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守規章制度是每個人的責任,只有大家都遵守才能達到預期的效果。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一些規章制度范例,供大家參考和學習。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建設單位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優質17篇)篇一
(簡稱甲方):
(簡稱乙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乙方必須具備安全生產許可證書,并且建立完善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明確責任人和安全組織機構及各種應急預案,確保發生問題及時處理。
二、乙方進駐施工現場后需將單位負責人及現場施工負責人名單及聯系方式報甲方備案,凡進入甲方施工人員都要遵守甲方的安全制度,接受甲方安全人員的檢查,違者按甲方的規定處罰,直至終止合同。
三、乙方自備車輛進出大門必須主動接受甲方門衛人員檢查,自帶物品要在甲方進出廠登記本上填寫清楚,當天物品器材不攜帶出場的要在登記時填寫清楚,并到甲方備案,否則不予認可。
四、施工現場作業時要嚴格按照《安全生產法》執行。
1、乙方施工單位所有人員在進入甲方后,必須在甲方指定的區域內活動,不得隨意走動如不按合同規定履行隨意走動,甲方可按公司規定給與處罰,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一律由乙方承擔責任。
2、乙方進入甲方工地現場后,不得動用任何消防設施,更不得埋壓,如有違反按照國家消防法進行處理。
3、高空作業要穿戴好防護用具,做好其他防范措施。
4、地面作業必須安裝好防護網,“挖”、“溝”、“坑”等要做好防護指示標志,防止意外發生,如發生意外乙方負全責。
5、電焊、水焊作業時要做好防爆、防火安全措施,臨時用電線路不準地面接拉,必須高空接線。
6、乙方如需用電、動火必須到甲方開據臨時用電審批和動火申請手續,沒有經過審批備案且發生事故的乙方負全責。
7、施工人員必須著棉質衣物,防止發生火災,不得赤身、赤足、穿拖鞋,亂扔垃圾,絕對禁止、酗酒、斗毆,如不按甲方規定執行,一經發現按甲方公司管理制度執行處罰。嚴禁在施工現場或停車場內吸煙,違者一次罰款5000元。
8、乙方所有作業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及本公司制定的各項管理制度,因乙方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本公司的管理制度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擔。
9、施工人員進入施工現場之日起,至工程結束,施工現場的生產安全和消防安全工作由乙方負責。
10、乙方在施工期間應保證不得將甲方場地內原有公共設施設備及其它物體造成任何污染與損壞,如有污染或損壞由乙方承擔修復或賠償責任。
11、所有施工人員應與本公司管理人員密切配合,互相尊重。不得與甲方職工發生沖突,如發生矛盾,應由雙方負責人協商解決。
12、乙方施工人員進入工地或施工區域必須頭戴安全帽,出入公司必須佩帶甲方配發的出入證,乙方工作人員及施工人員必須服從甲方的監督管理。
五、施工人員乘用的各種車輛自行保管甲方不予管理,丟失自負。
六、乙方施工人員要接受甲方安全人員的安全指導和教育。
七、乙方人員在本公司院內所發生的各類安全事故由乙方單位自負,因乙方原因或乙方施工人員原因給甲方公司或其他人員造成傷害及財產損失的,由乙方單位負責賠償和承擔全部責任。
八、乙方攜帶的一切物品出廠必須到消防保衛科辦理出廠手續,并接受門衛清點檢查。
九、乙方人員在甲方施工期間出現任何安全事故及傷亡均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甲方不負任何責任。
十、因違反上述條款及法律法規而造成嚴重后果的均由乙方承擔,情節嚴重者交司法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及刑事責任。本安全合同一式兩份從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代表簽字:。
代表簽字:。
建設單位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優質17篇)篇二
第一條 為加強企業安全生產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事故的發生,保證職工的生命和企業財產的安全,保證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順利進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勞動法》等有關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各部門要認真遵守國家、上級、本企業的有關規定,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做好安全生產的預防工作。
第三條 公司總經理負責全面領導工作,生產部主任負責分管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
第四條 生產部作為安全生產工作常設機構負有管理職責。各生產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為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部門安全生產全面負責。
第五條 職工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并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義務。
第六條 總經理安全生產職責:
1、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組織制定和貫徹實施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規范和安全操作規程,組織制定公司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2、貫徹“五同時”的原則:即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工作的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生產工作。
3、負責安全生產法規和安全生產制度的宣傳、教育、培訓、貫徹的組織工作;尤其是特殊工作人員的安全生產和安全技術知識教育、培訓工作。組織制定、修訂、審批安全技術規程、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4、督促、檢查、考核所分管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并及時消除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安全事故隱患。
5、主持各類重大事故、重大隱患的調查、分析、處理工作。
6、組織定期或不定期全公司性的安全大檢查,對查出的安全隱患應及時消除或制定控制措施,確保公司生產安全。
第七條 行政主管安全生產職責:
1、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勞動法》及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參與制定企業安全生產管理的規章制度、文件及應急救援預案工作。
2、負責全公司安全生產工作的實施、監督、檢查、考核。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立即進行處理。不能立即處理的,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同時上報有關負責人。檢查處理情況要填寫詳細記錄。
3、作為公司級的生產安全員,負責對全體生產職工進行安全生產方面的宣傳、教育;新入崗、上崗職工的公司級安全生產教育工作。
4、應當經常性的深入各車間(部室)對生產安全員進行業務指導。
5、負責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上報、處理等事項。
6、負責監督特種設備的年檢、檢修及特殊工種操作人員培訓、持證上崗情況,并及時向有關負責人報告。
7、負責對安全生產工作建檔及登記、記錄。有權制止、處理生產過程中的違章行為。
第八條 生產負責人安全生產職責:
本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2、在計劃、布置、檢查、評比、總結生產工作的同時要計劃、布置、檢查、評比、總結安全生產工作。開展安全生產競賽,總結交流安全生產經驗。
3、定期對職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貫徹執行“特殊工種必須經考試合格,持有操作證方可獨立操作”和“新工人、新調換工種人員在工作之前必須進行安全教育才可上崗。
4、組織本部門的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檢查,及時發現隱患,采取整改措施。
5、加強班組建設,充分發揮各級安全員的作用。開展群眾性的安全生產活動。
6、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時,應積極保護好現場;立即向上級報告并負責查明原因。依據“三不放過”的原則采取有效措施杜絕事故的再次發生。
7、組織制定本部門生產安全應急救援預案。
8、組織制定本部門執行臨時性任務時的安全防護措施。
9、有權拒絕上級部門或領導的不安全指令;有權對安全生產有貢獻或造成重大事故的職工提出獎勵或處分意見。
第九條 班組長安全生產職責
1、嚴格執行公司、部門、車間有關安全生產制度、安全操作規程。
2、具體布置本班組的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搞好“班組日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不能解決的及時向上級報告,并采取防范措施。
3、負責檢查、監督、考核本班組職工安全生產情況;督促職工正確使用安全防護裝置和安全防護器具。及時糾正違章操作行為。
4、對本班組人員進行經常性的安全生產宣傳、教育。負責對新調入和轉崗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訓。
5、發生事故時要及時組織實施應急救援預案進行自救并減少損失;做好現場保護工作,并及時向上級報告。
6、對日常的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檢查、培訓等各項工作應做好詳細記錄。
7、有權拒絕、制止、勸阻、批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和強令冒險作業。
第十條部門、車間安全員職責
1、協助部門、車間負責人貫徹執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各項規章制度,并檢查執行情況。
2、協助部門、車間負責人做好職工安全生產教育、安全技術考核工作。
3、負責對班組安全員進行業務指導。
4、參加部門、車間對安全操作規程、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的制定和修訂工作。
5、經常了解本部門安全裝置、防護器材、滅火器材的情況。對不安全因素及時提出整改意見。
6、負責事故的統計、上報工作;參加事故調查、分析并提出防范措施。
7、負責新調入的職工和轉崗職工的安全教育、考核工作;建立本部門安全教育、考核、檢查記錄。
8、有權制止違章作業,對不聽勸阻者有權停止其工作并報告部門負責人處理。
第十一條 班組安全員職責
1、協助班組長做好安全生產和安全檢查工作。
2、積極宣傳安全生產的各項規章制度,教育本班組人員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及時糾正本班組人員的違章操作和冒險作業。
3、及時了解和掌握事故情況,保護現場;及時向領導匯報。參加事故的調查和分析,提出防范措施。
4、搞好安全防護用品的維護、保養和合理使用。
5、有權制止違章作業,對不聽勸阻者有權停止其工作并報告班組負責人處理。
第十二條 職工個人安全職責
1、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保護用品;不違章作業,并制止他人違章作業。
自覺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了解、掌握本崗位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知識和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3、堅持安全自查制度,發現異常及時處理;發現事故隱患或不安全因素要及時消除并及時向領導報告。
4、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有權對安全生產提出建議。
第十三條 生產部作為公司生產安全工作的職能部門,在公司總經理的領導下工作。并依照本制度對全公司各部門或人員按章行使職權。
第十四條 公司設置生產部經理為公司級安全生產管理員,各部門、車間、班組負責人即為部門、車間、班組級生產安全員。
第十五條 建立覆蓋全公司的安全生產管理網絡。
四、 安全生產檢查
第十六條 安全檢查的目的是消除隱患,防止安全事故發生,改善勞動條件,減少職業危害 第十七條 實行三級安全檢查制度,即:公司級、部門(車間)級、班組級。其任務是:監督檢查各項安全生產制度執行情況;發現事故隱患;制止、糾正、處理違章作業和違章指揮。
第十八條 安全生產檢查分為日常性檢查、專業性檢查、季節性檢查、節假日前后檢查和不 定期檢查。
一、日常性檢查包括:
1、公司級安全生產檢查,每月一次??己藘热荩翰轭I導、查思想、查制度、查管理、查隱患。
2、部門、車間級安全生產檢查,每周一次。內容是重點部位、安全標志、操作規程。
3、班組級安全生產檢查,每日一次。內容是班前、班后檢查;職工遵守安全操作規程情況;機器設備運轉情況等。
二、專業性檢查包括:特種設備運行情況;操作人員工作情況。由主管部門組織進行。
三、季節性檢查內容:根據季節特點,為保證生產安全的特殊要求進行的檢查。
四、節假日前后檢查內容:停產前、重新生產后是否有安全措施。
五、不定期檢查包括:隨時抽查、上級部門的安全檢查;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試產等 第十九條 安全檢查與整改相結合,對查出的問題要及時整改,一時解決不了的,應當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
第二十條 各級、各類生產安全檢查必須做好檢查記錄,健全檢查檔案。
第二十一條 實行三級安全教育,只要符合“三新”條件者(新入公司的從業人員;新調動工種的從業人員;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都必須進行安全教育。經各級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崗。
第二十二條 離崗和病休超過三個月的人員,必須進行復工前的安全生產教育。
第二十三條 特殊工種操作人員(電工、叉車駕駛員、電氣焊工、起重工、駕駛員等)必須按《安全生產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 公司級安全教育由公司安全生產主管部門會同行政部進行,并做好記錄。教育內容: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知識以及其他應知應會內容。 第二十五條 部門、車間級安全教育由部門、車間負責人或安全員負責,并做好記錄。教育內容:本部門安全操作規程;崗位責任制;生產特點;安全事故的預防及處理措施等。 第二十六條 班組教育由班組長及安全員負責,并做好記錄。教育內容:本班組生產內容;職工安全生產職責;機械設備的性能、特點及使用、維護方法;本工種安全操作規程;安全事故的預防及處理措施等。
第二十七條 每年必須進行一次全員性的安全生產教育,全面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不斷增強職工的安全生產意識。
第二十八條 各級領導和安全員應對職工進行經常性的安全生產教育,加強職工自覺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意識,提高職工自救、互救能力。
第二十九條 安全技術考核:
1、凡安全技術考核合格者,須到生產技術部填寫《安全考核證》,并報人力資源部備案。
2、未經安全技術考核者不得獨立進行操作,否則追究領導責任。
