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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申訴狀材料(匯總15篇)

    時間:2025-06-13 作者:GZ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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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申訴狀材料(匯總15篇)篇一

    一、現將本文書的制作要點介紹如下:

    1.首部。

    寫明標題;申訴人的基本情況;案由,包括申訴人因什么案件對哪一人民法院的哪一生效判決或裁定提出申訴。

    2.正文。

    寫明具體的請求事項;敘述事實與理由;寫明提起申請的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3.尾部。

    寫明文書致送的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的名稱,申訴人的簽名及申訴日期。

    4.附項。

    二、格式:

    申訴人:

    申訴人因××一案,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號刑事判決(或裁定),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

    事實與理由: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訴人:

    附:1.原審判決(或裁定)份;。

    2.證據材料份。

    申訴人:張某,系在監執行刑罰犯罪分子肖某之母,56歲,漢族,農民,住某某市某某街道辦事處某某村,身份證號為:aaaaa.

    申訴人:肖某某,系在監執行刑罰犯罪分子肖某之父,56歲,漢族,農民,住某某市某某街道辦事處某某村,身份證號為:bbbb.

    申訴人對(2008)某某刑初字第134號刑事判決書,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2008)某某刑初字第134號刑事判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二款之規定,據以認定犯罪分子肖某在某某服裝大世界行竊的證據不確實、充分,對該項盜竊罪應當依法撤銷;關于2008年1月8日肖某所涉盜竊及搶劫案件,原審將該行為認定為搶劫罪,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三款規定的適用法律錯誤,懇請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本案予以再審。

    事實與理由:

    一、關于(2008)某某刑初字第134號刑事判決書對肖某在招遠服裝大世界所犯盜竊罪之認定情況。

    1、本案存在如下諸多疑點:

    (2)既然認定肖某雇車將部分服裝拉至家中,那么,肖某所雇用誰的車輛、車輛牌號、何人駕駛、何時運輸等本案重要證據應該在刑事偵查中予以查實,但是,對此重要證據公安機關未予查明。

    尤為重要的是,(2008)某某刑初字第134號刑事判決書認定肖某竊取某某市服裝大世界服裝660件套,那么,案發當晚肖某是何時實施的盜竊作案?多達660件套的服裝是怎樣由某某市服裝大世界轉移出去?如此數量之大的服裝盜竊案件,是否系肖某一人獨自完成?從某某服裝大世界轉移出去660件服裝,是否存在共同犯罪嫌疑人?案發當晚,竊取660件套服裝后是直接聯系車輛運送轉移至他處隱藏還是直接雇傭車輛運送至其母親張某處?上述案件事實在(2008)某某刑初字第134號刑事判決書中沒有明確記載。

    與本案具重大關涉的上述案件事實都沒有查清,如此一來又怎么能輕易對肖某定罪處罰呢?

    (3)某某市服裝大世界的服裝于2007年12月13日晚上被盜,而步某所述在2007年12月中旬肖某未到過臺球廳,該證人證言對認定申訴人涉嫌盜竊服裝一案無任何價值。

    當下國家經濟發展程度高、人員流動量大,步某作為臺球廳老板,其不可能準確記住每一位來臺球廳打臺球消遣的顧客。

    這里存在步某記憶錯誤的可能,不排除肖某當時確實到過步某開設的臺球廳,但是步某卻無法清楚記住。

    反之,即使當時肖某確實沒有到過步某開設的臺球廳,對于本案某某市服裝大世界的服裝于2007年12月13日晚上被盜有何價值?充其量證實肖某在撒謊,即便如此步某之證言也不能作為據以證實肖某實施盜竊服裝之證據使用。

    (4)證人張某(肖某之母)證實肖某于2007年12月的一早上將300余件服裝送回家,后其將部分衣服趕集賣掉,得款5000元。

    該證據僅能證明肖某于2007年12月的一早上將300余件服裝送回家,并不能證實該服裝系肖某盜竊所得。

    且張某所賣服裝是什么品牌、男裝還是女裝、老年人服裝還是童裝,該服裝是否與某某服裝大世界失竊服裝的品牌相同或類似,公安機關未予查實。

    與此相聯系的是,(2008)某某刑初字第134號刑事判決書認定某某市服裝大世界失竊服裝660件套,且經鑒定價值人民幣30774元,而肖某母親張某將300余件服裝出賣后僅獲取5000元。

    張某作為一位常年從事服裝買賣生意的生意人,其出售服裝一定要掙取最大利潤。

    既然300件套服裝只賣得5000元,何以某某市服裝大世界失竊服裝660件套經鑒定價值人民幣30774元?如若張某某明知其所賣的300件套服裝系贓物,可能存在急于脫手、低價賤賣之問題,如此一來,張某觸犯銷贓罪。

    如若張某對所售服裝不知道是贓物的情況下,那么,張某出售服裝一定是抱著賺取最大利潤之目的,不會輕易賤賣該300件套服裝,據此算來,某某市服裝大世界失竊服裝之損失應為10000元左右,而不是30774元。

    既然如此,某某市服裝大世界失竊服裝經濟損失30774元是依據什么鑒定得來?眾所周知,盜竊數額關涉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與否、罪行輕重,在沒有查得贓物的情況下,能夠僅僅依據受害人報案所提供的損失數額作為本案定罪量刑之證據么?這顯然系草菅人命!

    (5)證人宋某、潘某系什么身份?(2008)某某刑初字第134號刑事判決書中沒有明確載明。

    據該判決書可以推斷,證人宋某、潘某系某某市服裝大世界之雇工,該二人之證言僅為“他們的店鋪在某某市影劇院,2007年12月31日晚被盜竊過”,在已經存在被害人陳述即“失主張某、張某卿的證實,2007年12月13日晚上,他們的服裝店被盜各類服裝計660件套”的情況下,宋某、潘某之證言與本案關涉不大,或說系證據簡單羅列的產物。

    (6)證人夏某的證言盡管系依其對肖某之了解所述,但并不能否認肖某做過服裝生意或一直在從事服裝生意的事實。

    首先,肖某自初中畢業后便一直跟隨其父母從事服裝買賣,因此熟知服裝行業之經營,不排除其發現可以賺錢的良機而隨時經營服裝生意的可能。

    其次,肖某與證人夏某當時系戀愛關系,在戀愛期間偽裝、夸大自己是當下很多人的本能所在。

    即使肖某實際從事服裝生意,但為在女友前夸大自己而謊稱從事另一為其女友偏愛的職業的可能性很大。

    (7)本案之關鍵人物王某某未查實,此為認定肖某是否成立盜竊罪的關鍵。

    時下,東三省的公民南下經商、打工的比比皆是,由此引發的牽涉東三省公民的刑事案件的數量也日漸增多,這是不爭的事實。

    步某開設臺球廳,到其處只須交費就可打臺球而無須通報姓名甚或出示身份證,且若化名為王某某的犯罪嫌疑人僅去過1次或2次臺球廳,臺球廳的流動人員如此之多,步某也無法記清每一位來此玩臺球消遣的客人。

    那么,是否存在化名為王某某的犯罪嫌疑人在盜竊某某市服裝大世界后轉手將該贓物轉賣給肖某的可能?如果本案某某市服裝大世界失竊服裝確系王某某所為,那么,肖某明知系贓物而購買予以銷售之行為應該觸犯銷贓罪。

    但是銷贓罪之刑罰與盜竊數額30774元之刑罰顯然差異巨大,若因人民法院沒有查清本案事實,將原本應以銷贓罪定罪處罰的犯罪行為而以盜竊數額巨大的盜竊罪予以處罰的話,顯然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的冤假錯案!

    (8)在某某影劇院服裝大世界玻璃門上的肖某左手環指指紋是本案用以認定肖某盜竊罪的最重要的物證,是直接證據,但是公安機關未指明是一處指紋還是多處指紋?涉案指紋位于玻璃門的什么位置?某某服裝大世界作為對外銷售服裝的服裝店,每天人流如梭,不排除肖某作為顧客到該店觀摩、挑選服裝或商談價格之可能,其在玻璃門上留有指紋實為正常。

    如果失竊受害人居住于居民樓,此時若失竊受害人之被撬門上存有肖某之指紋的話,在排除肖某與失竊受害人熟悉或與失竊受害人所居住的住宅樓之住戶有其他業務聯系的前提下,該指紋完全可以作為認定肖某盜竊的直接證據。

    然而,本案失竊受害人所開設的某某市服裝大世界系公開招攬顧客之店鋪,營業期間人來人往,其玻璃門上難免留下眾多顧客之指紋。

    肖某作為顧客完全有權隨意進入而不免在該玻璃門上留下指紋,僅以該指紋、輔佐其他價值不大的證人證言就可對肖振海以盜竊罪定罪處罰么?設若如此,則冤假錯案在所難免。

    (9)本案中缺乏所謂的失主指認贓物之重要環節,而僅存“被害人陳述,“失主張某、張某卿的證實,2007年12月13日晚上,他們的服裝店被盜各類服裝計660件套”,且不是以失主向某某市公安局報案后公安機關的勘查結論出現,嚴重缺乏合理性、科學性。

    首先,服裝店遭受如此重大損失,依據常理,應該向公安機關報案,并由公安機關前往勘查現場、評估損失。

    某某市公安局的現場勘查筆錄中并沒有體現損失評估或受害人所報的損失情況。

    其次,在公安機關扣押相關的贓物(在肖振海家中未賣完的衣服)后應該履行讓失主前來指認的手續,即確認是否系本案失主丟失的服裝;應該將扣押的贓物封存,但是,刑事判決書中沒有體現。

    最后,即使經失主前往指認公安機關扣押的贓物與其丟失服裝相同或類似,也并不能由此就確認此系失主丟失的衣服,畢竟作為商品服裝系種類物,服裝生產廠家所生產的該種類服裝銷往全國各地,絕非本案失主有獨自經營許可。

    2、由以上分析可知,肖某所涉盜竊服裝案,除了肖某在玻璃門上所留的指紋、肖振海母親張某所販賣的服裝與本案相關性較大外,其余的證據與本案相關性甚小,無法形成一條嚴密的證據鏈條。

    首先,所謂歩某和夏某之證言對于公訴機關而言顯然是用來證實肖某撒謊的證據,即肖某無法證實在案發前后的'一段時間內自己的動向,進而推定肖某存在作案的重大嫌疑,也就是落入了要求犯罪嫌疑人自證其無罪的巢殼,這與刑事案件中公訴機關承擔證實犯罪行為存在的證明責任相違背,因此,該兩證人證言不存在證據價值。

    其次,證人宋某與潘某系失主張某、張某卿之雇工,盡管張某、張某卿之證言作為受害人、宋某與潘某作為證人出現,該四人之陳述在刑事證據上之價值等同,也就是證實服裝店被盜而已,但對于本案定罪無其他價值。

    將該四人之陳述在判決中羅列,只是給人一種簡單羅列證據以便形成“證據充分”的假象而已。

    再者,對于案發當晚肖某是何時實施的盜竊作案?多達660件套的服裝是怎樣由某某市服裝大世界轉移出去?是否系肖某一人獨自完成?是否存在共同犯罪嫌疑人?肖某所供述的王某某是否真有其人?肖某所雇用誰的車輛?車輛牌號?何人駕駛?運輸過程?等本案定罪最為關鍵的重要證據未予查實。

    由此,據(2008)某某刑初字第134號刑事判決書中所示有關服裝盜竊案之證據可以得出以下三種結論:其一是肖某犯銷贓罪;其二是肖某犯盜竊罪;其三是肖某無罪。

    根據《刑事訴訟法》之精神、原則,在無法認定肖某觸犯盜竊罪或是銷贓罪,根據疑罪從無的刑罰原則,應當判決肖某無罪。

    刑事案件關涉公民的人身自由,欲判決犯罪嫌疑人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刑法要求司法機關就案件事實達到“證據確實、充分”甚或時下“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嚴禁臆測、推斷。

