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guī)章制度是組織內部的基本法規(guī),它為成員提供了明確的行為準則和責任義務。熟悉組織的規(guī)章制度是每個成員必備的基本知識,也是展現(xiàn)自己工作能力和職業(yè)素質的重要途徑。
消防設施安全管理制度(模板17篇)篇一
第一條:安全疏散管理制度由保安部門負責,部門隊長為責任人,定期維護、檢查的要求,確保安全疏散設施的管理要求。建立此制度。
第二條:確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暢通,禁止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樓梯間。
第三條: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的門應完好,門上應有正確啟閉狀態(tài)的標識,保證其正常使用。
第四條:常閉式防火門經常保持關閉;需要經常保持開啟的防火門,保證其火災時能自動關閉;自動和手動關閉的裝置需完好有效。
第五條:平時需要控制人員出入或設有門禁系統(tǒng)的疏散門,應有保證火災時人員疏散暢通的可靠措施。
第六條:安全出口、疏散門不得設置門檻和其他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第七條:消防應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完好、有效,發(fā)生損壞時應及時維修、置換,填寫隱患整改通知。
第八條:消防安全標志應完好、清晰,不應遮擋;安全出口、公共疏散走道上不應安裝任何妨礙通行的設備。
第九條:各樓層安全疏散指示保持清晰明顯,包廂內逃生導向圖保持正確,張貼明顯處
第十條:場所人數(shù)不可超過1600人,達到限制后需暫停和限制進入人員。
消防設施安全管理制度(模板17篇)篇二
消防安全疏散設施是保障師生員工生命安全重要措施之一,要加強對消防安全疏散設施的管理工作,在消防安全疏散設施的管理上實行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各部門應當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并設置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保持防火門、防火卷簾、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機械排煙送風、火災事故廣播等設施處于正常狀態(tài)。
嚴禁下列行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三)在營業(yè)、生產、教學、工作等期間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將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遮擋、覆蓋。
消防設施安全管理制度(模板17篇)篇三
為了確保小區(qū)疏散設施的暢通,確保緊急情況下人員安全疏散,制定本制度。
(1)防煙樓梯間、封閉樓梯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電梯前室。
(2)消防電梯、防火門、卷簾。
(3)安全出口指示燈具、標志、疏散示意圖。
(4)消防安全道路、回車場地等。
(5)防排煙設施。
2、應確保消防安全疏散設施暢通,不得封閉、封鎖、遮擋樓梯間、安全出口,不得在疏散通道、電梯前室、樓梯間內堆放物品或增建設施。不得減小上述設施的原設計要求。
3、應確保常閉式防火門、防火卷簾處于預定狀態(tài),不得在上述部位下方或周圍堆放物品,不得支卡、更改、封鎖防火門。
4、非緊急情況下不得通過緊急按鈕啟用消防電梯,并確保消防電梯完好、有效。
5、定期對消防指示標志進行維護、檢查,確保有效、完好。
6、不得封閉、封堵、拆除、更改自然排煙窗、送風、排煙口等設施,并應確保完好、有效。
7、應確保消防道路上方4米、水平方向4米內暢通,不得堆放物品、停放車輛、架設線路等。應確保回車場地道路及場地暢通、滿面積、不得在場地上搭設建筑、挖坑、作業(yè)。
消防設施安全管理制度(模板17篇)篇四
第一條為加強公共消防設施管理,提高抗御火災和其他災害事故的能力,維護公共安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公共消防設施的建設、使用、維護和監(jiān)督,適用本規(guī)定。
第三條本規(guī)定所稱公共消防設施是指:。
(一)消防指揮中心、消防站;
(二)火警信號傳輸線路、消防指揮調度傳輸線路、消防通信指揮系統(tǒng)等消防通信設施;
(三)公共消火栓、消防水池、消防給水管網(wǎng)等消防供水設施;
(四)消防車通道。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qū)域公共消防設施管理工作的領導,協(xié)調解決公共消防設施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fā)展改革、工業(yè)和信息化、財政、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城市管理、市政公用)、交通運輸、水利、通信管理等部門以及供水、供電、電信等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公共消防設施管理工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對公共消防設施狀況的監(jiān)督檢查。
第五條公共消防設施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與其他公共基礎設施統(tǒng)一規(guī)劃、統(tǒng)一設計、同步建設。
公共消防設施沒有達到國家標準的,應當配置、增建、改建或者進行技術改造,并根據(jù)社會發(fā)展需要優(yōu)先采用先進的消防設施。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包括公共消防設施等內容的消防規(guī)劃納入城鄉(xiāng)規(guī)劃,并按照城鄉(xiāng)規(guī)劃及時編制、修訂消防專項規(guī)劃。經依法批準的消防專項規(guī)劃應當嚴格執(zhí)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消防設施的建設、維護資金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屬于固定資產投資范圍的,列入固定資產投資計劃。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公共消防設施的義務,對破壞、損害公共消防設施的行為應當及時制止和舉報。
第九條省轄市人民政府應當規(guī)劃建設消防指揮中心。
省轄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建設消防站,并配備必要的消防裝備和訓練設施。
第十條消防通信設施應當按照國家標準進行建設。
基礎電信業(yè)務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建設火警信號傳輸線路以及消防指揮中心與消防站和供水、供電、供氣、醫(yī)療急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單位之間的消防指揮調度傳輸線路。
經營本地電話業(yè)務和移動電話業(yè)務的電信業(yè)務經營者應當免費向用戶提供火災報警公益性服務,并保障通信線路暢通。
第十一條建設、改造給水管網(wǎng)時,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同步建設公共消火栓。單位自行投資建設給水管網(wǎng)的,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同步建設公共消火栓、消防水池等消防供水設施。
沒有給水管網(wǎng)的鄉(xiāng)鎮(zhèn)、村莊,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應當設置消防水池或者利用河流、湖泊、水庫、水渠等水源設置消防取水點,并配備必要的取水設施。
