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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黨員管理辦法(專業16篇)篇一
為加強黨支部建設,嚴格黨員教育和管理,制訂本制度。
一、組織生活制度。
嚴格執行“三會一課”規定;每年根據上級部署開展一次民主評議黨員活動;每個黨員都要自覺參加黨的組織生活,不應無故缺席。黨支部要對黨員參加組織生活的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一)支部黨員大會制度。黨員大會一般每季度召開一次。主要任務是:傳達學習上級黨組織的決議、指示;討論通過支部的工作計劃和工作報告;對吸收新黨員和預備黨員轉正作出決議;討論決定黨員的獎勵和處分;討論決定支部的其它重大事項,監督支委會正確執行黨的決議。
(二)支部委員會制度。支委會至少每月召開一次。主要內容是:分析研究支部工作的進展情況和黨員、群眾的思想狀況;討論如何貫徹上級黨組織的指示和決定;檢查黨支部實行目標管理和“創先爭優”活動落實情況;研究制定支部工作計劃,工作報告,研究黨員教育、管理和發展黨員工作,安排支部近期活動。
(三)黨小組會制度。黨小組會每月召開一次。主要內容是:學習黨內文件和上級指示,落實黨支部的決議和工作安排,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聽取黨員的思想匯報、要求和反饋;討論改選小組長等有關黨務方面的工作。
(四)黨課制度。一般每年不少于四次黨課,聯系實際對黨員進行黨的基本理論和基本路線教育;進行理想、宗旨、法紀、黨的優良傳統和形勢教育;進行黨風、黨紀、廉政勤政和黨的基本知識教育。黨課由支部組織,也可由上級黨組織統一組織。黨員領導干部要帶頭講黨課。黨課可吸收要求入黨的積極分子參加。
二、集體領導制度。
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凡屬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貫徹,重大工作任務的部署,黨的自身建設、思想政治工作和群眾利益方面的重大問題,以及上級規定應由黨支部集體決定的問題,都應提交黨支部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不得由個人或少數人專斷。
三、黨內表決制度。
決定黨內重大問題時,要召開黨支部黨員大會或支委會進行表決。表決時要遵循黨內表決制度,不論贊成還是反對,執行一人一票表決制,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對于少數人的不同意見,應當認真考慮。如對重要問題發生爭論,雙方人數接近,除了在緊急情況下必須按多數意見執行外,應當暫緩作出決定,進一步調查研究,交換意見,下次再表決;在特殊情況下,也可將爭論情況向上級黨委報告,請求裁決。
四、民主生活會制度。
黨支部每年按上級黨委規定時間召開支部委員民主生活會。民主生活會前要做好準備工作,根據上級黨委的要求和實際情況,確定會議的主題、內容、時間,向上級黨委報告,并通知每個支部委員;支委之間相互溝通談心;廣泛征求各黨小組、黨員和群眾的意見和建議。會議期間要學習有關文件,統一思想認識。會議主持人要帶頭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引導與會的支委暢所欲言。會議檢查和反映出來的問題,要認真制訂整改措施,切實加于解決。會議要指定專人做好會議記錄,會后將會議記錄和會議情況報送上級黨委。
五、交納黨費和請假制度。
黨員每月按規定標準自覺向黨支部交納黨費。黨員外出半個月以上或因故未能參加黨支部活動,必須向黨支部請假。對黨員無故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要及時給予幫助教育。黨員如果沒有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或不交納黨費,或不做黨所分配的工作,視為自行脫黨。黨支部應當決定予以除名,并報上級黨委批準。
六、黨支部委員分工聯系制度。
黨支部建立黨支部委員分工聯系制度。各黨支部委員要按分工聯系各黨小組。聯系人要根據黨員的具體實際,做好黨員的思想政治工作,了解黨員的思想、工作、生活等方面的情況,幫助黨員排憂解難;對于聯系對象的情況要定期向黨支部匯報,黨支部要進行督促和檢查。
七、換屆選舉制度。
黨支部換屆選舉要嚴格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暫行條例》的規定進行,要切實尊重黨員的民主權利。黨支部委員會任期三年。
八、目標管理和“創先爭優”制度。
黨支部從以下四個方面實行目標管理:
(一)政治思想。
1、認真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堅持用“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武裝頭腦。
2、堅定不移地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牢固樹立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思想。
3、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有強烈的事業心和政治責任感,堅持與黨中央保持一致。
4、認真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市場經濟知識、科學文化知識、法律法規知識和業務工作知識。
(二)黨內生活。
1、積極參加黨的組織生活和各項活動。
2、按時按標準交納黨費。
3、在黨的生活會議上主動匯報自己的思想、工作和家庭的重要情況,接受黨組織和黨員的監督。
4、正確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自覺維護黨和人民的利益,積極做好職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三)作風要求。
1、認真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作風民主,為人正派,堅持原則,秉公辦事,顧全大局,團結協作。
2、堅持調查研究,深入基層,深入實際,了解新情況,解決新問題。
3、認真執行《黨章》和《準則》,遵守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及廉潔自律規定,堅決反對腐敗,自覺抵制不正之風。
4、模范遵守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堅持按政策、按制度、按規定辦事,積極參加各項公益活動。
(四)工作任務。
1、認真履行職責,盡心盡力,盡職盡責地圓滿完成本職工作和單位或領導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
2、樹立無私奉獻的敬業精神,積極投身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解放思想,敢于開拓,真抓實干。
3、服從組織安排和調動,在各項工作中發揮先鋒模范作用,工作效率高,質量好,在本職工作崗位上努力創一流業績。
黨支部根據目標管理的具體內容,年初認真制定計劃,半年檢查分析,年終總結表彰,抓好落實,注重效果。
發展黨員工作的方針和原則。
黨的基層組織,是黨的全部工作和戰斗力的基礎,是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加強對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團結、組織黨內外干部和群眾努力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的戰斗堡壘。為了充分發揮這種重要作用,基層黨組織必須經常地吸收新鮮血液,不斷發展壯大黨的隊伍。基層黨組織的任務之一,就是要經常不斷地教育和培養各條戰線涌現出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誠心誠意為人民謀利益,帶領群眾為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做出實績的先進分子,在他們具有入黨要求并具備黨員條件時,及時地把他們吸收到黨內來。要切實有效地做好這項工作,必須掌握發展黨員工作的方針和原則、明確此項工作的程序。
一、發展黨員工作的方針。
發展黨員工作的方針是“堅持標準,保證質量,改善結構,慎重發展”。簡稱十六字方針。
(1)堅持標準。發展黨員必須嚴格堅持黨章規定的黨員標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降低標準,更不得另立標準。
(2)保證質量。在工作上要正確處理好數量與質量,需要與可能的關系,把質量放在第一位。
(3)改善結構。在發展新黨員工作中,要注意使結構合理。逐步改善黨員隊伍的結構和分布,以利于更好地發揮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改善結構包括改善年齡、文化結構和職業分布。
(4)慎重發展。發展新黨員必須按照黨章規定,堅持個別吸收原則,嚴格履行入黨程序,成熟一個發展一個,防止把不具備黨員條件的人吸收到黨內來。
二、發展黨員工作的原則。
(1)入黨自愿和個別吸收原則。有了入黨要求,自愿提出入黨申請,經過黨組織的培養和考察,確實具備黨員條件,才能被吸收入黨;黨組織要堅持逐個培養考察,逐個履行入黨手續。支部大會和黨委會討論接收新黨員時要進行逐個討論和表決。在堅持入黨自愿和個別吸收的原則過程中,要防止突擊發展和關門主義的現象發生。
(2)科學規劃原則。依據組織建設的需要,入黨積極分子成熟情況,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對發展工作制定長遠規劃,減少盲目性和隨意性。對發展計劃,每年年初上報一次,黨委半年研究調整一次。
(3)責任追究原則。對組織發展工作必須明確責任,實行目標管理,對把隊伍帶少了、帶老了、帶丟了,任期內沒有發展黨員或違規發展黨員的支部書記必須追究責任。
(4)總量控制原則。發展黨員要適當控制數量,切實提高質量。在保證質量的前提下,各基層黨委要根據全縣的發展總量科學規劃本單位的發展數量,既不搞關門主義,又不搞突擊發展,防止盲目追求數量、大起大落。
(5)突出重點原則。發展的重點就是黨的力量薄弱的單位以及農村、新經濟、新社會組織、各類社會團體。要在優秀的工人、農民、知識分子及其他社會階層的先進分子中加大發展工作的力度。但也不能以突出重點為由,忽視其他行業和階層,防止形成新的死角。
(6)常抓常議的原則。發展黨員是集黨員的教育與管理為一體的一項重要工作,是提高黨員素質、保證黨員發揮先鋒模范作用的重要環節,它是各級黨組織的一項基本職能,必須作為經常性的工作來研究、部署、落實,而不是集中發展、突擊發展。
基層黨員管理辦法(專業16篇)篇二
環保部12月發布了《環境保護檔案管理辦法》,《辦法》規定,重大建設項目、重大科研項目、重大生態保護項目承辦單位負責制定專項檔案管理規定、歸檔范圍和保管期限,報環境保護部門的檔案管理機構同意后,由項目承辦單位組織實施。環境保護文件材料歸檔范圍應當全面、系統地反映綜合管理和政策法規、科學技術、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監測、污染防治、生態保護、核與輻射安全監管、環境監察執法等業務活動。環境保護部門在部署污染源普查、環境質量調查等專項工作時,應當檢查文件材料的整理情況;重大建設項目、重大科研項目和重大生態保護項目文件材料不符合歸檔要求的,不得進行項目鑒定、驗收和申報獎項。
《辦法》實施后,各項工程的污染情況將事無巨細的被記錄在案,環保工作做得不位就別想動工,更沒法鑒定驗收,看那些污染企業還敢不敢用我們的藍天換取利益了。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環境保護檔案的形成、管理和保護工作,開發利用環境保護檔案信息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及其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環境保護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環境保護檔案,是指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直屬單位(以下簡稱環境保護部門),在環境保護各項工作和活動中形成的,對國家、社會和單位具有利用價值、應當歸檔保存的各種形式和載體的歷史記錄,主要包括文書檔案、音像(照片、錄音、錄像)檔案、科技檔案、會計檔案、人事檔案、基建檔案及電子檔案等。
第三條環境保護檔案工作是環境保護部門的重要職責,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
第四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環境保護檔案管理工作實行監督和指導,在業務上接受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地方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環境保護檔案管理工作實行監督和指導,在業務上接受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和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第二章環境保護部門檔案工作職責。
第五條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加強對檔案工作的領導,完善檔案工作管理體制,建立檔案管理機構,配備政治可靠、責任心強、具備檔案管理及環境保護相關專業知識和業務技能的正式專職檔案管理人員。環境保護部門辦公廳(室)檔案管理機構歸口負責本部門檔案管理工作。
第六條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將檔案工作納入本部門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列入工作考核檢查內容,及時研究并協調解決檔案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確保檔案工作與本部門整體工作同步協調發展。
第七條環境保護部門應當按照部門預算編制和管理的有關規定,科學合理核定檔案工作經費,并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加強對檔案工作經費的審計和績效考核,確保科學使用、專款專用。
第八條環境保護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確定文件材料的具體接收范圍,包括本部門在各項工作和活動中形成的具有利用價值、應當歸檔保存的各種形式和載體的歷史記錄,以及與本部門有關的撤銷或者合并部門的全部檔案。
第九條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將檔案信息化建設納入本部門信息化建設同步實施,推進文檔一體化管理,實現資源數字化、利用網絡化、管理智能化。
第十條環境保護部門應當為開展檔案管理工作提供必要條件。檔案管理人員辦公室、檔案庫房、閱檔室和檔案整理間應當分開。
第十一條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加強檔案基礎設施建設,改善檔案安全管理條件,提供符合設計規范的專用庫房,配備防盜、防火、防潮、防水、防塵、防光、防鼠、防蟲等安全設施,以及計算機、復印機、打印機、掃描儀、照相機、攝像機、防磁柜等工作設備。
第十二條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將檔案管理人員培訓、交流、使用列入干部培養和選拔任用統一規劃,統籌安排,為檔案管理人員學習培訓、掛職鍛煉、交流任職等創造條件。檔案管理人員的職務晉升或者職稱評定、業務能力考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并享有專業人員的同等待遇。
第十三條環境保護部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確保環境保護檔案安全保密和有效利用。
第三章檔案管理機構、文件(項目)承辦單位職責。
第十四條環境保護部門的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檔案法律法規和工作方針、政策。經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檔案管理機構負責研究制定環境保護檔案管理規章制度、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并組織實施。地方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檔案管理機構依據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相關制度要求,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環境保護檔案管理工作制度并組織實施。
(二)負責本部門檔案的統一管理,地方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檔案管理機構對本行政區域內環境保護檔案管理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三)負責編制本部門檔案管理經費年度預算,將檔案資料收集整理、保管保護、開發利用,設備購置和運行維護,信息化建設,以及檔案宣傳培訓等項目經費列入預算。
(四)負責本部門檔案信息化工作,參與本部門電子文件全過程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本部門檔案數字化加工、電子文件歸檔和電子檔案管理以及重要檔案異地、異質備份工作。
(五)負責對本部門重點工作、重大會議和活動、重大建設項目、重大科研項目、重大生態保護項目等歸檔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參與重大科研項目成果驗收、重大建設項目工程竣工和重要設備儀器開箱的文件材料驗收工作。
(六)負責制定本部門文件(項目)材料的歸檔范圍和保管期限,指導本部門的文件收集、整理、歸檔工作,組織檔案信息資源的編研,科學合理開發利用,安全保管檔案并按照有關規定向檔案館移交檔案。
(七)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檔案管理機構,負責匯總統計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本部門及其派出機構、直屬單位檔案工作基本情況的數據,并報送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地方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檔案管理機構,負責匯總統計本行政區域內環境保護檔案工作基本情況數據,并報送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和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八)負責開展環境保護部門檔案工作業務交流,組織檔案管理人員專業培訓。
