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章制度應該經常進行評估和更新,以適應組織發展和外部環境的變化。以下是一些規章制度的常見問題和解決方法,希望能對您的規章制度編寫和實施提供一些參考。
電動車管理制度交警(優質18篇)篇一
為了加強對學生自行車的管理,增強學生的安全意識,養成學生的'良好習慣,使學生自行車停放有良好的秩序,結合學校實際,制定以下的管理規定:
1、騎行車者在校門內外下車線處下車,推行進出校門;進出校門后,車速不得超過5km/h、不得帶人。
2、不允許無證駕駛摩托車,不騎行改裝車輛進出學校。
3、各系電動車停放位置:
(1)機電系學生車輛停放在北區北圍墻邊指定車位上;
(3)藝術系、人文系、外語系學生車輛停放在西區食堂樓底車庫內。
4、車輛停放時,必須排列整齊,朝向一致,車尾端豎向與地面劃線對齊。
5、不得將車輛停放在車庫以外的其他地方,如發現亂停車現象,學校統一上鎖;經班主任教育后才能放行。
6、除上學、放學時間,其他時間一律不得在校園騎行車輛。
7、除上學、放學進入車庫外,其他時間不得進入車庫或在停車處逗留玩耍。要愛護自已和他人的自行車,如故意破壞他人自行車,一經發現查實后,除照價賠償外將予以紀律處分。
8、騎車上學、回家路上要注意安全,自覺遵守交通規則和學校安全守則。騎車時不互相追逐,不爭先恐后,不帶人,不雙手離把,不撐傘騎車,不與機動車爭道。
9、有違反規定在校內騎車、不按規定停放車輛或停放不整齊,不按規定要求騎車的,扣除相應德育學分。多次違反規定屢教不改的,將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電動車管理制度交警(優質18篇)篇二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電動自行車管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電動自行車的生產、銷售、登記、道路通行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電動自行車屬于非機動車,是指以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有兩個車輪,能實現人力騎行、電動或者電助動功能,并且符合國家標準及產品質量的特種自行車。
國家對電動自行車及其標準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本規定由市、區(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的登記、道路通行管理。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生產領域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銷售活動的監督管理。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廢舊蓄電池的收集、貯存、轉移、處置、利用的監督管理。
城市管理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涉及城市市容方面的監督管理。
市場監管、城市綜合執法、工業和信息化、物價、交通運輸、城鄉規劃、商務、民政、公安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動自行車管理的相關工作。
社區服務管理機構、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職責,配合做好本轄區電動自行車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公安機關交通、質量技術監督、工商、環境保護、城市管理(城市綜合執法)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相互協調配合的執法工作機制,依法履行監管職責。
第六條電動自行車行業協會應當依法履行相應職責,協助做好電動自行車的管理工作。
第七條鼓勵電動自行車所有人購買相關保險。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法生產、銷售、使用電動自行車的行為向質量技術監督、工商、公安機關交通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投訴舉報。
質量技術監督、工商、公安機關交通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投訴舉報電話,對受理的投訴舉報及時調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投訴舉報人。
第九條在本市生產、銷售電動自行車應當依法申請辦理有關許可手續。
第十條在本市生產、銷售的電動自行車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及產品質量。
本市對電動自行車實行目錄管理制度。
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會同市公安機關交通、工商、工業和信息化等行政管理部門,編制依法取得電動自行車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名單及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產品目錄),載明生產企業名稱、品牌、型號、定型技術參數等內容,向社會公告,并適時更新完善。
電動自行車生產企業擅自改變國家標準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將相應電動自行車涉及信息從產品目錄中刪除。
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產品目錄編制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電動自行車經營戶(以下簡稱經營戶)應當在銷售場所醒目位置公示現行有效的產品目錄,并通過店堂告示、銷售憑證中注明等方式向消費者承諾其銷售的電動自行車符合國家標準及產品質量并且已經列入產品目錄。
因經營戶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質量不合格或者未列入產品目錄的電動自行車,導致消費者所購電動自行車不能在本市辦理登記手續的,可以要求退貨或者更換該電動自行車。
經營戶應當主動告知消費者所購電動自行車的安全駕駛常識和注意事項。
第十二條經營者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場地銷售、停放電動自行車。
第十三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
(一)拼裝電動自行車;
(二)在電動自行車上加裝動力裝置、座位、高分貝音響或者擅自加裝車篷;
(三)擅自更換電動自行車動力裝置;
(四)拆除或者改動電動自行車的消音、限速裝置;
(五)更改電動自行車定型技術參數、影響其通行安全的其他拼裝、加裝、改裝行為。
禁止銷售拼裝、加裝、改裝的電動自行車。
第十四條電動自行車及其蓄電池的生產企業、經營戶應當提供廢舊蓄電池以舊換新或者回收利用服務,并按照規定建立管理臺賬。經營戶應當將收集的電動自行車廢舊蓄電池交由生產企業回收利用,沒有條件交生產企業回收利用的廢舊鉛酸蓄電池,應當委托具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的單位集中處置,不得交由無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處置。
禁止未依法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的單位和個人收集、存貯、處置和利用電動自行車廢舊鉛酸蓄電池。
第十五條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將電動自行車廢舊蓄電池送生產企業或者經營戶進行回收,不得隨意丟棄。
第十六條鼓勵電動自行車生產企業、經營戶采取以舊換新、折價回購等方式回收廢舊或者不符合國家標準、質量不合格的電動自行車。
鼓勵電動自行車所有人主動置換或者報廢廢舊、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質量不合格的電動自行車。
第十七條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加強對本市電動自行車生產企業的監督管理,督促企業嚴格按照國家標準及質量要求生產電動自行車。
第十八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電動自行車銷售活動的日常監督管理,督促經營戶建立并且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電動自行車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核查整車質量、外形尺寸等參數,確保所銷售的電動自行車符合國家標準及產品質量。
第十九條電動自行車應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取得電動自行車號牌和行駛證。
