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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申訴狀的寫作方法(匯總13篇)篇一
申訴人:羅**,男,**歲,**族,**縣人,醫務工作者,住**縣**街**號。
申訴人:陳**,女,**歲,**族,**縣人,個體工商戶,住址同上,系羅**之妻。
申訴人因不服**縣人民法院(**)鹽法行訴字第**行政判決和**市中級人民法院(**)綿法行上字第**號行政裁定,特依法向你院提出申訴。
申訴請求: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申訴人訴**縣人民政府之不應經租房屋而經租引起產權糾紛一案。
事實和理由:
申訴人向**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是一起落實解決私房改造遺留問題的案件。所爭執之房屋現為**縣**街**號(與申訴人現住房為一個房號)。該房系申訴人羅**之父羅**于19**年購得舊房后改建而成,面積281.76平方米。羅**在該房建成后因勞累過度吐血死亡。19**年,申訴人羅**之母王素容因后夫趙俊臣的成份問題與后夫一起被迫遷往農村居住。其時,申訴人羅**尚且年幼,在城里投靠親友讀書,房屋鎖閉。此后,城關鎮(現云溪鎮)政府部門,未征得房主同意,擅自開門,先后安排東街伙食團和甜食店等單位使用,直至19**年,城關鎮和縣房管部門將東街17號納入私房社會主義改造。19**年經縣領導處理,該房全部退還房主,但在19**年申訴人一家又被強行趕出。申訴人全家7口無處棲身,不斷申訴,要求退還私房。19**年**縣人民政府以(**)**號文件決定發還其中72.9平方米作為補留住房。申訴人認為,東街17號確系申訴人一家的自住房,在私房改造前確無私人之間的租佃關系,此情況有本案一、二審代理律師的調查材料和知情的.東街干部群眾證明,縣政府認為申訴人在私房改造前曾將該房出租作營業用房確無充分證據,因此,縣政府將其納入私改,實行經租,最后沒收該房,違反了國家關于經租房屋的有關政策,也不符合**省基本建設委員會川建委發(**)城**號文件的規定,屬于不符合私改條件而私改,應予糾正。故申訴人一直向縣政府有關部門申訴,但均無結果,不得已向**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希望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縣人民法院在已經受理此案(已收取了案件受理費,至今尚未退還)的情況下,又以此案不屬于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的受理范圍為由裁定不予受理。上訴后,你院又以“最高人民法院,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關于復查歷史案件中處理私人房產的有關事項的通知精神”為由,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致使申訴人有冤無處伸,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
行政申訴狀的寫作方法(匯總13篇)篇二
法定代表人:余廠長電話: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鄧榮局長。
申請人不服(20xx)南行終字第67號行政判決書,不服(20xx)邵行初字第1號行政判決書。遺漏了當事人xx市糧食局被告主體存在錯誤,認定扣押營業執照及加工150萬公斤谷子可得利潤,兩項為新的賠償請求錯誤,賠償7860元利息按人民銀行計算不公平.20xx年至今幾年申請人在最高法院申訴登記,福建省高院駐最高法辦20xx年12月29日開出轉辦單,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最高法院關于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十二條第二項、第七十三條第一目:“當事人申請再審”,第八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五項,依法依規向福建省高院申請再審。
申請再審事項:
1、依法確認(20xx)南行終字第67號行政判決,(20xx)邵行初字第1號行政判決遺漏xx市糧食局被告案件中主體存在錯誤,程序違法,依法追加糧食局為被告,裁定發回重審。
2、依法確認扣押工商“營業執照及加工150萬公斤谷子可得利潤等新的賠償請求”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法規錯誤。
3、依法確認賠償霉爛、變價款7860元按人民銀行計算不公平。要求按申請人農村信用社貸款利息給予賠償。
4、依法撤銷(20xx)南行終字第67號行政判決部分錯誤,申請依法立案再審。
申請再審事實與理由。
一、根據“工商處字()第26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供認:“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一日,根據舉報,我局檢查大隊協同糧食局在吳家塘境內當場查獲吳家塘農場糧食加工廠承包人余無糧食銷售統一發票,販運糧食(大米)12700。”工商局是協同糧食局執法,那么糧食局是侵權主要責任人。
在1x年8月11日晚上申請人將加工好12700公斤大米裝運外地銷售,在吳家塘通往316國道途中,本市大竹鎮龍潭村三叉路口,xx市糧食局付局長黃細華帶隊非法設卡,攔劫申請人去路,申請人出示了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和省農墾局開具的“閩農墾便字034號”準運證明等合法手續。黃細華認定無效,叫來xx市公安局兩名警察,叫來了工商局315大隊長鄭仕海、葉國勇,將12700公斤大米搶劫去,第二天8月12日工商局由余秋棣帶隊三人,糧食局黃細華指派三人和吳家塘糧站人員到吳家塘農場糧食加工廠以“非法收購谷子”為由查封45000斤谷子,糧食局掄走了糧食加工廠鑰匙,工商局扣押了工商營業執照,證實工商局與糧食局是聯合執法的事實。根據“邵公辦信(20xx)67號”信訪事項告知書,認定黃細華是履行職務行為,糧食局就是本案侵權責任人。在1號判決中、67號判決中沒把xx市糧食局追加為被告,案件主體存在錯誤。違反了《最高法院關于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解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應當追加被告”沒追加為被告的徇私枉法行為。違反了司法(解釋)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根據司法(解釋)第八十條第一款:申請再審的案件:第四項規定:“遺漏必須參加訴訟的事當人的:”本案符合法規再審條件的規定,申請再審。
二、67號判決認定扣押營業執照為新的賠償請求是回避事實錯誤的。在一審判決書中第5頁第22行提到:“原告補充提交行政賠償的證據:1、行政訴訟、撤訴申請書、行政裁定書。”三份補充證據是證實當時被告工商局有扣押申請人工商“營業執照”行政侵權行為的事實,在一審判決書第8頁第17行認定,原告舉有的補充證據1、不能證明原告所要證明的內容,不予采納。而不是二審認定的扣押營業執照是新的賠償請求說詞,扣押營業執照是屬于行政侵權行為范圍、一審認定事實不清,二審違反了《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三款一目:“原判認定事實不清……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規定”。二審不發回,說成是新的賠償請求適用司法(解釋)第四十五條錯誤。違反了第七十一條第三款、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申請再審。二審并稱對上訴人在一審訴訟請求中未提出,一審判決未涉及,這是二審在歪理邪說。
對于加工150萬公斤谷子的可得利潤,二審認定為新的賠償請求是錯誤的。本案一審判決中第3頁第28行訴稱:“1x年8月10日,經福建省農業廳農墾局批準,原告每年可加工自產稻谷150萬公斤,且可向省內市場流通”。第4頁第16行訴稱:“但從被告沒收、查封原告的大米和稻谷起,原告就停止生產至今,無法每年加工150萬公斤稻谷,給原告造成重大損失。”證明申請人在一審中有提出該項請求。一審在第9頁第3行稱:“本案訴訟焦點是被告查封原告45000斤早谷行政行為是否給原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被告查封的45000斤早谷,并未查封原告的廠房、機器設備、原告完全可以根據福建省農業廳農墾局的精神,繼續加工150萬公斤自產糧,其可得多少利潤或者專損,均與本案訴訟焦點無關。”這是被申請人錯誤處罰直接聯帶法律責任的因果關系,一審說成與訴訟焦點無關,是一審胡言亂語,在沒收和查封行政處罰案件中,確認“閩農墾便字034號”準運證明無法律效力進行行政處罰。如果再進行經營,不就是重犯嗎?重犯是要加重是處罰,這是我國法律有明確規定的,一審對法律最基本知識不懂嗎?這是一審胡說八道。而只有確認行政處罰是錯誤的,被撤銷后,在進行經營是合法、受法律保護,一審不審違反了《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二審認定:“原告在一審中未提出,一審判決未涉及”是錯誤的,適用司法(解釋)第四十五條剝奪申請人訴求是錯誤的,違反了司法(解釋)第七十一條第三款規定:這是被申請人作出的錯誤行政處罰,給申請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必須要承擔的法律責任,二審是包庇、袒護被申請人的事實,二審違反了《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三款:“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裁定撤銷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沒發回重審,確說成是新的賠償請求,搞張冠李戴。故意制造冤假錯案。既是新的賠償請求,就“應當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沒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違反了司法(解釋)第七十一條第四款規定:屬于瀆職行為。根據司法(解釋)第八十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發現生效裁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發回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審理。”第五項:“對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未予裁判的”。本項符合法規申請再審規定,依法向福建省高院申請再審。
三、對在1號判決中遺漏了45000斤谷子折價款22500元中的20xx0元三年封存期間的利息沒給賠償。5000斤霉爛谷子折價2500元,加上降價款5360元,兩項共7860元賠償款按人民銀行利息計算賠償不合法、不公平,人民銀行是我國中央銀行,他是面向各商業銀行發放貸款和國有大型企業發放貸款,他的貸款利率極低。對于我們農村小企業是不可能貸到款,而吳家塘只有農村基金會、農村信用社,要求按當時申請人向吳家塘農村信用社貸款利率計算給予賠償這是公平合理合法。
綜上所述,針對(20xx)南行終字第67號行政判決中遺漏當事人存在主體錯誤,以及認定:“扣押營業執照及加工150萬公斤谷子可得利潤等新的賠償請求”說詞。認定事實錯誤,使用司法(解釋)第四十五條錯誤。根據高法司法(解釋)第八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申請再審,為維護法律的公平、公正,維護法律尊嚴和權威,懇請省高院主持法律公道,秉公審理本案。
致此。
申請人:xx市吳家塘農場糧食加工廠。
法定代表人:余。
20xx年1月10日。
行政申訴狀的寫作方法(匯總13篇)篇三
經典的申訴狀【范文一】:
申訴人:(基本情況)。
申訴人_____對______人民法院___年____月____日字第__號_______,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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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附:原審_____書抄件x份。
申訴人:
經典的申訴狀【范文二】:
申訴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訴人:
附:原審判決書(或裁定書)份。
行政申訴狀的寫作方法(匯總13篇)篇四
身份證號碼:
被申訴人:xx省xx市人民法院。
申訴人不服x年3月23日被申訴人非法野蠻抄走我經營的冰果廠的氨壓機、雪糕機、氨壓真空表、小包機、金屬管、電纜線、啟動器、三角帶、鐵桶、潛水泵、工具箱等物品,不服法院x年1月11日的報告和x年9月23日送達給申訴人的答復意見,特此提出申訴,以期公斷。
申請請求。
一、依法追究被申訴人相關領導及直接責任人的刑事附帶民事責任,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二、追究被申訴人怕丑行暴露,將我非法送往敬老院非法限制我人身自由和摧殘我生命健康權的罪行!
