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總結心得體會,我逐漸明確了自己的職業規劃和發展方向。如果你對寫心得體會感到困惑,不妨看看下面這些范文,或許能給你一些啟示。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心得體會(優秀22篇)篇一
保護消費者權益,這是個我們每個人在日常生活中耳熟能詳的的詞,尤其是在近幾年食品安全問題頻發,更是引發了消費者對于自身權益的關注。但是還是有很多人缺乏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了解,以至于當自身的權益受到損害時,很少有人能利用法律手段來維護自身的權益。所以,我覺得我們每個人都應該好好的學習一下法律知識,這樣不但能普及我國的法律,而且也能促進我國法律的發展,不斷健全和完善。經過一學期的學習,我對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有了一個更加深刻的理解,明白了日常生活中很多侵害我們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現象,也懂得了當我們的權益受到侵害時,如何利用法律手段來維護我們的合法權益。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該法調整的對象是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和為消費者提供其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者之間的權利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了消費者的權力,確立和加強了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法律基礎,特別是對于因提供和接受服務而發生損害消費者權益的問題,做出全面、明確的規定。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作用,是與其立法的目的和宗旨相一致的,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通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頒布,明確了消費者的權利,確立和加強了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波律基礎,彌補了原有法律、法規在保障消費者權益方面調整作用不全的缺陷。我國現有法律、法規中有不少內容涉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如民法通則、產品質量法、食品衛生法等等,但是對于因提供和接受服務而發生的消費者權益受損害的問題,只有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做出了全面而明確的規定。
????(2)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通過規范經營者應對維護消費者權益承擔何種義務,特別是著重規范經營者與消費者的交易行為,即必須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從而也對社會經濟秩序產生重要的維護作用。
????(3)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保護消費者權益不是消費者個人之事,當代社會的生產和消費的關系密不可分,結構合理、健康發展的消費無疑會促進生產的均衡發展。沒有消費,也就沒有市場。保護消費者權益成為貫徹消費政策的重要內容,因此有利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出臺,有效的保護了我們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在日常生活中,當我們遇到侵害我們消費者權益的事情時,應該勇于站出來維護自身的權益。記得去年8月份時,我在學校里的中國林業部門促銷活動點買了一部華為的手機,當時銷售人員只跟我介紹了很多的優惠的政策,對于其中的一些條款卻只字不提,比如必須在網兩年等。沒回來有我才發現里面的很多強制性的附加條款,實際使用費用比促銷人員所說的要高出很多。當時就有種被欺騙了的感覺。學習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之后,我才明白中國林業部門的這種行為已經侵害了我的合法權益,我應該向中國消費者協會投訴他們的違法行為。
其實不單是我一個人有這樣的遭遇,相信很多人都曾遇到過。林業部門問題一直都是近些年的投訴熱點。林業部門企業在競爭中,因競爭需要,為了拉攏消費人群,在做宣傳時,往往對消費者承諾較多,而實際中卻有很多承諾不能兌現,甚至存在很多欺騙消費者的現象。例如有的林業部門運營商在消費者沒有申請開通某項短信服務的情況下給消費者開通短信服務,同時告知消費者某月某日之前此項服務免費贈送,如果消費者到期既不取消也不續訂,運營商就一律視為消費者續訂,向消費者收取費用。這是典型的損害消費者利益的不平等格式條款。按照我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視為合同延續只有在法律有規定的情況下才有效,林業部門運營商是沒有權力單方面認定合同延續的,經營者的以上行為屬于強制訂閱,是一種嚴重違規行為。
林業部門問題之所以會一直成為投訴熱點,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
(1)由于短信息市場潛力巨大,受經濟利益的驅動,少數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者在經營中存在不規范行為,他們不惜以欺騙消費者,損害消費者的知情權、公平交易權為代價,缺乏誠信。
(2)林業部門市場良性競爭不充分,從而導致運營商缺乏客戶至上的意識。運營商對違約、服務質量無保證的不能主動承擔責任。如網絡因技術或升級改造、人為原因導致通信中斷,僅以一紙通知告知消費者,而沒有足額、到位的補償。
在此,我也對林業部門運營商提出以下建議:
(1)運營商在處理用戶投訴時,態度要誠懇,加強與客戶溝通力度。有條件解決問題的,要堅決為消費者解決;一時無法解決的,要做耐心細致的解釋工作,不能單純以“有關規定”為由生硬地回絕用戶,更不能互相踢皮球,逃避自己應負的責任。
(2)運營商在推出五花八門的資費套餐時,要盡到告知義務,不要讓消費者“霧里看花”,掉進各種套餐陷阱。
(3)林業部門行業主管部門還要加大對林業部門運營商的監管力度。
(4)盡快建立sp服務商的行業組織,加強行業自律。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心得體會(優秀22篇)篇二
第一,消費者經濟力量的微弱。在商品交易中,以個人力量獨立從事交易的消費者與作為生產者的大公司、大企業尤其是大的壟斷集團相比,其經濟力量極為弱小,造成了買賣雙方交易能力的不平衡。
第二,消費者商品知識的欠缺。消費者只為滿足生活需要而購買品種多、范圍廣的多類商品,而經營者以營利為目的而專營特定的商品,兩者之間有關商品的知識存在著固有的差異,又加上科學技術的飛速發展,生產技術和工藝日益高度復雜化,使消費者越來越難以對所購商品的品質作出判斷,因而不得不形成對經營者的全面依賴。
第三,消費者固有的人性弱點。消費者購買商品不具有營利性,故其購買中缺乏經營者的理性,而是依據個人興趣喜好、虛榮心及僥幸心理等來選購商品。這些心理上的弱點最易被擁有現代營銷手段的經營者所利用因而導致對其利益的侵害。
第四,消費者組織上的缺乏。消費者在各項交易中力量本已極為弱小又歷來缺乏組織,不能通過團體的力量來與經營者組織體相抗衡,以致成為經濟上的從屬者,容易受到經營者的侵害。
由于這些原因,在現代經濟條件下,消費者在強大的經營資本面前,呈現出顯著無力的狀態,少數生產經營者為了追求利潤而不擇手段,使消費者置身于喪失財產乃至生命的危險之中。因此,要對處于弱勢的消費者進行保護。保護消費者權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具體可以概括為以下幾點:
(一)保護消費者權益有利于鼓勵公平競爭,限制不正當競爭。
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實際上就是不正當競爭行為,必須限制和打擊。如果放任經營者損害消費者利益,就會使廣大合法、誠實的經營者的利益受到損害,污染競爭環境。
(二)保護消費者權利有利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質量。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心得體會(優秀22篇)篇三
現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1993年制定的。該法施行__年來,隨著經濟社會不斷發展,尤其是網絡信息技術的廣泛應用,我國消費方式、消費結構和消費理念發生很大變化,在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出現了不少新情況、新問題。20_年10月25日,新修改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下簡稱“新消法”)在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上表決通過,新消法有什么新亮點?對這部將于20__年3月15日國際消費者權益保護日施行的新法,本博試作以下解讀:
亮點一、遇消費欺詐獲三倍賠償。
新消法第55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費用的三倍。同時增加規定: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
而現行消法第49條的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原價的一倍。
關于“賠償”原則,一直是消法修改的爭議焦點。草案將兩倍提高至三倍,顯然是對消費者權益的重視。從“退一賠一”到“退一賠三”,在實踐中將有效提升法律的威懾力。
亮點二、個人信息列入保護范圍。
我國現行消法只規定了消費者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等9項權利,但隱私權等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缺失。近年來,因住宿、購物等消費過程中個人信息發生泄露的事件屢有發生。一些經營者利用竟將消費者個人信息用作牟利的工具出售。對此,新消法規定,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個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并經消費者同意。
經營者對收集的消費者個人信息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向他人非法提供。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信息泄露或丟失的情況下,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經營者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請求,或者消費者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信息。當然,如何落實個人信息的權益保護,還必須采取制定一些細則,以落實新消法的規定。
亮點三、消費者有七天的“后悔權”
現行的消法中,沒有直接具體規定可以退換貨的天數,根據《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執行“三包”規定。目前僅有電視機、自行車等18類商品以及手機執行“三包”規定。
新消法確認了“七天無理由退貨”制度,賦予了買家一定的“后悔權”。根據新消法,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但另有約定的除外。無理由退貨,指的是消費者利用被賦予的“后悔權”,對自己購買的商品不喜歡了,在7天的冷靜期進行的退貨。由于這不是商品質量出現問題,退貨原因不在商家,為防止權利濫用,退貨運費由消費者來承擔是公平的。但如果是商品有瑕疵、有缺陷等質量問題,屬于有因退貨,就要按照三包規定來進行退換貨,這時的退貨費用就應由經營者承擔。
另外,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消費者在接受商品或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現瑕疵、發生爭議時,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即舉證倒置,這點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是非常重要的,如近年發生的諸如"牛拉奔馳"、"錘打寶馬"等事件,多緣于消費者的舉證責任過大。
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曾發布報告,售后服務、退款問題、虛假促銷、網絡詐騙等問題成為今年上半年消費者投訴最多的問題。
如在網上購買商品,拿到實物的時候發現跟照片相差很大,這是不少消費者都遇到過的問題。而在新消法當中,則提出了對第三方網絡交易平臺的先行賠付制度——如果在網絡上購物,商品出現問題,消費者可以直接找網絡交易平臺交涉,而網交平臺需要先行賠付。
當然先行賠付責任的有前提,即網交平臺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才承擔先行賠付責任。他們在賠付之后,也可以再向銷售者或服務者追償。
新消法還規定,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明知或應知銷售者或服務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銷售者或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
亮點五、虛假廣告代言人及發布者也擔責。
針對大量虛假廣告充斥電視節目、明星代言產品質量參差不齊等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情況,新消法強化了虛假廣告代言人及發布者的連帶責任。此外,廣告經營者、發布者設計、制作、發布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與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同時增加一款規定: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個人在前款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服務的,同樣負連帶責任。連帶責任的規定,使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有了更多的保障。
針對經營者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虛假宣傳等行為,第56條規定,除依法律規定予以處罰外,由有關部門記入信用檔案,向社會公布。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心得體會(優秀22篇)篇四
