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對于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保障正常的勞動關系具有重要作用。以下是一些值得借鑒的勞動合同模板,供大家參考和借鑒。
是勞動合同制(熱門18篇)篇一
(一)含義。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無確定終止時間”表明勞動合同的終止是不確定的,但并不是說沒有終止時間,更不存在所謂的“終身制”、“鐵飯碗”。
(二)特征。
1.沒有約定終止時間: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都有明確的終止時間。
2.具有穩定性: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都會因終止時間的到來和一定工作的完成而終止。勞動關系可以在勞動者的法定勞動年齡范圍和企業的存在期限內持續存在。
3.在一定條件下依法強制訂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就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是,和其他兩類勞動合同相比,其他兩類勞動合同只能協商一致訂立,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一定條件下,應依照法律規定強制訂立。
4.尊重了信息不對稱的事實:各國紛紛采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形式消除勞動關系中的地位不平等、信息不對稱,這證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以承認勞動關系中信息不對稱的事實為基礎的。
二、我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訂立突破了合同的原理。
依《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訂立或者適用有以下幾種情形:。
1.協商一致訂立。
實踐中絕大多數勞動合同的訂立,都要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才能訂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里所講的協商一致是指,雙方當事人就簽訂的合同期限為無固定期限所達成的一致。
2.特殊條件下強制訂立。
《勞動合同法》規定,如果勞動者同意和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沒有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則用人單位必須和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其條件如下:。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這要求勞動者在一個單位工作的年限要滿十年,而且其間不能發生間斷。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在適用該條件簽訂勞動合同時,所提的十年和在十年中所簽勞動合同的次數無關。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3)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在和用人單位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如果勞動者同意和用人單位續約,而沒提出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就得和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除協商一致訂立和特殊條件下強制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勞動合同法》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口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我國的《勞動合同法》規定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除協商訂立外的強制訂立方式和事實上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種方式雖突破了合同訂立的意思自治原則,卻并沒有違背法理。
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解除。
(一)保障勞動者權益的具體規定。
為了防止用人單位規避勞動合同期限的約束,隨意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取消《勞動法》中有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終止勞動合同的規定,明確勞動合同的終止是法定行為,只有符合法定情形的,勞動合同才能終止。”
1勞動者的單方解除權:《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有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2.用人單位單方解除權的限制:第42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喃乳期的;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其他: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二)用人單位權益保障的規定。
1.在一定條件下,用人單位可以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4條、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一f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解除后用人單位有權要求勞動者返還教育培訓費用。用人單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提供專項教育培訓費用,勞動者在接受用人單位的教育培訓后跳槽的,應當分攤用人單位為其教育培訓所支付的費用。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解除制度顯示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只是勞動者的保護傘,更是用人單位的保護傘。常凱教授認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會影響我國的勞動力就業問題。勞動力市場具有自發調節能力,不可能因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就變成一潭死水。”同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解除制度也使“終身制”、“鐵飯碗”的理論不攻而破,所謂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是沒有終期的,我們絕對不能望文生義。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解決了我國勞動合同短期化的弊病,保障勞動者權益。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滿足了職工渴望穩定的要求,使他們避免黃金年齡過后,無所依托。從用人單位來說,某一勞動者在同一單位連續工作的時間越長,說明該勞動者對該單位的忠誠度越高,對該單位的貢獻越大。與業務精湛的老職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能有效的阻止這部分人的隨意流動,避免給用人單位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從全社會角度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對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保障勞動者的職業穩定權、進而言之對構建和諧的社會人際關系具有十分重要的制度價值和功能,是其他任何制度不可替代的。
是勞動合同制(熱門18篇)篇二
第一條為規范公司勞動合同管理,促進依法履行勞動合同,保護公司與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公司與員工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公司辦公室負責用人單位(部門)勞動政策法規的學習及貫徹落實情況的指導、監督、管理工作,檢查督促各單位(部門)依法建立勞動合同管理規定及配套措施,自覺遵守和執行各項勞動政策法規。
第四條勞動合同的訂立、續簽、變更、解除、終止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相關程序辦理。工會應當幫助、指導員工與用人單位(部門)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維護員工合法權益。
第五條用人單位(部門)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自用工之日起,配合公司辦公室依法與員工以書面形式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采用我市社保部門提供的格式樣本。
第六條用人單位(部門)招用員工時要有具體的書面錄用條件及客觀的考核標準,并告知應聘者。
第七條用人單位招用員工時,應當如實告知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應聘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部門)還應查驗其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以及其他能證明該應聘者與任何用人單位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應了解應聘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工作經歷、勞動關系現狀、社會保險繳納情況、戶籍、住址、檔案狀況、家庭婚姻狀況、學歷、健康狀況、職業技能水平等信息。
第八條勞動合同應由員工本人簽署,簽字后并在簽字處加印右手食指指印;公司辦公室應驗證員工簽名與身份證相一致。勞動合同加蓋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印章。
《勞動合同書》一式二份,由公司及員工本人各保存一份。
第九條退休返聘人員不簽訂勞動合同,但應就其返聘期間有關報酬、福利待遇簽訂返聘協議。
第十條凡用人單位(部門)違反勞動合同簽訂規定,擅自用工,造成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及發生賠償等連帶問題的,應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并視情節輕重與后果給予責任人處罰。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部門)應在遵守國家勞動政策法規的前提下,根據各自生產經營特點和需要按下述原則與員工協商確定勞動合同期限,保證管理、業務骨干隊伍的相對穩定。
(一)引進的高、中級管理人才、專業技術等人才,可協商簽訂較長期限或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不約定試用期。
(二)主要生產、工作崗位上的勞動者,可協商簽訂較長期限或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一般生產、工作崗位上的員工,應訂立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但符合《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三)新聘用人員,初次簽訂勞動合同一般可簽2~3年勞動合同期。合同期滿,對經考評符合工作需要的人員,經與本人協商一致,可續訂較長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二條勞動合同書中勞動合同期限不得空值,應填寫起止年、月、日,或注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注明完成某工作為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勞動合同書具體內容以我市社保部門提供的格式樣本為準,應主要包括:(1)合同期限;(2)工作內容;(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4)勞動報酬;(5)勞動紀律;(6)勞動合同終止條件;(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勞動合同書中所有需要填寫約定內容,而雙方沒有約定或未填寫內同的空白處,應用斜線予以封閉,不得留有空白處。崗位聘任書中約定的聘任期限不得長于勞動合同期限。
動合同附件。勞動合同附件應按文件名稱據實填寫。
用人單位(部門)要求員工閱讀學習上述規定,并在合同中注明“附件中所列制度規定乙方已知悉并認可”。
第十五條用人單位應根據本單位(部門)實際情況制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應為勞動合同附件。補充協議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培訓服務協議。對公司支付專項培訓經費對員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應在培訓前與其簽訂不少于二年的服務期培訓服務協議。培訓協議應明確培訓目標、內容、形式、期限、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及違約責任。培訓服務協議應明確培訓費包括的具體項目和違約賠償計算辦法。服務期協議約定的違約金最高不超過用人單位支付的培訓費用。
(二)保密協議。對掌握經營、管理、技術等保密信息的員工,在其從事該工作第一個工作日前,應與其協商簽訂保密協議,約定相關保守用人單位經營生產、技術等秘密的內容。
(三)競業禁止協議。對在經營、管理、技術重要崗位上工作的員工,應在其入職或工作崗位變動時約定離職競業禁止內容和期限,簽訂競業禁止協議。競業禁止協議應約定競業禁止補償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按月支付,并約定“自甲方第一次支付乙方競業禁止補償金時此合同生效”。
(四)其他需要簽訂補充協議的情形。
第十六條。
第十七條因工作(生產)需要,員工職務或崗位或工種等發生變動,用人單位(部門)應與員工協商變更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部門)提出變更勞動合同或員工提出變更勞動合同時,均應采用書面形式提出申請,并應明確變更勞動合同的提出方。用人單位(部門)應與員工協商一致后方可變更勞動合同,變更勞動合同相關內容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公司和員工各持一份。員工變更勞動合同申請簽名應手簽并加蓋本人右手食指指印,打印的姓名無效。
第十八條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用人單位(部門)同意與員工續訂勞動合同的,應提前30日告知本人,征求意見,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員工未做出答復的按續簽勞動合同辦理,并辦理續訂手續;員工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規定的條件,而主動提出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申請的,應由員工出具書面申請,簽名并加蓋本人食指指印后予以長期保存。
第十九條職工在試用期間提出而又必須給予休假的,用人單位(部門)應當向員工發放試用期中止通知書,保證用人單位(部門)對員工試用期限考察的有效性。
第二十條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終止時間按勞動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24時為準。第一次簽訂勞動合同到期時,用人單位應對職工在勞動合同期間工作績效進行認真考評,應根據考評成績慎重研究是否續簽勞動合同。
是勞動合同制(熱門18篇)篇三
1.1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規范和加強人力管理,達到合法用工的要求,勞動合同制實施細則。
1.2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
1.3員工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后,即按平等競爭、擇優上崗的原則,實行崗位聘任。
2適用范圍。
2.1凡本公司的在冊員工均應與公司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2.2公司法定代表人與總公司負責人簽訂勞動合同。
