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規章制度,可以促進團隊和組織的團結和凝聚力,形成良好的協作氛圍。規章制度是一種明確、具體的辦事原則和工作規則的書面文件,用于指導和規范組織內部的行為。規章制度的修訂應該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隨時進行調整和更新,以適應不斷變化的環境和需求。如何制定一套科學完善的規章制度是一個需要認真思考和研究的問題。制定規章制度應該圍繞組織的核心價值觀和發展目標,保證其與組織的整體戰略一致。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一些規章制度范文,供大家參考和借鑒。希望這些規章制度范文能夠給大家帶來一些啟示和思考,促使大家更加重視規章制度的制定和執行。
廢舊管理制度(通用18篇)篇一
第一條 為了減少環境污染,提高經濟效益,保障人體健康,加強廢舊油脂的回收處置管理。有效控制生產過程中廢油的產生,并對生產及清洗零件所產生的廢舊油脂進行合理回收利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廢舊油脂是指煤炭篩分廠各設備在生產運行和維護保養過程中產生的不可再重復利用于機械等設備中的油脂,如廢舊的液壓油、齒輪油、機油等。
第三條 煤炭篩分廠廢舊油脂回收管理堅持以人為本、科學發展、安全第一的原則。
第四條 煤炭篩分廠所屬各設備在生產和維修過程中產生的廢舊油脂將有組織、有目的性的進行回收,并對廢舊油脂的回收實行全過程性的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 篩分廠所屬各部門、班組必須嚴格執行此制度。
第二章 組織與職責
第六條 篩分廠成立廢舊油脂回收管理領導小組,廠長任組長,各部室及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任組員。
第七條 生產調度部、安質部負責廢舊油脂回收制度的監督管理,綜合部負責廢舊油脂回收制度檔案的建立和保存工作。
第八條 生產調度部負責貫徹執行上級有關廢舊油脂回收管理的方針、政策、法規。負責廢舊油脂回收檢查、監督、考核管理。
第九條 安質部負責廢舊油脂在回收過程中的人員及設備的安全防護工作,并負責對廢舊油脂回收的`檢查和監督管理。
第十條 綜合部負責廢舊油脂回收管理,編制回收計劃及相關報表,根據本廠具體情況制定相應實施、檢查、考核管理細則并建立健全廢舊油脂回收的檔案。
第三章 廢舊油脂回收管理內容
第十一條 各班設專人負責對本班組所產生的廢油進行收集管理。
第十二條 對機體各部放油時應使用容器接好,清洗人員在油盆中清洗零件時應輕拿輕放,為減少對環境的污染應避免清洗廢油飛濺。
第十三條 為了加強對廢舊油脂的管理,要做到定具、定點、定時、定質、定期回收,要求作業人員在每次作業完畢后必須對其進行收集,統一存放到廢油庫內,并做好登記。
第十四條 廢棄油脂應設專人負責管理。
第十五條 廢棄油脂要及時回收,另桶存放,應有專門標有“廢棄油脂 專用”字樣的密閉容器存放,由公司有關部門統一處理。
第十七條 對收回的廢舊油脂的容器要統一存放到規定的倉儲庫內,并且要在倉儲庫內放置必備的有效的滅火器具。
第十八條 倉儲庫存放廢舊油脂的位置必須有明顯的標識牌,避免混亂。
第十九條 要有專人負責廢舊油脂的管理工作,建立廢舊油脂的回收管理臺賬,詳細記錄回收時間、種類、數量、使 用單位、用途等情況。
第二十條 加強廢舊油脂回收人員的的環保意識培訓,加大環保
保護宣傳力度。
第四章 檢查與考核
第二十一條 廢舊油脂回收管理的實施情況由生產調度部定期對各部門本組進行檢查考核,并納入五型企業績效考核中,月末用加權平均分對各部門進行兌現。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篩分產所屬各部門班組可結合實際情況,依據此制度的規定制定各自的廢舊油脂回收的詳細辦法或細則。
第二十三條 本制度由生產調度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減少環境污染,提高經濟效益,保障人體健康,加強廢舊油脂的回收處置管理。有效控制生產過程中廢油的產生,并對生產及清洗零件所產生的廢舊油脂進行合理回收利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廢舊油脂是指木擔壩煤礦各設備在生產運行和維護保養過程中產生的不可再重復利用于機械等設備中的油脂,如廢舊的液壓油、齒輪油、機油等。
第三條 木擔壩煤礦廢舊油脂回收管理堅持以人為本、科學發展、安全第一的原則。
第四條 木擔壩煤礦所屬各設備在生產和維修過程中產生的廢舊油脂將有組織、有目的性的進行回收,并對廢舊油脂的回收實行全過程性的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 木擔壩煤礦所屬各工區、班組必須嚴格執行此制度。
第二章 組織與職責
第六條 木擔壩煤礦成立廢舊油脂回收管理領導小組,廠長任組長,各部室及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任組員。
第七條 生產調度部、安質部負責廢舊油脂回收制度的監督管理,綜合部負責廢舊油脂回收制度檔案的建立和保存工作。
第八條 生產調度部負責貫徹執行上級有關廢舊油脂回收管理的方針、政策、法規。負責廢舊油脂回收檢查、監督、考核管理。
第九條 安質部負責廢舊油脂在回收過程中的人員及設備的安全防護工作,并負責對廢舊油脂回收的檢查和監督管理。
第十條 綜合部負責廢舊油脂回收管理,編制回收計劃及相關報表,根據本廠具體情況制定相應實施、檢查、考核管理細則并建立健全廢舊油脂回收的檔案。
第三章 廢舊油脂回收管理內容
第十一條 各班設專人負責對本班組所產生的廢油進行收集管理。
第十二條 對機體各部放油時應使用容器接好,清洗人員在油盆中清洗零件時應輕拿輕放,為減少對環境的污染應避免清洗廢油飛濺。
第十三條 為了加強對廢舊油脂的管理,要做到定具、定點、定時、定質、定期回收,要求作業人員在每次作業完畢后必須對其進行收集,統一存放到廢油庫內,并做好登記。
第十四條 廢棄油脂應設專人負責管理。
第十五條 廢棄油脂要及時回收,另桶存放,應有專門標有“廢棄油脂 專用”字樣的密閉容器存放,由公司有關部門統一處理。
第十七條 對收回的廢舊油脂的容器要統一存放到規定的倉儲庫內,并且要在倉儲庫內放置必備的有效的滅火器具。
第十八條 倉儲庫存放廢舊油脂的位置必須有明顯的標識牌,避免混亂。
第十九條 要有專人負責廢舊油脂的管理工作,建立廢舊油脂的回收管理臺賬,詳細記錄回收時間、種類、數量、使 用單位、用途等情況。
第二十條 加強廢舊油脂回收人員的的環保意識培訓,加大環保
保護宣傳力度。
第四章 檢查與考核
第二十一條 廢舊油脂回收管理的實施情況由生產調度部定期對各部門本組進行檢查考核,并納入五型企業績效考核中,月末用加權平均分對各部門進行兌現。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篩分產所屬各部門班組可結合實際情況,依據此制度的規定制定各自的廢舊油脂回收的詳細辦法或細則。
第二十三條 本制度由生產調度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廢舊管理制度(通用18篇)篇二
公司審計部對公司范圍內廢舊物資處置過程進行全程監督。7審核部門。
所有分、子公司廢舊物資處置價款統一歸集到局物資回收經營部財務。9工作職責。
9.1局物資回收經營部職責。
9.1.1局物資回收經營部是全公司廢舊物資處置的歸口管理部門。
9.1.2在公司物資回收工作領導小組下,建立健全物資回收管理流程,并嚴格執行。
9.1.3建立具備物資回收資質回收商的檔案信息,所有物資處置采取競爭性談判方式確定回收商。
9.1.4接收各分、子公司提交的經審批同意的相關報廢手續和《報廢物資設備材料局細清單》,根據清單辦理相關交接手續。9.1.5提出物資報廢建議,辦理相關手續。
9.1.6按照公司批準的競爭性談判金額,負責相關物資處置合同、協議的簽訂。9.1.7負責對申請報廢物資的現場核驗和分類處置、負責按合同約定收取處置資金。
