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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經典上訴狀(優質17篇)篇一
被告:上海市徐匯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陳繼剛職務:局長。地址:上海市徐匯區復興中路1331號。
原告于二0一三年一月十日,使用郵政特快專遞(附件11)(ems編號:3790****5cs)將原告的行政訴狀及全部證據材料寄送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立案庭,起訴被告。
但是,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至今未立案也不裁定,違反《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因此,原告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二條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案件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起訴。
訴訟請求:。
1.撤消滬徐房管拆許字(2009)第9號。
(上海市軌道交通11號線龍華路站)拆遷許可證。
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原告所購買上海市徐匯區龍華路2889號111室旅游商鋪房產(附件2),是被告于2009年6月17日頒發滬徐房管拆許字(2009)第9號(上海市軌道交通11號線龍華路站)(房屋拆遷許可證)的被拆遷范圍。因此原告與被告是有直接利害關系人。
一、關于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
首先聲明:原告是臺灣同胞,依法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實施細則》第三條國家依法保護臺灣同胞投資,臺灣同胞投資者的投資、投資收益和其它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機關、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占、損害。
第二十四條國家對臺灣同胞投資者的投資不實行國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對臺灣同胞投資者的投資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實行征收,并給予相應的補償。補償相當于該投資在征收決定前一刻的價值,包括從征收之日起至支付之日止按合理利率計算的利息,并可以依法兌換外匯、匯回臺灣或者匯往境外。
第二十八條臺灣同胞投資者、臺灣同胞投資企業、臺灣同胞投資企業協會認為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二、因此原告有權利提起行政訴訟:。
原告常年奔波海峽兩岸三地,不在上海居住,對拆遷基地行為進度一無所知,于2009年6月17日起至2012年11月,從沒收到被告有關滬徐房管拆許字(2009)第9號(上海市軌道交通11號線龍華路站)拆遷許可證,補償安置裁決書等合法行政行為文件。
于2012年12月11日向被告遞交申請書,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及拆遷機構應出具符合《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七條中所規定的完整文件。
1.建設項目批準文件。
2.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3.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
4.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5.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等證明。
被告于二0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回復函:
1.徐房管公開復(2012)第58號,滬徐房管拆許字(2009)第9號(上海市軌道交通11號線龍華路站)拆遷許可證復印件(附件3)。。
2.徐房管公開復(2012)第60號,滬徐房管拆許字(2009)第9號(上海市軌道交通11號線龍華路站)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答復不給獲取申請(附件4)。
原告根據上海市相關政府信息公開網查詢,關于滬徐房管拆許字(2009)第9號(上海市軌道交通11號線龍華路站)房屋拆遷許可證前置相關重要主體(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文件資料,發現該拆遷行政許可證內容相關主體明顯違法。也說明被告失職不給獲取申請,也是在掩飾瀆職頒發拆遷許可證行政行為。
三、搜集相關證明資料如下:。
1.根據(上海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
政府信息公開網資料2009年1月14日。
發證編號滬規地(2009)ea31000020090056。
滬規地臨(2009)eb31000020090002》。
〔滬規土資政(2008)56號〕上海軌道交通11號線龍華站,用地位置龍華路近龍華塔,用地面積7032平方米(地下))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附件5)。
2.上海軌道交通11號線龍華站建設項目編號:滬規政(2008)454號核定設計范圍圖(附件6),(紅色圈點是原告商鋪)證明不屬龍華站工程用地。
3.上海軌道交通11號線北段(二期)11(北二)gt_2段龍華站:施工范圍龍華路、后馬路,開工日期2010年3月23日起,該施工近三年已接近完工,該施工銘牌(附件7),施工現場實景(附件8)。
4.上海軌道交通11號線北段(二期)11(北二)gt_2段龍華站:施工總平面圖(附件9)。
5.龍華站和龍華旅游城衛星地圖:(附件10)。
(紅點是原告商鋪)。
以上證明原告上海市龍華路2889號111室,旅游商鋪房產位(徐匯區龍華銜道164街坊1/2丘)并不屬于上海軌道交通11號線龍華站建設項目工程范圍,該工程用地位置屬(龍華街道161街坊33丘)地塊,用地位置龍華路近龍華塔,用地面積7032平方米(地下)空間地塊。
四、被告違反相關拆遷法規條款和程序:。
1、被告明顯違法利用(上海市軌道交通11號軌道龍華站)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之名,所頒發主體不合法的(滬徐房管拆許字(2009)第9號)拆遷許可證,其行徑是涉嫌假借“市政建設”公共利益之名,行“商業建設”之實,擅自擴大拆遷規模(進行商業目的儲備經營開發),嚴重違反法定程序和法律規定。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控制城鎮房屋拆遷規模嚴格拆遷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4〕46號)中所述:地方政府不得違反法定程序和法律規定,以政府會議紀要或文件代替法規確定的拆遷許可要件及規劃變更。
2、和違反(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第十條(房屋征收范圍的確定)規定的建設項目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范圍根據(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確定。
3、和違反(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第十二條(房屋拆遷許可證的申請)重大市政建設項目拆遷房屋的,應當向市房地資源局提出申請。(被告越權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時,應當提交符合規定的拆遷許可證等五項相關完整文件。(審核符合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是被告職責,也必須公開公告通知利害關系人,不給申請查閱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合法否,已喪失原告的知情權,被告是失職也是在掩飾瀆職行為)。又違反相關第六十五條(管理責任)違反本細則規定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后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或者對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4、和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十六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者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它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行政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第四十七條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經聽證,審查,對于符合(公共利益)條件的,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這重要的程序,被告既未告知又不去履行,又剝奪了原告陳述和申辯的權利,并且錯誤的核發了不該核發的房屋拆遷許可證,嚴重違法程序。
5、第七十二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的規定,在拆遷許可證受理、審查、決定行政許可過程中,未向利害關系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依法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
6、第六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拆遷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第一款規定,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或者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或者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的;…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拆遷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被告隷屬房厔拆遷行政監督管理部門,違法利用市政建設名義,擅自擴大征收規模頒發拆遷許可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無視法律對私有合法財產保護的嚴肅性,而再進行強制拆遷征收,是構成失職瀆職行為,必將引發不當后果。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原告有維權意識捍衛合法財產權利,支持合法、合理、合情、公平、公正拆遷行為。拒絕非法拆遷、違法行政拆遷、非法裁決司法拆遷、野蠻拆遷堅決不服、也不妥協。
綜上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適用法律法規條款正確,故請求貴院大法官依法秉公判決,撤消滬徐房管拆許字(2009)第9號(上海市軌道交通11號線龍華路站)拆遷許可證。
(本訴狀一式二份)此致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2023年經典上訴狀(優質17篇)篇二
范文一:
上訴人(原審原告):陳曉蓉,女,生于1960年2月19日,漢族,駕駛員,住重慶市萬州區國本路末端418號。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重慶市萬州區公路運輸管理處(以下簡稱區運管處)。
上訴人因訴被上訴人請求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一案,不服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oo六年八月十一日(2006)字第20號行政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oo六年八月十一日(2006)字第20號行政判決,并依法改判。
2、由被告承擔本案一審、二審訴訟費用。
1、一審判決認定“萬州區人民政府就萬州區解決出租汽車經營權有關問題的方案,向市政府請示,。。。。。。重慶市人民政府對請示批復同意”,其審批程序合法。上訴人認為對這一事實的認定是錯誤的,按照國辦發(2005)81號規定:“對出租車經營權出讓數量、金額、期限、審批程序。。。。。。等進行全面清理和規范”,對于“審批程序”國辦發(1999)94號早就有規定是“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分別征得國家財政部、國家計委同意”,由此可見“批準”和“同意”是不同的概念的行政程序,不能用“同意”代替“批準”。重慶市人民政府應當是行使批準權,而不是同意。因此萬州區人民政府就萬州區解決出租汽車經營權有關問題的方案的審批程序是不合法。