3職責。
3.1人力資源部。
是勞動合同制(熱門18篇)篇四
1.為保護員工和公司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細則。
2.本細則適用于公司全部勞動合同。
1.各部門勞動合同的日常管理由_____部門統一負責。
2._____部門要加強勞動合同管理,設立勞動合同管理臺帳,建立健全勞動合同管理制度。
1.公司_____代表公司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_____也可委托所屬部門負責人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但受委托人必須有委托人的授權委托書,勞動合同要加蓋被委托人的印章。
2.訂立勞動合同必須遵守平等自愿,協商一致,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原則。
4.勞動合同訂立后,由_____到勞動管理部門辦理鑒證。
5.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員工與公司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在平等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公司和公司全體員工具有約束力。員工個人與公司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集體合同草案應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員工討論通過。
1.合同期限。
2.工作內容。
3.勞動報酬。
4.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5.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6.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7.勞動紀律。
8.合同的變更、終止、續訂、解除。
9.違反合同的責任。
10.雙方約定的其它事項。
11.勞動爭議處理等內容。
勞動合同期限分為無固定期合同、有固定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合同。
1.員工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簽訂無固定期勞動合同。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簽訂有固定期勞動合同。
(1)員工與本公司建立勞動合同關系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的;
(2)男性四十五周歲以上,女性四十周歲以上且連續工齡滿十五年以上的;
(3)復員、轉業軍人初次到本公司工作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2.有固定期合同期限為_____年至_____年,適合于不符合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的員工。
3.特殊情況下,公司可以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與員工訂立勞動合同。
第六條試用期。
1.新聘用員工實行試用期,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試用期間不享受正式員工待遇。
2.試用期最多不能超過六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十五日;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十日;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十日。
第七條工資福利。
員工的工資福利待遇按公司工資分配制度執行,最低工資標準不低于全市最低工資標準,同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并享受有關保險福利待遇。
第八條醫療期。
員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經鑒定需要停止工作休息治療的,執行醫療期制度,醫療期的起始時間從簽訂勞動合同后病休之日起計算。
第九條爭議解決。
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勞動爭議,可向公司“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經調解無效的,當事人雙方在發生爭議之日起六十日內可向公司所在區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直接申請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在公司工會。
訂立勞動合同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或所依據之法律、法規發生了變化,經雙方協商一致,可變更勞動合同的部分條款,變更的條款超過百分之_____時,合同須重新訂立。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續訂勞動合同,并按規定辦理續訂手續。
1.經雙方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2.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公司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和泄露公司商業秘密,給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勞動教養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了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4.公司瀕臨破產進入法定整頓期、因防治工業污染源搬遷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提前30日向工會或全體員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員工的意見,向市、區勞動管理部門報告后,可與被裁減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如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應優先錄用被裁減人員。
5.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1)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經所在區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喪失或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員工在符合國家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6.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權不解除勞動合同,不予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1)勞動者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或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的;
(2)勞動者違反提前30日或約定的提前通知期要求,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
7.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可隨時通知公司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
(2)公司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公司違反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危害員工身體健康的;
(4)公司未按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1.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當事人雙方不再續訂的;
2.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解散、撤消的;
3.員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死亡的;
4.員工到達法定退休條件的;
5.員工與公司約定的終止勞動合同的條件出現。
第十四條經濟補償金。
1.經雙方協商一致,由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由公司根據員工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得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2.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時,公司不同意續訂的,應根據員工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生活補助費,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員工不同意續訂的,公司不支付生活補助費。
3.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不能從事原崗位工作,也不能從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公司應按其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_____%,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_____%。
4.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公司應按其在本公司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5.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按員工在本公司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6.公司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公司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公司工作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7.本細則中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公司正常生產情況下,員工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公司月平均工資標準,按公司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
第十五條法律責任。
1.勞動合同雙方,如一方違反本實施細則解除勞動合同,應向另一方承擔賠償責任。
2.公司無正當理由解除勞動合同,對員工造成損害,影響員工生活和醫療待遇的,除補足兩項待遇外,還應支付員工賠償金,數額為補足部分的_____至_____倍。
3.員工個人違反本實施細則,無正當理由解除勞動合同,對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賠償下列費用:
(1)公司為錄用員工直接支付的費用;
(2)公司為員工支付的培訓費用;
(3)員工給公司的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損失。
4.員工違反勞動合同中的保密事項,對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應支付經濟損失賠償金,賠償金按實際損失金額的_____%至_____%計算。
第十六條附則。
本細則自_____批準之日起生效,由_____享有最終解釋權。
是勞動合同制(熱門18篇)篇五
勞動合同,換句話來說又叫做勞動協議或者勞動契約。是針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對立關系而形成的一種協議形式,對雙方行為進行約束以及保證雙方權利與義務得以實現。而勞動合同解除是在原有勞動合同的基礎上,由于某種原因的發生或者因素的左右,使得勞動合同主體中的雙方或者一方要在勞動合同中確定的合同終止時間之前解除雙方的勞動關系。勞動合同解除發生的法律后果就是勞資關系的改變、勞動關系的停止,這種行為是在合同主體的意愿控制下發生的。在社會生產經營活動中,用人單位為了創造更多的利潤和價值,會從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中進行不同程度的剝奪和獲取,在勞動合同解除時就會針對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而發生法律糾紛等。
首先,在協商一致的情形下仍存在著區別對待的情況。勞動合同雙方在協調一致的狀態下解除勞動合同,從法律思維來說是一種雙向運動的法律行為,雖然從常規思維上考慮而言多會認為是勞動者主動向用人單位提出勞動關系的解除,但是也存在很大一部分可能是用人單位在某一方面存在著管理制度方面的欠缺或者企業內部存在另一些原因等。但是就目前來說,很多用人單位在協商一致的前提下進行勞動合同的解除時,多為根據哪一方先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哪一方就支付經濟補償金,這種做法是非常不公正、不公平的,而經濟補償金制度在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環節中并沒有發揮出真正效用。其次,經濟補償金制度中對經濟補償金設定的限額存在不合理的現象。很多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解除之后,計算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時,往往不按照法律制度規定的細節計算,而是籠統的進行計算,并且用人單位內部對經濟補償金的上限下限沒有一個非常明確的規定。最后,關于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也有一定的缺失現象。我國《勞動法》中規定了勞動者的工作年限以及勞動者的工資收入作為經濟補償金的計算要素,但是針對勞動者在解除勞動合同時的實際年齡與經濟補償金額度之間的對等關系并沒有做出一個明確的規定。
這就造成了很多年紀較大的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由于年齡的影響,再就業的難度非常之高,然而獲得的經濟補償金并不能滿足生活需要,這從一定程度上來說,對社會和諧與穩定發展非常不利。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一致后解除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給予補償金,但是在實際生活中,這項工作的實際操作性非常差,勞動者并非是出自個人意愿來解除勞動合同的,往往是用人單位單方面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企業在管理上存在著很大缺陷和漏洞,有的用人單位利用職務之便,隨意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后,卻沒有出示任何的手續,造成了勞動者離開用人企業后,無法領取到補償金,沒有勞動合同的證明,給勞動者的生活帶來了巨大的傷害,許多被迫辭職的勞動者并沒有得到相應的補償,勞動者的合法權利得不到保障。
勞動者由于勞動能力不足被解除勞動關系的概念并不完善,它的概念界定方式非常模糊,使勞動者處于被動的位置,一旦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通知也不合理,而用人單位并沒有相應的考核制度,常常對那些沒有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或者是那些還是試用期內的勞動者,對他們任意行使勞動解除權。
而對于用人單位未能及時向勞動者發放工資,或者并不是刻意地克扣勞動者工資的行為,勞動者如果任意行使解除權,這對用人單位來說也是不公平的,而且一些專家學者也普遍認為,用人單位是否要支付經濟補償金還有待商榷,根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拓展了補償金的范圍,雖然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勞動者的權益,但是在實際情況當中,由于違反有關合同期限的原因,造成勞動者惡意索取補償金的現象出現,加重了用人單位的經濟負擔,增加了用工成本,本身簽訂勞動合同是一種雙方自愿的行為,用人單位還為勞動者提供社會保險和失業保險,如果無特殊原因,還要進行一定的經濟補償,這無疑是加重了用人單位的經濟負擔,而且經濟補償金只是適用于勞動合同解除,并不適用于勞動合同終止,這就導致了用人企業為了避免提供補償金,不與勞動者簽訂長期的用工合同,只簽訂短期合同,從而損害勞動者的利益。
