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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本科論文(專業22篇)篇一
摘要:在傳統的商法和民法發展過程中,二者之間是相互獨立的一個法律體系,隨著幾年來改革和發展的進行,在民法和商法的管理上逐漸的出現了合并統一發展的趨勢,在這個過程中,我們就要做好相關的分析,以便更進一步的研究二者之間的未來發展方向。本文就從這一問題出發,同時結合民商法運行中的相關問題展開分析和探討。
關鍵詞:民法;商法;統一;發展方向;分析。
一、對于民法和商法之間的關系探討。
在當前情況下,做好各種法律關系之間的分析和探討已經成為人們關注的重要話題,對于不同的法律來說,其雖然具有一定的獨立性,但是在整個法律體系的構成當中,他們也有著廣泛的聯系。對于民法來說,它的形成和發展也經歷了一個長期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民法從傳統到現代,是緊隨著社會的變遷而不斷的發展和完善的,但總的來說它是和商品經濟的發展聯系在一起的。而對于商法來說,它主要的就是用來調節市場經濟下一些商業活動的法律規范和條例,是對于商事活動的一種管理,通過商法的相關規范,從而實現市場秩序的科學化和規范化,保證相關商業行為的科學性和有序性。
我們知道,商法是從民法中脫離出來的,是產生于民法當中并實現相關發展的,進而形成了自己的法律體系。所以,二者之間是有著一定聯系的,其中具有相同的理念,在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都是“涉及個人利益的法”,其中有著廣發的聯系,總的來說,民法是基本法而商法則是特別法,在這個過程中主要的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最佳的表述為:民法是基本法,商法是民法的特別法,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第一,對于民法和商法來說,它們都是用來調解民事或者商事行為的法律規范,商法是民法調整對象的一個組成部分,對于民法調整的相關民事行為當中也存在著一些商業經營的行為。第二,在一些基本的原則和管理思想上,二者有著相同的地方,因為對于商法來說,它是從民法當中發展起來的,在這方面有著相對廣泛的規定。第三,民法中有著一些基本的管理制度,對于這些基本制度來說,它也是商法在發展過程中的重要依據。而且在民法當中,我們發現有很多的基本制度都是適用于商法的,如法律行為、代理制度等。然而,對于民法和商法來說,他們之間也有著一定的區別,對于民法來說,他雖然具有相對廣泛的概括性和規范性,但是在發展的過程中它并不能指導一切,二者在一些法律規范上也存在著不同的地方。其中在主體、調整的范圍上都是要有所不同的。
二、民商合一的法律在未來的發展方向。
對于民商法的發展來說,雖然他們各自具有不同的發展,形成了不同的法律體系,但是二者之間在一些基本的理念和制度上是共同的,它們之間的獨立并不是絕對的。隨著幾年來,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商業的經營活動已經滲透到日常民事發展的方方面面,在很多的民事行為當中也存在著廣泛的商業經營活動。對于過去的一些商人所利用的制度,在當前的發展過程中已經普及到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和各種行為當中,實現了為全社會所利用的情況,這樣一來,如何更好的界定民法和商法的界限也就顯得尤為困難,在民法和商法分立的情況下就會產生相應的弊端。而且對于民法和商法來說,它們之間的界限也是在不斷變化著的,而且隨著社會的發展,社會各種活動之間越來越緊密,要想實現他們之間的準確區別和劃分是相當困難的。同時我們也發現,對于民商分立來說,在其相關的立法體系中,對于一些區分的標準和規定本身也沒有很好的、相對明確的規定,而且這種相對模糊的界定也給現實社會的發展造成一定困難。
在當前形勢下,要想實現很好的民法和商法獨立是十分困難的,而且在這種分離的過程中也不利于具體的執法,因為在實際管理的過程中,二者的管理范圍存在著交叉的現象,單純的獨立會給具體的執法造成不便,同時這種分離也使得相關的管理變得僵化,不具備靈活性。相對之下,在未來的一段時間里,實現“民商法合一”是未來的發展方向,也是進步的大趨勢。通過有效的統一與合并之后,我們也就使得整個法律體系更加完整,其中民法可以對商法進行相關的指導,它作為一個基本法,可以使得商法更加完善,它的一些基本原則制約著商法,同時,商法也可以作為一個特別法進行相關的完善和補充。這樣一來,也就在一定的程度上避免了因為關系界定的問題而導致相互的推諉。在這個過程中,商法可以在民法的范圍內積極的尋找它的概念、方法以及相關的技術和基本表述形式。如此一來我們也就可以很好的保證民法的穩定性和原則性,商法也具有自身的靈活性和具體性。
最為重要的是通過二者之間的統一,也就使得我們的立法體制更加完整,避免因為一些案件的處理造成民事法院和商事法院在司法管轄上的爭議,這對于促進現實法律規范和管理是十分重要的。同時,在全球經濟一體化的過程中,在商品交易和管理上也要求有統一的法律體系來進行管理,在這方面很多國家已經開始進行相關的改革和發展,從而促使了民法和商法的合一,對于民法和商法的合一來說,它也是適應當前經濟發展的需要而形成的,這是整個法律體系發展的未來方向和一個基本的趨勢所在,所以相關的法律管理部門就要順應當前形勢發展的需要來進行相關的改革和調整,以促使整個法律體系的完善,從而更好的為社會發展和管理服務。(作者單位:上海社科院民商法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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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本科論文(專業22篇)篇二
摘要《物權法》的提出和施行以及侵權做法法的研討構成使有關我國民法學的搶手有了實質性的轉變。物權法作為民法的研討比方,使得20上半年的學術論文研討過程中對有爭議的疑問進行了更深一步的評論;下半年則對物權法的精力和含義進行了較多的論述和評析。這篇文章以為學術界對物權法的許多重視現已脫離了民法學的鴻溝。
關鍵字民商法學物權法今世民法。
一、物權法。
物權法中所說到的對等保護準則充分表現了我國的社會主義準則和我國物權法的特征。根據我國的憲法規矩,物權法中的對等保護準則是遵循著我國的憲法,一起也是契合我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系統的。有的專家以為物權法的提出不能適應當今社會的開展,在實施這個法定的一起還應有一些彌補的辦法來緩沖這種機制所帶來的弊端,本來這也是物權法準則的一種明智挑選。
我國的物權法特征即是確立了不一樣類型的所有權。有專家指出,保護國有財產關鍵是要處理國家的所有權疑問、監督疑問和國家內部疑問,可是這些都不在物權法的辦理規模以內,是需求獨自對它們進行立法的。團體土地所有權準則改革疑問的方針,是進步所有權主體的獨立性和進步土地的價值適用方式以及逐步完成別離農人具有土地的權力和農人的居民身份。只要把這些作為條件才干準確的理解我國的《物權法》準則,尤其是國家所有權和團體所有權的知道。
有關擔保物權方面要比對物權法中的新設準則投入了較多的.研討。我國《物權法》中的典當的規矩,要聯系我國的國情而且逐步與國際社會接軌,擬定相應的配套辦法,清晰典當規模和典當聯系。有關動產的擔保物要擴展其規模,有關掛號的內容盡量簡化;在競賽動產擔保物的時分選用“先公示者優先”的順序準則;一起也要引入自救系統。
二、侵權法。
侵權法現已開端在立法機關運作,可是專家們仍是以為應當設計債法總則,來保護債法系統的完好。當今社會,侵權法的添補危害反射了傳統侵權法的防止功用。傳統的侵權法理論,在當今的經濟社會布景下,其以差錯為東西現已出現了缺乏。一些專家以為行政法規不該當規矩詳細的侵權職責,而有的專家則以為要表現確保財產權侵權職責準則,這是我國優化資源配置的最佳結果。
年的學術研討中,首要是細化了侵權職責構成要件,有關這么方面的論文僅在中心期刊上的宣布,就到達數十篇。其間對侵權職責構成要件中的違法性進行了定位,劃定了其自由空間,和正當權力。一起比方人身危害補償和逝世補償等一些搶手話題得到了許多喜愛。有人以為逝世補償不是對生命體本身的補償,它是對因危害了生命的一起所導致的經濟利益的補償,而且建議我國對逝世補償中不該當有定額的補償方式,應當對逝世補償進行細致單個的核算。有關的剖析有許多,比方對機動車交通事故職責的商業險、機動車交通事故職責強行險和民事補償聯系的評論;關于高空拋物侵權案子的不明侵權人及連帶職責的解釋等等。
三、合同法。
我國的一些研討人員以為,未生效的合同有多種多樣的,不一樣的合同要不一樣的對待。比方能夠把任何人都可建議合同無效的改成合同當事人或是好壞聯系人。我國的合同效能準則,現已越來越表現本來際效能,一起也越來越對其進行合理的定位,咱們鼓舞買賣準則落到實處,縮小無效規模,使其效能方式多元化,越來越趨于完善。
研討指出,債權人和債務人利益的失衡,是因為免責事由規矩的過于狹隘,實行準則不完善,使得一致構成要件逐步不見。雖然各自成了系統,但差錯和客觀職責系統也是適用于法令系統的,當一個完好的客觀職責系統或差錯職責系統相互滲透式,他們的結果是一樣的。我國合同法現已規矩了違約職責,即是那些出賣人的物的瑕疵擔保職責,我國的違約職責是“單軌制”,而違約職責與瑕疵擔保職責卻不是“雙軌制”。
四、與總則有關的別的疑問。
我國的傳統習氣有著很深刻的“法令品德主義”,要想建立“民族性”的品格,就必須摒棄歷史慵懶、重視品德規矩、伸張自己信仰、著重自己社會職責等,有人以為意思是片面的態度來使用于共時觀,是聯系特定的做法進行的。意思所表明的是做法的自主性和私法的自治性。有做法意思、表明意思、效果意思等之說。
有關人士對傳統的法令做法種類提出了疑問,他們以為無因做法要想變成一個獨立的法令做法領域,就必須在物權做法理論的構造之下。無因做法首要包括物權做法、準物權做法以及收據做法等。“有因”與“無因”在法令做法中的分類是沒有含義的。咱們所說的強行法本來指的是公法上的,而自治標準歸于私法上的,當違背了它的時分,最多即是“不生效”,而不是“無效”。民法也不能脫離地方性法規和行政規章而獨立使用。違法和違背在本質含義上是截然不一樣,不能相提并論。
五、公司法與破產法。
(一)公司法。
《公司法》首要即是在股東資格的承認、繼承、公司章程的擬定及作用上、公司管理構造、以及公司的建立等方面進行熱門性的評論。有人以為,公司的社會職責能夠從三個方面維系:法令含義上的、品德含義上的和公司內生的社會職責。我國現行的公司法還存在缺省性規矩,這是我國公司法上顯著的缺乏。還有即是公司法中有關擔保的疑問規矩等等,這些都是需求重視的疑問。
(二)破產法。
新《公司破產法》于2007年6月1日開端實施的,它首要集中了有關破產重整、吊銷、別除和得失等等方面,這些都成了熱門話題。有專家對在新破產法中有關債務人的出資人的位置和權力進行了有關的規矩,以及監督債務人擬定重整方案的活動和探討法院強行批準重整方案草案的規矩等等。新的《破產法》也構成了員工在公司破產時的保障機制,這表現出了不一樣利益的訴求,整體來說是對比讓人滿足的機制,這也是立法機關和參加立法者的智慧的結晶。新的破產法也對契約和產權進行了經濟學剖析。我國的公司破產法的破產程序為再生主導型的破產程序,將大大改動曾經的公司清算主導型破產程序,這是一個破產程序理念的提高,也是準則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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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本科論文(專業22篇)篇三
摘要:民商法是一種在歷史中逐漸演變而成的秩序規則,它的形成是以約定俗成的慣例為基礎的。民商法是隨社會經濟發展應運而生的,在經濟歷史逐步產生的。在民商法的發展歷程中,就整個民商法而言是在社會經濟發展中逐步演變而來的,政府立法者扮演了強制將民商法規完善建立的一個角色,其意志對民商法本身起了一定的作用,演變意味著它是人們之間一次次交往習俗中產生并發展起來的。所以,民商法的制定和實施首先必須尊重習慣、習俗,以群體性利益為主要向導。
民商法的出現主要作用是以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并且闡述不斷發展成為社會關系基本內容的深層次原因在于經濟理性人,社會中的大多數人終其一生都在不斷地追求著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這種利益的追求必然打破一個相互平等的關系。民商法存在的意義就是要將這種相互之間的不平等地位趨向平等,在進入社會后的人們中不斷角逐競爭,這是一個很正常的過程,但這個過程是漫長而逐步演變的,首先人們會產生相應習慣,再產生約定俗成的慣例,并最終在政府干預下形成具有正規明確帶有強制力的法律。
通過長時間的發展,民商法不斷完善,從低級制度形式的基礎上不斷發展成為高級的制度形式。所以,它們之間并非是截然分開而界限分明的,“法律從習慣與習俗的形成慢慢演變成同屬一個連續體,其間的互相轉化是細微的,慢慢的,不輕易被覺察的”。法律發展史表明,法律是由人類約定俗成的習慣和習俗的基礎上慢慢發展起來的。恩格斯在《論住宅問題》中說:“在社會發展某個很早的階段,產生了這樣的一種需要:把每天重復著的生產、分配和交換商品的行為用一個共同規則概括起來,設法使個人服從生產和交換的一般條件。這個規則首先表現為習慣,后來便成了法律。……在法律的進一步發展的進程中,法律便發展成或多或少廣泛的立法。”德國學者薩維尼也曾指出:“一切法律均緣于行為方式,在行為方式中,用習常使用但卻并非十分準確的語言來說,習慣法漸次形成;就是說,法律首先產生于習俗和人民的信仰,其次乃假手于法學,職是之故,法律完全是由沉潛于內、悄無聲息的力量,而非法律制定者的專斷意志所決定的。”
民商法的主要作用是“民商法在于明確人的社會地位、財產狀況、經濟關系的形式和作用”。在約定俗成的習慣基礎上產生的'法律主要是作為民商法中的私法,和其他的法律一樣它不被任何情感因素左右,公平公正地審判。商品貿易是普通民眾之間財產等價交換的過程,在社會中屬于普遍的現象,是長期發展出來的習慣和習俗。當我們上街買東西時或同他人發生一般生活商品交易時,我們只要自然而然地去按習慣規則辦事就可以了,不會感到自己的行為已經在受到什么法律的約束。所以,民商法盡管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但它的法律強制性作用只在涉及違約或侵權時才表現出來。在發生了違約或侵權所的情況時,通常是按習慣或約定去處理,如果雙方或其中一方不遵守慣例來履行約定時,法律則是最好的幫手。而當約定俗成的習俗發生變更時,相應民商法規則也會隨后修訂。在社會發展的歷史長河中,某些習俗在替代著民商法,應該說這是一種侵蝕,對約定雙方利益是有破壞性的。在世界上少數國家或地區:“人們可以說某一法律規則未被實施或被廢棄完全是習慣法所起的作用,因為無需通過必要的渠道去采取真正的法律程序,它就可結束某一法律規定,用另一條來代替。”一些法學專家將其現象解釋為:“由習慣法引致的法律之廢除。”
三、民商法在英美和大陸法系的不同。
兩者在表現形式上有著不同的地方,首先談談英美法系,它必須在豐富的法律實例基礎上才能被建立,他們的民商法是比較有代表意義的,因為他們的法是由歷史演化出來的結晶而形成的。美國法學研究專家家龐德說:“普通法的力量來自它對具體爭議的解決,一旦普通法法官直接或間接的實施法律,他們總習慣于以過去的司法經驗適用于眼前的案件,而不會將案件置于抽象的體系、準確的邏輯框架中。”大陸法系以法國和德國為代表,其民商法主要以相應法典和立法為基礎。大陸法系的民商法不是以立法者意志而產生,而是根據本國社會生活習慣、習俗和慣例作為產生根基,特別是商品經濟發展中的人們在交易過程中慢慢形成的各種慣例規則。德國民法典的一個重要淵源是日耳曼法,而日耳曼法則是存在于各個地區的不成文法律習慣。德國民法典是在古羅馬大量民事習慣的基礎上產生的。這些民事習慣,特別是有關商品交易方面的習慣規則,大大適應和滿足了剛剛統一的德國經濟發展之需。而法國和德國民商法之間的不同是在于法國法通過比較精確的語言對這些規則作了邏輯上的演繹。
