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可以通過創新和技術進步來提高效率和品質,實現資源的合理利用和降低成本。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生產技術創新實踐,歡迎大家閱讀和參考。
最新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全文(精選12篇)篇一
中國人民大學新聞與社會發展中心日前發布了《中國網民的信息生產及情感價值結構演變報告》,該報告數據來源于對輸入法體驗計劃用戶的'抽樣調查。
數據采集選擇時間為2012年6月30日至2016年6月30日,主要采集平臺為微信、微博、qq等社交平臺,通過用戶輸入數據進行整理。
其中數據顯示,中國社交用戶網民日均打字數量50至55,每日睡前打字最活躍,在22點達到頂峰。這也是自媒體賬號信息生產最為頻繁的時間,也是社會輿情熱點事件發酵和傳播的重要時間。
除此以外還有一些有趣的現象通過輸入統計可以得出:
輸入最高的網站(應用):微信、支付寶。
輸入度最高的網絡稱謂變化:親愛的、土豪、閨蜜和屌絲。
輸入最高的城市名:北上廣深。
輸入最高的四大話題領域:法律、金融、醫療和房地產。
此次數據還分析出了2012至2016中國網民提及度最高的“十大問題”,依次是:
1、教育問題(41.64%)。
2、勞動就業問題(15.81%)。
3、食品安全問題(12.28%)。
4、人口問題(10.24%)。
5、物價問題(9.25%)。
6、誠信問題(7.75%)。
7、房價問題(7.13%)。
8、家庭暴力問題(5.4%)。
9、生態環境問題(5.36%)。
10、青少年犯罪問題(4.54%)。
最新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全文(精選12篇)篇二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機制,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防范和減少事故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上海市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法律、法規、規章對消防、道路交通、鐵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用航空等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及其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含義)。
本辦法所稱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以下簡稱“事故隱患”),是指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經營性組織(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四條(責任主體)。
生產經營單位法定代表人和實際負有本單位生產經營最高管理權限的人員(以下統稱“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負責,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五條(政府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產業園區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做好本轄區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部門分工)。
安全生產監管、公安、建設、質量技術監督、交通港口、經濟信息化、水務、農業、環保等依法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負有審批、處罰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以下統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本市安全生產委員會成員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職責的規定,對其職責范圍內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實施監管。
安全生產監管部門除承擔本條第一款規定職責外,還負責指導、協調、監督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實施監管。
發展改革、財政、國有資產管理等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本市安全生產委員會成員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職責規定,協同實施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管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層級分工)。
市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應當確定由其監管的生產經營單位的范圍;區縣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實施監管。
第八條(舉報和獎勵)。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事故隱患的,有權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舉報。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接到事故隱患舉報后,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立即組織核實處理。屬于其他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立即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核實處理。
舉報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相關違法行為,經核實的,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按照規定給予獎勵。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應當為舉報者保密。
最新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全文(精選12篇)篇三
第二十三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職責的,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對生產安全事故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的,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對較大涉險事故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的,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最新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全文(精選12篇)篇四
第二十條安全監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對監管領域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制度,并組織落實。