第十二條供水企業(yè)應當定期檢查、維護消防供水設施,確保其完好有效。
單位自行投資建設的消防供水設施,由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負責維護。
沒有給水管網(wǎng)的鄉(xiāng)鎮(zhèn)、村莊自建的消防供水設施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負責維護。
負責消防供水設施維護的單位應當建立消防供水設施檔案,并將檔案信息及時報送當?shù)毓矙C關消防機構。
第十三條消防供水設施專供滅火、應急救援和日常消防訓練使用,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使用。
負責消防供水設施維護的單位應當保持消防供水設施的水壓和水量。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組織撲救火災時,有權使用各種水源;需要加壓供水的,供水企業(yè)或者其他維護單位應當根據(jù)撲救火災的需要加壓供水。
第十四條城鄉(xiāng)道路建設應當保證消防車正常通行。道路有地下管道和暗溝的,應當能夠承受消防車的壓力。
學校、商業(yè)步行街、室外集貿市場、大型群眾性活動場所等公共場所和住宅區(qū)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建設消防車通道并保證暢通。
第十五條城鄉(xiāng)道路不能滿足消防車通行要求的,管理單位應當及時改造、維修。
單位、住宅區(qū)內的消防車通道由本單位或者物業(yè)服務企業(yè)負責檢查、維護。
第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公共消防設施,不得埋壓、圈占、遮擋公共消火栓,不得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確需拆除公共消防設施的,應當事先通知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并按照國家標準重建。
停水、停電、維修通信線路、修建道路等可能影響滅火救援的,有關單位應當事先通知當?shù)毓矙C關消防機構。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履行公共消防設施管理職責情況進行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與下一級人民政府、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簽訂消防工作目標責任書,明確公共消防設施管理的目標、任務、考核、獎懲等內容。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公共消防設施納入消防安全網(wǎng)格化管理范圍,發(fā)現(xiàn)公共消防設施損壞的,應當立即通知維護單位維護、維修。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將保護公共消防設施納入防火安全公約,并教育村民、居民自覺遵守。
第十八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發(fā)現(xiàn)公共消防設施不足或者不適應實際需要的,應當自發(fā)現(xiàn)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提出處理意見,由公安機關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接到報告的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增建、改建、配置或者進行技術改造。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發(fā)現(xiàn)公共消防設施不能正常使用的,應當立即通知維護單位維護、維修。
第十九條違反本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guī)定建設火警信號傳輸線路和消防指揮調度傳輸線路的;
(二)消防供水壓力達不到國家標準的;
(三)未按照規(guī)定建立消防供水設施檔案的。
第二十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違反本規(guī)定,未履行公共消防設施管理職責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本規(guī)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2002年4月22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河南省城市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管理規(guī)定》同時廢止。
消防設施安全管理制度(模板17篇)篇五
第一條為規(guī)范和加強我省建筑安全疏散設施的維護管理,確保其完好有效,依據(jù)國家、省現(xiàn)行的有關消防法律法規(guī)及消防技術標準,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管理責任
1、設置在建筑內部的疏散樓梯、安全出口、防火門、疏散出口、疏散通道、消防應急照明、疏散指示標志等設施是預防火災發(fā)生,及時撲救初期火災的有效措施。其日常維護管理由建筑產權單位負責,當建筑使用權轉讓時,建筑產權單位應當與該建筑使用單位明確其日常管理責任。有兩個以上產權單位和使用單位的建筑物,各產權單位、使用單位應當簽訂《消防安全責任狀》,明確系統(tǒng)的管理責任,統(tǒng)一制定系統(tǒng)的維護管理制度,并委托物業(yè)管理機構或共同設立機構統(tǒng)一管理。
2、安全疏散設施的管理單位應當明確歸口管理職能部門和相關人員的責任,建立完善維護管理制度,定期組織對系統(tǒng)與設施進行維護保養(yǎng)。
3、單位每年應委托具有維護保養(yǎng)資格的企業(yè)對系統(tǒng)進行檢測、維護,確保安全疏散設施的正常運行。
第三條 系統(tǒng)使用前準備
1、火災應急照明與疏散指示標志的使用單位應由經過專門培訓的人員負責系統(tǒng)的管理操作和維護。
2、消防應急照明與疏散指示標志系統(tǒng)正式啟用時,應具有下列文件資料:系統(tǒng)竣工圖、系統(tǒng)主要設備、材料的檢驗報告及其它技術資料;公安消防機構出具的有關法律文書;系統(tǒng)的操作規(guī)程及維護保養(yǎng)管理制度;系統(tǒng)操作人員名冊及相應的工作職責。
3、系統(tǒng)的使用單位應建立技術檔案。
第四條建筑內部安全出口數(shù)量、疏散通道寬度、距離及疏散門的開啟方向、疏散型式應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要求。
第五條建筑內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疏散指示標志醒目、無遮擋。
第六條火災應急照明設置應符合消防技術標準要求,做到完整好用。
第七條設置防火卷簾下方和防火門前方的地面上應噴涂黃色警示標志,用于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簾下方距簾板0.5米處地面上,距防火門前方0.5米處的地面上,距離用于劃分防火分區(qū)0.1米處的地面上均應用黃色油漆噴涂警示區(qū)域,在警示區(qū)域內禁止擺放柜臺和存放商品及雜物。
第九條商場、賓館、醫(yī)院病房樓、學校學生宿舍及娛樂場所在營業(yè)和使用期間不能保持常開的疏散門應當安裝推閂式疏散門。
第十條火災應急照明與疏散指示標志系統(tǒng)設施、設備要求
1、火災應急照明燈、疏散指示標志應是經國家消防產品質量監(jiān)督檢驗部門檢測合格的產品,有國家消防產品質量監(jiān)督檢驗部門出具的檢驗報告及出廠合格證,其型號規(guī)格應符合設計要求;火災應急照明燈、疏散指示標志外觀應無缺陷,在其明顯部位應設有耐久性名牌標識,內容清晰,設置牢固。
2、火災應急照明燈宜安裝在墻面上或頂棚上,應安裝牢固可靠,不得有明顯松動。
3、安全出口的疏散指示標志燈宜設在出口的頂部;疏散走道的疏散指示標志燈宜設在疏散走道及其轉角處距地面高度1.00m以下的墻面上;疏散走道的疏散指示標志燈的間距不應大于20米,人防工程疏散指示標志燈的間距不應大于15米;疏散指示標志燈應安裝牢固可靠,不得有明顯松動。