當我們說民商法是社會經濟發展慢慢演變的產物時,主要是從其內容方面來說的。民商法發源自社會的習慣、習俗和慣例。在西方發達資本主義將全世界的商品經濟發展帶動起來的時候,在商品交易規則中,其主要內容是由商品交換的基本規律決定的。這些商品交換規則是商品(市場)經濟自然演化的產物,不是立法機構刻意制造出來的。如果一個國家還有沒成文的民法典,該國國民的商品交易仍是在習慣、習俗和慣例中不斷地發展和運行。同樣,一個國家制定了民法典,該國民的交易過程中除了有法律的制約外,還是離不開傳統習慣、習俗和慣例之間的關系。
四、結語。
由于我國市場經濟快速發展,民商法變得越來越重要。國家立法機關陸續制定并完善了大量的民商立法。作為民法重要組成部分的《合同法》、《物權法》和《侵權法》已經出臺。但是,立法者在制定民商法律時,能否完全按照民眾利益為主導的方向進行設計相應制度是值得探討的。民商法也和其他法律法律一樣不可輕易替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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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本科論文(專業22篇)篇四
2、網絡交易中商標權侵權責任研究。
3、論我國不動產登記統一的路徑研究。
4、論房屋租賃合同中裝飾裝修的處理。
5、論締約過失責任中的純經濟損失。
6、離婚時保險財產分割問題研究。
7、我國典當業法律問題研究。
8、機動車車輛號牌(額度)的權屬初探。
9、論侵權法上的安全保障義務。
10、論利益平衡視角下我國商標價值的異化與回歸。
11、專利法上停止侵害責任適用問題研究。
12、小產權房買賣合法化研究。
13、論民事維權過限行為的法律責任。
14、建設工程合同的效力研究。
15、小區車位、車庫權屬問題研究。
16、論網絡環境下著作權的合理使用。
17、網絡音樂作品的著作權侵權研究。
18、反家庭暴力法的定位與構造。
19、論媒體侵權責任的抗辯事由。
20、我國農作物種質資源保護法律問題研究。
21、名人隱私權的保護和限制。
22、我國知識產權訴前禁令的適用。
23、論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的法律保護。
24、論房屋承租人優先購買權制度的存廢。
25、美國聲音商標保護及我國的借鑒。
26、《面向復合出版的權治理法律程序論。
303、信息網絡傳播權侵權問題研究。
304、基于合同備案作品權利轉移鏈構建方法研究。
305、論醫療侵權的歸責原則。
306、法律移植問題研究。
307、金融消費者訴訟制度研究。
308、專利侵權懲罰性賠償研究。
309、馳名商標認定標準司法適用的案例研究。
310、通謀虛偽表示研究。
311、論環境共同侵權中的因果關系。
312、論網絡服務商的間接侵權責任。
313、大規模侵權的懲罰性賠償研究。
314、論戲仿作品的著作權法保護。
315、違反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效力研究。
316、著作權視野下的計算機軟件反向工程法律問題研究。
317、我國知識產權保險法律制度研究。
318、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法律問題研究。
319、我國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研究。
320、網絡環境下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研究。
321、摩塞理論下農村婦女權益保護研究。
322、商業銀行應收賬款質押法律問題研究。
323、醫保契約法律制度研究。
324、互聯網金融產品知識產權保護對策研究。
325、著作權和所有權權利沖突研究。
326、從知識產權角度淺析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
327、我國數字電子技術的知識產權保護研究。
328、航空旅客人身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研究。
329、論締約過失責任中的損害賠償。
330、城鎮化進程中失地農民利益保障制度研究。
331、網銀消費者權益保護案例分析。
332、論高校學生隱私權的保護。
333、商事登記法律制度研究。
334、我國商標搶注的法律規制問題研究。
335、計算機字體及字庫的法律保護若干問題研究。
336、我國著作權合理使用判斷標準研究。
337、傳統武術的商標權保護研究。
338、我國公眾人物隱私權的民事立法保護研究。
339、展會標識知識產權保護研究。
340、我國知識產權審判機制研究。
341、論高空拋物侵權責任主體。
342、國際展會知識產權侵權應對。
343、快遞民事損害賠償法律問題研究。
344、社會性別視角下我國當代女性參政權研究。
345、草原承包經營權流轉登記制度研究。
346、我國礦業用地法律問題研究。
347、精神損害撫慰金在交強險內的賠償問題研究。
348、西安展會知識產權保護研究。
349、陜西省農產品地理標志保護研究。
350、我國社會轉型期離婚案件中財產分割制度的法律思考。
351、生育保險中的男性權益研究。
352、采礦權準用益物權屬性及其限制研究。
353、人格標識商品化問題研究。
354、精神損害賠償制度適用范圍研究。
355、無權占有保護問題研究。
356、中小企業互助性信用擔保法律問題研究。
357、民族醫藥的知識產權保護研究。
358、我國林權糾紛法律問題研究。
359、機動車交通事故中侵權人預付問題研究。
360、商業秘密法律保護中的價值衡平。
361、論我國消費者網購后悔權法律制度的完善。
362、試論我國未成年人監護制度的完善。
363、我國生物技術專利池的構建。
364、抵押權順位固定主義與升進主義比較分析。
365、論不作為侵權之補充責任。
366、轉基因植物新品種的專利權限制保護研究。
367、論我國虛擬財產的繼承。
368、論預約合同的效力及其違約責任。
369、二維碼商業應用下的商標權保護研究。
370、網絡環境下著作權個人合理使用的法律問題研究。
371、論商標俗稱保護的公眾使用規則。
372、論侵犯環境相鄰權的賠償責任。
373、互聯網時代著作權利益平衡機制研究。
374、深度鏈接行為的著作權法規制。
375、專利權質押融資問題研究。
376、論3d打印對版權法的影響及其應對。
377、山寨游戲的知識產權法律規制研究。
378、我國商標權出資法律問題研究。
379、我國專利資產證券化法律制度的完善。
380、我國民事補償一般規則的立法研究。
商法本科論文(專業22篇)篇五
商業革命有助于造就商法,商法也有助于造就商業革命。
――[美]伯爾曼著賀衛方譯《法律與革命》。
伴隨著第三方物流的縱深發展,原有商業運作模式下的商法規則漸趨失靈。法律實務界的人士驚奇地發現,19世紀以來偉大的理性主義法學大師們設計完美的商法規則在日新月異的第三方物流商業革命面前顯得是如此捉襟見肘。我國的第三方物流急切呼喚一部屬于自己的量體裁衣式的商法規則。而規則的建立天然地具有一種時滯性,目前為數不多的司法判例在一定程度上剛好起到了彌補商法規則供給不足的作用。這一點,可以從1995年一樁ups在華訴訟案中窺見一斑。
標書快遞延誤ups惹上官司。
上海振華港口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振華公司)為參與也門共和國港務局岸邊集裝箱起重件投標業務,于1993年7月21日上午委托美國聯合包裹運送服務公司(以下簡稱ups公司)辦理標書快遞,要求其于當月25日前將標書投遞到指定地點,ups公司表示可以如期送達。當日下午,ups公司交給上海振華公司一份ups公司運單,讓上海振華公司填寫。該運單背面印有“華沙公約及其修改議定書完全適用于本運單”和“托運人同意本運單背面條款,并委托ups公司為出口和清關代理”等字樣。7月21日上午,ups公司到上海振華公司處提取托運物標書,并在ups公司收件代表簽字處簽名,表示認可。ups公司收到上海振華公司標書后,未在當天將標書送往上海虹橋機場報關。直至7月23日晚,ups公司才辦完標書的出境手續。該標書7月27日到達目的地。上海振華公司得知標書未在投標截止日7月26日前到達目的地后,于7月27日致函ups公司,要求查清此事并予答復。ups公司回函承認ups公司在該標書處理上犯有未嚴格按收件時間收件(截止時間為16時,而上海振華公司標書到ups公司上海浦東辦事處是16時45分)、未仔細檢查運單上的貨品性質、未問清客戶有否限時送到的額外要求三點錯誤,并表示遺憾。
上海振華公司因標書快遞延誤賠償糾紛向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雙方各執一詞法院一錘定音。
上海振華公司訴稱:因ups公司經辦人的疏忽,致使標書在滬滯留兩天,延遲到同月27日下午才到達指定地點,超過了26日投標截止日期,使上海振華公司失去投標機會,蒙受較大經濟損失及可能得到的利潤。請求法院判令ups公司退還所收運費人民幣1432元,賠償直接經濟損失10360美元,承擔訴訟費用。
ups公司辯稱:ups公司與上海振華公司未就標書到達目的地的日期有過明確約定;ups公司為上海振華公司快遞標書費時六天零五個小時,并未超過國際快件中國到也門四到七天的合理運輸時間,無延誤送達標書的事實。標書在上海滯留兩天,系上海振華公司未按規定注明快件的'類別、性質,以致ups公司無法報關,責任在上海振華公司。即使ups公司延誤送達,應予賠償,亦應按《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簡稱華沙公約)或《修改1929年10月12日在華沙簽訂的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的議定書》(簡稱修改議定書)規定的承運人最高責任限額賠償。上海振華公司的訴訟請求無法律依據,法院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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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本科論文(專業22篇)篇六
民商法關系問題,是一個既古老又現代的課題,任何一個從事民商法學研究和實踐的人都不能回避。下面要為大家分享的就是民商法本科論文,希望你會喜歡!
摘要:民商法是一種在歷史中逐漸演變而成的秩序規則,它的形成是以約定俗成的慣例為基礎的。民商法是隨社會經濟發展應運而生的,在經濟歷史逐步產生的。在民商法的發展歷程中,就整個民商法而言是在社會經濟發展中逐步演變而來的,政府立法者扮演了強制將民商法規完善建立的一個角色,其意志對民商法本身起了一定的作用,演變意味著它是人們之間一次次交往習俗中產生并發展起來的。所以,民商法的制定和實施首先必須尊重習慣、習俗,以群體性利益為主要向導。
民商法的出現主要作用是以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并且闡述不斷發展成為社會關系基本內容的深層次原因在于經濟理性人,社會中的大多數人終其一生都在不斷地追求著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這種利益的追求必然打破一個相互平等的關系。民商法存在的意義就是要將這種相互之間的不平等地位趨向平等,在進入社會后的人們中不斷角逐競爭,這是一個很正常的過程,但這個過程是漫長而逐步演變的,首先人們會產生相應習慣,再產生約定俗成的慣例,并最終在政府干預下形成具有正規明確帶有強制力的法律。
通過長時間的發展,民商法不斷完善,從低級制度形式的基礎上不斷發展成為高級的制度形式。所以,它們之間并非是截然分開而界限分明的,“法律從習慣與習俗的形成慢慢演變成同屬一個連續體,其間的互相轉化是細微的,慢慢的,不輕易被覺察的”。法律發展史表明,法律是由人類約定俗成的習慣和習俗的基礎上慢慢發展起來的。恩格斯在《論住宅問題》中說:“在社會發展某個很早的階段,產生了這樣的一種需要:把每天重復著的生產、分配和交換商品的行為用一個共同規則概括起來,設法使個人服從生產和交換的一般條件。這個規則首先表現為習慣,后來便成了法律。……在法律的進一步發展的進程中,法律便發展成或多或少廣泛的立法。”德國學者薩維尼也曾指出:“一切法律均緣于行為方式,在行為方式中,用習常使用但卻并非十分準確的語言來說,習慣法漸次形成;就是說,法律首先產生于習俗和人民的信仰,其次乃假手于法學,職是之故,法律完全是由沉潛于內、悄無聲息的力量,而非法律制定者的專斷意志所決定的。”
民商法的主要作用是“民商法在于明確人的社會地位、財產狀況、經濟關系的形式和作用”。在約定俗成的習慣基礎上產生的法律主要是作為民商法中的私法,和其他的法律一樣它不被任何情感因素左右,公平公正地審判。商品貿易是普通民眾之間財產等價交換的過程,在社會中屬于普遍的現象,是長期發展出來的習慣和習俗。當我們上街買東西時或同他人發生一般生活商品交易時,我們只要自然而然地去按習慣規則辦事就可以了,不會感到自己的行為已經在受到什么法律的約束。所以,民商法盡管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但它的法律強制性作用只在涉及違約或侵權時才表現出來。在發生了違約或侵權所的情況時,通常是按習慣或約定去處理,如果雙方或其中一方不遵守慣例來履行約定時,法律則是最好的幫手。而當約定俗成的習俗發生變更時,相應民商法規則也會隨后修訂。在社會發展的歷史長河中,某些習俗在替代著民商法,應該說這是一種侵蝕,對約定雙方利益是有破壞性的。在世界上少數國家或地區:“人們可以說某一法律規則未被實施或被廢棄完全是習慣法所起的作用,因為無需通過必要的渠道去采取真正的法律程序,它就可結束某一法律規定,用另一條來代替。”一些法學專家將其現象解釋為:“由習慣法引致的法律之廢除。”
三、民商法在英美和大陸法系的不同。
兩者在表現形式上有著不同的地方,首先談談英美法系,它必須在豐富的法律實例基礎上才能被建立,他們的民商法是比較有代表意義的,因為他們的法是由歷史演化出來的結晶而形成的。美國法學研究專家家龐德說:“普通法的力量來自它對具體爭議的解決,一旦普通法法官直接或間接的實施法律,他們總習慣于以過去的司法經驗適用于眼前的案件,而不會將案件置于抽象的體系、準確的邏輯框架中。”大陸法系以法國和德國為代表,其民商法主要以相應法典和立法為基礎。大陸法系的民商法不是以立法者意志而產生,而是根據本國社會生活習慣、習俗和慣例作為產生根基,特別是商品經濟發展中的人們在交易過程中慢慢形成的各種慣例規則。德國民法典的一個重要淵源是日耳曼法,而日耳曼法則是存在于各個地區的不成文法律習慣。德國民法典是在古羅馬大量民事習慣的基礎上產生的。這些民事習慣,特別是有關商品交易方面的習慣規則,大大適應和滿足了剛剛統一的德國經濟發展之需。而法國和德國民商法之間的不同是在于法國法通過比較精確的語言對這些規則作了邏輯上的演繹。
當我們說民商法是社會經濟發展慢慢演變的產物時,主要是從其內容方面來說的。民商法發源自社會的習慣、習俗和慣例。在西方發達資本主義將全世界的商品經濟發展帶動起來的時候,在商品交易規則中,其主要內容是由商品交換的基本規律決定的。這些商品交換規則是商品(市場)經濟自然演化的產物,不是立法機構刻意制造出來的。如果一個國家還有沒成文的民法典,該國國民的商品交易仍是在習慣、習俗和慣例中不斷地發展和運行。同樣,一個國家制定了民法典,該國民的交易過程中除了有法律的制約外,還是離不開傳統習慣、習俗和慣例之間的關系。
四、結語。
由于我國市場經濟快速發展,民商法變得越來越重要。國家立法機關陸續制定并完善了大量的民商立法。作為民法重要組成部分的《合同法》、《物權法》和《侵權法》已經出臺。但是,立法者在制定民商法律時,能否完全按照民眾利益為主導的方向進行設計相應制度是值得探討的。民商法也和其他法律法律一樣不可輕易替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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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英]卡爾皮爾遜著.李醒民譯.科學的規范.華夏出版社,1999:91.
