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經營范圍可以涉及不同的行業,例如制造業、金融業、服務業等。以下是一些公司創新管理和技術研發的案例分析,希望能給大家帶來靈感。
公司法論文范文(17篇)篇一
摘要:在經濟全球化的影響下,文化差異成為跨國公司營銷過程中面臨的主要問題。本文從跨文化交際角度來分析市場營銷的策略,以更好地促使跨國公司之間的發展。
關鍵詞:跨文化;交際;營銷策略。
隨著國際貿易的不斷發展,世界各國之間的交流和溝通也與日俱增,跨國公司之間的往來越來越頻繁。而不同的文化背景和商務禮儀、風俗習慣等,使得文化差異逐漸成為跨國公司營銷過程中的主要問題,營銷策略的制定成為許多跨國公司成敗的決定因素,而文化因素又是營銷的關鍵。所以,要掌握一定的跨文化知識才能幫助營銷人員制定成功的營銷策略,以形成良好的跨國公司交往的氛圍。
一、跨文化交際概述。
跨文化交際(cross-culturalcommunication),指本族語者與非本族語者之間的交際,也指任何在語言和文化背景方面有差異的人們之間的交際。通俗來講就是如果你和外國人打交道(由于存在語言和文化背景差異),應該注意什么問題,或者如何得體地去交流。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1.交際雙方必須來自不同的文化背景。文化差異指不同文化圈之間的差異,尤其是中國和歐美國家的文化差異。在跨國公司交往中,由于不同的文化背景差異容易導致交際失誤,引起沖突,對國與國之間的交往產生不利影響。中國同亞洲地區的國家,如韓國以及東南亞的一些國家,因為這些國家與中國同屬東方文化圈,所以在文化取向和交際規范方面有很多相通的地方。2.交際形式的多樣化。在跨文化交際中,途徑多種多樣。主要是語言符號和非語言符號兩大類。語言符號如電視、廣播、報刊、廣告等傳播方式;非語言符號如一些畫報、實物、影像或者演出等形式。當然還可以包括其他一些形式,國際文化博大精深。3.交際中語言統一。在跨國文化交際中,假如一方使用的是第一種語言,另一方使用的是第二種語言,那么交際是無法進行的。所以,在交際中,可以選擇使用同一種語言來交流,如中國人和美國人交談,可以選擇使用漢語,也可以選擇使用英語,這個交流環節中不需要翻譯,以保證交流正常進行。4.交際中注重溝通效果。跨文化交際作為一門年輕的學科,是全球經濟一體化的時代產物。這種產物不是說只要把對方的語言學好,就沒有語言溝通障礙。其實這是個誤解,人們過去把溝通看作會表達就可以,其實在跨文化交際中,讓對方真正理解到你所要表達的問題才是成功的交際。溝通的目的是在于讓對方理解你的意思,以達到預期效果。
二、跨文化交際產生的背景。
科學技術突破性地發展,改變了世界格局和人類的生活方式。而經濟全球化的發展也促使各個國家間在政治、文化、科技、貿易等方面的交往日益頻繁。外交其實就是典型的跨文化交際,盡管現代科技拉近了人與人之間的時間和空間距離,但是卻無法拉近人們的心理距離,不同的國家、民族由于不同的歷史淵源、不同的社會習俗,形成了特定的`文化背景,而特定的文化背景又形成了不同的價值取向、思維方式、社會規范、語用規則等,這些因素也給跨文化交際帶來了潛在障礙、低效率的溝通,甚至因為誤解而導致文化沖突。跨文化交際就是在這樣的背景下產生的,是為了適應當今日益頻繁的國家之間人際交往需要而存在的。現在也有很多高校和企業研究這個課題,可見文化交際對企業和國家的交往影響之大。作為一門新興的邊緣學科,不僅要進行深入的理論探究,還要注重實際的應用探究,這樣才能使跨文化交際更好地為跨國公司、國與國之間提供切實服務。
三、跨文化交際中的跨國公司營銷策略。
俗話說:知己知彼,百戰不殆。在當今跨國公司交往中,若不了解對方的背景是很難打勝仗的。因為營銷策略的制定要考慮到不同國家的不同文化背景,所以只有在了解對方文化背景特征的情況下,從多角度思考并制定營銷策略,才能使企業立于不敗之地。1.把好語言交流基礎關。在跨文化交際中大多數以語言交流的形式進行,語言作為人類交流的主要工具,在跨國公司營銷中有著重要作用。語言交流是營銷的首要環節,包括談判和營銷文案的策劃等,都需要用適當的語言來體現。熟悉掌握各種語言并運用到跨國公司營銷當中,克服語言障礙是交流的基礎和關鍵。主要通過以下幾點表現。了解各地語言特點和表達方式。任何一種語言的使用方式和表達方式都是不一樣的。各國文化語言產生的歷史背景不同,所以除了要理解它的意思,還要懂得它的表達形式和運用場合才能算是真正地握。掌握英語這門國際通用語言。目前,世界上通用的語言是英語,跨國公司在營銷方面必須熟悉并掌握英語這門語言。由于互聯網的普及,英語也越來越得到更多國家的認可和重視,并將其納入國內作為第二門學習語言。所以,把英語學好、學扎實,是跨國公司交際來往中重要的語言基礎。在交際語言方面要因地制宜。在跨國公司文化交際中,跟不同國家和不同民族語言交流,不可只考慮自身的語言特點,還要根據場合注意使用合適的交際語言,才能把公司的產品和品牌以恰當的語言形式營銷推廣出去。2.熟悉商務談判中的文化差異。商務談判是業務往來必不可少的一個環節。中國人民大學教授金正昆表示,商務禮儀在不同場合下所產生的影響是不同的,也是非常重要的。包括東西方國家的文化差異,如何去尊重國與國之間的文化等都是在跨國公司營銷中必須了解的知識。可見,跨文化交際在商務談判中體現得最全面,跨國公司的談判要得以順利進行,必須要在尊重彼此之間文化差異的前提下,只有文化上得到尊重,才能進行經濟、政治上的來往。商務談判主要涉及兩個方面:一個是溝通,一個是價值。如典型的東方人受到傳統的教育是集體利益高于個人利益,注重團隊合作,在處理問題時要顧忌雙方感受。而西方國家的人是在自我激勵的環境下成長的,注重個人努力和奮斗,甚至就餐也aa制。在商務談判中認為為自己的利益斗爭達到想要的結果就可以了,不太注意其做法是否對別人有影響。所以在營銷過程中,要區分彼此的價值觀,在溝通上注意把握談判細節。3.注意營銷品牌策略中的文化差異。跨國公司營銷,不僅僅是公司的產品,還要營銷公司的品牌。品牌是公司的第一形象,商標是最直觀的表現,好的品牌和商標讓人記憶猶新。縱觀國際優秀的品牌公司,必有其優秀的內涵,符合世界潮流趨勢。而如果不考慮世界各國的文化差異,在使用公司標志和品牌時就很容易引起誤解,給營銷工作帶來一定阻礙。如一些汽車品牌的含義,若要在某個國家開拓消費市場,首先就要尊重這個國家的文化特征,才能讓產品在營銷活動中順利開展,獲取一定的消費份額。當然,現在很多跨國公司想把全球性品牌作為走向世界的一個重要戰略,制定營銷策略時也要做市場調研工作,包括消費者對品牌的接受程度、文化差異、地區差異等,避免一些因價值觀和宗教信仰等帶來的負面效應。要加大力度研究不同環境文化背景和消費模式之間的聯系,更好地推廣營銷策略。4.重視廣告中的文化差異。一個跨國公司,在對外營銷中必定會有其獨特的品牌和標志性的廣告語。當今很多跨國公司在廣告設計和廣告宣傳這方面投入很多資源。國際廣告作為跨國公司營銷活動的產物,目的是幫助公司產品快速進入國際市場,樹立產品聲譽,以達到占領銷售市場的目標。一句好的廣告語,可以深入人心并得到消費者的認可,幫助公司走得更長遠。國際市場和國內市場的區別不僅是地域區別,還存在文化差異。比如,一句好的廣告語在國內獲得廣泛認可,但在國際市場上可能廣告語中的某個詞或者字觸碰到某國的文化禁忌和宗教信仰。我國文化含蓄、委婉,讓人琢磨深思,而西方國家希望能夠把意思表達得直觀直接,這就體現了國際廣告語的靈活性和高端性。各國的文字、圖案標志和顏色等方面千差萬別,所以跨國公司的策劃者或者設計師在廣告設計時除了要根據自身產品的特點,還要考慮各國的消費模式、文化風俗、是否符合消費者的觀念和喜好等。所以要重視廣告用語中的各種細節,包括產品包裝上的廣告語圖案等,以創造出更適合各國消費者的優秀產品。
四、結語。
跨文化交際對跨國公司的營銷策略影響重大,尊重交往中國家的文化,接受文化差異,才能正確運用公司的營銷策略。作為跨國公司的營銷人員,不僅要熟知國內市場文化,還要扎實掌握各國文化知識,讓跨文化交際維護好跨國公司之間的經濟貿易往來,為企業提供更好的營銷策略,實現跨國公司間的雙贏,這是個漫長的過程,需要世界各國共同努力。
作者:王來偉單位: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參考文獻:
公司法論文范文(17篇)篇二
目的為進一步完善我國藥品廣告法律規制提出解決措施,以供相關部門參考。方法采用比較分析法,從法律規制的角度,對目前我國藥品廣告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探尋違法藥品廣告存在的形式和原因。結果與結論借鑒國外藥品廣告法律規制的經驗,從原因出發,在強制審查、監管主體、廣告內容和形式及懲罰措施方面提出了建議和意見。
藥品作為一種特殊商品,是用來治療、預防和診斷人的疾病的產品,關系到人民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藥品廣告是消費者獲取藥品信息的主要途徑之一,但其具有信息不對稱的特性,消費者處于信息弱勢地位,因此世界各國政府都對其予以規制。我國也不例外,對藥品廣告進行規制的法律主要有《廣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藥品管理法》、《藥品廣告管理辦法》、《藥品廣告審查辦法》、《藥品廣告審查標準》等,其中規定處方藥只能在專業期刊上發布廣告,非處方藥可以在大眾媒體上發布廣告;發布藥品廣告必須事先獲得審批,獲得藥品廣告批準文號等等。盡管法律對藥品廣告給予了特別的重視,但是違法的藥品廣告依然屢禁不止。
1違法廣告的表現形式。
1.1從違反藥品廣告監管方面看。
違法廣告主要有未經審批擅自發布廣告、擅自篡改審批內容、違反禁令發布廣告。據統計,9月至10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通報批評并移送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違法藥品廣告11198次,在這些違法藥品廣告中,未經審批擅自發布的為10345次,占違法發布廣告總數的92.4%;擅自篡改審批內容的有790次,占總數的7.1%;禁止發布廣告的63次,占總數的0.5%[1]。
1.2從違法廣告的內容及發布形式看違法廣告主要有如下表現:自我吹噓高治愈率、高有效率、安全無毒副作用;片面利用名人或患者形象做廣告;憑空杜撰獲得所謂國內外大獎,謊稱攻克國家或者國際醫學難題;法律禁止發布的治療腫瘤等7個方面的藥品廣告依然不斷;一些醫療機構打著專家坐診、專科門診、特色醫療等招牌,夸大宣傳,推銷所謂“特效”藥品;濫用廣播咨詢節目,以新聞報道、健康欄目、健康熱線等形式出現,內容卻涉及醫療機構名稱、藥品名稱、醫療器械及產銷商名稱,誤導病患者。
2違法藥品廣告屢禁不止的原因分析。
2.1法律規范不完善。
雖然關于藥品廣告的法律規范種類繁多,但是藥品廣告法律規范的內容仍然不完善。如《廣告法》中有關虛假廣告的規定過于簡單,既沒有明確的概念,又沒有具體的認定標準,實際操作難度大。對明顯虛假的廣告判定起來比較容易,而對那些打擦邊球和邊緣性廣告判定卻有一定的難度。例如有的廣告大部分內容是真實的,只是在某一個方面表述是虛假的,能否把整個廣告認定為虛假廣告,即達到何種程度才算虛假廣告,廣告法沒有在這方面做出規定,致使查處案件時難以定性,若定為部分虛假則難以計算廣告費用,最后以未到工商部門辦理手續擅自發布此類廣告作為一般違法廣告案件了結此案,影響了查處力度。
2.2監管主體不統一。
我國目前的藥品廣告監督體制中,藥品廣告的管理機關是工商部門,省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藥品廣告批準文號的審批。《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其批準的藥品廣告進行檢查,對于違反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廣告,應當向廣告監督管理機關通報并提出處理建議,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應當依法做出處理。”根據這條規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有責任對藥品廣告進行監督檢查,但卻無權直接處理,需由工商部門依法進行處理。因此醫藥廣告的審批和管理分屬兩個不同部門,部門之間缺乏協調監督機制,合力難以形成,也是導致違法藥品廣告屢禁不止的原因之一。
公司法論文范文(17篇)篇三
以上我們對詩歌在數學課堂教學中的作用有了一定的理解,下面針對詩歌在數學課堂上的具體應用角度,根據個人的實際教學經驗進行探討。希望可以對詩歌在小學數學課堂教學應用有一定的促進作用并推動教學的相關發展。
2.1通過詩歌引入數學問答場景。
在使用詩歌進行的小學數學課堂教學中,因為詩歌本身是文字表達的重要形式,包含著作者所描繪的情景和情感,由于詩歌文字表達精煉區區幾個字即可將作者所見情景表達的栩栩如生,進行的情境創建也能夠較好地符合小學生的興趣特點,這就使得這種創設問題情境進行的小學數學課堂教學,能夠較好地提升小學數學教學的有效性。在這種詩歌描繪的場景可以使學生融入到老師需要講解的數學問題中,學生就能夠自然而然的結合剛剛欣賞的詩歌,對數學知識的學習產生興趣,最終實現小學數學教學有效性的提高。
在小學生的數學學習中盡管數學自身有著極強的推理、演算邏輯,但是也是需要孩子們進行大量的記憶。但是由于數字本身的特點,孩子們的記憶效果并不是很好,甚至有的孩子因此而對數學產生抵觸情緒。介于這種情況老師可以考慮將詩歌應用于小學數學課堂教學過程中,來提升孩子們的興趣。應用時不用太拘泥于詩歌本身,也可以運用詩歌本身的特點、特色、神態帶入到小學數學的教學中。除了引用學生熟悉的詩歌句子,比如說:“一覽眾山小”或者“遠近高低各不同”讓學生快速帶入熟悉的情景中,有興趣學習數學知識外。也可以運用詩歌中工整的結構、很有節奏感的韻律,運用數學中的知識進行改編或重新創造。
3結語。
綜上所述,詩歌是極為珍貴的教學資源,它可以提高學生對語言的理解和應用能力,將其應用在數學教育中可以提升學生對數學學習的興趣。在小學數學課堂教學中,老師可以嘗試合理運用詩歌活躍課堂氛圍,引導學生思考。為此,教師在日常應注重多一些對詩歌的閱讀思考,考慮詩歌和數學的結合點、相似點,從而使數學課堂教學中運用的詩歌與教學內容相適應匹配,有效利用好詩歌這珍貴的文化資源。
參考文獻:
[1]陳建華.小學數學活力課堂的構建探析[j].新課程學習(下),,(8):75.