4、火災應急照明燈應牢固、無遮擋,狀態(tài)指示燈正常;切斷正常供電電源后,應急工作時間不應小于20 min;高度超過100m的高層建筑其應急工作時間不應小于30 min;應急照明工作狀態(tài)的持續(xù)時間不應小于90 min,且不小于燈具本身的標稱的應急工作時間;疏散走道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應低于0.5lx;人員密集場所內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應低于1.0lx;樓梯間內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應低于5.0lx;地下工程疏散照明的地面照度不應低于5.0 lx;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備發(fā)電機房、配電室、防煙與排煙機房以及發(fā)生火災時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間的消防應急照明,仍應保證正常照明的照度。
5、疏散指示標志應牢固、無遮擋,疏散方向的指示應正確清晰;自發(fā)光疏散指示標志,當正常光源變暗后,應自發(fā)光,其亮度應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要求,持續(xù)時間不應低于20min;燈光疏散指示標志,狀態(tài)指示燈應正常。工作狀態(tài)時,燈前通道地面中心的照度不應低于1.0lx。切斷正常供電電源后,應急工作狀態(tài)的持續(xù)時間不應小于20 min;高度超過100m的高層建筑其應急工作時間不應小于30 min。
6、火災應急廣播系統(tǒng)的擴音機儀表、指示燈應顯示正常,開關和控制按鈕動作靈活;監(jiān)聽功能正常;揚聲器外觀完好,音質清晰;應能用話筒播音;應在火災報警后,按設定的控制程序自動啟動火災應急廣播;播音區(qū)域應正確、音質應清晰。環(huán)境噪聲大于60db的場所,火災應急廣播應高于背景噪聲15db。
7、消防控制室應能控制和顯示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系統(tǒng)的主電工作狀態(tài)和應急工作狀態(tài);應能分別通過手動和自動控制集中電源型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系統(tǒng)和集中控制型消防應急照明系統(tǒng)從主電工作狀態(tài)切換到應急工作狀態(tài)。
第十一條 系統(tǒng)的每日檢查和巡查
系統(tǒng)的使用或管理維護單位,每日應對設置的疏散樓梯、安全出口、防火門、疏散出口、疏散通道、消防應急照明、疏散指示標志等設施進行逐個逐項檢查或巡查,并認真填寫記錄。
1、查看疏散樓梯、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疏散通道是否被占用、堵塞或上鎖。
2、查看火災應急照明燈的外觀,安裝牢固程度,應急燈工作狀態(tài)。
3、查看疏散指示標志的外觀和位置,核對指示方向,疏散指示標志工作狀態(tài)。
4、查看防火門、防火卷簾處的警示線內是否存放物品或被遮擋。
第十二條 系統(tǒng)半年檢查和試驗
每半年應檢查和試驗火災應急照明與疏散指示標志和火災應急廣播系統(tǒng)的下列功能,并按要求填寫相應的記錄。
1、火災應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標志燈的轉換時間。檢查方法:模擬交流電源故障,觀察其是否順利轉入應急狀態(tài),用秒表測試轉換時間。標準要求:正常交流電源供電切斷后,火災應急照明燈及疏散指示標志燈應順利轉入應急工作狀態(tài);自帶電源型的火災應急照明燈,其應急轉換時間不應大于5秒。
2、火災應急照明燈的照度。檢查方法:用照度計測量相關場所火災應急照明燈的照度,看其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要求。
3、應急電源故障報警功能。檢查方法:使應急電源輸出主線路與任一支路連接線斷路或短路,觀察應急電源聲、光報警情況和其它支路火災應急燈具工作狀態(tài);手動消除故障信號,再使應急電源與另一支路連接線斷路或短路,觀察應急電源聲、光報警情況和其它支路火災應急燈具工作狀態(tài)。標準要求:當應急電源的充電器與電池之間的連接線斷路、短路,應急輸出主線路與支路連接線短路、短路,應急控制回路斷路、短路時,應急電源發(fā)出聲、光故障信號,并指示故障類型。聲故障信號手動消除,當有新的故障信號時,聲故障信號應再啟動。光故障信號在故障排除前應保持;其任一支路故障不應影響其它支路的正常工作。
4、火災應急照明自動啟動功能。檢查方法:使一集中控制型火災應急燈具防火分區(qū)的火災探測器發(fā)出報警信號,觀察該防火分區(qū)內火災應急照明燈具動作情況及消防控制設備信號顯示情況。標準要求:控制室消防控制設備接到火災報警信號后,應輸出使受其控制的火災應急燈具投入工作的信號,火災應急燈具應及時啟動,并向消防控制設備反饋其動作信號。當集中電源型火災應急燈具的主電源斷電后,應急電源應立即投入工作,火災應急燈具應及時啟動。
5、火災應急照明現(xiàn)場啟動功能。檢查方法:操作集中電源型火災應急燈具上的試驗按鈕,切斷主電源,同時手動啟動應急電源上的強制啟動按鈕,觀察火災應急照明燈具動作情況。標準要求:集中電源型火災應急燈具的主電源斷電后,現(xiàn)場手動啟動應急電源上的強制啟動按鈕,火災應急燈具應及時投入工作。
6、火災應急照明遠程啟動功能。檢查方法:在消防控制設備上手動啟動一防火分區(qū)火災應急燈具的控制按鈕,觀察受其控制的火災應急照明燈具動作情況及消防控制設備信號顯示情況。手動啟動強制按鈕,觀察受其控制的所有火災應急照明燈具是否轉入應急狀態(tài)。標準要求:在控制室消防控制設備上手動啟動某一防火分區(qū)火災應急燈具控制裝置,受其控制的火災應急燈具應轉入應急工作狀態(tài),消防控制設備應有該防火分區(qū)火災應急燈具動作的反饋信號顯示。在消防控制設備上手動啟動強制按鈕,所有火災應急燈具均應轉入應急狀態(tài)。
7、火災應急廣播系統(tǒng)功能。在消防控制室用話筒對所選區(qū)域播音,檢查音響效果;在自動控制方式下,分別觸發(fā)兩個相關的火災探測器或觸發(fā)手動報警按鈕后,核對啟動火災應急廣播的區(qū)域、檢查音響效果;公共廣播擴音機處于關閉和播放狀態(tài)下,自動和手動強制切換火災應急廣播,用聲級計測試啟動火災應急廣播前的環(huán)境噪音,當大于60db時,重復測量啟動火災應急廣播后揚聲器播音范圍內最遠點的聲壓級,并與環(huán)境噪音對比。
第一條 嚴禁占用疏散通道。疏散通道上嚴禁擺放貨架等物品。
第二條 嚴禁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第三條 嚴禁在營業(yè)、生產、工作等期間將安全出口上鎖或遮擋。或者將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遮攔、覆蓋。
第四條 對應急照明燈具、疏散指示標志要求定期進行測試檢查,并認真填寫檢查記錄。
第五條 對發(fā)現(xiàn)的問題要進行當場整改,整改確有困難的,下達限期改正通知書。限期改正,確保安全疏散設施處于良好的工作狀態(tài)。
消防設施安全管理制度(模板17篇)篇六
為了確保小區(qū)疏散設施的暢通,確保緊急情況下人員安全疏散,制定本制度。
1、疏散設施指消防安全如下設施、場地:
(1)防煙樓梯間、封閉樓梯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電梯前室;
(2)消防電梯、防火門、卷簾;
(3)安全出口指示燈具、標志、疏散示意圖;
(4)消防安全道路、回車場地等;
(5)防排煙設施。
2、應確保消防安全疏散設施暢通,不得封閉、封鎖、遮擋樓梯間、安全出口,不得在疏散通道、電梯前室、樓梯間內堆放物品或增建設施;不得減小上述設施的原設計要求。
3、應確保常閉式防火門、防火卷簾處于預定狀態(tài),不得在上述部位下方或周圍堆放物品,不得支卡、更改、封鎖防火門。
4、非緊急情況下不得通過緊急按鈕啟用消防電梯,并確保消防電梯完好、有效。
5、定期對消防指示標志進行維護、檢查,確保有效、完好。
6、不得封閉、封堵、拆除、更改自然排煙窗、送風、排煙口等設施,并應確保完好、有效。