商法本科論文(專業22篇)篇七
信用原則是民商法中一項主要原則,本文旨在正確認識和把握民商法中信用原則的特征以及信用破壞的現狀,探討如何進一步完善市場經濟中的信用體系。
近幾年來,我國頻頻出現由于缺乏社會信用而發生的各種問題,例如三鹿奶粉、注水豬肉、吊白塊豆腐等等事件。
這些問題的根本是由于社會信用體系的不夠健全而產生,完善民商法中信用體系的內容,對于我國經濟的和諧發展有著非常關鍵的意義。
一、信用原則的基石意義。
就我國情況而言,信用大多數是被看作是一種道德規范,通過人們自律以達成。
而在西方國家,信用更多的是被當作法律內容來看待。
在西方的早期的一項法規中指出,信用原則是民商法的一項基本原則。
如今,西方許多國家已經明確把信用原則作為民商活動的基本原則加以確立。
在我國的《民法通則》中也指出民事活動應該遵守誠實的原則。
在《合同法》里也明確規定當事人需要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
“信用原則是民商法的基石”是通過以下兩個方面來體現的。
(1)在民事活動過程中,參與者之間不能有任何欺詐行為,遵守諾言。
換而言之,民事活動中的出借人對另外一方借錢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購買貨物的償還能力和可信度進行判斷,包括消費信用、銀行信用、商業信用等多方面的判斷。
(2)信用原則也被理解為與其經濟能力相對應的經濟評價,這里所指的信用是受到法律認可和保護的,也被納入當事人財產的一部分。
所以說,信用是民商法的基礎,在民商法的制定、執行、修訂的過程中都需要認真落實這一原則。
在信用原則的基礎之上,其基本法律功能才得以展現。
二、信用原則破壞現狀分析。
根據資料表明,我國每一年由于逃廢債務而造成了近億元的損失,由于合同欺詐造成的損失近55億元,等等,信用缺失時間頻頻出現,給國家經濟造成了巨大的損失。
同時也對消費者的健康帶來了巨大的威脅,例如“河南南陽毒韭菜”、“地溝油”、“雙匯瘦肉精”等等事件。
不少黑心企業通過非法手段在短期內謀求暴利,此種信用缺失行為大大的擾亂了市場的正常發展。
此外,在司法工作中也有信用缺失的行為存在。
司法作為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信用原則作為一種制度化的信任最終依賴于司法公正。
但是司法信用不足的現象卻不時的呈現在大眾的眼前。
例如某些司法需要為當地的地方經濟“服務”,使得當地司法機關無視司法判斷的獨立性,以實現當地的經濟收益。
在訴訟中也有信用缺失的情況存在,例如個別律師由于一己私利惡意提出訴訟,編造虛假事實等等,著實增加審判的難度。
還有一些企業設立子公司以進行資產的轉移,以達到圈錢的目的。
通過子公司的運營在市場上獲利后,把收益轉移到母公司。
當子公司遇到財務問題無法償還債務時,母公司卻不承擔償還債務的責任。
這種行為不僅損害了群體利益,還破壞了市場經濟的秩序。
三、信用體系的完善措施。
發展至今,我國所出現的種種問題都和信用體系的不完善息息相關。
目前而言,我國信用體系的完善主要借助法律手段來達成。
公平、公正的法律法規讓民事活動中的參與者提供了信任的基礎,也對他們日后的民事活動形成了約束的力量。
信用體系的建設和完善對市場經濟活動意義重大,所以信用體系的完善也顯得迫在眉睫,如何完善信用體系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
(一)立法和司法與國際接軌。
隨著我國經濟的飛速發展,所頒布的民法通則已經不能與現實情況完全匹配。
完善市場經濟的法律體系對于我國而言是必不可少的。
參照國外立法中對信用原則的廣泛運用,或以判例或以立法明確保障訴權正當的行使。
(二)強化信用原則的執行力度。
在我國民商法中關于信用法則的規定比較抽象,無法具體量化。
正因為這一特征使得執行力度遠不能達到要求。
信用原則需要得到進一步的細化,對于違反信用原則的行為做出詳細、具體懲罰,使得信用原則得到具體的落實。
(三)深化市場主體的信用建設。
公司作為市場經濟的主體,在整個信用建設行為中起到關鍵作用,制定有效防止公司信用缺失行為的規章制度。
同時市場主體從自身出發,意識到本身信用對于市場經濟的意義,重視信用對于經濟發展的作用,自覺在企業文化中宣揚信用原則。
(四)發揮政府的監督管理職能。
政府部門作為一個管理部門,在市場經濟的運作要做好監督管理作用。
嚴格監督公司信用和個人信用的機建立和完善。
使得個人信用信息和公司信用信息更加的公開化、透明化。
加強信用相關立法,明確信用主體,完善信用體系。
通過行政管理手段,讓守法者獲得應有的保障和權力,讓違法者獲得相應的懲罰,慢慢的形成一種人人守法的良好社會風氣。
四、結束語。
信用是任何民事活動進行的基礎,也是是市場能夠良好運行的重要保證。
重視道德的形成和發展,運用法律手段保障信用在社會經濟中的積極作用,嚴格執法,加大執法力度。
而市場主體應該加強自律,重視企業責任感,把信用原則加入企業文化中,為市場經濟的信用體系保駕護航。
各方共同努力讓市場經濟發展的更為和諧、健康。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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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周媛.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民商法與經濟法[j].現代商業,,(11).
民商法的信用原則研究【2】。
而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信用原則成為了市場經濟運行的必要原則。
由于信用原則能夠保障市場經濟有序的開展、穩定市場貿易交流。
因此,我國便將信用原則納入民商法的范疇內。
而當前,社會對信用原則的維護和理解還存在著許多的不足。
民商法中的信用原則,其概念和內涵一直存在有爭議。
本文就此對民商法的信用原則進行分析,闡述了信用原則在民商法之內的體現,以及信用原則自身的缺陷,并提出了完善原則的相應措施。
信用原則,最早起源于羅馬法中的惡意訴訟。
而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德國、法國等國家都將信用原則納入合同履行準則之內。
瑞士是最早將信用原則納入民法內的國家。
時代的發展,使得信用原則逐步的被世界各國的民商法所認可,成為了民商事的基本原則。
信用原則是民事活動主旨,也是市場經濟靈魂。
社會的進步和文明素質的提高,促進了信用原則的產生。
我國自古就注重信譽,君子講求“一諾千金”。
但是,我國自實施市場經濟體制以來,誠信狀況就不容樂觀。
很大程度上是因為人們不能把握好信用原則的功能特點和法律本質。
因此,對民商法信用原則的內涵和概念進行詳細的說明,讓人們認識和了解信用原則,才能讓信用原則真正的在民商法之中發揮作用。
一、信用原則在民商法中的體現。
(一)債權法領域。
信用原則在債權法領域中,主要在四個方面對債權法產生作用。
即情事變更原則、合同義務擴張、合同的訂立和解除和歸責原則。
情事變更原則設立在債權法之中,能夠消除履行合同時因為突發的情事變更而出現不公平的結果。
情事變更原則在英美法系中稱之為合同落空原則。
它的真正含義是,合同生效以后,不歸責當事人的'合同情事,出現了突發的變更。
如果再依照合同規定,則會出現不公平的效果。
法律為了保障每一個人的利益,避免合同的一方獲得意外收益,而另一方受到不應承擔的損失,則會特許解除或者變更合同。
并且將當事人的法律責任免除。
合同義務擴張,是隨著經濟體制的發展而改變了合同的理念。
為了適應市場經濟體制,合同義務也進行了一定程度的擴展。
例如附隨義務、締約過失責任、從屬義務、后合同義務等。
合同義務的擴張,能夠達到信用原則的目標,即利益平衡。
目前,我國立法中采用的歸責原則是三元并立,即公平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和過錯歸責原則三元并立。
侵權法內,過錯侵權最能體現出信用原則。
過錯侵權實質上是用道德和法律的雙重規范來價值判斷。
該原則不僅可以維護社會的公共秩序,而且便于公正決定損失和責任分配。
(二)物權法領域。
商法本科論文(專業22篇)篇八
從2003年開始讀本科以來,我與法學的“戀愛”已將近7年了,我把生命最繁華的部分投入進去,可是我沒有真正的了解她,我們依然不能形成應有的默契。我一直在努力去了解她,每當我覺得更加接近她的時候,就會欣喜若狂,但往往過不久,就會產生莫名的陌生。也許我從來不曾接近她,也許我從來就沒有真正了解她,也許我終其一生也不能完全認識她。她就像一扇窗戶,當你打開,無窮的美景讓你驚喜萬分,但你總是受到自己時域的限制,總是不能觀看你想要每一個細節;她就像大海,充滿了痛苦與歡樂,你必須從中感受其成長的歷史,感受其在實踐長河里的滄桑,感受其偉大的包容與公正;她就像明天,你可以預測,但不能肯定,總有一些神秘感。她有時給你希望,給你前進的動力,但有時候讓你失望,讓你感覺孤單無助;她有時候掀起歷史的波瀾,即使透過文字,你依然可以感受那種共鳴的震撼,她有時候很平凡,就像空氣一樣,你甚至不會注意她的存在;她有時候很高貴,萬人矚目,是至尊皇帝,但有時候又很尷尬,毫無尊嚴,被人當做工具。
我不敢奢望自己能達到學術水平的程度,但我卻一直希望、并努力接近。記得王國維先生在《人間詩話》里談做學問的三種境界,不知道自己什么時候才能達到“驀然回首”的階段。我不可求自己,但求自己的努力能達至與作者的深度對話,找尋知識的巔峰,實現自我判斷的成熟,若此,縱“望斷天涯路”亦不后悔,即使“衣帶漸寬”又何妨。
與法學結緣。
回想這些年的求學經歷,發現自己與法學有著前世修來的緣分,不知道前世我們相遇了多少次,竟然讓我這個高中理科生讀法學,并且深深地愛上她。記得初三物理競賽,我意外獲獎,之所以意外,是因為我讀的初中母校是很普通的農村初中,不僅人數少,而且師資力量有限。幸運地是,我后來讀了縣里的重點高中,周圍高手如云,老師也更專業,我對于物理、化學、生物這些自然科學的興趣很濃,那時候最崇拜的人是愛因斯坦和馮.諾依曼,直到我拿到大學通知書,我才知道,我將與這個我從來沒有想過的專業接觸,那時候對于法學的印象就像傳統中國人民的思想一樣——法即是刑,去法院打官司是不好的事情,道德高尚的人不應該去法院。那時對于法學的唯一記憶就是有一次在舅爺家看電視,電視上正在直播一個案件審理,時間好像是1997年,案件內容我記得非常清楚,是天津十大電影院侵權案,原告只有一家,被告很多,坐的很滿,原告律師很牛,對于被告律師的吹毛求疵游刃有余,當時覺得律師很牛,但從我每個自己會從事這一行。2003年,經過艱難的高考,進入西北工業大學,由于我的分數距離我報考的工科專業差5分,被調劑到法學,就這樣,我陰差陽錯的讀了法學,并且一讀就是7年。
初識法學。
本科時,自己并不是很喜歡法學,原因很多:自己的興趣、學校的氛圍、老師、就業等。那時候,我最喜歡的法學課是法理學和公司法,喜歡法理學是因為我的思維習慣,喜歡公司法是因為老師的原因。本科時,整個圖書館的法學書少的可憐,賀衛方和強世功的兩本隨筆我們認為的最好的書,經常是看了一遍又一遍,這兩本書經常不在圖書館,因為細心的同學總是查詢書應該換回的日期,然后悄悄等待。那時候我最喜歡的一本書是張文顯的《現代西方法理學》,這應該是張文顯先生最初接觸法理學所潛心研究的成果,書市80年代的版本,應該是出版,定價只要一毛多,書頁發黃,字數也不多,但很耐讀,就像康德的書一樣,當然康德的書更難讀。那時候還很喜歡朱蘇力的書,他的文字很有理,很有美國法學家的風范,不愧為留美博士,不愧為北大法學院院長。本科畢業,我的民商法基礎很差,對于法學的認識只是停留在法理學形而上的觀念里。盡管糊里糊涂的考上研究生,但是我知道自己基礎很薄弱,特別是和那些從傳統政法院校畢業的同學相比。記得研一時,我還不知道什么是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不知道什么是物權行為,不知道合同法分論的具體制度,沒聽過崔建遠老師,沒聽王澤鑒先生,沒聽拉倫茨……我發現自己落后的太多,于是就慢慢努力。研一過后,自己開始慢慢加深理解民商法,加上考司法考試,又熟悉了一下民商法的具體規定,當時覺得自己離法學很近,非常高興。但這種興奮也只延續了不到一個月,因為考完司考后進去南山法院實習了,我發現實然的法律根本不是自己想象的那樣,很多無形的規定決定著案件的走向,甚至有些技術性手段也可以成為決定案件的關鍵因素。在南山法院的兩個月里,我了解了案件的程序,特別是一些特別程序的案件,比如評估、鑒定、管轄權異議、普通程序與簡易程序等,學習寫作判決書,了解法院的內部流程與操作,學習如何接待當事人,學習如何處理同事關系。實習兩個月后,我發現法學似乎正遠離我,就像最熟悉的陌生人。研二下學期開始準備論文開題報告,發現自己很迷茫,明明對那個問題很有興趣,也有自己的觀點,有很多話想說,但就是無法邏輯清晰地表達,形成文字更是困難。此時,對于法學,我只是個門外漢,水平差的太多了。當時本想認真總結一下,由于接著去房地產研究中心實習,又實習了三個月,十一月初才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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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本科論文(專業22篇)篇九
摘要:針對我國專職院校開展民商法教學工作的現狀情況,并針對以道德教育為基礎的教學工作模式進行探討,希望能夠從革新的角度關注民商法教學工作的開展情況,以全新的角度和方式進行教學理念的改革,設定全新的教學目標,實現對創新教學方法的應用,重視革新教學路徑的部署,實現教學內容的升級。提升非法學性質的專職院校對人才的培養需求,應當從實際的教學工作當中進行教學理念的革新,重視發展具有全面性職能的人才素養,為未來我國民商法工作的具體開展奠定良好的基礎。
關鍵詞:道德教育;基礎;民商法;教學研究。
伴隨時代的不斷發展,以及社會體系的不斷完善,人們越來越關注教育事業的質量升級需求。培養具有綜合能力的全面性人才對于我國社會的發展和進步具有重要的作用和價值,能夠為未來我國社會體系的完善與優化奠定良好的基礎。重視對專職院校人才綜合素質的培養,需要在基礎教育工作實施的基礎上進行人才素質和法律相關知識的引導,在實際的教學工作過程中遵循新時代課程改革的重點需求,進行以改革為核心的民商法專業教學工作。堅持以倫理道德作為教學課程改革的重要基礎理論,需要從實際的教育工作當中進行教學方式和教學內容的革新,保證具體教育工作開展的科學性,以學生的認知和思維作為教育工作的切入點,滿足引導學生培養其綜合素質的重點途徑。
一、非法學性質的民商法專業課程教學現狀。
針對高職院校學生開展的民商法專業課程教學內容比較枯燥,且實際的教學內容比較單一,一般是理論性概述的內容,對于社會實踐的應用講解內容比較少,會影響非法學性質專業學生的理解和掌握需求。關注當下我國非法學性質的高職院校民商法課程開展情況,不難發現其中存在的教學方式和教學理念問題。概念性的課堂展示過于繁重,而對學生實際學習能力的培養存在一定的缺失性,影響了學生未來參與社會工作的需求,導致很多學生專業學習能力的優化與完善需求。很多高職院校存在經濟和貿易學的相關專業,針對這些學習科系進行民商法的教學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但是學生對于相關法律學常識的理解能力存在差異,導致實際的教學成果展示出現問題,也影響了教學工作的進一步開展,導致教學工作的質量提升受到了嚴重的影響。另外一方面,在開展實踐教學工作的過程中如果不能夠和課本上的專業知識良好的融合,也會造成學生理解出現偏差的情況,嚴重的阻礙了學習能力培養的需求。