發現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事故隱患的,安全監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責令生產經營單位立即治理或者限期整改,及時跟蹤了解治理情況,并根據需要組織核查。
第二十一條安全監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事故隱患舉報制度,公布舉報方式和途徑,受理事故隱患舉報。
安全監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受理事故隱患舉報后,應當立即組織核實并予以查處;發現不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的,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并記錄備查。
第二十二條安全監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監管檔案,記錄獲知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管信息。
區(市)安全監管部門每月將信息匯總整理后報送市安全監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每月將信息匯總整理后報送上級部門和同級安全監管部門。
市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建立全市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管信息系統,接受、匯總、分析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信息,及時抄告有關部門。
第二十三條對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或者涉及面廣、治理難度大、危害后果嚴重的,以及生產經營單位拖延或者拒絕治理的重大事故隱患,安全監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實行掛牌督辦。事故隱患治理的監督管理涉及多個部門的,由安全監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報請本級人民政府實行掛牌督辦。
第二十四條負責督辦的有關部門對承擔重大事故隱患治理責任的單位,應當下達包括以下內容的《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指令書》:
(一)事故隱患的基本情況;。
(三)法律依據;。
(五)事故隱患的治理要求和治理期限。
第二十五條對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在治理期間,仍然需要組織生產經營活動的,須經專家論證或者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評估認可,并采取切實有效的防范措施保障安全,方可進行。
第二十六條對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治理。確因客觀原因無法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的,應當于期限屆滿前10日內向督辦部門提出包括延期的原因、延期的時間等內容的書面延期申請,經督辦部門同意后方可順延相應期限。
第二十七條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工作結束后,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本單位的技術人員和專家或者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治理情況進行評估,并形成包括以下內容的評估報告:
(二)事故隱患的評估方法;。
(三)事故隱患的危害因素、程度、影響范圍及可能導致的后果分析;。
(四)治理措施及防范措施實施效果;。
(五)評估結論;。
(六)其他相關內容。
承擔重大事故隱患治理責任的單位為政府指定部門的,由該部門負責評估。
第二十八條經評估后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向下達《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指令書》的督辦部門提出恢復生產和摘牌銷案的書面核銷申請。書面核銷申請包括事故隱患的基本情況、治理方案、治理效果及對治理情況的評估報告等內容。
第二十九條督辦部門收到書面核銷申請后,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組織審查驗收。審查驗收合格的,督辦部門向作出掛牌決定的政府或者部門申報,辦理摘牌銷案手續,恢復生產經營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審查驗收不合格的,督辦部門依法責令其繼續治理;繼續治理完成后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督辦部門依法提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規定的權限予以關閉。
最新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全文(精選12篇)篇五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建立事故隱患排查、登記、報告、整改等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明確單位負責人、部門(車間)負責人、班組負責人和具體崗位從業人員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范圍,并予以落實。
第十條(教育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對從業人員開展安全教育培訓,保證其熟悉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具備與崗位職責相適應的技術能力和安全作業知識。
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其他從業人員應當根據其崗位職責,開展經常性的安全生產檢查,及時發現工藝系統、基礎設施、技術裝備、防(監)控設施等方面存在的危險狀態以及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執行勞動紀律、實施現場管理等方面存在的缺陷。
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其他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應當報告直接負責人并及時處理;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有權停止作業或者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應當定期組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進行全面的事故隱患排查,主要包括:
(二)應急(救援)預案制定、演練,應急救援物資、設備的配備及維護情況;。
(三)設施、設備、裝置、工具的狀況和日常維護、保養、檢驗、檢測情況;。
(五)重大危險源普查建檔、風險辨識、監控預警制度的建設及措施落實情況;。
(六)勞動防護用品的配備、發放和佩戴使用情況,以及從業人員的身體、精神狀況;。
(七)從業人員接受安全教育培訓、掌握安全知識和操作技能情況,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培訓考核和持證上崗情況。
第十三條(事故隱患定級)。