[2]霍秀文.論小學數學教學中新課導入的有效方法[j].現代閱讀(教育版),2013,(2):215.
公司法論文范文(17篇)篇四
詩歌通過文字形式進行表達,具有工整的`結構、極強的韻律、優美而又洗練的文字。數學通過數字、符號等進行表達,具有工整的結構、嚴密的推導邏輯、精簡的排列。盡管詩歌和數學表現形式不同,但是兩者也有著相通之處。
1.1學習詩歌增強學生理解能力。
學習詩歌可以擴展學生閱讀的知識面,對于詩歌的學習理解和掌握可以增強學生的理解能力,在數學的應用學習中需要學生正確理解數字之間的關系。學生有時候不是做不對題目,而是對應用題的理解出現問題,導致沒有發現實際的文字邏輯關系,從而導致該得的分數沒有得到。嚴重的會打擊到孩子學習數學的積極性,不利于孩子對數學興趣培養。
1.2詩歌具有工整結構。
詩歌文字之間是有邏輯相關性的,通過對詩歌的學習可以鍛煉學生的邏輯能力。同樣數字之間也有著內在邏輯,通過文字邏輯的培養可以提高學生對數字之間邏輯的理解、運用。
1.3合理利用詩歌,優化課堂教學。
數字與文字交替,可以緩解學生學習疲勞,在數學學習階段,需要記大量的數學公式、推導過程,許多學生對這樣繁雜的學習方式可能已經出現了厭倦的情緒,但很多學生對于詩歌還依然充滿興趣,教師在運用詩歌進行教學的課程中,就要利用好學生對詩歌的這種興趣,選好時機,在教學中插入詩歌,這可以保持學生的求知欲,保持學生對詩歌、對數學的興趣,也可以使學習變得不那么枯燥。教師在教學中合理的運用詩歌還可以優化教學語言,讓學生能夠從詩歌中增強自己理解。
公司法論文范文(17篇)篇五
我國是農業大國,農村經濟在我國經濟體系中占據重要的地位,現階段隨著農村經濟水平的不斷提高,隨之而來的農村環境問題日益突出,嚴重制約了農村經濟生產力的可持續發展。因此,文章分析了環境保護對農村建設發展的必要性,并針對農村環境問題的成因提出了幾點改進農村環境保護的建議,希望為完善農村環境保護提供一些思路。
0引言。
目前,由于我國傳統落后的農業生產方式和農村生活方式,以及城市及其工業的污染源不斷向農村地區轉移,導致農村環境問題日益突出,呈現出點源污染共存,生活污染與工業污染疊加,新舊污染交織的局面,再加上工業化、城鎮化及農村現代化的建設正逐步推進,使農村環境保護面臨著嚴峻的挑戰。農村環境保護的成效直接關系著農村經濟的進一步發展以及人民群眾的身心健康,因此,需要政府、環保部門以及相關組織機構予以重視,加大農村環保力度,為農村經濟的可持續性發展奠定基礎。
1農村環境保護的必要性分析。
1.1環保是現代化農村經濟發展的基本前提。
近年來,我國積極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建設,這必須以豐富的自然資源及良好的生態環境為依托,農村環境是現代化農村經濟穩定、協調、可持續發展的基本物質條件。從某種意義上來說,農業生產極大地依賴資源環境,人類不能以犧牲資源與環境為代價,必須遵循客觀的自然規律來進行農業開發。現代化農村經濟的發展目標是科學合理、長久的利用自然資源與環境發展農村經濟,保持農業生產率的穩步增長,實現可持續發展。
1.2環保是現代化農村經濟發展的基本要求。
現代化農村經濟的發展是經濟與資源、環境的和諧發展,但目前我國我國農村的環境污染問題日益突出,例如化肥、農藥等過量使用;畜禽養殖排泄物的污染;部分工業生產導致的污染等,這些環境問題對農產品的質量產生了嚴重的危害,導致農產品減產、降質,制約了農業與農村的可持續發展。因此,現代化農村經濟的發展必須堅持科學發展觀、環保理念,科學規劃與節約資源,保障經濟與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
1.3環保是建設整潔、有序村容的重要內容。
當下,受農村傳統生活方式及習慣的影響,污染問題尤為突出,污水及垃圾亂倒、柴草及糞土亂堆等,導致農村的村容出現臟、亂、差等問題。隨著環保理念的推廣普及,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開始著眼于環境治理,合理規劃農村街道,集中處理污水及垃圾,畜禽開始合理地圈養,從中我們可以看出,環保是建設整潔、有序村容的重要內容。
2導致農村環境問題的主要原因。
2.1農村的環保意識薄弱。
農村環境保護動力不足的主要影響因素就是環保意識淡薄,主要體現在:一是在生活上,由于長期受傳統農村生活習慣及方式的影響缺乏進行環保行為的觀念;二是在維護環境權益上,由于法制觀念的薄弱導致依法維權意識不足,對破壞或污染環境的行為沒有依法維護環境權益;三是在生產上,地方政府或相關部門領導只注重追求片面的經濟效益,以犧牲環境與資源為代價來獲得經濟效益的提升,造成了嚴重的農村環境問題。
2.2缺乏有效的農村環保監管。
農村環保監管力量不足,主要是缺少必要的農村環保監管機構,規范化的農村環保法律、法規以及相應的環保工作人員,導致農村環保監管處于失控狀態,各項環保方針及政策很難落實到位。
2.3農村生產科技水平偏低。
目前,農村生產不合理地使用化肥、農藥及薄膜等嚴重污染了農田土壤以及地下水和空氣。同時循環農業、生態農業等理念的缺乏導致農村的生產經營依然沿用低技術含量的粗放形式,破壞和污染了自然環境。
2.4農村環保投入不足。
農村環境問題涉及面較廣、類型繁多,治理起來難度較大,需要有充足的資金做后盾,但由于經濟重于環境,城市重于農村的不合理格局,導致環保投入不足,制約了農村環保工作的順利開展。
3強化農村環境保護的幾點建議。
3.1深化農村環保意識。
首先,地方政府及相關部門應充分利用現代化媒介,例如電視、網絡等積極開展環保意識宣傳教育工作,普及環保知識,提高農民的環保意識,使他們積極主動地參與到環保活動中,改革傳統的陋習,倡導科學文明的生產生活方式。還要加強對農民環境權益的維護,提高農村的環保意識。其次,作為農村環保的指導力量,各級領導干部要加強自身的`學習,樹立正確的政績觀及科學發展觀,確保農村環保有依有據。同時要加強對鄉鎮企業領導管理者的宣傳教育,引導他們樹立循環、生態經濟理念,向集約型經濟方向轉變。
3.2建立全面、系統化的農村環保監管機制。
有效的監管機制是確保農村環保高效開展的重要基礎,應結合新農村、新環境的建設目標建立綜合一體化的管理體系,進一步深化地方政府的環保職能,并且在鄉鎮設置專門的環保機構,配備專職專業人員,提高環保管理和建設指導的科學合理性。另外,還要實施全面、定點、定期、系統的監測管理制度,加強對農村重點環境問題的監管。同時建立農村生態環境補償機制并且制定激勵性的支撐政策。另外,農村環境保護工作是保障農業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基礎,其是一項基礎性、社會性、公益性的公共事業,提高農村環保水平,可以創造巨大的農業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因此,各地政府及相關部門應予以高度重視,劃撥專項財政資金,為農村環保工作的高效開展提供資金支持,同時還需要加大政策、稅收等扶持力度,改革農村環保投資市場,加強與相關企業的交流,引入社會投資農村環保事業,積極推進農村環保多元投資體制,為農村環保工作的順利開展提供有力的資金基礎。
推動建立農村環保多元投資體制。
3.3加強環保設施建設,提高環境污染治理水平。
科學技術水平的不斷提高,推動了各種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等的使用,農村環保也應緊隨時代的發展,引進先進的技術和設備,加快垃圾集中收集與無害化處理設施的建設,建立垃圾中轉站、垃圾焚燒爐、生態公廁,配置垃圾箱、垃圾運輸車。
一是要建立村收集、鎮中轉、區集中處理的運行機制,提高農村垃圾處理的規范化與標準化。
二是農村污水的處理,結合“三改”(改廁、改廚、改圈)并利用沼氣處理技術,對農村生產、生活污水進行綜合性處理。
三是積極倡導循環農業、生態農業、有機農業等發展理念,并制定相應的政策和措施,改善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民生活質量,保護農村生態環境,促進農業生產的可持續性發展。例如采用“畜禽養殖+沼氣+作物”的生態農業模式,解決畜禽養殖污染,增加農村新能源和有機肥源。以農村廢棄物的資源化利用為突破口,把“三廢”變“三料”,即將糞便、秸稈、垃圾轉化為飼料、肥料、燃料。
4結束語。
綜上所述,農村環保對推進我國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建設以及現代化農業經濟的發展具有重要作用,相關部門應深入分析導致農村環境問題的原因,并積極采取科學合理的措施來努力提高農村環保水平,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和發展現代化的農業經濟奠定堅實的資源與環境基礎。
公司法論文范文(17篇)篇六
趙志琴。
內容摘要:跨國公司日益成為國際經濟關系中舉足輕重的參加者,其內部各實體之間的關聯性為其進行法律規避創造了條件。跨國公司規避法律的行為向傳統法律規避問題提出挑戰,給傳統法律規避問題給來新的特點。目前,針對跨國公司法律規避的規定表現在其他具體制度中。各國及國際社會對這些問題的規制仍需逐步完善。
跨國公司是國際經濟關系的重要參加者。根據《聯合國跨國公司行為守則》(草案)中的定義,跨國公司是指由分設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的實體組成的企業,而不論這些實體的法律形式和活動范圍如何;這種企業的業務是通過一個或多個決策中心,根據一定的決策體制經營的,因而具有一貫的政策和共同的戰略,企業的各個實體由于所有權或別的因素的聯系,其中一個或一個以上的實體能對其他實體的活動施加重要影響,尤其是可以同其他實體分享知識、資源以及分擔責任。從以上定義可以看出,跨國公司內部各實體之間的相互關聯性是跨國公司的主要特征。跨國公司是由分布在各國的諸多實體組成的企業,其內部各實體之間,特別是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間存在著密切的關系,從而使母公司或公司內的某些實體,能對其他實體分享知識、資源和分擔責任。其內部各實體間在法律上往往是相互獨立的實體,而在經濟上又是在母公司控制下所形成的一個整體。
跨國公司這種獨特的關聯性,導致其在國際經濟貿易交往關系中,具很大靈活性和主動性。它對國家的主權和法律的挑戰,也引起了各有關主權國家及其人民的關注。跨國公司將法律靈活地運用于公司運作,“結果,僅僅因為跨國公司考慮到成本,而使任何規則都變成了市場壓力的犧牲品。……如果某項法律有礙于它們的擴張,它們就威脅要離開。它們跑遍整個地球,自由選擇到最好的地方去,那兒有最便宜的勞動力、最寬的法律環境、最低的稅收、最多的資助。再也沒有必要用國籍來確認它們,也無須為限制它們的行為而投入感情,它們已無法無天。”如:跨國公司通過轉移價格等手段規避國內稅法,即在同等條件下,跨國公司內部成員之間的交易的定價與它們針對外部實體的定價不相同。跨國公司利用母公司對子公司或其他關聯公司的控制或關聯來協調內部利益分配,從而達到逃避稅負的目的。跨國公司還可借助空殼子公司或虛設實體來巧妙安排各種收入和費用。跨國公司還可針對內部成員享有的各種稅收優惠,有意識地預先安排內部各成員交易的收入,使內部收入盡力集中到享受免稅、減稅或抵稅的成員公司身上去。跨國公司內部成員可通過虛構交易,規避稅負。跨國公司一系列的規避法律的行為已日益引起各國的關注,其對傳統法律規避問題也提出了挑戰。
法律規避(evasionoflaw),是指涉外民事法律關系的當事人為利用某一沖突規范,故意制造某種連結點,以避開本應適用的法律,從而使對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適用的一種逃法或脫法行為。傳統國際私法對當事人規避法律的行為關注的是當事人人為地制造或改變諸如國籍、住所、行為地等連結點來達到規避本應適用的法律的效果,但未曾考慮到法律關系主體之間的關聯性對此可能產生的影響。現實的法律糾紛往往產生于利益相互對抗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主體之間,這種利益對抗關系,注定了他們在法律選擇上很難有效合作;相反,如果一方當事人為使對自己有利的法律得到適用,而通過故意制造連結因素來達到該目的,則很容易導致相關主體訴諸司法途徑來制止這種作法。然而,具有同向利益的法律關系主體如跨國公司內部的各關聯的實體,這些主體為實現共同利益,可能通過法律選擇途徑來規避本應適用的法律,使它們的內部共同利益最大化。而使相關的社會公共利益或第三者的利益受到損害。
其一,跨國公司內部的關聯機制,為其規避法律創造便利,增大了法律規避發生的頻率。因為跨國公司在構筑其內部的關聯機制時,就已經考慮到國際關聯為選擇有利于自己的法律創造了條件。跨國公司的核心公司,充分利用其統一決策的能力及對各種受控制公司的控制關系,可以自如地使兩個內部成員之間從事法律規避行為。盡管這種規避行為有時會對其中一方產生不利,甚至以犧牲其重大利益為代價,但是由于成員公司所處的受控制地位,它不得不服從跨國公司的整體利益目標。內部成員之間的協調和“熟悉”,尤其是整體利益目標和統一決策的制約,使得跨國公司內部的法律規避遠比普通的利益對立的民商事主體之間更為頻繁。
