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際貿易中,合同協議的簽訂對于保證交易順利進行至關重要。需要簽署合同協議的朋友們可以看看下文的范文,對自己合同的撰寫會有很大的幫助。
電子出版物出版合同范文(14篇)篇一
訂立合同雙方:
出版者:____,以下簡稱甲方。
著(譯)者:____,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經過充分協商,就甲方承擔乙方書稿的出版問題達成如下協議,共同信守執行。
第一條甲方同意出版乙方書稿并享有該書稿的專用出版權,其期限為__年,即從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止。甲方在合同期間有權將本書稿以各種形式出版。期滿后,經雙方協商可再續訂。
第二條本書稿是乙方本人的智力成果(或受他人委托的智力成果),如發生抄襲和侵犯他人版權情況,由乙方承擔侵權責任。
第三條在本合同有效期間,乙方不得將本書稿以任何形式在其它出版單位另行出版。否則,乙方應向甲方償付違約金_元。
第四條本書稿的字數的插圖(照片)__________。
第五條本書稿的基本稿酬定為每千字_元,并按規定付印數稿酬。書出版后,一個月內付清全部稿酬。
第六條本書定于_年_月底出版。如不能按期出版,甲方應預支給乙方30%以內的基本稿酬。
第七條本合同簽訂后,由于客觀形勢的變化不能出版,甲方應支付給乙方30%的基本稿酬。由于甲方原因不能出書,付給乙方50%-70%的稿酬。遇有這兩種情況,都應在_天內將原稿退給乙方。
第八條甲方對原稿負責,原則上不給乙方看清樣。如乙方要求看清樣,只能作個別文字改動,如因改動過多而造成經濟損失和延長出書時間,由乙方負責。
第九條書出版后,贈乙方樣書20冊,乙方可按定價的70%購書100冊。以后每重印一次,贈乙方樣書2冊。
第十條在本合同有效期間,經乙方許可,甲方有權允許第三者轉載、選編、改編、翻譯、錄音播放和攝制影片等,甲方應將所得報酬的70%轉給乙方。
第十一條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執行合同期間雙方如發生爭議,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都可以提請出版管理機關仲裁,直到向法院起訴。
第十二條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條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__(簽字蓋章)乙方:____(簽字蓋章)。
地址:________地址:_________。
電話:________電話:________。
_年_月_日訂。
電子出版物出版合同范文(14篇)篇二
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就圖書(音像)出版事宜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1、委托事項:甲方委托乙方辦理甲方作品《________》的正式出版手續。作者(編者)署名為:
2、作品要求:甲方應向乙方提供齊、清、定書稿。內容不得違反我國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侵害他人的姓名權、肖像權、著作權等合法權益。不得違規操作,否則,由此帶來的.一切責任由甲方承擔。
3、出版時間:本作品定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出版。乙方必須在甲方書稿、資金到位后迅速為甲方辦妥出版事宜。
4、出版物的印刷及質量:甲方不得擅自印刷出版物,應由乙方聯系具有合法印刷資格的印刷廠家。印刷質量要求:
5、出版物的規格、印張、印數。該書為________開本,計________印張,________萬字, 圖數, 彩頁。每套(本)定價________元,印數________冊。
6、費用的承擔:出版物的印刷、審稿及其他出版社需收取的費用概由甲方承擔,并于簽訂本合同時一次性支付。如因甲方應交費用未按時到位,造成本合同委托出版物不能按時出版,其責任概由甲方負責。
7、報送樣書:屬自費出版的樣書,由甲方按出版社規定報樣書 套(冊)限在正式出版三個月內發至乙方單位或出版物出版單位。
8、報酬及支付時間:協議簽訂時,甲方應向乙方支付該圖書全部出版費用總計________元(不含稅)
9、合同的解除:在出版社未進行審稿以前,雙方協商同意可解除合同;已進行審稿后不能解除合同。若一方違約,另一方有權解除合同,但應以書面形式提前10天通知另一方。
10、合同的終止:乙方完成甲方委托出版事務后,本合同自然終止。
11、違約管轄:若發生糾紛而引起訴訟由乙方所在地法院管轄。
12、附加條款: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簽署:________________ 簽署: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電子出版物出版合同范文(14篇)篇三
隨著法律知識的普及,能夠利用到合同的場合越來越多,簽訂合同可以使我們的合法權益得到法律的保障。合同有不同的類型,當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以下是小編整理的電子出版物出版合同,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出版者: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著(譯)者: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經過充分協商,就甲方承擔乙方書稿的出版問題達成如下協議,共同信守執行。
第一條甲方同意出版乙方書稿《_______________》并享有該書稿的專用出版權,其期限為_______________年,即從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甲方在合同期間有權將本書稿以各種形式出版。期滿后,經雙方協商可再續訂。
第二條本書稿是乙方本人的智力成果(或受他人委托的智力成果),如發生抄襲和侵犯他人版權情況,由乙方承擔侵權責任。
第三條在本合同有效期間,乙方不得將本書稿以任何形式在其它出版單位另行出版。否則,乙方應向甲方償付違約金__________元。
第四條本書稿的字數的插圖(照片)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本書稿的'基本稿酬定為每千字__________元,并按規定付印數稿酬。書出版后,一個月內付清全部稿酬。
第六條本書定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底出版。如不能按期出版,甲方應預支給乙方_________%以內的基本稿酬。
第七條本合同簽訂后,由于客觀形勢的變化不能出版,甲方應支付給乙方_________%的基本稿酬。由于甲方原因不能出書,付給乙方_________%-_________%的稿酬。遇有這兩種情況,都應在__________天內將原稿退給乙方。
第八條甲方對原稿負責,原則上不給乙方看清樣。如乙方要求看清樣,只能作個別文字改動,如因改動過多而造成經濟損失和延長出書時間,由乙方負責。
第九條書出版后,贈乙方樣書20冊,乙方可按定價的_________%購書100冊。以后每重印一次,贈乙方樣書2冊。
第十條在本合同有效期間,經乙方許可,甲方有權允許第三者轉載、選編、改編、翻譯、錄音播放和攝制影片等,甲方應將所得報酬的_________%轉給乙方。
第十一條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執行合同期間雙方如發生爭議,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都可以提請出版管理機關仲裁,直到向法院起訴。
第十二條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條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簽字蓋章)乙方:_______________(簽字蓋章)
地址: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訂
電子出版物出版合同范文(14篇)篇四
通信地址:______郵政編碼:______
負責部門:______聯系人:______
作品名稱:______
(以下簡稱“本作品”或“作品”)
作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出版管理條例》、《電子出版物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規定,經協商甲乙雙方就本作品的出版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本合同中的“電子出版物”是指包括軟磁盤(fd)、只讀光盤(cd―rom)、交互式光盤(cd―i)、照片光盤(photo―cd)、高密度只讀光盤(dvd―rom)、集成電路卡(ic card)等媒體形態。 。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授予乙方在中國大陸地區及等地區以載體形式復制、發行本作品的專有權利。
第二條甲方保證:
1、對本作品享有真實有效、充分完整的著作權,并有權通過本合同授予乙方本作品的專有出版權及其它權利。
2、本合同不會對任何第三人(包括甲方雇主單位)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
3、因甲方授予權利的行使,造成侵犯他人的著作權或名譽權、肖像權、姓名權、名稱權、商標權等合法權益,甲方應承擔全部侵權責任,并賠償因此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三條乙方行使權利不得超越本合同約定的范圍,如有違反,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賠償經濟損失。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不得將本作品的全部或部分,以修改、剪輯或重新編排等形式,用原名或更換名稱許可第三人以和本合同相同的方式使用。否則,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賠償經濟損失。
甲乙任一方如將本作品的全部或部分,以修改、剪輯或重新編排等形式,用原名或更換名稱通過互聯網發布需告知對方,如產生經濟效益雙方另行協商。
第四條當本作品為合作作品時,全體著作權人應以書面形式授權一位代理人,全權代表全體著作權人與乙方處理本合同協商、簽訂、履行及變更等事宜。乙方根據本合同約定向甲方代理人履行合同義務后,即視為已向全體著作權人履行了合同義務,免責于本作品著作權人之間的任何爭議。全體著作權人向該代理人簽發的《關于合作作品的授權委托書》為本合同附件。
第五條對本作品的禁載性規定及質量要求