生產經營單位發現事故隱患后,應當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采取措施保證安全,并組織專業技術人員、專家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機構分析確定事故隱患級別。
事故隱患按照危害程度和整改難度,分為以下三個級別:。
(一)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后能夠在3日內排除,或者無需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停產停業即可排除的隱患,為三級事故隱患。
(二)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需要4日以上且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或者需要4至6日且停產停業方可排除的隱患,為二級事故隱患。
(三)危害和整改難度極大,需要7日以上且停產停業方可排除的隱患,或者因非生產經營單位原因造成且生產經營單位自身無法排除的隱患,為一級事故隱患。
市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對本條第二款規定的事故隱患分級予以細化、補充。
第十四條(事故隱患處理)。
對三級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措施予以排除。
對一級、二級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根據需要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局部停產停業或者全部停產停業。
(二)組織專業技術人員、專家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機構進行風險評估,明確事故隱患的現狀、產生原因、危害程度、整改難易程度。
(三)根據風險評估結果制定治理方案,明確治理目標、治理措施、責任人員、所需經費和物資條件、時間節點、監控保障和應急措施。
(四)落實治理方案,排除事故隱患。
對確定為一級事故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立即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報告事故隱患的現狀,并及時報送風險評估結果和治理方案。
第十五條(監控保障)。
生產經營單位在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應當采取必要的監控保障措施。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并設置警示標志,必要時應當派員值守。
第十六條(信息檔案)。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信息檔案,對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詳細記錄。
(四)參加隱患排查的人員及其簽字;。
(五)事故隱患治理情況、復查情況、復查時間、復查人員及其簽字。
第十七條(月度報表)。
下列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月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匯總分析,并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報送月度報表:
(二)屬于金屬冶煉、船舶修造、電力、裝卸、道路交通運輸等較大危險性行業;。
(三)市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確定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
月度報表的格式,由市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會同各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確定。
第十八條(承包承租管理)。
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發包、租賃給其他單位的,應當對承包、承租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負有統一協調和管理的責任;發現承包、承租單位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督促其開展治理。
第十九條(獎懲制度)。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獎懲制度,鼓勵從業人員發現和排除事故隱患,對發現、排除事故隱患的有功人員給予獎勵和表彰,對瞞報事故隱患或者排查治理不力的人員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條(資金保障)。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保障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資金,在年度安全生產資金中列支,并專款專用;事故隱患治理資金需求超出年度安全生產資金使用計劃的,應當及時調整資金使用計劃。
最新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全文(精選12篇)篇六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事故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環境的危險因素、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四條事故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其中,危害和治理難度較小,發現后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屬于一般事故隱患;危害和治理難度較大、又無可靠措施確保安全運行,且15日內不能整改排除,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或者因外部因素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屬于重大事故隱患。
國家、省對事故隱患分級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實行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生產經營單位全面負責、群眾參與監督、專家咨詢指導相結合的工作機制。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監督管理工作的統一領導,及時協調、解決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有效防范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第七條市、區(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安全監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有關部門(以下簡稱有關部門)依照本辦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是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責任主體,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負責。
最新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全文(精選12篇)篇七
