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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全文(精選17篇)

    時間:2025-06-02 作者:琴心月

    勞動合同是雇傭雙方在勞動關系建立和發展過程中,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規范工作關系的重要法律文件。下文是一些關于勞動合同寫作的案例分析,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啟發。

    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全文(精選17篇)篇一

    用人單位住所:________________。

    工商登記: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冊類型:____________________。

    勞動合同:____________________。

    履行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__________。

    乙方(勞動者):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_____________。

    戶籍所在地址:________________。

    現居住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

    社會(養老)_____號碼:________。

    就業登記證號碼:______________。

    聯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

    甲乙雙方約定按下列種方式確定'勞動合同期限':

    a、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其中試用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b、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其中試用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c、以完成工作任務為勞動合同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完成本項工作任務之日即為勞動合同終止日。

    二、工作內容及要求。

    (一)乙方根據甲方要求,經過協商,從事工作。甲方可根據工作需要和對乙方業績的考核結果,按照合理誠信原則,變動乙方的工作崗位,乙方服從甲方的安排。

    (二)甲方安排乙方所從事的工作內容及要求,應當符合甲方依法制訂的并已公示的規章制度。乙方應當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內容及要求履行勞動義務,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質量要求。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雙方在工作時間和休息方面協商一致選擇確定條款,平均每周工作四十小時:

    a、甲方實行每天小時工作制。

    具體作息時間,甲方安排如下:

    每周周___至周___工作,上午____,下午_____。

    每周周______為休息日。

    b、甲方實行三班制,安排乙方實行___班運轉工作制。

    c、甲方安排乙方的_____工作崗位,屬于不定時工作制,雙方依法執行不定時工作制規定。

    d、甲方安排乙方的_____工作崗位,屬于綜合計算工時制,雙方依法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規定。

    (二)甲方嚴格遵守法定的工作時間,控制加班加點,保證乙方的休息與身心健康,甲方因工作需要必須安排乙方加班加點的,應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同意,依法給予乙方補休或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三)甲方為乙方安排帶薪年休假。

    (一)甲方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崗位,應當向乙方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并對乙方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二)甲方必須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安排乙方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應定期為乙方進行健康檢查。

    (三)乙方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乙方對甲方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

    (四)甲方按照國家關于女職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規定,對乙方提供保護。

    (五)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甲方應當執行國家關于醫療期的規定。

    五、勞動報酬。

    甲方應當每月至少一次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乙方的工資。乙方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一)甲方承諾每月_____日為發薪日。

    (二)乙方在試用期內的工資為每月_____元。

    (三)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對乙方的工資報酬選擇確定條款:

    a、乙方的工資報酬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的內部工資分配辦法確定,根據乙方的工作崗位確定其每月工資為____元。

    b、甲方對乙方實行基本工資和績效工資相結合的內部工資分配辦法,乙方的基本工資確定為每月____元,以后根據內部工資分配辦法調整其工資;績效工資根據乙方的工作業績、勞動成果和實際貢獻按照內部分配辦法考核確定。

    c、甲方實行計件工資制,確定乙方的勞動定額應當是本單位同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能夠完成的,乙方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按質完成甲方定額,甲方應當按時足額支付乙方的工資報酬。

    d、......

    (四)甲方根據企業經營效益、當地政府公布的工資指導線、工資指導價位等,合理提高乙方工資。乙方的工資增長辦法按照(工資集體協商協議、內部工資正常增長辦法)確定。

    (五)乙方加班加點的工資,以雙方經過協商確定的工資為基數計算。

    (六)乙方事假期間,甲方扣除工資的標準為______。

    (七)乙方依法享有帶薪假期(_____、喪假、年休假、探親假)期間的工資,按乙方的工資支付。

    六、社會_____和福利。

    (一)雙方依法參加社會_____,按時繳納各項社會_____費,其中依法應由乙方繳納的部分,由甲方從乙方工資報酬中代扣代繳。

    (二)甲方應當將為乙方繳納各項社會_____費的情況公示,乙方有權向甲方查詢其各項社會_____的繳費情況,甲方應當提供幫助。

    (三)如乙方發生工傷事故,甲方應負責及時救治,并在規定時間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為乙方依法辦理勞動能力鑒定,并為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履行必要的義務。

    (四)乙方依法享有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甲方應當執行。

    甲方制定的勞動紀律應當符合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履行民主程序,并向乙方公示。乙方遵照執行。

    八、協商條款。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選擇條約定條款。

    a、乙方工作涉及甲方商業秘密的,甲方應當事前與乙方依法協商約定保守商業秘密或競業限制的事項,并簽訂保守商業秘密協議或競業限制協議。

    b、由甲方出資招用或培訓乙方,并要求乙方履行服務期的,應當事前征得乙方同意,并簽訂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c、甲方出資為乙方提供其它特殊待遇,如(住房、汽車等),并要求乙方履行服務期的,應當事前征得乙方同意,并簽訂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d、甲方同意為乙方辦理補充養老_____(年金)和補充醫療_____情況,具體標準為:_________。

    f、甲方同意為乙方提供如下福利待遇:_________。

    g、甲乙雙方需要約定的其它事項:______________.

    經甲乙雙方協商約定,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終止勞動合同:

    2、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

    (一)勞動合同一經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應當依法執行勞動合同的履行、變更、中止、解除、終止、續訂以及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規定。

    (二)當事人一方故意或者過失違反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并給另一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規定或者約定承擔賠償責任。

    十一、勞動爭議處理。

    (一)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勞動爭議,可以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_____委員會申請_____。甲乙雙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_____委員會申請_____。提出_____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_____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對_____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_____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甲方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規章,損害乙方合法權益的,乙方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舉報。

    十二、其他。

    (一)勞動合同期內,乙方戶籍所在地址、現居住地址、聯系方式等發生變化,應當及時告知甲方,以便于聯系。

    (二)本合同未盡事宜,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國家沒有規定的,通過雙方平等協商解決。

    (三)本合同不得涂改。

    (四)本合同如需同時用中文、外文書寫,內容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為準。

    (五)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六)本合同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效。

    法定代表人簽名:________乙方簽名:________。

    或委托代理人簽名:______。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

    簽章日期:______________簽名日期:________

    甲乙雙方自愿申請勞動合同鑒證的,應當在勞動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

    鑒證機構蓋章:_____________鑒證人簽名:______。

    鑒證日期:_________________

    附件。

    經雙方協商同意,對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的勞動合同作如下變更: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名:_______乙方簽名:________。

    或委托代理人簽名:_____。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

    簽章日期:_____________簽名日期:________

    鑒證機構蓋章:_________鑒證人簽名:______。

    鑒證日期:_____________

    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全文(精選17篇)篇二

    第一條為了完善。

    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規范勞動用工管理,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條例。

    依法成立的基金會和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組織,屬于前款所稱的用人單位。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明確勞動關系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保障勞動者的人格尊嚴、安全健康和獲取勞動報酬、參與民主管理等權利,不得通過制定。

    規章制度。

    免除用人單位責任、加重勞動者責任、排除勞動者合法權利。

    勞動者應當遵守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按照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集體合同、勞動合同的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不得損害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

    用人單位依法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的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應當主動、如實告知勞動者,或者采取公告欄、書面文本、電子郵件、本單位網站等便于勞動者知曉的方式公示。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維護和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作為重要職責,廣泛聽取用人單位、勞動者、工會組織和用人單位代表組織等相關方面的意見,研究制定涉及勞動關系的政策、措施。

    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勞動合同制度的實施進行指導、協調、管理和監督檢查,依法協調勞動關系,妥善處理勞動爭議。

    基層勞動就業社會保障公共服務組織協助做好本轄區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有關工作。

    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工會和用人單位代表組織組成協調勞動關系委員會,協調處理勞動關系的重大問題。

    第八條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制定勞動規章制度,履行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等情況進行監督。

    第九條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以及其他社會組織應當促進平等就業工作,消除就業歧視,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第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模范遵守勞動法律、法規,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應當如實向勞動者告知與勞動合同有關的工作內容、崗位要求、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勞動報酬、職業危害和勞動條件等。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崗位,還應當告知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內容,并在勞動合同中載明。

    勞動者應當按照用人單位的要求,如實說明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就業現狀、健康狀況、競業限制等情況,如實提供自己的居民身份、學歷、工作經歷、職業技能等證明。

    第十二條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同時使用中文和外文文本的,合同內容應當一致,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為準。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用人單位應當自勞動合同訂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文本交付勞動者本人,不得扣押。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參加上崗前培訓、學習的,勞動關系自勞動者參加之日起建立。

    第十四條企業停產放長假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離崗休養人員以及其他協商保留勞動關系的不在崗人員,同時與新的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從事全日制勞動的,應當將其與原用人單位保留勞動關系的情況告知新的用人單位。雙方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可以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作出例外約定。

    第十五條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須停工治療的,在規定的醫療期內,試用期中止。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但勞動者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的,用人單位應當在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續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不與用人單位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

    用人單位自勞動合同期滿次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續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勞動者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七條按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約定,勞動合同期滿后自動續延的,視為雙方連續訂立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延長勞動合同期限,累計超過六個月的,視為雙方連續訂立勞動合同。

    第十八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連續訂立了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用人單位應當在第二次勞動合同期滿三十日前,書面告知勞動者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合同期滿三十日前,書面告知勞動者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滿前,符合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勞動者未書面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未書面提出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滿后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的,視為勞動者同意與用人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二十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二十一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應當實行同工同酬,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上的勞動者,執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制度。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勞動報酬、勞動條件等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雙方可以協商;協商不成的,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三)沒有規章制度和集體合同,或者規章制度和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和集體合同規定的勞動報酬、勞動條件等不得低于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從事高溫天氣作業和高溫作業的,應當采取防暑降溫措施,并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崗位津貼。

    用人單位支付的高溫津貼不得低于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

    第二十四條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從事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的特殊工時工作制崗位勞動的,應當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或者事先征得勞動者的書面同意。

    用工單位安排被派遣勞動者從事特殊工時工作制崗位勞動的,應當在勞動合同、勞務派遣協議中約定或者事先征得被派遣勞動者和勞務派遣單位的書面同意。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依法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一)用人單位以委派形式對勞動者進行崗位變動的;。

    (二)用人單位因資產業務劃轉、資產購并、重組等原因導致勞動者崗位變動的;。

    (三)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其下屬分支機構或者關聯企業間流動的;。

    (四)用人單位及其關聯企業與勞動者輪流訂立勞動合同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依法約定的服務期長于勞動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續延至服務期滿;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七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其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就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通知期以及提前通知期內的崗位調整、勞動報酬作出約定。提前通知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二十八條用人單位對處于競業限制期限內的離職勞動者應當按月給予經濟補償,月經濟補償額不得低于該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的三分之一。(關注新浪微博@李迎春律師,獲取更多最新資訊)。

    用人單位未按照約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勞動者可以不履行競業限制義務,但勞動者已經履行的,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給予經濟補償。

    競業限制約定中的同類產品、同類業務僅限于勞動者離職前用人單位實際生產或者經營的相關產品和業務。競業限制的期限由當事人約定,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第二十九條變更勞動合同應當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注明變更日期,但提高勞動報酬等有利于勞動者的情形除外。

    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勞動合同的,應當將變更要求書面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未作出書面答復的,視為不同意變更勞動合同。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可以中止:

    (一)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因涉嫌違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勞動合同因不可抗力暫時不能履行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中止期間,勞動關系保留,勞動合同暫停履行,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勞動報酬并停止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合同中止期間不計算為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勞動合同中止情形消失,除已經無法履行的外,應當恢復履行。(關注新浪微博@李迎春律師,獲取更多最新資訊)。

    第三十一條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應當符合法定的條件和程序。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尚未建立工會的,通知用人單位所在地工會。

    第三十二條用人單位依法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上一個月工資不能反映正常工資水平的,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確定;不滿十二個月的,按照實際月平均工資確定。月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最低工資標準確定。

    第三十三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和該法施行前的有關規定,終止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施行前后的適用條件分段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計發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標準為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月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最低工資標準確定。

    第三十四條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并給予經濟補償。勞動者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還應當給予勞動者不低于本人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贾夭』蛘呓^癥的還應當增加醫療補助費?;贾夭〉脑黾硬糠植坏陀卺t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關注新浪微博@李迎春律師,獲取更多最新資訊)。

