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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章和公章的區別(專業24篇)篇一
其實沒什么大區別,廣義的合同包括協議。
之前教科書里說,協議多用于身份關系。但需要注意的是《合同法》里的合同指的是平等主體間的財產關系的協議,如身份協議(撫養協議、離婚協議),身份財產協議(約定夫妻財產制)則不在此列。
從本質上說,合同和協議沒有什么區別。《合同法》第二條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從這一概念中可以看出,合同就是協議。但根據邏輯學的原理,協議是合同的種概念,即所有的合同都是協議,但并非所有的協議都是合同,所以說合同是具有特定內容的協議。
所謂協議是指有關國家、政黨、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者個人,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訂立的一種具有政治、經濟或其他關系的契約。協議,在其所表示的意義、作用、格式、形式等方面基本上與合同是相同的'。經濟合同和以經濟為內容的協議,都可以稱為契約,兩者都是確立當事人雙方法律關系的法律文書。
合同與協議雖然有其共同之處,但兩者也有其明顯區別。合同的特點是明確、詳細、具體,而協議的特點是簡單、概括、原則。
合同與協議這兩個既有共同點又有區別的概念,不能只從名稱上來區分,而應該根據其實質內容來確定。如果協議的內容寫得比較明確、具體、詳細、齊全,并涉及到違約責任,即使其名稱寫的是協議,也是合同;如果合同的內容寫得比較概括、原則、很不具體,也不涉及違約責任,即使其名稱寫的是合同,也不能稱其為合同,而是協議。
協議是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個人,相互之間為了某個經濟問題,或者合作辦理某項事情,經過共同協商后,訂立的共同遵守和執行的條文。與合同的區別是:經濟合同有“合用法”作為依據,協議書暫時沒有具體法規規定。協議書比合同應用范圍廣,項目往往比合同項目要大,內容不如合同具體。因此,協議書簽訂以后,往往還要分項簽訂一些專門合同。
由此可見,合同就是具有特定內容的協議,用來約定當事人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同樣具備上述特征的協議就是合同。
實踐中,合同可以以不同的名稱出現,如合同,合同書,協議,協議書,名字并不重要,關鍵是看其內容。
實際上,協議和合同之間的區別不大,而意向書和前兩者的區別就太大了。真正的意向書不具有法律約束效力,而協議和合同都具有法律約束效力。
合同章和公章的區別(專業24篇)篇二
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購銷合同是買賣合同的變化形式,它同買賣合同的要求基本上是一致的.主要是指供方(賣方)同需方(買方)根據協商一致的意見,由供方將一產品交付給需方,需方接受產品并按規定支付價款的協議.
1、標的.物不同。租賃合同的標的物只能是非消耗性的特定物,而購銷合同的標的物則無此限制,只要是允許流通的商品都可成為購銷合同的標的物。
2、標的物交付時的法律后果不同。租賃合同中,標的物交付所引起的法律后果是承租人取得在租賃期內租賃財產的占有權、使用權和有限制的收益權,而出租人仍享有財產的所有權;而在購銷合同中,標的物一經交付,其所有權就由供方轉移給了需方。
合同章和公章的區別(專業24篇)篇三
公章:國營單位,事業單位,有限公司,個體戶,政府機關,軍隊公章均為圓形,其中公司為42mm,個體為38mm,不同地區尺寸可能有少許差別,不過大體在38-42mm之章。港澳臺及外資企業為三資企業,公章為45x30mm橢圓形雙邊章。公章通常用于公文,證明材料及簽訂合同。材料有膠印,牛角印,原子印章,機雕滲透印章,回墨印,木頭印,回墨印等。
財務章:財務章大部分為正方形22mm的尺寸,上刊執照上的名稱,下加財務專用章,部分地區為橢圓和圓形加星的形狀。常用材料為牛角,原子章和膠章不允許使用??缮w支票及發票(等同于發票專用章)。
發票章:發票章為橢圓形,40x28mm的尺寸,上刊公司名稱,中刊稅號,下刊發票專用章,最下面刊仿偽碼(有些城市未實施仿偽碼),可用材料為膠印,原子印章,滲透印,牛骨,用于普通發票。
法人章,尺寸為16x20mm,方形,材料為,有機玻璃,牛骨。膠印和原子印章不允許使用。用于銀行印鑒,支票,私章。
以上印章需要帶齊證件去公安局指定的刻公章的地點去刻,公章一般由高層領導或者行政部管理,財務及發票章由財務部管理。法人章由法人及授權人管理。
公章代表單位。
財務章用于財務事項。
發票章專用在發票上。
業務章用于業務。
法人章(法人代表章)代表單位。
公章具有最大的權力,使用范圍最廣范。財務章可用于支票及發票或開具收據時使用,一般在銀行開立帳戶時需要備案留底。發票章自然一般使用在開具出的發票上,有時也可以用在收據上。業務章用來蓋一些一般的業務單據,這可根據公司具體事務來使用。合同章用于合用簽定,不用說。法人章一般與財務章相結合使用用于支票上,其它需要法人簽名的文件或報表也可以此章代替法人簽名使用。
合同章和公章的區別(專業24篇)篇四
投標報價及合同風險是承包商所要面臨的重要經營風險,主要體現在投標報價是否符合招標文件要求,是否低于成本,報價組成是否合理,合同主要條款的定義是否準確或明確,合同條款中是否存在不平等條款,合同條款是否有遺漏等,在承包商的經營過程中,應全面掌握這些風險因素,盡量利用各種可操控的方法來規避這些風險,使企業的經營風險降到最低。
一、投標報價的主要風險規避。
投標報價的確定,不管是按定額結算還是清單報價,項目價格均不得低于成本價,必須堅持有利可盈的原則。在收到招標文件和工程量清單時,承包商應組織相關人員對招標文件進行分析,尤其是對招標文件中的計價方式和規定、投標報價的各種須知和注意事項、評標辦法、合同主要條款、附件等進行研究,以利于后續的投標報價工作。在投標報價過程中,應注意以下幾點:
1、嚴格按照招文件的規定和要求進行商務標和技術標的編制。計價辦法、商務標格式、頁面設置、簽字蓋章要求等細節都須注意,任何一項偏差,都可能導致標書不被接受。
2、在準確把握成本構成的各要素、報價準確合理的基礎上,可利用不平衡報價法。對能夠早日結帳的項目和預計今后對量時工程量會增加的項目適當高報,對后期工程和預計工程量會減少的項目適當低報,以利于資金周轉和結算時多得利。高報和低報的幅度一般控制在10%以內,不宜超過,以免引起發包方反感導致意料之外的情況發生。
3、投標組價完成后,還應利用歷史資料和成本估算指標進行實際成本測算,在實際成本的基礎上加適當的利潤率,以此作為能接受的最低報價的參考。
4、考慮合同主要條款中規定的工程量清單之外的對投標單位的工作要求和約束罰則。這也是一項隱形的費用,在估算成本時須考慮進去。是否進入投標報價則視具體情況決定,估計費用不大時可不計入,費用較高時可適當進入報價,還要考慮高估費用可能會使報價失去競爭性。
二、合同主要風險規避。
盡管如此,建筑施工企業在合同正式簽訂前必須按規定程序進行評審,防止合同中的條款成為不利條款,把合同的隱患消滅在評審階段,從而達到控制風險的目的。為此,在具體評審工作中要著重把握好以下四個方面:
1、合同價款的約定和調整方法。對招標文件主要合同條款中規定的合同價款約定方式和調整方式進行分析。在三種合同價款約定方式中,現行一般為固定綜合單價合同,須仔細核對綜合單價中包括的風險范圍的內容,對有些不合理的風險可拒絕承擔;對風險范圍以外的綜合單價調整方法進行重點分析,針對各種調整因素約定具體的調整方法,以利于結算時有據可循。如還有重要的合同價款調整因素,可在雙方約定合同價款的其他調整因素一欄里單獨寫上或在增訂條款中補充。把可能發生的結算扯皮現象提前做好防范。