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微型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自消費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出現瑕疵,發生糾紛的,由經營者承擔相關舉證責任。
亮點二:網購者享有七日反悔期。
賦予網購消費者在適當期間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但根據商品性質不宜退貨的除外。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貨物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價款。當網絡交易平臺上的銷售者、服務者不再利用該平臺時,消費者可以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
亮點三:超過七日仍然可以退貨。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日后,符合合同法規定的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的,可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
亮點四:不得擅自泄露個人信息。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姓名權、肖像權、隱私權等個人信息得到保護的權利。草案還規定,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并經被收集者同意。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對收集的消費者個人信息必須嚴格保密……并確保信息安全。經營者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者請求,或者消費者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電子信息。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心得體會(優秀22篇)篇五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重新修訂了,那么新修改了什么內容呢?下面小編將為您詳細的介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訂內容,歡迎大家閱讀與收藏!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決定。
(20xx年10月2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國家倡導文明、健康、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消費方式,反對浪費。”
二、將第十四條修改為:“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享有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
三、將第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
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恪守社會公德,誠信經營,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不得強制交易。”
四、第十八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賓館、商場、餐館、銀行、機場、車站、港口、影劇院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將第二款改為第十九條,修改為:“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危險的,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并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經營者應當承擔消費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費用。”
五、將第十九條改為第二十條,第一款修改為:“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
第三款修改為:“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明碼標價。”
六、將第二十一條改為第二十二條,其中的“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修改為“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
七、將第二十二條改為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中的“但消費者在購買該商品或者接受該服務前已經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修改為“但消費者在購買該商品或者接受該服務前已經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該瑕疵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除外”。
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現瑕疵,發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
八、將第二十三條、第四十五條合并,作為第二十四條,修改為:“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
合同。
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
“依照前款規定進行退貨、更換、修理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必要費用。”
九、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五條:“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費者定作的;。
“(二)鮮活易腐的;。
“(三)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報紙、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據商品性質并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
“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經營者和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十、將第二十四條改為第二十六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一款:“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
第一款、第二款改為第二款、第三款,修改為:“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
“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八條:“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以及提供證券、保險、銀行等金融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經營地址、聯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等信息。”
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九條:“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并經消費者同意。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公開其收集、使用規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信息。
“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對收集的消費者個人信息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經營者應當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費者個人信息泄露、丟失。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信息泄露、丟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
“經營者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者請求,或者消費者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信息。”
十三、將第二十六條改為第三十條,修改為:“國家制定有關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應當聽取消費者和消費者協會等組織的意見。”
相應地將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中的“及其社會團體”修改為“和消費者協會等組織”。
十四、將第二十七條改為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領導,組織、協調、督促有關行政部門做好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工作,落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職責。”
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三條:“有關行政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對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進行抽查檢驗,并及時向社會公布抽查檢驗結果。
“有關行政部門發現并認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危險的,應當立即責令經營者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
十五、將第三十一條改為第三十六條,修改為:“消費者協會和其他消費者組織是依法成立的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的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社會組織。”
相應地將第十二條中的“社會團體”修改為“社會組織”。
將第三十二條改為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中的“消費者協會履行下列職能:”修改為“消費者協會履行下列公益性職責:”。
第一款第一項修改為:“(一)向消費者提供消費信息和咨詢服務,提高消費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能力,引導文明、健康、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消費方式”。
第一款增加一項,作為第二項:“(二)參與制定有關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
第一款第三項改為第四項,修改為:“(四)就有關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問題,向有關部門反映、查詢,提出建議”。
第一款第五項改為第六項,修改為:“(六)投訴事項涉及商品和服務質量問題的,可以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人鑒定,鑒定人應當告知鑒定意見”。
第一款第六項改為第七項,修改為:“(七)就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支持受損害的消費者提起訴訟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訴訟”。
第二款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對消費者協會履行職責應當予以必要的經費等支持。”
增加二款,作為第三款、第四款:“消費者協會應當認真履行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職責,聽取消費者的意見和建議,接受社會監督。
“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費者組織依照法律、法規及其章程的規定,開展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活動。”
將第三十三條改為第三十八條,修改為:“消費者組織不得從事商品經營和營利性服務,不得以收取費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費者推薦商品和服務。”
十六、將第三十四條改為第三十九條,第二項修改為:“(二)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
第三項修改為:“(三)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
十七、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四條:“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費者的承諾的,應當履行承諾。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
“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銷售者或者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
十八、將第三十九條改為第四十五條第一款,其中的“利用虛假廣告”修改為“利用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方式”,“廣告的經營者”修改為“廣告經營者、發布者”,“真實名稱、地址”修改為“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