2、一審法院認定“萬州區人民政府在2005年清理和規范本區出租汽車經營權有關問題”即屬于“已經實行出租汽車經營權有償出讓的”“不屬于新出臺出租汽車經營權出讓政策”。對此,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的這一認定是錯誤的。從被告出具的證據來看,萬州區出臺過三次出租車經營權政策,即第一次是1996年10月,出讓期限是5年,出讓金額是3萬元,準入條件是:凡開業從事出租車客運的單位和個人;第二次是2002年,出讓時間是1月1日起,出讓期限是8年,出讓價格5萬元,準入條件是:出讓給有資質的經營條件的出租汽車公司,統一經營;第三次是2005年7月,出讓方式是:在本區1040個出租汽車經營權指標總量內,將2003年底前投放的每三個到期的出租汽車經營權指標和協議、承諾給公司尚未履行兌現的每3個經營權指標換取1個經營期限為24年的出租汽車經營權指標,每個經營權指標有償使用費7萬元。準入條件是:個體經營、出租汽車公司統一經營管理。從上列情形看來,每一次出臺的政策從出讓的期限、到下次出讓時間的銜接、出讓價格、準入條件以及出讓的方式上都完全不同。根本沒有政策上的連續性,完全屬于新政策出臺。
3、一審法院認為:《重慶市道路運輸管理條例》(以下簡稱重慶道條)屬于地方法規,符合《行政許可法》地方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規定,不與《行政許可法》相抵觸。對此上訴人認為,《行政許可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行政許可收費項目的設立形式只能是法律和行政法規,即設立權的主體只能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和國務院,其他任何機關無權設立行政許可收費項目。因此,《重慶道條》與《行政許可法》的規定是相抵觸的。按照《立法法》的規定“在國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生效后,地方法規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相抵觸的無效”。由此可見《重慶道條》與《行政許可法》相抵觸的條款,已無法律效力,更不能作為行政機關設定行政許可的依據。
4、按照“依法行政”的原則,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實施行政行為。被告沒有依法實施行政許可行為,而是根據“萬州區人民政府(2005)124號文件精神”。“萬州區人民政府(2005)124號文件”不是《行政許可法》所規定的法律、法規、規章等規范性文件,不能作為實施具體行政許可的依據。因此被告所實施的行政許可行為是違法的。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一審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法規錯誤,導致作出不公正、不合法的判決。為此,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之規定,特向貴院提起上訴,望撤銷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oo六年八月十一日(2006)字第20號行政判決,并依法改判。
此呈。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x。
xxx年xx月xx日。
附:
范文二:
上訴人:xx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曹xx,xx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長。
委托代理人:顧xx,xx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經濟監督檢查處副處長。
委托代理人:胡xx,xx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經濟監督檢查處科員。
被上訴人:xx縣水產供銷公司。
因不服xx市中級人民法院(xxxx)行判字第xx號判決,提出上訴。
原判認為,“xx年鰻魚苗的`收購價國家只規定最高限價,沒有規定最低保護價,下浮不在文件規定范圍之內。……xx縣物價局征得xx市物價局同意,作出同意下浮部分應視為有效,不作壓價論處?!币虼顺蜂Nxx月xx日至xx月xx日壓價收購非法所得部分,將上訴人原復議決定認定的“非法所得金額812774:83元變更為299874.93元”。上訴人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有誤,適用法規不當,作出變更的理由不能成立。
一、xx縣物價局同意鰻魚苗收購價格下浮的批復是無效的。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發履鰻魚生產、控制鰻魚苗出口的通知》規定:“鰻魚苗收購由國家規定最高限價。具體價格由農牧漁業部、經貿部、國家物價局共商定,一年一定?!鞭r牧漁業部、經貧部、國家物價局《_年度鰻魚苗收購價格的聯合通知》規定:“xxxx年度白仔鰻魚苗的收購指導價為每公斤3000元,各地可根據苗情、季節和國際市場行情等實際情況適當上下浮動,但每公斤不得超過4000元。”“各地要加強領導,按照《通知》精神和省人民政府的規定制定具體管理辦法?!笔≌k公廳xx年xx月xx日》關于加強鰻魚苗生產、收購和出口管理的通知》規定:“對捕撈著的收購價格,要與毗鄰省市銜接,暫經省規定每公斤在3000元3500元之間浮動。具體價格由各市確定。價格需要超過3500元的,必須經省經貿委和省物價局批準,但最高不得超過4000元?!庇纱丝梢姡瑖椅飪r局、對外經濟貿易部、農牧漁業部對鰻魚苗收購的價格是一年一定的,而將具體價格的制訂權下放給有關的省、市人民政府。xx_年xx月xx日,省政府在制定暫定價的同時把允許浮動范圍內的具體價格制訂權下放給了各市人民政府。我們認為3000元是下限,3500元是上限,允許各市定價的浮動范圍非常明確,在浮動范圍內的定價權屬各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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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經典上訴狀(優質17篇)篇三
被上訴人:常德市澧縣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xx澧縣縣長。
上訴人因澧縣人民政府申請先予執行行政強制執行拆遷我廠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常行立初字第2號行政裁定書不予受理的裁定,現提出上訴:
一、上訴請求。
依法撤銷湖南省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常行立初字第2號行政裁定書。
因澧浦南路建設項目需要,1月6日澧縣人民政府發布了《關于依法征收澧浦南路建設項目國有土地上房屋的通告》(簡稱通告),征收澧浦南路轄區內建設項目規劃紅線內國有土地上房屋。我廠在上述項目建設規劃用地范圍開辦有鋁制品加工廠,為個人獨資企業,我廠有部分國有土地上房屋在被征收范圍內,因雙方未能在征收補償事宜達成共識,澧縣人民政府違背自己征收《通告》的原則,20xx年7月21日作出了嚴重損害我廠合法權益的《關于朱良淮房屋征收與補償的決定》的具體行政行為(簡稱征收補償決定),房屋補償總額只有3846568元,搬遷、臨時安置、房屋裝飾、裝修和機械設備及鋁灰原材料均未進行依法評估確定補償金額,就責令我廠在《征收補償決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必須從被征收房屋中搬出,逾期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本人不服澧縣人民政府對我作出的《征收補償決定》的具體行政行為,按照澧縣人民政府在《征收補償決定》中告知的權力和期限,于20xx年8月9日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請了行政復議,常德市人民政府未能在行政復議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澧縣人民政府就申請澧縣人民法院先予執行行政強制執行拆遷我廠,而先予執行也未進入訴訟程序,澧縣人民政府嚴重違反了《行政強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66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4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06條的規定。澧縣人民政府申請澧縣人民法院先予執行行政強制執行拆遷我廠的具體行政行為,即不符合行政強制執行的法律規定,也不符合先予執行的法律規定。
1、澧縣人民政府對我作出的《征收補償決定》中,責令我自本《征收補償決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必須從被征收房屋中搬出,逾期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顧名思義,這是典型的澧縣人民政府具體的行政行為。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湖南省澧縣人民政府向湖南省澧縣人民法院提起先予執行申請不是具體的行政行為,于法、于理,于情不符。
2、澧縣人民法院20xx年9月27日先予執行行政強制執行拆遷我廠的前一天,澧縣人民政府對我廠工人及親友14人強行抓到澧縣人民政府指定的本縣長城賓館,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長達三天之久,超過了48小時的時限,行政執法人員回機關后在24小時內又沒有補辦批準手續,其中對我年邁70歲的父親和兄嫂共計4人上了手銬,嚴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簡稱行政強制法,第3章的一般規定,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7條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規定,這是澧縣人民政府嚴重違法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實施限制的行政強制措施具體的行政行為。無故非法拘留我的妻子朱曉華和兄長朱良平,這是澧縣人民法院在先予執行過程中采取的嚴重違法司法拘留行為。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忽視了這兩個不同的概念。
3、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不受理我起訴澧縣人民政府申請澧縣人民法院先予執行行政強制執行拆遷我廠一案,明顯缺乏法律依據。我的起訴完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解釋的受案范圍的規定。
4、澧縣人民政府申請澧縣人民法院先予執行行政強制執行拆遷我廠,實際上是澧縣人民政府的行政強制執行具體的行政行為?!缎姓娭品ā返诙l第3款規定:“行政強制執行,是指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對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強制履行義務的行為”。澧縣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補償決定》具體的行政行為包括了澧縣人民政府申請澧縣人民法院對我強制履行義務的內容。澧縣人民政府申請澧縣人民法院對我廠先予執行就是強制履行義務的行政行為。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裁定忽視了《行政強制法》第二條第3款規定:在事實上澧縣政府在執行現場,動用了全縣各個執法部門幾百人的隊伍參與,當時澧縣縣委副書記陳昌玉等縣級領導親臨現場組織指揮。澧縣政府出錢又出力,在當時轟動全縣,反映強烈,眾所周知!
綜上所述,湖南省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本案,忽視了以上一系列法律規定,應予撤銷。
此致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澧縣鋁制品加工廠。
法定代表人:朱良淮。
20xx年5月5日。
2023年經典上訴狀(優質17篇)篇四
原告:楊某,女,漢族,1x年x月x日出生,現住x市x區x3號。
被告:李某某,男,漢族,1x年x月x日出生,甘肅省合水縣人,暫住x市x區x3號。
訴訟請求:
1、依法解除原、被告婚姻關系;。
2、判決婚生子由原告撫養,由被告每月按時支付撫養費;。
3、依法分割原、被告共同財產;。
4、請求法院依法確認原告對原告現租住房的承租權;。
5、請求判決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于1x年3月x日領取結婚證。婚后,原、被告二人感情一般,卻經常因被告打牌賭博而發生爭吵,原告多次規勸,被告并無悔改之意,雙方感情日益惡化。被告不顧及家庭,對孩子的生活和學習不聞不問,孩子的成長和教育都是原告一人承擔,今年孩子升學,所有事宜都原告來辦,被告問都不問,完全不盡一個父親的責任。
原告現租住的x市x區x3號,原系原告父親租住房產部門的公房,原告祖孫三代都在此居住。原告父親考慮到原告沒有住房,經房產部門同意,轉由原告租住至今。因為此房是公房,只是由原告租住,原告亦無其他居住房,故此,特申請貴院依法確認并保護原告對該房的承租權。
x1年,原告曾向貴院提起過離婚訴訟,并從那時起和被告分居至今。
現原告認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貴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x市x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x5年x月25日。
證據清單。
1、x市路房地產管理所房屋租賃證一份;。
2、x市路房地產管理所證明一份;。
3、銀行定期儲蓄存單兩份;。
4、財產清單一份。
起訴單位:(全稱):______市______縣______建筑公司。
企業性質:集體。
經營范圍:工業與民用建筑.