9.2財務部職責。
9.2.1財務部對局物資回收經營部廢舊物資處置的價值進行審核。
9.2.2負責對各分、子公司《固定資產(設備)報廢鑒定表》(見附錄二)進行審查。
9.2.3按照各職能部門簽字認可的報廢物資及局回收經營部廢舊物資銷售結算單審核回收資金。
9.2.4按照現行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對處置過程中允許列支發生的相關費用進行審核、監督。
9.3.1審計部是廢舊物資處置的監督部門。
9.3.2視工作需要,對各分、子公司申請的廢舊物資回收管理流程、內部控制以及涉及到的相關事項進行審計監督。
9.3.3針對工作中發現或暴露問題,對相關責任部門提出建議或意見。9.3.4對違規單位、人員提出處理建議。
9.3.5對監察建議、意見的落實情況進行跟蹤檢查。9.4總經理工作部職責。
9.4.1總經理工作部是公司車輛、生產性建筑物、非生產性固定資產、辦公用計算機、電子類設備固定資產報廢的審核管理部門。
9.4.2負責對各分、子公司報送的車輛、生產性建筑物、非生產性固定資產、辦公用計算機、電子類設備、打印機、復印機、服務器、數碼照相機、掃描儀等固定資產的《非生產性固定資產(辦公設備)報廢鑒定表》《計算機設備報廢申請表》(見附錄三、四)及資料進行審核。
9.5.1各分、子公司是所轄固定資產的管理單位。
9.5.2負責所轄固定資產報廢申報工作,按照《公司固定資產管理辦法》履行資產報廢程序。
9.5.3依據原始設備臺帳,填報《報廢物資處理申請表》(見附錄五),提供報廢資產相關設備、材料的名稱、類別、數量以及重量的《報廢物資局細》(見附錄六)。
9.5.4向局物資回收經營部辦理相關報廢物資材料移交手續。
10.1.1公司報廢物資的報批按照《公司固定資產管理辦法》執行。
10.1.2公司廢舊物資實行歸口管理,統一處置的原則,其它任何分、子公司、班組及個人均不得擅自處置廢舊物資。
10.1.3資產管理和使用單位必須保持報廢設備的完整性,不得任意拆卸報廢設備上的配品配件。如確因工作需要,需事先向管理部門提交書面報告,并經批準后方可拆卸。
10.1.4資產管理和使用單位在辦理報廢資產移交手續時,須按照《固定資產(設備)報廢鑒定表》的審批內容,依據原始設備臺帳,提供報廢資產相關設備的名稱、類別、數量以及重量的局細清單。
10.1.5廢舊物資的處置本著易于工作的原則開展,可分為集中處置及現場隨工回收兩類。
10.1.6未列入資產帳目的廢舊物資,由局物資回收經營部按照公司有關規定處置。
10.4.1各職能部門及資產管理的分、子公司,對廢舊物資處置過程的真實性、有效性負有監督檢查責任。
10.4.2審計部視工作需要,組織對項目開展情況和執行過程進行監察或審計,參與廢舊物資處置項目的各個環節人員,均有義務向監察、審計人員介紹項目開展情況,如實提供監察、審計所需的資料。
11.1凡因管理不善或未經批準隨意報廢設備資產的,除由資產管理和使用單位做出情況說局外,視情況給予經濟考核。
11.2資產管理和使用單位違反規定擅自處理變賣報廢物資的,一經發現除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外,視情節進行嚴肅處理。
11.3為促進公平交易,降低交易成本;預防商業賄賂侵蝕,提升廢舊物資處置過程依法經營和抗御風險能力,對回收商在公務交往中贈送禮品禮金乃至行賄等不良行為,按照規定實行記入誠信檔案制度。
11.4對在公務交往中發生的違紀違規的行賄單位(個人),除給以公布不良信息名單外,自名單公布之日起,禁止進入公司從事業務往來。
12.1本辦法由局物資回收經營部、財務部、審計部、總經理工作部負責解釋。12.2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廢舊管理制度(通用18篇)篇三
為了規范廢舊物資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范圍。
本制度規定了對已經過審批同意報廢帳務處理的固定資產、工位器具、管理用具、產品、材料、工具等資產實物,加工造成的廢料,加工產品不能利用的邊角余料,鋼屑、鐵屑等的管理。
3管理程序。
3.1廢舊物資實物統一歸口于生產部集中管理,所有廢舊物資一律要求登記實物臺帳。
3.2.1報廢帳務處理的物資。
各物資歸口管理部門,根據物資實際狀況,對需報廢帳務處理的物資應及時辦理相關手續。已經過審批同意報廢帳務處理的廢舊物資實物,應與其他物資隔離管理。
3.2.1.1提出書面申請,并根據資產名稱、規格數量、單價、金額,填寫“報廢帳務處理物資清單”一式三份。
3.2.1.2經鑒定部門簽字后報分管經理審核,總經理(或董事長)批準。
3.2.1.3把簽批“報廢帳務處理物資清單”隨同實物轉交生產部簽收。
3.2.1.4把已簽收的“報廢帳務處理物資清單”交財務部、物資歸口管理部門、生產部各一份。
帳務處理物資清單”登記廢舊物資實物臺帳。
3.2.2加工發生的廢品材料。
收。
3.2.2.2單據傳遞及帳務處理同3.2.1.4、3.2.1.5的程序。
3.2.3加工產品不能利用的邊角余料。
3.2.3.1由車間根據實物情況填退料清單隨同實物轉交生產部簽收。
3.2.3.2單據傳遞及帳務處理同3.2.1.4、3.2.1.5的程序。
3.2.4鋼屑、鐵屑等廢料直接歸生產部管理。
3.3.1生產部應及時對廢舊物資進行清理,合理利用使其盡快變現。
3.3.2廢舊物資清理。
3.3.2.1廢舊物資的清理,統一由生產部根據清理方式(銷售。回收利用等)填寫“清理物資清單”一式二份。
3.3.2.2清單內容包括:資產名稱、規格數量、清理單價、金額、部門負責人簽字。
3.3.2.3報總經理(或董事長)批準。
3.3.2.4把審批后的清單反財務部一份,做實物清理,同時減實物臺帳。
3.3.2.5廢舊物資銷售,必須經財務部收款后開出門證,方可出公司。
4考核。
4.1廢舊物資管理不善,按直接經濟損失考核責任人。
4.2未經財務部開出門證,廢舊物資出公司的,按門衛管理制度考核責任人。
廢舊管理制度(通用18篇)篇四
為了進一步挖掘內部潛力,減少消耗,降低成本,增加企業經濟效益,規范廢舊物資處置程序,調動全公司職工開展修舊利廢的積極性和技能提高,特制訂本辦法。
第一章組織機構及工作職責。
第一條成立廢舊物資管理領導小組,負責公司的廢舊物資全面管理,協調廢舊物資管理工作中的關系。監督執行公司廢舊物資管理辦法,明確各職能部門職責,加強各環節的管理。
組長:公司經營副總經理。
成員:生產部、經營部、財務部、監事會辦公室負責人。
第二條各部門工作職責。
(一)生產部。
生產部是公司廢舊物資的技術鑒定和廢舊物資實物產生部門,主要負責廢舊物資的技術鑒定、廢舊物資的現場回收工作,辦理歸口管理的固定資產的報廢手續,對有利用價值的廢舊物資提出處置建議,組織制定廢舊物資處置方案,及時通知物資管理部門進行回收。
(二)經營部。
經營部是公司廢舊物資的回收、保管和廢舊物資出售組織部門,主要負責協調公司各部門在廢舊物資管理過程中的工作,對回收后的廢舊物資的完整性負責,建立廢舊物資出入庫臺賬及廢舊物資的實物保管工作,保證收回的廢舊物資的完整;在廢舊物資處置時,組織成立競拍工作組,制定統一的操作流程,在主管領導的統一協調下,組織對廢舊物資進行拍賣、招標等工作。
(三)財務部。
財務部是廢舊物資回收的價值管理部門,主要負責建立廢舊物資核算臺賬,辦理固定資產報廢手續審批,督促生產部、綜合部等資產實物管理部門對所歸口管理固定資產報廢手續審批,根據規定的審批權限,向上級單位上報審批手續;負責廢舊材料報廢手續審批,廢舊物資的價款回收、會計核算和賬務處理。
(四)監事會辦公室。
監事會辦公室負責對廢舊物資的回收和處理工作進行全過程監督檢查,負責組織廢舊物資效能監察。
第二章廢舊物資的回收。
第三條根據基本建設、更新改造、生產大修等年度工作計劃,項目管理部門及時編制廢舊物資拆除計劃,施工前必須將廢舊物資拆除計劃通知有關部門。經營部嚴格按照計劃及時進行回收;生產部、財務部、經營部必須建立相應的臺賬。
第四條回收范圍:凡更新改造或資產報廢撤除的設備,更換的工器具,項修及日常維修更換的零部件、舊材料等,均屬廢舊物資的回收范圍;凡列入本辦法附表《回收清單》的品種,屬必須回收的范圍(領用該范圍的新品時,領用人必須將舊品交庫);其他有一定再利用價值的由生產部專職認定是否回收。