第三十條 使用的特種設備必須按要求定期進行檢驗;新增特種設備必須經有關部門安全檢驗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一條 必須建立特種設備安全使用和運行管理制度(技術檔案管理、安全操作規程、維修檢查、定期檢修、應急措施等)。
第三十二條 特種設備嚴禁帶病運行,發現異常必須及時處理;安全檢驗超過有效期的不得使用。爆炸危險場所使用的特種設備,必須符合防爆安全技術要求。
第三十三條 特種設備發生事故,必須采取緊急救援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四條 非特種作業人員不得從事特種作業。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有國家認可的《特種作業操作證》上崗。特種作業人員在離開崗位6個月以上時,必須重新進行安全教育和考核,合格后方可從事特種作業。
第三十五條 安全預防措施包括:對突發事件及其危險性的分析;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1、危險性分析包括:特征、觸發條件、事故演變過程、后果等。
2、應急救援預案;針對生產經營場所、設備設施存在的潛在危險及產生的后果,制定采取的方法、步驟。
第三十六條 對重大事故隱患發放《施工隱患通知書》,由生產技術部填寫。內容包括:隱患項目、整改意見、解決期限;《通知書》由部門負責人簽收,解決后返回生產技術部。 第三十七條 隱患整改包括下列內容:
1、由于人為因素(如:違章指揮、違章作業、脫崗等)造成安全隱患的必須立即糾正。
2、由于設備設施、線路老化、損壞嚴重等原因造成安全隱患的,能整改的應立即整改;一時解決不了的,應立即報告本部門負責人。
3、對于各類隱患的整改,要按國家標準執行,不得增加新的隱患;由于資金問題解決不了的,應立即向有關領導匯報。
4、各級安全檢查人員對檢查出的隱患問題,要逐項分析研究并落實整改措施。做到整改定措施、定時間、定人員。班組能整改的不上交車間;車間能整改的不上交部門;部門能整改的不上交公司。
第三十八條 生產設備、設施在使用前,應制定完善的安全操作規程。操作人員應佩戴必要的安全防護用品。
第三十九條 壓力容器必須嚴格按規定的操作壓力及操作溫度使用,不得超壓、超溫和超負荷運行。工作指標變動,必須報請有關部門和領導批準。
第四十條 壓力容器的管理和監督由工程設備部負責。
1、負責組織編制、審核、匯總、上報壓力容器的年、季度檢驗、維修計劃;
2、負責壓力容器的登記,檔案資料的審查、總結。
3、負責壓力容器操作人員的安全教育和技術考核;監督檢查壓力容器的使用情況;
4、負責壓力容器安全事故調查、上報,并對事故防范情況進行監督。有權向領導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四十一條 壓力容器嚴格按國家規定定期檢修,定期試壓探傷和變形測定。一般壓力容器每年進行一次外部檢驗,每六年進行一次水壓試驗。壓力容器的安全附件(安全閥、壓力表等)每半年校對一次。
第四十二條 電器設備、設施的安裝,應嚴格按照國家和合肥市電器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
第四十三條 電器設備、設施應有良好的接地零保護并定期校驗;周圍要通風良好、整潔、無雜物堆積。
第四十四條 電工安全用具和絕緣用品要齊全、良好,要定期校驗;手持電動工具應有防漏電保護裝置,手持電動工具要集中管理,專人負責。
第四十五條 嚴格執行臨時線的使用申請、審批制度。未經批準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私自架設臨時用電線路。經批準的使用后應及時拆除。
第四十六條 在易燃易爆和高溫場所安裝電器設備時,必須要有防火、防爆措施。 第四十七條 電器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并取得資格證書方可上崗。
第四十八條 使用起重吊裝機械,必須按操作規程執行。吊裝前必須檢查安全制動裝置,確保安全可靠;必須按額定負荷進行吊裝,嚴禁超負荷使用;必須明確分工,統一指揮,嚴禁無計劃作業。
第四十九條生產車間使用電器設備、導線,必須由專職電工進行維護管理。第第五十七條 對作業場所的照明、空氣質量、噪音、粉塵濃度等,應定期進行檢測,必須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要求。凡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積極采取有效的治理和防護措施。
第五十條 對從事高溫、有毒、有害和特種作業中人員,應定期進行體檢。建立職工健康檔案。
第九章 傷亡事故與職業病安全管理
第五十一條 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各部門必須積極搶救,防止事故蔓延擴大。同時要保護現場,及時向上級報告。
第五十二條 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應按應急預案規定,聽從指揮;各部門應協同做好現場搶救和警戒。
第五十三條 事故發生后,必須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
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受到處理不放過。
第五十四條 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部門,應填寫事故登記表并將事故報告書一同送交綜合管理部部。一般事故及輕傷不超過兩天;重大事故及重傷不超過五天。
第五十五條 一般事故應在兩天內由本部門負責人組織事故分析會,查找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和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較大事故應由副總經理組織有關部門進行調查分析,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制定防范措施,并對責任者進行處理。對于蓄意制造事故,造成嚴重后果須追究刑事責任的,應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十六條 重大事故應由公司組成調查組,進行事故的調查與處理工作。
第五十七條 受傷職工必須具備下列條件經鑒定有主管部門備案,方可列為工傷:
1、由受傷職工所在部門負責人填寫職工傷亡登記表,按規定時間報主管部門;
2、須有受傷時在場其他職工的證言材料;如當時一人在場,要有班組長的證言材料; 第五十八條 工傷待遇按有關規定執行;對有爭議的工傷由勞動鑒定委員會處理。
第五十九條 屬于下列情況之一者應給與獎勵:
1、對及時發現重大安全隱患并積極整改,有效制止事故發生的;
2、合理化建議被采納,且效果明顯的;
3、安全事故處理過程中有立功表現的。
第六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應給與處罰:
1、安全生產事故責任者;
2、違章作業和冒險作業導致事故發生的;
3、破壞事故現場,瞞報或謊報事故的;
4、事故發生后,不采取措施,導致事故擴大或重復發生的;
5、根據國家安全有關管理辦法,應進行處理的。
第六十九條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管轄范圍。
第七十條 本規定如有國家、合肥市及上級指定的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國家、合肥市及上級指定的法律、法規、規章為準。
建設單位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優質17篇)篇三
第一條、本規定根據有關消防、防火法規,結合本公司具體情況,為了保證本企業消防設施、器材的持續有效性,杜絕廠區火災隱患的存在,確保生產過程中不發生火災事故,增強員工防火意識制定。
第二條、本規定旨在加強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保護生產設備、企業財產及工作人員生命安全,保障各項工作的順序進行。
第三條、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由防火安全領導小組負責實施。各部門及人員按照各自的安全職責分工負責,并與安委會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
第二章:防火安全的組織與機構。
第四條、為確保各項防火安全措施落實,公司成立以總經理為組長的消防領導小組,成員包括各部門經理及安全主管部門有關人員。
第五條、各部門、各班組均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設防火責任人。公司的防火責任人由總經理擔任,各部門防火責任人由各部門行政主要領導擔任,班組的防火責任人分別由班組長擔任。此外,各生產班組和要害工作部位設立負責抓消防工作的兼職防火安全員。
第六條、防火安全領導小組要建立義務消防隊,以防在萬一發生火災及專業消防隊未到達前,能起到控制火勢漫延或把火撲滅在初起階段的作用。
第三章:防火安全職責。
第七條、全體職工都應增強消防意識并有安全防火的責任和義務。
第八條、公司防火責任人和各班組的防火責任人分別對本公司和本班組的防火安全負責。
第九條、各級防火安全責任人的職責是:
1、貫徹上級的消防工作指示,嚴格執行國家消防法規;
3、執行防火安全制度,依法糾正違章;
4、協助調查火災原因,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條、防火安全領導小組的職責是:
1、處理本公司防火安全工作;
2、制定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制度和措施;
3、組織防火安全檢查,主持整改火災事故隱患;
4、組織交流經驗,評比表彰先進。
第十一條、各生產班組和要害工作部位的兼職防火安全員在防火安全領導小組領導下,落實本工作部位的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二條、義務消防隊接受防火安全領導小組的指揮調動,認真履行消防職責。
第四章: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三條、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要本著以“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為方針的原則,防患于未然。
第十四條、各部門在生產和工作中,都應嚴格執行公司防火安全領導小組頒布的有關防火條例,并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定出具體措施。
第十五條、防火安全領導小組應經常對全體干部、職工進行防火安全教育,并組織義務消防隊進行消防訓練。
第十六條、各生產班組、要害部位的兼職防火安全員,應在每日下班和交接班前,對本工作部位進行一次防火安全檢查;各部門的防火責任人應每月對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做一次檢查;本公司防火安全領導小組半年進行一次檢查,每季度進行抽查;完善逐級檢查制度以保證及時發現和消除火險隱患。
第十七條、給生產班組、倉庫各要害部位及職工宿舍區配置相應種類和數量的消防器材,并保證有效,上述消防設備及器材不得藉故移作他用。
第十八條、對從事電工、電焊工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種的人員,要按規定進行防火安全技術考核,取得合檢證方可操作,提出動火申請后方可進行。
第十九條、施工單位在作業中需用明火的,要按規定由動火單位填寫《臨時動火作業申請表》按不同級別事前進行審批。一級動火作業指可能發生一般性火災事故,由部門主管提出意見,經本部門防火責任人審批;二級動火作業指可能發生重大火災事故,由部門主管提出意見,經本部門防火責任人審核,報總經理審批;三級動火作業由防火安全責任人提出意見,經總經理審核,報消防監督機關審批。要嚴格辦理審批手續,待批準后發給《臨時動火許可證》方可進行動火作業,下班前要嚴格執行檢查制度,確認安全后方可離開。全體職工不論在宿舍或工作區,嚴禁使用電爐。
第二十條、倉庫的庫存物資和器材,特別是對易燃、易爆有害物品,要嚴格管理。
第二十一條、任何人發現火險,必須及時、準確地向保安員或消防機關報警,并積極投入參加撲救。各部門接到火災報警后,應及時組織力量配合消防機關進行撲救。
第五章:防火安全事項。
第二十二條、防火安全事項如下:
13、建立消防設施檔案和防火檢查記錄檔案,火災隱患整改紀錄檔案。
第六章:獎勵與懲罰。
第二十三條、對防火安全工作定期檢查評比,對取得下列成績的單位或個人,給予適當的表彰和獎勵。
1、進行消防技術革新,改善防火安全條件,促進安全生產者;
2、堅持防火安全規章制度,敢于同違章行為作斗爭,保障安全者;
3、不怕危險,勇于排除隱患,制止火災爆炸事故發生者;
4、及時撲滅火災,減少損失者;
5、其他對消防工作有貢獻者。
第二十四條、對無視防火安全工作,違反有關消防法規,經指出拒不執行的部門或個人,應視情節給予處分和包括經濟制裁在內的處罰。
第二十五條、對玩忽職守造成火災事故的,應對直接責任者和所在部門的防火責任人追究責任,觸犯刑律的,還應上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公司下屬各部門可根據本制度制訂具體防火安全實施措施。
第二十七條、本制度由公司防火安全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制度經呈董事會核準后公布實施,修改亦同。
第二十九條、本制度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公司以前制定的有關制度、規定等如與本制度有抵觸的,按本制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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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單位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優質17篇)篇四
為加強安全管理工作,保護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安全,杜絕和減少訓練中的事故發生,保證正常訓練,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組織。
1、公司建立安全領導小組,下設安全管理辦公室負責日常教學工作檢查,日常安全工作檢查,季度安全工作考核,年終安全工作評比。
2、經常開展多種形式的安全教育,貫徹“預防為主”的原則,具體內容包括:
(1)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學習,保證安全訓練,堅持教練車訓練前、訓練中和訓練后的三檢制度。
(2)按交通公安部門關于進場安全訓練的有關規定。
(3)組織分析事故案例,安全訓練等有關知識。
3、按規定對教練車進行維護和檢測,每年進行報廢和更新。
4、教練車上的副制動踏板、副后視鏡、滅火器要齊全有效。
5、訓練期間每臺車選一名學員為本車安全員,協助教練員做好安全工作,上車系好安全帶,按規定的時間、路線訓練。
6、禁止教練酒后執教和學員酒后訓練。
二、安全檢查。
2、不定期地組織進行安全檢查,檢查時發現問題要立即提出整改并指定專人負責按時落實。
3、訓練中發生事故,應保護現場搶救受傷人員,并立即向公司安辦、公安交通部門和急救中心報告,做好事故記錄。
建設單位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優質17篇)篇五
摘要:。
在現代社會經濟發展的背景之下,我國建筑行業也得到了極大的發展,建筑企業產業的數量增多,建筑行業各項工程質量在不斷提升。而建筑行業當中,各項建筑工程要順利開展,質量要落到實處,則離不開建筑各主體的配合與努力。尤其是在工程建設當中,建設單位對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十分重要。本文則主要對當前我國建筑行業工程的安全管理現狀及其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并結合建設單位的責任與義務深入分析其在建筑工程安全管理中的作用。
關鍵詞:。
建設單位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優質17篇)篇六
第一條為加強我中心網站管理,確保網站的安全,加強網站信息資源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互聯網管理暫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根據政務信息公開要求,各部門應及時在網站上發布工作中產生的不涉密政務信息與新聞。
第三條各部門指派專人擔任信息員,負責采集、編錄本部門的信息并向網站提供。
第四條信息員采集的信息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后方可向網站提供,信息內容按"誰提供,誰負責"的原則進行責任認定。