流動資金:1.5萬元。
何時經何部門批準開業:______年______月份經______縣基建局批準。
開戶銀行:______工區歷下辦理處。帳號: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職務:_________。
被告單位(全稱):______市職工教育培訓中心。
地址:________市_______-______路________號。
事由: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拖欠工程款糾紛。
事實和理由: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縣建筑工程總公司______公司(原告,以下簡稱乙方)同______市職工教育培訓中心(被告,以下簡稱甲方)簽訂了《建筑安裝工程合同》,標的是乙方為甲方修建教工宿舍樓兩幢。承包方式是“議標形式,也工包材料”。承包額為4x5125.x4元。開工日期定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竣工日期定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合同簽定后,乙方按時將設備機具等運進工地,但甲方因工地、圖紙等原因沒有同有關單位交涉好,直到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乙方才正式開工。在長達一百七十七天之內,由于甲方的原因,造成乙方開進工地的xx余名職工無活可干,機具設備長期雙里無用,給乙方經濟上造成損失達xx5x.x3元。甲方雖然承擔了25x11.43元的誤工費,但尚有5.3x元到今有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
兩幢宿舍樓建筑安裝工程竣工后:,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乙方又同甲方簽訂教學樓工程的。
施工合同。
書(附原印件)。教學樓工程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完工。三幢樓均經______市建筑工程質童監督站校驗合格交付被告使用。
工程結算書經甲、乙雙方審定后,交______市建設銀行校準定這雜,雙方無任何爭議。甲方應依合同書之規定與乙方結清工程款,但至今甲元。
從______年元月開始,甲方要求乙方為其零建工程拖工。經多次協商達成協議,乙方又為甲方修建了汽車房、鍋爐房、壩墻等多項零建工程。但價值元的工租款至今不與乙方結算。因甲方一再拖欠乙方工程款,致使乙方工人工資長期不能支付,被迫于______年______月底撤離甲方工地。
為了收回甲方拖欠的工程款,乙方組織專人多次與甲方交涉。開始,甲方以工程資料不全為由予以推拖,乙方只得將自己的全部資料復印交給甲方。后來,甲方又以有關建材差價不合理為由拒絕支付原宿舍樓、教學樓所拖欠的工程款,并推而廣之,拒絕審核乙方后期施工的全部零建工程的結算。
綜上所述,甲方違反合同書的約定,單方面地推翻合同書規定的有關條款,無理拖欠乙方工程款給乙方造成了很大的經濟損失。《民法通時》第一百零六條規定:“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經濟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一至五款和(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一至五欲規定:未能按照承包合同的規定履行自己應負的貴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順延外,還應賠償承包方因此發生的實際損失;不按合同規定撥付工程款;按銀行有關逾期付款辦法或“工程價款結算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訴訟請求:
責令甲方償付工程款和賠樓乙方經濟損失:
(一)付清宿舍樓、元;。
以上三項合計,共24.x3元。
此致
______市______區人民法院。
附:1.本狀副本1份;。
2.書證2x件。
2023年經典上訴狀(優質17篇)篇五
上訴人王xx,女,漢族,xxx年3月25日出生,農民,住xx省xx市xx鎮xx邊村八組13,電話:xxxxxxxxxx。
被上訴人xx市公安局,住所地xx省xx市xx南路145號,法定代表人張xx,任該局局長。
上訴人對xx省xx市人民法院(下稱一審法院)于20xx年6月12日作出的(20xx)東行初字第21號行政判決書(下稱一審判決)不服,現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一審判決;。
2、撤銷xx市公安局對上訴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其文號為東公決字[20xx]第028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下稱行政處罰決定)。
事實與理由。
一、被上訴人根本沒有處罰上訴人的職權依據,但一審法院卻縱容其濫用職權。
涉案行為發生地是北京市,結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7條,一審法院必須查清楚為什么由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涉案行為管轄“更為適宜的”,否則被上訴人便沒有管轄職權。
再者,北京市公安局既沒有立案,所以本案根本不存在所謂的移送,所以被上訴人根本沒有處罰職權。
二、一審判決在第10頁最后一段認定上訴人構成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的事實是錯誤的,所依據的證據顯然是不足的。
一審法院認為,“2xx3年12月27日以來,原告王xx多次采取身穿狀衣的非正當方式到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門前遞交申訴材料,其行為構成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的違法事實”,上訴人認為:
1、一審法院作為國家審判機關,無權干涉他人穿衣服這樣的私人問題。上訴人作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在穿衣服這個問題上有自主決定權。
2、上訴人之所以在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下稱廣電總局)門前“身穿狀衣”,是因為受到該國家機關的冷漠對待——人民公仆竟然拒絕接待衣食父母。上訴人身穿狀衣的目的有二:一是堅持遞交材料主張自身合法權利,一是批評國家機關玩忽職守的不良作風。既沒有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的主觀故意,也沒有相關的事實。
3、馬路不是公共場所。廣電總局的門前是馬路。馬路的基本功能是交通,而公共場所是供不特定公眾從事某種社會生活的場所,比如車站、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等。所以,馬路上的交通秩序,不是公共場所秩序。比如在馬路是可以隨便吸煙,而商場內卻禁止吸煙,原因就是需要保護的秩序不同。
4、即便上訴人“身穿狀衣”或有不妥,也并不意味著達到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3條第一款中“情節較重”的法定要件。一審法院應該查明廣電總局的門前在上訴人“身穿狀衣”之前是什么情形,之后是什么情形?否則就不應該認定上訴人的行為是“情節嚴重”的違法行為。
三、一審法院不該喪失中立立場,主動為被上訴人的行政處罰決定尋找法律依據。實際上,被上訴人對上訴人作出的處罰根本就沒有法律依據。
涉案行政處罰決定書上的處罰依據寫的很清楚,即《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3條第一款第二項。如前所述,廣電總局門前是馬路,馬路上需要保護的是交通秩序,其受保護的法律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3條第一款第四項。
令人氣憤的是,一審法院竟然罔顧自己居中裁判的立場,主動為被上訴人尋找法律依據。詳見一審判決第10頁尾部,這樣寫道:“被告依據……并結合公安部發布的公通字[2xx3]25號《關于公安機關處置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適用法律的指導意見》的相關文件內容,對原告作出治安管理行政處罰,并不違法”。實際上,被上訴人在處罰過程中、在一審訴訟過程中均沒有提及這個公通字[2xx3]25號文,上訴人也從未聽說過有這么一個文,那么一審法院怎么會知道被上訴人當初“并結合”了這個公通字[2xx3]25號文?難道他們參與對上訴人的處罰程序?由此可見,一審法院已經扮演了被上訴人娘舅的角色,毫無司法與倫理底限的為被上訴人的錯誤處罰背書了。
實際上,這個公通字[2xx3]25號文并不能成為被上訴人處罰的依據。從法律效力等級來看,它屬于公安部規章,不可能超越上位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從內容來看,它只是一個適用法律的指導意見,并沒有創設性的規定。即便是該文提到了“穿著狀衣”、“非法聚集”等字眼(詳見該文第四條2、3部分),也不可能成為被上訴人的救命稻草,因為該文自始至終沒有將國家機關的門前歸類為公共場所。請二審法院明察。
四、涉案行政處罰決定的程序違法如此泛濫,上訴人不再逐一列舉,僅列簡表如下,處罰程序違法一目了然。
五、一審判決采信被上訴人4、5號證據的理由,已經錯誤到荒誕不經的程度。
詳見一審判決第9頁最后一段,原文是“雖原告(即上訴人)對其真實性不予認可,但杜大力、許煒作為國家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總局的工作人員,又是原告遞交申訴材料經過的知情人,且原告也無證據證明二人作偽證,故予以采信”。上述分析存在的問題有:
5、在被上訴人并未盡到舉證責任的情況下,一審法院竟然以上訴人未提交反證說理,真是豈有此理?!
如此看來,一審判決的裁判者雖然身穿法官袍、端坐審判席,貌似胸懷善良、公正之心,實則早已拋卻法律明文規定、罔顧基本常識、做著獻媚權貴的勾當、充當欺壓良善的打手。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是典型的枉法裁判,請你院依法糾正;同時,你院應將一審判決涉嫌枉法裁判罪的犯罪事實移送檢察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此致
xx省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
具狀:王xx。
20xx年6月24日。
2023年經典上訴狀(優質17篇)篇六
上訴人(一審原告):周xx,男,漢族,1955年1月10日出生,戶籍地址:北京市西城區三里河一區3號院2號樓711號,當前住址:武漢市武昌區友誼大道229號12棟2門402,郵編:430062,身份證號碼:110101195501104538,電話:18995549810。
第一被上訴人(一審第一被告):武漢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特勤大隊,住所:武漢市漢陽區漢陽大道695號。
法定代表人:劉x,職務:大隊長。
委托代理人:張xx,武漢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工作人員。
第二被上訴人(一審第二被告):武漢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住所:武漢市硚口區游藝路2號。
法定代表人:李順年,職務:局長。
委托代理人:胡希,武漢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工作人員。
上訴人完全不服吳勇勝審判員于5月2日作出但于同年5月8日當面送達的(《湖北省武漢市漢陽區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鄂0105行初99號),(以下簡稱《行政判決書》,見隨附的“上訴證據1”);認定吳勇勝審判員在《行政判決書》中認定事實錯誤和適用法律、法規錯誤。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以下簡稱《行訴法》)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第八十七條和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上訴人向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市中院)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依法判令《行政判決書》認定事實錯誤和適用法律、法規錯誤,因而被撤消;。
3.請求依法改判第二被上訴人的(《行政復議決定書》武公交復決字[2017]033號)違法,因而被撤消。
一、關于吳勇勝審判員在《行政判決書》中認定事實的錯誤。
吳勇勝審判員在《行政判決書》第2頁第1段的開頭文字:“被告特勤大隊于202月17日對周xx作出420xx0-1448851620號《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以下簡稱處罰決定),決定對其罰款200元,記3分”是對事實的錯誤認定,或者說是對事實的偽造。吳勇勝審判員在《行政判決書》第6頁上半部分中的文字:“交警在窗口口頭‘告知’原告擬處罰事項,直接聽取原告申辯后作出處罰決定”同樣是對事實的偽造。
2017年2月17日上午,上訴人去第一被上訴人的住所要求處理違章的交警打印該大隊對上訴人的3個違章處罰決定時,該交警只是機械地從電腦中調出并通過打印機打印出早已存在于武漢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車輛違章處罰系統中的第一被上訴人對上訴人作出的處罰決定。打印機打印完3個三聯處罰決定書后,該交警將3份第一被上訴人需要保存的那一聯處罰決定書撕下來讓上訴人簽字。上訴人在3份處罰決定書上寫下“本人并不知道違反了交通規則,也一直沒有被告知違規,昨天上午進行車輛年檢時才知道,故申請行政復議”的文字后,簽上其名字和寫上日期,然后將3份該聯的處罰決定書遞給該交警。該交警接過3份該聯的處罰決定書后,把3份另外兩聯的處罰決定書遞給了上訴人。上訴人接過3份該兩聯的處罰決定書后就離開了第一被上訴人的住所。由此可見,該交警根本沒有代表第一被上訴人于2017年2月17日對上訴人作出上述處罰決定,只是機械地打印了早已存在于武漢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車輛違章處罰系統中的第一被上訴人對上訴人作出的處罰決定,根本不存在吳勇勝審判員所捏造的“交警在窗口口頭‘告知’原告擬處罰事項,直接聽取原告申辯后作出處罰決定”的情節。
公安部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以下簡稱《交通違法處理程序》)第十九條規定:“自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收集違法行為記錄資料之日起的十日內,違法行為發生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記錄內容進行審核,經審核無誤后錄入道路交通違法信息管理系統,作為違法行為的證據”。根據這條規定,第一被上訴人對上訴人作出的罰款200元和記3分的處罰決定,包括擬處罰的事實、理由和法律依據,應該是第一被上訴人從電子監控設備于12月8日拍攝到上訴人駕駛他的機動車在武昌區體育街彭劉楊路路口逾壓白實線后的10天內即月19日前作出并手工錄入到上訴人的機動車違章記錄中去的。這可以由第二被上訴人在其武公交復決字[2017]033號《行政復議決定書》的第2頁第3段中的“電子警察錄入(注:這句話的正確說法應該是:電子監控設備拍攝后由交警錄入;吳勇勝審判員在上訴人在他的《關于3個交通行政處罰決定違法的庭審意見書》以下簡稱《庭審意見書》中指出了電子警察這一概念的荒謬性后還繼續使用這一概念只是他自恃其權力而無恐的表現)后當事人可以通過交管局門戶網站……進行查詢”的文字得到證明;也可以從上訴人于2017年2月16日下午在第二被上訴人的122服務臺的交警的指點和幫助下從第二被上訴人的官網上查詢到上訴人的13個違章記錄的復制件得到證明(該復制件的第一行所記錄的就是上述罰款200元和記3分的處罰決定)(見隨附的“上訴證據2”);還可以從武漢市公安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交通大隊根據電子眼拍照內容對上訴人作出6個處罰決定和武漢市公安局蔡甸區交巡警大隊根據電子眼拍照內容對上訴人作出3個處罰決定后經上訴人的陳述、申辯和向武漢市公安局12389投訴電話投訴后主動撤消其處罰決定的事實得到證明(見隨附的“上訴證據3”)。
這些證據證明,該交警根本沒有代表第一被上訴人于2017年2月17日對上訴人作出上述處罰決定,只是機械地打印了早已存在于武漢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車輛違章處罰系統中的第一被上訴人對上訴人作出的處罰決定。第一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上述處罰決定,根據《交通違法處理程序》第十九條的規定,應當是在年12月19日以前作出的。
既然第一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上述處罰決定是在2016年12月19日以前作出的,那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關于“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第一被上訴人,根據《交通違法處理程序》第二十條的規定,有強制性的部門規章責任在2016年12月22日之前或最晚在2016年12月26日之前通過“郵寄、發送手機短信、電子郵件等方式”告知上訴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否則,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第一被上訴人對上訴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也就是說,該行政處罰決定必須作廢。
吳勇勝審判員偽造第一被上訴人作出對上訴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時間的意圖和目的就在于,他要通過偽造它來使第一被上訴人的已經在法律上化為灰燼的處罰決定死灰復燃,以便為他作出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的判決提供“事實”支撐。
然而,偽造的事實終究不能成為客觀事實,因而不能成為公正判決的根據。因此,吳勇勝審判員作出的《行政判決書》必須被撤消。
二、關于吳勇勝審判員在《行政判決書》中適用法律、法規的錯誤。
吳勇勝審判員在《行政判決書》中引用《交通違法處理程序》第二十條作為其認定第一被上訴人超處罰時限保留和維持其對上訴人的行政處罰決定在程序上合法的依據。
吳勇勝審判員在引述了《交通違法處理程序》第二十條關于“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違法行為信息錄入道路交通違法信息管理系統后三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提供查詢;并可以通過郵寄、發送手機短信、電子郵件等方式通知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見《行政判決書》第5頁第2段開頭的文字)的規定后解讀道:“提供查詢屬強制性規定,而發送手機短信等僅是倡導性規定,均屬于‘通知’的形式”(見《行政判決書》第6頁開頭的文字)?!督煌ㄟ`法處理程序》第二十條的內容能像吳勇勝審判員這樣解讀嗎?根本不能!