(九)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檔案管理機構負責組織實施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布置的相關工作,并協調環境保護部門的檔案管理機構與其他部門檔案管理機構之間的檔案工作。
第十五條環境保護部門的文件(項目)承辦單位在本部門檔案管理機構的指導下,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本單位文件(項目)材料的收集、整理和歸檔。
(二)負責督促指導文件(項目)承辦人分類整理文件材料,做到齊全完整、分類清楚、排列有序,并按照規定向本部門檔案管理機構移交。
(三)重大建設項目、重大科研項目、重大生態保護項目承辦單位負責制定專項檔案管理規定、歸檔范圍和保管期限,報環境保護部門的檔案管理機構同意后,由項目承辦單位組織實施。
第四章文件材料的歸檔。
第十六條環境保護文件材料歸檔范圍應當全面、系統地反映綜合管理和政策法規、科學技術、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監測、污染防治、生態保護、核與輻射安全監管、環境監察執法等業務活動。
第十七條環境保護部門在部署污染源普查、環境質量調查等專項工作時,應當明確文件材料的歸檔要求;在檢查專項工作進度時,應當檢查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情況;重大建設項目、重大科研項目和重大生態保護項目文件材料不符合歸檔要求的,不得進行項目鑒定、驗收和申報獎項。
第十八條環境保護文件材料歸檔工作一般應于次年3月底前完成。文件(項目)承辦單位根據下列情形,按要求將應歸檔文件及電子文件同步移交本部門檔案管理機構進行歸檔,任何人不得據為己有或者拒絕歸檔:
(一)文書材料應當在文件辦理完畢后及時歸檔;。
(二)重大會議和活動等文件材料,應當在會議和活動結束后一個月內歸檔;。
(四)一般儀器設備隨機文件材料,應當在開箱驗收或者安裝調試后七日內歸檔,重要儀器設備開箱驗收應當由檔案管理人員現場監督隨機文件材料歸檔。
第十九條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加強對不同門類、各種形式和載體檔案的管理,確保環境保護檔案真實、齊全、完整。
第二十條環境保護檔案的分類、著錄、標引,依照《中國檔案分類法環境保護檔案分類表》《環境保護檔案著錄細則》《環境保護檔案管理規范》等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其相應的電子文件材料應當按照有關要求同步歸檔。
文書材料的整理歸檔,依照《歸檔文件整理規則》(da/t22-)的有關規定執行。
照片資料的整理歸檔,依照《照片檔案管理規范》(gb/t11821-)的有關規定執行。
錄音、錄像資料的整理歸檔,依照錄音、錄像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科技文件的整理歸檔,依照《科學技術檔案案卷構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的有關規定執行。
會計資料的整理歸檔,依照《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財政部、國家檔案局令第79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人事文件材料的整理歸檔,依照《干部檔案工作條例》(組通字〔1991〕13號)、《干部檔案整理工作細則》(組通字〔1991〕11號)、《干部人事檔案材料收集歸檔規定》(中組發〔〕12號)等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
電子文件的整理歸檔,依照《電子文件歸檔與電子檔案管理規范》(gb/t18894-)、《cad電子文件光盤存儲、歸檔與檔案管理要求》(gb/t17678.1-)等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重要電子文件應當與紙質文件材料一并歸檔。
第二十一條環境保護部門的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定期檢查檔案保管狀態,調試庫房溫度、濕度,及時對破損或者變質的檔案進行修復。
第二十二條環境保護檔案的鑒定應當定期進行。
環境保護部門成立環境保護檔案鑒定小組進行鑒定工作,鑒定小組由環境保護部門分管檔案工作的負責人、辦公廳(室)負責人,以及檔案管理機構、保密部門和文件(項目)承辦單位有關人員組成。
對保管期限變動、密級調整和需要銷毀的檔案,應當提請本部門環境保護檔案鑒定小組鑒定。鑒定工作結束后,環境保護檔案鑒定小組應當形成鑒定報告,提出鑒定意見。
第二十三條環境保護檔案的銷毀應當按照相關規定辦理,并履行銷毀批準手續。未經鑒定、未履行批準銷毀手續的檔案,嚴禁銷毀。
對經過環境保護檔案鑒定小組鑒定確認無保存價值需要銷毀的檔案,應當進行登記造冊,報本部門分管檔案工作負責人批準后銷毀。檔案銷毀清冊永久保存。
環境保護檔案的銷毀由檔案管理機構組織實施。銷毀檔案時,檔案管理機構與保密部門應當分別指派人員共同進行現場監督,并在銷毀清冊上簽字確認。檔案銷毀后,應當及時調整檔案柜(架),并在目錄及檢索工具中注明。
第二十四條環境保護部門撤銷或者變動時,應當妥善保管環境保護檔案,向相關接收部門或者同級檔案管理部門移交,并向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五條文件(項目)承辦單位的工作人員退休或者工作崗位變動時,應當及時對屬于歸檔范圍的文件材料進行整理、歸檔,并辦理移交手續,不得帶走或者毀棄。
第二十六條環境保護部門的檔案管理機構應當積極開發環境保護檔案信息資源,并根據環境保護工作實際需要,對現有檔案信息資源進行綜合加工和深度開發,為環境保護工作提供服務。
第二十七條環境保護部門應當積極開展環境保護檔案的利用工作,建立健全檔案利用制度,明確相應的利用范圍和審批程序,確保檔案合理利用。
第二十八條環境保護檔案一般以數字副本代替檔案原件提供利用。檔案原件原則上不得帶出檔案室。
利用環境保護檔案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負責所利用檔案的安全和保密,不得擅自轉借,不得對檔案原件進行折疊、剪貼、抽取、拆散,嚴禁在檔案原件上勾畫、涂抹、填注、加字、改字,或者以其他方式損毀檔案。
第七章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事跡之一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揚、表彰或者獎勵:
(一)在環境保護檔案的收集、整理或者開發利用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
(二)對環境保護檔案的保護和現代化管理做出顯著成績的;。
(三)將個人所有的具有重要或者珍貴價值的環境保護檔案捐贈給國家的;。
(四)執行檔案法律法規表現突出的。
第三十條在環境保護檔案工作中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地方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情況,聯合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實施細則,并報上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3月1日起施行。1994年10月6日公布的《環境保護檔案管理辦法》(原國家環境保護局國家檔案局令第13號)同時廢止。
基層黨員管理辦法(專業16篇)篇三
環保部2016年12月發布了《環境保護檔案管理辦法》,《辦法》規定,重大建設項目、重大科研項目、重大生態保護項目承辦單位負責制定專項檔案管理規定、歸檔范圍和保管期限,報環境保護部門的檔案管理機構同意后,由項目承辦單位組織實施。環境保護文件材料歸檔范圍應當全面、系統地反映綜合管理和政策法規、科學技術、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監測、污染防治、生態保護、核與輻射安全監管、環境監察執法等業務活動。環境保護部門在部署污染源普查、環境質量調查等專項工作時,應當檢查文件材料的整理情況;重大建設項目、重大科研項目和重大生態保護項目文件材料不符合歸檔要求的,不得進行項目鑒定、驗收和申報獎項。
《辦法》實施后,各項工程的污染情況將事無巨細的被記錄在案,環保工作做得不位就別想動工,更沒法鑒定驗收,看那些污染企業還敢不敢用我們的藍天換取利益了。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環境保護檔案的形成、管理和保護工作,開發利用環境保護檔案信息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及其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環境保護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環境保護檔案,是指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直屬單位(以下簡稱環境保護部門),在環境保護各項工作和活動中形成的,對國家、社會和單位具有利用價值、應當歸檔保存的各種形式和載體的歷史記錄,主要包括文書檔案、音像(照片、錄音、錄像)檔案、科技檔案、會計檔案、人事檔案、基建檔案及電子檔案等。
第三條環境保護檔案工作是環境保護部門的重要職責,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
第四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環境保護檔案管理工作實行監督和指導,在業務上接受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地方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環境保護檔案管理工作實行監督和指導,在業務上接受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和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第二章環境保護部門檔案工作職責。
第五條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加強對檔案工作的領導,完善檔案工作管理體制,建立檔案管理機構,配備政治可靠、責任心強、具備檔案管理及環境保護相關專業知識和業務技能的正式專職檔案管理人員。環境保護部門辦公廳(室)檔案管理機構歸口負責本部門檔案管理工作。
第六條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將檔案工作納入本部門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列入工作考核檢查內容,及時研究并協調解決檔案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確保檔案工作與本部門整體工作同步協調發展。
第七條環境保護部門應當按照部門預算編制和管理的有關規定,科學合理核定檔案工作經費,并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加強對檔案工作經費的審計和績效考核,確保科學使用、專款專用。
第八條環境保護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確定文件材料的具體接收范圍,包括本部門在各項工作和活動中形成的具有利用價值、應當歸檔保存的各種形式和載體的歷史記錄,以及與本部門有關的撤銷或者合并部門的全部檔案。
第九條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將檔案信息化建設納入本部門信息化建設同步實施,推進文檔一體化管理,實現資源數字化、利用網絡化、管理智能化。
第十條環境保護部門應當為開展檔案管理工作提供必要條件。檔案管理人員辦公室、檔案庫房、閱檔室和檔案整理間應當分開。
第十一條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加強檔案基礎設施建設,改善檔案安全管理條件,提供符合設計規范的專用庫房,配備防盜、防火、防潮、防水、防塵、防光、防鼠、防蟲等安全設施,以及計算機、復印機、打印機、掃描儀、照相機、攝像機、防磁柜等工作設備。
第十二條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將檔案管理人員培訓、交流、使用列入干部培養和選拔任用統一規劃,統籌安排,為檔案管理人員學習培訓、掛職鍛煉、交流任職等創造條件。檔案管理人員的職務晉升或者職稱評定、業務能力考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并享有專業人員的同等待遇。
第十三條環境保護部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確保環境保護檔案安全保密和有效利用。
第三章檔案管理機構、文件(項目)承辦單位職責。
第十四條環境保護部門的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檔案法律法規和工作方針、政策。經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檔案管理機構負責研究制定環境保護檔案管理規章制度、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并組織實施。地方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檔案管理機構依據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相關制度要求,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環境保護檔案管理工作制度并組織實施。
(二)負責本部門檔案的統一管理,地方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檔案管理機構對本行政區域內環境保護檔案管理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三)負責編制本部門檔案管理經費年度預算,將檔案資料收集整理、保管保護、開發利用,設備購置和運行維護,信息化建設,以及檔案宣傳培訓等項目經費列入預算。
(四)負責本部門檔案信息化工作,參與本部門電子文件全過程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本部門檔案數字化加工、電子文件歸檔和電子檔案管理以及重要檔案異地、異質備份工作。
(五)負責對本部門重點工作、重大會議和活動、重大建設項目、重大科研項目、重大生態保護項目等歸檔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參與重大科研項目成果驗收、重大建設項目工程竣工和重要設備儀器開箱的文件材料驗收工作。
(六)負責制定本部門文件(項目)材料的歸檔范圍和保管期限,指導本部門的文件收集、整理、歸檔工作,組織檔案信息資源的編研,科學合理開發利用,安全保管檔案并按照有關規定向檔案館移交檔案。
(七)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檔案管理機構,負責匯總統計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本部門及其派出機構、直屬單位檔案工作基本情況的數據,并報送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地方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檔案管理機構,負責匯總統計本行政區域內環境保護檔案工作基本情況數據,并報送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和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八)負責開展環境保護部門檔案工作業務交流,組織檔案管理人員專業培訓。
(九)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檔案管理機構負責組織實施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布置的相關工作,并協調環境保護部門的檔案管理機構與其他部門檔案管理機構之間的檔案工作。
第十五條環境保護部門的文件(項目)承辦單位在本部門檔案管理機構的指導下,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本單位文件(項目)材料的收集、整理和歸檔。
(二)負責督促指導文件(項目)承辦人分類整理文件材料,做到齊全完整、分類清楚、排列有序,并按照規定向本部門檔案管理機構移交。
(三)重大建設項目、重大科研項目、重大生態保護項目承辦單位負責制定專項檔案管理規定、歸檔范圍和保管期限,報環境保護部門的檔案管理機構同意后,由項目承辦單位組織實施。
第四章文件材料的歸檔。
第十六條環境保護文件材料歸檔范圍應當全面、系統地反映綜合管理和政策法規、科學技術、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監測、污染防治、生態保護、核與輻射安全監管、環境監察執法等業務活動。
第十七條環境保護部門在部署污染源普查、環境質量調查等專項工作時,應當明確文件材料的歸檔要求;在檢查專項工作進度時,應當檢查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情況;重大建設項目、重大科研項目和重大生態保護項目文件材料不符合歸檔要求的,不得進行項目鑒定、驗收和申報獎項。
第十八條環境保護文件材料歸檔工作一般應于次年3月底前完成。文件(項目)承辦單位根據下列情形,按要求將應歸檔文件及電子文件同步移交本部門檔案管理機構進行歸檔,任何人不得據為己有或者拒絕歸檔:
(一)文書材料應當在文件辦理完畢后及時歸檔;。
(二)重大會議和活動等文件材料,應當在會議和活動結束后一個月內歸檔;。
(四)一般儀器設備隨機文件材料,應當在開箱驗收或者安裝調試后七日內歸檔,重要儀器設備開箱驗收應當由檔案管理人員現場監督隨機文件材料歸檔。
第十九條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加強對不同門類、各種形式和載體檔案的管理,確保環境保護檔案真實、齊全、完整。