第一條為了規范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管理,完善應急預案體系,增強應急預案的科學性、針對性、實效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的編制、評審、發布、備案、培訓、演練和修訂等工作,適用本辦法。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應急預案的管理遵循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為主的原則。
第四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本行業、本領域內應急預案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轄區內本行業、本領域應急預案的管理工作。
最新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全文(精選12篇)篇八
(三)礦井超過核定的生產能力、生產強度或者生產定員組織生產的;。
(八)停工停產停業整頓和技改期間擅自組織生產經營或者建設施工的;。
(二十二)事故發生單位對較大以上事故的防范和整改措施逾期未落實的;。
(二十四)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構成重大事故隱患的情形。
第八條 省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并按照職責分工對本行業領域重大事故隱患的分級及判定標準制定具體辦法。
第九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履行監管職責過程中,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事故隱患判定存在異議的,可以組織專家或者委托技術管理服務機構進行評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評定結果依法進行治理。
最新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全文(精選12篇)篇九
(六)定期向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并及時報告重大事故隱患。
第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負責,履行下列職責:。
第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或者參與擬訂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標準清單等并督促執行;。
(二)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教育和培訓情況;。
(三)指導、督促和檢查各業務部門(車間)排查和治理事故隱患;。
(五)查處未按照規定排查治理事故隱患和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違反勞動紀律的有關業務部門(車間)及其責任人員。
第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應當根據本單位生產經營特點,定期組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對下列事項進行排查:
(二)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資金投入情況;。
(六)作業場所安全生產風險、職業病危害告知情況;。
(八)勞動防護用品的配備、發放和佩戴使用情況;。
(十)應急救援預案的制定、演練,應急救援物資、設備的配備及維護情況。
第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應當在每班上崗操作前進行本崗位安全檢查,確認安全后方可進行操作。崗位安全檢查主要包括以下事項:
(一)設備的安全狀態是否良好,安全防護、職業病防護裝置是否有效;。
(二)規定的安全措施是否落實;。
(三)所用的設備、工具是否符合安全操作規定;。
(四)作業場地以及物品堆放是否符合安全規范;。
(五)個人防護用品、用具是否齊全、完好,并正確佩戴和使用;。
(六)操作要領、操作規程是否明確。
當班生產活動結束后,從業人員應當對本崗位負責的設備、設施、電器、電路、作業場地、物品存放等進行安全檢查。
第十五條 出現下列情況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進行專項事故隱患排查:。
(一)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范發布或者修改;。
(二)作業條件、設備設施、工藝技術改變;。
(三)復工復產、發生事故或者險情;。
(四)汛期、極端或者異常天氣、重大節假日、大型活動;。
第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租賃給其他單位的,應當與承包、承租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方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并對承包、承租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進行統一協調和管理,發現承包、承租單位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督促其治理。
第十七條 經營場所管理單位應當保證經營場所具備安全條件,與經營者簽訂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協議,明確各自管理責任,并定期組織開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同一建筑物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者使用的,應當各自承擔管理或者使用范圍內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對共用部分,由管理或者使用單位共同協商,明確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未協商明確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的,由管理或者使用單位共同承擔責任。
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應當采取技術、管理措施消除,對無法自行消除的事故隱患應當立即向本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有關負責人不及時處理的,可以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主管部門報告。
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有權停止作業或者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危險區域。
第十九條 技術管理服務機構接受生產經營單位委托提供安全生產或者職業衛生技術、管理服務時,發現委托方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應當立即告知委托方,委托方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委托方不及時處理的,技術管理服務機構應當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現重大事故隱患的,應當立即報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根據需要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局部或者全部停產停業;。