第五條回收程序。
生產部等實物資產直接管理單位將廢舊物資的報廢審批表、鑒定結果等資料送交財務部,并將廢舊物資實物移交經營部;經營部根據相關批準文件復印件核對入庫廢舊物資品名、規格、型號及數量,出具入庫單,登記廢舊物資臺賬并于當月將入庫單傳遞到財務部門;財務部根據相關單據及時進行賬務處理或登記廢舊物資管理臺賬。
第六條存放及移交手續辦理。
回收的廢舊物資,存放于公司專門的庫房,交庫時由移交人與庫管員辦清交接手續記錄,庫管員如實建立廢舊物資臺賬。
第七條收回庫房的廢舊物資的處理:每月5-10日間,由庫管員統計上月回收的廢舊物資種類數量,每月15日前由經營部組織生產部、財務部相關人員鑒定有、無利用價值,檢修人員在回收廢舊物資時,認為有些廢舊物資可以經修理后再利用,可以按程序辦理后,隨時領出進行修理,對無利用價值的廢舊物資進行清倉處理。
根據拍賣、招標結果出售廢舊物資時,經營部根據廢舊物資臺賬和相關批準文件辦理出庫,出具出庫單,登記廢舊物資臺賬,并及時將出庫單送交財務部;財務部根據相關單據及時進行賬務處理。
第三章廢舊物資的利用。
第八條廢舊物資利用性質認定:凡利用廢舊物資或少量領用新材料進行拼裝、修理,使其功能和用途得到恢復,能正常使用時,認定為廢舊物資利用,即修舊利廢;全部使用新材料進行組裝或舊品再用不屬修舊利廢。
第九條鑒定為有再利用價值收回庫房的廢舊物資的再利用時,由生產部定期指派工段維修人員直接向庫管員辦理領用手續修復。庫房根據領用手續登記廢舊物資利用修復臺賬。
第十條修復物品的申報及鑒定:物品修復后,由修復人向生產部主管技術的領導申請,由生產部組織相關技術人員進行鑒定,鑒定合格后,由生產部填制廢舊物資修復鑒定合格通知單一式兩份,同時交一份給經營部。
第十一條經營部收到生產部廢舊物資修復鑒定合格通知單后,經營部應及時憑合格通知單組織生產部、財務部對修復合格品進行驗收,并填寫驗收合格通知書一式兩份(修復人一份),修復人憑此通知書將修復品移交庫房,由庫管員出具入庫單后納入庫房修復件管理,并填寫入庫時間和修復人姓名。修復人憑通知及入庫單領取獎勵金。
第四章廢舊物資回收、修復利用的獎懲。
第十二條廢舊材料回收獎懲:除a、b、c、d級檢修、專項檢修產生的廢舊材料及單件在500kg以上的機器設備、零部件、廢舊材料由公司統一回收處理,不進行獎勵外,其它廢舊物資的回收按處置收入的20%用于對回收部門的獎勵。
公司對不回收廢舊物資的行為(不回收行為—指工作結束后超過一天不進行回收的行為)進行懲處,懲處額為原價值額的50%;因不回收或回收不及時造成損失時,由應回收人或責任部門按原價值承擔損失責任。
第十三條廢舊物資修復利用的獎懲。
凡經驗收合格的修復的廢舊設備,公司按下表所列品種進行獎勵兌現。獎項如下表:
第十四條物資庫房在物資發放時,按先領用修復件,后領用新件的原則。
第十五條修復件在使用期內出現質量問題,修復人應在5日內修復,
否則追回獎勵金。
第十六條弄虛作假騙取獎勵者,一經發現取消獎勵并承擔相關責任。
第十七條公司對可進行修復利用的物品而不進行修復,或修復件積壓,造成新購品領用,廢舊物資長期積壓(一般指3個月)的行為進行考核,按積壓廢舊物資原值的10%考核修復部門或發放部門,每季度考核一次。
第十八條本辦法從頒發之日起執行。
廢舊管理制度(通用18篇)篇五
第一條為促進再生資源回收,規范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發展,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實現經濟與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再生資源,是指在社會生產和生活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已經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價值,經過回收、加工處理,能夠使其重新獲得使用價值的各種廢棄物。
再生資源包括廢舊金屬、報廢電子產品、報廢機電設備及其零部件、廢造紙原料(如廢紙、廢棉等)、廢輕化工原料(如橡膠、塑料、農藥包裝物、動物雜骨、毛發等)、廢玻璃等。
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統稱“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遵守本辦法。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危險廢物、報廢汽車的回收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國家鼓勵全社會各行各業和城鄉居民積攢交售再生資源。
第五條國家鼓勵以環境無害化方式回收處理再生資源,鼓勵開展有關再生資源回收處理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推廣。
第六條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必須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記條件,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第七條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后30日內,按屬地管理原則,向登記注冊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同級商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機構備案。
備案事項發生變更時,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屬于工商登記事項的自工商登記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商務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八條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和回收非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除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外,還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后15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的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備案事項發生變更時,前款所列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屬于工商登記事項的自工商登記變更之日起15日內)向縣級人民的政府公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九條生產企業應當通過與再生資源回收企業簽訂收購合同的方式交售生產性廢舊金屬。
收購合同中應當約定所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名稱、數量、規格,回收期次,結算方式等。
第十條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時,應當對物品的名稱、數量、規格、新舊程度等如實進行登記。
出售人為單位的,應當查驗出售單位開具的證明,并如實登記出售單位名稱、經辦人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出售人為個人的,應當如實登記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