    本案存在如此之多的重大疑點,況且肖某至今也不承認其實施了某某市服裝大世界之盜竊案,在上述疑點沒有查清、無法排除的情況下,按照疑罪從無的刑法原則,就該(2008)某某刑初字第134號刑事判決書認定的盜竊服裝一案,應該改判肖某無罪。

    二、關于2008年1月8日肖某所涉盜竊及搶劫案件,原審將該行為認定為搶劫罪,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三款規定的適用法律錯誤。

    對于該案,肖某實施盜竊行為后,因被發覺而逃離盜竊現場,其后肖某對失主實施的暴利行為不具有“當場”實施之特征,對此,不應認定肖某之行為轉化為事后搶劫罪。

    事后搶劫的客觀要件是當場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

    在刑法理論中,對事后搶劫的當場如何理解,直接關系到事后搶劫的成立與否。

    這里的當場,一般是指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的現場,但又不局限于現場,還包括當場的延續場所。

    例如,在耳目所及的注視下的追捕過程,也視為當場。

    因此,當場的認定必須具有場所之密接性。

    所謂場所之密接性,因不以實施盜竊或搶奪者尚未離去現場為限,即已離盜竊場所而尚在他人跟蹤中或在脫離追捕者之視線以前,仍不失具有場所之密接性。

    但是,嫌疑人實施盜竊或搶奪離去案發現場后,行至中途始被撞遇,那么,該中途已經不具有場所之密接性,自不得謂為當場。

    本案中,(2008)某某刑初字第134號刑事判決書中載明,“…被告肖某見事情敗露,趁機攜數碼相機和電腦主機向東逃跑。

    失主閆某駕車趕到現場時已經不見肖某,便與裝卸工一同駕車追趕,在離盜竊現場約1000米的某某市某某食品公司門前處,裝卸工指認了小偷,閆某下車抓捕,被告人肖某用隨身攜帶的彈簧刀捅傷閆某的左腹部后繼續逃跑。

    據此可知,肖某在盜竊敗露后已經逃離盜竊現場,已經不在失主等抓捕人視線之內,失主等抓捕人也不知道申訴人逃離至何處,是失主等抓捕人在抓捕過程中在離盜竊現場多大1000米的地方偶然撞見肖某后實施的抓捕行為,肖某此時此地對抓捕人實施暴力侵害的,已經不是事后搶劫之當場,因而不能對肖某以事后搶劫罪定罪處罰。

    肖某暴力侵害抓捕人構成如故意傷害罪等刑法相應犯罪的,應該以該相應罪名定罪處罰。

    綜上,就某某市服裝大世界失竊一案,(2008)某某刑初字第134號刑事判決書認定肖某成立盜竊罪屬于證據不確實、充分,按照疑罪從無的刑法原則,應該認定肖某無罪;對2008年1月8日肖某所涉盜竊及搶劫案件,(2008)某某刑初字第134號刑事判決書認定肖某構成搶劫罪顯系適用法律錯誤,依法應予改判。

    懇請人民法院對該案予以再審,以便查清本案事實、正確適用法律,使肖某所涉案件得到公正處理。

    此致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

    2011年月日。

    文檔為doc格式。

    刑事申訴狀材料(匯總15篇)篇二

    申訴人:趙xx,男,30歲,漢族,g省xx縣xx鄉人,農民,住g省xx縣xx鄉xx村,現在押。

    勝訴人趙xx對xx縣人民法院xxxx年8月1日作出的(xxxx)x刑初字第10號刑事判決書,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

    請求對此案再審,依法公正處理,予以改判。

    事實和理由。

    xxxx年7月5日,申訴人在自家責任田里挖井取水,人在井底用鐵锨往外送土。恰逢同村青年李甲路經此處,并將頭湊在井口看熱鬧,申訴人在井下對此全然不知。不想往外送土的鐵锨正中李甲的頭部,引起頸動脈血管破裂大出血,經緊急搶救無效,在送往醫院的途中死亡。x縣人民法院認定申訴人為過失殺人,判處8年有期徒刑。申訴人認為法院認定的罪刑性質不當,但申訴人在整個過程中驚恐不定,未能在上訴期內提起上訴。申訴人在此事件中雖有一定的責任,但既非故意也不屬于過失,而純屬不能預見的意外事故。因此,x現法院認定申訴人犯有過失殺人罪與法不合,判刑8年,量刑過重,且對申訴人有機會設法補償李甲死亡的不幸遭遇,照顧其雙親極為不利。有鑒于此,特向貴院提出申訴,請對此案進行再審,依法公正處理,予以改判。

    此致

    g省x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趙xx。

    xxxx年12月1日。

    附:1.本申訴狀副本1份。

    2.原一審判決書抄件1份。

    3.書證x份。

    刑事申訴狀材料(匯總15篇)篇三

    搶劫就是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的搶劫罪刑事申訴狀,供大家閱讀與參考。

    上訴人:吳xx。

    上訴人因搶劫罪一案,不服xx市xx區人民法院(xxxx)xx刑初字第xx號刑事判決書,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一審法院定罪不準,量刑過重,請求依法改判。

    上訴理由:

    上訴人在本案中沒有搶劫的犯罪故意,也沒有實施搶劫行為,一審法院以搶劫罪定罪量刑不當。

    正如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本案是由于被害人肖某某將上訴人門市的玻璃門打破,被害人不同意上訴人的賠償金額的情況下,上訴人找人幫忙索要賠款,因幫忙的人使用的方式不恰當,使用了暴力,導致被告人被司法機關追究責任。

    就本案定罪而言,公安機關起訴意見為敲詐勒索罪,公訴機關,人民法院認定為搶劫罪。

    事實表明上人本人在本案人并沒有使用暴力手段,人民法院定罪的事實依據是上訴人找來幫忙的人對被害人實施了毆打行為,而這種行為后果由上訴人承擔。

    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的這一觀點是錯誤的,上訴人要為他人行為承擔后果,其前提是與他人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上訴人找人幫忙只是想有人助威,對被害人造成心理壓力,以便獲得賠款,但幫忙的人一到現場即對被害人實施毆打,之前并未與被告人商量,上訴人也從未對他們有過這樣的意思表示或要求,因此,實施毆打行為是幫忙者的獨自犯意,與上訴人無關,上訴人不應對此承擔責任。

    同時,上訴人主觀上提出1萬元的賠償要求是出于賠償實際損失和基于逞強出氣,挽回顏面動機支配下做出的,與搶劫罪非法占有的故意根本不同。

    客觀上訴人利用被害人的過錯,借題發揮,借機索要財物,是典型的敲詐勒索行為。

    因此,綜合全案來看,上訴人想以找人幫忙的方式對被害人實施壓力,以達到索要賠償的目的,其行為符合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應以敲詐勒索罪定罪量刑。

    另外,本案中上訴人收到被害人的人民幣8000元中包括合法的部分,被害人損害玻璃門是事實,被害人對此也表示愿意賠償;當天上訴人由于處理該事件必然會對門市的經營造成影響,帶來一定的損失。從被害方朋友提供的賠償方案看,除修復玻璃門外,另外再給一個紅包。以上充分說明本案確實事出有因,被告人主觀惡性很小,社會危害性不大。

    綜上,上訴人在本案中沒有搶劫的犯罪故意,也沒有實施搶劫行為,不應認定為搶劫罪,一審法院未能充分考慮本案的社會性危害性,造成罪刑不當,應依法改判。

    此致

    xx省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上訴人:×××,男,×年×月×日出生,×族,××文化,無業,戶籍地址:×市×區×村×隊×號,身份證號碼:××××××。因本案于×年×月×日被抓獲,同時被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逮捕,現羈押于×市第×看守所。

    上訴人因涉嫌故意搶劫罪一案,不服×市×區法院作出的(×)×刑初字第×號刑事判決,故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并查清本案事實,改判上訴人減刑或緩刑的刑事責任。

    事實和理由:

    一審法院沒有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做到罪責刑相適應,未充分考慮上訴人具有從輕或減輕處罰等酌定量刑情節,對上訴人量刑過重,應予以改判。

    1、上訴人主觀惡性較少,對本案的犯罪過程沒有異議,并愿意接受法律的懲罰,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具有良好的認罪悔改表現,屬于自愿認罪。根據《關于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九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對自愿認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從輕處罰。再根據廣西區高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實施細則第18條的規定:對于當庭自愿認罪的,根據犯罪的性質、罪行的輕重,認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

    2、上訴人實施搶奪行為后,出于本能上的逃脫或反抗,并未達到抗拒抓捕的程度,或者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程度,本案雖然從搶奪轉化成為搶劫,但與本質上的搶劫截然不同,上訴人在現場并未攜帶及使用刀具,對被害人實施暴力,造成的社會危害程度明顯較低。結合上訴人系初犯,平時表現一貫良好,沒有其他違法犯罪記錄,只因在豬朋狗友的教唆、指使下,一時糊涂才觸犯法律,不是累犯,通過這次犯罪上訴人已經深刻認識自己的錯誤,為達到懲罰與教育的目的,應給予上訴人改過自新的機會。

    3、被搶的手機已由公安機關追回并發還被害人,經鑒定價值×元,數額標準雖然構成較大,未給被害人造成經濟損失。根據廣西區高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實施細則第20條第(3)款的規定:配合辦案機關追繳贓款贓物,未給被害人造成經濟損失或者損失較小的,可以減少基準刑10%以下。結合上訴人家屬已為此事與被害人溝通,希望進一步得到被害人的諒解,不論諒解能否成功,均不影響上訴人良好的悔罪態度,同時根據廣西區高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實施細則第22條的規定:對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屬諒解的,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罪行輕重、諒解的原因以及認罪悔罪的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4、一審判決上訴人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千元,上訴人對罰金部分沒有異議,上訴人家屬愿意為自己交納罰金,并希望上訴人能夠早日回到社會,上訴人保證不再危害社會,好好改造,重新新人,懇請二審法院充分考慮上訴人所犯罪行的輕重,結合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對上訴人適用緩刑。根據《刑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的規定。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對上訴人量刑過重,懇請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并查清本案事實,依法改判上訴人減刑或緩刑的刑事責任。

    此致

    ××市×區法院。

    上訴人:。

    ×年×月×日。

    刑事申訴狀材料(匯總15篇)篇四

    刑事申訴狀如何寫?下面請看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關于刑事申訴狀寫作方法,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1.首部。

    寫明標題;申訴人的基本情況;案由,包括申訴人因什么案件對哪一人民法院的哪一生效判決或裁定提出申訴。

    2.正文。

    寫明具體的請求事項;敘述事實與理由;寫明提起申請的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3.尾部。

    寫明文書致送的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的名稱,申訴人的簽名及申訴日期。

    4.附項。

    申訴人:

    申訴人因××一案,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號刑事判決(或裁定),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

    事實與理由: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訴人:

    附:1.原審判決(或裁定)份;。

    2.證據材料份。

    申訴人:張某,系在監執行刑罰犯罪分子肖某之母,56歲,漢族,農民,住某某市某某街道辦事處某某村,身份證號為:.

    申訴人:肖某某,系在監執行刑罰犯罪分子肖某之父,56歲,漢族,農民,住某某市某某街道辦事處某某村,身份證號為:.

