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是指在委托人的授權下,代為處理某項事務或代表其進行某項活動的行為。對于怎樣選擇一家優秀的代理公司或代理人,以下是一些建議和注意事項,供大家參考。
糾紛代理合同(專業21篇)篇一
五、假如(僅僅是一種假設),物業服務。
合同。
真實有效,對被告也具有約束力,并且假如合同約定的也是“違約金”,而不是違法約定的“滯納金”,那原告主張的違約金也不應得到支持。因為,《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9條規定,對于違約金,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予以裁決,而本案中答辯人沒有給原告造成任何實際損失,相反,因原告的誤導和過錯,造成被告的汽車被盜、被損壞等重大損失,所以,原告不存在實際損失這個基礎和前提,并且原告也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其有任何實際損失,因此其主張的違約金也不應該得到支持。
六、原告主張的附61號物業的物業服務費與被告無關,被告沒有該處物業,故應予以駁回。
綜上所述,為了維護被告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的公平與正義,本代理人特此發表以上代理意見,懇請法庭采納。
四川英特信聯合律師事務所律師包樹林。
20xx年11月28日。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河南言東方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原告(反訴被告)潘某某的委托,指派我們擔任原告(反訴被告)潘某某訴被告(反訴原告)趙某某合同糾紛一案的代理人,依法出庭參加庭審活動,維護被代理人合法權益。根據本案的事實和相關法律規定,發表如下代理意見,供法庭定案時參考:
一、原告已經充分履行了合同義務,被告應當根據合同約定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共計56000元。
原被告雙方于20xx年4月21日簽訂了《裝飾工程協議》合同約定原告對被告經營的位于襄城縣東怡小區一樓門面進行裝修。協議約定合同總價款為140000萬元。工程款支付方式為:第一次于開工三日前支付合同總價款的30%,第二次于中期支付15%,第三次于竣工時支付5%,第四次于竣工后六個月內結清余款。然而,在原告履行完全部合同義務后被告仍然拖欠原告56000元工程款,原告多次與被告協商,被告都以沒有錢為由拒付其所拖欠的工程款,因此請求法院判決被告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56000元,以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二、涉案工程的完工時間是20xx年的6月19日,且原被告雙方于對延工全部費用11000元做出了處理。被告聲稱該工程的完工日期為20xx年的7月1日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
首先,根據原告出具的20xx年6月17日所寫的。
保證書。
及被告反訴狀陳述的內容可知本案工程完工時間雙方重新約定為20xx年6月18日事實上原告是在20xx年的6月19日完成全部工程。具體證據有證人李燕飛、葛新立、張小亮及閆坤政的證言可以認定。
(證人二)葛#立系涉案工程的油漆工。據葛新立所說,在6月19日至7月1日之間,他對涉案工程進行過維修,而不是施工。
(證人三)張#亮系涉案工程油漆工,據張小亮所說,該工程完工的時間是20xx年的6月19日。至于被告稱證人一、證人二、對其證人證言是在20xx年6月19日晚上吃飯前還是吃飯時寫的說法不一致,證言自相矛盾的觀點更是無稽之談,吃飯前和吃飯時并沒有明確的分界線,而且個人理解也不同,有的人認為只要坐上了飯桌,這頓飯局就已經開始,就是吃飯時。而有的人認為大家開始吃之后才叫吃飯中。因此上述兩位證人的證證言并不矛盾,完全可以作為本案定案的依據,至于證人三說沒有看到他們在吃飯時寫證言,這更是在情理之中,證人三在吃飯時仍然有人身自由,他可以隨時離席,因此證人三沒有看到他們寫證言也并不能說明以上證人證言自相矛盾。
(證人四)閆#正,現住址離涉案工程所在地僅500米,因此在被告發出試營業免費體驗的宣傳后,閆坤正于20xx年6月23日去被告的花園足道體驗。當時去的時候沒有見到有建筑垃圾。至于被告說原告家庭住址離涉案工程距離遙遠根本不可能知道被告情況一說,更是混淆概念,因為證人四的身份證上的家庭住址與現住址并不一致,被告根據證人四身份證上的家庭住址來衡量其與被告的距離當然是無理的。
以上一系列的證據已相互印證,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條,能夠充分證明本案工程完工時間是在20xx年6月19日。
其次,從原告打給被告的收據可以看出,原被告雙方已經就延期完工做出了扣款處理。至于被告所稱收據上的備注是原告自己所寫,他并不認可的說法是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既然是收據,當然是收款方親自寫給交款方的,只要交款方接受了收據就是認可收據上的所記載的內容。
法院指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鑒定申請或者不預交鑒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對案件爭議的事實無法通過鑒定結論予以認定的,應當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另外,如果被告認為所屬質量問題需要維修,被告應當在保修期內及時通知原告,然而,原告至今也沒有收到任何有關維修的通知。
四、反訴人沒有依法繳納訴訟費,應當駁回其反訴。
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納訴訟費用通知次日起7日內交納案件受理費;反訴案件由提起反訴的當事人自提起反訴次日起7日內交納案件受理費。當事人逾期不交納訴訟費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請,或者申請司法救助未獲批準,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內仍未交納訴訟費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反訴人提起反訴請求的時間是在20xx年4月21日,應當在4月28日之前繳納訴訟費,然而直到本案開庭時間20xx年6月7日,反訴人訴訟費分文未交,嚴重違反了《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定,依法應當駁回其反訴。
綜上所述,有充分的證據證明本案完工日期為20xx年6月19日,被告所訴稱的7月1日完工,60000元超期費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加上其沒有依法繳納訴訟費,應當從實體和程序上依法駁回其反訴。原告已于20xx年6月19日全部履行了自己的合法權益,而被告嚴重違背誠實信用,違背雙方合同的約定,無無故拖欠工程款56000元,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因此應當依法向原告支付所拖欠工程款56000元及相應利息。
以上代理意見,供法庭參考,望予以采納!
此致
河南省##縣人民法院。
代理人:河南言東方律師事務所。
王偉平、崔晶晶律師。
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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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紛代理合同(專業21篇)篇二
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加強,能夠利用到合同的場合越來越多,合同的簽訂是對雙方之間權利義務的最好規范。那么相關的合同到底怎么寫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經濟糾紛代理訴訟合同,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委托人(下稱甲方):_____________
受委托人(下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原告)因與________________糾紛一案,委托乙方律師代理訴訟,經雙方協議,訂立以下條款,以資共同遵守。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________________律師為甲方訴訟代理人。
二、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權限:_________________
1.甲方委托乙方為第一審的訴訟代理人
2.甲方委托乙方為第二審的訴訟代理人
3.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申請執行程序的代理人
甲方委托乙方上述________________項代理工作。
三、雙方協商同意律師代理費及交納辦法如下:_________________
4.其他特別規定:_____________
四、乙方指派律師受甲方委托到甲方所在地和乙方所在地以外的地方工作時,除非另有特別約定,辦案律師的交通、食宿等差旅費由甲方依據票據實報實銷。
五、乙方律師須認真負責保護甲方合法權益,按時出庭,并嚴格遵守律師職業道德,為甲方的文件資料、商業秘密以及個人隱私保守秘密。如違反,而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將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六、如乙方承辦律師不按規定程序認真負責地從事代理事務,與對方當事人或其代理人惡意串通,損害甲方權益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委托代理協議,要求乙方如數退還或拒付代理費,并可依法要求乙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七、甲方須真實地向律師敘述案情,提供有關案件的證據及乙方要求的其他材料。
八、如乙方無故終止履行合同,代理費全部退還甲方;如甲方無故終止,代理費不退回。
九、本合同有效期限應自簽訂之日起至本案辦理終結止(判決、調解、案外和解及撤銷訴訟)。
十、甲方未如約交納代理費的,乙方有權單方面終止其代理工作和本代理協議,已收費用不再退還。如乙方在甲方未交納全部代理費的情況下已經履行了全部工作,則乙方除有權要求甲方如數繳清代理費外,還可要求甲方支付未繳清款每日百分之一的違約金。
十一、本協議如須補充、變更或提前終止,雙方應協商一致后決定。
十二、因委托代理或相關事宜產生糾紛時,雙方應盡量協商,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三、本協議一式兩份,甲方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受托律師: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______
糾紛代理合同(專業21篇)篇三
甲方與________債權債務糾紛一案,委托乙方代理,雙方遵照平等、自愿、公平、互利的原則,經協商達成以下協議,共同遵守。
第一條?甲方因經濟困難,本案訴訟費、差旅費、協調費等相關費用,全由乙方承擔。
第二條?本案追回款額,甲、乙雙方按比例提成。
甲方為____?%,乙方為____?%.
