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記憶力會隨著歲月的流逝而衰退,寫作可以彌補記憶的不足,將曾經的人生經歷和感悟記錄下來,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憶。那么我們該如何寫一篇較為完美的范文呢?下面我給大家整理了一些優秀范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我們一起來看一看吧。
離職證明開離職證明沒有了入職新公司會樣篇一
同志于20xx年12月xx日至20xx年12月xx日任職于x公司,于x年x月x日正式與我公司解除勞動關系,特此證明。
x公司(或人力資源部人事處)蓋章
20xx年12月xx日
1、上述的離職證明有時候為了更加嚴謹,也可以在同志后加上“身份證(1234567890)”的身份標示,一般是不需要的。
2、一般來講,如果你已離職超過6個月,是不需要提交離職證明的,或者你直接說丟失了就可以了,大公司一樣如此,沒有問題。
3、離職證明的目的是新公司用來劃清你與原公司之間界限的'法律依據,主要用來保護新公司權益的。
1、證明格式。
2、必有信息:單位名稱(注冊全稱),離職者姓名,離職者曾任職務,在職時間,證明開具日期,開具日期處加蓋公章(“騎年壓月”)。另外,一般寫明身份證號,因為那才是唯一的。
3、有競業限制協議且公司方面支付了補償金的,建議在離職證明里加以說明競業限制約定。
4、頁眉打印有公司logo——宣傳公司形象。可以選擇是否添加公司聯系方式。
5.一般用a4紙打印(檔案管理標準),現實中也有些公司采取一式兩份中間分割處蓋騎縫章的方式。
6.無錯別字,不允許篡改,若填寫證明時出錯建議重新開具。
7.現在的證明一般是在留存的空白版本基礎上添加變動信息后打印,看上去整潔,美觀,便于存檔。不建議使用便箋手寫。
8.一些用人單位由于前期管理不完善或不愿意構成用人單位對工齡“自認”,在沒有明確要求情況下,采用了模糊描述,直接寫在公司任何職務,于某年某月某日離職,避開入職時間說明。
離職證明開離職證明沒有了入職新公司會樣篇二
員工xxx,擔任xxx公司的xx職務,由于xxx原因提出辭職,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以資證明!
公司名稱(加蓋公章)xx
正規版:xx
勞動關系終止確認書
甲方:xxxx公司
乙方:xx身份證號:xxxxxxxxxxxx
乙方原為甲方職工,于20xx年月日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甲乙雙方確認終止勞動關系。
雙方現已就經濟補償金及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所有問題達成一致,并已一次性結清,不再有需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及人民法院申請處理的任何爭議和糾紛。同時,乙方已完成離職交接工作。
特此證明。
甲方(簽章):xxx
乙方簽字:xxx
甲方代表簽字:xxx
離職證明開離職證明沒有了入職新公司會樣篇三
年底到了,離職的人也多了起來,畢老師在這里要提醒各位職場朋友們,離職的時候一定要記得讓公司開離職證明!!!離職證明是再次求職或者辦理失業保險待遇領取手續時的有效憑證,用人單位有義務在勞動者離職時出具該項離職證明。那么如果單位不給開,怎么辦呢?別擔心,畢老師教教你!
案例分析 案例中吳先生對于離職證明的重要性并不了解,法律意識比較淡薄,所以才會吃虧。那么面對這種情況,吳先生可以如何處理呢? 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手續。沒有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勞動者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也不能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失業人員不能享受自主創業、再就業的稅收優惠等。 針對某公司不給吳先生開離職證明,吳先生可以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整改,要求其依法及時出具證明,一旦因不出具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可起訴至法院,要求對方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畢老師再次提醒,離職證明非!常!重!要!
離職證明將作為勞動者再次求職或者辦理失業保險待遇領取手續時的有效憑證,用人單位有義務在勞動者離職時出具該項離職證明。
不出具離職證明的索賠途徑:
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
勞動者有權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協調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
勞動者有權向當地的勞動爭議委員會提起賠償之訴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
答案當然是否定的!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出具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勞動者是否交接并非用人單位出具離職證明的前提條件!
用人單位不能以勞動者未進行工作交接而拒開離職證明,但可以在勞動者辦理工作交接前拒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實施 〈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拒不向職工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導致職工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