“提供查詢屬強制性規定”這句話僅僅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來說是對的,因為它確實強制性地要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向社會提供查詢”。但這句話本身并不包含強制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時時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創建的“道路交通違法信息管理系統”里查詢自己是否有被處罰的交通違法行為的意思。
《交通違法處理程序》,作為被《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定為不得與憲法、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相抵觸和被公安部用來規范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交通違法行為的部門規章,不可能作這樣的強制性規定?!吨腥A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七十九規定:“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范圍內,制定規章。部門規章規定的事項應當屬于執行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事項。沒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部門規章不得創設限制或者剝奪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的`規范,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義務的規范,不得增加本部門的權力、減少本部門的法定職責”。
只要《交安法》沒有規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必須時時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創建的“道路交通違法信息管理系統”里查詢自己是否有被處罰的交通違法行為,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就沒有義務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創建的“道路交通違法信息管理系統”里查詢自己是否有被處罰的交通違法行為。
而只要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沒有義務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創建的“道路交通違法信息管理系統”里查詢自己是否有被處罰的交通違法行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把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到的機動車駕駛人的交通違法行為信息和依此作出的處罰決定錄入到道路交通違法信息管理系統里就不可能是“通知”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交通違法行為的一種形式。因此,吳勇勝審判員的“本案被告特勤大隊通過官網、微信平臺等多種渠道發布了原告車輛的違法記錄以供查詢,履行了‘通知’職責”(見《行政判決書》第6頁開頭的文字)的認定詞荒唐之極。
吳勇勝審判員之所以作如此荒唐的認定,是因為他想隱瞞和掩蓋第一被上訴人和第二被上訴人偽造或篡改上訴人的電話號碼和在庭審期間作偽證這樣兩個事實。第一被上訴人和第二被上訴人為了“證明”其曾以短信方式通知過上訴人行政處罰決定,把上訴人的電話號碼由189-9554-9810偽造或篡改成189-9559-9810(見隨附于《行政訴訟起訴書》的“行政訴訟證據6”)。第一被上訴人的代理人張xx在庭審時堅稱,是由于上訴人向他們提供了錯誤的電話號碼才導致上訴人收不到第一被上訴人發出的對上訴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短信。上訴人用他在開庭前向法院提交《補充證據申請書》時隨附的“行政訴訟證據13”駁斥了張xx的謊言,證明了上訴人向第二被上訴人的下屬機構車輛管理所提供的電話號碼始終是189-9554-9810,并告訴吳勇勝審判員,張xx作偽證。吳勇勝審判員對此無動于衷,只是輕描淡寫地請第二被上訴人庭審后向其提供上訴人向車管所提供的原始資料。吳勇勝審判員沒有在判決書中提及這一點,想必那些存在于車管所里有關上訴人的地址和電話的原始資料證明上訴人在《庭審意見書》中陳述的全是實話。吳勇勝審判員發現無法認定第一被上訴人向上訴人發送過行政處罰決定的短信通知,于是只好荒唐地認定“本案被告特勤大隊通過官網、微信平臺等多種渠道發布了原告車輛的違法記錄以供查詢,履行了‘通知’職責”。
在機動車駕駛人沒有義務時時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創建的“道路交通違法信息管理系統”里查詢自己是否有被處罰的交通違法行為的情況下,如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通過郵寄、發送手機短信、電子郵件等方式通知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那么,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條第二款和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就不能成立,就無效。
因此,為了履行《交安法》第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及時糾正交通違法行為的法定職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除了把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到的機動車駕駛人的交通違法行為信息和依此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及時錄入到道路交通違法信息管理系統里之外,還必須“通過郵寄、發送手機短信、電子郵件等方式通知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
只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過郵寄、發送手機短信、電子郵件等方式通知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在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接受處罰和繳清罰款之前才能永久性地合法存在。
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過郵寄、發送手機短信、電子郵件等方式通知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不是沒有時間限制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必須按照《交通違法處理程序》第十九條的規定,在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到機動車駕駛人的交通違法行為信息的10日內作出交通違法行政處罰決定,然后再按照《交通違法處理程序》第二十條的規定,在三日內,“通過郵寄、發送手機短信、電子郵件等方式通知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超過《交通違法處理程序》第十九條和第二十條規定加起來的13天時限,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就無效了。將這13天的時限應用到第一被上訴人對上訴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上就是,如果第一被上訴人在2016年12月22日前不將其對上訴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通過郵寄或發送手機短信或電子郵件告知上訴人,第一被上訴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就變得無效了。
如果說《交通違法處理程序》第十九條和第二十條規定加起來的這13天時限還不是法律規定的時限,那《交安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和第二十四條規定的記分周期就是法律規定的時限?!督话卜▽嵤l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駕駛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除給予行政處罰外,實行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累積記分(以下簡稱記分)制度,記分周期為12個月”;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分未達到12分,所處罰款已經繳納的,記分予以清除;記分雖未達到12分,但尚有罰款未繳納的,記分轉入下一記分周期”。《交安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得很清楚,那就是,在一個機動車駕駛人的記分周期結束的時候,如果他的交通違規記分未達到12分,而他又繳清了被處罰的罰款(其前提必定是他被告知了交通違法事實和應繳納的罰款數額),那么他的記分就要被清零;但如果他被告知了交通違法事實和所應繳納的罰款數額,而他又沒有在記分周期結束的時候繳清所應繳納的罰款,那么他應繳納的罰款數額和被記的記分都要轉入到他的下一個記分周期。由此可見,一個機動車駕駛人的記分周期就是他(或她)的交通違章處罰周期;一個機動車駕駛人的記分周期的結束日就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告知該機動車駕駛人交通違法記錄和應繳納罰款的法律上的極限時限日。超過這個法定的時限,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必須作廢。把這個法定的處罰時限應用到第一被上訴人對上訴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就是,由于第一被上訴人沒有在上訴人的記分周期截止日即2016年12月25日以前或當日將其在2016年12月19日以前作出的對上訴人的行政處罰決定告知上訴人,因此,第一被上訴人對上訴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作廢。
第一被上訴人和第二被上訴人在第一被上訴人的行政處罰決定已經作廢、已經失去法律效力的情況下堅持保留和維持它顯然是濫用執法權的違法行為。
從上訴人以上對《交通違法處理程序》第二十條的內容所作的中肯且透徹的分析可以看出,吳勇勝審判員對《交通違法處理程序》第二十條規定的內容的解讀是完全錯誤的,甚至可以說是別有用心的。既然如此,交通違法處理程序》第二十條的規定不能成為吳勇勝審判員認定第一被上訴人超處罰時限保留和維持其對上訴人的行政處罰決定在程序上合法的依據。
吳勇勝審判員在《行政判決書》的第7頁所引用的《交通違法處理程序》第四十二條規定顯然不適用于第一被上訴人對上訴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情形,因為《交通違法處理程序》第四十二條規定的程序是對交通違法行為人的交通違法行為的現場處罰程序,而窗口交警打印第一被上訴人對上訴人早已作出的處罰決定并不是在交通違法現場執法,時間相隔兩個月。要想使窗口交警于2017年2月17日打印第一被上訴人對上訴人早已作出的處罰決定合法,第一被上訴人就必須在2016年12月22日以前或最晚在2016年12月26日之前“通過郵寄、發送手機短信、電子郵件等方式”告知上訴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第一被上訴人玩忽職守,沒有在法定的時限內這樣做。因此,被窗口交警于2017年2月17日打印出的第一被上訴人對上訴人早已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是違法的。
吳勇勝審判員在《行政判決書》的第7頁所引用的《交通違法處理程序》第四十九條規定也不適用于第一被上訴人對上訴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情形,因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按照一般程序處理的交通違法行為是比較嚴重的交通違法行為,而上訴人在沒有影響交通安全的情況下駕車逾壓交通路口白實線屬于輕微的交通違法行為。
吳勇勝審判員在《行政判決書》的第7頁所引用的《交通違法處理程序》第五十條規定同樣不適用于第一被上訴人對上訴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情形,因為第一被上訴人玩忽職守,沒有在法定的時限內告知上訴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因而上訴人不存在不及時“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的問題。
綜上所述,《交通違法處理程序》中的任何一條規定都沒有為吳勇勝審判員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提供依據。
嚴格地說,《交通違法處理程序》并不是法律,不能成為法院引以判案的法律依據。如果《交通違法處理程序》中有任何與《交安法》、《行政處罰法》和《交安法實施條例》不相符或不一致的內容,這些內容,根據《行訴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都必須被糾正。
吳勇勝審判員對上訴人的訴訟請求的駁回完全違背了《交安法》第八十七條第一款、《行政處罰法》第三條第二款、第三十一條、第四十一條和《交安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九十九條的規定。
因此,上訴人請求市中院根據《行訴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關于“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的規定,判令吳勇勝審判員作出的《行政判決書》認定事實錯誤和適用法律、法規錯誤,因而被撤消。
根據上訴人以上陳述的上訴理由,上訴人請求市中院:依法改判第一被上訴人的420xx0-1448851620號《行政處罰決定書》違法,因而被撤消;依法改判第二被上訴人的(《行政復議決定書》武公交復決字[2017]033號)違法,因而被撤消。
此致
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周xx。
2017年5月17日。
附:
2023年經典上訴狀(優質17篇)篇七
經營范圍:工業與民用建筑.