(一)本作品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1、違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2、危害國家的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3、泄漏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的榮譽和利益的。
4、煽動民族仇恨、分裂和歧視,侵害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破壞民族團結的。
5、宣揚邪教、迷信的,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6、宣揚淫穢、賭博或者渲染暴力、教唆犯罪的,危害社會公德和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7、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8、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二)學科內容要求:
1、內容科學、規范、準確。
2、語言文字使用規范、通順,圖表正確、清晰,圖文密切配合。
3、采用法定計量單位。名詞、術語、符號等,應符合國家統一規定,尚無統一規定的,可以采用習慣用法,但整個作品應一致。
(三)著作權方面的要求:
1、內容具有獨創性,不抄襲、剽竊他人作品。
2、所有引用均注明出處,使用他人作品均取得合法授權。
3、如本作品為職務作品,甲方須在本合同簽訂時向乙方出具其雇主單位同意甲方授權使用作品的書面證明。
4、如乙方因行使本合同授權許可之權利而被第三人索賠、控告,甲方應主動與第三人協商解決并承擔全部賠償或補償責任;如導致對乙方的訴訟,甲方應配合乙方應訴并賠償乙方的全部實際損失。
(四)對本作品的其他如技術方面的要求可另行約定并作為本合同附件。
(五)如甲方交付的作品經______次退改后仍不符合上述要求,乙方可解除本合同。
第六條作品交付形式甲方交付乙方的作品最終形式包括:
(1)光盤:______張,存儲格式為______,總時長為______,
內容為:______。
(2)腳本(包括紙質和電子文檔):______字。
(3)其他:______。
甲方交付作品時,應同時向乙方提交由代理人或甲方簽字的《作品交付通知單》(樣式見本合同附件)。
第七條作品的交付期限甲方承諾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將本作品的最終版本交付乙方。
甲方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之原因不能按時交付作品時,應在出現該原因后7日內通知乙方,雙方另行約定交付日期和出版日期。另行約定交付日期到期時仍不能交付作品,甲方應向乙方支付違約金______元(大寫人民幣),乙方有權選擇解除本合同。
第八條作品的出版期限本作品最遲應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或在甲方交付作品后______個工作日內出版。如出現乙方不可抗力的情況而需要推遲出版日期時,乙方應與甲方另行協商確定。如更改后的出版日期到期時本作品仍未出版,甲方可收回交付的作品并可解除本合同,乙方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______元(大寫人民幣)。
第九條作品的出版本作品的出版格式(封面、包裝、版式等)和定價可以經雙方協商后由乙方決定。乙方尊重甲方確定的署名方式和順序。
甲方授權乙方對本作品內容進行適當的編輯加工和技術處理,但對作品做結構、觀點等實質性修改,應征得甲方許可。
如乙方對內容編輯加工和技術處理有困難,甲方需協助乙方進行修改。在本作品復制過程中,如甲方因交付作品的格式、存儲介質等原因遇到困難,甲方有義務協助乙方解決。
第十條報酬的支付
1、本作品報酬的'支付標準及期限按如下第______種方式執行:
(1)一次性付酬
乙方一次性向甲方付酬______元(大寫人民幣______元整)。乙方應在本作品第一次復制后______個工作日內向甲方付酬。
(2)基本報酬加復制數報酬
本作品基本報酬為______元(大寫人民幣)。復制數報酬標準為:每復制一千張,按基本報酬的______%支付,不足一千張的,按一千張(或盒)計算。本作品首次復制數量為。
乙方應在每次復制后______個工作日內向甲方付酬。本作品再復制時只支付復制數報酬,不再支付基本報酬。
(3)按版稅支付
雙方同意本作品的版稅率為:______%。本作品第一次復制完成后______個月內支付首筆版稅,支付金額計算公式為:音像制品定價×最低保底發行數×版稅率。最低保底發行數為張(或盒)。
本作品發行后,甲乙雙方于每年______月______日結算一次當年的版稅,版稅計算公式為:音像制品定價×當年發行數×出版社發行折扣率×版稅率。第二次支付版稅時計算的當年發行數應減去最低保底發行數。發行數不足一千張(或盒)的,按一千張(或盒)計算。
(4)不付酬
(5)其他方式:
2、乙方將報酬匯至甲方指定的如下賬號:
開戶銀行:______
戶名:______
賬號:______
3、付酬時乙方按國家規定代扣代繳甲方的所得稅。
4、如本作品為合作作品,乙方按上述方式向甲方代理人支付全部報酬即視為乙方向全體著作權人完成支付行為,乙方不再單獨向每位著作權人支付報酬。稿酬在各個著作權人之間的分配方式由全體著作權人協商確定,與乙方無關。
5、如乙方未及時按上述約定向甲方支付報酬,乙方應向甲方作出合理解釋并確定新的付酬日期;如乙方逾期原付酬日期三個月,則自第四個月起乙方應每日按未付金額的萬分之五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第十一條甲方有權核查本作品的復制數或發行數。如甲方指定第三方進行核查,需提供書面授權書。如乙方隱瞞發行數,則乙方應按本合同約定報酬支付標準的兩倍向甲方支付報酬并承擔核查費用。如核查結果與乙方提供的數據相符,其核查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十二條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將如下權利(從下列權利中選擇后填寫序號)的(選擇填寫“專有”或者“非專有”)使用權授予乙方在本合同第一條約定的范圍內行使:
1、、使用本作品的內容以其他載體形式出版的權利
2、信息網絡傳播權、通過互聯網復制和發行本作品的權利
3、改編權
4、翻譯權
5、匯編權
6、出租權
7、放映權
8、廣播權
9、攝制權
第十三條作品的再授權未經甲方許可,乙方不得再許可第三人使用本合同項下甲方許可給乙方的專有性權利。經甲方許可,乙方再許可第三人行使任一權利時,應及時向甲方支付所得金額一定比例的報酬,具體比例雙方另行協商確定。
第十四條侵權的處理甲方通過本合同,授權乙方代表甲方行使制止他人侵犯甲方著作權行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代表甲方發函、索賠、投訴、和解以及向法院提起訴訟。甲方對乙方的上述行為應給予必要的協助,乙方應及時向甲方通報處理侵權的情況。如乙方通過上述代理行為而獲得侵權方的補償或賠償,則乙方應在扣除維權行為的費用支出后將剩余部分全部返還甲方。
第十五條如甲方計劃出版本作品的配套、升級、后續、衍生作品,為便于讀者識別和使用,甲方通過本合同授權乙方對上述作品享有專有出版權,屆時雙方另行簽訂出版合同。
第十六條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終止,甲方授予乙方的各項權利終止。合同到期后,雙方協商確定是否續簽合同,延長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已出版的作品或其他相關產品在合同期滿后,乙方可以繼續發行存貨。
第十七條本合同附件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內容與本合同正文相沖突時,以附件為準。
合同附件有:
1、作品交付通知單。
2、______
3、______
4、______
第十八條雙方應充分、認真地履行本合同。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可將爭議提交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裁決。本合同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一份據以履行,自雙方簽字并加蓋公章后生效。本合同條款如需補充、更改,由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甲方:(簽章)______乙方:______
代表人:(簽章)______
電子出版物出版合同范文(14篇)篇五
著者(或譯者)姓名:
出版者名稱:
著作稿(或譯稿)名稱:
本譯作原稱:
原著者姓名及國籍:
上列著作稿(或譯稿)的著者(或譯者)和出版者于年月日簽訂本合同,雙方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本著作稿(或譯稿)的專有出版權由著者(或譯者)在本合同第十七條規定的有效期間授予出版者。出版者在此有效期間有權將本著作稿(或譯稿)以各種版本形式出版,但未經著者(或譯者)同意不向第三者轉讓出版權。
第二條本著作稿(或譯稿)系著者(或譯者)本人創作(或翻譯)的原稿,如發現剽竊等侵犯他人版權情況,著者(或譯者)負全部責任,并適當賠償出版者由此受到的經濟損失。
第三條在本合同有效期間,著者(或譯者)不將本著作稿(或譯稿)的全部或一部分、或將其內容稍加修改以原名稱或更換名稱授予第三者另行出版。著者(或譯者)若違反本規定,將適當賠償出版者經濟損失。出版者并可廢除本合同。
第四條出版者將按照國家規定的'稿酬辦法向著者(或譯者)支付稿酬。基本稿酬定為每千字元。書稿發排后預付稿酬支付稿酬元,在見到樣書后30天內結清全部稿酬。
第五條出版者將在年季度出版本著作稿(或譯稿)。如出現出版者本身無法控制的特殊情況需推遲出版日期,出版者應與著者(或譯者)另議出版日期。如更改后的出版日期到期著作稿(或譯稿)因印刷原因仍未出版,出版者照付基本稿酬,全部稿酬在出書后結算付清。
第六條本合同簽訂后,(1)著作稿(或譯稿)由于出版者的原因不能出版,出版者向著者(或譯者)支付基本稿酬%,并將稿件歸還著者(或譯者);(2)著作稿(或譯稿)由于客觀形勢變化不能出版,出版者向著者(或譯者)支付基本稿酬%,并將稿件退還著者(或譯者),但可保留復制本。上述稿件以后如有可能出版,在本合同有效期間出版者可保留專有出版權,亦可允許第三者使用此項出版權。
第七條出版者加工著作稿(或譯稿),若改書名、增加插圖、標題、前言后記或對稿件內容作實質性修改,應事先征得著者(或譯者)同意并在發稿前退著者(或譯者)審定簽字,著者(或譯者)應按雙方議定日期退回原稿。
第八條本著作稿(或譯稿)的校樣,由出版者負責根據著者(或譯者)審定簽字的原稿校對;著者(或譯者)若看校樣,只在校樣上作個別不影響版面的修改,并在天內簽字后退還出版者。如校樣不按期退還或因修改過多(不是由于排版錯誤或客觀形勢的變化)而增加排版費用,著者(或譯者)應承擔%(不超過稿酬總額的30%)。
第九條本著作(或譯作)首次出版前,出版者若將稿件損壞或丟失,應賠償著者(或譯者)不低于基本稿酬50%的經濟損失。
本著作(或譯作)首次出版后,其原稿按下列辦法之一處理:
(1)天內退還著者(或譯者);
(2)由出版者保留年后再退還著者(或譯者)。
第十條本著作(或譯作)首次出版后,出版者應贈著者(或譯者)樣書冊。以后每重印一次贈送樣書冊。