登記資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兩年。
第十一條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發現有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或有贓物嫌疑的物品時,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發現的贓物或有贓物嫌疑的物品應當依法予以扣押,并開列扣押清單。
有贓物嫌疑的物品經查明不是贓物的,應當依法及時退還;經查明確屬贓物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再生資源的收集、儲存、運輸、處理等全過程應當遵守相關國家污染防治標準、技術政策和技術規范。
第十三條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從事舊貨收購、銷售、儲存、運輸等經營活動應當遵守舊貨流通的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再生資源回收可以采取上門回收、流動回收、固定地點回收等方式。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可以通過電話、互聯網等形式與居民、企業建立信息互動,實現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務。
第十五條商務主管部門是再生資源回收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和實施再生資源回收產業政策、回收標準和回收行業發展規劃。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研究提出促進再生資源發展的政策,組織實施再生資源利用新技術、新設備的推廣應用和產業化示范。
公安機關負責再生資源回收的治安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的登記管理和再生資源交易市場內的監督管理。
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再生資源回收過程中環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依法對違反污染環境防治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處罰。
建設、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將再生資源回收網點納入城市規劃,依法對違反城市規劃、建設管理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和清理整頓。
第十六條商務部負責制定和實施全國范圍內再生資源回收的產業政策、回收標準和回收行業發展規劃。
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和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具體的行業發展規劃和其他具體措施。
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設置負責管理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機構,并配備相應人員。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城市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經貿)、公安、工商、環保、建設、城鄉規劃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根據本地經濟發展水平、人口密度、環境和資源等具體情況,制定再生資源回收網點規劃。
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包括社區回收、中轉、集散、加工處理等回收過程中再生資源停留的各類場所。
第十八條跨行政區域轉移再生資源進行儲存、處置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辦理行政許可。
第十九條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協會是行業自律性組織,履行如下職責:
(一)反映企業的`建議和要求,維護行業利益;
(二)制定并監督執行行業自律性規范;
(三)經法律法規授權或主管部門委托,進行行業統計、行業調查,發布行業信息;
(四)配合行業主管部門研究制定行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回收標準。
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協會應當接受行業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二十條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而擅自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業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予以處罰。
凡超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的經營范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由商務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視情節輕重,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處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罰款,并可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由縣級人民的政府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視情節輕重,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處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罰款,并可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三條再生資源回收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一、二款規定,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未如實進行登記的,由公安機關依據《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發現贓物或有贓物嫌疑的物品而未向公安機關報告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或屢教不改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嚴重失職、濫用權力、徇私作弊、收收人賄賂賂,侵害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合法權益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視情節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所稱“生產性廢舊金屬”,是指用于建筑、鐵路、通訊、電力、水利、油田、市政設施及其他生產領域,已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價值的金屬材料和金屬制品。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商務部、發展改革委、公安部、工商總局、環保總局、建設部負責解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商務、發展改革(經貿)、公安、工商、環保、建設、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依據本辦法,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客觀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廢舊管理制度(通用18篇)篇六