    申訴人對(x8)某某刑初字第134號刑事判決書,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x8)某某刑初字第134號刑事判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二款之規定,據以認定犯罪分子肖某在某某服裝大世界行竊的證據不確實、充分,對該項盜竊罪應當依法撤銷;關于x8年1月8日肖某所涉盜竊及搶劫案件,原審將該行為認定為搶劫罪,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三款規定的適用法律錯誤,懇請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本案予以再審。

    事實與理由:

    一、關于(x8)某某刑初字第134號刑事判決書對肖某在招遠服裝大世界所犯盜竊罪之認定情況。

    1、本案存在如下諸多疑點:

    (3)某某市服裝大世界的服裝于x7年12月13日晚上被盜,而步某所述在x7年12月中旬肖某未到過臺球廳,該證人證言對認定申訴人涉嫌盜竊服裝一案無任何價值。當下國家經濟發展程度高、人員流動量大,步某作為臺球廳老板,其不可能準確記住每一位來臺球廳打臺球消遣的顧客。這里存在步某記憶錯誤的可能,不排除肖某當時確實到過步某開設的臺球廳,但是步某卻無法清楚記住。反之,即使當時肖某確實沒有到過步某開設的臺球廳,對于本案某某市服裝大世界的服裝于x7年12月13日晚上被盜有何價值?充其量證實肖某在撒謊,即便如此步某之證言也不能作為據以證實肖某實施盜竊服裝之證據使用。

    (4)證人張某(肖某之母)證實肖某于x7年12月的一早上將300余件服裝送回家,后其將部分衣服趕集賣掉,得款5000元。該證據僅能證明肖某于x7年12月的一早上將300余件服裝送回家,并不能證實該服裝系肖某盜竊所得。且張某所賣服裝是什么品牌、男裝還是女裝、老年人服裝還是童裝,該服裝是否與某某服裝大世界失竊服裝的品牌相同或類似,公安機關未予查實。與此相聯系的是,(x8)某某刑初字第134號刑事判決書認定某某市服裝大世界失竊服裝660件套,且經鑒定價值人民幣30774元,而肖某母親張某將300余件服裝出賣后僅獲取5000元。張某作為一位常年從事服裝買賣生意的生意人,其出售服裝一定要掙取最大利潤。既然300件套服裝只賣得5000元,何以某某市服裝大世界失竊服裝660件套經鑒定價值人民幣30774元?如若張某某明知其所賣的300件套服裝系贓物,可能存在急于脫手、低價賤賣之問題,如此一來,張某觸犯銷贓罪。如若張某對所售服裝不知道是贓物的情況下,那么,張某出售服裝一定是抱著賺取最大利潤之目的,不會輕易賤賣該300件套服裝,據此算來,某某市服裝大世界失竊服裝之損失應為10000元左右,而不是30774元。既然如此,某某市服裝大世界失竊服裝經濟損失30774元是依據什么鑒定得來?眾所周知,盜竊數額關涉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與否、罪行輕重,在沒有查得贓物的情況下,能夠僅僅依據受害人報案所提供的損失數額作為本案定罪量刑之證據么?這顯然系草菅人命!

    (5)證人宋某、潘某系什么身份?(x8)某某刑初字第134號刑事判決書中沒有明確載明。據該判決書可以推斷,證人宋某、潘某系某某市服裝大世界之雇工,該二人之證言僅為“他們的店鋪在某某市影劇院,x7年12月31日晚被盜竊過”,在已經存在被害人陳述即“失主張某、張某卿的證實,x7年12月13日晚上,他們的服裝店被盜各類服裝計660件套”的情況下,宋某、潘某之證言與本案關涉不大,或說系證據簡單羅列的產物。

    (6)證人夏某的證言盡管系依其對肖某之了解所述,但并不能否認肖某做過服裝生意或一直在從事服裝生意的事實。首先,肖某自初中畢業后便一直跟隨其父母從事服裝買賣,因此熟知服裝行業之經營,不排除其發現可以賺錢的良機而隨時經營服裝生意的可能。其次,肖某與證人夏某當時系戀愛關系,在戀愛期間偽裝、夸大自己是當下很多人的本能所在。即使肖某實際從事服裝生意,但為在女友前夸大自己而謊稱從事另一為其女友偏愛的職業的可能性很大。

    (7)本案之關鍵人物王某某未查實,此為認定肖某是否成立盜竊罪的關鍵。時下,東三省的公民南下經商、打工的比比皆是,由此引發的牽涉東三省公民的刑事案件的數量也日漸增多,這是不爭的事實。步某開設臺球廳,到其處只須交費就可打臺球而無須通報姓名甚或出示身份證,且若化名為王某某的犯罪嫌疑人僅去過1次或2次臺球廳,臺球廳的流動人員如此之多,步某也無法記清每一位來此玩臺球消遣的客人。那么,是否存在化名為王某某的犯罪嫌疑人在盜竊某某市服裝大世界后轉手將該贓物轉賣給肖某的可能?如果本案某某市服裝大世界失竊服裝確系王某某所為,那么,肖某明知系贓物而購買予以銷售之行為應該觸犯銷贓罪。但是銷贓罪之刑罰與盜竊數額30774元之刑罰顯然差異巨大,若因人民法院沒有查清本案事實,將原本應以銷贓罪定罪處罰的犯罪行為而以盜竊數額巨大的盜竊罪予以處罰的話,顯然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的冤假錯案!

    (8)在某某影劇院服裝大世界玻璃門上的肖某左手環指指紋是本案用以認定肖某盜竊罪的最重要的物證,是直接證據,但是公安機關未指明是一處指紋還是多處指紋?涉案指紋位于玻璃門的什么位置?某某服裝大世界作為對外銷售服裝的服裝店,每天人流如梭,不排除肖某作為顧客到該店觀摩、挑選服裝或商談價格之可能,其在玻璃門上留有指紋實為正常。如果失竊受害人居住于居民樓,此時若失竊受害人之被撬門上存有肖某之指紋的話,在排除肖某與失竊受害人熟悉或與失竊受害人所居住的住宅樓之住戶有其他業務聯系的前提下,該指紋完全可以作為認定肖某盜竊的直接證據。然而,本案失竊受害人所開設的某某市服裝大世界系公開招攬顧客之店鋪,營業期間人來人往,其玻璃門上難免留下眾多顧客之指紋。肖某作為顧客完全有權隨意進入而不免在該玻璃門上留下指紋,僅以該指紋、輔佐其他價值不大的證人證言就可對肖振海以盜竊罪定罪處罰么?設若如此,則冤假錯案在所難免。

    (9)本案中缺乏所謂的失主指認贓物之重要環節,而僅存“被害人陳述,“失主張某、張某卿的證實,x7年12月13日晚上,他們的服裝店被盜各類服裝計660件套”,且不是以失主向某某市公安局報案后公安機關的勘查結論出現,嚴重缺乏合理性、科學性。

    首先,服裝店遭受如此重大損失,依據常理,應該向公安機關報案,并由公安機關前往勘查現場、評估損失。某某市公安局的現場勘查筆錄中并沒有體現損失評估或受害人所報的損失情況。

    其次,在公安機關扣押相關的贓物(在肖振海家中未賣完的衣服)后應該履行讓失主前來指認的手續,即確認是否系本案失主丟失的服裝;應該將扣押的贓物封存,但是,刑事判決書中沒有體現。

    最后,即使經失主前往指認公安機關扣押的贓物與其丟失服裝相同或類似,也并不能由此就確認此系失主丟失的衣服,畢竟作為商品服裝系種類物,服裝生產廠家所生產的該種類服裝銷往全國各地,絕非本案失主有獨自經營許可。

    2、由以上分析可知,肖某所涉盜竊服裝案,除了肖某在玻璃門上所留的指紋、肖振海母親張某所販賣的服裝與本案相關性較大外,其余的證據與本案相關性甚小,無法形成一條嚴密的證據鏈條。

    首先,所謂歩某和夏某之證言對于公訴機關而言顯然是用來證實肖某撒謊的證據,即肖某無法證實在案發前后的一段時間內自己的動向,進而推定肖某存在作案的重大嫌疑,也就是落入了要求犯罪嫌疑人自證其無罪的巢殼,這與刑事案件中公訴機關承擔證實犯罪行為存在的證明責任相違背,因此,該兩證人證言不存在證據價值。

    其次,證人宋某與潘某系失主張某、張某卿之雇工,盡管張某、張某卿之證言作為受害人、宋某與潘某作為證人出現,該四人之陳述在刑事證據上之價值等同,也就是證實服裝店被盜而已,但對于本案定罪無其他價值。將該四人之陳述在判決中羅列,只是給人一種簡單羅列證據以便形成“證據充分”的假象而已。

    再者,對于案發當晚肖某是何時實施的盜竊作案?多達660件套的服裝是怎樣由某某市服裝大世界轉移出去?是否系肖某一人獨自完成?是否存在共同犯罪嫌疑人?肖某所供述的王某某是否真有其人?肖某所雇用誰的車輛?車輛牌號?何人駕駛?運輸過程?等本案定罪最為關鍵的重要證據未予查實。

    由此,據(x8)某某刑初字第134號刑事判決書中所示有關服裝盜竊案之證據可以得出以下三種結論:其一是肖某犯銷贓罪;其二是肖某犯盜竊罪;其三是肖某無罪。根據《刑事訴訟法》之精神、原則,在無法認定肖某觸犯盜竊罪或是銷贓罪,根據疑罪從無的刑罰原則,應當判決肖某無罪。

    刑事案件關涉公民的人身自由,欲判決犯罪嫌疑人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刑法要求司法機關就案件事實達到“證據確實、充分”甚或時下“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嚴禁臆測、推斷。本案存在如此之多的重大疑點,況且肖某至今也不承認其實施了某某市服裝大世界之盜竊案,在上述疑點沒有查清、無法排除的情況下,按照疑罪從無的刑法原則,就該(x8)某某刑初字第134號刑事判決書認定的盜竊服裝一案,應該改判肖某無罪。

    二、關于x8年1月8日肖某所涉盜竊及搶劫案件,原審將該行為認定為搶劫罪,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三款規定的適用法律錯誤。

    對于該案,肖某實施盜竊行為后,因被發覺而逃離盜竊現場,其后肖某對失主實施的暴利行為不具有“當場”實施之特征,對此,不應認定肖某之行為轉化為事后搶劫罪。

    事后搶劫的客觀要件是當場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在刑法理論中,對事后搶劫的當場如何理解,直接關系到事后搶劫的成立與否。這里的當場,一般是指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的現場,但又不局限于現場,還包括當場的延續場所。例如,在耳目所及的注視下的追捕過程,也視為當場。因此,當場的認定必須具有場所之密接性。所謂場所之密接性,因不以實施盜竊或搶奪者尚未離去現場為限,即已離盜竊場所而尚在他人跟蹤中或在脫離追捕者之視線以前,仍不失具有場所之密接性。但是,嫌疑人實施盜竊或搶奪離去案發現場后,行至中途始被撞遇,那么,該中途已經不具有場所之密接性,自不得謂為當場。

    本案中,(x8)某某刑初字第134號刑事判決書中載明,“…被告肖某見事情敗露,趁機攜數碼相機和電腦主機向東逃跑。失主閆某駕車趕到現場時已經不見肖某,便與裝卸工一同駕車追趕,在離盜竊現場約1000米的某某市某某食品公司門前處,裝卸工指認了小偷,閆某下車抓捕,被告人肖某用隨身攜帶的彈簧刀捅傷閆某的左腹部后繼續逃跑?!?。據此可知,肖某在盜竊敗露后已經逃離盜竊現場,已經不在失主等抓捕人視線之內,失主等抓捕人也不知道申訴人逃離至何處,是失主等抓捕人在抓捕過程中在離盜竊現場多大1000米的地方偶然撞見肖某后實施的抓捕行為,肖某此時此地對抓捕人實施暴力侵害的,已經不是事后搶劫之當場,因而不能對肖某以事后搶劫罪定罪處罰。肖某暴力侵害抓捕人構成如故意傷害罪等刑法相應犯罪的,應該以該相應罪名定罪處罰。

    綜上,就某某市服裝大世界失竊一案,(x8)某某刑初字第134號刑事判決書認定肖某成立盜竊罪屬于證據不確實、充分,按照疑罪從無的刑法原則,應該認定肖某無罪;對x8年1月8日肖某所涉盜竊及搶劫案件,(x8)某某刑初字第134號刑事判決書認定肖某構成搶劫罪顯系適用法律錯誤,依法應予改判。懇請人民法院對該案予以再審,以便查清本案事實、正確適用法律,使肖某所涉案件得到公正處理。

    此致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

    刑事申訴狀材料(匯總15篇)篇五

    申訴人:

    代理人:

    申訴人:

    申訴人:

    申訴人:

    申訴人:

    被申訴人:代賢峰,男,漢族,1979年10月12日生,小學文化,住宣威市樂豐鄉新德村公所老營村137號,現服刑于云南省第四監獄一監區。

    被申訴人代賢峰入室殺人、搶劫一案,申請人因不服原審判決,以徐興能的名義已于2012年1月6日提交了正式申訴書和手續。現因該案同案犯均已歸案,申請人也閱取到了原審全部案卷卷宗材料。全部申請人除堅持上次申訴請求和意見外,現依法提出以下補充申訴請求和意見:

    2、依法建議檢察機關追究代賢峰故意殺人罪的刑事責任,全面查明案件事實,判處被告代賢峰死刑,并立即執行。

    一、代賢峰案件的刑事訴訟程序,尤其在起訴、第一審程序中,存在諸多嚴重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情形。

    1、一審公訴機關沒有依照刑訴法第四十條第二款強制性規定,通知作為被害人近親屬的申請人委托訴訟代理人參與刑事訴訟,也沒有按刑訴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的強制性規定聽取被害人的意見,剝奪和變相剝奪了申請人的訴訟參與權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的訴權。

    2、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曲靖中院)沒有傳喚作為案件當事人的受害人近親屬到庭,違法了刑訴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第(四)項關于法院應當在開庭三日以前將傳票送達當事人的強制性規定,從而實際上完全剝奪了當事人在審理中提起刑事附帶民事的訴權、回避申請權,陳述權、舉證和質證權等訴訟權利。

    3、曲靖中院沒有按刑訴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的強制性規定,在宣判后向申請人送達判決書。導致剝奪了申請人的抗訴申請權。

    4、曲靖中院沒有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四條規定,告知作為死者近親屬的申請人有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另外,曲靖中院也沒有按刑訴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在開庭三日以前公告。其公告日是2000年5月9日,開庭日為2000年5月12日(曲靖中院一審卷宗【正卷】第12頁)。三日以前依法應不包括本日,也即曲靖中院至遲應在5月8日公告開庭事項。

    二、上述程序違法行為嚴重影響了案件的公正審理,造成代賢峰自首的錯誤認定,甚至也造成代賢峰所謂“脅迫殺人”謊言的存疑。程序涉嫌暗箱操作,判決完全沒有公信力!

    正如申請人在《刑事申訴書》所述,代賢峰被抓獲的情形不符合1998年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項最后規定的“親友主動報案后,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應當視為自動投案。”的情形,依法不是自動投案。而所謂“脅迫殺人”的謊言更是有悖常情,代賢峰在案發前就賒過被害人的煙,但欠錢不還(有被害人生前記賬本為證!),被害人追討過,代賢峰早就懷恨在心了,其故意殺人的'歹意早就有了。另外,如系被脅迫而殺人為何要暴虐殺人30多刀?!最后,代賢峰在之后關于“脅迫殺人”的說法與其到案當天的第一份供述完全矛盾(見一審卷宗第45、46頁),故根本不可信!但由于申請人被剝奪了訴訟權利,這些都無法向法庭陳情。導致代賢峰逃脫了應有的法律最嚴厲的制裁!

    三、原二審完全應當并可以查明原一審及其之前的刑事訴訟程序的諸多違法乃至完全剝奪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嚴重違法行為,從而依據刑訴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的規定予以糾正。但二審卻沒有查明并依法發回曲靖中院重新審判,嚴重違法!依法是錯誤和違法的判決。

    曲靖中院一審卷宗(正卷)第30-34頁,為該案的全部送達回證。這5份送達回證分別是給曲靖市檢察院、代賢峰(兩份)、宣威市看守所以及曲靖檢察院起訴處的,根本沒有給被害人近親屬的任何送達回證。通過卷宗審查,二審審理完全可以也應當查明上述嚴重違法行為,但二審審理既沒有聽取被害人近親屬意見,也沒有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的強制性規定,對"偵查、起訴、第一審程序中,有無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情形"進行審查!竟對如此多的違法完全不處理,還有什么公正和依法可言呀!原二審的違法造成一審法院存在的刑訴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剝奪當事人法定訴訟權利和第(五)項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明顯情形沒有被糾正。根據該條第一款規定,刑事訴訟存在剝奪當事人權利和法定程序違法的,二審“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這是刑訴法的強制性規定,故原二審也嚴重違法了,依法應當糾正。

    四、代賢峰構成故意殺人罪和搶劫罪,應當數罪并罰。原審定罪錯誤,也應當依法糾正。

    1、代賢峰供述中明確表達了殺死被害人的主觀意愿和預謀。宣威市公安局預審卷宗(證據卷)第48頁、49頁中代賢峰說,“浦紹丙說一定要把人整掉,不整掉不行。...這樣就說定了。”這說明,搶劫前代賢峰就有殺死被害人的預謀和主觀意志,其動機是因為被害人是熟人,要殺人滅口。代賢峰殺死被害人系直接故意無疑。

    2、代賢峰有積極追求被害人死亡的行為。被害人尸體檢驗報告反映代賢峰殺人30多刀,殺人意圖明顯,行為極其殘忍,是明顯要致人于死地的;代賢峰也多次供述殺了被害人很多刀,在宣威市公安局預審卷宗【證據卷】第50頁,代賢峰說道“我殺第一刀時,她叫了一聲救命,我跳進去殺時,她叫說她不敢了,就說了這兩句話?!边@還說明:一被害人求饒了,代賢峰仍不放過;二被害人很早就失去知覺了,但代賢峰之后仍殘忍殺人幾十刀才放手!這樣的行為不是積極追求被害人死亡,那還能是什么?!

    3、代賢峰明顯有故意殺人和搶劫兩個獨立犯意,搶劫是為財,殺人是為滅口,顯然是兩個獨立的犯意。代賢峰供述系因為熟人,要滅口才殺死被害人,該動機與搶劫好像確有事實的關聯,但卻與刑法上的搶劫罪沒有關聯。其殺人滅口行為明顯不屬于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五)項“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這一情形,而是必須懲罰的單獨的故意殺人罪行?!皳尳僦氯酥貍⑺劳龅摹睉斒侵冈趽尳俚姆敢庵畠龋瑸榱私俚截斘锏哪康模攬鍪褂帽┝е卤缓θ酥貍蚴撬劳龅那樾?。該情形中的暴力或傷害行為必須同時具備兩個要件:一是暴力僅限于劫到財物的目的范圍之內,范圍是使得被害人不敢和不能反抗,至少不能是預謀害命;一是暴力的當場性。而代賢峰殺人是為了滅口,經預謀直接并故意地侵犯人的生命權的殺人罪客體而不是人身財產安全的搶劫罪的混合客體,殺人目的是增加破案難度企圖逃避法律制裁而不是當場劫到財物,這已經完全不是搶劫罪中的暴力或是傷害行為了,其犯意和侵犯的客體也無法被搶劫罪的犯意、客體所吸收或涵蓋了。另外,當時被害人早就失去抵抗,劫取財物的目的完全可以達到了,代賢峰仍繼續殺人,也不具備搶劫罪中暴力的當場性的特征了。因此代賢峰的殺人行為完全具備故意殺人罪的所有構成要件,應同時定其故意殺人罪,與搶劫罪數罪并罰。

    4、從刑罰上來看。刑法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則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五、現在出現了重大和關鍵新證據,完全可以推翻代賢峰“脅迫殺人”的謊言。依法應當啟動再審程序,并將代賢峰和剛抓獲的同案犯肖玉、浦紹丙兩人并案審理。

    肖玉、浦紹丙兩同案犯先后已被抓獲,均已被批捕,其中,肖玉已被移送審查起訴。起訴意見書認定肖玉仍為“放哨”,兩人也均否認“脅迫”代賢峰殺人!以上關鍵新證據完全推翻了代賢峰的謊言,請審查法院進行調取,依法再審,并將代賢峰和同案犯肖玉、浦紹丙兩人并案審理,當庭對質。已期能公正審理,查清案件全部法律事實。讓案件經得起法律和歷史的考驗,告慰亡靈,并給申請人和人民一個滿意的交代!

    刑事申訴狀材料(匯總15篇)篇六

    申請人(受害人):楊xx,女,白族,1985年06月20日生,云南省大理州洱源縣人,住洱源縣鳳羽鎮xxxx村21號,身份證號5329xxxxxxxxxx,聯系電話1390872xxxx。

    委托代理人:馬培杰,云南楊守智律師事務所律師,聯系電話xxxx。

    申請事項:

    請求洱源縣公安局依法履行工作職責,對李xx涉嫌故意傷害罪一案進行刑事立案偵查,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李xx的刑事責任。

    事實和理由:

    一、基本事實:

    楊xx與李xx系夫妻關系。雙方于20xx年08月24日登記結婚,申請人楊xx嫁入李xx家中生活。結婚后,犯罪嫌疑人李xx逐漸露出本來面目,開始長期對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申請人的噩夢就此開始。據申請人回憶,申請人平均每月要遭到犯罪嫌疑人李xx的四、五次毆打,申請人多次因為李xx的暴行致傷,并多次到醫院就診。申請人經常被李xx打得鼻青臉腫,但是為了顧及面子,申請人一直忍氣吞聲,沒有聲張。

    20xx年04月27日,因為家庭瑣事,犯罪嫌疑人李xx稍有不滿,即不分青紅皂白再次對申請人拳打腳踢。毆打持續了十多分鐘,李xx的家人在一旁冷眼旁觀,沒有任何人進行勸阻。無奈之下,申請人只好報警,隨即被送至洱源縣人民醫院治療。

    經洱源縣人民醫院檢查,楊xx病歷顯示:神清,鼻根部見一長約2.5cm縱形裂傷,左側頜面部見一大小長約3cm×4cm皮膚軟組織挫傷,左側整個手背部見擦傷。

    診斷結果為:

    1、鼻外傷,皮膚軟組織裂傷,鼻骨骨折;

    2、頜面皮膚軟組織挫裂傷;

    3、左手背部擦挫傷。經洱源縣公安局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出具“(洱)公(司)鑒(傷)字【20xx】xxx號”《活體傷情檢驗意見書》確定,申請人楊xx的傷情為輕傷二級。

    二、犯罪嫌疑人李xx的行為已經故意傷害罪,公安機關應該進行立案偵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罪嫌疑人李xx長期對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此次更是變本加厲,毆打申請人致輕傷害,嚴重侵犯了申請人的身體健康權。犯罪嫌疑人李xx還利用申請人膽小怕事的心理,利用申請人的忍辱負重和一再退讓,對被害人肆意使用暴力,他的行為無疑已經構成犯罪,理應承擔刑事責任。

    三、犯罪嫌疑人李xx不思悔改,在毆打申請人不聞不問,后沒有任何歉疚,申請人堅決要求追究其刑事責任。

    申請人被李xx毆打致傷后,隨即被他人送往建水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申請人住院期間,李xx對申請人不聞不問,沒有任何歉疚之意。無論是作為一名肆意毆打他人的施暴者,還是作為申請人的丈夫,犯罪嫌疑人李xx均應該對申請人的受傷情況進行過問,但是其行為實在讓申請人寒心和失望,申請人絕對不會原諒其故意傷害的犯罪行為,堅決請求以故意傷害罪對其立案并追究其刑事責任。

    綜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李xx長期對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此次更是變本加厲,毆打申請人致輕傷害,嚴重侵犯了申請人的身體健康權。其行為已經構成故意傷害罪,犯罪手段卑劣,犯罪性質惡劣,完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84條故意傷害罪的犯罪構成要件。申請人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之相關規定,請求貴局立案偵查,依法追究其故意傷害罪的刑事責任,維護社會的正常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權益。

    申請人:

    日期:

    刑事申訴狀材料(匯總15篇)篇七

    申訴人:

    申訴原因:

    不服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朝刑初字第522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不服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朝刑監字第486號駁回申訴通知書;。

    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0)二中刑監字第01959號駁回申訴通知書;。

    不服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京朝檢刑申復通[2010]0010刑事申訴復查通知書;。

    不服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京檢二刑申復通[]42號刑事申訴復查通知書。

    申訴理由:

    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406條規定,請求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抗訴。

    申訴人未構成故意傷害罪的事實與理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04條,申訴人不構成故意傷害罪。

    一、原審認定的事實不清。

    (一)申訴人將原告楊小琪右耳致成的是外傷。

    (二)申訴人未傷及原告楊小琪的神經與眼睛。

    1.原告楊小琪于年9月27日到北京同仁醫院神經外科開具了與申訴人所致的傷無關的超劑量的甲鈷胺片、注射液和營養液,合計為1741.68元(證據:案卷p30頁no.82744730)。

    2.原告楊小琪在案發第4天(即2007年9月29日),又到北京同仁醫院神經外科再次開具了大量的甲鈷胺片等,即與其耳傷無關的藥83.22元(案卷p29頁no.82723167)。

    3.原告楊小琪在案發后第24天(2007年10月19日),再次到北京同仁醫院眼科開具了與申訴人所致的耳傷無關的滴眼液24.38元(證據:案卷p30頁no.82848746)。

    原告楊小琪這種行為的目的是為什么呢?

