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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書寫作論文(匯總12篇)篇一
摘要:法律移植作為作為一種推進法制現代化發展的主要途徑,其重要性和必要性不言而喻。
在法律移植中隱含著不同不同文化之間以及傳統與現實之間不斷碰撞和融合的過程,因此比較分析不同國家與地區間法律文化的差異對更好地完成法律移植這項工程是非常必要的。
文章從比較法律文化的必要性入手,進而分析了中西方法律文化的主要差異,最后提出了對當前法律移植工作的幾點建議,希望法律移植的順利進行并最終實現法制現代化發展的目標。
關鍵詞:法律移植法律文化比較法學。
法律移植作為作為一種推進法制現代化發展的主要途徑,其重要性和必要性不言而喻,但法律移植不僅僅是將先進地區的法律移植到落后地區這么簡單,它還隱含著不同不同文化之間以及傳統與現實之間不斷碰撞和融合的過程。
因此,在探討法律移植這一重要論題的過程中,不得不重視不同國家與地區之間的法律傳統及法律文化差異,只有在充分認識和仔細分析了不同法律文化之間的差異后才有可能順利進行法律移植并最終實現推進法制現代化發展的目標。
所謂法律移植,正如有的學者所概括的,“在鑒別,認同,調適,整和的基礎上,引進,吸收,采納,攝取,同化外國的法律包括法律概念,技術,規范,原則,制度和法律觀念等,使之成為本國法律的有機組成部分,為木國所用。”但是法律移植并不是簡單地引進或者借鑒發達地區的法律就可以高枕無憂了,反思我國已經發生的各種法律移植,我們會發現在這種法律運動與發展的活動中有成功也有失敗,因此在法律移植過程中對于如何進行移植進行深入的思考與分析是很有必要的。
當前中國所進行的法律移植屬于移植中的異體移植,較之于經濟文化政治處于相同或基本相同階段和發展水平的國家或地區間的法律的相互借鑒吸,以致融合與趨同,如英美法系與大陸法系間的法律技術的借鑒,我國作為一個落后的發展中國家直接采納移植發達國家或地區的法律,難度顯然要大得多。
原有的法律制度解體后,新建立的法律制度由于種種原因,特別是觀念上的`不認同,使法的效力難以實現,有的法律制度受到質疑,有的法律制度甚至受到抵制。
面對這樣的困境,不少學者提出要重視本土資源,尊重我們原有的傳統與習慣法。
但是在關于探尋本土資源的這條道路上,同樣困難重重。
在如何界定傳統與習慣的問題上至今還有很多爭議,而將習慣與傳統堅持到什么程度也是值得探討的。
因而法律移植方而困擾最大的便是:一方面,認識到必須注意本土資源;另一方面又不能從本土資源找到一個合適的切人點,全盤移植西化的道路又走不通,因而無所適從。
在面對這樣的困境時,我們不可能選擇逃避或放棄,雖然不可能達到移植進來的法律與我們原有的社會環境完全融合,但是努力縮小這種差距是大有可能的。
要做到這一點,最先決性的條件就是要充分了解法律在我國的和國外的發展歷程和當前狀態,在這其中法律文化又是最具有代表性的一個領域,因此,法律文化比較是我國進行法律移植必不可少的一個步驟。
所謂中國傳統法律的倫理化,并不是說中國法律的全部規范為倫理,而是強調儒家的倫理原則支配和規范著法的發展,儒家的倫理精神滲透了法的全部內容。
在青銅時代,法律與宗教倫理并無嚴格區別,至春秋戰國時期,法律與宗教倫理有了一定的分離,但從西漢開始,法律與倫理之間又開始融合,之后儒家的原則和精神逐漸影響著法律的演進與發展,到隋唐使中國法律徹底倫理化,這一情形一直到清末都未變化。
中國傳統法律倫理化的影響極其廣泛,我們可以再傳統中國法律文化的各個領域中觀察到它的表現,也可以在每一部法典甚至每一法律條文中,體察到倫理精神和原則的滲透。
中國傳統法律的倫理化具體表現為四個方面:第一,在國家政治領域表現為君權至上和中央集權,從北宋開始這種趨勢不斷加強并于明清到達頂點。
第二,在家族與社會領域表現為族權與父權的延伸和擴張,在傳統中國社會,無論是國法還是民間習慣法都給予這兩項權利特殊的保護。
第三,在經濟財產方面,傳統法律遵循禮的要求強調重義輕利,往往將對私人財產的保護置于公益及道德之后。
第四,在人們的社會地位和生活方面,傳統法律依據儒家理論,竭力維護等級特權制度。
倫理化的中國傳統法律文化是特定政治、經濟、文化以及歷史傳統等條件綜合作用所形成的,這種文化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當時社會的發展,是傳統中國社會中合理又合適的一部分。
同時還有一點我們不能不注意到,傳統的中國法律走的是一條兼具理性和人文色彩的道路,雖然以現代觀念來看,它對人性的扼殺是無可置疑的,但是傳統中國法律中“仁”的因素,如對老弱病殘婦幼者實行憐憫的規定,對死刑特別慎重的會審制度等,這對機械化和功利化的現代社會及其法制來說,未嘗沒有一點積極的啟發意義。
在西方,宗教對法律有著深刻的影響,然而這種影響不論是在深度上還是在廣度上都不能與中國法律受到儒家倫理的影響相提并論。
因此,相對于中國傳統法律的倫理化,西方法律只是具有宗教性,而沒有達到宗教化的程度。
這里所說的宗教指的是基督教,它是唯一一個對整個西方法律產生巨大影響的宗教。
所以,西方法律的宗教性實際上是有關基督教對西方法律的影響問題。
關于基督教對西方法律文化的影響,沃克是這樣論述的,“這種影響至少表現在以下五個方面:第一,它對自然法的理論產生了影響;第二,直接提供經過整理,并已付諸實施的行為規則;第三,強化倫理原則和提出一些基本依據,以支持國家制定法或普通法的規則;第四,在人道主義方面影響法律,包括強調個人的價值,對家庭成員及兒童的保護、生命的神圣性等;第五,證明和強調對道德標準、誠實觀念、良好的信仰、公正及其他方面的支持?!?/p>
除此之外,基督教一直是西方國家的國教或主要宗教,大多數立法者、法官和法學家已普遍接受和持有新教的信仰,其普遍觀念,如個人的價值、尊重人格等,對西方法律的制定和實施已產生相當的影響。
還有,在近代西方法律學校的建立、法學教育和研究的興起與傳播方面,也發揮了不小的作用。
三、比較法律文化對法律移植的啟示。
在比較了中西法律文化的差異后,如何才能在今后的法律移植工作中保證移植的效果呢?下面,將法律移植過程中應當注意的方面試論如下:
首先,法律的移植是法律原則的移植。
原則,拉丁文為語意為開始,起源,基礎。
法律原則指構成法律規則之基礎或本源的綜合性基礎性的原理和準則。
它分為政策性原則和公理性原則。
政策性原則與國家的實際相關。
公理性原則是從社會關系的本質中產生出來的,并得到社會的廣泛認同從而被奉為法律之準則的公理。
它是各種不同性質法律之間得以溝通并以之得以實現認同的文化因素的核心。
較之于移植適應特定生活習慣及社會背景的法律規則,從而對木土社會進行削足適履的改造與整合而言,原則的移植更有利于維護法律體系的穩定性一致性,更有利于彌補法律的漏洞,起到提綱摯領的作用。
同時,原則確立后,新的規則與制度得以因此建立,從社會實際出發,它的成果與效力都是可取的。
其次,從技術層而考慮,移植法律概念的接受,有一個表達方式的轉化過程。
即由一種語言思維方式想另一種語言思維方式的轉變。
要達到精神層而的認同,首先必須在技術層面應以本民族的語言方式表達出來。
用本民族已經有的概念經輸人新的內容而表達新的內涵是文化吸收的重要途徑。
法律術語的翻譯固然應該嚴謹,但生硬到連專業人士都搞不懂的話,其效果可想而知。
正如語義分析法學派所認為的,對概念的提煉,闡述,通過分析其要素,結構,語源,語境,語脈,從中央到地方尋求合理的符合時代精神的民族文化的能使人們形成共識與可接受的意義。