設備函【2017】 03號 為了進一步加強公司廢舊物資的管理,規范廢舊物資回收管理程序,降低物料消耗,促進公司增收節支工作,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一、適用范圍
適合于設備檢維修或生產裝置改造過程產生的廢舊物資的管理。
二、廢舊物資回收原則
統一回收,定點存放。
三、廢舊物資的分類
1、可利用的閑置設備(改造退下的舊設備)。
2、可回收利用物資(舊管道、舊型材等)。
3、有色金屬類(不銹鋼、銅、鋁等)。
4、不可回收利用的廢品物資(各種廢棄的鋼材邊角料、不可修復的舊閥門、腐蝕嚴重不可利用的舊管道等)。
5、非金屬類。
四、 廢舊物資的回收
1、廢舊物資回收堅持“能修則修、降低費用”的原則,凡能夠利用或通過修復后能夠再利用的物資,轉化為備用品。
2、各單位處理廢舊物資時,設備主任、設備員與設備科現場鑒定后,填寫《物資回收鑒定表》,須詳細列出物資名稱、規格、型號、數量等,物資站憑借《物資回收鑒定表》進行回收,分類存放,并做好記錄,車間負責轉運到指定區域。任何單位不得隨意處置廢舊物資,發現一次處罰本單位200元。
3、閥門、軸承、有色金屬、電機等物資,物資站要嚴格執行“以舊換新”制度。交舊材料后,憑物資站開據的廢舊物資收據領取新的材料(特殊情況也可事先領用物資材料,但事后必須立即補辦手續)。
4、舊管道、閥門所帶的`法蘭 ,車間先回收 ;有色金屬與鋼的組合件,車間必須先行拆分;按分類要求上交物資站。否則一次處罰50元。
5、非金屬物品按材質分類,統一上交,存放到規定區域。
6、不按分類規定,混雜亂放,一次處罰車間100元。
五、廢舊物資的存放區域劃分:
1、報廢物資區域:公寓樓宿舍后東側,存放待出售的廢舊物資。
2、有色金屬區域:機修車間西南處,存放不銹鋼、銅、鋁等廢舊物資,電纜及有色金屬小件物管倉庫存放。
3、大型閑置設備區域:公寓樓宿舍后西側,存放檢維修及技術改造更換退役的設備。
4、閑置利用區域:反滲透廠房北側,存放閥門、管道、鋼材類等廢舊物資。
5、非金屬區域:公寓樓宿舍后中部地段,存放玻璃鋼制品、橡膠制品、塑料制品、木制品等廢舊物資。
本規定從 2017 年3 月15日 起執行。
設備科
2017年3月12日
為加強企業管理,降低物料消耗,節約開支,特制定公司廢舊物資回收及處理制度。
一、廢鐵、廢料、報廢設備等廢舊物資的回收
1、各單位廢鐵、廢料、報廢設備等廢舊物資在清理分類后,及時回收至廢舊物資倉庫;
3、各單位廢鐵、廢料、報廢設備等廢舊物資由磅房出具磅單并由倉庫保管員簽字后有效;
5、廢鐵、廢料、報廢設備等廢舊物資由公司按廢舊物資收購價值5%-10%獎勵給交料單位。無法確定價格的由經營部進行估價。
二、廢鐵、廢料、報廢設備等廢舊物資的處理
2、中標客戶到經營部辦理相關手續;
3、企管部倉庫及計量人員負責對車輛進行檢查,須先對車皮計量;
5、中標客戶到財務部結算付款,出具手續,并在出門證上蓋章后,方可放行;
6、計量時間:周一至周五8點—12點;14點至17點30分;節假日不出貨。
廢舊管理制度(通用18篇)篇七
為了規范廢舊物資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范圍。
本制度規定了對已經過審批同意報廢帳務處理的固定資產、工位器具、管理用具、產品、材料、工具等資產實物,加工造成的廢料,加工產品不能利用的邊角余料,鋼屑、鐵屑等的管理。
3.1廢舊物資實物統一歸口于生產部集中管理,所有廢舊物資一律要求登記實物臺帳。
3.2廢舊物資實物的入帳登記。
3.2.1報廢帳務處理的物資。
各物資歸口管理部門,根據物資實際狀況,對需報廢帳務處理的物資應及時辦理相關手續。已經過審批同意報廢帳務處理的.廢舊物資實物,應與其他物資隔離管理。
3.2.1.1提出書面申請,并根據資產名稱、規格數量、單價、金額,填寫“報廢帳務處理物資清單”一式三份。
3.2.1.2經鑒定部門簽字后報分管經理審核,總經理(或董事長)批準。
3.2.1.3把簽批“報廢帳務處理物資清單”隨同實物轉交生產部簽收。
3.2.1.4把已簽收的“報廢帳務處理物資清單”交財務部、物資歸口管理部門、生產部各一份。
帳務處理物資清單”登記廢舊物資實物臺帳。
3.2.2加工發生的廢品材料。
收。
3.2.2.2單據傳遞及帳務處理同3.2.1.4、3.2.1.5的程序。
3.2.3加工產品不能利用的邊角余料。
3.2.3.1由車間根據實物情況填退料清單隨同實物轉交生產部簽收。
3.2.3.2單據傳遞及帳務處理同3.2.1.4、3.2.1.5的程序。
3.2.4鋼屑、鐵屑等廢料直接歸生產部管理。
3.3.1生產部應及時對廢舊物資進行清理,合理利用使其盡快變現。
3.3.2.1廢舊物資的清理,統一由生產部根據清理方式(銷售.回收利用等)填寫“清理物資清單”一式二份。
3.3.2.2清單內容包括:資產名稱、規格數量、清理單價、金額、部門負責人簽字。
3.3.2.3報總經理(或董事長)批準。
3.3.2.4把審批后的清單反財務部一份,做實物清理,同時減實物臺帳。
3.3.2.5廢舊物資銷售,必須經財務部收款后開出門證,方可出公司。
4考核。
4.1廢舊物資管理不善,按直接經濟損失考核責任人。
廢舊管理制度(通用18篇)篇八
為了加強廢舊物資管理,進一步降低生產費用,節能降耗,特制定本辦法。
一、廢舊物資是指由于正常磨損,不能再繼續使用,或由于技術落后,且無使用價值,或由于不可抗拒等因素造成物資的非正常毀損等原因形成的雖無利用價值但殘值可出售,或修復后具備一定使用價值的物資。
(一)按用途分類。
1、可修復的廢舊物資。
2、不可修復但拆卸后部分零配件可重新使用。
3、不可修復的但具有殘值的物品。
4、無任何價值的廢品。
(二)按回收種類分類。
1、金屬材料類(主要指邊角料等)。
2、電器、儀表、儀器類。
3、工具、量具、刀具、焊接材料類。
4、交電、五金、水暖類。
5、機械設備和工礦配件類。
6、耐材、建材、石棉制品、橡膠制品類。
7、車輛配件類。
8、備品備件類。
9、其它類(如廢油等)。
三、公司實行交舊領新制度,交舊時舊物資應清理、整潔、干凈,盡可能保證基本完整,并對不可修復利用或經修理可再使用的舊物資分別分類保存,嚴重毀損的大額、大型物資應注明報廢原因。
新增物資、技改物資經技改負責人簽字,領用時暫不能交舊物資但又急需,先打欠條后領用,三日后必須交舊。
四、財務部、倉庫、各廠、車間都要建立廢舊物資臺帳(或以表代賬),認真登記核算,做到日清月結,帳物相符。
公司倉庫為廢舊物資的具體承辦單位,倉庫管理員有權對廠區內無人管理使用物廢舊物資清理回倉庫。
收回后的廢舊物資歸類存放,可修復的報主管部門盡快修理,需外修的由經辦單位聯系外修單位,并辦理領用登記手續,財務部門發放出門證。
其外修所有費用交財務核算支付。
交舊領新物資除漆包線按90%折交、電纜按90%折交、篦條按70%折交計算回收數量外,其它交舊物資應足額、足量回收。
五、各使用單位能修復利用的舊物資必須進行修理,首先由使用單位提出維修計劃,生產副總進行技術簽定,再由經辦部門辦理出庫暫借手續,并聯系修理。
六、原則上舊物資內部維修的,由公司機修廠負責,需委托外單位進行修理的,無總經理審批,財務部不予結算外委修理費用。