7、應確保消防道路上方4米、水平方向4米內暢通,不得堆放物品、停放車輛、架設線路等;應確保回車場地道路及場地暢通、滿面積、不得在場地上搭設建筑、挖坑、作業(yè)。
消防設施安全管理制度(模板17篇)篇七
為保障安全生產,規(guī)范消防器材管理,使消防管理工作有規(guī)可依,確保急時好用,做到防患于未燃,制定本制度。
適用于本公司消防器材的管理。
3.1行政部負責本公司消防器材的配置和管理,并負責消防器材的管理監(jiān)督。
3.2保安隊長負責消防器材的檢查和使用性能維護工作的組織和實施,并負責檢查結果的報告及處理跟進。
4.1消防設施設備按照劃分的管理區(qū)域,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使消防設施器材經常處于良好備用狀態(tài)。
4.2每季度由行政部和電工組防水檢查一次公司內的地上消火栓。
4.3消防水泵每半年由行政部和電工組手動或自動啟動檢查一次。
4.4公司的各種電氣設備,每年聯(lián)合進行一次檢查。
4.5備用發(fā)電機,由工程部根據(jù)設備檢查安排時間定期啟動檢查。
4.6各部位的輕便手提式10升、推車式65~100升的泡沫滅火器,每年由行政部監(jiān)督更換藥劑一次,其他器材損壞的.要及時更換。
維護保管及外表的清潔衛(wèi)生,擺放消防器材的地方不得堆放雜物,改變消防器材擺放的位置時,要經消防中心同意,有意損壞消防器材要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要追究責任。
5.1按照消防規(guī)范要求,管理區(qū)域內配備各種消防設備、設施,標識安裝在合適、醒目的位置上。
5.2各種標識不得隨意挪為他用,責任部門應按月進行全面普查的規(guī)定認真落實,保證各種標識的完好性。
5.3標識名稱及作用。
5.3.1公共設施的標識。
5.3.1.1樓層燈及樓層號碼的標識,分別安裝在各樓層電梯廳內,其作用是為人們提示你所在樓層。
5.3.1.2應急指示燈標識,分別安裝在住宅樓各層通道及樓梯內,其作用是在火災情況下可作應急照明使用,并提示人們所在安全疏散的方向。
5.3.1.3禁止吸煙標識,在管理區(qū)域內公共場所及各電梯箱內安裝有禁止吸煙標識牌,其作用是提示人們在公共場所不許吸煙,做到文明辦公防止火災發(fā)生。
5.3.1.4消防器材標識,在各層指向滅火器的方向分別安裝有指示牌,其作用是提示人們該方向設有滅火器材,一旦發(fā)生火災及時使用。
5.3.1.5火警電話標識,在各層通道內分別安裝有火警電話標牌,其作用提示大家時刻記住火警電話,火災時及時報警。
5.3.2.1消防供水管道的標識,在樓內的消防供水管,按規(guī)范要求全為紅色,并在管道上有明確的編號,說明該管是消火栓系統(tǒng)或花灑系統(tǒng)供水的區(qū)域范圍。
5.3.2.2消防栓的標識,在管理區(qū)域內所有消防栓的門上都印有消火栓的字樣,提示人們該處設有消火栓。
5.4消防機房的標識。
5.4.1消防水泵的標識,在各水泵上注有水泵編號、功率等字樣標識。
5.4.2消防水箱的標識,在供水箱上標有消防儲水量限位標識。
5.4.3排送風機的標識,在管理區(qū)域內各消防風機上都標有,風機編號“p”、“s”,及功率等字樣標識。
5.4.4監(jiān)控中心的標識,擺在監(jiān)探中心的門口,掛有監(jiān)控中心的標牌,在值班室內的控制臺上,顯示有供電各系統(tǒng)信號指示,控制操作按鈕等具體的字樣標識。
5.5.2消防設備檢查保養(yǎng)記錄標識。
5.5.3消防設備試運行記錄標識。
5.5.6滅火作戰(zhàn)方案及滅火指揮系統(tǒng)圖的標識。
5.5.7消防管道及平面圖的標識。
6.1消防設施器材按照劃分的管理區(qū)域,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使消防設施器材經常處于良好備用狀態(tài)。
6.2行政部每年對消防設施器材進行兩次定期檢查、清理和登記造冊存檔。
6.3消防栓、箱體、玻璃、門鎖、閥門、水帶、水槍、手動報警器、小錘及其配件經常處于良好備用狀態(tài)。
6.4消防水泵、閥門、管道、壓力表、水噴淋自動滅火系統(tǒng)每月放水試驗一次。
7.1.1行政部負責本廠消防器材的規(guī)劃及配置。
7.1.2消防器材配置應符合消防技術的相關規(guī)定,配置要適量、適用、合理。
7.2登記入庫。
7.2.1消防器材由保安隊協(xié)助進行檢驗,檢查包括:性能、規(guī)格、數(shù)量、使用有效期、使用范圍等,確認是否符合公安消防局的有關規(guī)定,凡不符合標準的一律退回采購、更換。
7.2.2經檢驗符合標準的消防器材由行政部辦理入庫手續(xù)。
7.3使用與維護。
7.3.1滅火器的使用:滅火器是一種可由人力移動的輕便滅火器具,他能在其內部壓力作用下,將所充裝的滅火劑噴出,用來撲滅火災。
7.3.1.2滅火器應保持干凈、整潔、無積塵;銘牌朝外,標識清楚。
7.3.1.3滅火器的存放必須在接警時能及時取用。
7.3.1.4滅火器只允許在火警發(fā)生時和訓練需要時使用,平時一律不準挪作他用和外借,特殊情況需外借時,須經行政部主管同意。
7.3.1.5訓練用滅火器材由保安隊長負責領出。訓練完畢統(tǒng)一送還,如已使用,應更換或及時充裝滅火噴劑后,物歸原處。
7.3.1.6因工作需要臨時借用的滅火器材經公司安全負責人同意,登記確認后方可領出,用完后及時歸還。
7.3.2滅火器的維護。
7.3.2.1滅火器在每次使用后,必須送到已取得維修許可證的維修單位(以下簡稱維修單位)檢查,更換已損件,并重新充裝滅火劑和驅動氣體。7.3.2.2每月定期進行一次使用性能的檢查。
7.3.2.3滅火器檢查項目包括以下項目:
(1)壓力表指針是否在綠色—區(qū)域(如在紅色—區(qū)域要檢查原因,發(fā)現(xiàn)重量減輕10%,檢查后要及時灌裝)。
(2)鉛封是否完好(一經開放,須按規(guī)定再充裝,并作密封試驗,重新鉛封)。
(3)噴嘴和噴射管是否堵塞,腐蝕損壞;推式滅火器的行車是否靈活。
(4)噴筒是否暢通(如堵塞要及時疏通)。
(5)外觀檢查發(fā)現(xiàn)有4.3.3.1條所列情況的必須作廢品處理。
7.3.2.4檢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進行維修:
(1)滅火器的橡膠有變形、老化或斷裂的。
(2)壓力表外表面有變形、損傷等缺陷,壓力值的顯示不正常或模糊不清。
(3)噴嘴有變形、開裂、損傷等缺陷的。
(4)滅火器的壓把、閥體等金屬件有嚴重損傷、變形、銹蝕等影響使用的缺陷,頂針有肉眼可見的缺陷。
(5)密封片、密封墊等發(fā)現(xiàn)有老化泄露現(xiàn)象。
(6)滅火器的出氣管有彎折、堵塞、損傷和裂紋等缺陷。
7.3.2.5經過維修的滅火器,其充裝的滅火劑應符合有關滅火劑的標準要求。
7.3.2.6經過維修后的滅火器,必須貼上維修標識銘牌:
(1)維修標識銘牌應有如下內容:維修單位的名稱、維修許可證的編號、筒體水壓試驗壓力值mpa、維修年月。
(2)每次維修的銘牌不允許相互覆蓋。
(3)儲氣瓶永久性的維修銘牌(不允許打鋼字)上,應標明儲氣瓶的充裝系數(shù)、驅動氣體充裝量,同時還應有維修單位名稱和充氣的年、月。
7.3.2.7滅火器外表清潔時嚴禁使用有機溶液劑洗條。
7.3.3滅火器的報廢。
7.3.3.1滅火器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報廢。
(1)筒體嚴重銹蝕(漆皮大面積脫落,銹蝕面積大于或等于筒體總面積的三分之一者)或連接部位、筒底嚴重銹蝕的。
(2)內扣式器頭沒有(或未安裝)卸氣螺釘和固定螺釘?shù)摹?/p>
(3)筒體嚴重變形的。
(4)結構不合理的(如筒體平底的;儲氣瓶外置,進氣瓶從筒身上進入筒體內部的干粉滅火器)。
(5)沒有生產廠家名稱和出廠年月的(含貼花脫落,或雖有貼花,但已看不清生產廠名稱和出廠年月的)。
6)未取得生產許可證廠家生產的。
(7)公安部或各省(市、區(qū))公安消防部門命令禁止銷售和維修的。
(8)滅火器的報廢年限從滅火器出廠日期算起,達到如下年限的,必須報廢;
a手提式化學泡沫滅火器——5年。
b手提式酸堿滅火器——5年。
c手提式清水滅火器——6年。
d手提式干粉滅火器(儲氣瓶式)——8年。
e手提式儲式干粉滅火器——10年。
f手提式二氧化碳滅火器——12年。
g推車式化學泡沫滅火器——年。
h推車式干粉滅火器(儲氣瓶式)——10年。
i推車式儲壓式干粉滅火器——12年。
j推車式二氧化碳滅火器——12年。
7.3.3.2報廢的滅火器或儲氣瓶,必須在筒身上或瓶體上打孔,并且用不干膠貼上(報廢)的明顯標志,并報維修單位處理。
7.3.4消火栓的使用:
消火栓是一種固定滅火供水設備。它包括消火栓和消火栓箱。消火栓和消火栓箱通常設于樓梯間、走廊和室內的墻壁上。箱內有水帶、水槍并與消火栓出口連接,消火栓則與消防給水管線連接。發(fā)生火災時,按開啟方向轉動手輪,水槍即噴射出水流。
7.3.4.1消火栓在使用過后,要把水帶洗凈晾干,按盤卷或折疊方式放入箱內,再把水槍卡在槍卡內,關好箱門。
74.3.4.2水帶、水槍只用于火場供水和平時訓練。
7.3.4.3水帶接口相互連接時,應靈活、松緊適度,保證其密封性,加壓時不能自行脫開。
7.3.4.4平時訓練領用的水帶(水槍),收卷后要輕放,嚴禁將水帶的接口,水槍在地上甩打造成破損。
7.3.5消火栓的維護。
7.3.5.1每月一次定期檢查消火栓是否完好,有無生銹、漏水現(xiàn)象。
7..3.5.2檢查接口墊圈是否完整無缺;卷盤、水槍、水帶是否損壞,閥門、卷盤轉動是否靈活,發(fā)現(xiàn)問題應及時檢修或更換。
7.3.5.3每月一次進行消火栓放水檢查,以確保火災發(fā)生時能及時打開放水。
7.3.5.4水帶、水槍應置于通風干燥的地方,注意防潮、防震、防霉、防腐、防破損。
7.3.6水帶的報廢。
7.3.6.1水帶破損、爛洞(不能修補,影響水壓)、硬化必須報廢。
7.4.1配置的消防器材必須建立臺帳,設專人監(jiān)管。
7.4.2日常維護和保養(yǎng),堅持(誰使用、誰負責、誰受益)的管理原則。
7.4.3保安隊長每月定期組織和安排保安員對各個區(qū)域的消防器材進行檢查和維護工作,保安員在檢查過程中,必須將發(fā)現(xiàn)有問題的消防器材登記后集中放置于指定區(qū)域,由保安隊長審查后匯總報告相關的各區(qū)域消防安全責任人,并負責維修結果的跟進、記錄。
7.4.4行政部不定期組織相關人員對公司存放的滅火器的維護保養(yǎng)工作進行檢查監(jiān)督,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提出整改意見,確保消防安全工作落實到位。
7.5違反處理。
7.5.1所有的消防器材及設施應掛有檢查標識牌,標識牌上清晰注明檢查日期、檢查人。
7.5.2消防器材及設施的存放區(qū)域內不得放置任何物品,否則,一旦發(fā)現(xiàn)追究當事人責任,并嚴肅處理,給予通報批評:不能追究到個人的,對該消防器材及設施存放的部門負責人嚴肅處理,并通報批評。
7.5.3所有的消防器材及設施只限于消防專用,禁止占用、不得挪作他用或移動位置、或故意損壞等,否則,一旦發(fā)現(xiàn)追究當事人責任,將嚴肅處理,并通報批評;不能追究到個人的,對該消防器材及設施存放的部門負責人嚴肅處理,并通報批評。
消防設施安全管理制度(模板17篇)篇八
1、消防設施日常使用管理由專職管理員負責,專職管理員每日檢查消防設施的使用狀況,保持設施整潔、衛(wèi)生、完好。
2、消防設施及消防設備的技術性能的維修保養(yǎng)和定期技術檢測由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負責,設專職管理員每日按時檢查了解消防設備的運行情況。查看運行記錄,聽取值班人員意見,發(fā)現(xiàn)異常及時安排維修,使設備保持完好的技術狀態(tài)。
(1)煙、溫感報警系統(tǒng)的測試由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保安部參加,每個煙、溫感探頭至少每年輪測一次。
(2)消防水泵、噴淋水泵、水幕水泵每月試開泵一次,檢查其是否完整好用。
(3)正壓送風、防排煙系統(tǒng)每半年檢測一次。
(4)室內消火栓、噴淋泄水測試每季度一次。
(5)其它消防設備的測試,根據(jù)不同情況決定測試時間。
(1)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間定期兩次對滅火器進行普查換藥。
(2)派專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證處于完好狀態(tài)。
(3)對消防器材應經常檢查,發(fā)現(xiàn)丟失、損壞應立即補充并上報領導。
(4)各部門的消防器材由本部門管理,并指定專人負責。
消防設施安全管理制度(模板17篇)篇九
為了加強對消防工作的安全管理,保障生命和財產安全,保護環(huán)境,制定本制度。
1.1消防器材的配備:。
1.1.5消防栓應有明顯的標志,室外消火栓周圍20米內不準堆放物資和停放車輛。滅火器應設置穩(wěn)固,其銘牌必須朝外。
1.2.3任何個人不得私自使用各種消防設施或器材,如確需使用,必須經公司生產部批準或安全主管領導批準,用后要立即恢復原狀,并經生產部安全人員驗收。如有損壞,按原價賠償。
1.2.4車間要建立消防設施和器材臺帳,內容要明確具體,數(shù)量準確。
1.2.5車間要作好消防設施和器材使用的培訓工作,確保員工能熟練使用各種消防設施或器材。
1.2.6各部門或車間負責各自管轄區(qū)域或所屬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的日常管理和年度檢驗、換藥工作,每月必須對消防設施進行一次檢查,滅火器每季度檢查一次并及時填寫卡片。
1.2.7消防通道必須保持平坦通暢,嚴禁在消防通道上堆放阻礙消防車輛通行的物資。
1.2.8消防器材的配備、更換和維護由安全人員上報公司安全環(huán)保部統(tǒng)一歸口管理。
3.1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guī)以及公司相關規(guī)定不一致時,按上級規(guī)定執(zhí)行。
3.2本制度由生產部負責解釋。
3.3本制度自下發(fā)之日起施行。
消防設施安全管理制度(模板17篇)篇十
1、消防設施日常使用管理由專職管理員負責,專職管理員每日檢消防設施的使用狀況,保持設施整潔、衛(wèi)生、完好。
2、消防設施及消防設備的技術性能的維修保養(yǎng)和定期技術檢測由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負責,設專職管理員每日按時檢查了解消防設備的.運行情況。查看運行記錄,聽取值班人員意見,發(fā)現(xiàn)異常及時安排維修,使設備保持完好的技術狀態(tài)。
(1)煙、溫感報警系統(tǒng)的測試由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保安部參加,每個煙、溫感探頭至少每年輪測一次。
(2)消防水泵、噴淋水泵、水幕水泵每月試開泵一次,檢查其是否完整好用。
(3)正壓送風、防排煙系統(tǒng)每半年檢測一次。
(4)室內消火栓、噴淋泄水測試每季度一次。
(5)其它消防設備的測試,根據(jù)不同情況決定測試時間。
(1)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間定期兩次對滅火器進行普查換藥。
(2)派專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證處于完好狀態(tài)。
(3)對消防器材應經常檢查,發(fā)現(xiàn)丟失、損壞應立即補充并上報領導。
(4)各部門的消防器材由本部門管理,并指定專人負責。
消防設施安全管理制度(模板17篇)篇十一
1.0目的:為了確保消防器材的正常使用和起到防火、滅火的應急作用。
2.0適用范圍:小區(qū)任何公共區(qū)域的消防設施設備的管理。
3.0管理程序:。
3.1小區(qū)內的所有消防設施設備器材均由管理處統(tǒng)一實施有效的管理;。
3.2嚴格執(zhí)行管理處制定的消防器材使用、保養(yǎng)、保管制度;。
3.3消防設施設備包括器材應印有管理處統(tǒng)一的'消防明顯標志及編排號;。
3.4消防水源、器材、設備未經管理處經理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或挪用;。
3.6消防管要做明顯的消防標志,方便區(qū)分使用,更利于加強管理;。
3.7消防栓應按編號,統(tǒng)一用消防封條進行封閉,杜絕有人亂使用水源和動用設施;。
3.10物業(yè)管理處根據(jù)實際情況,要定期按時更換滅火器材的藥劑、充氧等工作;。
4.2消防栓保養(yǎng)做到經常加油,并保持清潔,無生銹,銜接口正常,無滴水現(xiàn)象;。
4.5消防系統(tǒng)需停水維修時,必須先經過消防監(jiān)督機構批準并安排有效的準備應急措施;。
4.7根據(jù)消防設施的用途、特性,應制定具體合理的維修保養(yǎng)計劃。
5.0基本要求:。
5.1必須明確消防器材的確切位置,以及特性和操作。
5.2消防設施器材無損壞、故障、作廢過期等現(xiàn)象,確保正確投入使用。