增加二款,作為第二款、第三款:“廣告經營者、發布者設計、制作、發布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與提供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與提供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十九、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六條:“消費者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的,該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并告知消費者。”
二十、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七條:“對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中國消費者協會以及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消費者協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十一、將第四十條改為第四十八條第一款,其中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修改為“應當依照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一項修改為:“(一)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的”。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經營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二十二、將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合并,作為第四十九條,修改為:“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二十三、將第四十三條改為第五十條,修改為:“經營者侵害消費者的人格尊嚴、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應當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
二十四、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一條:“經營者有侮辱誹謗、搜查身體、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權益的行為,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二十五、將第四十四條改為第五十二條,修改為:“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害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二十六、刪去第四十六條。
二十七、將第四十九條改為第五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并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二十八、將第五十條改為第五十六條第一款,其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修改為“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修改為“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修改為“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項修改為:“(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
第四項修改為:“(四)偽造商品的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篡改生產日期,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
第六項修改為:“(六)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的”。
增加一項,作為第七項:“(七)拒絕或者拖延有關行政部門責令對缺陷商品或者服務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的”。
第八項改為第九項,修改為:“(九)侵害消費者人格尊嚴、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經營者有前款規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處罰機關應當記入信用檔案,向社會公布。”
二十九、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七條:“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十、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八條:“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的,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三十一、將第五十一條改為第五十九條,修改為:“經營者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此外,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20xx年3月15日起施行。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心得體會(優秀22篇)篇六
3月15日,該局在縣城太極游園廣場設立宣傳主會場,在各鄉鎮人口聚集區域設立宣傳分會場。通過設立法律法規宣傳版面、散發宣傳單、設立投訴咨詢服務臺、設立真假商品鑒別臺等方式開展群眾喜聞樂見的宣傳活動。執法人員還在現場為廣大群眾講解新《消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并現場接受消費者咨詢、投訴、舉報,教育并引導群眾了解消費權益并善于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當天共懸掛橫幅25條,設立宣傳版面8塊,投訴咨詢臺10個,接受咨詢680余人次,受理消費者投訴7起,現場成功調解1起,為消費者挽回經濟損失680余元,發放消費維權宣傳彩頁10000份,各項宣傳冊1000份。
該局開展12315中心公眾開放日活動,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社會各界人士參觀12315中心,了解消費維權工作情況和受理、處理流程,現場參與糾紛調解,親身感受12315中心消費維權工作。
縣局成立應急快速處理分隊,上班時間從早上8點到夜晚11點,吃住在單位,隨時待命,及時辦理中央電視臺“3月15日”晚會現場轉辦和該局受理的申訴舉報案件,做到快速反應,查處到位。3月15日晚,領導班子和機關全體人員在縣局一樓大廳、各工商所在所里集中收看了中央電視臺播放的3.15晚會直播節目。晚會期間,縣局12315熱線保持即時暢通,值班人員堅守崗位,做好接聽準備。各工商所執法人員整裝待命,隨時準備應急處理。
就違法發布醫療廣告等問題召開會議,行政約談城區4家醫療機構、3家商場、超市等,要求大家在思想上高度重視,強化自律意識,樹立依法執業、守法經營、規范經營意識,提高自律意識,約束其履行經營者的法定義務,切實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為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嚴厲打擊制假售假違法行為,該局在縣局后院和溫縣定點垃圾填埋場集中銷毀了20類假冒偽劣商品,品種涉及酒類、飲料、服裝、鞋、洗化用品、輪胎等共計92092個。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心得體會(優秀22篇)篇七
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迅猛發展、市場化程度不斷深入的同時,市場消費空間和消費層次不斷拓展,各生產經營者為了追求利益化而進行市場爭奪,侵害消費者利益的現象如雨后春筍般頻頻發生,消費者問題已經成為社會發展中的一個重大社會問題。人們生活衣食住行和消費息息相關,在消費過程中難免消費者權益遭受侵害,所以如何保護消費者權益顯得尤為重要。
首先從國家監督角度。
第一,完善法律法規。
第二,統一行政執法主體,權責歸一。
第三,建立專門仲裁機構。
第四,進一步拓展消費者的權利范圍。
第五,完善缺陷產品召回制度。
第六,賦予消費者協會代為訴訟的權利。
其次,從商家自律角度來看。
第一,堅持誠信經營,保證商品質量。在交易過程中可以做到不缺斤短兩,不以次充好。
第二,公平交易,不強買強賣。要遵循消費者自愿原則,不可以使用特殊手段迫使消費者購買商品。
第三,不進行不正當競爭。在市場競爭中,商家要憑借產品質量和經營服務來取勝。
最后,從消費者角度來看。消費者要維護自身權益除了靠國家的監督和經營者自律外,消費者的自我保護的意識其實是維護者。作為消費者,在進行消費過中,應特別注意培養以下意識:
第一,自我防范意識。
第二,權利意識。
第三,文明消費意識。總之,市場經濟快速發展的同時,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是不可忽視的,為了讓消費者的權益不受損害,除了靠國家的監督、經營者自律外,尤其重要的是消費者的自我保護的意識,消費者應當了解我們享有的權利,用法律的武器主動來維護我們的權益。
總之,消費者權益保護關系到每一個人的權益,也關系到社會經濟的健康發展,市場的繁榮和社會穩定。隨著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發展,市場的繁榮和完善,對不法經營者侵害消費者權益的懲罰將更加法制化和制度化,而消費者的維權意識也會不斷的提高,維權途徑將會更多,更高效,這些都將促進消費者權益保護立法的完善。我們應當從我國實際情況出發,順應時代的發展和要求,借鑒其他國家或地區在保護消費者權益時的先進做法和經驗,使我國消費者權益救濟途徑更便捷和高效,保護好消費者的權益。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心得體會(優秀22篇)篇八
我想圍繞著消費者權益保護與這個主題以及企業品牌形象的提升,企業的健康發展,談一談自己的一點認識。也許能為家居企業創新營銷之道打開一些思路。
第一、樹立消費者權益至上的理念,是提升企業品牌形象的根本保障。
大家都知道的古典經濟學鼻祖亞當斯密在國父論里面指出,消費是生產的目的,生產者的利益只有在促進消費者利益時才應加以注意。市場經濟是消費導向型經濟,經營者只有關注和尊重消費者權益才能實現經濟利益的化,樹立消費者權益至上理念,說起來容易,但要落實到行動上卻并非易事。近年來,每年都會有一些品牌的產品因為各種的原因發生問題,但在對待消費者方面各個企業卻差異很大。有的比較冷漠百般狡辯,拖延處理。在座的都是消費者,我想大家都會有不同的體會。有的企業一再拖延,使事態一再擴大,最終引發全面的危機。也有的企業正視問題,積極表態,及時與消費者和消費者組織溝通,積極有效的推出合理解決措施,最終合理的化解了矛盾。之所以產生這種差異,關鍵在于理念不同,我們希望眾多企業能夠真正樹立保護消費者的理念,時刻從消費者本位思考和處理問題,惟有如此才能在市場競爭的大潮中立于不敗之地。
第二、健全消費維權機制,是提升企業品牌形象的重要渠道。
近年來,全國各地消協相繼在企業推動建立了一批消協聯絡站,這些企業自愿接受消協組織領導,健全處理消費糾紛的機制,妥善處理消費糾紛,在保護消費者權益方面做了積極的貢獻。最近中消協召開了全國消協企業聯絡站工作會議,在這個會上大家交流了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經驗和體會,其中不少做法值得借鑒。比如說在企業內部建立消費維權專門機構,明確職責、定期培訓、組織比賽、提升水平,制定有利于消費維權的制度、規則,推行質量擔保、先行賠付,建立消費者維權保障基金,引進冷靜期制度,實行無理由退換貨,發生消費糾紛用買家申訴賣家舉證的制度等。綜合各個企業介紹,強化消費維權機制,是贏得消費者信任和支持的共同法寶。我們也希望今后能有更多企業在這方面作出更大的成績,同時我也希望更多的家居企業在這方面不斷創新,作出更大的成績。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心得體會(優秀22篇)篇九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頒布與施行,是我國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全面確認消費者的權利。對保護消費者的權益,規范經營者的行為,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它為打擊假冒偽劣、提高產品質量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質量不達標是長期以來我國經濟發展的致命弱點,特別是食品和藥品類的質量。當前質量問題仍十分突出,據國家技術監督局公布的1993年第三季度產品質量抽查結果,抽查2300個企業生產的75類2737種國內銷售的產品,合格的1976種,抽樣合格率為72.2%,產品質量盡管有明顯好轉,但產品質量存在的問題仍不容忽視。一是無生產許可證產品質量問題較大,在抽查的家用液化石油氣調壓器、電焊機等13類實施生產許可證(或安全認證)管理的產品中,有70個產品系無證企業生產,僅16個合格,抽樣合格率僅有22.9%;二是部分中小及鄉鎮企業產品質量問題嚴重。特別值得注意的是,假冒偽劣行為仍十分猖獗,不僅面廣量大,而且規模有擴大之勢,有些地方甚至已形成產銷假冒偽劣商品的“專業村”、“集散地”。有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就能依照法律有效地治理假冒偽劣。
它還是維護市場秩序的一個重要手段。市場經濟就是法制經濟,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與完善必須有完備的法制來規范和保障,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就是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法律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市場經濟要求按照公平、平等的準則規范與調節各市場主體間的關系,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由于消費者與生產經營者各自的利益驅動,二者的利益關系并不總是一致的,而常常會出現矛盾,消費者又往往處于弱者地位,其權益總是在不斷受到侵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了消費者的權利以及消費者組織及其職能,以及消費者和經營者有關消費者權益爭議的解決途徑和經營者應承擔的責任等,這就以法的形式對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的相互關系與市場行為作了規范,有利于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心得體會(優秀22篇)篇十