第五條網上發布的文件、數據、文字及圖像等信息統一由網站管理員存檔管理。
第六條網站安全管理由信息中心負責。各部門應明確分管負責人、承辦部門和具體責任人員。
第七條網站管理員應當對重要文件、數據及應用系統作定期備份,以便應急恢復。
第八條應當設置網站后臺管理及上傳的登錄口令。口令的位數不應少于8位,嚴禁將個人登錄帳號和密碼泄露給他人使用。
第九條網站和機房應建立嚴格的門禁制度和日常管理制度,機房及機房內所有設備必須由專人負責管理,每日應有機房值班記錄和主要設備運行情況的記錄。外來系統維護人員進入機房,應由技術人員陪同并對工作內容做詳細記錄。
第十條應及時對網站管理及服務器系統漏洞進行定期檢測,并根據檢測結果采取相應的措施。要及時對操作系統、數據庫等系統軟件進行補丁包升級或者版本升級,以防黑客利用系統漏洞和弱點非法入侵。
第十一條應當充分估計各種突發事件的可能性,做好應急響應方案。同時,要與崗位責任制度相結合,保證應急響應方案的及時實施,將損失降到最低程度。
第十二條網站在發生安全突發事件后,除在第一時間組織人員進行解決外,應當及時向交易中心中心相關負責人報告,由其給予及時的指導和必要的技術支持,并視安全突發事件的嚴重程度,及時協調公安及網絡服務商等單位進行處理。
第十三條應當制定工作人員管理制度,明確工作人員的職責和權限,通過定期開展業務培訓,提高人員素質,同時,規范人員調離制度,做好保密義務承諾、資料退還、系統口令更換等必要的安全保密工作。
第十四條網站、網頁出現非法言論時的緊急措施:
(二)、負責人在接到網站管理員報告后及時組織安排技術人員進行處理;
(四)、網站管理員應妥善保存有關記錄、日志或審計記錄。
第十五條網站遭到黑客攻擊時的緊急處置措施:
(二)、負責人在接到網站管理員報告后及時組織安排技術人員進行處理;
(三)、技術人員立即進行被破壞系統的恢復與重建工作;
(四)、網站管理員應妥善保存有關記錄、日志或審計記錄。
第十六條病毒安全緊急處置措施:
(一)、當網站管理員發現計算機感染有病毒后,應立即將該機從網絡上隔離出來;
(二)、對該設備的硬盤進行數據備份;
(四)、如發現反病毒軟件無法清除該病毒,應立即向技術人員報告;
(六)、如果感染病毒的設備是服務器或者主機系統,經負責人同意,立即告知各相關單位做好相應的病毒清查工作。
第十七條軟件系統遭受破壞性攻擊的緊急處置措施:
(二)、技術人員立即進行軟件系統和數據的恢復;
(三)、網站管理員應妥善保存有關記錄、日志或審計記錄。
第十八條數據庫安全緊急處置措施:
(二)、技術人員對數據庫系統進行維護,如無法正常維護,采取數據庫備份恢復的辦法;
(三)、如果備份均無法恢復,應立即向有關廠商請求緊急技術支援。
第十九條設備安全緊急處置措施:
(三)、如果能夠自行處理,應立即用備件替換受損部件;
(四)、如果不能自行處理的,立即與設備提供商聯系,請求派維修人員前來維修。
建設單位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優質17篇)篇七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生產區域內的交道路上進行施工及吊裝吊運物體等影響正常交通的作業。
本制度的實施由安全、保衛部門負責。
3.1凡在廠區內進行斷路作業必須辦理《斷路安全作業證》,
3.2斷路申請單位負責管理現場,在斷路路口設置交通檔桿、斷路標識,并為來往的車輛提示繞行線路。
3.3施工作業人員接到《斷路安全作業證》檢查確認無誤后,即可開始作業。
3.4斷路后,施工單位負責在施工現場設置圍欄,交通警告牌,夜間應懸掛紅燈。
3.5斷路作業結束后,施工單位應負責清理現場,撤除現場和路口設置的欄桿、斷路標識、圍欄、警告牌、紅燈等。
3.6斷路作業應按《斷路安全作業證》得內容進行,嚴禁涂改、轉借《斷路安全作業證》,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轉移作業部位應重新辦理《斷路安全作業證》。
3.7對《斷路安全作業證》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作業環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3.8在《斷路安全作業證》規定的時間內未完成作業時,斷路申請應重新辦理《斷路安全作業證》。
4、《斷路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4.1《斷路安全作業證》由申請斷路作業單位指定專人辦理。
4.2《斷路安全作業證》由保衛處審批。
4.3斷路申請單位從保衛部門領取《斷路安全作業證》后,認真填寫各項內容后交施工單位。
4.4施工單位接到《斷路安全作業證》后,填寫本單位應填寫內容后交回申請單位。由申請單位送保衛部門審批。
4.5《斷路安全作業證》一式三份,申請單位、施工單位、保衛部門各執一份。
5、檢查考核。
本制度由保衛部門組織實施,安全管理部檢查。如發現違反上述管理制度情況時,安全管理部有權根據情節嚴肅處理。
第一章定義及范圍。
第一條廠區斷路作業:廠區(生產區域和生活區域)內的交通道路上進行施工及吊裝、吊運物體等影響正常交通的作業。
第二條廠區斷路作業包括生產區域和生活區域由企業組織實施的。
第三條有資質的外單位在企業所屬區域進行斷路作業,若其作業對企業構成影響、危及安全,應及時制止。
第二章斷路作業安全要求。
第四條凡在廠區內進行斷路作業必須辦理《斷路安全作業證》,斷路申請單位負責管理施工現場。
第五條施工單位領導和施工作業人員接到《斷路安全作業證》,確認無誤后,方可進行斷路作業。
第六條開始斷路作業時,施工單位應負責在路口設置交通檔桿、斷路標識。
第七條斷路作業過程中,施工單位應負責在施工現場設置圍欄、交通警告牌,夜間應懸掛警示紅燈。
第八條在斷路施工作業時,施工單位應設置安全巡檢員,保證在應急情況下公路的隨時暢通。
第九條在斷路施工作業期間,施工單位不得隨意亂堆施工材料。
第十條斷路作業結束后,施工單位應負責清理現場,撤除現場和路口設置的擋桿、斷路標、圍欄、警告牌、警示紅燈,經申請斷路單位檢查核實后,恢復交通。
第十一條斷路作業應按《斷路安全作業證》的內容進行,嚴禁涂改、轉借《斷路安全作業證》,嚴禁擅自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部位。第十二條對《斷路安全作業證》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作業環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第十四條在《斷路安全作業證》規定的時間內未完成斷路作業時,由斷路申請單位重新辦理。
第十三條斷路作業項目承包給有資質的單位后,企業應向承包單位提出遵守本制度的建議。
第三章《斷路安全作業證》管理。
第十五條《斷路安全作業證》由申請斷路作業的單位指定專人辦理。
第十六條《斷路安全作業證》由安委會負責審批。由廠辦負責管理。
第十七條申請斷路作業的單位同施工單位一起逐項填寫后由施工單位填寫施工作業的安全措施。作業證一式兩份,由施工單位保存一份,廠辦留存一份。
第四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制度解釋權屬廠辦。
第十九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為規范在道路上進行的各種施工管理,確保作業區安全,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適用于全公司各區域內斷路作業及外來施工斷路作業的管理。
一、公司安保部是本制度的歸口管理部門;相關部門是本制度的協助部門,對自己所管轄區內的斷路作業安全負責;作業相關人員必須對整個斷路作業過程負責。
二、作業區域是指為了保障道路作業現場的交通安全而用路欄、錐形交通路標等圍起來的區域。
三、斷路作業:指在公司各區域內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與庫、站間引道上進行工程施工、吊裝吊運等各種影響正常交通的作業。
1、進行斷路作業應制定周密的安全措施,并辦理《斷路安全作業許可證》以下簡稱《作業許可證》,方可作業。
2、《作業許可證》由斷路申請單位負責辦理。
3、斷路申請單位負責管理作業現場。
4、《作業許可證》申請斷路作業單位指定專人辦理。安保部負責審批《作業許可證》。
5、在《作業許可證》規定的時間內未完成斷路作業時,由斷路申請單位重新辦理《作業許可證》。
1、《作業許可證》由斷路申請單位指定專人至少提前一天辦理。
2、斷路申請單位在安保部領取《作業許可證》后,逐項填寫其應填內容后交斷路作業單位。
3、斷路作業單位接到《作業許可證》后,填寫《作業許可證》中斷路作業單位應填寫的內容,填寫后將《作業許可證》交斷路申請單位。
4、斷路申請單位從斷路作業單位收到《作業許可證》后,交公司安保部審批。
5、辦理好的《作業許可證》第一聯交斷路作業單位,第二聯由斷路申請單位留存,第三聯留審批部門備案。
6、《作業許可證》應至少保留一年。
1.1斷路作業單位接到《作業許可證》并向斷路申請單位確認無誤后,即可在規定的時間內,按《作業許可證》的內容組織進行斷路作業。
1.2斷路申請單位應制定交通組織方案,設置相應的標志與設施,以確保作業期間的交通安全。
1.3斷路作業應按《作業許可證》的內容進行。
1.4用于道路作業的工作、材料應放置在作業區域內或其他不影響正常交通的場所。
1.5嚴禁涂改、轉借《作業許可證》。
1.6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應重新辦理《作業許可證》。
2.1斷路作業單位應根據需要在作業區域相關道路上設置作業標志、限速標志、距離輔助標志等交通警示標志,以確保作業期間的交通安全。
2.2斷路作業單位應在作業區附近設置路欄、錐形交通路標、道路作業警示燈、導向標等交通警示設施。
2.3在道路上進行定點作業,白天不超過2小時,夜間不超過1小時即可完工的,在有現場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交通的情況下,只要作業區設置了完善的安全設施,即白天設置了錐形交通標志或路欄,夜間設置了錐形交通標志或路欄及道路作業警示燈,可不設置標示牌。
2.4夜間作業應設置道路作業警示燈,道路作業警示燈設置在作業區周圍的錐形交通標處,應能反映作業區的輪廓。
2.5道路警示燈應為紅色。
2.6警示燈應防爆并采用安全電壓。
2.7道路作業警示燈設置高度應符合ga182《道路作業交通安全標志》的規定,離地面1.5m,不低于1.0m。
2.8道路作業警示燈遇雨、雪、霧天時應開啟,在其他氣候條件下應自傍晚前開啟,并能發出至少150m以外清晰可見的連續、閃爍或旋轉的紅光。
3.1斷路申請單位應根據作業內容會同組單位編制相應的事故應急措施,并配備有關器材。
3.2動土挖掘的路面宜做好臨時應急措施,保證消防車的通行。
斷路作業結束,應迅速清理現場,盡快恢復正常交通。
建設單位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優質17篇)篇八
一、堅決執行上級命令,帶領班長及各班隊員認真做好安全保衛工作。
二、負責園區各項安全制度的落實、實施、貫徹、監督工作。
三、熟悉掌握各崗位職責,熟知園區內部及周邊區域的安全環境,總結安全保衛工作的規律及特點,及時加強調整安全防范工作重點、做好保衛人員的'統一協調和管理工作。
四、負責保安隊員日常管理,制定月工作計劃,對班長、隊員的日常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指導,定期進行培訓、考核、考評,提高隊員的安全意識和安全防范能力。對各崗位人員進行合理的安排和調配、監督、指導,負責隊員的考勤、行為規范、勞動紀律、操作流程。
五、定期組織召開隊務會和其他工作例會,部署貫徹上級領導的工作任務和要求,及時了解、掌握隊員的工作情況和思想動態。
六、切實做好園區的防火、防盜和重大節日期間的安全保衛工作,加強重點部位和崗位的防范工作,預防各類事故的發生。根據園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應急預案和安全保衛工作方案,適時安排綜合演練。及時處理轄區內各類安全事件,并及時上報。
七、經常檢查各崗位的工作情況,每周至少檢查二次。督促隊員堅守崗位并盡職盡責做好本職工作。
八、監督隊員熟悉并掌握各種安防器械、設備的位置及使用方法;維護保養器械、消防設施、設備,確保各器械、設備、設施保持正常工作狀態。
九、協助甲方領導做好其它工作。
一、在保安隊長的帶領下主持工作,每日提前十五分鐘到崗,查看各崗位情況,處理上一班未盡事宜,召開本班班前會。檢查本組隊員的考勤情況,檢查儀容儀表是否符合要求,監督班組之間交接班制度的執行情況,明確責任。
二、負責所屬轄區內各值勤點安全保衛工作,嚴格執行公司制度,掌握重點部位,對進出園區重要部位的人員、物資及車輛進行管理和監督。制定巡邏方案,安排隊員對所屬轄區內進行不間斷的巡邏,及時調查處理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并向隊長匯報。
三、根據公司要求合理安排安保人員對辦公區、宿舍區、廠區及其他重要部位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排除各種安全隱患,每班指定專人對轄區周圍進行巡查記錄。
四、及時處理園區所轄范圍內出現的問題,并將日常安全治安事件的調查處理情況進行記錄。
五、協助隊長了解園區內員工的基本情況,做好內部治安工作。
六、做好組員的團結工作,協助隊長做好隊員的培訓工作。
七、對園區內的消防設施進行定期檢查,同時組織隊員進行消防訓練。
建設單位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優質17篇)篇九
為進一步落實學校交通安全工作職責,真正把學校交通安全工作落到實處,確保學生人身安全,杜絕交通安全責任事故發生,學校特制訂《學校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我校緊鄰公路,存在較大交通安全隱患。高度重視交通安全工作,認真搞好宣傳教育,組織學習貫徹有關交通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對師生員工實施經常性的安全教育,防止交通事故發生,保障師生生命安全,切實把學校交通安全工作提到重要議事日程。
二、安全職責。
(一)組織領導:學校交通安全管理校長為第一責任人,政教處負責學校交通管理措施的具體實施。學校要經常研究交通安全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每學期都要組織交通安全知識講座、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學習等活動。
1、教育學生了解交通信號、交通標志等交通常識,記住急救電話。
2、教育學生不準在道路上騎電瓶車、摩托車,不準坐三輪車和無證車輛。嚴禁未滿12周歲兒童騎自行車上學。
3、教育學生步行要走人行道,服從信號和交警指揮,不要在道路上玩耍、游戲,列隊步行時要井然有序。要特別重視學生上學、放學的交通安全。
4、要對學生使用的交通工具提出具體要求并按要求進行檢查。
5、學校組織校外集體活動時,必須制定周密計劃,嚴密組織,明確帶隊負責人和帶隊教師,經學校領導集體研究,報區教育局批準。
6、活動中如需交通工具時,必須符合安全要求,車輛狀況良好,不得超員運載,不得乘坐沒有駕駛執照人員的車,嚴禁使用拖拉機和貨運車輛運送學生。
7、嚴禁組織學生外出參加商業性慶典、演出活動。
8、班主任作為學生安全工作的直接責任人,每逢放學、放假前都要對學生進行交通安全教育。
9、學校適時就交通安全告家長書。
建設單位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優質17篇)篇十
為了加強校園網的管理,保證網絡信息的`安全,特制定本網絡用戶安全管理制度。
1、校園網絡主要用于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及學校開展重大活動的展示平臺。凡要發布的信息、圖片必須屬于以上范圍,由網站管理人員進行審核發布。
2、所有用戶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和國家有關安全保密制度,并對自己向網絡所提供的信息負有政治和法律責任。
3、不得利用網站從事危害國家秘密和犯罪活動以及危害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動。
4、用戶在校園網登記是的用戶帳號和信箱,只授予登記用戶本人使用,嚴禁轉讓給他人,出現問題,被授權者必須承擔全部責任。在校園網上不準進行干擾網絡用戶、破壞網絡服務和破壞網絡設備的活動;不準在網絡上發布不真實的信息,散布計算機病毒等活動。
5、不在計算機網絡上進行大量消耗資源且無意義的操作,或其他游戲、賭博、宣傳封建迷信等活動;不得從事危害計算機網絡安全的活動。
6、網絡管理人員應時時注意計算機系統的安全,及時更新計算機操作系統的安全,安裝適合的防殺病毒軟件并不斷更新病毒庫,以免感染病毒而對校園網絡造成危害。
建設單位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優質17篇)篇十一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是一系列為了保障安全生產而制定的條文。它建立的目的主要是為了控制風險,將危害降到最小,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也可以依據風險制定?,F在,就來看看以下兩篇安全管理制度吧!