2、工程款的支付條件。合同約定的工程款支付條件要符合企業自身能力和資金安排。工程款到位的時間和數量關系到工程施工能否順利進行。就目前建筑市場而言,承包商墊資行為是普遍存在的,但企業必須考慮自身的承受能力,一旦資金缺口大,自有資金接濟不上,將會產生很大的負面影響。因此工程款如何支付應當在合同專用條款或補充協議中約定明確,并有對發包方的約束罰則。否則,因資金緊缺造成企業內、外資金周轉困難,勢必加大企業的經營風險。
3、如何應對合同中的不平等條款。發包方一般會在招標文件的主要合同條款中規定一些不合理的或轉嫁應由發包方承擔的風險的內容,對于這些內容,要具體分析具體應對。多收集建筑行業的法律法規和相關文件,并盡量利用合同的通用條款。法律法規對雙方都是公平的,利用這些資料和發包方進行談判,曉之以理,讓發包方了解他們的要求是不合理的,也讓發包方了解承包方不可能承擔無限的風險,最后使之放棄這些霸王條款,或者公平分擔。
4、強化合同監控,各主要部門均要參與意見。實行合同的集中審查、審批和管理,規范并形成為精細、嚴密、標準的合同文本,減少并逐漸杜絕在合同內容上出現大的漏洞。合同的經手應由市場部、商務部、法律顧問等各個主要部門人員參與,從各個專業角度完善合同,以達到從合同的訂立上防止經濟糾紛的產生,降低合同風險的目的。
在我國當前市場經濟體制情況下,承包商的經營風險具有多樣性、復雜性、破壞性等基本特點,尤其是投標報價與合同的風險,是承包商需要重點防范和注意的,企業能不能掙錢,主要也是看這兩個方面。規避經營風險是一項系統工程,我們應在實踐中探索前進,逐步建立起規避風險的有效機制,不斷取得規避風險的成效。
參考文獻:《建筑工程承包商的投標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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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章和公章的區別(專業24篇)篇五
投標報價及合同風險是承包商所要面臨的重要經營風險,主要體現在投標報價是否符合招標文件要求,是否低于成本,報價組成是否合理,合同主要條款的定義是否準確或明確,合同條款中是否存在不平等條款,合同條款是否有遺漏等,在承包商的經營過程中,應全面掌握這些風險因素,盡量利用各種可操控的方法來規避這些風險,使企業的經營風險降到最低。
一、投標報價的主要風險規避。
投標報價的確定,不管是按定額結算還是清單報價,項目價格均不得低于成本價,必須堅持有利可盈的原則。在收到招標文件和工程量清單時,承包商應組織相關人員對招標文件進行分析,尤其是對招標文件中的計價方式和規定、投標報價的各種須知和注意事項、評標辦法、合同主要條款、附件等進行研究,以利于后續的投標報價工作。在投標報價過程中,應注意以下幾點:
1、嚴格按照招文件的規定和要求進行商務標和技術標的編制。計價辦法、商務標格式、頁面設置、簽字蓋章要求等細節都須注意,任何一項偏差,都可能導致標書不被接受。
2、在準確把握成本構成的各要素、報價準確合理的基礎上,可利用不平衡報價法。對能夠早日結帳的項目和預計今后對量時工程量會增加的項目適當高報,對后期工程和預計工程量會減少的項目適當低報,以利于資金周轉和結算時多得利。高報和低報的幅度一般控制在10%以內,不宜超過,以免引起發包方反感導致意料之外的情況發生。
3、投標組價完成后,還應利用歷史資料和成本估算指標進行實際成本測算,在實際成本的基礎上加適當的利潤率,以此作為能接受的最低報價的參考。
4、考慮合同主要條款中規定的工程量清單之外的對投標單位的工作要求和約束罰則。這也是一項隱形的費用,在估算成本時須考慮進去。是否進入投標報價則視具體情況決定,估計費用不大時可不計入,費用較高時可適當進入報價,還要考慮高估費用可能會使報價失去競爭性。
二、合同主要風險規避。
盡管如此,建筑施工企業在合同正式簽訂前必須按規定程序進行評審,防止合同中的條款成為不利條款,把合同的隱患消滅在評審階段,從而達到控制風險的目的。為此,在具體評審工作中要著重把握好以下四個方面:
1、合同價款的約定和調整方法。對招標文件主要合同條款中規定的合同價款約定方式和調整方式進行分析。在三種合同價款約定方式中,現行一般為固定綜合單價合同,須仔細核對綜合單價中包括的風險范圍的內容,對有些不合理的風險可拒絕承擔;對風險范圍以外的綜合單價調整方法進行重點分析,針對各種調整因素約定具體的調整方法,以利于結算時有據可循。如還有重要的合同價款調整因素,可在雙方約定合同價款的其他調整因素一欄里單獨寫上或在增訂條款中補充。把可能發生的結算扯皮現象提前做好防范。
2、工程款的支付條件。合同約定的工程款支付條件要符合企業自身能力和資金安排。工程款到位的時間和數量關系到工程施工能否順利進行。就目前建筑市場而言,承包商墊資行為是普遍存在的,但企業必須考慮自身的承受能力,一旦資金缺口大,自有資金接濟不上,將會產生很大的負面影響。因此工程款如何支付應當在合同專用條款或補充協議中約定明確,并有對發包方的約束罰則。否則,因資金緊缺造成企業內、外資金周轉困難,勢必加大企業的經營風險。
3、如何應對合同中的不平等條款。發包方一般會在招標文件的主要合同條款中規定一些不合理的或轉嫁應由發包方承擔的風險的內容,對于這些內容,要具體分析具體應對。多收集建筑行業的法律法規和相關文件,并盡量利用合同的通用條款。法律法規對雙方都是公平的,利用這些資料和發包方進行談判,曉之以理,讓發包方了解他們的要求是不合理的,也讓發包方了解承包方不可能承擔無限的風險,最后使之放棄這些霸王條款,或者公平分擔。
4、強化合同監控,各主要部門均要參與意見。實行合同的集中審查、審批和管理,規范并形成為精細、嚴密、標準的合同文本,減少并逐漸杜絕在合同內容上出現大的漏洞。合同的經手應由市場部、商務部、法律顧問等各個主要部門人員參與,從各個專業角度完善合同,以達到從合同的訂立上防止經濟糾紛的產生,降低合同風險的目的。
在我國當前市場經濟體制情況下,承包商的經營風險具有多樣性、復雜性、破壞性等基本特點,尤其是投標報價與合同的風險,是承包商需要重點防范和注意的,企業能不能掙錢,主要也是看這兩個方面。規避經營風險是一項系統工程,我們應在實踐中探索前進,逐步建立起規避風險的有效機制,不斷取得規避風險的成效。
參考文獻:《建筑工程承包商的投標策略》。
合同章和公章的區別(專業24篇)篇六
借款合同,是當事人約定一方將一定種類和數額的貨幣所有權移轉給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內返還同種類同數額貨幣的合同。
依據貸款人不同,借款合同可以分為金融機構借款合同和民間借款合同。
二者有重要區別:
1、貸款人不同。前者貸款人是法定的金融機構,后者貸款人是公民。
2、利息不同。前者是商業行為,是有償貸款,要收取利息以求盈利,如果約定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上下限確定。當然,在執行國家計劃或者政策而簽訂的合同一般是沒有利息的。后者由當事人約定,在合同中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應推定為無息。但是,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
3、合同成立的方式不同。前者是諾成合同,自雙方當事人就合同主要條款達成合意時成立。后者是實踐合同,貸款人向借款人交付借款時合同成立。
4、合同管理不同。前者受國家嚴格監管。后者較少受到國家監管,不違法即可。但是,有償借款不應該違反國家強制性規定。
可見,目前我國只允許兩類貸款人依法貸款,金融機構和自然人。金融機構是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經營貸款業務的中資金融機構,以及經過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外資金融機構。