(四)組織落實治理方案,消除事故隱患;。
(五)組織復查驗收,編制復查驗收報告。經治理符合安全生產條件、達到治理目標的,方可恢復生產經營或者使用。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縣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重大事故隱患的現狀、級別和監控保障措施,并及時報送風險評估結果、治理方案和復查驗收報告。
第二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在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故發生。
重大事故隱患消除前或者消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或者職業病危害現場撤出作業人員,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并設置警示標志,必要時應當派員值守。
事故隱患涉及相鄰地區、單位或者社會公眾安全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立即通知相鄰地區、單位,并在現場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相鄰地區、單位應當支持配合。
對外部因素造成的重大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應當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及時協調處理。
第二十二條 對因自然災害可能引發事故的隱患,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采取可靠的預防措施。接到自然災害預報后,應當及時向所屬單位發出預警通知;發生可能危及單位和人員安全的自然災害時,應當及時采取停止作業、撤離人員、加強監測等措施。
第二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臺賬,記錄排查事故隱患的人員、時間、部位或者場所,事故隱患的具體情形、數量、性質和治理情況。
(三)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情況報告以及相關會議紀要等其他正式文件。
每項重大事故隱患應當建立一個專門的信息檔案,并至少保存3年。
第二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通過隱患排查治理信息平臺,每月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并向所在地縣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送月度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情況。
除有保密規定的外,月度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情況可以公開查閱,并在生產經營單位公開場所的醒目位置公示不少于30日。
第二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年向本單位工會通報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情況。
下列生產經營單位至少每半年通報一次:
(四)從業人員超過1000人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
(五)省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確定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
第二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向所在地縣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送重大事故隱患和月度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等情況時,不得停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二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獎懲制度,鼓勵從業人員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對發現、消除事故隱患的有功人員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最新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全文(精選12篇)篇十
第二十三條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應急預案的宣傳教育,普及生產安全事故預防、避險、自救和互救知識,提高從業人員安全意識和應急處置技能。
第二十四條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應急預案的培訓納入安全生產培訓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重點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培訓工作。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開展本單位的應急預案培訓活動,使有關人員了解應急預案內容,熟悉應急職責、應急程序和崗位應急處置方案。
應急預案的要點和程序應當張貼在應急地點和應急指揮場所,并設有明顯的標志。
第二十五條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組織應急預案演練,提高本部門、本地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能力。
第二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演練計劃,根據本單位的事故預防重點,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
第二十七條應急預案演練結束后,應急預案演練組織單位應當對應急預案演練效果進行評估,撰寫應急預案演練評估報告,分析存在的問題,并對應急預案提出修訂意見。
第二十八條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每年對應急預案的管理情況進行總結。應急預案管理工作總結應當報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應急預案管理工作總結應當抄送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九條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應急預案,應當根據預案演練、機構變化等情況適時修訂。
生產經營單位制定的應急預案應當至少每三年修訂一次,預案修訂情況應有記錄并歸檔。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急預案應當及時修訂:
(二)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工藝和技術發生變化的;
(三)周圍環境發生變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險源的;
(四)應急組織指揮體系或者職責已經調整的;
(五)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發生變化的;
