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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民事申訴狀版(匯總19篇)篇一
申訴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合江縣飛通廣播電視網絡有限責任公司,所在地:四川省合江縣廣電大樓。
法定代表人:宋家弟,總經理。
申訴人因觸電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四川省合江縣人民法院于20xx年6月22日作出的(20xx)合江民初字第92號民事判決和四川省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xx年11月8日作出的(20xx)瀘民終字第456號民事判決,特依法提起申訴。
申訴事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對上述兩級法院作出的一、二審判決提出抗訴。
申訴的事實和理由:
兩級法院一、二審判決以“飛通廣電網絡公司有責任對閉路電視線和閉路承載線與電力線同桿架設的問題進行整改,而未及時整改,同時在閉路電視線和閉路承載線被他人移動后未及時維護管理,形成重大安全隱患,對事故的發生較之玉宇電力公司的責任更大些”為由,判令上訴人承擔30%的賠償責任,并承擔連帶責任,其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確有錯誤。具體理由如下:
首先,一、二審判決以同桿架設形成重大安全隱患和未對同桿架設進行限期或及時整改為由要飛通公司擔責,其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1、就法律適用來說,對同桿架設問題,是否構成違章形成重大安全隱患,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本案田壩村是1x年自建的低壓電力線路的產權人,其于1999年自行將閉路電視線及承載線同桿架設在自己的低壓電力線路上,屬該電力設施所有者的自主行為,不違反《四川省電力設施保護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關于“未經電力企業或電力設施所有者、管理者同意,不得同桿架設電力線、通信線、廣播線、電視接收線、安裝廣播喇叭或懸掛廣告牌”的規定,依法不屬違章,不構成重大安全隱患。而一、二審判決依據哪部法律的哪條哪款認定本案中的同桿架設是違章而形成重大安全隱患并需進行限期或及時整改?事實上,一、二審判決對此既沒有也無法引用相應的法律依據。顯然,一、二審判決認定本案中的“同桿架設形成重大安全隱患需進行限期或及時整改”屬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2、就事実認定來說-對同桿架設問題,一、二審判決僅憑部分當事人的口說,并無上級有關部門勒令飛通公司限期或及時整改的文件或通知作為判決的依據,就牽強附會地認定同桿枷訪需要限期或及時整改,顯然其認定的“對同桿架設需要限期或及時整改”這一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
而從二審中飛通公司主動舉出的新證據的來源看,該證據是一審庭審期間,合江縣安監局應縣政府要求,對電力公司請求撤除同桿架設問題的答復。從該證據的內容可知,即使排除了電力設施所有者同意的同桿架設的情形,原有的同桿架設即電力設施所有者等所不同意的同桿架設也系歷史遺留問題,需逐步改造,但在未經相關部門聯合普查并認定為嚴重威脅生命財產安全的情況下,此類同桿架設也同樣不屬“限期整改”的對象。何況,本案的同桿架設還不屬于此類需要逐步改造的同桿架設。
其次,一、二審判決以閉路電視線和閉路承載線被他人移動后未及時維護管理形成重大安全隱患為由要飛通公司擔責,其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顯然,飛通公司對此不應承擔任何責任。而一、二審判決以“你的權利被侵犯了,未及時發現進行檢查處理,你就有責任”的不合理邏輯,讓被侵權的飛通公司擔責,是不能成立的,因為權利被侵犯這一事實決不能反過來成為被侵權者擔責的理由。
退一步說,閉路電視線本身并不帶電,不屬高危作業,除非用戶投訴閉路電視信號中斷,否則飛通公司就不應負有及時發現進行檢查處理的職責和義務。
第三,對本案的主要責任人之一瀘州玉宇電力公司,一、二審判決均回避了其存在的另兩項違章行為及其一連串違章行為在本案中所起的關鍵作用,反而認定“飛通公司對事故的發生較之玉宇電力公司的責任更大些”,其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一、二審判決要飛通公司承擔30%的賠償責任,僅判令玉宇電力公司承擔20%的賠償責任,其適用法律確有錯誤,且明顯有袒護玉宇電力公司之嫌。
根據合江縣安辦簽發的《批復》所查明的事故原因:“電力公司要求村、社組織危改,且施工中,使用無證人員上崗作業違反技術操作規范,將電桿固定線與閉路承重線(注:實際為鐵絲線)重合并接,且將電桿固定線選址于大路中間,又無絕緣設施,致王世清路過時觸電身亡。這是電擊死亡的第一間接原因。”從上可知,玉宇電力有限責任公司的違章行為至少有三:其一是電桿固定線與鐵絲線重合并接,并未錯開;其二是將電桿固定線選址于道路中間,而非路側。由于現場路窄,造成過往行人與該電桿固定線必然進行接觸;其三是未設置絕緣設施,即未按照規定加裝隔電子。上述三項違章行為共同作用,嚴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使人性命攸關。也就是說,上述三項違章行為若能避免一項,則本案悲劇即可避免。而一、二審判決僅認定了其第一項違章行為,回避了第二項和第三項違章行為,更回避了上述違章行為在致死王世清過程中所起的關鍵作用,反而認定“飛通公司對事故的發生較之玉宇電力公司的責任更大些”,其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
鑒于本案被害人王世清是被電擊致死的,又鑒于玉宇電力公司存在多項違章行為(侵害行為)以及上述違章行為在致死王世清過程中所起的關鍵作用,一、二審判決卻僅僅判令玉宇電力公司承擔20%的賠償責任;而一、二審判決認定飛通公司有兩項“不作為”(注:尚不成立),就要承擔30%的賠償責任;二者對比,一、二審判決顯失公正。顯然,一、二審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且明顯有袒護玉宇電力公司之嫌。
綜上所述,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確有錯誤,對飛通公司作出了錯誤的裁決。為此,特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4條和第185條之規定提起申訴,請求貴院依法提出抗訴,實施法律監督。
此致
瀘州市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合江縣飛通廣播電視網絡有限責任公司。
二oxx年十二月一日。
附件:(20xx)合江民初字第92號民事判決書和(20xx)瀘民終字第456號民事判決各一份。
一、現將本文書的制作要點介紹如下:
1.首部。
(2)申訴人和被申訴人基本情況。
(3)案由:寫明申訴的案件名稱,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名稱、判決、裁定編號及制作日期,并表明對該裁判不服,提出申訴的態度。
2.正文。
(1)請求事項:概括寫出請求人民法院解決什么問題,從原則上說明要求達到的目的。
(2)事實和理由。
3.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名稱。
(2)申訴人簽名、蓋章。
(3)申訴日期。
(4)附項。
二、格式:
申訴人:
被申訴人:
案由:
請求事項:
事實與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訴人:
附:生效判決書、裁定書及相關證據材料。
三、舉一范例供制作時參考:
申訴人(原審原告):××電腦硬件公司。
地址:××市××路××號。
法定代表人:a職務:經理。
被申訴人(原審被告):××網絡公司。
地址:××市××路××號。
法定代表人:b職務:經理。
案由:硬件購銷合同糾紛。
申訴人對××市××區人民法院××年××月××日(19××)×字×號判決不服,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訴。
請求事項:
1.撤銷××市××區人民法院(19××)×字×號判決;。
2.退還貨款××萬元人民幣并支付違約金××萬元人民幣。
事實和理由:
(應祥述,此略。)。
基于上述事實,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訴,請求人民法院重新審理本案,撤銷原判決,判令××網絡公司返還貨款××萬元人民幣并支付違約金××萬元人民幣,以維護申訴人合法權益。
此致
××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硬件公司。
蓋章。
××年××月××日。
附:1.原審判決書一份;。
2.申訴人與被申訴人硬件購銷合同一份。
最新民事申訴狀版(匯總19篇)篇二
法定代表人:該店經理。
委托代理人:男歲族原籍市。
現在市區街號該店副經理。
被申訴人(原審原告):市廠。
法定代表人:,該廠廠長。
委托代理人:;,該廠副廠長。
申訴人因貨款糾紛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字號民事裁定書,認為該裁定書認定事實不準,裁定不公正,特提起申訴,請求改判,其事實與理由如下:
申訴人和被申訴人于年月日簽訂購銷合同兩份:一份是申訴人向被申訴人訂購型男涼皮鞋雙,另一份是訂購各式男女皮夾克件。因這些商品具有很強的季節性,雙方協議確定:必須于年月日前,將上述商品發至市,以應市場需求。
可是,上訴人未按協議約定將上述商品按時發至市。其中,皮夾克于年月日才到達,拖期達一個半月之久,大大錯過了市市場的銷售旺季,致使這些商品積壓于倉庫,嚴重影響了申訴人的資金周轉,至今尚有男涼皮鞋雙,各式皮夾克件賣不出去,共折合人民幣余元。
盡管如此,為照顧彼此之間的商業信譽,申訴人曾于年月日出具《經濟合同問題答辯書》,說明了拖欠貨款的原因,主動提出償還貨款的計劃。
不料,貴院在未進行調查研究的情況下,公然判令“……依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凍結百貨商店在____市區園路信用社的銀行存款元?!边@是不公允的。申訴人重申:仍然按照____年____月____日提出的還款計劃執行。對于目前庫存積壓的商品,積極采取削價處理措施,將實收貨款付給被上訴人;或將積壓的商品退回給被上訴人,退回中發生的運雜費,可由申訴人負擔。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訴人:市百貨商店。
法定代表人:
最新民事申訴狀版(匯總19篇)篇三
申訴人:
住所地:
法人代表:
電話:
被申訴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
電話:
申訴請求:因申訴人與被申訴人農村土地承包。
合同。
糾紛一案,申訴人不服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寶民二終字第00012號民事判決適用法律依據和判決錯誤,請求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撤銷原判重新審理。
事實和理由:申訴人原任組長楊蒼蒼與被申訴人與xx年11月12日將申訴人河堤水澆地30畝土地再無村民會議討論同意和無第三村民小組加蓋公章的情況下私自簽訂書面《土地承包合同》,約定承包期限20年,每畝每年承包費50元。合同簽訂后,被申訴人陜西千匯農業發展有限公司從xx年至xx年12月未按照《合同》第二條第5款規定按時交納兩年的承包費3000元。經xx年6月28日上午申訴人所在組村民會議討論認為,原組長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有關規定,發包方和鑒證單位未加蓋印章,且被申訴人未履行義務交納承包費,一致決定終止合同,收回土地。xx年11月8日,千陽向人民法院受理了申訴人的訴訟,申訴人訴訟請求要求“該合同無效并收回土地”。
一審法院千陽縣人民法院認為“原告組長與原村主任與被告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是經雙方多次協商后訂立,已經正常履行了三年多時間,原告方一直未提出異議,被告以實際進行了大量的投入,該合同訂立時并無欺詐,脅迫行為,也未損害國家,集體,公共利益,并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因此該合同為有效合同,原告的訴訟請求因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p>
20xx年12月一審法院法院判決后,申訴人不服千陽縣人民法院()千民初字第00378號民事判決上訴于寶雞市中級法院,中院審理后又認為“雙方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且已履行當年,上訴人在該土地上也有投入,故應認定該合同為有效合同。關于被上訴人是否按合同約定繳納承包費,是否違約的問題,二審審理中,被上訴人愿意繳納承包費,且上訴人在一審起訴時請求確認合同無效并未涉及違約的問題,故本院對被上訴人是否違約不予審理,判決維持原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費》第2節第18條第(二)款:“民主協商,公平合理”;第(三)款:“承包方案應當按照本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第(四)款:“承包程序合法”。第19條第(一)款: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選舉產生承包工作小組”;第(二)款:承包工作小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擬訂并公布承包方案;第(三)款:依法召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討論通過承包方案;第(四)款:公開組織實施承包方案;第(五)款:簽訂承包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故申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農村土地承包合同》只有自然人楊蒼蒼和楊社勤的簽字,并無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印章,該合同只能視為個人行為,自然人楊蒼蒼和楊社勤未加蓋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印章放棄了代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職權和資格。故不符合該《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然而寶雞市中級法院卻應用了該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回避了“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的法定情形。
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該案時未實際審查申訴人與被申訴人簽訂的《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程序是否合法,回避了申訴人的一審,二審的訴訟請求要求認定合同無效,申訴人認為二審法院未履行法定職責,按部就搬一審的判決理由,側重偏袒了被申訴人的終止后的損失,嚴重的損害了申訴人的合法權利。按理說,申訴人從一審到二審應該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法》來審查是否程序合法,但兩級法院并未這樣做,一味的認為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無欺詐脅迫行為。真正的是一二審法院沒有認識到是在審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更無認識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來判決。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寶民二終字第00012號民事判決適用法律依據和判決錯誤,請求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撤銷原判重新審理。依法認定合同無效,終止合同。
