬克思主義法學。
對于歷史唯物論而言,在權利分配方面最重要的是不平等和支配,于是必然引起非合作型的博弈乃至階級斗爭。從這個角度來解讀《xxx宣言》中宣示的社會革命理想---“每個人的自由發展是一切人的自由發展的條件”[5],會對歷史唯物論產生一種嶄新的認識,并且可以合乎邏輯地推演出關于統治理性的根本問題:要么讓那種非合作型的博弈導致無休止的階級斗爭,要么通過適當的制度安排讓不同的利益訴求充分表達并進行有效的協調。在筆者看來,馬克思主義就其本質而言就是一種權利論,或者說為權利而斗爭的學說。當然,斗爭的方式可以不同:有合法的、和平的,也有非法、反法的甚至暴力的;有個人的,也有群體的。通過這樣的思考線路,歷史唯物論其實也可以通往自由而平等的法治秩序,以及關于協商民主和選舉民主的制度設計。更重要的是,這里潛藏著一種新的制度觀:制度不僅僅是博弈的規則,實際上主要體現為博弈的均衡狀態,并且有可能出現多樣性的均衡狀態。
對于法律的主觀性與客觀性之間關系的處理,歷史唯物論有兩個命題很值得重視。一個命題是馬克思提出的。他指出,“無論政治的立法或民事的立法,都不過是宣布和登記經濟關系的需要而已”[6].他還認為,“法律應該是社會共同的、由一定的物質生產方式所產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現”[7].馬克思的觀點與維辛斯基提出的“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表達”那樣簡單化、政治化的公式有著明顯的不同,而更強調客觀化的共同性。意大利馬克思主義思想奠基人安東尼·拉布里奧拉詮釋得非常好:“國家是一個現實的有效能的機構,它保障社會制度和它的基礎亦即物質生產的穩定性。
歷史唯物論的另一個重要法學命題是xxx提出來的,涉及良法與惡法的區別,涉及國家制度的反思理性,以及不同政策和意見之間的自由比賽。他是這樣表述的:“如果說民法準則只是以法律形式表現了社會的經濟生活條件,那么這種準則就可以依情況的不同而把這些條件有時表現得好,有時表現得壞。”
這意味著上層建筑與經濟基礎之間的關系并非自動產生的,也并非固定不變的:法律的表現形式是可以比較的、可以選擇的、可以改進的,從而為主觀能動性和技術合理性留下了足夠的回旋余地,也為制度改革提供了支點和杠桿。xxx晚年非常強調法律制度對經濟以及財富分配的反作用[10],為自由主義市場容易出現的不正當競爭、貧富懸殊等問題的解決提供了歷史唯物論的思考線索。把社會主義者以及左翼思想家所關注的平等和公正納入法治的制度設計藍圖,同時堅持讓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發揮決定性作用,這正是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關鍵,也構成了加強規范秩序正統化機制的一個重要的契機。這意味著我們必須拒絕那種絕對化的法律實證主義立場,讓各種制度不斷經歷批判理性的洗禮和正當性根據的檢驗,不斷趨向公平正義以及民主理念。
三、法治中國的價值三分法與溝通程序。
我們還須特別留意,與第二個命題相關但又不同的是,在歷史唯物論的視野里,法律始終被理解為社會關系的中介物,應該保持中立性,發揮溝通媒介的作用,這與xxx時代的“階級司法觀”也大相徑庭。馬克思早就主張法律體系在社會的經濟活動和發展的整體機制中,應當發揮十分重要的作用,因為法律是社會各種關系(首先是生產關系)的中介物,無論何種社會關系的實現都需要有法律上的表現形式。法律之所以能夠發揮這種作用取決于其抽象性,正是由于這種性質,法對于它所包含的被媒介的關系保持“中立”,不改變這類關系的性質。
在這里,我們隱約看到“法治中國”的圖景:個人被抽象地勾畫為受到客觀條件制約的主體,并具有關于背景的基本共識。個人可以表達自己的意志,也可以提出要求,但這些都需要與其他個人的意志和要求進行相互協調。為此,有必要像尤根·哈貝馬斯的批判社會理論以及法的實踐哲學所描述的那樣,設定一種在公正程序之中進行對話和商談的理想狀況,至少滿足以下三個條件:(1)獨立人格的相互承認;(2)排除強制、確保自由和平等、提供充分的參加機會;(3)在信息充分公開和具有基本共識的基礎上確定議論的主題。與此相應,國家和法律體系則被理解為某種現實可行的社會機制,或多或少地對個人的訴求做出回應,而這種回應都必須也有可能保持客觀性和中立性。總之,個人的自由和解放主要通過理性對話的方式得到實現,自由度、解放感以及回應的效果則主要取決于機制的反思理性。這正是推動歷史唯物論的法學進行重構的關鍵所在。