每年的315前后,維護消費者權益的一場全民維權戰斗會如約打響。在這個特殊日子前后,包括政府、媒體、商家以及更多的消費者大眾,都會把聚焦的目光投入這個全民參與的主題中來,可是有的時候,作為消費者很難在能找到“特殊關愛”。
作為維護消費者權益的315消費者權益保護日,其根本的意義究竟是什么?維護消費者權益絕對不是這個“節日”前后一場轟轟烈烈的全民斗爭就能藥到病除的,畢竟一年365天中,我們只有這一個特別感動的315。但是,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打擊坑害消費者權益的不法行為,卻是任重道遠的365天。面對這個有點特別糾結的特殊“節日”,作為消費者,我們很感動,因為我們實實在在感受到了作為一個消費者權益被重視的認可感,然而,我們同樣特別希望這個“節日”里才有的關愛能持續到一年的中的每一天當中。
全民參與的一場大整治、大曝光,每年必會伴隨著315這個特殊“節日”到來如約而至。包括各大媒體在內眾多媒體提前就明察暗訪做好專題,政府工商管理部門也會在這一天走上街頭普法宣傳,商家商戶也要做好這個跟自己切身相關的活動主題,在這樣似乎節日里才有的難得氛圍中,消費者真正作了一回上帝。這個時候去商場買東西,基本不用擔心會遇見假貨,而且服務態度也會出奇的好,這個時候去相關部門維權定然有會有人熱情接待。
315,作為消費者,這一天我們過得很順暢。但是,我們感動之時,也難免要糾結一個問題,這是所有廣大消費者在心底想說而沒說出來的一種聲音,我們需要“愛”,但是請給我們永恒的“愛”。因為,幾乎我們每天每一段時間都伴隨著消費行為,我們的生活時刻離不開消費。一個315我們過得很愉快,但是離開315的日子,我們卻很糾結,那個時候沒有這么多善解人意與呵護備至,甚至為了一個簡單維權要傷感大半年,以至于通情達理的我們不得不放棄了這種奢侈維權。
我們需要的是365天都能有這樣的感覺,這樣被重視,被關注,有了問題能及時得到解決而不是只在這一天里得到熱情回復;我們需要的是我們參與的每一種消費都能有315這一天才有的保障,不管是產品質量與消費安全,不管是服務態度還是受理投訴的態度,我們需要商家你們能始終如一的像今天這樣對待我們。我們更需要政府工商管理部門的普法與維權常年累月都能這樣持續進行。
我們需要的不是一年當中那個的315,我們需要的是一個常態化的315。一個“特定節日”里的315是遠遠承擔不了這種重任的,作為消費者,我們想說:“請賦予我們更多的315”。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心得體會(優秀22篇)篇十一
【案例】吳女士在某大型網購平臺上的一家手表網店中購買了一款某知名進口品牌手表。實際收到貨后,吳女士發現自己購買的手表并非正品。于是便聯系賣家退貨,但通過網店中所留的電話、郵件等均無法聯系上。吳女士向網購平臺工作人員反映,他們在核實后表示,對方當時提供驗證的身份證件系假冒,目前他們做的只能是將這家網店關閉,對吳女士所遭受的損失,其只能自己承擔。
【解讀】網上購物方式同普通的`購物方式不同,對于商家是否具經營資質、信譽等情況,買家無從查證,這就需要網絡平臺加強審查和監管。但另一方面,由于賣家眾多,網購平臺只是提供一個交易平臺,買賣自由,雙方自愿,要求網購平臺進行直接監管也是不現實的。為此,此次修改后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網購平臺的責任進行了清晰定位,即網購平臺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承擔賠償責任。上述案例中,根據修改后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吳女士有權要求網購平臺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鏈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4條規定: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
文檔為doc格式。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心得體會(優秀22篇)篇十二
一、大作業題目(內容):
一、簡述消費者協會在消費者保護工作中應履行哪些職能。(10分)。
二、簡述如何與經營者協商解決消費糾紛。(10分)。
三、簡述經營者發現所提供商品或服務存在嚴重缺陷時應采取的補救措施。(10分)。
四、試述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20分)。
五、案例:1996年5月,女青年張某與劉某至某百貨商場化妝品自選柜臺選購化妝品。兩人在此挑選、試用化妝品約20分鐘,終因未曾選中合適的化妝品而離開商場。二人走到店門口時,化妝品自選柜臺的營業員和一位保安人員追了上來,指控二人偷了化妝品柜臺陳列的貨物,二人堅決否認,雙方相持不下,這時,另一位商場保安人員上來對張、劉二人說:“請你們到商場保衛科把事情說清楚。”到保衛科后,商場保安人員要求檢查劉、張二人隨身所帶的皮包,遭到二人的拒絕。保安人員對劉、張說:“如果你們確實沒有偷竊商場的貨物,就應該接受我們的檢查來證明你們的清白。”迫于無奈,劉、張二人交出了自己的皮包。經檢查,未發現任何商場的化妝品。此后,保安人員進一步提出要對二人搜身檢查并立即找來兩位女營業員對劉、張二人強行進行搜身檢查,仍然沒有找到任何商場的東西。事后,劉、張二人憤然離開了這家百貨商場。
1996年6月1日,劉、張二人以該百貨商場損害了自己的人格尊嚴為由提出訴訟,要求該商場賠禮道歉,為其恢復名譽并賠償精神損失費3000元。
請問:法院應支持劉、張的訴訟嗎?為什么?(50分)。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心得體會(優秀22篇)篇十三
為加深對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熱點問題的理解,以下是cn人才網小編給大家整理的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詳解,僅供參考。
2013年10月25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屆第五次會議高票通過《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決定》(以下簡稱新《消法》),自2014年3月15日起實施。此次修改內容涉及面廣,對網絡購物、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等有關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熱點問題作了明確規定。新《消法》應對市場經濟的發展,對于原來的法律條文做了重大修改,亮點突出,其中“實行舉證責任倒置”、“消費者反悔權”、“明確個人信息保護”、“消協可提公益訴訟”、“網購平臺責任”、“懲罰性賠償”等制度均成為了此次修法的亮點,如第十八條對消費者安全保障義務的規定,作為消費者進入賓館、商場等場所會有所保障;第二十三條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6個月內經營者承擔商品或服務瑕疵的舉證責任;第四十五條對近年來明星代言健康產品導致的不良消費作出了規定等。
《消法》修訂之后,對于紛繁復雜的消費者權益糾紛提供了明晰的法律依據,也為消費者維權提供了強大的法律后盾。
“后悔權”是大眾化的通俗說法,并非嚴謹的法律概念。“后悔權”的法律定義為:買賣合同成立并生效后,買受人(消費者)在合理期間內依據法定的程序和條件解除合同,退還貨物并獲得退款的權利。
1、國外關于“后悔權”的立法。
在美國,“后悔權”的出現最初為規范直銷企業的銷售行為,可3天內退貨。而在歐盟,“后悔權”的相關規定為遠程購買,因不了解商品性能,價格超過40歐元的商品有14天試用期;日本《分期付款販賣法》規定:商家在經營場所以外提供產品或服務,消費者有權在8天內無條件解除或撤銷合同;英國《消費信貸保護法》規定:除土地或信貸抵押,所有消費者享有5天冷靜期;遠程購物為7天內可通知商家退貨;德國《分期付款買賣法》:消費者在締約后一星期內享有撤銷合同的權利;瑞典《遠距離合同法》規定為:電視購物、郵購、網購等,消費者享有14天后悔期。
第二十八條第三款:經營者上門推銷的商品,消費者可以在買受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回商品,不需要說明理由,但商品的保質期短于七日的除外。
第二十八條第四款:商品不污不損的,退回商品時消費者不承擔任何費用。
第三十一條第三款: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消費者提出重作、退貨、退款要求的,經營者應當給予重作、退貨、退款,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費者定作的;。
(二)鮮活易腐的;。
(三)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報紙、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據商品性質并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
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經營者和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4、“后悔權”制度的法理基礎與目的。
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公平交易的主要體現在知情權和選擇權。“后悔權”是消費者知情權、選擇權的延伸。要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條“法定解除”的規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撤銷權無法取代“后悔權”。
撤銷權救濟實質不公的契約,“后悔權”救濟消費者的非理性消費行為。撤銷權需通過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行使,“后悔權”可由消費者直接向經營者主張。
“后悔權”制度能在一定程度上矯正交易不公、有利于繁榮市場經濟、可以促使經營者的營銷行為更趨理性。
5、“后悔權”制度的司法實踐:銷售方式。
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現在比較流行的遠程銷售:傳真、手機app軟件、電子郵件。整個過程中,要約與承諾是遠程發生的。
6、“后悔權”制度的司法實踐:七日內退貨。
“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中的“七日”的期間屬性應當認定為除斥期間,不得中止、中斷或延長。而針對“退貨”問題:作出向出賣方退還的行為,而非出賣方收到貨物。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提起訴訟或申請,要求退貨退款的,也可以認定為退貨。
7、“后悔權”制度的司法實踐:費用與風險。
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運費由消費者承擔是合理的。這是對經營者利益的平衡保護;一定程度上可抑制“后悔權”的濫用。
貨物退回過程中的風險:可援用《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九條,并考慮經營者利益、權利濫用的限制、市場效率提高等因素,令消費者承擔。
8、總結。
“后悔權”制度本身是符合市場經濟發展規律的,其對市場的調節作用是不言而喻的。要保障消費者的“后悔權”得到真正的實施,商家不應當在消費者行使權利時設置各類前置義務。新《消法》第二十五條在立法技術上值得商榷。鑒于我國市場經濟尚不成熟,“后悔權”制度初設時,不妨采用“肯定式”立法,以后逐漸放開。在新《消法》實施一段時間后,學界、實務界應積極總結。通過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的形式,明確法條中的不確定之處。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心得體會(優秀22篇)篇十四
1、改善消費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2、企業是市場的經營主體,是消費維權的第一責任人,應誠信經營,守法經營。
3、要適應形勢發展的要求,樹立先進的消費觀念和消費方式。
4、科學、合理、安全、文明消費。
5、倡導誠信興商,促進社會公平公正。
6、以人為本,切實保護好廣大消費者合法權益。
7、確保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人身權和財產權不受到損害。
8、安全權是消費者的一項重要權利。
9、做好消費指導工作增強消費者維權能力。
11、科學消費從小抓起,依法維權從我做起。
12、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營造公平交易環境。
14、倡導誠實守信,共鑄消費和諧。
15、誠信經營,放心消費。
16、誠信守法經營,優化消費環境。
17、誠信為本,質量為金,文明消費。
18、創新消費指導模式,提升消費生活品質。
19、促進全市經濟社會的跨越式發展。
20、打擊假冒偽劣,增強消費信心。
21、打造金融品牌,提升行業文明,服務百姓民生。
22、大力開展“放心消費維權進農村”活動。
23、發動全社會,共同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24、發揮輿論監督作用,促進消費維權工作。
25、放心消費,誠信先行,依法維權。
26、改善民生,促進消費。
27、消費安全進校園,中小學生學維權。
28、人生青春無價,消費維權有約。
29、改善農村消費環境,維護農民合法權益。
30、改善消費環境,促進社會發展。
31、搞好消費教育,提高消費素質。
32、公平交易,健康消費。
33、公平正義,和諧消費。
34、共筑安全公平的消費環境,樹立消費信心。
35、關注民生,關注熱點,調解糾紛,排優解難。
36、關注民生,為廣大消費者服務。
37、廣泛開展“消費與發展”的宣傳活動。
38、化解消費糾紛,構建和諧社會!
39、積極倡導消費者科學、合理、健康、文明消費。
40、搞好消費教育,提高消費者素質!
41、加大市場監管力度,為消費者排憂解難。
42、加強社會監督,增強維權意識。
43、加強市場監督,營造放心消費環境。
44、加強消費教育,提高消費者素質。
45、加強宣傳引導,提振消費信心。
47、爸爸媽媽請放心,消費維權我能行。
48、安全消費,快樂起飛。
50、夢尋青春校園,心泊維權驛站。
51、積極開展消費教育,引導消費者科學、合理、可持續消費。
52、積極開展國民消費教育工作,指導引領人民科學合理消費。
53、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的'責任。
54、化解消費糾紛、促進社會和諧。
55、構建和諧消費環境,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心得體會(優秀22篇)篇十五