第三條?甲方必須積極及時提供本案全部證據,如實介紹情況,不得提供假證、偽證。
第四條?乙方負責本案一、二審訴訟直至執行完畢全部代理。
乙方為全權代理,即代為承認、變更、和解、上訴、執行。
第五條?本合同的變更和修改,必須雙方協商一致,甲、乙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途反悔及終止合同。甲方中止合同,應承擔按比例提成罰金;乙方中止合同,甲方可拒絕支付任何費用。
第六條?追回的款項,匯入由乙方指定的帳號,乙方按比例及時支付給甲方,不得借故拖延。
第七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生效,至本案終結終止。
第八條?本合同一式____份,甲方____份,乙方____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因____________糾紛一案,委托____________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乙方)的律師出庭代理,經雙方協議,訂立下列各條,共同遵守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_______律師為甲方與____________糾紛案的第_______審代理人。
二、乙方律師必須認真負責保護甲方合法權益,并按時出庭。
三、甲方必須真實地向律師敘述案情,提供有關本案證據。乙方接受委托后,如發現甲方有捏造事實、弄虛作假行為時,有權中止代理,依約所收費用不予退還。
四、如乙方無故終止履行合同,代理費全部退還甲方;如甲方無故終止,代理費不退還。
六、根據雙方協商,甲方應向乙方繳納代理費_______元。
七、本合同有效期限,應自簽訂之日起至本案本審結止(判決、調解、案外和解及撤銷訴訟)。
八、如一方要求變更合同條款,需再協議。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注:本件一式三份,法律、委托人與律師事務所各存一份。
訴訟代理合同都要寫明甲乙兩方的基本信息,甲乙雙方持該合同各一份,在合同中,甲方必須真實的寫清楚事情的緣由,并且提供有效準確的證據以及相關的詳細信息資料。如果有什么異議一定要及時說出,雙方協商解決,避免不必要的糾紛發生。
糾紛代理合同(專業21篇)篇四
代理詞最重要的部分是質證和辯論,質證和辯論是訴訟代理人多年的心得。借貸。
合同。
糾紛代理詞怎么寫呢?以下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借貸合同糾紛代理詞,歡迎參考閱讀。
審判長、審判員: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8條之規定,我接受本案當事人的委托,擔任本案當事人賈楠的訴訟代理人。接受委托之后,本訴訟代理人進行了閱卷并進行了全面調查,今天又參加了庭審,對于該案有了較為全面的了解。根據法律和事實,本訴訟代理人發表如下代理意見,請合議庭在合議時能予以考慮:
被告是否將借款17萬還給原告是本案的存疑事實。
原告證據一、證據二、證據三、證明原被告之間存在借貸關系,且借貸關系成立,借據合法有效,且原告就借貸關系提供了充分的證據。而被告主張的“收條”不具有客觀性真實性、合法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由被告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后果。具體理由如下:
一、從還款能力分析伊夢云有無還款的可能性進而分析還款收據的真實性。
根據原告證據二表明,被告并無償還能力,在短期內還款顯然與事實、常識不符。既然被告主張已還款,被告卻沒有就還款方式、時間、地點以及還款轉賬單予以舉證。如果以向第三人借款的方式償還,也沒有提供向第三人借還款的證據(賬目明細及轉賬單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被告不能舉證,則應承擔不利后果。因此,伊夢云應該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二、從收據的一般書寫習慣分析“收條”欠缺客觀、真實性。
本案借款數目為17萬,對于原被告都是不小的數字,然而,被告主張還款證據“收條”卻極其不規范,除簽名為原告所寫外,其余均為被告自己的筆跡,此外,不僅未寫明具體的還款日期,收條上也有其他涂鴉,極其不符合一般收據的書寫習慣,此外,被告與原告共同生活過,收集到帶有原告簽名的紙條不難,利用原告的簽名偽造“收條”的條件非常便利。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因此,在“收條”存在重大瑕疵的情況下,其證明力不能與正常的收據等同,不足以證明被告主張已還款的事實,應有被告承擔舉證責任的不利后果。
三、被告證人證言的證明力不足以作為認定被告已經還款的根據。即便收條具有一定的真實性,但因還款“收條”僅存在還款合意,不能證明還款事實的存在。被告不能提供其他還款事實證據的前提下,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而且,證人系被告的好友,在證人不能提供與被告存在借款事實相關的證據(如,被告于證人之間的借款賬目明細往來)以證明被告確實還款的前提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九條“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當的證言;。
(二)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出具的證言;”單憑被告提供的證人、證言不能認定被告證人存在借款事實,因此,此“收條”不能單獨作為認定被告還款事實的依據。
綜上所述:
原告提供的證據相較被告提供的證據而言,更為客觀、充分、確實,其證明力明顯更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三條第一款“雙方當事人對同一事實分別舉出相反的證據,但都沒有足夠的依據否定對方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情況,判斷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是否明顯大于另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并對證明力較大的證據予以確認。”即:認定原告提供的證據,并將其作為定案的依據,并依此請求判決被告歸還原告17萬欠款。
綜上所述,代理人認為,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懇請合議庭綜合考慮以上代理意見,依法公正判決。
訴訟代理人:王艷燕。
20xx年6月25日。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魏某xx的委托,指派我們擔任其與孫某xx借貸糾紛一案的一審訴訟代理人。現在法庭調查的基礎上結合相關法律,就爭議焦點問題,提出如下代理意見,供法庭參考:
一、本案兩筆借款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被告魏某xx無須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1、第一次庭審中,被告吳某xx承認其與原告已明確約定本案債務由被告吳某xx個人償還,只是現在苦于缺乏還債能力。結合20xx年被告吳某xx、魏某xx簽訂的《離婚。
協議書。
》內未提及本案借款,也沒有約定雙方有共同債務,可見,被告魏某xx對涉案借款不知情,依法也無需對本案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財產或權益。因此對該司法解釋理解時,應回歸立法,忠于立法,采用體系解釋和目的解釋。我國婚姻法第41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可見,“為夫妻共同生活”,是夫妻共同債務的本質特征,“為夫妻共同生活”應考慮主、客觀兩個標準判斷:第一,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第二,夫妻是否分享了債務所帶來的利益。若不符合此兩個判斷標準即不屬于“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婚姻法解釋二是對婚姻法第41條的解釋與細化,不能脫離婚姻法第41條的基礎,也就是說,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的適用,應當以符合夫妻共同債務的本質為前提,即只有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在沒有兩種例外情形時,才能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而不是任何性質的債務都可以作為夫妻共同債務處理。最高院吳法官分別在《人民司法》20xx年第7期、20xx年第1期發表《有關婚姻家庭案件的問題探討》、《當前婚姻家庭案件中的疑難問題探析》以及在其負責具體起草的婚姻法解釋三中,都采用不能直接適用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的觀點。浙江省高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19條也規定“??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夫妻雙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事項,包括日用品購買、醫療服務、子女教育、日常文化消費等。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圍負債的,應認定為個人債務??”。可見,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前提是該債務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已是當前主流觀點。
庭審中被告吳某xx與原告均已確認。
借條。
上的內容包括“魏某xx”簽名均系為被告吳某xx個人所為,被告魏某xx對本案借款是毫不知情,事后也沒有追認,不存在共同借款的合意。最高院婚姻法解釋一第17條規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據此,夫妻之間只能就“日常生活需要”具有代理權,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所作出的有關財產方面的重要決定,應當經另一方同意;否則,對另一方無約束力。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應由第三人舉證證明,只有第三人能夠證明“他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才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本案借貸數額較大,就被告魏某xx、吳某xx當時家庭生活困難的狀況而言,顯然超出了家事代理的范疇,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條規定“對代理權發生爭議的,由主張有代理權一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而被告吳某xx沒有證據證明其有代理權,因而,本案債務對被告魏某xx不具有約束力。另外,假若本案確是被告吳某xx與魏某xx夫妻共同向原告借款,那原告本應該要求被告魏某xx在借條上簽字或蓋手印或有魏某xx的授權書,而不是讓他人在借條上冒簽,原告在明知共同舉債人應在借條上共同簽字,明知冒簽他人名字是違反法律且沒有法律效力的情況下而故意為之,顯然,原告不屬于善意第三人,本案兩張借條是在原告不在場,甚至是原告與被告吳某xx惡意串通下的舉債,被告魏某xx不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此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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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紛代理合同(專業21篇)篇五
尊敬的審判員:
四川易通律師事務所受本案原告史小富的委托,指派我作為其代理人,參與本案訴訟。結合庭審情況,依據事實與法律,針對本案的爭議焦點,現發表如下代理意見,供法院參考。
一、兩被告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20xx年6月3日,原告史小富與被告沈小躍、王小華簽訂了一份《銷售合同》,對即將要進行的鋼材交易進行了約定,尤其是對欠款后的資金占用費以及鋼材的質量進行了明確的約定。由于簽訂合同時交易尚未實際發生,因此當時雙方口頭約定鋼材的規格、數量以及價格以送貨單為準。合同簽訂后,原告方即按照被告的要求,分別于20xx年6月5日、6月14日和6月16日分三次共向被告供應價值為969000.2元的鋼材,被告負責簽收了貨物,即意味著其對鋼材的規格、數量、單價以及厚度進行了確認。但是,截止20xx年6月14日,被告共向原告支付貨款624000元,尚拖欠貨款345000.2元一直拒絕支付。