三、要求被申訴人賠償當年的損失及正常營業損失費、誤工費,以及二十一年來艱辛上訪精神損失100萬元。
事實與理由。
一、為辦xx鎮冰果廠。申訴人于x年8月1日同黑龍江省五常縣山河屯副食批發部簽訂合同,用它淀粉、白糖,欠他9586.40元,申訴人由于資金周轉困難,未能如期償還,x年7月22日經xx縣工商行政管理局經濟合同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執行止日期為x年6月末,到期不能償還債務將冰果機抵償,申訴人欠浙江省永康縣金川模具廠設備款2310元。x年2月25日xx縣法院經濟庭調解書執行止日期為x年10月末,到期不能償還債務將承擔違約金550元。
申訴人為了興辦民族企業,起早貪黑忙于生產,拓展銷路,飽嘗創業之初的超常艱辛,期望盡快擺脫冰果廠起步之初資金周轉的尷尬處境,早日好還清債務,睡個安穩覺,正當我努力在最后日期之前試圖還清債務時,但是被申訴人xx市法院存心不良,官報私仇。(法官王因x年其在我冰果廠討債務時,我屋檐上灰塵碰巧落到他身上了,他不愿意,申訴人也未賠他,從此結下了仇)。法院捍然于x年3月23日,xx市法院副院長鄭金山率執行員于相才,經濟庭助審員王、法警張云江到xx鎮冰果廠,趁申訴人不在廠之機,首先將申訴人之妻騙到供銷社旅店軟禁起來,隨后撬開廠房門窗對其當時價值7萬元的設備進行了毀壞性的拆除,法警們不懂裝懂,充分發揮其野蠻性,對機器進行了解體,并裝到汽車上,等申訴人從外地趕回,他們連唬帶嚇,讓申訴人在他們寫好的清單上簽字,隨后他們扔給申訴人一份民事裁定書,然后眾法警隨汽車離去。
二、被申訴人的非法野蠻行徑,摧殘了一個剛剛起步的民族小企業,致使申訴人無法繼續生產,并造成了冰果廠股東們向申訴人討債,強占廠房使申訴人無法生活,事后申訴人多次找執行庭協商解決,但是執行庭只承認錯了,但卻不同意返還抄走之物,包括縱使到x年10月末也不應抄走的除冰果機以外的眾多設備,申訴人損失慘重。申訴人無奈之下于x年4月向法院申請復議,但法院不予受理,x年一x年申訴人向xx市中級法院、xx省高級法院提出控告,無果而終,期間也從最高法帶回一封封督辦函,被申訴人法院x年4月23日的給申訴人的答復意見和x年1月11日法院的報告一樣,都強詞奪理,聲稱其野蠻暴行是為了保護山河屯副食部的債權,但是被申訴人卻拿不出作為民事權利主體的山河屯副食部的法律文書。
被申訴人為了洗罪,竟又偽造了一份“扣押命令”,而將扣押命令制作日期寫成x年3月20日。而補充的偽證扣押命令也無道理,錯用了x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民事訴訟法》第五編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特別規定(第199條)。法官你不僅良心壞了,咋作弊技術也甚差,罪行欲蓋彌彰!且xx市法院(87)經(空白)字第(空白)號民事裁定書,因沒有法律條款的支持,該裁定書應是無效的法律文書,假托無效的法律文書而采取的暴行,屬于違法犯罪。
四、何況被申訴人從來沒有向申訴人下達過兩債權人的什么法律文書,以及法院也從未送達什么“限期執行通知書”,被申訴人非法提前半年多時間“強制執行”,其司馬昭之心,路人皆知,被申訴人故意剝奪申訴人的知情權、自動履行權以及與債權人的和解權利。法院為壓制不讓我上訪,又將我非法關押了15天,威脅我不準告狀,聲稱再告我就出不來了!將申訴人傾注全家人心血培育的冰果廠毀于一旦,深深傷害申訴人的感情,使申訴人經濟上再也無力站起來,被申訴人的非法野蠻暴行,披著執法的外衣,隱藏著一種殺機,掩藏著一種丑態,埋藏著一種罪惡,潛藏著一種貪婪,糾其實質,徇私枉法,官報私仇!
最后,我懇請上級領導高度重視本案,排除一切負面影響,勇于為民作主,替我討回歷時二十一年來的公道,結束這辛酸的上訪路讓我安居樂業,過上正常人的生活。
此致
申訴人:張。
x年6月5日。
行政申訴狀的寫作方法(匯總13篇)篇五
依法提出行政申訴需要寫申訴書,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的行政申訴狀范文,供大家閱讀與參考。
申訴人:羅,男,**歲,族,**縣人,醫務工作者,住**縣**街號。
申訴人:陳,女,**歲,族,**縣人,個體工商戶,住址同上,系羅之妻。
申訴人因不服**縣人民法院()鹽法行訴字第行政判決和**市中級人民法院()綿法行上字第號行政裁定,特依法向你院提出申訴。
申訴請求: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申訴人訴**縣人民政府之不應經租房屋而經租引起產權糾紛一案。
事實和理由:
申訴人向**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是一起落實解決私房改造遺留問題的案件。所爭執之房屋現為**縣**街號(與申訴人現住房為一個房號)。該房系申訴人羅之父羅于19xx年購得舊房后改建而成,面積281.76平方米。羅在該房建成后因勞累過度吐血死亡。19xx年,申訴人羅之母王素容因后夫趙俊臣的成份問題與后夫一起被迫遷往農村居住。其時,申訴人羅尚且年幼,在城里投靠親友讀書,房屋鎖閉。此后,城關鎮(現云溪鎮)政府部門,未征得房主同意,擅自開門,先后安排東街伙食團和甜食店等單位使用,直至19xx年,城關鎮和縣房管部門將東街17號納入私房社會主義改造。19xx年經縣領導處理,該房全部退還房主,但在19xx年申訴人一家又被強行趕出。申訴人全家7口無處棲身,不斷申訴,要求退還私房。19xx年**縣人民政府以()號文件決定發還其中72.9平方米作為補留住房。申訴人認為,東街17號確系申訴人一家的自住房,在私房改造前確無私人之間的租佃關系,此情況有本案一、二審代理律師的調查材料和知情的東街干部群眾證明,縣政府認為申訴人在私房改造前曾將該房出租作營業用房確無充分證據,因此,縣政府將其納入私改,實行經租,最后沒收該房,違反了國家關于經租房屋的有關政策,也不符合**省基本建設委員會川建委發()城號文件的規定,屬于不符合私改條件而私改,應予糾正。故申訴人一直向縣政府有關部門申訴,但均無結果,不得已向**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希望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縣人民法院在已經受理此案(已收取了案件受理費,至今尚未退還)的情況下,又以此案不屬于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的受理范圍為由裁定不予受理。上訴后,你院又以“最高人民法院,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關于復查歷史案件中處理私人房產的有關事項的通知精神”為由,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致使申訴人有冤無處伸,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
申訴人認為,你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的理由不能成立。19xx年*月*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開宗明義,在第1條中就指出了頒布行政訴訟法的目的是“為保證人民法院正確、及時審理行政案件,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王漢斌同志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草案)》的說明》中也指出:“根據憲法和黨的十三大的精神,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出發,適當擴大人民法院現行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圍。”私房改造問題是個歷史遺留問題,行政訴訟法當然不可能單獨列出,所以該法第11條規定的受案范圍才單列了第八項“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的案件,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根據該條該項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本案,這樣做,也才能體現行政訴訟法的目的。
你院在()綿行上字第號行政裁定書中作為駁回上訴的理由提到的“最高法院,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關于復查歷史案件中處理私人房產有關事項的通知,”想來就是最高人民法院會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于19xx年*月**日發布的法(研)發()號文件《關于復查歷史案件中處理私人房產有關事項的通知》。該《通知》中指出了“私房因社會主義改造遺留問題一一應移送當地落實私房政策部門辦理”。申訴人認為,依據這一規定來確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圍也是錯誤的。第一,該《通知》只是提出了私房問題的一些處理方法,并不是對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規定;第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只是一個政府部門,既無立法權,又無司法解釋權,最高人民法院會同該部下發的文件并不具有司法解釋更不具有立法的效力;第三,該《通知》發布于19xx年*月**日,《行政訴訟法》生效于19**年*月*日,該《通知》顯然不能用來限制或解釋《行政訴訟法》。再者,本案是由縣人民政府直接作出行政決定的,已經剝奪了當事人提出復議的權利,人民法院又拒絕受理,如何能實現和保護憲法賦予公民的合法權利!
