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制定規章制度,可以有效地管理組織內部的人員和資源,提高工作效率。如果你有任何關于規章制度的疑問或困惑,歡迎閱讀以下范文,或與我們進行交流。
防火與防爆安全管理制度(通用15篇)篇一
1.廠長是企業的安全負責人,對本企業安全工作負全面責任,必須認真貫徹執行各項生產法規、制度和標準。
2.重視職工的勞動條件和企業的安全、工業衛生狀況,重視女工的勞動保護工作。
3.批準、發布本企業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術規程、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長遠規劃。
4.經常深入現場了解掌握安全生產情況,組織開展安全技術研究工作,推廣先進的安全技術和管理方法,審定重大災害事故的預防和處理方案。
5.建立健全安全組織和機構,根據實際情況,按企業職工總數的1%的比例,配備、充實安全專業人員,提高專業人員的素質,穩定安全專業隊伍。
6.定期召開安全生產會議,及時研究和解決有關安全生產的重大問題,審核引進技術(設備)和開發新產品中的重要安全技術問題。
7.組織全廠性安全教育與考核工作。
8.堅持“五同時”原則,即: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的時候,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
9.廠長不在時,由代理者負責。
10.副廠長在廠長指定的工作范圍內對安全生產負責。
1.協助廠長領導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對分管的安全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具體領導和支持安技部門開展工作。
2.組織職工學習安全生產法規、標準及有關文件,主持制定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定期檢查執行情況。
3.協助廠長做好安全生產例會的準備工作,對例會決定的事項,負責組織貫徹落實。主持召開生產調度會,并同時部署安全生產的有關事項。
4.主持編制、審查年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并組織實施。
5.組織車間和有關部門定期開展各種形式的安全檢查。發現重大隱患,立即組織有關人員研究解決,或向廠長及上級有關部門提出報告。在上報的同時,組織制訂可靠的臨時安全措施。
6.發生重傷及死亡事故,應迅速察看現場,及時準確地向上級報告。同時主持事故調查,確定事故責任,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
7.具體領導有關部門做好女工及未成年工特殊保護工作、休息休假及工時管理工作和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工作。
1.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對計劃經營系統的安全工作負責。
2.組織制訂、修改和審批計劃經營系統的規章制度,要體現“安全第一”的思想,并監督檢查制度執行情況。
3.貫徹“五同時”原則,保證勞動保護、安全技術措施和隱患整改項目經費到位,并監督專款專用。
4.負責本系統人員的安全意識和技能教育,提高職工的整體安全素質。
5.定期召開計劃經營系統的安全工作會議,分析經營動態,及時解決存在的問題。
6.把安全管理納入經營管理中,承包各項經營工作必須有明確的安全指標。
1.保證安全技術措施經費的落實并監督其合理使用。
2.審查勞動防護用品、保健食品和防暑降溫飲料的經費支出及合理使用情況。
3.按照“三同時”原則審批新、改、擴建項目,落實勞動保護設施,不留隱患。
4.審查各項安全罰款的出處,認真執行國家和地方法規。
5.負責分管部門、科室的安全生產工作。
6.參與分管范圍以外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議。
1.負責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技術規章制度并認真貫徹執行。
2.定期主持召開有關部門會議,研究解決安全技術問題。
3.在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時,同時研究和采取防護措施;設計、制造新的生產設備,要有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安全衛生防護措施;新、改、擴建工程項目,認真執行“三同時”規定。
4.重視新產品、新材料、新設備的使用、儲存和運輸,督促有關部門加強安全管理。
5.主持或參與安全生產大檢查,對重大隱患要審查制定整改計劃,組織有關部門實施。
6.參加重大事故調查,并做出技術方面的鑒定。
防火與防爆安全管理制度(通用15篇)篇二
1、對所用易燃、易爆物料的過程及設備必須嚴格管理,采取有效的的安全措施,防止發生火災、爆炸事故,以保障國家財產和職工人身安全。
2、加強防火防毒檢查和消防器材、個人防護用品管理。
3、除固定動火區外,未經批準,任何情況下禁止動火。
4、高處焊割作業要采取防止明火花飛濺措施,如有6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作業。
5、對沾有易燃、可燃物料的材料或設備,焊割前應沖洗干凈,置換分析合格。
6、生產或檢修,需用的熬煉設備應設置在安全地帶。熬鍋裝料不得超過容積的80%,以防止沸騰外溢,熬煉期間應有專人管理,并按規定佩戴防護用品。
7、搬運可燃、爆炸等危險物品,不得拋擲,拖拉和滾動,所用板手、鋃頭等工具應為銅、鋁合金或鍍鉻的`鋼鐵材料。
8、禁止穿帶釘子鞋進入易燃、易爆車間和危險場所。
9、高溫設備、管道必須保溫。不能在高溫設備、管道上烘烤可燃物。
10、生產區內的照明,布線及電氣設備,應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并保持清潔干燥和絕緣良好。
11、因臨時需裝設備電器線路,應由使用部門提出申請,經有關部門審核批準,按臨時線路要求安裝,并限期拆除。
12、高大建筑,主配電設備,易燃液體罐及突出屋面的排放管、氣框放空管都應設避雷保護裝置,接地電阻值不大于5歐姆,并應每年進行定期檢測。
13、建筑與工藝生產裝置的平面布置必須符合防火間距標準要求。
14、對帶壓可燃氣體的設備、管道,應設置安全閥或防爆板,對已有腐蝕損壞或有泄漏的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設備、管道應暫停使用,并盡快修復。
15、可燃氣體放空管應高出設備或建筑物2米以上,并設阻火器。
16、輸送易燃液體,可燃氣體放空應根據管徑及介質的電阻率選擇適當安全流速,以防引起靜電發生火災、爆炸事故。
17、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設備管道,應有用隋性氣、蒸氣等置換的設施。
18、生產裝置、設備及廠房的防雷裝置和電氣設備的防爆等級,應符合國家和部頒有關規定。
19、液氨貯罐應有液位計、壓力表和安全閥。液氨貯罐應采用隔熱措施或設有冷卻噴淋設施。
20、裝運液氨前,必須對槽車進行檢驗,不合格的不以充裝。
21、含有大量的易燃、可燃液體的污水未經處理,不得外排放。
22、企業建立義務消防隊,義務消防隊在企業防火負責人領導下進行消防工作。
23、義務消防隊應根據生產特點和季節變化擬定消防工作計劃,進行消防教育,訓練和演習。
25、廠區應設立若干消防水栓、水池,消防用水要有足夠的壓力。
26、廠區內主要通道嚴禁堆放物品,以保證消防通道暢通無阻。
27、根據火災危險程度及生產維修工作的需要,在廠區內分固定動火區和禁火區。
28、固定動火區為允許從事焊割及使用噴燈和火爐作業的區域。動火區應符合下列條件:
(1)距離易燃易爆廠房、設備、管道等不應小于30米。
(2)定動火區應與危險源隔開,門窗要向外開,道路要暢通。
(3)固定動火區要有明顯標志,不準堆放易燃雜物。
29、在禁火區動火的,必須申請辦理"動火證許可"手續后方能進行動火。
30、“動火證”按下列規定辦理:
(1)“動火證”由申請動火單位申請并根據動火要求,認真填寫和落實動火中的各項安全措施。