原告認為,兩被告系母子關系,其共同簽訂《銷售合同》的行為充分證明兩被告是共同做生意,送貨時被告沈小躍簽字確認的行為對王小華有約束力,原告有理由相信沈小躍簽收貨物王小華不持異議,因此我們認為,兩被告應當對原告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二、被告應當向原告支付資金占用費。
原被告雙方在《銷售合同》時,由于被告稱其近期資金周圍困難,要求原告允許其存在適當欠款,雙方明確約定,欠款按照送貨單上金額每天千分之二計算資金占用費,欠賬期限為兩個月,如超出二個月,按照欠賬金額每天千分之五計算資金占用費。
鑒于《銷售合同》中約定資金占用費的比例較高,因此本次訴訟中,原告方已經主動降低了資金占用費,只是主張了二萬元,懇請法院支持。
綜上所述,原告按照合同約定已經履行了全部合同義務,但被告基于其個人原因,未能如期支付貨款,屬于典型的違約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以上代理意見,供法院參考。
四川易通律師事務所。
律師黃建軍。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七日。
糾紛代理合同(專業21篇)篇六
尊敬的審判員:
四川英特信聯合律師事務所受本案被告成都溢陽茶壺餐飲娛樂有限公司、雷云友、王仕春的委托,指派我擔任其參與訴訟的代理人。接受案件后,我進行了必要的調查取證,現經開庭調查,根據查明的事實,結合相關證據和法律,發表如下代理意見:
一、物業服務合同均屬無效。《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2款明確規定,前期物業服務應當通過招標的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而本案的前期物業服務公司不是通過招標的方式選聘,故違背了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屬于無效。《溢陽綠城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簽訂也嚴重違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六條和《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等法律、行政法規之強制性規定,即業主委員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沒有經過半人數且占過半面積的業主表決同意,因此,該合同也屬于無效合同,對業主及物業使用人沒有法律約束力,原告沒有起訴的合同依據,故原告的訴訟請求應予駁回。
二、原告從未向被告履行過物業服務義務,無權主張物業服務費。事實上,本案原告從來沒有向被告履行過諸如房屋維修、養護,水、電、氣設備維修、保養,綠地、花木種植養護管理,垃圾清理,安全監控、巡視、門崗執勤,代繳水、電、氣、寬帶、垃圾清運費用等物業服務義務,并且,原告也沒有任何有效證據證明其曾向被告履行過諸如前述的物業服務義務,被告所舉的諸如保潔記錄等資料,不具有客觀性和關聯性,不能作為本案的證據,不能證明其履行了物業服務義務。相反,被告所在的附56-57號商鋪,早在建房過程中就已單門獨戶、大門朝外(有公證處保全的現場錄像光碟內容為證),自行直接獨立向相關部門申請了專用的水、電、氣、寬帶等配套設施,并直接向相關部門繳費(有繳費發票為證),而且,被告就56-57號商鋪聘請了專門的保安人員、物業管理人員、物業維護人員、保潔人員對商鋪外圍進行服務,有相關證人的書面證詞和出庭作證、相關人員的勞動合同、工資表等為證。因此,原告沒有向被告提供物業服務,卻主張物業服務費用于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訴訟時效已過。假如(僅僅是一種假設),被告與原告存在真實有效的物業服務合同關系,那20xx年9月以前的物業服務費也超過訴訟時效,依法應予以駁回,因為合同約定費用每季付,即每季度的費用為一筆債務,按照司法解釋之規定,各筆債務應分別計算訴訟時效,而20xx年9月以前各季度的各筆費用均超過了訴訟時效。
四、滯納金違法屬無效。關于前期物業服務協議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滯納金,按照現行法律規定,滯納金屬于行政法領域的法律概念,它是特指行政主體對行政相對人不履行特定行政法律義務而實行的一種行政執行罰,它不能適用于兩個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而且合同法關于違約責任形式的規定里面,根本就沒有滯納金這種違約責任形式,合同法也沒有授權當事人可以約定任意的違約責任形式。因此,本案合同里約定的滯納金違背國家法律規定,應屬無效,滯納金也應被依法駁回。
五、假如(僅僅是一種假設),物業服務合同真實有效,對被告也具有約束力,并且假如合同約定的也是“違約金”,而不是違法約定的“滯納金”,那原告主張的違約金也不應得到支持。因為,《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9條規定,對于違約金,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予以裁決,而本案中答辯人沒有給原告造成任何實際損失,相反,因原告的誤導和過錯,造成被告的汽車被盜、被損壞等重大損失,所以,原告不存在實際損失這個基礎和前提,并且原告也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其有任何實際損失,因此其主張的違約金也不應該得到支持。
六、原告主張的附61號物業的物業服務費與被告無關,被告沒有該處物業,故應予以駁回。
綜上所述,為了維護被告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的公平與正義,本代理人特此發表以上代理意見,懇請法庭采納。
四川英特信聯合律師事務所律師包樹林。
20xx年11月28日。
糾紛代理合同(專業21篇)篇七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河南言東方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原告(反訴被告)潘某某的委托,指派我們擔任原告(反訴被告)潘某某訴被告(反訴原告)趙某某合同糾紛一案的代理人,依法出庭參加庭審活動,維護被代理人合法權益。根據本案的事實和相關法律規定,發表如下代理意見,供法庭定案時參考:
一、原告已經充分履行了合同義務,被告應當根據合同約定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共計56000元。
原被告雙方于20xx年4月21日簽訂了《裝飾工程協議》合同約定原告對被告經營的位于襄城縣東怡小區一樓門面進行裝修。協議約定合同總價款為140000萬元。工程款支付方式為:第一次于開工三日前支付合同總價款的30%,第二次于中期支付15%,第三次于竣工時支付5%,第四次于竣工后六個月內結清余款。然而,在原告履行完全部合同義務后被告仍然拖欠原告56000元工程款,原告多次與被告協商,被告都以沒有錢為由拒付其所拖欠的工程款,因此請求法院判決被告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56000元,以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二、涉案工程的完工時間是20xx年的6月19日,且原被告雙方于對延工全部費用11000元做出了處理。被告聲稱該工程的完工日期為20xx年的7月1日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
首先,根據原告出具的20xx年6月17日所寫的保證書,及被告反訴狀陳述的內容,可知本案工程完工時間雙方重新約定為20xx年6月18日,事實上原告是在20xx年的6月19日完成全部工程。具體證據有證人李燕飛、葛新立、張小亮及閆坤政的證言可以認定。
(證人二)葛#立系涉案工程的油漆工。據葛新立所說,在6月19日至7月1日之間,他對涉案工程進行過維修,而不是施工。
(證人三)張#亮系涉案工程油漆工,據張小亮所說,該工程完工的時間是20xx年的6月19日。至于被告稱證人一、證人二、對其證人證言是在20xx年6月19日晚上吃飯前還是吃飯時寫的說法不一致,證言自相矛盾的觀點更是無稽之談,吃飯前和吃飯時并沒有明確的分界線,而且個人理解也不同,有的人認為只要坐上了飯桌,這頓飯局就已經開始,就是吃飯時。而有的人認為大家開始吃之后才叫吃飯中。因此上述兩位證人的證證言并不矛盾,完全可以作為本案定案的依據,至于證人三說沒有看到他們在吃飯時寫證言,這更是在情理之中,證人三在吃飯時仍然有人身自由,他可以隨時離席,因此證人三沒有看到他們寫證言也并不能說明以上證人證言自相矛盾。
(證人四)閆#正,現住址離涉案工程所在地僅500米,因此在被告發出試營業免費體驗的宣傳后,閆坤正于20xx年6月23日去被告的花園足道體驗。當時去的時候沒有見到有建筑垃圾。至于被告說原告家庭住址離涉案工程距離遙遠根本不可能知道被告情況一說,更是混淆概念,因為證人四的身份證上的家庭住址與現住址并不一致,被告根據證人四身份證上的家庭住址來衡量其與被告的距離當然是無理的。
以上一系列的證據已相互印證,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條,能夠充分證明本案工程完工時間是在20xx年6月19日。
其次,從原告打給被告的收據可以看出,原被告雙方已經就延期完工做出了扣款處理。至于被告所稱收據上的備注是原告自己所寫,他并不認可的說法是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既然是收據,當然是收款方親自寫給交款方的,只要交款方接受了收據就是認可收據上的所記載的內容。
法院指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鑒定申請或者不預交鑒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對案件爭議的事實無法通過鑒定結論予以認定的,應當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另外,如果被告認為所屬質量問題需要維修,被告應當在保修期內及時通知原告,然而,原告至今也沒有收到任何有關維修的通知。
四、反訴人沒有依法繳納訴訟費,應當駁回其反訴。
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納訴訟費用通知次日起7日內交納案件受理費;反訴案件由提起反訴的當事人自提起反訴次日起7日內交納案件受理費。當事人逾期不交納訴訟費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請,或者申請司法救助未獲批準,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內仍未交納訴訟費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反訴人提起反訴請求的時間是在20xx年4月21日,應當在4月28日之前繳納訴訟費,然而直到本案開庭時間20xx年6月7日,反訴人訴訟費分文未交,嚴重違反了《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定,依法應當駁回其反訴。
綜上所述,有充分的證據證明本案完工日期為20xx年6月19日,被告所訴稱的7月1日完工,60000元超期費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加上其沒有依法繳納訴訟費,應當從實體和程序上依法駁回其反訴。原告已于20xx年6月19日全部履行了自己的合法權益,而被告嚴重違背誠實信用,違背雙方合同的約定,無無故拖欠工程款56000元,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因此應當依法向原告支付所拖欠工程款56000元及相應利息。
以上代理意見,供法庭參考,望予以采納!
此致
河南省##縣人民法院。
代理人:河南言東方律師事務所。
王偉平、崔晶晶律師。
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
糾紛代理合同(專業21篇)篇八
案中被告吳某xx與原告均未提供借款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任何證據,因此不能認定本案債務系夫妻共同債務,被告魏某xx不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二、假設被告魏某xx對涉案借款需承擔連帶償還責任,逾期還款利息也只能參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息。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
第九條也規定“公民之間的定期無息借貸,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無息貸款經催告不還,出借人要求償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息”。據此,本案逾期還款利息只可以參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算。
以上代理意見,期待法庭合理采納,謝謝!