xx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
法定代表:
x年x月x日。
最新民事申訴狀版(匯總19篇)篇四
申訴人:李______,男,_______歲,漢族,_______省______縣______鄉______村人。
被申訴人:郭______,男,______歲,漢族,______省______縣______鄉______村人。
案由:
要求______省高級人民法院合理地解決我們房崖宅基地糾紛一案,其事實和理由如下:
上述房屋宅基地是土改時農會分給我的。解放前郭______是我村18家后臺之一,村中所有苛捐雜稅均由其指派。我村解放時,郭隨國民黨跑到______縣城藏匿起來,農會將其財產沒收分配給貧窮農民。其中將郭的一座坐北向南院西屋瓦房3間和南屋地基三間分給賀______;北屋瓦房3間和東屋地基3間分給我。我一直執管居住至今。時隔40余年,即________年,郭以持有其祖父郭______土地證為由索要房子。當時經大隊、公社、______縣法院及______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均認為此房確系農會分給我的,分后并執管多年,郭一直未提出過爭執,其土地證是錯填和誤填,依照法律和事實將此房判歸我所有。________年郭又申訴到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期間,忽略了房子被分出去的事實,避開原一、二審的調查依據,沒有分析郭______土地證的來歷和事實,簡單機械地視土地證為唯一依據,而將上述財產判歸郭所有,我認為是錯誤的,應當糾正。其理由如下:
一、________年______縣解放時郭投敵逃跑,當時農會除給郭留夠住的房以后(郭當時3口人,留有瓦房3間,地基3間),將其余財產沒收。因我當時4口人,無房子住,住公房內。農會干部將郭坐北向南院北屋瓦房3間和東屋地基3間分給我。________年土改時又確認給我?,F有土改農會干部政治主任賀______、民兵營長賀______、農會主席賀______都證明北屋是給我的(一、二審卷可查),并出有書面證明,愿到庭作證。
三、此房在我執管30余年期間,________年我將房子借給同村賀______居住至______、年。賀_____于________年歸還我后,我一直居住使用至今(賀______的證明二審卷可查,現仍可到村調查)________年我在東屋地基上蓋房兩間。________年又將北屋西山墻處一棵3尺多圍的大楊樹砍用。郭全家人一直在家,從未提出任何爭執和異議。
四、郭的土地證來歷有疑。土改時因我村小人少,郭又是個有文化的人,當時的土地證是他幫助填寫的(有證件附后)。由于農民沒有文化,不認識字,對土地證的`作用認識不足,我就是其中的一個。郭乘機大?;ㄕ小⒎纸o我的房屋填寫在他祖父郭______的名下。他祖父土改初期就去世了,我村老年人陳______、賀______都可證明。我________年就開始住著此房,________年發證時郭______為什么不拿出土地證向我要房子呢?現在提出難道沒有問題嗎?郭就是利用填寫土地證的機會從中搗鬼,現在出來進行反攻倒算,有些法院就看不出,還判他有理。
申訴請求:
鑒于上述事實和理由,我請求省高級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依法撤銷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______)民監判字第___號判決,維持原______地區中級人民法院(______)___民上字第___號判決,保護我的合法權益。
此致
_________省高級人民法院。
原告人:(。
簽名。
或蓋章)。
20____年_月_日。
最新民事申訴狀版(匯總19篇)篇五
被申訴人:xx省x市xx公司xx縣分公司(原xx縣電信局)。
住址地:xx縣城關鎮行政中段。
負責人:阮xx。
申訴人劉xx因勞動爭議一案,不服x市中級人民法院平民終二字第513號民事裁定書,特提出申訴。
請求法院依法撤消x市中級人民法院平民終二字第513號民事裁定書,判決維持xx縣人民法院民初字第631號民事判決書。
x市中級人民法院平民終二字第513號民事裁定書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
申訴人被xx縣人民政府安置到被申訴人(xx公司)處工作,被申訴人已經接收,且雙方之間已經建立起了相當長一段時間的事實勞動關系,雙方之間的糾紛屬平等之間的勞動關系,屬《勞動法》調整的范疇,法院應予審理并做出實體判決。xx縣人民法院的原審判決是正確的,而x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二審裁定是錯誤的,且嚴重的損害了退伍軍人的合法權益。
詳情理由如下:
一、(1)x市中級人民院認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國務院《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的規定,安置單位與退伍士兵就安置問題建立起來的關系是安置與被安置關系。這更認定了這兩部法律是在維護國家穩定的前提下制訂的,且更能說明其嚴肅性。任何部門和個人都應該嚴格執行。而x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xx省xx公司xx縣分公司沒有與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義務,是與這兩部法相違背的。(2)、就x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該爭議不屬人民法院受理范圍一事,我相繼走訪了xx省人民政府、國家信訪總局和xx省高級人民法院駐京巡回合議庭。三個部門都認定該爭議屬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圍(有證據)。
二、原告說沒有接到xx縣等有關部門安置劉任何文書,也是不能自圓其說。且不說xx縣有關部門已經把安置劉全部文書交給他,單說xx縣xx公司自己在x年8月2日所下發的《xx縣電信局關于印發復退軍人接收安置暫行辦法的通知》文件中,已足以說明該單位已收到xx縣有關部門安置劉全部文書。并已實施了接收行為。在內部文件已講明全局98年退伍電信職工子女四人,加上97年退伍一人,共計五人。(現五名退伍兵四名均在該單位上班)且在該文件第3頁考試名單上已列明:其中就有劉。在文件中充分說明了xx公司已經接收并建立了事實的勞動關系。
三、被申訴人提出勞動爭議已超出時效這更是無理強辯三分理,劉xx于20xx年3月8日提起勞動仲裁,在這之前劉xx從沒間斷找該單位領導,劉xx最后一次找該單位領導的時間20xx年2月21日,因此劉xx沒有超出法定的60日之期。
四、中院認為xx縣人民政府20xx年9月2日下發的“政64號文件,是單方行政干預行為,是錯誤的。我認為xx縣人民政府20xx年9月2日下發的政64號文件是正確的,xx縣人民政府所下達的文件是依據《xx省人民政府》《xx省軍區》下達的文件精神辦理的,而xx省政府、省軍區是依據中央人民政府、所做出的指示辦理的,也就是說xx縣人民政府是按中央人民政府、和相關法律法規辦理的,因此我認為政64號文件是正確的,既有充分的法律依據,也有國家的文件精神做指導。再者,xx縣人民政府并沒有隨意增加安置名額,這都是該單位自愿的。在當年xx縣人民政府召開退伍軍人安置大會時,該單位主管人事領導郭慶娃參加。他也沒表示異議、而且會后還到退伍安置辦公室抄走了當年退伍的四名退伍軍人名單。并按排了申訴人上班,雙方已形成事實上的勞動關系。政64號文件第二條第3款對于限制下屬單位接收退伍軍人的主管部門,由安置辦予以協調,如協調無效,安置辦可直接對接收單位按指令性計劃強行安置。第5款,按照豫政67號文件,對確有特殊原因不能完成當年安置任務的用人單位,經報請縣政府或主管部門同意后可試行安置任務有償轉移,“用人單位按計劃少接一人向縣政府繳納3—6萬元的轉移資金”。但xx縣xx公司沒有提出任何異議也沒有交納有償轉移費3—6萬元。
綜上所述:xx縣人民政府沒有隨意增加名額,也沒有單方行政干預,只是正常履行政府職能行為。二審裁定應予撤消重審,請求在一個月內給予滿意的答復。
申訴人:劉xx。
20xx年6月5日。
最新民事申訴狀版(匯總19篇)篇六
申訴人:
申訴人因一案,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號民事判決(或裁定),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
事實與理由。
此致
湖北省云夢縣人民法院。
附:1.原審民事判決書(或裁定書)份;。
2.證據材料份。
申訴人:
首部。
(2)申訴人和被申訴人基本情況,在其身份或有關基本事項之后,應注明其在原審或終審中的訴訟地位。
(3)案由:寫明申訴的案件名稱,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名稱、判決、裁定編號及制作日期,并表明對該裁判不服,提出申訴的態度。
闡明申訴的請求事項和事實理由。
(1)請求事項:概括寫出請求人民法院解決什么問題,從原則上說明要求達到的目的。
(一)標題:以“民事申訴狀”或“申訴狀”作標題。
(二)民事申訴人和對方當事的人基本情況。
1、民事申訴人基本情況:寫明申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住址等。法人或其他組織應寫明單位名稱、地址、法人代表姓名及職務。
2、對方當事人基本情況:同原告項同。
(三)案件來源:寫明申訴人不服的判決或裁定的案件來源。如:“申訴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于20××年×月×日〔20××〕××字第××字民事判決(裁定),現提出申訴?!?/p>
(四)申訴請求:主要寫明請求重新審理。
(五)申訴理由:這是申狀中的核心部分。通常從原判決或裁定認定的事實、引用法律和訴訟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進行辯駁,并寫明請求再審的法律依據。
(六)結尾:寫明提交機關,如“此致×××人民法院”;申訴人署名或蓋章;具狀的年、月、日。
(七)附項:寫明“本狀副本×份、物證×件、書證×件”
起訴狀是原告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對分割自己的侵權或者爭議的其他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的法律文書。
書寫起訴狀告要求訴訟請求明確、證據充分,需要注意以下問題:
第一,起訴要符合規定的條件。
第二,主體要合法。
第三,應當寫明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第四,必須寫明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第五,當事人在書寫起訴狀時,應客觀、全面,不能感情用事,在書寫起訴狀時不能用謾罵和人身攻擊及其他污穢語言,以免矛盾激化。
第六,書寫起訴狀時,當事人是公民個人的,要寫明其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當事人是法人的,應寫明法人全稱,住所及其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其他組織,應寫明全稱、住所,主要負責人姓名、職務。在起訴狀的最后,要簽署起訴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起訴日期。
最新民事申訴狀版(匯總19篇)篇七
申訴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再審申請人):李,男,生于1972年1月8日,漢族,湖南省岳陽市人,岳陽市四化建公司下崗職工,住四化建家屬區,,電話:
法定代表人:趙建良,該漁場場長。
案由:申訴人李不服對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x年4月16日作出()岳中民再終字第5號民事判決書,依法向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申訴。
請求事項:
1、請求撤銷湖南省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岳中民再終字第5號民事判決書;。
2、請求改判被申訴人xx公司和章岳春承擔全部責任,連帶賠償申訴人李因傷殘所造成的經濟損失費(含后續治療費120萬元)2164232.44元。
事實與理由:
(一)、被申訴人xx公司與被申訴人章岳春違法經營的事實。經岳陽市岳陽樓區人民法院審理查明,岳陽市南湖月牙灣沙灘的使用權屬被申訴人xx公司。被申訴人xx公司在修建南湖月牙灣沙灘時,在其所征用土地的紅線上(沙灘邊緣)修建了圍堤,同時在沙灘水泥圍堤外鋪設沙子和卵石。x年3月17日,被申訴人xx公司與被申訴人章岳春簽訂了一份承包合同,合同約定由被申訴人xx公司將其擁有南湖月牙灣度假村的魚塘、人工沙灘以及配套的房屋設施交被申訴人章岳春經營管理,租用期限五年(x年4月1日至x年4月1日),承包期內被申訴人章岳春享有自主權、經營權,自負盈虧。承包期內被申訴人章岳春按照被申訴人xx公司的要求所投資的固定資產、綠化、營業點房屋、竹樓及配套設施,在合同期滿后作價交付給被申訴人xx公司。合同簽訂后,被申訴人章岳春領取了個體工商戶經營執照,經營范圍為飲食、釣魚服務,取字號為岳陽南湖旅游度假區月牙灣休閑中心。20xx年被申訴人章岳春所租賃經營的場地因征收需要拆遷,因拆遷補償款不能到位,被申訴人章岳春在合同期滿后仍然繼續在租賃的場地內從事經營但沒有向被申訴人xx公司繳納租金。而被申訴人xx公司對于被申訴人章岳春繼續在租賃場地內從事經營活動不持反對意見,也未要求被申訴人章岳春繼續交納租金。被申訴人章岳春在租賃經營的過程中,允許附近村民在其場地內出租泳衣、輪胎等游泳配套項目,并安排游泳者利用其設施更換衣服。能證明其經營游泳項目的直接證據是,被申訴人在通往游泳場地的路上,設置了門衛,對游泳者收取每人兩元的門票。20xx年7月24日下午4時許,原告李和朋友吃過午飯后,一行6人(其中有一小孩)前往岳陽南湖月牙灣沙灘游泳,到達南湖月牙灣沙灘門口后,原告李一人先入場,門票由隨后的朋友一起購買。當天購買的門票上印有“xx月牙灣度假村”字樣,而不是被申訴人章岳春自己注冊的“岳陽南湖旅游度假區月牙灣休閑中心”的字樣,可見是被申訴人章岳春以被申訴人xx公司的名義經營游泳項目。
經查,被申訴人xx公司和章岳春均沒有從事游泳項目經營的資質,被申訴人章岳春的經營范圍也不包含游泳項目。被申訴人不是一審判決中所言“其經營場地內存在的為游泳者提供服務的相關設施未及時予以清理”,而是利用這些設施非法經營游泳項目謀取暴利。由于沒有經營資質,不懂游泳項目是高危險項目,被申訴人章岳春在其經營的游泳場地內沒有設立相關的警示標志和水位標志,未配備必要的有資質的游泳場所服務人員。被申訴人xx公司發包前在修建南湖月牙灣沙灘時,在其所征用土地的紅線上(沙灘邊緣)修建了圍堤并在沙灘水泥圍堤外鋪設大量沙子卵石,這些設施為日后承包人經營游泳項目帶來了嚴重的安全隱患。被申訴人xx公司在被申訴人以“”的名義出售門票經營游泳項目不予制止,對其本身制造的安全隱患麻木不仁,最終釀成了本案的重大安全事故。
(二)連帶責任的法律適用。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六十七條規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項違法仍然進行代理活動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不表示反對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p>