第一條為加強生產工作的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保護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進公司事業的發展,根據勞動保護的法令、法規等有關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各職工必須在本職業務范圍內做好安全生產的各項工作。
第三條各生產單位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員要協助本單位領導貫徹執行勞動保護法規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處理本單位安全生產日常事務和安全生產檢查監督工作。
第四條生產安全員要經常檢查、督促人員遵守安全生產制度和操作規程。做好設備、工具等安全檢查、保養工作。及時向上級報告安全生產情況。作業員開始操作前應檢查機械設備各部位緊固件是否脫落或松動跡象。調整機器時必須停機,斷掉電源,下班時必須關閉所有設備的總電源。
第五條職工在生產、工作中要認真學習和執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遵守各項規章制度。愛護生產設備和安全防護裝置、設施及勞動保護用品。發現不安全情況,及時報告領導,迅速予以排除。
第六條對新職工、臨時工、民工、實習人員,必須先進行安全生產的學習(即生產單位、機房或班組、生產崗位)才能準其進入操作崗位。對改變工種的工人,必需重新進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崗。
第七條各種設備和儀器不得超負荷和帶病運行,并要做到正確使用,經常維護,定期檢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陳舊設備,應有計劃地更新和改造。
第八條電氣設備和線路應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定。電氣設備應有可熔保險和漏電保護,絕緣必須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護措施;產生大量蒸氣、腐蝕性氣體或粉塵的工作場所,應使用密閉型電氣設備;有易燃易爆危險的工作場所,應配備防爆型電氣設備;潮濕場所和移動式的電氣設備,應采用安全電壓。電氣設備必須符合相應防護等級的安全技術要求。
第九條勞動場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潔、整齊。
第十條易燃、易爆物品的貯存、使用、廢品處理等,必須設有防火、防爆設施,嚴格執行安全操作守則和定員定量定品種的安全規定。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貯存點,要嚴禁煙火,要嚴格消除可能發生火種的一切隱患。檢查設備需要動用明火時,必須采取妥善的防護措施。
第十一條堅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第十二條發現不安全隱患,必須及時整改。
第十三條安全生產工作應每年總結一次。
第十六條加強安全生產檢查,及時整改事故隱患和塵毒危害,積極改善勞動條件;。
第十七條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執行。以前制定的有關制度、規定等如與本規定有抵觸的,按本規定執行。
目的:為規范加工車間現場管理,保護人員、財產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范圍:加工車間全體員工。
具體內容。
一、勞動紀律。
1.進入車間人員必須進行崗前培訓,培訓合格方可上崗;所有人員需按照培訓要求操作,專業崗位需持證上崗,規范操作;違規操作造成人員傷害,需承擔相應責任。
2.員工進入車間禁止相互追逐、嬉戲打鬧,防止滑、摔倒;進出車間時按照秩序,自覺排隊,禁止擁擠,防止發生擠壓踩踏事故。
二、用電安全。
1.禁止私拉電線、私接電器,非專業人員不得對車間線路進行改動。
2.電器安裝、接拉電線或電器維修必須由專業電工進行,不允許自行處理。車間電氣設備發生故障時不要擅自處理,要立即通知維修人員。
3.生產中應注意防止意外觸電,任何設備需要移動前,先檢查并關閉電源。
4.所有工作臺上的工作燈在下班后均要關閉電源,設備使用完畢或者長期不用要斷開電源開關。
5.車間清洗等用水后,應及時清理,及時清理地面積水,防止濕滑跌倒。
6.車間產后清洗地面、工器具及設備時,做好設備防護,禁止將水濺到設備電機上,以免造成設備損壞;用水完畢后,應檢查水龍頭,確保關閉,防止水泄露造成其它設備、材料等損害。
7.廠區、車間內禁止吸煙,禁止帶易燃易爆品進出廠區、車間。
8.紙箱、托盤等易燃物品的存放要在指定位置,避免隨處亂放。
9.禁止私拉電線、私接電器,防止引發火災。
10.保證消防通道暢通,員工應熟悉消防疏散通道,愛護各類消防施設,掌握滅火器等消防器材使用方法。
三、設備安全。
1.每臺生產設備設專人負責,經培訓合格后上崗,未經培訓、授權人員嚴禁操作。
2.嚴格按設備操作規程操作設備,嚴禁違規指揮與違規操作機器。
3.開機送電前要檢查設備及配套設施是否正常,正常方可開機,按照規范操作。
4.操作機械設備時,注意傳送帶等活動運行機構,避免手指、頭發、衣物扯入。
5.在設備出現故障等情況時,不允許擅自處理,應按“急?!被颉巴V埂卑粹o,并立即通知設備維修人員前來處理。
6.緊急情況下,拍下“急停”按鈕,保證人員、設備安全,非緊急情況禁止按下“急?!被颉巴V埂卑粹o,嚴禁在設備運行時直接將電閘拉下。
四、其他要求。
1.上班期間禁止飲酒。
2.堆垛不得超過規定高度,禁止在設備與電線上堆放東西,禁止各種危險動作。
3.使用梯子等進行高處作業前先檢查,確保沒有損壞。應至少兩人一組,保證一人在地面觀察。
4.采用次氯酸鈉等化學品清洗消毒時遵循《化學品管理制度》,穿戴好橡膠手套等個人保護用品,避免直接接觸身體特別是眼睛。禁止在較小的密閉空間使用,防止發生意外中毒事故。使用完畢后應及時緊閉蓋好,避免翻倒泄露,并放回指定儲存點,以免他人誤用。
5.員工上下班途中應遵守交通規則,使用電瓶車、摩托車等交通工具時應帶好安全帽,穿反光服。注意觀察路況,規避行人、車輛。
6.發生任何情況下的事故,應保持鎮定,及時把意外的發生地點、事故情況等通知主管領導或專業安全員進行處理。
建設單位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優質17篇)篇十二
司屬各單位、各項目部:
為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及建設部jgj59-99等法規和強制性標準,依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企業安全生產管理的要求及“企業負責”的原則,公司現將“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安全技術措施交底制度”、“安全培訓教育制度”、“易燃易爆危化品管理辦法”、“安全生產違章處罰(試行)辦法”等管理制度予以發布,并從發布之日起施行。各單位、各項目部應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單位、本項目部的相關規章制度并嚴格執行,確保企業的生產,確實做到“生產必須安全,安全促進生產”。
一、檢查依據。
二、組織領導。
公司成立分管生產副總經理為組長,安全保衛部、企業部、群工部、工程管理一部、二部、工會相關成員為組員的安全生產綜合檢查組。
三、檢查時間、內容。
1、公司每季度末對個二級單位、項目部進行一次安全生產綜合檢查,檢查組全體成員參加,主要是查思想、查紀律、查制度、查領導、查安全技術措施的執行及建設部jgj59-99標準執行情況。
2、各個二級單位每月、項目部每周由生產副經理、項目經理組織安全、設備、材料、行政等相關人員參加,對本單位項目部范圍內各種機械設備的運行,施工用電的管理、安全防護設施的完好、腳手架的搭設、現場文明施工、治安消防、環保衛生、職業健康等情況進行詳細檢查,對查出的問題,必須“定人員、定時間、定措施”認真落實整改并形成資料歸檔。
3、班組每天開展班前喊話、班中巡視檢查、班后安全小結,同時開展自檢、互檢、交接檢活動,各工序不留事故隱患。
四、專項、季節檢查。
公司除季度檢查外,根據生產情況或上級要求及季節等不同情況,不定期的進行專項、季節性檢查。
1、公司對在建工程的基坑支護、高砌坡、腳手架、卸料平臺、塔吊、施工用電等進行不定期的專項檢查。
2、公司擬在每年夏季重點進行防暑降溫、防汛、防雷電、防火和危險場所、部位的專項檢查。
五、巡視檢查。
公司安全保衛部分管人員以易發事故環節和部位為重點,在施工生產工程中不定時的巡視和抽查有關和項目部并按公司有關制度履行監管職能。在各種檢查工作中發現的隱患,由組織或檢查人員簽發隱患整改通知書,并按隱患整改通知書所列整改內容,督促整改落實情況并進行復查,完善復查資料備查。
六、違反本制度按公司“安全生產違章處罰(試行)辦法”第一條。
(5)款及第三條(e)款予以處罰。
一、編制交底。
1、單位工程施工前,在項目經理的主持下,由項目技術負責人和方案編制人依據經公司審批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中安全技術措施將編制、執行意圖等要求向項目部主要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2、凡大型工程、群體建筑、異型結構或特殊施工方法等上述編制交底應按分部工程、流水段、施工區段等劃分做分階段交底。
二、施工交底。
1、項目部有關主要管理人員(施工負責、區段長、主管工長等)在接受編制交底、消化施工方案的基礎上,根據工程(分管)特點及安全技術規程、規范和企業制度向施工員、工長、分包商負責人、班組長進行詳細的安全技術(操作)交底。
2、分部、分項工程的施工員或工長負責向分包商負責人、班組長和作業班組進行具體的安全技術操作交底,施工交底過程應有項目部其他主要管理人員參加。
三、專項交底。
1、塔機裝、拆、卸料平臺塔拆、外腳手架塔拆、深基礎施工(含高切坡)、人(車)行道防護架塔拆、高壓線分管、網防護、防高處墜落、防坍塌等專項方案由編制人員直接向分管工長和作業班組交底。
2、方案中安全技術措施不全面或不詳細的操作方法和要求,分管施工員或工長應以文字、圖形等方式做明確詳盡交代。
四、分包商負責人對所承擔的工作范圍的安全技術應按工序流程不定期的向作業。
1、班組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并承擔班中檢查、整改責任。
班組交底。
2、生產班組長對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交底應在班組安全活動記錄中體現,尤其是本班組作業范圍內的動態要求應在班前完全講話、班中安全檢查、班后安全小結中做到、做細。
五、其他規定。
1、本制度所列四個交底環節必須由負責人填制“交底記錄單”,交底人和接受交底人均應簽字并有詳細交底內容,存項目安全管理檔案備查。
2、本制度所列四個交底環節必須由負責人填制“交底記錄單”,交底人和接受交底人均應簽字并有詳細交底內容,存項目安全管理檔案備查。
第一條為了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及建教【1997】83號《建筑企業職工安全培訓教育暫行規定》,加強企業職工安全培訓、教育工作,增強職工的安全意識和安全防護能力,減少傷亡事故的發生,結合我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企業職工必須定期接受安全培訓教育,堅持先培訓,后上崗的制度。
第三條企業職工的安全教育、培訓由企管部牽頭組織,安全保衛部具體組織實施。
第四條企業職工每年必須接受一次專門的安全培訓。
(一)企業主管負責人、項目經理每年接受安全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30學時。
(二)企業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每年必須接受安全專業技術業務培訓,時間不得少于40學時。
(三)企業其他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每年接受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30學時。
(四)企業特種作業人員(包括電工、焊工、架子工爆破工、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安裝拆卸工、起重信號工、施工升降機作業人員等)在通過專業技術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每年仍須接受有針對性的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0學時。
(五)企業其他職工每年接受安全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15學時。
(六)企業待崗、轉崗、換崗的職工,在重新上崗前,必須接受一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0學時。
第五條企業新進場的工人,必須接受公司、項目(或分公司)、班組的三級安全培訓教育,經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崗。
(二)項目安全培訓教育的主要內容:工地安全制度、施工現場環境、工程施工的特點及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等。培訓教育的時間不得少于15學時。
(三)班組安全培訓教育的主要內容:本工種的安全操作規程、事故案例剖析、勞動紀律的崗位講評等,培訓教育時間不得少于30學時。
第六條實行安全培訓教育登記制度。安全保衛部負責建立公司主要負責人、項目經理、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教育檔案,各二級單位、項目工程部負責建立所屬員工的安全培訓教育檔案,沒有接受安全培訓教育的員工,不得在施工現場從事作業或者管理活動。
第七條安全保衛部負責制定職工安全培訓教育規劃和年度并組織實施。
第八條各級人員安全培訓、教育的組織實施。
(一)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經理的安全培訓工作有安全保衛部牽頭,組織參加市建委、市管理總站的培訓。
(二)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參加公司安全保衛部組織的,每月一次的安全專項指導技術業務培訓。
(三)企業其他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工人的安全教育培訓,由所屬二級單位、項目部負責。
(四)企業特殊工種的培訓、復訓工作,由企管部負責實施;每年有針對性的安全培訓由所屬二級單位、項目部具體負責。
(五)企業待崗、轉崗、換崗的職工,在重新上崗前,由所屬二級單位、項目部進行培訓。
第九條實行總分包的工程項目,總包單位要負責統一管理分包單位的職工安全培訓教育工作,分包單位要服從總分包單位的統一管理。
第十條公司內部組織的安全教育培訓,根據中川[20xx]10號文件《員工崗位培訓制度》的規定,結合實際的培訓需要,采取外聘教師,所需要培訓教育經費,從企業職工教育經費中支取。
第十一條本制度所指職工含分包、勞務承包、實習生等性質的用工。違反本制度的處罰按公司“安全生產違章處罰(試行)辦法”第一條(六)款予以處罰。
好臺賬。
二、各種油類、危險化學爆炸物品必須按專人采購、運輸,專庫存放、儲存,嚴格領用制度等環節,建立詳細的規章制度,確保安全。
三、生產中使用易燃、易爆、危險化學爆炸物品的存放場所、施工場所,必須符合相關規定,同時嚴禁煙火,作業人員必須持證操作,遠離火源。
四、電焊房、氧氣房、洗件房等要與其他棚房隔離,乙炔瓶和氧氣瓶要與明火相距在10米以外,乙炔瓶與氧氣瓶的安全距離不小于5米或加設隔離。
五、易燃、易爆、危險化學物品的管理,保管人員,必須懂得相關物品的性質、火災、危險程度、預防的各種措施和撲救火災的方法,定期和不定期的參加相關培訓,方能上崗作業。
六、各單位必須按防火安全要求的規定,配置足夠的消防器材(滅火器、沙袋、消防桶、消防勾等)、組建、培訓好一消隊伍。
七、本辦法所含易燃易爆及?;窞椋浩髽I生產、生活中的各種油類及盛裝體(如氣罐、液化氣(灌)、氧氣(瓶)、油漆類等)及其在使用過程中的管理要求。
八、各單位、各項目根據具體情況結合實際工作參照本方法和公司《一體化管理體系作業文件(匯編)》第75頁規定制度相應實施細則或制度。
九、違反本辦法的處罰按公司《安全生產違章處罰(試行)辦法》第二條。
(1)款由各級防火負責人及安全管理人員予以處罰。
2、未按規定配備專職安全員;
3、未進行安全責任目標分解;
4、施工方案、安全技術未執行分級交底制;
5、單位或項目部未進行定期安全檢查;
6、作業人員未進行入場教育登記;
7、未按規定報告傷亡事故;
8、無證人員從事特種作業;
9、媒體曝光,給企業造成社會負面影響。
以上違章行為為責任人承擔20%,項目部(單位)承擔80%。
二、文明施工。
1、違反公司易燃易爆?;饭芾硪幎ǖ?;
2、施工圍擋殘缺、破舊、字跡不齊、漏缺;
3、施工圍擋殘缺、破舊、字跡不齊、漏缺;
4、場地未硬化、集水或排水不暢通;
5、未按方案規定布置臨設;
6、材料堆碼零亂、無標識;
7、為劃分辦公區、生活區或建工程兼宿舍;
8、宿舍臟、亂、差,亂拉亂接電線,私用電器;
9、未戴安全帽、安全帶、酗酒后上班者;
10、男女混住、私夾小間;
11、粉塵、噪音、污水擾民及投訴屬實。
上列違章行為責任人承擔30%,單位或項目部承擔70%.
安全技術。
a、未按規定配置或正確使用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網;
b.塔機無使用、維修、保養記錄;
c.班組無安全活動記錄或作假記錄;
d.電工無巡查記錄或作假記錄;
e.無定期安全檢查記錄或安全值班記錄;
f.違反安全紀律的其他行為。
1、臨邊防護未做或未按規定設置的;
2、洞口防護未做或未按規定設置的;
3、腳手架未按規定設置連墻桿或剪力撐;
4、操作層架板未鋪滿,上下操作層未通道;
5、電梯井內未按規定設置割斷;
6、溝、坑、槽、井無通道或爬梯,無防護;
7、塔機、平臺、腳手架等設備設施無驗收記錄或掛牌;
8、腳手架內層間無水平防護;
9、腳手架內層間無水平防護;
10、三級箱(開關箱)為執行一機一閘或無漏電保護器;
11、在爬升外架上堆放施工料具或底部封閉不嚴密;
12、在二級箱內直搭用電設備,且無三級箱的;
13、爬升外架升降前后無升降記錄(通知);
14、垂直作業下方無隔離防護措施;
15、陰暗、潮濕環境或坑、并照明未使用低壓的;
16、上下拋擲建筑物材料或雜物的;
17、其他嚴重違反安全技術規定的行為;
上列違章行為責任人承擔40%,項目(單位)60%。
四、治安消防。
1、單位或項目部如發生盜竊案件(責任人承擔直接損失40%);
2、公款遺失或被盜(責任人承擔全額賠償);
3、集眾鬧事影響生產、工作秩序、影響企業聲譽;
4、發生斗毆事件(責任人承擔全部醫療等費用);
5、發生盜竊事件(自盜事件)。
6、損壞消防設施設備;
7、造成火災的。
上列違章行為責任人承擔80%,項目部(單位)承擔20%,根據其性質和情況,視具體情況決定是否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五、處罰程序。
1、本辦法由公司安全保衛部、各單位、各項目部安全員執行,執行中的糾紛和裁決由公司生產副總經理終斷。
2、執行人依據本辦法規定執行處罰應簽發加蓋部門、單位、項目部公章的處罰單,并注明違章受罰的條、款、序號和簽名。
3、口頭警告、訓誡,開具隱患整改或停工整改決定通知書等,可與本辦法合并執行,但行政處分、治安處罰等不與本辦法合并執行。
4、口頭警告、訓誡,開具隱患整改或停工整改決定通知書等,可與本辦法合并執行,但行政處分、治安處罰等不與本辦法合并執行。
建設單位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優質17篇)篇十三
1.目的:建立動火證辦理和使用制度,動火中應按規定落實程序。
2.范圍:適用于公司內所有的動火管理。
3.責任者:安全部、保衛科、動火單位(部位)。
4.程序:
1)禁火區的劃分:公司安全部門登記審批劃定“固定動火區”,固定動火區以外,一律為禁火區;在禁火區動火,必須辦理動火證制度。
2)動火許可證的辦理、使用:
a)在禁火區,除生產工藝用火外,其他可產生火焰、火花和赤熱表面的作業均屬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手續,嚴禁無動火證動火,否則從嚴論處,電工必須持有效動火證后,接電焊機,否則從嚴論處。
b)申請動火單位,應根據動火安全規定落實動火中的各項動火措施,安排好動火監護人(不得少于2人且至少有一名男職工)后方可申請動火。
c)動火證由申請動火單位指定專人或動火項目負責人辦理,動火證由公司安全部門審批,特別危險區動火,報分管生產副總審批。
d)安全部門向動火負責人及其了解動火前準備工作情況時,都必須如實回答,否則從嚴處理。
e)必須在動火證批準有效時間和區域內進行動火工作,凡延期或補充動火都有必須重新辦理“動火證”。
f)動火人到達動火地點后,首先要檢查動火證中的各項措施是否落實,如有一項不落實,有權拒絕動火。
g)“動火證”由動火人隨身攜帶,不得轉讓,不得涂改或轉移動火地點。
h)動火證審查批準,必須到現場審查,確認安全、可靠,方能開具“動火證”。
3)動火中落實的安全措施:
a)將動火設備內的可燃、易燃物質徹底清理干凈,然后用蒸氣或空氣吹掃或水洗,并保持足夠的時間和次數,保證容器內無可燃、爆氣體或液體,最后還要放滿清水。
b)切斷動火容器設備相連管道,并加設備盲板,進行徹底隔絕動火車間易燃易爆物料必須清理干凈。
c)進入塔、油罐容器動火,應作爆炸分析和含氧量測定,合格后方可動火,并必須到安全部門開具罐內安全審批單,方可進入容器。
d)能拆下的管道,閥門、水容器等應盡量拆下,拿到安全地帶動火,更換下的設備、儀表、配件如需重新使用,在動火期間安裝的,應清洗干凈后方可進行。
e)動火前應整體考慮,與制造部門聯系,如有威脅的動火安全的相鄰部門及其他,制造部門應通知采取安全措施。
f)動火前動火負責人應定出應急措施,備好監火滅火器材,監火一律使用指定專用滅火器,如需動用其他滅火器,需經安??仆?,否則按廠規廠紀處罰。
g)動火工具必須完好,安全措施齊全,符合安全要求,氧氣瓶和乙炔瓶離明火10米以上,乙炔瓶與氧氣瓶應距7米以上,如違反規定出現事故,由動火人員負責。
h)動火附近的下水井、水溝、電纜溝、排水溝應清除易燃、易爆物或予封閉隔離,5級以上大風不準室外高處作業。
i)電焊回路線應接在焊件上,如不能直接接在焊件上,應盡量縮短回路線距離。動火過程中跑、冒、滴、漏易燃物等其他緊急情況時,應停止動火?;謴驼?,且應批準后方可繼續動火。
j)室內動火應將門窗打開,周圍設備遮蓋,附近不準有石油醚、酒精等揮發性強的易燃物,用于生產或敞開存放,擦洗設備等,同時易燃易爆物料在動火期間不得通過動火現場。一個車間動火,相鄰車間需做好相應的防護措施,防止火災蔓延。
k)非特殊情況,嚴禁帶料、帶壓和開車動火。
l)動火完畢,電焊人員應熄滅余火,切斷電焊機電源,關掉乙炔和氧氣發生器,檢查確保安全后,方可離開。
m)乙炔瓶和氧氣瓶除車間檢查外,必須按規定存放。
n)動火結束,監火人員應把消防器材放回原位,動火負責人應將動火現場全面檢查(用水清洗)安排清理,以防意外。
o)各級安全員,義務消防隊員有權對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
p)監火人在動火期間自始自終不得離開監火崗位,如有特殊情況,需離開崗位時,動火負責人必須指定代理人。
4)動火安全措施:
a)將動火設備(塔、容器、油罐、管線等)內之油品、溶劑、油汽等可燃性物質徹底清理干凈,并有足夠時間進行蒸汽吹掃和水洗,達到動火條件。
b)切斷與動火設備相連通的設備管線,加盲板。
c)動火設備通以蒸汽(或氮氣)進行動火。
d)塔、油罐、容器動火,應做爆炸分析和含氧量測定,合格者方可動火。動火前人在外邊進行設備內打火試驗。工作時人孔外應有專人監護。
e)塔內動火,可用石棉布或毛毯用水浸濕,鋪在相鄰兩層塔盤上,進行隔離。
f)動火附近之下水井、地漏、地溝、電纜溝等應清除易燃物,并予封閉。