第二十條環境保護檔案的分類、著錄、標引,依照《中國檔案分類法環境保護檔案分類表》《環境保護檔案著錄細則》《環境保護檔案管理規范》等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其相應的電子文件材料應當按照有關要求同步歸檔。
錄音、錄像資料的整理歸檔,依照錄音、錄像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會計資料的整理歸檔,依照《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財政部、國家檔案局令第79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人事文件材料的整理歸檔,依照《干部檔案工作條例》(組通字〔1991〕13號)、《干部檔案整理工作細則》(組通字〔1991〕11號)、《干部人事檔案材料收集歸檔規定》(中組發〔2009〕12號)等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
電子文件的整理歸檔,依照《電子文件歸檔與電子檔案管理規范》(gb/t18894-2016)、《cad電子文件光盤存儲、歸檔與檔案管理要求》(gb/t17678.1-1999)等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重要電子文件應當與紙質文件材料一并歸檔。
第二十一條環境保護部門的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定期檢查檔案保管狀態,調試庫房溫度、濕度,及時對破損或者變質的檔案進行修復。
第二十二條環境保護檔案的鑒定應當定期進行。
環境保護部門成立環境保護檔案鑒定小組進行鑒定工作,鑒定小組由環境保護部門分管檔案工作的負責人、辦公廳(室)負責人,以及檔案管理機構、保密部門和文件(項目)承辦單位有關人員組成。
對保管期限變動、密級調整和需要銷毀的檔案,應當提請本部門環境保護檔案鑒定小組鑒定。鑒定工作結束后,環境保護檔案鑒定小組應當形成鑒定報告,提出鑒定意見。
第二十三條環境保護檔案的銷毀應當按照相關規定辦理,并履行銷毀批準手續。未經鑒定、未履行批準銷毀手續的檔案,嚴禁銷毀。
對經過環境保護檔案鑒定小組鑒定確認無保存價值需要銷毀的檔案,應當進行登記造冊,報本部門分管檔案工作負責人批準后銷毀。檔案銷毀清冊永久保存。
環境保護檔案的銷毀由檔案管理機構組織實施。銷毀檔案時,檔案管理機構與保密部門應當分別指派人員共同進行現場監督,并在銷毀清冊上簽字確認。檔案銷毀后,應當及時調整檔案柜(架),并在目錄及檢索工具中注明。
第二十四條環境保護部門撤銷或者變動時,應當妥善保管環境保護檔案,向相關接收部門或者同級檔案管理部門移交,并向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五條文件(項目)承辦單位的工作人員退休或者工作崗位變動時,應當及時對屬于歸檔范圍的文件材料進行整理、歸檔,并辦理移交手續,不得帶走或者毀棄。
第二十六條環境保護部門的檔案管理機構應當積極開發環境保護檔案信息資源,并根據環境保護工作實際需要,對現有檔案信息資源進行綜合加工和深度開發,為環境保護工作提供服務。
第二十七條環境保護部門應當積極開展環境保護檔案的利用工作,建立健全檔案利用制度,明確相應的利用范圍和審批程序,確保檔案合理利用。
第二十八條環境保護檔案一般以數字副本代替檔案原件提供利用。檔案原件原則上不得帶出檔案室。
利用環境保護檔案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負責所利用檔案的安全和保密,不得擅自轉借,不得對檔案原件進行折疊、剪貼、抽取、拆散,嚴禁在檔案原件上勾畫、涂抹、填注、加字、改字,或者以其他方式損毀檔案。
第七章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事跡之一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揚、表彰或者獎勵:
(一)在環境保護檔案的收集、整理或者開發利用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
(二)對環境保護檔案的保護和現代化管理做出顯著成績的;。
(三)將個人所有的具有重要或者珍貴價值的環境保護檔案捐贈給國家的;。
(四)執行檔案法律法規表現突出的。
第三十條在環境保護檔案工作中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地方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情況,聯合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實施細則,并報上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1994年10月6日公布的《環境保護檔案管理辦法》(原國家環境保護局國家檔案局令第13號)同時廢止。
基層黨員管理辦法(專業16篇)篇四
第一條 為加強基層水利員隊伍建設,提高基層水利管理和公共服務能力,根據水利部、中央編委辦、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健全完善基層水利服務體系的指導意見》(水農〔2012〕254號)、浙江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浙江省加快水利改革試點方案的通知》(浙政辦發〔2012〕49號)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基層水利員是指在基層水利服務機構(包括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流域區域水利站、鄉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所屬的鄉鎮水利站、鄉鎮農業綜合服務中心等)中,從事水資源管理、防汛防臺抗旱、農田水利建設和水利科技推廣等基層水利管理與公共服務工作,具有一定專業技術水平的人員。
第三條 基層水利員實行公開招聘、擇優錄用和持證上崗的管理制度。調入或新招聘基層水利員,須有水利類及相關崗位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歷,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人力社保部門組織制訂具體實施辦法。各縣(市、區)基層水利員隊伍中,水利專業技術人員比例不低于80%。
第四條 省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全省基層水利員的上崗管理及考核工作,頒發《浙江省水利行業崗位管理證(水利員證)》(以下簡稱《水利員證》),負責首席水利員評選認定、組織首席水利員研修培訓、技術交流等。
設區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所轄縣(市、區)水利員管理工作,負責水利員任職資格審核,推選首席水利員,開展水利員培訓交流活動。
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利員日常管理工作,建立水利員檔案管理制度,負責水利員資格審查、業務培訓、繼續教育、年度考核等,負責推薦首席水利員,發揮首席水利員作用。
第二章 任職程序
第五條 實行基層水利員全員持證上崗。進入水利員崗位后須取得《水利員證》。其中,從事水利專業工作的人員持《水利員證》a證,從事財務等非水利專業工作的人員持《水利員證》b證。
第六條 《水利員證》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編號、監制、頒發,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水利員證》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七條 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水利員證》的申請和換證,時間為每年3月份。《水利員證》有效期為5年。
第八條 初次申領《水利員證》的人員,須再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二) 學歷證書原件和復印件、專業技術任職資格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三)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或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在編在崗證明;
(四)已取得的工作業績材料。
申請材料原件,經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真實性后,返還申請人。
第九條 已取得《水利員證》的,有效期滿,繼續從事水利員崗位工作的人員,須申請換證。換證申請時除提供第八條所列材料外,還需提交原《水利員證》和任職期內年度考核表、參加繼續教育(含業務培訓,下同)記錄原件和復印件。
第十條 初次申領和換證申請的材料經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后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并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匯總合格人員名單(見附件2)后,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申領或換證: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連續兩年未參加繼續教育或繼續教育考核未達到標準的;
(三)調離水利員工作崗位的;
(四)調入或新招聘水利員學歷不符合要求的。
第十二條 《水利員證》遺失的,應在一個月內持有效身份證件到頒發機構辦理補辦手續。
第三章 權利和義務
第十三條 基層水利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從事水資源管理、防汛防臺抗旱、農田水利建設、水利科技推廣等基層水利活動;
(二)按照有關職責,承擔小型水利工程建設和管理技術服務;
(三)協助水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水政執法有關工作;
(四)申報承擔水利科技推廣項目應用研究及實施農技推廣項目;
(五)參加上級部門組織的繼續教育、工作交流和考察活動;
(六)對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工作建議與意見;
(七)參加首席水利員推薦評選。
第十四條 基層水利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水利建設和管理規定;
(二)保證工作成果的質量,承擔相應責任;
(三)定期參加繼續教育,提高業務水平;
(四)接受上級部門的管理和考核;
(五)協助登記管理機構完成相關工作。
第四章 崗位管理
第十五條 建立健全“科學設崗、按崗聘用、競聘上崗、合理流動”的水利員崗位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 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全省基層水利員信息管理平臺,實行水利員動態管理,分析掌握水利員隊伍建設狀況,研究落實專業能力建設的措施。
第十七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更新水利人力資源管理信息系統相關基層水利員信息數據,掌握所轄區域內水利員崗位調整、職務晉升、考核評價等情況。
第十八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積極創造條件,有計劃地組織基層水利員參加繼續教育,安排各類技術服務、業務交流活動,充分發揮首席水利員的領軍作用。
第十九條 基層水利員每年參加繼續教育時間應不少于12天。鼓勵水利員參加崗位工作需要的專業學歷教育,申報專業技術任職資格。
第二十條 基層水利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注銷其《水利員證》:
(一)解聘、調離、離崗及因其它原因不再從事水利員崗位工作的;
(二)違反法律法規行為,受到查處的;
(三)工作中有重大過失或造成重大損失,承擔相應責任的。
第五章 工作考核
第二十一條 基層水利服務機構實行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合同制度。建立完善“多元參與、量化標準、定期考核、績效掛鉤”的水利員考核機制,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工作區域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會同基層水利服務機構對基層水利員進行工作考核。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水利員考核辦法,將水利員業務能力、工作業績、投入水利專業工作精力時間、服務作風及農村服務對象認同度等作為主要考核內容,設置量化考核項目、評價標準和分值權重。水利員年度考核結果與績效工資掛鉤。
第二十二條 基層水利員考核分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個檔次。考核結果作為職稱晉升、職務任免、解聘續聘、首席水利員推選,以及申報省水利責任農技推廣項目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三條 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對首席水利員每兩年考核一次,內容主要為:
(一)所在基層水利服務機構年度考核等級和本人年度考核結果;
(三)指導村級水利(水務)員隊伍、農民水利合作組織等開展水利業務工作的情況;
(四)創新基層水利管理和公共服務的經驗,解決水利實際問題情況;
(五)繼續教育、專業技術職務晉升等情況;
(六)受獎勵表彰及取得的其它業績情況。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浙江省農村水利局指導基層水利員管理工作,浙江省水利科技推廣與發展中心承擔有關具體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水利廳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農田水利管理,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促進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農田水利規劃、建設、管護、使用和監督管理等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農田水利,是指為防治旱、澇、鹽堿等災害和實現農業增產而實施的農田灌溉、排水工程及相關措施。
第三條農田水利工作應當堅持政府主導、部門協作、農民參與、社會支持的方針,遵循因地制宜、統一規劃、建管并重、注重效益的原則,逐步實現耕地灌區化、灌區節水化、節水長效化、環境生態化。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農田水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農田水利資金投入,強化基層水利服務體系建設,建立健全農田水利發展長效機制。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田水利工作協調機制,統籌解決農田水利規劃、建設及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田水利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農業、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林業、價格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做好有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落實上級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門在農田水利建設、管護、使用等方面的任務和措施,做好本行政區域內農田水利的組織、協調和指導工作。
第六條對在農田水利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糧食高產創建等農業發展規劃、林業發展規劃、生態保護規劃,以水源為依托,以灌區為基本單元,統一編制農田水利規劃,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并向社會公布。
編制農田水利規劃應當采取多種方式,聽取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村民以及有關專家的意見。
第八條農田水利規劃應當包括水源保障、工程布局、工程建設、節水措施應用、管理能力建設以及生態保障措施等內容。
第九條經批準的農田水利規劃是農田水利建設管理工作的依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嚴格執行規劃,不得違反規劃建設農田水利工程。
農田水利規劃進行修改的,應當按照規劃編制審批程序報經批準。
第十條新建、改建、擴建農田水利及其他涉及農田水利的建設項目,應當符合農田水利規劃,并在辦理項目立項審批、核準或者備案手續前,按照國家規定進行水資源論證。
第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穩定增長的農田水利建設投入機制,逐步增加農田水利專項財政資金,并從國有土地出讓收益中計提10%專項用于農田水利建設。地方水利建設基金應當優先用于農田水利建設。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農民投資投勞和社會投資進行農田水利建設。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建設的農田水利工程,應當給予適當補貼;符合一事一議財政獎補條件的,應當優先納入獎補范圍。
第十二條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發展改革、財政、水利、農業、國土資源、林業等部門,統籌安排與農田水利建設有關的項目,集中連片推進農田水利建設。