    (三)原告楊小琪未診查鼓膜。

    1.原告楊小琪在案發后第15天(即2007年10月10日)到北京同仁醫院耳科就診,且僅僅做了“純音測聽”(證據:案卷p29頁no.82758583和p32頁no.82758608,退費340元)。

    由此而見,申訴人將原告楊小琪致成的是耳部外“輕微傷”。

    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主要證據間存在著矛盾。

    (一)原告楊小琪的陳述是虛假的(證據:案卷p15頁)。

    1.證據卷中沒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原告楊小琪右耳縫合20余針;。

    2.證據卷中沒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原告楊小琪的右耳鼓膜穿孔。

    (二)診斷證明書和影像報告單全是偽造的。

    1.證據卷p79頁診斷證明書是偽造的。

    2.證據卷p80頁診斷證明書是偽造的。

    3)該診斷證明書字跡是他人偽造的(鄭雅麗的真跡見申訴書附頁);。

    4)該診斷證明書的公章是私刻的(因為隱藏案發第一時間的診斷證明書,怕對比。)。

    3.證據卷p89頁影像報告單是偽造的。

    1)前兩張照片不是楊小琪的右耳(佐證證據卷p93頁);。

    2)前兩張照片不是“鼓膜”,正確的文字表述應該是“右耳”;。

    4)沒有報告內容和結論;。

    5)沒有檢查醫師的名章及親筆簽名;。

    6)身份證號碼是17位。

    1.證據卷p77頁的照片看不到原告楊小琪“右耳”損傷的程度:

    1)看不到傷情的具體部位;。

    2)看不到傷口的長度大小及形狀;。

    3)看不到縫合的針數及疤痕。

    試問:這種帶包裹的照片能當法醫鑒定的材料?

    2.證據卷中沒有法醫在p75頁所描述的“耳廓、耳屏和耳垂的瘢痕”的照片;。

    3.證據卷中沒有法醫在p75頁所描述的“鼓膜內小穿孔,周圍可見血痂“的照片;。

    4.該鑒定違反了《北京市公安局法醫學檢驗鑒定規則》第八十五條規定:(一)軟組織損傷、耳膜穿孔、皮膚創傷(頭部皮膚除外)的檢驗鑒定時限為七個工作日。

    2)案發第56天(即2007年11月21日)預審出具《鑒定結論通知書》。(見申訴附件)。

    三、代理審判員孫蕾在審理時,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

    (一)庭審時,隱匿定罪量刑的主要證據(案卷p24-p25頁庭審筆錄)。

    1.拒不出示診斷證明書;。

    2.拒不出示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

    (二)庭審時,拒不讓原告代理人劉雅茹出示原告楊小琪傷情的原始病歷。

    (三)庭審時,肆意剝奪了申訴人的知情權和質證權。

    (四)庭審時,僅僅出示了證據卷p93頁照片(案卷p25頁庭審筆錄)。

    (五)違規判處賠償原告楊小琪全額醫療費。

    1.不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而僅憑藥費收據就判決申訴人賠償其全額醫療費(庭審記錄p26頁)。嚴重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99次會議通過)(法釋[]20號)第十九條規定: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

    2.藥費賠償既不合法也不合理:2,531.71元是擅自購買的與耳傷無關的原發疾病的檢查費、藥費及營養費(詳見證據卷p29-33中no.82768363、no.82744730、no.82723167、no.82758583、no.82758608和no.82848746)。嚴重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4條的規定,治療一般應在發生醫療事故的所在地醫療機構進行治療,未經醫院批準或出具證明而強行轉院、擅自另找醫院治療的費用,一般不予賠償;擅自購買與損害無關的藥品或者治療其他疾病的,其費用不予賠償。

    申訴人未構成妨害公務罪的事實與理由。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04條的規定,申訴人不構成妨害公務罪。。

    一、原審認定的事實不清。

    (一)民警與黑保安暴力侵害申訴人人身權、生命權在先。

    申訴人咬的是民警趙曉亮的右手大魚際,不是司機民警楊金剛。

    沒有穿警服的楊金剛民警伙同那些幫兇追到申訴人家,叫申訴人去派出所,因為當時無法確認楊金剛的警察身份,申訴人拒絕了。后來,楊金剛換上警服和馮琪警長再次前來,申訴人請求他們出示警察證,卻遭到蠻橫的呵斥和粗魯的拉扯,使懷中的幼子再次受到了嚴重的驚嚇。并且由于此時家中沒有其他人照顧孩子,申訴人拒絕去派出所并多次請求在家中做筆錄,卻遭到無理拒絕。當孩子的父親回來之后,他們讓去派出所。申訴人請求他們把楊小琪的幫兇一同叫去做筆錄,卻遭到了馮琪警長的呵斥:“你把姑娘打流血了,就叫你去!”

    鄰居韓淑滿指著申訴人兒子的臉,讓馮琪警長看:“你看看這孩子的臉被她打充血這么高。我作證!”而馮琪警長卻喊叫著:“她沒把孩子打出血來!”申訴人據理力爭:“沒有那么多人圍攻、毆打我們母子,我也不可能反擊她。楊小琪糾集來的幫兇做筆錄,我才跟你們去?!眳s依然遭到他的無理拒絕:“這跟你打她沒任何關系!……”

    22:00左右,馮琪警長就讓楊金剛回派出所叫來民警趙曉亮和張帆遠航及保安楚軍克、宋友志和牛全星。馮琪警長念拘傳證的時候,兩名執法者將坐在床上的申訴人拖到地上、戴上手銬。然后,四名執法者將申訴人五馬分尸地抬下樓、扔進警車。以上過程由唯一的女民警張帆遠航攝像為證。馮琪警長命令張帆遠航停止拍攝,拿著攝像機走回派出所。

    馮琪警長發令:“讓丫頭養的趴著!”兩名保安就把申訴人推倒,趙曉亮、楚軍克、宋友志和牛全星都騎坐在申訴人的身上。警車行駛中,騎坐在申訴人頭部的趙曉亮突然捂住申訴人的鼻子和嘴,導致申訴人無法自由地呼吸,心臟憋悶、疼痛難忍……無論申訴人哀求,匪警卻無動于衷。申訴人為了求生,不得不咬了他的手掌大魚際一口。

    (二)申訴人咬的是黑保安楚軍克,而不是民警楊金剛。

    馮琪命令停車,楊金剛接過馮琪警長手里的警棍、擊打申訴人的左肩部數棍,造成申訴人數處淤血。馮琪警長還命令擠坐在申訴人背上的保安楚軍克繼續施暴——一手按住脖子,一手摳嘴巴,致使申訴人嘴唇被摳裂且流出鮮血(看守所內999紅十字值班醫生拍攝、并做詳細記錄為證),申訴人的心跳加劇、呼吸受阻,不得不咬了一口他的手。在馮琪的指揮下,楊金剛故意開車兜大圈子回潘家園派出所。(我家離潘家園僅僅為300米的路程)。

    二、原審判證據不確實、不充分,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間存在著矛盾。

    (一)楊金剛的陳述是捏造的。

    訴完全背離事實,純屬其蓄意捏造。(證據:張帆遠航拍攝的錄像)。

    (二)證人編造了證言(證據:案卷p36頁《辯護詞》)。

    1.證人身份與楊金剛存在著密切關系。

    馮琪、趙曉亮與楊金剛都是民警,都對申訴人實施暴力;宋友志、楚軍克和牛全星都是派出所的保安,對申訴人同樣實施了暴力。

    2.證言存在著不合情理的矛盾之處。

    五個證人出現五種所謂的“妨害公務”情節的證言,存在許多不合情合理之處。

    (三)庭審時出示的楊金剛的照片與申訴人毫無關系(證據卷p55頁為劃痕傷)。

    (四)隱匿了拘傳申訴人的錄像。

    (五)案卷中沒有楊金剛的藥費收據。

    (六)案卷中沒有楊金剛的誤工證明。

    四、代理審判員孫蕾在審理時,有徇私舞弊、違法調解、枉法裁判行為。

    (一)拒不出示楊金剛的診斷證明書。

    (二)拒不出示楊金剛的“輕微傷”鑒定書。

    (三)隱藏張帆遠航拍攝拘傳申訴人經過錄像。

    (五)違法調解。

    1.強迫家屬賠償。

    開庭頭天(01月29日),孫蕾讓申訴人的家屬何曉軍送去500元(證據卷p41)。

    2.申訴人始終不知賠償事宜。

    庭審后第四天(2008年02月03日),書記員孔祥贇在送達《判決書》時,將《協議書》一同送達,并勒令申訴人簽上“同意協議內容”后才給《判決書》(證據:案卷p44頁)。

    此協議嚴重違反了《民事訴訟法》第88條規定。

    (六)枉法裁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楚軍克不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卻是潘家園派出所非法雇傭的黑保安(證據:案卷中未有身份證復印件)。

    綜上所述,原審認定申訴人將原告楊小琪、楊金剛分別致成“輕傷”、“輕微傷”的事實均不存在。申訴人未觸犯中國的刑律。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三)項之規定,對申訴人作出無罪判決。

    愿北京市檢察院第一分院的檢察官們開啟屬靈的眼睛、打開良善之心、恪守“天平”之正道,棄絕“謊言、詭詐、假見證”之帕子!愿上帝祝福你們手中所做的一切!愿上帝按照你們所行的,使你們的父母及子孫三、四代都得到祂的賜?!獰o疑難雜病、無意外傷殘、無災難困擾!愿千代永遠享受我的神賜予你們的平安與喜樂!

