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后感是在讀完一本書之后,根據自己的理解和感受寫下的一種文學評論。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一些經典讀后感范文,希望能激發大家對閱讀的興趣和思考。
法律的概念讀后感(模板16篇)篇一
法制故事的讀后感“法制”一個個讓人熟悉的字眼。我讀了一篇有關“法制教育”的文章,這篇文章使我受到了極大的感悟。俗話說“小時偷針,大時偷瓜”“小時偷油,大時偷牛。”這句話告訴了我們,如果你小時候沒有養成好習慣好、的生活方式,將來就會隨意地去賭博、盜竊等不良行為,不僅會讓你臉上抹黑,還會破壞,腐蝕你的美好的心靈。如果你不能痛改前非,那許許多多的惡習就會在你心里扎根,而且會越來越嚴重,到時候,等待你的就只會是會讓你失去自由的監獄。有的同學,被那些多姿多彩的網絡游戲而吸引,導致整天在打游戲。還有的人的好奇去吸毒導致家破人亡。有的人違反交通規則,而出現了悲劇??所以,我們要遵守法律!
遵守法律法規,人人有責!
法律的概念讀后感(模板16篇)篇二
路漫漫其修遠兮,吾將上下而求索,人生路為之漫長,沒有一帆風順,只是坎坷不平,唯有你用心去體會去傾聽,才能化解這一路的艱辛。
法律,是這個世界上聯接的唯一,與親朋好友相處不避免有一些矛盾,而這些矛盾的唯一化解方法就是法律。青少年是祖國未來的一朵鮮花,是祖國未來的希望,而法律就像一個充滿靈性的一只小精靈陪伴在我們的身旁用無行的雙手保護著我們。
對于新一代的我們,似乎都有人來褒貶一番,或者憂心忡忡,或者贊揚嘉許。心靈空虛,尋求刺激,交友不慎,輕信盲從,最后野馬脫韁,掉入深淵。這是很多青少年墮落的軌跡。愛好不辨主次,拳腳不知輕重,結伴不分好壞,貪欲不思節制。沒有了是非觀和自制力是可怕的,不知羞恥的屢錯屢犯,要比一時沖動犯下的錯誤更難治愈。而這些就像一條不歸路去了便無路可轉。但是只要你學會法律,相信法律。就可以避免惡魔的'入侵。
于彪,林俊杰……這些都是因為一時的沖動而走上一條不歸的路。他們原先只是一些平平凡凡的學生,因一些小小的錯誤而不重視,最后走上了一條難以回轉的道路,因小失大,不知所謂,所以只有高度重視和認真面對問題,才能有效地解決青少年問題。
同學們,讓我們為自己的成長而重視,為自己的未來而打算,讓我們一起遠離犯罪的魔掌,在法律的伴隨下一起走向光明的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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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概念讀后感(模板16篇)篇三
在每個人的人生中難免有犯錯的時候,但我們想要做一個遵紀守法的好公民,就不能犯法。我讀過一些青少年必讀的法律故事,其中有兩個故事,我記憶猶新。在這兩個故事中,主人公都是因為持刀搶劫而觸犯了法律。第一個故事里主人公把學費拿到網吧玩網絡游戲,但錢不夠,后來起了搶劫的賊心;第二個故事是主人公在同學的誘惑下,一塊到別人家搶劫。最后這兩個故事的主人公都被判處了有期徒刑1至5年,緩期執行。通過上面的事例,使我懂得了:我們身為這個社會的一員,就應該遵守法律,不能犯法。父母把我們養這么大不容易,我們不能辜負了父母這么多年來的心血,更不能自以為是,應該分清楚什么事該做,什么事不該做。如果觸犯法律是要付出代價的,有時會判處有期徒刑,有時會判處無期徒刑,有時甚至會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最后,我要告誡大家:我們一定要做一個遵紀守法的好公民。
法律的概念讀后感(模板16篇)篇四
若要回答“法律是什么”勢必就會面臨一個給法律下定義的問題。有些事物可以輕而易舉的對其下定義,但有的卻不那么容易,比如法律。圣奧古斯丁對時間觀念的名言:“那么,什么是時間?如果沒有人問我,我是知道的;如果我希望想問我的人釋明它,那我就不知道了。”以及眾多法律人對法律是什么,也無法做出一個準確的定義。
上面的劃線內容,均為哈特在書中的觀點。
你可能會問,哈特可能不知道馬克思主義的。觀點。我覺得不可能,因為身為法學家,必定是博聞強識,博覽群書。而且,哈特是二十世紀的法學家,不可能不知道十九世紀的馬克思。
或者換一種角度來說,不以馬克思主義對法的定義來說,可以列舉與哈特同時代的各大法學流派對法的定義的說法,足以證明為數眾多的法律人是對“法律是什么”這個問題可以做出一個準確的定義的。
以上的想法,只是我在剛剛開始閱讀第一章時產生的,讀至本章結尾,不難發現,哈特此舉是醉翁之意不在酒,我認為哈特只是借“法律是什么”這個問題來引出下面幾章的內容,而并不是真的要去回答這個問題。哈特可能對問題的答案并不關注,而是重視找到答案的這個過程中所發現的有趣的事。
也許正如那句話:“旅途最重要的不是目的地而是沿途的風景。”
哈特并沒有試圖去給“法律是什么”這個問題做一個回答,盡管在剛剛開始閱讀此節的時候,我以為哈特寫這本書的目的是這個,但在閱讀后發現并不是這樣的。本書的目的在于對國內法律體系的獨特結構提供一個較為優越的分析,并對法律、強制和道德這三種社會現象間的相似處和差異處提供較為清晰的理解,借以將法理論的研究向前推進。
此為哈特寫此書的目的。除了群體行為和對偏離行為之可預測的反應的明白而確定的事實之外,唯一存在的就是我么自己對于強迫去遵守規則和反對那些不遵守規則之人的強烈“情緒”。我們不去認清這些情緒是什么,卻去想象有個外在的東西,即宇宙結構中某個看不見的部分在導引和控制著我們。如果我們真這么認為,我們就是處于虛構的領域之中,而在人們眼中法律總是與這個虛構的領域有關。只因為我們采納了這樣的虛構,我們才能夠一本正經地談論“法律的而非人的“統治。
對于這個觀點,我真的有些時候慶幸自己從小就接受馬克思主義的觀點,成為一名無神論者,堅定的堅持唯物主義者,我從來都不會被這種唯心主義觀點所困惑,因為我知道它是錯的。我真的覺得科研工作者需要堅持無神論,這樣可以避免很多唯心主義錯誤,把更多的時間和精力投入到更有價值的領域。
在英國和美國中最為盛行的懷疑論形式卻使得我們重新考慮這種觀點,即法律體系全部都是,或甚至主要是有規則所構成。沒錯,他們認為,法官就是如此地架構他們地判決,以便給予他人如下地印象:他們地決定是預先設定之意義明確的規則的必然結論。在非常簡單的案例中,可能是如此;但是在大大多數困擾法院的案例中,據稱包含著規則的成文法和判決先例皆非只允許一種結果。在最重要的案例中,總是存在選擇。
但是哈特似乎并不贊同這種觀點,他認為這樣的想法導致了似是而非的否定,至于哈特為什么這么說,我并沒有看懂。如果有哪位看到我的疑惑的人,可以給我解答一下,甚是感謝。
法律的概念讀后感(模板16篇)篇五
作者及篇名簡介:《法律的正當程序》(thedueprocess)是二戰后英國最著名的法官和享有世界聲譽的法學家阿爾弗雷德·湯普森·丹寧(以下簡稱丹寧勛爵)的著作之一。本書作者丹寧勛爵,1899年出生于英格蘭罕布什爾郡的一個小商人家庭。他從24歲時當律師,45歲時被任命為法官,1982年在英國民事上訴法院院長的任內退休,在其近60年的法律生涯中,積累了極為豐富的法律實踐經驗。丹寧勛爵以追求自由和進步,實現公平正義為目的,對英國的法律進行了大膽的改革,他的思想,尤其是實現司法公正的思想,為英美法系國家所重視和借鑒。他的名言"實現正義,哪怕天塌下來"廣為流傳。
丹寧勛爵不僅是一位優秀的法官,還是一位享有世界聲譽的學者。他是國內外幾十所著名大學的榮譽法學博士,還是倫敦三所著名律師學院的榮譽院士。《法律的正當程序》是丹寧勛爵于1980年出版的一部專著,這里的"正當程序"并不是指枯燥的訴訟條例,而是指法律為了保持日常司法工作的純潔性而認可的各種方法:促使審判和調查公正地進行、逮捕和搜查適當地采用、法律援助順利地取得,以及消除不必要的延誤等。本書共七篇,其顯著的特色就是以案例來說理。書中浸透著丹寧勛爵豐富的法律實踐經驗、廣博的歷史知識,并引用了滔滔不絕的辯論詞和審判詞來表達自己的觀點。《法律的正當程序》一書主要通過案例來論述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必須采取正當的法律程序以保證法律的公正,二是英國戰后婚姻家庭法的發展。雖然我國的法律體系與以判例法為主的英美法系國家不同,但這種區別并不妨礙我們吸收和借鑒本書中提出的一些進步的法律思想,筆者將結合本書內容談談自己讀后的感想。
丹寧勛爵認為"不僅要主持公正,而且要人們明確無誤地、毫不懷疑地看到是在主持公正,這一點不僅是重要的,而且是極為重要的,因為公正來源于信任",正所謂:"正義不僅應當得到實現,而且應當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實現",所謂看得見的正義即為程序公正,程序公正是最基本的公正。
本書開篇即講"保持日常司法工作的純潔性",所謂日常司法工作的純潔性,筆者認為是保護日常司法工作的權威性和神圣不受侵犯。在本篇中,丹寧勛爵列舉了犯人向巡回法官扔磚頭、威爾士學生闖入法庭抗議、侵害證人等蔑視法庭的行為,并明確了蔑視法庭罪的界限。蔑視法庭罪,是指不需要根據陪審團控告就可以審判,并且可以由一名法官即刻審判的犯罪。之所以賦予法官這種審判權,是因為在所有必須維護法律和秩序的地方,法院是最需要法律和秩序的,司法過程必須不受干擾或干涉,沖擊司法正常進行就是沖擊我們社會的基礎,為了維持法律和秩序,法官有權并且必須有權立即處置那些破壞司法正常進行的人。認定蔑視法庭罪必須嚴格遵守若干準則,丹寧勛爵認為蔑視法庭的行為必須達到一定的嚴重性才能夠以蔑視法庭罪處罰,對于一般性的侮辱法官的行為最好不予理睬,對于拒絕回答可給予告誡,對于破壞法庭、威脅證人、陪審員,則應當立即逮捕。此外,當法官受到輿論的.攻擊與批判時,法官不能以蔑視法庭罪用來作為維護自己尊嚴的一種手段,法官應正確區分蔑視法庭的行為與行使言論自由的界限。
