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們越來越相信法律的社會中,合同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它可以保護民事法律關系。那么合同書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帶來的合同優秀范文,希望大家可以喜歡。
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技術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篇一
技術合同認定是指,法人、個人和其他組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依法訂立的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技術咨詢合同和技術服務合同。根據所訂合同到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或技術合同登記機構進行認定登記。以下是本站小編今天為大家精心準備的:技術合同的認定規則。內容僅供參考,歡迎閱讀!
國科發政字[20xx]25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科技廳(科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科委,各技術合同登記機構: 為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加強技術市場管理,提高技術合同認定登記質量,切實保障國家有關技術交易優惠政策的貫徹落實,根據20xx年2月28日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現將修訂后的《技術合同認定規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1990年7月27日原國家科委印發的《技術合同認定規則(試行)》同時廢止。
國科發政字[20xx]253號 ? ??
20xx年七月十八日 ? ? ??
第一條 為推動技術創新,加速科技成果轉化,保障國家有關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實施,加強技術市場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技術合同認定是指根據《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設立的技術合同登記機構對技術合同當事人申請認定登記的合同文本從技術上進行核查,確認其是否符合技術合同要求的專項管理工作。
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應當對申請認定登記的合同是否屬于技術合同及屬于何種技術合同作出結論,并核定其技術交易額(技術性收入)。
第三條 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應當貫徹依法認定、客觀準確、高效服務、嚴格管理的工作原則,提高認定質量,切實保障國家有關促進科技成果轉化財稅優惠政策的落實。
(一)技術開發合同
1. 委托開發技術合同
2. 合作開發技術合同
(二)技術轉讓合同
1. 專利權轉讓合同
2. 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
3.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4. 技術秘密轉讓合同
(三)技術咨詢合同
(四)技術服務合同
1. 技術服務合同
2. 技術培訓合同
3. 技術中介合同
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分則部分所列的其他合同,不得按技術合同登記。但其合同標的中明顯含有技術開發、轉讓、咨詢或服務內容,其技術交易部分能獨立成立并且合同當事人單獨訂立合同的,可以就其單獨訂立的合同申請認定登記。
第六條 以技術入股方式訂立的合同,可按技術轉讓合同認定登記。
以技術開發、轉讓、咨詢或服務為內容的技術承包合同,可根據承包項目的性質和具體技術內容確定合同的類型,并予以認定登記。
第七條 當事人申請認定登記技術合同,應當向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提交合同的書面文本。技術合同登記機構可以要求當事人一并出具與該合同有關的證明文件。當事人拒絕出具或者所出具的證明文件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記。
各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應當向當事人推薦和介紹由科學技術部印制的《技術合同示范文本》,供當事人在簽訂技術合同時參照使用。
第八條 申請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應當是依法已經生效的合同。當事人以合同書形式訂立的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在批準、登記后生效,如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專利權轉讓合同等。
當事人為法人的技術合同,應當有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人員在合同上簽名或者蓋章,并加蓋法人的公章或者合同專用章;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技術合同,應當有其本人在合同上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為其他組織的合同,應當有該組織負責人在合同上簽名或者蓋章,并加蓋組織的印章。
印章不齊備或者印章與書寫名稱不一致的,不予登記。
第九條 法人、其他組織的內部職能機構或課題組訂立的技術合同申請認定登記的,應當在申請認定登記時提交其法定代表人或組織負責人的書面授權證明。