(2)危險場所動火,必須在動火前30分鐘進行動火分析,分析者在“動火證”上填寫分析結果并簽字。
(3)動火人到達動火地點,首先向該車間當班班長(工段長)呈驗“動火證”,經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可靠,分析合格并簽字后方可動火。
(4)“動火證”由動火人隨身攜帶,不得轉讓涂改或轉移動火地點。
(1)凡在貯存輸送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管道、容器及設備上動火,應首先切斷物料來源,加堵盲板,經清洗、置換后,分析合格。
(2)將動火現場的易燃或可燃物質清除干凈。
(3)非特殊情況,嚴禁帶料帶壓和開車動火。
(4)動火地點應設滅火器材和監護人,動火完畢,應待余火熄滅方可離開現場。
32、禁止在生產區內吸煙。
33、禁止廠區內用明火照明和取暖。
34、禁止在廠區內焚燒雜草和垃圾。
35、禁止帶火、冒火和外部打火或無阻火器的車輛在生產區內行駛。
36、禁止使用汽油等易揮發的或可燃性蒸汽的液體擦洗設備、用具及衣物。
37、發生火災、爆炸事故時,當班人員應迅速判明原因,切斷災害源,必要時作局部停車或全部停車處理,及時撲滅初起之火。
38、認真貫徹職業衛生法律法規,認真做好防塵、防中毒工作,避免中毒事故發生,以保護職工的健康。
39、編制防塵防毒規劃,挖潛,革新,改造,逐步消除塵毒危害。
40、對職工進行工業衛生知識教育,講授粉塵的危害性,氨、一氧化碳、硫化氫及其他經常接觸的毒物的理化特性。對人體的危害、中毒的自救、互救方法及其預防中毒措施。
41、對產生和散發有毒物質的工藝設備,應加強維修。對有粉塵飛揚的設備要做好回收措施,減少職業危害。
42、有職業禁忌證人員,不得安排到有毒有害作業崗位。
43、根據各崗位存在不同毒物特點,應配備與毒物性質相適應的防護器材,要求人人會用。
44、禁止將灌裝液氨、濃氨水及其他有毒,有危險性作業,承包給沒有防護條件的單位或個人。
44、本制度由安全環保科負責解釋、考核。
防火與防爆安全管理制度(通用15篇)篇三
科學預防和正確處置粉塵火災爆炸事故。
適用于本公司(工廠)粉塵車間(崗位)。
4.1公司(工廠)主要負責人負責依規范要求設置粉塵作業場所,保證本制度規定的安全投入,以及組織粉塵火災爆炸事故應急救援,并向政府部門如實報告事故。
4.2.公司(工廠)安全主任負責編寫、監督本制度的落實,指導粉塵車間(工廠)火災爆炸事故的預防和應急處置工作。
4.3車間主任(班組長)負責落實本制度中相關的事故預防措施,及時處置粉塵火災爆炸事故。
4.4設備管理部門負責依本制度規定和引用的相關規范,正確安裝粉塵車間設備,敷設電氣線路等,對相關安全設施及時檢修,對規定的相關檢測項目實施檢測。
4.5粉塵作業崗位人員應遵守本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及時保養粉塵設施設備,檢查本崗位消防器材和安全標志,保證應急通道的暢通;報告事故隱患。
5.1粉塵車間(崗位)應與其他建筑保持安全距離。鋁鎂合金粉塵車間(崗位)應與其他車間保持10m以上的安全距離,且不得設置在多層廠房中。粉塵車間門窗框架應為金屬材料制作,安全門應向外開啟。應急疏散、救援通道應保護暢通。
5.3粉塵車間(崗位)應選用防爆型的電氣設備、電氣開關,導線敷設應選用鍍鋅管或水煤氣管,達到整體防爆要求。除塵器應符合防靜電安全要求。除塵設施應有阻爆、隔爆、泄爆裝置。除塵管道不應有降塵現象。有異常現象,作業人員應當停止作業,及時報告設備管理部門處理。
5.4粉塵作業人員應由安全主任組織專門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5.5粉塵作業人員應穿棉質工作服,不得穿化纖材料制作的工作服。作業時應佩戴防塵口罩和護耳器。
5.6粉塵車間(崗位)嚴禁煙火,杜絕各種非生產性明火,并應使用防爆功能或不產生火花的工具。確需明火作業的,動火作業人員應依規定向公司(工廠)安全責任人提出申請,經許可,落實相關安全作業措施后方可作業。
5.7粉塵作業車間處于建筑物頂層或除塵裝置高于廠房建筑的,應有防雷裝置。5.8粉塵車間必須安裝通風裝置,并保證其狀況良好。
5.9粉塵車間(崗位)設施設備由設備管理部門組織每周進行檢修。崗位工人對生產用設備設施進行日常保養。
5.10作業完畢后,崗位作業人員應當立即收集除塵袋,除塵管道中的粉塵,不得使用壓縮空氣吹掃設施設備,以及身體、衣物上的粉塵。嚴禁使用金屬工具敲打除塵設備金屬材質的部位。
5.11收集的粉塵應當進行降溫后貯存,并不得與其他可燃物品同貯。鋁鎂粉塵應當貯存在專用倉庫。
6.1干式除塵器內應安裝超溫報警器。
6.2設備管理部門每個月應當對使用法蘭連接的收塵器,法蘭兩端的電阻應小于0.03ω。
6.3設備管理部門每個月應當對除塵器接地電阻進行檢測,接地電阻應小于100ω。
6.4粉塵車間安全負責人應當對車間進行日常檢查。有異常,應當采取措施處置;無力處置的隱患,應當及時向安全主任報告。
7.1現場作業人員發現粉塵火災爆炸事故的征兆,以及發生粉塵火災爆炸事故后,應當依事故現場處置方案,立即停機,切斷現場所有電源開關,通知現場及附近人員緊急撤離事故現場,并立即向公司(工廠)安全主任或上級報告。
7.2安全主任或現場管理人員應當立即組織事故現場人員疏散,開展自救工作,并向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7.2鋁鎂合金粉塵發生事故不得使用干粉滅火器,水,二氧化碳滅火器滅火。
防火與防爆安全管理制度(通用15篇)篇四
一、認真貫徹執行上級有關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和安全保衛工作的規定。加強“四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成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小組,設專職保衛干事,負責全局綜合治理和安全保衛工作。
三、堅持預防為主的'方針,經常開展“四防”教育,認真落實有關制度和措施,經常進行治安、消防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堵塞漏洞,消除隱患,維護良好的內部秩序。
四、定期不定期召開綜合治理安全保衛工作會議,傳達落實上級的工作部署。
五、加強與所在地的、消防、街道辦事處等部門的聯系,接受、消防、街道辦事處等部門的檢查指導和監督。
六、值班、值宿人員要按值班、值宿規定做好工作,不得失職,因失職造成后果,要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七、機關內工作人員要嚴格遵守“辦公樓防火制度”。
八、全局工作人員都必須嚴格執行《保密法》,遵守保密制度。
九、財務部門對現金、票證、有價證券的保管,都必須按銀行和部門的規定執行。
十、下班前要做到電器斷電,閉燈、關窗、鎖門、對精密儀器,貴重物品和印信、文件、資料等要指定專人保管,明確責任以防被盜。發現不安全因素要及時進行整改,落實防范措施。
十一、筏作時間確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工作人員,需經主管領導同意,未經批準的人員不準在機關逗留、住宿。
十二、辦公樓內如發現可疑情況或被盜案件,值班、值宿人員要做好保護現場工作并及時向有關領導和有關部門報告。
十三、風、暴雨(雪)天,領導上崗值班,對重點部位落實責任,死看死守。
防火與防爆安全管理制度(通用15篇)篇五
第一條為了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預防爆炸事故發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的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運輸和燃放,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煙花爆竹,是指煙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產煙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等物品。
第三條國家對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運輸和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實行許可證制度。