由于申訴人的私房被錯誤私改,申訴人一家受到了極大的損害,全家7口只有一人有戶口,子女入學、就業都無著落,全家僅靠申訴人擺地攤維持生計。為此,懇請貴院能依法撤銷原裁定,受理本案,以保障申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省**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羅,陳。
附:
1.原向**縣人民法院提交的《行政起訴狀》一份。
2.**縣人民法院鹽法行訴字第號裁定書一份。
3.**市中級人民法院()綿法行上字第號行政裁定書一份。
申訴人: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朱______,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長。
委托代理人:蘇______,______市______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干部。
丘______,______市______律師事務所律師。
申訴人不服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______)___中行上字第___號行政裁定書裁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第四十四條、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提出申訴。請貴院撤銷上述行政裁定書,依法重新處理。
事實與理由:。
______市______信息與技術研究開發公司(屬個體性質,以下簡稱______公司)在______年___月至同年___月期間的經營活動,嚴重地違反了有關規定。______年___月,______市______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對______公司的違法行為作出處罰決定,______公司的代表人陳______不服處罰提出申訴,該局于___________年___月作出復查決定。陳仍不服,遂向本局提出申訴。本局于同年___月___日以___工商復(______)第______號《復查決定書》作出處罰決定。陳對這一決定還是不服,于同年___月___日向______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陳的起訴不符合有關法律規定的合理條件,該院遂于____年___月___日通知對方不予受理。嗣后,陳仍堅持要起訴,故該院決定予以立案。
_____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當事人不服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能否受理,要看行政機關據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律是否有明文規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凡是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就不應受理。當事人應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解決。經審市工商局據以對______公司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中所引用的法規沒有明文規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故原告的起訴確實不符合受理條件,應予駁回。_____年___月___日,______區人民法院的(______)___法行字第___號行政裁定書駁回了______公司的起訴。
陳______不服,向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該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三條第二款、第八十一條和《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之規定,原告有起訴權。原審人民法院駁回原告起訴不當。該院于______年___月___日以(______)___中行上字第______號行政裁定書撤銷了______區人民法院(______)___法行字第___號裁定書,并決定本案由該院自行審理。
申訴人認為,就本案而論,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原告有起訴權”的認定是無法律依據的,與法理亦是相悖的,因而是不當的。
一、______公司的起訴雖符合《民訴法(試行)》第八十一條規定的起訴條件,但本案是行政案,并非民事案,它還必須服從《民訴法(試行)》總則的有關規定。該法第三條第二款(屬該法總則)規定: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審理的行政案件,適用本法規定。
關健在于法律是否規定對本案的行政行為不服可以起訴。根據事實,回答應當是否定的:
1.本局對______公司據以處罰的所有法規、規章都無“不服可以起訴”的規定。
2.甚至違法經營行為發生時(即____年___-___月)或案發時(同年___月),無任何其他與行政處罰行為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有“不履行可以起訴”的規定。
這里需提及一下的是:本局據以處罰的唯一規章是《______市城鎮個體工商業管理暫行辦法》,此辦法是經______市人民政府___府發(______)______號文批準的。它的法律效力,不僅當時無任何法律、法規加以否定,就是到目前也還是無任何法律、法規否定“規章”的法律效力。恰恰相反,經國務院授權制定的《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____年___月___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第十八條卻肯定了規章的法律效力。即“對個體工商戶投機理”。可見當時本局適用《______市城鎮個體工商業戶管理暫行法)對______公司予以處罰是合法有效的。
二、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書引用《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件》;。
從而認定“原告有起訴權”是與法理和有關的立法、司法解釋相悖的:
1.法律無溯及(法律有特別規定的除外,本案涉及的法律、法規、規章皆無有溯及力的特別規定)。《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是____年___月___日起實行。而本案所認定的行為是發生在_____年___-___月間,并未延續到上述《暫行條例》發布實施以后,所以該《暫行條例》不能轄及此案。
2.以下司法解釋可為佐證:
(1)最高人民法院《對在審判工作中有關適用民法通則時效的幾個問題的批復》(批復______市高級人民法院的)第1條述:人民法院審理民法通則施行前發生的民事案件,無論是已經受理尚未終結,還是今后受理的,凡民法通則施行前法律、政策已有規定的,則適用原來的法律、政策;民法通則施行前法律、政策沒有規定的,可以參照民法通則的規定。申訴人認為,在法律和司法解釋尚未作出別種規定的情況下,行政案件應當適用上述規定的精神。
(2)國家物價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中行政訴訟等問題的溯及力的解釋(_____年___月___日),(______)價檢字第______號第一條述:《條例》第三十二條關于被處罰單痊和個人不服上一級物價檢查機構的復議決定,可在收到復議決定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規定,不具有溯及力。現在查處______年___月___日《條例》發布以前的價格違法案件,應以案發時施行的國務院《物價管理暫行條件》為依據。該(暫行條例》沒有作出被處罰單位和個人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規定,上一級物價檢查機構的復議決定即最終裁決。因此,人民法院對上述案件當事人的起訴,依法不應受理。
本案與上述情況十分相似,故本局根據法律和法規,在本局的(復查決定書》末了寫明“本復查決定,為最終決定”。申訴人認為有關人民法院應當尊重本局依法行使權力的權利。
鑒于以上事實和理由,請貴院撤銷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______)___中行上字第_____號行政裁定書,依法重新處理。
此致
______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行政申訴狀的寫作方法(匯總13篇)篇六
申請再審人因對橫縣人民政府城市拆遷未足額補償一案,不服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南市行終字第131號行政裁定,現提出申訴。
申訴請求:
2.判令橫縣人民政府對禤振昌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進行賠償,金額為900183.87元。
事實與理由:
一、橫縣人民法院及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該案適用法律錯誤。
在南寧市橫縣人民法院()橫立行初字第1號裁定書理由(裁定書第3頁倒數第7行)第一條:“起訴人訴請橫縣人民政府行政賠償,應以橫縣人民政府存在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為前提。起訴人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須以向被起訴人橫縣人民政府提出賠償請求、被起訴人先行處理為前提,現起訴人未有提供已向被起訴人請求賠償的相關證據。”以及和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南市行終字第131號行政裁定(第2頁倒數第10行)理由的“上訴人以行政拆遷造成其經濟損失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橫縣人民政府賠償其三項損失共計人民幣920xx4.84元,但沒有證據證實行政拆遷行為已被確認違法或經橫縣人民政府先行處理,故上訴人的起訴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第二款、第二十一條第(4)款的規定原審法院據此裁定不予受理其起訴正確,應予以維持。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我們認為該案的適用法律應該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理由如下:
1、依據x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國家賠償法》第七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第十三條:“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應當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并可以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進行協商。賠償義務機關決定賠償的,應當制作賠償決定書,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送達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決定不予賠償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書面通知賠償請求人,并說明不予賠償的理由。”第十四條:“賠償義務機關在規定期限內未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的方式、項目、數額有異議的,或者賠償義務機關作出不予賠償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或者不予賠償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上規定,取消了行政賠償違法確認的前置程序。
2、我們認為,在本案中,申請再審人禤振昌最早于x年10月28日向橫縣人民政府提出《權屬糾紛調處申請書》(證據1),上面的第二條明確要求橫縣人民政府按本人地契登記的705.99全部面積給予補償,因為實際上拆遷辦并未認可,國泰公司只補償了186.06平米(其中36平米補償款計算標準還適用有錯誤)。還于x年8月3日收到中共橫縣紀律檢查委員會就反映其拆遷沒有得到全額補償的回信,其稱“1.告知地契面積和補償面積相差519.9平米補償費已支付給橫州鎮槎江13隊(橫縣政府沒有貪污);2.安置地轉賣給他人合法”(證據2)。另外,申請再審人禤振昌另于x年5月14向橫縣監察局反映該情況并要求賠償,被橫縣人民政府調處辦于x年5月24日告知向橫州鎮政府處理(證據3、4),而后橫州鎮政府于x年8月10日作出告知書,告知向相關司法機關提出訴訟(證據5)。以上事實充分說明,截止x年12月10日,申請再審人已多次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暨橫縣人民政府要求賠償,但是橫縣人民政府4年來一直以各種理由推諉而遲遲不予作出賠償決定。申請再審人禤振昌被迫于x年8月27日向橫縣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橫縣人民政府賠償。以上的事實反映出,申請再審人禤振昌及橫縣人民政府的行為完全符合《國家賠償法》相關法律規定的賠償起訴構成要件。
在南寧市橫縣人民法院()橫立行初字第1號裁定書理由(裁定書第3頁倒數第3行)第二條“起訴人禤振昌、禤振權與橫縣國泰投資有限公司已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不存在相應行政機關的裁決等具體行政行為。”此裁定亦是錯誤的。
因為,在x年5月6日,橫縣人民政府指定國泰公司(國資)為拆遷人(證據6)。x年5月28日,中共橫縣委員會下達文件,抽調縣政府各單位人員成立拆遷領導小組,負責槎江路禮堂路段和寶華中路東段拆遷指導和管理工作。其工作人員含有橫縣國土局長,規劃局長,橫州鎮長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證據7)。
首先,我們認為橫縣人民政府在對寶華中路進行拆遷過程中,沒有經過任何招標、聽證程序,直接以行政命令的方式指定國泰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國有公司)(證據8)為此次拆遷行為的拆遷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1條規定:“行政機關在沒有法律、法規或規章規定的情況下,授權其內設機構、派出機構或其他組織行使行政職權的,應當視為委托。當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應當以該行政機關為被告。”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25條第4款:“由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該組織是被告。由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委托的行政機關是被告。”國泰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在橫縣寶華路拆遷通知中暨拆遷補償安置方案(證據9)約定的(第9頁第9行)“手續不全的房地產的補償辦法中寫明:對于手續不全、無證的房地產的補償,在規定的簽約期限前簽訂協議書的,可按有合法產權的房屋給予拆遷補償”。該約定對于被拆遷人而言形成要約,被拆遷人只要在期限內簽約即視為承諾,雙方即達成合同。而實際上,國泰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對于禤振昌的地契所注明的土地面積,根本沒有依照合約去辦理,因此國泰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的行為的后果,應該有委托其辦理拆遷工作的橫縣人民政府承擔。
其次,橫縣人民政府相關機構人員組成的拆遷辦在橫縣寶華路段進行拆遷監督、管理及指揮過程中,對于禤振昌提供的其1952年的地契(證據10)所證明的其名下土地為1畝5厘九毫(折合705.99平米)沒有審核并在補償中予以參照,另對于申請再審人在x年11月17日反映給橫縣拆遷辦有關自己對國聯評估公司遺漏評估555.94平米的異議(證據11),都置之不理不予答復。因迫于拆遷日期臨近,申請再審人禤振昌被迫于x年11月28與國泰公司簽訂了《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證據12),該補償協議中,只給予其150.06平米(補償款標準為1659元/平米)+36平米(補償款標準為偏低的614元/平米)(證據13)的土地、房屋拆遷補償,遠遠低于其應有土地補償面積705.99平米,拆遷辦對此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綜上所述,我們認為原審橫縣人民法院和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裁定存在錯誤。申請再審人禤振昌作為國家征地拆遷補償行政行為的相對人,在此次拆遷補償過程中,因受到國泰有限責任公司及拆遷辦的不公正待遇,而造成自己直接被遺漏補償款900183.87元(1659*(519.93平米)+(1659-614)*36平米),申請再審人禤振昌依法可以要求橫縣人民政府對此進行賠償。因此,特向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
此致
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再審人:
行政申訴狀的寫作方法(匯總13篇)篇七
申訴人(一審,二審原告):羅××,男,1971年1月26日生,漢族,住廣東省××市梅江區三角鎮居委,原平遠縣中醫院職工。
一審,二審被告:廣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地址:廣州市越秀區教育路88號。
法定代表人:歐××,該廳廳長。
申訴人因不服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20xx)越法行初字第99號行政裁定和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穗中法行終字第412號行政裁定,特依法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
申訴請求:請求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直接受理申訴人羅東訴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違法作出復函一案。
事實和理由:
申訴人向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是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違法作出復函一案。從1993年8月至今,申訴人一直寫信向原省勞動局局長孔令淵局長,甘兆炯局長;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方潮貴廳長,劉友君廳長申訴,并且多次上訪,均無結果,不得已于20xx年向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希望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越秀區人民法院在已經受理此案(已收取了案件受理費,至今尚未退還)的情況下,又以此案不屬于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的受理范圍為由,裁定不予受理。
上訴后,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又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第一條第六款”為由,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致使申訴人有冤無處伸,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
申訴人認為,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原省勞動局的涉案復函,屬于上級機關針對下級機關作出的工作指導意見,不屬于具體行政行為,對上訴人的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為由,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這種說法不能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開宗明義,在第1條中就指出了頒布行政訴訟法的目的是“為保證人民法院正確、及時審理行政案件,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根據該條該項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本案,這樣做,也才能體現行政訴訟法的目的。
具體理由如下:
一、粵勞仲字[1993]03號復函,是原廣東省勞動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違反了法定的公文處理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法(行)發【1991】19號第一條受案范圍:“具體行政行為”是指國家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行政管理中行駛行政職權,針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特定的具體事項,作出的有關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單方行為”。
1、復函針對的是特定的公民。
從復函標題來看,《關于羅東同志被解除。
勞動合同。
問題的復函》,指名道姓,有特定的具體對象。根據《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第九條第12款“函:適用于不相隸屬機關之間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請求批準和答復審批事項”,很明顯,這份發函是屬于行政亂作為。
2、復函有特定的具體事項。
從復函正文來看,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處就申訴人的用工身份下了結論:“縣中醫院1986年12月18日招收羅東為合同制工人是正確的”,“縣中醫院決定解除羅東同志的勞動合同,也是符合規定的”,當時復函經辦人歐陽光華也在文件中簽名:“根據平遠縣勞動局提供的材料,羅東屬于合同制工人”。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實施《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涉及的幾個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第2條:“.關于“函”的效力。“函”作為主要文種之一,與其他主要文種,同樣具有由制發機關權限決定的法定效力。”
可見,該復函對申訴人的法律地位,法律關系或有關的法律事實作了肯定與認可,并進行了宣告的行為,是一種行政確認。行政確認屬于人民法院的審查范圍!!!