只有這樣,才有肯能個將移植來的法律內化為我國文化的一部分。
再者,法律的移植應處理好與傳統文化的關系。
盡管對于文化及法律文化并沒有一個通行的說法,但有一點可以確定,即它對于民族心理的形成與維系具有巨大的作用,產生重要的影響。
它的改變過程是自然演進的。
時至今日,宗教在西方社會仍其有重要影響。
法庭作證是手按圣經并不是形式,而是基于一種信仰。
比較而言,我們對自己的傳統的態度是不明智的。
儒家思想把道德置之法律之上,對法律的發展產生了消極的影響,但無論如何不能否認道德與法律之間的密切關系。
對于傳統道德文化應采取批判地繼承的態度,取其精華,棄其糟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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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書寫作論文(匯總12篇)篇二
為了提高教師對教育法律法規的認識,樹立法的觀念,20xx年5月,我有幸參加了全縣組織的中學教師教育法律法規全員培訓。在這次培訓中,我認真聆聽韓小雨博士的講座,真正做到了學法、知法、懂法與守法,并知道自己應承擔的義務。這一次又讓我的思想和心靈受到了凈化,得到了升華。
法律法規的制定為我們從教者指明了前進的.方向,提出了努力實現的目標。在學習中認真對照,并自我反思。在尋找差距與不足中正視自己。從而為自己以后學習與提高的道路指明了方向,明確了自己作為教育工作者的權利和義務,改變了“教師不學教師法,難免迷途象牙塔,受害不知為那般,困擾不知錯在哪”的現狀,有利于增進守法護法的意識,樹立依法維權的觀念。最重要的是讓我們老師對教育事業充滿了激情、斗志與信心,現在,我想談談我今后的努力方向:作為一名老師,有太多的地方需要我去學習。對于教育法律法規的學習,,這些都是我們平時在大學里接觸不到的。從名師的言語之間無不感到他們對學生無私的愛。在學習中,應該以表揚為主,我們面對的是初中學生,這個年齡階段的學生,他們更需要我們教師從生活去關心他們,幫助他們,并以微笑來鼓勵他們繼續發展,讓他們能夠盡早的適應學校生活,提高他們對學習的興趣。
在實際生活中要給給予學生獨立思考的機會,刻意培養學生的創造性和批判性思維。更重要的是,要誠心誠意地歡迎學生的質疑和挑戰。教學過程不僅僅是學生學習的過程,也是一位老師學習的過程。教師要不斷更新充實自己的學識,博學多才對一位教師來說當然很重要。我們是直接面對學生的教育者,學生什么問題都會提出來,而且往往“打破沙鍋問到底”。沒有廣博的知識,就不能很好地解學生之“惑”,傳為人之“道”。
因此,學習法律法規不僅幫助教師得到他們的所得,也讓教師有了行為上的準則,只有學習好它才能保證教師享有自己的權利。
法律文書寫作論文(匯總12篇)篇三
美國是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發源地,它對該規則的貫徹執行在世界各國也是最堅決、最徹底的。在美國,它通常以積極的態度肯定非法證據排除規則,詳細內容請看下文法律專業。
多實行強制排除模式,這種模式的特點是:法律明確規定通過非法程序獲取的證據作為一般性原則應當予以排除,同時又以例外的形式對不適用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情況加以嚴格限定,法官對于非法證據的排除基本上要依據法律的規定。
美國實行的是一種嚴格意義上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即對于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在刑事訴訟中將自動被排除或導致證據不可采用。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適用的范圍涵蓋四種法律實施官員進行的非法行為:(1)非法搜查和扣押;(2)違反第五條或六條獲得的供述法律專業畢業論文范文;(3)違反第五條或六條獲得人身識別的證言;(4)“震撼良心”的警察取證方法。[2]這些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主要是基于以下幾種價值理念:
警察與當事人,前者是國家公務人員,享有國家賦予其專享的權力,這種權力相對當事人具有強制性,而當時人除了憲法賦予的基本權利,沒有其他對抗警察這種強制性的權力的方法。因此,當事人相對處于弱勢地位,其合法權利易受到侵犯。設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排除警察或檢察官用非法手段,特別是違反美國憲法的手段所取得的證據)就很好的平衡了因雙方力量對比懸殊所產生的矛盾。如果法院排除了非法所得的證據,警察就會因為他們的違法而受到懲罰,并使他們將來不敢在進行非法搜查。美國最高法院在沃爾夫案證實了“排除證據可能是威懾不合理搜查的有效方法”、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在坎爾金斯案“其目的是通過切斷忽略憲法要求的誘因來防止以唯一可用的有效方式強制尊重憲法性保障”,而這些都無一例外的體現出該價值理念。
法律文書寫作論文(匯總12篇)篇四
美國是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發源地,它對該規則的貫徹執行在世界各國也是最堅決、最徹底的。在美國,它通常以積極的態度肯定非法證據排除規則,詳細內容請看下文。
多實行強制排除模式,這種模式的特點是:法律明確規定通過非法程序獲取的證據作為一般性原則應當予以排除,同時又以例外的形式對不適用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情況加以嚴格限定,法官對于非法證據的排除基本上要依據法律的規定。
美國實行的是一種嚴格意義上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即對于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在刑事訴訟中將自動被排除或導致證據不可采用。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適用的范圍涵蓋四種法律實施官員進行的非法行為:(1)非法搜查和扣押;(2)違反第五條或六條獲得的供述法律專業。
范文;(3)違反第五條或六條獲得人身識別的證言;(4)“震撼良心”的警察取證方法。[2]這些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主要是基于以下幾種價值理念:
警察與當事人,前者是國家公務人員,享有國家賦予其專享的權力,這種權力相對當事人具有強制性,而當時人除了憲法賦予的基本權利,沒有其他對抗警察這種強制性的權力的方法。因此,當事人相對處于弱勢地位,其合法權利易受到侵犯。設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排除警察或檢察官用非法手段,特別是違反美國憲法的手段所取得的證據)就很好的平衡了因雙方力量對比懸殊所產生的矛盾。如果法院排除了非法所得的證據,警察就會因為他們的違法而受到懲罰,并使他們將來不敢在進行非法搜查。美國最高法院在沃爾夫案證實了“排除證據可能是威懾不合理搜查的有效方法”、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在坎爾金斯案“其目的是通過切斷忽略憲法要求的誘因來防止以唯一可用的有效方式強制尊重憲法性保障”,而這些都無一例外的體現出該價值理念。