第一條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保護。
第三條經營者為消費者提供其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規定的,應當遵守其他有關法律、法規。
第四條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國家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國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費者依法行使權利,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國家倡導文明、健康、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消費方式,反對浪費。
第六條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國家鼓勵、支持一切組織和個人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社會監督。
大眾傳播媒介應當做好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宣傳,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七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第八條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后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
第九條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
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
第十條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
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第十一條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第十二條消費者享有依法成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社會組織的權利。
第十三條消費者享有獲得有關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的權利。
消費者應當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務的知識和使用技能,正確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護意識。
第十四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享有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
第十五條消費者享有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檢舉、控告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中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權對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提出批評、建議。
第三章經營者的義務。
第十六條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
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恪守社會公德,誠信經營,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不得強制交易。
第十七條經營者應當聽取消費者對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意見,接受消費者的監督。
第十八條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
賓館、商場、餐館、銀行、機場、車站、港口、影劇院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第十九條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危險的,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并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經營者應當承擔消費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費用。
第二十條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
經營者對消費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等問題提出的詢問,應當作出真實、明確的答復。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明碼標價。
第二十一條經營者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
租賃他人柜臺或者場地的經營者,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
第二十二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消費者出具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消費者索要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的,經營者必須出具。
第二十三條經營者應當保證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情況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具有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費者在購買該商品或者接受該服務前已經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該瑕疵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除外。
經營者以廣告、產品說明、實物樣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狀況的,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實際質量與表明的質量狀況相符。
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現瑕疵,發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
第二十四條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
依照前款規定進行退貨、更換、修理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必要費用。
第二十五條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費者定作的;。
(二)鮮活易腐的;。
(三)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報紙、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據商品性質并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
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經營者和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二十六條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
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第二十七條經營者不得對消費者進行侮辱、誹謗,不得搜查消費者的身體及其攜帶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費者的人身自由。
第二十八條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以及提供證券、保險、銀行等金融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經營地址、聯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等信息。
第二十九條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并經消費者同意。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公開其收集、使用規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信息。
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對收集的消費者個人信息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經營者應當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費者個人信息泄露、丟失。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信息泄露、丟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
經營者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者請求,或者消費者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信息。
第三十條國家制定有關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應當聽取消費者和消費者協會等組織的意見。
第三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領導,組織、協調、督促有關行政部門做好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工作,落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職責。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監督,預防危害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行為的發生,及時制止危害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采取措施,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有關行政部門應當聽取消費者和消費者協會等組織對經營者交易行為、商品和服務質量問題的意見,及時調查處理。
第三十三條有關行政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對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進行抽查檢驗,并及時向社會公布抽查檢驗結果。
有關行政部門發現并認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危險的,應當立即責令經營者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
第三十四條有關國家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懲處經營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務中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三十五條人民法院應當采取措施,方便消費者提起訴訟。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起訴條件的消費者權益爭議,必須受理,及時審理。
第五章消費者組織。
第三十六條消費者協會和其他消費者組織是依法成立的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的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社會組織。
第三十七條消費者協會履行下列公益性職責:
(二)參與制定有關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
(三)參與有關行政部門對商品和服務的監督、檢查;。
(四)就有關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問題,向有關部門反映、查詢,提出建議;。
(五)受理消費者的投訴,并對投訴事項進行調查、調解;。
(八)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通過大眾傳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評。
各級人民政府對消費者協會履行職責應當予以必要的經費等支持。
消費者協會應當認真履行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職責,聽取消費者的意見和建議,接受社會監督。
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費者組織依照法律、法規及其章程的規定,開展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活動。
第三十八條消費者組織不得從事商品經營和營利性服務,不得以收取費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費者推薦商品和服務。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心得體會(優秀22篇)篇十六
1、人生青春無價,消費維權有約。
2、倡導誠實守信,共鑄消費和諧。
3、關注民生,為廣大消費者服務。
4、加強宣傳引導,提振消費信心。
5、加強社會監督,增強維權意識。
6、化解消費糾紛、促進社會和諧。
7、化解消費糾紛,構建和諧社會!