作者以保持日常司法工作的純潔性開篇,突出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權威的重要性,表明了司法工作必須保持神圣性和權威性。正義來源于信任,只有在程序上保證每個人都得到公平審判,才能取得司法信任,維護司法權威。蔑視法庭罪即是從宏觀上保證法庭尊嚴和司法權威,培養司法信任,樹立司法權威,進而使每個人都得到公平審判。法院以及法庭作為司法場所,無論是法院的建筑、法庭的布置、天平院徽、法官袍也都體現了司法的權威性和莊嚴性。
第三篇是關于逮捕與搜查的具體程序。在英國,執行逮捕必須基于合理判斷有逮捕的需要,并出示逮捕證;對于搜查,必須持有具體指出某人所犯罪行的搜查證,扣押物品應當符合搜查證所列物品的要求,執行逮捕與搜查必須遵守正當的程序。
任何司法行為都必須遵守一國正當的法律程序,否則就是濫用司法權,破壞司法權威,甚至侵犯民權。在我們國家也是如此,根據我國憲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法官審案必須遵守相應的程序法,保證當事人庭審中的辯論權、申述權、申請回避權等權利,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司法公正。
所謂公正,就是不讓天平歪向任何一方。公正包括程序公正與實質公正,在保證程序公正的基礎上,并不一定能夠實現實質公正的法律目的。理論上,法律是實現公正的前提,按正當的法律程序維護社會秩序,調解社會矛盾,平衡社會利益,就能實現公正。但是在現實社會生活中,法律是一定社會經濟基礎和社會條件的反映,它只能隨著社會的發展而發展,由于法律本身發展的滯后性,在現實中會出現維護法律并不能實現公正的情形。為此,丹寧勛爵主張法官應根據公正的原則,結合案件發生的具體情況靈活地解釋法律,而不必拘泥于法律本身。他主張,法官一方面要依據法律辦案,另一方面必須考慮公正,而公正的原則是高于法律條件和過去的判例的。他明確指出:"成文法和其他法律文件的語言永遠不可能是絕對明確的,因此解釋它們的時候就有兩條可供選擇的道路,我總是傾向于實現公正的解釋,而上議院肯定不這么認為……他們認為最重要的是實現法律,而我認為是實現公正。"丹寧勛爵作為法官的"基本信念是,法官的作用就是在他面前的當事人之間實現公正。如果有任何妨礙做到公正的法律,那么法官所要做的全部本分工作就是合法地避開——甚至改變——那條法律"。
體現丹寧勛爵這一思想的包括本書第四篇所講瑪利瓦禁令的確立。瑪利瓦禁令即為凍結禁令,意指在法院根據原告的申請,在被告有可能將其財產在法院管轄范圍內處理或者轉移到法院管轄區域外的情況下,發出禁令,防止當事人轉移或者處理其財產,以確保法院判決或者裁定順利執行。在1975年5月的"日本郵船會案"中,丹寧勛爵便提出法院在判決前可以應原告申請,發出禁止被告處理其財產的禁令。而在一個月后的"瑪利瓦訴國際散裝貨船公司案"中丹寧勛爵再次提出簽發禁令,自此該禁令就被命名為"瑪利瓦禁令"。按照英國的慣例法,在判決之前不能發布這種禁令,但瑪利瓦禁令確實有助于原告權益的實現,丹寧勛爵正是基于實現公正發布了這種禁令,隨著法律的發展并得到了廣泛認可。瑪利瓦禁令是丹寧勛爵的一個非常重要的貢獻,極大促進了貿易與航運的順利進行,有效維護了債權人的利益,并擴展適用于英國的民事、商事案件的訴訟保全中。瑪利瓦禁令是丹寧勛爵實現公正而不是實現法律思想的典型,并推動了英國法律的發展和完善。
另外本書最后三篇關于婚姻家庭法領域的改革也是丹寧勛爵實現公正思想的體現,丹寧勛爵采取改革措施,從一個個微不足道的小案子,開始了向妻子在家庭法中享有平等權利的改革,從被遺棄的妻子在結婚住房中的居住權一直發展到夫妻雙方對家庭財產的平等權利,最終促成了國會以立法的方式對這一法律領域的改革。丹寧勛爵之所以這樣做,是因為隨著社會的發展,婦女不僅享有平等的權利也履行了自己應履行的義務。丈夫的外出勞動與妻子的家務勞動一樣都是社會分工的需要,在性質上是一樣的。在夫妻離婚時,他們各自的勞動都應該是家庭財產占有權的基礎,婦女應該和男子一樣,平等地擁有自己的份額,這樣對被遺棄的妻子才是公正的。丹寧勛爵評價道"沒有我們的努力,被遺棄的妻子要想獲得保護恐怕非得再等40多年不可"。正是丹寧勛爵基于實現公正的追求才極大地推動了英國婚姻家庭法領域的改革,維護了婦女的權益。
理論上,立法就是為了實現公正,從而實現利益的二次公平分配。法律本身應當是公正的,但立法本身存在的局限性以及法律滯后于社會的發展,難免會出現法律漏洞,如果機械地適用法律會導致不公正的現象出現,這就要求司法部門出臺相關的司法解釋以及推動立法以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法官作為法律的適用者,應當遵守法律,同時根據案件認定的基本事實合理公正的解釋適用法律,法官作為司法工作人員,對于實踐中遇到的法律適用難題或者法律滯后性問題,應當及時向上級機關反映,以推動立法的發展,使法律的不斷發展和完善從而無限趨近于實質正義的實現。
如何才能成為一名合格的法官呢?丹寧勛爵認為作為一名合格的法官要有敏銳的洞察力、廣博的知識、過硬的法律基礎,還有當機立斷、敢于以正義之劍去揭開和審判現實的罪惡的信心和勇氣。在本書第二篇行為調查中,丹寧勛爵用兩個案例表達了法官應當具備怎樣的職業素養。
第一個案例是喋喋不休的法官,講的是哈利特法官在法庭上既向證人席上的證人提問,也向律師提問,結果統計下來,他問的問題比人家雙方的辯護人說的加起來還要多,導致兩造律師都以該法官問的問題太多妨礙了雙方的辯護效果紛紛上訴。最終上議院支持上訴成立,以哈利特法官辭職而告終。或許哈利特法官是基于最佳動機提出了那些問題,但卻對庭審雙方行使辯護權利造成了干擾。在法官審案制度中,法官是開庭聽訊和裁定各方爭論的問題,而不是代表社會進行調查或驗證。法官的作用是認定案件事實,然后再根據法律進行公正裁判,律師對查清案件事實發揮著可敬和必要的作用,法官應讓律師們一個接一個地在天平上加碼——精確地計算利弊得失——但最終還是由法官決定天平傾斜地方向。法官要想做到公正,應當保守的聽訟,不介入雙方的爭論。法官應當聽取證詞,只有在需要澄清任何被忽略的或不清楚的問題時,在需要促使律師行為得體以符合法律規范時,在需要排除與案情無關的事情和制止重復時,在需要通過巧妙地插話以確保法官明白律師闡述的問題以便估價時,以及最后在需要斷定真情所在時,法官才能親自訊問證人。作者在書中非常巧妙的運用了培根大法官的一句話:耐性及慎重聽訟是法官的基本功之一,而一名嘵嘵多言的法官則不是一件和諧的樂器。表明了法官在法庭上應當耐心聽訟,在律師的作用下查清案件事實,而不是介入雙方的爭論,我們應以哈利特法官為戒。
丹寧勛爵除了以上法律思想外,還有諸多見解依然有現實意義,比如法律與道德的關系、法律與宗教的關系。丹寧勛爵認為法律雖然與道德、宗教是可以分開的,但它們不是互不搭界的。通過提高所有人的道德水準,可以使人們將承當責任和義務當成出自內心的本能,自覺的少鉆法律漏洞的空子。在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今天,這種觀點依然具有現實意義。我們必須堅持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相統一,堅定理想信念、堅定法治信仰,堅定公平正義的價值追求和為建設法治中國而奮斗的人生理想,以堅定的信念和飽滿的熱情投身人民司法事業,更好地為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和人民法院改革發展貢獻智慧和力量。
法律的概念讀后感(模板16篇)篇六
在金枝老師的推薦下,我閱讀了哈特所寫的《法律的概念》,這篇文章是金枝老師所教授的西方法律思想史課程的結課論文。當然我并不認為我現在所寫的這篇文章,可以稱之為論文,手機單機游戲我更傾向于認為它是一篇讀后感,只是這篇讀后感的篇幅可能稍長,但其實也不長,與金枝老師所說的那些“二手資料”相比起來,還是小巫見大巫了。
就我讀完此書的直觀感覺便是這是一本很牛的書,書中的論證風格也是在我過去不曾有過接觸的,總手機單機游戲之就是感覺很新穎。書中的內容更是高深,以至于看了半天我也不明白哈特在說什么。粗讀一遍,我并不認為我能夠理解怕哈特在此書中想要表達給讀者的觀點,只能說是對哈特的理論有了走馬觀花的了解。
初讀此書,哈特的表達方式相當晦澀手機單機游戲,以至于看了前兩章,我都不明白哈特究竟想要表達寫什么內容,也因此,我對此手機單機游戲書的閱讀計劃因此而擱置了數天。對此書的畏難情緒,讓我深感自責,不過后來與同學們聊起對此書的閱讀進度時,同學們也表示此書如同天書一般,完全不知所云。讀后感·看到同學們也遇到這樣的問題,我就知道,在無知的路上,不僅僅有我一個人。對此,我倍感欣慰,之前的罪惡感也瞬間消失。
當然,在我開始寫這篇讀后感的時候,我已經閱讀完了全書。驅使我讀完此書的動力,并不是我對哈特的仰慕之情,也不是自己的求知上進的心思,更多的是因為這篇讀后感是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結課作業,不寫完不行啊,結課作業的壓力促使我完成了這件“艱巨”的任務。
正如我在前文所說,這次的讀后感是關于《法律的概念》一書一系列的讀后感,我不會一次性的發在公眾號里,而是分章節依次更新。至于更新頻率,是否會更新完我也不知道。如果你有關注我的公眾號,會發現我的上一篇文章是關于《法律與革命》的系列翻譯,在那篇文章中,我自大的說以后會堅持每天一更新,然后,沒有然后。但是對于這個系列的讀后感,我至少會保證寫到5000字,因為這個結課作業就要求寫到5000字。
法律的概念讀后感(模板16篇)篇七
在討論該案本身或應承載的實質意義之前,我想先引入曾經拜讀過的一本法學著作――《木腿正義》。該書為法學家馮象所作,馮象先生在書中涉及法律、文學上下兩篇,憑其深厚的法學與文學功底,通過結合個案立足于社會現實的視角,為人民展示了法律與文學不一樣的圖景。木腿正義便是其中之一篇。
每每談及正義,學者們樂于用法治社會下必須依賴于法律的保障和維護來實現公正的觀點來指導公眾。的確,法與正義密不可分,維護正義是法的職責之一。真假馬丹一案,假設阿爾諾與白特蘭(馬丹妻子)出于自愿而共同塑造家庭,也沒人戳穿阿爾諾,似乎會有個皆大歡喜的結局,但有悖于倫理和正義的愛情終歸是負疚的,以上假設可以說很難經得起考驗。將倫理考慮到法律之一中,更重要的是符合了西方傳統上真善合一的信念,正如羅馬詩人賀拉斯所言,“蟊賊跑再快,逃不脫跛足的懲罰”.