用人單位常常出現濫用解除勞動關系的現象,針對解除條件當中所說的“不能勝任此工作”問題,還有由于客觀原因造成的重大變化的問題進行了嚴格的規定,針對“不能勝任工作”的所有情況,用人單位做出了比較詳細的說明,而對于因為客觀原因的發生使得勞動關系發生巨大的變化的情況,導致勞動關系被迫終止無法延續的行為,經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共同協商,達成一致后方可解除勞動關系。
由于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用人單位對其內容進行了明確的界定,客觀情況,即是指國家在政治軍事等國家宏觀環境發生了改變,致使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在法律上認為這些為不可抗力因素,不可抗力,顧名思義,就是不以人類意志為轉移的一類因素,人們本身無法避免它的出現。而另一種情況,由于勞動者本身出現問題而引發勞動者不能從事相應的工作的,比如說勞動者身體出現殘疾,疾病或是由于其他原因死亡的,勞動合同也將被迫終止。
為了彌補有關條文規定所造成的缺陷問題,用人單位有效地擴大了經濟補償的范圍,針對勞動關系解除或停止后有關勞動派遣單位給予勞動者一定的補償范圍重新加以說明,從而保障了勞動者的權益,絕對不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利。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必須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才能解除勞動關系,當用人單位解除和勞動者的用人關系時,勞動者每工作一年則必須發放一個月的補償金,以此類推,當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時候,需發放一個月的補償金。而當因為用人企業的有關方面的原因造成的解除勞動關系時,比如企業破產,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進行了搬遷,裁員,由于國家建設等問題,企業無法繼續生產經營下去的,用人單位必須決定裁員,對于裁剪下去的勞動者,也要根據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的時間,每工作滿一年的時間,就要補償給勞動者一個月的補償金,如果用人單位因為違反有關國家規定所造成的行政管理處罰,除了應該發放相應的補償金外,還要另外發放50%的補償金,對于不按時發放工資,克扣工人工資的用人單位,要另外發放25%的補償金。
我國要不斷改進并且完善相應的經濟補償金制度,建立一種新型的解決機制,使得解決機制符合用人單位實際情況,對過去勞動合同有爭議的問題加以分析和討論,將企業補償金同社會失業救濟金統一,保障了勞動者失業后的生活保障,這是用人單位的社會義務,但是,在實際經濟補償中,發生勞動合同解除的情況往往是企業由于客觀原因難以繼續下去,必須進行裁員,但是裁員后還要給予大量的補償金,這樣更加增添了企業的負擔,所以我國將經濟補償金同社會失業保障金聯系在一起,形成系統,既實現了經濟補償,也實現了失業保障制度,這是一種科學合理的解決機制,得到社會各企業的廣泛實施。
綜上所述,經濟補償金作為勞動合同制度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勞動合同的解除環節時,經濟補償金是不可忽視的一項內容,因此針對經濟補償金的法律制度就發揮了異常重要的角色意義。為了進一步增強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保護,深入對經濟補償金制度的法律研究工作,旨在為建立綠色、平等、和諧的勞資關系而做出一份貢獻。
是勞動合同制(熱門18篇)篇六
地址:_________。
性質: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乙方(勞動者)姓名: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
年齡: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
根據_________省勞動廳、人事廳、財政廳《企業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暫行辦法》(以上簡稱《辦法》)和其他有關文件規定,甲、乙雙方經過平等協商,自愿簽訂本勞動合同。
第一條合同期限:試用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期限為_________個月。工種_________。
第三條甲方的權利和義務: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甲方有制定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分配工作和下達生產、工作任務并按有關規定進行獎懲和辭退,檢查乙方的生產、工作、學習和技術狀況等權利;有為乙方支付勞動報酬、各項福利待遇,繳納待業保險和養老保險金,改善勞動、工作、學習條件,參加民主管理和關心職工生活的義務。甲方必須正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第四條乙方的權利和義務:乙方作為企業的主人,享有勞動、工作、學習、參加民主管理、獲得勞動報酬和保險福利待遇,獲得政治榮譽和物質獎勵等權利。有接受甲方管理,遵守甲方紀律和規章制度完成甲方規定的生產和工作任務的義務。乙方必須正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第五條乙方經甲方批準,脫產學習、長期病休、請長假或停薪留職等,需要簽訂專項合同,明確甲、乙雙方在此期間的權利、責任、義務和其他有關事項。
第六條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即終止執行。由于甲方生產、工作需要,乙方又要求繼續工作的,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甲方應在三十日內辦完續訂或終止勞動合同手續。逾期未辦理有關手續,乙方要求續訂的,應補辦續訂勞動合同手續,合同內容及期限按原合同不變。
第七條甲、乙雙方在合同期內,一般不予變更勞動合同。甲主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轉產、調整生產任務;或者由于情況變化,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并辦理變更合同手續。
第八條甲、乙雙方按照《辦法》解除對方勞動合同的,必須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對方,方可辦理解除合同手續。乙方被辭退、除名、開除、勞動教養以及判刑,其勞動合同自行解除,不用提前通知對方。一方違反勞動合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根據后果和責任大小,予以賠償。賠償標準和辦法,由甲、乙雙方協商確定,并遵照執行。
第九條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從領取病假工資的次月起,按其工齡長短,給予3-18個月的醫療期。醫療期滿,因病治療需要延長醫療期的,由乙方提出申請,甲方審核批準,可適當延長。乙方醫療期滿后,因不能堅持正常工作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發給乙方標準工資3-6個月的醫療補助費。
第十條按照《辦法》正常解除勞動合同時,甲方須按乙方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本人一個月標準工資的生活補助費,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其他情況不予發放。
第十一條乙方在合同期內一般不得調動(轉移)工作單位。由于工作需要和其他特殊情況需要調動(轉移)工作單位的,甲方負責按原身份介紹,并解除勞動合同,不發放生活補助費。
第十二條甲方按照國家規定為乙方向有關部門待業保險基金、養老保險基金,提供勞動報酬、工資性補貼和口糧補助等;乙方在甲方期間享受國家規定的勞動保險福利待遇;退休或待業后,也要享受相應的待遇。
第十三條乙方也要向有關部門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和國家規定的各種費用。
第十四條甲方制定的廠規廠紀、店規店紀為本合同附加條款。
第十五條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方、乙方和勞動部門各存_________份。
第十六條本合同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必須嚴格遵守執行。如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勞動爭議,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提請仲裁;仲裁不服時,可依照法律程序,向當地人法院起訴。
第十七條其他。
_________。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是勞動合同制(熱門18篇)篇七
地址:_________。
性質: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乙方(勞動者)姓名: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
年齡: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
根據_________省勞動廳、人事廳、?財政廳《企業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暫行辦法》(以上簡稱《辦法》)和其他有關文件規定,甲、乙雙方經過平等協商,?自愿簽訂本勞動合同。
第一條?合同期限:試用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期限為_________個月。工種_________。
第三條?甲方的權利和義務: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甲方有制定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分配工作和下達生產、工作任務并按有關規定進行獎懲和辭退,檢查乙方的生產、工作、學習和技術狀況等權利;有為乙方支付勞動報酬、各項福利待遇,繳納待業_____和養老_____金,改善勞動、工作、學習條件,參加民主管理和關心職工生活的義務。甲方必須正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第四條?乙方的權利和義務:乙方作為企業的主人,享有勞動、工作、學習、參加民主管理、獲得勞動報酬和_____福利待遇,獲得政治榮譽和物質獎勵等權利。有接受甲方管理,遵守甲方紀律和規章制度完成甲方規定的生產和工作任務的義務。乙方必須正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第五條?乙方經甲方批準,脫產學習、長期病休、請長假或停薪留職等,需要簽訂專項合同,明確甲、乙雙方在此期間的權利、責任、義務和其他有關事項。
第六條?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即終止執行。由于甲方生產、工作需要,乙方又要求繼續工作的,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甲方應在三十日內辦完續訂或終止勞動合同手續。逾期未辦理有關手續,乙方要求續訂的,應補辦續訂勞動合同手續,合同內容及期限按原合同不變。
是勞動合同制(熱門18篇)篇八
為了規范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指導勞動合同的簽訂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深圳市有關法律法規,并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公司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員工均需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以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建立起合法的勞動關系。
第三條合同簽署權限。
一、董事會負責與其直接任命人員簽訂勞動合同。
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權公司總裁代表公司與除上條之外的人員簽訂勞動合同。
三、勞動合同統一由人力資源部組織簽訂和存檔。
第四條勞動合同采用書面形式,一式兩份,勞資雙方簽字蓋章后,各執一份。員工在收到勞動合同時應在《勞動合同簽收備案表》上簽字確認。
第五條簽訂時間。
一、在新進員工辦理完入職手續之后一個月內與員工訂立勞動合同。
二、新招聘的員工必須在出具能證明其與上一家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若確實無法提供,至少應提交本人與其他單位不存在勞動關系的個人聲明)后,公司方與之簽訂勞動合同。
一、原則上由公司和員工雙方協商確定;對于董事會直接任命人員的勞動合同期限由董事會確定。
二、續訂勞動合同時,原則上與原合同期限相同。
三、試用期的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與本公司續訂勞動合同的,不存在試用期。
第七條員工試用期滿要求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提前三十日向公司人事部門書面提出,未提前通知的,公司可酌情要求員工賠償因急辭工而給公司帶來的損失,但最多不應超過員工月基本工資的30%。
第八條員工被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符合應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公司將按深圳市有關規定進行經濟補償。
第九條本辦法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行政部門的規定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為準。
第十條本辦法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第一條為規范公司的薪酬發放,提升公司的整體管理水平,有效控制人力成本,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及其他相關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公司員工工資由如下幾個部分構成:
1、基本工資:員工月出勤天數達到21.75天,月工作時間達到174個小時,即可全額領取該項工資,本公司承諾,所有員工(含試用期員工)的基本工資不低于深圳市現行的最低工資標準。詳情參照《___公司崗位基本工資對照表》(由各企業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制定)。
2、加班工資:特殊情況下公司可根據員工自愿,安排員工加班,加班費用按如下標準計算:
3、職位津貼:略(各企業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制定);。
4、其他各類津貼、補助、獎金(各企業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制定)。
第三條公司的工資支付周期為一個月,既從每月的號到次月號,當月號發放上月的工資,逢休息日提前到上個工作日。如遇有特殊情況可暫緩發放,但最多不得超過5天。
第四條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制作員工的工資支付表。工資支付表中應包括員工的姓名、計發時段、發放時間、正常工作時間、加班時間,基本工資、加班工資等應發項目以及代扣代繳項目、金額及工資帳號等。公司員工工資支付表至少應保存兩年。
第六條公司人力資源部在支付員工工資時應當向員工提供一份本人的工資清單,并由員工簽收。工資清單的內容應與工資支付表一致。員工對工資清單表示異議的,可以向公司人力資源部提出,公司人力資源部應給予答復。
第七條病、事假期間的工資按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八條公司按國家、省、市的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為員工辦理養老、醫療、工傷保險,員工不愿辦理養老保險的應向公司提出書面申請。
第九條過年過節費、年終獎勵、高溫費等其他福利(公司可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自行規定)。
第十條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行政部門的規定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為準。