《貸款通則》第2條規定:“本通則所稱借款人,系指從經營貸款業務的中資金融機構取得貸款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和自然人?!钡?1條規定:“各級行政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供銷合作社等合作經濟組織、農村合作基金會和其他基金會,不得經營存貸款等金融業務。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p>
從理論上看,原因如下:
1、規范企業的經營范圍。企業應當在自己的經營范圍內活動。
2、維護國家的金融秩序。金融是國家的經濟命脈,國家必須對其加以控制。否則,會給國民經濟造成損失。
《合同法》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薄睹穹ㄍ▌t》規定:“企業法人應當在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笨梢姡髽I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是受其經營范圍限制的。
綜上所述,企業只能成為借款人而不能成為貸款人。
拓展:
金融機構借款合同范本。
_______________(簡稱借款方)。
____________銀行(簡稱貸款方)。
根據國家規定,借款方為進行基本建設所需貸款,經貸款方審查同意發放。為明確雙方責任,恪守信用,特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借款方向貸款方借款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元,用于________________.預計用款為________年____元;________年____元;________年____元;________年____元;________年____元。
第二條自支用貸款之日起,按實際支用數計算利息,并計算復利。在合同規定的借款期內,年息為____%.借款方如果不按期歸還貸款,逾期部分加收利息____%.
第三條借款方保證從________年____月起至________年____月止,用國家規定的還貸資金償還全部貸款。預定為:____年________元;____年________元;____年________元;____年________元;____年________元;____年________元;____年________元;____年________元。逾期不還的,貸款方有權限期追回貸款,或者商請借款單位的其他開戶銀行代為扣款清償。
第四條因國家調整計劃、產品價格、稅率,以及修正概算等原因,需要變更合同條款時,由雙方簽訂變更合同的文件,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五條貸款方有權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了解借款方的經營管理、計劃執行、財務活動和物資庫存等情況。借款方應提供有關的統計、會計報表及資料。
第六條貸款方保證按照本合同的規定供應資金。因貸款方責任,未按期提供貸款,應按延期天數,以違約數額的____%付給借款方違約金。
第七條借款方應按合同規定使用貸款。否則,貸款方有權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對違約使用的部分按原定利率加收罰息____%.
第八條本合同經過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貸款本息全部清償后生效。合同正本一式2份,借、貸雙方各執1份;副本____份,報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部門各執一份。
借款方:(公章)貸款方:(公章)。
地址:地址:
法人代表:(簽字)法人代表:(簽字)。
開戶銀行及帳號:
簽約日期:年月日
合同章和公章的區別(專業24篇)篇七
合同是當事人或當事雙方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廣義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門中確定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狹義合同指一切民事合同。還有最狹義合同僅指民事合同中的債權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85條: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條: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橐?、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合同(contract),又稱為契約、協議,是平等的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合同作為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產物,是兩個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協議。只有當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合法,合同才具有法律約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從成立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約束力。
兩人或幾人之間、兩方或多方當事人之間在辦理某事時,為了確定各自的權利和義務而訂立的各自遵守的條文。并以書面方式呈現出的書面合同,也叫協議書。
合同的成立是當事人之間產生權利義務的基礎,具有重要的作用:
(1)合同的成立旨在解決合同是否存在的問題。合同成立是合同訂立過程的成功結果。如果合同不成立,合同訂立失敗,不發生具體合同,也就無所謂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等問題。
(2)合同的成立是認定合同效力的前提條件。只有成立的合同才會發生合同是否有效的問題。如果合同沒有成立,當然也就談不上合同的效力。
(3)合同的成立是區分合同責任和締約過失責任的根本標志。合同訂立過程中,因一方當事人的過失致使合同不成立即訂約失敗,造成他方損失的,過失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因合同關系尚不存在,這種賠償責任只能屬于締約過失責任。只有在合同成立后,因當事人之間存在合同關系,一方違反合同的,才會發生合同的違約責任。
協議書是社會生活中,協作的雙方或數方,為保障各自的合法權益,經雙方或數方共同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后,簽定的書面材料。協議書是契約文書的一種。是當事人雙方(或多方)為了解決或預防糾紛,或確立某種法律關系,實現一定的共同利益、愿望,經過協商而達成一致后,簽署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記錄性應用文。
訂立協議書,其目的是為了更好地從制度上乃至法律上,把雙方協議所承擔的責任固定下來。作為一種能夠明確彼此權利與義務、具有約束力的憑證性文書,協議書對當事人雙方(或多方)都具有制約性,它能監督雙方信守諾言、約束輕率反悔行為,它的作用,與合同基本相同。
口頭協議一律無效;書面協議有三種形式,即合同中的條款、獨立的'協議書及信函、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其他書面形式。
合同章和公章的區別(專業24篇)篇八
雇傭合同與勞動合同區別是什么?下面就為大家帶來了相關的理論哦!