真假馬丹,中間是重歸家庭與焚尸滅跡的差距,善惡于歡,中間隔著五年與無期的自由剝奪差異,馬丹案的正義拄著木腿姍姍來遲,于歡案的正義頂著輿情謹慎前行。在二審判決之前,媒體的報道使于歡案進入公眾視野,但由于信息不充分,缺乏事實支撐的輿論轟鳴讓原本不盡復雜的刑事案件變得撲朔迷離,真真假假的說法滿天飛甚至給司法工作帶去困擾。隨著二審的全程直播公開,案件的細節浮出水面,此前各種缺乏憑據的猜測得以平息,大眾情緒也趨向理性、客觀。由此可見。司法機關通過這樣一種司法公開的方式回應社會關切,在司法與輿情之間找到平衡,可以說是達到了真善合一的結果。
在這里,有必要指出的一點是,法律必須考慮社會輿情以保證經得起民意的考量,但最終讓法官敲法槌落定論卻依靠的是法庭審判規則。木腿正義涵義之一是,倫理上的是非善惡之分要成為司法上的真假之辨,必須通過對于案件當事人的具體行為、資格或關系的確認,而嚴格的確認規則往往是不盡合情合理。例如于歡案中,站在倫理角度來看,先不管我國的民間借貸規則如何,明明是黑惡勢力暴力逼還高利貸案,怎么最后反而成了故意傷害案?于歡既不是案件的發動者,又非主導者,他由始至終不過是一個處于多人暴力行為之下而被迫反抗的受害者。
基于這樣的案件基本事實,民眾考慮的更多是同態復仇的正義性,而法庭恰恰相反,將定性作為審判工作的首要環節,這也體現出司法干預的強制性特征。事實上,法庭當然也考慮情理,但這種情理不同于日常生活中的大眾情感,披著刑罰嚴厲性外衣的它多多少少顯得有點冷冰冰。為了查明事實真相,法庭審判才是最好的平臺,因為借助于國家公權力及強制力的保障,有些證據的獲取往往更為便利與具有信服力。審判者手執正義之天平,利用法律與事實區分侵犯者和受害人,確認利益紛爭,實現排除社會危害性與阻止刑事違法性的統一,確保法律之正義本色。實質上,這樣法庭確認規則之下的結果,往往也是沖突的各方利益之間妥協的結果。
中國是一個禮儀之邦,長期以來人們的行為都是通過人與人之間的關系準則來加以規范,這種“人與人之間關系”一言以蔽之即倫理。民眾對法律權威的認知通常始于道德倫理的規范,從而可見司法審判為何如此重視輿情的社會監督作用。但是同時人們又必須清楚的是,法律一旦觸動,干預起來是猝不及防、不留余地的。從另一角度看,法律程序的目標有二:一是審判技術足夠理智,二是提供法律維護正義的信念。
一方面,正如跛足的正義來得太慢太偶然、不可預料,只是一條木腿的保證,所以要靠理智操作規則,防備正義出錯而求較小的損害,于歡一案二審糾錯程序啟動之時,采用的是庭審公開策略,將控辯雙方的對證置于公眾眼前,重事實和證據,以一種看得見的方式實現公正。()另一方面,程序又必須提供一種信念,即正義必勝,真善合一的'說法。于歡案公開庭審的意義不僅僅在于法庭之上,更在法庭之外,它用嚴謹的程序和對真相的較真告訴公眾:個案的正義需要實現在法庭,而且應該實現在法庭。
杜米耶在《刑辯律師》中提及:法治的根基在信仰與習慣。以前述觀點來看待這句話,兩者之間有著異曲同工之妙,法律程序提供給人們的信念,便也是信仰法治的前提因素。木腿正義啟迪人們,案件的審判往往體現法律實體正義對程序正義的妥協,通過這一妥協,理智規則的勝利獲得了信念儀式的認可。我國歷來有重實體輕程序的傳統,忽視程序正義的人往往認為結果正義就足夠了,過程并不重要,但孰知離開正義的過程,結果的正義是不可靠的,在通常情況下也是不可能的。于歡案庭審公開的方式給圍觀者提供了自我判斷的機會,每個人都可以形成自己的“自由心證”,即使最終判決的結果或許不能獲得每個人的贊許,但它的過程之中承載著對事實與法律的尊重,會得到大眾的普遍認可,由此看來,此亦不失為我國法治建設探索路上的又一進步。
最后我們還需要看到的是,這點也尤為重要,正義雖然拄著木腿,但它終歸會到來,這不僅是法律給予民眾的承諾,也是一個法治社會的重要職責。不管是當前的于歡案,還是早前的聶樹斌案、佘祥林案,李莊案等等,最終法律都會給出一個公正的裁決,國家審判機關也會進行深刻反思并從中吸取教訓然后投之于更進一步的法治建設工作中去。正義會遲到但不會缺席,正如《圣經》所言,上帝的磨盤轉動得很慢,卻磨得很細。法律不能淪為權力的奴隸,但也不能被道德倫理所誤解,其真正的威嚴來自于人們真心的擁護和虔誠的信仰,也只有當司法只向事實與法律,而不是權力、利益及偏見卑躬屈膝時,正義才有可能如期而至。
此文章榮獲院刊第十二期征文大賽一等獎。
法律的概念讀后感(模板16篇)篇八
0309法一。
摘要:學者哈特的《法律的概念》為學人視為法理學經典中的經典,這已是不爭的事實。在英美乃至整個西方,這一文本又成為分析實證品格的法理學或轉向或變革或發展的承上啟下的敘事作品。在初步讀完這本書后,給了我對法律的一個新的認識和不一樣的解讀。
一、法律之定義。
在《法律的概念》的提綱中有這么一段“本書的目的不是提供一個法律的定義,而是提供一個國內法律制度獨特結構的更佳分析和一個作為社會現象的法律、強制和道德之間的類似與區別的更佳理解,以此促進法律理論的發展”可見其實《法律的概念》與我們中國對其語境的理解是不一樣的。
(一)中國法律的定義。
在中國“法律的概念”可以理解為是“規則”、“規范”而這些規則、規范包含了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如理解最多的“道德規則”、“行為規范”、“法律的強制規則”等,其中孫國華教授就提出“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并有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施的,反映統治階級(即掌握國家政權的階級)意志的規范系統”;而在倪正茂教授的論文中則提出“法是由一定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由在一定地域內的公共權力機關以強制力保證其施行,以求確定主體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和發展特定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的行為規范的總和”。
在《法律的概念》中說道:解釋法律的定義首要條件是應當存在一個更大的事物族系或類,其特征為我們所了解,其定義在界定他者時已被設定。顯然,如果對事物族系或類只有含糊或混亂的觀念,一個告訴我們某種事物屬于該族系成員的定義便無法幫助我們。就法律而言,正是這一要求決定了這種定義形式沒有用處,因為,在此不存在人們熟悉且容易理解的法律是其成員的一般范疇。在法律定義中,前述中國對于法律定義的方式,使用的最為明顯的一般范疇是行為規則這一一般事物族系。但正如我們所看到的,其本身像法律的概念本身一樣令人困惑”。《法律的概念》提醒我們注意,如果對于一個法律的類概念(如行為規則)沒有清楚的認識,當然無法清楚地了解法律的定義。依照前述的定義模式,對于一個概念的把握是無法清晰的,因為,無法最終把握可以不斷延續下去的類概念。這就如同認識大象一樣,如果想知其是什么,便需知道作為其類概念的“動物”的明確含義,而要理解“動物”是什么,便需知道其類概念“生物”的明確含義,而要理解“生物”是什么,就需進一步理解“物質”、“存在”、、、以上是哈特在《法律的概念》第一章中關于三個法律定義存在爭議問題的一個理解。
二、法律之正義。
法律家們贊揚或指責法律或其實行時,最頻繁使用的詞語是“正義”或“不正義”,而且在他們的著述中好像正義的觀念和道德有共同的范圍。的確,有非常充分的理由認為,在批評法律調整方面,正義占有最為顯赫的地位,然而,重要的是看到正義是道德的一個片面,法律和法律的實行可能具有或缺乏不同類型的優點。
(一)哈特眼中的正義。
哈特認為法律作為控制社會的手段,加大其在實踐中的更有說服力,必要引入一些因素,它們不是由命令(order)、威脅(threat)、服從(obedien-ce)、習慣(habits)和普遍性(generality)這些構成,而是“正義”與“公平”。因為我們可以理智地聲稱一個法律因其是正義的而是好法,或因其是不正義的而是壞法;但不能聲稱一個法律因其是良法而是正義的,或因其是壞法而是不正義的。如果人們看到大部分使用正義和不正義詞語的批評幾乎都能夠對應地以“公平”(fair)和“不公平”(unfair)的詞語來表達,正義的特征及其與法律的特殊聯系就開始出現了。公平明顯地與一般道德范圍不同;在社會生活的兩種環境中言及公平是切題的。一是當我們關注的不是單個人的行為,而是個人組成的階層被對待的方式時,以及當某種負擔或利益在他們中間分配時。所以,典型意義的公平或不公平就是“份額”。二是某種程度的侵害由人作出從而補償或賠償請求被提出來的時候。當然,它們不是僅有的使用正義或公平詞語作出評價的環境。
我們不僅言及分配或補償的正義或公平,而且言及法官公正或不公正,言及審判公正或不公正,言及某人被公正或不公正地宣判有罪。一旦正義在分配和補償事務上的最初適用得到理解,這些正義觀念的派生用法即可說明。
(二)我眼中的正義。
在我看來對法律制度的正義要求始終是存在。如奧古斯丁所說:“沒有正義而充斥著強盜團伙的國家是什么?”但是正義問題畢竟與法律總是有很大的不同。“以正義為名進行的批評并不限于特殊案件中的適法,而且法律本身常常被評論為正當或不正當。”
正義的標準對法律來說是一個更為嚴格的標準,而且是一個幾乎達不到的標準。“我們可以理智地聲稱一個法律因其是正義的而是好法,或因其是不正義的而是壞法;但不能聲稱一個法律因其是良法而是正義的,或因其是壞法而是不正義的。”