消防設施安全管理制度(模板17篇)篇十二
(1)中控室保安員負責監(jiān)控室內消防設備24小時運行的操作、監(jiān)控、記錄。顯示火警信號后,應立即派人前往、觀察,確認火情后,通過廣播和警鈴疏散人員,并啟動相應滅火設備。
(2)當設備發(fā)生故障時,中控室值班人員應及時通知工程部進行維修處理。
(3)當值保安員要負責中控室的清潔工作,保持地面、墻壁、設備無積塵、水漬、油漬。
(4)工程部弱電專業(yè)人員要對消防設備進行日常維護保養(yǎng)。
(5)工程部和安保部每月定期對會議中心消防系統(tǒng)進行模擬檢測,確保消防設備處于正常狀態(tài)。
消防設施安全管理制度(模板17篇)篇十三
為使消防設施、設備經常處于良好狀態(tài),確保及時實施滅火工作。特制定本作業(yè)文件。
2范圍。
本作業(yè)文件適用于公司轄區(qū)內所有消防設施、設備。
3管理規(guī)定。
3.1在生產區(qū)的每一個工(庫)房都應有消防安全通道;生活區(qū)樓與樓之間應有消防安全通道。消防通道的要求見《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寬度不應小于3.5米。通道上遇有管架、棧橋等障礙物時,其凈空高度大于4米。
3.2消防水源。
3.2.1消防水應有可靠的水源,生產區(qū)管網(wǎng)應為環(huán)狀,當采用環(huán)狀管網(wǎng)有困難時,在采取不間斷供水措施情況下可設計為枝狀管網(wǎng)。
3.2.2室外消防用水量應按《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計算,但不應小于20l/s,延續(xù)時間按3h計算。
3.2.3室內消火栓用水量應按充實水柱長度不小于10米計算,消火栓配置應保證每股水同時到達室內任何部位,每股水量不小于20l/s,延續(xù)時間按3h計算。
3.2.4雨淋管網(wǎng)用水量應按同時作用最大一組雨淋管網(wǎng)水量計算,延續(xù)時間按2h計算。
3.2.5消防水儲在廠區(qū)蓄水池時應設置加壓泵,加壓泵應保證水壓不小于0.4mpa,流量30l/s,若采用高壓或臨時高壓給水系統(tǒng),管道的壓力應保證用水量達到最大且水槍在任何建筑物的最高處時,水槍的充實水柱仍不應小于10米;若采用低壓給水系統(tǒng),管道口的壓力應保證滅火時最不利點消火栓的水壓不小于10米水柱。
3.2.6若設置加壓泵,則加壓泵的動力性能應經常處于良好的工作狀態(tài)。消防加壓泵的供電回路,在生產現(xiàn)場發(fā)生火災時生產、生活用電切斷后,能保證加壓泵的用電系統(tǒng)有時顯標志。
3.3室外消火栓。
3.3.1危險性工房周圍150米半徑之內應有消火栓。
3.3.2地上式消火栓應有一個直徑為150毫米或直徑101毫米和兩個直徑為65毫米的栓口,地下式消火栓應有直徑為101毫米和65毫米栓口各一個。
3.3.3公司地下式室外消火栓的分布圖應標明有消火栓位置,槍口直徑、流量、壓力等。地下式消火栓有高出地面的固定式標志牌,標志牌應符合gb2894—88中的要求。
3.3.4室外消火栓的用水量不少于20i/s,水槍水柱必須大于10米。
3.4室內消火栓在工房設計時,按《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要求距離15米設置一消火栓。安裝時消火栓口距地面1.15米,室內消火栓有兩種,直徑65毫米或直徑50毫米。
3.5配置滅火器。
3.5.1手提式滅火器的'規(guī)格為:10公斤泡沫滅火器,8公斤干粉滅火器,5公斤二氧化碳滅火器,4公斤1211滅火器等。
3.5.2在生產區(qū)、工房和庫房內,按50平方米一具進行配置。特殊情況(如小庫房、配電室小于50平方米)要求一處必須配置兩具或兩具以上。
3.6消防車的技術狀態(tài)應滿足下列要求。
3.6.1企業(yè)根據(jù)國家有關規(guī)定和當?shù)叵啦块T批準,組建專職消防隊,并配備足夠的車輛、裝備和器材。
3.6.2消防車本身與其它運輸車輛共性的技術狀態(tài),應滿足《機械標準》的要求。
3.6.3企業(yè)兼職消防隊編制均以滿足公安消防部門認定的防火等級的要求為原則。
3.6.4消防通訊設備應完好有效,火警電話、調度電話、普通電話應完好暢通。
3.7管理要求。
3.7.1任何人不得損壞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點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間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3.7.2非火災情況下,任何單位和個人嚴禁私自使用消防器材。室外消火栓半徑1.5米。儲水池周圍5米內不準放任何障礙物、種植物,不得占用消防通道。
3.7.3公司要建立消防器材及設施的登記冊,詳細登記本單位消防器材、設施的名稱、規(guī)格型號、數(shù)量、存放位置、負責人及有效期。
3.7.4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設置在室內的墻壁消火栓、水帶、水槍、泡沫滅火器、干粉滅火器等,由所在單位防火負責人分管,指定專人負責管理,并掛有統(tǒng)一規(guī)格標明負責人、領用日期的標簽,防止丟失、損壞和過期。
3.7.6負責人員經常對消防器材進行維護保養(yǎng),每周必須檢查和保養(yǎng)一次。
3.7.7室外消防栓、消防儲水池等由消防負責管理和使用,每季度至少檢查一次,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處理。
3.7.8各單位應經常對員工進行消防知識培訓并制訂火險預案計劃等使員工會檢查、會保養(yǎng)、會使用消防器材。
消防設施安全管理制度(模板17篇)篇十四
一、為保證消防設施設備的正常運行,學校必須加強日常的'消防設施設備維修保養(yǎng)工作。
二、消防設施必須經具有資質的檢測機構檢測合格,并經消防驗收合格。
三、學校必須配備責任心強、具有較高專業(yè)知識人員負責消防設施設備的維修保養(yǎng)工作,其他無關人員不得隨意維修保養(yǎng)消防設施設備。
四、學校應當委托具有消防設施維護保養(yǎng)能力的單位,定期對消防設施設備維護保養(yǎng)出具月報告書。
五、學校應當對消防設施設備按照規(guī)定時間進行維修保養(yǎng)。
消防設施安全管理制度(模板17篇)篇十五
一、嚴禁占用疏散通道,疏散通道上嚴禁擺放貨架等物品。
二、嚴禁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門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三、嚴禁在營業(yè)、生產、工作等期間將安全出口上鎖或遮擋,或者將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遮擋、覆蓋。
四、對應急照明燈具、疏散指示標志按要求定期進行測試檢查,并認真填寫檢查記錄。
五、對發(fā)現(xiàn)的問題要進行當場整改,整改確有困難的,下達限期改正通知書,限期改正,確保安全疏散設施處于良好的工作狀態(tài)。
消防設施安全管理制度(模板17篇)篇十六
為使消防設施、設備經常處于良好狀態(tài),確保及時實施滅火工作。特制定本作業(yè)文件。
本作業(yè)文件適用于公司轄區(qū)內所有消防設施、設備。
3.1在生產區(qū)的每一個工(庫)房都應有消防安全通道;生活區(qū)樓與樓之間應有消防安全通道。消防通道的要求見《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寬度不應小于3.5米。通道上遇有管架、棧橋等障礙物時,其凈空高度大于4米。
3.2.1消防水應有可靠的水源,生產區(qū)管網(wǎng)應為環(huán)狀,當采用環(huán)狀管網(wǎng)有困難時,在采取不間斷供水措施情況下可設計為枝狀管網(wǎng)。
3.2.2室外消防用水量應按《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計算,但不應小于20l/s,延續(xù)時間按3h計算。
3.2.3室內消火栓用水量應按充實水柱長度不小于10米計算,消火栓配置應保證每股水同時到達室內任何部位,每股水量不小于20l/s,延續(xù)時間按3h計算。
3.2.4雨淋管網(wǎng)用水量應按同時作用最大一組雨淋管網(wǎng)水量計算,延續(xù)時間按2h計算。