本案中,被申訴人xx公司知道被申訴人章岳春違法經營游泳項目,知道被申訴人章岳春以“”的名義向游泳者非法出售門票不表示反對,依法應由被申訴人xx公司和章岳春負連帶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承包方、承租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本案中,被申訴人xx公司將其經營場地出租或者發包給沒有相應資質的個人即被申訴人章岳春,被申訴人章岳春違法經營游泳項目,并導致發生安全事故,給申訴人李造成巨大的人身損害,申訴人xx公司依法也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三)本案不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致人損害,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后果的,構成共同侵權,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承擔連帶責任。二人以上沒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但其分別實施的數個行為間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后果的,應當根據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起草者認為,無論直接結合還是間接結合,至少有一方的行為是作為的行為。而本案中,無論是被申訴人xx公司還是被申訴人章岳春,對于申訴人李傷害都是一種不作為的行為,不能適用直接結合與間接結合的法律規定。二審、再審適用間接結合改判按份責任屬于適用法律不當。
二、一、二審及再審均判決申訴人李承擔60%的責任,判決被申訴人章岳春和“”公司承擔40%的責任,主次責任的劃分明顯不當。
(一)申訴人李過失屬于一般過失,不應承擔主要責任。當申訴人李登上水泥圍堤,青藍色的湖水與堤岸齊平,咫尺間又停泊著一艘大船,水似很深的樣子,湖中上百號人在游泳,又不見任何警示標志和水位標志,也無服務人員對消費者進行提醒,申訴人李有理由相信水泥圍堤是經營者安排的入水處之一,也有理由相信從這里跳入水中游泳是安全的。每個游泳者在選擇入水方式時只可能是一閃的念頭,即時根據經驗和周邊環境作出一個簡單的判斷,如果被申訴人xx公司不建立一個水泥平臺,申訴人李不可能選擇站在這個平臺上往下跳,如果申訴人看見在平臺處設有警示標識和水位標識,或者該游泳場有工作人員制止申訴人李從水泥平臺走,申訴人憑條件反射就會作出另外的選擇。本案中在沒有上述條件的情況下申訴人李選擇水泥平臺往下跳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申訴人李只存在一般過失。
2、被申訴人xx公司和章岳春對申訴人李負有法定的安全保障義務,應負主要責任。
申訴人李通過門衛購票進入該游泳場,成為該經營場所的合法消費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障法》第七條“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焙偷谑藯l“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嚴重缺陷,即使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仍然可能對人身、財產安全造成危害的,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并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敝幎ǎ簧暝V人章岳春及xx公司對于申訴人李等人的人身、財產安全負有法定義務。但被申訴人章岳春及xx公司不在有危及人身安全的室外游泳場設立安全警示標識和水位標識,也不安排現場救生人員。尤其是提供人工沙灘供被申訴人章岳春經營游泳項目的被申訴人xx公司,在沙灘邊構筑水泥圍堤又在水泥圍堤下的水中大量鋪設沙子和卵石,極大增加了游泳場所的危險性和事故發生的可能性,人為制造了重大安全隱患,對本案安全事故的發生存在重大過失。
3、被申訴人xx公司和章岳春作為侵權者,依法應對申訴人李所受人身損害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受害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故意、過失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但侵權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受害人只有一般過失的,不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p>
申訴人李在一審起訴時就已經在其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證據目錄》第40~41頁里提供了20xx年2月3日《馬王堆療養院疾病診斷證明書》,該證明書建議對申訴人李長期康復治療三至五年,每月費用15000至20xx0元。但三次審判均以不是鑒定機構的結論而不予質證。申訴人李自發生傷殘事故以來,在所有醫院的住院治療中的都有“繼續治療“、”“不適隨診”的醫囑(見原《證據目錄》p35~46及附錄三)。對于高位截癱的一級傷殘,多種并發癥隨時威脅著患者的生命,必須長期不斷的治療,后續治療費的發生是必然的,醫學上對此都有界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的規定明確醫療證明與鑒定結論均可以作為后期醫療費用的判決依據,可見,一審、二審、再審的判決顯然不符合法律規定。
此外,本案不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敝幎ǖ奶厥馇樾芜€在于,被申訴人xx公司已經處于歇業狀態,僅有的土地資產已經納入政府拍賣程序,拍賣完畢則被申訴人xx公司不復存在,另行起訴主要侵權人即被申訴人xx公司已不具備可能性。因此,申訴人李請求對后期治療費用另行起訴改判為一次性付清。
五、精神損害撫慰金判決數額與被申訴人的過錯不相適應。
綜上所述,被申訴人xx公司和章岳春在本案中存在重大過錯,給李精神上帶來極大痛苦,依法應當承擔主要責任或者全部責任。一審不支持精神損害撫慰金是不正確的,二審、再審判決10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明顯過低。根據被申訴人的過錯、賠償能力、受訴法院所在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綜合考慮,被申訴人xx公司和章岳春應連帶賠償申訴人精神損害撫慰金90000元。
綜上所述,為維護申訴人李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出申訴,懇請貴院支持申訴人李申訴請求,并依法改判。
此致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
最新民事申訴狀版(匯總19篇)篇八
申訴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xxx,男,生于xxxx年12月27日,漢族,住xx省xx縣蔣xx鎮寺xx村。
被申訴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xx融資租賃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工業區新橋路x號。
法定代表人:倪xx,公司董事長。
第三人:xx省工程機械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路與312國道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仝xx,公司總經理。
上訴人因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臥龍區人民x年5月15日宛龍民商三初字第278號判決和xx市中級人民法院南民商終字第138號判決書,現提出申訴。
申訴請求:
1、請求依法撤銷宛龍民商三初字第278號判決和xx市中級人民法院南民商終字第138號判決書。
一、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
1、“價格為850000元的挖掘機……手續費10837.50元”對首付款數額認定錯誤。申訴人提交的還款承諾書、欠條及擔保協議和xx公司起訴上訴人的還款起狀狀及撤訴書均能認定首付款數額為209805元。
2、一、二審判決書認定“裝載機起租日期為x年3月27日……拒付下欠的租金(判決書第7頁),起租日期為x年6月18日……拒付下欠租金(判決書第8頁),挖掘機的租金為每月22474.24元……拒付下欠租金”是錯誤的。裝載機在上訴人支付了64680元首付款后,從x年4月20日——x年10月20日止,上訴人一直按月支付租金。在上訴人支付56000元首付款后,從x年6月18日——x年10月20日止,上訴人一直按月支付租金。在上訴人支付100000元首付款后(欠109805元),從20xx年6月18日——20xx年11月20日止,上訴人一直按月支付租金。20xx年10月份,由于機器產品質量問題及售后服務問題,申訴人與被申訴人產生糾紛,被申訴人于x年1月4日向臥龍區法院起訴,于20xx年1月11日扣押了上述三輛車。所欠三個月租金,所欠三個月租金及所欠的一個月租金已在宛龍民商三初字第91—2號調解書中解決。
3、關于首付款性質的認定。在判決書認定為“結合本案……瑕疵風險。”可以看出首付款依合同約定為首付租金,但實際上是沒有租賃期間存在的租金,是將來作為取得機器所有權的貨款。
二、一、二審適用法律錯誤。
一、二審判決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百四十八條的規定,判決如下”法律適用錯誤。由于本案首付款是不存在的租賃期間的首付租金,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五條、第九十七條之規定,支持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綜上所述,申訴人認為,一、二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三)款之規定,上訴人請求xx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重新審理,支持申訴人的申訴請求。
此致
xx省高級人民法院。
最新民事申訴狀版(匯總19篇)篇九
原告: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單位、職業、住址、聯系方式。
被告: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單位、職業、住址、聯系方式。
請求事項:(寫明向法院起訴所要達到的目的)。
事實和理由:(寫明起訴或提出主張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包括證據情況和證人姓名及聯系地址)。
此致
××××人民法院。
原告人:(簽名或蓋章)。
××××年×月×日。
附:1.本訴狀副本×份(按被告人數確定);
2.證據××份;
3.其他材料××份。
【擴展閱讀】。
(1)標題。須注明為《民事起訴狀》。
(2)當事人的自然情況。
即原告和被告的基本情況,當事人的自然情況有兩種情形:一為自然人的,一為法人的。當事人為自然人時,原告就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址和聯系方式等如圖一。當事人是法人時,原告應寫明名稱、地址、聯系方式、法人代表的姓名、職務。如果委托有代理人,還要寫明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務、工作單位,住址和聯系方式如圖二。原告在寫明自身情況的同時,還要寫明被告的情況。因為“有明確的被告”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法定條件之一。被告基本情況的寫法和原告相同,如有的項目不知道的可以不寫,但必須寫明被告的姓名與住址或所在地。
(3)訴訟請求。要寫明請求法院解決什么問題,提出明確的具體要求。如有多項要求的,可以分項表述。例如下圖所示。
(4)事實與理由。提出訴訟請求后,就要為其請求提供充足的依據。首先是擺事實。要把雙方當事人的法律關系,發生糾紛的原因,經過和現狀,特別是雙方爭議的焦點,實事求是地寫清楚(如下圖一紅色框中那部分)。講道理是要進行分析,明確責任,并援引有關法律和政策、規定(如下圖二紅色框中那部分)。
(5)受訴法院。根據法院管轄、民事起訴狀要寫明受訴法院。
(6)落款。末尾要有原告姓名的簽名,或蓋章以及民事起訴狀的遞交時間。
(7)附件。須說明本訴狀副本份數、證據份數以及其他材料的份數。
最新民事申訴狀版(匯總19篇)篇十
訴人:李______,男,_______歲,漢族,_______省______縣______鄉______村人。
被申訴人:郭______,男,______歲,漢族,______省______縣______鄉______村人。
案由:……。
要求______省高級人民法院合理地解決我們房崖宅基地糾紛一案,其事實和理由如下:
上述房屋宅基地是土改時農會分給我的。解放前郭______是我村18家后臺之一,村中所有苛捐雜稅均由其指派。我村解放時,郭隨國民黨跑到______縣城藏匿起來,農會將其財產沒收分配給貧窮農民。其中將郭的一座坐北向南院西屋瓦房3間和南屋地基三間分給賀______;北屋瓦房3間和東屋地基3間分給我。我一直執管居住至今。時隔40余年,即______年,郭以持有其祖父郭______土地證為由索要房子。當時經大隊、公社、______縣法院及______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均認為此房確系農會分給我的,分后并執管多年,郭一直未提出過爭執,其土地證是錯填和誤填,依照法律和事實將此房判歸我所有。______年郭又申訴到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期間,忽略了房子被分出去的事實,避開原一、二審的調查依據,沒有分析郭______土地證的來歷和事實,簡單機械地視土地證為唯一依據,而將上述財產判歸郭所有,我認為是錯誤的,應當糾正。其理由如下:
一、______年______縣解放時郭投敵逃跑,當時農會除給郭留夠住的房以后(郭當時3口人,留有瓦房3間,地基3間),將其余財產沒收。因我當時4口人,無房子住,住公房內。農會干部將郭坐北向南院北屋瓦房3間和東屋地基3間分給我。______年土改時又確認給我?,F有土改農會干部政治主任賀______、民兵營長賀______、農會主席賀______都證明北屋是給我的(一、二審卷可查),并出有書面證明,愿到庭作證。
三、此房在我執管30余年期間,______年我將房子借給同村賀______居住至______、年。賀______于______年歸還我后,我一直居住使用至今(賀______的證明二審卷可查,現仍可到村調查)______年我在東屋地基上蓋房兩間。______年又將北屋西山墻處一棵3尺多圍的大楊樹砍用。郭全家人一直在家,從未提出任何爭執和異議。
四、郭的土地證來歷有疑。土改時因我村小人少,郭又是個有文化的人,當時的土地證是他幫助填寫的(有證件附后)。由于農民沒有文化,不認識字,對土地證的作用認識不足,我就是其中的一個。郭乘機大耍花招、將分給我的房屋填寫在他祖父郭______的名下。他祖父土改初期就去世了,我村老年人陳______、賀______都可證明。我______年就開始住著此房,______年發證時郭______為什么不拿出土地證向我要房子呢?現在提出難道沒有問題嗎?郭就是利用填寫土地證的機會從中搗鬼,現在出來進行反攻倒算,有些法院就看不出,還判他有理。
申訴請求:
鑒于上述事實和理由,我請求省高級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依法撤銷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______)民監判字第___號判決,維持原______地區中級人民法院(______)___民上字第___號判決,保護我的合法權益。