出版者同意著者(或譯者)本人在著作(或譯作)出版后月內按批發折扣購書冊。
第十一條本著作(或譯作)首次出版一年之內,出版者可自行重印。一年之后出版者如需重印,應事先通知著者(或譯者)并送校正本;著者(或譯者)收到通知后,應在一個月內將修改意見通知出版者,否則出版者按原版重印。
第十二條本著作(或譯作)如經出版者所在地區總發行機構證實脫銷,著者(或譯者)有權要求出版者重印,如出版者拒絕重印,或自著者(或譯者)提出要求后年內不重印,著者(或譯者)有權廢除本合同。但著作(或譯作)屬控制發行者除外。
第十三條本著作(或譯作)修訂本的出版日期和付酬辦法等事項,雙方另行協商并補簽協議書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第十四條如出版者在合同有效期間允許第三者以摘編、選編形式轉載本著作(或譯作),應事先征得著者(或譯者)同意,將與第三者簽訂的合同及其他有關文件的抄件寄給者(或譯者),并將從第三者所得報酬的三分之二付給著者(或譯者)。
第十五條本著者(或譯者)委托出版者在合同有效期間授權第三者使用下列權利,出版者將與第三者簽訂的合同及其他有關文件的抄件寄著者(或譯者)并按下列比例向著者(或譯者)支付從第三者所得報酬:
(1)改編-75%;
(2)翻譯-75%;
(3)表演-75%;
(4)播放-80%;
(5)錄音錄像-80%;
(6)攝制影片-80%。〔此條供選擇用〕。
第十六條如一方認為對方違反合同條款,由雙方協商解決,或請雙方同意的上級主管部門或省級出版管理機構調解,也可向法院起訴。
第十七條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年。任何一方要求延長合同期限,應在合同期滿前三個月通知對方,是否延長由雙方商定。
第十八條本合同條款需補充、更改,由雙方商定。
第十九條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訂合同人著者(或譯者)。
出版者。
地址:
地址:
電話:
電話:
簽字日期
簽字日期
電子出版物出版合同范文(14篇)篇六
甲方(著作權人):
乙方(出版者):
作品名稱:
1、甲方同意授權乙方以光盤的方式出版本作品,乙方享有對該作品的電子出版物專有出版發行權,甲方不得再向第三方轉讓該出版發行權。
2、甲方必須保證擁有本產品中的所有內容的著作權(若為第三方授權,甲方必須向乙方提供有關授權書的復印件),若有侵犯他人著作權和專有出版權之行為,甲方應負全部責任。甲方保證該作品不含有下列內容:
(1)_____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2)危害國家的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3)危害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
(4)__________,侵害_____風俗習慣,破壞_____的;
(5)泄露國家秘密的;
(6)宣揚淫穢、_____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會公德和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7)侮辱或者誹謗他人的;
(8)法律、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3、乙方保證在甲方將本產品的終稿交乙方天后完成第一批產品的制作。
甲方交稿方式:
口文字稿口專業腳本口錄像帶口磁盤口光盤口其他。
4、甲方承擔。
(1)。
(2)。
5、乙方承擔。
(1)。
(2)。
6、產品定價:元/套。
7、乙方付給甲方:
(1)稿費或制作費:元;
(2)版稅:按總碼洋(定價_________復制總數)的%支付;
(3)費用支付日期:
(4)正式出版后日內,乙方向甲方贈送本產品樣盤套。
如甲方另需更多本產品,可按定價的%從乙方購買。
8、由乙方控制作品出版全過程,母盤、封面、說明書及廣告等有關技術與出版資料均由乙方保管。
9、其他說明。
(1)。
(2)。
(3)。
10、雙方不得違約,否則,違約方須賠償對方由此而引起的一切經濟損失。
11、本合同自簽字蓋章后生效,有效期年,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12、在本合同期限內,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友好協商解決。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簽字、蓋章)?(簽字、蓋章)。
電話:??電話:
地址:??地址:
編碼:?編碼:
年月日??年月日。
電子出版物出版合同范文(14篇)篇七
為確保計算機以及計算機及網絡資源高效安全地用于工作,特制訂本規定。
第一條.學校計算機網絡資源是學校用于工作目的的投資,只能用于工作目的,個人不得用于娛樂等私人原因使用學校計算機以及計算機網絡,學校教師要遵守計算機網絡系統管理方面法律法規。
第二條.本規定涉及的網絡范圍包括學校各辦公室的局域網、學校各辦公室之間的廣域連接、internet出口以及網絡上提供的各類服務和internet電子郵件、代理服務、所有計算機辦公平臺等。
第三條.計算機以及計算機外設設備(u盤、移動硬盤、打印機、刻錄機,公辦設備)等以下簡稱信息設備。
第四條.學校落實計算機管理責任部門和責任人,負責計算機管理的各種工作,該部門有權對學校的每臺計算機具有操作、查看的權限。
二.計算機使用與管理。
第五條.計算機系統及所有程序必需由計算機管理部門統一安裝,其它各部門及工作人員未經許可下不可增刪硬盤上的應用軟件和系統軟件。
第六條.鄉政府機關的計算機由管理部門管理維護、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私自更改計算機的各項設置,如:(計算機名,網絡ip地址,計算機管理員密碼,登陸方式等)。
第七條.與工作相關的文件、個人文件需保存在d、e、f盤以使用者為姓名的目錄中,不得將任何文件存放在c盤系統目錄中及操作系統桌面中。
第八條.使用者應經常整理計算機文件,以保持計算機文件的整齊。
第九條.計算機上不得存放有破壞學校計算機網絡正常運行的軟件,如:(黑客程序,帶病毒的文件,)電影文件,及不健康的文件如:(黃色圖片、視頻圖像,但不包括各類學習資料),一經發現無條件刪除并給予警告。
第十條.嚴禁使用計算機玩游戲、看電影、上網炒股等不利于教學的事。
第十一條.不得私自拆卸計算機及外設,更不能私自更換計算機硬件。
第十二條.使用者離開計算機時,應該及時鎖定以免他人操作計算機。更不能將計算機讓他們操作使用。
三網絡管理。
第十三條.任何人不得將私人計算機、筆記本、手機、mp3、數碼相機等設備未經網絡管理部門的許可接入學校計算機網絡。
第十四條.任何人不得因私挪用學校信息設備、網絡資源,更不能破壞計算機網絡設備。
第十五條.不得利用網絡瀏覽黃色網站、不得利用網絡下載軟件,
更不得下載電影、黑客及對學校計算機網絡安全有破壞性的程序,不能將計算機轉借他人上網使用。
第十六條、不得刪除、卸載、關閉其安裝在計算機上的殺毒軟件。對于收取的郵件應先進行殺毒再打開。
第十七條.任何人不得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發起與工作無關的騰訊通多人對話、網絡會議、廣播信息,更不能在多人對話的情況下,發表、討論、誹謗有損鄉學校員工及學校利益的言論。
四.計算機安全措施及計算機文件備份。
第十八條.未經許可嚴禁任何將私人的光盤、vcd(學習光盤除外)、軟盤,移動存儲器等在學校的計算機設備上使用。
第十九條.學校各部門的業務數據如需備份的請通知計算機管理員作好備份工作,對于特別重要數據由使用者本人向管理員申請做立即備份。
第二十條.學校計算機系統的數據資料列入保密范圍的,未經許可嚴禁非相關人員私自復制,拷貝。
第二十一條.計算機使用者必需設置用戶密碼并妥善保管,不得將用戶密碼泄露給第三者,嚴防被竊,如發現他人利用其賬號和密碼,而違反學校規定者,由其賬號使用者負責。
第二十二條.任何人不能利用各種手段、破解、攻擊學校計算機網絡系統與其各種服務平臺及鄉政府機關計算機用戶賬號與密碼。
五計算機清潔及保養。
第二十三條.不得在計算機旁邊堆放雜物,保持計算機正常通風。
散熱。
第二十條.計算機使用者必需經常清潔主機,顯示器,鍵盤,以保持計算機的清潔衛生。
第三十四條.操作人員在離開計算機半小時以上及下班之后,請關閉計算機。
第二十五條.遇停電時,必需在停電之后12分內關閉計算機,以免損壞ups及計算機設備,對于未能及時關閉計算機而造成計算機設備損壞的,責任自負。
第二十六條.遇到計算機問題的(包括經常性死機),請立即報網絡管理部門修理處理。
六.網絡管理門職責。
第二十七條.確保鄉政府機關計算機網絡及各種服務器正常運行,定期對鄉政府機關計算機系統進行維護和故障檢修病毒防范等工作,發現存在的事故隱患應及時排除。
第二十八條.網絡管理部門具有管理上網的權限,但不得私自為任何人在未經批準的情況下,給工作人員開通上網功能。
電子出版物出版合同范文(14篇)篇八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電子出版物出版活動的管理,促進電子出版業的健康發展與繁榮,根據國務院《出版管理條例》、《音像制品管理條例》、《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電子出版物,是指以數字代碼方式將圖文聲像等信息編輯后封裝存儲到磁、光、電等記錄介質上,通過內置在計算機、智能終端、電子閱讀設備、電子顯示設備、數字音/視頻播放設備、電子游戲機、導航儀以及其他具有類似功能的設備上讀取使用,能夠表達思想、普及知識、積累文化的大眾傳播媒體。
電子出版物的載體形態包括只讀光盤(cd—rom、dvd—rom、hd—dvdrom、bd—rom等)、一次寫入式光盤(cd—r、dvd—r、hddvd—r和bd—r等)、可擦寫光盤(cd—rw、dvd—rw、hddvd—rw和bd—rw等)、磁光盤(mo)、軟磁盤(fd)、硬磁盤(hd)、集成電路卡(sd卡、cf卡等)以及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認定的其他媒體形態。
電子出版物的產品形式分非連續型電子出版物和連續型電子出版物兩類。具體形式主要包括電子圖書、電子辭典、電子地圖、電子游戲、電子數據庫以及電子期刊等。
第三條電子出版物不得含有《出版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音像制品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二款禁止的內容。
縣級以上地方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電子出版物出版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國家對電子出版物出版活動實行許可制度。依法設立的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領取《電子出版物出版許可證》,依法設立的電子出版物制作單位領取《電子出版物制作許可證》。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電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活動。