3.2.5消防水儲在廠區(qū)蓄水池時應設置加壓泵,加壓泵應保證水壓不小于0.4mpa,流量30l/s,若采用高壓或臨時高壓給水系統(tǒng),管道的壓力應保證用水量達到最大且水槍在任何建筑物的最高處時,水槍的充實水柱仍不應小于10米;若采用低壓給水系統(tǒng),管道口的壓力應保證滅火時最不利點消火栓的水壓不小于10米水柱。
3.2.6若設置加壓泵,則加壓泵的動力性能應經常處于良好的工作狀態(tài)。消防加壓泵的供電回路,在生產現(xiàn)場發(fā)生火災時生產、生活用電切斷后,能保證加壓泵的用電系統(tǒng)有時顯標志。
3.3室外消火栓。
3.3.1危險性工房周圍150米半徑之內應有消火栓。
3.3.2地上式消火栓應有一個直徑為150毫米或直徑100毫米和兩個直徑為65毫米的.栓口,地下式消火栓應有直徑為100毫米和65毫米栓口各一個。
3.3.3公司地下式室外消火栓的分布圖應標明有消火栓位置,槍口直徑、流量、壓力等。地下式消火栓有高出地面的固定式標志牌,標志牌應符合gb2894—88中的要求。
3.3.4室外消火栓的用水量不少于20i/s,水槍水柱必須大于10米。
3.4室內消火栓在工房設計時,按《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要求距離15米設置一消火栓。安裝時消火栓口距地面1.15米,室內消火栓有兩種,直徑65毫米或直徑50毫米。
3.5配置滅火器。
3.5.1手提式滅火器的規(guī)格為:10公斤泡沫滅火器,8公斤干粉滅火器,5公斤二氧化碳滅火器,4公斤1211滅火器等。
3.5.2在生產區(qū)、工房和庫房內,按50平方米一具進行配置。特殊情況(如小庫房、配電室小于50平方米)要求一處必須配置兩具或兩具以上。
3.6消防車的技術狀態(tài)應滿足下列要求。
3.6.1企業(yè)根據(jù)國家有關規(guī)定和當?shù)叵啦块T批準,組建專職消防隊,并配備足夠的車輛、裝備和器材。
3.6.2消防車本身與其它運輸車輛共性的技術狀態(tài),應滿足《機械標準》的要求。
3.6.3企業(yè)兼職消防隊編制均以滿足公安消防部門認定的防火等級的要求為原則。
3.6.4消防通訊設備應完好有效,火警電話、調度電話、普通電話應完好暢通。
3.7管理要求。
3.7.1任何人不得損壞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點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間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3.7.2非火災情況下,任何單位和個人嚴禁私自使用消防器材。室外消火栓半徑1.5米。儲水池周圍5米內不準放任何障礙物、種植物,不得占用消防通道。
3.7.3公司要建立消防器材及設施的登記冊,詳細登記本單位消防器材、設施的名稱、規(guī)格型號、數(shù)量、存放位置、負責人及有效期。
3.7.4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設置在室內的墻壁消火栓、水帶、水槍、泡沫滅火器、干粉滅火器等,由所在單位防火負責人分管,指定專人負責管理,并掛有統(tǒng)一規(guī)格標明負責人、領用日期的標簽,防止丟失、損壞和過期。
3.7.6負責人員經常對消防器材進行維護保養(yǎng),每周必須檢查和保養(yǎng)一次。
3.7.7室外消防栓、消防儲水池等由消防負責管理和使用,每季度至少檢查一次,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處理。
3.7.8各單位應經常對員工進行消防知識培訓并制訂火險預案計劃等使員工會檢查、會保養(yǎng)、會使用消防器材。
《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
消防設施安全管理制度(模板17篇)篇十七
第一條為了加強倉庫消防安全管理,保護倉庫免受火災危害。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則。
第二條倉庫消防安全必須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倉庫消防安全由本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負責。
第三條本規(guī)則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消防監(jiān)督機構負責監(jiān)督。
第四條本規(guī)則適用于國家、集體和個體經營的儲存物品的各類倉庫、堆棧、貨場。儲存火藥、炸藥、火工品和軍工物資的倉庫,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五條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倉庫建筑設計,要符合國家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的有關規(guī)定,并經公安消防監(jiān)督機構審核。倉庫竣工時,其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消防監(jiān)督等有關部門進行驗收;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條倉庫應當確定一名主要領導人為防火負責人,全面負責倉庫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條倉庫防火負責人負有下列職責:
一、組織學習貫徹消防法規(guī),完成上級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組織制定電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邏等制度,落實逐級防火責任制和崗位防火責任制。
三、組織對職工進行消防宣傳、業(yè)務培訓和考核,提高職工的安全素質。
四、組織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險隱患。
五、領導專職、義務消防隊組織和專職、兼職消防人員,制定滅火應急方案,組織撲救火災。
六、定期總結消防安全工作,實施獎懲。
第八條國家儲備庫、專業(yè)倉庫應當配備專職消防干部;其他倉庫可以根據(jù)需要配備專職或兼職消防人員。
第九條國家儲備庫、專業(yè)倉庫和火災危險性大、距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其他大型倉庫,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建立專職消防隊。
第十條各類倉庫都應當建立義務消防組織,定期進行業(yè)務培訓,開展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一條倉庫防火負責人的確定和變動,應當向當?shù)毓蚕辣O(jiān)督機構備案;專職消防干部、人員和專職消防隊長的配備與更換,應當征求當?shù)毓蚕辣O(jiān)督機構的意見。
第十二條倉庫保管員應當熟悉儲存物品的分類、性質、保管業(yè)務知識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維護保養(yǎng)方法,做好本崗位的防火工作。
第十三條對倉庫新職工應當進行倉儲業(yè)務和消防知識的培訓,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作業(yè)。
第十四條倉庫嚴格執(zhí)行夜間值班、巡邏制度,帶班人員應當認真檢查,督促落實。
第三章儲存管理。
第十五條依據(jù)國家《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的規(guī)定,按照倉庫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程度分為甲、乙、丙、丁、戊五類(詳見附表)。
第十六條露天存放物品應當分類、分堆、分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間距。堆場的總儲量以及與建筑物等之間的防火距離,必須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的規(guī)定。
第十七條甲、乙類桶裝液體,不宜露天存放。必須露天存放時,在炎熱季節(jié)必須采取降溫措施。