3、復函是單方面行為。
從復函結尾來看,在抄送梅州市勞動局、平遠縣勞動局的同時,也抄送給羅東同志。根據《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第十四條“行文關系根據隸屬關系和職權范圍確定,一般不得越級請示和報告”。可見,當時經辦人歐陽光華沒有依法行政。
以上幾個方面足以證明,這份復函是針對申訴人而發出的單方面行為,已經完全形成了具體行政行為的構成要件,一審二審法院《行政裁定書》中的“經查:廣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作出的答復,不屬于具體行政行為”的說法是不能成立的。
一審,二審法院片面地聽取被告沒有任何根據和證明的說法來作為裁決的依據,是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四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規定的,如果案件的事實、證據不清楚,就應予調查核實,決不能輕信被告一方的自述。
二、粵勞仲字(93)03號復函對申訴人的權利義務產生了嚴重的危害。
1990年勞動糾紛發生后,申訴人多次向平遠縣勞動局局長反映,無果;多次向梅州市勞動局局長反映,亦無果;最后被迫向當時廣東省勞動局孔令淵局長反映,還是無果。
勞動部門那種“門難進、臉難看、事難辦,話難聽”的機關衙門作風,政府工作人員那種事不關已、高高掛起的官僚主義心態,把一件本不復雜的,本應該在基層解決的勞動糾紛,人為擴大化,至今仍然沒有解決。
被告一審答辯時辯稱“由于原告已于1991年7月向平遠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該案已經進入仲裁程序,平遠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享有該案仲裁權的主體,應依法作出仲裁裁決”。
既然如此,明眼人都可以看出,平遠縣勞動局當年為什么自己一直不仲裁,卻在1993年越級向上寫請示報告?此時廣東省勞動局經辦人歐陽光華也不分青紅皂白,跨級向下作出答復?答案令人匪夷所思,其中的貓膩不得而知。
總之,粵勞仲字[1993]03號復函,無論從內容、形式來看,都是明顯違反《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的。
“筆下是人命關天,紙上是財產萬千”,書寫正確的公文,嚴格遵守法律程序行文,這是作為機關工作人員最基本的素質和修養。
粵勞仲字(93)03號復函結尾,冕冠堂皇“請當地勞動、衛生部門關心他,協助其早日就業”,看似很有人情味,實質在事實上卻恰恰相反,多年來,對原告產生極其嚴重的影響,使原告到處受到冷落白眼,每次到當地勞動、衛生部門尋求解決問題,都會受到責問:你的問題省上仲裁了!一句話甩過來:你的問題省里仲裁了!自己出廣州找省勞動廳去!三任平遠縣中醫院長;四任平遠縣衛生局長都冷嘲熱諷,置之不理。
平遠縣有關部門領導聲稱:你一個殘疾人,還想與政府叫勁?你用自己的錢,我用公家的錢,看你還能堅持多久?我一句話,你羅東就得跑上一年半載。
三,粵勞仲字(93)03號復函不屬于內部行政行為,而是一種行政裁決,具有強制力,應該屬于人民法院的審查范圍。
二審法院法官口頭多次表述該復函是“行政內部系統運作問題,是內部行政行為,法院無權審查”,眾所周知,內部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對系統內部的行政機構和公務員所實施的行政行為。
很明顯,我不是勞動系統內部的人員。粵勞仲字(93)03號復函是原廣東省勞動局主持解決當事人之間發生的與行政管理事務密切相關的特定的民事糾紛活動,是一種行政裁決,具有強制力,它應該屬于人民法院的審查范圍。
四,粵勞仲字(93)03號復函行政行為不符合法律的目的,行政行為沒有合理的動機,行政行為沒有考慮特定對象的感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法(行)發【1991】19號第四條第30款“被告在第一審庭審結束前,不提供或者不能提供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主要依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據行政訴訟法第32條和第54條第(二)項的規定,判決撤銷被訴具體行政行為。”
既然被告把自己的復函說得一無是處,那么請自行撤銷吧。
五、關于訴訟時效問題,原告存在不可抗力的客觀因素。涉及民眾的權利,法院不應偷懶。
自從被告1993年8月作出復函后,在這17年的時間里,原告一直用寫信、電話電報信訪、個人上訪等正常渠道,通過合法途徑向被告申訴,經歷了四任廳長,被告一直沒做任何表示,置之不理。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條“公民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耽誤法定期限的,可以申請延長期限”,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四十三條“由于不屬于起訴人自身的原因超過起訴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限內”。
因此,原告憤而拿起法律武器,通過人民法院理直氣壯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是有法律依據的。
六、一審,二審法院迫于行政壓力,辦案程序不規范,漠視群眾的利益,《行政裁定書》經審理查明的那段話,通篇照抄、甚至照搬被告的粵勞仲[1993]03號復函內容。
一審,二審法院不做深入的調查研究,甚至連原告提供的相關證明(如書證,舉證。
申請書。
)也未詳細去看,也未詳細調查核實,就以粵勞仲字[1993]03號復函為依據進行裁定,是一種極端不負責任的失職行為。
一審法院20xx年1月23日受理后,至4月22日發出《行政裁定書》,對舉證申請書看都不看,置之不理,沒有設身處地的為弱勢群體說話,而是迫于行政機關的嚴重干擾,草率了解,是不公正的。
被告一直在狡辯“粵勞仲[1993]03號復函不是具體的行政行為,對原告沒有產生嚴重的影響”,這些情況,為什么原審法院不去核實呢?《裁定書》中不但不追究違法者的責任,而且直接的接受被告的狡辯,這是一個非常荒唐的《行政裁定書》。
原告認為,一審,二審法院不以事實、證據為依據,而輕信被告的口述草率地作出裁決,是違反法律、法規的。
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尊嚴和嚴肅性,依法追究被告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侵權賠償責任,糾正其錯誤,特依《行政訴訟法》第63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規范人民法院再審立案的若干意見(試行)》第九條,廣東省法院再審訴訟暫行規定(粵高法發[20xx]22號)之規定,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請求貴院能依法撤銷原裁定,直接受理本案,以保障申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
不斷申訴生死冤屈的勞動者:××。
20xx年9月18日。
聯系電話:1333××33960。
附:
1.申訴人羅東向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提交的《行政起訴狀》1份。
2.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20xx)越法行初字第99號行政裁定書1份。
3申訴人羅東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的《行政上訴狀》1份。
4.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穗中法行終字第412號行政裁定1份。
5.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穗中法行申字第24號。
特快專遞:510655廣州市天河區員村一橫路9號。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立××收。
尊敬的人民法院法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二條“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根據國家法律規定:被告負有舉證的責任和義務,因此:請求人民法院為弱勢群體做主,為人民做主,要求并責成被告省勞動廳依照國家法律的有關規定舉證!!!一:請求人民法院要求被告省勞動廳責成平遠縣勞動局提供謝小勇用工方式、用工身份當年的詳細的原始材料,以證明:1983年平遠縣在那時候已經實行了勞動合同制,拿不出謝小勇用工方式、用工身份當年的詳細的原始材料,則說明:1983年那時候平遠縣根本沒有實行勞動合同制,而是1986年才實行勞動合同制,平遠縣根本沒有按照廣東省83年的政策實行勞動合同制,而是按照中央86年的政策去實行勞動合同制。一切都是停留在口頭上、文件上的,是在“喊。
口號。
”。
制,而是1986年才實行勞動合同制,平遠縣根本沒有按照廣東省83年的政策實行勞動合同制,而是按照中央86年的政策去實行勞動合同制。一切都是停留在口頭上、文件上的,也是在“喊口號”。
因為:你省勞動廳管了,就要一管到底,不能找任何借口,推卸責任,本著實事求是的精神,以對職工、對人民高度負責任的態度,對基層普通職工的生死冤屈認真負責任的態度,一管到底!!!