未經依法登記的電動自行車,不得上道路行駛。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電動自行車登記的條件、程序、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申請表示范文本等在辦公場所進行公示,并通過電子政務信息系統等方式提供快速登記及其他便民服務。
第二十條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應當自購車之日起20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現場交驗車輛,并且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二)電動自行車發票或者車輛合法來歷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三)車輛整車出廠合格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前款規定材料齊全并且屬于產品目錄范圍內的電動自行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當場辦理登記手續,發放電動自行車號牌和行駛證。
不能提交本條第一款規定材料或者不屬于產品目錄范圍內的電動自行車,不予登記,并且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屬于產品目錄范圍內的電動自行車但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充的材料。
第二十一條符合登記條件的新購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可以持購車憑證,自購車之日起15日內臨時通行。
第二十二條已經登記的電動自行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規定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相關手續:
(二)所有權發生轉移的,其受讓人應當交驗車輛,申請辦理轉移登記手續;
(四)牌證損壞、遺失的,其所有人應當交驗車輛,申請換領或者補領電動自行車牌證。
第二十三條已經登記的電動自行車應當在指定部位懸掛電動自行車號牌,保持號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污損。
禁止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及其他車輛的電動自行車牌證。
第二十四條駕駛電動自行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年滿16周歲以上,并且無妨礙安全駕駛的身體缺陷;
(二)服從交通警察的指揮;
(三)攜帶行駛證;
(五)轉彎時讓直行的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六)轉彎前應當減速慢行,打轉向燈示意,超越前車時不得妨礙被超越車輛行駛;
(八)橫過機動車道、人行橫道、過街天橋時,應當下車推行;
(九)只能搭載一名12周歲以下未成年人,搭載學齡前兒童的,應當使用安全座椅;
(十)戴安全頭盔;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遵守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五條駕駛電動自行車禁止下列行為:
(一)酒后駕駛;
(二)載客營運;
(三)逆向行駛;
(四)駕駛拼裝、改裝、制動器失效、夜間無有效照明條件等情形的電動自行車;
(五)違反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的指示;
(六)牽引、攀扶車輛或者被其他車輛牽引,雙手離把或者手中持物;
(七)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競駛;
(十)在道路上學習駕駛電動自行車;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六條電動自行車應當在規定的地點停放。未設置停放地點的,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第二十七條嚴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設置電動自行車停車泊位。確需占用城市道路設置電動自行車停車泊位的,在不影響行人、車輛通行、市容市貌和不損壞市政設施的情況下,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會同城市管理等有關部門提出合理設置方案,報市、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且向社會公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上設置電動自行車停車泊位。
第二十八條車站、軌道交通站(點)等交通集散地和醫院、學校、商場、步行街、體育場(館)、展覽館、集貿市場等人員流動較多的場所,可以根據交通需要合理設置電動自行車停車場,按照《貴陽市停車場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規范管理。
第二十九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可以對電動自行車采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電動自行車信息采集和檔案管理,建立信息管理制度;加強路面巡查力度,保障道路暢通;對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員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章的宣傳教育,增強其道路交通安全意識和自覺守法意識。
第三十條違反本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質量不合格的電動自行車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經營戶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場地銷售、停放電動自行車的,由城市綜合執法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規定,因經營戶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質量不合格或者未列入產品目錄的電動自行車,導致消費者不能在本市辦理登記手續,拒不退貨或者拒不更換該電動自行車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規定,將電動自行車廢舊鉛酸蓄電池交由未依法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處置,或者未依法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收集、貯存、處置和利用電動自行車廢舊鉛酸蓄電池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規定,有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至第十項、第二十五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貴州省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罰款規定》、《貴州省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規定,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第三十五條駕駛電動自行車違反交通管制的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以200元罰款。
駕駛電動自行車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處以300元罰款。
第三十六條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依法扣留其駕駛的電動自行車。
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在規定期限內接受處理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立即退還其電動自行車;逾期不接受處理的,被扣留的電動自行車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有行政處罰規定的,依法予以處罰。
違反本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八條電動自行車生產企業、經營戶違反本規定的不良記錄,由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分別記入其信用檔案,并且輸入誠信信息系統,通過互聯網、報紙等媒體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規定,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電動自行車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單位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電動車管理制度交警(優質18篇)篇三