勞務合同是民事合同,是當事人各方在平等協商的情況下達成的,就某一項勞務以及勞務成果所達成的協議,通常意義上是指雇傭合同。
而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合同章和公章的區別(專業24篇)篇九
贈與人: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受贈人:______簽訂時間:__年__月__日。
第一條贈與財產的名稱、數量、質量和價值。
一、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數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質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價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贈與目的: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本贈與。
合同范本。
所附義務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贈與物(是/否)有瑕疵。
第六條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條本合同未作規定的,按照規定執行。
第八條本合同經雙方當事人________生效。
第九條其他約定事項。
贈與人(章):受贈人(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居民身份證號碼:居民身份證號碼: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電話:電話:
郵政編碼:開戶銀行:
賬號:
郵政編碼:
監制部門:印制單位:
合同章和公章的區別(專業24篇)篇十
1、根本的區別是:
目前所有健身房的芭蕾形體幾乎都是把舞蹈教室里的芭蕾基訓(基本訓練)課照搬到了健身房,并未經過人體鍛煉的改造,而基本上只進行了簡單的大眾化芭蕾訓練的改造。美體塑形課同樣源自于舞蹈,但是它是專門為健身塑形而創建的一們健身課程,它提取了多個舞種訓練對人體的有益部分,剔除其專業性、逆反人體性及程式訓練等等,有機糅合,以人體的骨骼、肌肉為出發點,來鍛煉人體、改造人體及培養藝術型的氣質。
2、訓練方法的不同:
由于芭蕾形體是把舞蹈教室里的芭蕾基訓(基本訓練)課照搬到了健身房:一樣的擦地、一樣的蹲,一樣的把上把下,與對待專業學生一樣的要求、一樣的套路(只是難易之別):開繃直……這些動作是每一個專業學生成為演員的必經之路,但是對于健身目的的鍛煉者而言,則沒有多大的意義。
3、訓練成效不同。
芭蕾基訓雖然有一定的塑形作用,但是,畢竟是屬于專業學生的專業基本功訓練課,而不是健身塑形課,不可回避的含概了很大部分逆反人體的專業所需性的`東西。而且就它的塑形性也基本只對自小練習芭蕾的人才有效。盡管部分成年人堅持數年,也略有效果,但是就這樣照搬,對大多數的人來說,根本不實際,也甚至無益。因為專業芭蕾需要的開(身體的軟開度)、繃(身體與肌肉等等)、直(身腿手脖等等)對多數成年人來說,已經是不可能達到的(因為,對于大多數非專業青少年來說也是不容易做到的),但由于芭蕾基訓的本身訓練,做不到就沒有了訓練的意義、達不到練習的要求。但是要做到,骨骼已經成型。也因此為什么堅持下來的寥寥無幾,而這幾個也都是出于對芭蕾的熱衷。
美體塑形課由于它的教學特點與訓練內容的柔和以及以人體的骨骼、肌肉為主的出發點,用最輕松、最簡單的方式與姿勢,對練習者進行練習,對其身形進行糾正。而且還可以使練習者隨時、隨地都可以進行練習。直接而又顯著的改善脊椎、肌肉、外形。
4、適合人群。
芭蕾形體更適合于身體條件好、熱衷與芭蕾的愛好者練習。美體塑形課則適合于大多數人練習.但是,芭蕾形體也并不是一無是處,它對人的氣質培養是很不錯的。
對于芭蕾形體與美體塑形課這兩門同祖同宗的課程,但是其根本面向的人群不同、訓練的根本目不同。所以只有大家自己仁者見仁、智者見智、親歷親為給自己進行選擇。
合同章和公章的區別(專業24篇)篇十一
意向書是雙方當事人通過初步洽商,就各自的意愿達成一致認識而簽定的書面文件,是雙方進行實質性談判的依據,是簽訂協議(合同)的前奏。《合同法》第二條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但是,有些意向書實際上已經很接近協議或合同了。不能只從名稱上來區分,而應該根據其實質內容來確定。如果意向的內容寫得比較明確、具體、詳細、齊全,并涉及到違約責任,即使其名稱寫的是意向,實際上也是合同。
合同章和公章的區別(專業24篇)篇十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自愿結合,依法投標、竟標。經過答辯、競選,取得了__________廠承租人的合法身份。為了在______年的租賃期內順利開展工作,完成承租指標,我們______位承租人簽訂協議如下:
第一章關于合同期限及相應事項。
1.________位承租人的合作期限為____年,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_起至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3.在合作期限內,任何一位承租人不得單方面任意退出合作團體,不得做出有損承租人集體利益的行為。如有上述行為,違約者承擔全部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
4.在合作期限內,合伙人確因意外事件而不得已單方面要求退出合作時,其他合伙人應經過集體協商,做出同意或不同意退出合作的決定,并報請出租優本站在租賃期滿時,可一次或幾次提取、分配,分配方案由最高決策層會議決定。若安排他用,須經承租合伙人取得一致意見后,方可實行。
第四章承租合伙人之間的責任。
1.______位承租合伙人在承租期內,對______廠的興衰負有同等的責任,承擔同等的義務。
2.在企業經濟效益不好或出現虧損時,______位承租合伙人承擔同等的償付責任,對應交納的租金應補償的虧損額,_____位承租合伙人均等承擔。
3.承租抵押價值共計______元整?!凶夂匣锶嗣咳说盅篲_____元(或價值相等的實物)。抵押形式由本人自定。
第五章附則。
1.本協議經全體承租合伙人同意,簽字后即行生效。
2.本協議一式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每位承租合伙人各執一份,余交出租方、公證機關、_______廠寸檔備案。
3.本協議未盡事宜,有________位承租合伙人協商解決,并需要另力專項協議為補充。
訂約人:________(簽字)。
在租賃期滿時,可一次或幾次提取、分配,分配方案由最高決策層會議決定。若安排他用,須經承租合伙人取得一致意見后,方可實行。
第四章承租合伙人之間的責任。
1.______位承租合伙人在承租期內,對______廠的興衰負有同等的'責任,承擔同等的義務。
2.在企業經濟效益不好或出現虧損時,______位承租合伙人承擔同等的償付責任,對應交納的租金應補償的虧損額,_____位承租合伙人均等承擔。
3.承租抵押價值共計______元整。——承租合伙人每人抵押______元(或價值相等的實物)。抵押形式由本人自定。
第五章附則。
1.本協議經全體承租合伙人同意,簽字后即行生效。
2.本協議一式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每位承租合伙人各執一份,余交出租方、公證機關、_______廠寸檔備案。
3.本協議未盡事宜,有________位承租合伙人協商解決,并需要另力專項協議為補充。
訂約人:(簽字)。
訂約人:(簽字)。
訂約人:(簽字)。
訂約人:(簽字)。
合同章和公章的區別(專業24篇)篇十三
勞動合同從雇傭合同發展而來,本質上沒有多大區別,極為相近。勞動關系是在實現社會勞動過程中,勞動者與所在單位之間的社會勞動關系,規范的對象都是勞務的提出與勞務之受領。但在我國現實人口眾多,不能完全實現就業情況下,兩者的規范、調整及法律后果是完全不同的兩種合同。主要區別是:
雇傭合同的歷史久遠,自從奴隸社會剝削的存在,人類的勞動關系中就開始有了雇傭關系,隨著勞動交換的需要而逐漸產生了雇傭合同。勞動合同是在資本主義商品經濟較為發達的十七世紀的雇傭合同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
雇傭合同是受雇人為雇傭人提供服務的合同;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確定勞動關系的勞動用工合同。
雇傭合同以供給勞務為目的,系以雇傭人對勞務人之“所有”及對勞動者之“支配”為中心,而勞動合同則是以提供勞務的勞動者其“人”為中心,以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為目的。
雇傭合同更多的體現是當事人的雙方的合意,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結果,國家干預的程度較小;而勞動合同更多的體現了國家對當事人合同的干預,對合同的訂立程序、用人單位的義務、工作條件、勞動保護、最低工資、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別規定,主要側重于對勞動者的特別保護。
勞動合同中一方為勞動者,另一方為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均屬于法人或社會團體,其適用范圍只限于單位用工方面,勞動者在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后,遵守其內部的。
規章制度。
必須承擔一定的工種或職務工作受雇人與雇用人間存在“特殊的從屬關系”受雇人的勞動須“在于高度服從雇方之情形下行之”。而雇傭合同既可以一方為公民另一方為單位也可以雙方均為公民且雇員不成為雇主的成員。受雇提供的勞務十分廣泛凡法律調整的服務均可以適用于雇傭合同。
勞動合同由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調整;雇傭合同應屬于民法調整。目前,我國合同法尚沒有對其做出明確規定,適用民法及合同法的一般原理規制。