g)電焊回路線應接在焊件上,不得穿過下水井或其它設備搭火。
h)高空動火不準許火花飛濺,以海草席或石棉布進行圍接。
i)動火過程中,遇有跑油、串油和易燃氣體,應立即停止動火。
j)動火現場,備用滅火工具(如蒸汽管、滅火機、砂子等)。動火完畢,應將滅火工具放回存放處。
k)室內動火,應將門窗打開,周圍設備遮蓋,封閉下水漏斗,清除油污,附近不得用汽油等易燃物質清洗設備零件。
l)下水井動火,應將易燃物吹掃干凈,封閉進出口。如向井內接管線,而不在井內動火,則將井內管子一端封閉予以隔離。
m)灌區動火,油罐不得脫水,清除易燃物,注意風向。
n)電纜溝動火,檢查無易燃氣體和積油,必要時將溝兩端隔絕。
o)上班開始工作前和下班后,均應認真檢查,條件是否有變化,不得留有余火。
5)安全措施和要求:
a)進入帶攪拌機的罐內作業,須先斷電并掛“禁止合閘”警告牌。
b)入罐作業前,必須脫開設備上物料、汽(水)管出入口、閥門并加設盲板。
c)對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的容器設備檢修前,須將內部物料徹底排放或清除,并視具體情況用水沖洗或用蒸汽吹洗或用熱水煮洗或用藥液洗滌,氣體貯罐用氣體置換后再用空氣置換至無毒無味。
d)罐內要有足夠照明。干燥時,使用36v低壓燈,潮濕時,使用12v低壓燈。易燃易爆場所,使用防爆型低壓燈。
e)罐內要根據濃度架設安全架臺,安全梯要有防滑措施。
f)入罐(坑、釜、井)作業前,須嚴格佩戴好必要的防護用品,落實相應安全措施后方可入內,以防止中毒窒息,不明內部殘物特性,嚴禁入內。
g)罐內作業期間,必須指派監護人,負責內外聯系,落實應急措施。
h)罐內檢修必須敞口作業,應采取通風措施(禁止直接送氧),并采取間歇作業為宜。
i)如須進行其它動火等作業,應同時辦理手續,并落實其安全措施。
j)因故作業中斷的一天以上,應重新補辦罐內作業手續。
建設單位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優質17篇)篇十四
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危險化學品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和運輸的安全管理,適用本條例。
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依照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
危險化學品目錄,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環境保護、衛生、質量監督檢驗檢疫、交通運輸、鐵路、民用航空、農業主管部門,根據化學品危險特性的鑒別和分類標準確定、公布,并適時調整。
第四條。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企業的主體責任。
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下統稱危險化學品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負責。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的安全條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崗位安全責任制度,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崗位技術培訓。從業人員應當接受教育和培訓,考核合格后上崗作業;對有資格要求的崗位,應當配備依法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使用國家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規定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限制性規定使用危險化學品。
第六條。
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實施安全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以下統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一)安監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組織確定、公布、調整危險化學品目錄,對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包括使用長輸管道輸送危險化學品,下同)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條件審查,核發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并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
(二)公安機關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發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并負責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質檢部門負責核發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不包括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固定式大型儲罐,下同)生產企業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并依法對其產品質量實施監督,負責對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實施檢驗。
(四)環保部門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監督管理,組織危險化學品的環境危害性鑒定和環境風險程度評估,確定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負責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和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依照職責分工調查相關危險化學品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環境監測。
(五)交通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許可以及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對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的資格認定。鐵路監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鐵路運輸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民航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航空運輸以及航空運輸企業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
(六)衛生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毒性鑒定的管理,負責組織、協調危險化學品事故受傷人員的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七)工商行政部門依據有關部門的許可證件,核發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運輸企業營業執照,查處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違法采購危險化學品的行為。
(八)郵政部門負責依法查處寄遞危險化學品的行為。
第七條。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二)發現危險化學品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五)發現影響危險化學品安全的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出示執法證件;有關單位和個人對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礙。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協調機制,支持、督促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協調、解決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相互配合、密切協作,依法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監督管理。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向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舉報,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條。
第十一條。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實行統籌規劃、合理布局。
國務院工信部門以及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行業規劃和布局。
地方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城鄉規劃,應當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按照確保安全的原則,規劃適當區域專門用于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
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應當由安監部門進行安全條件審查。
建設單位應當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委托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的機構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并將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的情況報告報建設項目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安監部門;安監部門應當自收到報告之日起45日內作出審查決定,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安監部門制定。
新建、改建、擴建儲存、裝卸危險化學品的港口建設項目,由港口部門按照國務院交通部門的規定進行安全條件審查。
第十三條。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其鋪設的危險化學品管道設置明顯標志,并對危險化學品管道定期檢查、檢測。
進行可能危及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業,施工單位應當在開工的7日前書面通知管道所屬單位,并與管道所屬單位共同制定應急預案,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管道所屬單位應當指派專門人員到現場進行管道安全保護指導。
第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行生產前,應當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規定,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
生產列入國家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的工業產品目錄的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依照《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的規定,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
負責頒發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部門,應當將其頒發許可證的情況及時向同級工信部門、環保部門和公安機關通報。
第十五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應當提供與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相符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并在危險化學品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粘貼或者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相符的化學品安全標簽?;瘜W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所載明的內容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的要求。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的,應當立即公告,并及時修訂其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
第十六條。
生產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環保部門的規定,將該危險化學品向環境中釋放等相關信息向環保部門報告。環保部門可以根據情況采取相應的環境風險控制措施。
第十七條。
危險化學品的包裝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以及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
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材質以及危險化學品包裝的型式、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應當與所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相適應。
第十八條。
生產列入國家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的工業產品目錄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企業,應當依照《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的規定,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經國務院質檢部門認定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方可出廠銷售。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及其配載的容器,應當按照國家船舶檢驗規范進行生產,并經海事機構認定的船舶檢驗機構檢驗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對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使用單位在重復使用前應當進行檢查;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維修或者更換。使用單位應當對檢查情況作出記錄,記錄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九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或者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運輸工具加油站、加氣站除外),與下列場所、設施、區域的距離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一)居住區以及商業中心、公園等人員密集場所;
(二)學校、醫院、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
(三)飲用水源、水廠以及水源保護區;
(六)河流、湖泊、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
(七)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場所、設施、區域。
已建的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或者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監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監督其所屬單位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整改;需要轉產、停產、搬遷、關閉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并組織實施。
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的選址,應當避開地震活動斷層和容易發生洪災、地質災害的區域。
本條例所稱重大危險源,是指生產、儲存、使用或者搬運危險化學品,且危險化學品的數量等于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第二十條。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根據其生產、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在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監控、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泄漏以及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并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安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在其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第二十一條。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在其作業場所設置通信、報警裝置,并保證處于適用狀態。
第二十二條。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委托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的機構,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每3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提出安全評價報告。安全評價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對安全生產條件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的方案。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報所在地縣級安監部門備案。在港區內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報港口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生產、儲存劇毒化學品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險化學品(以下簡稱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如實記錄其生產、儲存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數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丟失或者被盜;發現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丟失或者被盜的,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生產、儲存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設置治安保衛機構,配備專職治安保衛人員。
第二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應當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以下統稱專用倉庫)內,并由專人負責管理;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應當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并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
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以及儲存數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
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建立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核查、登記制度。
對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儲存單位應當將其儲存數量、儲存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所在地縣級安監部門(在港區內儲存的,報港口部門)和公安機關備案。
第二十六條。