最成問題的是正義標準常常不具有可操作性。“當我們從適法的正義或不正義問題轉向用正義或不正義的術語對法律本身進行批評時,明顯的事實是法律本身不能確定個人之間的相似性和差異性。”因為正義與否要聯系具體的情況,而這對法律來講是過于復雜而無法做到的。不僅如此,“有關聯的相似性和差異性的標準是可以隨著特定的人或社會的根本道德觀而變化的。”
說道這里我可以作出這樣一個結論,正義是道德構成的一部分,所以說道正義必然離不開道德,而正義又是道德的基礎,則法律與道德的關系可以說是這樣的“法律反映或符合一定的道德要求,盡管事實上往往如此,然而不是一個必然的真理。”我認為法律之所以被人們說遵守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法律符合人們心中的道德底線,而正義正是這些道德底線的一個支點,正因為有了這一支點,法律才會被認可,雖然說正義的法不一定是良法,但是正義的法卻是一切良法的必要條件。所以說要想真切地了解《法律的概念》我覺得法律的正義和法律的道德是一個不可缺少的要件。
三、總結。
讀完哈特的《法律的概念》使我對于法律的定義有了更深的認識,而其中關于正義與道德對于法律的作用有了一個更近一步的認識。具備正義的法律可能未必是一部良法,但是我認為一部良法所必須具備的正是“正義”。在這我覺得自己真是受益匪淺,獲益良多,至此我才認識到自身對法學的認識尚未膚淺,還沒達到深入理解研究的程度,還需繼續努力,希望對法理的的認識能更上一層樓,同時謝謝老師教導!
法律的概念讀后感(模板16篇)篇九
如果可以把書分為硬書和軟書兩類,那么《法律的概念》無疑使一本硬書。在閱讀方式的選擇上,筆者斟酌再三,基于分析實證對于日后法學研究的重要性十分明顯,無論是語義實證還是邏輯實證,都具有純化某些粗糙的理論的作用,因此,這本書對筆者還是有精讀的必要的。
讀書一般是帶著問題開始的,這個過程能回答很多以前的問題,也會產生很多新問題。產生問題和回答問題的過程是互動過程,二者此消彼漲,似乎無窮盡矣。在這一過程中達致了知識在質和量上的增長。讀《法律的概念》就是這樣一個過程的典型。因而這篇讀后并不是“談收獲”的老套路,談得更多的是體悟,收獲和不解兼而有之。收獲需要的是分享和檢驗,不解需要的是思考和回應。
《法律的概念》并不是一本暢銷小說或者文壇經典,讀一本學術書籍的過程期間的最考驗人的就是興趣的不間斷。硬著頭皮往下看固然可行,但是痛苦和郁悶也隨之呈幾何級數增長。筆者沒那份定力沿著這個進路看完這本重要的書,而且筆者認為重要的書也不能這樣對待。于是筆者開始嘗試用一種調動起興趣的方式閱讀,這種方式不光要求“知其然”,更要求“知其所以然”。“知其然”即了解哈特的基本觀點是比較枯燥的,這意味著從文本中篩選出自己所需要的信息,篩選過程當中不可避免的套用了前人的總結,從而喪失了自己閱讀的獨立性,結論會流于膚淺片面,而且這種工作也完全可以用比較偷懶的方式——看他人寫的介紹性文章,來完成。“知其所以然”是一種與“知其然”相關的閱讀過程,它所要針對的是:為什么此人會在那個時間那個地點提出這樣的觀點(甚或完成這樣的文本)?在這種過程中,我不必把注意力僅放在《法律的概念》這個文本上,因為這本書能給的信息只是部分的,它的背景無疑更為廣闊,這種廣闊就意味著某種對未知信息的探求或者思考,這種以好奇為原動力的過程深深地吸引了筆者,興趣油然而生。除此以外筆者認為,不無裨益的是,這種探求也在無意間進一步澄清以前一些認識模糊區。
《法律的概念》是一本法理學上的經典之作,要從全書而論,比也泛泛了之。因此,筆者將從《法律的概念》對法律命令說的批判這一角度展開敘述,談談自己的認識。
法律是什么?這是一個經久不決的反復問題。法律概念的命令說,就是對這一問題的一種回答。把法律視為一種命令的觀念,最早可以追述到中世紀的托馬斯.阿奎那。基于《法律的概念》一書對法律命令說的批判主要是對19世紀著名的英國法學家、分析實證主義法學的創始人約翰.奧斯丁堅持法的命令說的批判。再此邊只對此進行詳細的分析。
奧斯丁在其《法理學的范圍》中指出:“法律一詞或所謂嚴格意義上的法律,是命令。”什么是命令呢?奧斯丁說:“如果你向我表示或告知一種進行或停止某種行為的希望,而當我拒絕按照你的希望去行動時,你則以一種災難來懲罰我,因此你對我的希望的表示或告知就是命令。如此而言,作為命令的法律總是和制裁相聯系的。在奧斯丁看來法律是由主權者發布的對臣民具有普遍約束力并以制裁為后盾的強制性命令,完整的法律概念由主權、命令和制裁三個要素構成,強制性則是法律的基本特征。
二、哈特對法律概念命令說的批判世紀享譽世界的英國法學家哈特,是奧斯丁分析實證主義法學的繼承者。但是,他不同意奧斯丁法律概念的命令說。在《法律的概念》一書中,哈特對以奧斯丁為代表的法律概念的命令說作了詳盡的批判。
哈特首先指出,奧斯丁把法律說成是主權者發布的以威脅為后盾的強制性命令相當于強盜持槍搶劫的情況:一個強盜舉著手槍對一個銀行職員說:“把錢交出來,否則就要你的命。”但是,強盜的命令與法律是有區別的:前者以暴力和傷害為后盾,后者以權威和權力為后盾;前者是對銀行職員單獨發布的,后者則是對多數人發布的。顯然,奧斯丁關于法律的定義太過簡單,是法律概念的簡單模式。那么,如果命令說的缺點僅在于簡單的話,其實就可以通過對這個簡單模式添加內容,最后建立一個完善的法律概念。哈特循著這一思路,認為法律應該是這樣一種命令:凡是存在法律制度的地方,就必定有這樣一些人或團體,他們發布以威脅為后盾、被普遍服從的普遍命令;而且,也必定有一種普遍的確信,即確信如果拒不服從,這些威脅就可能被付諸施行。同時,也必定有一個對內至上、對外獨立的個人或團體。如果筆者相仿奧斯丁把此種至上的和獨立的個人或團體稱為主權者,那么,任何國家的法律都將是以威脅為后盾的普遍命令,發出這種命令的人既可以是主權者,也可以是服從于主權者的那些下屬們。哈特則認為,這個按命令模式完善起來的法律概念仍然是不能令人滿意的,它完全無法說明現代法律制度中各種不同類型的法律。于是,哈特又從法律的內容、適用范圍、產生方式和主權者四個方面對命令說進行了批判。
首先是法律的內容。在這方面,哈特指出,只有刑法才與以威脅為后盾的普遍命令存在著驚人的相似之處。但是,在一個完善的法律制度中,除了刑法之外還有許多其他重要的法律,最明顯的就是授予各種公私權力的法律。
其次是法律的適用范圍。在這方面,哈特的論證較為簡單。他認為,根據簡單的命令說模式,主權者作為法律命令的制定者,其法律只適用于他人而不適用于制定者本人。但是,關于立法,本質上不存在只針對他人的東西。在現代法律制度中,許多法律都對其制定者設定了法律義務,單就刑法規則而言,制定者也必須履行相關的法律義務。這就是法律的普遍性特征。
再次是法律起源的方式。對此,哈特指出,命令說的簡單模式斷言:所有的法律,如果剝去其偽裝,都可顯露出與立法的相似之處,其作為法律的地位歸于有意的創制法律的活動。哈特認為,這種把法律的來源歸于立法活動的觀點也是有問題的,最明顯的是,作為法律的習慣就不是以明文規定的形式產生的。
最后是主權者學說。哈特指出,主權者學說是指凡在有法律的地方,就必然有某一或某些擁有主權的人,惟有他的一般命令才是法律,他習慣地受人服從卻不習慣于服從其他任何人。哈特對主權者學說批判的思路是:一是關于服從習慣的觀念。他認為:服從習慣觀念是主權者學說的基礎,一個習慣是否足以解釋大部分法律制度有兩個顯著特征:即一系列不同立法者擁有的立法職權的連續性以及法律的制定者和表示對該立法者習慣服從的人們死去較長時間后這些法律的持續性;二是關于法律之上的主權者的地位。他說:“我們這里將考查該最高立法者的這個法律不可限制的地位對于法律的存在來說是否必需,以及對立法權的法律限制存在或不存在能否根據習慣和服從來解釋。”
哈特從以上四個方面對法律概念的命令說全面批判之后寫道:把法律等。
同于主權者的強制命令這種簡單模式在各關節點上都未能反映法律制度的某些特征,奧斯丁關于法律的定義是一個失敗的記錄。這一失敗的根源就在于:命令說將法律的基本要素規定為主權者、命令和制裁,而這些要素不可能由它們的結合產生出規則的觀念。
三、筆者總結。
在我國的法學理論中,一直視強制性為法律的基本特征。但是,從哈特對法律命令說的批判中,筆者受到啟發,認為將強制性作為法律的基本特征是值得懷疑的。
什么叫基本特征?基本特征之基本,意即貫穿始終。
然而,強制性能貫穿法律的始終嗎?回答是否定的。
從我國法學界的法學概念來看,是主張一種規范主義的法律觀,認為法律是某種規范的總和。根據這種法律觀,全部規范可分為兩大類,即權利性規范和義務性規范。當然,也可以再分出一類職權性規范,這是一種兼具義務和權利二重特性的規范。在這些不同性質的規范中,我們認為,只有義務性或兼具義務性的規范才具有強制性特征,而純粹的權利性規范是不具有強制性特征的。因為對法律義務而言,其強制性特征是明確的、毫無疑義的。但是,權利性規范就不同了。在我國法學界,普遍認為自主性是法律權利的一個基本特征。所謂權利的自主性特征,是指權利人在任何情況下都可以自己決定是享有或放棄自己的權利。因此,法律只能為公民設定權利,不能強制公民享有或放棄權利。強制性作為法律的基本特性在我國的法學界也就失去了立足之基。
至于什么才是法律真正的基本特征,筆者在哈特的書中并不能得到詳細的解答,也不包含在此篇讀書報告之內。
《法律的概念》是一本文辭理性冷靜又不失睿智的書,在讀書的過程中筆者得到了很多啟發,受益頗多!在此,也希望能得到老師的指點,謝謝!