未經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不得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
第四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質量監督檢驗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質量監督和進出口檢驗。
第五條公安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質量監督檢驗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組織查處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郵寄煙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
第六條煙花爆竹生產、經營、運輸企業和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煙花爆竹安全工作負責。
煙花爆竹生產、經營、運輸企業和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責任制,制定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并對從業人員定期進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崗位技術培訓。
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應當加強對本系統企業煙花爆竹經營活動的管理。
第七條國家鼓勵煙花爆竹生產企業采用提高安全程度和提升行業整體水平的新工藝、新配方和新技術。
第二章生產安全
第八條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當地產業結構規劃;
(二)基本建設項目經過批準;
(三)選址符合城鄉規劃,并與周邊建筑、設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
(五)生產設備、工藝符合安全標準;
(六)產品品種、規格、質量符合國家標準;
(七)有健全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八)有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九)依法進行了安全評價;
(十)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和人員,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在投入生產前向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安全審查申請,并提交能夠證明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內提出安全審查初步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5日內進行安全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條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為擴大生產能力進行基本建設或者技術改造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持《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后,方可從事煙花爆竹生產活動。
第十一條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按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核定的產品種類進行生產,生產工序和生產作業應當執行有關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第十二條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對生產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知識教育,對從事藥物混合、造粒、篩選、裝藥、筑藥、壓藥、切引、搬運等危險工序的作業人員進行專業技術培訓。從事危險工序的作業人員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三條生產煙花爆竹使用的原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的規定。生產煙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國家標準有用量限制的,不得超過規定的用量。不得使用國家標準規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質生產煙花爆竹。
第十四條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標準的規定,在煙花爆竹產品上標注燃放說明,并在煙花爆竹包裝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
第十五條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對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保管采取必要的安全技術措施,建立購買、領用、銷售登記制度,防止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丟失。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丟失的,企業應當立即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部門報告。
第三章經營安全
第十六條煙花爆竹的經營分為批發和零售。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和零售經營者的經營布點,應當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
禁止在城市市區布設煙花爆竹批發場所;城市市區的煙花爆竹零售網點,應當按照嚴格控制的原則合理布設。
第十七條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條件;
(二)經營場所與周邊建筑、設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
(三)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經營場所和儲存倉庫;
(四)有保管員、倉庫守護員;
(五)依法進行了安全評價;
(六)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和人員,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八條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主要負責人經過安全知識教育;
(二)實行專店或者專柜銷售,設專人負責安全管理;