    第三十五條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勞動者應當歸還用人單位的財物、技術資料等,并根據用人單位規章制度、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手續。

    勞動合同因勞動者退休而終止的,保密協議、競業限制約定仍具有約束力。

    第三十六條勞務派遣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用工單位使用勞務派遣勞動者的人數占本單位用工總數的比例,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比例。

    企業將其業務發包給其他單位,但承包單位的勞動者在企業的生產經營場所使用企業的設施設備、按照企業的安排提供勞動,或者以企業的名義提供勞動,以及其他名為勞務外包實為勞務派遣的,其勞動者的人數納入前款規定的比例計算。

    第三十七條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雙方約定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從其約定。

    第三十八條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應當為被派遣勞動者在用工單位所在地辦理社會保險。

    第三十九條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以及勞務派遣協議,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和應得的經濟補償,及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克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經濟補償,不得不繳或者少繳社會保險費。

    用工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以及勞務派遣協議,向勞務派遣單位按時足額支付被派遣勞動者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等費用。

    第四十條被派遣勞動者一方與勞務派遣單位通過集體協商,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技能培訓、安全衛生、保險福利、女職工權益保護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

    用工單位在開展集體協商時,應當聽取被派遣勞動者的意見。被派遣勞動者可以推選協商代表,與用工單位就同工同酬、勞動標準、加班費、績效獎金和與工作崗位有關的福利待遇、崗位培訓、工資調整機制等開展集體協商。

    第四十一條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不適用帶薪年休假、加班加點、醫療期等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十二條用人單位接納全日制在校學生進行實習的,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安全健康的勞動環境,不得安排學生從事與所學專業無關的高空、井下作業和接觸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物品的勞動,以及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學校不得通過中介機構或者勞務派遣單位組織、安排和管理實習工作。企業不得安排總時間超過十二個月的頂崗實習,不得安排學生頂崗實習每日超過八小時、每周超過四十小時。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對實習學生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預防勞動過程中發生事故。企業應當按照實習協議為頂崗實習學生辦理意外傷害保險。(關注新浪微博@李迎春律師,獲取更多最新資訊)。

    企業應當按照約定的標準直接向頂崗實習學生支付實習報酬,且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企業、學校不得克扣或者拖欠頂崗實習學生的實習報酬。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指導用人單位建立健全與勞動合同制度相配套的規章制度,完善勞動合同文本,建立職工名冊,規范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行為。

    第四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企業薪酬調查和發布制度,指導用人單位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建立健全職工工資正常增長機制。

    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用人單位書面材料審查制度,對用人單位實施勞動合同制度情況進行監測。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的要求,報送反映用人單位依法成立情況、招用職工、遵守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提供勞動條件、參加社會保險等情況的材料。

    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勞動關系矛盾糾紛排查機制,依法開展行政調解工作,促成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對重大勞動關系矛盾糾紛應當及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并通報有關部門。

    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用人單位勞動關系守法誠信檔案。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對存在嚴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行為的用人單位可以向社會公布,并將有關情況通報有關部門。(關注新浪微博@李迎春律師,獲取更多最新資訊)。

    第四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建立行政執法責任制,加強對工作人員的培訓、考核和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應當依法行政,秉公執法,按照法定權限、程序履行職責。

    第四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教育、公安、住房城鄉建設、衛生、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用人單位執行勞動合同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十條工會應當幫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與用人單位就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重要制度和重大事項的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等問題進行協商,向用人單位反映勞動者的意見和要求。

    用人單位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工會有權督促用人單位及時改正;用人單位拒不改正的,工會可以提請勞動行政等有關部門依法作出處理。

    第五十一條協調勞動關系委員會應當定期召開協調會議,就勞動政策的制定、勞動標準的確定以及集體協商爭議和勞動糾紛的處理等涉及勞動關系的重大問題進行協商;引導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履行社會責任,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引導勞動者履行勞動義務,遵守職業道德,提高職業技能。

    第五十二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二)勞動合同期滿繼續留用勞動者工作,但自期滿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續訂書面勞動合同的。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勞動合同期滿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用人單位拒絕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并解除勞動關系的,還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五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不按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用人單位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但未支付或者未足額支付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按照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第五十五條勞動者違反本條例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未歸還用人單位的財物、技術資料等,或者未根據用人單位規章制度、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手續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用工單位未向勞務派遣單位按時足額支付被派遣勞動者勞動報酬、社會保險費等費用,致使勞務派遣單位無法向被派遣勞動者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用工單位在其未足額支付費用的范圍內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向勞務派遣單位支付社會保險費。

    第五十七條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安排學生頂崗實習總時間超過十二個月、每日超過八小時或者每周超過四十小時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學生每人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克扣、拖欠頂崗實習學生實習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實習報酬;實習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企業足額支付實習報酬,并按照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頂崗實習學生加付賠償金。

    第五十八條頂崗實習學生在勞動過程中發生意外傷害,因沒有按照規定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或者意外傷害保險金不足以賠償的,由企業承擔賠償責任;組織實習的學校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第五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違法行使職權,給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本條例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全文(精選17篇)篇三

    第二十二條當事人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起始時間履行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約定的起始時間與實際履行的起始時間不一致的,按照實際履行的起始時間確認。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或者經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指派勞動者到其他單位(以下稱實際用人單位)工作的,可以與實際用人單位約定,由實際用人單位承擔或者部分承擔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并將約定內容書面告知勞動者。實際用人單位未按照約定承擔對勞動者義務的,由用人單位承擔對勞動者的義務,實際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四條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勞動條件等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二)實際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低于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或者集體合同規定標準的,按照其中有利于勞動者的最高標準確定。

    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和集體合同規定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不得低于法定標準。

    第二十五條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而未訂立,但勞動者已經按照用人單位要求履行勞動義務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提供相應的待遇,并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可以隨時終止勞動關系,但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用人單位繼續使用該勞動者的,應當與勞動者協商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因涉嫌違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發生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暫時不能履行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中止情形。

    勞動合同中止期間,勞動關系保留。中止履行的情形消失,仍具備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條件的,應當繼續履行;不具備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條件的,勞動合同終止。當事人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中止的時間不計入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七條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變更。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注明變更日期。

    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勞動合同的,應當將變更要求書面送交另一方,另一方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復。逾期未作出書面答復的,視為不同意變更勞動合同。

    第二十八條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解除勞動合同應當簽訂協議,雙方各執一份。

    第二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用人單位公布的錄用條件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用人單位按照前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書面告知勞動者理由。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征求本單位工會的意見,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未按照前款規定提前三十日通知勞動者的,自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承擔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三十一條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或者嚴重資不抵債,經采取補救措施仍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用人單位按照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三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終止勞動關系: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國家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當事人依照本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通知期的,從其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采取搜身、體罰、侮辱等方式,嚴重侵犯勞動者人格尊嚴的;。

    (五)用人單位拒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三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三)勞動者退休的;。

    (四)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

    (五)用人單位解散,或者被依法撤銷、宣告破產,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的;。

    (六)出現其他法定終止條件的。

    勞動合同當事人不得將法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約定為終止勞動合同的條件。

    勞動合同終止時間為終止日二十四點。勞動者完成正常工作任務須超過當日二十四點的,勞動者完成正常工作任務的時間為終止時間。

    第三十五條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同時不屬于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三)、(四)項規定的,勞動合同期限順延至下列情形消失:

    (一)患病或者負傷,在國家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二)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應當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之日起二個工作日內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注明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解除或者終止的時間等。

    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者履行完必要手續的十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勞動者檔案轉移和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關系轉移等手續。

    第三十七條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用人單位應當提前三十日將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意向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到期辦理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手續。

    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未及時與勞動者辦理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手續,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工作的,視為當事人同意以原勞動合同約定的除合同期限以外的其他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隨時終止勞動關系,但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

    第三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勞動者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二)用人單位根據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符合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勞動合同終止的。

    前款第(一)項中,有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情形之一的,經濟補償金總額最多不超過勞動者十二個月的工資。

    當事人約定的經濟補償金超過前款規定的,從其約定。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用人單位根據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除按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給予經濟補償外,還應當給予勞動者不低于本人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贾夭』蛘呓^癥的還應當增加醫療補助費?;贾夭〉脑黾硬糠植坏陀卺t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第四十條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的標準按照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計算,實際履行的勞動合同期限不滿十二個月的,按照實際履行期間的月平均工資計算,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全文(精選17篇)篇四

    甲方(用人單位):

    用人單位名稱:

    用人單位住所:

    工商登記注冊類型: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乙方(勞動者):

    姓名:

    性別:

    文化程度:

    戶籍所在地址:

    現居住地址:

    居民身份證號碼:

    社會(養老)保險號碼:

    就業登記證號碼:

    聯系方式: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

    甲乙雙方約定按下列種方式確定"勞動合同期限":

    a、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試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b、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自年月日起,其中試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c、以完成工作任務為勞動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完成本項工作任務之日即為勞動合同終止日。

    二、工作內容及要求。

    (一)乙方根據甲方要求,經過協商,從事工作。甲方可根據工作需要和對乙方業績的考核結果,按照合理誠信原則,變動乙方的工作崗位,乙方服從甲方的安排。

    (二)甲方安排乙方所從事的工作內容及要求,應當符合甲方依法制訂的并已公示的規章制度。乙方應當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內容及要求履行勞動義務,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質量要求。

    (三)。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雙方在工作時間和休息方面協商一致選擇確定條款,平均每周工作四十小時:

    a、甲方實行每天小時工作制。

    具體作息時間,甲方安排如下:

    每周周至周工作,上午,下午。

    每周周為休息日。

    b、甲方實行三班制,安排乙方實行班運轉工作制。

    c、甲方安排乙方的工作崗位,屬于不定時工作制,雙方依法執行不定時工作制規定。

    d、甲方安排乙方的工作崗位,屬于綜合計算工時制,雙方依法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規定。

    (二)甲方嚴格遵守法定的工作時間,控制加班加點,保證乙方的休息與身心健康,甲方因工作需要必須安排乙方加班加點的,應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同意,依法給予乙方補休或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三)甲方為乙方安排帶薪年休假。

    (一)甲方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崗位,應當向乙方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并對乙方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二)甲方必須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安排乙方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應定期為乙方進行健康檢查。

    (三)乙方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乙方對甲方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

    (四)甲方按照國家關于女職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規定,對乙方提供保護。

    (五)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甲方應當執行國家關于醫療期的規定。

    五、勞動報酬。

    甲方應當每月至少一次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乙方的工資。乙方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一)甲方承諾每月日為發薪日。

    (二)乙方在試用期內的工資為每月元。

    (三)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對乙方的工資報酬選擇確定條款:

    a、乙方的工資報酬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的內部工資分配辦法確定,根據乙方的工作崗位確定其每月工資為元。

    b、甲方對乙方實行基本工資和績效工資相結合的內部工資分配辦法,乙方的基本工資確定為每月元,以后根據內部工資分配辦法調整其工資;績效工資根據乙方的工作業績、勞動成果和實際貢獻按照內部分配辦法考核確定。

    c、甲方實行計件工資制,確定乙方的勞動定額應當是本單位同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能夠完成的,乙方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按質完成甲方定額,甲方應當按時足額支付乙方的工資報酬。

    (四)甲方根據企業經營效益、當地政府公布的工資指導線、工資指導價位等,合理提高乙方工資。乙方的工資增長辦法按照(工資集體協商協議、內部工資正常增長辦法)確定。

    (五)乙方加班加點的工資,以雙方經過協商確定的工資為基數計算。

    (六)乙方事假期間,甲方扣除工資的標準為。

    (一)雙方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按時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其中依法應由乙方繳納的部分,由甲方從乙方工資報酬中代扣代繳。

    (二)甲方應當將為乙方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情況公示,乙方有權向甲方查詢其各項社會保險的繳費情況,甲方應當提供幫助。

    (三)如乙方發生工傷事故,甲方應負責及時救治,并在規定時間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為乙方依法辦理勞動能力鑒定,并為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履行必要的義務。

    (四)乙方依法享有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甲方應當執行。

    甲方制定的勞動紀律應當符合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履行民主程序,并向乙方公示。乙方遵照執行。