此致
_________省高級人民法院。
附:1.申訴書2份;。
2.有關證明材料五份。
最新民事申訴狀版(匯總19篇)篇十一
法定代表人:王某。
代理人:律師事務所律師,聯系電話13x1。
上訴請求:
一、請求依法撤銷(x2)深寶法民二初字第號民事判決第一項。
二、請求判令被上訴人依法承擔一、二審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判決事實認定不清。
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有二個,其一是要求返還投資款,其二是要求償還借款。既然原審判決一方面認定被上訴人所投資的對象是上訴人之外一家新公司,與上訴人無關;另一方面又認定被上訴人借款給上訴人的行為是與其投資行為在法律上具有關聯性,從而將被上訴人的兩個訴訟請求合案受理。原審判決在認定案件事實時明顯存在自相矛盾的錯誤。合理的做法應該是要么認定被上訴人投資的對象是上訴人,要么將兩個訴訟請求分案受理。
另一方面,原審判決在認定事實時,完全憑借協議的某些文字的可能的表面意思進行認定,并完全忽視協議的整體內容所體現出真實的意思表示,更沒有結合締約當事人事后的履約行為去認定各方之間的真實合意內容,必然導致其認定事實不清。
二、原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即使假設本案中雙方的真實意思是要成立一家新公司,也假設原審被告一暫時沒有以相應對價獲得上訴人的資產所有權,那也只是原審被告一與上訴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與原審被告一和被上訴人之間簽訂何種協議無關。而實際上雙方的真實合意并非去成立一家新公司,而是由于雙方不懂法律卻又在協議中自以為是地使用詞匯造成的,所謂的“股份合作公司”或“合作股份公司”對于雙方來說,其真實意思實際上是指因為周某某受讓公王永祥出讓的公司股份后,該公司與先前的股東不再相同,導致雙方誤以為原來的xx市xx公司不復存在,在起草公司章程和補充協議時就想當然的時而命名為“股份合作公司”,時而命名為“合作股份公司”,其實質是對公司股權轉讓法律行為的誤解,不清楚即使公司變更了名稱或者變更了股東,公司依然是原先的公司,不是什么新公司,雙方也并不是為了設立股份合作公司。
因此,原審判決適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進行判決,缺乏事實依據,屬于錯誤適用法律,不能因此認定合同無效。
從補充協議可以看出,被上訴人與原審被告一之間真實的法律關系實際上就是原告以xx萬元作為投資款受讓原股東王永祥的百分之三十的股權,上訴人直接收取該xx萬元投資款作為向王永祥的借款進行周轉,王永祥應收的股權轉讓款由上訴人作為借款償還。原審被告一與被上訴人之間又因為被上訴人以管理資源作為出資,將原審被告一的百分之十的股權調整給被上訴人,最后形成被上訴人占百分之四十股份、原審被告一占百分之六十股份的股權結構。
四、上訴人的公司資本實際上不存在被抽逃的事實,并未違反公司資本維持原則,不能因此認定合同無效。
被上訴人的xx萬元投資款和4x萬元借款由上訴人收取,上訴人也按照款項的性質分別開具了投資款的收據和借款的收據給被上訴人,也充分證明了被上訴人投資上訴人的事實。在被上訴人實際全面掌控上訴人公司的幾個月的時間里,原審被告一也從未將上訴人的資產轉入任何其他公司。無任何抽逃公司資本及違反公司資本維持原則的事實發生。
五、被上訴人是上訴人公司股東的身份及全盤掌控公司經營的總經理身份足以證明:原審被告一與被上訴人之間簽署的公司章程和補充協議并沒有完全準確明了地反映出雙方之間的真實合意,從其整體內容和雙方履行協議的行為來看,其真實合意應推斷為對上訴人公司的股權進行股權轉讓,被上訴人實際投資對象為上訴人。
被上訴人與原審被告一之間簽署的公司章程雖然有“合作股份公司”的字眼、補充協議中又有另外的概念“股份合作公司”的字眼,但是并不能因此認定其真實意思是成立這樣的公司。第一,我國公司法既無“合作股份公司”的公司類型,也無“股份合作公司”的公司類型;第二,被上訴人的投資款是由上訴人開具收據收取,并非其他公司開具收據;第三,被上訴人在簽署公司章程和補充協議之后實際成為了上訴人的股東并實際全面負責上訴人公司的經營管理,其投資款經由出讓股權的原股東王永祥同意后借給上訴人作為周轉資金使用,且該款項系由被上訴人本人親自決定或審批實際開支于上訴人的公司業務上,并非使用于其他公司的業務上,也并非由其他人來決定如何使用。
雖然并沒有完成公司變更登記,但是這種登記行為的未完成,只是缺乏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并不喪失其實際股東身份在真實股東內部之間的法律效力。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導致作出錯誤判決,請求予以糾正,撤銷其判決第一項。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二x年二月日。
最新民事申訴狀版(匯總19篇)篇十二
申訴人(原終審上訴人):×××,女,xxx年11月28日出生,廣東省湛江市人,住×××大街2號402房。
電話:
被申訴人(原終審上訴人):×××,男,xxx年7月27日出生,河南省臨潁縣人,住×××街18號第三幢504房。
電話:
申訴人訴被申訴人離婚糾紛一案,由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并作出終審判決,現申訴人不服該院作出的(xxx2)中中民終字第××號判決,特提出申訴,申訴請求和事實及理由如下:
申訴請求:
1、撤銷原終審判決,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理。
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申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原終審法院判決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基本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除對婚生兒子的撫養權處理和共同財產部分計算有誤,本院依據查證的事實予以變更外,其余可予維持。原終審法院判決:
二、變更原審判決第二項為:婚生兒子宋沛衡由宋廣生負責撫養,嚴錦珊一次性支付66500元給宋廣生作為宋沛衡的撫養費(按每月500元從xxxx年12月起計至宋沛衡18周歲時止)。
三、變更原審判決第六項為:銀行存款共1941750.57元,由宋廣生、嚴錦珊各占一半。四、將原審判決嚴錦珊應當支付給宋廣生的存款由211874.94元變更為447491.73元。針對上述判決,申訴人認為原終審法院判決在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上均有錯誤。
一、原終審法院在認定事實上有錯誤。
(一)、夫妻感情破裂,并導致離婚是由于被申訴人的過錯造成。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被申訴人與江蘇鹽城一姓朱的女子關系甚密,并已經生有一子。xxx0年1月17日,申訴人在東悅軒酒樓看到被申訴人與該酒樓服務員朱某摟抱在一起,據朱某的同事和朋友反映,被申訴人與朱某已生有一子,朱某也正是因為有了身孕而不得不辭職,離開酒樓。此外,朱某懷孕后,其男友很生氣,舉報到東區計生辦。東區計生辦也證實,確曾要求過朱某交出計生證和結婚證,否則要強行墮胎,后朱某謊稱回家取就一去不返。事后,被申訴人宋廣生替朱某交納了一筆高額擔保金。被申訴人的上述重婚行為應當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原終審法院卻不顧事實的真相,反而認為是申訴人嚴錦珊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與其他男性發生不正當的感情關系,導致了夫妻感情徹底破裂,判定嚴錦珊承擔導致本案糾紛的全部過錯責任,此事實認定缺乏足夠的證據。其一,被申訴人提供的巡警證明只是巡警個人事后的主觀臆斷,并非巡警在執行公務時給當事人錄的口供,也不是公安部門認可的巡警日記、報告。光憑申訴人在大街上與兩個男的爭吵就能斷定申訴人與其他男性發生不正當的感情關系嗎?如果要認定不正當的感情關系,為什么不找當事人來問了清楚,難道第三人的主觀猜測可以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嗎?其二,被申訴人出示申訴人的電話記錄,以此稱申訴人與陳國鋒之間有不正當的男女關系。原終審法院在沒有找陳國鋒來查證的情況下就片面地采納了被申訴人的主觀猜測。綜上,原終審法院并沒有認定清楚離婚的過錯方,片面地采納被申訴人的單方證據得出了錯誤的結論。
(二)、原終審法院將申訴人已經用于買房和消費的款項重復計入夫妻共同財產,如此重復計算是錯誤的。申訴人名下的部分存款已用于購買房產和生活消費。其中,45萬元用于入股中山市新圖房地產經營服務公司,該公司于xxx0年5月11日成立,申訴人占有90%的股份。此外,購買陽光花地703房、雍景園e2—802房所支付的首期人民幣245800元,703房裝修款18.5萬元,均是申訴人從上述款項中支付。原終審法院在計算夫妻共同財產時,并沒有扣除消耗掉的款項,更錯誤的是把款項跟所購買的房產加到一起,無形中加大了夫妻共同財產,不符合申訴人目前的財產狀況,其做法更是加大了申訴人的負擔。
(三)、申訴人并沒有轉移、隱匿夫妻共同財產,申訴人所保管的1910000元不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申訴人于xxx9年12月6日轉出的20萬元,xxx0年1月26日至同年10月20日從股票帳戶轉出80多萬元,其后申訴人又轉出數筆款項到其母親梁鳳姬的帳戶上,上述款項均是申訴人歸還父母和親戚的借款。原終審法院對申訴人提交的事實和證據都不予采納,而一味片面的采納被申訴人的意見,實在讓人費解。此外,被申訴人是于xxx0年10月24日提起離婚訴訟,也就是說上述存款轉出期間申訴人、被申訴人還未進行離婚訴訟。申訴人并沒有預計到被申訴人會起訴離婚,從申訴人一審期間不同意離婚可以看出,申訴人是在毫無防備的情況與被申訴人打離婚官司的,因此,申訴人根本沒有理由會轉移財產。根據《婚姻法》第47條之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構成一方轉移、隱匿夫妻共同財產的時間條件是離婚時,而申訴人的上述行為均發生在離婚訴訟之前,上述款項也已用于償還債務,并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五)、原終審法院將申訴人錯誤地認定為本案的過錯方,將婚生兒子宋沛衡的撫養權錯誤地判給了被申訴人。原終審法院認為申訴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與其他男性發生不正當的感情關系,導致夫妻感情徹底破裂,應當承擔導致本案糾紛的全部過錯責任”,這是缺乏證據,不顧事實真相所作出的錯誤結論。被申訴人宋廣生在外與朱某發生不正當關系,連兒子都已經生出來了,朱某的同事、朋友以及東區計生辦都可以做證,為什么法院在沒有進行調查、核實的情況下,對申訴人提交的證據不予采納?而對被申訴人提交的純屬個人意見的證明為何卻如此執著?被申訴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與其他女性發生不正當的感情關系,是其導致了夫妻感情徹底破裂,本案的過錯方是被申訴人宋廣生,申訴人嚴錦珊是丈夫的離婚鬧劇中的受害者。因此,按照對子女的撫養權有利于無過錯方,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婚生兒子宋沛衡應該由嚴錦珊負責撫養。
此外,婚生兒子宋沛衡已經9歲,能按自己的意志發表意見,由于長時間與母親生活在一起,對母親的感情非常深厚,其多次向被申訴人要求回外祖父母家均被阻撓。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通知》第3條第2項之規定: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可予優先考慮。
(六)、本案是離婚訴訟,申訴人并不是本案的過錯方,因此原終審法院判決申訴人承擔比被申訴人更多的訴訟費沒有法律依據。被申訴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與其他女性發生不正當感情關系,導致夫妻感情徹底破裂,應當承擔導致本案過錯的全部過錯責任,應當承擔比申訴人多的訴訟費。由于原終審法院嚴重偏袒被申訴人,導致訴訟費的'判決上也出現不公正。
二、原終審法院在適用法律上亦有錯誤。
由于原審及終審法院在認定事實上存在錯誤,所以原審判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第三十六條第三款、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是錯誤的。而終審判決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三款第(一)、(三)項之規定,維持、變更原審判決亦為錯誤。
綜上所述,由于原終審法院在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上均有錯誤,所以申訴人提出申訴,懇請貴院依法受理,并撤銷原終審判決,發回原審法院,責令原審法院重新審理。
此致
中山市人民法院。
申訴人:
二oxx年十月二十三日。
附:原終審(xxx2)中中民終字第87號民事判決書一份。
最新民事申訴狀版(匯總19篇)篇十三
申訴人:許某某(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男,漢族,于1x年11月24日出生,住容縣容州鎮城北路83號,電話:13x90。
被申訴人:劉某某(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女,漢族,1x年9月26日生,住容縣容州鎮城北路83號.
申訴人不服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的(20xx)玉中民一終字第124號《民事判決書》民事判決,特提起申訴。
請求事項:
2、請求高院提審,依法分割申訴人和被申訴人的夫妻共同財產,即位于容縣容州鎮城北路83號的686.11平方米的房屋。
事實和理由。
一、基本事實。
申訴人與被申訴人于1xx年認識,1xx年嫁入申訴人家,同年生下兒子許某維,x年補辦結婚登記手續,20xx年抱養一女兒許某丹,1xx年開始共同經營“文明商店”,同年在城北路建一建筑面積達686.11平方的6層半樓房,同時向工商銀行借款25萬元。
為了便于經營管理,從20xx年開始,文明商店裝了電腦,家里也安裝了電腦,從此被申訴人經常整夜整夜泡在電腦里,甚至經常離家外出,夜不歸宿……更為甚者,20xx年被申訴人化名“明天(id:4x66)”在《珍愛網》征婚,稱:
婚姻狀況:離異。
學歷:高中及以下。
職業:自由職業。
月收入:20xx-3000元。
住房條件:已購房。
是否有孩子:有,我們住在一起。
身高:158厘米。
籍貫:廣西玉林容縣。
對此,被申訴人這樣辯解并得到法院認可:。
"原告在忙碌之余,上網與他人交換經營心得,而被告對原告極不信任,時常要求檢查原告與他人的聊天記錄,傷害了原告的自尊心.”
____(20xx)容民初字第1041號《民事判決書》。
20xx年10月,被申訴人以性格不合為由起訴離婚,11月容縣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判決后,被申訴人干脆從家中搬出在外租屋居住,但夫妻仍共同經營文明商店,所有營業款和經營利潤仍舊由被申訴人一手操持和保管,后來申訴人認為長此下去,被申訴人可能會卷走全部營業款和雙方積蓄下來的近100萬存款(注:發生糾紛前,被申訴人曾經跟申訴人說過有上百萬存款了),鑒于申訴人提起離婚訴訟的事實,在申訴人的要求下,被申訴人被迫同意,雙方每天須共同核對營業收入,因此,從20xx年11月18日至20xx年12月27日,夫妻雙方按約定每天到店核對當天經營收支情況并簽字確認,雙方相安無事。但20xx年12月31日,被申訴人和母親朱依容到文明商店,在申訴人不在場的情況下,直接從柜臺搶走一大疊營業款,申訴人聞訊趕到店時,被申訴人等正欲騎車離開,申訴人上前拉住被申訴人的摩托車,要先點清錢款再走......被申訴人把此錢塞給母親,申訴人電話報警,警察到后認為是家庭糾紛,沒有進行處理,但沒有判決書所說的“被被告推倒跌地受傷.....”