第十一條本制度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第一條為確保公司正常運轉和規范員工作息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國家、省、市相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公司一般實行每天8小時標準工作日制度。實行每周5天標準工作周制度,周工作小時為40小時,特殊情況需延長工作時間的,在征得員工同意的情況下,每天不超過3個小時,每月不超過36個小時。
第三條其他工作時間制度:
1、縮短工作時間。主要針對特別繁重和過度緊張勞動,夜班工作,哺乳期的女職工。
2、計件工作時間。按計件定額工作。
3、不定時工作時間。主要為公司領導、外勤、部分值班人員、推銷員、司機、裝卸工等,因工作性質需機動作業的工作崗位。
第四條遵照國家雙休日及法定節假日制度。
1、每周公休日2天。
2、法定節假日:
(1)、元旦,放假1日;。
(2)、春節,放假3日;。
(3)、國際勞動節,放假3日;。
(4)、國慶節,放假3日;。
第五條考勤范圍:
1、公司除高級職員(總經理、副總經理)外,均需在考勤之列。
2、特殊員工不考勤須經總經理批準。
第六條考勤辦法。
1、下列人員,采用考勤機打卡制度。
(略)。
2、未采用考勤機的,可填寫員工考勤表。
第七條任何員工不得委托或代理他人打卡或簽到。
第八條員工忘記打卡或簽到時,須說明情況,并留存說明記。
錄。
第九條考勤設置種類:
1.、遲到。比預定上班時間晚到。
2.、早退。比預定下班時間早走。
3.、曠工。無故缺勤。
4.、請假。可細分為:病假、事假、婚、喪假、產假等。
5、出差。
6.、外勤。全天在外辦事。
7、調休。
第十條員工須出示各類與考勤有關的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考勤統計及評價。
1、由行政主管負責每月填寫月度考勤統計表。
2、公司通過打分法綜合評價每個員工的出勤情況。
3、考勤計分辦法。
(1)、遲到:遲到10分鐘扣2分,遲到10~30分鐘扣5分,遲到30~60分鐘扣10分,遲到60分鐘以上扣20分。
(2)、早退:早退10分鐘扣2分,早退10~30分鐘扣5分,早退30~60分鐘扣10分,早退60分鐘以上扣20分。
(3)、曠工:曠工一次扣20分。
(4)、請假超期。一天扣20分。
以100分爲基數扣除,考勤成績分爲五級:
優:90分以上;良:80~90分;中:70~79分;及格:60~69分;差:60分以下。
第十二條公司依據員工考勤成績決定員工的考勤獎勵、處罰。
第十三條公司行政部會同人事部執行本制度,經公司總經理批準頒行。
是勞動合同制(熱門18篇)篇九
4工作程序。
4.1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書面協議。公司為甲方,員工為乙方。勞動合同由勞動合同書及附件組成。
4.2.2工作內容;
4.2.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4.2.4勞動報酬;
4.2.5保險福利待遇;
4.2.6勞動紀律;
4.2.9經濟補償與賠償;
4.2.10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4.2.11勞動爭議處理及其他。
4.3勞動合同期限及勞動合同變更、解除、終止、續訂。
4.3.1.1有固定期限合同,分1年、2年、3年三個期限;
4.3.1.2無固定期限合同。
4.3.2下列人員簽訂1年期勞動合同:
4.3.2.1新招聘員工和新調入員工;
4.3.2.2屬公司骨干,但因一般性過失受處分未滿一年的員工。
4.3.3公司中層及中層以上人員,原則上簽訂3年期限勞動合同。
4.3.4除按4.3.2、4.3.3條款規定簽訂各期限勞動合同外的其他員工簽訂2年期勞動合同。
4.3.5員工在公司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雙方協商同意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可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4.3.6凡新招員工及新調入員工首簽1年勞動合同時含1個月試用期。
公司接收的應屆大中專畢業生,首簽勞動合同時可根據需要適當延長合同期限,其中含1年見習期。
4.3.7在下列情況下,公司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應簽訂專項協議書,約定在特定條件下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原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權利和義務暫時中止執行:
4.3.7.1經合同醫院診斷證明確需病休的員工,應簽訂《醫療期協議書》;
4.3.7.2經公司同意脫產學習或出國培訓的員工簽訂《脫產學習協議書》;
4.3.7.3被借用的員工,經甲、乙、丙三方協商簽訂《借用協議書》。
4.3.8公司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必須遵守國家規定的法律、政策和本實施細則的規定。勞動合同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必須嚴格遵守執行。
4.3.9勞動合同簽訂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一致,可變更勞動合同相關內容,填寫《勞動合同變更協議書》。其中,因公司需要或因員工不能勝任工作而變更、調整工作崗位,屬于公司的自主權。
4.3.10下列情形之一,勞動合同終止:
4.3.10.1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當事人有一方不同意續簽的;
4.3.10.4在已簽訂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中約定的解除條件出現的;
4.3.10.5員工退休、退職、去世的。
4.3.11員工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或因其它問題正在被審查期間,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待經濟損失處理完畢或其它問題審查清楚后,再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4.3.12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4.3.12.1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4.3.12.2有以下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公司規章制度之一的:
4.3.12.2.1工作態度消極,因個人原因三個月不完成本職崗位工作任務的;
4.3.12.2.2嚴重違反考勤制度,三個月內累計遲到、早退15次以上的;
4.3.12.2.3違反保密制度,給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4.3.12.2.4直接或間接從事第二職業的;
4.3.12.2.6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犯有其它嚴重錯誤的,合同范本《勞動合同制實施細則》。
4.3.12.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或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
4.3.12.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4.3.13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如果公司違反法律、法規或勞動合同,工會有權要求重新處理;員工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4.3.1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
4.3.14.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4.3.14.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4.3.15公司違反《勞動法》規定,克扣和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或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4.3.16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4.3.16.1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力的;
4.3.16.2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3.16.3女員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3.16.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4.3.17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或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提前通知期,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
員工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或者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的,不得依據前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4.3.1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員工可以隨時通知公司解除勞動合同:
4.3.18.1在試用期內;
4.3.18.2公司以***威脅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4.3.18.3公司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提供必要勞動條件的。
4.4員工在合同期內保險、福利待遇的規定。
4.4.1員工在合同期內享受國家和公司規定的各種補貼和福利,公司和員工按國家規定比例交納養老、失業、醫療等各項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
4.4.2公司為駕駛員投人身意外保險;為公司員工投家庭財產保險。投保本金歸公司所有。
4.4.3員工在合同期內,因個人原因下崗待業期間的有關待遇按國家和公司規定執行。
4.4.4員工正常退休、退職,按國家政策辦理,內退按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4.4.5工作時間和節假日期間的報酬,按《勞動法》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執行。
4.5醫療期規定。
4.5.1員工在合同期內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和相關政策,憑公司指定的醫院證明,享受相應的醫療期待遇。醫療期的計算方法按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4.5.2員工身患難以治療的疾病,其醫療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國家和公司規定的`醫療期范圍內作適當延長。
4.5.3公司員工非因工致殘或經醫院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在醫療期內治療完畢,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應當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對其勞動能力進行鑒定。凡符合退休、退職條件的辦理退休、退職手續,并享受退休、退職待遇。
4.5.4醫療期滿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問題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4.5.5醫療期將滿,員工要求上班,需提前10天向人力資源部提出書面申請;醫療期結束,憑指定醫院診斷證明,須試工二個月,半日工作的試工期為四個月。其工作崗位按公司需要重新安排。試工期滿后如又因病休息,其前后病假合并累計計算醫療期。有關待遇按國家和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4.5.6醫療期內的員工看病,必須在本公司指定的醫院就診,并按要求定期交病假證明。
4.6違約責任。
4.6.1依照勞動合同雙方約定的條款,在勞動合同期限未滿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按違約處理。
4.6.1.1公司違約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按照國家規定給予員工經濟補償。
4.6.1.2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約解除勞動合同的,按照以下規定向對方交付一次性違約金。
違約金=上年月平均總收入×合同期未滿月數(月平均總收入為月崗位工資與月均效益獎金之和)。
未定崗位工資的每月按上年北京市平均工資計算。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交付違約金的時間按十年合同期限減服務期限計算。
4.6.2公司新招收、調入的人員及當年接收的中專以上應屆畢業生,自招收之日起,在公司的服務期為五年。服務期未滿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除要向公司交納違約金外,還需交納賠償金。賠償金項目及標準為:
4.6.2.1公司為招、接收員工所支付的費用;
4.6.2.2公司接收員工后為培訓員工所支付的培訓費。
在公司服務每滿1年,違約金和賠償金各減百分之二十。
4.6.3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員工造成損害的,應當支付賠償金:
4.6.3.2由于公司的原因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
4.6.3.3公司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侵害女員工合法權益的。
賠償金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4.6.4員工違反《勞動法》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公司造成損失的,員工應賠償公司下列損失:
4.6.4.1公司招收錄用為其支付的費用;
4.6.4.2公司為其支付的培訓費,雙方另有約定的按。
是勞動合同制(熱門18篇)篇十
甲方(聘用單位)
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xx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聘者)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生產、工作需要,聘用乙方為甲方職工。經雙方平等協商同意,依法簽訂本合同。
一、甲方承諾
(一)遵守國家、本省的法律、法規,保障乙方合法權益。
(二)依法為乙方繳納失業、養老、工傷、醫療等社會保險基金,并接受乙方查詢和敦促。
(三)按時支付乙方的工資,不得非法扣除或以任何形式拖延支付。
(四)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安全衛生規定的勞動條件和保護措施。
(五)為乙方提供本職工作需要的職業技能培訓機會。
(六)在不影響正常生產(工作)的情況下,不干涉乙方參加合法的社會活動。不要求乙方從事有損人格尊嚴的工作。
二、乙方承諾
(一)遵守國家、本省的法律、法規,維護國家利益和甲方的合法利益。
(二)遵守甲方不違反法律規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勞動紀律,服從甲方的工作安排。
(三)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完成甲方規定的生產(工作)數量、質量指標(要求)。
(四)如實提供個人有關資料,不得有欺騙訛詐行為。
三、雙方約定
(一)工作范圍甲方安排乙方在_________崗位(工種)負責_________工作(兼做_________工作)。
(二)合同期限及試用期本合同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其中,試用期_______個月(最長不超過6個月),月工資額_________元。
(三)工作時間和超過工作限制乙方每天為甲方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4小時,每周享有至少1天休息日(實行5天工作制之后從新規定)。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甲方如需乙方加班加點,須征得乙方和工會同意,并按規定支付加班費或調休,且每月累計加班不得超過36小時,連續加班不得超過3天。
(四)工資的給付
1.甲方以貨幣支付乙方工資。月工資總額不低于_________元。支付時間為每月____日至____日。
2.停工工資:非因乙方過失造成停工,停工期間,甲方應發給乙方停工工資。停工工資費不得低于乙方平均工資的70%。