法律文書寫作論文(匯總12篇)篇五
個人簡歷表格。
姓名:
大學生個人簡歷網。
性別:
男
民族:
漢族。
1988年2月2日。
證件號碼:
婚姻狀況:
未婚。
身高:
180cm。
體重:
35kg。
戶籍:
廣東湛江。
現所在地:
廣東湛江。
畢業學校:
西南政法大學自考本科。
學歷:
本科。
專業名稱:
法學。
畢業年份:
工作年限:
一年以內。
職稱:
求職意向。
職位性質:
全職。
職位類別:
職位名稱:
工作地區:
待遇要求:
可面議;不需要提供住房。
到職時間:
可隨時到崗。
技能專長。
語言能力:
計算機能力:
綜合技能:
教育培訓。
教育經歷:
時間。
所在學校。
學歷。
9月-2011年7月。
本科。
培訓經歷:
時間。
培訓機構。
證書。
工作經歷。
其他信息。
自我評價:
本人熱愛法律工作,有較強的'法律知識學習能力。在學習之余,積極投身于法律實踐工作中,使自己豐富理論知識的同時,增加社會經驗。
發展方向:
大學生個人簡歷網提供。
其他要求:
聯系方式。
法律文書寫作論文(匯總12篇)篇六
尊敬的xx公司領導:
您好!衷心的感謝您在百忙之中翻閱我的這份材料,并祝愿貴單位事業欣欣向榮,蒸蒸日上!
我是北京人文大學法學院法律專業20xx屆畢業生,自從進入大學之后,高考后的輕松、獲知被錄取的喜悅隨風而逝,因為一切要從新開始,重新努力拼搏,為下一個挑戰的.勝利積蓄力量。大學四年讓我在思想、知識、心理、生長都迅速的成熟起來。人文大學濃厚的學習氛圍,在這厚重的學習氛圍中,我成為了一名綜合型人才。時光流逝,我懷著我的夢想離開母校,踏上即將走上工作崗位的征程。
我會以“嚴”字當頭,在學習上勤奮嚴謹,對課堂知識不懂就問,力求深刻理解。在掌握了本專業知識的基礎上,不忘拓展自己的知識面,對課外知識也有比較廣泛的涉獵。我還很重視英語的學習,不斷努力擴大詞匯量,英語交(本文由()大學生個人簡歷網提供)際能力也有了長足的進步。同時,為了全面提升個人素質,我積極參加各種活動,這些經歷使我認識到團結合作的重要性,也學到了很多社交方面的知識,增加了閱歷,相信這對我今后投身社會將起重要作用。
現在,我以滿腔的熱情,準備投身到現實社會這個大熔爐中,雖然存在很多艱難困苦,但我堅信,大學生活給我的精神財富能夠使我戰勝它們。
“長風破浪會有時,直掛云帆濟滄?!?,希望貴公司能給我一個發展的平臺,我會好好珍惜它,并全力以赴,為實現自己的人生價值而奮斗,為貴公司的發展貢獻力量。
此致
敬禮!
相關內容:法學專業應屆本科畢業生,法學專業畢業生自薦信,財務專業畢業生自薦書。
法律文書寫作論文(匯總12篇)篇七
法律學是研究權利與社會公正的學科,因此,對于社會中的社會事實的引用,是不可避免的。
法律學與藝術不同的地方在于,法學并不著力于對生活中社會事實的再創造,或使描述的社會事實高于生活。所以,對社會事實的加油添醋,總會被法律人理性所排拒。
甚至,法律人必須避免對社會事實的簡單描摹,這與其說是法律人必要的生活圓通,不如說是這門學科的特性使然:它必須與人保持對話可能,因而給予別人必要的體面和尊嚴。將“走資派”批倒批臭,并不是法律人的作派。
但是,為了法律制度的進步,也是為了社會的總體利益,法律人也必須去尋找權利與其他社會支配因素之間的關系,也必須去尋找它們之間失衡的具體社會表現。這就是法學對社會事實“必要的引用”。
因此,任何人都不要為此驚詫,與社會事實有關的方面,也不要動輒為此不安,因為要知道法律人所作的,是一種理性的“必要引用”,它是以社會為著眼點,對具體的社會主體,并無攻擊的惡意。
如果法律人不保持這樣的態度,我們的世界,這個可用語言描摹的世界,不是克制表述下的模樣。
關鍵的問題在于,社會也處于轉型的特殊時期。它同正態時期不同的地方在于,麻煩越少越好。法律人本著對社會和人民的關懷投鼠忌器,無意通過對社會事實的藝術處理或簡單描摹,在社會的平靜之中,制造波瀾。雖然他們作為一個集體,他們有這樣的.充足的素材積累,以及有這樣的能力:遠遠高于小報記者的描寫能力。
法律人既不是社會競技中的犯規方,也通常不是受害者。他們僅僅是因為自己的選擇,走入了法律這樣一個人類古老的行業。法律人不關心人類權利,不希望通過社會事實分析去構建權利的合適模式,這就如同醫生不關心研究健康的機理,農民不關心耕種。
在這種行業狀態下,法律學與政治之間,不應因為社會事實的“必要引用”,而產生關聯。法律學是權利學,永遠不再屬于政治的范疇;它的學科獨立性,也建立在對社會事實“必要引用”的基本可能基礎上。既然要建立法治國家,就必須寬容法律人研究社會的病灶,不應因為法律人對社會事實的“必要引用”,而不必要驚恐,進而對文明的法律人,產生假想性的防衛。
法律是文明人的規則,因此從職業的角度看,職業法律人也是不斷學習文明的人。對文明人的狐疑,就是對文明的狐疑。我們應當逐漸適應法律人對社會事實的必要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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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書寫作論文(匯總12篇)篇八
簡歷編號:
更新日期:
姓名:
大學生個人簡歷網。
國籍:
中國。
目前所在地:
蘿崗區。
民族:
漢族。
戶口所在地:
湖北。
身材:
170cm74kg。
婚姻狀況:
未婚。
年齡:
28。
誠信徽章:
人才測評:
求職意向及工作經歷。
人才類型:
普通求職。
應聘職位:
律師助理、
工作年限:
4
職稱:
無職稱。
求職類型:
全職。
可到職日期:
隨時。
--3500。
希望工作地區:
天河區增城蘿崗區。
個人工作經歷:
公司名稱:
起止年月:-07~-05廣東浩鑫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公司性質:
民營企業所屬行業:房地產/建筑。
擔任職務:
法務助理。
工作描述:
離職原因:
公司名稱:
公司性質:
中外合資所屬行業:貿易/消費/制造/營運。
擔任職務:
開發部辦公室職員。
工作描述:
離職原因:
家庭事務。
公司名稱:
公司性質:
所屬行業:
擔任職務:
工作描述:
離職原因:
志愿者經歷:
教育背景。
畢業院校:
北京大學自學考試。
最高學歷:
本科獲得學位:學士學位。
畢業日期:
所學專業一:
法律。
所學專業二:
受教育培訓經歷:
語言能力。
外語:
英語一般。
國語水平:
精通。
粵語水平:
較差。
工作能力及其他專長。
全國律師執業資格證書a證,學士學位證。
我就是石縫中的一棵種子,給我一點土壤,我就會生存下去,將來也可能長成一棵參天大樹。如果給我一個機會,我就會力所能及的將他做到最好。我從小夢想著成為一名法律工作者,所以我選擇了法律,即使經歷了重重磨難,我也不會放棄自己的夢想,哪怕只有一點點機會,我也會努力爭取。
詳細個人自傳。
性格外向,積極樂觀,勤奮踏實,工作認真負責。身心健康,無不良嗜好,無任何不良犯罪記錄。雖然我是用自學的.方式完成本科學業并通過國家司法考試,但是在此過程中,極大的鍛煉了自己的自學能力,還塑造了本人堅忍不拔的性格.