(六)應急預案演練評估報告要求修訂的;
(七)應急預案管理部門要求修訂的。
第三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報告應急預案的修訂情況,并按照有關應急預案報備程序重新備案。
第三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要求配備相應的應急物資及裝備,建立使用狀況檔案,定期檢測和維護,使其處于良好狀態。
第三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事故后,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有關力量進行救援,并按照規定將事故信息及應急預案啟動情況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最新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全文(精選12篇)篇十一
1、當險情發生時,第一發現人立刻組織人員進行救援工作,同時撥打應急領導小組人員電話,使各人員盡快投入搶救工作,按照分工各負其責,現場指揮人員根據實際情況判斷是否撥打緊急救援電話,如果發生重大險情,須馬上通知公司應急領導組織機構,同時電話通知上級安全主管機構,進行現場的緊急救援,以保證事態得到有效的遏止。
2、通訊組成員接到報警后,必須立即通知其他部門組織救援,并及時切斷事故現場電源,接通應急照明燈具。一方面要將事故現場的情況隨時報告事故現場指揮,以便指揮決策;另一方面要視災情向當地的緊急救援機構報警,并做好接警的各項工作。
3、保衛組人員立即承擔對事故現場的周圍做好安全防護的保衛工作,疏散引導的責任,要首先對人員進行疏散,把需要疏散的人員立即疏散到事故現場以外的安全地帶,要做到不丟下一人,確保每個人的生命安全;另外,還要組織對財物進行疏散,首先對貴重財物、資料、材料、設備進行快速疏散到安全地帶,以確保財物損失在最低限度。
4、救護組人員在接到報警命令之后,必須立即趕赴到事故現場,根據現場的實際情況,對處于危險中的人員進行救護,在必要時撥打120急救中心,使傷員得到及時救護。
5、義務消防組人員接到火警命令后,必須立即趕到火災現場,利用就近的滅火器材和消防工具進行滅火,在滅火過程中要注意采取正確方法,快速、徹底將火撲滅。
(二)土方坍塌事故。
1、事故發生后,第一發現者要立即就近組織現場人員實施緊急救援,同時向應急領導小組匯報險情。
2、指揮人員接到報警后,要立即組織搶險人員趕赴事故現場,實施救援工作。
3、救援組成員接到報警后,立即帶上救援工具,進行搶險,在進行挖掘時,當接近被埋者后,要采取保護措施,注意不要傷到出險人員,加重險情。
4、保衛組成員接到報警后,立即擔負起疏散任務,將現場無關人員疏散到事故場區外,同時監察險情的發展狀況,防止發生二次坍塌事故。
5、通訊組接到報警后,立即到現場查看險情,并撥打110急救中心電話,做好接警工作,同時將事故情況向指揮人員匯報,以便指揮人員進行決策,并切斷附近的危險電源。
(三)觸電事故。
1、事故發生后,第一發現人立即切斷電源,關上插座上的開關或拔除插頭。切勿試圖關上設備、用具的開關,若無法關上開關,可站在絕緣物上,用不導電物體如干燥的木棍、竹棒等物使傷員盡快脫離電源,或是用繩子、褲子或任何干布條繞過傷者腋下或腿部,把傷者拖離電源,切勿用手觸及傷者,也不要用潮濕的工具或金屬物質把傷者撥開,防止自身觸電而影響搶救工作的進行。如果觸電者靠近高壓電,要保持在50米以外,不要盲目施救,應盡快打電話通知供電部門和醫院。
2、在剝離電源的同時,進行呼救,如果現場除救護者之外,還有第二人在場,則還應立即進行以下工作:
(1)提供急救用的工具和設備。
(2)勸退現場閑雜人員。
(3)保證現場有足夠的照明和保持空氣流通。(。
4)向領導匯報,并撥打120急救電話,告訴院方人員傷者觸電的時間有多久。
3、當傷員脫離電源后,解開妨礙觸電者呼吸的緊身衣服,檢查觸電者的口腔,清理口腔的粘液,檢查傷員全身情況,特別是呼吸和心跳,發現呼吸、心跳停止時,應立即就地搶救。
(1)輕癥:即神志清醒,呼吸心跳均自主者,傷員就地平臥,嚴密觀察,暫時不要站立或走動,防止繼發休克或心衰。
(2)呼吸停止,心搏存在者,就地平臥解松衣扣,通暢氣道,立即口對口人工呼吸。
(3)心搏停止,呼吸存在者,應立即作胸外心臟按壓。
(4)呼吸心跳均停止者,則應在人工呼吸的同時施行胸外心臟按壓,以建立呼吸和循環,恢復全身器官的氧供應。現場搶救最好能兩人分別施行口對口人工呼吸及胸外心臟按壓,以1:5的比例進行,即人工呼吸1次,心臟按壓5次。如現場搶救僅有1人,用15:2的比例進行胸外心臟按壓和人工呼吸,即先作胸外心臟按壓15次,再口對口人工呼吸2次,如此交替進行,搶救一定要堅持到底。
(5)處理電擊傷時,應注意有無其他損傷。如觸電后彈離電源或自高空跌下,常并發顱腦外傷、血氣胸、內臟破裂、四肢和骨盆骨折等。如有外傷、灼傷均需同時處理。
(6)現場搶救中,不要隨意移動傷員,若確需移動時,搶救中斷時間不應超過30秒。移動傷員或將其送醫院,除應使傷員平躺在擔架上并在背部墊以平硬闊木板外,應繼續搶救,心跳呼吸停止者要繼續人工呼吸和胸外心臟按壓,在醫院醫務人員未接替前救治不能中止。
4、成員接到報警后,立即組織現場救援小組人員到事故現場進行救援,按職責分工進行救援工作。打110急救電話,通訊組人員要做好接警工作。時,維護電工對現場的臨時用電線路進行檢查,避免在實施搶救時,再次發生類似事故。
(四)地下管線破損事故。
1、事故發生后,第一發現人立即上報應急領導小組成員,同時組織人員疏散現場人員。
2、應急領導小組成員接到報警后立即撥打工程救險中心電話,報告險情,同時,組織疏散組人員進行事故現場疏散,如果發生重大險情,要擴大疏散范圍,設置隔離區。
3、通訊組要做好接警工作,同時向工程救險人員通報險情的地點及事故現場的確切情況,以便進行搶修。
4、指派現場電工立即切斷電源,防止因設備運轉產生火花,發生爆炸事故。
5、事故現場有疏散組看護,禁止吸煙、明火或撥打手機,防止發生爆炸事故,引起重災。
6、工程搶救人員到達現場消除險情后,方可撤除警報。
(五)地下化學危險品、不明物及爆炸物。
1、第一發現者,立即組織現場人員疏散,并向應急領導小組匯報,等待處理,嚴禁對危險品亂動,以免發生事故。
2、應急領導小組接到報警后,到現場查看,確定屬實后,立即撥打110報警電話,報告險情,等待處理。
3、保衛組成員接到報警后,立即擔負起疏散責任,設立警戒區,將現場圍觀人員全部撤離到安全地帶,直到消除危險隱患。通訊組成員做好接警工作,保證110人員能順利及時到達現場進行危險品處理。
(六)、食物中毒預案。
1、當發現有惡心、嘔吐、腹瀉、發燒及身體出現各種不良征兆時,要立即向應急救援小組報告,應急小組人員接到報告后中,立即到現場了解情況,詢查飲食情況,看是否為食物中毒,并決定處理意見。
2、如為食物中毒情況,立拔打110急救電話,說明人員病情,地點等詳細情況,同時作好接警工作。
3、120人員到達后,立即配合醫護人員對病人進行救護。
(七)、co中毒預案。
1、當發現室內有煤氣味、有人出現昏厥、惡心、嘔吐等情況時,要立即打開窗戶進行通風,疏散室內其他人員,同時上報應急領導小組。
2、救護組接到報警后,立即趕赴出事地點,對中毒人員進行搶救,首先讓清醒人員葡萄著出門,對已中毒人員立即用單架抬出室內,放到通風良好溫暖場所,將病人平放,并將頸部墊高,對已嚴重昏厥人員要立即采取人工呼吸等急救措施。
3、通信組人員立即拔打120急救電話,詳細說明情況,并做好接警工作。
4、120急救人員到達后,配合醫護人員處理中毒人員。
最新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全文(精選12篇)篇十二
為加強和規范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定了《青島市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下面是詳細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事故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環境的危險因素、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四條事故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其中,危害和治理難度較小,發現后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屬于一般事故隱患;危害和治理難度較大、又無可靠措施確保安全運行,且15日內不能整改排除,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或者因外部因素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屬于重大事故隱患。