公司內部能修理的,由副總經理批準后辦理內部調撥單,由使用部門調入修理部門修理,修理部門領用所需材料進行修理,其領用材料單獨核算,記入該物品成本內,修復后重新辦理入庫手續,以備再用,財務部根據有關單據進行核算。
修復的物資經辦部門要及時辦理交庫手續,倉庫質檢人員檢驗合格后才可辦理入庫手續。
七、各使用單位交舊時,倉儲部填寫廢舊物資入庫單,入庫單一式兩份,使用單位一份,財務部一份。
財務部負責定期抽查使用單位和倉儲部臺帳的登記情況以及修復后的核銷或出售核銷情況。
八、變賣廢舊物資時,需經有關領導批準、定價才能辦理出庫手續。
以舊換新的物資應按加工形式比照雙方簽訂的合同或協議估價折算。
九、門衛必須嚴格檢查廢舊物資的出門手續,手續不全者不得放行,對使用單位私自處理、變賣廢舊物資的按偷盜論處。
十、本辦法自文件下發之日起執行。
廢舊管理制度(通用18篇)篇九
第一條為了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廢舊物品回收業合法、有序經營,保護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指廢舊物品回收業,是指經營生產生活性廢舊物資、書刊和鎦金銀及其制品(包括廢液、廢渣、廢料)、珠寶、文物及經營信托寄賣的行業。
第三條凡在我市經營廢舊物品回收業的店、站、門市部(以下統稱廢舊物品回收業的經營網點)和流動經營廢舊物品回收業的業戶,都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從事廢舊物品回收業的經營網點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固定經營場所,且經營場所距離鐵路線不少于20xx米;
四、從業人員必須依法經營。
第五條從事廢舊物品回收業的經營網點必須達到下列消防安全條件:
一、經營、儲藏場所必須達到消防安全要求;
二、必須建立消防安全組織,消防安全責任明確;
三、必須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四、從業人員必須經過消防安全培訓;
五、必須配備齊全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并確保完好有效;
六、廢舊物品應分類堆放,堆場、堆垛、明火或散發明火地點相互之間應保持相應的防火距離。
第六條經營廢舊物品回收業,必須履行下列手續:
二、從事流動廢舊物品回收業的人員,本地的常住人口應持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外地的暫住人口應持原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和現暫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暫住戶口證明,到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辦理登記并制作胸卡,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在規定時間內辦理稅務登記,證照齊全方可從業。
從業時要配帶胸卡并攜帶有關證、照。
對經營地點設在居民區內或影響環境達不到環保要求的,一律不予審批。
第八條廢舊物品回收網點和從業人員要接受相關部門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建立健全安全責任制度,協助公安機關查處違法犯罪。
第九條廢舊物品回收網點和從業人員禁止經營下列物品及相關規定不許收購的物品:
槍枝、彈、爆炸物、放射性物品、污染物、有毒害物等物品;內部和保密文件(定點收購部門除外);鐵路、石油、電業、郵電、城市公共設施等專用器材和軍用器材。
第十條經營生產性廢舊金屬的企業,在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時,應當查驗出售單位開具的證明、出售單位的名稱和經辦人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以及物品的名稱、數量規格、新舊程度,并如實進行登記。
任何廢舊物品回收業經營網點和經營人員未經許可,不得收購報廢機動車。
第十一條從業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不得包庇犯罪,不得窩贓、銷贓;必須按規定的收購范圍、從事營業活動。
第十二條廢舊物品回收業從業人員發現經營對象有下列情況,要采取措施嚴密控制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一、所持證件系涂改、偽造和冒名頂替的;
二、與通緝、通報的罪犯、犯罪嫌疑人相似的;
三、出售的物品來源可疑或與通報的物品相似的;
四、形跡可疑的;
五、有關部門另外做出要求的。
第十三條凡屬收購公安機關查尋的贓物、罪證的,其違規收購物品或銷售違規收購物品所得物款,一律由公安機關收繳,并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有下列行為的,給予行政處罰。
一、違反第五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國務院《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及相關規定予以警告、沒收其全部非法收購的廢舊物資及非法收入、罰款、取締等處罰。
二、違反第八、九、十、十一、十二條的,有關部門將按相關法律法規,從嚴處罰。
對屢教不改的,要依法取締其營業資格。
對明知是搶劫、盜竊的物資不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仍然收購的,要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工商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十五條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要加強對流動收購廢舊物品人員的管理,對未經登記或不佩戴胸卡的從業人員,發現后立即取締,禁止流動收購廢舊物品人員到居民住宅區內鳴鑼收購,影響居民工作和休息。
第十六條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部門給予治安處罰,對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本暫行規定由xx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暫行規定從即日起執行。
廢舊管理制度(通用18篇)篇十
為規范學院有關廢舊物品的管理和處理工作,特制定本規定。
一、凡學院內經有關部門和程序確認無使用價值的廢舊物品,如墨盒、硒鼓等辦公用品,線材、鋼材等五金維修廢料,應急燈、滅火器等消防用品,過期教材、報刊雜志、宣傳資料、設備外包裝等紙類物品及廢棄家具等,可作為廢舊物品變賣處理。
但購買原值500元以上的設備在失去使用價值后,須按照資產報廢程序由設備處進行處置。
二、各部門的廢舊物品處理須報請部門領導批準,由資產管理員組織人員實施并登記有關內容(時間、實施者、批準人、物品名稱和數量、金額及上交時間等),其他個人不得擅自處理。
三、廢舊物品至少每月處理一次,處理后的收入須即刻上交學院財務處,現金不得滯留于除財務處以外的其他部門。
違者將視情節輕重給予部門負責人或當事人一定的'處罰。
四、為調動各部門處理廢舊物品的積極性,財務處將變賣所得20%返還經辦部門作為公共費用。
五、廢舊物品處理后,須有總務處開具的“廢品處理放行條(見附件,由總務處統一印制)”方可放行。
具體操作如下:
1.經辦部門填單簽名,送總務處簽章確認后可予放行;回收人執第一聯到門衛簽名放行,并將第一聯存于門衛。
2.第二聯存于總務處備查。