    八、協商條款。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選擇條約定條款。

    a、乙方工作涉及甲方商業秘密的,甲方應當事前與乙方依法協商約定保守商業秘密或競業限制的事項,并簽訂保守商業秘密協議或競業限制協議。

    b、由甲方出資招用或培訓乙方,并要求乙方履行服務期的,應當事前征得乙方同意,并簽訂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c、甲方出資為乙方提供其它特殊待遇,如(住房、汽車等),并要求乙方履行服務期的,應當事前征得乙方同意,并簽訂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d、甲方同意為乙方辦理補充養老保險(年金)和補充醫療保險情況,具體標準為:。

    f、甲方同意為乙方提供如下福利待遇:。

    g、甲乙雙方需要約定的其它事項:

    經甲乙雙方協商約定,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終止勞動合同:

    (一)勞動合同一經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應當依法執行勞動合同的履行、變更、中止、解除、終止、續訂以及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規定。

    (二)當事人一方故意或者過失違反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并給另一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規定或者約定承擔賠償責任。

    十一、勞動爭議處理。

    (一)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勞動爭議,可以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甲乙雙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甲方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規章,損害乙方合法權益的,乙方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舉報。

    十二、其他。

    (一)勞動合同期內,乙方戶籍所在地址、現居住地址、聯系方式等發生變化,應當及時告知甲方,以便于聯系。

    (二)本合同未盡事宜,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國家沒有規定的,通過雙方平等協商解決。

    (三)本合同不得涂改。

    (四)本合同如需同時用中文、外文書寫,內容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為準。

    (五)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六)本合同于年月日生效。

    甲方蓋章:乙方簽名:

    簽章日期:簽名日期:

    鑒證機構蓋章:鑒證人簽名:

    鑒證日期:

    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全文(精選17篇)篇五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纜工程勞務合同法》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設建筑工程施工條例》結合本工程具體情況,為明確、義務和責任,便于電纜工程勞務合同的實施,經雙方協商一致,議,已茲共同遵守。

    一、項目概況:

    1、項目名稱:交行發電機輸送電纜敷設2、項目內容及施工范圍:

    2大約3180米左右的3_185+1_95mm電纜設備。施纜溝開挖,橋架排布安裝,電纜敷設及轉接,路熔接,調試,竣工資料提交等。

    電房到工面纜,食內恢設以堂容復備加操涉,拆大作及電除電間電纜。

    本項目總造價為元(大寫:)。

    二、承建方式:

    1、本項目采用包工包料,一次包死方式,在方案沒有改變的情況下,總造價不發生任何變化。

    2、乙方負責電纜設備、橋架施工工具,工具耗材及輔助材料等材料的采購及施工安裝,甲方只負責現場協調監督及驗收。

    三、施工工期:

    本項目工期為日歷天數15天,現場滿足施工條件、設備到場乙方進入工地施工之日起算,因乙方原因影響工期,工期不得順延。

    四、工程款支付:

    合合方同方同同提總有簽總供價權字價國款簽生款家的字。

    效后,設備運抵現場經甲方驗收后5日內甲方的40%(元);工程竣工經甲方驗收合格、稅務部門正規發票后。甲方以轉賬方式支付乙55%,余下的5%作為保證金,一年后質保合格,人簽字確認后,一周內付清。

    支在方經付乙合甲。

    五、質量要求及驗收:

    1、乙方應嚴格按照國家所制定的相關電力安裝施工規范及設計要求進行施工安裝,并隨時接受甲方對工程質量的檢查和監督,如質量不符合要求,應及時返工,并承擔返工費用。

    2、項目所用設備及材料的質量必須為符合國家標準及設計要求的正規廠家產品.

    3、安裝質量應達到國家或專業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的合格條件,并保證安裝后達到甲方安全正常使用驗收要求。如因所供設備、材料及安裝不合格等因素所造成的損失,全部由乙方負責。

    六、質保期:

    該項目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質保期為壹年。七、經濟責任。

    1.乙方進場前,甲方提供現場施工條件,配合乙方施工并協調好現場各方關系。

    2.自施工開始后,乙方不得對雙方最終確認的設計做重大變動。根據現場實際情況需要進行變更時應征得甲方同意。

    3.如發生變更,乙方須及時以書面形式向甲方提出更改意見,與甲方代表進行協商,甲方代表應在2日內給予明確答復。乙方沒有得到甲方答復,不得進行更改。因甲方原因造成變更時應適當增加工程造價和工期給予相應順延。

    4.在施工期內,如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造成工程損失由雙方各自承擔各自損失。

    5.乙方應文明施工、安全生產,服從甲方現場指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工傷等事故或者財產損失。應承擔發生的一切費用及法律責任。甲方不負責任責任。在施工中如果乙方對甲方原有設施設備造應照價賠償或自行負責恢復原狀。

    揮由何成,事費損在故用害施責及,工任法乙中方律方。

    6.本工程質量保修期為一年,系統調試開通后如出現故障,乙方應在最快時間內(不超過2小時)響應及時解決故障,保修期內因甲方原因造成機器設備損失由甲方負責。

    7.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工程延期,每延遲一日,乙方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500元。其支付不解除乙方的施工責任,且電纜工程勞務合同施工工期保持不變,如為甲方原因,則工期順延;如甲方未能按電纜工程勞務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按以上同樣金額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八、電纜工程勞務合同爭議的解決辦法:

    本電纜工程勞務合同履行過程中,如果產生糾紛,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由當地具有權威的仲裁委員會裁決。裁決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九、本電纜工程勞務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各持二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全文(精選17篇)篇六

    第十八條當事人可以對雙方的違約行為約定違約金。

    約定違約金應當遵循公平原則,根據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等因素合理確定。

    對勞動者的違約行為約定違約金的,僅限于下列情形:

    (一)違反服務期約定的;。

    (二)違反保守商業秘密或者競業限制約定的。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

    (二)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

    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二十條下列勞動合同,當事人一方可以請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第二十一條勞動合同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依法確認為無效或者被撤銷,勞動者已經按照用人單位要求履行勞動義務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提供相應的待遇,并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二十二條當事人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起始時間履行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約定的起始時間與實際履行的起始時間不一致的,按照實際履行的起始時間確認。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或者經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指派勞動者到其他單位(以下稱實際用人單位)工作的,可以與實際用人單位約定,由實際用人單位承擔或者部分承擔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并將約定內容書面告知勞動者。實際用人單位未按照約定承擔對勞動者義務的,由用人單位承擔對勞動者的義務,實際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四條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勞動條件等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二)實際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低于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或者集體合同規定標準的,按照其中有利于勞動者的最高標準確定。

    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和集體合同規定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不得低于法定標準。

    第二十五條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而未訂立,但勞動者已經按照用人單位要求履行勞動義務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提供相應的待遇,并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可以隨時終止勞動關系,但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用人單位繼續使用該勞動者的,應當與勞動者協商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因涉嫌違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發生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暫時不能履行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中止情形。

    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全文(精選17篇)篇七

    勞動合同中止期間,勞動關系保留。中止履行的情形消失,仍具備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條件的,應當繼續履行;不具備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條件的,勞動合同終止。當事人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中止的時間不計入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七條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變更。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注明變更日期。

    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勞動合同的,應當將變更要求書面送交另一方,另一方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復。逾期未作出書面答復的,視為不同意變更勞動合同。

    第二十八條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解除勞動合同應當簽訂協議,雙方各執一份。

    第二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用人單位公布的錄用條件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用人單位按照前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書面告知勞動者理由。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征求本單位工會的意見,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未按照前款規定提前三十日通知勞動者的,自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承擔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三十一條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或者嚴重資不抵債,經采取補救措施仍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用人單位按照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三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終止勞動關系: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國家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當事人依照本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通知期的,從其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采取搜身、體罰、侮辱等方式,嚴重侵犯勞動者人格尊嚴的;。

    (五)用人單位拒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三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三)勞動者退休的;。

    (四)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

    (五)用人單位解散,或者被依法撤銷、宣告破產,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的;。

    (六)出現其他法定終止條件的。

    勞動合同當事人不得將法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約定為終止勞動合同的條件。

    勞動合同終止時間為終止日二十四點。勞動者完成正常工作任務須超過當日二十四點的,勞動者完成正常工作任務的時間為終止時間。

    第三十五條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同時不屬于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三)、(四)項規定的,勞動合同期限順延至下列情形消失:

    (一)患病或者負傷,在國家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二)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應當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之日起二個工作日內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注明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解除或者終止的時間等。

    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者履行完必要手續的十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勞動者檔案轉移和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關系轉移等手續。

    第三十七條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用人單位應當提前三十日將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意向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到期辦理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手續。

    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未及時與勞動者辦理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手續,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工作的,視為當事人同意以原勞動合同約定的除合同期限以外的其他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隨時終止勞動關系,但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

    第三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勞動者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二)用人單位根據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符合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勞動合同終止的。

    前款第(一)項中,有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情形之一的,經濟補償金總額最多不超過勞動者十二個月的工資。

    當事人約定的經濟補償金超過前款規定的,從其約定。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用人單位根據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除按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給予經濟補償外,還應當給予勞動者不低于本人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或者絕癥的還應當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第四十條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的標準按照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計算,實際履行的勞動合同期限不滿十二個月的,按照實際履行期間的月平均工資計算,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全文(精選17篇)篇八

    核心內容:新版《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于5月1日起實施,是舊《條例》實施10年的第一次“大修”。新《條例》在調整用人單位的用工行為,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等方面作了進一步細化和明確。這里給大家分享一些關于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4月28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政策法規處處長陳新圍繞勞資雙方關心的熱點,對新《條例》進行了解讀。

    及時通知勞動者,否則支付雙倍工資。

    新《條例》明確,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雙方應當續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上期合同期滿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續訂書面合同的,應當補簽并向勞動者支付兩倍工資。

    現實中,也有部分勞動者不愿或故意拖延不簽訂書面合同,工作近一年時,再以用人單位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為由,要求支付兩倍工資和經濟補償金,額外獲利。新《條例》對此也有規定,如果勞動者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仍然不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以書面通知形式,終止勞動關系。“《勞動合法》列出了解除勞動合同的20多種情形?!标愋抡J為,簽訂勞動合同對勞動關系雙方都有利,無論是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不簽訂勞動合同,都是得不償失的事情。

    此外,新《條例》明確,勞動合同書,應在簽訂后五日內交付勞動者。

    可以不支付勞動報酬停止繳納社會保險費。

    由于《勞動合同法》對中止勞動合同是否需要支付工資和繳納社會保險費沒有作出規定,操作過程中常常出現爭議。“中止”即暫停,區別于“終止”。新《條例》規定,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中止履行,勞動者因涉嫌違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以及因不可抗力暫時不能履行的,勞動合同也可以中止。期間,勞動關系保留,勞動合同暫停履行,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勞動報酬并停止繳納社會保險費,不計算為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中止情形消失,除已經無法履行的外,應當恢復履行。

    值得注意的是,新《條例》對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須停工治療的,在規定的醫療期內,作出了試用期中止的規定。但因該情形而中止的,用人單位仍然應當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并支付病假工資。

    7月起,享同工同酬待遇。

    2008年《勞動合同法》實施后,勞務派遣作為一種新的就業形式和用工制度,激活了人力資源市場。

    在我市,勞務派遣工在建筑行業、船舶修造行業被廣泛采用。然而,隨著勞務派遣用工的快速發展,暴露的問題也越來越多。

    新修訂《勞動合同法》規定,今年7月1日起,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

    對此,新《條例》單獨列出一章“特別規定”對勞務派遣的人數、合同、崗位等多個方面進行了規范?!稐l例》規定,勞務派遣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用工單位使用勞務派遣勞動者的人數占本單位用工總數的比例,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比例。

    本月起強制執行。

    新《條例》將勞動者關注的高溫津貼和崗位津貼正式納入,這意味著,今年夏天如果用人單位再不支付高溫津貼,將屬違法行為。

    由于高溫費規定只是地方政府指導性文件,沒有法律效力。即使有的企業不按規定辦事,拒發高溫補貼,勞動部門也只能“督促”其執行。

    新《條例》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從事高溫天氣作業和高溫作業的,應當采取防暑降溫措施,并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崗位津貼。用人單位支付的高溫津貼,不得低于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

    此外,新《條例》還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醫療期及醫療補助費”、“脫密期”、“競業限制”、“服務期”、“非全日制用工”、“實習生管理”等34個方面做出了大量新的規定。

    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全文(精選17篇)篇九

    乙方(員工、工作人員))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本勞動合同:

    一、生產(工作)任務。

    甲方根據生產(工作)實際需要,聘用乙方在______________。

    崗位從事______________工種工作,擔任__________________職務。

    二、合同期限。

    甲乙雙方選擇以下第種形式確定合同期限:

    1、合同期限為____年____個月,從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月__日止。其中前____個月為試用期(見習期)。

    2、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務為期限。具體工作任務為____________,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預計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三、工作時間。

    甲方對乙方實行第____種工作制:

    1、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標準工時制。

    2、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3、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四、工資待遇。

    (一)工資收入構成:

    乙方的工資收入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幾部分構成。

    (二)工資標準:

    1、試用期(見習期)工資待遇為________________.