8、打擊假冒偽劣,增強消費信心。
9、搞好消費教育,提高消費素質。
10、改善消費環境,促進社會發展。
11、夢尋青春校園,心泊維權驛站。
12、科學、合理、安全、文明消費。
13、誠信守法經營,優化消費環境。
14、促進全市經濟社會的跨越式發展。
15、倡導誠信興商,促進社會公平公正。
16、加強消費教育,提高消費者素質。
17、搞好消費教育,提高消費者素質!
18、放心消費,誠信先行,依法維權。
19、誠信為本,質量為金,文明消費。
20、安全權是消費者的一項重要權利。
21、加強市場監督,營造放心消費環境。
22、消費安全進校園,中小學生學維權。
23、爸爸媽媽請放心,消費維權我能行。
24、做好消費指導工作增強消費者維權能力。
25、廣泛開展“消費與發展”的宣傳活動。
26、創新消費指導模式,提升消費生活品質。
27、加大市場監管力度,為消費者排憂解難。
28、發動全社會,共同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29、發揮輿論監督作用,促進消費維權工作。
30、大力開展“放心消費維權進農村”活動。
31、改善農村消費環境,維護農民合法權益。
32、科學消費從小抓起,依法維權從我做起。
35、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營造公平交易環境。
36、共筑安全公平的消費環境,樹立消費信心。
37、以人為本,切實保護好廣大消費者合法權益。
38、關注民生,關注熱點,調解糾紛,排優解難。
39、構建和諧消費環境,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
40、打造金融品牌,提升行業文明,服務百姓民生。
41、積極倡導消費者科學、合理、健康、文明消費。
42、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的責任。
44、確保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人身權和財產權不受到損害。
46、積極開展國民消費教育工作,指導引領人民科學合理消費。
47、積極開展消費教育,引導消費者科學、合理、可持續消費。
48、要適應形勢發展的要求,樹立先進的消費觀念和消費方式。
49、企業是市場的經營主體,是消費維權的第一責任人,應誠信經營,守法經營。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心得體會(優秀22篇)篇十七
摘要: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費需求增長,法制觀念深入人心,消費者保護工作亦越來越受到重視。我國自1993年頒布并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來,我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得到了長足發展,特別是著名的第四十九條,通過懲罰性措施維護了許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但縱觀我國市場現狀,仍然存在消費者權益受損的情況。前幾年的蘇丹紅事件、三鹿奶粉事件、瘦肉精事件等都是對我國《消法》實施的拷問,而消費者權益在受到侵犯后難以得到維護也使得我國消法發展步履維艱,在這其中有很大一部分因素要歸結于消費者對于維權方式的認識不足。本文從消費者維權出發,總結了幾種常見的消費者維權方式,以供廣大消費者參考。
關鍵詞:消費者權益消費者權益糾紛仲裁。
引言:伴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化、經濟迅猛發展、我國消費者權益問題日益嚴重。損害消費者利益的事件非常突出。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我國先后頒布了一系列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法規。例如《價格法》、《食品衛生法》、《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尤其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已經成為消費者保護自身合法權利的堅強后盾。《消法》的確立無疑是通過對消費者的傾斜保護,來平衡經營者和消費者之間的不平等地位,實現雙方之間的實質正義。《消法》對消費者利益的保護主要是通過兩種途徑實現的,一是規范生產者和銷售者在商品和服務的質量、安全、衛生狀況等方面的義務;二是在消費者權益受到侵害時提供法律救濟,包括協商、仲裁、訴訟等。其中《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給出的五種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途徑,給消費者指出一條如何保護自我合法權益的清楚思路,并在這基礎上,給建立和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體系提出一些建議。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給出了五種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途徑,分別是:與經營者協商和解、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向法院提起訴訟,這五條途徑給消費者指出了保護自我合法權益的清楚思路。
一、與經營者協商和解。
消費者在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后,可以直接向商品或服務提供給自己的經營者求償,而不必深究造成損害的責任具體由誰來負。而這個和解是指消費者與經營者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通過友好協商的形式分清責任,取得彼此諒解,最后達成公平合理的解決消費者爭議協議的一種方式。消費者與經營者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就有關爭議進行協商、交換意見而最終達成解決爭議的方案。消費者在發現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主動與經營者聯系,提出自己的要求和看法,以維護自身的利益。協商這種方式具有簡便、高效、經濟的特點,且涉及的消費者爭議大多數是標的不大,案情比較簡單,不值得大費周章。協商和解在實際生活中最普遍,因為程序簡單、節省時間和精力。這種方式與其他的途徑相比成本最低,無論是對消費者或經營者,它都不失為一種理想的途徑。
同時消費者在確認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而準備采取協商和解的方式予以解決時,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準備好詳實、充足的證據和必要的證明材料。
2、要堅持公平合理、實事求是的原則。只有雙方都進行能實事求是,互相妥協才能促進問題的順利解決。
3、要注意時效性。有些問題的解決具有一定的時效性,一旦超過一定時間,會對消費者維權造成阻礙。在證據確鑿、事實明確的情況下,經營者還故意推諉、逃避責任,消費者就要果斷地采取其他方式來求得問題的解決。
但是這種方式的效果如何取決于消費者個人的力量和經營者的態度,在雙方協商過程中,只有雙方都遵循老實信用的原則,才能在利益平衡的基礎上達成和解協議。而由于消費者與強大經營者相比處于弱勢地位,無法與具有優勢地位的經營者抗衡。假如經營者有較強的法制觀念,就會為消費者解決問題。但是如果經營者不講信用,推諉,逃避責任,那樣消費者的利益就得不到保障。從而使得協商和解無效。協商和解的缺點就在于缺乏國家強制力,它只是人們自發的一種解決糾紛的方式,可能使消費者在碰到不負責任的經營者時候即使消耗精力、時間但問題仍得不到解決。
二、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
高商品和服務的質量。按照《消法》規定:消費者組織應允許、支持消費者結成以保護自身權益為目標的社團組織,并開展宣傳,在社會范圍內提高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意識;接受消費者對消費者組織的監督;并幫助消費者完成對經營者的監督等。消費者組織應主動采取措施,與不法侵犯消費者權益的行為作斗爭,并協助消費者順利實現自己的各項權利,向新聞媒體揭露不法侵犯行為,形成輿論監督效應等。因此,當消費者權益在受到侵害而自身與經營者協調和解無果時,可以尋求消費者協會的支持,請求消費者協會進行調解。
消費者協會受消費者委托時,是代表消費者利益的,是消費者的代理人。受理消費者投訴、為消費者排憂解難、并進行處理是消費者協會直接幫助消費者、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重要工作。所謂消費者投訴是指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過程中受到侵害,而這些損害往往標底金額較小,消費者不愿意花太多的時間、金錢、和精力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但這些小事假如不及時的解決處理,往往又會縱容不法經營者繼續侵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因此當消費者想消費者組織提起投訴時,消費者協會應當盡快調查清楚事情,積極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為消費者排憂解難。
調解時消費者、經營者、消費者協會三方參加,由消費者協會居中調解,此時消費者協會不代表任何一方利益,它必須公正的調解,不能一味的偏袒消費者;另外消費者協會在調解過程中應當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見,消費者協會在調解過程中只充當溝通者的身份,不能代替雙方做出決定,也不能強迫雙方作出決定。
調解能緩解消費者和經營者之間的部分沖突,是保護消費者權益的重要途徑。但是調解也存在一些弊端,和協商調解一樣,調解也是一種民間由來已久的解決方式,由于消協等民間組織沒有法律強制力,實際操作起來沒有威懾力度,經常力不從心,使它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限制。所以如果通過消費者協會調解不通時要依托于行政機關或者司法機關,來解決問題。
三、向有關部門申訴。
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職能,行政申訴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而向行政機關提出的、要求行政機關予以保護的請求。行政申訴提出后,由行政機關依法調查并做出處理決定。當消費者的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向有關部門申訴,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而行政部門能夠高效地處理權益糾紛、防止糾紛的擴大化、及時制止經營者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違法行為。
從消費者利益的角度上來看,要以申訴的方式解決消費者與經營者的糾紛有很多優點;
1、以申述的方式解決與協商、調解相比較,申訴的程序比較正規,對于消費者來說可靠性會更強些。
2、以申訴方式解決消費糾紛會更經濟。《工商行政治理機關受理消費者申訴暫行辦法》規定行政申述的費用由敗訴方承擔。會更有利于消費者。
3、另外申訴還有高效、快捷的特點。由于國家部門的介入,申訴同其他保護途徑相比效率要高的多些。
4、申訴往往比協商和調解更具有約束力和權威性。
四、向仲裁機構提請仲裁。
解決消費者爭議的另一種方式就是由仲裁機構仲裁。仲裁是指發生糾紛的當事人,自愿將他們之間的爭議提交仲裁機構進行裁決的行為。與其他處理消費者糾紛的方式相比,仲裁是由消費者、經營者、仲裁機構三方當事人參加,但是必須有仲裁協議,才能申請仲裁。仲裁具有公正性、權威性、經濟性、快速性、保密性強的優點。
以消費者協會為依托的仲裁委員會分支機構,專門受理消費糾紛。當然,消費者權益仲裁機制要想正常發揮作用還需法律制度的認可,必須為現有的仲裁法所接納,其做出的裁決才具有強制執行力,否則,仲裁裁決的效力將僅相當于現在的調解書,消費者權益仲裁機制也只不過是現有消費者協會協調解的又一翻版而已。
但仲裁機構只在設區的市設立,對于其他地區的消費者假如要想以這種方式解決糾紛將會非常的不便利。而且只要有一方不愿意選擇仲裁的方式,仲裁機構將不受理。所以這種途徑在我國并不被爭議當事人看好,現在選擇仲裁方式做解決消費糾紛的不太多。
五、向法院提起訴訟。
在我國消費者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解決爭議。訴訟是解決爭議最有力的方式。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其判決具有強制力。另外法院可以依自身職權強制執行生效判決。消費者的訴訟可分為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刑事訴訟.三種。在這,我們一般講的主要是民事訴訟。
在我國,一般消費者的權利意識差,當權利受到侵害時往往聽之任之、不到萬不得已,不愿到法院打官司。而且,一些消費者對法律缺乏了解,加上其所面對的經營者大多數是財力雄厚的大公司。對其是否能夠勝訴缺乏信心,害怕打官司后,不僅受到的損害得不到補償,而且會造成更大的人力、財力的浪費。伴隨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宣傳力度的提高,消費者維護自身合法利益的法律意識已培養起來。依據我國目前的法律規定,消費者在訴訟中的各種開銷費用全有投訴者承擔。但由于消費者的收益是有限的,既便贏了官司,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的規定,最多能得到增加一倍的賠償金額。對于那些小金額的消費糾紛,消費者要以訴訟方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那就顯然得不償失。訴訟成本高成為了消費者選擇訴訟維護其合法權益的絆腳石。
雖然這種途徑十分有力度也最有效,但是在實踐生活當中民事訴訟不應該成為解決消費者糾紛的主要途徑。
經過上述對比、分析維護消費者權益的五種途徑,筆者認為現實生活中,我國消費者在解決消費糾紛時可根據不同的標的、不同的情況選擇其相應的解決途徑。其中應以協商、調解為主要方式,以申訴、仲裁為補充,以民事訴訟為最后的渠道。同時國家應加強規范、完善保護消費者權益的行政法規章,增強行政執法力度提高其法律層次。利用社會傳播媒介和消費者運動,廣泛宣傳消費者維權意識,形成“講誠信、反欺詐”抵制假冒偽劣商品,自我保護合法權益的良好社會風氣。隨著我國法制化進程向前推進,市場經濟逐步完善,消費者維權意識的不斷提高。維護消費者權益的途徑將會更加完備、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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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心得體會(優秀22篇)篇十八
(10月2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國家倡導文明、健康、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消費方式,反對浪費。”
二、將第十四條修改為:“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享有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
三、將第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
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恪守社會公德,誠信經營,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不得強制交易。”
四、第十八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賓館、商場、餐館、銀行、機場、車站、港口、影劇院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將第二款改為第十九條,修改為:“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危險的,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并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經營者應當承擔消費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費用。”