(三)經營場所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九條申請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委托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能夠證明符合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受理申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和經營場所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申請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能夠證明符合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受理申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和經營場所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應當載明經營負責人、經營場所地址、經營期限、煙花爆竹種類和限制存放量。
煙花爆竹的批發企業、零售經營者,持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后,方可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
第二十條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應當向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采購煙花爆竹,向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供應煙花爆竹。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應當向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采購煙花爆竹。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零售經營者不得采購和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不得向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供應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不得銷售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
第二十一條生產、經營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企業,不得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黑火藥、煙火藥和引火線。
第四章運輸安全
第二十二條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應當經公安部門許可。
經由鐵路、水路、航空運輸煙花爆竹的,依照鐵路、水路、航空運輸安全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托運人應當向運達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有關材料:
(一)承運人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資質證明;
(二)駕駛員、押運員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資格證明;
(三)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道路運輸證明;
(四)托運人從事煙花爆竹生產、經營的資質證明;
(五)煙花爆竹的購銷合同及運輸煙花爆竹的種類、規格、數量;
(六)煙花爆竹的產品質量和包裝合格證明;
(七)運輸車輛牌號、運輸時間、起始地點、行駛路線、經停地點。
第二十四條受理申請的公安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應當載明托運人、承運人、一次性運輸有效期限、起始地點、行駛路線、經停地點、煙花爆竹的種類、規格和數量。
第二十五條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除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隨車攜帶《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
(二)不得違反運輸許可事項;
(三)運輸車輛懸掛或者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
(四)煙花爆竹的裝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
(五)裝載煙花爆竹的車廂不得載人;
(六)運輸車輛限速行駛,途中經停必須有專人看守;
(七)出現危險情況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并報告當地公安部門。
第二十六條煙花爆竹運達目的地后,收貨人應當在3日內將《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交回發證機關核銷。
第二十七條禁止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禁止郵寄煙花爆竹,禁止在托運的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
第五章燃放安全
第二十八條燃放煙花爆竹,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確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和種類。
第二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開展社會宣傳活動,教育公民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安全燃放煙花爆竹。
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應當做好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工作。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教育。
第三十條禁止在下列地點燃放煙花爆竹:
(一)文物保護單位;
(二)車站、碼頭、飛機場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
(四)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五)醫療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點防火區;
(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地點。
第三十一條燃放煙花爆竹,應當按照燃放說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第三十二條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應當按照舉辦的時間、地點、環境、活動性質、規模以及燃放煙花爆竹的種類、規格和數量,確定危險等級,實行分級管理。分級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第三十三條申請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應當按照分級管理的規定,向有關人民政府公安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有關材料:
(一)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時間、地點、環境、活動性質、規模;
(二)燃放煙花爆竹的種類、規格、數量;
(三)燃放作業方案;
(四)燃放作業單位、作業人員符合行業標準規定條件的證明。