其二,跨國公司內部的關聯性增強了法律規避的隱蔽性。跨國公司的內部交易在統一的決策機制或雙方協商下進行,雙方可以從方方面面為法律的規避準備許多過渡性事項,以減少規避的顯然性。在這種“雙方規避”的情況下,雙方當事人都受跨國公司整體制約機制的約束,當事人很少甚至不可能向法院起訴,指揮對方規避了相關法律。而傳統法律規避則與此不同,傳統法律規避中相關對方可能主動要求法院判決規避行為及其效果無效。如國際私法中著名的法律規避案例“鮑富萊蒙”案,鮑富萊蒙向法國法院申請宣告其妻加入德國國籍及離婚、再婚均無效。根據民事審判“不告不理”的一般原則,若無當事人控訴,法院不能主動開始程序。因此,如果跨國公司內部的實體之間規避的僅是民商事法律,則很難得到法律上的制約;除非這種規避給當地的社會公共利益帶來重大的損害,否則難以被發現。
其三,跨國公司內部各實體的關聯性使法律規避的形式更為豐富多樣。跨國公司不僅可以利用傳統的連結點——國籍、住所、營業地等的設置和變更來達到規避法律的目的,而且可以通過轉移定價、轉讓公司機會、資產混同、基金或其他財產的再返還、資產耗盡、集團的金融資助、子公司無利潤經營、空殼子公司等途徑來規避本應適用的法律。
其四、跨國公司法律規避的對象與傳統法律規避的對象有很大不同。傳統法律規避中被當事人規避的法律是當事人不愿適用的法,當事人通過規避行為使被規避的法律不再適用,而適用當事人希望適用的法律。但在跨國公司法律規避問題上,表現則有不同。表面上看來,跨國公司通過內部企業的關聯運作,使本應適用的法律得到地適用,但其預計效果則被徹底改變。這已不是傳統的法律規避所能及的,這些設計具有一定的隱含性,但是其欺詐的動機則極為明顯,其行為的結果也必須導致第三人或社會公共利益受到損害。
跨國公司背景下法律規避問題呈現諸多的復雜性,需要各國政府及理論界深入研究,協力合作,以期能對跨國公司的行為進行有效約束,以維護正常的國際經貿交往環境,減少跨國公司利用表面合法行為損害第三人或者社會公眾的利益。
目前,各國及國際社會沒有針對跨國公司法律規避行為的專門法律規定。跨國公司的法律規避問題更多的是表現在其他具體問題中,如跨國公司的轉移定價問題、避稅問題等等。各國及國際社會在這些問題都進行了規范。
(一)對跨國公司關聯企業之間轉移定價的管制。
的市場原則和正常交易價格來確定有關交易價格和費用標準,而是人為地故意抬高或壓低交易價格或費用標準,從而使聯屬企業某一實體的利潤轉移到另一個企業的賬上,這種現象稱為關聯企業的轉移定價行為。轉移定價是跨國公司實現其全球戰略的重要操作手段,它可以在全球范圍內有效地配置資源,占領市場,擊敗競爭對手;可以逃避稅收,減少全球總稅負,達到利潤最大化;可以減少關稅和繞過配額限制;可以隨時調度資金;可以打擊、排斥或淘汰競爭者,增加外國子公司在世界市場上的競爭能力;可以減少或避免物價變動、匯率變動及政治風險;可以避免東道國的外匯管制、價格控制,以及避免子公司利潤過高帶來的麻煩等等。
對跨國公司轉移定價行為的管制更多是在國內法措施上,許多國家對這個問題的管制都實行正常交易的原則,即將關聯企業的總機構與分支機構、母公司與子公司,以及分支機構或子公司相互間的關系,當作獨立競爭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來處理。按照這一原則,關聯企業各個經濟實體之間的營業往來,都應按照公平的市場交易價格計算。許多國家在確定正常交易價格時都規定按以下方法進行:比較非受控價格法、轉售價格法、成本加成法以及其他合理方法。國際上,聯合國跨國公司委員會擬定的《聯合國跨國公司行為守則》(以下簡稱《守則》)對跨國公司的行為進行全面規范,其中涉及轉移定價的管制。《守則》草案的大部分條文已經確定,但由于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在跨國公司的待遇、國有化和補償、國際法的適用等問題上分歧較大,這一草案在聯合國大會上仍未通過。
(二)對跨國公司避稅行為的管制。
避稅,指納稅人利用稅法規定的缺漏或不足,通過某種公開的或形式上不違法的方式來減輕或規避其本應承擔的納稅義務的.行為。國際間稅收的差異為避稅提供了可能。主要有:(1)稅收管轄權的差別。有國籍稅收管轄權和居民稅收管轄權。前者僅對本國屬地的全部所得征稅,后者不僅對本國屬地內的全部所得征稅,而且對本國籍人在國外的所得也征稅。(2)稅率差別。各國稅率類型和水平各不相同,這就為國際避稅者創造出選擇最有利稅負的機會。跨國公司進行國際避稅的主要方式有:(1)通過納稅主體的跨國移動進行國際避稅。主要是通過選擇注冊成立地或改變總機構所在地和決策控制中心地的方式,規避高稅率國的國籍稅收管理轄權或居民稅收管轄權。(2)通過征稅對象的跨國移動進行國際避稅。主要是跨國公司內部關聯企業通過轉移定價避稅和跨國公司利用避稅港進行國際避稅。(3)跨國企業濫用稅收協定進行國際避稅。即本無資格享受某一特定的稅收協定優惠待遇的跨國公司,為獲取該稅收協定的優惠待遇,通過在協定的締約國一方境內設立一個具有該國居民身份的子公司(通稱為“導管公司”),從而間接享受了該稅收協定提供的優惠待遇,減輕或避免了其跨國所得本應承擔的納稅義務。
美國稅法針對跨國公司的避稅問題已有具體的措施,如事前確認制和國內稅法第482條的規定。事前確認制是美國稅務局與納稅義務人對轉移價格計算事先進行協議,由納稅義務人提供有關資料設定一個確定價格,并為國內稅務所接受,作為其查核的常規交易標準。美國國內稅法第482條規定,兩個以上的組織,其營業或業務為同一主體所直接或間接控制或所有時,財政部長或其授權人(稅務局)為防止其避稅或反映其正確所得,可就各該團體之間的收入或費用加以調整。
隨著跨國公司避稅現象的日益嚴重,各國政府也越來越意識到單靠各國單方面措施難以有效地管制,為此,必須加強國際合作,綜合運用國內國際措施。目前,各國采取雙邊或多邊合作的形式,通過簽訂有關條約和協定達到防止國際避稅的目的。主要有:建立國際稅收情報交換制度,使各國稅務機關了解掌握納稅人在對方國家境內的營業活動和財產收入情況;在雙重征稅協定中增設反濫用協定條款;在稅款征收方面相互協助。通過國際合作共同管制跨國公司避稅行為。
以上對跨國公司規避法律的行為進行管制的措施都是針對單個問題具體處理。筆者認為可以從國際私法的法律規避理論角度對跨國公司的規避行為進行效力認定。對規避行為效力的不同態度會直接導致各國對跨國公司規避行為的不同管制。如果持肯定規避外國法的效力的態度,在跨國公司范疇里,即是肯定規避外國法的效力,則將縱容跨國公司肆意挑選注冊成立地、任意改變決策中心地,以達到對已有利的法律得以適用的目的。如果僅否定規避內國法的效力,則一國對跨國公司的管制將只考慮本國的利益,而忽略了其他國家的利益,基于跨國公司是事實上的跨越數國的經濟實體,片面考慮本國的利益難以對跨國公司整體做出有效管制,其結果也將損害本國的利益。如果持所有規避法律的行為皆為無效的態度,則理論上可有效管制跨國公司規避法律行為。但現行各國及國際立法并未臻至完善,事實上可能出現阻礙跨國公司發展的不合理規定。因此,筆者認為,根據我國多數學者對待法律規避問題的態度,對跨國公司規避法律的行為的效力也可作如下處理:首先,跨國公司規避本國法的行為一律無效。其次,對規避外國法的要具體分析、區別對待,如果跨國公司規避外國法中某些正當的合理的規定,其規避行為將損害該外國或第三人的利益,則應該認為規避行為無效;反之,如果規避外國法中不合理的規定,如雙重征稅,不實行稅收饒讓,則應認定該規避行為有效。
參考文獻:。
余勁松、吳志攀主編:《國際經濟法》,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版,第34頁。
參見[美]阿蘭·伯努瓦:《面向全球化》(中譯文),轉引自李金澤:《跨國公司與法律沖突》,武漢大學出版社版,第7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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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陳毓圭、李洪輝編著:《跨國公司財務運作》,地震出版社1994年版,第86—9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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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波、胡廷峰編著:《企業跨國經營》,經濟科學出版社19版,第211頁。
參見廖麗娟:《論公司交易與租稅工具之運用——從稅務人角度看“關系企業”之“企業關系”》,轉引自李金澤:《跨國公司與法律沖突》,武漢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37頁。
公司法論文范文(17篇)篇七
論文摘要:本文就“標準化學習”在課堂教學中的實際應用進行介紹,讓學生真切的感受到現實生活中的法律,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和參與的意識,培養和提高學生的思變能力。
大專、中專公司法課堂教學的主要目的,就是讓學生學習、理解、熟悉相關的國家法律法規,讓學生把理論知識與現實生活相結合起來,深化對基本理論知識的理解,熟悉理論知識規范化的表述方式。
“標準化學習”是一種規范的學習,其直接的目的就是讓學生學習、理解、熟悉相關的基礎知識。在大專、中專的公司法課堂教學中采用“標準化學習”,就是讓學生通過“本質化的學習”將基本的理論知識與公司法規范有機結合,深化對公司法基本理論知道的理解,熟悉公司法理論知識規范化的表述方式,進一步將公司法理論知識和實際生活結臺起來。本文結合教學實踐對公司法教學課堂“標準化學習”的應用進行探討,對提高公司法的教學效果,激發學生的學習熱情,增強學生的學習興趣,牢固學生對各個知識點的理解,使學生學會利用法律知識去認識和判斷并理解身邊的問題,真正領會到法律的重要意義提出自己的拙見。
一、課前的`教學準備。
教學包括“教”與“學”兩方面,在“標準化學習”中教師要針對教學的內容做好教學目標,清楚讓學生學到什么,達到什么目的,明確學生的學習方向。例如教師可以安排學生在課前學習經濟法的基礎知識,明確公司法在經濟法中的地位和作用,然后根據學生的提出的問題,有針對性的進行講授和指導。
二、教學中的互動。
“公司法”所傳授的不是單純的理論,公司法的規范要運用于實踐,它可能是學生畢業后的選擇職業的領域,與其它發達國家的“公司法”發展史相比,我國現行的“公司法”是非常年輕的。為了使學生全面、深入的了解、掌握“公司法”中的主要理論和規則,教師應該注意“標準化學習”在“公司法”課堂教學中的應用,把教學的務實性和培養學生們的技能作為主要的目標。“標準化教學”要求在課堂教學中多給孩子創建和諧的互動環境,讓學生參與其中,使其成為學習的主人。在討論案例的過程中,教師可以讓學生舉例說明自己的觀點和對案例中涉及的法律問題的理解,教師的講解和案例的分析、討論相輔相成,實現優勢互補。
(一)通過案例讓學生了解規范背后的故事。法律實則為規則、規范,它抽離了現實的生活,在學習的過程中,學生不但要記住規則還要理解這些規則并會在實際生活中運用。案例濃縮了社會生活,學生在案例中尋找法律規則,必須就得了解案件發生的背景,爭議出現的原因,及法官創制法律、理解和運用規則的考慮過程。例如,公司兼并是公司法研究的一個重要的方面,有一系列的案例,涉及到了了不同的法律問題,從案例中,學生要了解兼并的套路、對不同方法的利弊分析、還有各種利益的平衡、律師的作用,法官保護的利益取向等等。
(二)課堂討論。課堂討論可以是教師與學生之間的討論,也可以是學生和學生之間的討論。法學教育不但要培養學生的理論修養,還要提高學生處理法律務實的技能,在教學當中教師要有意識的提供給學生磨練技能的機會。討論不是重復書本上的語言,而是把書本上的語言變為自己的語言,變為生活的語言,這是在一定的知識內化基礎上的創造。
教師可以把案例引入課堂,在案例中出現的法律糾紛體現了不同的利益沖突,在討論的過程中,教師要力求讓學生充分的“活”起來、“動”起來,鼓勵學生們打破常規、發揮想象、積極思維、大膽的存疑,保護學生們的求知欲和求異思維。(三)換位教學。顧名思義“換位教學”就是教師到學生中去,學生到講臺以老師的身份給其他的同學講課。學生要講出他們對相關知識的理解和概括,課前,教師要針對相應的知識點布置學生“備課”,然后在課堂上學生把書本上的知識變成自己的東西羅列成語言講給其他學生聽,底下的同學們可以就自己的疑問向“小老師”提問,“小老師”可以進行解答,無法解答的其他同學可以幫助。這種“換位學習”不僅可以讓學生學到了相關的知識,還鍛煉了學生在別人面前展示自己的能力,更重要的是發現的不足之處可以進行彌補,同學之間也可以取長補短。
(四)增強學生對公司法的理解。我國的公司法具有中國特色,是市場經濟的產物,讓學生討論其他國家出現的典型案例對他們掌握中國司法有著借鑒的意義。教師可以引用美國的公司法案例,這些案例體現了公司在設立、運營、資本、內部管理、機制變革和機構變革中傳的典型糾紛和通行的解決辦法。我國隨著加入wto會有越來越多的跨國公司來中國投資,學生們需要吸納和了解不同國家的法律知識,以便于適應國際經貿發展的人才,教師要在教學中認真的運用“標準化學習”提高教學質量,為他學生今后適應社會,增強自身的競爭實力打下基礎。