電子出版物制作應由電子出版物制作單位制作,電子出版物出版應由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出版。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從事電子出版物制作經營活動,無需再申請取得《電子出版物制作許可證》。
第二章出版單位設立。
(二)有符合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認定的主辦及主管單位;
(五)有相適應的注冊資金及國有資本證明;
(六)有適應業務范圍需要的設備和工作場所;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除依照前款所列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國家關于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總量、結構、布局的規劃。
第七條設立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經其主管單位同意后,由主辦單位向所在地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審批。
(一)按要求填寫的《設立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申請表》;
(二)主辦單位、主管單位的有關資質證明材料;
(三)出版單位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及本規定第六條要求的有關人員的資格證明和身份證明;
(五)可行性論證報告;
(六)注冊資本數額、來源及性質證明;
(七)工作場所使用證明。
第九條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自受理設立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的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并書面通知主辦單位;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條設立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的主辦單位應當自收到批準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所在地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登記,領取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頒發的《電子出版物出版許可證》。
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持《電子出版物出版許可證》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依法領取營業執照。
第十一條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自登記之日起滿180日未從事出版活動的,由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注銷登記,收回《電子出版物出版許可證》,并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備案。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發生前款所列情形的,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可以向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延期。
第十二條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變更名稱、主辦單位或者主管單位、業務范圍、資本結構,合并或者分立,設立分支機構,須依照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并到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應的登記手續。
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變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應當經其主管、主辦單位同意,向所在地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變更登記后,到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連續型電子出版物變更刊期,須經主管單位同意后,由主辦單位報所在地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須將有關變更登記事項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備案。
第十三條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中止出版活動的,應當向所在地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說明理由和期限;出版單位中止出版活動不得超過180日。
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終止出版活動的,由主辦單位提出申請并經主管單位同意后,向所在地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注銷登記,并由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備案。
第十四條連續型電子出版物是電子出版物的主要產品形式。出版連續型電子出版物,應經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批準獲得國內統一連續出版物號,連續型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應領取《電子出版物出版許可證》。
本規定所稱連續型電子出版物,是指有固定名稱,用卷、期、冊或者年、月順序編號,按照一定周期出版的電子出版物。
連續型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是指依照本規定第六、七、八、九、十條經批準辦理審批和履行登記手續的出版單位。法人單位出版連續型電子出版物且不再設立法人出版單位的,其設立的連續型電子出版物編輯部視為連續型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按照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進行管理。
第十五條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實行編輯責任制度,保障電子出版物的內容符合有關法規、規章規定。
第十六條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應于每年12月10日前將下一年度的出版計劃報所在地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經審核同意后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備案。
第十七條電子出版物出版實行重大選題備案制度。涉及國家安全、社會安定等方面重大選題,應當經所在地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備案;重大選題電子出版物未在出版前報備案的,不得出版。
第十八條出版電子出版物,必須按規定使用電子出版物專用書號(中國標準書號)、國內統一連續出版物號等出版物標識。不得使用電子出版物專用書號出版連續型電子出版物。
同一內容,不同產品形式包括尺寸(容量)、裝幀、載體以及不同數據格式的電子出版物,應當分別使用不同的標識。
第十九條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轉讓、出租、出售本單位的名稱、電子出版物專用書號、國內統一連續出版物號。
第二十條電子出版物應當符合國家和出版行業的技術、質量標準和規范要求。
出版電子出版物,應在電子出版物載體的印刷標識面或其裝幀的顯著位置載明電子出版物制作、出版單位的名稱、地址,電子出版物專用書號或國內統一連續出版物號及條碼,著作權人名稱以及出版日期等其他有關事項。在電子出版物的首頁或版權記錄頁等顯著位置應顯示電子出版物專用標識。
第二十一條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申請引進出版境外著作權人授權的電子出版物,應在引進前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進行內容審查,審查批準后方可引進。
第二十二條申請引進出版境外著作權人授權的電子出版物,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三)內容審查需要的其他材料;
(四)申請單位所在地省級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的著作權合同登記證明文件。
申請引進出版境外著作權人授權電子游戲出版物,應當提交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意見。
第二十三條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自受理引進出版境外著作權人授權電子出版物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二十四條引進出版境外著作權人授權的電子出版物,應在電子出版物的首頁和版權記錄頁以及電子出版物載體的印刷標識面或其裝幀的顯著位置載明引進出版批準文號和著作權授權合同登記證號。
第二十五條出版單位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電子出版物,向所在地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申領電子出版物專用書號和復制委托書。
第二十六條出版單位申請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電子出版物,應提交申請書及本版出版物、擬出版電子出版物樣品。
申請書應當載明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的電子出版物的名稱、本版出版物的名稱,制作單位、主要內容、出版時間、復制數量和載體形式等內容。
第二十七條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應當向國家圖書館、中國版本圖書館和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免費送交電子出版物樣品。