受理申請的公安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焰火燃放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三十四條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燃放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應當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規程和經許可的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
第三十五條公安部門應當加強對危險等級較高的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監督檢查。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對未經許可生產、經營煙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生產、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生產、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對未經許可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非法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未按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核定的產品種類進行生產的;
(二)生產工序或者生產作業不符合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
(五)使用按照國家標準規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質生產煙花爆竹的;
(六)未按照國家標準的規定在煙花爆竹產品上標注燃放說明,或者未在煙花爆竹的包裝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的。
第三十八條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向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供應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或者供應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或者銷售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九條生產、經營、使用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企業,丟失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未及時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部門報告的,由公安部門對企業主要負責人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丟失的物品予以追繳。
第四十條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運輸許可事項的;
(二)未隨車攜帶《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的;
(三)運輸車輛沒有懸掛或者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的;
(四)煙花爆竹的裝載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的;
(五)裝載煙花爆竹的車廂載人的;
(六)超過危險物品運輸車輛規定時速行駛的;
(七)運輸車輛途中經停沒有專人看守的;
(八)運達目的地后,未按規定時間將《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交回發證機關核銷的。
第四十一條對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郵寄煙花爆竹以及在托運的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沒收非法攜帶、郵寄、夾帶的煙花爆竹,可以并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對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或者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燃放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違反焰火燃放安全規程、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四十三條對沒收的非法煙花爆竹以及生產、經營企業棄置的廢舊煙花爆竹,應當就地封存,并由公安部門組織銷毀、處置。
第四十四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安部門、質量監督檢驗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煙花爆竹安全監管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規定式樣;《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焰火燃放許可證》,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式樣。
第四十六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防火與防爆安全管理制度(通用15篇)篇六
本標準規定―廠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的防爆安全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的工程設計、管理、生產、貯存和運輸。
本標準不適用于礦山井下和炸藥廠。
2引用標準。
gbl1651勞動防護用品選用規則。
gb/t15605粉塵爆炸泄壓指南。
3術語。
3.1可燃粉塵。
一定條件下能與氣態氧化劑或空氣發生劇烈氧化反應的粉塵。
3.2粉塵爆炸危險場所。
存在可燃粉塵和氣態氧化劑(或空氣)的場所。
3.3惰化。
向有粉塵爆炸危險的場所充入足夠的惰性氣體,或將惰性粉塵撤在粉塵層上面。使這些粉塵混合物失去爆炸性的方法。
3.4抑爆。
爆炸發生時,通過物理化學作用撲滅火焰,使未爆炸的粉塵不再參與爆炸的控爆技術。
3.5泄爆。
有粉塵和氣態氧化劑或空氣存在的圍包體內發生爆炸時,在爆炸壓力達到國包體的極限強度之前,使爆炸產生的高溫、高壓燃燒產物和未燃物通過圍包體上的薄弱部分向無危險方向泄出。使圍包體不致被破壞的控爆技術。
3.6二次爆炸。
發生粉塵爆炸時,初始爆炸的沖擊波將沉積粉塵再次揚起,形成粉塵云,并被其后的火焰引燃發生的連續爆炸。
4一般規定。
4.1有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的新建、改擴建企業,必須符合本標準的規定。不符合本標準規定的現有企業,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計劃,限期達到。
4.2企業法人必須清楚本企業有無粉塵爆炸危險場所、并采取能有效控制粉塵爆炸的措施。
4.3企業應結合自身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的特點,制定本企業粉塵防爆實施細則和安全檢查表,并按安全檢查表認真進行粉塵防爆檢查。企業每季度至少檢查一次,車間(或工段)每月至少檢查一次。