法律的概念讀后感(模板16篇)篇十
當初在選擇閱讀與介紹法律有關的書籍時,《木腿正義》這個名字最先吸引我的眼球。我總覺得這個名字有極大的新穎,有難以言語的魅力。為了滿足不斷萌發的好奇心,我毅然選擇了閱讀這本書。
下面我先簡要介紹一下作者以及作品內容。
作者馮象,50年代生。獲北大英美文學碩士,耶魯法律博士。曾經從事知識產權與競爭資訊等領域的法律業務。主要研究法律與宗教、法律與倫理、法律與文學、知識產權與競爭資訊。代表作有《政法筆記》、《木腿正義》和《創世紀:傳說與譯注》。而《木腿正義》一書,共有31篇文章,分上下編。上編16篇談法律,帶有學術性;下編15篇談文學,有較強的學術性。整本書作者運用法律和文學的個體案例,向我們展示了法律與文學、法律與社會的關系。
剛開始欣賞該書時,我總是在想為什么作者要以“木腿正義”定名該書。幸運的是我在書中第一篇文章就找到了答案。故事是這樣說的:馬丹在兒子出生后不久突然離家出走,但是八年來其妻子以及雙親未能得到任何消息。苦于疾病纏繞,臨終前兩位老人選擇寬恕馬丹并決定把全部家產繼承給他,暫時拖由其叔叔皮埃爾照管。1556年夏一個自稱馬丹的人與他們相認。但不久這個新馬丹因遺產問題與皮埃爾發生爭執并把皮埃爾告上法院。皮埃爾因沒得到田產而認定新馬丹是騙子。最終皮埃爾找到了證據把新馬丹告上法院,雖然新馬丹沉著冷靜,口才了得,但一個木腿人――真正的馬丹闖進了法院,徹底破滅了假馬丹的詐騙夢,假馬丹最終受到應有制裁。這我才明白“木腿”原來指的是故事主人公馬丹,而“正義”正如書中所說即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之間的矛盾。而讀完這個故事,我更加堅定了我的信念:邪惡可維持一時,不能夠維持一世,邪惡終究會被正義所吞噬。
書中有一個故事讓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也是我在這本書看到的故事中最喜歡的`一個。這讓我生發一個疑問:法律、法治要怎樣盡可能做到完美?故事引自一部叫《秋菊打官司》的電影,秋菊的男人和村長吵了架并罵村長“斷子絕孫”,由于村長只有女兒沒有兒子,他聽后大怒并踢了對方“要命的地方”。秋菊要村長認錯但他堅決不肯,她就一級一級往上搞去討她的“說法”。后來秋菊難產,但是村長救了她的命,她百般感恩,決定邀請村長出席兒子的滿月酒席,但就在酒席的那一天村長就因被上級查到了秋菊男人的傷處而被政府抓走,秋菊無比難堪。誠然,法律有權對傷人事件進行制止并對傷人者進行制裁,()但是我覺得法律并不能像機器那樣呆板。既然秋菊、秋菊的男人以及村長之間已經達成和解,那為什么還要有村長被抓走這樣的結局發生呢。法也是要合理變通的,正如書中所說:國家法律的現代化過分強調與國際“接軌”而壓制民間法及其他傳統規范。民間法、傳統規范也是有合理的一面,況且中國法律是從西方引入,既然這樣為什么要過分呆板地強調法律呢?為什么不結合自身實際,而盲目把別人的客觀實際所制造的產物運用到自身實際呢。我想,中國的法律及法治要盡可能做到完美,必須注重自身客觀實際,懂得與自身的合理的傳統規范相結合,避免法律成為呆板機器人。當然從另外一個角度看,我們要避免成為第二個秋菊,因為秋菊嚴格來說是一個“法盲”,這正是推進法治所忌諱的。秋菊只想到法律保障的是個人權利,保障她那所謂的“說法”,但是卻沒想到法律要制止違法事件。案例中村長踢中秋菊的男人的“要命的地方”顯然是侵犯了別人的生命健康權,如果秋菊有較強法律意識,就算其與村長已達成和解,她也不會覺得村長被抓走是一個令她難堪的結果。
愚以為,此書一個較大的亮點是增加了漫畫,這有助于增加讀者的興趣,提升讀者欣賞漫畫的能力。通過欣賞漫畫,讀者可以加深對故事的印象,甚至可以有一種身臨其境的感覺。另一方面,作者憑借其深厚的法學與文學功底,使得故事講述極為流暢嚴謹,在加深讀者閱讀興趣的同時更能提升讀者的寫作表達能力。
總之,我覺得此書最覺得關注的就是那個講述秋菊的故事了。因為它對于現代法律、法治化進程都有一定程度的借鑒意義。而且,在法制觀念越來越深入人心的當今社會,秋菊這個形象更能為我們提供一個反面教材,那就是避免“法盲”,積極做法律的學習者。
法律的概念讀后感(模板16篇)篇十一
大一的時候,法理學老師向我們推薦了一批書。我清楚地記得,其中有一本書,題目就叫《法律是什么?》。
我當時就覺得很奇怪:這都能成為問題?如果連“法律是什么”都不知道,那么那些法學研究者都在做什么?那時的我還沒有意識到這個問題的復雜性。實際上,對“法律是什么”這個問題的討論,從古希臘時代一直到今日,都從來沒有停止過:自然法學派認為法律就是某種永恒不變的正義觀念的體現。至于這種正義觀念源于何處,有的人認為是上帝,有的人認為是理性,還有的人認為是一種感覺;實證主義法學派則認為,除了由國家機關制定的實際存在的規范性文件以外,別的一切都不可能被稱為法律;社會法學派不愿拘泥于法律文本的條條框框內,認為法律應該是對人們產生實際影響的社會中的法律;歷史法學派則認為,法律是一個國家或者一個民族世代相傳的精神或習慣的體現......
法律是什么?這個問題的答案真是多得讓人抓狂。可是,依我看來,在大多數情況下,當我們開始討論“法律是什么?”的時候,我們實際上根本搞不清楚這個問題問的到底是什么:它問的是法律的本質嗎?于是有人就開始背誦課本里面馬克思的觀點。(“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云云)。它問的是法律的形式嗎?于是有人就回答,法律就是成文法、判例法、習慣法等的總和;它問的是法律的特征嗎?于是有人告訴我,法律就是“國家制定或認可的,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的社會規范”(又是背誦課本,懶得寫了)。它問的是法律的功能嗎?我心里默想,法律就是現代社會得以持續的基石。
這樣看來,“法律是什么?”,就連這個問題也是多義的。法學家們,耗盡畢生的精力,可能也只能對上述問題中的一兩個問題進行深入的研究。這也難怪,直到現在,“法律是什么?”這個問題仍然爭論不休!