我就是石縫中的一棵種子,給我一點土壤,我就會生存下去,將來也可能長成一棵參天大樹。如果給我一個機會,我就會力所能及的將他做到最好。我從小夢想著成為一名法律工作者,所以我選擇了法律,即使經歷了重重磨難,我也不會放棄自己的夢想,哪怕只有一點點機會,我也會去努力爭取。
法律文書寫作論文(匯總12篇)篇九
診所法律教育因其實踐性與公安院校的教學理念十分契合,分析公安院校法學專業開展診所法律教育的困境,并試圖尋找突破困境的路徑,對教學具有一定的指導意義。
美國的法學教育經歷了從學徒訓練法到案例教學法再到診所法律教育法的發展階段。
最初,在美國要想成為一名律師就必須跟著一位執業律師學習必要的執業技能。
1870年至1895年,蘭德爾(christophercolumbuslangdel)擔任哈佛法學院院長并采用“案例教學法”教學,案例研究成為學生的主要課程。
19世紀20~30年代,弗蘭克(jeromenewfrank)提出“法律診所”這一概念,并對案例教學法進行改革。
xx年,耶魯法學院獲得由福特基金會授權的職業責任法律教育委員會(councilonlegaleducationforprofessionalresponsibility,clepr)的資金資助成立法律診所,隨后,美國大學法學院多采用這種新的法律教學模式。
xx年在福特基金會的支持下,我國首先在北京大學、清華大學、中國人民大學、復旦大學、武漢大學、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和華東政法學院開設診所法律課程。
目前我國開設診所法律課程的學校已達50余所,幾乎覆蓋國內知名大學的法學院與政法院校,并成為法學教育改革中的一項重要內容。
短短半個世紀,診所法律教育能夠在全球各大洲主要國家廣泛開展,一方面得益于美國福特基金會的大力支持,另一方也依賴其自身的天然優勢。
1.診所法律教育更能體現實踐需求。
上世紀60年代,西方各類人權運動興起,診所法律教育為社會提供了急需的法律人才,同時也為學生提供了豐富的現實案例。
學生不再是圍繞已經生效的案例討論法律條文、規則和理論,而是面對未決案件,從程序到實體、從事實到法律、從生活到理論進行全面考慮。
2.診所法律教育具有更強的技術性。
診所法律教育的目的是通過法律實踐的學習培養律師的執業技能。
從表面上看,診所法律教育似乎與案例教學法、學徒制訓練無異,但三者具有本質區別。
案例教學法雖然以案例為載體,但其實質還是理論教學;學徒制重技能訓練,但又缺乏理論根基。
診所法律教育將二者有效結合,在診所課程中融合法學理論與法律技能,教師的“導”與學生的“學”相互配合,將理論知識運用到具體案件的處理中。
3.診所法律教育更為開放。
診所法律教育打破傳統封閉課堂的教學模式,學生通過對問題的分析和解決,改變傳統由教師單方灌輸知識的方式,轉為以學生為主的教學模式。
在這個過程中,學生不僅需要利用法學理論知識作為解決法律問題的手段,還需要學習相互協作培養團隊精神,更好地與當事人、對方律師、法官、證人等案件相關人員溝通。
在這個全開放的環境中,學生能快速積累社會經驗,提高執業技能。
xx年12月26日,在全國公安院校思想政治工作會議上部長強調,要緊密結合公安院校辦學定位和人才培養目標,緊密結合青年學生的思想實際和現實關切,不斷豐富教學內容、創新教學方式,推進具有公安特色的思想政治理論課程建設,著力形成課上與課下、校內與校外,理論與實踐、公安院校與實戰單位相結合的課程教學體系。
可見,突出實戰,加強實踐是公安教育特色,診所法律教育的實踐性、技術性和開放性可以更好地服務于公安院校面向實戰、服務實戰、融入實戰的需求。
但是,在公安院校法學專業開展診所法律教育也面臨著如下困境:
我國開展診所法律教育的學校多數通過在各法學院系設置法律教育診所的方式實現。
公安院校是公安機關的重要組成部分,其院系設置、管理體制與培養模式都服務于培養高素質應用型警務人才的需要。
公安院校法學專業雖然受到重視,但其非公安專業的身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自身的發展。
要想在公安院校設置法律教育診所,短期內還無法實現。
公安院校的教師具有警察與教師的雙重身份,這種特殊身份使得公安院校的教師責任更重,紀律更嚴。
公安院校法學專業多數教師都具有律師職業資格,但由于警察的特殊身份,很難申請從事兼職律師工作。
相比普通高校,公安院校法學專業教師從事律師執業的寥寥無幾。
診所法律教育的開展又離不開這類教師的積極參與,學院僅僅依賴聘請專職律師承擔診所法律教育不僅不現實,也會使教學效果大打折扣。
“教、學、練、戰”一體化教學模式最能體現公安教育特色。
實踐中,為了更好貫徹“教、學、練、戰”一體化教學模式,公安院校的課程安排非常緊湊,相比普通高校,模擬實戰“練”和一線崗位的“戰”占有較高比例。
在此前提下,如何將診所法律教育的課程合理安排融入到“教、學、練、戰”一體化教學模式中?是開展診所法律教育的前提性問題。
公安院校法學專業開展診所法律教育確實存在一定困境,但因此放棄該教學方法,豈不因噎廢食,因小失大。
診所法律教育的精髓在于摒棄傳統教育偏重理論知識學習的方式,將法律知識與社會實踐融于一體,無論是從理念還是從方法的角度,診所法律教育與公安院校“教、學、練、戰”一體化教學模式都具有高度的一致性。
在公安院校法學專業開展診所法律教育不僅能全面提高學生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還能促進“教、學、練、戰”一體化教學模式在非公安專業有效開展。
因此,思考突破困境的路徑才是正確的選擇。
現有的診所法律教育機構設置存在四種類型:一是在原有公益性機構如法律援助中心的基礎上設置診所;二是掛靠有關研究中心設置診所;三是與有關機構如律師事務所等合作設置診所;四是直接設置法律診所。
公安院校法學專業直接設置法律診所存在困難,但可以借鑒其他模式,結合公安院校自身特色,利用現有的實習和公眾服務平臺來開展診所法律教育。
以湖北警官學院為例,該校長期與地方市、縣保持良好的實習合作關系。
在教師帶領下每位學生都要參與為期半年的實習,公安院校法學專業可以充分利用實習機會將診所法律課程融入到一線崗位的“戰”中。
湖北警官學院還設有司法鑒定中心對外開展鑒定工作,法學專業可以與該中心建立合作機制,對來申請鑒定的相關案件提供法律援助。
通過實習與公眾服務平臺沖破機構設置的困境,打開獲取案件的渠道。
公安院校教師因雙重身份限制了其從事兼職律師工作,但《司法部關于公安警察院校教師可以擔任兼職老師的通知》明確表示,公安警察院校的教師中符合律師條件的,經考核批準后,可以在當地法律顧問處(律師事務所)擔任兼職律師。