4.4企業應認真做好安全生產和粉塵防爆教育,普及粉塵防爆知識和安全法規,使職工了解本企業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的危險程度和防爆措施;應對職工進行技術和業務培訓,并經考試合格,方準上崗。
4.5粉塵爆炸危險場所嚴禁煙火,所用電氣設備必須是粉塵防爆型的。
4.6生產粉塵防爆產品,必須經勞動部或其指定的單位許可,并頒發許可證。
4.7安全、通風、防爆、泄爆等設施,未經主管部門批準,不得拆除。
4.8建設項目的安全評估,應有粉塵爆炸危險性分析和防爆措施等內容。
5防止粉塵云與粉塵層著火。
5.1防止散裝粉料自燃。
5.1.1能自燃的熱粉料,貯存前必須冷卻到正常貯存溫度。在室溫下能自燃的粉料(自燃材料),應貯存在惰性氣體或液體中,或用其他安全方式貯存。
5.1.2在通常貯存條件下,大量貯存能自燃的散裝粉料時,必須對粉料溫度進行連續監測;當發現溫度升高或氣體析出時,必須采取使粉料冷卻的措施;當自燃過程已經發展到可能導致燃燒或爆炸時,必須慎重采取制止自燃發展的措施。
5.2防止明火與熱表面引燃。
5.2.1在粉塵爆炸危險場所進行明火作業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a.有安全負責人批準的作業證;
b.明火作業開始前,應徹底清除明火作業場所的可燃粉塵;
c.進行明火作業期間和隨后的冷卻期間,嚴禁有粉塵進入明火作業場所;
d.進行明火作業的區段,必須與設備的其他區段分開或隔開。
5.2.2與粉塵云直接接觸的設備或裝置(如光源、加熱器等),其表面允許溫度必須低于相應粉塵層的最低著火溫度。
5.2.3存在可燃性或爆炸性粉塵的場所、設備和裝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5.2.3.1工藝設備的軸承應防塵密封;如有過熱可能,必須安裝能連續監測軸承溫度的探測器。
5.2.3.2不宜使用皮帶傳動;如果使用皮帶傳動,必須安裝速差傳感器和自動防滑保護裝置;當發生滑動摩擦時,保護裝置應能確保自動停機。
5.2.3.3斗式提升機必須配備安全保護裝置。
5.3防止電弧和電火花點火。
5.3.1粉塵爆炸危險場所,應采取相應防雷措施,
5.3.2當存在靜電點火的危險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5.3.2.1所有金屬設備、裝置外殼,金屬管道、支架、構件、部件等,一般應采用靜電直接接地;不便或工藝不允許直接接地的,可通過導靜電材料或制品間接接地。靜電直接接地電阻不大于100ω,間接接地電阻不大于107ω。
5.3.2.2直接用于盛裝粉末的器具、輸送粉末的管道(帶)等,應采用金屬或防靜電材料制成。
5.3.2.3所有金屬管道連接處(如法蘭),必須進行跨接。
5.3.2.4操作人員應采取防靜電措施。
5.3.2.5禁止采用直接接地的金屬導體或篩網與高速流動的粉末接觸的方法消除靜電。
5.4防止摩擦碰撞火花引燃。
5.4.1粉塵云能夠被偶然碰撞(如金屬雜物與工藝設備內部零件之間碰撞)產生的火花引燃時,必須采取措施防止碰撞發生。
5.4.2在工藝流程的進料處,應安裝能除去混入料中雜物的磁鐵、氣動分離器或篩子,防止雜物與設備碰撞。
5.4.。
防火與防爆安全管理制度(通用15篇)篇七
為加強公司的安全管理,防止火災、爆炸、泄漏、中毒等生產安全事故和職業健康危害事故的發生,保障員工生命健康、公司財產安全,保護環境,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1.安環部是公司防火防爆防塵防毒防泄漏安全管理歸口部門,負責制定完善相關規章制度,監督生產車間各工序和部門的執行情況。
2.生產車間是公司防火防爆防塵防毒防泄漏管理工作重要部門。應嚴格落實公司管理制度要求,以閃焙工序為重點做好防火防爆管理,以浸出凈化工序為重點做好防毒管理,以浸出投料和產品包裝環節為重點做好防塵管理,在日常生產中杜絕跑、冒、滴、漏發生。
1.公司各部門區域為本部門、工序防火責任區域,部門經理、工序班長為防火責任人,應嚴格按照公司《消防管理制度》要求做好區域內的防火、防爆安全管理。
2.公司廠區按照危險性程度劃分為禁火區和防火區,設定動火作業等級,生產工序以及維修班應嚴格按照《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要求分級分類進行動火操作。
使用位置應設置安裝檢測報警器,其報警信號值應定在該氣體爆炸下限(lel)的25%以下,并通過控制系統與排風換氣設備聯動。
6.閃焙煅燒系統、高低壓配電室、天然氣調壓設施等區域電氣設備必須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易燃易爆危險場所的電氣安全規定。閃焙工序照明用燈應安裝防爆燈具。
7.公司外來學習、參觀、業務辦理等非生產人員嚴禁進入設置的禁火區,卻因需要進入時應經公司領導批準,安全管理人員陪同方可。
8.辦公室、員工休息室、安全管理重點區域嚴禁放置易燃物品。車間檢修嚴禁使用易燃油類擦洗設備等。應隨時將使用過的油棉紗等易燃材料,安全存放,定期清除。
9.崗位操作工嚴格按照安全規范進行壓力容器的操作、使用,并做好日常維護保養。生產車間加強壓力容器及附屬設施的安全管理。定期組織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按規定時限組織對壓力容器及附屬設施進行檢測檢驗。10.安環部根據企業實際情況,按國家有關規范、規定的有關要求配備消防設施、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包括消防栓、水槍、水帶、滅火器等)。11.各部門、工序配置的消防器材要設置在明顯、取用方便又較安全的地方,統一編號、經常檢查,做到“三定”(定點、定型號和用量、定專人維護管理),不準挪用。
12.生產車間及工序定期組織崗位人員開展安全消防培訓,熟練掌握安全操作規程,嚴格執行安全消防管理。公司定期組織有關人員開展專題防火防爆知識培訓。
1.公司防塵防毒安全管理主要工作是限制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防止粉塵、毒物的泄漏和擴散;作業場所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采取有效的衛生和防護措施,減少人員與塵毒物料的接觸,定期監測和體檢。
2.公司防塵防毒安全管理工作重點是做好浸出凈化生產過程產生的有毒有害氣體安全防護,做好原料上料和閃焙包裝環節的粉塵影響安全防護。3.公司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應按國家《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要求進行設計,嚴格執行國家建設項目的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含防塵、防毒設施)“三同時”制度。
4.生技部以及生產車間對生產過程危害性大的作業崗位和工藝環節,要開展研究,進行攻關。實施必要的升級改造,降低崗位職業健康危害。5.對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及產生的作業過程,應采用密閉的設備和隔離操作,以無毒或低毒物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藝。生產過程中,對散發出的有毒、有害物質,如廢氣、廢水等,要回收處理合格后排放。
6.對存在粉塵的作業場所要及時清理現場,保持環境整潔。生產區域內設置警示標志,禁止飲食、飲水。對存在有毒有害物質的生產場所,應加強通風置換。
7.公司安環部負責聯系委托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對存在粉塵和有害物質的作業場所,進行職業健康危害因素監測,檢測結果在所在崗位職業危害因素告知牌中公示。
8.對可能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工藝設備和管道,要加強維護,定期檢修,保持設備完好,杜絕跑、冒、滴、漏。對收塵器、凈化塔、報警裝置等安全設施,應定期檢修,生產時應同步保持正常運行,未經同意批準,不得停用、挪用或拆除。
