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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補償金支付協議書經濟補償金支付標準(通用13篇)篇一
近幾年,勞動爭議中涉及經濟補償金問題的比例畸重,不少人對經濟補償金的計發問題存在爭議。以下筆者將經濟補償金計發問題中爭議較多之處加以歸納,以供所需時參考。
一、企業什么情況下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解答:按照現行規定,勞動者辭職、擅自離職、用人單位依據《勞動法》第25條辭退和勞動合同終止(地方有特殊規定的除外)等情況下,企業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企業什么情況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解答:按照現行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按照《勞動法》第24條、第26條、第27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具體包括以下12種情況:
(1)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
(2)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提前解除事實勞動關系的;
(6)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加班加點工資或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11)勞動合同期內用人單位破產或者解散的;
(12)勞動合同終止,地方有特殊規定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三、企業什么情形下需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解答:按照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第10條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50%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解答:勞辦發(1995)50號文指出:《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勞部發〔1994〕246號)所指的“生活補助費”是《勞動法》第28條所指經濟補償的具體化,與《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所指的“經濟補償金”是同一概念。
解答: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第11條規定: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
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53條、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4條明確規定,工資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范圍的解釋》第3條第2項明確規定,補貼包括生活補貼和住房補貼。
六、哪些不能列入經濟補償金基數的范圍?
解答:勞動者的以下勞動收入不列入經濟補償金基數的范圍:
(1)社會保險福利費用,如喪葬撫恤救濟費、生活困難補助費、計劃生育補貼等;
(2)勞動保護費用,如工作服、解毒劑、清涼飲料費用等;
(3)按規定未列入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及其他勞動收入,如創造發明獎、國家星火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中華技能大獎等,以及稿費、講課費、翻譯費等。
七、本單位工作年限怎么計發經濟補償金?
解答: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八、計發經濟補償金的工作年限有何上限限制?
解答:用人單位按照《勞動法》第24條或第26條第2款解除勞動合同,即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或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這兩種情況計發經濟補償金的工作年限有12個月的上限。
其它情況下計發經濟補償金的工作年限沒有限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九、組織調動、企業分立、合并后經濟補償金的工作年限如何計算?
解答:勞動部辦公廳《對〈關于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計發經濟補償金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勞辦發〔1996〕33號)中第4條明確規定:因用人單位的合并、兼并、合資、單位改變性質、法人改變名稱等原因而改變工作單位的,其改變前的工作時間可以計算為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由于成建制調動、組織調動等原因而改變工作單位的,是否計算為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在行業直屬企業間成建制調動或組織調動等,由行業主管部門作出規定,其他調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作出規定”。
對企業改制改組中已經向職工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職工被改制改組后企業重新錄用的,在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金時,職工在改制前單位的工作年限可以不計算為改制后單位的工作年限。
十、退伍、復員、轉業軍人的軍齡是否作為計發經濟補償金的工作年限?
解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和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軍隊轉業干部安置暫行辦法》(中發〔2001〕3號)第37條以及國務院、中央軍委《關于退伍義務兵安置工作隨用人單位改革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意見》(國發〔1993〕54號)第5條規定,軍隊退伍、復員、轉業軍人的軍齡,計算為接收安置單位的連續工齡。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規定,經濟補償金按職工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計發。
因此,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計發法定的經濟補償金時,退伍、轉業軍人的軍齡應當計算為“本單位工作年限”。
十一、計發經濟補償金的平均工資有何下限限制?
解答:用人單位按照《勞動法》第26條第2、3款或第27條解除勞動合同,即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而解除勞動合同的,這三種情況如果勞動者本人的月平均工資低于企業月平均工資的,須按照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
其它情況按正常生產情況下本人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計算。
十二、勞動者因私出境定居而解除勞動合同是否支付經濟補償金?
解答:對于獲批準出境定居的職工,享受的一次性離職費不屬于《勞動法》及其配套規章規定的經濟補償金。在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以后,職工獲批準出境定居而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十三、國有企業職工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如何征繳個人所得稅?