    2、試用期(見習期)滿后的工資待遇為____________________.

    3、雙方約定的工資標準不得低于示范區最低工資標準。乙方的工資待遇調整按甲方工資分配制度和管理辦法執行。

    五、違約責任。

    1、由于甲乙雙方任何一方的過錯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相應責任;雙方均有過錯的,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各自承擔應負的責任。

    2、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反合同條款,均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數額的確定辦法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根據后果和責任向對方支付賠償金,賠償金數額的確定辦法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一方因不可抗力未能履行合同并給對方帶來損害的,不承擔相應責任。

    六、合同爭議處理。

    發生勞動爭議后,甲乙雙方應積極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小組)或工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方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七、雙方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本合同其他條款和未盡事宜按集體合同約定或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九、本合同簽訂后,甲方應在一月內辦理合同鑒證手續。本合同一式3份,雙方各1份,員工本人檔案存入1份。

    十、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十一、下列材料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簽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全文(精選17篇)篇十

    第一條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規范勞動用工管理,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條例。

    依法成立的基金會和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組織,屬于前款所稱的用人單位。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明確勞動關系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保障勞動者的人格尊嚴、安全健康和獲取勞動報酬、參與民主管理等權利,不得通過制定規章制度免除用人單位責任、加重勞動者責任、排除勞動者合法權利。

    勞動者應當遵守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按照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集體合同、勞動合同的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不得損害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

    用人單位依法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的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應當主動、如實告知勞動者,或者采取公告欄、書面文本、電子郵件、本單位網站等便于勞動者知曉的方式公示。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維護和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作為重要職責,廣泛聽取用人單位、勞動者、工會組織和用人單位代表組織等相關方面的意見,研究制定涉及勞動關系的政策、措施。

    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勞動合同制度的實施進行指導、協調、管理和監督檢查,依法協調勞動關系,妥善處理勞動爭議。

    基層勞動就業社會保障公共服務組織協助做好本轄區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有關工作。

    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工會和用人單位代表組織組成協調勞動關系委員會,協調處理勞動關系的重大問題。

    第八條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制定勞動規章制度,履行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等情況進行監督。

    第九條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以及其他社會組織應當促進平等就業工作,消除就業歧視,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第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模范遵守勞動法律、法規,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

    甲乙雙方約定按下列_________種方式確定“勞動合同期限”:

    a.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其中試用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b.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其中試用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c.以完成工作任務為勞動合同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完成本項工作任務之日即為勞動合同終止日。

    二、工作內容及要求。

    (一)乙方根據甲方要求,經過協商,從事_________工作。甲方可根據工作需要和對乙方業績的考核結果,按照合理誠信原則,變動乙方的工作崗位,乙方服從甲方的安排。

    (二)甲方安排乙方所從事的工作內容及要求,應當符合甲方依法制訂的并已公示的規章制度。乙方應當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內容及要求履行勞動義務,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質量要求。

    (三)_________。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雙方在工作時間和休息方面協商一致選擇確定_________條款,平均每周工作四十小時:

    a.甲方實行每天_________小時工作制。具體作息時間,甲方安排如下:_________。

    b.甲方實行三班制,安排乙方實行_________班運轉工作制。

    c.甲方安排乙方的_________工作崗位,屬于不定時工作制,雙方依法執行不定時工作制規定。

    d.甲方安排乙方的_________工作崗位,屬于綜合計算工時制,雙方依法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規定。

    (二)甲方嚴格遵守法定的工作時間,控制加班加點,保證乙方的休息與身心健康,甲方因工作需要必須安排乙方加班加點的,應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同意,依法給予乙方補休或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三)甲方為乙方安排帶薪年休假。

    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一)甲方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崗位,應當向乙方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并對乙方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二)甲方必須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安排乙方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應定期為乙方進行健康檢查。

    (三)乙方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乙方對甲方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

    (四)甲方按照國家關于女職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規定,對乙方提供保護。

    (五)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甲方應當執行國家關于醫療期的規定。

    五、勞動報酬。

    (一)甲方承諾每月_________日為發薪日。

    (二)乙方在試用期內的工資為每月_________元。

    (三)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對乙方的工資報酬選擇確定_________條款:

    a.乙方的工資報酬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的內部工資分配辦法確定,根據乙方的工作崗位確定其每月工資為_________元。

    b.甲方對乙方實行基本工資和績效工資相結合的內部工資分配辦法,乙方的基本工資確定為每月_________元,以后根據內部工資分配辦法調整其工資;績效工資根據乙方的工作業績、勞動成果和實際貢獻按照內部分配辦法考核確定。

    c.甲方實行計件工資制,確定乙方的勞動定額應當是本單位同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能夠完成的,乙方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按質完成甲方定額,甲方應當按時足額支付乙方的工資報酬。

    d._________。

    (四)甲方根據企業經營效益、當地政府。

    公布的工資指導線、工資指導價位等,合理提高乙方工資。乙方的工資增長辦法按照_________(工資集體協商協議、內部工資正常增長辦法)確定。

    (五)乙方加班加點的工資,以雙方經過協商確定的_________工資為基數計算。

    (六)乙方事假期間,甲方扣除工資的標準為_________。

    (七)乙方依法享有帶薪假期(婚假、喪假、年休假、探親假)期間的工資,按乙方的_________工資支付。

    六、社會保險和福利。

    (一)雙方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按時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其中依法應由乙方繳納的部分,由甲方從乙方工資報酬中代扣代繳。

    (二)甲方應當將為乙方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情況公示,乙方有權向甲方查詢其各項社會保險的繳費情況,甲方應當提供幫助。

    (三)如乙方發生工傷事故,甲方應負責及時救治,并在規定時間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為乙方依法辦理勞動能力鑒定,并為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履行必要的義務。

    (四)乙方依法享有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甲方應當執行。

    (五)_________。

    七、勞動紀律。

    甲方制定的勞動紀律應當符合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履行民主程序,并向乙方公示。乙方遵照執行。

    八、協商條款。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選擇_________條約定條款。

    甲方:乙方:依部頒雙方達成。

    據發的以《的權下中《利協。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纜工程勞務合同法》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設建筑工程施工條例》結合本工程具體情況,為明確、義務和責任,便于電纜工程勞務合同的實施,經雙方協商一致,議,已茲共同遵守。

    一、項目概況:

    1、項目名稱:交行發電機輸送電纜敷設2、項目內容及施工范圍:

    2大約3180米左右的3_185+1_95mm電纜設備。施纜溝開挖,橋架排布安裝,電纜敷設及轉接,路熔接,調試,竣工資料提交等。

    電房到工面纜,食內恢設以堂容復備加操涉,拆大作及電除電間電纜。

    本項目總造價為元(大寫:)。

    二、承建方式:

    1、本項目采用包工包料,一次包死方式,在方案沒有改變的情況下,總造價不發生任何變化。

    2、乙方負責電纜設備、橋架施工工具,工具耗材及輔助材料等材料的采購及施工安裝,甲方只負責現場協調監督及驗收。

    三、施工工期:

    本項目工期為日歷天數15天,現場滿足施工條件、設備到場乙方進入工地施工之日起算,因乙方原因影響工期,工期不得順延。

    四、工程款支付:

    合合方同方同同提總有簽總供價權字價國款簽生款家的字。

    效后,設備運抵現場經甲方驗收后5日內甲方的40%(元);工程竣工經甲方驗收合格、稅務部門正規發票后。甲方以轉賬方式支付乙55%,余下的5%作為保證金,一年后質保合格,人簽字確認后,一周內付清。

    支在方經付乙合甲。

    五、質量要求及驗收:

    1、乙方應嚴格按照國家所制定的相關電力安裝施工規范及設計要求進行施工安裝,并隨時接受甲方對工程質量的檢查和監督,如質量不符合要求,應及時返工,并承擔返工費用。

    2、項目所用設備及材料的質量必須為符合國家標準及設計要求的正規廠家產品。

    3、安裝質量應達到國家或專業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的合格條件,并保證安裝后達到甲方安全正常使用驗收要求。如因所供設備、材料及安裝不合格等因素所造成的損失,全部由乙方負責。

    六、質保期:

    該項目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質保期為壹年。七、經濟責任。

    1.乙方進場前,甲方提供現場施工條件,配合乙方施工并協調好現場各方關系。

    2.自施工開始后,乙方不得對雙方最終確認的設計做重大變動。根據現場實際情況需要進行變更時應征得甲方同意。

    3.如發生變更,乙方須及時以書面形式向甲方提出更改意見,與甲方代表進行協商,甲方代表應在2日內給予明確答復。乙方沒有得到甲方答復,不得進行更改。因甲方原因造成變更時應適當增加工程造價和工期給予相應順延。

    4.在施工期內,如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造成工程損失由雙方各自承擔各自損失。

    5.乙方應文明施工、安全生產,服從甲方現場指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工傷等事故或者財產損失。應承擔發生的一切費用及法律責任。甲方不負責任責任。在施工中如果乙方對甲方原有設施設備造應照價賠償或自行負責恢復原狀。

    揮由何成,事費損在故用害施責及,工任法乙中方律方。

    6.本工程質量保修期為一年,系統調試開通后如出現故障,乙方應在最快時間內(不超過2小時)響應及時解決故障,保修期內因甲方原因造成機器設備損失由甲方負責。

    7.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工程延期,每延遲一日,乙方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500元。其支付不解除乙方的施工責任,且電纜工程勞務合同施工工期保持不變,如為甲方原因,則工期順延;如甲方未能按電纜工程勞務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按以上同樣金額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八、電纜工程勞務合同爭議的解決辦法:

    本電纜工程勞務合同履行過程中,如果產生糾紛,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由當地具有權威的仲裁委員會裁決。裁決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九、本電纜工程勞務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各持二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應當如實向勞動者告知與勞動合同有關的工作內容、崗位要求、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勞動報酬、職業危害和勞動條件等。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崗位,還應當告知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內容,并在勞動合同中載明。

    勞動者應當按照用人單位的要求,如實說明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就業現狀、健康狀況、競業限制等情況,如實提供自己的居民身份、學歷、工作經歷、職業技能等證明。

    第十二條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同時使用中文和外文文本的,合同內容應當一致,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為準。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用人單位應當自勞動合同訂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文本交付勞動者本人,不得扣押。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參加上崗前培訓、學習的,勞動關系自勞動者參加之日起建立。

    第十四條企業停產放長假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離崗休養人員以及其他協商保留勞動關系的不在崗人員,同時與新的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從事全日制勞動的,應當將其與原用人單位保留勞動關系的情況告知新的用人單位。雙方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可以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作出例外約定。

    第十五條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須停工治療的,在規定的醫療期內,試用期中止。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但勞動者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的,用人單位應當在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續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不與用人單位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

    用人單位自勞動合同期滿次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續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勞動者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七條按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約定,勞動合同期滿后自動續延的,視為雙方連續訂立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延長勞動合同期限,累計超過六個月的,視為雙方連續訂立勞動合同。

    第十八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連續訂立了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用人單位應當在第二次勞動合同期滿三十日前,書面告知勞動者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合同期滿三十日前,書面告知勞動者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滿前,符合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勞動者未書面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未書面提出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滿后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的,視為勞動者同意與用人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003年10月25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2013年1月15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修訂)。

    第二十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二十一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應當實行同工同酬,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上的勞動者,執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制度。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勞動報酬、勞動條件等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雙方可以協商;協商不成的,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三)沒有規章制度和集體合同,或者規章制度和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和集體合同規定的勞動報酬、勞動條件等不得低于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從事高溫天氣作業和高溫作業的,應當采取防暑降溫措施,并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崗位津貼。