五、將第十九條改為第二十條,第一款修改為:“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
第三款修改為:“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明碼標價。”
六、將第二十一條改為第二十二條,其中的“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修改為“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
七、將第二十二條改為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中的“但消費者在購買該商品或者接受該服務前已經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修改為“但消費者在購買該商品或者接受該服務前已經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該瑕疵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除外”。
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現瑕疵,發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
八、將第二十三條、第四十五條合并,作為第二十四條,修改為:“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
“依照前款規定進行退貨、更換、修理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必要費用。”
九、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五條:“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費者定作的;。
“(二)鮮活易腐的;。
“(三)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報紙、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據商品性質并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
“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經營者和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十、將第二十四條改為第二十六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一款:“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
第一款、第二款改為第二款、第三款,修改為:“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
“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八條:“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以及提供證券、保險、銀行等金融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經營地址、聯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等信息。”
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九條:“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并經消費者同意。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公開其收集、使用規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信息。
“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對收集的消費者個人信息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經營者應當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費者個人信息泄露、丟失。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信息泄露、丟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
“經營者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者請求,或者消費者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信息。”
十三、將第二十六條改為第三十條,修改為:“國家制定有關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應當聽取消費者和消費者協會等組織的意見。”
相應地將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中的“及其社會團體”修改為“和消費者協會等組織”。
十四、將第二十七條改為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領導,組織、協調、督促有關行政部門做好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工作,落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職責。”
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三條:“有關行政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對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進行抽查檢驗,并及時向社會公布抽查檢驗結果。
“有關行政部門發現并認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危險的,應當立即責令經營者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
十五、將第三十一條改為第三十六條,修改為:“消費者協會和其他消費者組織是依法成立的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的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社會組織。”
相應地將第十二條中的“社會團體”修改為“社會組織”。
將第三十二條改為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中的“消費者協會履行下列職能:”修改為“消費者協會履行下列公益性職責:”。
第一款第一項修改為:“(一)向消費者提供消費信息和咨詢服務,提高消費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能力,引導文明、健康、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消費方式”。
第一款增加一項,作為第二項:“(二)參與制定有關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
第一款第三項改為第四項,修改為:“(四)就有關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問題,向有關部門反映、查詢,提出建議”。
第一款第五項改為第六項,修改為:“(六)投訴事項涉及商品和服務質量問題的,可以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人鑒定,鑒定人應當告知鑒定意見”。
第一款第六項改為第七項,修改為:“(七)就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支持受損害的消費者提起訴訟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訴訟”。
第二款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對消費者協會履行職責應當予以必要的經費等支持。”
增加二款,作為第三款、第四款:“消費者協會應當認真履行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職責,聽取消費者的意見和建議,接受社會監督。
“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費者組織依照法律、法規及其章程的規定,開展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活動。”
將第三十三條改為第三十八條,修改為:“消費者組織不得從事商品經營和營利性服務,不得以收取費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費者推薦商品和服務。”
十六、將第三十四條改為第三十九條,第二項修改為:“(二)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
第三項修改為:“(三)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
十七、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四條:“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費者的承諾的,應當履行承諾。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
“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銷售者或者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
十八、將第三十九條改為第四十五條第一款,其中的“利用虛假廣告”修改為“利用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方式”,“廣告的經營者”修改為“廣告經營者、發布者”,“真實名稱、地址”修改為“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
增加二款,作為第二款、第三款:“廣告經營者、發布者設計、制作、發布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與提供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與提供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十九、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六條:“消費者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的,該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并告知消費者。”
二十、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七條:“對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中國消費者協會以及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消費者協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十一、將第四十條改為第四十八條第一款,其中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修改為“應當依照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一項修改為:“(一)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的”。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經營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二十二、將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合并,作為第四十九條,修改為:“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二十三、將第四十三條改為第五十條,修改為:“經營者侵害消費者的人格尊嚴、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應當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
二十四、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一條:“經營者有侮辱誹謗、搜查身體、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權益的行為,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二十五、將第四十四條改為第五十二條,修改為:“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害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二十六、刪去第四十六條。
二十七、將第四十九條改為第五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并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二十八、將第五十條改為第五十六條第一款,其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修改為“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修改為“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修改為“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項修改為:“(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
第四項修改為:“(四)偽造商品的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篡改生產日期,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
第六項修改為:“(六)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的”。
增加一項,作為第七項:“(七)拒絕或者拖延有關行政部門責令對缺陷商品或者服務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的”。
第八項改為第九項,修改為:“(九)侵害消費者人格尊嚴、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經營者有前款規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處罰機關應當記入信用檔案,向社會公布。”