二、非法學性質的民商法專業課程教學理念。
伴隨社會體系的不斷完善與發展,人們越來越重視教育工作的改革需求。在我國頒布新課改政策的歷史性階段,針對非法學性質的民商法專業教學工作進行改革,是時代發展的必然需求,也是提升我國教育工作質量和水平的關鍵性基礎。本次研究就針對我國非法學性質的民商法專業課程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希望能夠通過教學理念的革新實現對其本質的轉變,通過核心的改革工作內容實現對教學質量和教學模式的深入死牢,重視對相關法律知識的推廣和普及工作要求,重視對學生社會倫理和道德理念的滲透,能夠有效地提升學生的認知能力和判斷能力。針對高職院校的學生進行非法學性質的民商法教育,需要教師從傳統的教學主體中分離出來,并以教學引導人員的角度著手進行教育工作的質量優化和升級,在實際的教育工作當中進行改革的操作。教師應當重視培養學生健康、正確的倫理道德觀念,通過科學的政策指導實現對教學內容豐富化的塑造需求。隨著時代的不斷發展,人們的價值理念和思維也在不斷的發生變化,高職院校學生出現的不良行為對于社會文明的影響也越來越嚴重,如何提升高職院校學生的素質,需要從實際的教育工作理念入手進行改革,提升其人生觀和道德觀的整體素養。
三、非法學性質的.民商法專業課程革新教學目標。
針對非法學性質的民商法專業課程進行教學目標的革新,主要是希望能夠在人才培養和教學工作的體系當中進行創新的改革,希望通過課堂的模式培養學生的實踐工作能力,為我國社會發展培養綜合型人才奠定良好的基礎。本次研究就針對高職院校學生的倫理道德觀念進行分析和研究,希望從個人認知和人生觀、價值觀的角度進行相關課程教學目標的科學設計,為培養學生綜合素質奠定良好的基礎。考慮到民商法在很多高職院校的經濟類專業課程中占據重要的理論位置,采取科學的方式進行學生的教學引導,能夠有助于提升學生的文明素養程度,對于學生未來參與社會工作和生活具有重要的價值和意義。以培養供應社會發展的綜合性人才為教育的基礎目標,才是符合社會進步的教育制度和體系改革。針對非法學性質的專職院校進行相關民商法的課程教學引導,需要認識到社會公共道德對于社會發展的重要性,以及對專業學生培養的重要價值。在實際的教學工作當中實現道德教育的引導力量,能夠從學生內心價值觀的改革及引導,進而實現對學生學習能力的改革與完善需求。針對我國新時期提出的教育課程改革需求進行科學合理的政策應用,對于完善高等專職院校的實際教學工作體系具有重要的作用,能夠滿足學生實際的學習需求,同時也能夠為培養綜合型人才奠定良好的基礎。
四、非法學性質的民商法專業課程教學方法。
針對高職院校學生開展的非法學性質的專業民商法教學工作需要符合實際的教學需求,從社會發展和人才培養的專業需求角度進行考量,在實際的課程講解和完善及優化工作內容體系上實現對相關教學方式和方法的改革。通過實踐工作的優化與完善需求,增加課程設計的科學性,讓學生更好地結束和掌握相關的學習內容,更加有助于體現教學理念和方式轉變的科學性。從傳統的教學方式中提取精華的教學方式和方法,對于引導學生學習專業的民商法科學知識具有重要的價值和作用。在當下新課改政策實施的整體環境下進行教學方法的改革,主要是為了彰顯倫理道德引導的重要價值和作用,讓學生能夠在豐富的實踐課堂環境和氛圍下實現對相關民商法內容的了解及掌握。教師可以設計相關的實踐教學課堂,例如模擬法院的情形,進行法律方面的援助。在實踐的課程開展過程當中讓學生了解法律和道德倫理之間的關系,進而獲得了切合實際生活的理論內容,保證了教育工作開展的科學性和可靠性。
五、非法學性質的民商法專業課程革新路徑。
針對高職院校的學生開展民商法的專業課程教學,應當考量到實際教學工作的非法學性質特征,進行相關專業課程的革新路徑探討和研究。通過實踐與理論相結合的教學方式實現對教學內容豐富化的執行需求,在具體課程開展的過程當中能夠優化教學的方式和內容,實現對相關教學工作細節的完善目標。很對高職院校的學生并沒有很多機會參與到實際的法庭審判和法律工作內容當中,因此,對于這份工作具有非常重的好奇心,內心也充滿了對法律相關工作的價值探尋需求。因此,針對高職院校學生展開的教育工作應當更加重視實踐活動的應用,革新傳統的教學方式和路徑,在具體教學的過程當中應用于社會生活息息相關的實際案例進行合作學習模式的討論,通過教師對自身社會資源的應用實現讓學生更加了解和掌握民商法相關內容的需求,保證教學價值的充分體現。
六、非法學性質的民商法專業課程革新內容。
針對非法學性質的民商法專業課程教學工作進行教學內容層面的改革,主要是為了革新傳統教育工作的理念,從學生參與的社會生活實踐內容入手,進行相關課程的優化與完善。傳統的教學模式對于實踐應用的強調作用不大,革新后的創新教學方式更加關注學生實踐能力的培養,在具體的工作過程當中希望能夠通過道德和倫理認知的引導,讓學生人們發現自身學習內容的重要性,并以實際的社會文明發展為己任,進行自我的完善和優化。針對高職院校學生培養的需求角度入手,進行相關教學任務和目標的設計,保證培養的高職院校學生具備綜合的工作能力,對于法律和道德倫理的相關內容具有良好的掌握和應用能力。社會體系的發展影響法律內容的變革,法律的相關制度和概念內容屬于社會發現下的可變化因子,但不是絕對的影響因素。但是,研究發現不能忽視法律制度和相關內容的影響性,采取科學的方式進行法律法規內容的學習,對于社會未來的發展也具有重要的影響意義。通過對非法學性質的民商法進行專業的教學,主要就是為了培養學生道德和倫理方面的專業素養,在實際的教學工作過程當中實現對學生相關實踐綜合能力的提升,進而提升社會文明的發展質量和水平。
七、結論。
綜合上述研究內容進行切實有效的分析、探討和總結能夠發現,針對非法學性質的專業院校學生進行科學的教育和引導,不單單需要從教學的內容和教學的方法方向進行革新,還需要從傳統的教學理念當中走出來,針對學生實際的學習需求進行科學的調整,滿足學生實際能力的培養目標及要求。通過倫理道德的影響,讓學生們更加關注禮讓的意識思維,也愿意在實際的生活當中成為文明發展的代言人,再通過教師的引導實現對生命價值和意義的理解,進而實現對相關民商法內容的了解與掌握,為人類社會的發展提供科學的輔助建議,實現對相關違法性質活動的干擾和管理。這也是本次研究開展的重要價值,更是我國社會可持續發展并提升綜合國力的基礎。
參考文獻:。
商法本科論文(專業22篇)篇十
【題目】論物權的追及效力【題目】論訴訟時效制度的意義。
【題目】論物權的支配效力【題目】論民法中的物權體系。
【題目】論物權的效力【題目】論人身權體系。
【題目】論占有制度的意義【題目】論民事權利體系。
【題目】論留置權的特征的意義【題目】論無權代理。
【題目】論權利質押的特征【題目】論代理權的取得與行使。
【題目】論質押的客體【題目】論代理中的連帶責任。
【題目】論抵押權的設定與效力【題目】論表見代理。
【題目】論擔保物權體系【題目】論代理制度對于市場交易的意義。
【題目】論典權【題目】論物權行為。
【題目】論地役權【題目】論法律行為的分類及其意義。
【題目】論我國農業土地物權制度的完善【題目】論意思表示。
【題目】論我國的土地物權制度【題目】論民事法律行為的構成要件。
【題目】論我國的不動產物權體系【題目】論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權。
【題目】論用益物權體系【題目】論法人內部治理制度。
【題目】論所有權的限制【題目】論合伙財產的法律性質。
【題目】論所有權的取得方式【題目】論合伙的法律地位。
【題目】論所有權與所有制的聯系與區別【題目】與制度意義。
虛假廣告代言人法律責任分析。
市場經濟條件下,廣告在產品推銷、提高產品知名度、引導消費者消費等方面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
近年來,虛假廣告代言事件頻頻曝光,直接危及廣大消費者的生命健康,侵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虛假廣告罪的責任追究主體是廣告主、廣告經營者或廣告發布者,但有關虛假廣告代言人的法律責任的法律規范尚屬空白,因此,有必要完善相關立法,懲治虛假廣告代言人的代言行為,以切實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市場公平競爭。
隨著科技的日益發展,廣告已經滲透到人們生活的各個方面。不論是食品、藥品,還是化妝品、保健品,或者是服裝,只要在市場上流通,廣告的影子便隨處可見。廣告以獨特的表現形式和存在方式深刻地影響著人們的生活。"廣告全力塑造了當代社會中理想的生活方式,并把這種生活方式和態度不遺余力地向社會上的每個人推廣,使之成為全社會的一種共識和理想。"但是,廣告在蓬勃發展的同時也出現了很多問題,尤其是虛假廣告代言人的法律責任問題,仍然處于法律的真空狀態。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虛假廣告行為的責任追究主體有經營者、發布者等社會團體,但虛假廣告代言人不需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因此,消費者在虛假廣告代言人的引導下購買了廣告產品,但卻不能追究虛假廣告代言人的責任,這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很難得到保障。
我國虛假廣告代言人制度現狀虛假廣告的界定對于什么是虛假廣告,如何能構成法律調控范圍內的虛假廣告,現行法律尚未給出一個明確的界定。我國《廣告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均規定,廣告應當真實、合法,對商品的相關信息(包括商品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不得做引人誤解的宣傳。
理論界有學者對虛假廣告做了一個大致的定義:"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布者為牟取非法利益而在廣告中采用欺詐性的手段,對商品或服務的主要內容做不真實的或引人誤解的表示,導致或足以導致消費者對其產生高期望值從而做出錯誤判斷的廣告。"從概念上可以把虛假廣告分為兩種:虛偽不實的廣告和引人誤解的廣告。
虛偽不實的廣告通常指廣告的表述與事實不符,比如,把性能甲表述為性能乙,或者把不存在的性能表述為存在甚至夸張表述;引人誤解的廣告是指廣告的表述通常是真實的,卻由于表述的技巧而具有引人誤解的作用。
廣告的靈魂和生命在于真實性,廣告作為消費者了解商品的一種主要渠道,應當對商品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相關內容做出真實的表述。如果廣告對商品做了虛偽不實或者是引人誤解的表述,不但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更是侵害了消費者身體健康甚至生命,比如,2008年的三鹿奶粉事件。
因此,對于虛假廣告界定應從嚴把握,只要廣告所提供的信息存在多種不同含義,做出了虛假陳述或者是引人誤解的表述,就可以認定為虛假廣告。虛假廣告危害甚大,經過代言人推廣之后,影響更為廣泛,尤其是食品、藥品虛假廣告,造成的直接損害和間接損害不可估量。即使如此,我國在追究虛假廣告代言人的法律責任上仍然面臨困境。
虛假廣告代言人責任追究的法律缺失目前,我國相關法律對虛假廣告行為根據情節的不同進行了不同的定性及處罰:其中《反不正當競爭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監督檢查部門可以追究廣告經營者的行政責任,比如,責令行為主體停止違法行為、處以罰款或者市場經濟條件下,廣告在產品推銷、提高產品知名度、引導消費者消費等方面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
近年來,虛假廣告代言事件頻頻曝光,直接危及廣大消費者的生命健康,侵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虛假廣告罪的責任追究主體是廣告主、廣告經營者或廣告發布者,但有關虛假廣告代言人的法律責任的法律規范尚屬空白,因此,有必要完善相關立法,懲治虛假廣告代言人的代言行為,以切實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市場公平競爭。
隨著科技的日益發展,廣告已經滲透到人們生活的各個方面。不論是食品、藥品,還是化妝品、保健品,或者是服裝,只要在市場上流通,廣告的影子便隨處可見。廣告以獨特的表現形式和存在方式深刻地影響著人們的生活。"廣告全力塑造了當代社會中理想的生活方式,并把這種生活方式和態度不遺余力地向社會上的每個人推廣,使之成為全社會的一種共識和理想。"但是,廣告在蓬勃發展的同時也出現了很多問題,尤其是虛假廣告代言人的法律責任問題,仍然處于法律的真空狀態。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虛假廣告行為的責任追究主體有經營者、發布者等社會團體,但虛假廣告代言人不需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因此,消費者在虛假廣告代言人的引導下購買了廣告產品,但卻不能追究虛假廣告代言人的責任,這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很難得到保障。
我國虛假廣告代言人制度現狀虛假廣告的界定對于什么是虛假廣告,如何能構成法律調控范圍內的虛假廣告,現行法律尚未給出一個明確的界定。
我國《廣告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均規定,廣告應當真實、合法,對商品的相關信息(包括商品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不得做引人誤解的宣傳。
理論界有學者對虛假廣告做了一個大致的定義:"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布者為牟取非法利益而在廣告中采用欺詐性的手段,對商品或服務的主要內容做不真實的或引人誤解的表示,導致或足以導致消費者對其產生高期望值從而做出錯誤判斷的廣告。"從概念上可以把虛假廣告分為兩種:虛偽不實的廣告和引人誤解的廣告。
虛偽不實的廣告通常指廣告的表述與事實不符,比如,把性能甲表述為性能乙,或者把不存在的性能表述為存在甚至夸張表述;引人誤解的廣告是指廣告的表述通常是真實的,卻由于表述的技巧而具有引人誤解的作用。
廣告的靈魂和生命在于真實性,廣告作為消費者了解商品的一種主要渠道,應當對商品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相關內容做出真實的表述。
如果廣告對商品做了虛偽不實或者是引人誤解的表述,不但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更是侵害了消費者身體健康甚至生命,比如,2008年的三鹿奶粉事件。因此,對于虛假廣告界定應從嚴把握,只要廣告所提供的信息存在多種不同含義,做出了虛假陳述或者是引人誤解的表述,就可以認定為虛假廣告。
虛假廣告危害甚大,經過代言人推廣之后,影響更為廣泛,尤其是食品、藥品虛假廣告,造成的直接損害和間接損害不可估量。即使如此,我國在追究虛假廣告代言人的法律責任上仍然面臨困境。
虛假廣告代言人責任追究的法律缺失目前,我國相關法律對虛假廣告行為根據情節的不同進行了不同的定性及處罰:其中《反不正當競爭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監督檢查部門可以追究廣告經營者的行政責任,比如,責令行為主體停止違法行為、處以罰款或者。
來自:標準論文網,原文:原創的論文倒是有幾篇。不屬于范文。要不?