3.經辦人執第三聯到財務處繳交變賣所得收入,財務處主管在第三聯簽章確認并存檔。
六、保衛處、總務處將收取的放行條收集整理,每月與學院財務處核對。
七、本辦法解釋權歸總務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廢品處理放行條。
廢舊管理制度(通用18篇)篇十一
(一)、目的:規范售后廢品管理,提高管理效率,確保油料舊件存放安全。
(二)范圍:廢舊物品包括廢機油,更換下的舊件(含保險事故和機修件),備件包裝紙箱等包裝物。客戶要求自行帶走的舊件不在此范圍。
(三)、管理辦法:所有廢舊物品由備件部統一管理,包括存放,清理和處理,廢舊物品收入,由備件部設立單獨臺賬統一保管。
1.3.保修更換的零部件及時交給管理員處理,不得存放于維修車間。
1.5.每周由車間主任負責,組織人員對存放于廢油、廢料室的物品進行整理,有利用價值或變現價值的存放于指定位置,無用的及時清理。
2、保管。
2.1.事故車鈑金件:對于保險公司要收回的事故件,暫存鈑金舊件室,鈑金組應作相應標記。
2.2.事故車機修件:對于保險公司要收回的事故件,暫存舊件室,機修組應作相應標記。
2.3.普通維修舊件:鈑金件暫存于鈑金舊件室,待車輛完工后三日內轉存于廢物室。機修件存放于廢油廢料室。油漆剩余輔料存放于油漆室繼續使用。
3.1.廢機油:每月由車間主任負責派人清理,定期處理,收入交財務。
3.2.保險公司回收舊件:車間在保險員監督下交給保險公司,并做好記錄。
3.31.收集——在維修過程中間用剩或更換的廢舊物品集中存放于指定地方;。
3.33.定期整理——按一定時間間隔對存放的廢舊物品進行整理登記;。
3.34.定期處理——指派專人按一定時間間隔對存放的廢舊物品進行清理和處置。
3.35.入賬——對處理所得或處理結果進行詳盡的記錄。
廢舊管理制度(通用18篇)篇十二
1.為了加強廢舊爆炸物品的管理,確保其銷毀過程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適用于本廠各部門。
1.過期、失效或質量有問題的爆炸物品、生產線清掃的'爆炸物品屬于銷毀處理范圍。
2.企業制定《爆炸物品銷毀安全操作規程》,由安全員負責監督銷毀處理的全過程。
3.銷毀工作操作人員必須經考試合格。并建立完整的銷毀記錄,參與銷毀作業人員應共同簽字。
4.廢舊爆炸物品銷毀前,向安全部門報審,再經領導同意批準后,由押運員監護到指定的地點銷毀,數量較大時,必須上報公安機關備案。
5爆炸物品一次銷毀量應符合《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設計安全規范》要求。
6.銷毀作業應在白天進行,禁止夜間、雷雨天、霧天、雷電、大風、大雪、冰雹等惡劣氣候里進行銷毀作業。
7.銷毀爆破器材時,應登記造冊并編寫書面報告。報告中應說明被銷毀爆破器材的名稱、數量、銷毀原因、銷毀方法、銷毀地點及時間。
廢舊管理制度(通用18篇)篇十三
第一條為了規范廢舊物資管理,加強對報廢、積壓、閑置物資的修舊利用,明確報廢物資處理程序,提高綜合經濟效益,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規定中的廢舊物資是指報廢的機器設備、工器具、庫存積壓物資、廢舊管材管件以及經公司批準報廢的其他物資。
第三條各部門職責。
1、各物資使用部門負責相應的廢舊物資的識別、初步鑒定、報廢物資的收集統計和交庫工作。
2、使用部門、采供部、財務部負責欲報廢物資的聯合鑒定。
3、物資采供部負責報廢物資的回收、整理、分類、建檔和保管,并配合財務部銷售處理。
第四條報廢物資的認定。
1、維修搶險、改線作業中拆回的廢舊材料(設備)無法利用的,可作報廢物資處理。
2、消耗性材料,超過使用標準,不能再使用的,可作報廢物資處理。
3、工具類物品,因損壞無法修復使用的,可作報廢物資處理。
4、有價值的包裝物品可作報廢物資處理。
第五條報廢物品的回收、保管、處理。
1、所有報廢物品由公司采供部統一回收。
2、各部門材料管理人員對廢舊物資進行保管統計,定期向采供部呈報《廢舊物資回收單》,采供部經理要及時對交回的'報廢物資進行分類、整理、入庫、建檔,并于每月底向分管副總和財務部呈報《廢舊物資回收明細表》,采供部依據規定做出處理。
3、在回收各類物品前,采供部應組織有關人員進行初步鑒定,以免對有利用價值的物品當廢品處理,造成浪費。
4、執行交舊領新的物資(工具類)交舊時還需在綜合管理部填寫《交舊領新登記單》交采供部保管。保管按一對一原則登記交舊領新臺賬,并辦理領新手續。
5、對因特殊原因暫時不能交回舊物品的,必須由使用部門出據借用手續,分管領導簽字后方可提前領用,但領用部門必須在一個月內辦理交舊手續,否則采供部有權在下一次領用物資時,拒絕領用。
6、對工程項目余留物資、原庫存積壓的物資不能再利用的,由采供部結合財務部估價后按報廢材料處理。
7、對新增設備、新增項目等沒有舊品可交的,或無法完全交舊的,必須提前報分管領導批準。
8、各類廢舊物資報廢后,如確認無外賣價值后,采供部必須記錄其處理情況(處理日期、去向等)。
9、采供部對回收的各類報廢物資要及時處理(外賣等),避免損耗、貶值或因大量堆積造成混亂,同時不得無故拒絕接收報廢物資。
1、各部門要制定相應的修舊利廢管理細則及修舊利廢獎罰辦法,作為部門管理的考核依據。
2、對鑒定為可修復、有利用價值的物品,應組織專業人員內修或外修。
3、對申請報廢的物資由申請部門填寫《廢舊物資回收明細表》,報物資采供部,會同財務部現場鑒定確認。
4、確定報廢的各類物資,使用部門必須在當月月底前辦理完與采供部的交接手續。
第七條報廢物資的審批。
1、各部門廢舊物資必須經過各專業人員確認,部門經理核實后,報公司物資采供部復檢回收。
2、專業人員(必要時可調其他單位專業人員參加)對擬報廢物資進行復檢鑒定,確認不可修復利用后,由分管副總批準報廢。
3、物資采供部編制報廢物資明細清單及價值表,報總經理辦公會討論批準后實施報廢。
4、屬于公司固定資產的物品,其報廢管理執行公司《固定資產管理規定》。
第八條執行交舊領新制度的物資類別包括:焊割器材、常用手工具、鉗工工具、電動工具、氣動工具、液壓彎管機、液壓工具、砂輪、儀表、設備類、備件類(單價百元以上)等。
第九條本規定從二?一一年九月一日起執行。
廢舊管理制度(通用18篇)篇十四
為了規范廢舊物資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規定了對已經過審批同意報廢帳務處理的固定資產、工位器具、管理用具、產品、材料、工具等資產實物,加工造成的廢料,加工產品不能利用的邊角余料,鋼屑、鐵屑等的.管理。
3.1廢舊物資實物統一歸口于生產部集中管理,所有廢舊物資一律要求登記實物臺帳。
3.2廢舊物資實物的入帳登記。
3.2.1報廢帳務處理的物資。
各物資歸口管理部門,根據物資實際狀況,對需報廢帳務處理的物資應及時辦理相關手續。已經過審批同意報廢帳務處理的廢舊物資實物,應與其他物資隔離管理。
3.2.
1.1提出書面申請,并根據資產名稱、規格數量、單價、金額,填寫“報廢帳務處理物資清單”一式三份。
3.2.
1.2經鑒定部門簽字后報分管經理審核,總經理。
(或董事長)批準。
3.2.
1.3把簽批“報廢帳務處理物資清單”隨同實物轉交生產部簽收。
3.2.
1.4把已簽收的“報廢帳務處理物資清單”交財務部、物資歸口管理部門、生產部各一份。
3.2.
帳務處理物資清單”登記廢舊物資實物臺帳。
3.2.2加工發生的廢品材料。
3.2.
收。
3.2.2.2單據傳遞及帳務處理同。
3.2.
1.4、
3.2.
1.5的程序。
3.2.3加工產品不能利用的邊角余料。
3.2.3.1由車間根據實物情況填退料清單隨同實物轉交生產部簽收。
3.2.3.2單據傳遞及帳務處理同。
3.2.
1.4、
3.2.
1.5的程序。
3.2.4鋼屑、鐵屑等廢料直接歸生產部管理。
3.3.1生產部應及時對廢舊物資進行清理,合理利用使其盡快變現。
3.3.
2.1廢舊物資的清理,統一由生產部根據清理方式(銷售.回收利用等)填寫“清理物資清單”一式二份。
3.3.
2.2清單內容包括:資產名稱、規格數量、清理單價、金額、部門負責人簽字。
3.3.
2.3報總經理(或董事長)批準。
3.3.
2.4把審批后的清單反財務部一份,做實物清理,同時減實物臺帳。
3.3.