第十條 當事人就承擔國家科技計劃項目而與有關計劃主管部門或者項目執行部門訂立的技術合同申請認定登記,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并附有有關計劃主管部門或者項目執行部門的批準文件的,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應予受理,并進行認定登記。
第十一條 申請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其標的范圍不受行業、專業和科技領域限制。
第十二條 申請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其技術標的或內容不得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限制性要求。
第十三條 技術合同標的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投產前需經有關部門審批或領取生產許可證的產品技術,當事人應當在辦理有關審批手續或生 產許可證后,持合同文本及有關批準文件申請認定登記。
第十四條 申請認定登記的合同涉及當事人商業秘密(包括經營信息和技術信息)的,當事人應當以書面方式向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提出保密要求。
當事人未提出保密要求,而所申請認定登記的合同中約定了當事人保密義務的,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應當主動保守當事人有關的技術秘密,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 申請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下列主要條款不明確的,不予登記:
(一)合同主體不明確的;
(二)合同標的不明確,不能使登記人員了解其技術內容的;
(三)合同價款、報酬、使用費等約定不明確的。
第十六條 約定擔保條款(定金、抵押、保證等)并以此為合同成立條件的技術合同,申請認定登記時當事人擔保義務尚未履行的,不予登記。
第十七條 申請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合同名稱與合同中的權利義務關系不一致的,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應當要求當事人補正后重新申請認定登記;拒不補正的,不予登記。
(一)一方限制另一方在合同標的技術的基礎上進行新的研究開發的;
(三)一方限制另一方從其他渠道吸收競爭技術的;
(四)一方限制另一方根據市場需求實施專利和使用技術秘密的。
第十九條 申請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當事人約定提交有關技術成果的載體,不得超出合理的數量范圍。
技術成果載體數量的合理范圍,按以下原則認定:
(三)成套技術設備和試驗裝置一般限于1-2套。
第二十條 技術開發合同是當事人之間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新品種及其系統的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
技術開發合同包括委托開發合同和合作開發合同。委托開發合同是一方當事人委托另一方當事人進行研究開發工作并提供相應研究開發經費和報酬所訂立的技術開發合同。合作開發合同是當事人各方就共同進行研究開發工作所訂立的技術開發合同。
第二十一條 技術開發合同的認定條件是:
(一)有明確、具體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目標;
(二)合同標的為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尚未掌握的技術方案;
(三)研究開發工作及其預期成果有相應的技術創新內容。
第二十二條 單純以揭示自然現象、規律和特征為目標的基礎性研究項目所訂立的合同,以及軟科學研究項目所訂立的合同,不予登記。
第二十三條 下列各項符合本規則第二十一條規定的,屬于技術開發合同:
(一)小試、中試技術成果的產業化開發項目;
(二)技術改造項目;
(四)引進技術和設備消化、吸收基礎上的創新開發項目;
(六)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項目;
(七)治理污染、保護環境和生態項目;
(八)其他科技成果轉化項目。
前款各項中屬一般設備維修、改裝、常規的設計變更及其已有技術直接應用于產品生產的,不屬于技術開發合同。
第二十四條 下列合同不屬于技術開發合同:
(三)合同標的為一般檢驗、測試、鑒定、仿制和應用。
(一)專利權轉讓合同,是指一方當事人(讓與方)將其發明創造專利權轉讓受讓方,受讓方支付相應價款而訂立的合同。
(二)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是指一方當事人(讓與方)將其就特定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轉讓受讓方,受讓方支村相應價款而訂立的合同。
(三)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是指一方當事人(讓與方、專利權人或者其授權的人)許可受讓方在約定的范圍內實施專利,受讓方支付相應的使用費而訂立的合同。
(四)技術秘密轉讓合同,是指一方當事人(讓與方)將其擁有的技術秘密提供給受讓方,明確相互之間技術秘密使用權、轉讓權,受讓方支付相應使用費而訂立的合同。
(三)當事人對合同標的有明確的知識產權權屬約定。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就植物新品種權轉讓和實施許可、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轉讓與許可訂立的合同,按技術轉讓合同認定登記。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就技術進出口項目訂立的合同,可參照技術轉讓合同予以認定登記。
第二十九條 申請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其標的涉及專利申請權、專利權、植物新品種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的,當事人應當提交相應的知識產權權利證書復印件。無相應證書復印件或者在有關知識產權終止、被宣告無效后申請認定登記的,不予登記。