代理人:
秦皇島陳立峰律師事務所整理二零一二年十一月日。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因a(以下簡稱a)訴b(以下簡稱b)、d、g借款合同糾紛一案,xxx律師事務所接受a的委托,依法指派xxx律師作為a的代理人參與了本案的庭審。現根據本案相關證據及庭審情況發表如下代理意見:
一、a與b簽訂的借款合同真實有效,a完全履行了向b放款300萬元的合同義務,而b對于收到該借款的事實也予以了明確確認。
1、9月10日,a與b簽訂a流借字(20)第870號借款合同,約定b向a借款金額為300萬元,月息13‰,逾期罰息26‰,借款期限七個月(從年9月10日起至4月10日止)。該借款合同是雙方在a住所地簽訂的,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是真實有效的合同,且b對該借款合同的真實性予以承認。
2、當借款合同與借據約定不一致時,以借據為準。該借款合同第三條款項下,借款期限起始日與借款借據不一致時,以第一次放款時的借據所載實際放款日期為準,本條第一款約定的借款到期日作相應調整。b與a簽訂該借款合同于2013年9月10日,但實際放款日為2013年11月13日,即借款期限起始日應當以借據載明的日期2013年11月13日為準。且還款日期調整為203月13日,借款期限為四個月。
3、該合同約定借款人b違約時,由b承擔貸款人a實現債權的合理費用。本案a為實現債權和擔保權利支付的律師費12萬元應由b承擔。
二、b未按期履行還款義務,仍拖欠a借款300萬元本金及利息。
1、2013年11月12日,b以授權委托書的形式授權予其法定代表人c接收a發放的300萬元借款。2013年11月13日,a根據b的指示將借款300萬元轉至案外人c名下的xx銀行xx支行賬戶上(卡號為),并由案外人c將該借款轉交b。以支付憑證為依據,且經過庭審核實確認,b已收到上述借款,但b未能按期履行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的義務。
3、以a與c借款發放回收憑證和a與b借款發放回收憑證這兩組證據清楚表明,b與a簽訂并履行的多份借款合同中,b系通過案外人c的賬戶接收借款,通過案外人c或f的銀行賬戶予以還款,雖存在交叉還款,但案外人c與a之間的借款關系同b與a之間的借款關系明確區分開,借款還款賬目一一對應,根本不存在混淆的現象。至于b在2013年11月11日歸還的300萬元,并非其償還本案訴爭借款合同的借款,而系b償還其先前所欠a其他借款合同的款項。因放款日期調整,2013年11月13日,a才將本案訴爭的300萬元借款轉入b指定的c賬戶,該借款至今仍未歸還。
因此,請求b償還300萬元借款的訴求應得到支持。
三、d本人與a簽訂的保證合同真實有效,不存在套用其他保證合同的行為,d與g系夫妻,應對借款承擔連帶責任。
1、g與d系合法夫妻,經協商一致,g簽署了配偶同意確認書,同意d以夫妻共同財產為b與a簽訂的a流借字(2013年)第870號借款合同提供擔保。
2、2013年9月10日,d與a簽訂了a流保字(2013年)第870-1號保證合同,保證范圍為借款合同本金及利息、罰息、違約金和a為實現債權與擔保權利而發生的費用,保證期間為兩年。該保證合同真實有效。
3、d和g承認該保證合同系對2013年9月10日那份借款合同進行的擔保,即承認對a流借字(2013年)第870號借款合同提供擔保,而本案訴爭就是a流借字(2013年)第870號借款合同,所以,不存在套用其他保證合同的事實,d和g應對該借款承擔連帶責任的訴求應得到支持。
綜上所述,本案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依法應當得到法院支持。望貴院公正判決。
此致
xxx法院。
代理人:
2.民間借貸的代理詞范文一則。
8.金融借款合同答辯狀。
糾紛代理合同(專業21篇)篇九
代理詞是訴訟代理人(律師、法律工作者、公民)在庭審過程中獨自使用的非正式文書。那么合同糾紛訴訟代理詞又是怎樣的呢?以下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合同糾紛訴訟代理詞,歡迎參考閱讀。
_______________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因與_______________信息有限公司的_______糾紛一案,聘請____________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乙方)的律師為代理人,經雙方協議,訂立下列條款,雙方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為甲方一、二審及執行代理人。
二、代理權限:特別授權(詳見授權。
委托書。
)
三、乙方律師必須認真負責,依法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如因故不能出庭,乙方應指定其他律師接替,并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四、證據提供與案情介紹。
1.甲方應在不遲于舉證期限屆滿前十日,向乙方提供與本案有關的所有證據。乙方律師收到證據后,應向甲方出具收據。
2.如甲方不能由本人或派人與律師共同參加證據交換、質證和出庭,則應在舉證期限內書面向乙方完整陳述案情;甲方口頭陳述并由乙方制作由陳述人簽名的筆錄,視為書面陳述。
3.乙方可對案情進行必要的調查取證,但對調查取證的結果不作任何承諾。
4.乙方如發現甲方隱瞞或捏造事實、隱瞞或偽造證據、弄虛作假,有權終止代理,所收費用不予退還。
五、甲方的協助義務。
1.甲方應盡量由本人或委托最了解本案事實的人員一名,與乙方共同參加訴訟活動,其主要職責是向法庭陳述本案事實。
2.如需乙方單獨出庭(包括交換證據和質證程序),則乙方向法庭所作事實陳述僅以已取得的證據和甲方的書面陳述中披露的事實為限。
六、如乙方無故終止履行合同,代理費全部返還甲方,如甲方無故終止合同,代理費不予退回。
七、根據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協商按下列規定收取/交納費用:
本合同的律師代理費實行風險代理收費,代理費依收回金額的____________%,甲方在實際收到每一筆債權款項后____________日內支付相應律師費。
八、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本合同履行地為乙方所在地。
九、本合同壹式貳份,雙方各執壹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技術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_律師事務所。
尊敬的審判員:
四川英特信聯合律師事務所受本案被告成都溢陽茶壺餐飲娛樂有限公司、雷云友、王仕春的委托,指派我擔任其參與訴訟的代理人。接受案件后,我進行了必要的調查取證,現經開庭調查,根據查明的事實,結合相關證據和法律,發表如下代理意見:
一、物業服務合同均屬無效。《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2款明確規定,前期物業服務應當通過招標的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而本案的前期物業服務公司不是通過招標的方式選聘,故違背了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屬于無效。《溢陽綠城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簽訂也嚴重違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六條和《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等法律、行政法規之強制性規定,即業主委員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沒有經過半人數且占過半面積的業主表決同意,因此,該合同也屬于無效合同,對業主及物業使用人沒有法律約束力,原告沒有起訴的合同依據,故原告的訴訟請求應予駁回。
二、原告從未向被告履行過物業服務義務,無權主張物業服務費。事實上,本案原告從來沒有向被告履行過諸如房屋維修、養護,水、電、氣設備維修、保養,綠地、花木種植養護管理,垃圾清理,安全監控、巡視、門崗執勤,代繳水、電、氣、寬帶、垃圾清運費用等物業服務義務,并且,原告也沒有任何有效證據證明其曾向被告履行過諸如前述的物業服務義務,被告所舉的諸如保潔記錄等資料,不具有客觀性和關聯性,不能作為本案的證據,不能證明其履行了物業服務義務。相反,被告所在的附56-57號商鋪,早在建房過程中就已單門獨戶、大門朝外(有公證處保全的現場錄像光碟內容為證),自行直接獨立向相關部門申請了專用的水、電、氣、寬帶等配套設施,并直接向相關部門繳費(有繳費發票為證),而且,被告就56-57號商鋪聘請了專門的保安人員、物業管理人員、物業維護人員、保潔人員對商鋪外圍進行服務,有相關證人的書面證詞和出庭作證、相關人員的。
勞動合同。
工資表等為證。因此,原告沒有向被告提供物業服務,卻主張物業服務費用于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訴訟時效已過。假如(僅僅是一種假設),被告與原告存在真實有效的物業服務合同關系,那20xx年9月以前的物業服務費也超過訴訟時效,依法應予以駁回,因為合同約定費用每季付,即每季度的費用為一筆債務,按照司法解釋之規定,各筆債務應分別計算訴訟時效,而20xx年9月以前各季度的各筆費用均超過了訴訟時效。
四、滯納金違法屬無效。關于前期物業服務協議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滯納金,按照現行法律規定,滯納金屬于行政法領域的法律概念,它是特指行政主體對行政相對人不履行特定行政法律義務而實行的一種行政執行罰,它不能適用于兩個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而且合同法關于違約責任形式的規定里面,根本就沒有滯納金這種違約責任形式,合同法也沒有授權當事人可以約定任意的違約責任形式。因此,本案合同里約定的滯納金違背國家法律規定,應屬無效,滯納金也應被依法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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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紛代理合同(專業21篇)篇十
尊敬的審判員:
四川英特信聯合律師事務所受本案被告成都溢陽茶壺餐飲娛樂有限公司、雷云友、王仕春的委托,指派我擔任其參與訴訟的代理人。接受案件后,我進行了必要的調查取證,現經開庭調查,根據查明的事實,結合相關證據和法律,發表如下代理意見:
一、物業服務合同均屬無效。《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2款明確規定,前期物業服務應當通過招標的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而本案的前期物業服務公司不是通過招標的方式選聘,故違背了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屬于無效。《溢陽綠城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簽訂也嚴重違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六條和《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等法律、行政法規之強制性規定,即業主委員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沒有經過半人數且占過半面積的業主表決同意,因此,該合同也屬于無效合同,對業主及物業使用人沒有法律約束力,原告沒有起訴的合同依據,故原告的訴訟請求應予駁回。
二、原告從未向被告履行過物業服務義務,無權主張物業服務費。事實上,本案原告從來沒有向被告履行過諸如房屋維修、養護,水、電、氣設備維修、保養,綠地、花木種植養護管理,垃圾清理,安全監控、巡視、門崗執勤,代繳水、電、氣、寬帶、垃圾清運費用等物業服務義務,并且,原告也沒有任何有效證據證明其曾向被告履行過諸如前述的物業服務義務,被告所舉的諸如保潔記錄等資料,不具有客觀性和關聯性,不能作為本案的證據,不能證明其履行了物業服務義務。相反,被告所在的附56-57號商鋪,早在建房過程中就已單門獨戶、大門朝外(有公證處保全的現場錄像光碟內容為證),自行直接獨立向相關部門申請了專用的水、電、氣、寬帶等配套設施,并直接向相關部門繳費(有繳費發票為證),而且,被告就56-57號商鋪聘請了專門的保安人員、物業管理人員、物業維護人員、保潔人員對商鋪外圍進行服務,有相關證人的書面證詞和出庭作證、相關人員的勞動合同、工資表等為證。因此,原告沒有向被告提供物業服務,卻主張物業服務費用于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訴訟時效已過。假如(僅僅是一種假設),被告與原告存在真實有效的物業服務合同關系,那9月以前的物業服務費也超過訴訟時效,依法應予以駁回,因為合同約定費用每季付,即每季度的費用為一筆債務,按照司法解釋之規定,各筆債務應分別計算訴訟時效,而07年9月以前各季度的各筆費用均超過了訴訟時效。