商法本科論文(專業22篇)篇十一
時至2000年,教育部批準全國31所高校建立網絡教育學院,但卻沒有制定出如何保證網絡教育質量的相關政策。美國國家教育政策研究所(theinstituteforhighereducationpolicy)于2000年4月也發表了一份名為"在線教育質量:遠程互聯網教育成功應用的標準"的報告,然而,這些文章(報告)也僅僅是描述性的定義網絡教學的評價指標,而對如何組織評價、如何獲取定量數據、評價數據如何促進教學等方面則很少涉及。
民法是基本法,商法是特別法。民法注重交易安全,商法注重效率。
民商法有三個研究方向:知識產權法、民法、商法。
3.商法:商法是市場經濟社會核心和根本的法律制度。
民法是基本法,商法是特別法。民法注重交易安全,商法注重效率。
這里有許多可以參考!
也可以寫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
這都是隨著物權法頒布出來的新問題,可以結合物權法寫一下。
論一物一權原則論物權與債權的區別【題目】論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
【題目】論物上請求權【題目】論訴訟時效制屆滿的效力。
【題目】論物權的追及效力【題目】論訴訟時效制度的意義。
【題目】論物權的支配效力【題目】論民法中的物權體系。
【題目】論物權的效力【題目】論人身權體系。
【題目】論占有制度的意義【題目】論民事權利體系。
【題目】論留置權的特征的意義【題目】論無權代理。
【題目】論權利質押的特征【題目】論代理權的取得與行使。
【題目】論質押的客體【題目】論代理中的連帶責任。
【題目】論抵押權的設定與效力【題目】論表見代理。
【題目】論擔保物權體系【題目】論代理制度對于市場交易的意義。
【題目】論典權【題目】論物權行為。
【題目】論地役權【題目】論法律行為的分類及其意義。
【題目】論我國農業土地物權制度的完善【題目】論意思表示。
【題目】論我國的土地物權制度【題目】論民事法律行為的構成要件。
【題目】論我國的不動產物權體系【題目】論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權。
【題目】論用益物權體系【題目】論法人內部治理制度。
【題目】論所有權的限制【題目】論合伙財產的法律性質。
【題目】論所有權的取得方式【題目】論合伙的法律地位。
【題目】論所有權與所有制的聯系與區別【題目】與制度意義。
商法本科論文(專業22篇)篇十二
1.該論文選題合理。區域經濟問題是經濟界研究的熱點,而農業經濟增長問題亦是當前討論的焦點,近幾年來國內外不少專家對此已有許多較為成熟的論述,在xx也有專家學者對xx區域經濟問題做了較深入的研究,但對xx農業區域經濟及其增長問題的結合研究,尚未發現有專門的論述。如何認識xx農業區域經濟差距現狀及未來的走勢,促進農業經濟健康持續增長,是經濟現實中急需解決的問題,這也是該論文選題意義所在。
2.論文選題符合專業培養目標,能夠達到綜合訓練目標,題目有一定難度,工作量一般。選題具有實踐指導意義。
3.該生查閱文獻資料能力一般,能收集關于論文的資料,寫作過程中基本能綜合運用基礎知識,全面分析問題,綜合運用知識能力一般。
4.文章篇幅完全符合學院規定,內容基本完整,層次結構安排一般,主要觀點集中有一定的邏輯性,但缺乏個人見解。
5.文題基本相符,論點比較突出,論述能較好地服務于論點。
6.語言表達一般,格式完全符合規范要求;參考了一定的文獻資料,其時效性一般;未見明顯抄襲現象。
7.論文結構完整,各部分基本符合英語論文的寫作規范。論文的選題很好,有創意。為了寫好這篇論文,作者作了一定研究,特別是斯坦貝克的原著。從作者對原著的引用情況不難看出,作者對原著的內容是相當熟悉的。語言也非常犀利,論文條理清晰說理充分,觀點具有獨創性,有一定的參考價值,不失為一篇好文章。
8.論文選題有意義,在吸收學術界研究成果的基礎上,有自己的心得體會,提出自己的看法,言之成理。論述觀點正確,材料比較充實,敘述層次分明,有較強的邏輯性。文字通順流暢。行文符合學術規范。今后要進一步總結經驗,對音樂教育模式進行比較,這樣可以把音樂教學教得更好。論文能按時交稿,經過認真修改,已經達到本科論文的要求。
9.本論文選題有很強的應用價值,文獻材料收集詳實,綜合運用了所學知識解決問題,所得數據合理,結論正確,有創新見解。另外論文格式正確,書寫規范,條理清晰,語言流暢。今后要進一步總結經驗,對德育教育模式進行比較,這樣可以把德育教育工作得更好。論文能按時交稿,經過認真修改,已經達到本科論文的要求。
10.論文思路清晰,語句通順。能很好的調查--------存在的問題。作者對于論文內容有一定的了解和熟悉。思路清晰,層次清晰,邏輯結構合理。觀點表達準確。研究原理采用恰當。在論證過程中能有效的將專業原理與要研究的主題結合起來。個別地方論證的觀點不是很明確,總體上達到畢業論文要求。
11.本論文選題有很強的應用價值,文獻材料收集詳實,綜合運用了所學知識解決問題,所得書記合理,結論正確,有創新見解。另外論文格式正確,書寫規范,條理清晰,語言流暢。
12.該論文的文獻調研全面系統,立題指導思想明確,實驗設計合理可行,能夠按照實驗計劃進行,并達到預期效果。論文撰寫思路清晰,語言流暢簡練,層次清晰,邏輯性較強,用詞準確,各種數據圖表齊備規范,文獻引用正確,科學性較強。表明該學生具有一定的理論基礎和科研能力。論文選題適當,有一定的獨立見解,論證充分,占有資料廣泛,但理論和實例支撐不夠。英語語言表達基本順暢,僅存在個別語法錯誤,論文格式符合規范要求。
13.該論文選題較為新穎,視角較為獨特,體現了一定的人力資源管理理論的扎實功底,特別是文章能夠結合相關的案例對課題進行論證分析,具有一定的實用價值。經過對論文的審核可以看出,作者在資料和案例收集上花了不少功夫,也能夠提出一些較為深刻的觀點,但在理論的深度和部分論據的引證上還存在一定的欠缺之處。總體而言,這是一篇合格的論文。
14.論文選題比較適當,觀點正確,但缺少獨創性的思想,論證內容比較充分,但缺乏論證深度。英語表達比較通順,但存在少量語法錯誤。論文格式符合規范要求。
15.論文選題缺乏新意,論證不夠充分,具體例證較少,老生常談的內容偏多,引用他人觀點的比例偏大。英語表達基本達意,但存在較多的語法錯誤。論文格式基本符合要求。
商法本科論文(專業22篇)篇十三
婚姻狀況:未婚民族:漢族。
培訓認證:未參加身高:146cm。
誠信徽章:未申請體重:41kg。
人才測評:未測評。
我的'特長:
求職意向。
人才類型:應屆畢業生。
應聘職位:中學教師:法務/專員,律師助理:物流助理,其它類:財務類。
工作年限:0職稱:無職稱。
求職類型:實習可到職日期:三個月以后
月薪要求:1500--希望工作地區:花都區,廣州,東莞。
工作經歷。
志愿者經歷。
教育背景。
畢業院校:廣州大學松田學院。
最高學歷:本科獲得學位:畢業日期:-06
起始年月終止年月學校(機構)所學專業獲得證書證書編號。
語言能力。
外語:英語良好粵語水平:精通。
其它外語能力:
國語水平:優秀。
工作能力及其他專長。
會用計算機一級的操作,學習能力強,工作認真,負責心強,能吃苦,適應能力強.
詳細個人自傳。
在上學期間有在做兼職,也有自己做小生意.性格開朗,喜歡看書,運動,野外活動團隊合作精神強.個人認為只要努力,90%的工作都可以勝任的.大家都說法學的畢業生難找工作,我認為只要學習能力好,90%的工作都可以很快學會的,因此,我求職是不限于與法律有關的工作,不過要有發展的潛力.