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并設置明顯的標志。儲存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專用倉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相應的技術防范設施。
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其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的安全設施、設備定期進行檢測、檢驗。
第二十七條。
第二十八條。
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其使用條件(包括工藝)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并根據所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危險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保證危險化學品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九條。
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并且使用量達到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屬于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的除外,下同),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
前款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使用量的數量標準,由國務院安監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農業部門確定并公布。
第三十條。
申請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化工企業,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所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有安全管理機構和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三)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四)依法進行了安全評價。
第三十一條。
申請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化工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監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其符合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監部門應當依法進行審查,自收到證明材料之日起45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安監部門應當將其頒發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情況及時向同級環保部門和公安機關通報。
第三十二條。
第三十三條。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包括倉儲經營,下同)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
依法設立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在其廠區范圍內銷售本企業生產的危險化學品,不需要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
依照《港口法》的規定取得港口經營許可證的港口經營人,在港區內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不需要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
第三十四條。
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二)從業人員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并經考核合格;
(五)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五條。
從事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監部門提出申請,從事其他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縣級安監部門提出申請(有儲存設施的,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監部門提出申請)。申請人應當提交其符合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監部門或者縣級安監部門應當依法進行審查,并對申請人的經營場所、儲存設施進行現場核查,自收到證明材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監部門和縣級安監部門應當將其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及時向同級環保部門和公安機關通報。
申請人持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后,方可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經營危險化學品還需要經其他有關部門許可的,申請人向工商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時還應當持相應的許可證件。
第三十六條。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儲存危險化學品的,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二章關于儲存危險化學品的規定。危險化學品商店內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裝的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七條。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不得向未經許可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采購危險化學品,不得經營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或者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八條。
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憑相應的許可證件購買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憑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購買易制爆危險化學品。
前款規定以外的單位購買劇毒化學品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申請取得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購買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應當持本單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說明。
個人不得購買劇毒化學品(屬于劇毒化學品的農藥除外)和易制爆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九條。
申請取得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申請人應當向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營業執照或者法人證書(登記證書)的復印件;
(二)擬購買的劇毒化學品品種、數量的說明;
(三)購買劇毒化學品用途的說明;
(四)經辦人的身份證明。
縣級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款規定的材料之日起3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第四十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銷售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應當查驗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不得向不具有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對持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購買劇毒化學品的,應當按照許可證載明的品種、數量銷售。
禁止向個人銷售劇毒化學品(屬于劇毒化學品的農藥除外)和易制爆危險化學品。
第四十一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銷售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應當如實記錄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經辦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以及所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品種、數量、用途。銷售記錄以及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相關許可證件復印件或者證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銷售企業、購買單位應當在銷售、購買后5日內,將所銷售、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品種、數量以及流向信息報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備案,并輸入計算機系統。
第四十二條。
第四十三條。
從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應當分別依照有關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并向工商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第四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的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應當經交通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從業資格。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交通部門制定。
危險化學品的裝卸作業應當遵守安全作業標準、規程和制度,并在裝卸管理人員的現場指揮或者監控下進行。水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集裝箱裝箱作業應當在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的指揮或者監控下進行,并符合積載、隔離的規范和要求;裝箱作業完畢后,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應當簽署裝箱證明書。
第四十五條。
運輸危險化學品,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并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應急救援器材。
用于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應當封口嚴密,能夠防止危險化學品在運輸過程中因溫度、濕度或者壓力的變化發生滲漏、灑漏;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溢流和泄壓裝置應當設置準確、起閉靈活。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應當了解所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及其包裝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現危險情況時的應急處置方法。
第四十六條。
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委托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的企業承運。
第四十七條。
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應當按照運輸車輛的核定載質量裝載危險化學品,不得超載。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安全技術條件,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應當懸掛或者噴涂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警示標志。
第四十八條。
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應當配備押運人員,并保證所運輸的危險化學品處于押運人員的監控之下。
運輸危險化學品途中因住宿或者發生影響正常運輸的情況,需要較長時間停車的,駕駛人員、押運人員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運輸劇毒化學品或者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還應當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第四十九條。
未經公安機關批準,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不得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的區域。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的區域由縣級公安機關劃定,并設置明顯的標志。
第五十條。
通過道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向運輸始發地或者目的地縣級公安機關申請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
申請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托運人應當向縣級公安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擬運輸的劇毒化學品品種、數量的說明;
(二)運輸始發地、目的地、運輸時間和運輸路線的說明;
(四)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購買劇毒化學品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海關出具的進出口證明文件。
縣級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款規定的材料之日起7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第五十一條。
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在道路運輸途中丟失、被盜、被搶或者出現流散、泄漏等情況的,駕駛人員、押運人員應當立即采取相應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并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公安機關接到報告后,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立即向安監部門、環保部門、衛生部門通報。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
第五十二條。
通過水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交通部門關于危險貨物水路運輸安全的規定。
第五十三條。
海事機構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確定船舶運輸危險化學品的相關安全運輸條件。
擬交付船舶運輸的化學品的相關安全運輸條件不明確的,貨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應當委托相關技術機構進行評估,明確相關安全運輸條件并經海事機構確認后,方可交付船舶運輸。
第五十四條。
禁止通過內河封閉水域運輸劇毒化學品以及國家規定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
前款規定以外的內河水域,禁止運輸國家規定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劇毒化學品以及其他危險化學品。
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劇毒化學品以及其他危險化學品的范圍,由國務院交通部門會同國務院環保部門、工信部門、安監部門,根據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危險化學品對人體和水環境的危害程度以及消除危害后果的難易程度等因素規定并公布。
第五十五條。
國務院交通部門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對通過內河運輸本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以外的危險化學品(以下簡稱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實行分類管理,對各類危險化學品的運輸方式、包裝規范和安全防護措施等分別作出規定并監督實施。
第五十六條。
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應當由依法取得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的水路運輸企業承運,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承運。托運人應當委托依法取得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的水路運輸企業承運,不得委托其他單位和個人承運。
第五十七條。
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應當使用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適裝證書的運輸船舶。水路運輸企業應當針對所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制定運輸船舶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為運輸船舶配備充足、有效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
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應當取得船舶污染損害責任保險證書或者財務擔保證明。船舶污染損害責任保險證書或者財務擔保證明的副本應當隨船攜帶。
第五十八條。
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危險化學品包裝物的材質、型式、強度以及包裝方法應當符合水路運輸危險化學品包裝規范的要求。國務院交通部門對單船運輸的危險化學品數量有限制性規定的,承運人應當按照規定安排運輸數量。
第五十九條。
用于危險化學品運輸作業的內河碼頭、泊位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范,與飲用水取水口保持國家規定的距離。有關管理單位應當制定碼頭、泊位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并為碼頭、泊位配備充足、有效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
用于危險化學品運輸作業的內河碼頭、泊位,經交通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十條。
船舶載運危險化學品進出內河港口,應當將危險化學品的名稱、危險特性、包裝以及進出港時間等事項,事先報告海事機構。海事機構接到報告后,應當在國務院交通部門規定的時間內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通知報告人,同時通報港口部門。定船舶、定航線、定貨種的船舶可以定期報告。
在內河港口內進行危險化學品的裝卸、過駁作業,應當將危險化學品的名稱、危險特性、包裝和作業的時間、地點等事項報告港口部門。港口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在國務院交通部門規定的時間內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通知報告人,同時通報海事機構。
載運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在內河航行,通過過船建筑物的,應當提前向交通部門申報,并接受交通部門的管理。
第六十一條。
載運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在內河航行、裝卸或者停泊,應當懸掛專用的警示標志,按照規定顯示專用信號。
載運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在內河航行,按照國務院交通部門的規定需要引航的,應當申請引航。
第六十二條。
載運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在內河航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飲用水水源保護的規定。內河航道發展規劃應當與依法經批準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方案相協調。