    用人單位支付的高溫津貼不得低于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

    第二十四條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從事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的特殊工時工作制崗位勞動的,應當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或者事先征得勞動者的書面同意。

    用工單位安排被派遣勞動者從事特殊工時工作制崗位勞動的,應當在勞動合同、勞務派遣協議中約定或者事先征得被派遣勞動者和勞務派遣單位的書面同意。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依法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一)用人單位以委派形式對勞動者進行崗位變動的;

    (二)用人單位因資產業務劃轉、資產購并、重組等原因導致勞動者崗位變動的;

    (三)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其下屬分支機構或者關聯企業間流動的;

    (四)用人單位及其關聯企業與勞動者輪流訂立勞動合同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依法約定的服務期長于勞動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續延至服務期滿;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七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其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就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通知期以及提前通知期內的崗位調整、勞動報酬作出約定。提前通知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二十八條用人單位對處于競業限制期限內的離職勞動者應當按月給予經濟補償,月經濟補償額不得低于該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的三分之一。

    用人單位未按照約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勞動者可以不履行競業限制義務,但勞動者已經履行的,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給予經濟補償。

    競業限制約定中的同類產品、同類業務僅限于勞動者離職前用人單位實際生產或者經營的相關產品和業務。競業限制的期限由當事人約定,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第二十九條變更勞動合同應當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注明變更日期,但提高勞動報酬等有利于勞動者的情形除外。

    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勞動合同的,應當將變更要求書面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未作出書面答復的,視為不同意變更勞動合同。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可以中止:

    (一)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因涉嫌違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勞動合同因不可抗力暫時不能履行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中止期間,勞動關系保留,勞動合同暫停履行,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勞動報酬并停止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合同中止期間不計算為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勞動合同中止情形消失,除已經無法履行的外,應當恢復履行。

    甲方(用人單位)。

    乙方(勞動者)。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

    甲乙雙方約定按下列種方式確定“勞動合同期限”:

    a、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自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年___月___日止。并約定試用期自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年___月___日止。

    b、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自_____年___月___日起。并約定試用期自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年___月___日止。

    c、以完成工作任務為勞動合同期限,自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完成本項工作任務之日即為勞動合同終止日。

    二、工作地點。

    甲乙雙方約定勞動合同履行地為_____。

    三、工作內容。

    (一)乙方根據甲方要求,經過協商,從事_工作。甲方根據工作需要,按照合理誠信原則,可依法變動乙方的工作崗位。

    (二)甲方安排乙方所從事的工作內容及要求,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勞動基準和甲方依法制訂的并已公示的規章制度。乙方應當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內容及要求履行勞動義務。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經協商確認執行___________條款,平均每周工作不超過四十小時。

    a、甲方實行每天_______小時工作制。

    具體作息時間,甲方安排如下:

    每周周_____至周____工作,上午_____,下午_________。

    每周周為休息日。

    b、甲方實行三班制,安排乙方實行_____班運轉工作制。

    (二)甲方安排乙方的________工作崗位,屬于不定時工作制,雙方依法執行不定時工作制規定。

    (三)甲方安排乙方的________工作崗位,屬于綜合計算工時制,雙方依法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規定。

    (四)甲方嚴格遵守法定的工作時間,控制加班加點,保證乙方的休息與身心健康,甲方因工作需要必須安排乙方加班加點的,應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同意,依法給予乙方補休或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五)甲方依法為乙方安排帶薪年休假,具體休假時間雙方協商決定。

    五、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病危害防護。

    (一)甲方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崗位,應當向乙方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并對乙方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傷亡事故,減少職業病危害。

    (二)甲方必須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安排乙方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應定期為乙方進行健康檢查,并在乙方離職前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三)乙方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乙方對甲方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

    (四)甲方按照國家關于女職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規定,對乙方提供保護。

    (五)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甲方按照國家關于醫療期的規定執行。

    六、勞動報酬。

    甲方應當每月至少一次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乙方的工資。乙方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一)甲方承諾每月_______日為發薪日。

    (二)乙方在試用期內的工資為每月_____元。

    (三)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對乙方的工資報酬選擇確定________條款:

    a、乙方的工資報酬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的內部工資分配辦法確定,根據乙方的工作崗位確定其每月工資為_________元。

    b、甲方對乙方實行基本工資和績效工資相結合的內部工資分配辦法,乙方的基本工資確定為每月_________元,以后根據內部工資分配辦法調整其工資;績效工資根據乙方的工作業績、勞動成果和實際貢獻按照內部分配辦法考核確定。

    c、甲方實行計件工資制,確定乙方的勞動定額應當是本單位同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能夠完成的,乙方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按質完成甲方定額,甲方按照約定的定額和計件單價,根據乙方的業績,按時足額支付乙方的工資報酬。

    (四)甲方根據企業經營效益、當地政府公布的工資指導線、工資指導價位等,合理提高乙方工資。乙方的工資增長辦法按照(工資集體協商協議、內部工資正常增長辦法)確定。

    七、社會保險。

    (一)雙方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按時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其中依法應由乙方繳納的部分,由甲方從乙方工資報酬中代扣代繳。

    (二)甲方應當依法為乙方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并每年向職工公布本單位全年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接受職工監督。

    (三)如乙方發生工傷事故,甲方應負責及時救治,或提供可能的幫助,并在規定時間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為乙方依法辦理勞動能力鑒定,并為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履行必要的義務。

    八、雙方協商一致,約定下列條款:

    a、乙方工作涉及甲方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的,甲方可以事前與乙方依法協商約定保守商業秘密或競業限制的事項,并簽訂保守商業秘密協議或競業限制協議。

    b、由甲方出資對乙方進行專業技術培訓,并要求乙方履行服務期的,應當事前征得乙方同意,并簽訂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九、勞動爭議處理。

    (一)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應當全面履行,并嚴格執行依法執行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和給付經濟補償的規定。

    (二)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勞動爭議,可以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甲乙雙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甲方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規章,損害乙方合法權益的,乙方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投訴。

    十、其他事項。

    (一)勞動合同期內,乙方戶籍所在地址、現居住地址、聯系方式等發生變化,應當及時告知甲方,以便于聯系。

    (二)本合同未盡事宜,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國家沒有規定的,通過雙方平等協商解決。

    (三)本合同不得涂改。

    (四)本合同如需同時用中文、外文書寫,內容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為準。

    (五)本合同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簽名)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簽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第124號。

    《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已由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于2013年1月15日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3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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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全文(精選17篇)篇十一

    第一條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規范勞動用工管理,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條例。

    依法成立的基金會和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組織,屬于前款所稱的用人單位。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明確勞動關系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保障勞動者的人格尊嚴、安全健康和獲取勞動報酬、參與民主管理等權利,不得通過制定規章制度免除用人單位責任、加重勞動者責任、排除勞動者合法權利。

    勞動者應當遵守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按照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集體合同、勞動合同的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不得損害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

    用人單位依法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的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應當主動、如實告知勞動者,或者采取公告欄、書面文本、電子郵件、本單位網站等便于勞動者知曉的方式公示。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維護和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作為重要職責,廣泛聽取用人單位、勞動者、工會組織和用人單位代表組織等相關方面的意見,研究制定涉及勞動關系的政策、措施。

    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勞動合同制度的實施進行指導、協調、管理和監督檢查,依法協調勞動關系,妥善處理勞動爭議。

    基層勞動就業社會保障公共服務組織協助做好本轄區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有關工作。

    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工會和用人單位代表組織組成協調勞動關系委員會,協調處理勞動關系的重大問題。

    第八條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制定勞動規章制度,履行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等情況進行監督。

    第九條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以及其他社會組織應當促進平等就業工作,消除就業歧視,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第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模范遵守勞動法律、法規,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

    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全文(精選17篇)篇十二

    為了規范價格行為,維護市場價格秩序,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和政府作用,保障消費者、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制定了《江蘇省價格條例》,下面是《江蘇省價格條例》全文,歡迎大家閱讀與收藏。

    第一條為了規范價格行為,維護市場價格秩序,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和政府作用,保障消費者、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發生的價格行為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堅持和完善主要由市場決定價格的機制,除極少數商品和服務價格依法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外,絕大多數商品和服務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價格調控機制,加強價格監管、指導和服務,促進公平、公開、合法的市場競爭,維護正常的價格秩序。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價格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價格工作。

    第六條省人民政府按照國家要求,根據推進市場化改革和保持宏觀經濟穩定的需要,可以決定在特定區域、行業實施先行先試的價格政策。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具體措施,保障落實省人民政府先行先試的價格政策。

    第七條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和服務,由經營者依據生產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守信的原則,自主制定價格。

    第八條經營者實施價格行為,享有下列權利:

    (一)自主制定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和服務的價格;。

    (二)在政府指導價規定的幅度內制定具體價格;。

    (三)制定屬于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產品范圍內的新產品的試銷價格,但特定產品除外;。

    (四)投訴、舉報、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價權利的行為;。

    (五)對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提出調整建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九條經營者實施價格行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和省有關價格管理規定,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

    (二)執行政府價格干預措施和緊急措施;。

    (四)建立健全內部價格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條經營者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應當按照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

    經營者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一項服務包含多個項目的,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明確標示每一個分解項目和收費標準。

    商品或者服務實行先消費后結算的,經營者應當在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前,告知并經消費者確認所消費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價格。經營者在結算時應當出具列有具體收款項目和價格的單據。

    第十一條經營者通過互聯網、廣播、電視等方式銷售商品的,除遵守本條例第十條規定外,還應當標明或者說明商品的運輸費用、配送方式、價款支付方式等內容;給予優惠的,應當同時明確標明或者說明優惠方式。

    第十二條經營者開展直接或者間接降低商品和服務價格的優惠促銷活動,應當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明示優惠促銷的原因、方式、規則、期限、范圍,以及相關限制性條件等內容。未明示限制性條件的,視為無限制性條件。

    第十三條經營者不得有下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交易方接受交易價格的行為:

    (一)利用對交易方不利的條件、環境等,迫使交易方接受商品或者服務價格的;。

    (二)以指定種類、數量、范圍等限定方式,迫使交易方接受商品或者服務價格的;。

    (三)以搭售或者附加條件等限定方式,迫使交易方接受商品或者服務價格的;。

    (四)以視同交易方默認接受等方式,迫使交易方接受商品或者服務價格的;。

    (五)借助行政等權力,迫使交易方接受商品或者服務價格的;。

    (六)迫使交易方接受商品或者服務價格的其他行為。

    第十四條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標價形式或者價格手段,誘騙交易方與其進行交易:

    (一)使用虛假或者誤導的語言、文字、圖片、視頻、計量單位等標價的;。

    (二)標示的市場最低價、出廠價、批發價、特價等價格無依據、無從比較的;。

    (三)虛構原價、降價原因或者虛假優惠折價,誘導他人交易的;。

    (四)對同一商品或者服務在同一交易場所內,以低價招徠交易方而以高價結算的;。

    (五)不標示或者不如實標示價格附加條件的;。

    (六)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收購、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前的價格承諾的;。

    (八)對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謊稱為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的;。

    (九)其他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行為。

    第十五條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

    (一)只收費不服務或者降低服務標準的;。

    (二)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合法權益的;。

    (四)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擾亂市場價格秩序的;。

    (六)采取抬高或者壓低等級等手段收購、銷售商品,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的;。

    (七)商品價格中已包含經營者應當提供的服務而另行收取服務費用的;。

    (八)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的;。

    (九)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為。

    第十六條機場、學校、車站、高速公路及其服務區、港口碼頭等相對封閉區域內的經營者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合理定價,按照價格主管部門要求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格信息,并向社會公布。

    前款規定的相對封閉區域的管理單位應當按照有利于市場競爭的原則確定相對封閉區域內商品和服務的經營者。

    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相對封閉區域內經營者和管理單位提供的商品和服務價格的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商場、展銷會、網絡銷售平臺提供攤位、展位、店面或者網上店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承擔與商品和服務經營者相同的價格方面的義務和責任:

    (二)組織本商場、展銷會、網絡銷售平臺內的經營者開展促銷活動的;。

    (三)統一收取價款,并向消費者開具票據的。

    第十八條經營者及行業組織應當遵守反壟斷法律、法規的規定,加強內部價格管理,維護市場競爭秩序,不得實施或者組織實施價格壟斷行為。

    第十九條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和服務,與民生緊密相關、對經濟社會影響重大或者市場競爭不充分、交易雙方地位不平等、市場信息不對稱的,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價格行為規則,合理引導、規范經營者依法自主定價。