解答:對國有企業職工,因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宣告破產,從破產企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費收入,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除上述情況外,國有企業職工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在當地上年企業職工年平均工資的3倍數額內,可免征個人所得稅。具體免征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規定。超過該標準的一次性補償收入,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全額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解答:勞動合同解除后,用人單位對符合規定的勞動者應支付經濟補償金。不能因勞動者領取了失業救濟金而拒付或克扣經濟補償金,失業保險機構也不得以勞動者領取了經濟補償金為由,停發或減發失業救濟金。
經濟補償金支付協議書經濟補償金支付標準(通用13篇)篇二
濟補償的情形如下:
1、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支付經濟補償:
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2、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解除勞動合同的:(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
訂的情形外,因合同期滿,用人單位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7、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經濟補償金的標準
1、一般補償標準: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
高不超過十二年。
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雙倍賠償標準: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
應當依照一般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三、 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基數工資、年限、是否能與賠償金同時支付
及經濟補償金是否需要交納個人所得稅等問題,詳見下表:
四、勞動合同跨越新舊法律的經濟金補償的計算方式
1、《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據此規定,對于跨越新舊法律的勞動合同解除,如果其解除方式按照新舊法律都屬于需要進行經濟補償的,則分別予以計算。存在的問題是,如果勞動者工作年限超過12年,但分段計算時則均在12年內,是否按實際年限計算,還是按總的最后12年計算補償金?從法律規定的精神來看,如果兩個階段的工作年限總和超過12年,仍應按12年計算。
如果按新法需要經濟補償,按舊法不需要經濟補償,則補償標準從2017年之后開始計算。由于新法的補償范圍完全包含并大于舊法的范圍,因此實際中不存在按舊法需補償,而按新法不需要補償的情況。
2、北京市的特殊做法
根據《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在北京,對于解除跨越新舊法律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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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補償金支付協議書經濟補償金支付標準(通用13篇)篇三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___,男,__________族,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生,住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請求:
一、支付申請人經濟補償金___________________元(*5530);
二、支付申請人應休未休年假工資_____________元。
事實及理由:
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_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經濟補償金支付協議書經濟補償金支付標準(通用13篇)篇四
勞動法中,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不好意思啊,剛剛還是研究,有點不太明白,謝謝解答。學習中。。。。
經濟補償金支付協議書經濟補償金支付標準(通用13篇)篇五
作者:楊帆律師。
來源:廣州勞動網()。
近幾年,勞動爭議中涉及經濟補償金問題的比例畸重,不少人對經濟補償金的計發問題存在爭議。以下筆者將經濟補償金計發問題中爭議較多之處加以歸納,以供所需時參考。
一、企業什么情況下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解答:按照現行規定,勞動者辭職、擅自離職、用人單位依據《勞動法》第25條辭退和勞動合同終止(地方有特殊規定的除外)等情況下,企業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企業什么情況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解答:按照現行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按照《勞動法》第24條、第26條、第27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具體包括以下12種情況:
(1)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
(2)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提前解除事實勞動關系的;
(6)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加班加點工資或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11)勞動合同期內用人單位破產或者解散的;
(12)勞動合同終止,地方有特殊規定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三、企業什么情形下需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解答:按照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第10條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50%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解答:勞辦發(1995)50號文指出:《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勞部發〔1994〕246號)所指的“生活補助費”是《勞動法》第28條所指經濟補償的具體化,與《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所指的“經濟補償金”是同一概念。
解答: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第11條規定: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
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53條、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4條明確規定,工資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范圍的解釋》第3條第2項明確規定,補貼包括生活補貼和住房補貼。
六、哪些不能列入經濟補償金基數的范圍?
解答:勞動者的以下勞動收入不列入經濟補償金基數的范圍:
(1)社會保險福利費用,如喪葬撫恤救濟費、生活困難補助費、計劃生育補貼等;
(2)勞動保護費用,如工作服、解毒劑、清涼飲料費用等;
(3)按規定未列入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及其他勞動收入,如創造發明獎、國家星火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中華技能大獎等,以及稿費、講課費、翻譯費等。
七、本單位工作年限怎么計發經濟補償金?