為規范電動車的管理,給員工電動車的充電提供方便和確保電動車的充電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環部負責電動自行車充電處的安全監管,生產部負責日常巡查巡檢,維修部負責充電設備維修。
二、本充電處只限電動自行車充電用,禁止在本充電處以外沒有充電計時器的插座充電。充電人員對充電器雙相插頭至連接車體線路、車體本身和充電過程負全責,未經允許不得私自更改線路、插座和開關,嚴禁一座多充現象。
三、充電處的允許充電時間為07:00-24:00,因充電時間過長,充電器、電瓶、線路陳舊老化、電動車傾倒等原因而引起的.火災及其他傷害,造成公司及他人人身傷害及經濟損失的公司保留追究權利。
四、電動自行車按秩序停放充電,必須使用可計時插座充電,設置充電時長不得超過6小時;不充電或充電完畢的電動車盡量不放置在充電位置,以方便下一輛電動自行車充電。
五、充電器應放置在遠離火源處,充電時禁止將衣物、毛巾等可燃物放置在電瓶車上。
六、員工充電前對充電電動車進行安全狀態確認,對充電器、插座、插頭、線路進行檢查,堅持做到多聞、多看、防止線路過熱引發事故。
七、員工有權制止不安全充電行為,發現異常情況當即處理,無法處理的及時向中控室、安環部或領導匯報。
八、嚴禁風雨、大霧、潮濕天氣充電,如遇此類情況,維修部視情況切斷主電源停止供電。
九、外來人員未經允許不得在本處為電動自行車充電。
十、本規定從公布之日起實施。
電動車管理制度交警(優質18篇)篇四
為了規范 xxx 小區電動車輛管理,給業主電動車充電提供方便,結合 實際,特制定以下管理規定,望共同遵守執行。
1、充電站僅 xxx 小區業主電動車充電使用,外單位及其他人員不得 使用;
4、本設備上對應的一個插座充一輛電動車,嚴禁一座多充現象;
8、電動車內嚴禁擺放貴重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違者后果自負;
9、充電站發生故障時,請及時告知物業管理處,不得自行處理;
10、請自覺愛護充電設備,損壞照價賠償;
11、需要購買充值卡的業主,請到 xxx 物業管理處辦理。
電動車管理制度交警(優質18篇)篇五
為預防校園火災事故的發生,切實保障廣大師生員工生命財產安全,確保學校教學教育工作順利進行,現就加強校園電動車充電安全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校辦公室負責電動車的充電管理和日常監管。
二、本充電處只限本單位教職工使用,充電人員對充電器雙相插頭至連接車體線。
路、車體本身,和充電過程負全責。
三、本充電處只限電動車充電。未經允許不得私自更改線路、插座、和開關,。
嚴禁一座多充現象。
四、電動車按秩序停放充電,充電時長不得超過4小時。不充電或充電完畢。
的電動車盡量不放置在充電位置,以方便下一輛自行車充電。
五、充電處的供電時間為正常工作日的08:00至17:30,因充電時間過長,充電器、電瓶、線路陳舊老化、電動車傾倒等原因而引起的火災及其他傷害,造成學校及他人人身傷害及經濟損失的由車主負責。
六、充電方法:充電時應先將充電器三項插頭與車體插孔連接,然后再將充電器。
另一端插頭連接于充電處的插座上。如果反方向操作,接口處可能打火,絕緣體燒焦后可能造成短路,引發火災及人身傷害事故。
七、負責人每天對充電電動車進行安全狀態確認,對充電器、插座、插頭、線路。
進行檢查,堅持做到多聞、多看、防止線路過熱引發事故。總務處負責充電處日常安全檢查,發現異常情況當即處理,處理不好的及時向領導匯報。
八、嚴禁雨雪、大霧、潮濕天氣充電。
九、充電處配備的.專用消防器材未經允許不得隨意挪動。
十、要強化消防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嚴禁電動自行車在校園內充電,發現有違規使用電源為電動自行車充電的,要立即予以制止和處理。
十一、如因違規使用電源為電動自行車充電,發生校園消防安全事故的,要依法嚴肅追究相關部門和當事人的責任。
十二、學校將聯合其他部門,不定期開展電動車充電安全專項檢查、整治,對電動自行車違規充電行為,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消防法》相關規定,視情節給予相關部門和當事人通報批評、處罰等處理。
十三、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電動車管理制度交警(優質18篇)篇六
確保電動車輛性能完好,提高車輛的使用壽命,滿足公司使用要求。
負責電動車輛的行駛、保養、維修。
3.1車輛行駛前,檢查制動系統,轉向系統是否安全可靠,方向選擇器和加速器踏板是否正常;輪胎氣壓是否適當;輪胎螺絲是否松動;檢查電量顯示器的指示紅燈是否合符要求。
3.2正確使用方向行駛選擇開關,在行駛中,不能同時踩下加速器踏板和制動踏板。下坡時應用行車制動踏板控制車速,決不允許轉挽方向選擇開關所處檔位。
3.3停車時,要鎖住剎車制踏板。方向行駛選擇開關要在空檔位置。應把鑰匙轉到'off'位置, 并取下鑰匙。
3.4清潔車輛時,不能用水直接沖洗所有電器設備。
3.5行車前,確保所有乘客坐穩并抓緊扶手。車輛在行駛過程中乘客不得把身體探出車外。
3.6在潮濕、人多,復雜的地形應減速行駛。
3.7車輛在轉彎或上下坡時,應減速行駛。
3.8本車輛重心低,離地間隙小,絕對不允許車輛長期在凹凸不平均的路面上行駛,更不允許在公路上行駛。
3.9當車輛行駛過有水的區域后,可能會影響制動系統,因此在駛過水域后,請試踏行車制動踏板,檢查制動系統的制動情況。如制動距離不夠,請連續多次踩下行車制動踏板,直到恢復制動,方可再繼續行駛。
3.10嚴禁超載行駛。
3.11嚴禁離開小區在馬路上行駛。
3.12在充電或維護蓄電池時,關掉所有的電器附件,確保鑰匙開關已處'off'位置。
3.13蓄電池在使用過程中應保持外部清潔,所有連接的`地方應保持良好接觸。
3.14每天使用后,需要重新給蓄電池充電,清理電池及接線柱上的污垢,檢查電解液的高度。
3.15每天檢查所有的導線是否破損如有破損請更換導線。檢查所有接點是否牢固。如有松動或虛連,請擰緊或焊接。
3.16每日檢查車輛上所有的零部件是否牢固,如需要應擰緊或焊接牢固。
3.17在行駛過程中,如有異常響聲,請立即停車檢查,并請有關維修人員維修后,方準行駛。
3.18不準駕駛過程中,要中速行駛,做到寧停三分,不搶一秒,嚴禁疲勞駕駛電動車。
4.1
5.1
電動車管理制度交警(優質18篇)篇七
為了加強對電動車的.管理,規范電動車的停放,方便師生出行需要,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1.電動車要按規定停放在指定位置整齊停放;車簍內不要存放任何個人用品,若車簍內物品丟失,學校概不負責。
2.學生上放學期間不得騎電動車。
3.教職工電動車進出學校及停放,要服從保安人員的安排、引導;若亂停、亂放,不服從管理,屢教不改者,電動車將禁止進入校園停放。
4.教職工因電動車無鎖,出現電動車被偷,學校概不負責。
5.對于不按規定地方停放,在校園內亂停亂放者,學校將把車輛清除出校園。
6.教職工進出校門要主動下車推行,不準在校園內騎電動車。
7.教職工騎電動車上學、放學時要注意安全,不騎快車,橫穿公路要做到“一停、二看、三通過”。
8.教職員工電動車不得在學校充電。
9.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開始實施。
電動車管理制度交警(優質18篇)篇八
為規范公司電動車的管理,給廣大員工電動車充電提供方便,確保電動車充電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一、范圍:公司指定充電處,只限本公司員工電動車充電。
二、xx部負責電動車充電處的管理。xx人員負責日常安全巡查,發現異常情況當即處理并上報。
三、充電處只限電動車充電,注意事項如下:
(一)禁止明火;
(二)禁止私自更改線路、插座;
(三)禁止一座多充現象;
(四)禁止使用花線;
(五)禁止使用無散熱裝置或散熱裝置損壞的.充電器;
(六)禁止雨雪、潮濕天氣在車棚外充電;
(七)禁止將衣物、護膝等可燃物放置在電源上;
(八)禁止隨意挪動充電處配備的專用消防器材。
四、電動車充電注意事項如下:
(一)電動車要按秩序停放,每次充電不得超過8小時;
(四)充電完畢后要及時切斷電源,以防長時間充電引發安全事故。
五、電動車車主承擔的責任
(一)因充電時間過長或充電車輛及附屬充電設備老化而引起的火災及其他傷害事故;
(二)電動車傾倒等原因而引起的火災及其他傷害事故;
(三)因電動車自身問題或者充電方法不當造成公司及他人人身傷害或經濟損失的;
六、xx部負責本規定的解釋和完善,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電動車管理制度交警(優質18篇)篇九
為規范公司電動車輛的使用及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1、各區經理為電動車輛管理的直接責任人,電動車使用過程中出現任何問題都有直接責任人負責。直接責任人可將電動車輛交給車輛保管人進行日常管理及使用。
2、公司電動車輛為辦公所用,原則上不可公車私用,使用完畢后必須立即交還。
3、在駕車前應該仔細檢查車輛是否有剮、蹭、碰撞、損壞、配件失竊、電量是否充足、輪胎充氣是否合適等有關情況,如發現問題應及時上報或處理。未及時上報或處理者由駕駛人對使用后產生的后果負一切責任。
4、做好車輛的維護和保養工作,保持車況良好。