案例:某甲長期為一商店運送貨物掙取勞務費。一日,某甲因有事臨時讓某乙代其為商店運送貨物,每日支付勞動報酬80元。誰知,某乙在第二次運送貨物途中遭遇不幸身亡。肇事車輛逃逸,查無下落。某乙家人要求某甲與商店老板共同賠償因某乙死亡造成的損失,雙方為此發生糾紛,某乙家人以某乙與某甲和商店之間具有勞動合同關系要求按工傷處理為由,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照法律規定,以雙方勞動權利為主要內容訂立的協議。
雇傭合同是受雇人提供勞動,雇用人支付報酬的協議。
勞務合同是一方為完成某項工作而使用一方提供的勞動為此而支付報酬的協議。
勞動合同與雇用合同、勞務合同的共同之處在于,都是一方提供勞動,另一方支付報酬,但細分析其法律特征則仍可看出其不同之處。
1、勞動合同的主體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體經濟組織;雇用合同的主體是雇主和受雇人,而且雇用合同的雇主只能是自然人。接受勞動一方的不同是構成勞動合同與雇傭合同的主要區別所在。
2、法律干預程度不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雇傭合同的勞動報酬則主要由合同雙方自行協商,法律不過分干預。其他諸如勞動保護、保險福利等方面,現行法律也只針對勞動合同做出規定。由上可見,法律對勞動合同的干預程度要高于雇用合同。
3、法律淵源不同。勞動合同屬于勞動法調整,是獨立的合同種類;雇傭合同屬民事合同的一種,由民法和合同法調整。
4、解決糾紛的程序不同。勞動合同糾紛采用仲裁前置程序,即勞動合同糾紛不經過勞動爭議仲裁機構處理,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雇用合同是民事合同,審理機關是人民法院,糾紛發生后當事人無須經過仲裁,有權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合同章和公章的區別(專業24篇)篇十四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務合同是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以提供勞務為內容而簽訂的協議。二者有著本質的區別:
勞動合同是確立勞動關系的依據,屬于勞動法的范疇;勞務合同是建立民事、經濟法律關系的依據,屬于民法、經濟法的范疇。
勞動合同的主體一方是勞動者,另一方是用人單位;勞務合同的主體既可以都是公民,也可以都是法人,或者是公民與法人,勞務合同對主體沒有特殊要求。
勞動合同簽訂后,勞動者便成為用人單位的一員,二者的關系具有從屬性,勞務合同的主體之間并不存在從屬關系,雙方始終是相互獨立的平等主體,以自己的名義分別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
勞動合同的一方當事人用人單位要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用品;勞務合同無須規定這方面的內容。
在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按照勞動的數量和質量以及國家的有關規定給付勞動報酬,勞動福利待遇等,體現按勞分配的原則;勞務合同中的勞務價格是按等價有償的原則支付。
企業若聘用員工應當簽定勞動合同,其身份為企業內部人員,應遵守企業各種規章制度,享受勞動福利。
若臨時特定項目,簽定勞務合同,雙方地位是對等的
合同章和公章的區別(專業24篇)篇十五
勞務合同的主體可以雙方都是單位,也可以雙方都是自然人,還可以一方是單位,另一方是自然人;而勞動合同的主體是確定的,只能是接受勞動的一方為單位,提供勞動的一方是自然人。勞務合同提供勞動一方主體的多樣性與勞動合同提供勞動一方只能是自然人有重大區別。
2雙方當事人關系不同。
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在勞動關系確立后成為用人單位的成員,須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雙方之間具有領導與被領導、支配與被支配的隸屬關系;勞務合同的一方無須成為另一方成員即可為需方提供勞動,雙方之間的地位自始至終是平等的。
3承擔勞動風險責任的主體不同。
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由于在勞動關系確立后具有隸屬關系,勞動者必須服從用人單位的組織、支配,因此在提供勞動過程中的風險責任須由用人單位承擔;勞務合同提供勞動的一方有權自行支配勞動,因此勞動風險責任自行承擔。
4法律干預程度不同。
因勞動合同支付的勞動報酬稱為工資,具有按勞分配性質,工資除當事人自行約定數額外,其他如最低工資、工資支付方式等都要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而勞務合同支付的勞動報酬稱為勞務費,主要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價格及支付方式等,國家法律不過分干涉。
5適用法律和爭議解決方式不同。
勞務合同屬于民事合同的一種,受民法及合同法調整,故因勞務合同發生的爭議由人民法院審理;而勞動合同糾紛屬于勞動法調整,要求采用仲裁前置程序。
合同章和公章的區別(專業24篇)篇十六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雙方平等共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制訂的,用以確立雙方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聘書,是由用人單位根據需要而單方面制定的,以單位的名義發出或授予。
勞動合同,應包括以下內容: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勞動合同經雙方簽名蓋章后生效。
而聘書,只是有以下要求:
1、應聘者的姓名;
2、應聘的時間;
3、應聘的工作任務和工種崗位職務;
4、也可說明報酬、福利、待遇及對被聘者的希望;
5、主要由聘請人簽字蓋章。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在取得一致意見后簽字、蓋章,勞動合同才成立。
而聘書由單位或個人根據需要就可單方擬定,它在形式、內容、程序等方面都較為簡單。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與聘書在制定的方式,書寫內容,訂立的程序、步驟等方面存在不同。兩者根本區別是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平等的基礎上共同建立的勞動關系的專用文書,它按法律規定的程序制定和具有法律規定的必備條款。而企業發給員工的聘書,只能是聘書,不能作為勞動合同。
企業聘任書是企業發給應聘者的文書,是企業錄用員工的書面文件。應聘者經過考試、面試、復試以后,如果企業決定錄用,則要向其頒發聘書。
聘任書沒有具體的格式要求,一般情況下應當寫明被聘任者姓名、聘任的職位或職稱、聘任期間等內容。
企業的聘任書不能等同于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勞動合同是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協議,其內容由雙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礎上進行協商而達成的,是一種雙方法律行為,必須由雙方簽字或蓋章后方能生效。聘任書是由企業單方作出的文書,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簽訂勞動合同前由企業頒發的文件,其內容非常簡單,不涉及雙方具體的權利和義務,聘任書上只有企業一方的簽章,沒有被聘用者的簽字。按照法律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簽訂勞動合同,企業不能因為頒發了聘任書而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合同章和公章的區別(專業24篇)篇十七
借款協議,是當事人約定一方將一定種類和數額的貨幣所有權移轉給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內返還同種類同數額貨幣的協議。其中,提供貨幣的一方稱貸款人,受領貨幣的一方稱借款人。借款協議又稱借貸協議,它是民眾中資金融通的`一種重要和常用方式和借貸行為。
1、要約的概念。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提出要約的一方為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一方為被要約人。
2、要約應該具有如下條件。
內容具體確定;。
要約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意圖,表明一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的拘束。
3、什么是承諾。
承諾指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承諾應該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
4、承諾具有如下條件。
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作出。
承諾只能向要約人作出。
承諾的內容應該與要約的內容一致。
承諾必須在承諾期限內發出。
合同章和公章的區別(專業24篇)篇十八
1)使用對象不同。合同常用于經濟方面,協議書則更多用于一般工作特別是科學研究方面。