第十三條屬于基本建設范圍內的農田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應當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工程建設監理制、招標投標制和合同管理制,其設計、施工、監理應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其他農田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管理,按照省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農田水利工程建設應當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水利工程建設的標準和技術規范,所需材料和設備的質量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和要求。
國家規定節水灌溉水利工程所需材料和設備應當經過節水產品質量認證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認證,未經認證的,不得參與工程招投標。
第十五條農田水利及其他涉及農田水利的建設項目竣工后,應當按照農田水利工程建設標準的有關規定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六條農田水利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內發生的質量問題,由施工單位負責維修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
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通過合同約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章管護與使用
第十七條大中型農田水利工程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水利工程管理機構負責管理、維修、養護。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由投資者確定管理主體和管護方式。
鼓勵支持農民用水合作組織參與工程管理、維修、養護。
第十八條大中型農田水利工程的運行與維修養護費用,由本級財政承擔。
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的運行與維修養護費用,由受益者承擔,政府給予適當補助。各級人民政府可以從土地出讓收益計提的農田水利建設資金中,安排日常維護管理費用。
農田水利工程運行與維修養護資金應當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和截留。
第十九條農田灌溉實行計劃用水。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當地水資源條件合理確定農業灌溉用水量,制定灌區水量分配計劃。
水利工程管理機構或者鄉鎮水利服務機構負責制訂相應的用水計劃,并報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二十條農田灌溉用水實行有償使用,計量收費,逐步實行終端水價制度和計量水價制度。具體價格由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核定。
第二十一條農田灌溉實行節約用水、定額管理,逐步推行超定額用水累進加價制度。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推廣使用管道輸水灌溉、噴灌、微灌等高效節水技術。節水效益明顯的,應當給予獎勵;農民購買的節水設備與產品,應當按照規定給予農機購置補貼。
第二十二條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基層水利服務機構、防汛抗旱供水專業服務組織和農民用水合作組織,強化其水利公共服務功能,加強對農田水利工程的維護管理。
防汛抗旱供水專業服務組織的公益性服務所需經費由政府承擔。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監督管理,建立健全執法巡查制度和違法行為舉報制度,及時發現和糾正農田水利工作中的違法行為,保障農田水利工程建設質量和工程正常運行。
第二十四條農田水利工程應當依法劃定管理和保護范圍。
國有灌區的灌排干、支渠以及閘壩、水電站、排灌站等工程的管理和保護范圍,按照《山東省灌區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其他農田水利工程由鄉鎮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標準組織劃定保護范圍:
(一)灌排溝、渠為邊線兩側各2米;
(二)地下輸水管道、暗渠、涵洞為垂直軸線水平方向各5米;
(三)泵站、水閘、塘壩、池窖為邊緣外延伸10~50米;
(四)機井、田間出水口為周邊5米。
第二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農田水利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內從事取土、采石、挖砂、排污、傾倒垃圾、棄渣以及在渠道內設置阻水建筑物等影響工程運行、危及工程安全等活動。
第二十六條從事工程建設及其他開發活動,不得擅自占用農業灌溉水源和灌排工程設施。確需占用的,應當報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田水利工作的考核,建立和完善農田水利工程建設及運行維護獎懲機制。
第二十八條報廢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的,應當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報廢大中型農田水利工程的,按照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在農田水利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內從事取土、采石、挖砂、排污、傾倒垃圾、棄渣以及在渠道內設置阻水建筑物等影響工程運行、危及工程安全等活動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法律、法規未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補救措施;情節嚴重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占用農業灌溉水源和灌排工程從事工程建設及其他開發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補救措施,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編制農田水利規劃或者違反規劃批準建設項目的;
(二)擠占、挪用、截留農田水利建設與運行維護資金的;
(三)不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所稱小型農田水利工程包括:
(一)10萬立方米以下的水池、水窖、塘壩等蓄水工程;
(二)灌溉機井和裝機1000千瓦以下的小型灌溉泵站、排水泵站;
(三)流量1m3/s以下的引水堰閘、灌排渠系、輸水管道、高效節水灌溉工程。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基層黨員管理辦法(專業16篇)篇五
由于干部人事檔案內容客觀地反映干部的各個方面的情況,是干部德、能、勤、績等情況的綜合記錄。所以,干部人事檔案是組織人事部門全面地考察了解和正確選拔、使用人才的重要依據。
憑證作用。
由于干部人事檔案收存的材料形成于不同的時間,材料上留有組織公章、個人手跡或印鑒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標志,因此,干部人事檔案能為落實干部政策、調整工資級別、解決生活待遇、更改參加革命工作時間、編史修志等有關問題提供重要憑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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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黨員管理辦法(專業16篇)篇六
基層黨支部是黨在社會基層組織中的戰斗堡壘,是黨的全部工作和戰斗力的基礎。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進一步加強和改善基層黨支部建設,強化支部工作制度,發揚黨的優良傳統和作風,不斷提高黨的領導水平和執政能力,提高拒腐防變和抵御風險的能力,提高黨的創造力、凝聚力和戰斗力,使我們黨始終走在時代前列,永葆共產黨員的先進性。把基層黨組織建設成為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組織者、推動者和實踐者。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基層黨支部必須在政治上、行動上與黨中央始終保持高度一致。必須積極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決執行黨中央、上級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要充分發揮支部每一個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帶領、團結和組織黨內外的干部和群眾,努力完成本單位、本部門、本科室所擔負的任務。要鞏固先進性教育活動成果,建設好“黨員示范崗”、“黨員示范窗口”“黨員示范科室”和認真做好“一幫一”黨員示范行動實踐活動,健全幫扶困難黨員和群眾制度,充分展示共產黨員的先進性。在實際工作中認真解決和處理好黨務工作和業務工作的關系,相互支持、相互促進。
二、基層黨支部要認真組織全體共產黨員學習馬克思主義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學習科學文化知識和業務技能,要把學習黨章、遵守黨章、貫徹黨章、維護黨章作為支部工作的重要任務抓緊抓好。黨員每年要向組織匯報學習情況,基層黨支部要堅持每月一次“三會一課”制度;每年檢查通報一次,并作為評優的重要依據。要對黨員隊伍思想狀況定期分析。各支部應結合本身實際,對每一位黨員的理論修養和水平定期進行測評,對黨員的本職工作情況和業務能力進行考核。
三、加強黨員的嚴格管理和監督,增強黨性修養,發揚黨的優良傳統,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維護和執行黨的紀律。切實使每一個黨員嚴格履行黨員義務和保障每一個黨的權利不受侵犯。健全民主評議黨員制度,建立健全與黨員群眾交心談心制度,努力造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紀律又有自由,又有統一意志又有個人心情舒暢的生動活潑的政治局面。
四、建立征求群眾意見制度、服務群眾制度、群眾滿意測評制度,密切黨和群眾之間的關系,維護群眾的正當權利和利益,進一步調動和激勵黨員和群眾的工作積極性和創造性。健全發展黨員制度和處置不合格黨員制度。黨的基層組織要善于發現、培養和推薦他們中間的優秀人才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貢獻自己的聰明才智。要把承認黨的綱領和章程,自覺為黨的路線和綱領而奮斗,經過長期考驗,符合黨員條件的積極分子進行幫助教育和培養,認真做到成熟一個發展一個,確保黨員質量,進一步增強黨組織的活力和戰斗力。
五、各基層黨支部要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嚴格遵守國法政紀,堅決同一切腐敗現象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堅持保持共產黨員先進性教育活動中每個黨員對黨組織做出的廉政承諾方式。建立黨員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函詢制度、談話誡勉制度。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勵。永葆黨的先進性。
六、建立黨組織主要負責人責任制度。基層黨支部要不斷加強自身組織建設,建立內部“三測評”制度,提高執政能力和工作執行水平。要堅持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加強支部一班人的團結,做到分工協作。要熟悉支部工作情況,正確把握發展黨員的工作程序,做好黨費的收繳和管理,嚴格組織生活考勤制度,對好人好事、受獎和違紀情況要作好登記。支部組織生活會要有詳細記錄,支部工作要做到半年小結,年終總結。支部書記要定期向上級黨組織匯報支部工作情況。
本制度從下達之日起實施,并在實踐中不斷完善充實。
二oxx年五月二十五日。
基層黨員管理辦法(專業16篇)篇七
一、巡檢主要針對教學樓內多媒體教室、百人教室和視頻會議室。主要巡檢內容為教室內所有pc系統以及多媒體設備。
二、根據學院教學安排,清楚了解每天在各個教室授課的教師與上課的相關班次,并提前與相應的帶班老師或是相關負責人進行溝通,詳細了解每個教室在上課時所需要的設備器材,并確保提前做好所有準備。
三、對于有課程安排的教室,必須在課前30分鐘打開所有多媒體設備并一一進行測試,確保所有設備均可正常使用。如出現異常則需要在正式上課前解決。
四、在課程開始后,維護人員應在現場提供技術支持,配合教師正確使用多媒體設備,并及時響應在課堂進行時所出現的問題。
五、每堂課結束時,要整理并關閉教室內相關設備。
六、每日晚22:00對所有多媒體教室進行日常巡檢。巡檢完畢后必須嚴格填寫巡檢服務單。
七、巡檢期間發現設備異常,及時聯系圖書信息中心相關負責人協調處理。
八、注意事項:維護與巡檢工作由圖書信息處運維中心所有成員共同完成,無故不得缺席。所有現場維護人員必須佩帶員工牌。嚴格按照所規定時間進行日常維護與巡檢工作。每日的巡檢工作都必須如實記錄在《中國延安干部學院多媒體教室日常巡檢記錄》中,并統一歸檔。每周一向圖書信息運維中心負責人遞交上周巡檢報告和相關文檔。
基層黨員管理辦法(專業16篇)篇八
為確保保持共產黨員先進性教育活動取得實效,建立黨員教育管理長效機制,充分發揮機關、企事業單位黨員在實施“2542”經濟發展活動,加快建設小康社會進程中的先鋒模范作用,現結合我鎮機關企事業單位黨員隊伍建設的現狀,特制定本辦法:
一、機關企事業單位黨員隊伍分類管理教育工作的指導思想。
堅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為指導,圍繞“農村穩定、農業增效、農牧民增收”這個主題,大膽探索,勇于創新,走出一條符合全鎮的黨員隊伍建設路子,把我鎮機關企事業單位黨員隊伍提高到一個新水平。
二、機關企事業單位黨員分類及管理目標。
根據機關企事業單位黨員居住較分散,老齡黨員的特點將機關企事業單位黨員分為干部黨員、支部書記、中青年非干部黨員、機關單位黨員、事業單位黨員、企業單位黨員、老齡黨員三大類進行管理。
(一)干部黨員。
1、副科以上干部:按照分工履行干部工作目標。
2、各支部書記:按照黨支部書記主要職責履行年度工作目標。
3、支委:按照單位分工履行年度工作目標。
(二)中青年一般干部黨員。
1機關單位黨員。
一是認真做好民主評議黨員工作。民主評議黨員制度,是黨組織根據黨員標準,通過黨內民主生活和征求黨外群眾意見的方式對黨員進行評價和鑒定的一項重要制度,是對黨員特別是黨員領導干部自覺接受黨內外監督的一種重要方式。民主評議黨員每年進行一次,一般結合年終工作總結進行。表彰優秀黨員,清除腐敗分子和處置不合格黨員,提高黨員素質,增強黨組織的凝聚力和戰斗力。
民主評議黨員的內容,主要有五個方面:一是信念、宗旨;二是各項方針政策的執行;三是利益關系的處理;四是遵紀守法;五是聯系群眾。黨支部可結合上述精神,結合形勢要求和本單位實際,進一步提出具體要求。民主評議黨員要注意掌握好四個原則:一是實事求是;二是民主公開;三是在黨員標準面前人人平等;四是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
民主評議黨員要在黨委領導下,以黨支部為單位有步驟地進行。一般方法是:搞好教育;自我評議;民主評議;組織考察;表彰和處理。
二是妥善處置不合格黨員。嚴肅處置不合格黨員是新時期從嚴治黨的要求之一。處置不合格黨員不是非等到民主評議黨員時才進行,而是作為黨支部的一項經常性工作,及時發現,及時處置。
不合格黨員從廣義上講,主要包括兩部分:一是違反黨紀,受到黨紀處分的黨員;二是指那些喪失共產主義信念,革命意志衰退,不履行黨員義務,長期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不起黨員作用的人。這里主要指的是第二部分黨員。這部分黨員雖沒有嚴重違紀,但長期滯留在黨內影響黨的.先進性,削弱黨的戰斗力。必須嚴格按照黨員標準,認真、嚴肅地加以妥善處置。
處置不合格黨員的方法有勸退、除名、限期改正、延長預備期、取消預備資格、給予紀律處分等。處置不合格黨員的方針是:“堅持標準、立足教育、區別對待、綜合處理”。處置不合格黨員的工作原則是“事實清楚、理由充分、處理恰當、手續完備”。其基本的程序是經支部黨員大會討論,報上級黨組織批準。
三是認真落實“三會一課”制度。“三會一課”制度是黨支部的重要組織生活制度。“三會”:就是定期召開支部黨員大會、支部委員會、黨小組會。“一課”:就是按時上好黨課。具體內容是:
支部黨員大會。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主要內容是傳達上級黨組織的指示;支部委員會報告工作,布置工作;討論黨支部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吸收新黨員,處分犯有錯誤的黨員,處置不合格黨員;選舉新的支部委員會。
支部委員會。一般每月召開一次,主要內容是討論制定貫徹執行上級黨組織的指示和決定的措施;分析黨員的思想狀況和黨員發揮先鋒模范作用的情況;研究黨員教育、管理和監督工作;對黨支部的重要工作任務作出安排。
黨小組會。一般每月召開一至兩次,主要內容是學習黨的文件;傳達上級黨組織的指示精神;向黨員布置工作;了解黨員思想情況和完成本職工作的情況;組織黨員聯系思想、工作和學習實際,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醞釀討論發展新黨員。
上黨課。一般每季度安排一次,主要是對黨員進行馬克思主義基本理論、黨的基本路線和黨的基本知識教育;針對一個時期黨內的思想傾向,開展有關增強黨性觀念的教育;進行國內外形勢和時事政治的教育。
四是在全體機關黨員中開展“進村入戶、宣傳群眾、幫民脫貧、助民致富”主題實踐活動;在學校黨員中,開展“守住陣地、抵制滲透、為人師表、教書育人”主題實踐活動。
2、事業單位黨員。
一是一個月至少組織一次學習,使他們及時掌握上級的方針政策,準確把握大局,增強能謀善斷的能力,提高創新意識。通過學習,進一步提高理論素養和實際工作能力。
二是。
3、企業單位黨員。
一是創新管理理念,實施有效管理。對企業單位黨員管理要從管理“社會人”向管理“單位人”轉變。使他們積極參與到企業的改組改制,樹立現代的就業觀念,以自己的實際行動帶動和影響群眾支持企業的改革發展。