實際上,龐德并沒有解決“法律是什么?”這個問題——準確來說,他并沒有回答“法律的本質”究竟為何。從本書第二章前半段可以看出,龐德認為人的理性是有限的。對于所謂的“本質”問題,人們即使能得出一個答案,也更可能只是一些幻想。(p21-p24)。
但是,從功能的角度,龐德給出了一個確切的答案:法律就是一種社會控制的手段。
這里就會涉及到另一個問題:為什么我們需要進行社會控制?每個人無拘無束地,像盧梭筆下快樂的野蠻人一樣生活不好嗎?對于這個問題,龐德的解答是:
俗話說得好,我們大家都需要地球,我們大家都有我們謀求滿足的許多愿望和要求。我們有那么多人,可是地球卻只有一個。每一個人的愿望不斷地和他鄰人們的愿望相互沖突和重疊。所以,人們不妨說,這就有了一項巨大的社會工程任務。這就有了一項使生活物資和滿足生活在一個政治組織社會中的人們的各種要求和愿望的手段,在不能滿足人們對它們的一切要求的情況下,至少盡可能地做得好些,這就是當我們說法律的目的是正義時的意思。(p39)。
正是為了解決人們在社會生活中的利益沖突,法律才有了創設的必要性。當然,從另一個角度來說,由于利益沖突無法避免,任何社會只要發展到一定階段,都必然會產生法律。
承接上文對法律的功能的論述,龐德對法律權利的工具性解讀,不得不說是本書的一大亮點。
權利是什么?這個問題可不比“法律是什么?”簡單。前人的觀點,在此不再贅述。但至少,我們知道,自啟蒙運動以來,人們常常把“權利”看作是一種固有的、神圣的存在,于是有所謂“天賦人權”的說法。
然而,在龐德看來,“權利”的概念是如此的模糊,以至于不少人會將不同類型的“權利”混淆在一起——他認為,“權利”可分為以下三類:自然權利、道德權利以及法律權利。(p47-p50)按照龐德的觀點,那些所謂的“天賦的”權利,或許更像是一種道德權利。
然而,龐德更加關注的,并非道德權利,而是法律權利。
他認為,法律權利實際上就是一種保護利益的工具。(p53)當然,這里的“利益”,指的是法律上得到承認和被劃定界限的利益。畢竟,法律就是通過合理分配有限的資源或者利益從而達到社會控制的效果的。如此看來,法律權利也只不過是實現社會控制的一種工具。
在龐德這里,法律權利不再“神圣”,也不再虛無縹緲——并沒有什么固有的不可剝奪的權利,現實生活中,有的只是立法者對不同利益的承認和評價。
4、價值問題。
既然法律要實現社會控制的目的,那么它就必須合理地分配利益。既然要涉及到利益的分配,那么利益的評價和權衡就是必不可少的。然而,現在的問題是:利益評價應如何進行?利益評價的標準是什么?在本書的第四章中,龐德對上述問題進行了討論。
龐德認為,利益評價的標準有三種:第一種,經驗方法,即通過經驗尋找合理的利益分配方案(p66);第二種,學理方法,即按照一定時間和地點的法律假說進行評價(p68);第三種·,理想圖景方法,即從一種應然的法律制度的構想出發,把理想狀態中的理論運用到現實之中,以解決爭端。(p71)。
龐德更主張采用第一種方法進行利益評價,他的理由非常簡單:因為在現代社會,無論是法學學說,還是人們對理想生活的圖景,都是眾說紛紜,眾口難調。對于這些問題,法學家和哲學家們可以一直爭論下去,可是司法實踐卻不能因此停滯。在這種情況下,法官就要運用經驗和理性,恰當地進行利益評價,以找到最佳的利益方案。(p79-p80)。
法律的概念讀后感(模板16篇)篇十二
《木腿正義》,作者:馮象,上海人,哈佛大學古英語博士,耶魯大學法律博士。作者是一個法律界的知名專家學者,寫的文章也非常有水平,其中里面的“木腿正義”文章寫得尤其好,其表達的意思是:正義的木腿雖然姍姍來遲,可是終究會到來的;羅馬詩人賀拉斯所說的,“蟊賊再快,逃不脫跛足的懲罰”;這篇文章是唯一我能夠看得比較清楚的,其他的雜文和隨感,我是看得蒙蒙朧朧,只得感嘆自己閱讀能力太差,看看經過三年的法律碩士學習,三年后再來看這本書,能不能看得懂了。
《法理學精義》,作者:郭道暉,是我國當代著名的法學家,清華大學的.退休教授;因為剛好最近在開法理學的課,所以從圖書館匆匆忙忙借了這本書出來,說實話,書寫得不錯,對法理學的各種內容闡釋也很到位,可是法理學看起來畢竟過于枯燥,看來任何越基礎的東西,越是不引起人們的注意。法理學這門課馬上要結課了,看看寫論文時能不能靜下心來再好好看一下,如果有心得時再來補充了。
《法律的基礎》,德國法學家著,張萬洪、丁鵬主譯,鄧偉平教授講過,法理學在八十年代初期就叫做法律的基礎,但九十年代開始已經統統改為法理學了,怎么現在還有以“法律的基礎”命名的書,還是去年才出版的;這本書是圖書館臨關閉前從書架隨便抽出來的,說實話,翻譯得非常一般,非常抽象,對于我這種法學基礎理論入門不久的人來講,讀起來才困難了,而且僅僅是翻閱了一下,就束之高閣了。
法律的概念讀后感(模板16篇)篇十三
《法律之門》是美國各大法學院比較通用的一本法律教科書。作為法律專業人員,在研讀之后,第一感覺是上大學時都干什么去了,這么好的書竟然沒讀?不過,晚雖晚矣,但終于已經閱讀了。讀后有以下拙感,籍以自勉。
法律是什么?作為法官,我們雖然每天都在運用法律,但如被問起這個問題,如何作答?我還真不知道。在我們日常處理的案件中,有兩種模糊性的來源,即事實上的模糊性(發生了什么?)和法律上的模糊性(對所發生的事實運用什么法律?),而真正確定的東西在我們裁判之前是不存在的。那究竟法律是什么?美國著名大法官奧利弗·溫德爾·霍姆斯說:“法律就是法院事實上將做什么的預測,而不是其他的虛偽和矯飾。”在現實生活中,對于普通老百姓來說,我和他的想法一樣。
在司法過程中,一旦技巧和工藝占了統治地位,就會導致文牘主義的結果——對于所有遭遇這一結果的人來說,這都是一件可悲的事情。法官是工匠嗎?對于法官的要求僅僅是要求其明了裁判的技術原理、解釋規則、法律術語,以及推演結論和發現答案的方面,就足夠了嗎?答案是否定的。因為作為法官,我們有我們的價值觀,我們裁判的目的是尋求正義,我們崇尚正義。何謂正義?記得羅斯柯·龐德曾經說過:“我們都需要地球,都有大量的愿望和要求需要滿足。我們有那么多人,但卻只有一個地球。每個人的愿望不斷地與鄰人相沖突或者相重疊……即使這些物資手段無法滿足人民的全部需求,至少也應該盡可能地人人有份。這就是我們為什么說法律的目的在于正義。我們不以為正義是一種個人美德,我們不以為正義是人們之間的理想關系。我們以為正義是一種制度,我們指的是這樣一種關系的調整和行為的規則——它將使維持生存的物資、滿足人類享有物質和采取行動所需求的手段,能夠盡可能地在最小摩擦與最少浪費的情況下人人有份。”依龐德之見,法律體系的設計是用來決定在物質財富和生存空間方面相互抵觸的需求之中,何者應被認可和保障,何者應被否認和拒斥。法官,是上述判斷的裁判者,用正義的理念指導裁判。
所以,相對于優秀的技師,法官應該具有更深層的關于價值的追求。雖然爭議不是一件可以抓取或者固定的東西,但通過我們的裁判,至少可以使結果更接近正義,更趨向正義。我認為法官不僅應當是一個優秀的技師,而且亦應當是一個具有深邃思想的哲人、一個具有崇高道德標準的好人。法官不僅在適用法律,同時亦是在創造法律。
大多數美國人將法律視為解決糾紛的主要途徑,盡管他們可能在這一過程中輸掉法律戰役和金錢,這種“訴訟爆炸”往往使人們成為了“司法帝國”的奴隸。現階段,我國的“訴訟爆炸”亦初露端倪。前面已經陳述了法治的目的是為了規制人民在物質分配方面的行為,以最少摩擦和最小浪費來滿足每個人的需求。所以,這種以法院為單一途徑的解決方式,是否已經妨礙到了我們社會的法制健康?訴訟泛濫使我們的法院沒有能力及時、經濟而有效地施以救濟,訴訟泛濫同時又使法院超越自身的能力與合法性而將觸角伸向不該伸向的領域,不僅要求法院處理公民好訟喜爭的雞毛蒜皮的小事,又將法院力所不及的社會難題一股腦推向法院這個看似終極的處理方式。
有鑒于此,西方國家將目光投向了小型社會的調解機制。在美國,有美國律師協會、美國司法部、美國仲裁協會、調解和沖突解決研究會以及許多社區團體,正嘗試運用以社區為基礎的調解,以解決微小的個人糾紛,這將提供一個更人道、反應更靈活且更易于接近的司法形式。這種形式的糾紛解決,其撫慰與合意的性質在社會越來越多的批評對抗制審判和威脅性制裁的狀況下,更具有吸引力。或許在現有法律體制的正式程序之外,某些糾紛所涉及的實體正義能夠更好地實現……這仿佛與我們現在提倡的庭外和解以及法院內部要求的調解解決糾紛的方式不謀而合。為和諧社會的構建,我們應該更多地尋求法院之外的替代性糾紛解決方式。
于是,我們又回到了正義的話題。正義,作為法的目的,是個人生活與擁擠的世界里所有人的活動之間的理想化的妥協。我們的司法程序尋求這種理想化的妥協,而法院之外的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則從個人活動的主體角度去發掘,讓活動的個體從主觀上去同意妥協。這不僅是糾紛解決的方式,更是糾紛解決的藝術。美國的法學不是沒有深刻的理論,它的理論體現為一種面向民眾的說理,雖沒有德國哲學的繁瑣和法國文學的浪漫,卻有著古羅馬演說家的激情和雄辯。
“法的門前有一位守門人在站崗……”而我已經從門外走進去了……。