(2)約束力不同。合同一經(依法)簽訂,便具有法律效力;協議書除作為補充合同所簽訂的意見和實際上等于合同的具有法律效力以外,未形成最后正規文本,雙方未簽字蓋章的協議(初稿)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3)寬嚴不同。合同正文中每一條內容,必須具體、明確、完善。尤其是“違約責任”,要訂得非常嚴格、準確,以免發生爭議糾紛。協議書的不少條款,則可訂得原則一些,寬泛一些,允許有一定的機動性。
上述區別,寫作時應予注意。應根據事項性質,正確選用合同或者協議書。
(1)協議書常常是作為正式合同的基礎。合同往往不是談判、協商一次就可簽訂的,雙方常常要經過反復地磋商后,對合同的基本條款才逐步一致、明確。為了肯定初步商談的結果,雙方常先簽訂協議書,便于進一步洽談。這時的協議書,內容尚待完整詳盡,主要作用在于“備忘”,不具有法律效力。
(2)協議書有時作為合同的補充。在履行合同中,雙方如感到合同有修改補充的必要,可經過洽談協商,把一致的意見用協議的形式寫下來,作為合同補充。這時協議書已成為合同的組成部分,與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
(3)協議書有時等于合同。對一些難以確定隸屬于國家規定的合同種類的事項,雙方當事人經過協商,簽訂了“協議書”,后來也未再簽訂合同,雙方均按“協議書”上的內容履行義務和權利,這時“協議書”實質上就是合同,具有合同的同等效力。
調解賠償協議書【二】。
甲方:,男,漢族,年月日,住省市路3號院,身份證地址:省縣鎮村19號。系受害人丈夫。
男漢族年月號住址同上。系受害人兒子。乙方:女年月號身份證。
20年月日,駕駛豫8號寶馬牌小型越野客車沿路北行至路口,因操作失誤,先后共撞十輛車輛,后撞上等六人,其中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F甲乙雙方就交通事故民事賠償部分達成如下內容。
一、乙方需賠償甲方萬賠償金,前期需先行支付萬,現已支付萬,剩余于協議簽訂后當即結清,剩余10萬作為押金,本押金押于律師事務所。
賠償金61萬元是甲方的'全部損失,包括但不限于: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處理事故家屬誤工費、交通費、住宿費,以及財產損失等。
此款項為雙方解決本次事故一次性、終結性的賠償款項。甲方收到賠償款后,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要求乙方承擔任何形式的賠償。
二、乙方支付46.5萬元后,甲方當即給乙方出具事故諒解書。若乙方違背上述條款,甲方將不予出具諒解書并不出庭作證。若甲方不按約定出具諒解書并出庭作證,應雙倍返還乙方支付的費用。
三、甲方應配合乙方辦理事故保險理賠所需手續,提供有關證明資料(如:診斷證明、社區居住證明、死亡證明、戶口注銷證明、村委會出具的下葬證明等相關證明)。
甲方所收費用也應返還乙方。
五、甲方應保證沒有其他權利人就此事故再向乙方主張權利,若因此造成乙方損失由甲方賠償;甲方保證其提供的資料真實有效,若甲方提供的資料不真實而造成不能按城市標準計算死亡賠償金,而按農村標準計算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退回多計算部分。
六、乙方在開庭時甲方必須出庭作證,并當庭表示諒解乙方,要求法院對乙方處于緩刑,如有違背10萬元押金歸乙方。
七、甲方出具諒解書,乙方立即將10萬元押金打到律師事務所賬戶后,甲方將諒解書交給乙方。
九、以上本協議書甲乙雙方須嚴格共同遵守,如有一方違約,后果自負,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十、本協議一式4分,甲乙雙方各一份,雙方律師各一份。
甲方簽字生效:乙方簽字生效:律師簽字生效:律師簽字生效:
律師事務所(蓋章)律師事務所(蓋章)。
合同章和公章的區別(專業24篇)篇十九
1、雇傭合同中雇員與雇主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即雇員在一定程度上要服從雇主的監管和安排,具有隸屬性。而承攬合同中承攬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獨立性,如何完成工作,由承攬人自己決定,不受定作人的監控,承攬人主要是依靠自己的技術力量和能力來完成工作,雙方之間不存在支配與服從關系。
2、雇傭合同履行中所發生的危險、意外事故或損失,一般是由接受勞務的雇主承擔。承攬合同履行中所產生風險則由完成工作成果的承攬人承擔,除非損失是由于定作人的指示過失原因所造成的。
3、雇傭合同以直接提供勞務為目的,合同的標的是提供勞務,雇員只要提供了勞務就有權獲得報酬。承攬合同則是以完成工作成果為目的,提供勞務僅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
4、雇傭合同中,雇員的工作對雇主而言是不可或缺的,是雇主所從事業務整體的一部分。承攬合同中,承攬人的工作通常不屬雇主所從事的'工作內容,或是定作人工作的附屬部分。
5、雇傭合同中,雇主一般按星期、按月按時向雇員支付報酬,該報酬相當于勞動力的價格。承攬合同中,定作人因承攬人完成某項工作或做完某件事支付報酬,該報酬不僅包括勞動力價格,還包括其他的一些工本費等。
6、雇傭合同雇員的工作方式要聽任于雇主的指揮與分配,承攬合同中承攬人完成工作有自主權,只要其能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完成任務,具體的完成方式和時間由承攬人自己決定。
二、責任承擔規定。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九條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
前款所稱“從事雇傭活動”,是指從事雇主授權或者指示范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雇員的行為超出授權范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系的,應當認定為“從事雇傭活動”。
第十一條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承攬合同履行中所產生風險則由完成工作成果的承攬人承擔,除非損失是由于定作人的指示過失原因所造成的。
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范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合同章和公章的區別(專業24篇)篇二十
一、從個人代理人的工作性質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125條明確規定:保險代理人是根據保險人的委托向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費并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他們并不加入保險公司成為其成員而且獨立地完成自己的勞動或工作工作上沒有定量的目標和工作時限,人員流動性和脫落率非常高,只要不想為這家公司代理業務合同,自然廢止代理人立即就可以離司。
而勞動合同關系中的勞動者必須加入到用人單位成為其雇員履行相應的合同規定的權力和義務承擔合同違約責任。因此保險公司與個人代理人的關系同勞動合同關系根本不是一碼事,根本不是勞動合同關系。
二、從個人代理人取得勞動報酬的方式看,個人代理人的勞動報酬是按所收取保費的一定比例提取的手續費傭金收入的高低,完全取決于自己的勞動成果保費數額。就是說無論代理人付出了多大的努力,若是沒有保費進帳就得不到任何報酬。這與勞動合同的內容也不相同,勞動合同的標的是一定的勞動行為,勞動者只需要按規定參加用人單位的集體勞動完成規定的工作量,而不論單位的經營成果如何勞動者都應享受規定的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因此保險公司與個人代理人的關系不是勞動合同關系。
三、從個人代理人的傭金構成看,保險個人代理人實行
傭金制是國際通用的付酬方式,首年傭金比例占新單保費的20-40左右,爾后逐年降低連續領取3-5年。這一比例遠遠高于公職人員或企業員工正常的勞動報酬。這是因為代理人傭金包括他在展業時所需要的全部費用以及對長期保單客戶的售后服務所需費用。并且在傭金發放時除按政策正常扣稅外,保險公司沒有扣留他們的任何費用。而在一般公職人員或企業員工的工資構成中除基本工資、工齡工資、職務工資、獎勵工資外尚有交通補貼、住房補貼、養老補貼等等他們除工資之外從勞動積累中還應提留公積金、福利基金等為將來退休養老籌集資金。而個人代理人不享受社會福利待遇,人老了只能靠自己平時積蓄支付老年生活費用。這也說明保險公司與個人代理人不構成勞動合同關系。
合、協作其管理是按章有序的。因此從這個意義上來說保險公司與個人代理人的關系也不是勞動合同關系。
五、從保險代理合同的內容看《個人代理人保險代理合同書》的簽訂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整個合同書沒有一處體現勞動合同字樣,在合同內容尤其是雙方的權利義務方面規定的是經濟利益和經濟責任,在違約責任方面規定的也只是一方給予另一方造成經濟損失時應為對方承擔經濟損失責任,發生爭議時雙方應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時可直接到當地法院提起訴訟。而《勞動合同書》簽訂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合同的內容,完全是調整勞動關系的相關規定權利、義務,也集中于勞動的付出獲取和工資、福利待遇的獲得支出。在違約責任方面規定的是獲得解除勞動的權力或賠償相關對應損失,在合同爭議處理上明確規定需到本企業主管部門或當地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不服仲裁可到法院起訴。兩者本質上完全不同。因此保險公司與個人代理人的關系不是勞動合同關系。綜上所述按照《保險法》第六章有關規定保險公司與個人代理人所簽訂的《個人代理人保險代理合同書》只構成保險代理關系而不是勞動合同關系。
合同章和公章的區別(專業24篇)篇二十一
雇傭合同與勞動合同區別是什么?下面就為大家帶來了相關的理論哦!