二是加強學習教育,內容突出政治性。要進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十六大精神、新黨章和十六屆四中全會精神學習教育,進行黨紀黨規學習教育,黨員權利義務學習教育、組織觀念學習教育,“雙帶”先進事跡學習教育,幫助黨員增強黨性。教育內容實現廣泛性。對企業黨員既要進行市場經濟理論、產業行業知識、法律法規的教育,又要幫助他們提高工作能力,培養職業技能,增強他們抵御市場風險的能力,幫助他們樹立信心,提高文化素養。教育形式力爭多樣性。要通過學習原文、形勢報告、輔導講座、電化教學、廣播電視專題、圖片板報展覽、心得交流、民主評議等形式,把學習教育活動搞得豐富多彩、喜聞樂見、入腦入耳。利用網絡平臺,為企業黨員學習創造便利條件,讓黨員不受時間、空間、自身素質差異的限制,時時接受黨的教育,處處感到黨的關懷。
(三)老年黨員(離退休職工黨員)。
1、老年黨員按居住情況,人數在3人以上,可單獨建立老齡黨員黨組織并堅持每季度開展一次組織生活。
主要任務是:
(1)、組織該黨小組黨員學習,學習黨在農村的各項方針政策,為鎮三個文明建設獻計獻策。
(2)、定期召開支部大會,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
(3)、組織督促黨員按時參加黨支部的活動,按時足額收繳黨員費。
(4)、積極參加各種健康有益的活動,積極參與本單位精神文明建設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5)、管好自己的子女和家人。
老干部黨支部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各黨小組的工作。
三、機關企事業單位黨員分類考評及獎懲辦法。
實行建檔立卡和目標責任管理。根據不同的分類,在摸清現有黨員底子的基礎上,以黨支部為單位,分類建檔立卡,對不同類型的黨員,分別提出目標責任和具體量化指標,并以工作為年終評議黨員的主要依據,增強評議和考核工作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堅持和完善民主評議黨員制度,機關企事業單位黨員的民主評議要依據不同類型的黨員發揮并開展評議工作,對不同類型的黨員,評議的重點和方式也有所不同,對老齡黨員的評議,應側重于:精神文明建設中是否發揮了較好的作用,是否按規定交納黨費,是否遵紀守法。對其他黨員的評議,應側重于是否帶頭認真履行黨員義務,在大是大非面前是否堅持原則立場堅定,是否敢于同壞人壞事作斗爭,是否按規定交納黨費,是否按時參加黨支部的組織生活;是否帶頭遵紀守法,切實發揮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是否認真履行了崗位職責。
對臨界合格黨員不合格黨員,要認真做好幫教工作,對經教育不改,不符合黨員條件的要依據《中國共產黨黨章》和有關規定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規定,給予紀律處分。同時對優秀黨員、優秀黨務工作者進行推介,選樹典型。
基層黨員管理辦法(專業16篇)篇九
1、堅持經費獨立管理原則。要獨立建立銀行帳戶。實行單位核算。根據審定的預算,工會經費開支,由工會主管財務主席"一支筆"審批。
2、堅持遵紀守法原則。嚴格執行國家財務政策、規定和開支范圍、標準,認真執行工會財務制度,遵守財務紀律。
3、堅持"統籌兼顧、保證重點、量人為出、收支平?quot;的原則。基層工會經費應重點用于維護職工權益、開展職工教育和職工群眾活動方面。
4、堅持預算和管理原則。一切費用均應納入預算,并按上級工會要求,認真編報和執行。
5、堅持勤儉節約原則。要少花錢,多辦事,辦好事,節約開支,依靠職工用好經費,提高經費使用效益。
6、堅持民主管理原則。要定期公布帳目,接受會員監督和經審會審查。
7、堅持為職工服務原則。工會經費不得用于非工會活動的開支;不得支付社會攤派或變相攤派的費用;不得為單位和個人提供資金拆借、經濟擔保和抵押。
1、會員活動費。用會費組織會員開展集體活動及會員特殊困難補助的費用。如會員活動日、郊游活動、聯歡會、參觀、電影、舞會、游園以及其他集體活動的費用等。
2、職工活動費。用于開展職工教育、文娛、體育、宣傳活動以及其他活動等方面的開支。
職工教育方面。用于工會舉辦的職工教育、業余文化、技術、技能教育所需的教材、教學、消耗用品;職工教育所需資料、教師酬金;優秀教師、學員(包括自學)獎勵;工會為職工舉辦政治、科技、業務、再就業等各種知識培訓等。
文體活動方面。用于工會舉辦職工業余文藝活動、節日聯歡、文藝創作、美術、書法、攝影、展覽;文體活動所需設備、器材、用品購置費與維修;文體匯演、比賽獎勵;以及按規定開支的伙食補助費、誤餐費、夜餐費等。
黑板報。
等所消耗的用品;重大節日工會組織活動的宣傳費;工會舉辦圖書館、閱覽室、讀報組所需圖書、報刊以及工會廣播站的消耗用品費等。
其他活動方面。除上述支出以外,用于工會開展的其他活動的費用。如:職工集體福利事業補助等。
3、工會業務費。用于履行工會職能、加強自身建設和開展業務工作等方面的費用。如:工會干部和積極分子學習政治、業務所需費用;如:工會干部和積極分子學習政治、業務所需費用;培訓工會干部和積極分子所需教材、參考資料和講課酬金;評選、表彰優秀工會干部和工會積極分子的獎勵;工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費用;建家活動費用;工會維護職工合法權益開展的法律咨詢服務、勞動爭議協調等各項工作活動的費用;慰問困難職工的費用;基層工會辦公、差旅、維修等方面的費用。
4.事業支出。用于工會管理的為職工服務的文化、體育、教育、生活服務等附屬事業的相關費用以及對所屬事業單位必要的補助支出。
5.其他支出。用于以上支出以外的,由工會組織的活動費用。
6.上解經費支出。按規定比例上解上級工會的經費。
基層工會在保證正常工作活動且經費有結余的前提下,可用部分結余經費或實物開辦為職工服務的"三產"或作投資經營。但必須進行可行性經濟分析論證。經經費審查委員會審查同意,工會委員會討論決定后編列預算,并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續,確保投資項目的保值增值。
基層工會應根據實際需要和經費可能以及本規定的開支原則、范圍。編列預算,掌握使用。基層工會如果經費確有不足,影響工會工作正常開展時,可按(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的規定,商請行政給予補助。
三、國家規定由行政承擔的費用開支。
根據工會法》、全總、財政部及國家的有關規定,下列費用應由行政列支:1、基層工會辦公用房、文藝、體育、教育和服務等活動場地設施、設備及其維修取暖等費用。
2、基層工會專職人員的工資、獎金、醫療、補貼、勞動保護費用及其他福利待遇。
3、基層工會專職人員的離退休費及退職生活費。
4、基層工會兼職干部短期學習工資及差旅費。
5、工會組織的勞動競賽、技術交流、技術革新活動所需的獎勵費用。
6、企業光榮榜制作的設備材料費。
7、企業車間、科室、班組訂閱的報刊費。
8、企業行政主辦由工會進行管理的廣播站;人員、設備等費用。
9、由行政方面或委托工會布置的床祝"五一"節、國慶節及其他重大節日所需的宣傳活動費。
10、行政方面委托工會舉辦的勞模、積極分子及先進生產(工作)者等方面的會議費和獎勵費。
11、基層工會為搞好勞動保護工作所需的費用以及勞動保護宣傳教育費。
12、企業+事業單位召開職工代表大會所需的各項費用。。
13、由工會管理的企業職工困難補助費。
14、基層單位行政辦學的職工教育費。
15、工會組織勞模、先進生產(工作)者休養活動的往返差旅費、宿費、伙食補助。
16、工會組織職工療(休)養活動的費用。
四附則。
1、各省、市、自治區總工會和自管經費的全國產業工會,可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地區、本系統的實際情況,作相應的補充規定。
2、基層工會可根據本辦法和上級工會的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
3、本辦法自1999年1月起執行,全國總工會工發財字(1981)136號文印發的《關于基層工會經費使用原則、開支范圍試行規定(草案))等自行廢止。
為了突出和強調工會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職能,新《工會法》規定:“中華全國總工會及其各工會組織代表職工的利益,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工會在維護全國人民總體利益的同時,代表和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以保障工會組織切實發揮作用,保護、調動廣大職工的積極性。
當前一些企業無視職工的勞動條件與安全,隨意延長勞動時間、克扣職工工資、不提供勞動安全保護,甚至限制職工人身自由,嚴重侵犯了職工的合法權益,以致引發惡性安全事故和職工群體性事件,影響社會穩定。對此,工會有責任及時反映情況,并代表職工與企業方面就維護職工勞動權益的問題進行交涉,使企業予以糾正,避免矛盾進一步激化,維護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因此,新《工會法》規定:“企業、事業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有下列侵犯職工勞動權益情形,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事業單位交涉,要求企業、事業單位采取措施予以糾正;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予以研究處理,并向工會作出答復;企業、事業單位拒不改正的,工會可以請求當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處理:
(一)克扣職工工資的;。
(二)不提供勞動安全衛生條件的;。
(三)隨意延長勞動時間的;。
(四)侵犯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權益的;。
(五)其他嚴重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增加這些規定,有利于工會開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工作,增強工會組織的凝聚力,更好地發揮其職能作用。
基層黨員管理辦法(專業16篇)篇十
要始終以黨建工作必須服從服務于經濟建設這個中心來統一各級黨組織和黨員的認識,堅持黨建工作圍繞、貼近、服務于中心工作來開展,擺脫就黨建抓黨建的陳舊觀念和做法。
在教育內容上,要用馬克思主義中國化的最新理論成果武裝廣大黨員干部的頭腦,教育引導黨員自覺為黨在現階段的歷史任務而奮斗,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制度。引導黨員堅定信念,樹立崇高理想,面向未來振奮精神,立足當前摸實情,說實話,干實事,把做好現實工作同實現崇高理想結合起來;要堅持理論與實踐的統一,努力提高黨員教育管理工作的針對性,在教育過程中,應聯系各單位、各部門的實際摸準黨員的思想脈膊,以正確的理論為指導,針對不同類型、不同層次的黨員,區別不同情況,提出教育的不同側重點,采取更易于為教育對象所接受的方法。
要將黨建工作放到深入貫徹到群眾中,不斷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大背景下去思考,牢固樹立“圍繞中心抓黨建,抓好黨建促發展”的理念;必須從觀念創新上做文章,把黨建工作和整個大局工作緊密結合起來,跟單位的業務工作結合起來,跟強化服務意識,提高服務質量結合起來,增強工作的針對性和實效性,通過抓班子,帶隊伍,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增強素質,形成合力,為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提供有力的組織保證,管理制度《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制度》。
長期以來,在黨員教育管理方面形成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好的傳統和經驗,如:“三會一課”制度,黨員領導干部雙重組織生活會制度,創建文明機關,“爭先創優”活動,黨員主題實踐活動等一系列好的方式方法。對此,我們既要繼承發揚好的傳統做法,同時又要努力探索和運用新的黨建載體和方法,不斷提高黨員教育管理的質量和水平。一是探索新載體。為適應信息社會發展的要求,建設黨建工作信息化網絡,構筑黨員教育管理的新平臺,讓更多的黨員和群眾參與網上學習和討論,使更多的人關心黨的建設,進一步增強黨組織的創造力、凝聚力和戰斗力。二是注重新形勢。
黨員教育管理工作,不僅要講究內容的豐富性和系統性,更要注重其形式的變化性和創造性,如進行黨的知識競賽、重溫入黨誓詞、召開形勢報告會、評選優秀共產黨員、開展理論征文研討活動、進行警示教育及革命傳統教育,有針對性地進行談心活動及觀看電視錄像片等多種形式的活動都是一些寓教于樂富有成效的好方法,在具體操作過程中,要根據黨員的從業、職務、年齡、文化、經歷等不同類型,不同層次,確定不同的內容,既要采用大家喜聞樂見的傳統形式,又要有所創新,有所借鑒,增加黨建工作的新鮮感,不斷提高教育管理工作水平。三是突出新成效。黨員教育管理不論采取什么樣的形式和內容,都要把落腳點放到體現成績和效果上,體現黨員整體素質的提高上,無論開展什么活動都必須明確一個宗旨,即為什么搞,怎樣搞,達到什么目的和效果。力求做到內容和形式相統一,動機和效果相一致。要將基層組織建設和黨員教育管理一起抓,一手抓支部班子建設,一手抓黨員隊伍建設,一手抓理論學習,一手抓作用發揮,努力做到一個支部一個堡壘,一個黨員一面旗幟,始終把思想建設、組織建設和作風建設以及黨風廉政建設有機結合起來,既立足于做好經常性工作,又抓緊解決存在的突出問題,常抓不懈,不斷提高廣大黨員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質和業務水平。
基層黨員管理辦法(專業16篇)篇十一
第一條為適應新時期基層組織建設工作的需要,切實加強黨員檔案管理工作,有效地保護和利用檔案,使黨員的檔案管理工作進一步制度化、規范化,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試行)》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鎮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全鎮黨員檔案管理工作由鎮黨員管理服務中心指導,黨員檔案原則上由所屬的基層黨組織管理,由鎮黨員管理服務中心統一保存。如黨員有人事檔案的,黨員檔案與本人人事檔案合并,按照人事管理權限,由相應主管部門管理。
第三條黨員檔案管理工作必須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檔案、保密的法規和制度。
第二章檔案內容。
第四條黨員檔案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1—。
寫實登記表》、黨員發展對象公示表、考察材料、外調材料、政審材料、計劃生育證明、支部黨員大會討論及考察談話記錄、接收預備黨員的報告、審批文件及其它材料;預備黨員轉正階段的材料,主要包括轉正申請書、思想工作匯報、《預備黨員考察寫實登記表》、支部黨員大會討論及談話記錄、預備黨員轉正公示表、考察材料、廉政鑒定、預備黨員轉正報告、審批文件及其它材料。
(二)獎勵材料。各級黨組織授予優秀共產黨員、優秀黨務工作者等各種榮譽稱號的授獎決定和嘉獎通報等材料。
(三)處分材料。黨員違犯黨紀國法所受的黨紀政紀處分決定(免于處分的處理意見)等材料;在民主評議黨員中認定為不合格的主要事實依據材料,黨支部對其做出的限期改正、勸退和除名等處置的決定、向上級黨組織的報告材料、上級黨組織的批復意見;取消預備黨員資格的組織意見,延長預備期的有關材料。
(四)其它材料。民主評議和組織考核形成的綜合材料;黨員的退黨申請書、黨支部大會討論并宣布對其除名的決定、向上級黨組織呈報的備案材料;黨員死亡后的死亡證明材料;其它可供組織參考的材料。
—2—。
第三章檔案保管。
第五條黨員的有關檔案資料,統一在黨員管理服務中心信息管理室管理。其中鎮機關干部職工黨員的檔案,按照人事管理權限由市組織人事部門保存。
由鎮外轉入的黨員,在承接組織關系時應同步接轉其黨員檔案。如有檔案缺失,應在組織關系介紹信及黨員花名冊中注明。
第六條鎮黨委、黨總支、所屬各支部應確定一名黨員檔案專管員,負責黨員檔案的整理工作,職責是:負責臨時保管黨員檔案,收集、鑒別和整理黨員檔案材料,辦理黨員檔案的查閱、借用和轉遞手續,登記黨員變動情況,及時到鎮黨員管理中心,將黨員檔案信息補入等。
第七條中心設單獨的檔案管理室和專柜保存黨員檔案,并完善黨員檔案管理各項制度,做好防火、防蛀、防潮、防光、防盜等工作。
第八條黨員檔案實行制式化管理。黨員檔案保管單位必須按照“一人一檔”的原則,為黨員建立健全檔案。
第九條為了保持黨員檔案的準確性、完整性、連續性,一般每隔半年進行一次全面檢查核對,每年年底進行一次裝訂或整理,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3—。
第十條黨員檔案管理人員應認真履行職責,管好黨員檔案。檔案發生丟失、損毀的,要追究檔案管理人員及其他責任人責任。
第四章檔案借閱。
第十一條一般情況下,黨員檔案不得查閱。黨員個人不得查閱、借用或指定他人查、借本人及其直系親屬的黨員檔案。
第十二條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確因工作需要查閱黨員檔案,要經市委組織部主管檔案的領導和鎮黨委組織委員批準,派2名中共正式黨員攜帶本單位介紹信,并辦理檔案查閱手續。
第十三條查閱檔案必須嚴格遵守閱檔規定和保密制度,嚴禁涂改、圈劃、抽取、撤換檔案材料,查閱者不得泄漏或擅自向外公布檔案內容。對違反者,應視情節輕重予以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或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檔案一般不外借,如必須借出使用時,要說明理由,經市委組織部主管檔案工作的領導和鎮黨委組織委員批準,借用時必須履行登記手續,并應限期歸還。第十五條因工作需要從黨員檔案中取證的,須請示市委組織部、各級黨組織主管檔案工作的領導批準后才能辦理。
—4—。
第十六條嚴禁任何人私自保存黨員檔案或利用檔案材料營私舞弊。對違反規定者,應視情節輕重,嚴肅處理;構成違法的,要依法處理。
第五章檔案轉遞。
第十七條無人事檔案的黨員跨市(縣)轉移正式組織關系后,其黨員檔案應當一并轉交。有人事檔案的黨員轉移正式組織關系或職務變動后,如人事主管部門相應變動的,黨員檔案與人事檔案一并轉交。
第十八條黨員出國出境定居停止黨籍或因私出國出境逾期不歸的,其黨員檔案交由市委組織部保存備查。
第十九條轉遞檔案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通過機要交通或派專人送取,不準郵寄,一般情況下不得交由黨員本人自帶;
(二)對必須轉出的黨員檔案,不得無故扣留,轉出時應密封包裝;
(四)轉出單位逾期一個月未收到回執,應及時催問以防丟失。
—5—。