實踐中,雖然很少有公安院校教師能成功兼職律師,但根據相關文件,學院應鼓勵符合條件的教師積極爭取兼職律師執業資格。
除此之外,公安院校應加強與其他法律部門、組織的聯系,聘請法官、律師兼職診所法律教師,與其他院校的診所法律教育機構展開互助合作,擴展渠道,解決教師資源缺乏的實際問題。
專業院校與普通院校在課程設計上應有所區別,特別是診所法律教育的課程必須圍繞專業需求,體現專業特色,除了掌握基本法學理論和法學技能外,還必須重點把握公安業務中涉及的法律理論及公安法律運用技能。
在課程設計上,可以結合學院開展的實習訓練,根據一線公安工作實際情況,將具有公安特色的診所法律教育課程融入到實習中。
具體課程需要教師深入一線廣泛調研,結合課堂教學經驗,科學合理設計以保證在實習過程中既能滿足學生學習的需求又能解決公安一線工作實際問題。
[1]allegaleducationintheunitedstates:in-houseclinics,externshipsandsimulations[j].journaloflegaleduca-tion,2001,51(3):375-381.
[2]柯嵐.診所法律教育的起源及其法理學意義[j].中國法學教育研究,2006(3)。
法律文書寫作論文(匯總12篇)篇十
法律方法的法律解釋論文將以案例為研究對象,運用法律方法進行分析研究。
摘要:法律方法是指法律職業共同體運用獨特的法律思維與法律知識,在處理案件事實與法律規范的對立的難題時,達到法律判斷的合法性與正當性,最終實現法的公平正義。
因此如何運用法律方法,把事實與規范有機聯結在一起,才是法律方法論所要研究的基本問題。
案情簡介:2月起,原告漆建國采取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承包銀利來公司的建筑工程,漆建國組建建筑工程隊已有幾年時間,工程隊人員經常保持有十幾人以上。
但由于既無營業執照,又未依法登記,屬非法用工。
唐國生20正月參加漆建國的工程隊,在拆除一棟舊廠棚時不幸從房頂摔下受傷。
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確認唐國生和漆建國建筑務工隊的勞動關系,認定唐國生所受之傷為工傷。
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六級傷殘。
縣勞動仲裁委員會裁決由漆建國一次性賠償唐國生各種損失共計72455元,在漆建國無能力賠償時,由銀利來公司承擔。
漆建國、銀利來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
一審判決被告的各項損失共計82351.45元,由原告漆建國負責賠償,原告湖南銀利來公司對原告漆建國承擔的上述賠償款負連帶責任。
二審判決被告的各項損失共計82351.45元,由原告漆建國負責賠償,原告湖南銀利來公司在47988.75元范圍內對唐國生承擔責任。
本案爭議的焦點主要有兩個方面,一,該案是否構成工傷事故,二,傷者醫療費用等損失應該由誰承擔以及應該怎樣承擔。
一、該案是否構成工傷事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法律規定,工傷是指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勞動時間在勞動場所因為工作原因受到人身傷害。
根據法律方法的的文義解釋,本案被告在原告的工程隊接受原告的安排,從事其安排的工作,獲得相應的報酬,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為工作原因受到人身傷害,符合工傷的三大特征。
所以一審二審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的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該單位向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直系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準不得低于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第二款“……就賠償數額與單位發生爭議的,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都認為漆建國所組建的建筑工程隊是未依法登記的單位。
同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一條“本條例所稱職工,是指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各種用工形式、各種用工期限的勞動者”,所以被告唐國生應屬漆建國建筑工程隊的職工。
這些法律規定以及法律解釋就是當地勞動部門以及一審二審法院認定該案應按公司事故處理的原因所在。
但筆者認為像本案原告這樣沒有資質的工程隊在我國農村廣泛存在,所謂的工程隊其實也就是個人雇傭的形式將周邊的農民組建起來的,因此組建者與工人之間應該適用勞動關系調整還是運用雇傭關系調整,值得商榷。
此類民間工程隊人員流動性很大,組建者個人財力也非常有限,由組建者為工人繳納社會保險幾無可能。
而且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本案中的工程隊不具備法人的條件,不符合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
所以在發生此類案件時到底應該按照工傷事故處理還是人身損害糾紛處理應由相關部門作出相應的法律解釋。
二、法律適用問題。
1、對原告漆建國的法律適用問題。
根據一審二審法院的判決依據,該案被認定為工傷,所以原告漆建國應該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規定承擔責任。
但筆者對此保留意見,認為按照人身損害賠償解決更合理,原因不再贅述。
2、對原告銀利來公司的法律適用問題。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安全生產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適用本法”,根據該法第八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承包方、承租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之規定,判決原告銀利來公司對原告漆建國承擔的賠償款負連帶責任。