以歷史唯物論為線索來分析和解釋法律意識形態,我們就可以清楚地看到,馬克思主義法學實際上包含非常豐富的價值內涵和理論創新的契機,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不僅可以與指令法理相聯系[12],而且還可以與市場法理、共同法理相結合。這就為我們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建立一種能與時俱進、適應社會多元化和復雜化事態的公共哲學提供了前提條件,也為通過更具有包容力的共和主義來凝聚關于體制轉型和法治秩序構建的基本共識這樣的政治需求拓展了話語空間。
新時代的法律意識形態,必須反映國家、市場以及社群這三種不同維度。以這種三元結構為特征的共和主義內部既然包括了不同價值的并存、交錯、互動、組合,因而勢必容許復數的記述體系和正確解答之間的競合,這就意味著人們交往和商談的行為,以及相應的溝通程序具有越來越重要的意義。只有按照程序公正原則構建的對話環境,才能真正使人們保持共和主義精神,不斷自由地探討使原理以及道德判斷正當化的適當理由;才能在多層多樣的語境中豐富對話內容,實現思想認識上的推陳出新,并就公平正義達成共同的立場和態度,進而實現社會價值體系的整合。
參考文獻:
[1]卡爾·馬克思。資本論(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66.
[2]圣地亞哥·卡里略,鐘琦譯。“歐洲共產主義”與國家。北京:商務印書館,1978:12、13.
[3]馬克思xxx選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478.
法律專業畢業論文詐騙罪范文(15篇)篇十四
2、商事代理制度的完善。
3、試論行紀合同的法律特征。
4、試論居間合同的法律特征。
5、旅游合同的法律特征。
6、試論聯營合同的法律特征。
7、論合同擔保制度的完善。
8、合同實踐中的新問題及其對策。
9、合同無效的探討與立法完善。
10、新合同法特點。
11、試述合同違約責任制度。
12、試述合同的管理。
13、我國合同法中債的效力擴張問題。
14、旅游法調整對象的探討,試論莊稼活者合法權益的法律保護。
15、我國旅游資源的法律保護。
16、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若干法律問題。
17、土地有償使用的法律探討。
18、試論農村專業戶的合法權益的保護。
19、試論聯營合同的若干法律問題。
20、試論我國《公司法》的特色。
21、試論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的法律保護。
22、試論我國破產法律制度的特征。
23、試論公司股票(或債券)的發行。
24、試論公司重整制度。
25、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機構管理原則。
26、有限責任公司制度與股份有公司制度的比較。
27、試論我國保險法的.基本原則。
28、論保險的功能及完善我國保險立法。
29、論代位求償權。
30、論保險合同的變更。
31、保險業現金運用的監督的研究。
32、論強制保險制度。
33、對保險費管理的法律問題。
34、消費保險合同。
35、論信貸合同的擔保。
36、論融資租憑的若干法律問題。
37、試論工業產權在發展我國外向型經濟中的作用。
38、提高專利實施率的若干法律問題。
39、試論對藥品、化學物質、計算機軟件的法律保護。
40、略論“馳名商標”的法律保護。
41、論我國的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
42、完善我國商標管理制度的若干法律問題。
43、試論我國技術引進與技術輸出的政策與法律。
44、試論我國專利法制的完善。
45、商事合同的法律問題。
46、網絡產業、在線交易、電子商務法律問題。
47、計算機法律問題。
48、個人獨資企業、企業法研究。
49、股份合作制企業法律問題。
50、一個公司與國有獨資公司研究。
51、公司法熱點音量法律思考。
52、票據制度的完善。
53、商事活動擔保問題。
54、銀行制度的完善。
55、論我國貨幣改革制度。
56、論票據利益返還請求權。
57、票據利益返請求權。