解答: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1][2][3]。
經濟補償金支付協議書經濟補償金支付標準(通用13篇)篇六
11月6日,某出版社進行機構調整,撤銷采集部將采集部的職工并入編輯部,并出臺了[200414號文件,規定:“1.編輯部與采集部所有員工進行竟聘上崗。2.簽訂勞動合同重新約定工資”,規定自2012月1日起執行。某出版社提供的《企業職工安置辦法》規定:“如果企業職工不同意上述安排,企業將解除其勞動關系并支付經濟補償金”。職工甲明確表示要求某出版社按原有工資標準支付其月工資,某出版社不同意職工甲的要求,雙方未達成一致,某出版社于2004年12月8日與職工甲解除了勞動關系,并按規定支付了職工甲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標準為每月1500元,共計支付7個月10500元。但是,職工甲某認為支付經濟補償金不足,應要求按2000元標準支付其經濟補償金,并加付不足部分的50%的'額外經濟補償金。
案件分析。
雙方當事人就工資標準雖未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只是口頭約定了工資支付標準,但一經約定就應認真履行,該口頭約定不影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履行勞動關系的過程中,其應盡的義務與應享有的權利。
本案中,用人單位在208月后,每月按2000元的工資標準按月支付了職工甲的工資,應屬用人單位與職工甲就工資標準協商重新約定。用人單位進行企業調整,要求勞動者竟聘上崗,職工甲依據企業的規定,明確表示了不同意,用人單位根據規定與職工甲解除勞動關系并支付其經濟補償金的做法,符合關于解除勞動者應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規定,但其在支付職工甲的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方法上,對工資構成的認識存在錯誤。職工的獎金屬于工資的構成部分,職工甲自2002年8月后,用人單位在發放其工資時,每月一直是按2000元的標準支付職工甲的工資,因此,用人單位在計算職工甲的工資時,應將該筆款項計算在內,用人單位未將獎金計算在內,不符合國家關于工資的構成規定。因此,用人單位在支付職工甲的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方法上,不符合國家關于工資規定的情形,在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過程中存在錯誤與偏差,用人單位的行為符合《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十條規定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金,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50%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因此,用人單位除全額按每月2000元的標準支付職工甲的經濟補償金不足的部分外,還須加付50%的額外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支付協議書經濟補償金支付標準(通用13篇)篇七
期限。
經濟補償金。
協商解除。
單位提出。
不論何種類型的勞動合同,也不需要任何條件,都可以協商解除。
無要求。
需支付。
員工提出。
無要求。
不需支付。
單位解除的情形。
即時通知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解除勞動合同)。
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
隨時。
無需支付。
嚴重違紀。
隨時。
無需支付。
造成重大損害。
隨時。
無需支付。
兼職,對本職工作有嚴重影響或經提出拒不改正的。
隨時。
無需支付。
以欺詐、脅迫手段或者趁人之危訂立勞動合同。
隨時。
無需支付。
被追究刑事責任。
隨時。
無需支付。
預告通知解除(非過失性解除勞動合同)。
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另行安排的工作。
提前30天或支付一個月工資。
需支付。
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調崗后仍無法勝任的。
提前30天或支付一個月工資。
需支付。
勞動合同無法履行且無法達成變更勞動合同協議的。
提前30天或支付一個月工資。
需支付。
裁員解除。
破產;經營困難;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履行法定程序后可以裁員。
需支付。
提前30天通知解除。
不論何種類型的勞動合同,也不需要任何條件,勞動者都可以提前30天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提前30天通知。
無需支付。
提前3天通知解除。
在試用期內。
提前3天通知。
無需支付。
隨時通知解除。
未提供約定的勞動保護和條件。
隨時通知。
需支付。
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隨時通知。
需支付。
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
隨時通知。
需支付。
規章制度違法損害勞動者利益。
隨時通知。
需支付。
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訂立勞動合同的。
隨時通知。
需支付。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隨時通知。
需支付。
無需通知立即解除。
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立即解除,無需通知。
需支付。
違規違章強令冒險作業。
立即解除,無需通知。
需支付。
勞動合同終止。
勞動合同期滿的。
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的。
需支付。
用人單位降低勞動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
需支付。
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
無需支付。
勞動者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無需支付。
勞動者死亡、或被法院宣告死亡或失蹤的。
無需支付。
單位被宣告破產。
需支付。
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需支付。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無需支付。
不得解除或需逾期終止的情形。