二審法院認為,銀利來公司未直接與發生勞動關系,不是唐國生的用工主體,在工傷認定的過程中,也未作為當事人參與工傷認定程序,《職工工傷認定決定》也沒有賦予銀利來公司申請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對于工傷認定的過程和結果銀利來公司處于完全被動承受的地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均未規定應由發包方的銀利來公司承擔用工主體責任,因此一審法院根據上述法律法規判決由銀利來公司對漆建國所承擔的工傷事故損失負連帶賠償責任有失公平。
根據體系解釋理論,筆者支持一審法院的判決,認為本案就是違反安全生產法的案件,發包方將建設項目發包給沒有資質的單位,繼而發生事故,發包方應與承包方共同承擔連帶責任。
既然認定該案屬于工傷事故,那么對傷者造成的損失就應按照工傷事故處理辦法的標準予以賠償,不應該對發包方和承包商采取不同的賠償計算標準。
此類案件發生之后勞社部出臺了發12號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該通知第四條規定“建筑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痹撏ㄖ某雠_為發包方與承包方的賠償責任以及賠償標準給了同一規定,也支持了筆者的觀點深感欣慰。
法律方法中的法律解釋對于法律疑難問題的解決有重要作用。
該法律解釋應該符合國情符合社情,維護公平正義。
法律工作者在司法實務中要運用好法律方法對沒有法律規定或者規定模糊的條款作出合理的解釋,填補法律漏洞。
此類非法定的解釋具備合理性之后,立法者要及時對此解釋進行固定,使法律保持穩定性與靈活性。
「摘要」本文從最近學術界的熱點話題入手,接著對法律解釋做了簡單分析,然后分析了陳興良教授和張明揩教授關于這個問題的一些看法,再分析了德沃金和波斯納德法律解釋論,并對之做了比較。
在對這個熱點問題作了一些梳理后,最后提出了自己的幾點想法。
「關鍵詞」法律解釋,主觀解釋,客觀解釋。
第一部分:問題提出。
前天在陳興良老師所在我們讀書小組會上講了關于拉倫次的法學方法論一書。
陳老師認為,這里所說的方法論是指司法適用的方法論。
并且講了兩種方法論,一種是法學研究方法,一種是法律適用的方法論。
而拉倫次這里的方法論是主要講法律適用的方法論,所以在這一章里,法律解釋占據著十分重要的分量。
因為法律要適用,從邏輯上講,必須先對法律本身進行闡釋,這是嚴格遵循自亞里士多德以來邏輯推理的格式,即大前提,小前提,結論。
而在法律是適用中,法律本身和法律的解釋就是大前提,而具體的案情就是小前提,然后將大前提套到小前提上,就可以得出結論。
在這次在深圳召開的刑法方法研討會上,關于“冒充軍警”的解釋問題爭論很厲害,其關注的焦點是對這個“冒充”如何解釋?一個問題是當一個真的軍警去搶劫時,是不是算搶劫最的這個加重情節?更進一步,當一個真的軍警和假的軍警一起搶劫時,怎么去看待?對這個問題的看法說到底是一個法律解釋的問題。
因此我想從法律解釋的角度對這個問題做一個分析。
第二部分:法律解釋的簡單分析。
解釋學一詞最早出現在古希臘文中,它的拉丁化拼法是hermeneuein,它的詞根是hermes.hermes是在希臘神話中專司向人傳遞諸神信息的信使。
他不僅向人們宣布神的信息,而且還擔任了一個解釋者的角色,對神諭加一番注解和闡發,使諸神的意旨變得可知而有意義。
因此,“解釋學”一詞最初主要是指在阿波羅神廟中對神諭的解說。
由此又衍生出兩個基本的意思:(1)使隱藏的東西顯現出來;(2)使不清楚的東西變得清楚〔1〕。
法律與解釋是不可截然分開的,法律發達史實際上就是法律解釋發達史,反之亦然。
在一定意義上我們可以說,法律是在解釋中發展的,也只有在解釋中才能獲得真正的理解與適用。
曾經輝煌過,曾經失落過,但法解釋與法同在,這就是法解釋的歷史命運。
(2)通常的解釋方法是文理解釋。
在法律解釋的理論中,始終存在著主觀主義和客觀主義兩個大的派別。
主觀主義的觀點認為,法律解釋實際上是對立法者原意的考證,因而法律解釋就應該去探究立法者原來立法的意思和目的,而不能根據客觀情況的變化去改變立法原意。
反之,在客觀主義者看來,立法者一旦進行了立法,法律就已經獨立于立法而存在了,它具有其自身的意義,因而隨著客觀實際情況的變化,法律也的含義也會隨之發生變化。
所以客觀主義者們認為法律解釋可以根據客觀環境的變化來賦予其與時代并進的含義,而且這是法律解釋者們的責任。
在當代法學家眼中,絕對的主觀主義和絕對的客觀主義都有失偏頗,一般都主張側重于一邊的折衷主義。
有的人可能偏向主觀主義,有的人則偏向客觀主義。
具體到這個案例中,“冒充軍警”作為搶劫罪的加重情節,從立法者原意來說,當然是指非軍警來冒充軍警,立法者也沒有想到會出現真的軍警搶劫時怎么處理?但事實上就有這種情況發生。
清華大學教授張明揩就認為真的軍警也應被視為包括在這個加重條款里,他的理由是這里的“冒充”擴大理解為“作為”。
其實質是認為真的軍警搶劫其社會危害性更大,更應當作為犯罪來處理;反之,陳興良教授主張對此不應當擴大解釋,而應嚴格按照字面意思進行解釋這和他一貫主張的形式理性優先于實質理性是一脈相承的。
其理由是在現代刑法理論和實踐中,罪行法定的思想深入人心,應該嚴格遵循形式解釋,而不能進行實質解釋。
而張明揩則主張傾向于客觀主義解釋,認為對法律應該依據司法實踐中的具體情況作出利于司法的解釋,實際是主張實質解釋。
第三部分:對目前學術界兩種觀點的解釋。
主觀解釋理論,這種理論認為,法律解釋目標在于探討立法者于制定法律當時事實上的意思,解釋結論正確與否的標準就在于是否準確地表達了立法者當時的.意思。
法律的字面含義是重要的,因為要根據字面含義來推測立法者的意思,并且在一般情況下都應該推定,字面含義正是立法者意圖的表達。
但字面含義并沒有決定性的意義。
法律文書寫作論文(匯總12篇)篇十一
法律價值論文對對東西方法律價值的主要觀點進行概述,其次界定了法律價值的含義,最后提出完善法律價值的基本思路。
關鍵字:法律價值;觀點;思路。
一、概括東西方法律價值的主要觀點。
(一)西方法學流派關于法律價值的觀點。
1.新康德主義法學派。
這一學派是19世紀末、20世紀初以繼承和發展康德法律思想為特征的資產階級法學派別,主要流行于意大利、德國等國。
他們把法律價值看做是僅憑信仰去把握的領域,界定為法律理想或者是法律理念的境界,其主要內容是要求分配的公平正義性。