四、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和續訂
(一)勞動合同的解除合同期未滿解除勞動合同的,必須符合國家法律規定;經雙方協商同意,也可以解除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甲、乙任何一方要解除勞動合同,須提前30天書面通知對方。否則應支付一筆相當于通知期乙方正常工作可實得收入款數的費用予對方,作為代替通知金。
(二)勞動合同的終止勞動合同期滿,合同即終止執行。
(三)勞動合同的續訂續訂勞動合同,雙方要在合同期滿前30天協商確定。
五、合同期待遇和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有關補償乙方在合同期內應享受的有關待遇和終止、解除合同后可獲得的有關補償(生活補助費、醫療補助金),按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六、違約責任甲、乙任何一方若不履行本合同規定,須承擔違約責任。
(一)違約經濟責任
1.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強制乙方加班加點的.,除支付加班工資外,還須付給乙方兩倍于加班工資的違約金。
2.乙方已同意加班但又臨時拒絕的,須按預定加班時數付給相當于兩倍加班工資的違約金予甲方。
3.甲方如不按本合同規定的時間和金額支付乙方工資,除付清所欠工資外,須按日支付乙方相當于所欠款額1%的違約金。
4.在合同期內,甲方非法單方面解除合同或乙方因甲方過錯而解除合同,甲方應按乙方在本企業服務年限長短支付違約金,數額為:解除合同當年乙方月平均工資總額的兩倍乘服務年限(不足________年的按________年計)。
5.乙方非法單方面解除合同,須付給甲方違約金,數額為解除合同當年乙方月平均工資總額的兩倍乘合同期未滿年限(不足________年的按________年計)。
(二)違約法律責任甲、乙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給對方造成嚴重損失的,除承擔經濟責任外,還應負相應的法律責任。
七、其他
(一)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有關內容,但須辦理變更手續。
(二)甲、乙雙方如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任何一方均有權申請調解和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三)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
托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鑒證鑒證字()第號經審閱,該合同符合國家規定,現予鑒證。
鑒證員(簽名)鑒證機關(蓋章)
年____月____日
年____月____日
是勞動合同制(熱門18篇)篇十一
的主要意義:
實行的意義主要有四點。
一、實行可以促進勞動力資源的合理配置。
長期以來,我國實行的是以固定工為主的。由于需求單位沒有錄用職工的自主權,只有按國家規定的指標安置職工的義務,就業者就無法選擇最適合自己條件的就業崗位。使得用人單位不可能根據生產的情況與市場的變化調配勞動力數量,也使勞動者個人不能做到人盡其才,造成勞動力資源不能合理配置,導致經濟效益差。但是,如果實行了,就能夠消除舊的用工制度的這種弊端,使用人單位真正行使了勞動用人自主權,它可以根據市場情況與企業展的需要,選擇錄用勞動者,并與勞動者簽訂有限期的勞勸合同,靈活地變動職工的數量和結構,同時,勞動者也有了選擇職業的主權,可以根據市場需求情況與自身條件選擇事業,從而使勞動力資源得到合理配置。
二、建立可以增加勞動者的競爭意識和促進勞動者自身的素質的提高。
長期以來,我國實行固定工制度,只要工作指標下達,不管勞動者是否具有適合生產力發展需要的勞動能力,只要到了一定年齡就可就業。到了某個經濟組織就業后,即使單位不需要,也只能養著不能辭退。而且勞動者成為固定工后,不管他的態度好壞,技術水平高低用人單位都一句到底,這就是人人常說的“鐵飯碗”。這種缺乏競爭機制的勞動用工制度阻礙了勞動者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的發揮,不利于勞動者自身素質的提高。而建立,就解決了固定工制度的這個弊端,即用人單位與勞功者擇優錄用,擇業選優都必須通過市場機制加以實現,這必然增加勞動者的競爭意識,促進勞動者自身素質的提高。
三、實行有利于調動勞動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因為,用人單位在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便將有關勞動者利益的內容(如勞動報酬、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其他福利待遇等),與本單位的經營狀況緊密掛鉤,使職工在上崗前就明確地知道企業與職工的關系。這就增加了職工的主人翁責任感,極大地調動了勞動者的積極懷與創造性。
四、實行是維護勞動者權利與義務,體現勞動者主人翁地位的法律保障。
勞動合同是有能力的勞動者實現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的一種重要的法律形式。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后,就意味著勞動者自身應該享有的勞動權利和應該履行的勞動義務都被納入了國家法律管理和保護的體系中,便得勞動者在盡職盡責履行義務的前提下,其各基合法權益均得到了切實的保護。
是勞動合同制(熱門18篇)篇十二
性質: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乙方(勞動者)姓名: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
年齡: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
根據_________省勞動廳、人事廳、?財政廳《企業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暫行辦法》(以上簡稱《辦法》)和其他有關文件規定,甲、乙雙方經過平等協商,?自愿簽訂本勞動合同。
第一條?合同期限:試用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期限為_________個月。工種_________。
第三條?甲方的權利和義務: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甲方有制定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分配工作和下達生產、工作任務并按有關規定進行獎懲和辭退,檢查乙方的生產、工作、學習和技術狀況等權利;有為乙方支付勞動報酬、各項福利待遇,繳納待業_____和養老_____金,改善勞動、工作、學習條件,參加民主管理和關心職工生活的義務。甲方必須正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第四條?乙方的權利和義務:乙方作為企業的主人,享有勞動、工作、學習、參加民主管理、獲得勞動報酬和_____福利待遇,獲得政治榮譽和物質獎勵等權利。有接受甲方管理,遵守甲方紀律和規章制度完成甲方規定的生產和工作任務的義務。乙方必須正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第五條?乙方經甲方批準,脫產學習、長期病休、請長假或停薪留職等,需要簽訂專項合同,明確甲、乙雙方在此期間的權利、責任、義務和其他有關事項。
第六條?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即終止執行。由于甲方生產、工作需要,乙方又要求繼續工作的,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甲方應在三十日內辦完續訂或終止勞動合同手續。逾期未辦理有關手續,乙方要求續訂的,應補辦續訂勞動合同手續,合同內容及期限按原合同不變。
是勞動合同制(熱門18篇)篇十三
第一條為了全面實施和逐步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云南省行政區域內的下列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適用本規定:
(一)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二)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三)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
第三條全省定于底以前全部完成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任務。具體要求為:
(一)1995年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比例,全省平均應當達到80%,有條件的地區應當達到100%。對各類用人單位的具體要求分別為:
1.外商投資企業在上半年內全部完成;。
3.地、州、市、縣屬國有企業在年內完成勞動者人數的80%以上;。
4.城鎮集體企業、鄉鎮企業、私營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在年內完成勞動者人數的50%以上。
(二)19上半年,未訂立勞動合同的各類用人單位,除本規定第四條規定的情形外,都應當完成訂立勞動合同的任務。
(三)國家機關和實行國家公務員制度的事業組織、社會團體,應當在推行國家公務員制度的同時,與適用本規定的勞動者完成訂立勞動合同的任務。
各地、州、市、縣,各主管部門可以根據上述規定,結合實際情況,作出具體安排。
第四條瀕臨破產處于法定整頓期間的企業或者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停產、半停產企業,如期完成訂立勞動合同任務確有困難的,按本規定第五條規定的負責權限報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后,可以適當推遲完成時間,但必須在年底以前完成。
(二)其他各類用人單位由所在地的地、州、市、縣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地、縣兩級的負責范圍由地、州、市勞動行政部門確定。
(一)準備階段。自1995年1月開始,各地、州、市、縣,各主管部門對用人單位進行調查摸底,按規定的任務確定每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任務的完成時間,擬訂本地區或者本行業的實施方案,報上一級勞動行政部門審批。各地、州、市,各主管部門擬訂的實施方案,應當于1995年3月底以前報省勞動廳審批。
(二)實施階段。自1995年4月開始,由各地、州、市、縣,各主管部門按照上級勞動行政部門批準的實施方案組織實施,于1996年底以前分期分批地完成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任務。
(三)檢查驗收階段。分別于1996年1季度和1季度進行,主要檢查勞動合同的訂立情況和抽查勞動合同內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先由各級主管部門對所屬用人單位進行檢查,再由勞動行政部門會同經貿管理部門和總工會對各類用人單位進行檢查驗收。驗收按分級負責的范圍進行。對檢查合格者予以驗收;對檢查不合格者責令限期改正。
第七條實施勞動合同制度的工作進度實行定期報表制度。各地、州、市、縣,各主管部門應當負責組織所屬用人單位按要求填報由省勞動廳統一印發的季報表和年報表。
第八條已招收勞動合同制職工的用人單位和已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的'企業與勞動者原訂立的勞動合同,符合《勞動法》有關規定的,不需要重新訂立;不具備《勞動法》規定的必備條款的,應當變更和補充相關條款。
第九條其他用人單位已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符合《勞動法》有關規定的,不需要重新訂立;不具備《勞動法》規定的必備條款的,應當變更和補充相關條款;變更或者欠缺條款較多的,應當重新訂立。
第十條實行合同化管理的企業,應當按照《勞動法》的有關規定,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第十一條對在實施勞動合同制度方面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在規定期限內無故不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本規定由省勞動廳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規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是勞動合同制(熱門18篇)篇十四
所謂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的勞動關系并確立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換句話說,勞動合同,也就是“勞動契約”。它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為了確定勞動關系,明確相互之間的勞動權利和義務所達成的協議。
同學們在理解和掌握勞動合同這一概念時應注意以下兩點:
要理解勞動合同的性質。首先,勞動合同具有法律意義的性質。它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確立勞動關系的協議,是實現勞動權利和招用人員的法律形式。我國《勞動法》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慶當簽訂勞動合同”。可見,勞動合同是有勞動能力的勞動者實現權利的一種重要的法律形式,因此,它具有法律意義的性質。同時,勞動合同還具有社會性質。因為,勞動合同不僅是有勞動能力的勞動者實現勞動權利的一種法律形式,同時,勞動合同還是用人單位招用和組織使用勞動力的手段,其社會經濟地位在不同性質的國家也是有區別的。
從法律性質來看,勞動合同作為以訂立合同形式確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勞動關系的法律手段,具有合同法規定的性質:
2)勞動合同雙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3)勞動合同是有償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提供勞動的義務,另一方有支付報酬的義務,雙方都相應地享有平等的權利和義務。
從社會性質來看,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招用和組織使用勞動力的手段,不僅資本主義國家可以采用,社會主義國家也可以采用。但在不同性質的國家里采用,具有不同的社會性質。在資本主義制度下,由于生產資料歸資本家私人占有,所以勞動者與資本家訂立的勞動合同是一種勞動力買賣契約,它反映的是剝削與被剝削的勞動關系。在我國社會主義制度下,由于實行了生產資料公有制和建立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從而鏟除了產生剝削的經濟基礎。所以,在現代企業中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生產關系中的地位是平等的。因此,從總體上看,我國的勞動合同當事人雙方方之間不存在剝削與被剝削的勞動關系,而是平等互助的合作關系。這是我國勞動合同與資本主義雇傭合同的本質區別。
要理解勞動合同的特征。勞動合同是合同的一種。它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有關勞動問題所訂立的合同。它與一般合同相比,具有自己獨特的法律特征:
1)勞動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必須是用人單位,另一方當事人必須是勞動者本人。如果合同雙方都是用人單位,雙方都是勞動者個人簽訂的合同,就不能叫做勞動合同。另外,這一特征也表明,參與勞動法律關系的用人單位,只能是該單位的行政方面,而不是該單位的黨、團或工會組織。
2)勞動合同當事人雙方法律地位平等;但從組織管理上看,又具有身份上的錄屬關系。這就是說,勞動合同一經簽訂,勞動者必須加入到用人單位中去成為對方的一員,并在用人單位內離開有相應的權利和承擔相應的義務,服從用人單位的領導和工作安排。這一特征也決定了勞動者個體在同一時期只能與一個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而不能同時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3)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除規定合同期限的有效時間外,一般還應明確規定一定的試用期限,一般為3至6個月,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試用期滿雙方愿意繼續履行合同,則合同繼續有效。
4)勞動合同在一定條件下,往往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關系。勞動合同不但明確規定合同雙方當事人的責、權、利,而且還直接涉及到勞動者的直系親屬的住房、醫療等問題;職工因病、工傷、殘廢、生育、年老或死亡等原因部分或全部喪失勞動能力時,用人單位應及時給予一定的物質幫助。
上面我們分析了勞動合同這一概念,請同學們思考并回答三個問題:
2)雙方當事人為解決什么問題而達成協議簽訂合同?