第二十八條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的從業人員,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出版專業職業資格條件。
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的社長、總編輯須參加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組織的崗位培訓,取得崗位培訓合格證書后才能上崗。
第二十九條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應遵守國家統計規定,依法向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報送統計資料。
第三十條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對從事電子出版物制作的單位實行許可管理。
本規定所稱電子出版物制作,是指通過創作、加工、設計等方式,提供用于出版、復制、發行的電子出版物節目源的經營活動。
第三十一條申請設立電子出版物制作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三)有適應經營活動的注冊資金;
(四)有必要的技術設備和經營場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審批設立電子出版物制作單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條件外,還應符合本地區電子出版物制作單位總量、布局和結構的規劃。
第三十二條申請設立電子出版物制作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單位基本情況,業務范圍等;
(二)工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從業人員證明材料;
(四)資金來源、設備、場地等證明材料。
電子出版物出版合同范文(14篇)篇九
為落實國務院簡政放權的要求,規范電子出版物出版、制作活動,根據《出版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起草了《電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規定(修訂征求意見稿)》。為增強立法透明度,提高立法質量,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社會公眾可以在203月10日前,通過以下三種方式提出意見:
一、登錄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通過網站首頁左側的“法規規章草案意見征集系統”提出意見。
二、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宣武門外大街40號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政策法制司(郵政編碼:100052),并在信封上注明:“規章征求意見”字樣。
三、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
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電子出版物出版合同范文(14篇)篇十
第一條為了規范圖書出版,加強對圖書出版的監督管理,促進圖書出版的發展和繁榮,根據國務院《出版管理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圖書出版,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圖書,是指書籍、地圖、年畫、圖片、畫冊,以及含有文字、圖畫內容的年歷、月歷、日歷,以及由新聞出版總署認定的其他內容載體形式。
第三條圖書出版必須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持科學發展觀,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和出版方向,堅持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傳播和積累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質、推動經濟發展、促進社會和諧與進步的科學技術和文化知識,弘揚民族優秀文化,促進國際文化交流,豐富人民群眾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四條新聞出版總署負責全國圖書出版的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監督管理制度,制定并實施全國圖書出版總量、結構、布局的規劃。
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圖書出版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圖書出版單位依法從事圖書的編輯、出版等活動。
圖書出版單位合法的出版活動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擾、阻止、破壞。
第六條新聞出版總署對為發展、繁榮我國圖書出版事業作出重要貢獻的圖書出版單位及個人給予獎勵,并評選獎勵優秀圖書。
第七條圖書出版行業的社會團體按照其章程,在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的指導下,實行自律管理。
電子出版物出版合同范文(14篇)篇十一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電子出版物出版活動的管理,促進電子出版事業的健康發展與繁榮,根據國務院《出版管理條例》、《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電子出版物的制作、出版、進口活動,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電子出版物,是指以數字代碼方式,將有知識性、思想性內容的信息編輯加工后存儲在固定物理形態的磁、光、電等介質上,通過電子閱讀、顯示、播放設備讀取使用的大眾傳播媒體,包括只讀光盤(cd-rom、dvd-rom等)、一次寫入光盤(cd-r、dvd-r等)、可擦寫光盤(cd-rw、dvd-rw等)、軟磁盤、硬磁盤、集成電路卡等,以及新聞出版總署認定的其他媒體形態。
電子出版物出版合同范文(14篇)篇十二
2008年3月17日,新聞出版總署以署長令的形式正式公布《電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規定》,并于4月15日起施行。以下是小編整理的電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電子出版物出版活動的管理,促進電子出版事業的健康發展與繁榮,根據國務院《出版管理條例》、《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電子出版物的制作、出版、進口活動,適用本規定。本規定所稱電子出版物,是指以數字代碼方式,將有知識性、思想性內容的信息編輯加工后存儲在固定物理形態的磁、光、電等介質上,通過電子閱讀、顯示、播放設備讀取使用的大眾傳播媒體,包括只讀光盤(cd-rom、dvd-rom等)、一次寫入光盤(cd-r、dvd-r等)、可擦寫光盤(cd-rw、dvd-rw等)、軟磁盤、硬磁盤、集成電路卡等,以及新聞出版總署認定的其他媒體形態。
第三條電子出版物不得含有《出版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禁止的內容。
第四條新聞出版總署負責全國電子出版物出版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電子出版物出版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國家對電子出版物出版活動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電子出版物的出版活動。
第二章 出版單位設立
第六條設立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的名稱、章程;(二)有符合新聞出版總署認定條件的主管、主辦單位;(三)有確定的電子出版物出版業務范圍;(四)有200萬元以上的注冊資本;(五)有適應業務范圍需要的設備和工作場所,其固定工作場所面積不得少于200平方米;(六)有適應業務范圍需要的組織機構,有2人以上具有中級以上出版專業職業資格;(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除依照前款所列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國家關于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總量、結構、布局的規劃。
第七條設立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經其主管單位同意后,由主辦單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報新聞出版總署審批。
第八條申請設立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按要求填寫的申請表,應當載明出版單位的名稱、地址、資本結構、資金來源及數額,出版單位的主管、主辦單位的名稱和地址等內容;(二)主辦單位、主管單位的有關資質證明材料;(三)出版單位章程;(四)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及本規定第六條要求的有關人員的資格證明和身份證明;(五)可行性論證報告;(六)由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注冊資本驗資證明;(七)工作場所使用證明。
第九條新聞出版總署自受理設立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的申請之日起9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直接或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書面通知主辦單位;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條設立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的主辦單位應當自收到批準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登記,領取新聞出版總署頒發的《電子出版物出版許可證》。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持《電子出版物出版許可證》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依法領取營業執照。