2.5廢舊物資銷售,必須經財務部收款后開出門證,方可出公司。
4.1廢舊物資管理不善,按直接經濟損失考核責任人。
4.2未經財務部開出門證,廢舊物資出公司的,。
廢舊管理制度(通用18篇)篇十五
第一條:為了全面加強廢舊物資處置管理,增強對廢舊物資回收、銷售等主要環節的監督管理力度,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司及各部室在生產、維修、大修、更新改造過程中,拆除更換的各種廢舊金屬、工器具、機電產品、廢棄包裝物以及生產中不能繼續使用的原材物料和工業垃圾等,一律由供應貿易部和生產技術部組織回收。
第三條:所有廢舊物資均由上述部門歸口統一回收,任何部門和個人無權擅自處理,違者視其情節追究其責任。
第四條:所有有價值的廢舊物資由其產生部門負責交送供應貿易部回收。
第五條:供應貿易部對回收的廢舊物資要根據品種、等級重新分類,定置存放,妥善保管。
第六條:所有有價值的廢舊物資的處理,除公司自用部分外,一律由供應貿易部門出售。銷售款統一交公司財務部。
第七條:廢舊物資售出后,憑供應貿易部門開具的專用出門證出門,其它出門證一律無效。
第八條:供應貿易部門負責對公司各部門的廢舊物資回收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第九條:各部門應根據本辦法的規定,保證廢舊物資處理工作各環節的銜接和有效運作。
第十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廢舊管理制度(通用18篇)篇十六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公司廢舊物資管理,規范廢舊物資處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公司所屬各基地和職能部門。
第三條本辦法中的廢舊物資包括:
1、報廢的設備等固定資產;
2、報廢的庫存材料、低值易耗品等庫存物資;
3、生產、維修、大修理、更新改造、小型基建過程中拆除更換的材料等;
4、生產(施工)過程中產生的邊角廢料、包裝物等。
5、其他廢舊物資。
第四條采購部負責公司廢舊物資處理工作。
第五條各基地(職能部門)對廢舊物資要及時上報,集中分類堆放,并做臺帳進行登記,處置后做銷帳處理;對廢舊物資做簡單的防護,以防止日曬雨淋等外界因素造成的損失。
第三章處理程序及工作流程。
第六條廢舊物資應區分具體情況進行處理:
1、報廢的設備等固定資產。
對固定資產的報廢標準的界定同集團公司關于固定資產的報廢標準,由資產的使用部門打內部公文單,后附填寫《固定資產處理單》,對該設備的名稱、規格及型號、購置時間、預計使用時間、購入原值、已提折舊、帳面凈額、報廢原因等一一填寫完畢,設備部簽字確認報廢情況屬實,同意變現意見,財務部確認該固定資產的賬面金額,轉總經理處,總經理簽署處置意見,總經理審批(總經理審批權限在單位資產原值3萬元以內,超過3萬元的上報審批程序同集團公司下發的財務管理制度-固定資產管理制度第九條審批權限)后公文單轉到采購部經理處,由采購部經理安排廢舊物資處理和招(議)標工作,處置所得上繳公司帳戶。
2、各基地(職能部門)對需要處理的報廢的庫存材料、低值易。
耗品等庫存物資打內部公文單,后附《材料、低耗品處理單》,以書面形式報設備部門簽署意見后,傳到財務部門確認物資的原始價值、經理簽字確認;公文報總經理審批后公文單轉到采購部經理處,由采購部經理安排廢舊物資處理和招(議)標工作,處置所得上繳公司帳戶。
3、各基地(職能部門)對生產、維修、大修理、更新改造、小型基建過程中拆除更換的材料、生產(施工)過程中產生的邊角廢料、包裝物、其他廢舊物資的處置如果屬于:
(1)價值較高的(如所有的廢鋼鐵等),應將需要處理的廢舊物資打公文單,后附《廢舊物資處理單》,以書面形式上報設備部,由設備部確認確實無利用價值需要處理的,簽字報轉總經理審批,經總經理審批后公文單轉到采購部,由采購部經理安排廢舊物資處理和招(議)標工作。
(2)除廢鋼鐵外的其他邊角廢料,各部門經理(場長)不必再打公文單上報,可以直接處理,款項及時繳存公司帳戶。
第七條廢舊物資由保管統一管理并登記管理臺帳,會計審核,每月10日上報一次,處理后做銷帳處理,款項及時上存銀行。
第四章違規處分。
第八條各部門必須嚴格按照此辦法執行,不得私下處置,如有違反,則按私下處置資產的市值對該部門負責人進行處罰(罰金從當月工資及績效中扣除,如當月不夠就從下月續扣)并通報批評。
廢舊管理制度(通用18篇)篇十七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公司廢舊物資管理,規范廢舊物資處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公司所屬各職能部門及車間。
第三條本辦法中的廢舊物資包括:
1.報廢的設備等固定資產;
2.報廢的庫存材料、低值易耗品等庫存物資;
3.生產、維修、大修理、更新改造、小型基建過程中拆除更換的材料等;
4.生產(施工)過程中產生的邊角廢料、包裝物等。
5.其他廢舊物資。
第四條事業部購銷部負責公司廢舊物資處理工作。
第五條各(職能部門)對廢舊物資要及時上報,集中分類堆放,并做臺帳進行登記,處置后做銷帳處理;對廢舊物資做簡單的防護,以防止日曬雨淋等外界因素造成的損失。
第六條廢舊物資應區分具體情況進行處理:
2、需要處理的廢舊物資由事業部購銷部、設備能源部、生產技術部、后勤服務中心現場監督清點簽字認可后方可裝車,由購銷部開具車輛出入申請,由后勤服務中心開具出入證后方可進行廢舊物資的拉運。
廢舊管理制度(通用18篇)篇十八
第一條為了規范廢舊物資管理,加強對報廢、積壓、閑置物資的修舊利用,明確報廢物資處理程序,提高綜合經濟效益,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規定中的廢舊物資是指報廢的機器設備、工器具、庫存積壓物資、廢舊管材管件以及經公司批準報廢的其他物資。
第三條各部門職責。
1、各物資使用部門負責相應的廢舊物資的識別、初步鑒定、報廢物資的收集統計和交庫工作。
2、使用部門、采供部、財務部負責欲報廢物資的聯合鑒定。
3、物資采供部負責報廢物資的回收、整理、分類、建檔和保管,并配合財務部銷售處理。
第四條報廢物資的'認定。
1、維修搶險、改線作業中拆回的廢舊材料(設備)無法利用的,可作報廢物資處理。
2、消耗性材料,超過使用標準,不能再使用的,可作報廢物資處理。
3、工具類物品,因損壞無法修復使用的,可作報廢物資處理。
4、有價值的包裝物品可作報廢物資處理。
第五條報廢物品的回收、保管、處理。
1、所有報廢物品由公司采供部統一回收。
2、各部門材料管理人員對廢舊物資進行保管統計,定期向采供部呈報《廢舊物資回收單》,采供部經理要及時對交回的報廢物資進行分類、整理、入庫、建檔,并于每月底向分管副總和財務部呈報《廢舊物資回收明細表》,采供部依據規定做出處理。
3、在回收各類物品前,采供部應組織有關人員進行初步鑒定,以免對有利用價值的物品當廢品處理,造成浪費。
4、執行交舊領新的物資(工具類)交舊時還需在綜合管理部填寫《交舊領新登記單》交采供部保管。保管按一對一原則登記交舊領新臺賬,并辦理領新手續。
5、對因特殊原因暫時不能交回舊物品的,必須由使用部門出據借用手續,分管領導簽字后方可提前領用,但領用部門必須在一個月內辦理交舊手續,否則采供部有權在下一次領用物資時,拒絕領用。
6、對工程項目余留物資、原庫存積壓的物資不能再利用的,由采供部結合財務部估價后按報廢材料處理。
7、對新增設備、新增項目等沒有舊品可交的,或無法完全交舊的,必須提前報分管領導批準。
8、各類廢舊物資報廢后,如確認無外賣價值后,采供部必須記錄其處理情況(處理日期、去向等)。
9、采供部對回收的各類報廢物資要及時處理(外賣等),避免損耗、貶值或因大量堆積造成混亂,同時不得無故拒絕接收報廢物資。
1、各部門要制定相應的修舊利廢管理細則及修舊利廢獎罰辦法,作為部門管理的考核依據。
2、對鑒定為可修復、有利用價值的物品,應組織專業人員內修或外修。
3、對申請報廢的物資由申請部門填寫《廢舊物資回收明細表》,報物資采供部,會同財務部現場鑒定確認。
4、確定報廢的各類物資,使用部門必須在當月月底前辦理完與采供部的交接手續。
第七條報廢物資的審批。
1、各部門廢舊物資必須經過各專業人員確認,部門經理核實后,報公司物資采供部復檢回收。
2、專業人員(必要時可調其他單位專業人員參加)對擬報廢物資進行復檢鑒定,確認不可修復利用后,由分管副總批準報廢。
3、物資采供部編制報廢物資明細清單及價值表,報總經理辦公會討論批準后實施報廢。
4、屬于公司固定資產的物品,其報廢管理執行公司《固定資產管理規定》。
第八條執行交舊領新制度的物資類別包括:焊割器材、常用手工具、鉗工工具、電動工具、氣動工具、液壓彎管機、液壓工具、砂輪、儀表、設備類、備件類(單價百元以上)等。
第九條本規定從20xx年-20xx年年九月一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