在新他們把法律價值界定為法律理念或法律的理想境界,看成是只能憑信仰把握的領域,其內容就是分配正義原則。
在新康德主義法學看來,法律價值是相對的。
2.新自然法學派。
這一學派也是出現在19世紀末、20世紀初,亦可稱之為復興自然法學派。
該學派認為,在自然法的理論體系當中,法律價值既可以指它具有的意義和應發揮的作用;也可以指實在法所賴以生存和得以產生的基礎;還可以指對其評價的標準和所用追求的理想境界;而把這三者綜合起來就是所謂的自然法。
還指它應追求的理想境界和對其評價的標準;而這些不同方面的統一,自然法。
在這一學派法學家眼里,法律價值所包含的內容很多,是絕對的,但是其最高價值還是正義。
3.社會法學派。
這一學派是19世紀末以來資產階級法學派別中的一個派別,又可以稱之為社會學法學派。
它強調19世紀末葉以來資產階級法學中一個派別。
又譯社會學法學派。
社會法學派更強調法對社會的作用和影響,他首先承認法是社會的產物,社會的發展決定了法的發展,但同時強調法對社會能動反作用。
認為能夠在社會生活中產生作用,即實現立法目的和對人力社會有積極推進作用的法就是真正的法,反之就不是真正的法。
他們認為法律價值是一個社會評價和制定法律的依據和標準,而這個標準只能是從經驗所獲得,并通過理性來安排行為和調整關系,使得其在浪費和阻礙最小的情況下,使得整體大局利益得到最大的優化和效果。
(二)東方法學流派主要是我國學者關于法律價值的觀點。
1.第一種觀點認為,法的價值的本質在于滿足主體的內在的需要、效益和利益為內容,并且法律的作用、變化和存在于法與主體的統一關系當中。
法與主體的統一是由主體性為主導來決定的。
表現在外在形式上,是指一種法律制度所包含的滿足主體需要的程度和它所包含的價值量的大小。
所以,法的價值指的是法的什么作用和以什么樣的方式來促進和滿足人們所需要的最佳的生活方式。
2.第二種觀點認為,法律的價值在于在主體的有用性和滿足其需要的積極的作用。
法律不僅僅是只具有服務性和工具性,它本身也具有其自己的價值,是調整社會關系的調節器。
法的本身的價值,指的是法的保護機制、調整機制和程序機制,還包括各種各樣的法律手段所賦予的特殊的文化價值,所以說法律的自身價值是指它能夠實現其工具使命所應當具有的素質。
如果離開了其工具性的價值,那么我們講的法律價值就無從談起了。
3.第三種觀點認為,法律的價值是指法律與社會當中人的關系的一個范疇,而與人的這個關系又是法律對人的效用、意義和作用和人對于這個作用的評價。
他們認為這種說法是一種主客體的關系論。
說的是主觀與客觀、主體與客體的關系機制,是課題的作用、屬性和存在等對于社會當中的人的意義和效用,也可以說是這種客體所能滿足的主體的需要。
人的關系說,強調價值不能夠離開主體也不能夠離開客體,而與此同時他們又認為價值不是主體的一種需要和滿足,不是客體所具有的屬性。
這樣一來,對法律價值的概念的解釋就模糊化了。
二、法律價值的含義。
(一)法律價值概念不能等于法律的效用,不是一個屬性的范疇。
法律的本身所包含的法律的強制性、階級意志性和發揮的何種作用等等都僅僅是法律價值得以形成的條件和基礎。
雖然法律的所具有的客觀的屬性對理解和解釋法律的價值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相比而言,法律價值的內在的尺度和主體才是其主導因素。
武步云先生認為:法律價值應該指的是這樣一種將法律滿足主體意志、需求和愿望和其本身的作用、功能相結合所形成的“第三種東西”。
這一說法雖然有一定的積極意義,但是他在后來的闡述中則認為:法律價值總的來說指的是法律對社會的有序性的增進和維護。
這樣一來,就使得法律的價值和法律的有用性相混淆,有點狹隘。
(二)法律價值的概念相比于商品價值等等概念更為特殊和復雜。
在商品經濟中,商品的價值是指凝結在商品中無差別的人類勞動,其客體是勞動產品。
在這一價值關系當中,主體和客體都是確定的。
而法律價值的客體指的是法律,它不僅僅屬于一種精神客體和現象,還是一套價值的規范。
由此,人們可以從了兩個不同的層次上來研究法律價值:一是把法律作為評價的工具,即人們自身的社會關系和行為當做是客體而把法律作為價值的規范來研究;一是把法律作為評價的對象,即把法律看作是客體來進行研究法律的價值。
應當說明的是上述兩個不同層次來研究都是數以法律價值的必要內容,但是,法律價值是否僅僅就只是包括上述兩個層次呢?很多學者不太贊同,大多數學者認為,法律價值的根本意義在于法律如何來為人們服務,我們所倡導和弘揚的是人的主體性的法律價值。
三、實現法律價值的基本思路。
(一)創新法律制度。
一是對現行的法律制度進行大膽地立、改、廢。
適時地進行法律的創新和修正工作是不斷完善我國法律制度體系的一個重要的體現。
科學合理的立法工作始終是建立在構建和諧社會的內在要求和認真亞久我國基本國情的基礎之上的,以科學嚴謹認真負責的態度和精神對現有的法律制度進行反思,并且最找法律制度的規律及其程序,大膽地進行法律制度的創新。
二是用法律制度去完善社會的控制機制。
這就要求我們認真的分析我國當前所出現的社會各類的違法和矛盾沖突,健全各種相關法律機制,并在法治的基礎之上進行解決和調節,使矛盾和沖突降低到最低限度。
(二)更新法律理念。
一是,要明確法律在構建和諧社會當中的使命。
法律史適應當前的生產力和生產關系的要求而產生的,是社會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
由于當前我國處于社會轉型時期,這一時期不可避免的會出現這樣那樣的問題,這就要求我們餓立法的重點就是要在為人民安居樂業和社會良性運行的基礎之上,最好能夠最大限度的體現公平公正。
二是,要樹立以人為本的法制理念。
法律是調整人與人之間關系的基本準則,解決矛盾,協調關系和促進社會和諧。
樹立以人為本的理念是社會發展的必然結果。
(三)落實依法治國。
依法治國是法律體系逐步完善和建立的助推器,而完備的法律體系是依法治國的得以進行的首要環節。
在當前構建和諧社會的過程當中,依法治國在發揮法律價值的作用和滿足人們的需要方面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我們全面落實依法治國的方針和策略,致力于法律文化的構建和增強人們的法制觀念和法律意識,逐步提高人們的法律素質,從而實現守法的自覺化。
參考文獻:
法律文書寫作論文(匯總12篇)篇十二
趙世棟法學100348400316。
摘要:人們很早就重視邏輯在法律領域的運用,對法律領域里的推理與論證的規律和規則也進行了許多研究。法律具有不確定定性,有開放的結構,執法的人在尋找可適用的法律原則或規則的時候,會用到法律的推理。并且法律推理在發現、重構、填補與創制法律,法律解釋、漏洞填補和法律續造時具有重要作用。