《法律之門》讀后感《法律之門》這本書,雖然只是看了書里的第一章以及前面的部分,但是感想和啟發還是有很多的,我覺得這本書是需要慢慢琢磨的,需要對法哲學有自己的一些感悟才不至于讀起來那么迷惑。首先,說一下我對《法律之門》這本書的總體感覺。《法律之門》給我的第一個啟發是里面提倡的法律研究方法,書的作者主張,我們不能單純學法律而學法律,而是要把法律與其他學科聯系起來,從法的總體精神去理解法。我認為這一點對于我們真正學好法律是很重要的,我們看待一些法律問題時,得出的結論很多時候只停留在專業知識的層面,這樣的觀點往往是狹隘的,不利于我們長遠的學習,所以書中提倡的研究方法值得我們借鑒。
另外,《法律之門》是一本很有味道的書,它除了讓我們從中了解到一些英美法系的法律知識,更多的是指導我們去思考問題,不僅是在引導我們思考書中的問題,更多地是在傳達給我們一種理念方法,讓我們掌握如何來分析問題,如何從被動看書轉變為主動探究。書的開篇序言中就講到,初讀本書的人可以從前言、導言和引言中獲益,確實,在這些部分,也會有引起我們思考的問題。引言中,作者給我們陳述了卡夫卡的一則寓言——法的門前,第一次讀了這個寓言的時候,感覺這個寓言所要表現得是法律的威嚴及其具有神秘性,但是,對守門人最后說門是為鄉下人而設的但是鄉下人最終還是沒能見到法感到費解。接著,看了卡夫卡擬續的一位教士和k關于這個寓言的討論,對這則寓言的寓意又有一個新的認識,但同時對這則寓言還是留有同樣的疑問。
教士與k的爭論點我認為是鄉下人到底有沒有被守門人蒙騙,k在開始的時候認為鄉下人是被蒙騙了,而在教士與k在爭論的過程中教士提出了真正受蒙騙的是守門人的說法,守門人不了解門內情況,不知道自己其實從屬于鄉下人,處于受蒙騙的狀態,我覺得這兩者都有理,但是重新審視那責寓言,我又覺得他傳達給我們的是法或許是虛無縹緲的,但因為有鄉下人的期待和守門人的存在,使得法的存在是必要的。講到這里,我想講一下對后邊提到的“壞的秩序比根本沒有秩序要好”這個問題我的一些粗淺的看法,壞的秩序或許沒有讓所有人的權利都得到保障,但壞的秩序還是一種秩序,秩序的存在,起碼生活在其中的人不會終日惶恐不安,生活相對是安穩的,人們能慢慢適應秩序來調整自己的行為,但是如果沒有秩序,人們的生活是處于動蕩與不安穩的,我認為,人們對于安穩生活的共同期待可能是使得壞秩序也具有強制力的原因之一。
后邊看了第一章,它的標題是:法官和律師是如何從先例開始推理,只要通過一系列北卡羅來納州的案例來闡釋遵循先例的原則,從中我們了解到美國的法律過程是爭訟者先提出基于判例法、制定法和一系列平衡原則的論點,法官則需在爭訟者提供的論點范疇內,基于先例作出判決,就這樣的法律制度而言,律師制度的地位就顯得格外重要,盡管法院可能制作并保存了判例記錄,但卻很少注意它們或者隨意對待它們,而在這種情況下,律師就會尋找支持觀點的方便判例記錄,用法院以前的判例向法院施加壓力。書里的提示與問題一直引導我們跳出法律的框框,從日常的生活中去窺視遵循先例的原型以及成遵循先例的原因,先例可不可以直接理解為一種經驗呢?我們在日常生活中,也經常聽到人們說:“這個還沒有先例”、“破例了!”、“下不為例!”。其實就是對傳統的尊重的體現。
作為先例的判例有助于社會穩定和延續,不至于被突然襲擊所擾亂。另外,盧埃林寫到:繼續過去的實踐,就是為沒有經驗的新官員提供前人積累的經驗。如果他無知,他可以向他們學習,從先行者的知識中獲益;如果他懶惰,他可以注意前人的行為,并從他們的勤奮中受益;如果他愚蠢,他可以從他們的智慧中獲益;如果他有偏見或者腐敗,則過去存在的實踐在與他的行為進行比較時,對其偏見或者腐敗進行了公開的監督,限制了他可以肆意胡為的空間。最后,即使前人進行實踐時也曾懶惰、無知、愚蠢而有偏見,不過,知道他將繼續前人所為,也會提供一個基點,使人們能夠由此預見法院的行為,事先調整自己的預期。”
由此可見,先例的還在于對法官的監督作用,有利于法官集體智慧的形成,更為重要的是,普通人從具有權威性先例中知道哪些是可以為的,哪些是不可為的,從而調整自己的預期,先例因此具有信賴保護的作用。最后,我想說,雖然只是看了書很少的一部分,但是確實有對書里的一些內容進行反復地揣摩,并嘗試著去解答書里提出的問題,在這個過程中,會有一些迷惑,但這也是一種思維的樂趣,最佳的讀書效果就應該是與作者之間有思想的交流,相信隨著我們閱歷的增長以及法律哲學方面的知識的學習,回過頭來看這本書,一定會有不一樣的思考與收獲。
法律的概念讀后感(模板16篇)篇十四
在導師的指導下,我拜讀了丹尼斯·羅伊德的名著《法律的理念》一書,全書共十四章,分別從實體、程序和反思等方面論述了法律的理念、法律、社會。然而學習的目的不僅在于將知識系統化地裝入大腦,更在于將其應用于社會,使影響或改變不適的社會現狀。所以讀完這本書后給我最大的想法與其實就是,法律如何從書本理論而應用于實踐。因為社會、實踐才是我們直接接觸的現實環境。
19世紀時,社會學才成為一門獨立的科學。其產生應該歸功于一個大膽的想法:即將自然科學的研究方法應用到社會科學的研究上。奧古斯特·孔德創造了社會學這個概念,其目的是希望創立物理社會學。埃米爾·迪爾凱姆也說,社會學是“物理習慣學”。人口的增長、工具革命的開始以及隨此而給大多數人帶來的災難更加促使人們進行深入的反思和研究:究竟什么是人類苦難的罪魁禍首?怎樣才能改善人類的生活?社會學及其研究方法一開始就帶有批判性和社會改革的特性。批判和社會改革是孔德和迪爾凱姆論著中的重要內容,這一特征在馬克思和恩格斯的著作者更加明確。
眾所周知,社會學是有關社會的學說,換句話說,只要他還涉及社會環境中的其他人類,他就是研究人類社會和人類行為的學說。如同昂格爾在其書中第一章寫到:“偉大的人物讓其后繼者背上包袱是常有的事,每當政治、藝術、思想領域取得顯著的成就時,隨之而來并從中受益的一代人,可能會有一種沒有什么真正重要的事情值得再去做的無所作為的感覺。”
社會學對社會的許多概念和主流理論進行了大量的實證研究。理論社會學的。
研究任務就是勾畫出思想坐標的草圖。換句話說它將不斷地根據調查數據檢查其社會理論是否與社會現實相一致,其一般化和抽象化的理論研究和分析僅僅以其所擁有的調查資料為限。在社會學領域,因為由于人類的思維結構,是否有可能存在不受價值觀或意識形態影響的認識?實證主義的功力基礎在于合理選擇促進人類福祉的目標;以及一種有關人類本性的心理結構,認為他的動機僅僅導源于快樂或者同科對各個有機體的沖擊。新實證主義者宣稱存在不受價值觀或意識形態影響的認識。必要的是將它作為一種批評的標準,適用于我們所做的所有的法社會學調查中。
如同作者丹尼斯羅伊德在書中說到:“隨著工業革命的刺激與資本家企業的勃興,個人主義已不再是一種哲學或心理學上的教條,它發展成一項政治與經濟上的口號:自由放任。這一口號成為許多法律與社會思想的基礎。2”社會理論的困境表明我們是踩在許多巨人的肩膀上研究社會理論。社會理論是對社會的研究,它最早出現在孟德斯鳩及其同時代人及后繼者的論著并在馬克思、迪爾凱姆和韋伯的著作中達到了頂點。古人的政治哲學既是描述性的又是規范性的,這意味著它遠不止關心社會該如何組織,也不止想將其有關個人和社會的觀點付諸實踐,因這兩者都可以是非常現代的社會理論。
法律研究的一個重要科學領域—法社會學—正在向世界上的許多地方擴展。而法律社會學不是近年來才興起的,在19世紀出現了法律社會學,它的第一人上面已提到過,應是卡爾馬克思,其次是迪爾凱姆、馬科思韋伯等人。
法律不是孤立的,它是社會的一種現象。因此要把它放到社會發展的大背景下來加以研究,并要關注法律在現實社會中的效用,這是法律社會學的理論要求。
以這樣的觀點去考察中國法治社會建設與法律社會學的學科關系。可以說,法律社會學在中國的興起是時代的一種呼喚3。當今中國的法治之路,必須與中國改革開放的歷史主題相聯系。
許多學者筆下的法律從根本上講都體現了現代社會的秩序和規范與傳統社會之間的斷裂,以及這一宏大的社會歷史制度過程的制度與個人自由的緊張關系。
在羅伊德的著作中通常被描述為第十章提到的“習慣”與“常習”。而且他認為常習是一種固有的行為,沒有絲毫義務或被迫的感覺。“常習能不能轉變為習慣,一大部分原因要看那種常習是否有一位或一群在社會中享有特殊權力和權威因而容易被人模仿的人物所建立。同時一項常習可以因為它顯然有利或者彷佛有利而大為流行。??換句話說‘實際’的行為,逐漸演變成‘應該’去做的行為,最后可能變成必須去實踐的行為。”然而,習俗、道德的哲學問題到底對于法律現實的作用有哪些?對此,學者朱蘇力關于“道德哲學到底有多少東西可以以回答具體法律問題的方式甚或以有一般聯系的方式提供給法律,對此我很懷疑。”羅伊德在書中寫到:“即使以現代最進步的國家為例,??法律制度一定會溯及到一個與那些早期或更原始的文化情況相似的時代。”
文化決定法律規范,法律規范反作用于文化,法律作為一種規范或社會制度,把文化所內涵的因素以外顯行為模式表現出來,法律作為維系社會存在和發展的工具,由此對人們的行為以普遍化的方式進行指引。我想到了我國清末著名法學家、法制改革家、教育家沈家本先生,他說:“夫盛衰之故,非偶然矣。清明之世,其法多平;陵夷之世,其法多頗。則法學之盛衰,與政之治忽,實息息相通。然當學之盛也,不能必政之皆盛,而當學之衰也,可決其政之必衰。8”在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教育的背景下,建設出有中國特色的法制教育體制是要符合具有中國模式的現代教育體制。何謂中國模式。吳建華認為:“中國模式”應當包含,經濟體制改革模式、政治體制改革模式、對外開放模式、經濟發展以及和諧社會模式等方面的內容。是中國在全球化和全球性問題背景下,所作出的一種戰略目標和發展模式的選擇,是在改革開放過程中逐漸發展形成的。