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在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和社會保障規章清理情況表。
(一)已廢止的勞動和社會保。
經濟補償金支付協議書經濟補償金支付標準(通用13篇)篇八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同意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并達成以下協議,以茲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甲方支付乙方工資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甲方為乙方交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至______年______月。乙方應于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15日內,將本人社保、檔案、黨工團等關系轉出。
第二條。
乙方于年月日前辦理完畢工作移交、歸還借用甲方的財產、清結財務賬目和離職等各項手續。
第三條。
在離職之前,乙方仍應履行其工作職責,遵守甲方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并根據甲方的安排,積極配合完成工作移交、歸還借用甲方的財產、清結財務賬目和辦理離職手續。
第四條。
根據法律的規定,甲方(是/否)需要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經乙方確認,乙方在本協議簽訂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為元,在甲方處的工作年限為年月。甲方將于乙方工作交接完畢后,一次性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元,乙方應于年月日到甲方處領取。或寫成:雙方協商,乙方確認,甲方共需向乙方一次性支付經濟補償金______元,乙方應于年月日到甲方處領取。
第五條。
經乙方確認,乙方已明確知悉相關法律或政策規定的各項權利,在甲方工作期間的所有薪酬福利等已結算完畢,雙方不存在任何糾紛,乙方不再就勞動關系等各項內容向甲方主張任何權利。
第六條。
本協議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同等效力。
經濟補償金支付協議書經濟補償金支付標準(通用13篇)篇九
補償金,是一個三字漢語詞匯,意思是指法律規定的對人進行補償的一種金額。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補償金嗎?我們來了解一下吧!更多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問題請點擊“勞動合同”查看。
終止勞動合同的原因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時,則用人單位應當支付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勞動合同的種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單項勞動合同”。
1、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原勞動法規定的長期合同。
3、單項勞動合同,即沒有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電子版勞動合同。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性質: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乙方(勞動者)姓名: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
年齡: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
根據_________省勞動廳、人事廳、財政廳《企業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暫行辦法》(以上簡稱《辦法》)和其他有關文件規定,甲、乙雙方經過平等協商,自愿簽訂本勞動合同。
第一條合同期限:試用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期限為_________個月。工種_________。
第三條甲方的權利和義務: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甲方有制定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分配工作和下達生產、工作任務并按有關規定進行獎懲和辭退,檢查乙方的生產、工作、學習和技術狀況等權利;有為乙方支付勞動報酬、各項福利待遇,繳納待業保險和養老保險金,改善勞動、工作、學習條件,參加民主管理和關心職工生活的義務。甲方必須正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第四條乙方的權利和義務:乙方作為企業的主人,享有勞動、工作、學習、參加民主管理、獲得勞動報酬和保險福利待遇,獲得政治榮譽和物質獎勵等權利。有接受甲方管理,遵守甲方紀律和規章制度完成甲方規定的生產和工作任務的義務。乙方必須正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第五條乙方經甲方批準,脫產學習、長期病休、請長假或停薪留職等,需要簽訂專項合同,明確甲、乙雙方在此期間的權利、責任、義務和其他有關事項。
第六條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即終止執行。由于甲方生產、工作需要,乙方又要求繼續工作。
第七條甲、乙雙方在合同期內,一般不予變更勞動合同。甲主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轉產、調整生產任務;或者由于情況變化,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并辦理變更合同手續。
第八條甲、乙雙方按照《辦法》解除對方勞動合同的,必須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對方,方可辦理解除合同手續。乙方被辭退、除名、開除、勞動教養以及判刑,其勞動合同自行解除,不用提前通知對方。一方違反勞動合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根據后果和責任大小,予以賠償。賠償標準和辦法,由甲、乙雙方協商確定,并遵照執行。