流動資金:1xx.5萬元。
何時經何部門批準開業:______年______月份經______縣基建局批準。
開戶銀行:______工區歷下辦理處。帳號: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職務:_________。
被告單位(全稱):______市職工教育培訓中心。
地址:________市_______-______路________號。
事由: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拖欠工程款糾紛。
事實和理由: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縣建筑工程總公司______公司(原告,以下簡稱乙方)同______市職工教育培訓中心(被告,以下簡稱甲方)簽訂了《建筑安裝工程合同》,標的是乙方為甲方修建教工宿舍樓兩幢。承包方式是“議標形式,也工包材料”。承包額為4x5125.x4元。開工日期定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竣工日期定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合同簽定后,乙方按時將設備機具等運進工地,但甲方因工地、圖紙等原因沒有同有關單位交涉好,直到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乙方才正式開工。在長達一百七十七天之內,由于甲方的原因,造成乙方開進工地的xx余名職工無活可干,機具設備長期雙里無用,給乙方經濟上造成損失達xx5x.x3元。甲方雖然承擔了25x11.43元的誤工費,但尚有5xxxx.3x元到今有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
兩幢宿舍樓建筑安裝工程竣工后:,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乙方又同甲方簽訂教學樓工程的施工合同書(附原印件)。教學樓工程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完工。三幢樓均經______市建筑工程質童監督站校驗合格交付被告使用。
工程結算書經甲、乙雙方審定后,交______市建設銀行校準定這雜,雙方無任何爭議。甲方應依合同書之規定與乙方結清工程款,但至今甲元。
從______年元月開始,甲方要求乙方為其零建工程拖工。經多次協商達成協議,乙方又為甲方修建了汽車房、鍋爐房、壩墻等多項零建工程。元的工租款至今不與乙方結算。因甲方一再拖欠乙方工程款,致使乙方工人工資長期不能支付,被迫于______年______月底撤離甲方工地。
為了收回甲方拖欠的工程款,乙方組織專人多次與甲方交涉。開始,甲方以工程資料不全為由予以推拖,乙方只得將自己的全部資料復印交給甲方。后來,甲方又以有關建材差價不合理為由拒絕支付原宿舍樓、教學樓所拖欠的工程款,并推而廣之,拒絕審核乙方后期施工的全部零建工程的結算。
綜上所述,甲方違反合同書的`約定,單方面地推翻合同書規定的有關條款,無理拖欠乙方工程款給乙方造成了很大的經濟損失?!睹穹ㄍ〞r》第一百零六條規定:“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薄督洕贤ā返谌艞l第二項一至五款和(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一至五欲規定:未能按照承包合同的規定履行自己應負的貴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順延外,還應賠償承包方因此發生的實際損失;不按合同規定撥付工程款;按銀行有關逾期付款辦法或“工程價款結算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訴訟請求:
責令甲方償付工程款和賠樓乙方經濟損失:
(一)付清宿舍樓、元;。
以上三項合計,共24xxxx.x3元。
此致
______市______區人民法院。
附:1.本狀副本1份;。
2.書證2x件。
2023年經典上訴狀(優質17篇)篇八
原告:李,男,漢族,xxx年生,身份證號:,現住xx市隴海中路**號院,電話。
原告:陳,女,漢族,年月日生,身份證號:
現住xx市隴海中路54號院,電話。
被告:李,女,漢族,年月日生,身份證號:
現住xx市金水區衛生路1號院,電話。
被告:曹,男漢族,年月日生,身份證號:
現住xx市金水區衛生路1號院,電話。
被告:曹,女,漢族,年月日生,身份證號:
現住xx市金水區衛生路1號院,電話。
訴訟請求:
1、請求判令被告立即從原告所有的房屋內搬出;。
2、請求判令被告賠償由于其強行占用原告門面給原告造成的損失1萬元;。
3、請求判令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原告通過合法途徑購買了位于“*****”門面(面積**平方米),并于xxx0年10月12日依法取得了該門面的房產權證(*房權證*區字第***號),成為該門面的'所有權人。然而,原告在接受該門面時發現其已被被告強行占用,雖經原告多次主動與被告交涉,要求其搬出,但被告對此不予理睬,仍繼續強行占有原告的門面。被告的行為導致原告無法將門面出租和進行其它商業活動,致使原告蒙受重大經濟損失。
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之相關規定,特訴至貴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返還財產、賠償損失。望貴院支持原告的訴請,以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此致
******人民法院。
起訴人:
二〇xx年二月二十二日。
2023年經典上訴狀(優質17篇)篇九
被上訴人: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住所地:濟南市公和街9號聯系電話:8691****、8601****法定代表人:董**,職務:廳長上訴人于20xx年2月24日收到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市行初字第58號行政判決書,上訴人對該判決不服,認為該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特提出此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依法撤銷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市行初字第58號行政判決,改判被上訴人依法履行為上訴人發放運輸公路中級經濟師資格證書的法定職責。
2、一、二審的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一、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存在違紀的事實是錯誤的一審法院認為: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下發的《關于20xx年度全國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雷同情況的通報》及該中心同時下發的對考場內部抄襲考生和跨考場作答雷同情況進行的檢測結果、雷同考場測算結果及該中心出具的說明,可以確認原告劉xx在參加考試過程中存在違紀的事實。
現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的錯誤性剖析如下:
1.20xx年1月24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下發的《關于20xx年度全國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雷同情況的通報》,該通報第2頁最后一段為:我中心還對考場內部抄襲考生和跨考場作答雷同情況進行了檢測,現將檢測結果與雷同考場測算結果一并下發,請各地區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對檢測結果中涉及的考場及考生進行妥善處理,如果需要更正成績的,需以書面形式報我中心資格考試考務處。第3頁第二段:在檢測結果的使用過程中如有疑問的,請與我中心資格考試命題處聯系。對于被上訴人提交的該份證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并不否認有需要更正成績的的情形,而本案上訴人劉xx的考試成績均為合格,但被上訴人在上訴人起訴后的20xx年12月份對上訴人的考試成績進行了更改,該更改行為應屬于無效。該文件后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下發的20xx年度全國經濟考試雷同考場統計表,記載山東省基礎中級雷同考場11個,實務中級雷同考場75個,因為雷同與抄襲屬于不同的概念,該部分內容與本案無關聯性。
2.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下發的對考場內部抄襲考生的檢測結果,被上訴人只提供了沒有表頭,未注明“考場內部抄襲”字樣的包括上訴人在內的兩個考生的準考證和成績,無法證明上訴人在考場內部存在抄襲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令第3號《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第七條的規定:【嚴重違紀違規行為處理】應試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離開考場,并視情節輕重給予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處理或當次全部科目成績無效、2年內不得再次參加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的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四)抄襲、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如果上訴人存在抄襲行為,被上訴人應當舉證證明。被上訴人援引的《關于20xx年度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外語等級統一考試考場雷同情況的通報》與本案無關,后附《關于新的雷同考場監測指標和考場內部考生抄襲作弊監測指標的說明》中考場內部考生抄襲作弊監測指標與本案無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令第3號《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是【考場雷同試卷認定及處理】,該規范性文件中沒有考場內部考生抄襲作弊監測的相關規定,被上訴人認定上訴人考場內部作弊僅僅依據與本案無關的通報是錯誤的,因此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考場內部作弊是沒有合法依據的。
3.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出具的證明提供的上訴人的身份證號碼、準考證號是對的,對另一名考生的信息我一無所知,更談不上評價該信息是正確還是錯誤。從廣義上講,考場內部抄襲監測數據中應該包含全國所有考生,因為他們都是被監測對象,被上訴人的證據既不能證明上訴人所在的考場屬于雷同考場,其出示的考場內部抄襲監測也是無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的。
二、一審法院判決適用法律錯誤被上訴人舉證的人事部人職發【1993】1號關于印發《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及其《實施辦法》的通知附件一《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第九條規定:經濟專業初級資格和中級資格的甲種考試每年舉行一次全部考試科目合格者,授予人事部統一印制的《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全國范圍有效。上訴人成績合格,被上訴人應當向上訴人發放運輸公路中級經濟師資格證書。
《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是部門規章,可以作為行政案件的審判依據,而一審法院卻依據被上訴人提交的部門內部規定《關于人事考資格證書發放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該規定不屬于行政訴訟案件的適用法律范圍,一審法院毫無事實和法律根據的認定了上訴人存在違紀行為,屬于適用法律錯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令第3號《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雷同試卷試卷由判定標準,一審判決竟然糊涂的采信了該部門規章未作規定的所謂“考場內部抄襲監測”的結論,毫無根據的認定了上訴人存在違紀行為。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上訴人存在違紀的事實是錯誤的,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請求貴院依法撤銷一審判決,改判被上訴人依法履行為上訴人發放運輸公路中級經濟師資格證書的法定職責,敬請依法判決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為盼!