四、滯納金違法屬無效。關于前期物業服務協議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滯納金,按照現行法律規定,滯納金屬于行政法領域的法律概念,它是特指行政主體對行政相對人不履行特定行政法律義務而實行的一種行政執行罰,它不能適用于兩個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而且合同法關于違約責任形式的規定里面,根本就沒有滯納金這種違約責任形式,合同法也沒有授權當事人可以約定任意的違約責任形式。因此,本案合同里約定的滯納金違背國家法律規定,應屬無效,滯納金也應被依法駁回。
糾紛代理合同(專業21篇)篇十一
審判長,審判員:
我們接受本案原告有限公司的委托,依法擔任其與被告分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的代理人。經過開庭前的調查、庭審質證和辯論,本案的基本事實已清楚。下面,根據本案事實和所涉的法律問題,發表如下代理意見,供法庭參考。
下面,針對被告代理人的答辯,本代理人發表如下意見:
一、被告在簽訂保險合同時已知投保車輛未年檢,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原告投保車輛,其車牌號后三位為390,按照廣東省以前的機動車年審規定,是以車牌尾數對應的月份為準,如本案車輛號牌尾數為0,因此應在10月年審,委托人也一直誤以為其車輛年審時間為每年10月,而不知道廣東省在下半年已改變了年審辦法,均以行駛證登記日期為準,因此委托人實際應在5月底前年審,但由于其誤解,而導致出險時車輛未年審。本案所涉車輛的行駛證在5月底沒有年審,就應該過期,原告在投保車輛時間是6月29日,被告核對對車輛行駛證等證件原件及之后接受原告交付的車輛行駛證等復印件資料時并沒有提出任何異議,可見被告在簽訂合同時已經了解該車行駛證沒有年檢這一事實,且被告簽發保單,視為同意承保,投保人已經就該保險合同已經繳納保險費。根據《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知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可見,保險上的告知義務中我國實行的是詢問告知,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是在理解清楚投保人告知事項的基礎上決定的,如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已知投保人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告知事項不實而仍然與之訂立保險合同,卻在出險時又以此為由不承擔責任,有違誠實信用原則。故此,行駛證未年審,如果保險公司在簽訂合同時已經了解這些事實,在車輛發生事故時,保險公司不能以免責條款為由解除合同,或者推卸保險責任。
二、被告拒付保險金的行為違背保險的職能。
保險的其本職能是分散風險和補償損失,保險作為人類應付自然災害和意外風險的一種手段,其目的是分散風險。保險組織通過向投保人上收取保險費,建立保險基金,當被保險人遭受損失時,用保險基金進行補償。這實際上就是用廣大投保人的錢來補償一部分被保險人的損失,或者說將一部分人面臨的危險分攤給廣大投保人,通過保險補償,被保險人能夠用獲得的保險金重新購置財產,恢復正常的生活和生產經營,提高了人們對危險的承受能力。被告不付保險金的行為,從根本上違背了保險的職能要求。
三、根據保險法理論,車輛未經年檢不予理賠的免責條款本身就違反了保險的有關原則,屬于惡意的免責條款。
保險公司在保險條款中設立車輛未經年檢、無行駛證、無號牌、檢驗不合格則不予賠等的免責條款,從條款的表面用意來看,主要是為了杜絕無證駕駛、無牌駕駛、駕駛不合格的機動車輛。但是,從條款的深層目的來看,保險公司之所以將這些的情形列為免責條款,乃是因為在這些情形下,駕駛機動車的危險將比正常駕駛的危險增加,出險幾率較高,因此將其列為免責條款。
但是,機動車未經年檢,危險是否一定增加?凡是有正常思維的人都會得出結論:未經年檢的車輛不一定不合格。比如,剛買一年的新車沒有年檢,其不合格的幾率很小。而本案的事實也證明了這種情況,交通事故發生之后,粵b28390車經過鑒定,證實在發生交通事故時各項汽車性能均在合格范圍內,既然車輛檢驗合格,那么,車輛出險的危險并沒有增加,從而保險公司就不應以此拒賠。而保險公司將“車輛未經年檢”混跡于“無行駛證”、“無號牌”、“檢驗不合格”等情形之中,實有“渾水免責”之嫌。
而且,還需要強調的保險法原理是,在免責事由與事故結果之間,必須存在近因關系。近因原則不僅體現在被保險人索賠時需要主張原因與事故之間存在近因關系,還體現在保險人主張免責時,必須證明免責條款中的內容必須與事故之間具有近因關系。就本案來說,保險公司如欲以車輛未經年檢的免責條款拒賠,必須證明車輛未經年檢是造成保險事故的近因,否則不能拒賠。而恰恰在這點上,由于本案交通事故的原因是駕駛員本身,這與車輛未經年檢的免責條款風馬牛不相及,保險公司也沒有舉證證明事故發生與車輛未經檢驗有直接因果關系,因此,保險公司也是無由拒賠。
四、被告提供的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作出不利提供格式條款的被告的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一條明確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
假設機動車輛保險條款中責任免責條款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未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或檢驗未通過的”對雙方有約束力,也應作出有利于原告的理解。
(一)按法律規定,原告的車輛現在是每年檢驗一次。在也就是說205月-4月原告在這一年內的任何一天進行安全技術檢驗,都符合法律規定。只要檢驗合格,就認為這一年度年檢合格。年5月―204月是第二個檢驗年度,在這一年里任何一天進行安全技術檢驗,都符合法律規定。只是檢驗合格,就認為這一年度年檢合格。在未按規定,可以理解為法律規定,也可以理解為交通管理部門的規定的情況下,應理解為按法律規定。即在年檢年度內任何一天檢車,都屬于按規定年檢。這樣理解有利于符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原告在2009年9月檢車,屬于按規定年檢,被告應予賠償。
(二)原告在2009年5月―2010年4月的年檢年度內,是于2009年9月進行的年檢,比年檢年度的的起始時間2009年5月晚4個月,在這種情況下,被告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沒有提出異議,按照誠實信用原則和保險的禁反言原則,被告無權對2009年5月-2010年4月年度年檢未在2009年4月份檢車提出異議。
(三)從〈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安全技術檢驗的目的看,是為了避免機動車安全性能不合格,給他人造成損失,認為年檢合格,推定這一年內機動車的安全性能是合格的。原告是2009年9月進行的年檢,可以推定2009年9月之前,原告的機動車是合格的,原告年檢的日期是2009年9月,離事故發生時間2009年7月17日不到三個月,應認為車輛在發生事故時是合格車輛,原告在2009年7月17日發生保險事故,被告應予賠償,被告拒賠的行為違反了法律規定的誠實信用原則。
(四)事故認定書載明,“司機駕車行進中沒有與前車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說明該起事故的發生,是由于駕駛人未注意到前方情況,操作失誤,與車輛的性能無關。發生保險事故的原因與保險車輛在2009年5月份沒年檢沒有因果關系。
五、保險條款的第三條第二項因排除對方主要權利且保險人未盡說明提示義務而無效,被告應當給予保險賠償。
被告認為,本案肇事車輛未經年檢,依保險條款的約定,被告應當免責。我們先來仔細分析該條款吧:
首先,年檢是公安機關為保障社會公共交通安全而對機動車進行的定期強制檢測,目的是確保車輛能夠安全行駛。這種檢測只能證明被檢車輛在檢測時是合格適用的,而不能保證在下一個年檢周期內一直合格適用,所以年檢只是行政機關管理車輛的權宜之計。未參加年檢,僅僅是違反了行政法規的規定,理應接受行政機關的處罰;如果發生事故,在責任認定和承擔上依法可以適當加重。但這不應該成為作為平等民事主體的保險公司免責的引用。
其次,事故車輛在事故后送檢測,結論為“合格”。既然是合格的,說明事故車輛是符合上路行駛的實質要件的,造成事故不是車輛自身的原因。所以,我們認為,事故車輛在實質上是合格的。
最后,事故認定書載明,“司機駕車行進中沒有與前車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說明該起事故的發生,是由于駕駛人未注意到前方情況,操作失誤,與車輛的性能無關。
另外,保險法第18條規定,保險人對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必須予以明確說明,但本案被告未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已盡到此義務,該免責條款依法不發生效力。
六、被告擬定的保險合同中與本案有關的免責條款,顯失公平,根據民法通則和合同法,應當確認無效。
《民法通則》第4條: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合同法》第40條: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保險法》第11條:投保人和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應當遵循公平互利、協商一致、自愿訂立的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綜上,保險條款的第三條第二項因排除對方主要權利、顯失公平且保險人未盡說明提示義務而無效,被告應當給予保險賠償。
綜上,代理人認為,原告請求被告賠償車輛損失保險金元有充分的事實和法律依據,被告拒賠無理,請求法庭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糾紛代理合同(專業21篇)篇十二
乙方:________
甲方就其訴訟執行一案,聘請________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代理。雙方經協商,簽訂本風險代理協議。
一、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律師(以下簡稱承辦律師)為甲方訴訟執行借款合同糾紛案件的代理人。
二、代理權限:
1、代為起訴、申請訴訟保全;
2、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
3、代為申請執行;
4、代為簽署、收取法律文書。
三、代理目標
乙方承諾,以代理清收執行回債權本息合計獲得________萬元人民幣的現金清償作為其在本協議項下應實現的最低代理目標,該代理目標的實現為乙方主張律師代理費的先決條件。若清收回實物資產,則按照抵債金額的________%折合成現金流。
四、代理期限
本協議代理期限為________個月,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若代理期限屆滿,乙方未實現本協議第三條約定的代理目標,則本代理協議自動解除,甲方不向乙方支付任何代理費。甲方有權自行代理本案,或者另行通過招標或協議方式委聘其他律師事務所代理本案。
五、代理費用
(1)若乙方代理實現代理目標,則甲方按最終清收回現金金額的`________%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若未實現代理目標,則甲方不支付任何代理費。
(2)上述代理費在甲方收到執行款項或取得抵債裁定之日起____日內支付乙方。
(3)乙方代理過程中發生的訴訟費、評估費、檔案查詢費等費用由甲方承擔;所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及其他工作雜費由乙方承擔。
六、本協議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效力相同。
乙方:________
律師事務所電話: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日
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日
糾紛代理合同(專業21篇)篇十三
案中被告吳某xx與原告均未提供借款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任何證據,因此不能認定本案債務系夫妻共同債務,被告魏某xx不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二、假設被告魏某xx對涉案借款需承擔連帶償還責任,逾期還款利息也只能參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息。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
第九條也規定“公民之間的定期無息借貸,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無息貸款經催告不還,出借人要求償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息”。據此,本案逾期還款利息只可以參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算。
以上代理意見,期待法庭合理采納,謝謝!