國家、省對事故隱患分級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實行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生產經營單位全面負責、群眾參與監督、專家咨詢指導相結合的工作機制。
第六條各級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監督管理工作的統一領導,及時協調、解決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有效防范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第七條市、區(市)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安全監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有關部門(以下簡稱有關部門)依照本辦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是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責任主體,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負責。
第二章排查治理。
第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生產安全事故隱患行業自查指導標準,編制與崗位、工藝、設備相適應的事故隱患排查標準,明確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的主要范圍和具體內容。
第十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明確排查、建檔、報告、治理、監控、舉報獎勵、資金保障及使用等工作要求及相應責任,并組織落實。
第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重點圍繞本單位工藝系統、基礎設施、技術裝備、作業環境、監控設施以及安全管理組織體系、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現場管理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環節,開展事故隱患日常排查工作。
第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必要時邀請專家參加,開展事故隱患全面排查或者專項排查工作。礦山開采、建筑施工、冶金、船舶修造、海洋捕撈、道路運輸、水路運輸單位以及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和存在重大危險源的單位(以下統稱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每月至少組織1次全面排查或者專項排查,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每個季度至少組織1次全面排查或者專項排查。
第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對排查出的一般事故隱患,應當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整改排除;對重大事故隱患,采取以下措施予以整改:
(四)落實治理方案,排除事故隱患。
第十四條對確認的重大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報告安全監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并同時報送風險評估報告和治理方案。
安全監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收到重大事故隱患報告后,應當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按照治理方案排除事故隱患,防止事故發生;必要時,進行現場核查,并采取責令停產停業、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等應急管理措施。
第十五條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期間,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定期聽取治理情況匯報,保證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所必需的資金和物資條件,及時協調解決重大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的問題。
第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在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發生。
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并疏散或者通知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設置警戒標志,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停止建設、停止施工、局部停產停業或者全部停產停業。
第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的要求,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檔案,詳細記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
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檔案應當包括事故隱患的發現日期、基本情況、類型等級、治理情況等內容,并妥善保存。一般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檔案至少保存1年,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檔案至少保存3年。
第十八條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逐月和逐年統計分析,并分別于次月5日前和次年1月15日前,通過青島市安全生產網格化監管系統將統計分析情況報送當地安全監管部門和有關部門。
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逐季和逐年統計分析,并分別于次季首月10日前和次年1月15日前,通過青島市安全生產網格化監管系統將統計分析情況報送當地安全監管部門和有關部門。
第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對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出租時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將存在事故隱患的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出租;。