三、師生對課堂情況的總結。
教師課堂教學時間的結束并不代表教學的結束,課后教師要對每一堂課做出總結和延續,要征求同學的意見,更高的提高教學質量。
(一)教師對課堂情況的總結。教師要根據學生課堂的表現,判斷出教學目的實現的程度。總結出本次教育的經驗與不足之處,以及下次課堂的注意事項;同時還要記錄下那些有價值的問題和在教學時的靈感頓悟等。如果有了科研的沖動,可以你出基本的打算和安排,記錄下相關的關鍵詞。
“標準化學習”在大專、中專公司法教學活動中是一項要求學生積極參與的教學模式,這既有利于學生掌握公司法規則,又激發了學生的研究和積極性,因此,中專公司法課堂教學中,“標準化學習”是一項極為有益的重要環節。
參考文獻:
[1]張景峰公司法本科課程“標準化學習”教學探究[j],
[2]黃燦燦互動式公司法教學模式探究[j]_。
[3]丁丁在“公司法”教學中借鑒案例教學法的體會[j]。
公司法論文范文(17篇)篇八
少數基層干部認為良種補貼資金具體到每一個農戶,額度小、工作量大、沒有工作經費、行政管理成本高,要真正執行“誰種糧誰受益”工作十分艱巨。小麥良種補貼項目大量的工作在村組一級,而村組一級缺乏經費,村組干部對工作積極性不高,再加上任務重,難度大,群眾工作不好做等問題,使良種補貼工作落實比較困難。
2、補貼項目多,補貼標準低。
國家良種補貼對象包括玉米、小麥、大豆、水稻,其中水稻良種每畝補貼15元,玉米、小麥、大豆良種每畝補貼10元,而且涉及財政,農業、銀行等多個部門操作,良種補貼項目種植面積小補貼標準低,不少農戶只補貼幾角錢、幾元錢。
3、工作量大,核實難度大。
每年都要對每個農戶的種植面積進行統計核實,全旗42萬多農戶,工作量相當大,核實難度高。
二、幾點建議。
1、核清全市耕地及可種糧耕地基數。
建議由市政府牽頭,市財政局、國土局、農牧業局、統。
計局及各旗縣鄉鎮參加,對全市耕地面積進行一次詳查,核清全旗耕地基數,建立農村耕地臺帳和數據庫。
2、加強對基層干部的'反腐教育。
市紀委、組織部等部門要對全市村支兩委主要負責人進行一次集中培訓,重點是加強反腐警醒教育,要認識到套取國家的惠農資金是一種犯罪行為。
3、加大良種補貼資金的監督。
目前,國家良種補貼金額逐年增加。因此除了在制度設計上進一步加以完善外,上幾級紀委、監察、財政、審計等部門要加強對補貼資金的監督,重點對象是村組干部。
4、解決必要的工作經費。
良種補貼資金涉及農戶較多,工作成本較高,工作經費沒有或不足已經嚴重影響了工作質量和鎮政府、鎮農業服務中心人員和村組干部的工作積極性,建議有關部門給予必要的經費支持。
5、進一步加大宣傳。
充分利用廣播、電視、網絡、會議等形式廣泛宣傳農作物良種補貼政策、補貼對象、補貼標準,讓群眾知情、群眾參與,確保良種補貼項目的順利實施。
公司法論文范文(17篇)篇九
探討最低注冊資本,首先要先搞清楚公司注冊資本的定義,美國fletcher公司法百科全書指出:公司資本,是指股東出資作為公司商事企業成立的資金和基礎的貨幣、房地產和財產,該貨幣、房地產和財產通常意味著出資以支付發行給出資人的股份。注冊資本是指公司成立時,公司向登記機關登記并且記載與公司章程的全體股東認繳或實繳的資本總額。公司資本是公司獲得獨立人格的必要法律條件,不僅體現了股東對公司的義務,而且是股東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的物質前提;公司資本也是公司財產的首要和重要組成部分,公司資本是公司賴以存在的前提。
舊《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以生產經營為主和以商品批發為主的公司為人民幣50萬元,以商業零售為主的公司為人民幣30萬元,科技開發、咨詢、服務性公司為人民幣10萬元,并要求一次繳清。”根據舊公司法的規定,我國一直奉行嚴格的法定資本制度,并在該制度的基礎下形成了資本確定、資本維持、資本不變的三大資本原則。而根據這一規定可以看出,舊公司法規定存在著明顯的弊端:規定數額過高,即民間資本準入市場的條件過高。大多數的創業集體或個人,一開始很難拿出那么多的資金來注冊。而且加上要求一次性繳足就更難了,這樣不利于民間資本的活躍,也很容易造成資金閑散浪費。同時,從目前公司登記管理的情況看,根據公司經營內容不同規定不同的最低注冊資本額并沒有很大意義,運用起來也比較混亂。注冊資本是公司資本信用的源頭,并且作為公司的啟動資金一直被我國之前的公司法所嚴格限制,我們企圖通過事前監督的方式限制公司的設立條件,從而維護交易安全和公司債權人的合法利益。然而隨著市場經濟的迅速發展,不同規模和內容的企業所需的資本和技術要求不盡相同,對最低注冊資本額度“一刀切”的做法根本無法適應現階段市場的需要,反而可能會造成資金的浪費,并且阻礙現階段我國公司的發展前景。
為了改善這些問題,新出臺的《公司法》取消了這一制度。原因在于:
首先,公司的注冊資本僅僅是公司成立時注冊登記的一個抽象數額,而不是公司時刻都實際擁有的資產,更無法代表公司的經營能力或是信用能力。倘若債權人僅根據公司注冊資本額的大小來判斷預測公司的償債能力,而并不關注資本以外的其他生產要素如經營管理能力、公司信用以及科學技術創新等對公司發展的巨大貢獻,那么其債權極有可能得不到有效的保護。因此,法定最低注冊資本限額的設置并不能有效的保證交易安全。
其次,法定最低注冊資本以保護債權人的利益為標榜,在并沒有達到其預期效果的同時,反而導致了由于設立成本過高而出現的資本繳納和驗資過程中的弄虛作假行為的“流行”。激發違規行為的發生,增加監督的成本。高額法定資本的要求使一些投資者鋌而走險,在公司設立時虛假出資,虛報注冊資本,或是通過借貸資本進行驗資,待公司成立后再抽逃資本,使公司最低資本額制度形同虛設。
最后,法定最低注冊資本限額的設置會造成公司資本的閑置和浪費。長久以來,我們對公司法定最低資本制度過度依賴,并用其來保障公司資本的信用和權人的利益。社會大眾普遍認為法定最低資本額越高,就越具有對債權人承擔相應的義務的能力。然而,較高的注冊資本額會對新公司進入市場、參與市場競爭構成障礙。特別是只擁有小額股本的投資人,希望利用有限責任制度分散投資風險。但是,過高的公司最低資本額的要求,只能使小資本投資人“望而卻步”。為公司準入設置的高額的成本條件,阻礙了缺乏資金的投資者的投資,并且在公司成立后資本很有可能因得不到有效的利用而被浪費。同時,也容易造成資本浪費。較高的法定最低資本額在設計之時,就從全體公司對應有資本額的需要出發而考慮。特別是股份公司規定需要1000萬元的最低資本額,使那些對資本需求量不高的公司出現大量資本閑置,造成浪費。
在分析完原因之后,需要強調的是,首先,我國公司法定最低注冊資本制度的廢除并不意味著我國公司資本制度類型的改變,我國公司資本制度仍然屬于法定資本制度。法定資本制度的主要特點是資本或股份的一次性發行,最低注冊資本是否由法律強制性規定并不是法定資本與授權資本的本質區別。授權資本制制度的特點是資本或股份不需一次性認繳發行完畢,而是授權董事會決定股份發行的數額和期限等,其理論基礎是公司股權分散且董事會中心主義主導的公司治理。
其次,雖然公司最低注冊資本制度被取消,但是公司在注冊登記時其注冊資本額仍是登記的必要條件。股東對公司的出資義務仍然存在,該義務源于出資人的認繳,出資人在保證出資真實有效的基礎上取得股權享有股東權利。并且為了保證公司財產獨立,股東必須對公司履行出資義務,不得抽回出資或虛假出資。
綜上所述,法定最低注冊資本制度的廢除雖然有助于公司的設立和我國經濟的發展,但是很難避免公司股東利用這一點認繳較低的公司注冊資本借以公司獨立人格來濫用公司信譽、破壞市場經濟秩序。同時也極易出現公司股東利用較少的資金設立公司,通過以出資額為限的股東有限責任原則而規避自己對公司債權人的法律責任的情形。因此,在此基礎上,綜合一些公司法定最低注冊資本制度廢除后的完善建議。
1、建立信息公開平臺。
隨著公司設立門檻的降低公司發展具有更大的靈活性,但是也增加了交易相對人了解公司真實財務信息的困難,從而可能影響交易市場的活躍。廢除法定最低注冊資本制度,并非意味著主管機構放棄對公司的監管。因此有必要建立網上信息公開平臺,將登記設立公司的注冊資本、經營范圍等事項統一登記于網絡上并及時更新,便于交易相對人隨時查詢并保證信息真實準確。
2、健全公司信用體系。
在成熟資本市場的國家,一般都有一套十分健全的社會信用體系,公司的資產信用有一個明確的等級劃分標準。法律既然放松了主體設立的管制,那么必須要加強營業監管。在廢除法定最低注冊資本采取認繳資本制的情況下,如果沒有完善的信用體系,那些缺乏守信意識的公司在交易過程中極容易出現欺詐的現象。因此健全公司信用體系,將有嚴重違規行為的公司列入“黑名單”,提高公司的違反信用成本,可以有效地保護交易安全。
公司法論文范文(17篇)篇十
中小股東與控股股東是一組相對的概念,如果想明確界定“中小股東”,首先要搞清楚“控股股東”所要表達的意思。早期的公司法理論是單純從資本控制的角度出發,認為只要持有公司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份就是公司的控股股東。但隨著經濟的發展,公司股份的分散化,股東不必持有公司百分之五十的股份就可以控制公司。中小股東是指持股比例較低,無法決定董事會成員,無法對公司的經營管理進行控制或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在絕對控股的情況下,除控股股東以外,其余的股東均為中小股東。在相對控股的情況下,股權結構較為分散,但不管能對股權進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的為一個或幾個股東,其都為控股股東,而其他股東為中小股東。
二、保護中小股東權利的依據和意義。
就是不健全、不完整的。因此只有充分保障中小股東權利,才能實現公司內部治理結構的民主和諧,提高中小股東的投資信心,在人性和諧基礎上實現資本的持續注入和高效運作,促進公司的良性發展現代公司法在承認和確立大股東在公司中的法律地位的同時,更加注重對中小股東的法律保護,尊重他們對公司事務的個人見解,在實體法和程序法上賦予他們對公司的各種權力。
三、我國中小股東權利保護現狀分析。
通常來講,公司的中小股東權利受到的侵害大致來自三個方面:第一是來自大股東。第二是來自董事、監事、經理等公司管理層。第三個方面是來自中介機構。承銷商、會計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如果履行職務不當,也會給中小股東的權利遭造成損害。中小股東權利受到侵害主要在以下三個方面:第一個方面資本多數決原則的缺陷。由于資本多數決原則的不合理性,該原則存在的極大的缺陷。資本多數決妨礙了股東平等原則的實現,使股東民主喪失了基礎。資本多數決的采用,卻使股東間的這種不平等有了可能性。它在使大股東的意志上升為公司意志的同時,卻使中小股東的表決權變得毫無意義。由于中小股東的意志難以對公司的決策產生實質性的影響,從而使中小股東的意志與財產權利相脫節。第二方面公司治理結構不完善。公司治理結構不完善,缺乏對控股股東有力的約束。從外部治理結構來看,證券監管、財政、稅務等部門由于種種原因,缺乏對企業強有力的監督。從內部治理結構來看,首先股東大會難以發揮監控作用,流于形式。我國公司的股東大會往往受到大股東的過度操縱,中小股東不能參加股東大會。其次董事會實質上常常淪為控股股東控制公司的工具。第三方面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的貫徹落實,是中小股東保護自身權利的重要前提和基礎。但在大股東控制的公司中控股股東常常利用其在公司治理中的強勢地位,剝奪、侵害中小股東對公司重大事務、財務會計資料等信息披露內容的知情權,甚至偽造和提供虛假的經營信息,嚴重誤導了投資者的行為,從而損害了中小股東的權利。
四、完善我國中小股東權利保護機制的對策建議。
形成對抗大股東的合力。從自身出發,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股份回購請求權的行使和優化股權結構。