5、在行車過程中必須遵守交通規則,做到安全駕駛,避免發生違法事故,嚴禁疲勞駕駛和酒后駕車。
6、實行定人定責制度,每位保管人必須保管好自己的車輛,如因自身原因保管不善導致損壞或丟失,由保管人自行解決。若非人為損壞,報部門經理及公司領導審核后按規定統一進行修理。
7、車輛使用后必須停放在指定位置。
8、每天給車輛充電,時刻保持電量滿格,不能因個人原因導致工作受阻。
9、嚴禁帶人行駛。
10、必須戴安全帽行駛。
1、車輛實行定人定責制度。
2、需求車輛者必須經過保管人同意才可以借用,簽寫《電動車使用登記表》,借用后對車量造成的損失應由保管人自己解決。
3、節假日、休息日鑰匙交由部門領導代為保管,需要借用同樣簽寫《電動車使用登記表》
4、如因緊急情況未能簽寫《電動車使用登記表》,在使用后24小時內補齊手續。
1、車輛停放在指定位置,做到整齊有序。
2、車輛使用后仔細檢查車輪、車胎、電量、車閘等是否完好,做到不影響第二天的工作需求。
3、充電器由個人保管。
1、每月20日各保管人必須對所有車輛進行整體維護保養,并對車輛進行清洗。
2、電動車在使用前應注意檢查車況是否良好,如輪胎氣壓是否充足,前后剎車是否靈敏,整車有無異響,螺絲是否松動,電池是否充足電。
3、在車輛剛啟動時,應緩慢加速,避免瞬間急加速損傷元器件。為了延長電池、電機的壽命,在車輛啟動、爬坡時應合理控制速把。
4、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行駛中應盡量減少頻繁剎車、啟動,以節省電能。行駛中剎車時應松開調速把,以免損害電機及其它機件。下車推行時應關閉電源,以防推行時無意轉動調速把,車子突然啟動發生意外。
5、充電時應注意,不要使用其它品牌的充電器,每個品牌的充電器與電池的性能是相匹配的,只有專用充電器才能達到最佳充電效果。
6、充電器內含高壓線路不要擅自拆卸。充電時充電器上不要覆蓋任何物品,應放置于通風處,同時注意防止液體和金屬顆粒進入充電器內部,防止跌落與撞擊,以免造成損傷。
7、長期不用時,要每過一個月充一次電,要將電池里的電充滿后存放,切忌不能在虧電的狀態下存放。
8、充電時要用配套的專用充電器。因電池配方與工藝不同,對充電器的技術要求也不一樣,哪一種充電器充什么品牌的電池可以充滿都不盡相同,所以不要混用充電器。
9、為保護電池,用戶可隨用隨充,但不能使用回升電壓行駛,防止嚴重虧電,電池沒電時應關閉電源騎行。
10、充電時充電指示燈顯示滿電時不要立即停止充電,應再浮充2-3小時。
1、車輛在使用第一年中原則上是由廠家免費修理,其首先在維修范圍內,若由自己保管、使用不當造成的損壞由保管者自己與售車方協商。
2、節約開支盡量減少不必要的費用,零星部件的更換應由保管人自己動手。
3、正常維修保養需要更換零部件的應先報公司領導同意后方可更換,過后拿增值稅發票由計劃統計員代為報銷。未經過領導同意私自更換零部件費用個人承擔。
4、新車在購買一年內如因人為原因造成的損壞由保管人自行解決。
5、由于自身原因造成車輛損壞無法正常工作,在兩個工作日內必須解決,否則收回使用權。
1、對所使用車輛各系統疏于觀察及檢查造成零件損失的一次扣掉5分。
2、車輛在夜間和節假日不按指定地點停放,一次扣除5分。
3、車輛造成損失或失竊,由保管人自行負責,一次扣除20分。
4、在車量停放區域騎坐于之上休息,一次扣除5分。
5、未辦理手續私自使用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保管人自己解決,一次扣除10分。
6、用于非工作用途(比如:擅自騎回家)一次扣除10分。
7、違反交通規則造成罰款的,使用人承擔一切責任,一次扣除20分。
8、在公務途中非自身原因造成的各類事故及損失可以免除當事人責任。
9、當遇到交通事故及車輛損壞時及時上報公司領導,可根據事件輕重酌情處理。
10、未戴安全帽行駛,一次扣除5分。
11、酒后駕車者作除名處理。
電動車管理制度交警(優質18篇)篇十
為了規范南溪佳苑小區電動車輛管理,給業主電動車充電提供方便,結合實際,特制定以下管理規定,望共同遵守執行。
1、進入充電區的人和車必須遵守本管理規定;
2、非電力驅動的車輛(燃油車)嚴禁入內,
4、充電區內嚴禁吸煙,不準將易燃易爆物品等帶入;
14、車主在充電時必須愛護公共財產,損壞照價賠償;
16、泥溪口社區負責解釋和完善本規定,本規定從公布之日起實施。
電動車管理制度交警(優質18篇)篇十一
20xx年柏林學區在教育局領導的關心和指導下,順利地完成了教育工作的各項目標。現就柏林學區20xx年學校教育工作教育目標完成情況總結如下:
一、事業發展,順利完成招生、送生任務。
20xx年,我校本著興校先興人的辦學方針,擴大招生規模,在全校教職員工的共同努力下,在學生家長的支持下,我校由原來的360多名學生,增加到400多名學生,圓滿地完成任務。學生入校后,我們每一個教職員工本著對每一為學生負責,兢兢業業地工作,六年中,學生茁壯成長,都順利地畢業。初中送生任務也圓滿完成。
二、抓“兩基”見成效。
書量、教學儀器及裝備也增設了許多,基本達標。對農村特困家庭,在學校實施“兩免一補”政策,生活補貼的方法,受到了學生和家長的好評。
三、增加教育投入,改善辦學條件。
學校教育必須適應現代社會,在20xx年,我校“白板教室”的投入和充分利用,使我校的師生充分體會到了現代教育技術的優越性,教師工作更積極了,學生學習也更認真了。為了提高自身素質,對學生負責,我們的教師在20xx年參加了各種培訓工作,如:普通話、三筆字、教學技能、骨干培訓、二學歷培訓,合格率達100%。并且為了提高我校教師的教育教學能力,還請了臨近學校的骨干教師作指導。
四、貫徹方針,教學質量有所提高。
20xx年,我校在加強師德師風建設的條件下,以提高教學質量為主線、開展了多種多樣的教育活動,如:聽課、評課比賽,與兄弟學校的互派、互交流工作,學生的演講比賽,教師的各種技能比賽、評優比賽等,多彩的學校生活留住了學生,使我校控流工作順利完成。小學畢業率達100%。為了更好地提高教師的素質,我校更完善了教職工績效工資發放制度、教職工學期、年度、考核工作。
五、社區教育卓見成效。
我校本著教育要面向社會的思想,教育資源向社區開放。邀請家長到我校聽課。為家長開設《青少年的心理健康》碟片。收到明顯效果。同時為了學生出校后能順利地與初中接軌,很好的完成小學學習任務,受到了家長和當地村民的好評。
總的來說,20xx年是我們柏林學區成長的一年,在成長中我們看到了希望。我們期盼20xx年,柏林學區能在縣教育局領導的指引下,在各級兄弟學校的合作下,在教育工作中取得更明顯的成績。
卓尼縣柏林學區。
20xx年12月16日。
電動車管理制度交警(優質18篇)篇十二
1.1為規范公司車輛管理,保障工作用車需要,提高工作效率,同時有效控制車輛費用,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適用于公司車輛和自帶車的管理。
2.1 根據車輛資產歸屬不同:分為公司車輛和自帶車。凡資產歸屬公司名下或以公司名義長期借用的外來車輛為公司車輛。自帶車指凡由員工個人購買且用于上下班交通、工作外出交通使用的車輛。
2.2根據使用者不同:分為公司單位配車、個人配車及公用車。其中單位配車指公司部門及個別特殊部門根據具體情況向公司申請配備的工作用車;個人配車指根據公司管理需要為個別員工配備的工作用車;公用車指員工因工作需要向公司申請的工作用車。
2.3 根據使用性質不同:分為公務車、交通車、值班車、觀光車等。公務車指公司全部用于公務使用的車輛;交通車指用于接送員工上下班使用的車輛;值班車指值班使用的交通車;觀光車指用于項目現場接載客人的車輛。
3.1綜合管理辦公室是公司車輛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公司車輛調度、安全行車、駕駛技能培訓、車容車況檢查、加油管理、新車購買及手續辦理、車輛費用審核及繳納等各項有關車輛管理的工作。
3.2公司車輛只能由公司駕駛員和經公司考核并批準同意自行駕駛公司車輛的員工駕駛,其他人員一律不得駕駛公司車輛。
公司給予主管及以上職務無車的員工200元/月的交通補貼,公司批準的特殊工作崗位的員工根據工作性質給予不超過200元/月的補貼,享受公司交通補貼的人員外出辦事時,原則上公司不再為其派車。
5.1.1 主管及以上職級人員享受公司自帶車費用補貼,需填《自帶車補貼申請表》報綜合管理辦公室備案,并附本人駕駛證、行駛證復印件;行駛證與駕駛證戶名不一時,需另附行駛證戶名身份證復印件及書面說明。
5.1.2公司給予主管及以上職級自帶車員工(包括公司批準的特殊工作崗位自帶車員工)車輛補貼,自帶車員工根據職務級別,按如下標準享受車輛補貼:
5.1.3享受公司自帶車費用補貼的人員外出辦事時,原則上公司不再為其派車。
5.1.4 自帶車人員每月1日提供上月報銷票據,票據金額大于報銷標準按標準限額報銷;如提供的報銷票據金額低于其報銷標準,則據實報銷(事后不進行補報銷),由綜合管理辦公室按公司流程統一報銷。
5.1.5 自帶車人員一個月內正常到崗但未開車的時間超過六天者,則取消當月費用補貼資格;正常到崗但未開車需到綜合管理辦公室備案,若未備案被抽查到在一個月內兩次正常到崗但未開車者,則取消當月費用補貼資格。
5.1.6 凡因個人原因請假(如病、事、婚、喪、產等假),一個月內未正常到崗時間超過十天者,則取消當月自帶車費用補貼資格。
5.1.7 因公出差或帶薪休假的自帶車人員,報綜合管理管理辦公室備案后,仍享有該月自帶車費用補貼資格。
5.1.8自帶車人員外出辦事,必須使用自帶車。如因特殊情況需使用公車,應填報《用車申請單》,經直接領導同意后,報綜合管理辦公室備案。如違規使用公司車輛,一經發現,將取消當月自帶車費用補貼資格。
5.1.9 綜合管理辦公室車輛管-理-員負責自帶車的管理及抽查工作,各部門負責人有責任對本部門車輛使用情況進行嚴格監督。
5.1.10公司鼓勵自帶車員工與公司簽定了《私車公用協議》,同意私車公用的員工享受400元/月的定額補貼,享受公司私車公用補貼車輛首先解決本部門用車,所在部門員工外出辦事時,原則上公司不再為其部門派車。