9.新職工入職前,應進行健康檢查;在崗時對接觸有毒、有害物質的職工,應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并建立全員健康監護檔案。
10.對從事粉塵,有毒、有害影響較大的作業人員,實行定期輪換崗位、短期脫離、縮短工時等措施。對患職業禁忌癥和過敏癥患者,應妥善安排崗位。
11.對存在有腐蝕性的物料或有能使皮膚吸收有毒有害因素的生產區域,除配備足夠適用的防護用具和急救藥品外,應設置洗眼、噴淋或清水池等沖洗設施。
六、防泄漏的安全管理。
1.泄漏是指工藝介質的空間泄漏(外漏)或者一種介質通過連通的管道或設備進入另一種介質內(內漏)的異常狀況。根據不同泄漏源可能導致的結果不同將泄漏分為易燃易爆介質泄漏和有毒有害介質泄漏兩種。
故,提高安全運行的可靠性,保護公司財產和員工的生命健康。
4.生產車間加強硫酸使用管理,嚴格按照操作要求進行硫酸的儲存、轉移、加入使用管理。定期儀器檢查管道壁厚,人員頻繁經過或操作的管線應加裝套管防護。
5.生產工序做罐操作,嚴格按照安全要求控制液體體積,加熱速度,攪拌強度等工藝條件,防止液體冒罐傷人、污染環境或者造成浪費。
6.定期檢修生產設備、工藝管線,閥門、儲備罐等,保持良好的狀態,對出現的故障、泄露風險及時消除,輸送不同介質的管線嚴禁串聯,為保證生產便利需要串聯時除開閥門隔斷外必須在閥門一側加裝堵板防護。
7.公司采購各類輔料,對有泄漏可能的物質進行運輸和進廠裝卸時必須格外注意,將泄漏的潛在可能性降到最小,發生泄漏事故時要及時報告。8.可能發生泄漏的區域必須進行日常巡查和定期檢查。危化品倉庫、儲存罐區以及硫酸、天然氣管線必須按照安全檢查管理制度要求進行定期檢查。9.泄漏應急處置使用的各應急池應保持清空狀態,不得隨意占用;備用的應急設備保持可隨時啟用;各類應急救援物資和防護用品數量達到規定的要求。
10.定期開展培訓教育,工序員工必須清楚泄漏處理的安全防護、預防措施及控制處理的應急儲存位置。泄漏按照停止泄漏、圍堵泄漏、清除泄漏的程序處理。
11.任何員工發現儲存泄漏、工藝泄漏時,必須立即采取相應措施,逐級上報。對于大量泄漏,經應急領導小組批準后,可請求外部援助。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未盡事宜由安環部提出修訂意見,報公司領導批準后按文件修訂程序公布實施,解釋、修訂、廢止權歸公司。
防火與防爆安全管理制度(通用15篇)篇八
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職工人身和公司財產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有車間、部門的防火防爆管理。
3.1任何人發現火災時,都應當立即報警,報警電話號碼119。
3.2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況需要使用明火作業的,要辦理動火手續。
3.3全廠實行禁煙。
3.4廠房布置、建筑結構、電氣設備的選用、安裝及有關的安全設施,必須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電氣裝置安裝工程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氣裝置及施工驗收規范》等規范、規程的有關要求。
3.5工藝裝置上應設置超溫、超壓等檢測儀表、報警(聲、光)和安全聯鎖裝置等設施。設置可燃氣體濃度檢測、報警器,其報警信號值應定在該氣體爆炸下限的20%以下。
3.6放空管的出口處應設置阻火器,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設置截止閥。放空管最低處應碰接惰性氣體(蒸汽)管接頭。放空管高出建筑物2米以上,但應在避雷裝置的保護范圍之內。
3.7輸送易燃物料時,控制適當的流速,避免產生靜電。
3.8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器材。消防器材要設置在明顯、取用方便又較安全的地方。
3.9機動車輛進入易燃、易爆生產區和易燃、易爆化學品庫區、罐區,必須配裝阻火器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
3.10嚴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易揮發液體擦洗設備和衣服等。使用過的油棉紗、油紙等易燃的擦洗材料,放入不可回收的固體廢棄物容器內,由環保部門定期清除。
3.11易燃易爆物品應貯存在專用倉庫內。辦公室和更衣箱(室)內不準存放酒精等易燃、可燃液體。
3.12易燃、易爆場所禁止使用撞擊易產生火花的工具。
3.13易燃、易爆場所禁止穿著能產生靜電火花的化纖織物工作服和帶鐵釘的鞋。
3.14嚴禁在防火間距、消防通道內搭設建筑、構筑物或堆放各類物資。
目的:使從業人員了解生產經營過程中的危險化學品的特性和預防及應急處理措施。
職責:應負責對從業人員進行培訓教育、張貼警示標志和警示說明,熟悉和掌握和化學品的主要危險特性及其相應的滅火措施,并定期進行防火、防爆演習,加強緊急事態時的應變能力。
組長:
成員:
防火與防爆安全管理制度(通用15篇)篇九
規范庫房的防火安全管理,確保大廈弱電設備的正常運行。
適用于公司庫房的防火安全管理及保安部對其的消防安全檢查。
3.1財務部負責執行此制度。
3.2保安部消防主管負責監督此制度的執行情況。
4.1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公司所屬庫房由其所在部門設專人保管;保管員負責本庫房的安全管理工作。
4.2庫房保管員必須熟知本庫房所存物品的性質、數量,并進行分類,碼放整齊,不得隨意堆放,堵塞通道。庫房存放物品的安全距離是:內墻距10公分,外墻距40―50公分,柱距10公分,頂距50公分,跺距80公分,燈距50公分。
4.3庫房保管員必須嚴格執行出入庫手續,定期盤點、核查,做到帳物相符,發現物品短缺、遺失或被盜,要在報告本部門的同時報告保安部。
4.4庫房嚴禁無關人員進入,領物人員要在庫房門外等候領取。
防火與防爆安全管理制度(通用15篇)篇十
為了加強重點防火部位的管理,保證安全經營,結合煙花爆竹經營儲存場所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禁火區范圍內的安全管理。
3.主要依據。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5號)、《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65號)、《煙花爆竹工程設計安全規范》(gb50161—20xx)、《煙花爆竹作業安全技術規程》(gb11652)。
4.管理要求。
4.1經營儲存場所的照明燈應為防爆型,禁止使用其他電器設備。
4.7煙花爆竹經營儲存場所及周圍100m范圍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煙花爆竹倉庫庫區內防火、防爆、防雷、防靜電、防潮、防盜、消防、報警等設備要齊全有效。
5.本制度于1月修訂。
防火與防爆安全管理制度(通用15篇)篇十一
一、儲罐區、生產區為禁火區,禁火區內生產車間、部門、外來施工單位,嚴格執行本制度。
二、需動火作業時,必須到安全部門申請,批準后,方可動火。
三、動火作業的安全要求及措施。
1、動火前必須經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其動火證的有效期為一天(24小時),出現異常須立即停止并重新辦證。
2、動火證應填動火有效期,申請辦證單位、動火部位、工作內容、安全防火措施,動火分析,開始動火時間以及各項責任人和審批人的簽名。
3、動火作業時應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1)凡可能與易燃、可燃物連通的設備、管道等部位的動火,均應加堵盲板與系統徹底隔離、切斷,必要時應拆掉一段連接管道。
(2)有易燃可燃物的設備、管線、容器等,必須經清除沉積物、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
(3)動火部位應備有適用的消防器材或滅火措施。5級以上大風,停止室外動火作業。
一、防護與治理。
1、要認真做好防塵、防毒工作,采取綜合措施,消除塵毒危害,不斷改善勞動條件,保障職工的安全健康,實現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