58、票據制度中對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護。
60、我國破產制度的完善。
61、我國市場主體制度中需要自然人產制度。
62、國有企業現狀和我國破產法的完善。
63、和解制度論。
法律專業畢業論文詐騙罪范文(15篇)篇十五
在心理學中,意志是指人自覺地確定目的并支配其行動以實現預定目的的心理過程。人在反映現實世界的時候,不僅對現實世界有依據其主觀思維的認識,而且還會對它們形成一定的情感體驗,并且在自我認識和情感的支配下有意識地去改造客觀世界。這種最終表現為行動的,積極要求改變現實世界的心理過程就構成了心理活動的一個重要方面意志過程。意志與行為有著不可忽視的密切關聯:意志引導行為。這種引導又體現在兩個方面:發動與制止。發動就是推動人去從事達到預定目的的所必需的行動;制止就是阻止不符合預定目的的行動。由此可見,如果沒有一定的意志因素,行為也就失去了根本的心理支持,那么這一行為就不成為我們刑法學上所談論的行為,因此也不會導致對此行為的刑事非難。
依照刑法學傳統,罪過通常是指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將引起的危害社會的結果所持的一種故意或過失的心理態度。它以故意和過失為內容,所以我們分別討論一下意志因素在故意與過失兩種心理狀態中的地位。
1、根據我國《刑法》第14條第1款規定: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由此我們可以看出,我國刑法中規定的故意心理的意志因素具有兩方面特征:希望和放任,其表現為意志對行為的發動作用,在犯罪故意中具有決定性的意義。如果一個人僅有對自己行為的危害結果的認識而沒有形成犯罪的意志,不希望或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便不可能自覺的確定行為的方向、步驟、方法,導致此種行為的事實。德國刑法學家克萊因指出:決意實施法律禁止的行為,或者決意不履行法律命令的行為,就表明積極的惡的意志,就是故意,可見故意心理是在積極的惡的意志的推動下而轉化為現實中刑事非難的罪過心理的,它在犯罪的實施過程中具有決定的、主導的作用,是聯系犯罪意圖和犯罪行為的橋梁紐帶。總之,意志因素是在認識的基礎上,將人的心理外化到客觀世界的決定性因素,因此,意志是故意成立不可缺少的因素。
2、過失心理狀態下是否存在意志因素是一個相對復雜的問題,在刑法理論上一直爭論不休。我國《刑法》第15條第1款對過失犯罪作了規定,即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由這一規定可以看出我國刑法上規定的過失有兩種:(1)疏忽大意的過失;(2)過于自信的過失。
大多數學者將疏忽大意看作是這一過失心理的意志因素,但是筆者認為,意志的存在是以認識為前提和基礎的,在疏忽大意的過失中,其認識因素是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也就是說行為人對于其行為的危害結果是沒有認識的,既然沒有認識有何來的意志呢?那么這是不是意味著疏忽大意的過失心理中既無意識又無意志呢?這顯然與過失犯罪應承擔刑事責任相矛盾。對此陳興良教授認為過失犯罪心理過程是有意志參加與意識和無意識交錯活動的過程,在司法實踐中除個別沖動行為外,找不到完全沒有意志的過失犯罪。因此筆者認為,疏忽大意并不是這種過失心理的意志因素,而是行為人的一種潛意識的`表現,這種潛意識導致了行為人的認識能力低于社會認可的正常標準,從而做出了與一般人的意志內容相反的決定,在這種決定(實際上也就是意志因素)的引導下實施了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
與疏忽大意的過失相同,筆者認為輕信同樣不是過于自信的過失心理的意志因素,它只是導致行為做出錯誤判斷的一種潛意識,在這種潛意識的指引下,行為人做出了與防止這一可能發生的危害結果的決意相悖的選擇,從中我們可以看出意志因素在這里也是不可忽視的,它間接地在整個的過失犯罪的過程中發揮著作用,并最終成為行為人承擔刑事責任的決定性因素。
基于此筆者認為雖然在過失犯罪中意識與意志因素的表現沒有故意犯罪表現得那么明顯,但是其在過失犯罪中的存在與作用的發揮是不可否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