5.2.1 員工因工作需要申請自駕車的,必須取得國家交通管理部門頒發的駕駛證達三個月以上,且未發生過重大交通事故。
5.2.2 申請自駕資格的人員,須經綜合管理辦公室考核合格后方能自行駕駛公司車輛。
5.2.3 自行駕駛公司車輛的員工必須嚴格遵守以下規定:
5.2.3.1自覺遵守國家交通法規以及成都市金瑞泰置業有限公司《車輛管理制度》。
5.2.3.2 申請工作用車須填寫《用車申請單》,報批同意后方可領取車輛鑰匙、證照。
5.2.3.3 工作用車須在當天下班前將車輛停回公司或公司指定的停車處,車輛鑰匙、證照交還綜合管理辦公室。如因工作需要開車回家過夜,須在填報的《用車申請單》中予以標注并說明原因,經所在部門負責人批準、綜合管理辦公室負責人審核同意后,方可開車回家。
5.2.3.4 下班后使用公司車輛,必須保證車輛停放安全,確保車輛停放于有人值守的車場。
5.2.3.5 不得擅自將車輛交給他人駕駛。
5.2.3.6 須愛護公司車輛,有義務清洗車輛。
5.2.3.7 駕駛過程中應隨時檢查儀表,注意駕駛安全,如出現車輛故障,應立即通知車輛管-理-員解決。
5.2.3.8 本人駕駛證自行辦理年審、換證手續,證照被扣、失效應及時停止駕駛公司車輛。
5.2.3.9 工作時間內使用公司車輛產生的停車費、洗車費用由公司支付,應如實提交有效發票。
5.2.3.10 公司車輛在指定地點加油,請注意車輛所用油號,核實加油量。
5.2.3.11因公用車時,根據公司實際情況安排自行駕車外出,非特殊原因而拒絕自駕,公司將取消其自駕資格。
5.3.1 為保障各項工作交通需要,個別特殊部門根據具體情況,可向公司申請配備工作用車,經董事長批準后由綜合管理辦公室負責調配。
5.3.2 部門配車由使用部門負責車輛調度和日常管理。
5.3.3 配車部門必須嚴格遵守以下規定:
5.3.3.1 配車部門須嚴格遵守國家交通法規以及車輛管理制度。
5.3.3.2 部門配車由使用部門負責使用管理,具體負責工作用車安排、安全停放監督及車輛費用審核等日常管理工作。
5.3.3.3 部門配車只能由經綜合管理辦公室考核合格的人員負責駕駛。
5.3.3.4需愛護配備車輛,按公司制度規定及時進行維保,車輛產生的正常油費、修理費等按照公司車輛管理辦法規定及時按實報銷。
5.3.3.5下班后,應將車輛停放在公司指定的停車場內,或報公司董事長批準的其他停放點,不得擅自停放它處。
5.3.3.6遇特殊情況須開車回家,應填寫《用車申請單》,并標注清楚且說明原因,經所在部門負責人批準后方能開車回家,開車回家的駕駛員須將車輛停放在有人看守的停車場內.并于次日將《用車申請單》交綜合管理辦公室備案。
5.3.3.7??除值班車外,節假日期間嚴禁使用部門配車,周末一律停放在指定停車場。
5.3.4 部門配車發生費用按公司公用車費用報銷辦法執行。
5.3.5 有部門配車的部門原則上公司不再為其部門派車。
5.4.1 根據工作需要公司總經理及以上人員可配備工作用車,公司其他人員一律不享受公司配車。個別特殊崗位員工,若因工作需要需配備工作用車,須提出申請,經公司董事長同意,方可配車。
5.4.2 個人配車可在工作時間以外使用公司車輛;工作時間以內根據公司需要由綜合管理辦公室統籌安排,配車人享有優先使用權。公司總經理以上人員的個人配車,原則上不作其它工作安排。
5.4.3 個人配車費用報銷按以下規定執行:
5.4.3.1 費用報銷范圍:報銷費用包括停車費、洗車費、燃油費、日常修理費(含易損件的.更換)、過路費。其它費用由公司支付,不納入月報銷標準,如:保險費、養路費、五路一橋費、年審費及年審維修費、期限大修費,正常使用中的發動機大修作業等。
5.4.3.2 車輛在運行過程中產生的常規維修,包括易損件的更換作為日常修理費,按配車人員費用報銷標準限額報銷。
5.4.3.3 費用報銷金額:按費用產生情況限額報銷,超出限額標準部分由個人自付,報銷金額執行自帶車員工費用補貼報銷標準。
5.4.4 使用個人配車的員工必須嚴格遵守以下規定:
5.4.4.1 享受配車待遇員工須認同并自覺遵守本制度有關規定。
5.4.4.2 公司所提供的配備汽車,購車費用由公司支付,該車所有權屬于公司。
5.4.4.3 配車人員不得擅自將所配車輛交給未取得公司內部駕駛資格的員工駕駛,違者罰款200元/次。
5.4.4.4 配車人員需愛護配備車輛,有異樣情況及時聯系車輛管-理-員;若人為(故意)損壞,應全額賠償,并處以200—5000元罰款;若發生車禍事故、意外損毀或遺失,公司將視情節進行處罰,并根據交通管理部門的處理意見及保險賠付情況承擔損失。
5.4.4.5 配車人員在公司相應崗位工作期間方可享受該汽車使用權,若因撤職、降職或受到嚴重行政處分時,公司可收回該車使用權。配車員工應對使用中車輛油漆損傷、各類損壞部件進行修復后交回車輛,并結清相關手續費用。
5.6.1 對交通車駕駛員的規定:
5.6.1.1 嚴格執行公司專職駕駛員管理規定;
5.6.1.2 須由持a照的專職駕駛員駕駛;
5.6.1.3 除早、晚駕駛交通車外,其余時間仍回部門工作;
5.6.1.4無特殊情況發生時,每天必須按照規定路線行駛,不得擅自變更;
5.6.1.5 除規定上下車站點外,不得隨意停車上下人員;
5.6.1.7 定期清潔車輛座套和枕套;
5.6.1.8 督促乘車人員自覺遵守交通車管理要求。
5.6.2 對交通車乘坐人員的規定:
5.6.2.1 應愛護車輛,保持清潔衛生;
5.6.2.2 不得在車上飲食;
5.6.2.3 不得要求駕駛員隨意停車上下;
5.6.2.4 不得在車上吸煙;
5.6.2.5 講文明禮貌,不得故意擁擠或搶占座位。
5.6.3 交通車由綜合管理辦公室統一調度管理。
5.7.1 公司公用車由綜合管理辦公室統一調度;各類配車的日常使用由使用者進行調度,必要時須服從綜合管理辦公室的統一調度;所有用車原則需在前一天下午17:00以前填寫《用車申請單》,緊急情況下未取得用車單時,需電話請示相關領導同意后方能派車,事后需補辦手續。
5.7.2 公司各部門若需使用公司公務車、交通車,須由用車人填寫《用車申請單》,經部門負責人批準后,由綜合管理辦公室進行調度安排,并根據需要安排駕駛員,駕駛員憑《用車申請單》出車。駕駛員出車須填寫《車輛行駛記錄表》,隨車存放,一車一份,不得丟失并不定期存檔,同時在綜合管理部填寫《用車登記表》。
5.7.3 公司車輛必須確保工作需要,下班后一律停在公司指定停車場(配備車輛除外),鑰匙交回綜合管理辦公室。確因工作需要臨時開車回家過夜,須在《用車申請單》中予以標注并說明原因,經所在部門負責人批準、綜合管理辦公室負責人審核同意后,方可開車回家。
5.7.4?嚴禁私自借出公司車輛(包括公司內部員工之間的借用和向公司以外人員借出),各部門因對外協調等原因,需要外借公司車輛的,必須事先申請,按照下列規定辦理:外借1天以內的,須經綜合管理辦公室負責人批準;外借3天(含3天)以內的,須經總經理批準;外借3天以上報公司董事長批準。
5.8.1 公司車輛由綜合管理辦公室車輛管-理-員保養及維護。所有車輛必須按時保養、及時維修,車輛臨近正常保養期限時應由提出書面申請,逾期未提出申請或因為保養不及時造成車輛損壞的,追究車輛管-理-員責任。個人配車由配車人提出書面保養或維修申請,逾期未提出申請造成保養或維修不及時致使車輛損壞的,追究配車人責任。
5.8.2 公司車輛維修或保養前,必須履行車輛報修(保)程序,嚴禁“先修(保)后報”的情況出現。
5.8.3 公司車輛統一實行定點維修、保養(在三保期內的新購車輛特約維修站除外);由于交通車、觀光電瓶車的專業性要求,交通車由綜合管理辦公室車輛管-理-員聯系定點維修、保養單位;觀光電瓶車由營銷策劃中心負責維修、保養等管理。
5.8.4 車輛報修(保)的具體程序為:
5.8.4.1根據車輛情況填寫《車輛報修申請單》,明確報修(保)項目;
5.8.4.2 由車輛管-理-員審核車輛維修保養項目,維修保養的配件費用;
5.8.4.3 經綜合管理辦公室負責人審核并簽署意見;
5.8.4.4 公司公務車、交通車、公司配車的維保,經核實維修保養項目后,單件配件價格超過1000元(含1000元)的配件進行價格比價,審計部審核后報總經理同意后立即進行修理。
5.8.5 車輛在外突發故障,必須電話向車輛管-理-員報告,經綜合管理辦公室負責人同意后,方可就近維修,并在回公司后及時補填《車輛報修申請單》。
5.8.6 對事故車輛,在申報維修前須報綜合管理辦公室車輛管-理-員核實送修前的保險等事宜,報至綜合管理辦公室負責人同意后方可送修。
5.8.7 車輛出行前,駕車人必須檢查車輛儀表及指數是否正常,發現異常情況,須及時排除或報修。
5.8.8 車輛管-理-員每周六負責對分管車輛進行例行檢查,確保車輛水、電、油及其他性能在規定指標內,并對松動的零、配件進行緊固,確保車輛行駛安全,嚴禁帶“病”行駛。
5.8.9 能自行解決的車輛故障由車輛管-理-員修理,不能解決的必須經報修程序后,到定點修理廠進行維修。
5.8.10保養和修理后,車輛的修理決算清單由駕駛員確認修理內容,并在《車輛請修報告單》中填寫修后反饋情況。
5.8.11 公司車輛大修條件:
發動機嚴重燒機油,在一月內添加機油4升以上;
在車輛運行中突發異響,發動機損壞;
在車輛燒機油時水溫持續偏高,經檢修調試無效時;
大小瓦發響嚴重,發動機敲缸,機油油道出現堵塞。
5.8.12 公司車輛裝飾、美容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正規的汽配裝飾店、洗車場等場所進行。單項裝飾、美容項目超過500元(含500元)或一次性總價超過2000元(含2000元)的須按車輛維修程序申報,并須審計部簽批意見后方可實施,單項裝飾、美容項目在500元以下或一次性總價在2000元以下的按費用報銷程序辦理。車輛裝飾、美容項目包含以下內容:
新購車輛車窗貼膜,配置地板膠、座套、腳墊等;
新購高檔車上釉;
高檔車配置除味劑等;
車輛拋光、打蠟;
車輛內膛清洗。
5.8.13 車輛在公司指定點清洗,費用由綜合管理辦公室統一結算一次。??