2、對散發出的有害物質,應加強通排風,并采取回收利用、凈化處理等措施。未經處理不得隨意排放。
3、有粉塵或毒物的作業場所要及時清理,保持整潔。
二、組織與搶救。
1、生產、使用、儲存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應成立化學毒物急性中毒搶救領導小組,由安全副總擔任組長。
2、在腐蝕性的物料或有能使皮膚吸收毒物的車間(崗位),除配備足夠適用的防護用具和急救藥品外,還應設有洗眼、噴淋或清水池等沖洗設施。
3、急性中毒搶救應急措施應嚴格按照《化工企業急性中毒搶救應急措施規定》中的具體要求執行。
防火與防爆安全管理制度(通用15篇)篇十二
1.非該室工作人員未經同意,不得進入。
2.保持室內清潔,嚴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禁止吸煙。
3.值班人員要堅守崗位,勤巡視、勤檢查,及時發現和排除火險隱患,嚴禁脫崗、空崗。
4.定期對變壓器開關柜進行清掃,防止因污物造成短路。清掃時,嚴禁用汽油、酒精等易燃液擦洗。
5.室內動用電、氣焊或其它明火作業時,必須向保衛部申報并填寫動火證后,方可操作。
6.維修電器設備時,必須按操作規程進行。
7.室內嚴禁存放食物,避免因小動物進入造成電器設備短路,引起火災。
8.滅火器材要定點存放,經常維護保養,保持良好狀態。
9.發現異常氣味,如烘烤塑料、焦糊等氣味,立即報保衛部,并認真查找氣味來源。
防火與防爆安全管理制度(通用15篇)篇十三
大劇院集節目演出、電視演播、現場觀看于一體,人員比較集中,劇院內不僅有大量的電子、電器設備,而且有舞臺、幕布、座椅等可燃易燃物品,是電視大廈的防火重點部位。為了確保大劇院的防火安全,保障劇院內人員生命財產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大劇院總經理是劇院防火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同時應指定專門人員具體負責消防安全工作。劇院應經常對工作人員進行消防知識的培訓和教育。
二、大劇院消防設施、器材的設置配備應符合有關規定和建筑消防規范,劇院經營者應確保消防設施、器材的完備有效。
三、大劇院燈光、音響、布景以及其他電器設備的安裝調試必須由專業人員進行,電器線路的敷設、連接須符合有關規定,嚴禁亂接私拉電線和導線,燈光、音響等電器設備不準大于設計的額定功率,增設電器必須經專業人員設計論證,確保用電安全。
四、舞臺、幕布、吊桿、燈光等設施須由專業單位設計施工,幕布要按有關消防規范做阻燃處理,燈光與幕布的距離不應小于規定的最小值。
五、大劇院內嚴禁吸煙和使用明火,劇院工作人員在有演出活動時要隨時查看有無使用明火和吸煙的情況,如有上述情況應及時制止,如確需動用明火,須到保衛處辦理動火證手續。在演出結束后劇院工作人員應認真檢查舞臺、化妝間、候播廳、轉播車、貴賓室等所有可能存有火災隱患的地方,關閉所有電源,清倒垃圾。劇院內要按規定配備足量有效的滅火器材,并由專業工作人員管理使用。
六、大劇院應按規定設置安全門和疏散指示標志,確保安全門暢通無阻,不可堵塞、占用或關閉安全門和疏散通道。
防火與防爆安全管理制度(通用15篇)篇十四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森林防火工作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研究決定國有林區森林防火重大問題。
二、組織開展森林防火宣傳教育工作,制定林場森林防火措施,組織全場干部職工做好森林防火工作。主持召開森林防火會議,部署森林防火工作。
三、組織開展森林防火安全檢查,及時排除火災隱患。
四、掌握火情動態,制定森林撲火預案,組織指揮或授權指揮撲救轄區內的森林火災。
分管場長森林防火工作職責
一、協助場長抓好森林防火工作,定期或不定期主持召開森林防火會議,協調、研究、解決森林防火工作中重大問題。
二、根據國家和地方的有關法律、法規,研究制定林場森林防火工作的各種措施。
三、組織、指導、檢查、督促各管護站開展好森林防火工作。主持開展森林火災隱患排查和整改工作。
四、安排、組織好林場的森林防火值班、林區巡護,加強對值班和巡護工作的監督檢查。
五、組織撲火隊伍建設,并進行培訓和撲火演練。六、負責組織指揮森林火災的撲救工作。七、協助縣森林公安局調查森林火災案件。
一、負責森林防火日常工作,協助場領導抓好森林防火工作。
二、堅持調查研究,制定林場森林防火規劃、計劃、責任制的制定和落實。
三、隨時掌握林區動態,及時研究森林防火工作措施、對策,積極發揮參謀和助手作用。
四、積極完成上級交辦的各項森林防火工作,作好文字記載和上傳下達工作,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工作檔案。
五、積極開展本轄區森林防火檢查、督促工作,發現問題及時向分管副場長和場長報告,并及時予以解決。
六、抓好防火設施和隊伍建設,認真做好森林防火設備、設施的管理工作,做好登記使用情況記載。
七、堅持森林防火24小時值班制度,保證不脫崗、漏崗,并做好森林防火值班情況記錄。
八、積極參與森林火災的撲救工作,做好森林火災撲救的后勤保障工作。
九、積極協助縣森林公安局調查森林火災案件。
一、管護站實行森林防火站長負責制。
二、貫徹落實縣防火辦、林場的森林防火指示,負責安排本站森林防火的值班、守卡、巡護工作。
三、加強與當地政府、村、社的聯系,做好森林防火聯防。四、建立本站森林防火撲火隊(林場分隊),負責組織、調動、指揮撲火隊參加森林火災的撲救工作。
五、加強森林防火工作的檢查、督查工作,要求熟悉本站轄區山林的山形地貌和林區交通道路情況。
六、經常宣傳,落實森林防火的各項工作,加強防火檢查,強化火源管理,嚴禁違章用火。
七、發現火情及時向上級報告,并組織撲救,當好撲火向導,認真追查山火肇事者,協助有關部門調查森林火災案件。
管護人員森林防火工作職責
一、認真學習、大力宣傳《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條例》,對本職責區做到逐戶逐人宣傳,不留死角。
二、熟悉本責任區的山形地貌和林區道路,單位和居民住所、墳地分布,做到不缺不漏,并做好登記。
三、上班要嚴守崗位,巡護到位,佩戴森林防火袖章,下班要做好交接,全面認真履行職責。
四、嚴禁火源入山,凡進入林區的人員,要一律進行檢查,堅決收繳火種,對不聽勸阻,違章用火的,要立即制止,并報告林場和當地政府。
五、一旦發生山火,要立即報告林場和當地政府,同時就近組織干部群眾進行撲救,最大限度保護森林資源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并及時追查山火肇事者。
防火與防爆安全管理制度(通用15篇)篇十五
一、幼兒園消防安全領導小組,負責督促檢查全園的安全防火工作,經常開展安全防火宣傳教育,增強全園師生員工的安全防火意識。
二、各部門主管領導為本部門的消防安全責任人,要把消防安全工作列入工作議事日程,認真貫徹“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三、后勤要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安全防火工作,定期不定期組織安全防火檢查巡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
四、每年進行一至兩次消防知識培訓,提高全園師生員工對安全防火的認識,熟悉和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和基本常識,提高撲救初期火災和自救能力。
五、后勤要認真組織義務消防隊做好防火預案的演練工作,使義務消防隊的全體人員熟悉全校消防器材的設置位置、使用方法,在緊急情況下做到召之即來、來之能戰、戰之能勝。
六、防火重點部門要嚴格執行安全防火規定,嚴禁在臥室、教師辦公室的計算機及幼兒教室吸煙和使用明火。
七、嚴格電源管理,嚴禁亂拉、接電線和超負荷用電。做到人走電斷,不留隱患。
八、嚴禁在門衛室使用電爐和任何電加熱設備,不準在床上吸煙。
九、園內的外來施工隊要提高防火意識,要對施工隊員經常進行安全防火教育,防止發生火災。
十、全園師生員工要愛護幼兒園的消防設施,自覺保護各種消防設備,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將園內的消防設施挪為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