此致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廣東省梅州市梅江區居民:羅××。
原平遠中醫院職工。
20xx年8月6日。
行政申訴狀的寫作方法(匯總13篇)篇八
申訴人: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朱______,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長。
委托代理人:蘇______,______市______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干部。
丘______,______市______律師事務所律師。
申訴人不服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______)___中行上字第___號行政裁定書裁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第四十四條、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提出申訴。請貴院撤銷上述行政裁定書,依法重新處理。
事實與理由:。
______市______信息與技術研究開發公司(屬個體性質,以下簡稱______公司)在______年___月至同年___月期間的經營活動,嚴重地違反了有關規定。______年___月,______市______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對______公司的違法行為作出處罰決定,______公司的代表人陳______不服處罰提出申訴,該局于___________年___月作出復查決定。陳仍不服,遂向本局提出申訴。本局于同年___月___日以___工商復(______)第______號《復查決定書》作出處罰決定。陳對這一決定還是不服,于同年___月___日向______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陳的起訴不符合有關法律規定的合理條件,該院遂于____年___月___日通知對方不予受理。嗣后,陳仍堅持要起訴,故該院決定予以立案。
_____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當事人不服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能否受理,要看行政機關據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律是否有明文規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凡是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就不應受理。當事人應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解決。經審市工商局據以對______公司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中所引用的法規沒有明文規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故原告的起訴確實不符合受理條件,應予駁回。_____年___月___日,______區人民法院的(______)___法行字第___號行政裁定書駁回了______公司的起訴。
陳______不服,向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該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三條第二款、第八十一條和《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之規定,原告有起訴權。原審人民法院駁回原告起訴不當。該院于______年___月___日以(______)___中行上字第______號行政裁定書撤銷了______區人民法院(______)___法行字第___號裁定書,并決定本案由該院自行審理。
申訴人認為,就本案而論,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原告有起訴權”的認定是無法律依據的,與法理亦是相悖的,因而是不當的。
一、______公司的起訴雖符合《民訴法(試行)》第八十一條規定的起訴條件,但本案是行政案,并非民事案,它還必須服從《民訴法(試行)》總則的有關規定。該法第三條第二款(屬該法總則)規定: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審理的行政案件,適用本法規定。
關健在于法律是否規定對本案的行政行為不服可以起訴。根據事實,回答應當是否定的:
1.本局對______公司據以處罰的所有法規、規章都無“不服可以起訴”的規定。
2.甚至違法經營行為發生時(即____年___-___月)或案發時(同年___月),無任何其他與行政處罰行為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有“不履行可以起訴”的規定。
這里需提及一下的是:本局據以處罰的唯一規章是《______市城鎮個體工商業管理暫行辦法》,此辦法是經______市人民政府___府發(______)______號文批準的。它的法律效力,不僅當時無任何法律、法規加以否定,就是到目前也還是無任何法律、法規否定“規章”的法律效力。恰恰相反,經國務院授權制定的《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____年___月___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第十八條卻肯定了規章的法律效力。即“對個體工商戶投機理”。可見當時本局適用《______市城鎮個體工商業戶管理暫行法)對______公司予以處罰是合法有效的。
二、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書引用《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件》;。
從而認定“原告有起訴權”是與法理和有關的立法、司法解釋相悖的:
1.法律無溯及(法律有特別規定的除外,本案涉及的法律、法規、規章皆無有溯及力的特別規定)。《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是____年___月___日起實行。而本案所認定的行為是發生在_____年___-___月間,并未延續到上述《暫行條例》發布實施以后,所以該《暫行條例》不能轄及此案。
2.以下司法解釋可為佐證:
(1)最高人民法院《對在審判工作中有關適用民法通則時效的幾個問題的批復》(批復______市高級人民法院的)第1條述:人民法院審理民法通則施行前發生的民事案件,無論是已經受理尚未終結,還是今后受理的,凡民法通則施行前法律、政策已有規定的,則適用原來的法律、政策;民法通則施行前法律、政策沒有規定的,可以參照民法通則的規定。申訴人認為,在法律和司法解釋尚未作出別種規定的情況下,行政案件應當適用上述規定的精神。
(2)國家物價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中行政訴訟等問題的溯及力的解釋(_____年___月___日),(______)價檢字第______號第一條述:《條例》第三十二條關于被處罰單痊和個人不服上一級物價檢查機構的復議決定,可在收到復議決定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規定,不具有溯及力。現在查處______年___月___日《條例》發布以前的價格違法案件,應以案發時施行的國務院《物價管理暫行條件》為依據。該(暫行條例》沒有作出被處罰單位和個人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規定,上一級物價檢查機構的復議決定即最終裁決。因此,人民法院對上述案件當事人的起訴,依法不應受理。
本案與上述情況十分相似,故本局根據法律和法規,在本局的(復查決定書》末了寫明“本復查決定,為最終決定”。申訴人認為有關人民法院應當尊重本局依法行使權力的權利。
鑒于以上事實和理由,請貴院撤銷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______)___中行上字第_____號行政裁定書,依法重新處理。
此致
______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行政申訴狀是指行政訴訟當事人和法律規定的其他人,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定或判決,認為有錯誤而向人民法院要求復查糾正的一種法律文書。行政申訴狀不受時間限制,接受申訴狀的機關是原審法院或上一級人民法院。
(1)申訴人的基本情況。
(2)案由。寫明申訴人對哪個法院的什么裁判提出申訴。
(3)請求事項。提出請求法院撤銷,變更原審裁判再審,以糾正原審裁判不當。
(4)申訴事實和理由。寫明客觀事實、列示證據、針對原判認定事實的錯誤。提出申辯以利再審法院查明案件的真實情況和準確認定案件性質。緊扣原審判決、裁定在適用法律方面的錯誤,依據正確的法學原理和條款進行辯駁論證和糾正。
(5)呈遞法院名稱、申訴人簽字蓋章、注明年月日。
(6)附項。即有關證據的種類和件數。
行政申訴狀的寫作方法(匯總13篇)篇九
申訴人吳,男,19xx年x月x日生,漢族,出生地xx省xx縣,原任中外合資東坡食品有限公司總經理,住xx省xx縣xx鎮路x號。
申訴人因xx省xx縣鄉鎮企業管理局任免決定一案,不服xx省高級人民法院()x高行終字第號行政判決,現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
1.請求撤銷xx省高級人民法院()x高行終字第號行政判決;。
2.維持x只省xx市中級人民法院()中行初字第x。
號行政判決。
事實與理由。
申訴人認為,x火省高級人民法院所作的維持xx縣鄉鎮企業局x年x月xx日x鄉企()xx號“關于xx縣東坡食品廠廠長任免的通知”的二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訴訟程序錯誤。
一、認定事實錯誤。
二審判決根據xx省國資局和工商局的界定,認定xx縣東坡食品廠名為集體實為國營企業。事實上,東坡食品廠的前身是吳家庭作坊發展起來的組辦集體企業。從其資金來源看,國家沒有任何投人,xx縣鄉鎮企業局為xx縣東坡食品廠向有關金融機構借人二百七十八萬元提供了擔保,但按法律規定,這種擔保本身為無效,同時該擔保也不能改變xx縣東坡食品廠為借貸關系的主債務人的身份,該局的擔保也不能等同于國家向企業的投資。因此,二審判決將xx縣東坡食品廠的性質認定為名為集體企業實為國營企業,在事實認定上存在重大錯誤。
二、適用法律錯誤。
二審判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第四十條,作出維持xx縣鄉鎮企業局任免決定的判決。而該局的任免決定,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的。二審判決和xx縣鄉鎮企業局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法律規定完全不同,但仍判決維持該局的任免通知,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另外,xx縣東坡食品廠為集體企業,對該廠廠長的任免,只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的規定進行,而二審判決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的規定處理,顯系適用法律不當。
三、訴訟程序錯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xx縣鄉鎮企業局對免去吳廠長職務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在本案庭審中,xx縣鄉鎮企業局未能舉證證明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為xx縣東坡食品廠的所有者,對此種具體行政行為,法院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予以撤銷。而二審法院卻委托xx省國資局和工商局對xx縣東坡食品廠的企業性質進行鑒定,并依此鑒定結論作出判決,超越了法律規定的權限,違背了行政訴訟的舉證規則,訴訟程序運用錯誤。
綜土所述,申訴人認為,二審判決確有錯誤,故特申請再審,以維護法律的公正。
此致
xx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吳。
x年x月x日。
附:1,本申訴狀副本x份;。
2.xx市中級人民法院()x中行初字第x號行政判決書復印件一份;。
3.xx省高級人民法院()x高行終字第號行政判決書復印件一份。
行政申訴狀的寫作方法(匯總13篇)篇十
法定代表人:
申訴人(原審原告):*縣a村委2社。
法定代表人:
申訴人(原審原告):*縣a村委3社。
法定代表人:
申訴人(原審原告):*縣a村委4社。
法定代表人:
申訴人(原審原告):*縣a村委5社。
法定代表人:
申訴人(原審原告):*縣a村委6社。
法定代表人:
申訴人(原審原告):*縣a村委7社。
法定代表人:
申訴人(原審原告):*縣a村委8社。
法定代表人:
申訴人(原審原告):*縣a村委9社。
法定代表人:
申訴人(原審原告):*縣a村委10社。
法定代表人:
申訴人(原審原告):*縣a村委11社。
法定代表人:
申訴人(原審原告):*縣a村委12社。
法定代表人:
被申訴人(原審被告):*縣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縣長。
被申訴人(原審第三人):*縣b村委。
法定代表人:
被申訴人(原審第三人):*縣b村委10社。
法定代表人:
被申訴人(原審第三人):*縣b村委11社。
法定代表人:
被申訴人(原審原告):*縣b村委12社。
法定代表人:
申訴人不服*省高級人民法院(x8)*行再字第*號行政判決書、*市中級人民法院(x5)*市行終字第*號行政判決書、*縣人民法院(x5)*行初字第*號行政判決書,特向*省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申請,請求依法提出抗訴。
請求事項:
二、依法撤銷*縣人民政府做出的*政行處字(x4)第*號山林權屬爭議案件行政處理決定書。
事實及理由:
一、申訴人主張權屬的山場范圍及歷史簡況。
申訴人主張權屬的山場位于銀山,由山頂而下沿銀江直至山底以南,北面不爭執。申訴人原屬于甲縣管轄,申訴人主張權屬的山場界線屬于原甲縣與乙縣的邊界線。1960年4月,申訴人由甲縣劃歸乙縣管轄,其所屬土地隨之轉移乙縣轄區。劃歸乙縣后,申訴人從來沒有與一直屬于乙縣管轄的b村委合并,各轄區山林土地一直遵循原兩縣的邊界線管理和管業。歷史以來,爭議山場的水源流向申訴人修建了上千年的幾十條渠道(涵道),供申訴人4000余畝農田灌溉和廣大村民生活用水。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一)、《民國三十六年的分家合同》不能證明原判決認定的爭議山場屬于原*村地主山場。
《民國三十六年的分家合同》中有“銀山水源山二份”、“小井眼一塊”的字樣,本案爭執的銀山面積多達5000畝,分南北兩面,“二份”、“一塊”的字樣不可能包括本案整個銀山爭執范圍,更不能證明包括申訴人主張權屬的南面山場。如果該合同包括整個銀山,而標明“二份”、“一塊”的字樣就毫無意義!由此原判決以《民國三十六年的分家合同》認定“銀山屬原*自然村等村封建地主山場”明顯證據不足。
(二)、原判決認定銀山“土改時予以沒收未作分配,由當時的b鄉管理”與事實不符。
其一,現有證據不能證明本案整個爭執范圍原屬于*村地主山場,從而不存在整個銀山“土改時予以沒收”。其二,土改時申訴人尚屬于甲縣管轄,即便乙縣土改也改不到甲縣!因此,屬于申訴人的銀山南面山場不可能被b鄉“土改時予以沒收”。
(三)、《1962年b公社處理意見》(以下簡稱“b公社62意見”)不足以證明b村委對銀山行使了權屬管業,更不能證明對申訴人南面山場進行了管理和管業。
原判決以《b公社62意見》規定的“為了保護好水源,如銀山……一帶由公社管理……”認定銀山由b村委(原來的b公社)管理,存在下列問題:
首先,該意見第一段最后一句規定:“請各生產隊干部、社員認真研究討論,通過社員代表會,正式通過……”,由此表明,《b公社62意見》沒有經過社員代表大會正式通過,不足以證明b村委對銀山實際管理。
其次,根據《人民公社六十條》(草案和修正草案)的規定可知,“公社”對其轄區各生產隊的山林土地的“管理”系行政管理職能,不是所有權能;鄉和公社一級組織一般不屬于山林土地權屬主體,即使原屬于鄉或公社的山林土地也要下放給各生產隊,因而當時的b公社不具有山林土地權屬主體資格。
其三,即使該意見出現“銀山”二字,也不足以證明整個5000畝銀山歸b村委管理,不足以證明當時的b公社管理范圍包括了申訴人主張權屬的南面山場。
(四)、b村委出具的燒炭協議等其他證據問題。
如上所述,b村委出具的燒炭協議等其他證據同樣不能證明b村委在申訴人的南面山場行使權屬管業,在山場北面一帶燒炭等管理、受益與申訴人南面無關。如果有涉及南面的行為,也未取得申訴人同意,屬于侵權行為。
三、銀山南面山場權屬申訴人所有這一事實歷史悠久、真實可信、不容否定。
(一)、幾十條涵道充分證明銀山歷史以來屬于申訴人水源山。
早在千百年以前,申訴人4000多畝農田需要銀山的水源灌溉,為此申訴人修建了十幾條明渠,幾十條暗渠,渠道(涵道)名稱有:獨涵、下涵、吝田涵等等。銀山水源流經幾十條渠道分別通往申訴人的農田和村莊,至今依然供申訴人村民的生產、生活用水。這些涵道歷史悠久,類似新疆的“坎兒井”,具有重要的考古價值,更是本案十分重要的土地確權證據,能充分證明銀山系申訴人水源山這一事實。但從始至終,政府和法院辦案人員對這些與申訴人主張山場權屬息息相關的涵道置之不理、極力回避。
(二)、原甲縣志證明銀山以南歷史以來權屬申訴人所有。
民國十八年版甲縣志說明,銀山由山頂至銀江以南為甲縣,以北為乙縣;同時記載有銀江(銀山天然形成的江)及引水涵道(獨田港、吝田港等)。原判決認為:“1992年甲縣志點校本,其關于銀山、銀江之內容是復制民國十八年版甲縣志內容,亦非正式版縣志,不能作為本案定案依據。”其否定理由犯了嚴重的邏輯性錯誤。
第一,申訴人向原審法院提供的1992年甲縣志點校本,來源于甲縣地方志編纂委員會辦公室,該書注明其內容系復制民國十八年版甲縣志,由此說明民國十八年版甲縣志是真實存在的。復制版不是復印件,其載體是一本正規出版社出版的書籍,內容與原版一致,只不過在原版的基礎上加了標點符號;又之所以稱為“點校本”,因為經過歷史的發展變化,甲縣的人文、轄區等也發生了改變(比如申訴人已由甲縣劃歸乙縣管轄),縣志辦需要修正原縣志內容,故而稱為“點校本”。由此可知,如果1992甲縣志不是復制民國十八年版內容的點校本,而是修正了的正式版,其內容就不再記載銀山了,反而不能作為本案定案依據,正是“復制版”、“非正式版”,才恰好能作為本案定案依據!