(三)承包單位、承租單位負責其生產經營活動中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對非因承包、承租生產經營活動產生的隱患,由發包單位、出租單位負責治理,承包單位、承租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安全監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對監管領域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制度,并組織落實。
發現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事故隱患的,安全監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責令生產經營單位立即治理或者限期整改,及時跟蹤了解治理情況,并根據需要組織核查。
第二十一條安全監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事故隱患舉報制度,公布舉報方式和途徑,受理事故隱患舉報。
安全監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受理事故隱患舉報后,應當立即組織核實并予以查處;發現不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的,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并記錄備查。
第二十二條安全監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監管檔案,記錄獲知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管信息。
區(市)安全監管部門每月將信息匯總整理后報送市安全監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每月將信息匯總整理后報送上級部門和同級安全監管部門。
市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建立全市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管信息系統,接受、匯總、分析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信息,及時抄告有關部門。
第二十三條對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或者涉及面廣、治理難度大、危害后果嚴重的,以及生產經營單位拖延或者拒絕治理的重大事故隱患,安全監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實行掛牌督辦。事故隱患治理的監督管理涉及多個部門的,由安全監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報請本級政府實行掛牌督辦。
第二十四條負責督辦的有關部門對承擔重大事故隱患治理責任的單位,應當下達包括以下內容的《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指令書》:。
(一)事故隱患的基本情況;。
(三)法律依據;。
(五)事故隱患的治理要求和治理期限。
第二十五條對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在治理期間,仍然需要組織生產經營活動的,須經專家論證或者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評估認可,并采取切實有效的防范措施保障安全,方可進行。
第二十六條對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治理。確因客觀原因無法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的,應當于期限屆滿前10日內向督辦部門提出包括延期的原因、延期的時間等內容的書面延期申請,經督辦部門同意后方可順延相應期限。
第二十七條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工作結束后,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本單位的技術人員和專家或者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治理情況進行評估,并形成包括以下內容的評估報告:
(二)事故隱患的評估方法;。
(三)事故隱患的危害因素、程度、影響范圍及可能導致的后果分析;。
(四)治理措施及防范措施實施效果;。
(五)評估結論;。
(六)其他相關內容。
承擔重大事故隱患治理責任的單位為政府指定部門的,由該部門負責評估。
第二十八條經評估后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向下達《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指令書》的督辦部門提出恢復生產和摘牌銷案的書面核銷申請。書面核銷申請包括事故隱患的基本情況、治理方案、治理效果及對治理情況的評估報告等內容。
第二十九條督辦部門收到書面核銷申請后,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組織審查驗收。審查驗收合格的,督辦部門向作出掛牌決定的政府或者部門申報,辦理摘牌銷案手續,恢復生產經營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審查驗收不合格的,督辦部門依法責令其繼續治理;繼續治理完成后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督辦部門依法提請本級政府按照規定的權限予以關閉。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監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對生產經營單位處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對生產經營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處以20xx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按照規定開展事故隱患日常排查和全面排查或者專項排查工作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并報送安全監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的。
第三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監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對生產經營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對生產經營單位處以10000元以上20xx0元以下的罰款,對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發現事故隱患,未按照規定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治理的;。
(三)對重大事故隱患未按照規定報告安全監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的;。
(四)在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未按照規定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發生的。
第三十三條安全監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權力、假公濟私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