(學生回答后教師歸納)我國勞動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這就是說,勞動合同是確立勞動關系的.法律依據,是組織社會勞動、合理配置勞動力資源、穩定勞動關系、促進社會經濟發展的重要手段。在合同中,勞動者必須成為用人單位一員,遵守用人單位內部規章制度,完成生產工作任務;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必需的勞動條件、支付勞動報酬及有關保險福利待遇等。
可見,簽訂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他們為確立勞動關系和為明確在勞動過程中相互間的權利和義務而達成協議簽訂合同。勞動合同既具有法律性質,也具有社會性質。勞動合同的特征是;勞動合同的雙方必須是勞動者本人和用人單位(行政方面);勞動合同當事人雙方法律地位平等;勞動合同一般都約定適用期;勞動合同在一定條件下往往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關系;勞動合同必須依法定程序訂立。
所謂勞動合同制度,是指專門規范勞動合同的制度。換句話說,勞動合同制度就是通過訂立勞動合同這一法律形式來規范和調節所有者、經營者和勞動者三方之間的勞動關系的一種法律制度。勞動合同是法律形式,勞動合同制度是法律制度。勞動合同制度既是一個經濟概念,又是一個法律概念。作為經濟概念,勞動合同制度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通過相互選擇和科等協商而建立起的期限可長可短、穩定性與靈活性相結合的反映勞動關系的制度。也就是說,從經濟角度講,勞動合同制度是一種用人制度,是一咱勞動力與生產資料相結合的方式。作為法律概念,勞動合同制度是指一種合同制度,實行上述用人制度時,必須通過訂立勞動合同來具體規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這就是勞動合同與勞動合同制度的聯系與區別。教師可結合下面的圖表來講)。
勞動合同制度是一種適合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新型勞動制度,它出現于80年代,90年代開始在全國范圍內推行。1995年我國頒布,《勞動法》又將勞動合同以法律條文的形式確定并加以規范。到底,我國的絕大部分地區已基本上實行了勞動合同制度。勞動合同制度適用于下更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各類人員(勞動者):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鄉鎮企業、股份制企業、外交企業、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經濟類型的企業。另外,也適用于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由此我們可以看出,勞動合同與每一個勞動者都息息相關,它是每一個勞動者在走上工作崗位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關系時必須簽署的協議。
勞動合同的內容是勞動合同書的主要組成部分,即指合同當事人雙方都各自的權利和義務作出規定的那些條款。換句話說,就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經過平等協商后達成的關于責任、權利和義務事項的條款。依據《勞動法》及企業勞動管理的實際情況,我國的勞動合同一般包括下列內容:雙方當事人名稱(姓名)和地址、合同期限、試用期限、職務(工種、崗位)、工作時間、勞動報酬、、福利待遇、勞動保護、勞動保險、勞動紀律、政治待遇、教育與培訓、勞動合同的變更、勞動合同的解除、違約責任、其他事項(如住房問題、特殊困難)、糾紛處理(勞動爭議)。
上述勞動合同的內容可以分為兩個部分來理解。第一部分,是雙方當事人自己規定的條件,它包括必要勞動條件和補充條件。如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合同終止條件、違反合同的責任等,這是必要勞動條件,有了必要勞動條件,合同才能成立。而解決子女入托、上學及住房等問題則是補充條件。以上這些內容只要不與國家規定相抵觸,完全可以由雙方協商決定。第二部分,是按照法律、法規執行的條件。在這里需要說明兩點:其一,雙方按法律、法規執行的條件沒有必要再寫進勞動合同,因為這是法定內容,雙方當事人必須無條件堅決執行。因為,這些條件對于高速勞動合同當事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具有普遍的適用性和強制性。
(學生回答后教師歸納)勞動合同也就是勞動契約,它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這宰為了確定勞動關系,明確相互之間的勞動權利和義務所達成的協議。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經過平等協商后達成的關于責任、權利和義務事項的條款。簽訂勞動合同具體內容目的就在于明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使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能用勞動合同的有關規定來規范和約束自己的行為,使勞動關系雙方合法權益都能依法得到切實保障。
訂立勞動合同是一種法律行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都必須按照有關法律和政策的規定,遵循下列三項原則來進行簽訂。
平等自愿的原則(板書)。
平等,即簽訂勞動合同的當事人雙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雙方在政治上、經濟上都不依附于對方;自愿,即勞動合同的訂立是當事人雙方自己的意愿,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于對方,也不允許第三方進行非法干預。平等自愿的原則是勞動合同訂立的核心原則。
協商一致的原則(板書)。
協商一致,則是指當事人雙方對合同各項條款的具體內容進行充分的協商,特別是在出現意見分歧時,要通過協商辦法解決,使雙方的意見達到一致,而不能使用強加于人的和欺騙等手段。平等自愿、協商一致是密切相關和不可分割的,平等是自愿的基礎,自愿是平等的體現,協商一致則是平等自愿的唯一表達形式。可見,協商一致原則是平等自愿原則的延伸和結果。
不是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定的原則(板書)。
這就是說,勞動合同的訂立必須符合有關法律和政策法規的規定。首先,勞動合同的主體雙方必須具備法定的資格。企業一方應具備法人資格,有經批準的經營范圍、履行能力和承擔經濟責任的能力;勞動者一方則應該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即應年滿16周歲、能以自身的行為來行使自己的勞動權利和承擔勞動義務。其次,是勞動合同的各項內容必須合法,即雙方當事人在確定具體的權利與義務時,不得違反有關法律和政策的規定。只有這樣,勞動合同才個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護;而違反有關法律和政策規定的勞動合同或合同中的部分條款,則屬無效合同無效條款,不受法律保護。最后,是訂立勞動合同的程序必須合法,順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以書面的形式簽訂。
(講授以上三項原則時教師可結合書上例子及以下兩個案例)。
案例一:違反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原則,具有欺騙行為的勞動合同。
某公司出租汽車駕駛員胡某,因不服所在公司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經查,胡某調入該公司填寫,《錄用人員情況登記表》時,隱瞞了自己曾先后兩次受行政、刑事處分的事實,與公司簽訂了3年期限的勞動合同。事隔3日,該公司收到區人民檢察院對胡某免于起訴判決書。經公司進一步調查得知,胡某曾因在原單位盜竊電纜受到嚴重警告處分,同年雙盜竊原單位苫布被查獲,因胡某認罪態度較好,故免于起訴。該公司調查之后,以胡某隱瞞受過處分的情況,不符合本單位錄用條件為由,在試用期內解除了與胡某的勞動關系。仲委會認為,胡某故意隱瞞自己因違法違紀先后兩次受處分的事實,以達到簽訂勞動合同的目的,屬欺詐作為。公司、用人單位終止與胡某的勞動合同關系是合法的,應予支持。此案以胡某撤訴而結案。
案例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原則而訂立的勞動合同。
趙某,男,35歲,是北京市某出租汽車公司司機。1992年該公司與其簽訂承包合同。合同規定,趙某每年向單位上交承包利潤后,本人的病、傷、殘、亡等企業均不負責。趙某開的是“面的”車,一次交通事故中趙某負傷致殘。根據雙方簽訂的合同,該出租汽車公司不負擔趙某任何傷殘待遇費用,趙某和該公司發生了爭議并起訴到勞動行政部門,要求解決其傷殘保險待遇問題。
經了解,趙某所訴情況屬實。認為企業單位在“承包合同”中將傷、殘、亡風險推給職工個人,這種作法不符合我國憲法和職工社會保險的政策規定。1988年,由于有的企業在招工登記表注明“工傷概不負責”,便發生了職工上訴事件,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復是:這種行為既不符合安徽省和有關法律規定,也嚴重違反社會主義公德,應屬于無效的民事行為。因此,該企業與職工簽訂的“生死合同”是無效合同,企業必須按照憲法及其有關社會保險政策支付職工的一切有關傷殘待遇費用。
這一案例說明,在市場經濟的發展中,企業不論采取什么用工形式,搞什么樣的承包,都不能違背憲法和勞動法,關于“保障勞動者權利”這一基本原則。
所謂簽訂,就是訂立條約或合同并簽字,表示對條約或合同負責。勞動合同要以書面形式訂立,這是我國《勞動法》的規定。因為,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法律憑證。
我國《勞動法》第十九條明確規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這就從法律上確定了我國勞動合同必須采取書面形式,不得采用口頭形式,之所以做出這樣的規定,主要是考慮到我國勞動法還未普及,人們的勞動法制觀念還不強,口頭合同沒有文字的依據,不便于合同的履行,一旦發生勞動爭議,又空口無憑,難以處理。因此,國家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應以書面形式訂立,這樣做有利于加強合同當事人的責任感,促使合同所規定的各項內容得到全面履行,避免發生勞動糾紛。即使發生勞動爭議,也有可靠的文字依據,易于解決。
所謂鑒證,就是審察的意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書,要送交勞動行政部門進行鑒證。鑒證的目的是證明勞動合同是否真實與合法,對勞動合同依法進行審察有利于勞動合同的認真履行。經過鑒證的勞動合同生效后,就具有了法律約束力,雙方均不能毀約。如一方有毀約行為,要到勞動仲裁機構處理。(教師可結合教材中涉及毀約行為的案例講,但講完案例后要進一步明確指出;根據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如果勞動者違反此條件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則應承擔賠償責任。)。
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可以促進勞動力資源合理配置(板書)。
長期以來,在計劃經濟體制下,我國實行的是以固定工為主的勞動脹制度。這種固定工的特點是:國家對勞動者的招收分配,統得過死,包得過寬,勞動力需求單位沒有錄用職工的自主權,只有按國家規定的指標安置職工的義務,就業者也無權選擇最適合自己條件的就業崗位,“一次分配定終身”。
長期實行這種固定工制度,使用人單位不可能根據生產的情況與市場的變化調配勞動力數量,也使勞動者個人不能做到人盡其才,造成勞動力資源不能得到合理配置,導致經濟效益差,而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能夠消除舊的用工制度的這種弊端,使用人單位真正行使了勞動用人自主權,它可以根據市場情況與企業發展的需要,選擇錄用勞動者,并與勞動者簽訂有限期的勞動合同,靈活地變動職工的數量和結構;同時使勞動者也有了選擇職業的自主權,可以根據市場需求情況與自身條件選擇事業,從而使勞動力資源得到合理配置。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在勞動力資源配置方面起基礎性作用。這就是說,實現勞動資源的合理配置需要培育和發展勞動力市場。勞動力市場是指勞動力進行流動和交流的場所(如各級各類的人才交流中心、職業介紹所、勞動服務公司等。)。
建立勞動合同制度可以增加勞動者的競爭意識和促進勞動者自身素質的提高(板書)。
長期以來,我國實行的固定工制度,使勞動者的就業完全靠國家下達指標來實現。不管勞動者是否具有適合生產力發展需要的勞動能力,只要到了一定年齡都可就業。而且一經到某個經濟組織就業,就只能進不能出,只能上不能下,即使不需要也只能養著不能辭退。另外,勞動者成為固定工后,不管其勞動態度好壞、技術水平高低,用人單位都一包到底,這就是人們常說的“鐵飯碗”。這種缺乏競爭機制的勞動用工制度阻礙了勞動者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的發揮,不利于勞動者自身素質的提高。而建立勞動合同制度,就解決了固定工制度的這個弊端,即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擇優錄用、擇業選優都必須通過競爭機制加以實現,這必然替增加勞動者的競爭意識,促進勞動者自身的素質的提高。
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有利于調動勞動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板書)。
因為,用人單位在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便將有關勞動者利益的內容(如勞動報酬、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其他福利待遇等)與本單位的經營狀況緊密掛鉤,目的是使職工在上崗這前就明確地知道[企業與職工的關系是唇齒相依、生死與共、榮辱共擔的關系。這就增加了職工的主人翁責任感,極大地調動了勞動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可見,通過簽訂勞動合同的方式,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的勞動權利、勞動義務、勞動收緊密結合起來,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形成共同利益,使勞動者能以主人翁的責任感去關心企業,是可以充分調動勞動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的。
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是維護勞動者權利與義務,體現勞動者主人翁地位的法律保障(板書)。
勞動合同是有勞動能力的勞動者實現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的一種重要的法律形式。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后,就意味著勞動者自身應該享有的勞動權利和應該履行的勞動義務都被納入到了國家法律管理和保護的體系中,使得勞動者在盡職盡責履行義務的前提下,其各項合法權益均得到了切實的保護。這就要求勞動者能夠配合做到:第一,要增加自我保護意識,珍惜自己的權利。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勞動者不論受雇于誰、不論就業于何種所有制形式單位,都沒有改變國家主人翁的地位,都會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第二,要敢于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勞動者應該明確和牢記自已依法享有的那些勞動權利,一旦受到侵犯,就要理直氣壯,據理力爭,依法到有關部門進行申訴,把損失找回來。(教師可結合教材中涉及侵犯勞動者合法權利的案例講)。