行使股份回購請求權有利于平衡“資本多數決”原則的實施,是公司中對公司重大事務持異議的中小股東享有的權利。這一規定較好地為那些在短時間內無法以合理價格轉讓其股份的少數派股東提供了法律援助。這一權利的行使,使在公司決議中與大股東意見相左的中小股東的權利不致受損得到保障,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之間相互的權利關系在某種程度上得以平衡,中小股東的權利得以保護,公司股份平等的原則和基石也得到鞏固,最終有利于實現公司的良好治理局面。除此之外,針對有些有限責任公司的大股東利用其對公司的控制權,長期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致使中小股東的權利受到嚴重損害的現象。對公司來講,當務之急是股權結構優化。為實現股權結構的合理化,最根本的措施就是通過產權多元化,解除“一股獨大”的問題,從而真正保護中小股東的權利,發揮機構投資者的作用。改善和優化股權結構,可以通過國有股回購、將國有股轉換為優先股、發行可轉換債券、定向轉讓、資產重組等諸多方案,降低國有股權的集中程度,通過公司治理中的權力制衡機制進一步將其演化為科學決策,以股東權利為中心,最終達到保護中小投資者的目的。股權優化需要國家宏觀的調控,比如國有股減持,國有股減持就是要打破一股獨大的局面,改變國有股東、非國有股東之間的力量對比關系。通過降低上市公司國有股比例,優化上市公司的股本結構,增大市場流通股的份額,吸納更多的社會公眾投資,從而構造一個比較合理的股權結構。隨著國有股比重的下降,非國有投資者的持股比重將會上升,上市公司將轉變為真正的市場經濟微觀主體,經營績效亦將提高,股東的利益將得到更加完善的保障。至于如何國有股減持,可謂仁者見仁,智者見智。筆者認為,國有股減持可以采取兼收并蓄的態度解決國有股減持問題,其基本原則就是:無論采取何種方式減持必須從我國實際出發,在保護國有資產的同時,保持證券市場的穩定。中小股東的介入使上市公司從“所有者缺位”導致的治理主體“虛化”中找回了一個實實在在的法人治理主體。而法人治理主體的重新確立將顯著地改變上市公司原有權力機關的構造與功能,并有條件在股東和管理層之間建立起一個相對有效的權力制衡機制和激勵機制,使內部人控制保持在合理的限度之內,避免由內部人控制的失控所導致的對股東利益的損害。我國上市公司中暴露的侵害股東利益的現象不勝枚舉,不僅中小股東的利益得不到保障,甚至大股東的利益也時常被內部人所侵害(國有資產大量流失)。中小投資者實力有限,大多數采取“搭便車”策略,即使“用手投票”、“用腳投票”也難以對大股東侵占上市公司和其它股東利益的行為產生有效的約束。為了改變我國上市公司中嚴重的“內部人控制”
現象,需要在國有股減持的同時,繼續大力發展投資基金、養老基金等機構投資者,提升外部人在上市公司治理中的地位與作用。只有發展機構投資者,中小股東在股東大會上才有自己獨立的聲音,在治理結構中才有自己的位置。
(三)完善公司的治理結構。
正由股東大會選出,對股東大會負責,真正實現對董事會和股東大會的監督,并保證監事會在實質上的獨立性并賦予監事會更大的監督和起訴權。應當注意信息披露的及時、充分和準確,。我國應借鑒英美等國家的成熟經驗,進一步完善信息披露的法制法規,提高信息披露的標準與質量,盡可能減少信息不對稱現象的發生。同時,利用會計師事務所、證券公司等中介機構對公司信息披露的完備性、準確性進行嚴格監督,并使證監會對這些中介機構進行集中監管。
參考文獻。
[3]羅光宇:“論公司治理結構對小股東權利的保護”《理論學刊》2006年第6期。
公司法論文范文(17篇)篇十一
「內容提要」我國對海牙國際私法會議在制定《民商事管轄權及外國判決公約》關于電子商務問題時,應采取以下立場:1.“網上履行的合同”具有特殊性,應主張由信息收到地法院管理;2.對涉及電子商務的“浪費者簽訂的合同”和“個人雇傭合同”的管轄權規則,應堅持傳統的“保護消費者”和“保護弱者”的原則;3.網址不構成分支機構,不宜作為管轄權基礎;4.對網上侵權暫不規定新的管轄權基礎。
「關鍵詞」電子商務、《海牙管轄權公約》、管轄權。
2月28日至3月1日,海牙國際私法會議《民商事管轄權和外國判決公約》(簡稱《海牙管轄權公約》)關于電子商務問題的工作組在加拿大首都渥太華召開了一次特別會議,主要就電子商務對商務合同、消費者合同、個人雇傭合同、侵權以及分支機構等管轄權規則的影響進行了討論。應外交部條約法律司的邀請,我們對該公約第6條“合同”、第7條“消費者簽訂的合同”、第8條“個人雇傭合同”、第9條“分支機構[及經常性商業活動]”和第10條“侵權”所涉及的電子商務問題提出了以下建議。
一、合同問題。
(一)電子合同與合同。
合同又稱契約,是當事人之間設定、變更或終止一定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反映了雙方意思一致的法律行為。大陸法國家因此有“合意之債”和“私法合同”之學說。《法國民法典》第1101條規定:“契約是一種協議,依此協議,一人或數人對另一人或數人負擔給付、作為或不作為之債務。”英美法則注重合同是一個或一組許諾,這種許諾如果具備一定條件,通常是另一方承諾具有象征性對價時,法律將給予保護。如美國《第二次合同法重述》規定:“契約為一個或一組允諾。違反此一允諾時,法律給予救濟;或其對允諾的履行,法律在某些情況下視之為一項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重新審視傳統合同的定義,將合同視為市場交易的法律形式,即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但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綜觀各國合同法的規定,合同至少具有如下兩點共性:首先,合同是當事人權利義務的確認;其次,合同成立必須具備要約和承諾兩要素,即一方向另一方提出購買或出售某種商品的各項交易條件,并表示愿意按這些條件與對方達成交易、訂立合同。另一方接到對方的要約后,同意對方提出的條件,愿意與對方達成交易,并及時以聲明或行為表示出來。
電子合同是以電子方式訂立的合同,主要是指在網絡條件下當事人為了實現一定目的,通過電子郵件和電子數據交換等形式簽訂的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系的一種電子協議。電子郵件是以網絡協議為基礎,在因特網上的任何兩個地址都可以借助一種郵件系統軟件而互換電子信件。電子數據交換(edi)則是通過計算機聯網,按照商定的標準采用電子手段傳送和處理具有一定結構的商業數據。電子合同作為一種新形式的合同,盡管其載體和簽訂過程不同于傳統的書面合同,但電子合同與傳統合同所包含的信息是一致的,即同樣是對簽訂合同的各方當事人權利和義務作出確定的文件,其成立同樣要具備要約和承諾兩個要件。因此,《海牙管轄權公約》草案第6條所指的“合同”應包括電子合同。但它與傳統合同有下列不同:
1.電子合同的訂立是通過計算機互聯網進行的。在傳統合同的訂立過程中,當事人通過面對面的談判,或通過信件、電報、電話、電傳和傳真等方式進行協商,從而締結合同。就電子合同的訂立而言,主要有點擊型合同和協商型合同兩種。對于點擊型合同,賣方在網上發布貨物規格、價款、功能說明等參數并附具購買協議,買方如有購買意愿,則鍵入買方信息、信用卡或電子錢包并附具密碼,得到賣方認可后即成立合同。協商型合同的簽訂則由當事人雙方通過網上e-mail或電子數據交換來協商達成。電子合同的要約與承諾不需要也不存在傳統意義上的協商過程和手段,其文件的往來主要是通過互聯網絡的電子傳遞,訂立、變更合同的雙方都可直接在網上進行,而不必面對面的談判,從而更加高效快捷、省時省力。
2.電子合同與傳統合同生效的方式、時間、地點不同。不論是國內貿易還是國際貿易,傳統合同以雙方簽字(簽名或蓋章等)確認有效。而在電子合同中,人們不可能也不需要通過電子方式簽名或簽字,它需要當事人采用電子密碼“簽名”,并通過所掌握的密碼鑰匙來破譯密碼并認可對方簽名和合同的`效力。
合同成立的時間和地點對于確定合同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及合同應適用的法律都具有重大意義,但各國合同法對承諾生效的時間并不一致,有的國家,如英美法系國家,采取“發出生效規則”;有的國家,如德國,則采取“到達生效規則”。對于電子合同來說,發出地可以是發送人擁有計算機的任何地點,甚至可以用手提式計算機在旅途中發出承諾的電文,如果采用“發出生效規則”,將可能使合同成立的地點與合同失去實質性聯系。因此,一般認為電子合同采取到達生效規則更為適宜。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電子商務示范法》就采取這種做法。
3.訂立電子合同的載體與傳統合同不同。傳統合同多以紙張等有形材料作為載體,而電子合同的信息記錄在計算機或磁盤等中介載體中,其修改、流轉、儲存等過程均在計算機內進行。電子合同所依賴的電子數據具有易消失性和易改動性。電子數據以磁性介質保存,是無形物,改動、偽造不易留下痕跡。因此,如不采用一定的加密、保全等,其作為證據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二)“網上履行”問題。
根據履行方式的不同,通過網絡訂立的合同可分為兩種類型:一種是直接為網絡交易服務,即交易的內容也是通過網絡傳遞的信息,例如利用網絡進行軟件交易等等;另一種是將網絡作為一種信息傳遞的手段來完成合同訂立的整個過程。在這一過程中,網絡所起的作用就是替代了傳統電報、傳真等通信手段,以電子郵件的便捷來更好地輔助交易的完成。因此,電子合同可區分為“網上履行的合同(on-lineperformancecontract)”和“非網上履行的合同(off-lineperformancecontract)”兩類。前者指合同是在網上訂立和履行,而后者指合同雖在網上訂立,但不在網上履行。對于后者,因存在一個實際履行合同的物理地點,傳統的“義務履行地管轄原則”仍可適用,公約草案第六條的規定仍然具有可行性。
就網上履行合同而言,網絡空間是一個全球性的一體化系統,其本身是無邊界的。網絡空間也是不可視的,無法將它像物理空間那樣分割成許多領域。即使分割,它與可視的物理空間也不具有一一對應關系,人們無法在網絡空間中找到行為地、財產所在地,也難以確定網上活動者的住所和一次遠程登錄所發生的確切地點。以合同締結地和履行地所確定的傳統的管轄權基礎將失去其存在的現實性基礎,因此,公約草案第六條的規定不宜適用于網上履行的合同,應對這類合同的管轄權規則作出特別規定。
1.“網上履行”的定性問題。
公司法論文范文(17篇)篇十二
董高管人員享有在法律和公司章程規定的職權范圍內參與管理、監督公司事務,同時,負有對公司勤勉以及忠實義務。在執行公司職務時,應當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行使職權,履行義務,維護公司的利益。為促使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依法為公司利益行使權力、履行義務,使公司的合法權益在受到侵害時能得到恢復或補償,應當明確高管人員違反規定執行公司事務給公司及股東帶來損害所應當承擔的責任。因此,《公司法》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給公司造成損害所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作出相關規定。《公司法》的規定,董監高人員承擔賠償責任需具備以下四個條件:一是必須存在公司及股東受到損害的事實;二是損害行為必須是相關董監高人員違反法律或者公司章程執行公司事務時的行為;三是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四是行為人具有主觀故意或者過失。承擔責任的方式,可以根據受侵害的公司權益的性質、具體情況的不同,采取不同的辦法,主要是賠償公司財產損失。
以《公司法》的上述規定內容來看,我國法律在勤勉義務的標準采用的是較為嚴厲的勤勉標準,董事、監事、高管只要在執行公司相關職務時,違反法律及公司章程之規定,主觀上有過失或者過錯,結果給公司帶來利益上的損失,那么就得承擔補償的侵權責任。相對舊公司法而言,勤勉義務之規定明確了其在《公司法》中重要的法律地位,規定了董事行為時的責任,這顯然是我國公司法律規定上的進步,但這些規定也存在不可忽視的缺陷。
第一,公司法對董監高人員違反勤勉義務時的補償或者侵權責任的相關規定存在弊端。我國《公司法》對董監高人員勤勉義務的規定過于粗糙,對該規定的內容過于簡單。《公司法》第113條第2款和第150條關于規定董事人員的賠償責任時,規定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而沒有明確指出其違反勤勉義務,這種表述在某種程度不夠完整。因為,董高人員存在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行為,然而卻不一定是違反勤勉義務的行為。如果能夠證明董監高人員的行為尚無違反勤勉義務,如董監高人員是為了公司的利益而執行職權等情形下,繼續使其承擔賠償責任則才能在不合理性。在現代社會,公司的經營管理存在復雜性,公司日常經營中涉及的問題也具有專業性等特征,在非因自身過錯或者過失而做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的決策,從而給公司造成輕微損失時,而要求參與決策的董監高人員承擔賠償責任,這顯然不利于公司的穩定發展要求。
第二,我國公司法關于董監高的勤勉義務的嚴格規定不利于公司及股東的長遠發展。公司運營過程中,董監高與股東都有可能會面臨不同的性質的風險承擔,但是由于二者在公司經營成功時所獲取的收益是截然不同的,股東的收益往往高于董事,故兩者對視經營風險的承受能力是不均等的。在這樣承受能力與收益不成比例的情況下,公司的董監高往往會在決策運營中謹小慎微以保護自身的利益,無法放開大膽地經營公司。如此一來導致的結果必然是有悖于公司的利益的。因此,面對這種保守局面帶來的負面影響,對勤勉義務要求的標準應適當做出調整,給予董監高一個自由開放的工作環境。