申請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其標的涉及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可以提示當事人提供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明的復印件。
(一)不為公眾所知悉;
(二)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
(三)具有實用性;
(四)權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前款技術秘密可以含有公知技術成分或者部分公知技術的組合。但其全部或者實質性部分已經公開,即可以直接從公共信息渠道中直接得到的,不應認定為技術轉讓合同。
第三十一條 申請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其合同標的為進入公有領域的知識、技術、經驗和信息等(如專利權或有關知識產權已經終止的技術成果),或者技術秘密轉讓未約定使用權、轉讓權歸屬的,不應認定為技術轉讓合同。
前款合同標的符合技術咨詢合同、技術服務合同條件的,可由當事人補正后,按技術咨詢合同、技術服務合同重新申請認定登記。
第三十二條 申請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其合同標的僅為高新技術產品交易,不包含技術轉讓成分的,不應認定為技術轉讓合同。
隨高新技術產品提供用戶的有關產品性能和使用方法等商業性說明材料,也不屬于技術成果文件。
第三十三條 技術咨詢合同是一方當事人(受托方)為另一方(委托方)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所訂立的合同。
第三十四條 技術咨詢合同的認定條件是:
(一)合同標的為特定技術項目的咨詢課題;
(三)工作成果是為委托方提供科技咨詢報告和意見。
第三十五條 下列各項符合本規則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屬于技術咨詢合同:
(一)科學發展戰略和規劃的研究;
(四)技術成果、重大工程和特定技術系統的技術評估;
(五)特定技術領域、行業、專業技術發展的技術預測;
(七)技術產品、服務、工藝分析和技術方案的比較與選擇;
(八)專用設施、設備、儀器、裝置及技術系統的技術性能分析;
(九)科技評估和技術查新項目。
前款項目中涉及新的技術成果研究開發或現有技術成果轉讓的,可根據其技術內容的比重確定合同性質,分別認定為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或者技術咨詢合同。
第三十六條 申請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其標的為大、中型建設工程項目前期技術分析論證的,可以認定為技術咨詢合同。但屬于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一部分、不能獨立成立的情況除外。
第三十七條 就解決特定技術項目提出實施方案,進行技術服務和實施指導所訂立的合同,不屬于技術咨詢合同。符合技術服務合同條件的,可退回當事人補正后,按技術服務合同重新申請認定登記。
第三十八條 下列合同不屬于技術咨詢合同:
(二)就購買設備、儀器、原材料、配套產品等提供商業信息所訂立的合同。
第三十九條 技術服務合同是一方當事人(受托方)以技術知識為另一方(委托方)解決特定技術問題所訂立的合同。
第四十條 技術服務合同的認定條件是:
(三)工作成果有具體的質量和數量指標;
(四)技術知識的傳遞不涉及專利、技術秘密成果及其他知識產權的權屬。
(五)新型或者復雜生產線的調試及技術指導;
(六)特定技術項目的信息加工、分析和檢索;
(七)農業的產前、產中、產后技術服務,包括為技術成果推廣,以及為提高農業產量、品質、發展新品種、降低消耗、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有關技術服務。
(八)為特殊產品技術標準的制訂;
(九)對動植物細胞植入特定基因、進行基因重組;
(十)對重大事故進行定性定量技術分析;
(十一)為重大科技成果進行定性定量技術鑒定或者評價。
前款各項屬于當事人一般日常經營業務范圍的,不應認定為技術服務合同。
第四十二條 下列合同不屬于技術服務合同:
(一)以常規手段或者為生產經營目的進行一般加工、定作、修理、修繕、廣告、印刷、測繪、標準化測試等訂立的加工承攬合同和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安裝、施工、監理合同。但以非常規技術手段,解決復雜、特殊技術問題而單獨訂立的合同除外。
(二)就描曬復印圖紙、翻譯資料、攝影攝像等所訂立的合同;
(三)計量檢定單位就強制性計量檢定所訂立的合同;
(四)理化測試分析單位就儀器設備的購售、租賃及用戶服務所訂立的合同。
第四十三條 技術培訓合同是當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對指定的專業技術人員進行特定項目的技術指導和業務訓練所訂立的合同。
技術培訓合同是技術服務合同中的一種,在認定登記時應按技術培訓合同單獨予以登記。
第四十四條 技術培訓合同的認定條件是:
(一)以傳授特定技術項目的專業技術知識為合同的主要標的;
(二)培訓對象為委托方指定的與特定技術項目有關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技術指導和專業訓練的內容不涉及有關知識產權權利的轉移。
第四十五條 技術開發、技術轉讓等合同中涉及技術培訓內容的,應按技術開發合同或技術轉讓合同認定,不應就其技術培訓內容單獨認定登記。
第四十六條 下列培訓教育活動,不屬于技術培訓合同:
(一)當事人就其員工業務素質、文化學習和職業技能等進行的培訓活動;
(二)為銷售技術產品而就有關該產品性能、功能及使用、操作進行的培訓活動。
第四十七條 技術中介合同是當事人一方(中介方)以知識、技術、經驗和信息為另一方與第三方訂立技術合同、實現技術創新和科技成果產業化進行聯系、介紹、組織工業化開發并對履行合同提供專門服務所訂立的合同。
技術中介合同是技術服務合同中的一種,在認定登記時應按技術中介合同單獨予以登記。