關鍵詞:法律邏輯法律推理推理模式方法現實運用。
概述。
在法律分析過程中,法律是具有不確定性的,法律有開放的結構:
上看是一目了然的,人們對其不會發生誤解和爭議。但是,語言的概念總有不確定性,有些法律條款是籠統,抽象,不具體的,是需要進一步明確或確定的。2.法律皺褶:“法律反差”“法律沖突”“惡法”。法律皺褶分為三種情況:其一,對于具體案件而言,法雖有明確之文但是法律文字與立法本意,法律意圖或目的,法律精神有抵牾或者相悖之處,一旦直接適用法律定或規則會造成違背或違反立法本意、法律意圖或目的、法律精神的結果。這種情形稱為“法律反差”。其二,或者法律雖有明確規定但存在多個可適用于同一個具體案件的規定或規則,這些法律規定或規則卻是彼此矛盾,彼此沖突,相互抵觸的,法律條款的通融性、一貫性、勻稱性發生了斷裂或者扭曲,彼此矛盾、沖突、抵觸的規范是不能被履行的。履行其中一個規范,就無法同時履行另一個規范,記者種情形稱為“法律沖突”相應的案件稱為“沖突案件”。其三,或者法雖有明確第一文庫網規定,但一旦直接適用該規定或規則會帶來明顯有悖于情理的,顯失公平爭議的結果,因而有些不合理或者不妥當,有正當理由拒絕適用它。3.法律漏洞:“法無明文規定”。對于具體案件而言,法律無規定或者“法無明文規定”,沒有提供明示的名直接相關的,可直接適用的規則;實在法不能回答或涵蓋具體案件,存在法律的漏洞或空白,存在法律的缺乏或空隙,法律實然不及應然,法律不完備或不圓滿,這些情形統統稱為“法律未規定”,相應的案件稱為“未規定案件”
正因為有法律的不確定性的存在,所以要求相對法律推理的存。
在。
法律推理有以下模式:
社會的習慣或慣例、社會效用或社會利益、社會公共政策以。
及社會公平正義觀念,探尋法律條文的“確切含義”,對法律。
條文加以明確化、確定化和具體化,界定法律條文的界限、
限定法律的所指、確定法律的具體內容,澄清法律條文的含。
混和疑問。
2.還原推導。所謂還原推導,是指在遇到“法律反差”即法律。
文字與法律真實意思、法律意圖或目的、法律精神存在發差。
或相悖時,根據法律的意圖或目的、法律的價值取向,對法。
律的條文加以限制或除外,重構法律條款,還原法律真實意。
思,消除法律文字與法律真實意思或意圖的發差,避免出現。
與立法本意或法律意圖不相符的結果。
3.辯證推導。所謂辯證推導,是指遇到“法律沖突”時,根據。
法律的邏輯結構、法律的意圖或目的、法律的價值取向、社。
會習慣或慣例、社會效用或社會利益、社會公共政策以及社。
會公平正義觀念,尋求一種選擇或者平衡,解決或化解法律。
的內在沖突與抵觸。
4.衡平推導。所謂衡平推導,是指在遇到“惡法”,即一旦發現。
對于當前的具體案件,尋在明確的法律規定或規則,但是,
如果該規定或規則直接適用于此案,就明顯有悖于情理,會。
造成顯失公平、公正的結果,法官基于對法律歷史、社會習。
慣或慣例的考查,法律意圖、目的、價值取向的考量,社會。
利益或社會相應的衡量,以及社會公共政策或社會公平正義。
的價值選擇和價值判斷等,對法律的有關規定或規則制定一。
個例外,或者說為其拒絕適用、背離該規定或規則找一個正。
當理由,回避、淡化該法律規定或規則的缺點和難點,對法。
律規定或規則予以補救,從而建立起裁判大前提,對于個邊。
案件衡平公正,實現個別公平。
5.演繹與類比推導。所謂的演繹與類比推導,是指在遇到“法。
無明文規定”時,運用演繹法或類推法,從法律的“明確規。
則”或“明示規則”推導出法律的“隱含規則”或“類推規。
則”,發掘其“隱含意思”與“深層含義”,消除其法律“缺。
乏”,填補其法律“漏洞”或“空白”。
1.形式推導:“形式或結構論”的方法。是指通過探尋制定法條。
文語法上的結構與邏輯上的關聯并以此為依據來解釋與推論。
法律,也稱為形式推導。
2.目的推導:“意圖或目的論”的方法。是指探尋立法本意、法。
律意圖與目的并以此為依據解釋與推論法律,也稱為目的推。
導。
3.價值推導:“結果或價值論”的方法。是指探尋法律的價值取。
向并以此為依據解讀會推導法律,也稱為價值推導。
現實運用。
現實應用。
隨著司法改革的深入,法官在能動性司法方面已經發揮了較為突。
出的作用。法官運用法律推理是司法性質決定的。法律是對社會關系共性的調整,它不能直接適用于具體的人和具體的事。柏拉圖在《政治篇》中指出:“法律絕不可能發布一種既約束所有人同時又對每個人都真正最有利的命令,法律在任何時候都不能完全準確地給社會的每個成員作出何謂善德、何謂正確的規定。人類個性的差異,人們行為的多樣性,所有人類事務無休止的變化,使得無論是什么藝術在任何時候都不可能制定出可以絕對適用于所有問題的規則。
但是,有時候,法律推理法律推理在審判實踐中極度匱乏,法官。
對法律推理不敢大膽運用。即使本能地法律推理,也只是運用形式推理。
我認為,在當今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發展時期,法律推理應當受到。
更高得重視,這樣才能更好提高司法水平與公正。
法律具有穩定性,而社會生活卻充滿了變動性,這種矛盾雖。
變化發展趨勢的法律原則和法律精神,在維護法律規范權威性的前提下,適當地變通司法,有利于在動態微調中實現社會實質正義的要求。
法律推理具有一般推理的預測功能。例如,律師可以通過對。
各種可能情況的分析推理,預測法院在何種情況下可能會作出何種判決。并且,法律推理的實際過程可以改變原來的預測結果,使法律決定朝著有利于訴訟某一方的方向轉變。法律推理的預測功能來自于各種要素的綜合作用,目的標準、操作標準以及評價標準的正當性、公開性、公認性等賦予了法律推理預測性;法律推理的預測功能還來源于邏輯的力量,邏輯的確定性使預測成為可能;此外,法律推理主體的能動性也是預測功能的重要源泉。法律推理作為一種理性思維工具,可以幫助人們正確認識司法的目的、程序和方法,正確認識自己的權力和義務,正確評價司法行為的正當性、權威性和效率,弄清法律實踐中可能出現的思維誤區,使自己的法律活動成為符合法治原則、符合科學認識規律的自覺的思維和實踐,從而能夠更加理性地認識外部法律現象,公正、合理、高效地處理法律案件,成功地指導法律實踐。為了盡快提高律師、檢察官和法官的法律思維素質,應該對其提出更高的掌握法律推理科學方法的要求。
營銷部新員工實習報告。
員工姓名:遞交報告日期:實習部門:實習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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