第三,公司法相關規定的結果導向責任原則存在不適合性。與忠實義務所側重的考察董事人員實體上的利益沖突有所不同,勤勉義務本身關注的是決策過程中是否存在瑕疵。市場上交易信息的暢通只是一個理想狀態,故董事人員在進行決策時的交易信息必然是不完全的,公司的商業決策也不是簡簡單單的或黑或白問題,通常是需要在許多復雜的選項中進行謹慎的判斷,考慮在商業經營過程中的復雜性,不同董事人員間經營能力存在客觀差異性,即使非常小心錯誤也不可避免。認定董監高人員是否違反了勤勉義務,重要的判斷依據是主觀上是否存在損害公司利益的過錯。而現行公司法對勤勉義務之規定完全不考慮主觀過錯,同時,也不考慮決策中有無存在過失,只是簡單地以結果給公司利益帶來損害作為責任承擔的依據,即所謂的結果導向論,這必然會嚴重打擊到董監高人員的工作積極性,最終削弱公司的市場活力。這種規定與英美法系公司法所主張的寬松的`勤勉義務相差甚遠,部分大陸法系國家公司法也正在逐步放松對董事高管人員的嚴苛要求。所以,最合理的決定是放棄結果導向責任的法律規則,放松對高管人員勤勉義務的嚴苛要求,將重點放在決策過程中,而不只是以決策結果來確定責任。
在實踐中,我國法院經常采用具有中國特色的正常經營行為標準,只要董事和董監高的經營行為屬于正常的經營行為范圍,法院一般認為他們已經達到了勤勉義務的要求,無需對其經營決策的合理性進行實質性審查,無需問責。這種做法著眼于董監高的行為是否獲得了相應的授權,是否在其職權范圍內,只要起點合理就意味著決策和行為過程的合理,從而忽視了決策的具體過程。擁有正當權限與實際決策過程中是否適當履行了職責不能混為一談。
三、問題的解決對策。
第一,詳細和完善勤勉義務條款。對于勤勉義務做出一個概括性的規定,對勤勉義務做出一般性的要求,便于公司法實踐中的操作。對于第一百五十條的內容,要排除現行僅以結果論的規定,側重違反勤勉義務主觀上的考查。
第二,選擇適當的勤勉義務衡量標準。對于勤勉義務標準,要寬嚴相濟,綜合考慮市場環境、公司現代化進程、社會誠信水平等因素,平衡保護公司的利益以及董事、監事和高管的積極性。既要求董事、監事和高管承擔因其經營決策的失誤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責任,又不因過于苛刻的責任使上述人員在商業經營中顯得保守,危及經濟活力。
公司法論文范文(17篇)篇十三
(南昌大學經濟與管理學院,南昌)。
[作者簡介]陳子巍,男,1987年生,南昌大學經濟與管理學院2012級碩士生,學號415417112124,研究方向為旅游管理區域規劃。(江西南昌330031)。
(一)公司資本制度的概念。
公司資本沒有進入運作階段前,股東出資和資本形成是公司資本制度的第一個階段,是公司設立時期,是公司成立的初級階段。易言之,公司資本的形成(即公司資本形成制度)是公司運作時追求股東權益的基礎和根基,公司以怎樣的方式注入資本額,以怎樣的形式投入資產(即股東出資制度),也將決定資產在運營階段能否保障債權人利益。所以公司資本制度的第一個階段在廣義的公司資本制度中起到了舉足輕重的作用,引領整個資本制度的發展方向。
(二)公司資本制度的分類。
1、法定資本制。
大陸法系關于法定資本制的界定是:“法定資本制,又稱確定資本制,是指公司設立時,必須在公司章程中對公司資本總額作出明確規定,并須由股東全部認足的一項資本制度。如果股東未能全部認購繳足,公司將不能成立。”英美法系關于法定資本制的共識是:凡公司設立之際,有法定聲明資本要求與限制,且在公司分配或回購之際,以聲明資本為底線標尺要求的公司資本制度模式,均為法定資本制。之所以產生上述分歧,在筆者看來,可歸結為兩大法系公司法學理觀察視角的寬窄度的把握不同。在大陸法系,公司法學理是從公司設立之際的資本形成環節來定位公司資本制度的內涵。在英美法系,公司法學理則從公司資本形成、公司運營過程中的資本變動、公司分派、公司回贖股份、公司回購或公司股東資本退出的資本運作全程來歸納公司資本制度的內涵。比較而言,從公司資本運作的全程定位一種資本制度的內涵,或許更為可取,其不僅可揭示公司資本制的全貌,且可指引立法者從公司資本運作的全局把握制度的功能。保護債權人的利益,是法定資本制的初始和終極的關懷,其措施往往是最低資本要求、出資的限制、減資或分配的限制等。但這種制度設計有時并未真正起到保護債權人的作用,反而在某些情況下侵害了債權人的利益,例如公司往往會將法定資本制度所造成的不必要的成本轉嫁到作為消費者的債權人身上。
2、授權資本制度。
2/12。
額度下的分次發行。授權股本與分次發行的結合,為效率化融資與公司靈活運營留下了廣闊的空間。其二,授權資本額度下的發行乃至分配、回贖股份等諸事宜,除非法律或公司章程留給股東決斷,委諸于董事(獨立董事為主)的商業判斷。董事的商業判斷必須符合法定的強制性標尺,如分配之際的償債能力標尺,并受董事行為準則的制約與董事責任機制的威懾。其三,公司注冊資本為已發行股份的實收資本,而非授權發行股份對應的資本。
授權資本制側重對投資者和公司提供種種便利條件,同時公司債權人的利益也能得到有效保護。首先,授權資本制強調保障股份發行過程中以非現金方式出資的對價的適當性,從而形成了兩個著名的規則:“真實價值規則和誠信規則”。其中真實價值規則也是授權資本制借鑒法定資本制在其第一階段之資本充實設計之成果的結果。資本真實規則要求股份的對價不得低于其發行價格。誠信規則規定,董事應依據誠實的商業判斷標準來確定股份對價。其次,授權資本制規定了公司股東及其董事因股東信賴其財務資訊披露而造成損失時,作出決策的董事應承擔的責任。最后,在授權資本制下,公司債權人還可利用合同法手段和公司法所形成的一些司法原則進行自我保護。授權資本制對公司債權人之保護是建立在維護公司股東和公司債權人利益均衡的基礎上,是真正的“以權力制約權力”,從而實現了法的正義、公平之要求。對債權人之保護而言是一種公平合理的資本制度。
3、折中資本制度。
“折中資本制度,又稱認可資本制,是指在公司設立時,對公司章程確定的資本總額不必一次全部發行完,公司就成立,其余部分授權董事會,在一定期限內根據需要,隨時發行新股募集的一種資本制度。”折中資本制的重心在于“折中”機制,這一制度的內涵可從三方面認知:其一,折中資本制度是法定資本制與授權資本制的規制理念的折中,即“法定與授權”之間的一種妥協安排,是一種強制性規則與賦權型規則的中間規則道路。其二,折中資本制是董事會的商業判斷決策權與法律的事先安排、股東大會的權限安排的比重之間的折中設計。其三,折中資本制是資本籌集中的規則安排與資本維持原則的底線設計標尺之間的折中機制。
(三)公司資本制度的功能。
3/12。
我們通常說公司法的功能主要是保護四個方面的利益,1、保護公司本身利益;
2、保護股東的合法利益;
3、保護債權人利益;
4、保護交易安全和社會經濟秩序穩定。從主體來說,公司資本制度應該兼顧公司本身、股東和債權人三個方面的利益,這是公司資本制度應該有的一種價值取向。現行的公司法恰好在這個方面存在著問題,我們的公司法只注重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只注重交易的安全,而忽略了股東的利益和公司本身的利益,利益的平衡在這個地方完全失衡了,一切的價值、一切的設計都是為了債權人的利益保障,而它消極的、負面的后果就是犧牲了股東的利益、投資者的利益,犧牲了公司經營的需要,遏制了社會資源和財富的充分利用。
(一)資本確定原則。
“資本確定原則,又稱資本法定原則,是指公司設立時,必須對公司的資本總額在公司章程中作出明確規定,并須由股東全部認定,否則公司不能成立。”在這一原則要求下,資本總額不是在公司成立后根據實際需要確定,而是在公司成立前由發起人主觀預測,這就存在兩種現象:一是可能預測過高,影響公司的成立,二是預測過低,致使公司成立后營運資本不足。就設立股份有限公司來說,其能否募足首期發行的股份,與證券市場行情、政府對證券發行量的控制、金融形勢等復雜多變的因素有關,而根據資本確定原則,募集設立方式設立一家注冊資本為三千萬的股份有限公司,可能最后因為幾千元股份無人認購,而導致該公司無法成立,如此巨大的代價,僅僅是為了保護當時不存在的債權人利益,其合理性值得探討。
(二)資本維持原則。
4/12。
有可能出現公司財產與資本不相“維持”的現象。一直有人認為公司注冊資本現實有多少,其承擔的債務能力有多大,實際上公司的注冊資本與公司財產經常是不一致的,因而不能僅以公司資本多少來衡量公司承擔責任能力的大小。
(三)資本不變原則。
“資本不變原則,是指公司資本一經確定,非依法定程序變更章程,不得改變。”根據這一原則,我國《公司法》對公司增加或減少資本規定了嚴格的程序,尤其對公司減資行為,要求更嚴。這一原則雖然有利于保護債權人的利益,但卻給公司增資、減資帶來了成本高、時間長等弊端。以公司增資為例,其本質是要增強公司的經濟實力,無論對公司還是對其債權人都是極為有利的,但我國《公司法》卻從時間、業績、預期利潤率,甚至公司的財會文件上有無虛假記載等多方面對公司增資條件作了嚴格的要求。同時還在程序上要求董事會制定方案,股東大會做出決議并修改公司章程,最后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并公告。這客觀上就增加了企業增資的成本,抑制了企業增資的積極性,不利于公司企業發展。
三、我國公司資本制度的現狀分析。
(一)出資形式規定單一。
我國公司法對出資形式的規定主要是法定形式。投資者能夠以什么樣的財產投入到公司,作為自己的出資額,不是自己來確定的,也不是股東之間協議可以決定的,而必須嚴格地遵守公司法強制性的規定。《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這四種形式之外是不是可以作為出資,理論上學者有不同的理解,有的學者理解這是強制性規定,只能有這樣的四種形式,不能有其它的形式。當然,也有的學者認為可以作放寬的理解,因為法律沒有禁止用其它的形式出資,因此其它形式的出資就是合法的。但是更多的人可能贊同第一種意見。按照這樣的理解,嚴格的法定四種出資形式就排除了很多其它的財產出資。其中實踐當中最普遍的就是股權的出資、債權的出資、勞務的出資和信用的出資。
(二)一人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額過高。
我國《公司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
5/12。
民幣十萬元。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根據規定一個公司要成立,就必須達到最低資本限額,達不到最低資本限額,公司就不能成立。對經營活動而言,公司確實需要資本,而且有的需要巨額的資本,但并不是所有的公司、任何類型的經營活動都需要這么多的資本。比如開一個咨詢公司,只需要租一間房子、買一些辦公設備就足以開展相關的咨詢活動,硬要湊夠十萬塊錢,就沒有必要。另外有些人一下子拿出十萬塊錢也許有一定難度,但他卻具備公司開展各項業務的條件,在這種情況下就不應以最低注冊資本額來限制公司的成立。最低注冊資本額的規定確實是限制了公民和投資者的投資能力,阻礙了一些企業、特別是小型企業的設立。另外這種資本的一次性全部地繳足,也使得很多資本在公司中閑置,導致很多社會財富的浪費。
(三)股東退股機制不健全。
我國《公司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根據該規定,當一個公司的股東覺得公司的運營不好或者與其他的股東不和時,他不想干了,想退出去,唯一的一個機會就是轉讓。如果轉讓不了,他是出不去的。但是當一個公司發生嚴重的內部矛盾的時候,對股東來說轉讓出資同樣是存在障礙的,別的投資者看到股東之間是如此多的矛盾,也不敢進來,這個時候要轉讓出資,要么無法實現,要么轉讓的價款根本不能達到應有的轉讓價值。這就導致實踐中,很多公司在陷入嚴重矛盾和危機的時候,股東只能陪著和大家一起熬,只能死守在這個公司。這時候如果法律規定股東能退出去,并且公司應返還股東的出資,以上問題就迎刃而解了。因而公司法應對股東退股的條件和程序作出規定。
(四)公司股份折價發行程序的缺失。
我國公司法允許公司股份平價發行、議價發行,但不允許股份的折價發行。因為。
6/12。
折價發行就意味著公司資本的不充分,公司出資虛假。但并不能因為這樣就完全禁止公司股份的折價發行,在有些時候公司股份的折價發行是很有必要的。例如,某個公司發生嚴重虧損時,每一股的價值遠遠低于它的面額,假如原來一股是一元錢,現在一股只值五毛錢,那么公司現在要發行新股,如按照一股一元錢發行,新股東當然不愿意購買了,這個時候新股東只愿按照股票的實際價值來購買。很顯然,這時允許公司股份折價發行對公司的發展是有利的。
(五)減資程序復雜。
我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在現行資本制度之下,公司減少資本的程序復雜,成本昂貴,難度極大。特別是要履行債權人的保護程序,要對債權人進行清償或者提供擔保,在這之下還有嚴格的公告程序等等,一個公司要完成一次減資,成本是非常高的,以至于現在我們很少見到哪個公司減資,因為這種復雜的程序讓人卻步。