第十一條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自登記之日起滿180日未從事出版活動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注銷登記,收回《電子出版物出版許可證》,并報新聞出版總署備案。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發生前款所列情形的,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可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申請延期。
第十二條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變更名稱、主辦單位或者主管單位、業務范圍、資本結構,合并或者分立,須依照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重新辦理審批手續,并到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應的登記手續。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變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應當經其主管、主辦單位同意,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申請變更登記后,到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須將有關變更登記事項報新聞出版總署備案。
第十三條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終止出版活動的,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并到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應將有關注銷登記報新聞出版總署備案。
第十四條申請出版連續型電子出版物,經主管單位同意后,由主辦單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報新聞出版總署審批。本規定所稱連續型電子出版物,是指有固定名稱,用卷、期、冊或者年、月順序編號,按照一定周期出版的電子出版物。
第十五條申請出版連續型電子出版物,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請書,應當載明連續型電子出版物的名稱、刊期、媒體形態、業務范圍、讀者對象、欄目設置、文種等;(二)主管單位的審核意見。申請出版配報紙、期刊的連續型電子出版物,還須報送報紙、期刊樣本。
第十六條經批準出版的連續型電子出版物,新增或者改變連續型電子出版物的名稱、刊期與出版范圍的,須按照本規定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七條出版行政部門對從事電子出版物制作的單位實行備案制管理。電子出版物制作單位應當于單位設立登記以及有關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將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及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備案。本規定所稱電子出版物制作,是指通過創作、加工、設計等方式,提供用于出版、復制、發行的電子出版物節目源的經營活動。
第三章 出版管理
第十八條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實行編輯責任制度,保障電子出版物的內容符合有關法規、規章規定。
第十九條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應于每年12月1日前將下一年度的出版計劃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報新聞出版總署備案。
第二十條電子出版物出版實行重大選題備案制度。涉及國家安全、社會安定等方面重大選題,涉及重大革命題材和重大歷史題材的選題,應當按照新聞出版總署有關選題備案的規定辦理備案手續;未經備案的重大選題,不得出版。
第二十一條出版電子出版物,必須按規定使用中國標準書號。同一內容,不同載體形態、格式的電子出版物,應當分別使用不同的中國標準書號。出版連續型電子出版物,必須按規定使用國內統一連續出版物號,不得使用中國標準書號出版連續型電子出版物。
第二十二條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轉讓、出租、出售本單位的名稱、電子出版物中國標準書號、國內統一連續出版物號。
第二十三條電子出版物應當符合國家的技術、質量標準和規范要求。出版電子出版物,須在電子出版物載體的印刷標識面或其裝幀的顯著位置載明電子出版物制作、出版單位的名稱,中國標準書號或國內統一連續出版物號及條碼,著作權人名稱以及出版日期等其他有關事項。
第二十四條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申請出版境外著作權人授權的電子出版物,須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報新聞出版總署審批。
第二十五條申請出版境外著作權人授權的電子出版物,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請書,應當載明電子出版物名稱、內容簡介、授權方名稱、授權方基本情況介紹等;(二)申請單位的審讀報告;(三)樣品及必要的內容資料;(四)申請單位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的著作權合同登記證明文件。出版境外著作權人授權的電子游戲出版物還須提交游戲主要人物和主要場景圖片資料、代理機構營業執照、發行合同及發行機構批發許可證、游戲文字腳本全文等材料。
第二十六條新聞出版總署自受理出版境外著作權人授權電子出版物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審批出版境外著作權人授權電子出版物,應當組織專家評審,并應當符合國家總量、結構、布局規劃。
第二十七條境外著作權人授權的電子出版物,須在電子出版物載體的印刷標識面或其裝幀的顯著位置載明引進出版批準文號和著作權授權合同登記證號。
第二十八條已經批準出版的境外著作權人授權的電子出版物,若出版升級版本,須按照本規定第二十五條提交申請材料,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批。
第二十九條出版境外著作權人授權的電子游戲測試盤及境外互聯網游戲作品客戶端程序光盤,須按照本規定第二十五條提交申請材料,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批。
第三十條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與境外機構合作出版電子出版物,須經主管單位同意后,將選題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核;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報新聞出版總署審批。新聞出版總署自受理合作出版電子出版物選題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三十一條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申請與境外機構合作出版電子出版物,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請書,應當載明合作出版的電子出版物的名稱、載體形態、內容簡介、合作雙方名稱、基本情況、合作方式等,并附擬合作出版的電子出版物的有關文字內容、圖片等材料;(二)合作意向書;(三)主管單位的審核意見。
第三十二條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與境外機構合作出版電子出版物,應在該電子出版物出版30日內將樣盤報送新聞出版總署備案。
第三十三條出版單位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電子出版物,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核同意的,發放電子出版物中國標準書號和復制委托書,并報新聞出版總署備案。
第三十四條出版單位申請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電子出版物,應提交申請書及本版出版物、擬出版電子出版物樣品。申請書應當載明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的電子出版物的名稱、制作單位、主要內容、出版時間、復制數量和載體形式等內容。
第三十五條電子出版物發行前,出版單位應當向國家圖書館、中國版本圖書館和新聞出版總署免費送交樣品。
第三十六條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的從業人員,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出版專業職業資格條件。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的社長、總編輯須符合國家規定的任職資格和條件。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的社長、總編輯須參加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組織的崗位培訓,取得崗位培訓合格證書后才能上崗。
第三十七條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須遵守國家統計規定,依法向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報送統計資料。
第四章 進口管理
第三十八條進口電子出版物成品,須由新聞出版總署批準的電子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提出申請;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報新聞出版總署審批。
第三十九條申請進口電子出版物,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請書,應當載明進口電子出版物的名稱、內容簡介、出版者名稱、地址、進口數量等;(二)主管單位審核意見;(三)申請單位關于進口電子出版物的審讀報告;(四)進口電子出版物的樣品及必要的內容資料。