    此致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

    刑事申訴狀材料(匯總15篇)篇八

    刑事申訴狀是申訴人因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或裁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提交的請求按審判監督程序對刑事案件重新審理的法律文書。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03條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提出申訴。

    申訴是法律賦予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及其近親屬的一項訴訟權利和民主權利,其目的在于根據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原則,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但申訴不是必經的訴訟程序,必須按審判監督程序的有關規定進行。

    1.首部。

    (1)標題。

    (2)申訴人的基本情況。

    包括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原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如果申訴人在服刑,還應寫明判刑情況和現在何處服刑。如果申訴人系未成年人,應在其項后寫明法定代理人的姓名、性別、職業、工作單位以及與申訴人的關系。如果委托律師代理申訴,還應在次行寫明律師姓名和律師所在的律師事務所名稱。

    (3)案由和請求事項。

    寫明原審人民法院的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再根據具體案情寫明請求事項。如果申訴人是被害人或其家屬或其他公民,則可請求人民法院加重被申訴人的刑罰,或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被申訴人多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等。如果申訴人是被告人,則可請求人民法院減輕申訴人的刑罰,或請求人民法院免除申訴人的刑罰,或請求人民法院宣告申訴人無罪,或請求人民檢察院撤銷案件等。

    2.正文。

    刑事申訴狀的正文,即事實與理由部分,可以從生效判決或裁定認定事實是否清楚,情節有無出入,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恰當,定性是否準確,審判程序是否合法,申訴人主張的從輕或從重,減輕或加重處罰的條件是否被遺漏,量刑是否錯誤等方面提出意見,闡述生效判決或裁定應予變更或撤銷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所提出的事實和法律的根據必須有理有據。

    3.尾部。

    包括以下幾項內容:

    致送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名稱。

    申訴人簽名。如果委托律師為申訴人代書申訴狀,可在申訴狀的最后寫上代書律師的姓名及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名稱。

    申訴時間。

    4.附項。

    在提交刑事申訴狀的同時,應提交原審判決書或裁定書復印件一份。如有別的書證、物證,也應一并提交。

    刑事申訴狀材料(匯總15篇)篇九

    申請人(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陳xx(曾用名陳xx),男,39歲,滿族,初中文化,現住科爾沁區錢家店鎮界力吐村4-107,系被害人陳喜之父。

    申請人(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王xx,女,40歲,滿族,小學文化,現住科爾沁區錢家店鎮界力吐村4-107,系被害人陳喜之母。

    被申請人(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張xx,男,xxx年9月19日出生于科爾沁區,漢族,初中文化,無職業,捕前住科爾沁區紅星鎮機關宿舍3組95號,因故意傷害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被申請人(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包xx,男,xxx年3月11日出生于科爾沁區,蒙古族,初中文化,原系通遼鋁廠職工,捕前住科爾沁區霍林辦事處五委15組64號,因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

    被申請人(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付xx,男,xxxx年8月4日出生于科爾沁區,漢族,初中文化,無職業,捕前住科爾沁區紅星信用社路北住宅樓,因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被申請人(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賈xx,男,1xxx年4月30日出生于科爾沁區,蒙古族,高中文化,無職業,捕前住科爾沁區東郊辦事處一委四組,因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申請人不服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xxx9)通刑初字第1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請求再審。

    申請請求:

    撤銷原審法院(xxx9)通刑初字第1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中“死亡賠償金不屬于附帶民事賠償之列,僅賠償合理部分喪葬費10944.00元,和搶救費800.75”的不公正判決。

    請求被申請人張xx、包xx、付xx、賈xx(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另行支付死亡賠償金79,060.00元,被撫養人生活費:72,36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00元。

    事實及理由:

    xxx8年6月11日,被申請人張xx、包xx、付xx、賈xx將申請人的兒子陳喜毒打致死,原審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張xx等人刑罰。申請人作為原告在一審中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被申請人張xx、包xx、付xx、賈xx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但原審法院以上訴人所提人身損害賠償中的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及精神撫慰金不屬于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范圍為由不予支持。但申請人認為,這里存在適用法律錯誤的問題。

    一、首先對于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屬于一種物質損失或財產性損失,理由如下:

    1、死亡賠償金屬于物質損失或財產性損失的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千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一條的規定,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受害人因犯罪行為侵害其生命權而死亡后,其作為民事主體的資格已經消滅,不能再以賠償權利人的資格主張民事權利,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是間接受害人,即死者近親屬。死亡賠償金是對受害人的法定繼承人因受害人死亡所導致的未來所能繼承的財產減少而應受到的補償,是對收入損失的賠償,其性質是一種物質損失或財產性損失。這是因為,在該解釋第二十九條明文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這里明確了死亡賠償金的性質賠償的是“假如死者正常生存未來二十年創造的財富”,即物質損失或財產損失。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起訴請求賠償因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物質損失或財產損失的,應當支持。

    2、死亡賠償金不能等同于精神撫慰金,與被撫養人生活費一樣屬于財產性損失。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在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在第十八條則專門規定了受害人或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精神損害賠償解釋》,將兩者區別開來。第三十一條則說得更清楚:“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以及本解釋第二條的規定,確定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九條各項財產損失的實際賠償金額。前款確定的物質損害賠償金與按照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確定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則上應當一次性給付?!倍?,《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三十六條還明確規定“在本解釋公布施行之前已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釋,其內容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這說明以前發布的《精神損害賠償解釋》中“死亡賠償金屬于精神撫慰金”以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訴請賠償死亡賠償金因其屬于精神撫慰金性質不予受理”的說法,因為與《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相抵觸,不再具有約束力,應視為作廢。再者,我國《國家賠償法》所確定的賠償的`原則為受害人的物質損害的范圍,也將死亡賠償金列入賠償的范圍之內,也是明確了死亡賠償金的財產性質。

    3、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不支持死亡賠償金的作法錯誤,無法律依據。

    部分法院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不支持死亡賠償金的做法無法律依據,是對領導講話或者是行政法規片面地理解。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不支持受害方索賠的死亡補償費,是助長了故意或過失造成他人死亡抱有不負責任的客觀性,形成死了白死的謬論,比如說死一頭牛,還可以得到幾百元到幾千元的賠償,哪有死一個人還不如動物值錢而不判賠死亡補償費呢?如不依法判決支持死亡賠償金,則更導致那些無視他人人身權和人格權尊嚴的侵害人不承擔責任風險的放任性,這完全與《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的精神背道而馳。

    二、申請人關于精神撫慰金問題的看法。

    上訴人從保證法律的統一,維護我國法律的尊嚴角度上理解應該屬于法院支持之列,除目前部分發達地區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中支持了精神撫慰金請求外,上訴人認為刑事案件的受害人或其家屬不管其是在刑事案件審理中提起了附帶民事訴訟,還是在刑事案件審結后又另行提起了民事訴訟,其所得到的最終訴訟結果只能有一個。否則,就精神撫慰金這一問題就會出現“因同一訴訟事實與理由,如果當事人選擇不同的訴訟程序,便會得到兩個不同訴訟結果”的情況出現。望上級法院站在保證國家執法尺度的統一的立場上判決,以維護國家的司法公正,樹立起法律在人民群眾心目中的尊嚴。

    綜上所述,本案申請人在原審中提出的被申請人應承擔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和精神撫慰金的請求應當得到支持,原審法院不予支持屬于適用法律、司法解釋錯誤,不判賠于法無據。現申請人請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重審。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申請人:陳xx。

    二0xx年五月二十日。

    延展閱讀:

    新刑訴法自2013年1月1日生效后,依據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適用解答》第41問--答,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范圍和標準為:

    1、人身損害賠償。

    (1)醫療費:按實際產生的費用,以從醫學角度治療身體損害必要為限,不包括因整形、康復治療而產生的費用。

    (2)誤工費:以被害人工作單位實際扣發為限,且不高于當地平均生活水平的三倍。

    (3)護理費:指根據醫治需要而實際支出的護理人員費用。以不高于醫院護理人員的實際收入為限。

    (4)交通費:以必要和實際開支為限。

    (5)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6)被撫養人生活費:依照被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以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標準計算。

    (7)喪葬費: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2、財產損害賠償。

    (1)因犯罪行為而遭受損壞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財物損失。

    (2)犯罪行為損壞的財物所必然產生的經濟損失,如修理費等。

    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對附帶民事訴訟作出判決,應當根據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確定被告人應當賠償的數額。

    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等費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等費用。

    駕駛機動車致人傷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賠償責任。

    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就民事賠償問題達成調解、和解協議的,賠償范圍、數額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限制。

    刑事申訴狀材料(匯總15篇)篇十

    案由:××市高級人民法院()高刑終字第號判決書對于殺人犯彭在定罪和量刑上均有失公正,認定的事實亦有出入。

    申訴請求:請求終審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理此案。

    事實和理由:

    3.高級法院終審判決書以刑法第134條第2款之規定,判處彭有斯徒刑七年,實屬定性不當,適用法律錯誤,判刑太輕。本案被告人犯的是故意殺人罪,應按我國刑法第×條懲處。為此,申訴人請求法院對此案重新復查審理,依法對殺人犯彭從嚴懲處,替我弟弟劉伸冤,以維護法律的尊嚴,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市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

    ×年×月×日。

    代理律師接受委托后,應當幫助申訴人制作刑事申訴狀,提出明確的申訴請求,并依據事實、證據和法律對申訴請求的合理性、合法性進行論證,明確表述不服生效判決、裁定的意見和申訴理由,并提出新的證據和證人名單。申訴狀經申訴人簽名或蓋章后,送交有管轄權的有關機關。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申訴人不服已經生效的刑事判決、裁定,既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申訴人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的,人民檢察院如果發現判決、裁定確有錯誤,則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申訴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的,則由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受理。代理律師應指導申訴人根據實際情況選擇提交申訴狀的機關。

    律師接受刑事案件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委托,擔任刑事申訴案件的代理人,在代理申訴時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提出申訴請求應當有足夠的證據。刑事案件的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經生效判決、裁定,請求司法機關重新審理,應當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否則很難達到申訴的目的。律師接受委托后,應當盡量調查、收集新的證據,以保證申訴請求有足夠的證據支持。

    當事人的申訴條件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條件的,應當要求人民法院重新審判。代理律師經過對有關證據的審查,確認刑事案件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審判的請求:

    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的。

    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刑事申訴狀材料(匯總15篇)篇十一

    申訴人:楊xx,男,漢族,1x××年×月×日出生,住xx省濟源市×××居委會,系被害人楊xx長子。

    申訴人:楊xx,男,漢族,1x××年×月×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害人楊xx次子。

    申訴人:楊xx,女,漢族,1x××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山西省臨汾××區××家屬院,系被害人楊xx之女。

    被申訴人:楊xx,男,1x××年×月×日出生,漢族,住xx省濟源市××居委會。

    被申訴人:朱xx,女,1x××年出生,漢族,住址同上,系楊xx的妻子。

    被申訴人:xx省xx市xx區xx鎮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xx,該鎮鎮長。

    被申訴人:xx省xx市xx區xx鎮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辦公室。

    負責人:張xx,該辦公室主任。

    申訴人于xxxx年11月1x日收到xx省濟源中級人民法院(xxxx)濟中刑再字第2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申訴人不服該裁定書及(xxx7)濟中刑終字第33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和(xxx7)濟刑初字第33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特依法提起申訴。

    申訴請求。

    請求省高法依法重新審判,撤銷濟源中級人民法院(xxxx)濟中刑再字第2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及(xxx7)濟中刑終字第33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和(xxx7)濟刑初字第33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依法改判楊xx犯交通肇事罪有期徒刑三年并改判四被訴人共同連帶賠償申訴人各項經濟損失27x123.1x元。

    申訴事實與理由。

    關于刑事部分:

    申訴人認為原一、二審及再審判決楊xx犯交通肇事罪有期徒刑一年,明顯系量刑畸輕。

    1、xxx5年11月6日楊xx同楊xx在學苑大街西留村路口發生交通事故后,楊xx故意破壞現場,將其駕駛的豫l2x326號牌轎車及楊xx騎的自行車予以移位,并偽造事故現場,該事實在公安偵查卷宗交通事故現場勘查圖及現場筆錄中有記載,被告人楊xx也簽字予以確認。對該事實原一、二審及再審都已查明卻在判決書中不予認定明顯系判決遺漏重要事實。

    2、楊xx從一審、二審到再審一直否認其交通肇事,稱被害人撞到其正常行駛的汽車上。庭審中又翻供,拒絕賠償受害人經濟損失,無認罪、悔罪表現。對該事實原一、二審及再審都已查明卻在判決書中不予認定明顯系遺漏重要事實。

    3、原一、二審時楊xx向法庭舉證其向濟源市公安局事故科交納了1x萬元事故保證金,認為其有賠償的意愿,希望法院考慮該情節,原一、二審法院在刑事量刑時考慮了該情節對楊xx從輕量刑。但在終審宣判的前一天將該1x萬元事故保證金取走,并轉移、隱匿財產,逃避人民法院的執行,至今一年多該案分文未執行。楊xx將1x萬元事故保證金取走并轉移、隱匿財產,逃避人民法院的執行,說明其沒有賠償受害人經濟損失的意愿,原一、二審及再審認定楊xx有賠償意愿對其予以酌定從輕量刑明顯系認定事實錯誤,對此事實申訴人向再審法院予以舉證說明,但再審法院在判決書中卻不予糾正,明顯系錯誤判決。

    4、申訴人認為濟源市公安局的尸體檢驗報告是合法有效的鑒定結論,新鄉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對楊xx肺氣腫的鑒定是不客觀、違法的鑒定結論。