第六十三條。
托運危險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向承運人說明所托運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數量、危險特性以及發生危險情況的應急處置措施,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所托運的危險化學品妥善包裝,在外包裝上設置相應的標志。
運輸危險化學品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的,托運人應當添加,并將有關情況告知承運人。
第六十四條。
托運人不得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貨物托運。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交寄危險化學品或者在郵件、快件內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物品交寄。郵政企業、快遞企業不得收寄危險化學品。
對涉嫌違反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交通部門、郵政部門可以依法開拆查驗。
第六十五條。
第六十六條。
國家實行危險化學品登記制度,為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以及危險化學品事故預防和應急救援提供技術、信息支持。
第六十七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口企業,應當向國務院安監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機構(以下簡稱危險化學品登記機構)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
危險化學品登記包括下列內容:
(一)分類和標簽信息;
(二)物理、化學性質;
(三)主要用途;
(四)危險特性;
(五)儲存、使用、運輸的安全要求;
(六)出現危險情況的應急處置措施。
對同一企業生產、進口的同一品種的危險化學品,不進行重復登記。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口企業發現其生產、進口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的,應當及時向危險化學品登記機構辦理登記內容變更手續。
危險化學品登記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安監部門制定。
第六十八條。
危險化學品登記機構應當定期向工信、環保、公安、衛生、交通、鐵路、質檢等部門提供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有關信息和資料。
第六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監部門應當會同工信、環保、公安、衛生、交通、鐵路、質檢等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七十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應急救援演練。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將其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監部門備案。
第七十一條。
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立即按照本單位危險化學品應急預案組織救援,并向當地安監部門和環保、公安、衛生部門報告;道路運輸、水路運輸過程中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的,駕駛人員、船員或者押運人員還應當向事故發生地交通部門報告。
第七十二條。
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環保、公安、衛生、交通等有關部門,按照本地區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組織實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諉。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減少事故損失,防止事故蔓延、擴大:
(二)迅速控制危害源,測定危險化學品的性質、事故的危害區域及危害程度;
(四)對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狀況進行監測、評估,并采取相應的環境污染治理和生態修復措施。
第七十三條。
有關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為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指導和必要的協助。
第七十四條。
第七十五條。
生產、經營、使用國家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的,由安監部門責令停止生產、經營、使用活動,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規定行為的,安監部門還應當責令其對所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進行無害化處理。
違反國家關于危險化學品使用的限制性規定使用危險化學品的,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理。
第七十六條。
未經安全條件審查,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的,由安監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未經安全條件審查,新建、改建、擴建儲存、裝卸危險化學品的港口建設項目的,由港口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第七十七條。
未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或者未依法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生產的,分別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違反本條例規定,化工企業未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由安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由安監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活動,沒收違法經營的危險化學品以及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十)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建立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核查、登記制度的;
(十一)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未設置明顯標志的;
(十二)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口企業不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或者發現其生產、進口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不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內容變更手續的。
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的港口經營人有前款規定情形的,由港口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儲存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專用倉庫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相應的技術防范設施的,由公安機關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生產、儲存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設置治安保衛機構、配備專職治安保衛人員的,依照《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七十九條。
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生產企業銷售未經檢驗或者經檢驗不合格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由質檢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將未經檢驗合格的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及其配載的容器投入使用的,由海事機構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第八十條。
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相關許可證件,并由工商行政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在重復使用前不進行檢查的;
(三)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對其安全生產條件定期進行安全評價的;
(五)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或者儲存數量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的;
(六)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的;
(七)未對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的安全設施、設備定期進行檢測、檢驗的。
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的港口經營人有前款規定情形的,由港口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第八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使用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轉讓其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未將有關情況向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報告的。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或者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報安監部門或者港口部門備案,或者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將其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數量、儲存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安監部門或者港口部門備案的,分別由安監部門或者港口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生產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或者使用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未按照規定將相關信息向環保部門報告的,由環保部門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八十二條。
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妥善處置其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儲存設施以及庫存的危險化學品,或者丟棄危險化學品的,由安監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將其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儲存設施以及庫存危險化學品的處置方案報有關部門備案的,分別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三條。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向未經許可違法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采購危險化學品的,由工商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并由工商行政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八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監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并由工商行政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
(二)不按照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載明的品種、數量銷售劇毒化學品的;
(三)向個人銷售劇毒化學品(屬于劇毒化學品的農藥除外)、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
不具有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的單位購買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或者個人購買劇毒化學品(屬于劇毒化學品的農藥除外)、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由公安機關沒收所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使用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出借或者向不具有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相關許可證件的單位轉讓其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或者向個人轉讓其購買的劇毒化學品(屬于劇毒化學品的農藥除外)、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第八十五條。
未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從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分別依照有關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八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使用未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適裝證書的船舶,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的;
(七)運輸危險化學品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托運人未添加或者未將有關情況告知承運人的。
第八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通過內河運輸國家規定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劇毒化學品以及其他危險化學品的;
(四)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或者將危險化學品謊報或者匿報為普通貨物托運的。
在郵件、快件內夾帶危險化學品,或者將危險化學品謊報為普通物品交寄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收寄危險化學品的,依照《郵政法》的規定處罰。
第八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過運輸車輛的核定載質量裝載危險化學品的;
(二)使用安全技術條件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車輛運輸危險化學品的;
(四)未取得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通過道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
第八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二)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不配備押運人員的;
(四)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在道路運輸途中丟失、被盜、被搶或者發生流散、泄露等情況,駕駛人員、押運人員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的。
第九十條。
對發生交通事故負有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的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由公安機關責令消除安全隱患,未消除安全隱患的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止上道路行駛。
第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未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的;
(二)用于危險化學品運輸作業的內河碼頭、泊位的管理單位未制定碼頭、泊位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為碼頭、泊位配備充足、有效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的。
第九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三)船舶載運危險化學品進出內河港口,未將有關事項事先報告海事機構并經其同意的;
(四)載運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在內河航行、裝卸或者停泊,未懸掛專用的警示標志,或者未按照規定顯示專用信號,或者未按照規定申請引航的。
未向港口部門報告并經其同意,在港口內進行危險化學品的裝卸、過駁作業的,依照《港口法》的規定處罰。
第九十三條。
偽造、變造或者出租、出借、轉讓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分別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偽造、變造或者出租、出借、轉讓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許可證的,分別由相關許可證的頒發管理機關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其主要負責人不立即組織救援或者不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的,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危險化學品單位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五條。
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立即組織實施救援,或者不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減少事故損失,防止事故蔓延、擴大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六條。
(見其他網絡信息)。
第一百零二條本條例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建設單位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優質17篇)篇十五
為加強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保障學校及其學生和教職工的人身、財產安全,維護中小學、幼兒園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
學校安全管理遵循積極預防、依法管理、社會參與、各負其責的方針。
第四條。
(三)建立校園周邊整治協調工作機制,維護校園及周邊環境安全;。
(四)加強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提高師生安全意識和防護能力;。
(五)事故發生后啟動應急預案、對傷亡人員實施救治和責任追究等。
第七條。
教育行政部門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四)制定校園安全的應急預案,指導、監督下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開展安全工作;。
(五)協調政府其他相關職能部門共同做好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協助當地人民政府組織對學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調查處理。教育督導機構應當組織學校安全工作的專項督導。
第八條。
公安機關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二)指導和監督學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三)協助學校處理校園突發事件。