第二十條以各黨支部為單位建立入黨積極分子檔案,由負責培養的黨支部具體管理。每位入黨積極分子建立一份檔案,做到材料齊全,目錄清晰。待發展入黨后將檔案移交黨員管理中心。
第二十一條對被確定為預備黨員的入黨積極分子的有關材料,要做好登記、接收工作,將其檔案材料一并歸入該黨員檔案。對培養期間調離本單位的,應填寫好培養期內考察意見,一并發往新單位。對未被發展的申請入黨的同志,黨支部應認真地寫出支部考察意見,并做好收存工作。
第七章附則。
基層黨員管理辦法(專業16篇)篇十二
今年我局的黨建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確領導下,在市委組織部和市直機關工委的正確指導下,始終認真開展學習貫徹“兩學一做”學習教育活動,強化“四個意識”,突出抓好思想政治建設、機關黨的組織建設和黨風廉政建設,圍繞發展大局,充分發揮黨組織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先鋒模范作用,不斷增強黨組織的戰斗力、創造力和凝聚力,提升機關黨建水平,促進各項工作等方面取得了明顯成效,為完成全年價格監督檢查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下面,我就20__年度黨建工作述職述廉如下:
(一)我局將黨建工作與業務工作同安排、同檢查、同考核,不斷加強黨建工作規范化、制度化建設。
召開多次班子會議深入分析研討,將基層黨建作為工作重點,列入重要議事日程,把黨建工作列入考核的重要內容。
(二)抓黨建落實主體責任。
作為價監局黨支部書記,我認真履行黨建第一責任人職責,認真落實市委決定和會議精神,扎實開展“兩學一做“學習活動和貫徹傳達學習十九大精神,不斷提高全體黨員的政治理論素質。要求支部委員要履行“一崗雙責”,并定期組織召開黨建工作例會,確保黨建工作落在實處。同時,強化領導班子學習示范作用,用黨的創新理論武裝頭腦、指導實踐、推動工作。進一步落實黨支部領導班子理論學習制度,把黨性修養和作風養成作為黨員干部的必修課,納入班子集體學習內容,以班子成員率先帶學,推動機關理論學習真學真用。
(三)抓黨建促“兩學一做”深入開展。
按照市“兩學一做”學習計劃要求,我局認真執行“三會一課“制度。嚴格落實市推進“兩學一做”學習教育常態化制度化實施方案,按照學習計劃定期開展學習,做到了年度有安排、月月有計劃,組織本單位黨員干部經常學、長期學,做到將“兩學一做”學習內化于心,外化于行。按照規定我局每月第一個周五定為主題黨日,其余星期五組織召開全局干部大會進行集中學習。切實增強了基層黨組織的凝聚力、戰斗力與創造力,充分發揮了黨支部推動發展、服務群眾、凝聚人心、促進和諧等工作。
(四)抓黨建促黨建互聯網建設。
推廣“互聯網+黨建”工作,推進互聯網等信息技術與黨建工作相結合,不僅建立了黨建微信群,同時全局在職黨員全部下載安裝了“____”app,實現了黨建傳統優勢與信息技術有機融合。并充分利用新媒體,搭建微信公眾平臺,利用微信公眾平臺、___app等軟件,制播黨員教育節目,并督促本單位黨員利用新媒體平臺進行學習。
(五)抓黨建促精準脫貧工作。
自脫貧攻堅工作開展以來,我局黨組高度重視,創新機制,認真謀劃,精心組織,使脫貧攻堅工作有序開展。至20__年__月底,我局全年共開展2次“扶貧送溫暖”捐贈活動。_月份我局面向社會募集資金__元,為我局包保的貧困戶每戶發放精神補助現金___元,用于購買春耕所需種子等物資。__月份,我局扶貧鄉鎮由___三個鄉鎮下轄村組變為__下轄村組,局黨組再一次組織下鄉扶貧送溫暖活動,動員全局黨員干部為貧困戶共計捐款____元,為每一戶貧困戶送去兩袋面、一桶油。并對新調整包保扶貧戶進行摸底調查制定精準扶貧方案,在扶貧工作中我局開展不定期走訪慰問貧困戶行動,及時與貧困群眾交流溝通,了解貧困對象的家庭情況、經濟狀況、致貧原因及希望政府對其給予何種幫助等問題。截止目前包保干部人均入戶9次。納入低保20余戶,民革房改造3戶,提供就業信息20余條,免除教育費用5戶,幫助貧困戶優惠購買種子化肥10戶。我局將嚴格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安排部署,在市扶貧辦的指導下,結合部門工作實際,進一步加大幫扶工作力度,按照脫貧攻堅工作計劃,全力打好脫貧攻堅戰,努力解決貧困戶當前所需。
(六)抓黨建促機關各項活動開展。
組織機關干部積極參與組織活動。一是參加全市職工籃球、羽毛球、乒乓球比賽和市里組織的各種知識競賽活動,活躍了機關干部的文化生活提高了凝聚力。二是利用中國人民解放軍建軍__周年之際,組織全體黨員干部集體觀看了建軍__周年閱兵。通過觀看閱兵,全局黨員干部深刻的認識到祖國的強大,更激發了愛國主義情懷。三是利用在職黨員進社區活動,組織在職黨員進社區服務2次。組織全局干部為社區捐衣物___多件。在全市開展的環境衛生整治活動中,局領導親自帶隊組織全體干部在分擔的三個市棄管小區集中清理衛生_次。實現了機關黨員和社區的有效對接,有力地推動了活動的深入開展。為活動的廣泛開展提供了扎實的組織保障。
(七)抓黨建加強意識形態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領導下,切實加強本單位意識形態工作,進行了相應的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做到強化責任擔當,高度重視意識形態工作。創新工作方法,切實增強意識形態工作的凝聚力。以經常性開展“兩學一做“學習教育工作為契機,進一步提高認識、強化責任、落實措施,做到把思想意識形態工作做實、做好、做出特色。深入學習了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全面從嚴治黨、加強基層黨建工作的重要講話和指示精神,不斷強化本單位黨員干部四個意識,提高政治站位,增強政治能力,在思想、政治、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了高度一致。
(八)抓黨建開展從嚴治黨教育。
抓黨建落實從嚴治黨各項決定。嚴格落實黨風廉政建設的各項部署,層層簽訂黨風廉政建設責任書;不折不扣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六項禁令,定期播放黨風廉政電教片,進一步健全落實懲防體系建設。大力加強局機關作風建設,把踐行“三嚴三實”和整治不作為亂作為工作為重點,深入開展了黨風廉政建設宣傳教育。組織機關黨員干部深入學習貫徹《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和《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自覺用準則條例規范言行。開展多種形式的黨性黨風黨紀教育,組織全體黨員干部集體觀看黨風廉政宣傳教育片《永遠在路上》、《打鐵還需自身硬》。運用正反典型教育警示廣大黨員干部,筑牢拒腐防變的思想道德防線,不斷聚合向善向上的正能量,推動軟弱渙散基層黨組織整頓轉化。
述職人:___。
20__年__月__日。
基層黨員管理辦法(專業16篇)篇十三
為加強黨支部建設,嚴格黨員教育和管理,制訂本制度。
嚴格執行“三會一課”規定;每年根據上級部署開展一次民主評議黨員活動;每個黨員都要自覺參加黨的組織生活,不應無故缺席。黨支部要對黨員參加組織生活的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一)支部黨員大會制度。黨員大會一般每季度召開一次。主要任務是:傳達學習上級黨組織的決議、指示;討論通過支部的工作計劃和工作報告;對吸收新黨員和預備黨員轉正作出決議;討論決定黨員的獎勵和處分;討論決定支部的其它重大事項,監督支委會正確執行黨的決議。
(二)支部委員會制度。支委會至少每月召開一次。主要內容是:分析研究支部工作的進展情況和黨員、群眾的思想狀況;討論如何貫徹上級黨組織的指示和決定;檢查黨支部實行目標管理和“創先爭優”活動落實情況;研究制定支部工作計劃,工作報告,研究黨員教育、管理和發展黨員工作,安排支部近期活動。
(三)黨小組會制度。黨小組會每月召開一次。主要內容是:學習黨內文件和上級指示,落實黨支部的決議和工作安排,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聽取黨員的思想匯報、要求和反饋;討論改選小組長等有關黨務方面的工作。
(四)黨課制度。一般每年不少于四次黨課,聯系實際對黨員進行黨的基本理論和基本路線教育;進行理想、宗旨、法紀、黨的優良傳統和形勢教育;進行黨風、黨紀、廉政勤政和黨的基本知識教育。黨課由支部組織,也可由上級黨組織統一組織。黨員領導干部要帶頭講黨課。黨課可吸收要求入黨的積極分子參加。
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凡屬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貫徹,重大工作任務的部署,黨的自身建設、思想政治工作和群眾利益方面的重大問題,以及上級規定應由黨支部集體決定的問題,都應提交黨支部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不得由個人或少數人專斷。
決定黨內重大問題時,要召開黨支部黨員大會或支委會進行表決。表決時要遵循黨內表決制度,不論贊成還是反對,執行一人一票表決制,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對于少數人的不同意見,應當認真考慮。如對重要問題發生爭論,雙方人數接近,除了在緊急情況下必須按多數意見執行外,應當暫緩作出決定,進一步調查研究,交換意見,下次再表決;在特殊情況下,也可將爭論情況向上級黨委報告,請求裁決。
黨支部每年按上級黨委規定時間召開支部委員民主生活會。民主生活會前要做好準備工作,根據上級黨委的要求和實際情況,確定會議的主題、內容、時間,向上級黨委報告,并通知每個支部委員;支委之間相互溝通談心;廣泛征求各黨小組、黨員和群眾的意見和建議。會議期間要學習有關文件,統一思想認識。會議主持人要帶頭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引導與會的支委暢所欲言。會議檢查和反映出來的問題,要認真制訂整改措施,切實加于解決。會議要指定專人做好會議記錄,會后將會議記錄和會議情況報送上級黨委。
黨員每月按規定標準自覺向黨支部交納黨費。黨員外出半個月以上或因故未能參加黨支部活動,必須向黨支部請假。對黨員無故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要及時給予幫助教育。黨員如果沒有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或不交納黨費,或不做黨所分配的工作,視為自行脫黨。黨支部應當決定予以除名,并報上級黨委批準。
黨支部建立黨支部委員分工聯系制度。各黨支部委員要按分工聯系各黨小組。聯系人要根據黨員的具體實際,做好黨員的思想政治工作,了解黨員的思想、工作、生活等方面的情況,幫助黨員排憂解難;對于聯系對象的情況要定期向黨支部匯報,黨支部要進行督促和檢查。
黨支部換屆選舉要嚴格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暫行條例》的規定進行,要切實尊重黨員的民主權利。黨支部委員會任期三年。
黨支部從以下四個方面實行目標管理:
(一)政治思想。
1、認真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堅持用“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武裝頭腦。
2、堅定不移地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牢固樹立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思想。
3、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有強烈的事業心和政治責任感,堅持與黨中央保持一致。
4、認真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市場經濟知識、科學文化知識、法律法規知識和業務工作知識。
(二)黨內生活。
1、積極參加黨的組織生活和各項活動。
2、按時按標準交納黨費。
3、在黨的生活會議上主動匯報自己的思想、工作和家庭的重要情況,接受黨組織和黨員的監督。
4、正確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自覺維護黨和人民的利益,積極做好職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三)作風要求。
1、認真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作風民主,為人正派,堅持原則,秉公辦事,顧全大局,團結協作。
2、堅持調查研究,深入基層,深入實際,了解新情況,解決新問題。
3、認真執行《黨章》和《準則》,遵守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及廉潔自律規定,堅決反對腐敗,自覺抵制不正之風。
4、模范遵守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堅持按政策、按制度、按規定辦事,積極參加各項公益活動。
(四)工作任務。
1、認真履行職責,盡心盡力,盡職盡責地圓滿完成本職工作和單位或領導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
2、樹立無私奉獻的敬業精神,積極投身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解放思想,敢于開拓,真抓實干。
3、服從組織安排和調動,在各項工作中發揮先鋒模范作用,工作效率高,質量好,在本職工作崗位上努力創一流業績。
黨支部根據目標管理的具體內容,年初認真制定計劃,半年檢查分析,年終總結表彰,抓好落實,注重效果。
發展黨員工作的方針和原則。
黨的基層組織,是黨的全部工作和戰斗力的基礎,是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加強對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團結、組織黨內外干部和群眾努力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的戰斗堡壘。為了充分發揮這種重要作用,基層黨組織必須經常地吸收新鮮血液,不斷發展壯大黨的隊伍。基層黨組織的任務之一,就是要經常不斷地教育和培養各條戰線涌現出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誠心誠意為人民謀利益,帶領群眾為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做出實績的先進分子,在他們具有入黨要求并具備黨員條件時,及時地把他們吸收到黨內來。要切實有效地做好這項工作,必須掌握發展黨員工作的方針和原則、明確此項工作的程序。
發展黨員工作的方針是“堅持標準,保證質量,改善結構,慎重發展”。簡稱十六字方針。
(1)堅持標準。發展黨員必須嚴格堅持黨章規定的黨員標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降低標準,更不得另立標準。
(2)保證質量。在工作上要正確處理好數量與質量,需要與可能的關系,把質量放在第一位。
(3)改善結構。在發展新黨員工作中,要注意使結構合理。逐步改善黨員隊伍的結構和分布,以利于更好地發揮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改善結構包括改善年齡、文化結構和職業分布。
(4)慎重發展。發展新黨員必須按照黨章規定,堅持個別吸收原則,嚴格履行入黨程序,成熟一個發展一個,防止把不具備黨員條件的人吸收到黨內來。
(1)入黨自愿和個別吸收原則。有了入黨要求,自愿提出入黨申請,經過黨組織的培養和考察,確實具備黨員條件,才能被吸收入黨;黨組織要堅持逐個培養考察,逐個履行入黨手續。支部大會和黨委會討論接收新黨員時要進行逐個討論和表決。在堅持入黨自愿和個別吸收的原則過程中,要防止突擊發展和關門主義的現象發生。
(2)科學規劃原則。依據組織建設的需要,入黨積極分子成熟情況,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對發展工作制定長遠規劃,減少盲目性和隨意性。對發展計劃,每年年初上報一次,黨委半年研究調整一次。
(3)責任追究原則。對組織發展工作必須明確責任,實行目標管理,對把隊伍帶少了、帶老了、帶丟了,任期內沒有發展黨員或違規發展黨員的支部書記必須追究責任。
(4)總量控制原則。發展黨員要適當控制數量,切實提高質量。在保證質量的前提下,各基層黨委要根據全縣的發展總量科學規劃本單位的發展數量,既不搞關門主義,又不搞突擊發展,防止盲目追求數量、大起大落。
(5)突出重點原則。發展的重點就是黨的力量薄弱的單位以及農村、新經濟、新社會組織、各類社會團體。要在優秀的工人、農民、知識分子及其他社會階層的先進分子中加大發展工作的力度。但也不能以突出重點為由,忽視其他行業和階層,防止形成新的死角。
(6)常抓常議的原則。發展黨員是集黨員的教育與管理為一體的一項重要工作,是提高黨員素質、保證黨員發揮先鋒模范作用的重要環節,它是各級黨組織的一項基本職能,必須作為經常性的工作來研究、部署、落實,而不是集中發展、突擊發展。
基層黨員管理辦法(專業16篇)篇十四
發揚艱苦奮斗、勤儉節約的優良傳統,切實加強工會經費收支管理,堅決制止奢侈浪費。下文是最新基層工會經費使用管理辦法,歡迎閱讀!!
基層工會組織要認真貫徹落實中央關于勤儉節約的有關規定和全國總工會《關于加強工會經費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切實管好用好工會經費的通知》精神,發揚艱苦奮斗、勤儉節約的優良傳統,切實加強工會經費收支管理,堅決制止奢侈浪費,合理有效地使用資金。要堅持工會經費為工會工作和職工群眾服務的方向,確保工會經費取之于職工用之于職工,把更多工會經費用在職工身上,為職工群眾辦實事、做好事、解難事,讓工會經費真正惠及職工群眾和工會會員。
(一)遵紀守法原則。各項經費收支,必須嚴格執行中央規定、國家法律法規、所在地方政府和中華全國總工會的有關規定,認真執行工會財務會計制度,遵守財務紀律。
(二)依法獲取原則。基層工會的各項收入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的規定,依法獲取。
(三)經費獨立原則。基層工會要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單獨開設銀行賬戶,實行工會經費獨立核算。
(四)預算管理原則。基層工會經費各項支出應當全部納入預算管理,按照全國總工會《工會預算管理辦法》執行。
(五)服務職工原則。基層工會經費使用要突出重點,優化支出結構,集中財力保證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開展職工服務和工會活動。
(六)勤儉節約原則。基層工會要貫徹中央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要求,經費使用要精打細算,少花錢多辦事,節約開支,提高經費使用效益。
(七)民主管理原則。要依靠職工和工會會員管好、用好經費,定期公布賬目,實行民主管理,接受職工和工會會員監督以及經費審查委員會審查。