5.10.1 公司車輛(不含個人配車)須到公司定點加油站加油,費用由綜合管理辦公室到加油站統一結算,除因公出差或其他特殊情況外,到其他加油站加油所產生的費用一律不得報銷。
5.10.2異地加油,必須由駕駛員在報銷憑據上注明理由,乘車人簽認。
5.10.3綜合管理辦公室統一加油證管理,車輛加油時需出示配備的加油證,嚴禁將車輛加油證外借他人。
5.11.1 公司車輛進行年度檢審前,必須做好維修檢查。檢查中若發現問題,應按車輛維修保養規定進行維修,以達到年審標準。車輛年審手續備齊后,應在期限前進行年審。
5.11.2 公司車輛的保險及養路費由綜合管理辦公室定期統一購買。
5.12.1 公司車輛若發生交通事故,駕駛員(含公司自駕車人員)應先救治傷員,并分別向交-警部門、保險公司報案,并立即報告公司車輛管-理-員和綜合管理辦公室負責人。
5.12.2 經交-警部門判定,我方駕駛員(含公司自駕車人員)無事故責任的(即對方駕駛員全責),應主動協助事故處理工作。
5.12.3 凡因發生交通事故獲得現金賠償,當事人須交公司財務部,不得擅自處理。
5.12.4 因不可抗拒原因造成車輛損毀或非我方責任事故,駕駛員(含公司自駕車人員)不承擔責任(責任認定辦法:由車輛管-理-員會同定點修理廠專業技術人員共同認定,并出具技術報告)。
5.12.5若發生小擦掛,駕駛員(含公司自駕車人員)可自行協商解決,事后24小時內當事人應向車輛管-理-員及綜合管理辦公室負責人說明情況。
5.12.6因車輛停放不當導致車輛損壞、丟失的,保險公司賠付后綜合管理辦公室應根據事件性質及責任對駕駛員(含公司自駕車人員)提出處理意見,經報批后作相應處理。
5.13.1可報銷范圍
5.13.1.1公司車輛的保險費、養路費、年審手續費等規費由公司支付;
5.13.1.2車輛屬正常使用,在指定修理廠發生的修理費、保養費;
5.13.1.3車輛因公發生的停車費、過路費(報銷時須予以說明)、燃油費;
5.13.1.4車輛夜間定點包月的停車費用;
5.13.1.5車輛裝飾、美容費;
5.13.2 不予報銷范圍
5.13.2.2 個人借車私用所發生的停車費、過路費、燃油費等費用不予報銷;
5.13.2.3 出差時自駕車到機場或火車站的人員,其機場過路費及出差期間的夜間停車費等不予報銷(經董事長許可除外)。
5.13.3 車輛費用報銷原始票據填報規定:
5.13.3.1 發票客戶名稱應正確填寫公司名稱,以個人名稱或私車牌號填寫的發票不在小車費用報銷范圍(包括自帶車)。
5.13.3.2 發票填寫的項目必須和發票的類型一致( 如:汽油費應使用“成品油銷售發票”;修理費應使用“機動車維修專用發票”等;停車費應使用帶有條形章的“停車場定額發票”、或“其他服務業發票”等;汽車裝飾費、洗車費應使用“有獎定額發票”或其他發票等)。
5.13.3.3 需報銷的發票背面應由經手人簽字說明所發生事由的真實性(小票除外,如停車費等定額發票)。同一人發生的停車費、洗車費的定額票據報銷時,可只在每一類的第一張票據后注明該項票據張數、合計金額及經辦人姓名。
5.13.4車輛費用審核報銷流程:綜合管理辦公室按規定審查車輛費用報銷標準、報銷范圍等,根據費用金額及授權情況報相關領導簽字批準。財務審核后,支付報銷的車輛費用。
5.13.5費用補貼首次報銷起始時間以任命通知批準日期或轉正日期為準(試用期員工不享受),每月15日(含15日)以前批準的從當月開始報銷,15日以后批準的則從次月開始報銷。
5.13.6 職務變動后須對費用報銷標準進行調整,以任免通知下發日期為準,每月15日(含15日)以前發布的,當月按所調職務補貼標準報銷,15日以后發布的則從次月按所調職務補貼標準報銷。同時兼任兩個或兩個以上職務的人員,其費用報銷標準就高不就低;離職員工不享受離職當月相應補貼。
5.14.1因工作需要交接車輛時,必須填寫《車輛交接表》,交接齊全里程、隨車文件、證牌、滅火器、備胎、隨車工具及其它物品,注明車輛當期技術狀況和外觀。
5.14.2交接車輛有異常情況應及時通報部門負責人和車輛管-理-員。如沒有檢查和上報的,責任由使用者承擔,并承擔車輛損壞維護費。
5.15.1 違反交通車管理規定的罰則如下:違規駕駛員,經核實后綜合管理辦公室發函在當月接受處理并消除違規記錄,否則綜合管理辦公室根據罰款金額和每扣1分駕駛證分數按100元/分,在當月工資中預扣,次月違規駕駛員仍未解決,就由綜合管理辦公司消除違規記錄,相應費用由違規駕駛員承擔。
5.15.2 違反其他相關管理規定的處罰如下:
5.15.2.4 違反車輛養路費繳納及保險費管理規定的,若因人為因素造成車輛年審逾期或保險費、養路費逾期的,由責任人負全責并支付交管部門的罰款費用,綜合管理辦公室將視情節輕重給予當事人相應罰款。
5.15.3??因駕駛員(含公司自駕車人員)操作不當造成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除外),由當事駕駛員負責修理,費用全部自理,公司將視車輛損失情況給予處罰(責任認定辦法:由車輛管理人員會同定點修理廠專業技術人員共同認定,并出具技術報告),情節特別嚴重者,予以辭退。
5.15.7我司員工在事故中責任認定為50%(含50%)以下時,員工與公司分別承擔20%與80%的賠償金差額。車輛遇不可抗拒之事故發生,應先急救傷患人員,保護現場,并立即與車輛管-理-員(車輛管-理-員需要在第一時間了解事故全過程和責任,便于做出對該起事故的判斷和聯系保險公司)和本部門負責人取得聯系,根據實際情況采取相應的措施;其次與附近交-警部門聯系,等候交通部門處置。根據交通部門處理意見,由綜合管理辦公室聯系保險公司進行賠款處理。
5.15.8事故及處理情況應書面上報綜合管理辦公室備案。
6.1《自帶車補貼申請表》
6.2《私車公用協議》
6.3《用車申請單》
6.4《車輛行駛記錄表》
6.5《用車登記表》。
6.6《車輛報修申請單》
6.7《車輛交接表
電動車管理制度交警(優質18篇)篇十三
1、本院為方便職工、病人及家屬停車之需要,特提供該免費停車場所。
2、該停車場為自行車、摩托車等綜合性車輛泊位點。
3、停車場秩序由保衛科監管,但不負責車輛看管。對停車棚內的。車輛碰撞、擦刮或其它意外事件,本院不承擔任何經濟責任。
4、棚內一切車輛停泊必須嚴格按要求執行,不得妨礙其它車輛的停與行,否則將承擔違規停車的后果。
5、停車棚嚴禁一切車輛長期滯留,一經發現,將按每日50元收取停車費。
電動車管理制度交警(優質18篇)篇十四
為了保障全園師生員工健康地學習、工作、生活,促進學校各項工作順利開展,防范安全事故發生,切實有效降低和控制安全事故的危害,依照上級有關要求及有關法律法規,從我校實際出發,特制定我校飲用水應急預案。
1、學校飲用水事故處理機構。
總指揮:
副總指揮:
成員:
(一)飲用水中毒事件。
1、處置事件的組織:幼兒園領導,教育局、保健醫生,衛生防疫部門人員。
2、報告程序:
(1)幼兒園領導。
(2)教育局領導。
(3)根據事件需要,經領導同意后報告報告地方防疫部門。
3、處置措施。
(1)發現情況后立即向有關部門和幼兒園主要領導匯報。
(2)以最快速度將中毒人員送往就近醫院,無交通工具時撥打急救中心電話“120”或“110”請求救助。
(3)由保健醫生飲食服務管理人員封存現有飲用水食物,無關人員不允許到倉庫存水處。通知供水單位到校接受調查。
(4)立即組織骨干教師組成陪護人員隊伍,由各幼兒園領導安排負責陪護,無關人員未經批準不準到醫療單位探視,以免影響治療秩序。
(5)根據領導要求,分別向上級主管部門和市、區防疫部門報告。
4、注意事項。
(1)穩定師生情緒,要求各類人員不以個人名義向外擴散消息,以免引起不必要的混亂。
(2)如有個別家長來校探視,由各幼兒園做好家長的思想工作和接待工作。
(3)事故發生后,要注意維護正常的學習秩序和工作秩序,組織人員做好食物中毒人員的思想工作。
(4)如有新聞媒體要求采訪,必須經過有關領導同意,未經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接受采訪,以避免報道失實。
(二)飲用水供應中斷。
(1)幼兒園可安排食堂人員及時在幼兒園的主要通道處設置溫開水供應點,保證幼兒飲水的正常供應。
電動車管理制度交警(優質18篇)篇十五
1.電動車由呂春建管理。車輛由物流部員工負責維修、檢驗、清潔等。
2.電動車不得借予其他部門人員使用。物流部員工使用車輛后將鑰匙交還車輛管理人。
3.使用人駕駛車輛前應對電動車檢查,包括電池電量,剎車等。如發現故障、配件失竊或損壞等現象,應立即報告,否則最后使用人要對由此引發的后果負責。
4.駕駛人須嚴格按照電動車安全操作規程規范駕駛,嚴禁載人、載物時禁止超重、超速、超高、超寬或其他違章行為,嚴格遵守交通規則。
5.駕駛人不得擅自將電動車開回家。車輛轉借時只準借與具有電動車駕駛經驗人員使用。借用人必須經管理人批準方可使用。如私用時發生事故,而導致違規、損毀、失竊等,全部由使用人負擔,并予以處罰。
6.電動車應停放于指定停車處,不得占道,防止刮蹭。不按規定放置車輛導致違犯交規、損毀、失竊,由駕駛人賠償損失,并予以處分。
7、電動車充電應停于指定位置充電,充完電須拔離插座避免滿載充電。
8.使用人應愛護車輛,保證機件、外觀良好,使用后并應將車輛清洗干凈,電動車每2天對車輛清潔一次,保證外觀無泥巴,連續下雨天除外。
9.車輛于行駛途中發生故障或其他耗損急需修復或更換零件時,可視實際情況需要進行修理,回公司后寫維修報告交于總經理。
10、不準私自對電動車進行改裝拆卸,如確實工作需要,應向公司總經理提出申請,改造完成后再次確認無安全隱患方可進行使用。
11、如由于駕駛人使用不當或車管專人疏于保養,而導致車輛損壞或機件故障,所需的修護費,應依情節輕重,由單位與駕駛人或車管專人負擔,并予以處罰。
12、公司各部門須按照上述規定妥善保管車輛,加強人員管理。
一、目的