以上,我們從促進勞動力資源合理配置、增加勞動者競爭意識和提高勞動者自身素質、調動勞動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維護勞動者的權利與義務、體現勞動者主人翁地位等方面分析說明了實行勞動合同制的重要意義。總之,全面建立勞動合同制度,對于加強現代企業的勞動管理,實現人力資源的優化配置,依法保護廣大職工的合法權益,建立穩定和諧的勞動關系,調動廣大勞動者積極性,增加企業活力,都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
鞏固新課。
(教師對本節課的內容進行歸納總結,并請學生思考和回答以下問題)。
勞動合同的基本內容有哪些?簽訂的目的是什么?
是勞動合同制(熱門18篇)篇十五
1.為保護員工和公司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細則。
2.本細則適用于公司全部勞動合同。
1.各部門勞動合同的日常管理由_____部門統一負責。
2._____部門要加強勞動合同管理,設立勞動合同管理臺帳,建立健全勞動合同管理制度。
1.公司_____代表公司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_____也可委托所屬部門負責人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但受委托人必須有委托人的授權委托書,勞動合同要加蓋被委托人的印章。
2.訂立勞動合同必須遵守平等自愿,協商一致,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原則。
4.勞動合同訂立后,由_____到勞動管理部門辦理鑒證。
5.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員工與公司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在平等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公司和公司全體員工具有約束力。員工個人與公司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集體合同草案應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員工討論通過。
1.合同期限。
2.工作內容。
3.勞動報酬。
4.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5.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6.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7.勞動紀律。
8.合同的變更、終止、續訂、解除。
9.違反合同的責任。
10.雙方約定的其它事項。
11.勞動爭議處理等內容。
勞動合同期限分為無固定期合同、有固定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合同。
1.員工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簽訂無固定期勞動合同。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簽訂有固定期勞動合同。
(1)員工與本公司建立勞動合同關系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的;
(2)男性四十五周歲以上,女性四十周歲以上且連續工齡滿十五年以上的;
(3)復員、轉業軍人初次到本公司工作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2.有固定期合同期限為_____年至_____年,適合于不符合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的員工。
3.特殊情況下,公司可以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與員工訂立勞動合同。
第六條試用期。
1.新聘用員工實行試用期,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試用期間不享受正式員工待遇。
2.試用期最多不能超過六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十五日;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十日;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十日。
第七條工資福利。
員工的工資福利待遇按公司工資分配制度執行,最低工資標準不低于全市最低工資標準,同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并享受有關保險福利待遇。
第八條醫療期。
員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經鑒定需要停止工作休息治療的,執行醫療期制度,醫療期的起始時間從簽訂勞動合同后病休之日起計算。
第九條爭議解決。
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勞動爭議,可向公司“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經調解無效的,當事人雙方在發生爭議之日起六十日內可向公司所在區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直接申請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在公司工會。
訂立勞動合同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或所依據之法律、法規發生了變化,經雙方協商一致,可變更勞動合同的部分條款,變更的條款超過百分之_____時,合同須重新訂立。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續訂勞動合同,并按規定辦理續訂手續。
1.經雙方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2.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公司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和泄露公司商業秘密,給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勞動教養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了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4.公司瀕臨破產進入法定整頓期、因防治工業污染源搬遷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提前30日向工會或全體員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員工的意見,向市、區勞動管理部門報告后,可與被裁減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如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應優先錄用被裁減人員。
5.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1)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經所在區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喪失或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員工在符合國家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6.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權不解除勞動合同,不予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1)勞動者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或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的;
(2)勞動者違反提前30日或約定的提前通知期要求,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
7.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可隨時通知公司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
(2)公司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公司違反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危害員工身體健康的;
(4)公司未按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1.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當事人雙方不再續訂的;
2.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解散、撤消的;
3.員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死亡的;
4.員工到達法定退休條件的;
5.員工與公司約定的終止勞動合同的條件出現。
第十四條經濟補償金。
1.經雙方協商一致,由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由公司根據員工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得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2.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時,公司不同意續訂的,應根據員工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生活補助費,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員工不同意續訂的,公司不支付生活補助費。
3.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不能從事原崗位工作,也不能從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公司應按其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_____%,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_____%。
4.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公司應按其在本公司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5.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按員工在本公司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6.公司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公司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公司工作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7.本細則中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公司正常生產情況下,員工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公司月平均工資標準,按公司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
第十五條法律責任。
1.勞動合同雙方,如一方違反本實施細則解除勞動合同,應向另一方承擔賠償責任。
2.公司無正當理由解除勞動合同,對員工造成損害,影響員工生活和醫療待遇的,除補足兩項待遇外,還應支付員工賠償金,數額為補足部分的_____至_____倍。
3.員工個人違反本實施細則,無正當理由解除勞動合同,對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賠償下列費用:
(1)公司為錄用員工直接支付的費用;
(2)公司為員工支付的培訓費用;
(3)員工給公司的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損失。
4.員工違反勞動合同中的保密事項,對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應支付經濟損失賠償金,賠償金按實際損失金額的_____%至_____%計算。
第十六條附則。
本細則自_____批準之日起生效,由_____享有最終解釋權。
是勞動合同制(熱門18篇)篇十六
甲方 :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 性別 : 籍貫 :
戶口所在地:
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現住址:
聯系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 , 達成如下協議 :
1. 甲方因經營需要,聘用乙方在 崗位從事 工作,乙方同意其主要工作內容按照甲方制定的崗位說明書確定。在合同期限內,甲方有權根據公司生產經營需要對乙方的工作崗位和工作內容進行調整;乙方也有權根據個人的意愿和能力申請異動工作崗位。
2. 乙方工作地點在 范圍內,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更改工作地點。甲方因生產經營需要要求乙方更換工作地點的,乙方應在接到通知后30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異議。既不服從安排又不提出書面異議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并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1. 本合同為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限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月 日止。
2. 若乙方調整工作崗位及工作內容需試用的,試用期最長不超過6個月。