代理人:
秦皇島陳立峰律師事務所整理二零一二年十一月日。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因a(以下簡稱a)訴b(以下簡稱b)、d、g借款合同糾紛一案,xxx律師事務所接受a的委托,依法指派xxx律師作為a的代理人參與了本案的庭審。現根據本案相關證據及庭審情況發表如下代理意見:
一、a與b簽訂的借款合同真實有效,a完全履行了向b放款300萬元的合同義務,而b對于收到該借款的事實也予以了明確確認。
1、2013年9月10日,a與b簽訂a流借字(2013年)第870號借款合同,約定b向a借款金額為300萬元,月息13‰,逾期罰息26‰,借款期限七個月(從2013年9月10日起至2014年4月10日止)。該借款合同是雙方在a住所地簽訂的,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是真實有效的合同,且b對該借款合同的真實性予以承認。
2、當借款合同與借據約定不一致時,以借據為準。該借款合同第三條款項下,借款期限起始日與借款借據不一致時,以第一次放款時的借據所載實際放款日期為準,本條第一款約定的借款到期日作相應調整。b與a簽訂該借款合同于2013年9月10日,但實際放款日為2013年11月13日,即借款期限起始日應當以借據載明的日期2013年11月13日為準。且還款日期調整為2014年3月13日,借款期限為四個月。
3、該合同約定借款人b違約時,由b承擔貸款人a實現債權的合理費用。本案a為實現債權和擔保權利支付的律師費12萬元應由b承擔。
二、b未按期履行還款義務,仍拖欠a借款300萬元本金及利息。
1、2013年11月12日,b以授權委托書的形式授權予其法定代表人c接收a發放的300萬元借款。2013年11月13日,a根據b的指示將借款300萬元轉至案外人c名下的xx銀行xx支行賬戶上(卡號為),并由案外人c將該借款轉交b。以支付憑證為依據,且經過庭審核實確認,b已收到上述借款,但b未能按期履行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的義務。
3、以a與c借款發放回收憑證和a與b借款發放回收憑證這兩組證據清楚表明,b與a簽訂并履行的多份借款合同中,b系通過案外人c的賬戶接收借款,通過案外人c或f的銀行賬戶予以還款,雖存在交叉還款,但案外人c與a之間的借款關系同b與a之間的借款關系明確區分開,借款還款賬目一一對應,根本不存在混淆的現象。至于b在2013年11月11日歸還的300萬元,并非其償還本案訴爭借款合同的借款,而系b償還其先前所欠a其他借款合同的款項。因放款日期調整,2013年11月13日,a才將本案訴爭的300萬元借款轉入b指定的c賬戶,該借款至今仍未歸還。
因此,請求b償還300萬元借款的訴求應得到支持。
三、d本人與a簽訂的保證合同真實有效,不存在套用其他保證合同的行為,d與g系夫妻,應對借款承擔連帶責任。
1、g與d系合法夫妻,經協商一致,g簽署了配偶同意確認書,同意d以夫妻共同財產為b與a簽訂的a流借字(2013年)第870號借款合同提供擔保。
2、2013年9月10日,d與a簽訂了a流保字(2013年)第870-1號保證合同,保證范圍為借款合同本金及利息、罰息、違約金和a為實現債權與擔保權利而發生的費用,保證期間為兩年。該保證合同真實有效。
3、d和g承認該保證合同系對2013年9月10日那份借款合同進行的擔保,即承認對a流借字(2013年)第870號借款合同提供擔保,而本案訴爭就是a流借字(2013年)第870號借款合同,所以,不存在套用其他保證合同的事實,d和g應對該借款承擔連帶責任的訴求應得到支持。
綜上所述,本案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依法應當得到法院支持。望貴院公正判決。
此致
xxx法院。
代理人:
2.民間借貸的代理詞范文一則。
8.金融借款合同答辯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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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紛代理合同(專業21篇)篇十四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我受本案原告xx銀行的委托,擔任該行訴xxx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的代理人,現結合相關事實證據及有關法律法規,發表代理意見如下:
第一被告違反合同約定,多次未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20xx年x月x日,被告因汽車消費貸款與原告簽訂了《個人借款/擔保合同》,合同簽訂后,根據證據x借據顯示,原告將7萬貸款發放給被告。根據合同約定,該筆貸款期限為三年共計36期,自實際放款日起,被告按月以等額本息還款的方式償還原告貸款本息,還款日為實際放款日對應日。被告若未能在還款日足額償還當期本息,即視為違約一次。連續違約三次或累計違約六次,則原告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立即全部償還已到期和未到期的貸款本息。現在根據證據x銀行提供的被告的還款明細顯示,在前十二期,被告還款的記錄非常良好,能夠在還款日當天或之前,足額償還當期貸款。但從20xx年x月開始,也就是第十三期開始,被告的還款情況就出現了不良記錄。第x期、第x期是超過還款日還款;第x期、第x期未足額還款,甚至還有第x期未還款的情況。原告信貸部工作人員多次打電話、發催收函向其催收,被告在接到催收通知后,口頭表示愿意還款,但卻未見實際行動。至起訴時止,已累計違約x期,共計拖欠貸款本金xx元、利息xx元、罰息xx元。第二、被告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如前所述,根據原告與被告簽訂的《個人借款/擔保合同》約定,被告若未能在還款日足額償還當期本息,即視為違約一次。連續違約三次或累計違約六次,則原告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立即全部償還已到期和未到期的貸款本息。根據證據顯示被告已累計違約x次,大大超過了六次,因此原告在宣布解除合同的同時,要求被告立即償還未還的已到期和未到期的貸款本金xx元,利息xx元,罰息xx元,共計xx元。
此致
xx人民法院。
代理人xxx。
糾紛代理合同(專業21篇)篇十五
仲裁員:
湖南天恒健律師事務所接受申請人王育林的委托指派我參加今天的仲裁庭開庭活動。通過開庭前本代理人對案件細致的調查了解和剛剛進行完的庭審活動,發表如下代理意見以供參考:
一、保險合同中第八條免責條款未明確說明不發生法律效力,保險公司不應免責。
《保險法》第十七條二款規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雙方簽訂的交強險保險合同中第八條中約定“死亡賠償限額負責賠償:……、被保險人依照法院判決或者調解承擔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保險公司在該格式條款中規定僅僅為法院判決或調解確定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方才在理賠范圍內,而免除了保險公司對于其他方式達成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的理賠責任。免責條款的范圍不僅應包含免除任何方式確定的保險公司責任的相應條款,也應包含免除部分方式確定的保險公司責任的相應條款。因此對于本保險合同中第八條的格式條款免除了保險公司對于法院判決或調解以外的其他方式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理賠責任。對此條款保險公司應在雙方簽訂保險合同時,應該對條款的概念、性質、法律后果等進行明確說明。但實際上保險公司在雙方簽訂合同時未對該免責條款進行明確說明,因此該條款未產生法律效力。那么保險公司對于王育林支付的賠償款中交警部門調解方式達成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則應進行全額理賠。
二、保險公司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嚴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存在重大過錯。
1、安邦保險公司在雙方保險合同簽訂之前積極的收取保險費用,但對于保險條款卻并未依法向王育林進行一般說明和明確說明。導致了王育林對本案保險合同第八條的錯誤理解。交強險保險合同中第八條中約定“死亡賠償限額負責賠償:……、被保險人依照法院判決或者調解承擔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對于非法律專業的一般普通人員來說,該條款中涉及到了“調解”一詞且在該詞前排列的是“或者”而并非“法院”,那么很容易導致一般人員理解為法院判決或是任何形式的調解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都可以得到理賠。因為安邦保險公司的未盡到對合同條款進行說明的義務,導致王育林采取了交警部門調解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方式,而安邦保險公司對此不予理賠,則是其自身過程造成,因此安邦保險公司應對王育林支付的賠償金中的精神損害撫慰金進行全額理賠。
2、保險合同為最大誠信合同,誠實信用原則不僅應體現在保險合同簽訂時,同時應貫穿于整個保險合同履行過程中。在本案中交通事故發生后,王育林就積極向安邦保險公司保險報案,要求進行勘察處理。后投保車輛及司乘人員被趕到的上百村民圍困并扣押長達6天5夜要求賠償,在長冶市公安局和交警支隊共同配合行動下才把人質從車內解救出來。王育林在被解救后積極和安邦保險公司人員聯系,并告知了其司乘人員幾人和投保車輛被村民扣押要求賠償的情況,同時告知了交警部門正準備對該案進行調解。安邦保險公司人員在已知曉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王育林等人連同車輛遭受非法長時間扣押的事實后,對于專業從事車輛保險工作的人員來說應該完全能預見到死者家屬會要求進行精神損失賠償。而對于交警部門調解確定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其保險公司卻可以不予理賠。對此,王育林在交警部門調解前和其聯系時就應盡誠實告知的義務,讓王育林知曉交警部門調解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可能無法得到正常的理賠。但安邦保險公司人員卻對于王育林的通知不予理會,也未進行任何方面的保險告知。因此安邦保險公司對于王育林采取的交警部門調解方式確定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不在保險合同約定的理賠范圍內存在嚴重的過錯。從公平原則的教的,安邦保險公司也應對王育林支付的精神損害撫慰金進行理賠。
三、精神損害賠償應在物質損害賠償前進行全額理賠。
1、本案交通事故中王育林共向死者家屬賠償了死亡賠償金、醫療費(即停尸費)、住宿費、、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16萬元。根據事故地點山四省統計部門公布數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托干問題的司法解釋》,可以計算出本案中死者的死亡賠償金為81940元、喪葬費12914元(山西統計部門公布數據:農村農村人均純收入為4097.2元、城鎮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為25825元)。即王育林支付的賠償金中精神損害撫慰金和停尸費住宿費總計65146元。
2、交強險是國家為保障第三人利益而設立的第一個強制性保險。最高人民法院于年月日的司法解釋明確了如果同時存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時,由保險公司先行在交強險范圍內進行理賠,對于超過保險金額的不足部分再在商業三者險種予以理賠。因此本案應先進行交強險的賠付。最高人民法院對于安徽省高院回復的《交強險中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問題的復函》中明確說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三條規定的‘人身傷亡’所造成的損害包括財產損害和精神損害。精神損害賠償與物質損害賠償在強制責任保險限額中的賠償次序,請求權人有權選擇。請求權人選擇優先賠償精神損害,對物質損害賠償不足部分由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賠償”。因此本案中安邦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保險責任范圍內對王育林支付的精神損害撫慰金進行賠償,然后對于其他部分則在交強險剩余限額和商業三者險保險限額內予以賠付。王育林購買的交強險中死亡傷殘限額為11萬元、商業三者險保險限額為15萬元,因此安邦保險對于王育林支付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停尸費等65146元應先行在交強險種予以理賠,然后對于剩下的死亡賠償金和喪葬費則在交強險死亡傷殘限額剩余額度和商業三者險種予以全額賠付。
代理人:曾理。
二00九年十月六日。
糾紛代理合同(專業21篇)篇十六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魏某委托,指派我們擔任其與孫某借貸糾紛一案的一審訴訟代理人。現在法庭調查的基礎上結合相關法律,就爭議焦點問題,提出如下代理意見,供法庭參考:
一、本案兩筆借款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被告魏某無須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1、第一次庭審中,被告吳某承認其與原告已明確約定本案債務由被告吳某xx個人償還,只是現在苦于缺乏還債能力。結合20xx年被告吳某、魏某簽訂的《離婚協議書》內未提及本案借款,也沒有約定雙方有共同債務,可見,被告魏某對涉案借款不知情,依法也無需對本案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財產或權益。因此對該司法解釋理解時,應回歸立法,忠于立法,采用體系解釋和目的解釋。我國婚姻法第41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可見,“為夫妻共同生活”,是夫妻共同債務的本質特征,“為夫妻共同生活”應考慮主、客觀兩個標準判斷:第一,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第二,夫妻是否分享了債務所帶來的利益。若不符合此兩個判斷標準即不屬于“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婚姻法解釋二是對婚姻法第41條的解釋與細化,不能脫離婚姻法第41條的基礎,也就是說,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的適用,應當以符合夫妻共同債務的本質為前提,即只有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在沒有兩種例外情形時,才能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而不是任何性質的債務都可以作為夫妻共同債務處理。最高院吳法官分別在《人民司法》20xx年第7期、20xx年第1期發表《有關婚姻家庭案件的問題探討》、《當前婚姻家庭案件中的疑難問題探析》以及在其負責具體起草的婚姻法解釋三中,都采用不能直接適用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的觀點。浙江省高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19條也規定“??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夫妻雙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事項,包括日用品購買、醫療服務、子女教育、日常文化消費等。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圍負債的,應認定為個人債務??”。可見,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前提是該債務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已是當前主流觀點。
庭審中被告吳某與原告均已確認借條上的內容包括“魏某”簽名均系為被告吳某xx個人所為,被告魏某對本案借款是毫不知情,事后也沒有追認,不存在共同借款的合意。最高院婚姻法解釋一第17條規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據此,夫妻之間只能就“日常生活需要”具有代理權,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所作出的有關財產方面的重要決定,應當經另一方同意;否則,對另一方無約束力。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應由第三人舉證證明,只有第三人能夠證明“他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才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本案借貸數額較大,就被告魏某、吳某當時家庭生活困難的狀況而言,顯然超出了家事代理的范疇,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條規定“對代理權發生爭議的,由主張有代理權一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而被告吳某沒有證據證明其有代理權,因而,本案債務對被告魏某不具有約束力。另外,假若本案確是被告吳某與魏某夫妻共同向原告借款,那原告本應該要求被告魏某在借條上簽字或蓋手印或有魏某授權書,而不是讓他人在借條上冒簽,原告在明知共同舉債人應在借條上共同簽字,明知冒簽他人名字是違反法律且沒有法律效力的情況下而故意為之,顯然,原告不屬于善意第三人,本案兩張借條是在原告不在場,甚至是原告與被告吳某惡意串通下的舉債,被告魏某不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此其一。
案中被告吳某與原告均未提供借款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任何證據,因此不能認定本案債務系夫妻共同債務,被告魏某不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二、假設被告魏某對涉案借款需承擔連帶償還責任,逾期還款利息也只能參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息。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
第九條也規定“公民之間的定期無息借貸,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無息貸款經催告不還,出借人要求償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息”。據此,本案逾期還款利息只可以參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算。
以上代理意見,期待法庭合理采納,謝謝!
代理人:
秦皇島陳立峰律師事務所整理20xx年十一月日。
糾紛代理合同(專業21篇)篇十七
尊敬的法官:
山東理永律師事務所接受原告孫健的委托,指派我作為其特別代理人依法參加訴訟。現根據庭審調查的事實及相關法律規定,發表以下代理意見:
一、原告孫健是魯q/0110f號機動車的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依法有權要求被告給付保險金。
原告孫健在被告處分別投保了交強險、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等保險,并投保了交強險、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的不計免賠特約條款,保險期間為201月19日至1月18日。發生保險事故的時間為年6月27日,在約定的保險期限內,按保險法的規定,被告應承擔保險責任,給付原告保險金。根據保險合同最大誠信原則,原告因出險事故受損害的事實客觀存在,被告扣減、拒付保險金的行為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也違背保險分散風險和補償損失的職能。
二、原被告間的合同是典型的格式合同,但被告沒有向原告交付保險條款,也末完成格式合同應履行的明確說明義務,對原告的訴訟費、交通費、車損等損失扣減免賠的理由并不成立。
1、被告沒有向原告交付保險條款,也末完成格式合同應履行的明確說明義務。
基于最大誠信原則以及保險合同格式條款的性質,根據保險法及及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條款的內容。合同中規定有關于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的,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末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這里的“明確說明”,應對于保險合同中所約定的免責條款,除了在保險單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還應當對有關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釋,以使投保人明了該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后果。
本案被告并沒有向原告提供過合同條款,對條款內容更末向原告提請實質上的合理注意,對免除或限制其責任的條款、尤其是專業術語也沒向原告釋明過,被告在開庭時對是否已盡了明確說明之義務無證據出示。對于孫健在投保單上的簽字,表面上看意思表示一致,但被告給付的保險單上沒有寫明具體的保險責任免除條款。保險條款中的保險責任免除條款對雙方沒有法律約束力,不能成為被告拒賠的理由。對于投保單背面的條款,被告甚至沒有在投保單文件正面,用黑體字、下劃綫或者大字體的方法進行特別處理。投保單背面提示的字號太小,使一般人或常人很難看清楚看明白。這種做法其實掩蓋了事實上的被保險人意思表示的不自由。本案在法庭調查中,雖然被告以該公司車輛保險條款為依據試圖說明提示了注意,但保險合同中免責條款本身不能證明保險人履行了說明義務。從本案不難看出,被告為保護自身利益,設立免除責任的條款,簽約時即不向原告提醒,也不作任何說明,致使我的當事人懵懂簽約或被迫接受其條款。
2、被告提供的免責條款是顯失公平的條款,對原告的訴訟費、交通費、車損等損失扣減免賠的理由并不成立。
被告援引了訴訟費、交通費不屬于保險賠償范圍的保險條款,但代理人認為,從交強險的立法設計來看,其保護的利益核心是不特定的事故第三者受害人,其訂約的目的就是為了使事故受害人迅速、直接獲得保險合同確定的保障。而此類訴訟的提起,正緣于保險公司怠于行使人身損害賠償義務,因此,作為對違背立法原意的懲罰,理應由保險公司對訴訟費、交通費買單。
同時,我國新的《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第六十六條規定:“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給第三者造成損害的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由保險人承擔。”按照“上位法優于下位法”的原則,該法條的適用效力顯然優于交強險保險條款第十條第四項及商業第三者險條款,因此,對原告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中支付的3000元訴訟費及多次去被告處索賠而產生的1000元交通費用,應當由保險公司埋單。
庭審中被告提出應按國務院基本醫療目錄進行扣減醫療費的保險金理賠數額。基于上述理由,被告的該辯解也不能成立。何況,被告在庭審中并沒有提出哪些藥品是在國務院基本醫療目錄之外有效的證據,該辯解只是保險公司內部的規定,其實質是依靠自己的強勢地位,免除自己的理賠義務。保監會制定的車險條款規定除外責任的基本作用是為了明確保險人所應承擔的保險責任,而不是為了剝奪被保險人應享受保障的權利。因此說被告以該無效條款主張免責是不合理的也不是合法的。
關于原告的車損問題。根據合同法、保險法及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保險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發生出險事故后,保險人應出現埸定損、修復等工作,被保險人應當協助配合,因此保險金額及其標的物損壞產生的修復費或其它費用的舉證責任應由被告承擔。而當原告去被告處索賠時,被告給原告的車損核定的是1580元,理由是被告承擔事故主要責任,依據保險條款要扣除20%的損失。原告投保了不計免賠險,在正規汽車修理廠進行車輛維修花去1900元,出具了正規修車發票,被告卻仍然要按照事故責任扣減原告的車損,原告認為被告的辯解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三、關于原告已付三者事故當天搶救檢查費用1509.2元的問題,被告應給予理賠。
2008年6月27日事故發生當天,原告將三者張同秀就近送往日照市第二人民醫院搶救,產生搶救檢查費用1509.2元,第二天直接轉院至日照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原告之所以沒有在交通事故訴訟中提及,是因為該交通事故造成三者張同秀醫療費損失就有近四萬元,已經遠遠超出交強險醫療費一萬元的限額,交通事故訴訟程序中又不處理商業險問題。所以原告現行墊付了事故當天的該筆搶救費用,等待交通事故發生后依據商業第三者責任險向被告索賠。有交通事故認定書、日照市人民醫院出具的醫療費票據、病歷等材料印證,足以認定該筆搶救費用和本次交通事故的關聯性和真實性,被告拒賠的辯解理由不能成立。
綜上所述,原告孫健是魯q/0110f號機動車的投保人和被保險人;被告沒有向原告交付保險條款,也末完成格式合同應履行的明確說明義務,對原告支出的搶救費、訴訟費、交通費、車損等損失扣減免賠的理由并不成立。懇請貴院依法查明事實,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山東理永律師事務所律師:周振國。
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糾紛代理合同(專業21篇)篇十八
尊敬的審判長:
本律師作為三原告的訴訟代理人,爭對本案激活條款約定免責是否有效、保險卡是否已經激活以發表如下代理意見,請法庭在合議時能予以考慮:
一、單論激活條款約定,該約定屬于保險人免責條款,未明確告知投保人未激活的后果,該格式條款加重投保人責任、免除保險人責任,激活條款約定免責無效。
激活條款表面為生效條款,實為未激活被告某保險公司免責條款。根據《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保險法》第十七條之規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保險人未對該未激活條款免責向投保人做出明確說明,在庭審中被告某財產保險公司長沙中心支公司也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保險卡未激活就可以免除賠償責任。因此,該激活條款約定免責無效。
二、經過法庭審理,通過被告某保險代理公司佐證與被告某保險公司事后醫院查勘的事實可以確認保險卡已經激活。
僅登記姓名及身份證號。
2、意外事故發生后,被告某公司工作人員到寧鄉縣人民醫院看望了投保人,并做查勘,告知原告收集理賠資料交被告某保險代理公司進行理賠。這也足以說明保險卡已經激活,未激活系統中不會有投保人投保信息,被告某公司在沒有任何投保人信息的情況下也不可能到醫院查勘,更不可能讓原告收集理賠資料理賠。上述事實寧鄉縣雙燕村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及被告某公司出具的《關于投保人理賠案件的事由說明》第2點、第3點及第5點可以印證。