第二,原判決對縣志記載的原兩縣邊界線不采信,那么請問,1960年4月以前甲縣與乙縣在本案爭執處的邊界線在哪里?!原判決應該證明原甲縣與乙縣在本案爭執處的邊界線,由此否定申訴人所主張土地權屬界線的錯誤性,這樣才具有說服力,否則難以令人信服!
(三)、1962年1月5日a大隊全體社員代表大會一致通過《關于水塘、水田、涵道、堰壩、水源山場的決議》(以下簡稱“a大隊62決議”)真實、有效,足以證實申訴人對銀山及引水涵道的管理和管業事實。
《a大隊62決議》規定了銀山相關引水涵道安排給各生產隊管理和維護,并規定“加強對我的水源山東山、銀山的管理和保護”,證明申訴人對銀山及引水涵道管理和管業事實。但原判決以“該決議無簽名、無落款和加蓋公章”為由不予采信。申訴人認為該理由是不成立的。
第一,上世紀六十年代初期,我國實行重要的農業政策,即“四固定”。《b公社62意見》和《a大隊62決議》均出現在這一時期,充分體現當時各地執行農業政策的緊迫性、嚴肅性和重要性。因此,《a大隊62決議》的出現與國家的重要政策緊密相連,不是寫著玩的,沒有簽名蓋章不足以說明它不真實。同時,該決議不僅規定了對銀山進行管理和保護,還規定了將獨涵、下涵、吝田涵等等銀山引水涵道分別落實到各生產隊管理。這些涵道毫無疑問屬于申訴人(原a大隊)所有,難道《a大隊62決議》規定由申訴人管理這些涵道會有假不能采信嗎?如果不是申訴人管理的,那是誰管理的?!
由上可見,原判決強求申訴人《a大隊62決議》須簽名或蓋章才能采信是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的。《a大隊62決議》的內容與申訴人提舉的其他證據和事實吻合,具有關聯性、合法性、真實性,足以采信。
(四)、《五三協議》復印件與其他證據證明內容吻合,證明銀山以南屬于申訴人所有。
申訴人提供的《五三協議》復印件,由于年代久遠,保管不善,沒有找到原件。但該復印件與申訴人的其他證據所證明的內容吻合,因此可以采信。
(五)、申訴人劃歸乙縣后,山林土地沒有變動,“四固定”也沒有把申訴人管業的銀山南面固定給本案其他當事人,仍以歷史習慣管業。
在本案發生前,申訴人村民在爭執山上燒炭、砍柴、建房、葬墳墓,山上有舊村遺址、墓碑,另有燒炭合同,證明申訴人歷史以來對爭議山場行使所有權權能。
申訴人主張權屬的證據有:甲縣志、涵道現況、《62決議》、燒炭合同、舊村遺址、墓碑等。
終上所述,銀山由銀江以南,權屬申訴人所有,原判決維持*縣人民政府處理決定,確認銀山屬于b村委所有,屬于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法院用一紙法律文書否定千百年的歷史真相,否定幾代地方史志編纂人員歷經千百年考證的縣志史料,否定修建了千百年而現實依然存在的引水渠道,令申訴人悲憤至極!為了還事實真相,給毫無關系背景的老百姓一個公平、公正說理的機會,申訴人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特提出申訴,提請省人民檢察院抗訴。懇請支持!
此致
*省人民檢察院。
申訴人:a村委第1、2、3、4、5、6、7、8、9、10、11、12經濟合作社。
1社社長:2社社長:
3社社長:4社社長:
5社社長:6社社長:
7社社長:8社社長:
9社社長:10社社長:
11社社長:12社社長:
行政申訴狀的寫作方法(匯總13篇)篇十一
申訴人:徐,男,x年4月1x日出生,漢族,住xx市xx區路x號院x號樓x號。
申訴人徐對河南省xx市中級人民法院x2年6月2x日(x2)鄭行終字第155號《行政判決書》,提出申訴。
申訴請求:1、依法撤銷xx市二七區人民政府在x年5月31日作出的“二七關決字【】第01號《xx市二七區人民政府關閉煤礦決定書》”。
事實與理由:
xx市二七區人民政府在x年5月31日作出的“二七關決字【】第01號《xx市二七區人民政府關閉煤礦決定書》”即晉榮煤礦被關閉前,二七區政府既沒有依據國務院第446號令《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第十條的規定:“責令停產整頓,提出整頓的內容、時間等具體要求。”二七區政府的這一行為嚴重違反法定程序,存在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的情況。一審維持關閉決定,二審應當依法撤銷和改判,但中院維持了原判。
政府機關送達法律文書,應當直接送達受送達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受送達人已向登記管理機關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簽收。該案被告二七區政府提交的第三組證據中有一份《合作組建xx煤炭工業(集團)晉榮煤業有限公司協議書》(第三組證據第4x--52頁)。該證據證實:擬設立中的“xx煤炭工業(集團)晉榮煤業有限公司”有四個出資人:xx煤炭工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xx市梨園河煤礦二礦、徐。此外,該案被告二七區政府提交的第四組證據中有三份公證書,分別證明二七區政府將[]第01號《xx市二七區人民政府關閉煤礦決定書》送達了三個出資人:xx煤炭工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xx市梨園河煤礦二礦、。一審法院明知擬設立中的“xx煤炭工業(集團)晉榮煤業有限公司”有四個出資人。但是二七區政府只給徐送達了文書。由此可以得知,二七區政府的處理程序嚴重違法。
一審法院應當依法通知其他三個出資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xx市二七區政府[]第01號《xx市二七區人民政府關閉煤礦決定書》涉及到四個出資人,即涉及到四個利害關系人。徐系原xx市梨園河煤礦二礦的法定代表人,只是四個出資人中的一個。徐向一審法院對xx市二七區政府提起行政訴訟以后,一審法院應當依法通知其他三個出資人(利害關系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行政機關的同一具體行政行為涉及兩個以上利害關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關系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沒有起訴的其他利害關系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但是本案一審法院不僅沒有依法通知其他三個出資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而且斷然拒絕了、徐要求參加訴訟的合法要求。一審法院存在程序違法,由此導致此案認定事實不清。
按照《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的精神,關閉煤礦,必須經過:
第一、煤礦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和報告制度。煤礦企業應當對本規定第八條第二款所列情形定期組織排查,并將排查情況每季度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寫出書面報告。
第二、煤礦企業未依照前款規定排查和報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并對煤礦企業負責人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第十條規定:煤礦有本規定第八條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進行生產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停產整頓,提出整頓的內容、時間等具體要求,處50萬元以上x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煤礦企業負責人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3個月內2次或者2次以上發現有重大安全生產隱患,仍然進行生產的煤礦,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提請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關閉該煤礦,并由頒發證照的部門立即吊銷礦長資格證和礦長安全資格證,該煤礦的法定代表人和礦長5年內不得再擔任任何煤礦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礦長。
根據這個規定的精神,先要企業自查自究并向行政主管機關報告,其次是企業未排查和報告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并對煤礦企業負責人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最后才是如有規定第八條第二款之情形并仍生產的,先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停產整頓,提出整頓的內容、時間等具體要求,處50萬元以上x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煤礦企業負責人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關閉決定提請的情形是:對3個月內2次或者2次以上發現有重大安全生產隱患,仍然進行生產的煤礦,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提請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關閉該煤礦,并由頒發證照的部門立即吊銷礦長資格證和礦長安全資格證,該煤礦的法定代表人和礦長5年內不得再擔任任何煤礦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礦長。而晉榮礦顯然沒有這種重大的安全生產隱患并仍在生產的情形,二七區政府也沒有確鑿的證據來佐證。
綜觀本案,二七區政府沒有履行上述程序,并強行下達了所謂的關閉決定,也無視晉榮礦已經獲得了整改合格的事實。在x年“鄭煤集團整【】50號”文件就是《關于晉榮煤業有限責任公司準予進行礦井聯合試運轉的批復》。此批復,即證明了晉榮礦符合生產的條件,不存在重大的安全隱患。二七區政府依據河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于x年11月2x日作出的《河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責令晉榮煤業公司立即停止停產整頓的緊急通知》(豫安監管煤監【】411號)。此通知沒有發送到晉榮礦,申訴人也沒有收到過此文書,所以此具體行政行為的效力不應生效。
對于晉榮礦在技改期間進行生產,二七區政府能夠證明的事實,也都是發生在x年x月至11月13日間。上述證據反而能證明晉榮煤礦在河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于x年11月2x日印發的《關于責令晉榮煤業公司立即停產整頓的緊急通知》后,從未進行過生產。
綜上所述,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一審法院和二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程序違法。根據《行政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之規定,申請人特提出申訴。望依法對此案進行重審。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徐。
x2年10月2x日。
行政申訴狀的寫作方法(匯總13篇)篇十二
申訴人(一審,二審原告):羅東,男,x年1月26日生,漢族,住廣東省梅州市梅江區三角鎮居委,原平遠縣中醫院職工。
一審,二審被告:廣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地址:廣州市越秀區教育路88號。
法定代表人:歐真志,該廳廳長。
申訴人因不服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20xx)越法行初字第99號行政裁定和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穗中法行終字第412號行政裁定,特依法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
申訴請求:請求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直接受理申訴人羅東訴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違法作出復函一案。
事實和理由:
申訴人向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是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違法作出復函一案。從x年8月至今,申訴人一直寫信向原省勞動局局長孔令淵局長,甘兆炯局長;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方潮貴廳長,劉友君廳長申訴,并且多次上訪,均無結果,不得已于20xx年向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希望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越秀區人民法院在已經受理此案(已收取了案件受理費,至今尚未退還)的情況下,又以此案不屬于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的受理范圍為由,裁定不予受理。
上訴后,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又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第一條第六款”為由,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致使申訴人有冤無處伸,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