二十九、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七條:“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十、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八條:“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的,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三十一、將第五十一條改為第五十九條,修改為:“經營者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此外,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3月15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心得體會(優秀22篇)篇十九
【解讀】修改后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不僅將懲罰性賠償的倍數由“退一賠二”變為“退一賠三”,而且還對賠償的最低數額進行確定。此賠償原則僅針對經營者存在欺詐消費者的行為。所謂欺詐消費者的行為,是指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中,采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為。
【法律鏈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心得體會(優秀22篇)篇二十
保護消費者權益,這是個我們每個人在日常生活中耳熟能詳的的詞,尤其是在近幾年食品安全問題頻發,更是引發了消費者對于自身權益的關注。但是還是有很多人缺乏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了解,以至于當自身的權益受到損害時,很少有人能利用法律手段來維護自身的權益。所以,我覺得我們每個人都應該好好的學習一下法律知識,這樣不但能普及我國的法律,而且也能促進我國法律的發展,不斷健全和完善。經過一學期的學習,我對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有了一個更加深刻的理解,明白了日常生活中很多侵害我們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現象,也懂得了當我們的權益受到侵害時,如何利用法律手段來維護我們的合法權益。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該法調整的對象是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和為消費者提供其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者之間的權利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了消費者的權力,確立和加強了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法律基礎,特別是對于因提供和接受服務而發生損害消費者權益的問題,做出全面、明確的規定。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作用,是與其立法的目的和宗旨相一致的,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1)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通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頒布,明確了消費者的權利,確立和加強了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波律基礎,彌補了原有法律、法規在保障消費者權益方面調整作用不全的缺陷。我國現有法律、法規中有不少內容涉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如民法通則、產品質量法、食品衛生法等等,但是對于因提供和接受服務而發生的消費者權益受損害的問題,只有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做出了全面而明確的規定。(2)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通過規范經營者應對維護消費者權益承擔何種義務,特別是著重規范經營者與消費者的交易行為,即必須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從而也對社會經濟秩序產生重要的維護作用。(3)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保護消費者權益不是消費者個人之事,當代社會的生產和消費的關系密不可分,結構合理、健康發展的消費無疑會促進生產的均衡發展。沒有消費,也就沒有市場。保護消費者權益成為貫徹消費政策的重要內容,因此有利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出臺,有效的保護了我們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在日常生活中,當我們遇到侵害我們消費者權益的事情時,應該勇于站出來維護自身的權益。記得去年8月份時,我在學校里的中國林業部門促銷活動點買了一部華為的手機,當時銷售人員只跟我介紹了很多的優惠的政策,對于其中的一些條款卻只字不提,比如必須在網兩年等。沒回來有我才發現里面的很多強制性的附加條款,實際使用費用比促銷人員所說的要高出很多。當時就有種被欺騙了的感覺。學習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之后,我才明白中國林業部門的這種行為已經侵害了我的合法權益,我應該向中國消費者協會投訴他們的違法行為。
其實不單是我一個人有這樣的遭遇,相信很多人都曾遇到過。林業部門問題一直都是近些年的投訴熱點。林業部門企業在競爭中,因競爭需要,為了拉攏消費人群,在做宣傳時,往往對消費者承諾較多,而實際中卻有很多承諾不能兌現,甚至存在很多欺騙消費者的現象。例如有的林業部門運營商在消費者沒有申請開通某項短信服務的情況下給消費者開通短信服務,同時告知消費者某月某日之前此項服務免費贈送,如果消費者到期既不取消也不續訂,運營商就一律視為消費者續訂,向消費者收取費用。這是典型的損害消費者利益的不平等格式條款。按照我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視為合同延續只有在法律有規定的情況下才有效,林業部門運營商是沒有權力單方面認定合同延續的,經營者的以上行為屬于強制訂閱,是一種嚴重違規行為。
林業部門問題之所以會一直成為投訴熱點,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
(1)由于短信息市場潛力巨大,受經濟利益的驅動,少數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者在經營中存在不規范行為,他們不惜以欺騙消費者,損害消費者的知情權、公平交易權為代價,缺乏誠信。
(2)林業部門市場良性競爭不充分,從而導致運營商缺乏客戶至上的意識。運營商對違約、服務質量無保證的不能主動承擔責任。如網絡因技術或升級改造、人為原因導致通信中斷,僅以一紙通知告知消費者,而沒有足額、到位的補償。
在此,我也對林業部門運營商提出以下建議:
(1)運營商在處理用戶投訴時,2態度要誠懇,加強與客戶溝通力度。有條件解決問題的,要堅決為消費者解決;一時無法解決的,要做耐心細致的解釋工作,不能單純以“有關規定”為由生硬地回絕用戶,更不能互相踢皮球,逃避自己應負的責任。
(2)運營商在推出五花八門的資費套餐時,要盡到告知義務,不要讓消費者“霧里看花”,掉進各種套餐陷阱。
(3)林業部門行業主管部門還要加大對林業部門運營商的監管力度。
(4)盡快建立sp服務商的行業組織,加強行業自律。
雖然我國現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還存在著很多不足的地方,但它的頒布終究體現了我國法律制度的不斷完善和發展。總之,消費者權益是關系到社會每一個人的權益,并隨著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政以及經濟的發展、市場的繁榮會更加完善,對不法經營者侵害消費者權益的將更加法制化、制度化,消費者的維權意識將不斷提高,維權途徑將會更多,更高效。這些都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健康發展的必然要求所在。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心得體會(優秀22篇)篇二十一
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關于修改的決定》。此次《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修改內容涉及面廣,亮點頗多。根據決定。修改后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將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1.明確個人信息保護。
針對個人信息被隨意泄露或買賣,致使消費者的正常生活受到嚴重干擾的問題,第十四條增加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第二十九條規定:“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并經消費者同意。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公開其收集、使用規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信息。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對收集的消費者個人信息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經營者應當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費者個人信息泄露、丟失。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信息泄露、丟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經營者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者請求,或者消費者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信息。”
2.實行舉證責任倒置。
新法將消費者“拿證據維權”轉換為經營者“自證清白”,實行舉證責任倒置,**了消費者舉證難的問題。第二十三條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情況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具有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費者在購買該商品或者接受該服務前已經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該瑕疵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除外。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現瑕疵,發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
3.賦予消費者反悔權。
第二十五條規定:“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費者定做的;(二)鮮活易腐的;(三)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四)交付的報紙、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據商品性質并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
消費者協會在履行原來法律規定的7項職責外,還增加了一項新的職責。第三十七條規定:“消費者協會履行下列公益性職責:就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支持受損害的消費者提起訴訟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訴訟: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通過大眾傳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評。消費者協會應當認真履行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職責,聽取消費者的意見和建議,接受社會監督。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費者組織依照法律、法規及其章程的規定。開展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活動。”
5.定位網購平臺責任。
第四十四條規定:“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費者的承諾的,應當履行承諾。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銷售者或者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
6.加大消費欺詐賠償。
新法不僅將懲罰性賠償的倍數由“退一賠二”變為“退一賠三”,而且還對賠償的最低數額進行確定。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并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心得體會(優秀22篇)篇二十二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法》第49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價款或接受服務費用的一倍。”根據國家工商局發布的《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的規定,經營者在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時,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屬于欺詐消費者行為,消費者可以要求雙倍賠償(即買一賠二):
1銷售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2采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使銷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
3銷售“處理品”、“殘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謊稱是正品的;。
5以虛假的商品說明、商品標準、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的;。
6不以自己的真實名稱和標記銷售商品的;。
7采取雇用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的銷售誘導的;。
8做虛假的現場演示和說明的;。
9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報刊等大眾傳播媒介對商品作虛假宣傳的;。
10騙取消費者預付款的;。
11利用郵購銷售騙取價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條件提供商品的;。
12以虛假的“有獎銷售”、“還本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的;。
13以其他虛假或者不正當手段欺詐消費者的行為。
當消費者受到經營者的欺詐行為侵害時,可通過以下途徑要求經營者給予雙倍賠償:與經營者協商解決;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