此致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20xx年3月3日。
2023年經典上訴狀(優質17篇)篇十
范文一:
上訴人:賀**,男,1970年7月5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寧鄉縣煤炭壩鎮賀家灣村。
被上訴人:寧鄉縣賀家灣煤礦。
法定代表人:賀**職務:礦長。
地址:寧鄉縣煤炭壩鎮賀家灣村。
上訴人因勞動爭議一案,不服湖南寧鄉縣人民法院的寧民初字第1108號民事判決書,現依法提起上訴,請求依法改判。
上訴請求:
1.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寧鄉縣人民法院的(2006)寧民初字第1108號民事判決。
2.請求二審法院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改判。
3.請求二審法院判決被上訴人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及理由:
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定性不正確。
1.一審判決認定“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支付原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及額外經濟補償的訴訟請求,未經勞動爭議委員會仲裁,本院不予以審理”是錯誤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后,當事人增加訴訟請求的,如該訴訟請求與訟爭的勞動爭議具有不可分性,應當合并審理;如屬獨立的勞動爭議,應當告知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本案中上訴人在起訴的時候提起的要求被上訴人給予經濟補償金及額外經濟補償金的訴訟請求是與提起勞動仲裁的訟爭的勞動爭議具有不可分性的,上訴人是在基于同一事實引起的法律后果內增加的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理由:人民法院對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享有最終司法權,當事人一旦依法提起訴訟,仲裁的處理結果歸于無效,人民法院就必須依據《民訴法》程序及上面提到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的規定進行審理,包括對案件事實及其法律后果的全面審理。因此上訴人增加的訴訟請求屬于法院應當審理的范圍。
2.一審法院對勞動仲裁中的第一個訴訟請求即“責令被上訴人與上訴人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沒有判決是錯誤的。
上訴人在提起勞動仲裁時提了兩個請求:一是責令被上訴人與上訴人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二是責令被上訴人為上訴人補繳養老保險金。在勞動仲裁中勞動仲裁委做出對第一個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所以上訴人才提起民事訴訟,而一審法院對這個訴訟請求不予判決,是支持簽訂還是不支持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而是回避這個問題。因此一審法院不依法判決是錯誤的。
如果一審法院對上訴人的第一個訴訟請求做出判決,只有兩種結果,一是支持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二是不支持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如果是第一種結果那么也就不存在給予經濟補償金的問題了;如果是第二種結果一審法院不支持簽訂,就應當依法判決被上訴人給予上訴人經濟補償金,這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不是愿意不愿意的問題?!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梢娺@是一個遞進的結果。
綜上1、2所述,一審法院不對勞動仲裁中的第一個仲裁請求判決,直接駁回上訴人的要求被上訴人支付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及額外經濟補償金訴訟請求的判決是錯誤的。
3.一審法院對被上訴人提供的證據6、7、8、9予以采信是錯誤的。
證據6是煤炭壩鎮政府解除勞動關系的實施細則,依據國家的法律規定,煤炭壩鎮政府制定的實施細則明顯違反了國家的強制性法律規定,是錯誤的規定,是不合法的。根據證據采信規則,不合法的不能采信做為證據使用的。證據7是被上訴人根據證據6制定的職工工齡補償金結算花名冊,做為前提條件的證據6都不合法,那么證據7也是不合法的,因此也是不能采信的。證據8煤炭壩鎮政府的證明,由于煤炭壩鎮政府是被上訴人的主管單位,兩者之間存在共同的利益關系,其真實性、合法性存在異議,根據證據采信規則,一審法院直接采信是錯誤的。
4.關于解除勞動關系理由的問題。
被上訴人稱12月26日,煤炭壩鎮政府決定以被上訴人實行新一輪轉制承包,因此對連續工齡達5年以上的原回龍鋪籍職工解除勞動關系。根據《勞動法》的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需裁員,可以裁員。由此來解除與被上訴人的勞動關系。被上訴人所提的解除勞動關系的理由不是《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法定的解除勞動關系的情形。而該法第二十七條是“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被上訴人一直沒有對該條具有的情形舉證,也沒有對該條規定的程序的合法性舉證,因此被上訴人是不能隨便解除與上訴人的勞動關系的。不然對本來就處于弱勢群體的廣大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置于何處。因此懇請法院從本案的事實及社會效益出發,對本案依法判決。
二.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
1.一審法院判決“被上訴人為上訴人辦理從7月1日至12月31日的養老保險費繳費手續”是錯誤的`。
1995年12月30日實施的〈湖南省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適用于本省境內下列人員的養老保險:(二)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職工(五)城鎮私營企業主及其職工、個體工商戶本人及其幫工。由此可知對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職工是不是正式職工,是不是臨時工,身份高低貴賤沒有區分。只要是職工就適用該法。該法第三條規定本辦法第二條所列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必須依照本辦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繳納養老保險費。是必須也就是強制性的,不能因為寧鄉沒有對其推廣就違法不執行國家的法律。因此被上訴人應當辦理上訴人從1995年12月30日至月31日的養老保險費繳費手續。
2023年經典上訴狀(優質17篇)篇十一
住所:北京市豐臺區豐管路16號9號樓2033b(園區)。
法定代表人:丁某職務: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某某,北京市同碩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劉某某,北京劉某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電話:1390393219713911784203。
電話:18910090685。
電話:13311570312。
被上訴人:浙江中金鋁業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慈東濱海區方淞線408號。
法定代表人:丁某江,職務:浙江中金鋁業有限公司總經理。
上訴人不服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xx年作出的(20xx)甬慈商初字第1574號民事判決書,現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撤銷原審判決,依法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決對相關證據的認定明顯偏袒被上訴人。
對被上訴人提交的證據a4中的絕大部分認定錯誤。
庭審中上訴人對被上訴人的90份證據與本案無關的進行了分類質證,而判決書只是排除了其中11份證據(見判決書42頁),而對另外79份證據則稱:“被告方持有異議,但均示舉證證明其異議成立,本院對其余的報表予以認定?!痹撜J定將被上訴人的虛假證據當合法有效證據認定,并稱上訴人沒有證據證明異議成立,籍以支持其不合理的訴求,該認定不尊重事實,故意偏袒被上訴人。
在庭審中我們向法庭提交的質證意見,白紙黑字俱在,該判決卻視而不見,對上訴人的證據、質證意見要么回避,要么否定。
而對被上訴人提交的證據除第一部分被法院排除外,其余一律認定,有違司法公正。
判決書對下述證據認定均不成立。
1、被上訴人偽造的22份維修記錄簽名,負責人均非本人所寫。
這部分偽造他人簽名主要是許社祥、方振、周敏的簽字均非本人所簽。
用被上訴人提交的相同的當事人簽字對照一目了然(詳見質證意見)。
對這些非本人簽字的維修記錄,被上訴人代理人當庭已承認代簽的事實,不可思議的是判決書42頁上數8行稱:“本院對其與日報予以認定”,如果負責人在現場,由他人代簽名字是不可思議的。
請問,作為法院采信的證據,沒有當事人簽名,由他人偽造簽名的證據能是合法有效證據嗎?我們的異議難道不能成立嗎?第三部分屬于正常的維修保養內容,共13份。
如對測厚儀進行維護校正,窗口膜清洗,壓力傳感器接線松動,更換傳感器,油冷機泵的泵連接器損耗件等。
這些均屬于正常的維修保養范圍,且有的小故障卻是經上訴人技術人員電話指導,及時予以排除(詳見質證意見)。
對于這些正常的維修保養的記錄,怎么能作為質量問題的證據予以確認呢?對稍懂機械常識的人,一看便知,請問異議又怎么不能成立呢?被上訴人出示的第四部分屬于維護保養不當造成的故障,不屬于產品質量問題,這部分證據有22份。
且這部分證據中的有些故障是上訴人已安排技術人員及時予以排除了。
另外,判決書為給被上訴人維修日報表的非周敏本人簽字提供依據,確認被上訴人a5工資清單,證明周敏在20xx年12月與原告存在勞動關系,但是維修日報表周敏簽字的時間是20xx年2月份,用20xx年12月份的勞動關系確認2月份的簽名實屬荒唐。
綜上,原審判決無視客觀事實,顛倒是非,將被上訴人出示的偽證或不構成設備質量問題的證據當做合法證據予以采信,對上訴人的正確的無懈可擊的質證意見以不成立為由,一否了之。
二、原審判決對鑒定組組成人員及資格能力、鑒定報告的結論認定錯誤。
(一)對鑒定人員資質和能力認定錯誤。
1、對浙江出入境檢疫檢驗鑒定所從業期限認定錯誤。
該所法人證書有效期自20xx年6月9日至20xx年3月31日,在法人證書已超期無效的情況下所從事的司法鑒定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所作結論不能作為證據采信。
然而該判決卻稱“延至20xx年3月31日有效、后再次延至20xx年3月31日有效?!钡窃谕徶猩显V人并未看見相關延期的法人證書。
其所為延至之說不知從何而來。
2、對邱玉森玉森的資格認定錯誤。
對邱玉森的職稱資格問題,該判決稱:本案鑒定組成員邱玉森玉森具有工程師資格;并且沒有提出以和回避申請。
這更讓人匪夷所思。
在開始鑒定協調會上我方代理律師就對鑒定人員的.資格提出過質詢,本案庭審人員無一人在場,如何得出未提異議的認定。
在鑒定結論出來之后,上訴人先后書面兩次提出質疑。
在庭審質證過程中,我方代理人詢問邱玉森玉森為何只有一個企業內部頒發的工程師職稱證書,而不是具有公信力的國家人事部門或者國家職稱評定部門頒發的職稱證書?邱玉森玉森承認是企業評定的職稱,沒有司法鑒定執業證。
2023年經典上訴狀(優質17篇)篇十二
上訴人(一審被告)*縣**運輸有限責任公司。地址:*縣*鎮。
法定代表人:***。
被上訴人:劉*。
被上訴人:葉*。
上訴人不服興安縣人民法院(***)興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特提出上訴。
請求:。
一、依法撤銷(***)興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
二、依法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理由如下:。
一、一審判決由上訴人支付被上訴人運輸費與事實和法律相悖。
兩被上訴人均為上訴人公司的'股東,同時又合伙營運一輛貨車,20xx年期間為公司運輸貨物,公司應支付運輸費5.8萬元。20xx年2月6日,上訴人公司的股東對公司的債權、債務進行了清算,被上訴人葉*應得的運輸費2.9萬元經與其他款項一并清算后,公司應支付其3.7萬余元;被上訴人劉*應得運輸費2.9萬元,同時其對公司負有債務3萬余元,清算后劉某*對公司負債5.5萬余元。除劉*未親自參加清算外,公司其他股東均在清算書上簽字確認。20xx年2月14日,兩被上訴人以公司清算書為依據進行了內部清算。由此可以表明,一方面被上訴人劉*與葉*系合伙關系,葉*代表自己以及代理劉*處分運輸費,劉*雖未親自參加公司清算,但事后二人以公司清算書為依據進行內部清算,說明劉*對公司清算書予以追認;另一方面根據《合同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可以抵消,行駛抵銷權系單方行為,抵消的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即發生法律效力,無需相對人同意與否。因此,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的運輸法律關系因公司清算這一法律事實的產生而變更和消滅,被上訴人無權再以運輸法律關系主張運輸費。然而,一審法院認為“清算書對已簽名的股東具有約束力,但由于原告劉*未參加該次清算,事后也未對該次清算結果予以追認,故該清算書對原告劉*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痹撆袥Q明顯違背事實和法律。
二、一審判決的違約金及其標準明顯錯誤。
首先,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沒有約定付款時間,不存在違約問題,就無從談及支付違約金。第二,一審法院按每日4‰計算違約金沒有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中沒有“按每日4‰計算違約金”的規定。
綜上所述,被上訴人所主張的運輸法律關系已經消滅,一審法院以運輸法律關系做出判決與事實不符,且判決支付違約金也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據此,上訴人特提出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此致
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縣**運輸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2023年經典上訴狀(優質17篇)篇十三