    1、濟源市公安局的尸檢報告,在原一審開庭時鑒定人依法出庭經公訴人、辯護人、被申訴人及申訴人的質證,該尸檢報告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結論正確。申訴人認為濟源市公安局尸體檢驗報告書是客觀、公正、合法的鑒定結論。

    2、新鄉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認為楊xx所患肺氣腫系傷前所患,是楊xx死亡的重要原因。申訴人認為該鑒定結論是不客觀、不真實的虛假的鑒定結論,不應當被人民法院采納。

    首先新鄉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的鑒定人韓子明不具備法醫病理鑒定的資格,其無權對楊xx的死亡原因進行鑒定。

    其次濟源市人民醫院病歷載明:楊xx入院時檢查:……胸部對稱、無畸形、無皮下氣腫及骨擦音,兩肺叩診清音,呼吸音正常、無干濕性羅音……。濟源市人民醫院對楊xx肺部檢查的病歷記載新鄉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只字不提,卻憑空捏造,毫無根據的認定楊xx事故前就患有肺氣腫,是楊xx死亡的重要原因,該鑒定結論明顯系鑒定人出于某些人為因素制造出的虛假鑒定。對該事實原一、二審及再審都已查明卻在判決書中不予認定明顯遺漏重要事實。

    綜上,申訴人認為楊xx交通肇事造成一人死亡的嚴重后果,并負事故的主要責任,事故發生后又故意破壞現場、毀滅證據,庭審中又翻供,拒絕賠償受害人經濟損失,無認罪、悔罪表現,并轉移、隱匿財產,逃避人民法院的執行,楊xx的犯罪行為屬于情節特別惡劣的行為,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應當判處楊xx有期徒刑三年為宜。

    關于民事部分:

    一、楊xx、朱xx、xx鎮計生辦、xx鎮人民政府承擔共同連帶賠償責任的限額應當是xx%,而不是原一、二審及再審認定的7x%。

    本案中楊xx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根據《xx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四十二條(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一方有事故責任的,對超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部分,由機動車一方按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二)(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負主要責任的,承擔百分之八十的賠償責任)的規定,楊xx等人應當承擔xx%的賠償責任,而非原一、二審及再審認定的7x%賠償責任。

    二、、申訴人認為原審在計算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誤工費時適用xxx6年的統計數據,而計算護理費時卻適用xxx5年的統計數據,護理費的適用標準明顯錯誤。

    申訴人認為護理費的計算標準應當同誤工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一樣適用xxx6年的統計數據,即二人護理費應當是21x5x.x5×2=元。

    三、申訴人認為楊xx,朱xx,xx省xx市xx區xx鎮人民政府,xx省xx市xx區xx鎮計劃生育辦公室應當共同連帶賠償申訴人各項經濟損失27x123.1x元。

    護理費(21x5x.x5×2=元)加上申訴人無異議的誤工費、死亡賠償金等費用共計:元。楊xx等人應承擔民事賠償數額是元×xx%=32x723.1x元,扣除楊xx已支付的426xx元,楊xx等4人應共同連帶給付申訴人27x123.1x元。

    四、關于朱xx承擔連帶民事賠償責任的法律事實依據。

    楊xx與朱xx系夫妻關系,楊xx駕駛豫l2x326號牌機動車載朱xx一同從商業城回西留村家,系為家庭利益而開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的規定,朱xx對此事故應當承擔連帶民事賠償責任。

    五、關于xx鎮計生辦、xx鎮人民政府承擔賠償責任的法律事實依據。

    首先,豫l2x326號牌機動車系xx計生辦所有的公車(見行車證),對于公車只有以公務性質才能使用,絕不允許公車私用,更不允許將公車出租,出借給非本單位人員駕駛,這是黨中央、國務院多年來三令五申的。

    其次,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從善意管理人的角度出發,xx鎮計生辦也應參加保險,對豫l2x326號牌機動車進行投保,在車輛發生事故時,能給受害人及時的賠償,xx鎮計生辦應作為而不作為存在過錯。

    第三、xx鎮計生辦、xx鎮人民政府認為已將該車轉讓,而不應承擔事故賠償責任的理由也不成立。xx鎮計生辦、xx鎮人民政府提供的兩組證據與楊xx在公安階段的多次供述及楊xx在法院執行階段的筆錄是矛盾的,不能證明其主張。況且根據《車輛報廢標準》規定,豫l2x326號牌機動車使用期為1x年,該車1xx3年x月2日注冊登記,xx鎮計生辦轉讓該車時,該車已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根據《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豫l2x326號牌機動車是法律禁止轉讓的,因此說xx鎮計生辦的轉讓行為是違法的,是無效的民事行為。

    第四、國家對機動車實行強制登記制度。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二條規定,xx鎮計生辦在轉讓車時,應當進行過戶登記,但未辦過戶登記。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九條(……法律、行政法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后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規定豫l2x326號牌機動車依舊是xx鎮計生辦所有。況且在車輛的年檢中也是xx鎮人民政府計生辦進行蓋章審車的。作為物的所有人因物致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xx鎮計生辦是xx鎮人民政府的一個工作部門不具有法人資格,應當由其法人xx鎮人民政府承擔民事責任,且xx鎮人民政府也存在過錯,沒有盡到善意管理人的責任。因此該兩單位應當在肇事者楊xx無力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時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該兩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后,可以向肇事者追償。對該事實原一、二審及再審不予認定明顯系判決錯誤。

    綜上,申訴人認為原一、二審及再審對楊xx刑事量刑明顯畸輕,民事部分判決錯誤,請省高法依法監督,對楊xx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對民事部分改判為:四被訴人承擔賠償責任的比例是xx%,護理費的計算標準應與誤工費計算標準一致,即適用xxx6年度xx省的統計數據,并判決朱xx,xx鎮人民政府、xx鎮計生辦與楊xx共同連帶承擔27x123.1x元民事賠償責任。

    此致

    刑事申訴狀材料(匯總15篇)篇十二

    上訴人因_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字第_____號刑事判決(或裁定),現提出上訴。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上訴人:

    代書人:

    附:本上訴狀副本________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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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申訴狀材料(匯總15篇)篇十三

    申訴人:邱加德,女,漢族,生于1947年11月24日,住四川省瀘州市納溪區棉花坡鎮五頂街439號附17號。公民身份證號碼:510523194711240028(系被害人張洪全之妻)。

    申訴人:張天有,男,漢族,生于1969年7月29日,住四川省瀘州市納溪區棉花坡鎮五頂街463號附93號。公民身份證號碼:510523196907290018(系被害人張洪全之長子)。

    申訴人:張天明,男,漢族,生于1974年10月20日,住四川省瀘州市納溪區棉花坡鎮五頂街463號附30號。公民身份證號碼:51052319741050(系被害人張洪全之次子)。

    申訴人:張天貴,女,漢族,生于1972年6月20日,住廣東省梅縣丙村鎮三七聯村龍舌上。公民身份證號碼:510523197206200029(系被害人張洪全之女兒)。

    申訴人:張洪忠,男,漢族,生于1956年3月8日,住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翠園街十七巷5號。公民身份證號碼:440301195603081338(系被害人張洪全之胞弟)。

    申訴人:黃尚珍,女,漢族,生于1971年9月9日,住四川省瀘州市納溪區棉花坡鎮五頂街463號附93號。公民身份證號碼:510523197109090040(系被害人張洪全之長子張天有妻子)。

    申訴人因不服四川省瀘州市納溪區人民法院納溪刑初字第82號刑事判決書,特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

    一、請求上級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抗訴;。

    二、請求依法歸還被害人張洪全“內臟器官”作dna鑒定比對還。

    三、請求依法對“故意殺人罪”的犯罪嫌疑人黃尚貴嚴懲;。

    四、請求依法對本案中涉嫌枉法辦案的司法腐`分子嚴懲;。

    五、請求依法賠償被害人張洪全死亡賠償金及其親屬經濟損失、

    精神損害賠償金等。

    事實理由:

    本案是驚天大冤案,是腐`分子張顯富任瀘州市公安局長期間。

    制造的。原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判決“故意殺人罪”的犯罪分子黃尚貴為“無罪”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用違反法定程序的虛假鑒定,避重就輕,包庇犯罪分子,枉法判決。嚴重司法腐`,踐踏法律,社會影響惡劣。

    本案基本事實:

    一、懷恨在心泄私憤,身強力壯高大的社長黃尚貴采用卡脖子,用捆綁著的“天堂”牌折疊雨傘居高臨下,猛力打擊身材矮小的社員張洪全頭部致其死亡,涉嫌“故意殺人罪”。

    犯罪分子黃尚貴與被害人張洪全因為爭社長位子,以前就經常吵架,結下了仇恨。特別是黃尚貴如愿任瀘州市納溪區棉花坡鎮柿子村三社小組組長(后稱社長)期間,更是變本加厲故意對張洪全過不去,不按約定付清張洪全原任社長時墊付的各項款共計6739.64元。張洪全為了要回墊付款,不得不起訴到人民法院,法院為此進行了調解(見四川省瀘州市納溪區人民法院民事調解書[]納溪民初字第1421號)。張洪全墊付款雖然要回來了,但更加得罪了社長黃尚貴。黃尚貴認為張洪全敢起訴到法院,讓他丟盡了臉面,冒犯了社長權威。從此更加懷恨在心,多次公開場言“要整死張洪全”,“我公安局有人,整死了你都伸不了冤”。張洪全為這事還到納溪區公安分局報過案,要求保護其人身安全。

    正因為有仇恨,黃尚貴利用社長職權經常故意刁難打擊張洪全,該給付的款項也故意不給。1月19日上午9時30分許,張洪全與黃尚貴在瀘州市納溪區棉花坡鎮陽光小區大門口相遇,張洪全向其索要800元誤工工資,這本是很正常的事情,但黃尚貴就是不給。發生爭吵后,黃尚貴積蓄已久的仇氣爆發,已暗藏“殺機”,占著身強力壯高大的優勢,對一個已66歲身材矮小的老人痛下毒手,卡住脖子,右手用捆綁著的“天堂”牌折疊傘居高臨下猛力打擊張洪全頭部致其死亡(一拳都可以打s人),達到了曾經公開揚言“要整死張洪全”的目的,涉嫌故意殺人罪。

    刑事申訴狀材料(匯總15篇)篇十四

    申訴人:

    申訴人因一案,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號刑事判決(或裁定),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

    事實與理由: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訴人:×××。

    附:

    一、原審判決(或裁定)份。

    二、證據材料份。

    申訴人:劉××(被害人死者劉×平之兄),男,31歲,漢族,××市人。

    案由:××市高級人民法院(××)高刑終字第××號判決書對于殺人犯彭××在定罪和量刑上均有失公正,認定的事實亦有出入。

    申訴請求:請求終審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理此案。

    事實和理由:

    3.高級法院終審判決書以刑法第134條第2款之規定,判處彭××有斯徒刑七年,實屬定性不當,適用法律錯誤,判刑太輕。本案被告人犯的是故意殺人罪,應按我國刑法第×××條懲處。為此,申訴人請求法院對此案重新復查審理,依法對殺人犯彭××從嚴懲處,替我弟弟劉×平伸冤,以維護法律的尊嚴,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此致

    ×××市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

    ××××年×月×日。

    刑事申訴狀材料(匯總15篇)篇十五

    申訴人:

    申訴人因一案,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號刑事判決(或裁定),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

    事實與理由: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訴人:×××。

    附:

    一、原審判決(或裁定)份。

    二、證據材料份。

    【范文】。

    申訴人:劉××(被害人死者劉×平之兄),男,31歲,漢族,××市人。

    案由:××市高級人民法院(××)高刑終字第××號判決書對于殺人犯彭××在定罪和量刑上均有失公正,認定的事實亦有出入。

    申訴請求:請求終審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理此案。

    事實和理由:

    1.判決書定彭××為傷害致死人命罪是不恰當的。

    我認為彭應定為故意殺人罪。

    因為劉×平并未對彭或其他人造成任何人身威脅,彭××沒有必要用三棱刮刀來主持“正義”。

    他如果真是出于“正義”,不是出于故意殺人的動機和目的,在劉×平赤手空拳的情況下,完全可以采取勸阻和以理服人的方法。

    為什么要選擇最要害的部位——心臟,并一刀剌死劉×平呢?