勞務合同是民事合同,是當事人各方在平等協商的情況下達成的,就某一項勞務以及勞務成果所達成的協議,通常意義上是指雇傭合同。
而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勞務合同與勞動合同有很大的區別。
1、主體資格不同
勞動合同的主體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組織,即用人單位,另一方則必須是勞動者個人,勞動合同的主體不能同時都是自然人;勞務合同的主體雙方當事人可以同時都是法人、組織、公民,也可以是公民與法人、組織。
2、主體性質及其關系不同
勞動合同的雙方主體間不僅存在財產關系即經濟關系,還存在著人身關系,即行政隸屬關系。
勞動者除提供勞動之外,還要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服從其安排,遵守其規章制度等,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職工。
但勞務合同的雙方主體之間只存在財產關系,即經濟關系,彼此之間無從屬性,不存在行政隸屬關系,勞動者提供勞務服務,用人單位支付勞務報酬,各自獨立、地位平等。
3、主體的待遇不同
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除獲得工資報酬外,還有保險、福利待遇等;而勞務關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獲得勞動報酬。
4、報酬的性質不同
因勞務合同而取得的勞動報酬,按等價有償的市場原則支付,完全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是商品價格的一次性支付,商品價格是與市場的變化直接聯系的。
5、用人單位的義務不同
勞動合同的履行貫穿著國家的干預,為了保護勞動者,《勞動法》給用人單位強制性地規定了許多義務,如必須為勞動者交納社會保險、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政府規定的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等,這些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不得協商變更。
勞務合同的雇主一般沒有上述義務,當然雙方可以約定上述內容,也可以不存在上述內容。
6、適用的法律不同
勞務合同主要由民法、經濟法調整,而勞動合同則由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規范調整。
7、受國家干預程度不同
勞動合同的條款及內容,國家常以強制性法律規范來規定。
如勞動合同的解除,除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外,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必須符合《勞動法》規定的條件等。
勞務合同受國家干預程度低,除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外,在合同內容的約定上主要取決于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由雙方當事人自由協商確定。
8、違反合同產生的法律責任不同
勞動合同不履行、非法履行所產生的責任不僅有民事上的責任,而且還有行政上的責任,如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限期補足低于標準部分的工資,拒絕支付的,勞動行政部門同時還可以給用人單位警告等行政處分。
勞務合同所產生的責任只有民事責任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不存在行政責任。
9、糾紛的處理方式不同
勞動合同糾紛發生后,應先到勞動機關的勞動仲裁委員會仲裁,不服的在法定期間內才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訴,勞動仲裁是前置程序;但勞務合同糾紛出現后可以訴訟,也可以經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
10、勞動力的支配權不同
在勞動合同關系中,勞動力的支配權,歸掌握生產資料的用人單位行使,雙方形成管理與被管理者的隸屬關系;在勞務合同關系中則由勞務提供方自行組織和指揮勞動過程。
合同章和公章的區別(專業24篇)篇二十二
今天,小編為大家講解一下聘用合同和勞動合同的區別,歡迎閱讀學習!
1、聘用合同一方當事人必須是用人單位,另一方當事人是受聘人員。這一特征是勞動法律關系的重要特征。用人單位占有或者使用一定的生產資料,通過聘用勞動 者,才能完成生產、工作任務,創造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勞動者通過訂立合同,提供一定的勞動,從而獲取勞動報酬。因此,聘用合同雙方當事人既不能都是勞動 者,亦不能都是用人單位。
3、聘用合同是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合同必須采用特定的形式,一般指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區分要式與不要式合同的法律意義在于,屬于要式合同的,必須采用 書面合同形式,不具備這一形式要件,合同就不能成立和生效。勞動合同屬于要式合同,聘用合同是確立用人單位和受聘人員聘用關系的重要協議,國家規定必須采 用書面形式訂立。因此,聘用關系未以書面形式確立的,聘用合同關系不能成立。
4、聘用合同是諾成合同。根據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標的物為必要條件,可分為諾成合同和實踐合同。諾成合同指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可成立的合同, 其不以標的物的交付為合同成立的要件;實踐合同是指除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還需要交付一定的標的物合同才能成立。聘用合同與勞動合同均屬于諾成合 同,合同成立不以交付標的物為合同成立的要件。
5、聘用合同有一定的試用期。勞動合同與民事合同的重要區別是勞動合同有試用期的規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聘用合同除規定合同的有效期限外,必須明確一定 的試用期作為訂立合同的必要前提。規定試用期有利于用人單位在試用期間對應聘人員進行實際考察,有利于保持合同法律關系的穩定性。為防止用人單位利用試用 期期間勞動報酬較低而反復與聘用人員訂立試用協議的情況,國家對試用期的期限做出明確規定。
聘用合同是廣義上勞動合同的一種特殊形式,具有勞動合同的基本特征,其基本制度與勞動合同相一致。但是,由于事業單位的特點以及目前國家對事業單位的管理在一些方面仍有別于企業,所以又與狹義勞動合同(企業勞動合同)有一定的區別,主要有以下方面:
1、適用范圍不同。狹義勞動合同適用的主體為企業,聘用合同適用的范圍主要為事業單位。聘用合同是近年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產物,聘用合同制度的內容反 映了事業單位的用人制度通過訂立勞動合同以實現其物質產品的生產。事業單位則是從事非生產經營活動的組織,通過訂立聘用合同實現的勞動成果主要表現為精神 產品和知識產品。企業的生產活動以營利為目的,事業單位從事的服務活動屬于社會公益事業,在實現其經濟效益的同時,必須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
2、政府干預的程度不同。目前事業單位仍在改革當中,作為聘用合同一方當事人的用人單位尚不是完全意義上的獨立的市場主體,這一點與企業已在改革中成為獨 立的市場主體也有所區別。國家在一些重要方面對事業單位仍實行宏觀管理,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1)編制管理。目前由國家核撥經費的事業單位仍實行嚴格的 編制管理;(2)經費管理。建國后,事業單位一直承襲行政機關的管理方式,經費全部由國家核撥。80年代后,事業單位相繼進行財政、人事等領域的改革后, 形成全額、差額撥款、自收自支幾種類型的事業單位。90年代后期,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撥款改為定額補助的形式。但事實上,事業單位的經費仍有國家全額補助、 差額補助等形式。如教育系統的中小學,基本是由國家全額撥款的。這些單位盡管對新錄用人員通過聘用合同的形式,但其招生計劃、教學計劃及教師的工資福利等 都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的。(3)工資制度。事業單位向聘用人員支付的工資報酬,主要是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支付。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事業單位的專業技術 人員分別實行不同類型的工資制度,如專業技術人員職務等級工資制、專業技術人員職務崗位工資制、事業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分別實行不同類型的工資制度,如專 業技術人員職務等級工資制、專業技術人員職務崗位工資制、藝術結構工資制、體育津貼獎金等、以及人員等級工資制。在近年的改革中,許多事業單位加大了崗位 工資的比例,但其工資的剛性程度遠大于企業,這也是由事業單位的公益性和改革的漸進性決定的。因此,事業單位與聘用人員訂立聘用合同的內容不僅反映該事業 單位的意志,也應當體現國家宏觀管理的內容。