    第二十條行業組織應當遵守價格法律、法規,加強價格自律,接受價格主管部門的工作指導,建立行業價格行為規范以及自我約束機制,督促行業組織成員誠信經營。

    行業組織不得利用其優勢地位和有利條件,損害消費者、經營者的合法價格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二十一條制定、調整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應當遵循市場經濟規律,兼顧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利益。

    第二十二條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商品和服務包括:

    (一)重要的公用事業;。

    (二)重要的公益性服務;。

    (三)網絡型自然壟斷環節的商品和服務;。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商品和服務。

    第二十三條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商品和服務實行目錄管理,具體項目和權限以國家和省公布的定價目錄為依據。

    本省定價目錄由省價格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定價目錄規定的定價權限和具體適用范圍制定,經省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審定后公布。

    本省定價目錄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時調整,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四條制定、調整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應當依據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社會平均成本、市場供求狀況、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要求以及社會承受能力,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促進技術創新。

    第二十五條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國家和省規定,按照省定價目錄規定的定價權限和適用范圍,制定在本行政區域內執行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

    第二十六條制定、調整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應當依法履行價格或者成本調查、聽取社會意見、合法性審查、集體審議等程序,并公布制定、調整價格的決定。依法應當開展風險評估、成本監審、專家論證、定價聽證的,按照本條例、國家和省相關規定執行。

    按照規定應當進行成本監審的項目,暫時不具備成本監審條件的,可以制定試行價格。試行價格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

    第二十七條制定、調整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公用事業、公益性服務和網絡型自然壟斷經營等商品和服務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實行定價聽證。定價聽證目錄由省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并公布。

    定價聽證由價格主管部門主持,由消費者、經營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專家學者和有關國家機關、社會組織的代表參加。聽證會參加人的具體人數、條件和構成比例由價格主管部門根據聽證項目的實際情況確定,但消費者參加人的比例不得少于聽證參加人總數的二分之一。召開聽證會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程序公開進行。

    定價機關作出定價決定時應當充分考慮聽證會參加人提出的意見,通過政府網站、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定價決定和對聽證會參加人主要意見采納情況,不予采納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二十八條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對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商品和服務進行價格跟蹤調查和評估;商品和服務成本、市場供求狀況等定價依據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適時調整價格。

    第二十九條本省行政事業性收費應當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和命令以及省地方性法規設立,收費項目由省財政部門會同省價格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收費標準由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制定或者批準。

    行政事業性收費實行目錄清單、收費公示、年度報告、收費評估等管理制度。

    第三十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應當遵守行政事業性收費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和省管理規定,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經有權機關批準設立收費項目或者制定、調整收費標準進行收費的;。

    (二)未按照批準的收費主體、對象、標準、范圍、期限、方式、頻次等收費的;。

    (三)收費項目被取消、暫停或者撤銷后繼續收費的;。

    (四)只收費不服務或者降低服務標準的;。

    (五)違反規定強行服務、強制收費或者以保證金、押金、贊助、捐贈等形式變相收費的;。

    (六)未經批準委托收費的;。

    (七)未按照規定進行收費公示或者年度報告的;。

    (八)不執行收費減免或者其他優惠政策收費的;。

    (九)將法定職責范圍內的非收費事項交由其他組織承擔并收取費用的;。

    (十一)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一條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發展需要和社會承受能力,確定市場價格總水平預期調控目標,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價格調控聯席會議制度和價格調控目標責任制,綜合運用經濟、法律、行政等措施,穩定價格總水平。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穩定市場價格應急機制,制定價格異動。

    應急預案。

    第三十四條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糧食、食用油、肉類、種子、化肥等重要商品儲備制度,落實儲備資金,調控市場價格。

    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對糧食等重要農產品實行價格支持政策,并采取相應的經濟措施保證其實施。

    價格主管部門應當開展重要農產品成本調查,為政府制定農產品生產、流通、儲備、價格調控等政策提供依據。

    第三十六條對重要商品或者服務價格依法需要采取價格干預措施的,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上報省人民政府決定。省人民政府采取干預措施的,應當報國務院備案。

    省人民政府作出采取價格干預措施的決定后,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告實施價格干預措施的具體內容。

    第三十七條當市場價格總水平出現劇烈波動等異常狀態,需要在全省區域內或者部分區域內采取臨時集中定價權限、部分或者全面凍結價格的緊急措施的,由省人民政府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

    第三十八條依照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采取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情形消除后,省人民政府應當及時解除相關措施,并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九條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價格監測和成本調查制度,對重要商品和服務的價格、成本進行監測和調查,組織和協調本地區價格監測預警和成本調查工作,建立健全價格監測和成本。

    調查報告。

    制度,完善價格監測和成本調查機構及其網絡,指定價格監測和成本調查對象,依法采集、分析、預測、發布重要商品和服務的價格、成本以及市場供求等變動情況,為價格調控管理提供決策依據。

    第四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設立價格調節基金,調控市場,穩定價格。

    價格調節基金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通過籌措資金安排,納入同級年度財政預算管理,實行專款專用。

    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聯動機制,向社會公布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適時向低收入群體發放臨時價格補貼。

    第四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發揮價格機制作用,制定有利于節能減排和經濟結構調整的價格政策措施,完善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生態補償制度,推動經濟轉型升級。

    第四十三條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價格服務制度,完善價格新聞發布機制,宣傳價格法律、法規、政策,指導經營者和行業組織規范價格行為,引導經營者合理定價和消費者理性消費。

    第四十四條價格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職責,公布定價目錄、定價聽證目錄、成本監審目錄等價格管理依據,公示政府制定價格的項目、標準等,提供價格政策咨詢。

    第四十五條價格主管部門應當調查和監測涉及民生的商品和服務價格,向社會公布價格信息,引導生產、流通和消費。

    納入價格調查和監測的商品和服務價格的目錄,由省、設區的市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六條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宏觀形勢和價格走勢分析,健全專家決策機制,組織研究政府價格管理的機制和方法,開展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預期走勢研判,提出價格改革中長期規劃的意見與建議,為政府制定有關價格政策措施提供依據。

    第四十七條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價格行政調解機制,調解價格矛盾、處理價格爭議。價格主管部門所屬的價格認定機構接受當事人的申請,開展價格爭議調解工作。

    第四十八條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價格認定、價格鑒證活動的監督管理。

    經有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提出,價格主管部門所屬的價格認定機構,對行政執法案件、刑事案件辦理以及行政征收、購買公共服務等活動中涉及的價格不明或者價格有爭議的商品和服務應當依法進行價格認定。

    從事價格鑒證的社會中介機構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開展價格鑒證活動,出具的意見應當客觀、公正。

    第四十九條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對本級政府有關部門、下級政府以及經營者和收費單位執行價格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十條鼓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進行價格監督,向價格主管部門舉報價格違法行為。

    新聞媒體有權進行價格輿論監督,披露價格違法行為,并正確引導價格預期。

    價格主管部門可以聘請監督員,對價格行為進行社會監督。

    第五十一條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健全價格舉報制度,依法辦理價格舉報案件,查處價格違法行為,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五十二條價格主管部門進行價格監督檢查時,可以對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證人進行調查、詢問,查詢、復制有關賬冊、單據和其他資料。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證人在接受價格檢查或者詢問時,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五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價格主管部門可以采取函告、約談、公告等方式,提醒告誡經營者、行業組織和收費單位應當履行的價格義務和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預防價格違法行為:

    (一)經營者的價格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

    (二)經營者的價格誠信記錄不良的;。

    (三)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上漲較快或者有可能顯著上漲的;。

    (四)出現社會集中反映的價格問題的;。

    (五)重大價格政策出臺或者變動的;。

    (六)重要節假日或者重大活動期間;。

    (七)價格主管部門認為有必要提醒告誡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情形,省價格主管部門可以實行價格備案制度,引導經營者合理定價。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價格備案。

    第五十四條價格主管部門在依法調查或者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

    第五十五條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推進價格信用體系建設,建立經營者價格信用檔案,完善信息披露、價格承諾、失信懲戒等制度,營造誠實守信的市場價格環境。

    第五十六條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三項規定,拒絕提供定價成本監審、價格監督檢查所需資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由價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和服務的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由價格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限期退還,逾期不退還或者無法退還的予以沒收,可以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可以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第五十八條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和服務的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項規定的,由價格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限期退還,逾期不退還或者無法退還的予以沒收,可以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可以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相對封閉區域內的經營者或者管理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不按照規定向社會公布有關價格信息的,由價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超越權限擅自定價或者批準設立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或者制定、調整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價格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的,由財政、價格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責令改正,補收應當收取的財政收入,有違法所得的,限期退還,逾期不退還或者無法退還的,予以沒收;拒不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二條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不進行價格備案的,由價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第六十三條價格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泄露秘密、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本條例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1994年9月29日江蘇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的《江蘇省價格管理監督條例》同時廢止。

    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全文(精選17篇)篇十三

    2013年1月15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規范勞動用工管理,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條例。

    依法成立的基金會和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組織,屬于前款所稱的用人單位。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明確勞動關系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保障勞動者的人格尊嚴、安全健康和獲取勞動報酬、參與民主管理等權利,不得通過制定規章制度免除用人單位責任、加重勞動者責任、排除勞動者合法權利。

    勞動者應當遵守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按照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集體合同、勞動合同的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不得損害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

    用人單位依法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的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應當主動、如實告知勞動者,或者采取公告欄、書面文本、電子郵件、本單位網站等便于勞動者知曉的方式公示。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維護和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作為重要職責,廣泛聽取用人單位、勞動者、工會組織和用人單位代表組織等相關方面的意見,研究制定涉及勞動關系的政策、措施。

    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勞動合同制度的實施進行指導、協調、管理和監督檢查,依法協調勞動關系,妥善處理勞動爭議。

    基層勞動就業社會保障公共服務組織協助做好本轄區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有關工作。

    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工會和用人單位代表組織組成協調勞動關系委員會,協調處理勞動關系的重大問題。

    第八條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制定勞動規章制度,履行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等情況進行監督。

    第九條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以及其他社會組織應當促進平等就業工作,消除就業歧視,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第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模范遵守勞動法律、法規,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應當如實向勞動者告知與勞動合同有關的工作內容、崗位要求、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勞動報酬、職業危害和勞動條件等。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崗位,還應當告知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內容,并在勞動合同中載明。

    勞動者應當按照用人單位的要求,如實說明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就業現狀、健康狀況、競業限制等情況,如實提供自己的居民身份、學歷、工作經歷、職業技能等證明。

    第十二條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同時使用中文和外文文本的,合同內容應當一致,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為準。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用人單位應當自勞動合同訂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文本交付勞動者本人,不得扣押。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參加上崗前培訓、學習的,勞動關系自勞動者參加之日起建立。

    第十四條企業停產放長假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離崗休養人員以及其他協商保留勞動關系的不在崗人員,同時與新的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從事全日制勞動的,應當將其與原用人單位保留勞動關系的情況告知新的用人單位。雙方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可以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作出例外約定。

    第十五條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須停工治療的,在規定的醫療期內,試用期中止。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但勞動者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的,用人單位應當在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續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不與用人單位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

    用人單位自勞動合同期滿次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續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勞動者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七條按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約定,勞動合同期滿后自動續延的,視為雙方連續訂立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延長勞動合同期限,累計超過六個月的,視為雙方連續訂立勞動合同。

    第十八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連續訂立了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用人單位應當在第二次勞動合同期滿三十日前,書面告知勞動者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合同期滿三十日前,書面告知勞動者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滿前,符合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勞動者未書面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未書面提出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滿后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的,視為勞動者同意與用人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二十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二十一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應當實行同工同酬,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上的勞動者,執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制度。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勞動報酬、勞動條件等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雙方可以協商;協商不成的,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三)沒有規章制度和集體合同,或者規章制度和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和集體合同規定的勞動報酬、勞動條件等不得低于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從事高溫天氣作業和高溫作業的,應當采取防暑降溫措施,并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崗位津貼。

    用人單位支付的高溫津貼不得低于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

    第二十四條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從事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的特殊工時工作制崗位勞動的,應當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或者事先征得勞動者的書面同意。