為了規范公司員工外訓管理,提升員工專業知識與技能,從而整體提高企業的組織能力。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各中心、臺州生產基地、河南生產基地、河北生產基地。
三、定義
1、外部培訓:指公司把員工送到外訓機構進行學習的培訓。以下簡稱“外訓”。
2、外部培訓費:指員工參加培訓項目的課程費用,不含因參加培訓而產生的餐旅費。餐旅費請按照集團及各基地《出差管理制度》執行。
3、集團培訓部:是集團培訓最高管理部門,統籌集團各中心及三地的培訓管理。以下簡稱“培訓部”。
4、各基地培訓責任單位:指各基地負責培訓職能的相應部門,如綜合管理部。以下簡稱“各基地”。
四、職責
1、培訓部職責
(1)組織集團外訓需求調研;
(2)負責集團外訓計劃的制定與報批;
(3)負責集團外訓計劃實施;
(4)對集團外訓成果進行驗收與管理;
(5)外訓后餐旅費用報銷審核權;
(6)集團及三大基地外訓人員資格審核權;
(7)建立集團外訓人員培訓檔案;
(8)對外部培訓機構具有選擇權。
2、各基地職責
(1)組織基地外訓需求調研;
(2)負責基地外訓計劃的制定并上報培訓部審批;
(3)負責基地外訓計劃實施;
(4)對基地外訓成果進行驗收與管理;
(5)外訓后餐旅費用報銷審核權;
(6)各基地組織外訓人員報名并上報培訓部審批;
(7)建立各基地外訓人員培訓檔案;
(8)定期向集團培訓部匯報外訓情況。
五、適用情形
1、根據公司發展需要,選派骨干員工到培訓機構進行專業培訓;
2、新管理體系、新技術、新設備等引進需要外部培訓。
六、外訓人員資格
1、生產及相關部門:班組長及以上人員;
2、非生產部門:專員及以上人員;
3、關鍵崗位工作人員;
4、入職滿一年以上;
5、原則上一年只安排一次外訓機會,無特殊原因不得安排第二次培訓;
七、培訓需求分析
1、培訓部及各基地于每年10月15日進行次年度外訓需求調查。
2、培訓部及各基地根據企業發展戰略及業務單位需求,進行外訓需求分析。
八、外訓計劃制定
1、培訓部、各基地根據培訓需求編制次年度集團、各基地外訓計劃。
2、各基地外訓計劃需各基地負責人簽字確認后上報培訓部。
3、培訓部對各基地提報的'外訓計劃進行審核,報行政人事中心總監及董事會審批。
4、審批后各基地外訓計劃由培訓部發至各基地。
九、外部培訓機構的確定
培訓部可通過網絡、報刊、雜志或同行介紹、參訓人提供信息等多渠道獲得外部培訓信息。包括培訓機構信息(名稱、資質、成功案例、主要服務項目、公開課計劃、區域和聯系方式等)和培訓講師信息(個人基本情況、擅長課程、曾輔導過的企業等)。
十、外訓計劃的實施
1、填寫《培訓申請表》
各中心及各基地根據外訓計劃,提前一個月組織參加外訓人員填寫《培訓申請表》,經各中心及各基地負責人簽字后,提交培訓部審核,報行政人事中心總監及總裁審批。
2、填寫《外訓報名表》
《培訓申請表》審批通過后,集團及各基地培訓對接人員將外訓報名表(該表格格式根據外訓機構報名表格式而定)發至受訓人員處,填寫完畢后,各基地培訓對接人員將報名表發至培訓部培訓專員處,由培訓部與外部機構對接報名。
3、組織簽訂《員工外訓協議》
在參加外訓前,培訓部及各基地組織參訓人員簽訂《員工外訓協議》。
4、發放《上課通知函》
外訓機構將上課通知函發送至培訓部培訓專員處,由培訓專員轉發至各基地培訓對接人員,然后再轉交到參訓人員。
5、參訓人員參加培訓
參訓人員在《外訓報名表》填寫后,根據培訓時間安排填寫《出差審批單》,安排好培訓期間職務對接人,并與培訓前到達指定地點參與培訓。
十一、外訓人員評估
1、參訓人員在培訓結束后7天內將培訓教材、所獲證書、培訓心得、工作改善計劃上交至相應培訓組織部門。
2、在培訓后30天內,培訓組織部門組織參訓人員將所學知識在公司內部進行培訓。
十二、參訓人員的管理
1、參訓人員在參訓期間,應特別注意言行舉止,以維護公司形象。
2、參訓人員不得中途退出培訓,否則,所有費用自已承擔,并按曠工處理。
3、參訓人員培訓期間按正常出勤處理。
4、因工作需要,公司提供外訓項目,要求參訓人員接受相關培訓,參訓人員不得無故拒絕。
十三、員工外訓協議
1、受訓人員必須在培訓申請獲得批準后與公司簽訂《外部培訓協議》。
2、《外部培訓協議》自簽訂之日起,并作為勞動合同的補充條款,具有同等法律效益。
3、《外部培訓協議》一式兩份,由參訓人員和培訓組織部門各執一份,保存期為3年。
十四、外訓人員檔案管理
1、培訓組織部門將所有外訓人員
根據培訓結果建立培訓電子檔案,每次培訓各部門需將員工培訓結果及考核情況提報至行政人事中心培訓部《員工培訓檔案記錄表》,作為員工檔案的一部分。
2、培訓教材、學員心得、學習筆記由行政人事中心培訓部或綜合管理部統一管理,如部門有需要,可向行政人事中心培訓部或各基地綜合管理部申請借用,需填寫《培訓資料借還登記表》,并按時歸還。
十五、流程圖
十六、附則
1、本程序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2、本程序最終解釋權歸行政人事中心;
電動車管理制度交警(優質18篇)篇十六
第一條為了加強電動自行車管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道路交通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五城區電動自行車的銷售、登記和通行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電動自行車,是指以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有兩個車輪,能實現人力騎行、電動或電助動功能且符合相關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的電動自行車。
第四條市、區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環境保護、城管執法等有關部門,依據下列職責共同做好電動自行車管理工作:
(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登記上牌、道路行駛管理;。
(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編制并公布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目錄;。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銷售電動自行車實施監督管理;。
(五)城管執法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在臨街人行道、公共場所停放管理,查處占道銷售電動自行車的違法行為。
第五條本市電動自行車實行合格產品目錄管理。
市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現行國家標準編制《福州市合格電動自行車產品目錄》,并向社會公布。
在本市銷售和登記報牌的電動自行車產品應當符合《福州市合格電動自行車產品目錄》。
電動自行車產品目錄登記具體辦法由市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六條銷售電動自行車應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
禁止銷售不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
第七條電動自行車生產企業或者其授權的銷售商應當持營業執照、電動自行車產品照片及相關技術數據等材料向市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申請電動自行車合格產品目錄登記。
市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收到申請后,應當進行審核,對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列入產品目錄,并向社會公告。
未列入產品目錄的電動自行車產品不得在本市五城區銷售。
第八條銷售商銷售電動自行車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效發票。
禁止店外占道銷售電動自行車。
第九條電動自行車廢鉛酸蓄電池應當回收利用。
鉛酸蓄電池生產經營者、使用鉛酸蓄電池產品的電動自行車經營者應當實行以舊換新銷售等辦法并負責回收廢鉛酸蓄電池,收集的廢鉛酸蓄電池應交給具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統一處理。
第十條電動自行車應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并領取牌證后方可上道路行駛。
電動自行車登記事項及號牌、行駛證的式樣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定、監制。
第十一條電動自行車登記由五城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五城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電動自行車登記的條件、程序、收費標準、需提交材料和申請表示范文本等進行公布,并提供業務查詢、證件快遞等便民服務。
第十二條申請登記上牌的電動自行車應當符合《福州市合格電動自行車產品目錄》。
申請人應當持下列材料向所在轄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登記上牌手續:
(二)購車發票或者其他車輛合法來歷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三)車輛整車出廠合格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轄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申請材料齊全且屬目錄范圍的電動自行車,當日內予以登記,發放電動自行車號牌和行駛證。
第十三條本辦法頒布前已經購買的電動自行車,車主應當在登記公告之日起30日內按第十二條規定申請辦理登記上牌手續。電動自行車不屬現有目錄范圍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認定其外觀、設計時速、重量等是否符合電動自行車現行國家標準,符合標準的可登記報牌。
第十四條禁止改裝、拼裝電動自行車。
對改裝、拼裝的電動自行車,不予登記報牌。
第十五條電動自行車登記收取牌、證工本費。牌證工本費按照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收取,并全部上繳國庫。
第十六條電動自行車號牌必須按照規定位置安裝,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污損,不得轉借、涂改。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電動自行車號牌、行駛證;不得使用他人電動自行車的號牌、行駛證。
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繳、扣留電動自行車牌證。
第十七條電動自行車號牌、行駛證滅失、丟失、損毀的,由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持身份證明到原登記機關補換號牌、行駛證。
第十八條對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不符合電動自行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采取分階段實施限制道路通行的措施進行管理,具體實施辦法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定。
第十九條鼓勵電動自行車銷售商對消費者已經購買的超標準電動自行車予以回購,或者采取以舊換新方式換購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車主也可以通過舊車交易市場進行交易。對于采取回購方式回收超標準電動自行車的,政府給予車主適當補貼。
第二十條電動自行車按照非機動車進行管理。
第二十一條在劃分機動車道和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駕駛人應當在非機動車道駕駛電動自行車。在沒有劃分中心線、機動車道和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駕駛人應當靠右邊駕駛電動自行車。
電動自行車最高設計時速不得超過20公里/小時。
第二十二條駕駛電動自行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的指示;。
(二)攜帶行駛證;。
(四)橫過機動車道或制動器失效時,須下車推行;。
(五)駕駛電動自行車只允許搭載一名12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載學齡前兒童的,應當使用安全座椅。
第二十三條駕駛電動自行車禁止下列行為:
(一)中小學生駕駛電動自行車;。
(二)醉酒駕駛;。
(三)牽引、攀扶車輛或被其他車輛牽引,雙手離把或者手中持物;。
(四)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曲折競駛;。
(五)擅自安裝、使用妨礙交通安全管理的裝置。
第二十四條駕駛人在電動自行車上載物,高度從地面算起不準超過1.5米,寬度左右各不準超出車把15厘米,長度前端不準超出車輪,后端不準超出車身30厘米。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銷售不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沒收產品和違法所得,依法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三款規定,銷售未列入《福州市合格電動自行車產品目錄》電動自行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封存或者暫扣車輛,限期改正,并處以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有前兩款情形之一的,購買者可要求銷售商退貨或者更換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
第二十六條電動自行車、電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通行規定的,處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處以二十元罰款。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以五十元罰款,電動自行車、電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當場罰款處罰的,可以暫扣其車輛:
(一)使用偽造、變造的電動自行車號牌、行駛證或者其他電動自行車的號牌、行駛證的;。
(二)違反信號燈、禁令標志、標線通行的;。
(三)駕駛改裝、拼裝的電動車。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對改裝、拼裝電動自行車的單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每輛車處以五千元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據有關法規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經營者在店外占道銷售電動自行車的,由城管執法部門依據市容管理有關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由環境保護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最高設計時速不大于20公里/小時;。
(二)整車重量不大于40公斤;。
(三)電動機額定輸出功率不大于240瓦;。
(四)輪胎寬度不大于54毫米;。
(五)蓄電池標準電壓不大于48伏;。
(六)必須具有良好的腳踏騎行功能,其30分鐘的腳踏行駛距離不小于7公里。
上述電動自行車標準國家如有調整,按新的標準執行。
電動車管理制度交警(優質18篇)篇十七
為有效預防和遏制電動車、電動滑板車、平衡車火災事故發生,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校園安全穩定,根據公安部《關于規范電動車停放充電加強火災防范的通告》要求,結合我校實際,現將規范管理電動車停放充電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禁止電動車(含各類電動滑板車、平衡車)進入校區各辦公樓、教學樓、圖書館、實驗樓、學生園區、學生宿舍、體育館、食堂、商場等建筑物內充電或停放,禁止從樓內拉線到樓外充電。
二、校區內所有電動車(含各類電動滑板車、平衡車)、自行車要按規定地點有序停放,禁止亂停亂放堵塞消防通道,禁止在建筑內的公共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處等公共區域停放或者為電動車(含各類電動滑板車、平衡車)充電。
即日起,學校相關職能部門將定期與不定期開展電動車(含各類電動滑板車、平衡車)規范停放與充電管理專項檢查,對發現違規停放、充電的車輛,將及時制止并對違規電動車采取強制措施;對于違規停放和違規充電造成火災事故的,將依法依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廣大師生員工請自覺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確保校園消防安全。讓我們攜手努力,共創整潔、安全的校園環境迎接學校十五周年校慶。
電動車管理制度交警(優質18篇)篇十八
為了規范xxx小區電動車輛管理,給業主電動車充電提供方便,結合實際,特制定以下管理規定,望共同遵守執行。
1、充電站僅xxx小區業主電動車充電使用,外單位及其他人員不得使用;
3、充電站實行刷卡(或投幣)充電管理,刷卡或投幣1元可以充電3個小時,以此類推;
4、本設備上對應的一個插座充一輛電動車,嚴禁一座多充現象;
6、充電站的供電時間為早8:00至當日晚上10:00,請業主提前計劃好充電時間;
8、電動車內嚴禁擺放貴重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違者后果自負;
9、充電站發生故障時,請及時告知物業管理處,不得自行處理;
10、請自覺愛護充電設備,損壞照價賠償;
11、需要購買充值卡的業主,請到xxx物業管理處辦理。
聯系電話:xxxxx。
20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