判決書這樣描述:“……其中,20xx年11月18日至20xx年12月3收入款項系原告收取(36615.7元),20xx年12月4日至20xx年12月27日的收入款項系被告收取(41645.4元)……20xx年12月31日,原告與母親及妹妹(注:只有劉某某和朱依容二人,此次其妹妹根本沒有在場)到文明商店索取生活費時,雙方發生爭吵并互相推扯,在推扯過程中,原告母親上前勸阻時,被被告推倒跌地受傷。由于被告懷疑原告將家里所有現金拿走,.....。”____(20xx)容民初字第920號《民事判決書》第11頁。
此后,被申訴人不斷唆使街上的爛仔到店內搔擾滋事,強搶強拿店內的商品,20xx年2月10日,是申訴人大哥許文杰幫忙看店,被申訴人伙同父親劉廣森、母親朱依容、歐陽、黃媚、明胡紅等6人再次到店搬運物品,已經把二樓倉庫的商品特出商店門口,申訴人聞訊趕到阻攔,但被申請人父母上前糾纏住申訴人大哥許文杰,許文杰為避免物品受到哄搶,奮力掙脫,在撕扯過程中,被申訴人母親跌坐地上.....申訴人為避免更大的損失,在不得已的情況下被迫把店內部分商品轉到別處存放.....被申訴人又到工商所申請變更營業執照成劉燕芬名字,企圖強占文明商店的經營權,雙方再次發生爭執。
然而,到了一二審法官的手上,判決書被偷龍轉鳳成:
“20xx年2月10日,被告(申訴人)將“文明紙品店”價值564041.68元的庫存商品全部轉移搬走。由于店鋪貨架上已無商品,原告便叫其妹妹進貨由其妹妹在文明商店租用的輔面進行經營(注:劉燕芬在此種情況下有可能自己進貨進行經營?一二審法官把當事人當成什么了?),雙方由此多次發生爭執?!盻___(20xx)容民初字第920號《民事判決書》第11頁。
“一審法院根據上訴人許某某存在私自轉移占有夫妻共有財產的行為和實施家庭暴力的情況,再從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角度綜合考慮,對夫妻共有財產和共同債權債務的分割均是合理合法的,本院予以支持”____(20xx)玉終民一字第124號《民事判決書》第14頁。
20xx年2月10日至3月10日一直由被申訴人經營文明商店。
期間,20xx年3月2日,在容城派出所的主持下,男女雙方達成了處理文明商店的協議:內容如下:
《協議書》:
“今文明商店所有物品及廚房所有物品、電腦、電腦收款機屬于劉某某。
電車許某某與劉某某各一半,許某某應付劉某某3000元,發電機,許某某與劉某某各一半,許某某應付劉某某750元。
工商銀行存款一萬元,許某某與劉某某各一半,許某某應付劉某某5000元。
20xx年到20xx年(美潔、老七、雕牌、納愛斯貨商,許某某、劉某某簽章欠款,許某某與劉某某各承擔一半費用)除外,劉某某簽名欠款與許某某無關。
以后文明商店兩間鋪面由許某某經營,工商、稅所等一切費用由許某某承擔,兩間鋪面租金、房產稅由許某某承擔。
備注:從20xx年3月3日至20xx年3月9日劉某某使用文明商店。
備注:2),每月房屋按揭款,許某某、劉某某各一半(城北路83號)。
3)、現有的四個貨架未付款(劉某某預支的20xx元)四個貨架做好后,許某某應付劉某某20xx元,以后四個貨架款由許某某支付、許某某使用”
簽訂協議后,被申訴人在20xx年3月10日才正式退出文明商店的經營,此時商店內除貨架、無法搬運的物品外,商店已經被被申訴人清掃一空,《協議書》基本履行完畢。
20xx年3月10日開始,申訴人舉債自籌資金進貨,勉強恢復了文明商店的經營,被申訴人答應此店從此與自己無關,屬于申訴人自己的個人財產。
但被申訴人沒有按協議交付按揭款,作為對應申訴人也沒有按協議支付給被申訴人協議約定10750元。
20xx年8月11日,被申訴人再次起訴離婚。
同時,被申訴人申請對申訴人個人經營的文明商店進行財產保存,20xx年8月24日上午,容縣人民法院附城人民法庭的法官盧粵惠在調查時發現,其實文明商店的財產權和經營權已經按3月2日《協議書》處置完畢!
(法官)問:因為雙方于20xx年3月2日達成過協議,現原告劉某某同。
意撤銷申請法院查封文明商店商品,但是自20xx年3月2日簽訂協議后的商品經營支出和欠款應由計某某負擔。
許:我同意按協議內容履行。
但到了二審法官的手里,此保全財產行為變成了:
被上訴人在一審訴訟中曾申請查封該商店財產,但因上訴人許某某不同意查封,致使一審法院未能采取財產保全措施。____(20xx)玉中民一終字第124號《民事判決書》12頁。
二、一二審認定的案件事實漏洞百出,嚴重背離客觀現實,不會是法官“眼花”了吧?
明明是20xx年2月10日劉某某伙同父母等6人到文明商店搶奪財產,朱依容與許文杰(申訴人大哥)糾纏時倒地,在一二審判決中,法官硬生生地時間提前到20xx年12月31日“被被告(許某某)推倒跌地受傷”,把朱依容在糾纏許文杰時跌倒變成了被許某某推倒!
明明是劉某某伙同父母等6人到文明商店搶奪財產,許某某為了財產安全所采取的必要保護措施,在《判決書》里,法官硬生生地變成了“私自轉移占有夫妻共有財產”
明明“劉某某同意撤銷申請法院查封文明商店商品”在二審法官的手上又變成了“因上訴人許某某不同意查封,致使一審法院未能采取財產保全措施?!?/p>
明明20xx年2月10日至3月9日由劉某某經營文明商店,但二審法院卻認定“并且該商店從20xx年12月4日至今一直由上訴人許某某經營收益。”
……。
根據(20xx)容民初字第920號《民事判決書》,“......1990年2月15日雙方自愿到容縣容州鎮人民政府補辦結婚登記手續......。從1996年9月18日起雙方又共同經營“文明紙品店”......20xx年12月28,原被告取得位于容縣容州鎮城北路面積為92.290的土地使用權......20xx年月8日14日,原、被告以土地使用權及建筑面積為591平方米的全部權益與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容縣支行簽訂個人自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借款250000元用于建房,......建成6層半的房屋(門牌號容縣容州鎮城北路83號)。20xx年10月8日原告起訴離婚,......20xx年3月2日,在容城派出所的主持下,原被告在兒子草擬的《協議書》上簽名,約定文明商店現所有的物品……歸原告所有……原告從此不再過問,但被告未按協議將應付款項給付原告。20xx年8月11日,原告再次向本院提起離婚訴訟”____(20xx)容民初字第920號《民事判決書》第10、11、12頁。
被申訴人和一審法院均認可《協議書》,只是認為沒有完全履行而已——未按協議將應付款項給付原告!
由此可見,在20xx年3月2日后,許某某和劉某某的夫妻共同財產確實包括文明商店,但經此協議處置后,夫妻共同財產為以下幾項:
1、門牌號容縣容州鎮城北路83號6層半686.11平方米房屋一幢,(評估價為137.6萬元)。
2、劉燕芬欠的10000元;。
3、鋪屋押金19000元;。
4、欠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容縣支行借款-214947.74元。
5、城北路83號房屋內部分家俱、電腦、電視、水箱等。
文明商店已經不是夫妻共同財產,而是屬于申訴人的約定財產(個人財產)。
因此原一二審把文明商店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重復處分,是對申訴人個人合法財產的公然侵犯!
四、文明商店屬于申訴人的約定財產(個人財產),一、二審法院重新分割文明商店財產是對法律保護的私權的公然侵犯!
如前所述,20xx年3月2日,許某某與劉某某達成了《協議書》:
“今文明商店所有物品及廚房所有物品、電腦、電腦收款機屬于劉某某?!?/p>
由于申訴人和被申訴人夫妻雙方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部分財產(文明商店)達成了以上協議,進行了處分,且已經實際履行,且財產已經處分完畢,沒有可恢復性。而且,《協議書》內容形式完全符合《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钡囊幎?是合法有效的,對夫妻雙方均具約束力!同時,申訴人在3月2日重新經營文明商店后,借款20多萬元,也自認為是申訴人自己的個人債務,沒有主張由被申訴人分擔!
(盧法官)問:因為雙方于20xx年3月2日達成過協議,現原告劉某某同意撤銷申請法院查封文明商店商品,但是自20xx年3月2日簽訂協議后的商品經營支出和欠款應由計某某負擔。
許:我同意按協議內容履行。
劉:我也同意。
20xx年1月4日上午,容縣人民法院附城人民法庭的《庭審筆錄》第3頁:
原告(劉某某):沒有異議,是事實。
被告(許某某):沒有異議。
夫妻財產分割的一個原則就是書面約定高于法律界定。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如對財產分割進行的書面約定與法律規定相沖突,應以書面約定為準,“夫妻財產約定”是屬于私法的范疇,而私法的基本原則就是“意思自治”,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上訴人和被上訴人都有自由處分自己財產的權利。因此,夫妻財產約定只要不違背法律規定,對夫妻雙方就具有約束力,一二審法院粗暴干涉,強制性判決重新分割屬于申訴人一方的私人財產,是對法律保護的私權力的公然侵犯!
五、一二審法院公然剝奪申訴人的城北路83號房屋夫妻共同財產的所有權,把申訴人應有的財產份額判給被申訴人,我們有理由懷疑審理過程存在司法腐敗行為!
一審法院判決、二審法院維持的:“三、......位于容縣容州鎮城北路83號房地產及房屋內的物品,......歸原告劉某某所有”
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法官雖有自由裁量權利,但此權利不是不受限制的。我國《婚姻法》第39條明確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被申訴人權益的原則判決?!蓖瑫r,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條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p>
因此任何一方要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必須進行協商或竟價,以決定房屋的歸屬!按該條規定,申訴人在一審時,法院根本就沒有就容縣容州鎮城北路83號房的歸屬組織雙方進行過協商,沒有給申訴人許某某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機會,二審時雙方均主張要房屋,申訴人主張采用競價,價高者得,卻被審判長大聲喝斥,在調解過程中,申訴人一再提出愿以160萬甚至更高的價格取得房屋的所有權,申訴人上訴后于20xx年3月19日書面申請玉林中級人民法院組織對訟爭的房屋進行評估,法院沒有組織評估!20xx年4月9日申訴人再次書面申請玉林中級人民法院組織對訟爭的房屋進行評估,但都沒有得到中院的準許,申訴人被迫在開庭前單方委托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房屋價值為1376000元,二審法院:“對證據11,因被上訴人對其真實性提出異議,并且該報告是上訴人單方委托有關單位進行評估的,無法確認其真實性和合法性,故本院不予確認”被申訴人既提不出相反證據,又不申請鑒定,且申訴人庭上和調解時多次提出,只要得到房屋,愿按評估價、甚至按150、160、甚至200萬元分割此房屋,而被申訴人卻提出要申訴人要另外補償200萬元給被申訴人,才肯“退出”房屋,如此無理的要求,卻得到了二審法官的支持。
二審法院的審判行為,嚴重違背了最高人民法院《證據規則》“第七十一條人民法院委托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當事人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和理由的,可以認定其證明力。”玉林中級人民法院非法剝奪申訴人的權利,偏袒一方,不但違反法律的明確規定,是十分不正常的,也是十分不公平的!我們有理由懷疑審理過程存在司法腐敗行為!
綜上所述,本申訴人認為,原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請貴院依法查明事實、公平公正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同時,申訴人認為一二審判決明顯屬于枉法裁判、且非法剝奪申訴人的訴訟權利,程序違法、判決結果十分不公平,現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特申請貴院依法提審。
此致
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
20xx年8月16日。
最新民事申訴狀版(匯總19篇)篇十四
申訴人:李______,男,_______歲,漢族,_______省______縣______鄉______村人。
被申訴人:郭______,男,______歲,漢族,______省______縣______鄉______村人。
案由:……。
要求______省高級人民法院合理地解決我們房崖宅基地糾紛一案,其事實和理由如下:
上述房屋宅基地是土改時農會分給我的。解放前郭______是我村18家后臺之一,村中所有苛捐雜稅均由其指派。我村解放時,郭隨國民黨跑到______縣城藏匿起來,農會將其財產沒收分配給貧窮農民。其中將郭的一座坐北向南院西屋瓦房3間和南屋地基三間分給賀______;北屋瓦房3間和東屋地基3間分給我。我一直執管居住至今。時隔40余年,即______年,郭以持有其祖父郭______土地證為由索要房子。當時經大隊、公社、______縣法院及______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均認為此房確系農會分給我的,分后并執管多年,郭一直未提出過爭執,其土地證是錯填和誤填,依照法律和事實將此房判歸我所有。______年郭又申訴到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期間,忽略了房子被分出去的事實,避開原一、二審的調查依據,沒有分析郭______土地證的來歷和事實,簡單機械地視土地證為唯一依據,而將上述財產判歸郭所有,我認為是錯誤的,應當糾正。其理由如下:
一、______年______縣解放時郭投敵逃跑,當時農會除給郭留夠住的房以后(郭當時3口人,留有瓦房3間,地基3間),將其余財產沒收。因我當時4口人,無房子住,住公房內。農會干部將郭坐北向南院北屋瓦房3間和東屋地基3間分給我。______年土改時又確認給我?,F有土改農會干部政治主任賀______、民兵營長賀______、農會主席賀______都證明北屋是給我的(一、二審卷可查),并出有書面證明,愿到庭作證。
三、此房在我執管30余年期間,______年我將房子借給同村賀______居住至______、年。賀_____于______年歸還我后,我一直居住使用至今(賀______的證明二審卷可查,現仍可到村調查)______年我在東屋地基上蓋房兩間。______年又將北屋西山墻處一棵3尺多圍的大楊樹砍用。郭全家人一直在家,從未提出任何爭執和異議。
四、郭的土地證來歷有疑。土改時因我村小人少,郭又是個有文化的人,當時的土地證是他幫助填寫的(有證件附后)。由于農民沒有文化,不認識字,對土地證的作用認識不足,我就是其中的一個。郭乘機大?;ㄕ?、將分給我的房屋填寫在他祖父郭______的名下。他祖父土改初期就去世了,我村老年人陳______、賀______都可證明。我______年就開始住著此房,______年發證時郭______為什么不拿出土地證向我要房子呢?現在提出難道沒有問題嗎?郭就是利用填寫土地證的機會從中搗鬼,現在出來進行反攻倒算,有些法院就看不出,還判他有理。
申訴請求:
鑒于上述事實和理由,我請求省高級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依法撤銷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______)民監判字第___號判決,維持原______地區中級人民法院(______)___民上字第___號判決,保護我的合法權益。
此致
_________省高級人民法院。
附:1.申訴書2份;。
2.有關證明材料五份。
申訴人:
x年10月24日。
最新民事申訴狀版(匯總19篇)篇十五
申訴人(原審原告):朱,(其他同前).7.3.為融資將“包頭路300弄2號305室”(下稱“公房”)押與“李”,被“李”以犯罪手法偷賣給“孫”,隱至03.12.25.曝露,現僅剩戶口因殷行警署秉公執法而未被遷出,房產卻被“孫”買通法官后強占!