基層工會的各項經費收入,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國工會章程》的規定,依法獲得。包括:。
(一)工會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建立工會組織的單位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向工會撥繳的經費,或上級工會委托稅務機關代收工會經費后按規定比例轉撥基層工會的經費。
(三)上級工會補助的款項。
(四)單位行政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國工會章程》和國家的有關規定給予工會組織的補助款項。
(五)工會所屬的企業、事業單位上繳的收入。
(六)基層工會對外投資取得的收益。
(七)其他收入。
三、工會經費支出范圍。
工會經費應當全部用于為職工服務和開展工會活動。基層工會要按照所在省級工會確定的經費分成比例,及時足額上解經費。工會經費支出包括:。
(一)工會為會員及其他職工開展教育、文體、宣傳等活動產生的支出。基層工會應當將會員繳納的會費全部用于會員活動支出。
1.職工教育方面。用于工會開展職工教育、業余文化、技術、技能教育所需的教材、教學、消耗用品;職工教育所需資料、教師酬金;優秀學員(包括自學)獎勵;工會為職工舉辦法律、政治、科技、業務、再就業等各種知識培訓等。
2.文體活動方面。用于工會開展職工業余文藝活動、節日聯歡、文藝創作、美術、書法、攝影等各類活動;文體活動所需設備、器材、用品購置與維修費;文藝匯演、體育比賽及獎勵費;各類活動中按規定開支的伙食補助費、夜餐費等;用會費組織會員觀看電影、開展春游秋游等集體活動。
3.宣傳活動方面。用于工會開展政治、時事、政策、科技講座、報告會等宣傳活動;工會組織技術交流、職工讀書活動、網絡宣傳以及舉辦展覽、板報等所消耗的用品;工會組織的重大節日宣傳費;工會舉辦的圖書館、閱覽室所需圖書、工會報刊以及資料費等。
4.其他活動方面。除上述支出以外,用于工會開展的技能競賽費用及其他活動的各項支出。
(二)工會直接用于維護職工權益的支出。包括工會協調勞動關系和調解勞動爭議、開展職工勞動保護、向職工群眾提供法律咨詢、法律服務、對困難職工幫扶、向職工送溫暖等發生的支出及參與立法和本單位民主管理、集體。
合同。
等其他維權支出。
(三)工會培訓工會干部、加強自身建設及開展業務工作發生的各項支出。包括開展工會干部和積極分子的學習和培訓所需教材資料和講課酬金等;評選表彰優秀工會干部和積極分子的獎勵;組織勞動競賽、合理化建議、技術革新和協作活動;召開工會代表大會、委員會、經審會以及工會專業工作會議;開展外事活動、工會組織建設、建家活動、大型專題調研;經審經費、基層工會辦公、差旅等其他專項業務的支出。
(四)工會從事建設工程、設備工具購置、大型修繕和信息網絡購建而發生的支出。包括房屋建筑物購建、辦公設備購置、專用設備購置、交通工具購置、大型修繕、信息網絡購建等資本性支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和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應當為工會辦公和開展活動,提供必要的設施和活動場所等物質條件。
在行政方面承擔資本性支出的經費不足,并且基層工會有經費結余的情況下,工會經費可以用于必要的資本性支出。
(五)對工會管理的為職工服務的文化、體育、教育、生活服務等獨立核算的事業單位的補助和非獨立核算的事業單位的各項支出。
(六)由工會組織的職工集體福利等方面的支出。主要用于工會組織逢年過節向全體會員發放少量的節日慰問品,會員個人和家庭發生困難情況的補助,以及會員本人過生日的慰問等。
(七)以上支出項目以外的必要開支。
(一)基層工會要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國工會章程》,以及全國總工會《工會預算管理辦法》《關于加強工會經費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切實管好用好工會經費的通知》精神,嚴格控制工會經費開支,各項開支實行工會委員會集體領導下的主席負責制,重大開支集體研究決定。
(二)不準將工會經費用于服務職工群眾和開展工會活動以外的開支。
1.不準用工會經費購買購物卡、代金券等,搞請客送禮等活動。
3.不準用工會經費支付高消費性的娛樂健身活動。
4.不準單位行政利用工會賬戶,違規設立“小金庫”。
5.不準將工會賬戶并入單位行政賬戶,使工會經費開支失去控制。
6.不準截留、挪用工會經費。
7.不準用工會經費參與非法集資活動,或為非法集資活動提供經濟擔保。
8.不準用工會經費報銷與工會活動無關的費用。
五、本通知下發后,全總20xx年10月28日印發的《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辦法》(總工發〔20xx〕47號)同時廢止。
基層工會組織要認真貫徹落實中央關于勤儉節約的有關規定和全國總工會《關于加強工會經費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切實管好用好工會經費的通知》精神,發揚艱苦奮斗、勤儉節約的優良傳統,切實加強工會經費收支管理,堅決制止奢侈浪費,合理有效地使用資金。要堅持工會經費為工會工作和職工群眾服務的方向,確保工會經費取之于職工用之于職工,把更多工會經費用在職工身上,為職工群眾辦實事、做好事、解難事,讓工會經費真正惠及職工群眾和工會會員。
(一)遵紀守法原則。各項經費收支,必須嚴格執行中央規定、國家法律法規、所在地方政府和中華全國總工會的有關規定,認真執行工會財務會計制度,遵守財務紀律。
(二)依法獲取原則。基層工會的各項收入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的規定,依法獲取。
(三)經費獨立原則。基層工會要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單獨開設銀行賬戶,實行工會經費獨立核算。
(四)預算管理原則。基層工會經費各項支出應當全部納入預算管理,按照全國總工會《工會預算管理辦法》執行。
(五)服務職工原則。基層工會經費使用要突出重點,優化支出結構,集中財力保證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開展職工服務和工會活動。
(六)勤儉節約原則。基層工會要貫徹中央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要求,經費使用要精打細算,少花錢多辦事,節約開支,提高經費使用效益。
(七)民主管理原則。要依靠職工和工會會員管好、用好經費,定期公布賬目,實行民主管理,接受職工和工會會員監督以及經費審查委員會審查。
基層工會的各項經費收入,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國工會章程》的規定,依法獲得。包括:。
(一)工會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建立工會組織的單位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向工會撥繳的經費,或上級工會委托稅務機關代收工會經費后按規定比例轉撥基層工會的經費。
(三)上級工會補助的款項。
(四)單位行政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國工會章程》和國家的有關規定給予工會組織的補助款項。
(五)工會所屬的企業、事業單位上繳的收入。
(六)基層工會對外投資取得的收益。
(七)其他收入。
三、工會經費支出范圍。
工會經費應當全部用于為職工服務和開展工會活動。基層工會要按照所在省級工會確定的經費分成比例,及時足額上解經費。工會經費支出包括:。
(一)工會為會員及其他職工開展教育、文體、宣傳等活動產生的支出。基層工會應當將會員繳納的會費全部用于會員活動支出。
1.職工教育方面。用于工會開展職工教育、業余文化、技術、技能教育所需的教材、教學、消耗用品;職工教育所需資料、教師酬金;優秀學員(包括自學)獎勵;工會為職工舉辦法律、政治、科技、業務、再就業等各種知識培訓等。
2.文體活動方面。用于工會開展職工業余文藝活動、節日聯歡、文藝創作、美術、書法、攝影等各類活動;文體活動所需設備、器材、用品購置與維修費;文藝匯演、體育比賽及獎勵費;各類活動中按規定開支的伙食補助費、夜餐費等;用會費組織會員觀看電影、開展春游秋游等集體活動。
3.宣傳活動方面。用于工會開展政治、時事、政策、科技講座、報告會等宣傳活動;工會組織技術交流、職工讀書活動、網絡宣傳以及舉辦展覽、板報等所消耗的用品;工會組織的重大節日宣傳費;工會舉辦的圖書館、閱覽室所需圖書、工會報刊以及資料費等。
4.其他活動方面。除上述支出以外,用于工會開展的技能競賽費用及其他活動的各項支出。
(二)工會直接用于維護職工權益的支出。包括工會協調勞動關系和調解勞動爭議、開展職工勞動保護、向職工群眾提供法律咨詢、法律服務、對困難職工幫扶、向職工送溫暖等發生的支出及參與立法和本單位民主管理、集體合同等其他維權支出。
(三)工會培訓工會干部、加強自身建設及開展業務工作發生的各項支出。包括開展工會干部和積極分子的學習和培訓所需教材資料和講課酬金等;評選表彰優秀工會干部和積極分子的獎勵;組織勞動競賽、合理化建議、技術革新和協作活動;召開工會代表大會、委員會、經審會以及工會專業工作會議;開展外事活動、工會組織建設、建家活動、大型專題調研;經審經費、基層工會辦公、差旅等其他專項業務的支出。
(四)工會從事建設工程、設備工具購置、大型修繕和信息網絡購建而發生的支出。包括房屋建筑物購建、辦公設備購置、專用設備購置、交通工具購置、大型修繕、信息網絡購建等資本性支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和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應當為工會辦公和開展活動,提供必要的設施和活動場所等物質條件。
在行政方面承擔資本性支出的經費不足,并且基層工會有經費結余的情況下,工會經費可以用于必要的資本性支出。
(五)對工會管理的為職工服務的文化、體育、教育、生活服務等獨立核算的事業單位的補助和非獨立核算的事業單位的各項支出。
(六)由工會組織的職工集體福利等方面的支出。主要用于工會組織逢年過節向全體會員發放少量的節日慰問品,會員個人和家庭發生困難情況的補助,以及會員本人過生日的慰問等。
(七)以上支出項目以外的必要開支。
(一)基層工會要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國工會章程》,以及全國總工會《工會預算管理辦法》《關于加強工會經費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切實管好用好工會經費的通知》精神,嚴格控制工會經費開支,各項開支實行工會委員會集體領導下的主席負責制,重大開支集體研究決定。
(二)不準將工會經費用于服務職工群眾和開展工會活動以外的開支。
1.不準用工會經費購買購物卡、代金券等,搞請客送禮等活動。
3.不準用工會經費支付高消費性的娛樂健身活動。
4.不準單位行政利用工會賬戶,違規設立“小金庫”。
5.不準將工會賬戶并入單位行政賬戶,使工會經費開支失去控制。
6.不準截留、挪用工會經費。
7.不準用工會經費參與非法集資活動,或為非法集資活動提供經濟擔保。
8.不準用工會經費報銷與工會活動無關的費用。
五、本通知下發后,全總20xx年10月28日印發的《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辦法》(總工發〔20xx〕47號)同時廢止。
基層黨員管理辦法(專業16篇)篇十五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職責是依據司法部規定的業務范圍和執業要求,開展法律服務,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促進社會穩定、經濟發展和法制建設。下文是最新基層法律工作者管理辦法,歡迎閱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核準,保障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依法執業,加強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監督和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是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經執業核準取得《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在基層法律服務所中執業,面向基層的鄉村、社區提供法律服務的人員。
第三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職責是依據法律、法規和司法部規定的業務范圍和執業要求,開展法律服務,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促進社會穩定、經濟發展和法制建設。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依法執業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害其合法權益。
第四條司法行政機關及其鄉鎮、街道司法所依照本辦法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活動進行監督和指導。
第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可以設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協會,依據章程開展活動,監督基層法律服務工作執業活動,維護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權利。
第二章執業條件。
(一)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二)公道正派,遵紀守法,品行良好;。
(四)在基層法律服務所實習滿六個月,經考核合格,但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職業經歷的除外。
在經濟欠發達地方,具有法律職業中專或者非法律專業大專以上學歷的,經司法行政機關組織培訓,考試合格的,可以擔任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第七條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條件,在教育科研部門、鄉鎮企業、社會團體工作或者務農的人員,可以兼職從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
基層法律服務所聘用兼職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數量,不能超過本所專職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數量。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執業證書的;。
(四)因違法違規被基層法律服務所開除、辭退的。
第三章執業核準。
第九條申請擔任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審查批準。
第十條申請擔任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向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區(縣)司法行政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二)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條件的資格證書、學歷證書或者經歷證明;。
(四)基層法律服務所出具的同意聘用申請人的證明;。
(五)執業核準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請人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在《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申請核準登記表》上簽署審查意見。
第十一條執業核準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內完成審核,以書面形式作出準予執業或者不準予執業的決定。不準予執業的,應當說明理由。
對準予執業的申請人,由執業核準機關自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其頒發《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
第十二條申請擔任兼職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除按照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提交有關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條件的身份經歷證明;。
(二)所在單位同意申請人擔任兼職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證明。
申請擔任兼職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依照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程序辦理。向其頒發的《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應當注明“兼職”。
第十三條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通過培訓、考試選拔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其培訓、考試的內容及合格標準,由省、直轄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負責制定,并組織實施。對考試合格者,按照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程序辦理執業核準。
第十四條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區(縣)司法行政機關撤銷原準予其執業的決定,收回并注銷其《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
(一)以欺詐、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執業核準的;。
(二)對不符合規定條件或者違反規定程序作出準予執業決定的。