我國《公司法》現狀形成的原因在于公司嚴格的法定資本制度。在法定資本制度之下,債權人把公司的資本作為債權最基本、最重要的信用擔保,為了保障資本的真實性,我國公司法不得不容忍公司設立難度大、公司資金閑置與浪費、增資程序復雜等弊端。實際上公司的償債能力并不取決于注冊資本的多少,而是取決于現有資產的多少,因而我們就應該以公司的資產取代資本作為信用的基礎。“以資產信用取代資本信用,首當其沖的是法定資本制本身的改革。”我們應該圍繞著資產信用來建立相應的公司規則,實現法定資本制向授權資本制的轉變。
(一)豐富出資形式。
為出資的標的。
1、股權出資。
股權出資是股東以其對另一公司享有的股權投入公司,并由公司作為股東取得和行使對另一公司的股權。在股權出資的情況下,特別要注重原公司出資的可靠性、真實性,防止以股權出資的形式為原公司逃避風險和責任。另外,還要注意原公司的股權是否隱藏著負債。筆者認為股權投資必須慎重,并且操作必須嚴謹。
2、債權出資。
“債權為債權人享有的請求債務人為特定行為的權利。”債權出資是股東以其對債務人所享有的債權投入公司,并由公司作為股東取得或行使對債務人的債權。實踐當中,很多的國有企業在改制的過程中(特別是改制為上市公司),存在著大量的以股權和債權來投入或出資的情況,對這種情況,中國證監會并沒有嚴格把關,實際上就是默認了這樣的出資形式。既然以債權出資有著廣泛的現實基礎,公司法應該明確的予以規定。
3、勞務出資。
勞務出資就是股東以已經完成的或者即將完成的勞務作為出資的出資形式。這種出資形式在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當中通常是不允許的,但是在無限公司或合伙企業當中是允許的。勞務出資在現代生活當中比較常見,比如一個公司的經營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除了用他的技術出資之外,有時候希望把他在公司進行管理的服務或勞動折算為相應的出資額。能不能這樣折算?在現行的公司法上找不到根據。但目前實行的股票期權制、經理人持股等做法,實際上就類似于勞務出資。對于勞務出資在價值上的計算可以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11條規定“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勞務出資,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勞務出資首先必須經過其他股東同意,再由其他股東確認價值。價值確定以其他股東協商確定的數額為依據,或者以該出資人薪金所得與公司預計經營期限乘積為參考計算出資價值。
4、信用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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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利用是比較明顯的。由于合伙人和無限公司的股東要承擔無限責任,因而信譽良好的股東即使不出資也會當然地對企業產生一種支撐和影響。事實上,對于其他的企業,包括公司企業,對股東信用的利用也是完全可能并經常存在的。例如,具有良好信譽的股東增加或減持上市公司的股票,往往會引起股市的變化。因此我國公司法應確定信用的法律地位,允許用信用出資,并確定信用出資的評估方法。
(二)降低一人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額。
最低注冊資本額制度的調整和取舍是資本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之一。我國《公司法》的資本的確負載太重,我們對資本的要求和期望的確過多,由此導致的結果則是最低注冊資本額超越現時許多中國公民的投資能力,阻礙或剝奪了許多投資者開辦公司的機會。在經濟高度發達、投資實力強大的歐美國家和香港地區,都只需很低、甚至根本沒有最低資本的限額。況且“在資產信用之下,公司的最低責任能力不再取決于其最低資本額,資本不再背負公司信用基礎的功能,不再賦予資本以債權擔保的使命,它主要是作為公司自身經營的物質手段交由公司的股東自行判斷和決定。”因而公司法應該逐步降低一人公司的設立門檻,甚至最終徹底放棄最低資本額制度也并無不可。
公司設立門檻降低包括兩個基本含義,一個是公司設立實質性條件的寬松化,比如最低法定注冊資本的降低以及出資方式的放開等。另一個是公司設立程序性條件的簡便化。主要是指公司設立時登記手續的簡化,也就是登記核準事項的壓縮以及公司經營范圍限制的減少。而在上述諸多的門檻降低事項中,筆者認為,資本門檻之下調是公司法對一人公司設立門檻修正的核心環節,也是公司法治和法治公司的必然要求。
(三)健全股東退出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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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規定在公司資不抵債時,除非股東提供相應擔保,否則不能退股。
(四)建立股份折價發行機制。
股份的折價發行被包括我國在內的許多國家嚴格禁止。迄今為止,學界與實務界很少質疑股份的折價發行,幾乎無人懷疑股份的折價發行會損害債權人和公司的利益,而禁止折價發行價是資本維持原則的必然要求。然而,在改變了以往的資本信用觀念之后,如不再嚴守資本維持的原則,公司的名義資本與實繳資本的脫節得到允許時,股份的折價發行也許已無必要再嚴格禁止,公司設立的特殊背景和當事人之間利益調整的需要也許使股份的折價發行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對于股份的折價發行,雖然絕大多數國家都予以禁止,但為了回應資本市場的現實需要,—些國家和地區的公司法對此已有靈活性規定,如香港、韓國、美國等。實踐表明,毫無例外地強制禁止折價發行,無疑阻卻了跌破面值且急需籌措資金以度難關的業績不佳企業的對外籌資渠道。有鑒于此,我國公司立法應修正目前嚴格的一律禁止折價發行的規則模式,而給予跌破面值且急需資金的虧損企業以籌集資金與再生的機會。公司法在允許折價發行的同時,應設定嚴格的折價發行的批準程序。
(五)簡化減資程序、完善資產信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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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規定受理和處理公司債務糾紛的司法或行政機關在財務保全、財務審計和財產追索方面應采取有力的措施。
其次,公司法應建立一套系統的、與資產信用配套的信息服務體系。在依法維護當事人商業秘密的前提下,法律應賦予債權人就債務人公司的土地、房產、機動車、股權、知識產權等資產進行調查和收集信息的權利;應規定管理相關事務的政府部門或單位按法定條件向債權人提供資產信息的義務;對于金融、保險、證券等特殊資產信息,在更為嚴格的條件下,司法機關應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協助索取;應鼓勵和發展更為完善的征信業務和征信制度,為債權人提供更為豐富有效的市場信息服務。
綜上所述,雖然現行《公司法》框架下的公司資本制度曾為我國的市場經濟建設、企業發展壯大、維持社會交易安全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恪守僵化的公司資本三原則和法定資本制,在瞬息萬變的市場經濟條件下,公司法并不能很好的保護債權人的利益,企業的交易安全也不能得到有效的保證,虛報注冊資本、虛假出資、抽逃資金等行為屢禁不止,給社會經濟秩序帶來了嚴重的危害。因此,只有盡快吸取其他先進國家的立法經驗和先進資本制度,加快我國公司資本制度的修改完善,才能從根本上有效解決當前存在的種種問題。筆者期待《公司法》對公司資本制度得以進一步的規范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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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論文范文(17篇)篇十四
作為對2011年和2012年中央1號文件關于擴內需、促增長決策的響應和落實,我國早在2009年就已開始選擇縣、市,對小型農田水利建設進行重點扶持。由于前些年農村水利建設落后,很多縣市小型農田水利設施年久老化、失修減效,特別是其中多數橋涵,已基本不具備使用功能。小農水重點縣建設對擇出縣市的農業生產具有巨大的改善與促進作用。小型橋涵建設在小農水重點縣建設中比例大,項目上的快、多。通過近兩年周口市小農水項目橋涵建設實施過程中前期規劃、設計與后期施工中的問題,進行闡述。
2橋梁在規劃、設計和施工階段存在問題。
2.1前期規劃階段。
近兩年周口市小農水項目建設前期規劃中存在的主要問題為:一是橋涵修建位置布置不甚合理,確實需要的地方沒有布置,而可要可不要的地方卻布置。這其中有項目中橋涵工程量控制的原因,也有相關規劃設計人員的原因。二是橋涵規格與溝渠不甚配套,在工程施工過程中經常出現小橋涵配大渠、大橋涵配小渠,甚至出現無渠布置橋涵的情況,部分項目區內橋涵修建位置布置過于集中。由于連年基層農水工作任務繁重,所以部分規劃設計由市場上專業公司來做,這些問題的出現與規劃設計公司有很大關系。當然,也與鄉鎮基層工作人員的工作有一定關系。
2.2結構設計階段。
小農水項目中的橋涵在使用功能上應與普通水利、公路等橋涵有所不同。目前,項目實施中反映出結構設計方面的問題主要有:第一,結構設計過于復雜,總量30m3混凝土的小橋結構竟與大型橋梁結構雷同,所有書本上有的部位都有了,導致預算增高、施工成本增加等后果。第二,不考慮具體單體橋涵使用功能,設計時盲目增加或減少工程量,單單套用統一圖紙,以至于在后期施工時,出現各種問題。比如橋基礎甚至不到渠底,橋基礎超梁底1m,小梁上出現巨型橋臺等現象。以上這些問題會導致項目資金的浪費,并在群眾中造成不良影響。
2.3施工階段。
小農水項目小橋涵施工技術含量低,規模小,出現質量及安全事故的幾率相對較小,施工中出現的問題主要有:一是擅自變更工程外觀、瞞報減小工程量。一些施工單位認為工程地處偏僻田野,無大型載重車輛,便不顧監理與業主的反對而私自減小結構尺寸,在目前社會環境下,對其強制性的制約也有難度。二是不重視工程外觀,屢屢出現蜂窩麻面、漲模等問題。三是有些施工單位,單橋結束后,對原有河道清理不到位,遺留建筑垃圾和土方,剛挖好的渠道就被堵塞。
3對策和建議。
3.1前期規劃階段的建議。
針對前期橋涵規劃中出現的問題,應從以下幾方面進行改善:第一,對規劃設計單位嚴格要求,杜絕走過場。第二,對相關規劃設計人員嚴格要求,加強指導,并輔之經常性進修、學習,提高業務技能,強化責任心。第三,使用科學的方法、先進的工具輔助規劃等。前期規劃可謂整個項目的基礎,規劃不合理,出了偏差,勢必給后續工作帶來種種問題。所以,前期規劃工作一定要引起足夠的重視。
3.2結構設計階段的建議。
對于結構設計階段經常出現的'問題,建議設計前,選擇實力強、工作負責、社會信譽好的設計單位。設計工作很繁瑣,個別設計單位簡單應付,套圖、搬方案現象嚴重,施工中甚至設計時都不到現場,只依據一些簡單的調查數據、圖表,照搬類似項目,便出爐設計方案。另外,監理應介入前期規劃、設計。目前小農水項目中,監理方基本不介入設計工作。監理介入設計工作可以使三方相互制約,依靠制度化管理,以減少設計工作的失誤,對設計部門形成有效監督。
3.3施工階段的建議。
對于施工階段經常出現的問題,建議從招標報名環節就嚴格調查,選擇信得過的正規施工企業,防止個人掛靠施工游擊隊進入小農水建設項目。施工中,督促監理方嚴格執行監理合同,按照施工規范認真監理,對施工方形成有效制約。對于有條件的,應引入專業化的項目管理公司進行專業化運作,用制度化來避免人為因素造成的錯誤。嚴格執行計量程序,手續及原始資料齊全方可按實計量。加強驗收環節工作,對不能滿足驗收條件的要堅決不予驗收,杜絕出現活未干完錢已付超等現象。
4建成后的管護和使用。
已建成工程的管護和合理使用也是一項重要工作(比如常看護禁止超限車輛通過等)。要充分調動農民參與已建成工程的管理,使農民自覺積極管理,形成誰使用誰愛護的良好風氣,延長工程使用壽命,使其發揮最大效益。總之,小型農田水利項目建設工作很重要,是抗災、改善農業生產條件和環境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保生產、促增收的前提。
公司法論文范文(17篇)篇十五
內容摘要:跨國公司日益成為國際經濟關系中舉足輕重的參加者,其內部各實體之間的關聯性為其進行法律規避創造了條件。跨國公司規避法律的行為向傳統法律規避問題提出挑戰,給傳統法律規避問題給來新的特點。目前,針對跨國公司法律規避的規定表現在其他具體制度中。各國及國際社會對這些問題的規制仍需逐步完善。