    用工單位安排被派遣勞動者從事特殊工時工作制崗位勞動的`,應當在勞動合同、勞務派遣協議中約定或者事先征得被派遣勞動者和勞務派遣單位的書面同意。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依法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一)用人單位以委派形式對勞動者進行崗位變動的;。

    (二)用人單位因資產業務劃轉、資產購并、重組等原因導致勞動者崗位變動的;。

    (三)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其下屬分支機構或者關聯企業間流動的;。

    (四)用人單位及其關聯企業與勞動者輪流訂立勞動合同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依法約定的服務期長于勞動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續延至服務期滿;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七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其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就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通知期以及提前通知期內的崗位調整、勞動報酬作出約定。提前通知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二十八條用人單位對處于競業限制期限內的離職勞動者應當按月給予經濟補償,月經濟補償額不得低于該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的三分之一。

    用人單位未按照約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勞動者可以不履行競業限制義務,但勞動者已經履行的,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給予經濟補償。

    競業限制約定中的同類產品、同類業務僅限于勞動者離職前用人單位實際生產或者經營的相關產品和業務。競業限制的期限由當事人約定,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第二十九條變更勞動合同應當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注明變更日期,但提高勞動報酬等有利于勞動者的情形除外。

    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勞動合同的,應當將變更要求書面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未作出書面答復的,視為不同意變更勞動合同。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可以中止:

    (一)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因涉嫌違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勞動合同因不可抗力暫時不能履行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中止期間,勞動關系保留,勞動合同暫停履行,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勞動報酬并停止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合同中止期間不計算為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勞動合同中止情形消失,除已經無法履行的外,應當恢復履行。

    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全文(精選17篇)篇十四

    第一條為了調整勞動關系,完善勞動合同制度,保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工商戶、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形成勞動關系的,適用本條例。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用人單位使用勞動者應當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

    第四條訂立、變更和履行勞動合同,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保障勞動者的人格尊嚴、安全健康和獲取勞動報酬、參與民主管理等權利。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勞動合同制度的實施進行指導、協調、管理和監督檢查。

    工會組織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婦聯組織依法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維護勞動者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接受職業技能培訓、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依法保障用人單位自主行使勞動用工、人事管理、工資獎金分配等權利。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約定,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繳納社會保險費,提供勞動安全衛生保護,保障勞動者休息、休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義務,提高職業技能,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第七條使用勞動者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成立,能夠依法支付勞動報酬、繳納社會保險費、提供勞動保護條件,并能夠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符合法定就業年齡和就業條件,并具有履行勞動合同的相應能力。

    第八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應當向勞動者書面公布與勞動合同有關的工作內容、崗位要求、工作時間、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條件和規章制度等;勞動合同訂立前,應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就業現狀、健康狀況等情況,提供自己的居民身份、學歷、工作經歷、職業技能等證明。勞動者與原用人單位有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向用人單位如實說明。

    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崗位,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并將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內容在勞動合同中寫明。

    第九條勞動合同應當在勞動者第一個工作日之前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者不愿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得錄用。

    第十條勞動合同的內容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后,由用人單位出具符合第十二條規定的合同文本。

    勞動合同應當用中文書寫。同時用中文、外文書寫的勞動合同文本內容不一致的,以中文勞動合同文本為準。

    勞動合同文本應當一式兩份,當事人各執一份。

    用人單位應當自勞動合同簽訂或者鑒證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文本交付勞動者本人,不得扣押。

    第十一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由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與勞動者雙方簽字,加蓋用人單位印章,注明簽字、蓋章日期。

    勞動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當事人對生效的時間或者條件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十二條勞動合同文本應當載明用人單位的名稱、合同履行地以及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居民身份證號碼等基本情況,并具備以下條款:

    (二)工作內容及要求;。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五)勞動報酬;。

    (六)勞動紀律;。

    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雙方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商業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事項。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以及其他合法證件,不得強迫勞動者集資、入股,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收取勞動者抵押金、抵押物、保證金、定金等。

    第十四條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根據崗位技能的要求協商約定試用期。試用期的約定,適用下列規定:

    (一)勞動合同期限不超過六個月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十五日;。

    (二)勞動合同期限超過六個月不超過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十日;。

    (三)勞動合同期限超過一年不超過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十日;。

    (四)勞動合同期限超過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百八十日。

    試用期自勞動合同實際履行之日起計算,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之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即為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約定的試用期超過規定期限的,超過規定期限的部分無效。當事人可以按照本條第一款協商變更勞動合同期限,一方當事人不愿變更勞動合同期限的,對超過的期限,用人單位應當按照非試用期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和相關待遇。

    勞動合同期滿續簽勞動合同的,不得約定試用期。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在勞動合同中對勞動者實行見習期用工管理的,不得再約定試用期。

    勞動者在試用期間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本單位同工種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其出資招用、培訓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或者事先另行協商約定服務期。

    約定的服務期長于勞動合同期限或者超過勞動合同尚未履行期限的,當事人可以相應變更勞動合同期限等相關內容。當事人未變更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滿由用人單位終止合同的,用人單位不得追索勞動者服務期的賠償責任。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繼續履行服務期的,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六條用人單位與知悉商業秘密的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密條款或者另行簽訂保密協議。保密條款或者保密協議可以就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通知期和相應的經濟補償作出約定,但提前通知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十七條用人單位與負有保守商業秘密義務的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應當同時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其中,年經濟補償額不得低于該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前十二個月從該用人單位獲得的報酬總額的三分之一。用人單位未按照約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約定的競業限制條款對勞動者不具有約束力。

    競業限制的范圍僅限于勞動者在離開用人單位一定期限內,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原用人單位有直接競爭的業務。競業限制的期限由當事人約定,最長不得超過三年。當事人約定競業限制的,不得再約定第十六條所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通知期。

    第十八條當事人可以對雙方的違約行為約定違約金。

    約定違約金應當遵循公平原則,根據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等因素合理確定。

    對勞動者的違約行為約定違約金的,僅限于下列情形:

    (一)違反服務期約定的;。

    (二)違反保守商業秘密或者競業限制約定的。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

    (二)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

    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二十條下列勞動合同,當事人一方可以請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第二十一條勞動合同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依法確認為無效或者被撤銷,勞動者已經按照用人單位要求履行勞動義務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提供相應的待遇,并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二十二條當事人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起始時間履行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約定的起始時間與實際履行的起始時間不一致的,按照實際履行的起始時間確認。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或者經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指派勞動者到其他單位(以下稱實際用人單位)工作的,可以與實際用人單位約定,由實際用人單位承擔或者部分承擔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并將約定內容書面告知勞動者。實際用人單位未按照約定承擔對勞動者義務的,由用人單位承擔對勞動者的義務,實際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四條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勞動條件等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二)實際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低于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或者集體合同規定標準的,按照其中有利于勞動者的最高標準確定。

    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和集體合同規定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不得低于法定標準。

    第二十五條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而未訂立,但勞動者已經按照用人單位要求履行勞動義務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提供相應的待遇,并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可以隨時終止勞動關系,但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用人單位繼續使用該勞動者的,應當與勞動者協商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因涉嫌違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發生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暫時不能履行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中止情形。

    勞動合同中止期間,勞動關系保留。中止履行的情形消失,仍具備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條件的,應當繼續履行;不具備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條件的,勞動合同終止。當事人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中止的時間不計入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七條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變更。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注明變更日期。

    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勞動合同的,應當將變更要求書面送交另一方,另一方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復。逾期未作出書面答復的,視為不同意變更勞動合同。

    第二十八條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解除勞動合同應當簽訂協議,雙方各執一份。

    第二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用人單位公布的錄用條件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用人單位按照前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書面告知勞動者理由。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征求本單位工會的意見,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未按照前款規定提前三十日通知勞動者的,自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承擔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三十一條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或者嚴重資不抵債,經采取補救措施仍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用人單位按照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三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終止勞動關系: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國家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當事人依照本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通知期的,從其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采取搜身、體罰、侮辱等方式,嚴重侵犯勞動者人格尊嚴的;。

    (五)用人單位拒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三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三)勞動者退休的;。

    (四)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

    (五)用人單位解散,或者被依法撤銷、宣告破產,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的;。

    (六)出現其他法定終止條件的。

    勞動合同當事人不得將法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約定為終止勞動合同的條件。

    勞動合同終止時間為終止日二十四點。勞動者完成正常工作任務須超過當日二十四點的,勞動者完成正常工作任務的時間為終止時間。

    第三十五條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同時不屬于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三)、(四)項規定的,勞動合同期限順延至下列情形消失:

    (一)患病或者負傷,在國家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二)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應當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之日起二個工作日內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注明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解除或者終止的時間等。

    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者履行完必要手續的十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勞動者檔案轉移和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關系轉移等手續。

    第三十七條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用人單位應當提前三十日將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意向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到期辦理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手續。

    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未及時與勞動者辦理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手續,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工作的,視為當事人同意以原勞動合同約定的除合同期限以外的其他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隨時終止勞動關系,但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

    第三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勞動者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二)用人單位根據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符合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勞動合同終止的。

    前款第(一)項中,有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情形之一的,經濟補償金總額最多不超過勞動者十二個月的工資。當事人約定的經濟補償金超過前款規定的,從其約定。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用人單位根據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除按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給予經濟補償外,還應當給予勞動者不低于本人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贾夭』蛘呓^癥的還應當增加醫療補助費?;贾夭〉脑黾硬糠植坏陀卺t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第四十條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的標準按照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工資計算,實際履行的勞動合同期限不滿十二個月的,按照實際履行期間的月平均工資計算,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第五章非全日制勞動合同的特別規定。

    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非全日制勞動關系的,應當訂立非全日制勞動合同。

    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勞動者與每個用人單位約定的工作時間,平均每日不超過五小時,累計每周不超過三十小時。在多個用人單位的工作時間總和,不得超過法定最高工作時間。

    第四十二條訂立非全日制勞動合同一般采用書面形式。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個月以下的,經當事人協商同意,可以訂立口頭勞動合同。當事人一方要求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非全日制勞動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協商確定,應當包括工作時間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報酬、勞動保護、勞動條件等必備條款,但不得約定試用期。

    非全日制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沒有約定的,一方當事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七日通知對方。

    第四十三條非全日制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可以按小時計算,也可以采用其他形式,但不得低于當地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第四十四條訂立非全日制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按照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使用非全日制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造成勞動者工傷或者患職業病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第四十五條本條例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的規定,除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三條、第三十六條外,不適用于非全日制的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企業職工一方可以與企業依法對和勞動合同相關的用工管理、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保險福利、勞動安全衛生等事項進行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

    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簽訂;沒有建立工會的企業,由職工推舉的代表與企業簽訂。

    企業應當于集體合同簽訂后七個工作日內,將集體合同文本以及有關資料報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后,在十五日內對集體合同簽訂主體資格、合同內容以及簽約程序等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生效;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當事人應當對異議部分進行修改,并重新報送。

    第四十七條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企業和職工具有約束力。

    勞動合同中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低于集體合同規定的,按照集體合同執行。

    企業規章制度與集體合同不一致的,按照集體合同執行。

    第四十八條企業應當保證集體協商代表依法履行職責的必要工作時間和其間工資、待遇不受影響。

    集體協商代表自任職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至任期期滿,但任期期間個人嚴重過失或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除外。

    第四十九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有關勞動合同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查處違法行為。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切實履行勞動合同監督職責,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責任制,保證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實施,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進行勞動保障監察活動時,用人單位應當如實反映情況,不得阻撓、拒絕。

    第五十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指導用人單位建立健全與勞動合同制度相配套的規章制度,完善勞動合同文本,設立勞動合同臺帳,規范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行為。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錄用勞動者的登記核查制度,書面記載勞動者的姓名、年齡、錄用時間等,并妥善保管。

    用人單位的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并向勞動者公示。

    第五十一條勞動合同示范文本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定,并向社會公布。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定勞動合同示范文本應當征求省總工會的意見。

    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自愿申請勞動合同鑒證的,應當在勞動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為其提供勞動合同鑒證。對勞動合同中與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相抵觸的內容,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

    第五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自與勞動者訂立、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勞動合同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書面報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完善勞動合同管理信息網絡,對用人單位實施勞動合同制度情況進行監督。