第九條。
衛生部門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檢查、指導學校衛生防疫和衛生保健工作,落實疾病預防控制措施;。
(二)監督、檢查學校食堂、學校飲用水和游泳池的衛生狀況。
第十條。
建設部門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二)指導校舍安全檢查鑒定工作;。
(四)依法督促學校定期檢驗、維修和更新學校相關設施設備。
第十四條。
舉辦學校的地方人民政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公民個人,應當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三)定期對校舍安全進行檢查,對需要維修的,及時予以維修;對確認的危房,及時予以改造。舉辦學校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維護學校周邊秩序,保障師生和學校的合法權益,為學校提供安全保障。有條件的,學校舉辦者應當為學校購買責任保險。
第十六條。
學校應當建立校內安全工作領導機構,實行校長負責制;應當設立保衛機構,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保衛人員,明確其安全保衛職責。
第十七條。
學校應當健全門衛制度,建立校外人員入校的登記或者驗證制度,禁止無關人員和校外機動車入內,禁止將非教學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動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險物品帶入校園。學校門衛應當由專職保安或者其他能夠切實履行職責的人員擔任。
第十八條。
學校應當建立校內安全定期檢查制度和危房報告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對學校建筑物、構筑物、設備、設施進行安全檢查、檢驗;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停止使用,及時維修或者更換;維修、更換前應當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或者設置警示標志。學校無力解決或者無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隱患,應當及時書面報告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學校應當在校內高地、水池、樓梯等易發生危險的地方設置警示標志或者采取防護設施。
第十九條。
學校應當落實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責任制,對于政府保障配備的消防設施和器材加強日常維護,保證其能夠有效使用,并設置消防安全標志,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暢通。
第二十條。
學校應當建立用水、用電、用氣等相關設施設備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進行檢查或者按照規定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的定期檢查,發現老化或者損毀的,及時進行維修或者更換。
第二十一條。
學校應當嚴格執行《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餐飲業和學生集體用餐配送單位衛生規范》,嚴格遵守衛生操作規范。建立食堂物資定點采購和索證、登記制度與飯菜留驗和記錄制度,檢查飲用水的衛生安全狀況,保障師生飲食衛生安全。
第二十二條。
學校應當建立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并將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置于實驗室顯著位置。學校應當嚴格建立危險化學品、放射物質的購買、保管、使用、登記、注銷等制度,保證將危險化學品、放射物質存放在安全地點。
第二十三條。
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具有從業資格的專職醫務(保健)人員或者兼職衛生保健教師,購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藥品,保障對學生常見病的治療,并負責學校傳染病疫情及其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報告。有條件的學校,應當設立衛生(保健)室。新生入學應當提交體檢證明。托幼機構與小學在入托、入學時應當查驗預防接種證。學校應當建立學生健康檔案,組織學生定期體檢。
第二十四條。
學校應當建立學生安全信息通報制度,將學校規定的學生到校和放學時間、學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離校情況、以及學生身體和心理的異常狀況等關系學生安全的信息,及時告知其監護人。對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狀況異常以及有吸毒行為的學生,學校應當做好安全信息記錄,妥善保管學生的健康與安全信息資料,依法保護學生的個人隱私。
第二十五條。
有寄宿生的學校應當建立住宿學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專人負責住宿學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
學校應當對學生宿舍實行夜間巡查、值班制度,并針對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點,加強對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
學校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學生宿舍的消防安全。
第二十六條。
學校購買或者租用機動車專門用于接送學生的,應當建立車輛管理制度,并及時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接送學生的車輛必須檢驗合格,并定期維護和檢測。
接送學生專用校車應當粘貼統一標識。標識樣式由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制定。
學校不得租用拼裝車、報廢車和個人機動車接送學生。
接送學生的機動車駕駛員應當身體健康,具備相應準駕車型3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最近3年內任一記分周期沒有記滿12分記錄,無致人傷亡的交通責任事故。
第二十九條。
學校組織學生參加大型集體活動,應當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二)有針對性地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
(三)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員,明確所負擔的安全職責;。
(四)制定安全應急預案,配備相應設施。
第三十條。
學校應當按照《學校體育工作條例》和教學計劃組織體育教學和體育活動,并根據教學要求采取必要的保護和幫助措施。
學校組織學生開展體育活動,應當避開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開展大型體育活動以及其他大型學生活動,必須經過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應當事先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共同研究并落實安全措施。
第三十一條。
小學、幼兒園應當建立低年級學生、幼兒上下學時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將晚離學校的低年級學生、幼兒交與無關人員。
第三十二條。
學生在教學樓進行教學活動和晚自習時,學校應當合理安排學生疏散時間和樓道上下順序,同時安排人員巡查,防止發生擁擠踩踏傷害事故。
晚自習學生沒有離校之前,學校應當有負責人和教師值班、巡查。
第三十五條。
學校教職工應當符合相應任職資格和條件要求。學校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處罰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擔任教職工。
學校教師應當遵守職業道德規范和工作紀律,不得侮辱、毆打、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的,應當及時告誡、制止,并與學生監護人溝通。
第三十七條。
監護人發現被監護人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況的,應當及時告知學校。
學校對已知的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況的學生,應當給予適當關注和照顧。生理、心理狀況異常不宜在校學習的學生,應當休學,由監護人安排治療、休養。
第三十九條。
學校應當在開學初、放假前,有針對性地對學生集中開展安全教育。新生入校后,學校應當幫助學生及時了解相關的學校安全制度和安全規定。
第四十一條。
學校應當對學生開展安全防范教育,使學生掌握基本的自我保護技能,應對不法侵害。
學校應當對學生開展交通安全教育,使學生掌握基本的交通規則和行為規范。
學校應當對學生開展消防安全教育,有條件的可以組織學生到當地消防站參觀和體驗,使學生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識,提高防火意識和逃生自救的能力。
學校應當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地對學生開展到江河湖海、水庫等地方戲水、游泳的安全衛生教育。
第四十二條。
學校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組織師生開展多種形式的事故預防演練。
學校應當每學期至少開展一次針對洪水、地震、火災等災害事故的緊急疏散演練,使師生掌握避險、逃生、自救的方法。
第四十四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組織負責安全管理的主管人員、學校校長、幼兒園園長和學校負責安全保衛工作的人員,定期接受有關安全管理培訓。
第四十八條。
建設、公安等部門應當加強對學校周邊建設工程的執法檢查,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在學校圍墻或者建筑物邊建設工程,在校園周邊設立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場所或者設施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學校安全的場所或者設施。
第四十九條。
公安機關應當把學校周邊地區作為重點治安巡邏區域,在治安情況復雜的學校周邊地區增設治安崗亭和報警點,及時發現和消除各類安全隱患,處置擾亂學校秩序和侵害學生人身、財產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五十條。
公安、建設和交通部門應當依法在學校門前道路設置規范的交通警示標志,施劃人行橫線,根據需要設置交通信號燈、減速帶、過街天橋等設施。
在地處交通復雜路段的學校上下學時間,公安機關應當根據需要部署警力或者交通協管人員維護道路交通秩序。
第五十一條。
公安機關和交通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農村地區交通工具的監督管理,禁止沒有資質的車船搭載學生。
第五十二條。
文化部門依法禁止在中學、小學校園周圍200米范圍內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并依法查處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取締擅自設立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
第五十三條。
新聞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應當依法取締學校周邊兜售非法出版物的游商和無證照攤點,查處學校周邊制售含有淫穢色情、兇殺暴力等內容的出版物的單位和個人。
第五十四條。
衛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校園周邊飲食單位的衛生狀況進行監督,取締非法經營的小賣部、飲食攤點。
第五十八條。
發生教職工和學生傷亡等安全事故的,學校應當及時報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和政府有關部門;屬于重大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逐級上報。
第五十九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書面報告上一年度學校安全工作和學生傷亡事故情況。
第六十一條。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設、交通、文化、衛生、工商、質檢、新聞出版等部門,不依法履行學校安全監督與管理職責的,由上級部門給予批評;對直接責任人員由上級部門和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
學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職責,對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對學校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學生和教職工傷亡的;。
(二)發生事故后未及時采取適當措施、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瞞報、謊報或者緩報重大事故的;。
(四)妨礙事故調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
(五)拒絕或者不配合有關部門依法實施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另有規定的,依其規定執行。
第六十三條。
校外單位或者人員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引發學校安全事故的,或者在學校安全事故處理過程中,擾亂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造成學校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建設單位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優質17篇)篇十六
為進一步規范公司食堂安全生產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清潔設備時應斷掉電源,設備有安全罩的應保持在正確位置;
三、廚房的利器工具每位員工必須小心使用和保管,做到定點存放、專人負責,使用后放回原處,刀具要保持清潔銳利以免打滑傷人,帶刀行走時,刀尖必須向下,用布擦拭時,刀口必須向外。
六、保持地面整潔及時清理油污和積水以免滑倒他人。
七、嚴禁單人搬動重物,地面不得隨意堆放雜物;
九、嚴禁身份不明人員進入廚房,以免發生意外事故;
一、使用氣爐前必須先檢查氣門開關,然后再開始開氣點火以確保安全,使用爐灶時必須做到不離人。
十二、每天使用氣爐要做記錄,嚴禁使用沒有檢驗合格標簽的氣罐,做到誰先開氣誰簽名確認,誰最后關氣誰簽名確認,提高責任心。
十三、各種機電設備和電器要做到先熟悉使用方法后才能使用,既確保用具使用壽命,又確保人身安全。
十四、冷凍、雪柜使用時每個相關人員都必須在下班前仔細檢查雪柜的溫度及其他情況是否正常、預防停電或故障造成食物變質。
為進一步規范食堂安全消防管理工作,根據國家《消防法》的有關規定和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按照消防部門檢查要求配置消防栓、滅火器、滅火毯等消防器材的要配置消防器材。
二、廚房必須保持清潔,染有油污的抹布、紙屑等雜物,應及時消除,爐灶、排煙管道油垢定期清洗,以免火屑飛散引起火災,油垢清洗有記錄。
三、定期對線路檢查,外部絕緣體破裂或插座頭損壞應及時報工程部維修;發現電線走火時,迅速切斷電源,切勿用水潑覆其上,以防導電。
四、食堂灶臺人員把油下鍋后,嚴禁擅離灶臺,防止熱油燃燒引起火災。如意外燃燒失火,應迅速用滅火毯蓋于鍋上,并用滅火器滅火,嚴禁直接用水滅火,防止傷人。
五、每天下班后要檢查爐灶是否滅火,水、電、煤氣是否關閉,門窗是否關好。
六、每月定期或不定期的對食堂、員工宿舍進行消防安檢工作,并做好安全檢查記錄,及時排除安全隱患。
七、在整改期限內,食堂責任人必須嚴格執行整改內容,不得有意阻礙或拖延,否則追究其本人經濟責任和行政責任。
八、食堂負責人必須認真學習《消防法》,制定消防安全知識學習計劃,食堂工作人員須熟悉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知道滅火器所在位置,定期進行消防知識培訓,定期檢查滅火器是否有效,并及時更新,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消防各項工作。
九、嚴禁工作人員在食堂特別在操作間吸煙,一旦發生火情應組織就近人員滅火,并迅速報警。
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
一、嚴格執行衛生部、商業部關于食品加工、銷售、飲食業衛生《五.四制》規定。
二、個人衛生(一)不留長發、長指甲、長胡子,做到“四勤”: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發;勤洗衣服、被褥;勤換工作服。上班時穿戴干凈整潔的工作衣帽、口罩。(二)上崗不準吸煙、赤腳,不準穿拖鞋、背心,不準穿工作服上衛生間,食堂內不準隨地吐痰。(三)上崗前洗手,便后洗手。(四)從業人員應持有效合格的健康證經培訓后方可上崗。(五)每年進行一次身體檢查,凡患有傳染病者或帶有傳染病菌者不準從事飲食工作。(六)加工銷售直接入口食品必須洗手、消毒、戴口罩。
三、儲藏間衛生(一)儲藏間要有防鼠、防蠅、防潮、防火、防盜等措施。(二)儲藏間要及時整理清掃,做到地面無垃圾、貨架無積灰、物品擺放整齊有序。(三)凡腐爛變質、生蟲、有毒有害食品不準入庫。(四)庫存食品按類別上架存放,各種食品\糧食存放應隔墻和高于地面15公分以上。各種調料容器加蓋,標識清晰。(五)對存放原料和食品要定期檢查,確保質量,發現問題及時妥善處理。(六)儲藏間內嚴禁存入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禁止存入其它雜物和私人物品。
四、操作間衛生(一)地面保持清潔,瓷磚見本色、顯原型,門窗潔凈明亮、無灰塵油垢,電風扇、燈具見本色。(二)各種炊具、用具、操作臺擺放整齊、生熟分開,成品存放實行“四隔離”,即:生與熟隔離;成品與半成品隔離;食品與雜物、藥物隔離;食品與天然冰隔離。并有明顯標記。餐具做到一洗、二刷、三沖、四消毒、五保潔,清洗消毒后的餐具必須符合飲食衛生要求。(三)灶臺清潔、調料盆放置有序。炊具經常洗刷、做到木見本色、鐵器發亮。(四)所有機械用完后及時進行保養、擦試、并保持清潔。(五)水池保持清潔,素池、葷池分開,上下水道暢通,排水溝無垃圾、無異味。(六)門窗有防蠅、防塵、防鼠設施。室內通風,光線好。(七)生菜上架、先洗后切。
五、冰柜、冰箱衛生(一)嚴格執行《食品衛生法》和食品衛生《五.四》規定,嚴格杜絕無檢疫證、食品衛生許可證的肉類及食品放入冰箱。(二)冰柜、冰箱內物資要按照食品衛生要求分類堆放,生熟食品分開存放。(三)經常檢查冷庫存放的貨物,防止霉爛變質。(四)冰柜、冰箱每十天除霜清掃一次,做到庫內無腥臭味,地面無血水。
六、餐廳衛生(一)地面、餐桌、坐凳、電器設備、窗、墻壁等保持整齊、清潔、無油污、無灰塵,餐桌做到隨時清掃。(二)餐廳通風良好,光線好,就餐環境舒適。(三)防蠅燈、防塵設備齊全,做到定期消毒滅蠅,防止傳染病。(四)保持餐具、盛裝食品用具、餐具臺清潔衛生,主食品有蓋布,并保持干凈。
七、環境衛生(一)食堂周圍環境衛生干凈、無雜物、無死角。(二)食堂周圍的墻壁干凈、無污垢、無亂貼亂畫、亂搭亂掛,屋頂、墻角無蜘蛛網。(三)洗碗池清潔,上、下暢通。(四)食堂排水溝要保持清潔無雜物,以免堵塞排水管道。(五)剩菜、剩飯倒入泔水桶,每天清除,泔水桶加蓋。(六)垃圾及時清理,做到一日三清,垃圾倒到指定位置。(七)環境衛生采取“四定”:定人、定物、定時間、定質量,劃片分工、包干負責。(八)采取積極措施消滅“四害”。室內外要保持無鼠跡、蟑螂及蟲卵、蒼蠅,無“四害”糞便和其它殘留物。
建設單位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優質17篇)篇十七
一、全體員工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現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等有關輻射防護法律、法規,接受、配合各級各級環保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二、成立輻射安全管理小組,明確由莫志偉負責輻射防護工作,并加強對射線裝置的監督和管理。
三、在使用射線裝置前,向環保局申請辦理《輻射安全許可證》,經環保局審批,領取《輻射安全許可證》后,從事許可證范圍內的輻射工作,接受環保部門的監督和指導;許可證有效期(5年)滿,需要延續的,于許可證有效期滿30日前,向環保提出延續申請;購買新的射線裝置重新做環境影響評價,并向環保部門申辦輻射安全許可證,項目投入正式運行3個月內向環保部門提出驗收申請,經驗收合格后投入正式運行;單位變更(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許可登記內容或終止放射工作時,應自變更登記之日起20日內,向頒發輻射許可證的環保局申請辦理許可證變更手續或注銷手續;射線裝置退役或在使用期間破損,及時向環保部門做好射線裝置檔案的注銷登記,不隨意處置。
年組織復訓。從事輻射安全管理的人員也要定期接受輻射防護安全知識和法律法規教育,加強輻射安全管理。
五、從事輻射工作人員上崗前需進行職業健康體檢,無禁忌癥方可上崗,上崗后每年進行職業健康體檢,必要時可增加體檢次數,體檢結果由科主任存檔;輻射工作期間,輻射工作人員應佩帶個人劑量計,每季度接受劑量監測,盡可能做到“防護和安全的最優化”的原則,監測結果由主任負責記錄,并存檔;合理加強輻射工作人員的健康管理,定期發放相關津貼、加強營養。
六、射線裝置的使用場所設置放射性標志和防護警戒線,報警裝置或者工作批示燈;已鑒定委托檢測合同,每年定期對射線裝置的工作場所及周圍環境進行監測并將監測結果上報當地環保部門;擬配備監測儀器以及劑量率儀器。
七、單位每年對輻射工作安全與防護狀況進行一次自我安全評估,安全評估報告對存在安全隱患及時提出整改方案,安全評估報告每年1月20日前報當地環保部門,并抄送省級環保部門,由主任負責。年度評估報告包括射線裝置使用臺帳、輻射安全和防護設施的.運行與維護、輻射安全和防護制度及措施的建立和落實、事故和應急以及檔案管理等方面的內容。
輻射事故發生后由輻射安全管理小組總結報告,并提出整改方案加以落實,以防發生同類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