3、管理監督部門不同。按照國務院各部門的職能分工,目前,事業單位和企業分別由國務院人事部和勞動保障部對其進行宏觀政策指導和監督。這一體制有利于分 工負責,也產生一些弊端。聘用合同實施過程中,有關部門的'宏觀政策協調、工作協調以及對具體執行政策的區別與銜接的把握,對于從整體上推進事業單位和企業 的改革,維護社會穩定是十分重要的。
4、聘用合同的具體制度體現事業單位的性質和特點。聘用合同是按照國家規定訂立的合同,雙方當事人訂立、變更、解除合同,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聘用合同 的具體制度反映事業單位內部組織結構與管理制度與企業的區別。例如關于事業單位聘用人員程序的規定,明確規定聘用人員要經過公布空缺崗位及職責、聘用條件、工資待遇、由聘用組織進行考試或考核、事業單位負責人集體討論審定等程序;關于事業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隨時解除聘用合同、以及不得解除聘用 合同的條件;受聘人員解除聘用合同的條件等制度都體現了事業單位用人制度的特點,與勞動合同的具體制度有所區別。綜上所述,聘用合同制度作為事業單位用人 制度改革的基本形式,標志著我國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由完全的行政管理方式向契約管理方式的轉型。隨著聘用合同制度的推行,必將激發廣大專業技術人員工作的積 極性,以迎接我國加入wto后世界人才競爭的挑戰。同時,也應當看到目前試行中的聘用合同制度仍帶有改革過程中的過渡色彩,其各項具體制度尚需在實踐中根 據不同行業的特點,不斷積累經驗,逐步規范和完善。
合同章和公章的區別(專業24篇)篇二十三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務合同是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以提供勞務為內容而簽訂的協議。
二者有著本質的區別:
(一)二者的法律性質不同。
勞動合同是確立勞動關系的依據,屬于勞動法的范疇;勞務合同是建立民事、經濟法律關系的依據,屬于民法、經濟法的范疇。
(二)對合同主體要求不同。
勞動合同的主體一方是勞動者,另一方是用人單位; 勞務合同的主體既可以都是公民,也可以都是法人,或者是公民與法人,勞務合同對主體沒有特殊要求。
(三)合同主體的地位不同。
勞動合同簽訂后,勞動者便成為用人單位的一員,二 者的關系具有從屬性,勞務合同的主體之間并不存在從屬關系,雙方始終是相互獨立的平等主體,以自己的.名義分別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
(四)合同的內容不同。
勞動合同的一方當事人用人單位要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用品;勞務合同無須規定這方面的內容。
(五)確定報酬的原則不同。
在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按照勞動的數量和質量以及國家的有關規定給付勞動報酬,勞動福利待遇等,體現按勞分配的原則;勞務合同中的勞務價格是按等價有償的原則支付。
企業若聘用員工應當簽定勞動合同,其身份為企業內部人員,應遵守企業各種規章制度,享受勞動福利.
若臨時特定項目,可簽定勞務合同,雙方地位是對等的
合同章和公章的區別(專業24篇)篇二十四
1.前者直接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的正式員工;后者與第三方(人力資源公司、勞務派遣公司)簽到合同,身份是委派,不是用人單位正式員工。
2.工資待遇不一樣,雖然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務派遣合同工與用人單位正式員工同等待遇,但現實生活中勞務派遣合同工待遇比正式員工低。
3.工作穩定:前者比較穩定,用人單位不會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后者用人單位可能根據經營情況和人事調整。可能會隨時解除合同。
4.社保繳納基數:前者,用人單位繳納基數每年都會調整,但后者只會按當地社保繳納基數最低那個來繳納社保。
區別:
(1)主體資格不同。勞動合同的主體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組織,即用人單位,另一方則必須是勞動者個人,勞動合同的主體不能同時都是自然人;勞務合同的主體雙方當事人可以同時都是法人、組織、公民,也可以是公民與法人、組織。
(2)主體性質及其關系不同。勞動合同的雙方主體間不勞動法。
僅存在財產關系即經濟關系,還存在著人身關系,即行政隸屬關系。勞動者除提供勞動之外,還要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服從其安排,遵守其規章制度等,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職工。但勞務合同的雙方主體之間只存在財產關系,即經濟關系,彼此之間無從屬性,不存在行政隸屬關系,勞動者提供勞務服務,用人單位支付勞務報酬,各自獨立、地位平等。
(3)主體的待遇不同。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除獲得工資報酬外,還有保險、福利待遇等;而勞務關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獲得勞動報酬。
(4)報酬的性質不同。因勞動合同的履行而產生的勞動報酬,具有分配性質,體現按勞分配的原則,不完全和不直接隨市場供求隋況變動,其支付形式往往特定化為一種持續、定期的工資支付;因勞務合同而取得的勞動報酬,按等價有償的市場原則支付,完全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是商品價格的一次性支付,商品價格是與市場的變化直接聯系的。
(5)用人單位的義務不同。勞動合同的履行貫穿著國家的干預,為了保護勞動者,《勞動法》給用人單位強制性地規定了許多義務,如必須為勞動者交納社會保險、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政府規定的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等,這些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不得協商變更。勞務合同的雇主一般沒有上述義務,當然雙方可以約定上述內容,也可以不存在上述內容。
(6)適用的法律不同。勞務合同主要由民法、經濟法調整,而勞動合同則由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規范調整。
(7)受國家干預程度不同。勞動合同的條款及內容,國家常以強制性法律規范來規定。如勞動合同的解除,除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外,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必須符合《勞動法》規定的條件等。勞務合同受國家干預程度低,除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外,在合同內容的約定上主要取決于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由雙方當事人自由協商確定。
(8)違反合同產生的法律責任不同。勞動合同不履行、非法履行所產生的責任不僅有民事上的責任,而且還有行政上的責任,如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限期補足低于標準部分的工資,拒絕支付的,勞動行政部門同時還可以給用人單位警告等行政處分。勞務合同所產生的責任只有民事責任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不存在行政責任。
(9)糾紛的處理方式不同。勞動合同糾紛發生后,應先到勞動機關的勞動仲裁委員會仲裁,不服的在法定期間內才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訴,勞動仲裁是前置程序;但勞務合同糾紛出現后可以訴訟,也可以經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
(10)勞動力的支配權不同。在勞動合同關系中,勞動力的支配權,歸掌握生產資料的用人單位行使,雙方形成管理與被管理者的隸屬關系;在勞務合同關系中則由勞務提供方自行組織和指揮勞動過程。
除了具體條文不同,原則上是一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