    第五十三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對用人單位勞動合同違法行為舉報的制度,設立專門舉報信箱,公布舉報電話,并為舉報者保密。

    對當事人的舉報和投訴,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對用人單位勞動合同違法行為的查處,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結案;情況復雜確需延長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最多不得超過三十日。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將立案情況和處理結果通知舉報人或者投訴人。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存在嚴重違法行為的用人單位可以在傳播媒體上予以公布,并將有關情況告知相關管理部門。

    第五十四條工會應當為勞動者提供勞動合同方面的指導、幫助。勞動者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依法給予支持。

    對用人單位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工會應當代表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予以改正,用人單位應當處理,并在七日內向工會作出書面答復,拒不改正的,工會可以提請當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處理。

    第五十五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爭議,可以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與使用的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滿后繼續使用勞動者未辦理續簽勞動合同手續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根據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人數和在該單位的工作時間按照每人每月(不滿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二百元處以罰款。

    用人單位違反試用期的有關規定使用勞動者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四款規定約定試用期的,約定無效,用人單位應當賠償勞動者因此而受到的直接損失。

    第五十七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在規定時間內支付勞動者應得的勞動報酬、經濟補償,并可以責令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勞動報酬的;。

    (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四)未依照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四)項按照勞動者應得經濟補償的百分之五十確定。

    第五十八條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給勞動者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九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條勞動者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不超過下列范圍:

    (一)用人單位為錄用勞動者本人直接支付的費用;。

    (二)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支付的培訓費用,但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三)對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損失。

    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約定的保密事項、競業限制事項,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一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違反第十條第四款規定,或者違反第十三條其他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每人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處以罰款。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第二款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勞動者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五十條第二款和第五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二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在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同級行政監察機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造成當事人經濟損失的,依法給予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六十三條本條例自___年12月1日起施行。本條例施行前本省制定的有關勞動合同的規定與本條例不一致的,以本條例為準。

    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全文(精選17篇)篇十五

    甲方(用人單位)。

    用人單位名稱。

    用人單位住所。

    工商登記。

    注冊類型。

    履行地。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乙方(勞動者)。

    姓名。

    性別。

    文化程度。

    戶籍所在地址。

    現居住地址。

    居民身份證號碼。

    社會(養老)保險號碼。

    就業登記證號碼。

    聯系方式。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

    甲乙雙方約定按下列種方式確定“勞動合同期限”:

    a、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試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編輯。

    文檔為doc格式。

    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全文(精選17篇)篇十六

    “想休假卻不敢休,擔心扣工資,害怕扣獎金,就是硬著頭皮休了,也是‘提心吊膽’休得不踏實?!痹谑〕枪ぷ鞯睦罾蛘f出了許多干部職工的心里話。隨著2015年青海省正式出臺《關于進一步落實機關事業單位帶薪年休假制度的實施意見》之后,大家切實地感受到帶薪休假不再是“一項僅僅寫在紙上的權利”,真正成了大家能自己握在手中的福利。

    《意見》規定,我省機關、事業單位在編在職工作人員,凡工作年限滿1年以上的,每年可休假一次??紤]到我省高寒缺氧、工作和生活環境艱苦的實際,我省規定的休假天數比國家規定的天數有所增加,特別是對條件艱苦的藏區給予了更多的傾斜。同時規定,年休假期間享受本單位在崗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假或不能休滿假的人員,給予一定的工資報酬?!兑庖姟愤€明確要求,機關事業單位把落實年休假制度作為關心職工的'一件大事來抓,要根據年度工作任務和人員情況,科學合理安排工作,制定本單位年度休假計劃,負責人帶頭休假,進一步規范考勤制度、加大公開力度、強化督促管理,確保帶薪年休假制度落實到位。

    記者從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了解到,這項制度實行以后,各地區、各部門高度重視,及時落實帶薪年休假制度,科學合理安排干部職工休假。省監獄管理部門結合工作職能的特殊性,考慮到監獄一線干警工作任務重、心理壓力大,制定合理的休假計劃,完善病事假制度、請銷假制度和考勤制度,建立年休假登記臺賬,全力確保一線干警享受到年休假;省水利廳采取有效措施,制定年度休假計劃,單位干部職工休假比例達到75%,切實保障了干部職工的休假權利。通過進一步落實機關事業單位帶薪年休假制度,我省享受年休假的干部職工人數明顯增多,去年全省機關事業單位休假人數占職工總人數的比例達到60%以上。許多干部職工表示:“帶薪休假制度的出臺,讓我們工作都有了干勁兒。省委、省政府以人為本,落實關懷,這真是構建和諧社會的一項好政策?!?/p>

    實行職工年休假制度是省委、省政府關心職工健康,落實社會公共福利制度的一項重要政策。休假制度的推行,對于進一步保障職工休假,調節職工工作壓力,改善身體狀況,促進身心健康,激發工作熱情,促進社會和諧具有積極意義。同時,帶薪休假制度有利于滿足日益明顯個性化的消費需求,培育和壯大旅游群體,促進我省消費的增長和旅游業的發展,整體帶動了全省經濟健康發展。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人表示,下一步將加強監督檢查,督促各單位各部門不折不扣地執行好這項政策,把省委、省政府的關愛真正落實到每一個工作人員的身上。

    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全文(精選17篇)篇十七

    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條例全文,歡迎閱讀!

    第一條 為了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物業管理各方的合法權益,營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環境,促進和諧社區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物業的使用、維護、服務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業主自行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建筑物、構筑物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當將物業服務納入現代服務業發展規劃、社區建設和社區管理體系,制定、落實扶持政策,減輕物業服務企業負擔;建立和完善專業化、社會化、市場化的物業管理機制,鼓勵采用新技術、新方法,提高物業管理和服務水平。

    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具體負責本轄區內物業管理工作的指導、協助和監督,協調物業管理與社區管理、社區服務的關系,協調建設單位與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的關系。社區居(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協助和配合。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或者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物業管理活動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 物業管理工作人員和業主委員會成員的培訓,提高物業管理水平,所需經費列入同級政府財政預算。

    對在物業服務中取得顯著成績或者獲得省級以上物業管理榮譽稱號的物業服務企業,縣級以上地方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六條 物業服務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規范從業行為,促進誠信經營,加強物業服務企業從業人員培訓,提高物業服務水平,維護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 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以有利于實施物業管理為原則,綜合考慮規劃條件、建筑物規模、共用設施設備、業主人數、自然界限、社區布局、社區建設等因素確定。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查住宅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時,應當聽取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對物業管理區域劃分的意見。

    建設單位應當根據物業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確定的紅線圖范圍,結合物業的共用設施設備、社區建設等因素劃定物業管理區域。物業的配套設施設備共用的,應當劃定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配套設施設備能夠分割、獨立使用的,可以劃定為不同的物業管理區域。

    第八條 新建物業出售前,建設單位應當將劃定的物業管理區域向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將經備案的物業管理區域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明示。

    已劃定物業管理區域并實施物業管理但尚未向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由物業服務企業向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劃分物業管理區域的,由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征求相關業主意見后確定物業管理區域。

    第九條 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物業管理區域檔案。

    物業管理區域檔案應當載明物業管理區域的地理位置、四至界限、建筑物總面積、專有部分數量、業主共有部分主要情況、建設單位以及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第十條 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

    業主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行使權利,自覺履行法定和約定的義務。

    第十一條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

    業主大會由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職責。

    第十二條 業主戶數超過三百戶的,可以成立業主代表大會,履行業主大會的職責。

    第十三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以下統稱業主大會)會議:

    (一)物業管理區域內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積達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已入住戶數的比例達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第十四條物業管理區域內已交付的專有部分面積超過建筑物總面積百分之五十時,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的要求,報送下列籌備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所需的文件資料:

    (一)物業管理區域證明;

    (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積清冊;

    (三)業主名冊;

    (四)建筑規劃總平面圖;

    (五)交付使用共用設施設備的證明;

    (六)物業服務用房配置證明;

    (七)其他有關的文件資料。

    第十五條 符合成立業主大會條件的,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應當在收到建設單位或者十人以上的業主公開聯名提出籌備業主大會書面申請后六十日內,組織成立首次業主大會籌備組。

    籌備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六條 首次業主大會籌備組由業主、建設單位、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社區居(村)民委員會等派員組成。籌備組中的業主成員由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組織業主推薦產生。

    籌備組人數應當為五至十一人的單數,其中業主成員應當不少于籌備組人數的百分之六十?;I備組組長由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指定人員擔任。

    籌備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內,將成員名單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進行公示。業主對籌備組成員有異議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協調解決。

    第十七條 首次業主大會籌備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確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內容;

    (二)擬訂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草案;

    (三)確認業主身份,確定業主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上的投票權數;

    (四)提出首屆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條件、名單和選舉辦法;

    (五)依法確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表決規則;

    (六)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其他準備工作。

    對前款規定的內容,籌備組應當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十五日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告,并書面通知全體業主。業主對業主身份和投票權數等提出異議的,籌備組應當予以復核并告知異議人復核結果。

    籌備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內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

    第十八條 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應當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召開。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百分之二十以上且占總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業主提議,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第十九條 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業主。召開住宅小區的業主大會會議,應當同時告知社區居(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應當做好業主大會會議記錄,并妥善保存。

    第二十條 業主可以委托他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業主委托家庭成員以外的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應當出具書面委托書,載明委托事項、委托權限及期限。

    第二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由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具有一定組織能力的業主擔任。業主有損壞房屋承重結構、違法搭建、破壞房屋外貌、擅自改變物業使用性質、無故欠交物業服務費或者專項維修資金、違法出租房屋等違反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的情形且未改正的,不得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后出現上述情形的,應當按照業主大會確定的規則予以罷免。

    業主委員會由五至十一人的單數委員組成,每屆任期三至五年,委員可以連選連任,具體人數、任期由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確定。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在業主委員會委員中推選產生。

    業主委員會是否實行差額選舉以及實行差額選舉的差額比例由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確定。

    業主委員會實行差額選舉的,未當選業主委員會委員且得票數達到法定票數的候選人,可以按照得票順序當選業主委員會候補委員,并在業主委員會委員出缺時依次遞補。候補委員人數由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確定,但最多不得超過業主委員會委員總數的百分之五十。候補委員可以列席業主委員會會議,不具有表決權。

    第二十二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持下列材料向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備案:

    (一)業主委員會備案申請書;

    (二)業主委員會委員名單;

    (三)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管理規約;

    (四)業主大會會議記錄;

    (五)其他應當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三條 依法成立的業主委員會,以其選舉產生之日為成立日期。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管理規約自業主大會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作出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決定,不得從事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決定,并通告全體業主。

    業主委員會不能正常開展工作的,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對業主委員會進行調整。

    第二十五條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日常工作經費由全體業主承擔,可以從物業共有部分、共用設施設備經營收益中列支,也可以由全體業主分攤。

    經費的籌集、管理和使用以及業主委員會委員的工作補貼由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具體規定。業主委員會應當每半年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告經費收支情況,接受業主的監督。

    第二十六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積極配合有關主管部門,與社區居(村)民委員會相互協作,共同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與物業管理有關的社會管理工作。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積極配合社區居(村)民委員會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職責,支持社區居(村)民委員會開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導和監督。社區居(村)民委員會應當支持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開展工作。

    住宅小區的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應當書面告知社區居(村)民委員會。

    第二十七條 不具備成立業主大會條件,或者具備成立條件但未成立業主大會的住宅小區,經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指導后仍不能成立的,可以由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社區居(村)民委員會、社區服務機構、建設單位、業主代表等組成所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物業管理委員會,代行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職責。

    物業管理委員會的人員組成,應當在所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

    第二十八條 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內有兩幢以上房屋的,可以以幢、單元為單位成立業主小組。業主小組由該幢、單元的全體業主組成。

    業主小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推選業主代表出席業主大會會議;

    (二)決定本幢、單元范圍內住宅共用部分、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更新和改造;

    (三)決定本小組范圍內的其他事項。

    業主小組議事由該業主小組產生的業主代表主持。業主小組履行職責時不得違反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業主小組履行職責的程序,參照本物業管理區域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執行。

    第二十九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應當建立物業管理矛盾投訴調解、協調物業應急維修服務等社區服務機構,完善社區公共服務體系,為業主提供基本服務。

    第三十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應當建立由社區居(村)民委員會、公安派出所、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等參加的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處理物業管理重大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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