第四十八條 技術中介合同的認定條件是:
(二)技術中介的內容應為特定的技術成果或技術項目;
(三)中介方應符合國家有關技術中介主體的資格要求。
第四十九條 技術中介合同可以以下列兩種形式訂立:
(一)中介方與委托方單獨訂立的有關技術中介業務的合同;
(二)在委托方與第三方訂立的技術合同中載明中介方權利與義務的有關中介條款。
第五十條 根據當事人申請,技術中介合同可以與其涉及的技術合同一起認定登記,也可以單獨認定登記。
第五十一條 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應當對申請認定登記合同的交易總額和技術交易額進行審查,核定技術性收入。
申請認定登記的合同,應當載明合同交易總額、技術交易額。申請認定登記時不能確定合同交易總額、技術交易額的,或者在履行合同中金額發生變化的,當事人應當在辦理減免稅或提取獎酬金手續前予以補正。不予補正并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 本規則第五十一條用語的含義是:
(一)合同交易總額是指技術合同成交項目的總金額;
(三)技術性收入是指履行合同后所獲得的價款、使用費、報酬的金額。
第五十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按照國家有關政策減免稅、提取獎酬金和其他技術勞務費用,應當以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核定的技術交易額或技術性收入為基數計算。
第五十四條 本規則自20xx年7月18日起施行。1990年7月27日原國家科委發布的《技術合同認定規則(試行)》同時廢止。
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技術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篇二
一、首先應確定技術登記的范圍,包括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服務、技術咨詢。
二、提取獎酬金及核定技術性收入
經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賣方可以從技術交易的凈收入中提取25%的比例,獎勵直接參加技術研究、開發、咨詢和服務的人員。
在填核定收入表格的時候,在符合比例限制范圍內,還要使本次實現技術性收入盡可能地大,因為將來做減免企業所得稅備案時是以這個數為準的。
三、技術交易免征營業稅
收入核定完之后,就可以去申請備案免征營業稅了,需要帶的材料如下
1、經認定登記的技術開發、合同復印件1份(如有附件需同時提供)。
2、《技術交易免征營業稅業務內容簡要說明》原件1份。
3、《技術合同技術性收入核
4、相關合同發票復印件一份(記賬聯,內容必須有開發、轉讓字樣)以及相應收入的銀行進帳單復印件。
5、《技術交易免征營業稅備查數據表》原件2份。
6、《受理備案通知書》及《受理備案通知書明細表》各一式2份。
7、《技術交易免征營業稅備查申報資料審核處理書》1份。
四、技術合同登記的意義
1、有利于提高企業自主研發的積極性
2、有利于促進技術交易和技術轉移,維護技術市場秩序
3、有利于保障技術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4、有利于加速科技成果轉化
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技術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篇三
技術開發合同——當事人之間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及其系統的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
技術轉讓合同——當事人之間就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及技術秘密的使用和轉讓所訂立的合同。
技術咨詢合同——當事人一方為另一方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所訂立的合同。
技術服務合同——當事人一方以技術知識為另一方解決特定技術問題所訂立的合同。
根據稅法要求,技術合同要交vat及附加(占合同金額的'5.5%)。為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提高我國產業的技術水平,國家對不同的技術合同給予了不同的減免稅政策,因此對技術合同的認定是保證這一政策得到有效貫徹的最重要的一環。
問:認定為四技中的哪一類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稅的優惠?
rtf:可以按技術合同中的技術性收入的25%提取酬金,獎酬金發給完成合同的主要技術人員和有關人員,不占當月的工資、獎金。
問:技術合同認定,是否可以在所得稅上體現優惠
1. 合同標題和內容中不得出現“咨詢”、“服務”的字眼,不得有培訓的內容,如有應注明培訓的金額,或“免費培訓”。
2. 合同內容突出一個“新”字,如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等。合同要體現出開發(轉讓)的新技術的特征,寫明達到指標,領先水平,以及專利、獲獎、國家項目等能夠反映合同涉及技術先進性的情況。
3. 合同主體和公章。合同主體必須為法人或自然人。合同的委托方、受讓方的名稱應為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并與所加蓋公章名稱一字不差。
4. ?知識產權歸屬。合同中必須明確約定知識產權歸屬,知識產權歸我方的,要在合同中寫明委托方、受讓方有生產使用權。
軟件開發和轉讓合同中不得出現“產品”、“x份”的字樣,否則將作為銷售軟件產品處理,征收增值稅。
6. 技術合同涉及外購硬件材料的,盡量分開簽訂合同,不能分開的,要在合同中注明外購金額,且外購金額與開發(轉讓)費用要分別計入所屬賬戶,適用不同的管理費提取比例。
7. 合同中涉及技術開發以及維護服務的盡量也分開簽訂,技術部門將合同認定到四技中的哪一類一定是根據合同內容確定的,避免該享有的稅收優惠因為認定結果而享受不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