被申訴人:(1),孫育才(此乃勾結“李”以私刻偽造公、私方簽名與印章,盜用公、私方名義,偽造國家機關證件、偽造全部轉移登記材料等犯罪手段盜竊“公房”案的共犯,原審被告,下稱“孫”),男,漢,1952.9.12.生,?。悍欠ǜ`取的“公房”。
(2),上海宏僑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及趙尉,(此乃原審在判決書中虛構并假冒“李”的“隱形替身”,下稱“趙”),?。簻味▍^安亭鎮墨玉南路8號。
(3),上海宏僑咨詢服務有限公司及李敏(此乃勾結“孫”以犯罪的手段和虛假主體偷賣偷買“公房”案的主犯,下稱“李”),?。簻缈趨^周家嘴路80號。
判申訴人敗訴的“滬()楊民三(民)初字第3478號、()滬二中民二(民)終字第824號民事判決與()滬二中民二(民)監字第9號、()滬高民一(民)監字第299號駁回再審申請書”,都是以假證、偽造的證據和破壞法定程序等犯罪手法作出的(簡稱“滬枉法裁判”)!
愿滾釘板申訴!
滬三級法院若能以0.0001個科學證據來支持“滬枉法裁判”、推翻“申訴所根據的事實與證據”,愿承擔“誣告陷害法官”的刑事責任!
滬三級法院不能以權駁回申訴所根據的事實與證據!
申訴請求。
一,撤銷滬三級法院作出的“枉法裁判”;。
二,依法提審或者指令下級法院再審,判令“孫”將竊取的“公房及其他房內財物和登記權”歸還給申訴人并賠償經濟損失。
現根據民法、合同法、《民訴法》、法發()13號第15條以及相關司法解釋之規定和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司法原則,提出再審申訴。
申訴的理由與根據。
一,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第三人是替身即假證”!
【事實真相】既陌生又不到庭的“趙”,是原判決與被告秘密追加的的第三人.不是作案的第三人,即不是勾結“孫”以犯罪手法直接偷買偷賣公房的主犯,真實作案的主犯是“李”!
因此,“滬枉法裁判”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在客觀上確確實實是與案件事實無任何關聯的非法假證!
【證據】(一),“趙不在偷買偷賣公房案的現場”!
(二),“趙”與“偷買偷賣公房案”無事實上和法律上的聯系!
(3)自原判決偷工減料地將“趙”假冒替代第三人起,與一路駁回上訴和再審申請的“滬中、高級法院”至今都不能舉證證明“趙是第三人”!所以“趙不是第三人”,即申訴人至今不知“誰與孫偷買偷賣了己的公房”、至今沒有獲取孫的購房款!
(三),“前身做王婆,法官露惡意!”
【事實真相】據“滬枉法裁判”等生效判決作出的這個違背法律規定和矛盾律的確認:“上海宏僑咨詢服務有限公司(第三人宏僑房產的前身)”。
證實:“邪惡法官崔藝萍(包括中、高院法官)在申判中,已清礎、明白、確實地知道“申訴人在.12.25.前,對于李勾結孫以犯罪手法偷買偷賣公房之犯罪事實是不知道的!”
因為,擺在“崔”面前的新事實(1)是“趙在1999.12.03.已接到《工)商局通知》,知道“李”(前身)已無民事行為能力,且同時被法和工商局明令‘不得用于從事經營活動’”;(2)是“.6.6.趙實施了仍用己廢止的前身與申訴人簽訂假收購其準售公房的協議、背后卻勾結孫以犯罪手法偷買偷賣其房屋并謀取了三萬元以上的暴利(按當時的房地產市場價)等明顯是對申訴人隱瞞事實真相的欺詐行為!”!
最新民事申訴狀版(匯總19篇)篇十六
再審申訴人(婚內婚外財產權人,一審列為被告全權委托代理人):柳葉青,女,19xx年10月4日生,漢族,公務員已退休,湖南省花垣縣人,目前無住所。聯系電話:
再審被申訴人(一審原告):杜惠文,男,1952年5月24日生,退休,原居住在麻場。
再審申訴人柳葉青與再審被申訴人杜惠文,因《杜惠文訴印昌奉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不服湖南省湘西中級法院于20xx年12月29日,作出的(20xx)州民再終字第23號民事判決,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百九十九條之規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1、請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再審。
2、請求依法撤消(20xx)州民再終字第23號民事判決。維持湖南省湘西中院(20xx)州民終字第402號民事判決書。
3.本案幾審案件受理費、其他訴訟費、官司累訴費,由杜惠文售樓及訴訟全權代理人吳興斌和幾審枉法判決法院,全部承擔。
4、請求認定因申訴人,被湖南省保靖縣法院、湖南省湘西中院再審和再終審,枉法裁判造成累訴,使申訴人合法唯一住房至今得不到解除保全等相關責任。
1999年3月,我與印昌奉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權利和義務。20xx年9月20日,我從杜惠文處購私房一棟,因賣主售樓全權委托代理人吳興斌與印昌奉在同一單位,故印代我去簽的房屋買賣合同,由于印習慣動作,導致在合同上簽上了印自已的名字,印于20xx年12月4日,以字據形式將該樓房協議歸我婚內個人所有。20xx年3月23日,因房屋主體出現約定中質量問題,我依約履行,被賣主杜惠文以房屋欠款糾紛起訴。20xx年5月23日,湖南省湘西中院指定湖南省保靖縣法院審理。因杜與前賣主房屋產權過戶手續未辦完,影響及時過戶到我名下,杜只能按合同協議名起訴印昌奉,一審將婚內該樓房產權人我,列為《杜》案被告印昌奉全權委托代理人。(20xx)花民初字第168號離婚生效法律文書,已以法律形式將該樓房確權歸我個人所有,該樓房是我婚內婚外個人合法財產,我是名符其實當事人,因此,我有權提起該案再審。
20xx年6月29日,經一審開庭質證、認證、法庭認定,買賣雙方對所簽二份合同、補充協議和房屋墻、板開裂事實,均都確認。原告自知敗訴,閉庭后在庭內叫喊:我輸了,但法院是吃了原告吃被告,我拿3000元,要你拿6000元取回。
20xx年7月25日,被申訴人就2萬多元訴爭標的,非法啟動不該起動保全程序,非法保全我從杜惠文處購得位于湖南省花垣縣雙龍潭大橋邊麻場紙廠附近,30多萬元合法住房和國土出讓給我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并用擔保者虛假欺詐無效擔保(擔保者用別人的財產作擔保,且又無財產人同意和財產權證;擔保物價值不及我被查封財產價值的十分之一;擔保書無人劃押),非法保全我該樓房。我要求對違法保全復議,法官不理,主管院長說:你好,你花垣不給你審理,搞到我保靖審,你以為你有理。我回答:不動產不能異地審理,誰把我花垣不動產搞到保靖審理?主管院長不答,也不復議。我用訴爭標的2.7萬元進行反擔保(判決前反擔保只需按訴爭標的),遭到主辦法官和主管院長拒絕。
20xx年8月16日,原告(賣方)變更訴求:(1)請求法院判令協議無效;(2)責令被告(我)限期將房屋恢復原狀;(3)賠償原告因此所遭受損失。變更后原告訴求已經與欠條無關,只訴求房屋買賣回到賣前狀態。
法庭通過審理20xx年9月,買賣雙方所簽二份合同均明確規定“合同一經簽押,該房屋產權已歸買方我所有”。也就是賣主杜惠文售樓全權委托代理人吳興斌,在合同簽字劃押那一刻,該樓房產權歸買主我所有,已經無任何爭議。于是,一審于20xx年9月20日,以(20xx)保經初字第30號,作出“原告杜惠文將合法取得的財產依協議賣給印昌奉,雙方雖未及時辦理相關手續,但協議對如何辦證有具體約定,未辦手續可依協議繼續補辦。且印昌奉已經補辦了相關手續,雙方所簽房屋買賣協議客觀、真實、合法、有效……雙方在協議中約定3000元修善款,糸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本院予以支持”。
一審既然認定買賣雙方所簽協議客觀、真實、合法、有效,買賣關系成立,就應當針對原告變更后與欠款無關的訴求,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然而一審在事實清楚的確認之訴基礎上(買賣合法,買賣關系成立),故意依據《合同法》第161和205條法律,自行增加給付之訴內容(要我按9.5萬元欠款付款),超出原告訴求判決,違反了審理民事案件原則。同時,拒不用經庭審質證、認證,法庭認定雙方對所簽二份合同及補充協議和房屋墻、板開裂事實,均都確認質量問題歸責協議,作定案依據,貪贓枉法的用原告(賣主)經庭審質證、認證后,被真實的質量問題合同協議條款和已經出現的真實質量問題,而心虛下臺階的用變更訴求想毀已經成立的房屋買賣,而推翻了的必須受很多合同協議以及出現的主體質量問題制約的所謂“欠條”,作定案依據,實施枉法判決。
原告起訴我時,想用欠條(搶錢),經開庭質證、認證、法庭認定,錢搶不到,就買通法官于20xx年7月25日,就訴爭標的僅2萬多元,非法啟動不該起動保全程序,并用擔保者欺詐虛假無效擔保,剝奪我復議權和判決前按訴爭標反擔保權,強行非法保全我30多萬唯一住房。繼而馬上變更訴求:要我限期將房屋恢復原狀,奈何“合同一經簽押,該房屋產權已歸買方我所有”,沒臺階下的法官在確認買賣關系成立基礎上,拒不駁回原告恢復原狀訴求。
20xx年8月13日,在(20xx)湘法民監字第93號“指令中院再審和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執行”裁定下達后,一審不僅沒有中止執行,倒變本加厲真實扣押我工資本,真實要我姐寫保證及工資本質押,關押被告。這就是一審非法保全(搶我房產),枉法判決(搶我金錢)目的所在。
最說不過去也是最讓我至今含冤受侮,母子受盡無家可歸苦難法院嚴重違反《合同法》。因為,不論是二審公正審判決,還是幾審枉法判決,均都確認房屋買賣沒有違反法律規定,買賣關系成立,但拒不駁回原告(賣主)房屋恢復賣前狀態訴求,更不按判決書確認的合法買賣合同協議上明確規定的(賣方必須協助我辦好產權證,才付完余款)和公正判決以及各枉法判決上明文認定的(合同協議對如何辦證有具體約定,未辦完手續可依協議繼續補辦),要賣方先履行合同協議給我辦好產權證,再執行枉法判決所謂購房余款。且在強執完畢枉法判決后,至今拒不要賣方履行合同協議協助我辦好產權證,并至今不解除保全,不解凍產權,母子還在流浪中。
事實是:20xx年,我已給付售樓人吳興斌購房款6.8萬元。20xx年5月,湖南省保靖縣法院強制執行完畢,我因質量問題依約履行的枉法判決所謂購房余款,付給該樓房原產權人杜惠文,該樓房產權應歸買主我所有,湖南省保靖縣法院在把該余款付給杜前,就應該要杜履行合同協議協助我辦好產權證,才能將款付給杜,就不會出現我到現在也沒辦到產權證。枉法判決強執完畢至今,湖南省保靖縣法院拒不解除保全,拒不退發我母子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產權證,故意和當事人惡意串通,通過訴訟、非法起動保全程序、枉法判決讓我累訴、拖延和拒不解除保全等手段,企圖達到侵害、侵占和侵吞我合法財產之目的。現在既然是法院不按合同協議規定把我的錢強執走了,而又不要原告(賣主)履行合同協議協肋我辦理產權證,反而至今拒不準國土房產為我過戶辦證,那么嚴重違反《合同法》的違約責任人不是原告(賣主)杜惠文,而是湖南省保靖縣違約侵權法院。
綜上所述:由于(20xx)州民再終字第23號民事判決,維持的是(20xx)保經初字第30號枉法判決,而(20xx)保經初字第30號民事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程序違法、適用法律錯誤,不僅非法起動保全程序(搶我房產),還超出原告訴訟請求,枉法判決。并故意嚴重違反《合同法》,不要原告履行合同協議,故(20xx)州民再終字第23號民事判決,是錯誤判決,必須依法再審。
20xx年10月,我不服提起上訴。20xx年12月湖南省湘西中院二審,以(20xx)州民終字第402號作出“印昌奉(我)所購房屋存在墻、板開裂質量問題,有房屋照片和湘西州質監站“意見書”存卷,可以認定。其他房屋賣買事實,一審認定清楚,證據確鑿充分,予以認定。房屋買賣沒有違反法律規定,雙方應按所簽協議執行。吳興斌的代售行為,杜惠文認可,應由杜惠文承擔相應民事責任。所售房屋存在墻、板開裂等質量問題,雙方應按20xx年11月3日,補充協議執行。撤銷(20xx)保經初字第30號民事判決,購房款以已付6.8萬為限,互不找補”的公正判決。
20xx年5月,中院再審在賣主杜惠文未提供任何推翻二審判決新證據情況下,立案再審。20xx年9月,中院再審以(20xx)州民監字第28號民事裁定,錯誤再審。中院再審非法立案后,因無法審理,無聊于20xx年8月2日,委托天平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對我該樓房進行評估,評估價為168377元,比一審和再審主張的“欠條價”9.5元,減修善款3000元,等于9.2萬元,所謂“合宜價”升值45.36%。而升值98%是我的裝修款;2%是買房兩年后房屋自然升值。
綜上所述,由于(20xx)州民再終字第23號民事判決,維持的是(20xx)州民再終字第28號判決,而(20xx)州民再終字第28號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程序違法,適用法律錯誤,不僅枉法立案再審,維持一審枉法判決,還故意捏造事實,枉法判決。故(20xx)州民再終字第23號判決,是錯誤判決,必須依法再審。
湘檢民抗字(20xx)第29號,是對湖南省湘西中院(20xx)州民再終字第28號民事判決不服,提起的抗訴。(20xx)州民再終字第28號判決,維持一審(20xx)保經初字第30號枉法判決。而一審在認定房屋買賣雙方買賣關系成立的基礎上,應征對原審原告訴訟請求(其訴求是:請求判令雙方達成買賣關系無效;責令被告印昌奉限期將房屋恢復原狀;賠償原告因此所遭受的損失),進行裁判,即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但一審和再審判決,超出了原審原告的訴訟請求,在確認之訴基礎上(判決認定雙方房屋買賣關系成立),自行增加了給付之訴內容(按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欠條支付),不只是違反了審理原則,而是(20xx)保經初字第30號民事判決:以不清的事實、不足的證據、違法的程序、在認定我“欠付”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基礎上,審判人員貪污受賄、徇私舞,錯誤適用法律,不僅非法起動保全程序(搶我房產),還超出原告訴求,并故意用原告(賣方)變更訴求后自己已經否認了的“欠款”枉法判決等。而(20xx)州民再終字第28號判決,再審立案就錯了,還維持一審枉法判決,本身就是錯誤判決,加上審判人員審理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故意認定質監站“房屋存在質量問題意見書”不是證據,以及杜撰、捏造認定7萬元合同是規避稅費,以及錯誤適用法律,進行枉法判決等。