第四十條新聞出版總署自受理進口電子出版物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審批進口電子出版物,應當組織專家評審,并應當符合國家總量、結構、布局規劃。
第四十一條進口電子出版物的外包裝上應貼有標識,載明批準進口文號及用中文注明的出版者名稱、地址、著作權人名稱、出版日期等有關事項。
第五章 非賣品管理
第四十二條委托復制電子出版物非賣品,須向委托方或受托方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申請書應寫明電子出版物非賣品的使用目的、名稱、內容、發送對象、復制數量、載體形式等,并附樣品。電子出版物非賣品內容限于公益宣傳、企事業單位業務宣傳、交流、商品介紹等,不得定價,不得銷售、變相銷售或與其他商品搭配銷售。
第四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委托復制電子出版物非賣品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批準的,發給電子出版物復制委托書;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四十四條電子出版物非賣品載體的印刷標識面及其裝幀的顯著位置應當注明電子出版物非賣品統一編號,編號分為四段:第一段為方括號內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簡稱,第二段為“電子出版物非賣品”字樣,第三段為圓括號內的年度,第四段為順序編號。
第六章 委托復制管理
第四十五條電子出版物、電子出版物非賣品應當委托經新聞出版總署批準設立的復制單位復制。
第四十六條委托復制電子出版物和電子出版物非賣品,必須使用復制委托書,并遵守國家關于復制委托書的管理規定。復制委托書由新聞出版總署統一印制。
第四十七條委托復制電子出版物、電子出版物非賣品的單位,應當保證開具的`復制委托書內容真實、準確、完整,并須將開具的復制委托書直接交送復制單位。委托復制電子出版物、電子出版物非賣品的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轉讓、出售本單位的復制委托書。
第四十八條委托復制電子出版物的單位,自電子出版物完成復制之日起30日內,須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上交本單位及復制單位簽章的復制委托書第二聯及樣品。委托復制電子出版物的單位須將電子出版物復制委托書第四聯保存2年備查。
第四十九條委托復制電子出版物、電子出版物非賣品的單位,經批準獲得電子出版物復制委托書之日起90日內未使用的,須向發放該委托書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交回復制委托書。
第七章 年度核驗
第五十條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實行年度核驗制度,年度核驗每兩年進行一次。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實施年度核驗。核驗內容包括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的登記項目、設立條件、出版經營情況、遵紀守法情況、內部管理情況等。
第五十一條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進行年度核驗,應提交以下材料:(一)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年度核驗登記表;(二)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兩年的總結報告,應當包括執行出版法規的情況、出版業績、資產變化等內容;(三)兩年出版的電子出版物出版目錄;(四)《電子出版物出版許可證》的復印件。
第五十二條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年度核驗程序為:(一)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應于核驗年度的1月15日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交年度核驗材料;(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的設立條件、開展業務及執行法規等情況進行全面審核,并于該年度的2月底前完成年度核驗工作;對符合年度核驗要求的單位予以登記,并換發《電子出版物出版許可證》;(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應于核驗年度的3月20日前將年度核驗情況及有關書面材料報新聞出版總署備案。
第五十三條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緩年度核驗:(一)不具備本規定第六條規定條件的;(二)因違反出版管理法規,正在限期停業整頓的;(三)經審核發現有違法行為應予處罰的;(四)曾違反出版管理法規受到行政處罰,未認真整改,仍存在違法問題的;(五)長期不能正常開展電子出版物出版活動的。暫緩年度核驗的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確定,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暫緩期間,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應當督促、指導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進行整改。暫緩年度核驗期滿,對達到年度核驗要求的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予以登記;仍未達到年度核驗要求的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出注銷登記意見,新聞出版總署撤銷《電子出版物出版許可證》,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十四條不按規定參加年度核驗的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經書面催告仍未參加年度核驗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出注銷登記意見,新聞出版總署撤銷《電子出版物出版許可證》,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十五條出版連續型電子出版物的單位按照本章規定參加年度核驗。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違反本規定的,新聞出版總署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可以采取下列行政措施:(一)下達警示通知書;(二)通報批評;(三)責令公開檢討;(四)責令改正;(五)責令停止復制、發行電子出版物;(六)責令收回電子出版物;(七)責成主辦單位、主管單位監督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整改。警示通知書由新聞出版總署制定統一格式,由新聞出版總署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下達給違法的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并抄送違法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的主辦單位及其主管單位。本條所列行政措施可以并用。
第五十七條未經批準,擅自設立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擅自從事電子出版物出版業務,偽造、假冒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或者連續型電子出版物名稱、電子出版物專用中國標準書號出版電子出版物的,按照《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處罰。圖書、報紙、期刊、音像等出版單位未經批準,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電子出版物的,屬于擅自從事電子出版物出版業務,按照前款處罰。
第五十八條從事電子出版物制作、出版業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處罰:(一)制作、出版含有《出版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禁止內容的電子出版物的;(二)明知或者應知他人出版含有《出版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禁止內容的電子出版物而向其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本出版單位的名稱、電子出版物專用中國標準書號、國內統一連續出版物號、條碼及電子出版物復制委托書的。
第五十九條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轉讓本單位的名稱、電子出版物專用中國標準書號、國內統一連續出版物號的,按照《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處罰。
第六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處罰:(一)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變更名稱、主辦單位或者主管單位、業務范圍、資本結構,合并或者分立,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變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未依照本規定的要求辦理審批、變更登記手續的;(二)經批準出版的連續型電子出版物,新增或者改變連續型電子出版物的名稱、刊期與出版范圍,未辦理審批手續的;(三)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未按規定履行年度出版計劃和重大選題備案的;(四)出版單位未按照有關規定送交電子出版物樣品的;(五)電子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三十八條未經批準進口電子出版物的。
第六十一條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未依法向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報送統計資料的,依據新聞出版總署、國家統計局聯合頒布的《新聞出版統計管理辦法》處罰。