綜上,原告認為,本案所涉保險卡已經激活,被告某保險公司應當履行賠償義務。即使未激活,被告某保險公司并未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未激活免責的條款,屬于無效條款。保險公司收取保險費,保險卡交付投保人,保險合同成立并生效,被告某公司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為保障投保人合法權益,以上意見望法庭采納。
代理律師:劉朋輝。
湖南華湘律師事務所二o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6.保險代理人的作用是什么。
7.平安保險代理合同。
8.車輛商業險有哪些不予理賠的情況。
9.為什么第三者責任險要保100萬。
糾紛代理合同(專業21篇)篇十九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我受重慶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下稱原告或某汽車銷售公司)的委托,擔任該公司訴重慶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下稱被告或運輸某公司)汽車消費借款保證合同糾紛一案的代理人,通過詳細了解案情,分析證據和查閱相關法律法規,現就該案發表以下代理意見,供合議庭審理參考:
本案中,被告某公司為拓展掛靠業務而找到購車人,購車人到某汽車銷售公司購車后掛靠在某運輸公司,應付車款由某公司集中起來統一分期交給某汽車銷售公司,再由某汽車銷售公司付給銀行,并且某公司為所有掛靠在其名下而從某汽車銷售公司購車的購車人提供了連帶責任保證。本案原告某汽車銷售公司是依據雙方于10月19日簽定的《協議》而起訴某公司,該無名《協議》從內容上不難看出實際上是一份保證合同,因此本案定性為保證合同糾紛為妥。
二、根據現行法律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在連帶擔保責任中債權人有通過起訴債務人和擔保人,或者單獨起訴保證人實現自己訴權的選擇權。本案僅列某公司為被告符合法律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6條的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可以將債務人或者保證人作為被告提起訴訟,也可以將債務人和保證人作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該條款是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以及擔保法第十九條“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連帶責任保證也有兩種基本方式即《擔保法》第18條規定的約定連帶責任保證以及第19條規定的推定連帶責任保證。
由此可見,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責任不是一般保證的補充責任,即保證人無先訴抗辯權,債務人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自主選擇由債務人來履行債務還是由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無論選擇誰,債務人或保證人都無權拒絕。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3條對保證合同糾紛發生時被告的確定根據不同的情況做了詳細的規定,該條款規定“因保證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債權人向保證人和被保證人一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將保證人和被保證人列為共同被告;債權人僅起訴保證人的,除保證合同明確約定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的外,人民法院應當通知被保證人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債權人僅起訴被保證人的,可只列被保證人為被告。”換而言之,在連帶責任保證糾紛中,如債權人對保證人和債務人均提起訴訟,則應將保證人和債務人列為共同被告;如債權人僅起訴債務人而放棄對保證人的訴權,則僅將債務人作為被告;如債權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且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保證的,只將保證人列為被告。
本案中,某汽車銷售公司與某運輸公司《協議》第四條明確約定了某公司的連帶責任也適用《中國銀行個人汽車消費借款合同》等的規定,該系列文件中均明確規定了某運輸公司為連帶責任保證。因此,原告僅起訴被告某運輸公司是合法的,法院應只將保證人某運輸公司列為被告,而無須追加購車人進入訴訟程序,增加訟累。
三、本案中原告的請求未超過訴訟時效,并且形成了新的保證合同。
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時效中斷的,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原告對被告的欠款多次催還,并且12月5日,雙方對帳認可了欠款數額,訴訟時效中斷,重新開始計算。截止原告起訴時,甚至今天,都沒有超過訴訟時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認定保證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后又在催款通知書上簽字問題的批復》(法釋[]4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保證期間屆滿債權人未依法向保證人主張保證責任的,保證責任消滅。保證責任消滅后,債權人書面通知保證人要求承擔保證責任或者清償債務,保證人在催款通知書上簽字的,人民法院不得認定保證人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但是,該催款通知書內容符合《合同法》和《擔保法》有關擔保合同成立的規定,并經保證人簽字認可,能夠認定成立新的保證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保證人按照新保證合同承擔責任。”之規定,本案被告與原告對帳確認欠款數額的行為已經構成了新的保證合同,應當繼續承擔保證責任。
四、本案欠款數額的確認應以訴訟請求為準。
通過對賬,總欠款數額為12.18元,利息9321.27元(計至7月17日)。至于8865元保險賠款有爭議,但某運輸公司無法出具相關證據,因此原告認為,法院應該支持原告請求。至于405#、411#已還牌照,所謂欠款無法追回,這是某運輸公司內部管理的范圍,不能對抗原告的債權和其連帶保證責任,因此,該11375.48元也不能扣除。
綜上所述,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請法院依法判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維護法制社會秩序和法律的尊嚴。
此致
重慶市xxx區人民法院。
重慶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
特別授權委托代理人:李國意。
二00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糾紛代理合同(專業21篇)篇二十
尊敬的審判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之規定,安徽至達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擔任其與吳勇買賣合同糾紛案的一審訴訟代理人,今天依法出庭,履行代理人職責。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本案庭審調查已查明的基本事實,本代理人發表如下代理意見,供法庭參考:
一、本案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原、被告雙方之間具有合法的買賣合同關系。被告自2012年7月18日至9月16九次從原告處購買電力護套管,每次原告將貨物送至被告指定的地點,被告驗收合格并在銷售單上簽字確認。銷售單明確記載了買賣雙方、日期、商品名稱、數量、價款等事項,經過被告簽字確認后,是合法有效的,且原告提供的被告電話錄音也證實了原、被告雙方的買賣合同關系及被告尚欠貨款131376元的事實。
二、被告主張原告貨物存在質量問題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
1、原告提供的貨物完全合格,雙方口頭約定當場驗貨,被告在接受時已經檢驗完畢并簽字確認。根據該貨物的性質及交易習慣,產品的規格及厚度是能夠及時檢驗的,也不存在隱藏的瑕疵。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條“買受人收到標的物時應當在約定的檢驗期間內檢驗。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應當及時檢驗。”及《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十五條“ 當事人對標的物的檢驗期間未作約定,買受人簽收的送貨單、確認單等載明標的物數量、型號、規格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的規定,認定買受人已對數量和外觀瑕疵進行了檢驗,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之規定,被告已經對貨物檢驗完畢。
2、原告截至至2014年2月26日之前未收到被告關于貨物質量問題的任何通知。自2012年9月16日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貨款,被告一直拖欠但并沒有以質量為由進行抗辯,從電話錄音中可以證實。現被告以此為借口并提供了一系列證據來加以佐證,既不符合法律規定也不符合事實,首先被告提供的證據有偽造之嫌,達不到證明目的;其次海欣機械發出的函為2013年4月16日,一般該貨物的使用是及時掩埋,為何會堆積暴曬達半年之久,我相信假如屬實市政早就會將貨物拖走,因此不符合事實常理。
3、被告關于付款的交易習慣及海欣公司所稱的工程未經過驗收之觀點完全不符合事實。首先原告與被告之間是買賣合同關系并非工程施工合同關系,且雙方也沒有關于等工程驗收之后再付款的約定;被告及海欣公司都未提供證據證明該工程未驗收合格,且也無法證明該工程所使用的電力護套管全部由原告提供。其次,被告在回答法庭提問時關于和海欣公司簽訂合同及原告買賣貨物的時間上自相矛盾,由此可見,其與海欣公司簽訂的合同完全是偽造的,且新站區橋鑫建材銷售部已經工商機關確認在2011年11月11日被注銷,合同主體也是無效的,被告聲稱依然在納稅,至今未提供證據且不能推翻工商機關的證明。因此,被告與海欣公司的合同及海欣公司出具的函應當認定為偽造,海欣公司與被告之間有利害關系,其證人證言依法應不予采信。
三、假如原告的貨物真有質量問題,但經過合理的催告期之后,應當認定質量合格。
購銷合同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需方在向供方提出書面異議時,按以下規定辦理:一、產品的外觀和品種、型號、規格、花色不符合同規定,屬供方送貨或代運的,需方應在貨到后十天內(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提出書面異議;需方自提的,應在提貨時或者雙方商定的期限內提出異議。”,即使是海欣機械在2013年4月16日發出函之后,原告也未收到被告的通知,因此應當視為原告提供的貨物質量符合約定。
四、根據雙方口頭約定和《合同法》第六十二條“ 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的規定,被告應在2012年 9月16支付全部貨款,但直至2012年10月才支付3萬元,剩余款項至今未付,根據《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條 “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及《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二十四條第第三款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或者該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出賣人以買受人違約為由主張賠償逾期付款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計算。”之規定,被告拖延付款的行為構成違約,應當立即支付剩余貨款131376元并賠償利息損失10391.29元.
綜上,被告違約事實清楚,依法應當履行付款義務并承擔違約責任,請法庭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糾紛代理合同(專業21篇)篇二十一
現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與廣州利合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因亞運城xxx村xx座xxxx房合同糾紛一案中作為我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代理人的代理權限為:
1.代為申請回避,提出管轄權異議,申請復議,陳述案情,提供證據,進行質證和辯論等。
2.代為提起上訴、調查取證、答辯、出庭應訴、庭外和解,代為提出、變更;放棄、承認訴訟請求和調解、和解;提出反訴。
3.代為行使案件在執行過程中的一切權利,代為向法院提起執行程序及相關工作,代為收轉被執行標的'。
委托人:()
簽字20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