如果法學家的任務僅僅是在概念上和邏輯上整理成文法,使他們構成一個合理的思想體系,那么這種法學是不能恰當的反映法的本質和現實的。確切而言,這樣的法學應不屬科學,而僅僅是法律人單純的一項技術。因此,法律人的任務是適用法律。所以,羅伊德教授認為“司法”扮演的角色,并不是創制法令,而僅僅是闡明現行法的真正內容,并且在疑義發生的時候,給予權威性的解釋。10在當代,司法程序的獨立是一個熱點也是一個難點。法官亦同常人,無法使自己與他們所處的社群中的價值形態中隔離,而且“很少有法官能用有意識的努力來保持公正或摒棄感情以消除這類因素的影響。”
龐德曾說過:“一個法律制度之所以成功,乃是因為它成功的在專斷權力之一端與受限權力之另一端間達到了平衡并維續了這種平衡。這種平衡不可能永遠維續下去。12法律、社會、公正是法律人的壓力與任務。每個人都是這一時代大潮中的一員。
法律的概念讀后感(模板16篇)篇十五
作為法學專業的大一學生,對“法律是什么”的概念現在已經有了初步的認識和了解,而在讀完劉星教授的著作《法律是什么》后,則對法律是什么這個概念有了更深的認識。劉星教授從讀者的角度深入地對西方法理學進行批判解讀,用語平實易懂,例證簡潔明了,在此基礎上,劉星教授也抒發了自己對法理學的認識:我們對法律的看法往往是由我們的姿態決定的。
本書分為七個章節,以下是我對七個章節的總結和認識。
第一章,實際存在的法律命令。嚴格的說,常識法律觀念在19世紀后才可稱為常識觀點。這種觀點被認為是一般性的沒有錯誤的法律知識。分析法學的核心包括三個基本內容:法律的命令說;“實然”與“應然”的分野;法律可以作為科學的研究對象。其概括為三個基本模式:自上而下的強制決定;摒棄法律的理想因素;客觀中立的法律知識。法律是一種命令。這種命令實質是表達制定者的意志,這種意志必須為他人接受,否則制定者將給以暴力式的制裁。這種觀念來自對法律現象的思考。法律是義務性執行的規定,這一點,在我們日常生活中均有體現,例如,不得盜竊他人財物,不得侵犯他人的財產及安全,不得破壞國家安全和利益等等,這些要求都被權威機關規定為一種必須遵守的法律義務,法律規定,公民可以訂立買賣契約,可以編寫作品,可以訂立遺囑等。
也就是說,當某人自愿訂立遺囑時,他人便不得干涉。劉星由此得出一個結論:所有法律規定最終應以權威機構的強制義務的意愿和刑事處罰即暴力制裁為依托,沒有這種實質有效的意愿和暴力威懾,法律規定便會失去實際意義,將無法區別于道德規范或其他社會規范。法律是一種命令,這種命令是社會的主權者為支配社會成員而發布的。由于法律是一種命令,法律的淵源便來自主權者的意志。根據分析法學的觀點,法律的存在依賴一個社會中的大多數人對某個或某些人的習慣服從。劉星還認為法律命令說的出發點是將權力性規則視為暗含著義務性規則的法律。而英國哲學家邊沁則認為,主權者的命令存在好壞之分。但是,不論其好壞,都必須將其視為法律。分析法學試圖引進客觀觀察的科學方法解讀法律現象,這種愿望導致分析法學主張經驗地中立地分析法律的一般特征和概念。
第二章,行動中的法律。分析法學認為,法律是主權者的命令,法律命令說暗含著一種司法推理模式。在法律實踐中,人們將有爭議的案件稱為疑難案件。它有兩個特征:
一是在法律規定和案件之間缺乏明確單一的邏輯關系;二是從法律規定推出的若干結論之間沒有明顯的正誤之分,各個結論都有道理。法律存在于法律適用者的行動中,這種法律的特征在于只可預測不可預知,它是不確定的。由于法律適用者的在解決具體法律問題時,并不以白紙黑字的規則作為唯一依據,其所形成的判決依據的淵源因而是多方面的。再者,法律適用者的具體判斷要比通常所說的規則,對人們具有更強的真實有力的影響。現實主義法律理論的核心觀念是:法律存在于法律適用者的行動中;這種法律的特征在于只可預測不可預知,它是不確定的。從價值論的角度來看,現實主義法學在確定“行動中的法律”概念的基礎上,指出了實用主義的期待與展望,并試圖改變通常理解的確定性、可預測性及不溯及既往的法律價值。
第三章,官員統一實踐中的法律。法律,存在于官員行為模式“內在方面”展示的次要規則之一的“承認規則”之中,因為“承認規則”具有確定的意思中心,因而可以存在明確規則內容的法律。一句話,法律存在于官員的統一實踐中。道德困境的復雜性,有時并未表明廣義的法律觀念優于狹義的,尤其在出現較為一致的對邪惡的憎惡時,后者可能優于前者。但是,在價值觀念的影響下,一方面,人們對日常語言的正常用法本身就會產生爭論,另一方面,上述社會現象展現的“出處”、“形式”和“結構”,并不一定可以使人真正認識法律現象。
第四章,解釋性質的法律。法律源自于解釋,法律具有解釋的性質,其不僅包括具體的規則,而且包括作為具體規則背景“根據“的原則、政治、政策道德標準,甚至一般性質的法律理論和政治道德姿態。在德沃金眼里,法律與道德或政治存在著內在的聯系,法律具有深刻的人文性質和政治道德性質。在法律實踐者的“理論爭議”中,正像“明確法律”是法律的一部分一樣,“隱含法律”也是其中的一部分。法律自始至終都是人們對理想的追求,“法律的帝國是由態度界定的”。法律知識可說是“客觀的”,因為它始終是隱含于實際存在的法律制度中,也可說是“主觀的”,因為,它始終是依賴人們用理想來確證。但是,它總會存在一個唯一正確的答案。
第五章,關于意識形態中的法律。法律文本存在著內在矛盾,法律認知存在著內在結構,于是最終形成的法律內容是不確定的。從法律最終形成的機制上看,這種不確定性的終極根源在于意識形態的滋擾與破壞。意識形態的概念,在批判法律理論中具有獨特的含義。但是,法律本文中的內在矛盾,依賴讀者的閱讀姿態的選擇,或許它并非是客觀存在的。從知識論看,主張法律不確定,必然主張法律具體內容的不可知,而法律具體內容不可知意味著一般性質的法律知識是沒有意義的。
這是我對整本書七個篇章的認識和了解,從整體而言,我認為法律是一種特殊的行為規則。它是統治階級調整社會關系、維護社會秩序、實現階級統治的必不可少的手段。法是由國家制定認可并保證實施用以規范各種行為的體系。但是,如此“簡單”的問題在西方許多學者眼中卻如此“復雜”,換言之,中國語境的讀者很難在同一視角去審查西方法理學的語境,本書作者嘗試將兩種語境“融合”,并在其中運用大量正反雙方面的例子,讓讀者在與作者本身同等的知識狀態下進入西方法學語境,從而建立一個漸進的圍繞中心問題而展開的邏輯思路,因而把握更為廣泛深刻的法律知識。
而對于法律是什么的問題,作者并沒有作正面的回答,而是從不同的角度運用分析法學理論和現實主義法學等方法向我們一一陳述。法律是什么,可以從兩個層次上分析,其一是“一般”層次,即是從抽象方面來解釋法律是什么,如“法律是民族精神的體現”,“法律是正義的象征”,“法律是國家意志的體現”等等便是在解說法律的抽象含義。其二是“具體”層次。在此層次上,人們會針對一個具體實踐問題來問法律的具體規定是什么,這便具體到相關的案例。除了這些認識之外,本文所引用的案例也值得思考和研究。在美國紐約州著名的里格斯訴帕爾瑪案件中,a是b所立遺產的唯一指定繼承人,a為防止b改變遺囑,從而將b殺害。在當時,紐約州法律并沒有規定如果繼承人為謀遺產故意殺害被繼承人,則繼承人喪失繼承權,但是a的確是違反故意殺人罪。
經過慎重思考,法院最終并沒有執行法律字面上等方面的有關規定,而是從眾多的前案例中,推演出一個法律原則,即不容許以欺詐行為或犯罪行為從而獲得利益,并判決a不能獲得b的財產。面對這種規定,人們似乎可以向常識觀念提出問題,在里格斯訴帕爾瑪一案中,法院中的做法可能是不對的,因為法律的義務是在于嚴格按照法律條文中的明確規定解釋來解決紛爭,如果法院另行其道,那是因為法院自己抱有不正確的法律觀念。但是,在此案中,法院則認為自己行為并沒有超越法律的規定他們的判決非但沒有受到譴責而且成為新的先例,一是因為a的故意殺人罪的確成立,二是法院雖然沒用按照法律條文來判決,但是其靈活的運用與此案法律規定明確相關的立法資料,同樣是運用法律。法律條文是死的,靈活的使用法律才能更好的讓法律保護人民的利益,這給我們中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完善和發展提供了寶貴的經驗。
作為一名法律人,首先必須做到的就是明白法律是什么。在劉星教授的字里行間,我更加透徹的理解了法律的概念。今后,我將通過對法律最基本的概念為前提,努力學習,做一名合格的法律人。
法律的概念讀后感(模板16篇)篇十六
說實話,讀此書前,我對這本書的書名十分好奇,法律和稻草人能有什么關系?作者在書的自序中就對法律稻草人的概念進行闡釋,讀后就猶如是給了我當頭一棒,正如書中所言:在一個不尊重法律的社會,法律只能嚇鳥,不正像那稻草人一樣?在法律只是稻草人的社會,沒有人相信,法律的正當程序是解決社會糾紛的最好辦法。
人們遇到麻煩即使求助于司法,也對司法心存疑惑,他們將希望寄托于明君、賢相和清官身上,但又不太相信自己真有遇上他們的好運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