第六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并處三萬元以下罰款:(一)電子出版物制作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未辦理備案手續的;(二)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未按規定使用中國標準書號或者國內統一連續出版物號的;(三)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出版的電子出版物不符合國家的技術、質量標準和規范要求的,或者未按本規定第二十三條載明有關事項的;(四)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出版境外著作權人授權的電子出版物,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有關規定的;(五)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與境外機構合作出版電子出版物,未按本規定第三十條辦理選題審批手續的,未按本規定第三十二條將樣盤報送備案的;(六)電子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四十一條的;(七)委托復制電子出版物非賣品違反本規定第四十二條的有關規定,或者未按第四十四條標明電子出版物非賣品統一編號的;(八)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及其他委托復制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四十五條至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委托未經批準設立的復制單位復制,或者未遵守有關復制委托書的管理制度的。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三條本規定自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新聞出版署1997年12月30日頒布的《電子出版物管理規定》同時廢止,此前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對電子出版物制作、出版、進口活動的其他規定,凡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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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圖書由依法設立的圖書出版單位出版。設立圖書出版單位須經新聞出版總署批準,取得圖書出版許可證。
本規定所稱圖書出版單位,是指依照國家有關法規設立,經新聞出版總署批準并履行登記注冊手續的圖書出版法人實體。
第九條設立圖書出版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圖書出版單位的名稱、章程;。
(二)有符合新聞出版總署認定條件的主辦單位、主管單位;。
(三)有確定的圖書出版業務范圍;。
(四)有30萬元以上的注冊資本;。
(五)有適應圖書出版需要的組織機構和符合國家規定資格條件的編輯出版專業人員;。
(七)有與主辦單位在同一省級行政區域的固定工作場所;。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設立圖書出版單位,除前款所列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國家關于圖書出版單位總量、結構、布局的規劃。
第十條中央在京單位設立圖書出版單位,由主辦單位提出申請,經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后,由主辦單位報新聞出版總署審批。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系統設立圖書出版單位,由主辦單位提出申請,經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宣傳部新聞出版局審核同意后,報新聞出版總署審批。
其他單位設立圖書出版單位,經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后,由主辦單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報新聞出版總署審批。
第十一條申請設立圖書出版單位,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要求填寫的設立圖書出版單位申請表;。
(二)主管單位、主辦單位的有關資質證明材料;。
(三)擬任圖書出版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簡歷、身份證明文件;。
(四)編輯出版人員的出版專業職業資格證書;。
(五)由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注冊資本驗資證明;。
(六)圖書出版單位的章程;。
(七)工作場所使用證明;。
(八)設立圖書出版單位的可行性論證報告。
第十二條新聞出版總署應當自收到設立圖書出版單位申請之日起9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并直接或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書面通知主辦單位;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申請設立圖書出版單位的主辦單位應當自收到新聞出版總署批準文件之日起60日內辦理如下注冊登記手續:
(五)圖書出版單位持圖書出版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依法領取營業執照。
第十四條圖書出版單位的主辦單位自收到新聞出版總署批準文件之日起60日內未辦理注冊登記手續,批準文件自行失效,登記機關不再受理登記,圖書出版單位的主辦單位須將有關批準文件繳回新聞出版總署。
圖書出版單位自登記之日起滿180日未從事圖書出版的,由原登記的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注銷登記,收回圖書出版許可證,并報新聞出版總署備案。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發生前款所列情形的,圖書出版單位可以向原登記的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申請延期。
第十五條圖書出版單位應當具備法人條件,經核準登記后,取得法人資格,以其全部法人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六條圖書出版單位變更名稱、主辦單位或者主管單位、業務范圍,合并或者分立,改變資本結構,依照本規定第九條至第十三條的規定辦理審批、登記手續。
圖書出版單位除前款所列變更事項外的其他事項的變更,應當經其主辦單位和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申請變更登記,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報新聞出版總署備案。
第十七條圖書出版單位終止圖書出版的,由主辦單位提出申請并經主管單位同意后,由主辦單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辦理注銷登記,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報新聞出版總署備案。
第十八條組建圖書出版集團,參照本規定第十條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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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任何圖書不得含有《出版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規定禁止的內容。
第二十條圖書出版實行編輯責任制度,保障圖書內容符合國家法律規定。
第二十一條出版辭書、地圖、中小學教科書等類別的圖書,實行資格準入制度,出版單位須按照新聞出版總署批準的業務范圍出版。具體辦法由新聞出版總署另行規定。
第二十二條圖書出版實行重大選題備案制度。涉及國家安全、社會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選題,涉及重大革命題材和重大歷史題材的選題,應當按照新聞出版總署有關選題備案管理的規定辦理備案手續。未經備案的重大選題,不得出版。
第二十三條圖書出版實行年度出版計劃備案制度。圖書出版單位的年度出版計劃,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核后報新聞出版總署備案。
第二十四條圖書出版單位實行選題論證制度、圖書稿件三審責任制度、責任編輯制度、責任校對制度、圖書重版前審讀制度、稿件及圖書資料歸檔制度等管理制度,保障圖書出版質量。
第二十五條圖書使用語言文字須符合國家語言文字法律規定。
圖書出版質量須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新聞出版總署關于圖書出版質量的管理規定。
第二十六條圖書使用中國標準書號或者全國統一書號、圖書條碼以及圖書在版編目數據須符合有關標準和規定。
第二十七條圖書出版單位不得向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本單位的名稱、中國標準書號或者全國統一書號。
第二十八條圖書出版單位不得以一個中國標準書號或者全國統一書號出版多種圖書,不得以中國標準書號或者全國統一書號出版期刊。中國標準書號使用管理辦法由新聞出版總署另行規定。
第二十九條圖書出版單位租型出版圖書、合作出版圖書、出版自費圖書須按照新聞出版總署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圖書出版單位與境外出版機構在境內開展合作出版,在合作出版的圖書上雙方共同署名,須經新聞出版總署批準。
第三十一條圖書出版單位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其出版的圖書上載明圖書版本記錄事項。
第三十二條圖書出版單位應當委托依法設立的出版物印刷單位印刷圖書,并按照國家規定使用印刷委托書。
第三十三條圖書出版單位須遵守國家統計規定,依法向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報送統計資料。
第三十四條圖書出版單位在圖書出版30日內,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國家圖書館、中國版本圖書館、新聞出版總署免費送交樣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