跨國公司是國際經濟關系的重要參加者。根據《聯合國跨國公司行為守則》(草案)中的定義,跨國公司是指由分設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的實體組成的企業,而不論這些實體的法律形式和活動范圍如何;這種企業的業務是通過一個或多個決策中心,根據一定的決策體制經營的,因而具有一貫的政策和共同的戰略,企業的各個實體由于所有權或別的因素的聯系,其中一個或一個以上的實體能對其他實體的活動施加重要影響,尤其是可以同其他實體分享知識、資源以及分擔責任。從以上定義可以看出,跨國公司內部各實體之間的相互關聯性是跨國公司的主要特征。跨國公司是由分布在各國的諸多實體組成的企業,其內部各實體之間,特別是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間存在著密切的關系,從而使母公司或公司內的某些實體,能對其他實體分享知識、資源和分擔責任。其內部各實體間在法律上往往是相互獨立的實體,而在經濟上又是在母公司控制下所形成的一個整體。
跨國公司這種獨特的關聯性,導致其在國際經濟貿易交往關系中,具很大靈活性和主動性。它對國家的主權和法律的挑戰,也引起了各有關主權國家及其人民的關注。跨國公司將法律靈活地運用于公司運作,“結果,僅僅因為跨國公司考慮到成本,而使任何規則都變成了市場壓力的犧牲品。……如果某項法律有礙于它們的擴張,它們就威脅要離開。它們跑遍整個地球,自由選擇到最好的地方去,那兒有最便宜的勞動力、最寬的法律環境、最低的稅收、最多的資助。再也沒有必要用國籍來確認它們,也無須為限制它們的行為而投入感情,它們已無法無天。”如:跨國公司通過轉移價格等手段規避國內稅法,即在同等條件下,跨國公司內部成員之間的交易的定價與它們針對外部實體的定價不相同。跨國公司利用母公司對子公司或其他關聯公司的控制或關聯來協調內部利益分配,從而達到逃避稅負的`目的。跨國公司還可借助空殼子公司或虛設實體來巧妙安排各種收入和費用。跨國公司還可針對內部成員享有的各種稅收優惠,有意識地預先安排內部各成員交易的收入,使內部收入盡力集中到享受免稅、減稅或抵稅的成員公司身上去。跨國公司內部成員可通過虛構交易,規避稅負。跨國公司一系列的規避法律的行為已日益引起各國的關注,其對傳統法律規避問題也提出了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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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論文范文(17篇)篇十六
本文闡述了當前農業技術推廣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結合實際提出加強農技推廣工作的建議與對策,對促進農技推廣工作的開展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我國是一個農業大國,在生產水平相對較低,對自然因素依賴較強的情況下,農業的發展,必須依靠科技突破資源和環境約束,實現持續穩定的發展。近年來,農業生產連獲豐收,并不是連年風調雨順,而是科學技術在這里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要把先進的科學技術確實應用于農業經濟的生產實際,轉化為現實生產力,僅依靠以科研教學為主的科研部門和農業院校的力量是遠遠不夠的。主要還是依靠與農民聯系密切、熟知生產實際,具有較強專業知識和吃苦耐勞精神的農業技術推廣工作者。農業技術推廣是農業科學技術轉化為農業現實生產力的橋梁和紐帶,是加快社會卞義新農村建設、促進農村生產力發展的最有效措施。農業技術推廣工作為農業現代化的發展作出了巨大的貢獻,但也存在一些問題,完善基層農業技術推廣工作,對于進一步推動農業和農村經濟戰略性調整,增加農民收入,發展農村經濟,實現農業現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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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論文范文(17篇)篇十七
論文摘要:超期羈押現象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屢禁不止,它不僅削弱了刑事訴訟法的人權保障功能,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訴訟中的弱勢地位更加惡化,同時也損害了國家法律的尊嚴和司法機關的威信。如何解決我國長期存在的超期羈押問題成為司法實務部門和法學理論界乃至全社會共同關注的熱點。本文立足于我國超期羈押現狀,介紹西方國家羈押制度的同時,分析我國超期羈押成因并提出完善建議。
論文關鍵詞:超期羈押,保障,完善。
謝洪武是廣西玉林市興業縣的一個農民。1974年6月24日,他被公安部門以私藏反動傳單為由送入看守所。在之后的28年里,公、檢、法三家誰也不知道謝洪武犯了什么罪。據卷宗顯示,除了一張1974年6月由當時縣公安局長簽發的拘留證外,謝洪武案別無他物。,檢察機關在調查新刑訴法落實情況時發現謝洪武的冤情,后經6年查證,終將事實查清。
10月30日,謝洪武終于被無罪釋放。但當謝洪武與親人見面時,除了能說出自己的名字外,對于親人的呼喚已沒有任何反應,此時的謝洪武已經被確診為“精神衰竭癥”。
這是一件具有代表性的“四無案”(無卷宗、無判決、無罪名、無期限的案件),這類案件的發生并不是偶然的,它暴露出我國刑事羈押制度中的諸多問題和缺陷。
一、超期羈押的概念。
超期羈押是指依法被刑事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階段的羈押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羈押時限的一種違法行為。超期羈押不僅嚴重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而且違背法治理念,褻瀆法律尊嚴,嚴重損害了公安司法機關在人民群眾中的良好形象。為維護法律的尊嚴,保障刑事訴訟活動順利進行,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必須采取有效措施,對超期羈押現象予以堅決的糾正和根除。
二、其他國家的羈押制度。
西方國家的庭前程序一個很顯著的特征是“無論偵查還是起訴活動,都要受到法院或其他司法機構的授權和審查”。
(一)法國。
法國刑事訴訟法中,先行拘押將使受指控的人在整個偵查期間或者其中部分時間受到關押,但是這種羈押并不是逮捕后的必然結果,而是需要預審法官按照特別程序才能作出先行拘押的裁定。
(二)日本。
日本刑事訴訟法將逮捕和羈押視為兩個前后相繼的階段,羈押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必須先履行逮捕程序,逮捕后要審查是否存在羈押理由。根據日本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逮捕分為通常逮捕(依據法官預先簽發的逮捕令狀進行的逮捕)、緊急逮捕(由于情況緊急,來不及請求法官簽發逮捕令狀進行的逮捕,但逮捕后應立即請求簽發逮捕令狀)和現行犯逮捕(任何人都可對現行犯實施的逮捕)三種。檢察官逮捕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后,認為有拘禁的必要時,向法官請求羈押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法官審查是否具有法定羈押條件后,作出羈押與否的決定。
(三)英國。
英國的逮捕分為“有證逮捕”和“無證逮捕”。一般情況下,警察認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時,應向法庭說明逮捕的理由,由治安法官簽發逮捕的令狀之后,警察才能實施。即使經過法院的授權,逮捕后的拘禁期間一般也不得超過96小時。在此之后,警察必須將犯罪嫌疑人提交治安法院,由治安法官就對犯罪嫌疑人是否予以羈押作出裁決。
(四)美國。
根據聯邦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不論是有證逮捕還是無證逮捕都應該在“無必要延遲”的情況下,將被捕者立即送到聯邦治安法官處,由法官對被捕者進行初次聆訊,從而作出保釋或者羈押的裁決。
強制措施在各個國家都是存在的,由于文化傳統、社會形態以及刑事訴訟模式的不同,審前羈押在不同國家有不同的表現形式,司法控制的模式也不盡相同。對比以上各國的制度,不難看出我國的羈押制度中還存在著嚴重不足,導致了超期羈押現象的屢屢發生。
三、我國超期羈押現象的成因。
超期羈押普遍存在而且屢禁不止,作為我國刑事司法實踐中的一大難題,其形成取決于多方面的因素。
(一)立法規定不完善。
我國現行刑訴法沒有賦予羈押在強制措施體系中的獨立地位,只是作為拘留和逮捕后的當然狀態和必然結果;沒有嚴格控制拘留、逮捕的適用條件和程序;沒有明確規定訴訟各階段的羈押期限。立法規定的模糊性造成司法實踐中濫用羈押、超期羈押。
(二)羈押制度存在嚴重缺陷。
羈押涉及到公民的憲法性權利必須受到法律的嚴格控制。在我國,羈押不論是拘留還是逮捕的后果,都是由承擔追訴職能的控方自行決定的。公安機關拘留后可以不受任何審查羈押30天。進入審判程序后法官只關注案件實體問題的審理而不負責對羈押的理由、羈押的必要性以及羈押期限等進行專門的審查,更沒有相應的程序性裁判機制,為司法實踐中超期羈押提供了方便。
(三)“重懲罰、輕保護”
現代國家通過刑事訴訟的方式來查明犯罪事實、懲罰犯罪,實現社會的公平正義,維護整個社會的安全與穩定。為了有效地懲治犯罪,必須賦予國家機關足夠的手段和充分的權力逮捕、搜查、監禁那些違法犯罪之人。但隨著訴訟文明的發展,人權保障的理念日益凸顯,公民享有一系列受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國家即使出于懲罰犯罪的需要也不得隨意侵犯。
(四)“重實體、輕程序”
刑事訴訟應體現程序的正義和獨立價值。程序制度設計要蘊含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優秀品質,防止國家以追訴犯罪的名義濫用權力。一旦權力不受程序的`制約,那就會形成一個專制集權的國家。“正是程序決定了法治與患意的人治之間的基本區別”。
在我國程序長久以來就不受重視,時至今日程序還不能與實體相提并論,這使我國的程序法發展停滯不前。立法上“重實體、輕程序”的觀念導致了司法實踐對程序的漠視。
四、完善我國羈押制度的建議。
(一)樹立正確的刑事訴訟原則和理念。
樹立現代的、符合社會發展方向的、正確的刑事訴訟原則和理念,才有可能建立良好的制度。正確的刑事訴訟原則和理念可以提高公安司法機關依法辦案的自覺性,確保刑事訴訟活動正確、合法、及時的進行,從而有效地避免超期羈押現象的發生。針對我國刑事訴訟中出現的原則和理念的偏差,當前最需要健全的就是無罪推定原則和人權保障理念,杜絕“重實體、輕程序”的錯誤思想,對法律高度負責,牢固樹立證據意識、及人權意識。
(二)立法上明確拘留、批準逮捕、審查起訴和審判的期限。
我國現行的訴訟結構模式是職權主義結構模式,這種模式主要是法官和辦案人員在案件的審判和偵查過程中占主動地位。但是由于個體差異,司法資源的浪費和重復性工作的不斷發生,延長了辦案時間,從而導致了羈押期限的延長。因此,應嚴格控制拘留、批準逮捕、審查起訴和審判的期限。
(三)加強公、檢、法部門的協調配合。
公、檢、法各部門進行刑事訴訟活動應分工負責,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確保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杜絕超期羈押現象,樹立其在人民群眾中的良好形象,促進社會主義法制建設。
(四)建立司法審查機制。
通過參考西方各國羈押制度,建立完善的、有效的司法審查機制。一方面,法官可以在適用羈押措施前和羈押期間對羈押措施的合法性、羈押期限的比例性進行審查,從而對偵查、檢察機關形成有效的制約;另一方面,被羈押人在權利受到偵查、檢察機關侵害時,也可以獲得及時的司法救濟,從而有效的預防超期羈押現象的發生。
總之,在現有的司法體制下,完全地消除超期羈押現象是一項艱巨的任務。我們只有把制度與觀念相聯系,理論與實踐相結合,實體與程序并重,深入貫徹落實相關的法律規定,在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的同時,真正提高執法人員的辦案素質和水平,才能實現我國的司法公正,保障人權,實現“看得見的程序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