3. 試用期乙方可隨時解除本合同,應在試用期屆滿前提前3日以書面形式向甲方提出。若乙方愿意繼續履行本合同,應在試用期屆滿前3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并參加轉正考核,逾期視為乙方不同意繼續履行本合同,及時辦理離職手續。乙方轉正考核不合格,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并不作任何經濟補償。
4. 本合同生效日期為本合同簽訂之后的次日。合同生效日期為乙方入職日期,亦為工資待遇計發的起算日期。
甲方實行標準工時制,即每日工作 8 小時或每周工作 40 小時,每周至少休 息1日。若甲方因生產經營需要,可適當延長工作時間,但不超過法律規定的時間。
1. 乙方每月工資按照原工資標準執行,包括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及依照甲方薪酬體系屬按月發放的津貼、獎金、補貼等。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按照易崗易薪、同崗同酬原則,在乙方的崗位及工作內容發生改變時及相應調整,甲方也有權按照績效考核制度調整乙方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按月發放的津貼、獎金、補貼等按照以崗定級,以級定薪的原則加以調整。
2. 其他福利待遇按照甲方規章制度享有。
3. 每月日為甲方發放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時間,甲方因故需延遲的,但最遲不得超過每月的最后一天。因乙方無法及時提供正確銀行賬號或銀行系統紊亂等非甲方原因導致延遲發放的,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4. 若甲方主動安排或批準乙方加班,甲方應支付加班工資。因乙方個人原因不能在正常工作時間內完成工作任務而延時,不視為加班。確有必要延長工作時間的,需按照規章制度的規定作出書面加班申請并獲批準,否則不視為加班。加班工資按月支付。
5. 乙方在履行工作職責時因未盡勤勉注意義務而致使甲方受損,應當賠償甲方的經濟損失,乙方同意甲方從每月工資中扣除。甲方也有權直接從乙方每月工資中扣除因違反規章制度而造成的違紀經濟處罰金額。
1. 乙方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深圳市經濟特區的規定及甲方規章制度規定享有休假權利。
2. 休假期間甲方應依法支付相應的休假工資。
1. 甲方應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乙方對于甲方提供的勞動安全保護措施、衛生設施應予愛護,并正確操作,否則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2. 乙方有權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作業提出異議。
3. 乙方確認在簽訂本合同前或同時應向甲方提交本人的區級以上醫院出具的身體檢查報告一份,乙方簽訂本合同表示其確認其身體健康狀況足以承擔本合同約定的工作。若乙方提交虛假的身體檢查報告或者提交的身體檢查報告與事實不符的,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4. 乙方入職時領取工作必備的工具、設備等物品并妥善保管,離職時應當依照原
狀返還甲方提供的這些工具及設備,否則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根據工具及設備的性質自然損耗的除外。
1. 甲方應按深圳市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為乙方辦理社會保險,雙方具體分擔的保險數額按照深圳市的有關規定執行。甲方為乙方辦理社會保險的責任起始于按照深圳市社會保險規定可以購買的時間,而不是從乙方入職之日起算。
2. 若甲方主動為乙方購買,但乙方以書面形式予以拒絕,乙方應當自行承擔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責任。
3. 乙方因公致傷殘、死亡的,按《深圳經濟特區工傷保險條例》及有關規定處理。乙方因公負傷,應當主動向甲方書面說明,并自行向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否則自行承擔因此而產生的一切責任。
1. 甲方的勞動紀律和工作紀律包括: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 , 保證安全生產;按時完成甲方規定的工作任務;愛護甲方的財產 , 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遵守國家和地方有關計劃生育政策及其他。
2. 甲方制定的所有公司的規章制度,經過公司內部張貼公示后即成為公開的勞動紀律和工作紀律,乙方應嚴格遵守。乙方若有異議,應在公示之日起3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否則視為同意。
3. 經公司內部張貼公示后的規章制度對全體公司工作人員都發生效力和約束力,乙方不能以“未看到、沒有注意”為由否認某一規章制度的存在和效力。
(一)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后,可以依法變更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甲方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且不用向乙方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
1. 乙方在試用期間甲方認為其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 乙方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 乙方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損害的;
5. 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6.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 但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通知原則上應直接交由乙方,但如果甲方依據乙方在本合同中提供的聯系方式未能聯系到乙方的情況下可以采取公司內部張貼公示的方式,張貼后即視為通知到了乙方。
3. 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4. 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乙方可以隨時書面通知甲方解除勞動合同,并在3日內與甲方相關人員辦理工作交接手續,如乙方拒絕或者怠于與甲方辦理工作交接,甲方有權留置乙方的工資和物品,并有權要求乙方賠償因其未交接工作而給甲方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1. 在試用期內的;
3. 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自行解除 :
1. 甲方依法被宣告破產;
2. 甲方依法解散或依法被撤銷;
3. 乙方死亡或者下落不明超過1個月的。
(五) 除本條第四款規定的情形外 , 乙方解除勞動合同 , 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則視為乙方違約擅自離職,甲方不作任何經濟補償。
(六) 本合同期限屆滿前,乙方應提前兩個月向甲方書面申請繼續簽訂勞動合同,逾期視為乙方不同意續簽本合同;甲方在接到乙方書面申請后15天內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意思表示,并采取張貼欄公告、電話通知、電子郵件、書面送達等方式通知乙方。乙方應在接到甲方同意續簽通知后10日內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逾期視為乙方不同意續簽。甲方或乙方不同意續簽的情形下,本合同從期限屆滿之日起終止。乙方應在本 合同終止后的30天內辦理完畢離職手續并停止工作,逾期不交接、不停止工作的,其出勤時間不計入正常工作時間,不計發報酬。
(七) 合同期滿或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 , 合同自行終止,雙方另有約定除外。
(八) 不論本合同因何事由終止,乙方均應按照甲方規章制度辦理離職交接手續,否則視為乙方違約,甲方有權不作任何經濟補償,且不予發放其擅自離職當月工資及其它福利待遇。
(九) 本合同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情況下終止的,乙方在間隔一段時間后又重新要求與甲方建立勞動關系的,且符合甲方錄用條件的,甲方可以同意,但工作年限和簽訂合同的次數不連續計算。
(十) 若乙方在職期間由甲方主動安排到甲方關聯公司就職,本合同終止,乙方與甲方關聯公司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工作年限連續計算,但簽訂合同次數不連續計算;若乙方主動申請或者離職后通過正常程序、自愿與甲方關聯公司建立勞動關系,在甲方的工作年限和與甲方簽訂合同的次數不計算在內。
1. 乙方違反合同約定解除勞動合同 , 對甲方造成損失的 , 乙方應賠償甲方下列損失 :甲方招收錄用乙方所支付的費用;甲方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 ;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2. 乙方應嚴守甲方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
是勞動合同制(熱門18篇)篇十七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案例:
評析: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議解除勞動合同,是雙方自愿的結果,是在平等的基礎上用雙方自愿的辦法來解決勞動爭議糾紛的友好途徑。無論雙方誰先提出來解除勞動合同,只要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都可以協議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勞動法》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專門作了明確的規定。《勞動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三十八條規定賦予了勞動者享有主動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可以依法維護勞動者自己的合法權益,讓勞動者得到權利的充分享受。
當然,從法學理論上講,無論雙方誰先提出協議解除勞動合同,只要是雙方在完全自愿的前提下進行的協議,我們講究的就是兩個字公平,然而,這種公平是建立在雙方完全自愿,又協商一致的基礎之上的,既然是公平協議,那么,互相就無須談及補償問題。但是,法律的立法精神考慮到了強者與弱者的問題,考慮到了單位與勞動者個人的問題,法律的條文結合了生活中的這一實際問題,向弱者作了傾斜,完全出于維護弱者的權益,對勞動者個人進行了有力的法律保護,這樣,當用人單位先提出協議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就應當對勞動者給與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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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勞動合同制(熱門18篇)篇十八
勞動合同制度 - 內容概述
勞動合同制度中國的勞動合同制度從二十世紀八十年代中期開始試點,在九十年代得到大力推行,至今已在城鎮各類企業中廣泛實施。中國的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建立勞動關系,應該書面訂立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在訂立勞動合同過程中,勞動關系雙方必須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明確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保障了勞動者擇業自主權和用人單位的用人自主權。
勞動合同制度 - 制度作用
勞動合同法律制度,是通過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確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穩定***勞動關系的制度;是通過勞動合同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保護雙方合法權益的制度。勞動合同制度的建立,從源頭上規范企業用工行為。勞動合同制度是勞動社會保障工作的基礎工作。通過勞動合同制度,來保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的合法權益,調整好勞動關系,加強企業管理,提高勞動者的生產積極性,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事實越來越被人們肯定。為此,各級政府要重視勞動合同工作,把它納入政府工作的重要工作議程。勞動保障部門更應對勞動合同工作引起高度重視,充分認識勞動合同制度在整個勞動社會保障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統一思想,集中精力,全力以赴地實施勞動合同制度。
勞動合同制度 - 管理體制
勞動合同制度隨著以勞動合同為基礎的勞動用工制度的確立,勞動保障部門對勞動用工管理的.任務越來越重,特別是非公有制企業的迅速發展,勞動用工管理的面和量都有明顯的增多。為此,要全面實施勞動合同制度,必須加強、完善勞動合同管理體制。
首先,要建立勞動管理的專門部門或科室。隨著企業用工自主權的擴大,一些地方在機構改革中將勞動保障部門中勞動管理的科室撤銷或合并,致使勞動管理的功能削弱。筆者認為企業自主用工,不等于勞動保障部門不需要勞動管理,而是要求勞動保障部門按照企業自主用工來進行勞動管理,也就是全面實施勞動合同制度。因此,必須要加強勞動管理的部門或科室的建設。由其全面組織、實施勞動合同制度,對勞動合同的簽訂、備案、管理的全過程進行管理。
其次,要建立科學、規范的勞動合同管理程序。按照《勞動法》和市場經濟條件下勞動合同制度的要求,從勞動者擇業、企業用工,到簽訂勞動合同、錄用備案,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等勞動合同管理的全過程進行梳理,對每個環節的時間、條件、要求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使用工單位、勞動者、勞動管理部門都能按規定的程序進行運行。還要建立勞動合同簽訂登記、變更、解除、終止預報制度,存檔管理制度,履行檢查制度,統計分析制度,確保勞動合同制度規范有序地實施。
最后,要加強勞動用工錄用備案、勞動合同備案工作。勞動保障部門應配合專職工作人員專門負責錄用備案工作,同時,還要發揮社區(鎮鄉、街道)勞動保障管理站的作用,由其負責做好本區域的合同簽訂臺帳,個人勞動合同簽訂臺帳,并及時將每年勞動合同、錄用資料裝訂歸檔。要充分運用計算機來管理勞動合同,建立企業和個人勞動合同數據庫,及時將錄用備案的企業和個人情況輸入數據庫中,并要實現社區(鎮鄉、街道)勞動保障管理站的計算機與勞動保障部門的計算機聯網,為加強勞動合同管理提供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