(20xx)州民再終字第23號民事判決,維持的是一審和再審枉法判決,本身就是錯誤判決,還不知恥的在判決第5頁順數第10-11行,顛三倒四的繞口令“因為原審原告訴訟請求既包括確認之訴,又包括了給付內容,其訴請目的實為給付”。而(20xx)保經初字第30號枉法判決,第2頁順數第5-8行原告的訴求是:為了維護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特向人民法院提出如下訴訟請求:(1)判令雙方達成的協議無效;(2)責令被告印昌奉限期將房屋恢復原狀;(3)賠償原告因此所造成的損失。再終審法官,不知是不認識中文,還是中文水平太差,賣方一審一開始用“欠款”要錢,庭審后,看“欠款”是受很多合同協議和已經出現的主體質量問題等控制,錢要不到了,就變更訴求想要回房產,故變更訴求房屋買賣恢復到賣前狀態,結果不論是7萬合同還是9.5萬合同均明確“合同一經簽押,該房屋產權已歸買方我所有”,且不論是二審終審公正判決還是一審、再審和抗訴再終審枉法判決,均判決雙方房屋買賣沒有違反法律規定,買賣關系成立,合同協議對如何辦證有具體約定,未辦完手續可依協議繼續補辦,房子要不回。
接下來全是幾審貪贓枉法的法官在違反《合同法》唱戲:非法起動保全程序,超訴求亂判,看如此明顯的搶都無人管,就一不做,二不休的買通再審和再終審,達到成功搶劫。20xx年,我已給付售樓人吳興斌購房款6.8萬元。20xx年5月,湖南省保靖縣法院強制執行完畢,我因質量問題依約履行的枉法判決所謂購房余款,付給該樓房原產權人杜惠文,該樓房產權應歸買主我所有,湖南省保靖縣法院在把該余款付給杜前,就應該要杜履行合同協議協助我辦好產權證,才能將款付給杜,就不會出現我到現在也沒辦到產權證。枉法判決強執完畢至今,湖南省保靖縣法院拒不解除保全,拒不退發我母子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產權證,故意和當事人惡意串通,通過訴訟、非法起動保全程序、枉法判決讓我累訴、拖延和拒不解除保全等手段,企圖達到侵害、侵占和侵吞我合法財產之目的。
綜上所述:由于(20xx)州民再終字第23號判決,維持的是(20xx)保經初字第30號枉法判決和(20xx)州民再終字第28號枉法判決。故(20xx)州民再終字第23號民事判決是枉法判決,必須依法再審。
多年來,我一直申訴,要求對枉法判決進行再審,但下面胡作非為不作為,又無法找到能管的領導(領導門敲不開,任何人又不告知我領導電話),高院根本就沒讓我進過大門,一直無人無機構為我立案再審。十三年來,我一直被湖南省三級法院和湖南省政府能管的各職能部門當球踢。20xx年,枉法再審無望、國家非法保全違約侵權賠償無望、被強迫流浪十三年的流浪“孤兒”的命運,令我這個為流浪留守孤兒維權十二年的親生母親手足無措,只能奮力抗爭走中央。
盡管十二年帶著幾歲無辜孩子流浪無人同情,維權路舉步為艱,但我相信總有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純的明智政府和善良人們,會糾正這起冤假錯案的,流浪中的孤兒寡母在期盼。
綜上所述,(20xx)州民再終字第23號民事判決,維持的是兩審枉法判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第和第二百條規定,依法提請再審,請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糾正錯誤判決,維護申請人申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20xx.10.20。
最新民事申訴狀版(匯總19篇)篇十七
申訴人:,男,漢族,年月日出生,住址。
被申訴人:,男,漢族,年月日出生,住址:。
被申訴人:,男,漢族,年月日出生,住址:。
被申訴人:,男,漢族,年月日,住址:。
申訴人因與上列各被申訴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市中級人民法院事判決,特提出申訴。
申訴請求:
1.請求撤銷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
2.改判被申訴人賠償申訴人死亡賠償金元,其他被申訴人對此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認定被申訴人與是合伙關系,屬于認定事實錯誤,原審原有證據可充分證明被申訴人是雇工。事實證據如下:
有充分證據證明被申訴人是被申訴人雇工,因此對于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承擔賠償責任:
1已先生效的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以下簡稱中院刑事判決書)第六個證據:
2中院刑事判決書第七個證據:
3故意傷害案公安分局案卷材料:
以上被已發生法律效力刑事判決書所采用的證據完全可以相互印證,足以充分認定雇傭事實。不知出于什么原因,原審對于上述證據不予采用,反而認定與屬于合伙關系,該認定缺乏證據支持,且導致對于同一事實的認定,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與刑事判決分別作出互相矛盾的認定。
二、原審認為申訴人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欠缺法律依據及認為雇員遭受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損害的,雇員只能向第三人要求賠償,均屬于適用法律錯誤,理由如下:
1.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xx年5月1日期施行)第18條與29條規定:在人身損害死亡案件中,賠償權利人既可以主張死亡賠償金,同時也可以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兩者并不重復,而原審法院卻認為申訴人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沒有法律依據,明顯屬于適用法律錯誤。
2.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第三人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該規定賦予賠償權利人選擇權,即既可追訴第三人,也可追訴雇主。而原審法院卻認定為申訴人已向第三人主張賠償,就不能向雇主主張賠償,顯然也是適用法律錯誤。
由于原一、二審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導致申訴人一家在痛失親人后,到處奔走,消耗大量精力以及訴訟費、律師費,卻未能追到一分錢賠償款,家庭陷入絕境之中。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被申訴人與屬于合伙關系,缺乏證據證明,且與先生效的刑事判決書所查明事實相矛盾,同時,原審適用法律錯誤,依據新修改的《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二)、(六)項規定,特提起申訴,請貴院再審并支持申訴人的請求。
此致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
最新民事申訴狀版(匯總19篇)篇十八
申訴人:許某某(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男,漢族,于x年11月24日出生,住xx縣州鎮城北路x號,電話:。
被申訴人:劉某某(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女,漢族,x年9月26日生,住xx縣州鎮城北路x號.
申訴人不服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的()玉中民一終字第124號《民事判決書》民事判決,特提起申訴。
請求事項:
2、請求高院提審,依法分割申訴人和被申訴人的夫妻共同財產,即位于xx縣州鎮城北路83號的686.11平方米的房屋。
事實和理由。
一、基本事實。
申訴人與被申訴人于x6年認識,x9年嫁入申訴人家,同年生下兒子許某維,x0年補辦結婚登記手續,x5年抱養一女兒許某丹,x6年開始共同經營“文明商店”,同年在城北路建一建筑面積達686.11平方的6層半樓房,同時向工商銀行借款25萬元。
為了便于經營管理,從x8年開始,文明商店裝了電腦,家里也安裝了電腦,從此被申訴人經常整夜整夜泡在電腦里,甚至經常離家外出,夜不歸宿……更為甚者,x0年被申訴人化名“明天()”在征婚,稱:
婚姻狀況:離異。
學歷:高中及以下。
職業:自由職業。
月收入:x1-3000元。
住房條件:已購房。
是否有孩子:有,我們住在一起。
身高:158厘米。
籍貫:廣西玉林xx縣。
對此,被申訴人這樣辯解并得到法院認可:。
"原告在忙碌之余,上網與他人交換經營心得,而被告對原告極不信任,時常要求檢查原告與他人的聊天記錄,傷害了原告的自尊心.”
____(x0)民初字第1041號《民事判決書》。
x0年10月,被申訴人以性格不合為由起訴離婚,11月xx縣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判決后,被申訴人干脆從家中搬出在外租屋居住,但夫妻仍共同經營文明商店,所有營業款和經營利潤仍舊由被申訴人一手操持和保管,后來申訴人認為長此下去,被申訴人可能會卷走全部營業款和雙方積蓄下來的近100萬存款(注:發生糾紛前,被申訴人曾經跟申訴人說過有上百萬存款了),鑒于申訴人提起離婚訴訟的事實,在申訴人的要求下,被申訴人被迫同意,雙方每天須共同核對營業收入,因此,從x0年11月18日至x0年12月27日,夫妻雙方按約定每天到店核對當天經營收支情況并簽字確認,雙方相安無事。但x0年12月31日,被申訴人和母親朱依到文明商店,在申訴人不在場的情況下,直接從柜臺搶走一大疊營業款,申訴人聞訊趕到店時,被申訴人等正欲騎車離開,申訴人上前拉住被申訴人的摩托車,要先點清錢款再走......被申訴人把此錢塞給母親,申訴人電話報警,警察到后認為是家庭糾紛,沒有進行處理,但沒有判決書所說的“被被告推倒跌地受傷.....”
判決書這樣描述:“……其中,x0年11月18日至x0年12月3收入款項系原告收取(36615.7元),x0年12月4日至x0年12月27日的收入款項系被告收取(41645.4元)……x0年12月31日,原告與母親及妹妹(注:只有劉某某和朱依二人,此次其妹妹根本沒有在場)到文明商店索取生活費時,雙方發生爭吵并互相推扯,在推扯過程中,原告母親上前勸阻時,被被告推倒跌地受傷。由于被告懷疑原告將家里所有現金拿走,.....?!盻___(x1)民初字第920號《民事判決書》第11頁。
此后,被申訴人不斷唆使街上的爛仔到店內搔擾滋事,強搶強拿店內的商品,x1年2月10日,是申訴人大哥許文杰幫忙看店,被申訴人伙同父親劉廣森、母親朱依、歐陽、黃媚、明胡紅等6人再次到店搬運物品,已經把二樓倉庫的商品特出商店門口,申訴人聞訊趕到阻攔,但被申請人父母上前糾纏住申訴人大哥許文杰,許文杰為避免物品受到哄搶,奮力掙脫,在撕扯過程中,被申訴人母親跌坐地上.....申訴人為避免更大的損失,在不得已的情況下被迫把店內部分商品轉到別處存放.....被申訴人又到工商所申請變更營業執照成劉燕芬名字,企圖強占文明商店的經營權,雙方再次發生爭執。
然而,到了一二審法官的手上,判決書被偷龍轉鳳成:
“x1年2月10日,被告(申訴人)將“文明紙品店”價值564041.68元的庫存商品全部轉移搬走。由于店鋪貨架上已無商品,原告便叫其妹妹進貨由其妹妹在文明商店租用的輔面進行經營(注:劉燕芬在此種情況下有可能自己進貨進行經營?一二審法官把當事人當成什么了?),雙方由此多次發生爭執?!盻___(x1)民初字第920號《民事判決書》第11頁。
“一審法院根據上訴人許某某存在私自轉移占有夫妻共有財產的行為和實施家庭暴力的情況,再從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角度綜合考慮,對夫妻共有財產和共同債權債務的分割均是合理合法的,本院予以支持”____()玉終民一字第124號《民事判決書》第14頁。
x1年2月10日至3月10日一直由被申訴人經營文明商店。
期間,x1年3月2日,在城派出所的主持下,男女雙方達成了處理文明商店的協議:內如下:
《協議書》:
“今文明商店所有物品及廚房所有物品、電腦、電腦收款機屬于劉某某。
電車許某某與劉某某各一半,許某某應付劉某某3000元,發電機,許某某與劉某某各一半,許某某應付劉某某750元。
工商銀行存款一萬元,許某某與劉某某各一半,許某某應付劉某某5000元。
x0年到x1年(美潔、老七、雕牌、納愛斯貨商,許某某、劉某某簽章欠款,許某某與劉某某各承擔一半費用)除外,劉某某簽名欠款與許某某無關。
以后文明商店兩間鋪面由許某某經營,工商、稅所等一切費用由許某某承擔,兩間鋪面租金、房產稅由許某某承擔。
備注:從x1年3月3日至x1年3月9日劉某某使用文明商店。
備注:2),每月房屋按揭款,許某某、劉某某各一半(城北路83號)。
3)、現有的四個貨架未付款(劉某某預支的x0元)四個貨架做好后,許某某應付劉某某x0元,以后四個貨架款由許某某支付、許某某使用”
簽訂協議后,被申訴人在x1年3月10日才正式退出文明商店的經營,此時商店內除貨架、無法搬運的物品外,商店已經被被申訴人清掃一空,《協議書》基本履行完畢。
x1年3月10日開始,申訴人舉債自籌資金進貨,勉強恢復了文明商店的經營,被申訴人答應此店從此與自己無關,屬于申訴人自己的個人財產。
但被申訴人沒有按協議交付按揭款,作為對應申訴人也沒有按協議支付給被申訴人協議約定10750元。
x1年8月11日,被申訴人再次起訴離婚。
同時,被申訴人申請對申訴人個人經營的文明商店進行財產保存,x1年8月24日上午,xx縣人民法院附城人民法庭的法官盧粵惠在調查時發現,其實文明商店的財產權和經營權已經按3月2日《協議書》處置完畢!