申訴人認為,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原省勞動局的涉案復函,屬于上級機關針對下級機關作出的工作指導意見,不屬于具體行政行為,對上訴人的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為由,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這種說法不能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開宗明義,在第1條中就指出了頒布行政訴訟法的目的是“為保證人民法院正確、及時審理行政案件,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根據該條該項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本案,這樣做,也才能體現行政訴訟法的目的。
具體理由如下:
一、粵勞仲字[1]03號復函,是原廣東省勞動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違反了法定的公文處理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法(行)發【】19號第一條受案范圍:“具體行政行為”是指國家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行政管理中行駛行政職權,針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特定的具體事項,作出的有關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單方行為”。
1、復函針對的是特定的公民。
從復函標題來看,《關于羅東同志被解除勞動合同問題的復函》,指名道姓,有特定的具體對象。根據《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第九條第12款“函:適用于不相隸屬機關之間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請求批準和答復審批事項”,很明顯,這份發函是屬于行政亂作為。
2、復函有特定的具體事項。
從復函正文來看,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處就申訴人的用工身份下了結論:“縣中醫院1986年12月18日招收羅東為合同制工人是正確的”,“縣中醫院決定解除羅東同志的勞動合同,也是符合規定的”,當時復函經辦人歐陽光華也在文件中簽名:“根據平遠縣勞動局提供的材料,羅東屬于合同制工人”。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實施《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涉及的幾個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第2條:“.關于“函”的效力。“函”作為主要文種之一,與其他主要文種,同樣具有由制發機關權限決定的法定效力。”
可見,該復函對申訴人的法律地位,法律關系或有關的法律事實作了肯定與認可,并進行了宣告的行為,是一種行政確認。行政確認屬于人民法院的審查范圍!!!
3、復函是單方面行為。
從復函結尾來看,在抄送梅州市勞動局、平遠縣勞動局的同時,也抄送給羅東同志。根據《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第十四條“行文關系根據隸屬關系和職權范圍確定,一般不得越級請示和報告”。可見,當時經辦人歐陽光華沒有依法行政。
以上幾個方面足以證明,這份復函是針對申訴人而發出的單方面行為,已經完全形成了具體行政行為的構成要件,一審二審法院《行政裁定書》中的“經查:廣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作出的答復,不屬于具體行政行為”的說法是不能成立的。
一審,二審法院片面地聽取被告沒有任何根據和證明的說法來作為裁決的依據,是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四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規定的,如果案件的事實、證據不清楚,就應予調查核實,決不能輕信被告一方的自述。
二、粵勞仲字(93)03號復函對申訴人的權利義務產生了嚴重的危害。
1990年勞動糾紛發生后,申訴人多次向平遠縣勞動局局長反映,無果;多次向梅州市勞動局局長反映,亦無果;最后被迫向當時廣東省勞動局孔令淵局長反映,還是無果。
勞動部門那種“門難進、臉難看、事難辦,話難聽”的機關衙門作風,政府工作人員那種事不關已、高高掛起的官僚主義心態,把一件本不復雜的,本應該在基層解決的勞動糾紛,人為擴大化,至今仍然沒有解決。
被告一審答辯時辯稱“由于原告已于x年7月向平遠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該案已經進入仲裁程序,平遠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享有該案仲裁權的主體,應依法作出仲裁裁決”。
既然如此,明眼人都可以看出,平遠縣勞動局當年為什么自己一直不仲裁,卻在20xx年越級向上寫請示報告?此時廣東省勞動局經辦人歐陽光華也不分青紅皂白,跨級向下作出答復?答案令人匪夷所思,其中的貓膩不得而知。
總之,粵勞仲字[]03號復函,無論從內容、形式來看,都是明顯違反《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的。
“筆下是人命關天,紙上是財產萬千”,書寫正確的公文,嚴格遵守法律程序行文,這是作為機關工作人員最基本的素質和修養。
粵勞仲字()03號復函結尾,冕冠堂皇“請當地勞動、衛生部門關心他,協助其早日就業”,看似很有人情味,實質在事實上卻恰恰相反,多年來,對原告產生極其嚴重的影響,使原告到處受到冷落白眼,每次到當地勞動、衛生部門尋求解決問題,都會受到責問:你的問題省上仲裁了!一句話甩過來:你的問題省里仲裁了!自己出廣州找省勞動廳去!三任平遠縣中醫院長;四任平遠縣衛生局長都冷嘲熱諷,置之不理。
平遠縣有關部門領導聲稱:你一個殘疾人,還想與政府叫勁?你用自己的錢,我用公家的錢,看你還能堅持多久?我一句話,你羅東就得跑上一年半載。
三,粵勞仲字(93)03號復函不屬于內部行政行為,而是一種行政裁決,具有強制力,應該屬于人民法院的審查范圍。
二審法院法官口頭多次表述該復函是“行政內部系統運作問題,是內部行政行為,法院無權審查”,眾所周知,內部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對系統內部的行政機構和公務員所實施的行政行為。
很明顯,我不是勞動系統內部的人員。粵勞仲字(93)03號復函是原廣東省勞動局主持解決當事人之間發生的與行政管理事務密切相關的特定的民事糾紛活動,是一種行政裁決,具有強制力,它應該屬于人民法院的審查范圍。
四,粵勞仲字(93)03號復函行政行為不符合法律的目的,行政行為沒有合理的動機,行政行為沒有考慮特定對象的感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法(行)發【1991】19號第四條第30款“被告在第一審庭審結束前,不提供或者不能提供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主要依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據行政訴訟法第32條和第54條第(二)項的規定,判決撤銷被訴具體行政行為。”
既然被告把自己的復函說得一無是處,那么請自行撤銷吧。
五、關于訴訟時效問題,原告存在不可抗力的客觀因素。涉及民眾的權利,法院不應偷懶。
自從被告x年8月作出復函后,在這17年的時間里,原告一直用寫信、電話電報信訪、個人上訪等正常渠道,通過合法途徑向被告申訴,經歷了四任廳長,被告一直沒做任何表示,置之不理。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條“公民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耽誤法定期限的,可以申請延長期限”,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四十三條“由于不屬于起訴人自身的原因超過起訴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限內”。
因此,原告憤而拿起法律武器,通過人民法院理直氣壯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是有法律依據的。
六、一審,二審法院迫于行政壓力,辦案程序不規范,漠視群眾的利益,《行政裁定書》經審理查明的那段話,通篇照抄、甚至照搬被告的粵勞仲[]03號復函內容。
一審,二審法院不做深入的調查研究,甚至連原告提供的相關證明(如書證,舉證申請書)也未詳細去看,也未詳細調查核實,就以粵勞仲字[]03號復函為依據進行裁定,是一種極端不負責任的失職行為。
一審法院20xx年1月23日受理后,至4月22日發出《行政裁定書》,對舉證申請書看都不看,置之不理,沒有設身處地的為弱勢群體說話,而是迫于行政機關的嚴重干擾,草率了解,是不公正的。
被告一直在狡辯“粵勞仲[20xx]03號復函不是具體的行政行為,對原告沒有產生嚴重的影響”,這些情況,為什么原審法院不去核實呢?《裁定書》中不但不追究違法者的責任,而且直接的接受被告的狡辯,這是一個非常荒唐的《行政裁定書》。
原告認為,一審,二審法院不以事實、證據為依據,而輕信被告的口述草率地作出裁決,是違反法律、法規的。
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尊嚴和嚴肅性,依法追究被告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侵權賠償責任,糾正其錯誤,特依《行政訴訟法》第63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規范人民法院再審立案的若干意見(試行)》第九條,廣東省法院再審訴訟暫行規定(粵高法發[20xx]22號)之規定,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請求貴院能依法撤銷原裁定,直接受理本案,以保障申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
不斷申訴生死冤屈的勞動者:羅。
行政申訴狀的寫作方法(匯總13篇)篇十三
不存在民事權益爭議的非訴訟案件,不能提出抗訴行政抗訴申訴狀,那么,以下是本站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行政抗訴申訴狀,內容僅供參考。
申訴人:王,男,生于x年6月4日,住址:x市xx鎮xx街x號。
被申訴人:鄒,女,生于x年11月10日,住址:xx市xx區御xx村幢x單元x樓x號。
被申訴人:劉,女,生于x年4月6日,住址:xx市xx區馬路號x幢x單元號。
被申訴人:xx市xx企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
住所:xx市臨園路東段40號(金三角大廈六樓)。
被申請人:謝,男,生于x年7月25日,住址:xx市xx區xx鎮北xx街水巷子x號。
請求事項:申請人因不服xx市中級人民法院()綿民終字第182好民事判決書,依法申請你院對本案進行抗訴。
事實和理由:
關于申訴人訴被申訴人借款糾紛一案,申訴人于x年8月20日向xx市xx區法院依法提起一審訴訟。該院于x年11月8日做出了()涪民初字第1442號民事判決書。此后,被申訴人方不服該判決向xx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x年5月22日,二審中院作出了()綿民終字第182號民事判決書,對本案進行了部分改判。申訴人認為:二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判決顯失公平。故提出抗訴。理由如下:
一、中院在()綿民終字第182號民事判決書中認定:x年6月8日同一天簽訂的兩份“擔保協議”中,由于該份協議中的“丙方”并非“鄒”的簽名,故其不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另外一次雖有“鄒”簽名,但“甲方”并非王本人簽名(注:該簽名系申訴人“王”的全權代理人“吳恒文”代簽),因此,中院在對本案進行了部分改判。申訴人認為中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申訴人有以下理由佐證:
其一:申訴人需要說明:在x年6月8日同一天簽訂的其中一份“擔保協議”中,“甲方”并非王本人簽名這是客觀的事實。但是申訴人全權委托了本公司職工“吳恒文”代理簽訂該協議【說明:1、申請人向“吳恒文”出具了“授權。
委托書。
”;2、申請人認可“吳恒文”的代理行為;3、“授權委托書”已經作為書證遞交法院佐證。】。申訴人認為: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申訴人作為一個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有權委托自己信任的公民作為代理人參加相關民事活動。中院不能因為申訴人本人沒有在協議上簽名就否定了該協議的法律效力。
附相關法律條文:
【民法通則】第六十三條: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民法通則】第六十三條第一款: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通則】第六十五條:民事法律行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書面形式,也可以用口頭形式。