商法本科論文(專業22篇)篇十四
在部門法里,商法在我國的起步算是比較晚的,其所遭受的非議自然也比較多。有贊譽甚高的,如周林彬教授的商法的四興理論,說商法可以“興商、興市、興德、興國”,也有嗤之以鼻的,如史際春先生認為“商法在中國是個誤區”.然而,討論一個法律部門存在與否,應該怎樣存在,存在的價值如何,所體現的依然是法學中一個非常老套的問題,該部門法的地位如何?本文所要探討的商法的地位,也難免落入俗套,故用“再論”一詞。
一、商法在中國的興起商人法是由商人們自己創造的用以調整他們彼此之間的商事關系的習慣和慣例的總稱。隨著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國際政治、經濟一體化的形成,國際貿易商事往來的增多,對國際商事法律的要求自然也有所增強,特別是由于各國法律對國際貿易規定的不同,在國際商事交往中容易發生沖突,為此國際法上需要有統一的商事法律來進行規范。
二戰后,國際貿易的發展導致了國際商事法律領域的歷史性變革。這一變革不僅表現為以世界貿易組織為核心和以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為載體的世界多邊貿易法律制度的創立,更表現為商人法(lawmerchant)的復興與迅速發展。但是暫且不論什么是商人法,商人法最終又是如何演變為國際貿易中通行的商法,商法在國際貿易中的地位可見一斑。我國在經歷漫長的封建社會時期,其占統治地位的主導思想一直是“萬般皆下品,唯有讀書高”。而對商人的評價卻是“商人重利輕離別”。商事法律自然也不會有什么生存和發展的土壤。新中國建立以后,本著逐步消滅私有制,實行從上至下的公有制的思想,商事法律也沒有取得什么發展。十一屆三中全會,我國制定了改革開放的方針政策,經濟逐步繁榮,國際經濟交往逐漸增多,受國際經濟法律制度的影響,我國對商事法律的研究和關注不斷加強。因此,筆者個人認為,商法在中國的興起有一個從外至內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外力起了相當大的作用。
二、商法的調整對象看一個法律部門是否存在的重要標準之一,就是看其是否有特定的調整對象。法律部門的調整對象是指一個法律部門所調整的社會關系。討論任何一個法律部門,均要討論其調整對象,商法自然也不例外。從我國目前商法的研究狀況來看,籠統的論述,商法的調整對象是商事關系,即因從事營業行為所引起的社會經濟關系以及與此相聯系的社會關系的總和。在界定商事關系時有兩個特征:第一、商事關系是發生在平等商事主體之間的社會經濟關系。第二、商事關系是商事主體基于營利動機而建立的。
三、商法的地位問題商法從產生開始,就存在這樣的疑惑,商法是屬于民法,也就是所謂的民商合一的格局,或是屬于經濟法的一個部分?或者商法是獨立的法律部門?民法學者和經濟法學者甚至大義凜然的展開爭論,認為商法屬于自己的一個部分,研究生考試的民法專業都改成了民商法專業,直讓人覺得民商合一是不可逆轉的趨勢,而經濟法學者認為商法中無論是市場主體法的規定,如公司法、合伙企業法的規定,或是對經濟活動的規范都體現了國家對經濟的干預,具有了經濟法的性質,因此商法屬于經濟法的范疇。商法學者則認為,商事法律以其獨特的調整對象,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門的商法精神和價值理念,當之無愧的屬于與民法和經濟法平行的法律部門。
但迄今為止,無論是民商合一或是民商分立,其區別僅僅在于是否應將規制營利性主體營業行為的基本商法規則納入獨立的民法典的范疇,而對于實質意義上的`商事法,如公司法、票據法、保險法等等的存在,理論與實踐中并無爭議。也就是說,民商合一體例,并不意味著要否認實質意義上的商事法。由此,商法究竟屬于哪個部門法,或者是商法應該自成一家,更重要的是體現了一種學術利益的爭奪。商法究竟屬于哪個部門法本身不是太重要,重要的是商法究竟能夠有什么用處?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今天,在新世紀的中國,商法對維護市場的正常運行,對追求公平與效益原則究竟會產生怎樣的影響和作用?這才是商法所應該關心的問題。只有在這樣的前提下來討論商法,才可以真正體現法學公平與正義的價值理念,才能夠確實體現法律對社會的規范作用。也可以最終定位商法可以花落誰家,或是自成一體,更有甚者屬于可以被相互包容的法律部門。
而從性質上說屬于私法的商法,其旨在調節和保護商行為主體的財產利益,無論是個人還是法人,當其以商行為主體身份參與到商事活動中來,其權利義務關系就受商法的管轄和約束。商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公序良俗原則等等同樣也屬于民法的基本原則,商法和民法、經濟法一起,對市場經濟運作以及國際貿易的開展進行了有效的調整,為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作出不可磨滅的貢獻。為此,商法和民法、經濟法一樣屬于調整財產關系的重要法律部門,至于誰主誰輔,是否相互包容,本身并不重要。
商法本科論文(專業22篇)篇十五
2、論我國商法體系的構建。
3、商法的獨立性與商事審判的獨立化分析。
4、淺析我國網絡交易的商法規制。
5、中國民商立法及其模式選擇探討。
6、民商法中誠實信用原則的內涵及完善路徑探析。
7、《日本商法典》的修訂。
8、合作社商人化的共生結構。
9、淺議商法的社會責任理念及其規則體現。
10、商事行為制度淺析。
11、商法在市場經濟中的重要性。
12、商法中加重責任理念的司法應用及立法構想研究。
13、我國商事登記制度問題研究。
14、商法形成過程對今天我國建立商事制度的啟示。
15、商法學研究必須重視國際化與中國經驗。
16、民法典之外制定商法通則應為科學選擇。
17、電子可轉移記錄相關法律問題研究。
18、獨立學院經濟管理類專業國際商法課程教學。
19、商事仲裁與商法思維。
20、商行為立法問題研究。
21、商法思維法律適用性微觀辨析。
22、商事審判組織的專業化及其模式。
23、論商法理念的時代動因。
24、論商行為在相對商事法律關系中的不對等性。
25、商事留置權及其擴張適用研究。
26、商法的雙向運動與現代商法的生成邏輯。
27、日本法上的提單效力問題研究。
28、組織機構數字證書在全流程網上商事登記的應用。
29、案例教學在商法教學中出現的問題與解決對策。
30、我國商事登記制度的反思與完善。
31、對當代民商法調整對象的探討。
32、商事行紀制度比較研究。
33、我國商事失信懲戒法律制度的構建。
34、商事登記效力問題研究。
35、基于商法理念下營業轉讓的法律規制。
36、從全球經濟危機反思現代商法的制度價值。
37、外觀主義思維模式與商事裁判方法。
38、淺析我國商主體的劃分--試論個體工商戶制度。
39、商法解釋理論的基點與法則分析。
40、商法理念及其在商事立法與司法中的適用情況探討。
41、論商事裁判的代理成本分析進路。
42、工商登記改革后商事司法權的.定位及價值功能。
43、我國商事登記的功能回歸與制度完善。
44、商事代理制度的比較法研究--基于兩大法系理論和立法的分析。
45、論我國商事登記審查模式。
46、淺析現代民商法樹立系統調整觀念的必要性。
47、民商法與健全個人信用體系的現實融合。
48、商主體的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探析。
49、依法治國語境下的商法建設。
50、有關商事審判中的商法理念與審判思路探討。
51、我國商事登記法律制度改革對稅收征管制度的影響與完善。
52、我國商事法律制度的體系構建。
53、商事仲裁裁決法律適用方法研究。
54、論商事代理商制度與完善構想。
55、由“囚徒困境”引發的對商法互惠互利原則的思考。
56、論中國商事立法法典化--以商人習慣法為視角。
57、商法理念及其在商事立法和司法中的適用。
58、商法總論教學內容和教學方法的探討。
59、關于“一帶一路”背景下商事登記制度的幾點思考。
60、民法總則法律行為無效制度的商法思考。
61、權利外觀理論視角下的現代商法價值。
62、民法典編纂過程中的商事登記統一立法研究。
63、論我國商法的發展和民商合一體例下商法的獨立性。
64、論信息失衡的商事法律回應。
65、我國商法立法模式探討。
66、論生態文明視域下的商主體--生態人法律模式建構。
67、淺析民商法信用體系的構建。
68、社會經濟發展中民商法的變化與發展。
69、民商法價值取向與構建和諧社會。
70、越南商事登記的法律效力。
71、論商事權利研究范式。
72、芻議民商法之發展演進。
73、試論如何協調商法的公法性色彩和私法自治理念。
74、民商法的目的價值探析。
75、我國商事登記制度公法屬性之證立。
76、淺談商事登記的對抗效力。
77、論商法的商人自治理念。
78、契約權利下古代商事法律思想分析。
79、商事登記制度的屬性反思及制度重構。
80、商事代理概念重構:法經濟分析的視角。
81、論商法教學中商務能力的培養。
82、商法語境下公平交易的經濟學分析。
83、論商主體資格之取得要件及其表現形式。
84、論儒家文化對我國商法發展造成的消極影響。
85、淺析我國商事登記制度立法現狀及其完善。
86、論營業轉讓行為的認定。
87、新時期商法的基本原則探討。
88、我國商法引入經營者概念的理論構造。
89、民商法中誠實信用原則的內涵和完善路徑探析。
90、電子商務的發展與民商法的創新。
91、我國商法發展現狀與趨勢分析。
92、城市流動商販的商法規制探討。
93、淺析確定商法基本原則的標準。
94、論我國商事法律制度構建現狀及完善。
95、從功能與效力的關系角度論商業登記效力的分類。
96、現代商法對商行為的法律控制。
97、財經類院校商法課程實踐教學體系構建研究。
98、論我國商事登記制度的完善。
99、完善我國商事登記制度芻議。
100、國際商法復合開放式教學法研究。
101、論我國個人破產法律制度的構建。
102、權利配置視角下的中國商事登記制度研究。
103、論我國民商實體法中的法律擬制。
104、公司小瀕臨破產時董事對債權人的義務研究。
105、侵犯商業秘密罪客觀要件研究。
商法本科論文(專業22篇)篇十六
近年來,隨著改革開放的逐步深入和經濟的快速發展,我國的商法體系建設也開始大幅度的進步,商法體系也開始不斷的完善。而世界范圍內的商事立法運動肇始于18世紀初,延續至20世紀中葉。“商法時代”的出現,是現代文明的必然趨勢。它不僅僅是一種制度法規的體現,更是一種現代文明社會的精神。重視了解商法發展的現狀對于我國的經濟市場的穩定發展有很大的幫助。
1.商法精神的時代價值。
1.1商法的歷史沿革。
商法,簡單的來說就是調整市場經濟各平等主體之間相關的商事關系以及相關的商事行為的法律。商法,在我國目前的來看,其主要組成部分為公司法、保險法、合伙企業法、海商法以及票據法等等與商相關的法律。
從歷史變革來看,商法是起源歐洲的古羅馬時代原始交易中的一些商事規約,目前,我國法律界人士在對商法進行研究時,一般將中世紀歐洲地中海沿岸自治城市的商人法作為近代商法的起源,而近代商法的正式確立主要在18,標準性事件是法國商法典的正式確立。
就我國而言,由于我國歷朝歷代是以“士兵工商”作為社會階層的排列,這使得中國古代對商法研究業績制定極為不規范和欠發達,在20世紀初至今的包年百年中,中國的商法主要是依靠引進和借鑒西方商法,進而結合我國國情確立的。
1.2商法的時代價值。
商法的出現表明人類的文明又走走向了另一個高度,在人類文明的發展史上,不同社會制度的出現,從原始社會到封建社會,社會主義社會。資本主義社會,者,最終的發展趨勢都是推動經濟的發展,只有經濟發展了,才能在一定意義說社會進步了,經濟的發展是有序的,需要一種規則予以約束規范,而且這個規則需要具有強制性,代表統治階級意志的產物之——法律,也就應運而生。在憲法中,上層建筑涉及政治領域,商法的出現表明上層建筑已滲透經濟領域。商法對于奠定全球市場經濟制度的法律基礎,對于變遷民生的觀念,對于四項原則在實際生活中的真實落實實施,對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發展與變革有不可磨滅的作用。
1.3商法時代價值的體現。
商法作為現代經濟體系中的規則體現,第一點它能保障其完整性和穩定性。作為一種體系中的秩序,它必須有能力以法律為基礎制約并為何體系的延續。中國市場經濟的生存與發展需要這樣一種可靠的規則。第二點,商法的實際運用能夠推動我國目前的政治體制改革以及體制的發展。在我國,由于推行市場經濟體制的落后,使得我國經濟出現壟斷,也同時使得我國的政治權力和行政權力的高度集中,而這導致現代社會中的民主制度出現很大的漏洞和殘失。市場經濟恰好不同,在這樣的制度下能體現社會經濟主體的很高的自主權,保障了經濟權利的獨立,社會主義的平等也得以體現,政治民主化的有序發展得以從根本上得到規范。再者,中國商法制度的建立將構建不同政治制度下中國法律協調與統一的基礎。自九七之后,中國兩岸三地政治經濟上都處在一國兩制的狀態,商法的擬草為我國不同經濟體系的協調發展有很大的作用。所以了解目前中國商法發現的現狀對于中國這個在全球龐大的經濟體的健康發展有很大的幫助。
2.中國商法繼受面臨的難點和問題。
2.1國際化中的中國商法。
中國商法的制定從經濟層面出發本質和歐美是一樣的,為了完善和確立經濟體系的'長久穩定性。而因政治制定的不同略有不同。全球有200多個實行市場經濟的國家,我國改革開放后借鑒了些資本主義的經驗,實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制也必將趨于國際化。從上世紀以來的商法國際化趨勢中,通常采用的主要有三種做法。
第一,對本國的商法法律法規的制定時,盡量的借鑒以及參考西方歐美經濟發達的國家的成功的商事法,日上世紀的俄日本在制定商法時,基本以法國和德國的商法為基礎,結合本國情況后,修改制定。
第二,以國家與國家關于貿易以及相關的國家經濟區域的貿易政策為基礎,進而協調各國的商法,促進各國間關于商法在經濟市場的統一進程。如歐盟關于商法的協調整合是較為完善成功的。第三,通過目前世界經濟相關的組織,推動以及積極探討國際范圍內相關的商事實體法以及商事程序法,以能夠促進商事法的國際化發展進程。商法的發展趨勢就是國際化,借鑒和吸取他國的成功經驗,國際統一化,將更有利于我國與他國之間的貿易經濟往來。
2.2中國商法的繼受的難點和問題。
目前的中國商法繼受了大陸法和歐美成功的經驗,正所謂取其精華去其糟粕。通過借鑒歐美成功的經驗,略加修改完善我國的商法在今后也是非常必要的,在現階段的也面臨諸多的困難和疑惑。
其一,從對法典的草擬和制定的經驗來看,不僅僅是中國的商法,如敬愛哦為成功的德國商法相關的法典在制定上都有缺陷,時代在進步,換句話說這些法典是過去的,是歷史的產物。德國是個嚴謹的國家,其商法的確立對歐美其他國家包括日本都有深遠的影響,但是是在特定的某個時期的影響。二戰之后的世界格局發生了巨大的變法,信息時代的到來,美國,歐盟,中國經濟體涌現,對于商法的完善也是種考驗。再看看德國民法典,可能由于時間的積累起完善的程度遠高于商法。而他國借鑒與效仿其成功的經驗更是遠過于德國商法,尤其是21世紀,德國商法更顯疲軟。因此,我國不能想上世紀的日本一樣一味的借鑒德國等大陸立法經驗來制定與完善我國的商法法典。
其二,美國20世紀中葉《美國統一商法典》的立法技術方面達到了很高的水平,它雖然在順應了現代商業經濟社會發展的方面做的較好,但是,由于它本身是建立在英美法基礎之上的一部商法典,由于實行的社會制度不同,其美國的立法基礎以及立法方式和我國等等大陸法系是有著極大的差距的,就我國目前的一國兩制制度,制定與完善商法為了能制約與協和兩岸三地,中國目前同樣很難完全依照美國的經驗制定一部統一的商法典,我國需要一部適合我國經濟體制的商法典。
其三,我國由于商法歷史等等特殊的原因,我國法學界對于制定統一商法典的呼聲一直處于極弱的狀態,大陸法制確立的粗略和漏洞很多,就算現在近20年來在我國乃至世界大力推行商品經濟時期,中國法學界的呼聲還是很微弱。
其四,隨著社會的發展,經濟市場關于商事交易方式也變得復雜多變,這也使得商法的統一制定難度加大。現在社會的發展,商業經濟發展迅猛,經濟市場情況復雜多變,化石燃料在其中很大程度影響世界經濟的走向,以及社會商品的交易方式等等的改變也使得我國商法典的統一制定的難度加大。
其五,由于我國不成熟的市場經濟體制,使得在這個時期對市場經濟相關的商法法制的認識不到位,加之我國的法學界的對商法認識觀念的差異導致對制定統一商法典還未能達成一致。中國市場經濟體制建立的時間還不長,還需要通過時間來完善發展。不就得將來,當人們觀念上的轉變,中國現有的經濟制度的完商法典的價值和作用才會得到大眾的認可。
結束語:總而言之,我國現有的經濟體制還需要一個成熟的過程,商法的制定與完善,商法的國際統一化是目前必然的趨勢,希望我國上發的變革與時代價值能在其中得到體現,對我國經濟的發展與經濟的穩定起到相對性的作用。(作者單位:渤海大學文理學院文法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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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劉凱湘.論商法的性質、依據與特征[j].現代法學.1997(05)。
商法本科論文(專業22篇)篇十七
b:見證人。
c:背書人。
d:承兌人。
參考答案:b。
本題解釋:【答案】b。解析:《票據法》第68條規定,匯票的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
2、單選題證券發行和交易的當事人在從事證券買賣的民事活動中應按照市場經濟的基本要求進行等價交換,這是證券法中的_____。
a:自愿原則。
b:有償原則。
c:誠實信用原則。
d:公正原則。
參考答案:b。