    2.判決書認定事實有出入。

    判決書說修建隊書記要去醫院看病,劉×平進行攔截和挑釁,這與事實不符。

    事實是:我母親多次去找××鎮修建隊要求解決工作問題,遭修建隊隊長袁××毒打。

    為此,我母親找到××區委和××法院,但都未作處理,仍叫我母親找修建隊書記。

    6月19日我母親找到書記楊××后,又遭到書記的打罵。

    然后書記要坐卡車上醫院,我母親攔車不讓去,因他打了我母親,問題還沒有解決。

    可是他們強行把我母親拉開,把車開走了。

    我和我母親也走路去了醫院。

    在這個過程中,我弟弟劉×平根本不在場,何來的“攔截”和“挑釁”呢?到了中午餐12點,劉×平找我母親回家吃飯,彭××從倉庫里拿出三棱刮刀,一刀剌中劉×平的心臟然后穿過馬路逃跑了。

    我弟弟怎么會跟他們“挑釁”?彭××剌死我弟弟并逃跑,為什么判決書對此只字不提?

    3.高級法院終審判決書以刑法第134條第2款之規定,判處彭××有斯徒刑七年,實屬定性不當,適用法律錯誤,判刑太輕。

    本案被告人犯的是故意殺人罪,應按我國刑法第×××條懲處。

    為此,申訴人請求法院對此案重新復查審理,依法對殺人犯彭××從嚴懲處,替我弟弟劉×平伸冤,以維護法律的尊嚴,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此致

    ×××市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

    ××××年×月×日。

    申訴人:劉國強,男,漢族,1954年9月生,住平頂山市新華區培新街2號院2號樓6號。

    案由:申訴人不服平頂山市新華區人民法院于1982年12月31日作出的平新法[82]刑判字第99號刑事判決書,提起申訴。

    請求事項:請求依法提起審判監督程序,撤銷平新法[82]刑判字第99號刑事判決書,并依法改判申訴人無罪。

    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法院認定申訴人犯奸污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原審法院認為申訴人犯奸污罪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足以認定。

    可是,原審法院在判決書中根本就沒有提到憑什么證據來認定。

    從卷宗材料來看,除了彭藝玲寫的控告材料和對彭藝玲的詢問筆錄提及申訴人犯奸污罪外,沒有其他任何能夠證明申訴人犯奸污罪的證據。

    而彭藝玲的控訴材料和詢問筆錄,存在很多不能排除的合理懷疑。

    第一、原判決認定:“被告劉國強以巡邏為名,于1982年7月5日凌晨1點半左右。

    實際是申訴人到火車站時間是5日凌晨2點15分,在火車站于賣煙發生爭執時間是凌晨3點,離開火車站時間是凌晨3點以后,詳見卷宗105頁和109頁兩位鐵路民警證言。

    不知處于什么目的在整個辦案中把時間確定為1點半左右?第二、據彭藝玲自稱是在凌5點多時發生的事情,當時是夏天天已大亮了,附近有掃大街的環衛工人了,要奸污一個人為什么不在深夜天黑無人而是在天亮有人時才奸污?這個時間不合乎常理;第三、在附近有人的情況下,只要喊一聲,就會被發現,從而免遭奸污,彭藝玲為什么不呼叫求救?彭藝玲明知在申訴人第一次“欲行不軌”的時候,有人出現,申訴人只好作罷。

    那么,這一次,周圍也有掃大街的人,不呼叫求救,不合乎常理;第四、彭藝玲被奸污之后,為什么還愿意坐申訴人的自行車,讓申訴人帶其回家?被奸污后,彭藝玲沒有仇恨,沒有悲傷,繼續談話走路,而切送她到家時她仍不愿回去,以天太早家里人沒有上班怕挨大為由。

    第六、彭藝玲為什么不保留證明申訴人奸污她的最有力的證據,偏偏一到同事關義春家就把內褲洗了?作為成年人非常清楚,保留證據的重要性,悄悄把內褲洗了,這種做法,不合乎常理;既然洗掉內褲,沒有“證據”了,就應該為自己不能提供“證據”的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七、控告信不是一個人的筆跡,這充分說明,控告信不是彭藝玲一個人寫的,為什么會有人幫彭藝玲寫控告信,控告信是彭藝玲的個人真實意思嗎?上述眾多疑點的存在不能得出申訴人奸污了彭藝玲的唯一結論。

    刑事案件強調的是“重證據,不輕信口供”。

    司法機關最有力的定案證據應當是鑒定結論了。

    彭藝玲在當天上午九點就去公安機關報案了,這種情況下,辦案人員為什么不提取彭藝玲下體內的精ye液呢?事發只有短短幾個小時,如果真如彭藝玲所說,完全可以提取到彭藝玲下體內的精ye液,經過鑒定,結果將水落石出。

    即使內褲洗了在當時夏天時節,彭藝玲的外褲也應該提取。

    可公安機關將彭藝玲當天穿的內褲送往公安部126研究所進行法醫物證鑒定,但是鑒定人員告訴送檢的公安人員,未能檢驗出精斑,無法定血型。

    既然未能檢出精斑,就是證據不足,不能得出彭藝玲被奸污的結論。

    二、有新的證據足以證明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目前,有四份新的證據足以證明申訴人沒有犯奸污罪,一是被害人彭藝玲于1984年5月6日制作的錄音材料;二是被害人于1984年7月31日再次寫的書面材料,三是高好民律師所作并經過恒信公證處公證的對所謂被害人彭藝玲的詢問筆錄;四是11月16日下午彭藝玲與高好民律師談話的錄像資料。

    1、錄音材料證明當年的控告是受人逼迫,是對申訴人的誣告。

    該錄音材料是被害人彭藝玲親自錄制,并親自轉交給申訴人的。

    該錄音材料錄制的是被害人打算向有關機關反映誣告申訴人時要說的話。

    被害人彭藝玲之所以制作該錄音材料,是擔心向有關機關反映當初誣告申訴人時,現場說不出來,所以事先錄好音。

    該錄音材料詳細敘述了事情的經過,的的確確沒有發生奸污案。

    被害人彭藝玲在錄音材料中特地聲明當初告申訴人是受當時男朋友王志興的逼迫,是無奈之下的誣告。

    2、書面材料也證明當年的控告是受人逼迫,是對申訴人的誣告。

    該書面材料證明彭藝玲在1984年5月5日就曾給有關部門寫信說明自己錯告了申訴人,由于杳無音信再次寫信反映誣告申訴人的情況。

    該書面材料證明申訴人根本沒有實施奸污,由于當時男朋友王志興的毒打、引誘和逼迫,不得不誣告申訴人。

    該詢問筆錄證明彭藝玲當年為了還申訴人一個清白,確實寫過書面材料并制作錄音材料,當年誣告申訴人奸污是因為當時的對象王志興毆打折磨。

    該詢問筆錄還證明彭藝玲愿意配合司法機關調查,但是不要影響到自己的家庭和女兒,否則不惜一死。

    4、彭藝玲與高好民律師談話的錄像資料中彭藝玲的多處談話都證明當初是對申訴人的誣告。

    該錄像資料的2分14秒時高律師說到第一次和司法公證人員一起到彭藝玲家,見到彭藝玲所問彭說:“當年你告劉國強是不是被冤枉的。

    ”彭說:“是”。

    7分40秒~50秒時高律師又問彭藝玲:“你告劉國強他奸污你了是不是真的,還是你真的誣告他了。

    彭說:“是我誣告他了,現在我想問問我誣告罪能不能判刑?最低能判多少年?”10分時彭又說:“其實我有點傻了,劉律師也給我說了,你(指高律師)也給我說過,要和有的女人,真的假的我都不說,一哭二鬧三不說,誰能咋的我,我冤枉他一輩子也就冤枉他了。

    ”11分10秒~20秒左右,彭說:“截止到目前,我愿意到法院去作證,即便是判刑,我也愿意站出來去給劉國強作證,洗清他的冤情。

    “12分20秒時,高律師又一次說到去彭藝玲家時,問彭藝玲:“你是不是冤枉人家劉國強了?”彭說:“是冤枉他了。

    13分20秒時彭說:“這個事(指誣告我劉國強)除了張愛平(糧站那個女的)還有和我一個單位,也就是那天早上,他送我去的那個姓關的這兩個人,知道這件事情的真相,其實連我的父母、姐妹,包括我老公,我都沒說過。

    14分時彭藝玲說:“他(劉國強)漂泊幾十年真不容易,洗清他的罪名,他老了有個工資,到老了他也有個好的歸宿,有個安身的地方。

    15分時彭藝玲說:“我要不去給他作證,冤枉他一輩子他活該了。

    30分30秒~50秒時,彭藝玲說:“我怎么沒冤枉他(劉國強)現在是我給他洗清了,我又被判刑了,我又沒有了工作,人都是自私的,冤枉他了,他漂泊了,他是個男人,我一個老太婆,上哪兒漂泊呢!只有死路一條。

    在38分14秒時,彭藝玲說:“如果涉及到誣告判我的刑,請高律師給我請一個律師。

    在39分時彭藝玲說:“我不是現在才給他去作證洗清他的冤情,我不找律師,我也可以為自己辯護。

    當年我給他(劉國強)寫材料就愿意給他洗清冤情,當時就是判我、殺我,我就一個人,我都能面對,我有罪就是判我,我就一個人,而現在我有老公和孩子了,有責任了。

    44分9秒,彭說:“我這么多年都是先進工作者,我就唯一的就是這一點,我感覺到在我這一生當中我對不住人家,也就是認識個王志興叫我走到這種地步,要不是我絕對不會是這樣的,就因為這個事我這一輩子都自卑死了。

    錄像資料中,彭藝玲所說的這些話足以證明當初是誣告申訴人。

    三、三級法院裁定駁回申訴于法無據。

    申訴人向新華區人民法院申訴,后來的裁定是“經復查、核實,你提供的證據與事實不符”。

    新華區法院并沒有說明復查、核實了哪些證據,復查、核實證據依據的是什么。

    申訴人有這些新證據足以推翻原來的證據認定的事實。

    法院并沒有證明申訴人提交的新證據不予采信的理由和依據。

    這一裁定顯然是錯誤的。

    申訴人又向平頂山中院提起申訴,結果中院的裁定是“你提供的證據不是出證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這一裁定也是明顯錯誤。

    高好民律師在206月19日對彭藝玲詢問并經過恒信公證處公證的詢問筆錄充分證明彭藝玲是在自愿的情況下所說的真心話,是其真實意思表示。

    法院說不是出證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法院卻沒有任何證據予以證明。

    申訴人只好寄希望于省高院,以為省高院會給申訴人一個清白,然而,省高院的裁定再次擊碎了申訴人的愿望。

    省高院裁定書中認為,彭藝玲寫的信件是受到脅迫出具的,彭藝玲有證據證明受到脅迫嗎,法院調取有這方面的證據嗎?被誣告的情況,亦未與你在北山勞改場見過面;高好民律師對彭藝玲的詢問筆錄又經過了公證處的公證,當時的情況是真實合法的,經過彭藝玲的確認,彭藝玲出爾反爾,說出于無奈才配合律師作出虛假陳述。

    我國《證據法》第47條規定:“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由當事人質證。

    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從平頂山到到省高院根本就沒有開庭審理,也沒有主持當事雙方進行質證,就認可了彭藝玲沒有任何證據證實的一面之辭!法院為什么要采信她呢?!

    綜上所述,申訴人認為新華區法院、平頂山中院和河南省高院在沒有證據證明申訴人提交的新證據不予支持的情況下,均裁定駁回申訴人申訴,明顯錯誤。

    申訴人特向貴院申訴,請求貴院依法提起審判監督程序,撤銷平新法[82]刑判字第99號刑事判決書,并依法改判申訴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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