其二、“鄒”在庭審中提出:在x年6月8日同一天簽訂的另一份“擔保協議”中,她本人雖然簽了字,但是不是她的真實意思表示,是她的哥哥周(系xx企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法人代表,亦系本案共同被告)強迫她簽字的。于此同時,他的哥哥周在一審也說過這樣的話。對此,申訴人要特別指出的是:1、周是鄒哥哥,系兄妹關系;2、周和鄒同是本案被告。因此,申訴人不得不考慮周與鄒證詞的真實性。他(她)們是否有【規避法律】的行為?3、周和鄒具有親屬關系,他(她)們之間彼此所說的有利害關系的證詞有法律效力嗎?4、周和鄒具同屬本案被告,鄒是否承擔連帶關系非常重要,會直接影響本案的訴后執行。因此,申訴人綜合以上因素得出以下結論:1、周證詞因其和鄒有利害關系而不具有法律效力;2、周證詞系孤證。
附相關法律條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五條:審判人員對單一證據可以從下列方面進行審核認定:
(五)證人或者提供證據的人,與當事人有無利害關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九條: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二)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出具的證言;。
(三)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六條: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只有本人陳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關證據的,其主張不予支持。但對方當事人認可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七條:人民法院就數個證據對同一事實的證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則認定:
(五)證人提供的對與其有親屬或者其他密切關系的當事人有利的證言,其證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證人證言。
二、本案爭議的焦點在于鄒是否應當承擔本案的連帶清償責任?申訴人的觀點是:鄒對承擔本案的債務有著不可推卸的連帶清償民事責任。因為,申訴人在本案的一、二審中所提供的一系列證據已經形成了證據鎖鏈。
其一、申訴人王與“xx市xx企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的債務關系依法成立。一、二審法庭均以認定這一客觀事實。
其二、申訴人王與鄒“擔保協議”具有法律效力。該協議主體合法、內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實。系有效民事行為。
其三、鄒在申訴人方出具的“關于催收借款的函”中早已【確認】了其兄周借款的事實和本人擔保的事實。
綜合以上兩個方面的觀點,申訴人認為二審法院的改判是錯誤的。鄒對本案的擔保行為應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故申訴人根據有關規定,依法申請你院對本案進行抗訴。
此致
xx市人民檢察院。
申訴人:王。
x年二月二十日。
申請人:張、漢族。x年1月22日出生,身份證x1,xx市xx區xx鄉升紅社區4組號。聯系電話:。
被抗訴申請人:xx市城鄉規劃局,地址:xx市渠河中路號,法定代表人:吳、局長。
被抗訴申請第三人:中國西部現代物流港管理委員會,地址:xx市xx區玫瑰大道,法定代表人:白、主任。
抗訴申請案由:因申請人起訴被申請人二次違法更改x小區規劃一案,不服xx區人民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故向xx區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申請,請求依法提出抗訴。
抗訴請求:請求人民檢察院依法監督,督促xx區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申請人向該院提請的行政起訴,并依法作出裁決。
事實與理由:
一、情況簡介。
1,安置小區方案于x年6月25日經第61次市規委會審議同過。總面積為71333.44平方米,總建筑面積為125532.99平方米,容積率1.76,建筑密度30.09%,綠地率為35.55%,總戶數1044戶。該小區于x年9月28日開工建設,x年2月開始交付給安置戶。x年9月才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字第x0093號)。該小區在建設與交付使用時,沒有辦理相關的行政許可證。而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字第x0093號)時,居然違背x年6月25日經第61次市規委會審議同過的方案,在小區13棟增建了一個單元,原本的小區綠化被改建成房屋,增加了小區的總戶數,明顯提高了該小區的容積率,降低了小區綠地率。增建的一個單元被申請人居然未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定的程序辦理相關手續,被申請人未履行公示和聽證的法定程序,未做技術論證,未征求相關利害關系人得意見,明顯違法違規。
2,鄰里中心(社區活動中心)原方案于x年6月29日第六十七次市規委會審議通過,建筑層數為四層。被申請人在變更該方案時僅作了技術論證,未盡到告之厲害關系人的法定義務,未依法召開聽證會,聽取厲害關系人的意見。變更方案于x年9月30日經81次市規委會審議通過,將原規劃四層公用建筑變更為六層商住綜合建筑。變更后的建筑不僅侵占了安置小區的公共綠地,且將原本全部公用的社區活動中心改成了商住綜合建筑。減少了公用建筑面積增建了商住建筑面積,增加了小區的總戶數,提告了該小區容積率。
3,申請人于x年3月22日向復議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要求依法撤消被告作出的違法變更許可行為。行政復議機關當日受理了申請人的復議申請,x年6月22日行政復議機關向申請人書面送達了《行政復議決定書》(遂府復[]第2號),對被申請人行為予以維持。
二、被申請人變更規劃的行政許可行為嚴重違反了法定程序。
1、被申請人沒有依法履行聽證告知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規定,“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時,發現行政許可事項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該利害關系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聽取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意見。”“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被申請人批準變更規劃時,該小區已交房入住。提高該小區的容積率,降低綠地率、改建公用的社區活動中心勢必會對已交房入住的業主環境利益、物業價值產生重大影響。申請人作為利害關系人應當依法享有知情、陳述、申辯、聽證等權利。但被申請人在作出同意第三人申請變更x小區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將公共綠地用地變更為建房;變更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即將社區活動中心變更為商住用房的行政許可行為前,根本沒有向申請人依法履行“聽證告知”、“聽取意見”等程序。
2,被申請人沒有依法履行批前公示程序。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控制性詳細規劃在報批前,組織編制單位應當向社會公示規劃草案,……”
被申請人在第三人申請變更x小區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即在小區13棟增建一個單元,前沒有依法履行批前公示程序;變更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即將社區活動中心變更為商住用房的行政許可行為沒有依法履行批前公示程序。
3,被申請人沒有依法履行批后公布程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五條第二款之規定,“行政許可的實施和結果,除了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外,應當公開。”第四十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的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應當予以公開,公眾有權查閱。”
被申請人沒有依法公布其二次作出的同意變更x小區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的行政許可決定。
綜上所述,被告在立項、修改該小區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時沒有依法履行向利害關系人公示;在批準前沒有依法向社會公示規劃(修改、變更)草案、沒有采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在批準修改、變更該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后也沒有向社會公布。
三,被申請人的變更x小區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見公共綠地用地變更為建房;變更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即將社區活動中心變更為商住用房的行政許可行為,嚴重侵犯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即提高了該小區容積率、降低了綠地率。
容積率是一個小區總的建筑面積與用地面積的比率,是規劃控制中一個非常重要的指標。提高容積率,就是變更控制性詳細規劃。(見建設部《城市規劃編制辦法》第四十一條)容積率直接涉及到住戶的居住舒適程度。提高一個小區的容積率,就意味著將有更多的人口來分享有限的小區資源,導致整個小區生活環境的下降及整個樓盤的品質下降。綠地率是反映一個樓盤居住舒適性的一個重要指標,降低綠地率,也就降低了該樓盤的生活舒適度。
被申請人無視法律法規的規定,未依照法定程序征求已入住者意見,擅自違法變更該小區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暗箱進行行政許可變更。被申請人的行為不僅嚴重的損害的法律的權威以及政府的威信,而且已經給申請人的合法居住權益造成現實的侵害。
四、xx市人民政府的復議決定適用法律錯誤。
被申請人向行政復議機關提交的材料中,沒有提交作出變更x小區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的《變更行政許可決定書》、《變更行政許可聽證告知書》等證明其作出了變更行政許可行為的法律文書材料。
根據《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被告在《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舉證期限內未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的事實、依據的,應當認定被告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沒有相應的事實證據、依據。”《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六之規定,“被申請人未依照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提出書面答復、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行政復議機關應當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因此,行政復議機關應當直接以被申請人所作的變更規劃許可行為沒有證據、依據,直接決定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變更x小區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即在該小區13棟增建一個單元的行政許可行為;變更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即將社區活動中心變更為商住用房的行政許可行為。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作出的變更x小區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在該小區13棟增建一個單元;變更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即將社區活動中心變更為商住用房的行政許可行為嚴重違法法定程序,侵犯了申請人的合法居住權益,且未提供任何法律證據、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54條第二項第1、3款等相關規定,申請人請求法院依法撤銷其行政行為。然而,xx區人民法院于x年7月9日口頭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之決定。
申請人是被拆遷安置人,申請人及其配偶.母親三人因土地被政府征收,x年轉為城鎮居民(空掛戶,住址為虛構),其住所并未搬遷,房屋也未進行拆遷安置補償,且申請人的兩個未成年子女仍為農村居民。x年2月28日,申請人父親代表全家(2個戶頭的全家成員)與西部物流管理委員會簽定了拆遷安置補償協議,安置到x小區住房3套。結合申請人提交的證據(安置補償協議結算清單;中國西部物流港管理委員會公告),足以證明西部物流港的拆遷安置是以戶為單位(全家成員),與戶主(戶主帶表全家成員)簽定的拆遷安置補償。
合同。
申請人是被拆遷的安置人之一,被安置于x小區,自然居住于該小區,是小區的合法業主。
請求人民檢察院支持申請人的抗訴請求,依法提出抗訴。維護法律尊嚴。
此致
x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