本題解釋:[解析]《證券法》第4條規定:“證券發行、交易活動的當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應當遵守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這就從法律上確定了證券法的自愿、有償、誠實信用原則。有償原則也稱等價有償原則,是指證券發行和交易的當事人在從事證券買賣的民事活動中應按照市場經濟的基本要求進行等價交換。由此可知,題干所述內容為有償原則的內涵。b項為正確答案。自愿原則是指商事主體在從事證券的發行和交易時,根據自己的意思來設立。誠實信用原則是指當事人在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時,應當誠實不欺、講究信用,在不損害他人和社會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
3、單選題對于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資本制度說法正確的是_____。
a:在合營期間可以增加注冊資本,但不得減少注冊資本。
b:合營企業的注冊資本必須以人民幣表示。
c:經合營他方同意,合營一方可以向第三者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參考答案:d。
本題解釋:【答案】d。解析:《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第19條規定,合營企業在合營期限內不得減少其注冊資本。因投資總額和生產經營規模等發生變化,確實需要減少的,須經審批機構批準,a項說法錯誤。第18條規定,合營企業的注冊資本一般應當以人民幣表示,也可以用合營各方約定的外幣表示。b項錯誤。第20條規定,合營一方向第三者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的,須經合營他方同意,并報審批機關批準,向登記管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c項錯誤。第22條規定,合營者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建筑物、廠房、機器設備或者其他物料、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場地使用權等作價出資。以建筑物、廠房、機器設備或者其他物料、工業產權、專有技術作價出資的,其作價由合營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協商確定,或者聘請合營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評定,d項正確。
4、多選題在一份保險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就合同所規定的“意外傷害”條款的含義產生了不同理解,投保人認為其所受傷害應屬于賠付范圍,保險公司則認為投保人所受傷害不屬于賠付范圍,兩種理解各有其理。在此情形下,法官對該條款的解釋,做法不正確的是_____。
a:按照通常含義進行解釋。
b:按照公平原則進行解釋。
c:按照法理進行解釋。
d:按照對保險公司不利的原則進行解釋。
參考答案:abc。
本題解釋:[解析]《保險法》第30條規定:“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因此,本案例中,法官應當按照對保險公司不利,而對投保人有利的原則進行解釋,即認為投保人所受傷害屬于賠付范圍。a、b、c三項所述的解釋原則是不正確的。
5、多選題以下關于人身保險,說法不正確的是_____。
a:法人可以成為投保人。
b:法人可以成為被保險人。
c:未出生的胎兒可以成為被保險人。
參考答案:bcd。
本題解釋:【答案】bcd。解析:《保險法》第12條規定,人身保險合同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第33條規定,投保人不得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保險人也不得承保。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不受前款規定限制,但是死亡給付保險金額總和不得超過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限額。
6、多選題下列關于國有獨資公司說法正確的是_____。
a:某國有獨資公司章程規定,其董事會人數為10人。
b: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會和監事會中應當有職工代表。
c: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未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不得在其他公司中兼職。
d:國有獨資公司的公司章程可以授權董事會制定,但應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參考答案:abcd。
本題解釋:【答案】abcd。
7、單選題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下列說法正確的是_____。
a:合伙企業應繳納企業所得稅。
b:上市公司不能向普通合伙企業轉投資。
c:上市公司不能向有限合伙企業轉投資。
d:事業單位不能成為普通合伙人。
參考答案:b。
本題解釋:【答案】b。
a:免責條款無效。
b:保險合同無效。
c: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應當按照有利于保險公司的利益解釋條款。
d: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應當按照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利益解釋條款。
參考答案:a。
本題解釋:【答案】a。
9、多選題關于保險合同中的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以下說法中哪些是正確的?_____。
a:投保人應當仔細閱讀該條款,對其意義不能理解的后果自負。
b:無論投保人是否仔細閱讀該條款,保險人都有向投保人明確說明的義務。
c:保險人對免責條款作出明確說明的,投保人不得于事后以不理解為由否認其效力。
d:保險人未對免責條款加以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發生效力。
參考答案:bcd。
本題解釋:[解析]《保險法》第17條第2款規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據此可以看出,提供格式合同的保險人依法應當就免責條款向被保險人作出明確說明。除了在保險單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還應當對有關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釋,以使投保人明了該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后果。未能盡到明確說明義務的,該條款應歸于無效。保險人對免責條款作出明確說明的,投保人不得于事后以不理解為由否認其效力。故a項說法錯誤,b、c、d三項說法正確,本題答案為bcd。
a:合作企業的注冊資本是100萬元,其中外方占22%,中方占78%。
c:中方出資中的30萬美元為現金,由中方向銀行借貸,合作企業以設備提供擔保。
d:合作企業頭5年的利潤分配,中外雙方各按50%比例進行分配。
參考答案:bd。
本題解釋:【答案】bd。解析:《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第18條規定,在依法取得中國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中,外國合作者的投資一般不低于合作企業注冊資本的25%。在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中,對合作各方向合作企業投資或者提供合作條件的具體要求,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規定。第19條規定,合作各方應當以其自有的財產或者財產權利作為投資或者合作條件,對該投資或者合作條件不得設置抵押權或者其他形式的擔保。第20條規定,合作各方應當根據合作企業的生產經營需要,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合作企業合同中約定合作各方向合作企業投資或者提供合作條件的期限。
11、單選題下列有關基金募集說法正確的是_____。
a:基金募集經核準后,方可發售基金份額。
b:基金份額的發售,可由基金托管人進行。
c:基金募集期限由核準之日起起算。
d:基金募集失敗,基金管理人應在期限屆滿之日起60內返還投資人已交納款項。
參考答案:a。
本題解釋:【答案】a。解析:《證券投資基金法》第40條規定:“基金募集申請經核準后,方可發售基金份額。”所以a正確。第41條規定:“基金份額的發售,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辦理;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在我國基金托管人是依法設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資格的商業銀行。第29條規定,基金托管人的主要職責并不涉及基金份額的發售,所以b錯誤。第43條第2款規定:“基金募集不得超過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的基金募集期限。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計算。”所以c錯誤。第46條第2款規定:“基金募集期限屆滿,不能滿足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條件的,基金管理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二)在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返還投資人已繳納的款項,并加計銀行同期存款利息。”所以d錯誤。
12、單選題下列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的比較,哪個是正確的_____。
a: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分取紅利可以不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進行。
b:股份有限公司向股東分配利潤必須按照股東持股比例進行。
c: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必須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參考答案:a。
本題解釋:【答案】a。解析:《公司法》第35條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因此,a項的說法并無錯誤,應選。《公司法》第167條第4款規定:“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有限責任公司依照本法第35條的規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因此,b項說法不正確,不當選。《公司法》第43條規定:“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所以c項的說法也不正確,不當選。《公司法》第104條第1款規定:“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所以,d項的說法是不正確的,不選。
a:違反公司章程處置公司資產,其行為無效。
b:違反公司章程從事非經營性交易,其行為無效。
c:并未違反公司章程,其行為有效。
d:無論是否違反公司章程,只要王某無惡意,該行為有效。
參考答案:d。
本題解釋:【答案】d。
14、多選題有關我國證券交易所的以下說法中,哪些是正確的?_____。
a:證券交易所是公司制的企業法人。
b:證券交易所是會員制的法人。
c:證券交易所的設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
d:證券交易所的總經理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任免。
參考答案:bd。
本題解釋:[解析]《證券法》第102條規定:“證券交易所是為證券集中交易提供場所和設施,組織和監督證券交易,實行自律管理的法人。證券交易所的設立和解散,由國務院決定。”因此a、c項說法錯誤。該法第105條第2款規定:“實行會員制的證券交易所的財產積累歸會員所有,其權益由會員共同享有,在其存續期間,不得將其財產積累分配給會員。”由此可知b項正確。該法第107條規定:“證券交易所設總經理一人,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任免。”d項正確。由此可知,本題答案為bd。
a:該公司依合同將于3個月后獲得的一筆投資收益。
b:該公司提交某銀行質押的一輛轎車。
c:該公司對某大橋上的未來20年的收費權。
d:該公司一棟在建的辦公樓。
參考答案:acd。
本題解釋:[解析]根據《企業破產法》的相關規定,破產財產包括:第一,破產案件受理時屬于債務人的全部財產;第二,破產債務人在破產案件受理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所取得的財產,如管理人依法進行必要民事活動所取得的財產、管理人行使追回權所追回的財產。破產財產是破產企業享有或經營管理的財產及財產權利,包括有形財產,也包括無形財產,還包括財產權利。a項屬于破產程序終結前取得的財產;c項屬于已有的財產權利;d項屬于既有財產。a、c、d項均屬于破產財產的范圍。按照法律規定,已經設立了擔保物權的財產,除非擔保物權人放棄行使優先受償權,否則不應作為破產財產處理。因此b項不屬于破產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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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本科論文(專業22篇)篇十八
我是國際海事專業(現在稱海商法)97級學生,現在是天津源海律師事務所的海事律師。在校期間任過一段時間學委并獲得過獎學金,根據師弟師妹的提問,結合我自己的感受,我想本科二年級以上的在校生往往會且應該關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從我的同學和上下屆校友的情況來看,上述專業的畢業生會從事下列與所學專業相關的工作(與所學專業相差較大的當然也有,但因系個別情況,在此不提及):
律師(海事律師及其它方向律師);。
公、檢、法、海關、稅務局、工商局、海事局、航道局等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
海事仲裁委員會;。
船東互保協會;。
擁有或經營船舶的船東公司(國企、私企、外企);。
為船舶攬貨及提供陸運通關提貨服務等的貨代公司;。
為船舶進出港提供服務的船代公司;。
散雜貨的租船中介公司;。
大的貨主或貿易公司;。
負責貨運險或負責船舶險的保險公司;。
留校。
律師是我體會最多的一類,因為我從實習到畢業之后5年一直在從事著這項工作。對這一行我目前的體會有:
人品(坦誠,誠信,盡力,不小氣不世俗等)一定要好,當然做任何行業都是這樣要求的。但這一行尤其如此,人品不好,會逐步喪失人們的信任,之后便很難發展了。
其它幾種工作我不是都有體會,只是和同學和朋友聊天獲得的一些信息。有這樣幾點可供借鑒:
近年來,航運整體形勢比較不錯,因此從事航運業務的人們收入比較好,其中以從事散貨的船公司和租船公司為甚。
帶中字頭的大國企一直是受歡迎的,這種企業可以提供給新人很好的鍛煉機會,我想在短期內,大國企的這種優勢會一直存在。
國家機關是比較穩定的,也比較舒服和省心。但對一般人而言收入方面和職位晉升方面不會有特別大的突破。因此希望在金錢方面需求高的,要少考慮一些,除非干一段時間后便辭職,而可以想象,這實際上很困難的,因為要克服已有的惰性是不容易的。
在仲裁委員會、互保協會、船公司的商務保賠部門以及保險公司里工作一段時間之后再出來做律師也是很可行的,很多做律師做的比較成功的都是這樣一條路。
貨代公司事務比較繁雜,知識含量要求不是很高。如果自己比較愿意在社會上打拼,而且善于人際交往的話,這一行也是賺錢較快的方向之一。據說,我上屆已有一位師兄在青島自己做了一個不小的貨代企業。
船代我個人認為不是一個很好的職業,因為也是事務繁雜,知識含量要求不是很高,而且比較難有所好的發展。不過做一段船代之后,再做別的也是挺好的。
在校期間應該注意哪些事情?
在校期間應該多學習一些與專業相關的宏觀的框架性的東西,比如你應該學習到目前世界上整體的海運業務是一個什么樣的狀況,各國之間的比較,都有什么樣的相關行業(除了我上面提到的,還有別的好多的),你學的海商法(包括其中的細分)在整個的航運行業之中是什么樣的位置,是什么作用,你學的海商法在整個法律體系之中是什么樣的一個位置。你對哪個行業方向哪個法律方向更為感興趣,你更適合哪個方向。等等。
同時,應該在學校期間培養出良好的生活習慣、學習習慣和工作習慣,這是之后工作時一直適用和受益的。
雖然我們學校有不足之處,但客觀的說,你會逐步認識到在學校中的所學對工作是絕對有用的。
找工作時應該注意哪些事情?