第九條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從領取病假工資的次月起,按其工齡長短,給予3-18個月的醫療期。醫療期滿,因病治療需要延長醫療期的,由乙方提出申請,甲方審核批準,可適當延長。乙方醫療期滿后,因不能堅持正常工作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發給乙方標準工資3-6個月的醫療補助費。
第十條按照《辦法》正常解除勞動合同時,甲方須按乙方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本人一個月標準工資的生活補助費,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其他情況不予發放。
第十一條乙方在合同期內一般不得調動(轉移)工作單位。由于工作需要和其他特殊情況需要調動(轉移)工作單位的,甲方負責按原身份介紹,并解除勞動合同,不發放生活補助費。第十二條甲方按照國家規定為乙方向有關部門待業保險基金、養老保險基金,提供勞動報酬、工資性補貼和口糧補助等;乙方在甲方期間享受國家規定的勞動保險福利待遇;退休或待業后,也要享受相應的待遇。
第十三條乙方也要向有關部門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和國家規定的各種費用。第十四條甲方制定的廠規廠紀、店規店紀為本合同附加條款。
第十五條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方、乙方和勞動部門各存_________份。
第十六條本合同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必須嚴格遵守執行。如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勞動爭議,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提請仲裁;仲裁不服時,可依照法律程序,向當地人法院起訴。
第十七條其他。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經濟補償金支付協議書經濟補償金支付標準(通用13篇)篇十
又到了職場人更換工作頻繁的季節,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問題成了跳槽人群最感興趣的問題。針對這些有權利拿到經濟補償金的勞動者,本文通過案例來淺析經濟補償金的構成計算標準。
2017年1月,上海某人力資源公司將小佳派往某多媒體產業公司工作,人力資源公司與小佳合同約定,合同期3年,每月月薪為人民幣2500元。至某多媒體產業公司工作后,小佳又與多媒體公司約定,每月工資由合同約定工資2500元,績效獎金4500元和各類補貼組成。其中工資2500元由人力資源公司直接支付,而績效獎金4500元和各類補貼等由多媒體產業公司支付。2017年12月,人力資源公司在多媒體產業公司的授意下,單方面與小佳解除了合同。
人力資源公司告訴小佳,公司將按照法律規定向小佳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人力資源公司認為經濟補償金中“一個月工資”按合同工資2500元計算,小佳覺得自己與人力資源公司訂立的《勞動合同》雖然只約定了工資2500元,但是作為計算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是不是只能以“合同工資”來衡量呢?小佳于2011年4月向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了仲裁申請,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全部收入水平來支付經濟補償金。經過仲裁部門審理,最終支持了小佳的仲裁請求。
其實,對于經濟補償金中“一個月工資”的計算標準,在各項法律法規中都有著明確的規定,筆者想就此文略作介紹:
一、補償金中“一個月工資”是指應發的“平均數”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中指出:“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因此計算經濟補償金中的“一個月工資”是一個“平均數”的概念。在實際的勞動關系中,勞動者個人的收入可能會因為出勤率、績效考核等很多因素影響到實際的收入水平,因此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考慮的是一個平均水平。同時,《勞動合同法實施細則》也指出:“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此外,這里的月工資應當是指繳納社會保險和個人所得稅之前的“應發數”。工資也包括實行結構工資制的基礎工資、職務工資等等。
二、補償金中“一個月工資”與“代通金”中“一個月工資”的區別與聯系
是勞動者的正常工資標準。如其上月工資不能反映正常工資水平的,可按解除勞動合同之前勞動者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確認。”
另一方面,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即是指依據2017年1月1日以后工作時限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單月計算是具有封頂限制的。
三、補償金中“一個月工資”不論支付來源
在實際的勞動關系中,勞動者的收入往往有很多組成項目。本文提到的案例中,更是涉及到工資的支付來源是否影響到計算標準的問題。其實,經濟補償金中“一個月工資”的內涵在《勞動合同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七條中有著明確的計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對此,我們可以理解為“一個月工資”是指用人單位無論以何種渠道支付給勞動者的貨幣性報酬。因此在本文之前提到的案例中,不能僅僅以“合同工資”作為計算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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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補償金支付協議書經濟補償金支付標準(通用13篇)篇十一
李女士是北京某醫療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工程師,2008年2月到該公司工作,并簽訂了勞動合同,同年12月1日雙方再次簽訂勞動合同,合同終止日期為2010年11月30日。2010年1月17日,該公司書面通知李女士,公司將被另一公司吸收合并,決定與李女士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雙方在協商公司支付的經濟補償金數額時發生爭議。公司準備按以下辦法支付經濟補償金:李女士在該公司工作兩年,每工作滿一年支付一月工資,工資以李女士2009年度月平均工資2010元計算;共計4000元。李女士認為應按公司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資計算,每月為3126.58元,兩個月共計6253.16元。