上訴人:特xxx、男、29歲、蒙古族、xx旗校外教育活動xx教師。
住址:鄂爾多斯市xxx鎮。
上訴人:其xx女、39歲、蒙古族、xx旗第x中學教師。
住址:鄂爾多斯市xx旗xx鎮什拉烏素xx棟x號。
被上訴人:王xx、男、44歲、漢族原xx擔保公司負責人。
被上訴人王xx訴三上訴人借款擔保合同糾紛一案,上訴人以免除保證責任并對該借款不承擔連帶責任為由,不服(xxx2)x民初字第xx民事判決,特向本院提出上訴。
事實和理由:xxx1年1月13日,被上訴人將融資款項借給斯xx使用時,根據烏審旗的借款慣例,必須由國家工作人員為其擔保方可借款。上訴人對被上訴人與斯xx/xx期限當時并不清楚。僅根據被上訴人xxx2年5月21日起訴以后知悉:被上訴人與斯xx/額xx期限是3個月(即xxx1年1月13日至xxx1年4月12日),被上訴人訴訟中已經自認利息結算至xxx1年8月8日。
xxx1年4月12日借款到期后,被上訴人與斯xxx、額xx改變借款期限并支付利息的情況,被上訴人從未向上訴人書面告知過,僅因鄂爾多斯發生高利貸**導致借款無法歸還時,被上訴人以借款人未還借款為由,將上訴人訴至xx旗人民法院。
經xx旗人民法院審理已經查明:被上訴人與借款人斯xx、額xx借款期限為3個月,時間自xxx1年1月13日至xxx1年4月12日。同時,還查明斯xx、額xx借款利息截止xxx1年8月8日。但是,xx旗法院以擔保未超過2年訴訟時效為由,判決上訴人承擔連帶責任時,不知出于何種目的,故意將《擔保法解釋》第32條規定的保證期間和訴訟時效主張順序以及保證責任范圍、保證責任方式的法律規定斷章取意,并做出違背法律規定的判決。上訴人根據《擔保法》及其解釋的規定,對xx旗法院的一審判決,提出以下上訴理由:
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二、免除保證責任的理由。
上訴人的保證責任自xxx1年4月12日至xxx1年10月11日止,此期間為履行債務的保證期間。上訴人在被上訴人與斯x、額xx借款過程中,被上訴人從未向上訴人主張過清償還款責任問題。作為債權人的被上訴人與債務人斯xx、額xx變更主合同履行期限的,也沒有經過上訴人的書面同意,該變更后的合同,上訴人也不再承擔保證責任。被上訴人放棄對債務人的訴訟,就等于放棄了對債務人的債務履行要求。債務人與債權人改變合同履行期限的,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為原合同約定的期間或者法律規定的期間。被上訴人以收取利息的方式改變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責任同樣免除。連帶責任保證中,債權人必須在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內或者《擔保法》第26條第1款所確定的保證期間內行使其對保證人請求權,在保證期間之前,主債務未屆清償期限,不會發生實際請求權問題。但是,在保證期間屆滿之后,債權人的請求權將由于保證人因保證期間屆滿的免責而失去法律意義。因此,債權人的請求權必須在保證期間內行使。被上訴人放棄對債務人的訴訟請求,在保證人已經免除保證責任的`前提下,直接訴三上訴人承擔保證責任,已經與擔保法的規定相悖。被上訴人放棄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請求,保證人享有獨立的抗辯權。不因被上訴人對真正借款人履行債務的請求權放棄而免除保證人的抗辯權。如果被上訴人訴上訴人承擔連帶責任時,必須是上訴人應當承擔保證責任的前提下,可以對任一保證人主張權利。擔保法對連帶責任范圍、條件、責任的免除、保證期限、訴訟時效、除斥期間、保證期間的責任、保證人的保證范圍、保證人的抗辯權、訴訟時效的中斷、中止、保證責任開始計算的時間等都有明確而具體的規定。因此,被上訴人以借款人拒絕還款或者無力還款為由,單獨將上訴人三人列本案當事人,違反了《擔保法》的上述具體規定,所以,駁回對三上訴人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是有法律依據的。
三、法律責任和后果承擔。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7號規定,如果認為被上訴人的行為可能涉嫌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或者真正借款人虛構事實、隱瞞事實真相構成合同詐騙犯罪的,應當將案件自行移送到公安機關按照經濟犯罪處理,事實上,xx旗公安機關對被上訴人是否涉嫌非法集資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問題已經開始立案調查。
xx旗法院明知被上訴人在上訴人擔保期間,已經超過《擔保法》及其解釋的規定的擔保期間及其責任,仍斷章取義的曲解法律規定判決上訴人承擔連帶責任。該判決不僅違背法律規定,而且也給社會治安造成巨大了影響,被上訴人的借款情況已經在xx旗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并且被上訴人在取保候審階段。在上訴人提出該事實以后,烏審旗法院仍故意曲解法律規定判決上訴人承擔連帶責任。
綜上所述:根據《擔保法》及其解釋的規定,上訴人的保證責任已經免除。如果認為真正借款人或者被上訴人的行為涉嫌犯罪時,應當將該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按照犯罪進行處理。類似的案件已經給xx旗的社會治安狀況造成嚴重后果和影響。該事件就像多米諾骨牌一樣無法阻擋,被上訴人以經營擔保公司的方式經營高利貸發放業務,在提供借款單據時,無論是借款人,還是擔保人,在沒有具體告知內容的情況下就讓擔保人簽字。在簽字時,被上訴人并沒有將借款的數額告知給擔保人,事后也沒有向上訴人提出過承擔保證責任的要求。被上訴人以借款人未還借款為由,將上訴人訴至xx旗法院請求承擔保證責任,爾xx旗法院明知《擔保法》及其解釋對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時,仍故意曲解法律規定并做出違背法律規定的判決,該判決嚴重損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為此,上訴人請求本院鑒于xx旗的高利貸情況和社會影響等不安定因素情況,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8條、《擔保法》第18條、第20條、第24條、第26條、《擔保法解釋》第20條、第30條、第32條、第34條、第36條、《合同法》第39條、41條的規定:判決駁回被上訴人對上訴人巴xx、特xxx、其xx的訴訟請求。
此致
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巴xx、特xx、其xx。
xxx2年9月22日。
2023年經典上訴狀(優質17篇)篇十四
法定代表人:a職務:經理。
被申訴人(原審被告):××網絡公司。
法定代表人:b職務:經理。
案由:硬件購銷合同糾紛。
申訴人對××市××區人民法院××年××月××日(1x××)×字×號判決不服,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訴。
請求事項:
1.撤銷××市××區人民法院(1x××)×字×號判決;。
2.退還貨款××萬元人民幣并支付違約金××萬元人民幣。
事實和理由:
(應祥述,此略。)。
基于上述事實,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訴,請求人民法院重新審理本案,撤銷原判決,判令××網絡公司返還貨款××萬元人民幣并支付違約金××萬元人民幣,以維護申訴人合法權益。
此致
××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硬件公司。
蓋章。
××年××月××日。
附:1.原審判決書一份;。
2.申訴人與被申訴人硬件購銷合同一份。
2023年經典上訴狀(優質17篇)篇十五
上訴人(原審被告):趙______,女,____歲,漢族,______省______市,系______紡織廠工人,住本市______路______號。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呂______,男,____歲,漢族,______市人,系______機械廠工人,住本市______路______號。
為不服______市______區人民法院入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法民字(____)____第___號判決,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的請求:
撤銷原判,改判不準離婚。
上訴的理由:
原判決認為:雙方婚姻由父母包辦,并無感情基礎,婚后不久,雙方因家庭瑣事,不斷爭吵。近年來女方毫無根據地懷疑男方別有所戀,經常到男方單位吵鬧,影響工作,雙方感情日益破裂。男方遷居單位宿舍,夫妻分居已兩年。現男方提出離婚,調解無效。經調查,證實雙方感情確已完全破裂,無法和好,因此判決離婚。
上訴人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是不正確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我與被上訴人的婚姻,雖由雙方父母做主,但訂婚后,雙方不時約見,彼此相處和諧。結婚時,被上訴人歡天喜地,絕無異議。以上事實為親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可證。而且我們結婚已有十二年,生有兩個孩子,多年來家庭和睦,這也為鄰里所共睹。根據這些事實,怎能認定感情無基礎呢?況且,認定父母做主,必然無感情,這是形而上學的觀點,不能成立。近幾年來,只是由于被上訴人在經濟上和生活上對上訴人和子女照顧不夠,始有爭吵。但就爭吵的內容來說,畢竟是家庭瑣事,原審判決也是如此認定的。因瑣事爭吵而判決離婚,于法無據。至于去對方單位反映情況,確有其事,方式上或欠妥當,但目的是為了從根本上解決問題,為了家庭和好。原審缺乏全面調查分析,僅憑一面之詞據以此為判決離婚理由,未免武斷。至于上訴人認為被上訴人別有所戀,也不是如原判所說“毫無根據”。早在三年前,上訴人已發覺被上訴人與陸_______關系曖昧,后經多方了解,并由周圍同志及鄰居證實,他們的關系確已越出正常的范圍;特別是被上訴人由此對我的態度日趨惡劣,其用心顯而易見。上訴人去其工作單位反映情況,既是為了家庭,也是為了使被上訴人不致越陷越深,鑄成大錯。原審以此認定上訴人到男方工作單位吵鬧,與情理不合,是錯誤的。
綜上所述,只要被上訴人改弦易轍,抱有誠意,改善夫妻關系,我們完全可以恢復和好,破鏡重圓。上訴人也有缺點,愿今后改正。為了我們家庭和子女的幸福,請求撤銷原判,改判不準離婚。
此致
______市______區人民法院轉送。
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__________(簽字)。
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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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民事上訴狀,是指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第一審民事判決或裁定,依法向上一人民法院上訴,請求重新審理案件而提出的一種訴訟文書。
2023年經典上訴狀(優質17篇)篇十六
行政申訴狀是指行政訴訟當事人和法律規定的其他人,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定或判決,認為有錯誤而向人民法院要求復查糾正的一種法律文書,,那么,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行政申訴狀經典范例,僅供參考。
申訴人: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朱______,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長。
委托代理人:蘇______,______市______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干部。
丘______,______市______律師事務所律師。
申訴人不服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______)___中行上字第___號行政裁定書裁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第四十四條、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提出申訴。請貴院撤銷上述行政裁定書,依法重新處理。
事實與理由:
______市______信息與技術研究開發公司(屬個體性質,以下簡稱______公司)在______年___月至同年___月期間的經營活動,嚴重地違反了有關規定。______年___月,______市______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對______公司的違法行為作出處罰決定,______公司的代表人陳______不服處罰提出申訴,該局于___________年___月作出復查決定。陳仍不服,遂向本局提出申訴。本局于同年___月___日以___工商復(______)第______號《復查決定書》作出處罰決定。陳對這一決定還是不服,于同年___月___日向______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陳的起訴不符合有關法律規定的合理條件,該院遂于____年___月___日通知對方不予受理。嗣后,陳仍堅持要起訴,故該院決定予以立案。
_____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當事人不服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能否受理,要看行政機關據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律是否有明文規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凡是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就不應受理。當事人應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解決。經審市工商局據以對______公司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中所引用的法規沒有明文規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故原告的起訴確實不符合受理條件,應予駁回。_____年___月___日,______區人民法院的(______)___法行字第___號行政裁定書駁回了______公司的起訴。
陳______不服,向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該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三條第二款、第八十一條和《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之規定,原告有起訴權。原審人民法院駁回原告起訴不當。該院于______年___月___日以(______)___中行上字第______號行政裁定書撤銷了______區人民法院(______)___法行字第___號裁定書,并決定本案由該院自行審理。