首先,你要了解這個公司的企業性質、規模、所從事的行業分工、在同行業中的地位以及地點,如果這幾項指標都還不錯的話,那么這個企業一般來說都會不錯的。
在面試時要思路敏捷,并很重要的是要給人以坦誠的感覺。
加入這個公司后,綜合別人的評價以及自己的感受,如果認為并不好的話,要及時調整。
多和同學交流,多找師兄師姐們請教。
文檔為doc格式。
商法本科論文(專業22篇)篇十九
從2003年開始讀本科以來,我與法學的“戀愛”已將近7年了,我把生命最繁華的部分投入進去,可是我沒有真正的了解她,我們依然不能形成應有的默契。我一直在努力去了解她,每當我覺得更加接近她的時候,就會欣喜若狂,但往往過不久,就會產生莫名的陌生。也許我從來不曾接近她,也許我從來就沒有真正了解她,也許我終其一生也不能完全認識她。她就像一扇窗戶,當你打開,無窮的美景讓你驚喜萬分,但你總是受到自己時域的限制,總是不能觀看你想要每一個細節;她就像大海,充滿了痛苦與歡樂,你必須從中感受其成長的歷史,感受其在實踐長河里的滄桑,感受其偉大的包容與公正;她就像明天,你可以預測,但不能肯定,總有一些神秘感。她有時給你希望,給你前進的動力,但有時候讓你失望,讓你感覺孤單無助;她有時候掀起歷史的波瀾,即使透過文字,你依然可以感受那種共鳴的震撼,她有時候很平凡,就像空氣一樣,你甚至不會注意她的存在;她有時候很高貴,萬人矚目,是至尊皇帝,但有時候又很尷尬,毫無尊嚴,被人當做工具。
我不敢奢望自己能達到學術水平的程度,但我卻一直希望、并努力接近。記得王國維先生在《人間詩話》里談做學問的三種境界,不知道自己什么時候才能達到“驀然回首”的階段。我不可求自己,但求自己的努力能達至與作者的深度對話,找尋知識的巔峰,實現自我判斷的成熟,若此,縱“望斷天涯路”亦不后悔,即使“衣帶漸寬”又何妨。
與法學結緣。
回想這些年的求學經歷,發現自己與法學有著前世修來的緣分,不知道前世我們相遇了多少次,竟然讓我這個高中理科生讀法學,并且深深地愛上她。記得初三物理競賽,我意外獲獎,之所以意外,是因為我讀的初中母校是很普通的農村初中,不僅人數少,而且師資力量有限。幸運地是,我后來讀了縣里的重點高中,周圍高手如云,老師也更專業,我對于物理、化學、生物這些自然科學的興趣很濃,那時候最崇拜的人是愛因斯坦和馮.諾依曼,直到我拿到大學通知書,我才知道,我將與這個我從來沒有想過的專業接觸,那時候對于法學的印象就像傳統中國人民的思想一樣——法即是刑,去法院打官司是不好的事情,道德高尚的人不應該去法院。那時對于法學的唯一記憶就是有一次在舅爺家看電視,電視上正在直播一個案件審理,時間好像是1997年,案件內容我記得非常清楚,是天津十大電影院侵權案,原告只有一家,被告很多,坐的很滿,原告律師很牛,對于被告律師的吹毛求疵游刃有余,當時覺得律師很牛,但從我每個自己會從事這一行。2003年,經過艱難的高考,進入西北工業大學,由于我的分數距離我報考的工科專業差5分,被調劑到法學,就這樣,我陰差陽錯的讀了法學,并且一讀就是7年。
初識法學。
本科時,自己并不是很喜歡法學,原因很多:自己的興趣、學校的氛圍、老師、就業等。那時候,我最喜歡的法學課是法理學和公司法,喜歡法理學是因為我的思維習慣,喜歡公司法是因為老師的原因。本科時,整個圖書館的法學書少的可憐,賀衛方和強世功的兩本隨筆我們認為的最好的書,經常是看了一遍又一遍,這兩本書經常不在圖書館,因為細心的同學總是查詢書應該換回的日期,然后悄悄等待。那時候我最喜歡的一本書是張文顯的《現代西方法理學》,這應該是張文顯先生最初接觸法理學所潛心研究的成果,書市80年代的版本,應該是出版,定價只要一毛多,書頁發黃,字數也不多,但很耐讀,就像康德的書一樣,當然康德的書更難讀。那時候還很喜歡朱蘇力的書,他的文字很有理,很有美國法學家的風范,不愧為留美博士,不愧為北大法學院院長。本科畢業,我的民商法基礎很差,對于法學的認識只是停留在法理學形而上的觀念里。盡管糊里糊涂的考上研究生,但是我知道自己基礎很薄弱,特別是和那些從傳統政法院校畢業的同學相比。記得研一時,我還不知道什么是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不知道什么是物權行為,不知道合同法分論的具體制度,沒聽過崔建遠老師,沒聽王澤鑒先生,沒聽拉倫茨……我發現自己落后的太多,于是就慢慢努力。研一過后,自己開始慢慢加深理解民商法,加上考司法考試,又熟悉了一下民商法的具體規定,當時覺得自己離法學很近,非常高興。但這種興奮也只延續了不到一個月,因為考完司考后進去南山法院實習了,我發現實然的法律根本不是自己想象的那樣,很多無形的規定決定著案件的走向,甚至有些技術性手段也可以成為決定案件的關鍵因素。在南山法院的兩個月里,我了解了案件的程序,特別是一些特別程序的案件,比如評估、鑒定、管轄權異議、普通程序與簡易程序等,學習寫作判決書,了解法院的內部流程與操作,學習如何接待當事人,學習如何處理同事關系。實習兩個月后,我發現法學似乎正遠離我,就像最熟悉的陌生人。研二下學期開始準備論文開題報告,發現自己很迷茫,明明對那個問題很有興趣,也有自己的觀點,有很多話想說,但就是無法邏輯清晰地表達,形成文字更是困難。此時,對于法學,我只是個門外漢,水平差的太多了。當時本想認真總結一下,由于接著去房地產研究中心實習,又實習了三個月,十一月初才回來。
商法本科論文(專業22篇)篇二十
摘要: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制建設過程中,商法的重要性日益明顯,從20世紀90年代初起,我國立法部門加強了商事立法工作,先后頒布了包括公司法在內的一批單行商事法律及相關的配套法規。《公司法》是調整公司的設立、組織及其對內外活動中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在確立公司基本法律地位及其權利義務方面起著重要作用。
關鍵詞:商事公司、商法、歷史沿革。
一、商法的概念和特征及中國商事立法概況。
(一)商法的概念和特征。
商法亦稱商事法,是調整商人在從事商事活動中所形成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分為形式意義上的商法和實質意義上的商法。我國不存在形式意義上的商法,但已有大量的實質意義的商法存在,如《公司法》。
(二)商法的特征。
商法與其他法律相比有以下特征:(1)法的盈利性(2)商法的技術性(3)商法的兼容性(4)商法的國際性。
(三)中國商事立法概述。
奴隸法制和封建法制下,國家立法采取的是刑民不分,以刑為主,諸法合體的形式。因此,這一階段,中國沒有獨立的上市法律制度。在清朝末期,中外商事交易逐漸增多,商事交易活動規模、形式有一定的發展。同時西方國家的立法模式影響中國,先后頒布了《商人通例》、《公司律》民間政府成立后,對清末制定的商律草案進行修正并頒布了《中華民國商律》。現如今,我國的商事立法不斷完善發展。
二、公司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公司是按照《公司法》的規定成立的,由股東投資組成的,以營利為目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
公司的特征是公司的內在屬性,是公司與其他組織相互區別的標志。從組織依據上看,公司是依據公司法規定成立的,具有法定性。從組織基礎上看,公司是由股東投資組組成的,具有股東性。從組織目的上看,公司以營利為目的,具有營利性。從組織地位上看,公司是法人,具有獨立性。
三、公司法的概念和調整對象。
公司法是指調整公司在設立、管理、活動、變更和解散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的總稱。從適用對象的角度看,它是以公司為適用對象的法律。從基本內容的角度看,它是規定規定組織和行為的法律。從形式和實質的角度看,它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公司法即實質意義上公司法是指一切規范公司法律和行為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狹義的公司法即形式意義上的公司法,是指專門規定公司制度的公司法典,也就是體系化的制定了一個規范性法律文件的公司法。
公司法的調整對象是公司在設立、管理、活動、變更和解散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簡稱為公司的組織和行為關系。
公司法的調整對象主要有以下方面。從內容上看,它主要有公司的.全部組織關系,公司的部分行為關系和國家對公司的組織和行為的管理關系。從范圍上看,它可分為公司的內部關系和公司的外部關系。從性質上看,它可分為分為財產關系和管理關系。
四、公司立法的歷史沿革。
(一)、西方國家公司立法的歷史沿革。
西歐中世紀中后期,隨著資本主義商品經濟的產生和發展。近代公司的雛形已經出現,但由于封建制度的阻礙,公司立法滯后。1673法國國王路易十四頒布的“商事令”是最早的公司立法。19世紀,西方公司法的形成其中,各西方資本主義國家先后制定了商法典或民商法典。20世紀尤其是“二戰”以來,是西方公司法的發展變革時期,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從公司法的表現形式看,出現了單行公司法的立法趨勢:公司的法定形式趨于集中,即越來越集中于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出現了授權資本制和折中資本制;出現公司重整制;公司的權利重心下移。而公司股票、債券的發行,轉讓和上市的規定更加嚴格。
(二)我國公司立法的歷史沿革。
舊中國的公司立法主要包括19《大清公司律》、19《大清商律(草案)》、19《中華民國公司條例》、1929年《中華民國公司法》。
新中國成立后,長期實行計劃經濟只,沒有商法的需求,也不可能有商法的地位,中國現代商法的興起是20世紀80年代,尤其是在90年代確立起市場經濟體制后逐漸興起。商法的作用也日益突出,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五、公司法對企業發展的影響。
中國企業特別是上市公司中“問題高管”的表現有三類:一是經營者損害股東利益;二是大股東損害小股東利益,三是大股東代表損害大股東利益。有些行為甚至構成了犯罪,如啤酒花集團的違規擔保。《公司法》經過不斷的修改完善,從實體和程序兩方面對高級管理人員的責任都大大加強了,各個企業的高管,要特別注意自己的行為必須遵循《公司法》的規章約定。
另外,民營經濟要實現大發展,也是要依靠于公司法的,民營企業家不僅自身必須加倍努力,全社會也要支持、幫助、關心民營經濟的發展,努力造就一個有利于優秀民營企業家脫穎而出的環境。《公司法》的不斷修改完善為塑造健康的民營企業的法律環境提供了一個很好的制度基礎,但是能不能真正培養起來還是靠執行。經濟的全球化導致公司競爭成為新一輪經濟浪潮的顯著特征,營造公司良性發展的法治環境,吸引外資到國內來創辦公司,造就一個有利于優秀民營企業家脫穎而出的環境,為實現中部地區的崛起培育有競爭力的公司群體,需要充分運用好新《公司法》這一助推器。
以公司法為例研討商法的問題,是為了準確把握公司法與商法的密切聯系和存在的不同。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商人的特權逐漸被取消,傳統的商法典無法證明其能夠成為一種嚴謹完善的法律理論體系,這就需要不斷的發展民法,努力實現民商統一,在此補過多討論。法基本原則的開放性和基礎性確立了民法的統帥作用,商法與公司法相互聯系,密不可分。從世界各國立法的發展趨勢看,“民商合一”已成為現代民法的發展主流,但我們也不能忽視公司發的發展。現代公司法之所以得以總則的簡約化、行為規定的具體化,從另一個方面來講,無疑是得益于民商合一的立法體系的。
商法本科論文(專業22篇)篇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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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該同學針對當前實務界關注的熱點問題,完成了資產減值準備存在的問題及對策的寫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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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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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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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言表達一般,格式完全符合規范要求;參考了一定的文獻資料,其時效性一般;未見明顯抄襲現象。
及格:
論文選題符合專業培養目標,基本能夠達到綜合訓練目標,題目難度較小,工作量不大。論文選題一般。 該生查閱文獻資料能力較差,不能全面收集關于考試系統的資料,寫作過程中綜合運用考試系統知識,全面分析考試系統問題的能力較差強。
文章篇幅符合學院規定,內容不夠完整,層次結構安排存在一定問題,主要觀點不夠突出,邏輯性較差,沒有個人見解。
文題有偏差,論點不夠突出,論述不能緊緊圍繞主題。
語言表達較差,格式符合規范要求;占有資料較少,其時效性較差;有部分內容與他人成果雷同。
其他
本文選題的角度較為新穎,文章脈絡清晰,文筆流暢,基本觀點明確。文章目前仍存在的主要問題:學生沒有完全深入和消化所查找的資料,論據不夠充分有力。
此文首先值得肯定的是選題的立意較好。也是較有研究空間的論題。論文在有限的篇幅里,也基本能敘述清楚.該專題屬于業內研究程度及第一手資料、文獻都積累較多的領域,注意充分吸收已有研究成果以支持自己的分析、研究。
在整個畢業論文設計中,該同學能在老師的嚴格要求下順利完成論文的撰寫。論文結構完整,各部分基本符合論文的寫作規范。作者對比了ads-b和rnp和傳統導航方式,我們可以很清楚的看到ads-b和rnp的優勢。
為了寫好這篇論文作者顯然查閱了大量的資料,論述比較充分,條理也很清晰。當然,在這其間也存在一些不足和需要提高的地方。例如,知識面不夠廣,不能積極主動的和老師交流工作的進程。
希望該同學在以后的工作或學習中注意這些問題,爭取更大的提高和進步 。
商法本科論文(專業22篇)篇二十二
國際商法是調整國際商事活動的法律規則與原則的總稱,下面就是為大家帶來的關于國際商法的論文,請看:
[摘要]與國內法相比國際商法在淵源上具有一些特殊點。因此有必要對其做出單獨界定。
[關鍵詞]國際商法淵源特點。
一、作用范圍不同。
國際商法既然是調整國際商事關系的法律部門,那么從調整范圍上看,它的作用范圍必然是超越一國國界的,也就是說一個國家的法律在有些情況下不可能覆蓋國際商事關系的全部要素。而根據傳統的立法中心視角下對法律淵源的定義:法律淵源是國家不同的立法機構,以不同的立法程序制訂的具有不同效力等級的各種類別的法律規范。這時便會出現一個難以解釋的問題,既然任何一個國家的法律不可能調整不處于其管轄范圍的國際商事關系要素;而在主權國家之上又不存在一個世界政府來保證能在全球范圍內發揮效力的法的制定與實施,那么,國際商法是如何發揮其法的作用的`?其又是如何規制當事人的行為的?因此,既然我們堅持國際法和國內法的二元學說,就應該在法律淵源上同樣用二元的視角來對待國際商法的法律淵源問題,將國際商法的淵源概念與一般法理學中所研究的國內法的法律淵源區別開來,單獨研究其性質與特點。
二、形成過程不同。
與國內法有國家立法機關通過嚴格的立法程序將規則上升為法律再由強大的國家公權力機器保證實施不同,國際商法自產生那天起就表現出其極強的“私人自治性”。其中最突出的表現就是國際商事關系由一種具有自我調控機制的商人習慣法支配,而不是只受主權者法律的管轄。其中商事慣例在國際商法的發展過程中得到了由商人們自己組建并自任裁判者的商事法院的認可。商人法主要依靠商人們自己實施,他們自己組成相關的行業行會,建立了商人法院,通過行業內自律的方式保證這些規則得以實施。因此,在商人們看來,他們調整與規制他們行為主要法律的“來源”是他們之間在長期交往中所形成的交易慣例。正是這樣一些交易的習慣做法使他們可以很清楚地預測他們交易相對方的行為,并且安排自己的下一步行動。一旦某個商人不按照交易習慣行事,那么所有的商人乃至行會都會認為他違反了他所應該遵守的“法律”。雖然在后來的時間里,出現了現代意義的民族國家,國家把大部分的商人習慣都納入到他們的商法典之內,使國際“商人法”披上了國家法典的外衣,但是隨著經濟全球化的進一步推進,整個國際商法體系已然重新回歸到國際主義這一時代的“主旋律”上。因此,國際商事慣例必然重新成為國際商法最主要的法律淵源。而這類法律規范的產生地并不是在國家的議會的表決席上,而是在每天都繁忙無比的國際交易市場上。
三、存在方式不同。
在使用國內法解決爭端時,法官所需要做的事情無非是在弄清案件的事實以后查明法律,然后通過各種推理方式把各種成文的法律進行適用。而在國際商法中大量法律規范是以不成文的“國際商事慣例”的形式存在的。雖然,有很多的國際組織在對各種商事慣例進行編纂,但是這并不能涵蓋國際上存在的所有國際商事慣例。再者國際慣例隨著商事交易的不斷發展其自身也是在不斷變化著的,相關國際組織的這種成文化活動則很可能會顯得相對滯后。另外需要特別指出的是進行編纂活動的各種國際組織中有很多也屬于非政府性組織(ngos),它們匯編慣例所產生的文件在很大程度上只具有“示范法”的性質。所以,在國際商事爭端解決中法官和仲裁員們可能面臨一種“不知法”的困境。商事爭端解決程序不得不要求當事人進行舉證來證明某個法律規則的存在或是由法官去主動尋找可以適用的法律。
此外,一些商事合同中的法律選擇條款非常模糊,如約定采用“一般法律原則”,“自然正義”等來解決爭端,而且國際商事仲裁員在進行仲裁時也傾向于進行非國內化的解決,盡量適用普遍接受的法律原則,譬如采用“公平合理的原則”(exaequoetbono)、“自體法”等。
那么在適用國際商法規則時,當事人和法官們必須要從法律的形成過程中去尋找對當事人有拘束力的法律規則。即證明某個具體的國際商事規則是存在而且是被普遍接受的。因此,用傳統法律淵源的概念很難解釋國際商法的法律規則的存在方式。
總之,與國內法那種以國家為主導的一元法律模式不同,國際商法的存在與發展具有很強的“二元性”。一方面,國家作為主權者可以通過國際條約、國內立法的方式規制處于其主權范圍內的商事活動;另一方面,國際市民社會通過意思自治原則來進行立法的活動對國際商法的產生與發展也有著至少不亞于國家的推動作用。這是由于雖然各國的根本政治經濟制度不同,但是因為商人是一個特殊群體,支配他們的規則往往超越了國家法律制度的差別,而表現出驚人的一致性,以至于一位波蘭的法學家十分肯定地說:世界各國的商法學者和商人們都在講“一種共同的語言。”因此,我們在討論國際商法淵源時必須摒棄那種以國家為中心的思維模式,將國際商法的研究重點更多地轉移到國際商事活動的當事人身上。既然國際商法就是被國際商事活動主體所普遍接受,并以法的形式規制調整國際商事活動主體行為的法律部門,那么國際商法淵源的概念就應該是:可以證明某個規則或原則以法的形式規制、調整國際商事行為的一切證據來源的總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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