(法官)問:因為雙方于x1年3月2日達成過協議,現原告劉某某同。
意撤銷申請法院查封文明商店商品,但是自x1年3月2日簽訂協議后的商品經營支出和欠款應由計某某負擔。
許:我同意按協議內履行。
但到了二審法官的手里,此保全財產行為變成了:
被上訴人在一審訴訟中曾申請查封該商店財產,但因上訴人許某某不同意查封,致使一審法院未能采取財產保全措施。____()玉中民一終字第124號《民事判決書》12頁。
二、一二審認定的案件事實漏洞百出,嚴重背離客觀現實,不會是法官“眼花”了吧?
明明是x1年2月10日劉某某伙同父母等6人到文明商店搶奪財產,朱依與許文杰(申訴人大哥)糾纏時倒地,在一二審判決中,法官硬生生地時間提前到x0年12月31日“被被告(許某某)推倒跌地受傷”,把朱依在糾纏許文杰時跌倒變成了被許某某推倒!
明明是劉某某伙同父母等6人到文明商店搶奪財產,許某某為了財產安全所采取的必要保護措施,在《判決書》里,法官硬生生地變成了“私自轉移占有夫妻共有財產”
明明“劉某某同意撤銷申請法院查封文明商店商品”在二審法官的手上又變成了“因上訴人許某某不同意查封,致使一審法院未能采取財產保全措施?!?/p>
明明x1年2月10日至3月9日由劉某某經營文明商店,但二審法院卻認定“并且該商店從x0年12月4日至今一直由上訴人許某某經營收益?!?/p>
……。
根據(x1)民初字第920號《民事判決書》,“......x0年2月15日雙方自愿到xx縣州鎮人民政府補辦結婚登記手續......。從x6年9月18日起雙方又共同經營“文明紙品店”......x5年12月28,原被告取得位于xx縣州鎮城北路面積為92.290的土地使用權......x6年月8日14日,原、被告以土地使用權及建筑面積為591平方米的全部權益與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xx縣支行簽訂個人自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借款250000元用于建房,......建成6層半的房屋(門牌號xx縣州鎮城北路83號)。x0年10月8日原告起訴離婚,......x1年3月2日,在城派出所的主持下,原被告在兒子草擬的《協議書》上簽名,約定文明商店現所有的物品……歸原告所有……原告從此不再過問,但被告未按協議將應付款項給付原告。x1年8月11日,原告再次向本院提起離婚訴訟”____(x1)民初字第920號《民事判決書》第10、11、12頁。
被申訴人和一審法院均認可《協議書》,只是認為沒有完全履行而已——未按協議將應付款項給付原告!
由此可見,在x1年3月2日后,許某某和劉某某的夫妻共同財產確實包括文明商店,但經此協議處置后,夫妻共同財產為以下幾項:
1、門牌號xx縣州鎮城北路83號6層半686.11平方米房屋一幢,(評估價為137.6萬元)。
2、劉燕芬欠的10000元;。
3、鋪屋押金19000元;。
4、欠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xx縣支行借款-214947.74元。
5、城北路83號房屋內部分家俱、電腦、電視、水箱等。
文明商店已經不是夫妻共同財產,而是屬于申訴人的約定財產(個人財產)。
因此原一二審把文明商店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重復處分,是對申訴人個人合法財產的公然侵犯!
四、文明商店屬于申訴人的約定財產(個人財產),一、二審法院重新分割文明商店財產是對法律保護的私權的公然侵犯!
如前所述,x1年3月2日,許某某與劉某某達成了《協議書》:
“今文明商店所有物品及廚房所有物品、電腦、電腦收款機屬于劉某某。……”
由于申訴人和被申訴人夫妻雙方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部分財產(文明商店)達成了以上協議,進行了處分,且已經實際履行,且財產已經處分完畢,沒有可恢復性。而且,《協議書》內形式完全符合《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钡囊幎?是合法有效的,對夫妻雙方均具約束力!同時,申訴人在3月2日重新經營文明商店后,借款20多萬元,也自認為是申訴人自己的個人債務,沒有主張由被申訴人分擔!
(盧法官)問:因為雙方于x1年3月2日達成過協議,現原告劉某某同意撤銷申請法院查封文明商店商品,但是自x1年3月2日簽訂協議后的商品經營支出和欠款應由計某某負擔。
許:我同意按協議內履行。
劉:我也同意。
x年1月4日上午,xx縣人民法院附城人民法庭的《庭審筆錄》第3頁:
原告(劉某某):沒有異議,是事實。
被告(許某某):沒有異議。
夫妻財產分割的一個原則就是書面約定高于法律界定。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如對財產分割進行的書面約定與法律規定相沖突,應以書面約定為準,“夫妻財產約定”是屬于私法的范疇,而私法的基本原則就是“意思自治”,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上訴人和被上訴人都有自由處分自己財產的權利。因此,夫妻財產約定只要不違背法律規定,對夫妻雙方就具有約束力,一二審法院粗暴干涉,強制性判決重新分割屬于申訴人一方的私人財產,是對法律保護的私權力的公然侵犯!
五、一二審法院公然剝奪申訴人的城北路83號房屋夫妻共同財產的所有權,把申訴人應有的財產份額判給被申訴人,我們有理由懷疑審理過程存在司法腐敗行為!
一審法院判決、二審法院維持的:“三、......位于xx縣州鎮城北路83號房地產及房屋內的物品,......歸原告劉某某所有”
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法官雖有自由裁量權利,但此權利不是不受限制的。我國《婚姻法》第39條明確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被申訴人權益的原則判決?!蓖瑫r,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條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p>
因此任何一方要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必須進行協商或竟價,以決定房屋的歸屬!按該條規定,申訴人在一審時,法院根本就沒有就xx縣州鎮城北路83號房的歸屬組織雙方進行過協商,沒有給申訴人許某某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機會,二審時雙方均主張要房屋,申訴人主張采用競價,價高者得,卻被審判長大聲喝斥,在調解過程中,申訴人一再提出愿以160萬甚至更高的價格取得房屋的所有權,申訴人上訴后于x年3月19日書面申請玉林中級人民法院組織對訟爭的房屋進行評估,法院沒有組織評估!x年4月9日申訴人再次書面申請玉林中級人民法院組織對訟爭的房屋進行評估,但都沒有得到中院的準許,申訴人被迫在開庭前單方委托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房屋價值為1376000元,二審法院:“對證據11,因被上訴人對其真實性提出異議,并且該報告是上訴人單方委托有關單位進行評估的,無法確認其真實性和合法性,故本院不予確認”被申訴人既提不出相反證據,又不申請鑒定,且申訴人庭上和調解時多次提出,只要得到房屋,愿按評估價、甚至按150、160、甚至x萬元分割此房屋,而被申訴人卻提出要申訴人要另外補償x萬元給被申訴人,才肯“退出”房屋,如此無理的要求,卻得到了二審法官的支持。
二審法院的審判行為,嚴重違背了最高人民法院《證據規則》“第七十一條人民法院委托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當事人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和理由的,可以認定其證明力。”玉林中級人民法院非法剝奪申訴人的權利,偏袒一方,不但違反法律的明確規定,是十分不正常的,也是十分不公平的!我們有理由懷疑審理過程存在司法腐敗行為!
綜上所述,本申訴人認為,原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請貴院依法查明事實、公平公正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同時,申訴人認為一二審判決明顯屬于枉法裁判、且非法剝奪申訴人的訴訟權利,程序違法、判決結果十分不公平,現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特申請貴院依法提審。
此致
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
x年8月16日。
最新民事申訴狀版(匯總19篇)篇十九
申訴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駐xx市。
被申訴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駐膠州市。
申訴請求:申訴人不服()濰商終字第號民事判決書,請求對該案提起再審。
事實和理由:
申訴人與被申訴人買買合同糾紛一案經xx市人民法院和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兩審終審已作出生效判決,認定被申訴人欠申訴人貨款88969.54元。申訴人不服,特提起申訴,事實和理由如下:
該案在一審、發回重審以及終審的審理過程中出現三組證據,分別為:
一、申訴人與被申訴人于x年7月18日簽訂付款協議,約定:1、于x年7月內付款90000元;2、于x年8月內付款190000元;3、于x年9月將余款全部付清。協議簽訂后,被申訴人僅在x年8月7日向申訴人付款x0元,該筆付款也是被申訴人對申訴人的最后一次付款。
上述協議雖然沒有明確欠款的總額,但可以確定的是,截止x年7月18日,被申訴人至少尚欠申訴人貨款280000元。該欠款額減去其于x年8月7日向申訴人支付的x0元貨款,至申訴人起訴時,被申訴人至少還有260000元貨款尚未償付。
二、在雙方買買合同履行過程中,被申訴人向申訴人交付的轉賬支票里有23張因賬戶余額不足或支票密碼不符等原因而未得到兌付,票面金額共計724947.54元。根據被申訴人提供的對賬清單,在申訴人第一次遭到拒付,即x年5月12日之后,被申訴人又向申訴人付款8筆計235221.45元,并稱該款系為彌補出現退票的轉賬支票款。
根據上述退票和付款的事實,不論被申訴人欠申訴人的貨款總額是多少,也不論在x年5月12日之后雙方是否又發生過買賣關系,但完全可以確認被申訴人應再向申訴人支付因支票遭到拒付的款項為489726.09元(724947.52元—235221.45元=489726.09元)。
三、在一審審理過程中,被申訴人曾自認兩項事實:1、從x年到x年共支付給申訴人貨款620多萬元,現在還欠50000元左右;2、發生23張銀行退票后,被申訴人共向申訴人支付了462929.1元,其中的382277.25元是用于彌補23張遭到退票的支票款的,實際尚有342670.29元未予彌補。
根據被申訴人上述自認的事實,至少可以認定被申訴人的欠款總額應為39萬元左右(342670.29元+50000元左右)。
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沒有采信上述任何一組證據,而是在二審庭審過程中數次組織雙方對賬,將對賬時雙方均無爭議的事實予以認定,但對爭議事實未作全面審理,對不利于被申訴人的證據視若無睹,而直接采信了不利于申訴人的相關證據,從而武斷的作出了被申訴人只欠申訴人88969.54元貨款的錯誤判決。
申訴人認為:
一、終審法院在庭審中組織雙方對賬違背了法官居中裁判的原則。
終審法院在庭審過程中,回避了雙方此前提交的付款協議、對賬清單、轉賬支票、退票理由書以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材料,而另行組織雙方對賬,這是一種典型的糾問式審判模式,嚴重違背了法官居中裁判的原則。
再者,是否對賬是雙方當事人的權利,是當事人處分權的體現。該案所涉證據并不屬于法院主動調取和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范疇,對事實的證明責任應由主張該事實的當事人承擔,是否提供證據、提供什么樣的證據由當事人自主決定,法院僅需根據現有證據對事實作出判決即可。法院的審判權可以監督當事人的處分權,但不得無端干預當事人的處分權。而且,該案中雙方當事人在不足兩年的時間里共發生買賣關系二百余次,其間未形成一份可以明確欠款數額的對賬單等證據。如此龐雜的業務關系,顯然無法僅在幾次庭審中就核對清楚,而終審法院的判決所依據的主要就是其組織對賬所形成的所謂無爭議事實。
二、終審法院應以“法律真實”為證明要求和以“高度蓋然性”為證明標準對該案作出判決。
該案中,申訴人和被申訴人所提供或自認的證據雖然沒有達到欠款數額非常明確的證明作用,但是通過各組證據材料所形成的證據鏈完全可以證明雙方之間存在欠款事實,以及欠款數額至少在260000元以上。民事訴訟的功能在于補償,證明標準只要達到蓋然性占優即可,案件事實是發生在過去的事實,它是不可能完整的重現于法庭之上的,法官應從追求“客觀真實”的證明要求,轉向追求“法律真實”的證明要求,只要是依法定程序認定的證據能夠得到的真實,就是法官所要認定的法律上的客觀真實。
申訴人在該案中提供的付款協議、轉賬支票、退票理由書等書證屬于不變證據,而終審法院組織雙方對賬所形成的證據材料屬于當事人陳述,是可變證據,而且每次對賬都可能會產生不同的對賬結果。因此,對賬結果在證明力上不足以抗辯申訴人提供的書證。綜合全面衡量應認為申訴人提供的證據處于優勢。只要申訴人一方的證據能形成一個優勢的狀態,就可以去認定案件事實。
三、終審法院不應回避被申訴人曾自認欠款總額為39萬元左右的事實。
當事人對事實的自認可以免除對方當事人的舉證責任,這是我國民事訴訟法對自認制度的規定。在訴訟過程中自認一經作出,不僅對當事人產生約束力,對法院的裁判行為也產生約束力。對當事人而言,一方當事人的自認行為免除對方當事人的舉證責任。對法院而言,法院應當受當事人自認的事實約束,依當事人自認的事實作出裁判。而本案中,被申訴人自認欠款39萬元左右的事實就是賦予申訴人的最大的證據優勢,而且本案中被申訴人的自認并不存在法律上規定的可以撤回的情形。
但是,本案的終審法官回避了被申訴人自認的這一事實,又另外組織雙方對賬,對此前的審理程序中出現的各份有利于申訴人的證據拒絕采信,僅依據法庭組織的對賬結果這一單一證據就作出了一個明顯不利于申訴人的判決,并未全面、客觀的去審核認定證據,這顯然是不符合證據認定規則的。
綜上所述,本案終審法官未全面綜合的去認定證據,故意回避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提交的各份書證以及當事人自認的事實,僅僅依據單一證據最終作出了明顯不利于申訴人的錯誤判決。為維護申訴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公平正義,特提起申訴,懇請貴院予以再審。
此致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附:申述狀副本三份。
申訴人:*有限公司。
x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