申訴人認為,就本案而論,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原告有起訴權”的認定是無法律依據的,與法理亦是相悖的,因而是不當的。
一、______公司的起訴雖符合《民訴法(試行)》第八十一條規定的起訴條件,但本案是行政案,并非民事案,它還必須服從《民訴法(試行)》總則的有關規定。該法第三條第二款(屬該法總則)規定: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審理的行政案件,適用本法規定。
關健在于法律是否規定對本案的行政行為不服可以起訴。根據事實,回答應當是否定的:
1、本局對______公司據以處罰的所有法規、規章都無“不服可以起訴”的規定。
2、甚至違法經營行為發生時(即____年___-___月)或案發時(同年___月),無任何其他與行政處罰行為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有“不履行可以起訴”的規定。
這里需提及一下的是:本局據以處罰的唯一規章是《______市城鎮個體工商業管理暫行辦法》,此辦法是經______市人民政府___府發(______)______號文批準的。它的法律效力,不僅當時無任何法律、法規加以否定,就是到目前也還是無任何法律、法規否定“規章”的法律效力。恰恰相反,經國務院授權制定的《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____年___月___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第十八條卻肯定了規章的法律效力。即“對個體工商戶投機理”??梢姰敃r本局適用《______市城鎮個體工商業戶管理暫行法)對______公司予以處罰是合法有效的。
二、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書引用《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件》;。
從而認定“原告有起訴權”是與法理和有關的立法、司法解釋相悖的:
1、法律無溯及(法律有特別規定的除外,本案涉及的法律、法規、規章皆無有溯及力的特別規定)。《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是____年___月___日起實行。而本案所認定的行為是發生在_____年___-___月間,并未延續到上述《暫行條例》發布實施以后,所以該《暫行條例》不能轄及此案。
2、以下司法解釋可為佐證:
(1)最高人民法院《對在審判工作中有關適用民法通則時效的幾個問題的批復》(批復______市高級人民法院的)第1條述:人民法院審理民法通則施行前發生的民事案件,無論是已經受理尚未終結,還是今后受理的,凡民法通則施行前法律、政策已有規定的,則適用原來的法律、政策;民法通則施行前法律、政策沒有規定的,可以參照民法通則的規定。申訴人認為,在法律和司法解釋尚未作出別種規定的情況下,行政案件應當適用上述規定的精神。
(2)國家物價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中行政訴訟等問題的溯及力的解釋(_____年___月___日),(______)價檢字第______號第一條述:《條例》第三十二條關于被處罰單痊和個人不服上一級物價檢查機構的復議決定,可在收到復議決定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規定,不具有溯及力?,F在查處______年___月___日《條例》發布以前的價格違法案件,應以案發時施行的國務院《物價管理暫行條件》為依據。該(暫行條例》沒有作出被處罰單位和個人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規定,上一級物價檢查機構的復議決定即最終裁決。因此,人民法院對上述案件當事人的起訴,依法不應受理。
本案與上述情況十分相似,故本局根據法律和法規,在本局的(復查決定書》末了寫明“本復查決定,為最終決定”。申訴人認為有關人民法院應當尊重本局依法行使權力的權利。
鑒于以上事實和理由,請貴院撤銷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______)___中行上字第_____號行政裁定書,依法重新處理。
此致
______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申訴人:張,男,x年7月8日出生,漢族,xx省xx縣人,住xx縣城關南路溪坪49號,電話:。
被申訴人:xx省xx縣衛生局,住所地:xx縣文化路。
法定代表人:職務:局長。
案由:申訴人對xx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公然濫用職權、超越職權、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具體違法行政行為特意不予以審查并作出()閩行監字第23號《駁回申訴。
通知書。
》不服,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特向貴院提出申訴請求如下:
請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撤銷本案閩行監字第23號《駁回申訴通知書》及本案一、二審《行政判決書》與屏衛醫罰字()008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并進行再審。
事實與理由:
一、被申訴人濫用職權非法侵犯申訴人合法權益。
申訴人從x年初起學醫,x年初起在本縣xx鄉降龍村行醫,x年底變更執業地點到xx縣屏城鄉溪坪村行醫,x年6月4日換發《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個體開業醫執照》(附件1),且持續執醫,每年均按被申訴人關于繳納管理費通知的規定,上繳管理費至x年度(附件2、3),根據《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年度檢驗情況記載:“管理費已收清,同意在屏城鄉溪坪村繼續開業。”(附件1),這就充分的說明了所謂的年檢“既是每年按通知規定按時繳納管理費”。申訴人每年都按通知規定按時繳納管理費,20多年來被申訴人從未對申訴人的行醫資格及申訴人的診所提出異議。
到x年10月,被申訴人公然濫用職權對申訴人進行行政報復,以申訴人未辦理合格有效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開展診療活動為由,以違反《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24條的規定,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44條的規定,對申訴人作出:責令停止執業活動,罰款人民幣5000元正的行政處罰(附件8)。從此切斷申訴人家庭生活來源,致使申訴人家庭生活陷入困境家破妻離,導致申訴人在校讀書的女兒面臨失學的危險(三個讀大學一個讀高中),造成申訴人家庭生活陷入困境。
從而迫使申訴人不得不走過申訴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行政上訴、行政申訴等整個司法程序,問題都未能依法公正得到解決。到了x年10月17日,申訴人還遭到xx縣人民法院拘留(附件9),x年9月,xx省高級人民法院還駁回了申訴人的申訴請求(附件4),嚴重侵犯了申訴人合法權益。
二、被申訴人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適用法律錯誤。
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不得開展診療活動。”第44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第24條規定,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停止營業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和藥品、器械,并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p>
上述規定十分明確的規定了處罰對象必須是“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倍暝V人持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這是不爭的事實。
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22條規定:“100張床位以下的每年校驗一次,由原登記機關辦理?!钡?5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第22條規定,逾期不校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仍從事診療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補辦校驗手續,拒不校驗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庇纱丝梢娭挥芯懿恍r灐夺t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才能吊銷。
但是,在該行政處罰決定作出之前,即沒有任何衛生行政部門通知過申訴人該《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沒有校驗;也沒有任何衛生行政部門向申訴人發出責令限期校驗的通知書;更沒有任何衛生行政部門通知申訴人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被吊銷。反而申訴人年年都收到,甚至在x年3月12日還收到被申訴人校驗機構即xx縣農村衛生協會向申訴人送達的收取校驗費的通知(附件2),申訴人在限期內甚至于x年3月17日向主管部門繳納校驗管理費(附件3)。這實際上已經構成事實上的校驗行為,否則執法機構就出現的自相矛盾的行為,在此情形下,申訴人執業當然具有合法性。
三、被申訴人超越職權以下犯上羅織罪名。
被申訴人認定申訴人是未辦理合法有效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開展診療活動,這是超越職權羅織罪名以下犯上的認定?!拔崔k理合法有效”與“未取得”是兩個截然不同的概念,“未辦理合法有效……”,可以理解為“已辦理違法無效……”,而“未取得”是指從未取得不論有效或無效的執業許可證。申訴人持有的閩寧地衛個醫照字第3026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個體開業醫執照》這是無可辯駁的事實,該《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是否合法有效?應該由法定程序來決定,而不是由下級機關說得來算。該《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在未經法定程序吊銷情況下,任何人或任何單位均不能認定為不合法或無效的。更況且在《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中,根本找不到“沒有辦理合法有效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這樣的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條款。
綜上所述,如此公然濫用職權、超越職權、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具體違法行政行為,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第2項、第4項和第5項的規定,該具體行政行為應予撤銷。因此,懇求上級領導依法支持申訴人合法請求,以維護法律的尊嚴與嚴肅性。
此致
申訴人:張。
x年3月26日。
2023年經典上訴狀(優質17篇)篇十七
申訴人(一審原告):姓名趙;性別女;職業(省略);身份證號(省略);住址:(省略);聯系電話:(省略)。
申訴人因訴xx大學附屬婦產科醫院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一案,對xx區人民法院x年8月27日作出的()民一(民)初字第675號的民事裁定書不服,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認定上海市xx區人民法院()民一(民)初字第675號民事裁定書因違反“民訴法”而無效;撤銷此無效的民事裁定書,發回再審。
事實與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送達訴訟文書必須有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蓋章。
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xx區人民法院民一庭將x年8月27日下午14:30分在該院511法庭開庭的傳票于x年8月14日送寄郵局快遞,8月18日上午9時,此開庭傳票又由郵局退回xx區法院。這是本人于x年11月7日在法院檔案室獲取的開庭傳票信息,送達回證復印件見證了我沒有收到開庭傳票,沒有在送達回證上簽名。主審法官有我的手機號,也未打電話通知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法院在開庭傳票未送達后,未走公告送達法定程序。
我在8月25日上海法院網開庭公告欄目里檢索到我訴上海xx大學附屬婦產科醫院的案子,8月27日下午14:30分在法院511法庭開庭。但網上有個前提說明:“以下庭審開庭信息,依法院傳票時間為準”。我急得當天上午11點打電話給法院總機,要找我的主審法官孫韻清確認。找不到主審法官,我就找值班法官,把未收到傳票,代理人又在北京的情況告訴她,被告知“雙休日(25、26日)法官是不接電話的。27日(周一)上午可以找到孫法官”。我說來不及了。她說可以請假。8月27日上午8:30我電話找到了孫法官,我問:“今天下午開庭嗎?”她說:“是的”。我說:“我沒有收到傳票”。她說:“快遞送到你家沒有人”。我說:“你怎么不打電話”。她說:“快遞給你打電話沒人接”。你看她清楚地知道我沒有收到傳票,也沒有接到電話。當我告訴她:“我來不及了來不了”(她明知我的代理人在北京)。出乎我的意料是:她沒有像值班法官說得那樣可以請假,而是一句話:“那你要負法律后果”。我氣呆了,只說了一句話:“我要投訴你”。孫法官腔調得意地說:“那你就去投訴吧!”。我從x年9月2日至x年1月27日已寫了四份投訴信給法院監察室,法院許偉基院長。并抄送給法院的副院長,民一庭長、民事審監庭的庭長,還有相關上級部門。但至今未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的;(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因為1、民事裁定書中“以傳票送達方式對原告進行傳喚,原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比狈ψC據;2、又是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所以應當依法再審。
此致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趙。
x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