第十八條庫存物品應當分類、分垛儲存,每垛占地面積不宜大于一百零一平方米,垛與垛間距不小于一米,垛與墻間距不小于零點五米,垛與梁、柱間距不小于零點三米,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于二米。
第十九條甲、乙類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發(fā)生化學反應或者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須分間、分庫儲存,并在醒目處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
第二十條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須在溫度較低、通風良好和空氣干燥的場所儲存,并安裝專用儀器定時檢測,嚴格控制濕度與溫度。
第二十一條物品入庫前應當有專人負責檢查,確定無火種等隱患后,方準入庫。
第二十二條甲、乙類物品的包裝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fā)現(xiàn)破損、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應當及時進行安全處理,嚴防跑、冒、滴、漏。
第二十三條使用過的油棉紗、油手套等沾油纖維物品以及可燃包裝,應當存放在安全地點,定期處理。
第二十四條庫房內因物品防凍必須采暖時,應當采用水暖,其散熱器、供暖管道與儲存物品的距離不小于零點三米。
第二十五條甲、乙類物品庫房內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其他庫房必需設辦公室時,可以貼鄰庫房一角設置無孔洞的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其門窗直通庫外,具體實施,應征得當?shù)毓蚕辣O(jiān)督機構的同意。
第二十六條儲存甲、乙、丙類物品的庫房布局、儲存類別不得擅自改變。如確需改變的,應當報經當?shù)毓蚕辣O(jiān)督機構同意。
第四章裝卸管理。
第二十七條進入庫區(qū)的所有機動車輛,必須安裝防火罩。
第二十八條蒸汽機車駛入庫區(qū)時,應當關閉灰箱和送風器,并不得在庫區(qū)清爐。倉庫應當派專人負責監(jiān)護。
第二十九條汽車、拖拉機不準進入甲、乙、丙類物品庫房。
第三十條進入甲、乙類物品庫房的電瓶車、鏟車必須是防爆型的;進入丙類物品庫房的電瓶車、鏟車,必須裝有防止火花濺出的安全裝置。
第三十一條各種機動車輛裝卸物品后,不準在庫區(qū)、庫房、貨場內停放和修理。
第三十二條庫區(qū)內不得搭建臨時建筑和構筑物。因裝卸作業(yè)確需搭建時,必須經單位防火負責人批準,裝卸作業(yè)結束后立即拆除。
第三十三條裝卸甲、乙類物品時,操作人員不得穿戴易產生靜電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嚴防震動、撞擊、重壓、摩擦和倒置。對易產生靜電的裝卸設備要采取消除靜電的措施。
第三十四條庫房內固定的吊裝設備需要維修時,應當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經防火負責人批準后,方可進行。
第三十五條裝卸作業(yè)結束后,應當對庫區(qū)、庫房進行檢查,確認安全后,方可離人。
第五章電器管理。
第三十六條倉庫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xiàn)行的有關電氣設計和施工安裝驗收標準規(guī)范的規(guī)定。
第三十七條甲、乙類物品庫房和丙類液體庫房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xiàn)行的有關爆炸危險場所的電氣安全規(guī)定。
第三十八條儲存丙類固體物品的庫房,不準使用碘鎢燈和超過六十瓦以上的白熾燈等高溫照明燈具。當使用日光燈等低溫照明燈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燈具時,應當對鎮(zhèn)流器采取隔熱、散熱等防火保護措施,確保安全。
第三十九條庫房內不準設置移動式照明燈具。照明燈具下方不準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與儲存物品水平間距離不得小于零點五米。
第四十條庫房內敷設的配電線路,需穿金屬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護。
第四十一條庫區(qū)的每個庫房應當在庫房外單獨安裝開關箱,保管人員離庫時,必須拉閘斷電。禁止使用不合規(guī)格的保險裝置。
第四十二條庫房內不準使用電爐、電烙鐵、電熨斗等電熱器具和電視機、電冰箱等家用電器。
第四十三條倉庫電器設備的周圍和架空線路的下方嚴禁堆放物品。對提升、碼垛等機械設備易產生火花的部位,要設置防護罩。
第四十四條倉庫必須按照國家有關防雷設計安裝規(guī)范的規(guī)定,設置防雷裝置,并定期檢測,保證有效。
第四十五條倉庫的電器設備,必須由持合格證的電工進行安裝、檢查和維修保養(yǎng)。電工應當嚴格遵守各項電器操作規(guī)程。
第六章火源管理。
第四十六條倉庫應當設置醒目的防火標志。進入甲、乙類物品庫區(qū)的人員,必須登記,并交出攜帶的火種。
第四十七條庫房內嚴禁使用明火。庫房外動用明火作業(yè)時,必須辦理動火證,經倉庫或單位防火負責人批準,并采取嚴格的安全措施。動火證應當注明動火地點、時間、動火人、現(xiàn)場監(jiān)護人、批準人和防火措施等內容。
第四十八條庫房內不準使用火爐取暖。在庫區(qū)使用時,應當經防火負責人批準。
第四十九條防火負責人在審批火爐的使用地點時,必須根據(jù)儲存物品的分類,按照有關防火間距的規(guī)定審批,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到人。
第五十條庫區(qū)以及周圍五十米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
第五十一條倉庫內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guī)范,設置、配備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五十二條消防器材應當設置在明顯和便于取用的地點,周圍不準堆放物品和雜物。
第五十三條倉庫的.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由專人管理,負責檢查、維修、保養(yǎng)、更換和添置,保證完好有效,嚴禁圈占、埋壓和挪用。
第五十四條甲、乙、丙類物品國家儲備庫、專業(yè)性倉庫以及其他大型物資倉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guī)范的規(guī)定安裝相應的報警裝置,附近有公安消防隊的宜設置與其直通的報警電話。
第五十五條對消防水池、消火栓、滅火器等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經常進行檢查,保持完整好用。地處寒區(qū)的倉庫,寒冷季節(jié)要采取防凍措施。
第五十六條庫區(qū)的消防車道和倉庫的安全出口、疏散樓梯等消防通道,嚴禁堆放物品。
第八章獎懲。
第五十七條倉庫消防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安機關、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本單位給予表彰、獎勵。
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五十九條儲存丁、戊類物品的庫房或露天堆棧、貨場,執(zhí)行本規(guī)則時,在確保安全并征得當?shù)毓蚕辣O(jiān)督機構同意的情況下,可以適當放寬。
第六十條鐵路車站、交通港口碼頭等晝夜作業(yè)的中轉性倉庫,可以按照本規(guī)則的原則要求,由鐵路、交通等部門自行制定管理辦法。
第六十一條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國務院有關部、委根據(jù)本規(guī)則制訂的具體管理辦法,應當送公安部備案。
第六十二條本規(guī)則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