該爭議經企業勞動爭議調解無效。李女士到公司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仲裁委員會對其申訴給予支付。仲裁的結果是對李女士的申訴請求不予支持。
李女士對勞動爭議仲裁的結果不服。同年6月,她又向企業所在區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她的請求包括:一、堅持原經濟補償金的數額。二、勞動爭議仲裁費、訴訟費共250元由公司負擔。三、因公司不切實履行勞動合同,對其本人造成了精神損失,公司向其支付500元作為賠償,并向她公開道歉。
公司則辯稱,公司因被另一公司吸收合并,所以與李女士解除勞動合同,李女士對此無異議,僅僅對經濟補償金的數額有異議,公司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為1962.65元,向李女士支付4000元的經濟補償于法有據。
駁回其他請求。
案件的受理費50元,李女士負擔20元,公司負擔30元。
這是一起因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金計算標準問題而引發的勞動爭議。產生該爭議的原因在于,公司不當地使用了經濟補償金的計算辦法。公司向李女士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其本人是同意的。公司在計算李女士的經濟補償金,似乎可以按勞動合同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找依據,即按勞部發[1994]481號)第五條的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計算的標準是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本辦法中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
但公司忽略了,勞部發[1994]481號文件第八條中還規定了: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雖然同樣是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但計算的標準卻不同于第五條,當事人協商一致,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計算標準。而是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當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于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
公司與李女士解除勞動合同雖然也是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但解除的根本原因卻是,公司的生產經營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即公司被其他單位吸收合并,李女士成為企業冗員,不得不同意解除勞動合同。
該起勞動爭議啟示我們,用人單位在處理勞動合同管理事項時:一是須注意容易引發勞動爭議的關鍵環節,如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工資、工傷待遇等。二是尋找法律法規、部頒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等作為依據時,須認真仔細,全面理解。
經濟補償金支付協議書經濟補償金支付標準(通用13篇)篇十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單位)。
乙方于年月日開始在甲方處工作,現雙方經過友好協商,本著公平合理的原則,達成如下就乙方同甲方解除勞動關系及離職補償等事宜,雙方表示認可。
一、乙方于年月日申請終止雙方的勞動關系,甲方表示認可。
(此款項已包括因勞動報酬、社會保險、福利、離職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發生的一切款項。)。
四、本協議一式兩份,自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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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補償金支付協議書經濟補償金支付標準(通用13篇)篇十三
生活當中我們一提到公司,大家肯定首先想到的就是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但是卻有很多人卻不知道到底有哪些區別,首先兩個公司都是屬于以營利為目的,并且會給股東分紅的營利法人,所以都擁有法人資格,在民法中我們是把法人當作一個獨立的人來看待,是具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組織,所以我們這里的有限兩個字是指股東的責任有限,而公司本身的責任是無限的,自己在外面欠的錢就需要自己承擔還到破產為止,例如公司在外面欠了100萬,而公司只有50萬,那么公司就需要把所有的錢用來還債,破產后還有50萬的債務沒有還清,那么股東需要還50萬嗎?是不需要的,因為股東都是有限責任,那么股東的有限責任怎么去理解,因為股份公司和責任公司最大的區別還是出資方式的不同,有限責任公司是股東以出資的方式占股權,例如成立100萬的公司,張三出資50萬,李四20萬,王五30萬,那么股東就是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承擔。股份有限公司就不是以出資的方式,而是把公司的資產分為等額的股份,你買多少股就是占多少股的股東,所以股東就以其所持的股份為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用全部的資產承擔。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能上市,但是兩種公司形式在滿足條件下是可以互相轉換的。
這是以公司的組織系統為標準劃分,母公司是指通過掌握其他公司股份從而實際上控制其營業活動的公司;子公司是指受母公司控制但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公司,所以子公司雖然是受母公司控制,但是它自己是一個獨立的公司,在自己的債務上他自己承擔,母公司是不用替它還的,只是以自己的出資額為限,一般母公司也是占比很大的大股東。
總公司是指首先設立或者同時設立,管轄公司全部組織的總機構;分公司是受總公司管轄的分支機構,只是總公司的分支而已,自己并沒有獨立的法人資格,說白了一旦分公司欠錢,總公司就需要替它兜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