第十五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變更執業機構的,持與所在的基層法律服務所解除聘用關系的證明和擬應聘的基層法律服務所同意聘用的證明,向擬變更的執業機構住所地的執業核準機關申請換發《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
第十六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執業核準機關收回并注銷其《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
(一)因被基層法律服務所辭退、開除而終止執業的;。
(二)因與所在基層法律服務所解除聘用關系而終止執業的;。
(四)因所在的基層法律服務所停辦而終止執業的;。
(五)因其他原因終止執業的。
第十七條《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不得偽造、涂改、抵押、出借、出租。
《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遺失或者損壞無法使用的,由持證人經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向原執業核準機關申請補發或者換發。
第四章聘用管理。
第十八條基層法律服務所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實行聘用制。
第十九條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與被聘用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訂立聘用。
合同。
聘用合同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聘方名稱和應聘方姓名;。
(二)聘用雙方的權利、義務;。
(三)聘用期限以及屆滿續聘的辦法;。
(四)聘用期間解除雙方聘用關系的條件以及聘用爭議的解決辦法;。
(五)違約責任。
第二十條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加強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教育和業務培訓,加強對其執業活動的檢查、監督,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執業監督、投訴查處、獎勵處分等各項管理制度。
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為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維護其在執業活動和所務管理工作中應享有的合法權利,保障其在應聘期間應享有的勞動報酬、保險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一條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建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年度考核制度,按照規定對本所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上一年度的執業表現和遵守職業道德、執業紀律的情況進行檢查考核、評定等次。
年度考核結果分為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三個等次。年度考核結果應當作為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予以獎勵、處分、辭退的依據。
年度考核的具體實施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基層法律服務所對在年度考核中連續兩年被評為稱職或者在執業中有突出事跡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給予獎勵。獎勵應當堅持精神鼓勵與物質鼓勵相結合的原則。
對事跡特別突出的,可以報請司法行政機關給予表彰或者記功嘉獎。
第二十三條基層法律服務所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違反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違反司法行政機關管理規定和本所章程、制度的行為或者其他違法行為,應當根據其情節輕重,按照責罰相當的原則,分別給予警告、記過、撤職、留所察看一年、開除的處分。
實施處分,由基層法律服務所主任建議,或者本所半數以上基層法律工作者提議,由本所所務會議審議決定,并報住所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備案。給予開除處分的,應當按規定程序辦理執業注銷。
對基層法律服務所主任給予撤職處分的,由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決定。
第二十四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提出辭職,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準予,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辭職申請人須在有關因素消除后,方可離職:
(一)本人承辦的業務或者工作交接手續尚未辦結的;。
(二)本人與所在基層法律服務所的債權債務關系尚未清結的;。
(三)本人有執業違法違規行為正在接受查處的。
第二十五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的基層法律服務所予以辭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連續二年被評為不稱職的;。
(二)不履行聘用合同規定的義務,經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的;。
(三)無正當理由連續停止執業滿六個月的。
辭退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報住所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備案,并按規定程序辦理執業注銷。
第二十六條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對依據聘用合同在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方面發生爭議的,任何一方可以提請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給予調處。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對基層法律服務所作出涉及本人的處分、人事處理決定不服,認為基層法律服務所損害或者侵犯本人合法權益的,可以向所在地的縣級或者縣級以上的司法行政機關申訴或者控告。接到申訴或者控告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受理,對經查證確屬基層法律服務所處理錯誤、不當的或者侵權事實成立的,應當責令該所予以糾正。
第五章執業權利和義務。
介紹信。
當事人的。
委托書。
和《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調查、收集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證據材料;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查閱有關的案卷或者庭審材料。
第二十八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對堅持非法要求、故意隱瞞重大事實、提供虛假證據或者嚴重違反委托合同約定義務的當事人,可以拒絕為其代理或者解除委托關系。
第二十九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在執業中發現本地區政府機關、村民(居民)自治組織、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在執行法律、法規和規章方面存在問題的,可以向其提出法律建議。
第三十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在應聘執業期間,有權獲得執業所需的工作條件,有權參加政治學習和業務培訓,有權參與所務民主管理,有權獲得勞動報酬和享受保險、福利待遇。
第三十一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對侵犯其執業權利的行為,可以請求司法行政機關、有關司法機關或者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協會依法予以保障。
第三十二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嚴格依法辦事,自覺維護法律尊嚴與社會正義。
第三十三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盡職盡責,努力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接受當事人和社會的監督。
第三十四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遵守由基層法律服務所統一收案、統一委派、統一收費的規定。
第三十五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履行法律援助義務。
第三十六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遵守司法、仲裁和行政執法活動的有關制度,尊重司法、仲裁和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使職權。
曾擔任法官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在離任后二年內不得擔任原任職法院審理的訴訟案件的代理人。
第三十七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尊重同行和其他法律服務工作人員,同業互助,公平競爭,共同提高執業水平。
第三十八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當事人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三十九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愛崗敬業、堅持原則、誠實守信、舉止文明、廉潔自律,自覺維護執業聲譽和社會形象。
第四十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勤奮學習,加強職業修養,積極參加司法行政機關組織的業務培訓和進修,不斷提高專業水平和服務技能。
第六章檢查監督。
第四十一條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在每年接受司法行政機關年度檢查考核的同時,將本所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年度考核結果,經住所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報執業核準機關備案。
第四十二條基層法律服務所辦理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年度考核備案,應當填報由其住所地鄉鎮、街道司法所和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簽署審查意見的《基層法律服務所執業年度考核備案登記表》,并上交其《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
第四十三條執業核準機關應當自收到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年度考核備案材料之日起十日內完成審查,對考核結果真實、合規的予以備案,并在其《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加蓋“年度考核備案”專用章;對考核結果不真實、不合規或者接到有關投訴舉報的,應當責令基層法律服務所對其重新考核。
第四十四條執業核準機關經審核,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緩辦理年度考核備案:
(二)采用弄虛作假手段騙取通過年度考核的;。
(三)因患病或者其他原因已連續停止執業三個月以上的。
對暫緩辦理年度考核備案的,應當通知其所在的基層法律服務所,并暫不發還其《法律服務工作執業證》。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被暫緩辦理年度考核備案的因素消除或者有查處結果后,對于符合繼續執業條件的,予以補辦年度考核備案。
第四十五條在年度考核備案審查中,發現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有本辦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違法違規行為的,由執業核準機關或其所在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給予相應的處罰,或者責成基層法律服務所給予相應的處分。
第四十六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日常執業活動和遵守職業道德、執業紀律的情況,由所在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和所在鄉鎮、街道司法所負責檢查和監督。
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和鄉鎮、街道司法所可以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執業情況進行檢查或者發現問題隨時進行檢查,可以要求有關人員報告工作、說明情況、提交有關材料。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及其所在的基層法律服務所不得拒絕。
第四十七條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對有突出事跡或者顯著貢獻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定期或者適時給予表彰;對事跡特別突出的,應當依照規定程序報請記功嘉獎。
第四十八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根據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處罰;有違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不超過一千元的罰款:
(一)以貶損他人、抬高自己、虛假承諾或者支付介紹費等不正當手段爭攬業務的;。
(三)冒用律師名義執業的;。
(五)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
(六)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詐性的,仍為其提供幫助的;。
(七)在代理活動中超越代理權限濫用代理權,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
(八)在同—訴訟、仲裁、行政裁決中,為雙方當事人或者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代理的;。
(十)在調解、代理、法律顧問等執業活動中壓制、侮辱、報復當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
(十一)故意泄露當事人的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十三)私自接受委托承辦法律事務,或者私自收取費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額外報酬的;。
(十六)泄露在執業中知悉的國家秘密的;。
(十七)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故意協助委托人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
(十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予處罰的其他行為。
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實施上述行政處罰的同時,應當責令其改正。
第四十九條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實施行政處罰,應當依照《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進行。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復議法》和司法部有關規定申請行政復議。
第五十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給予開除處分:
(一)有本辦法第四十八條第(十一)至第(十五)項規定行為,情節或者后果嚴重的;。
(二)有本辦法第四十八條第(十六)、(十七)、(十八)項規定行為之一的;。
(三)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
第五十一條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的投訴查處制度,設立投訴電活、投訴信箱,受理當事人和其他公民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違法違規行為的投訴,并且應當將查處結果告知投訴人。
第五十二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發現設區市級或者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在執業核準、年度考核備案、日常檢查監督和行政處罰工作中有錯誤或者不當的,應當及時責令其糾正;對不履行管理職責或者非法干涉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應當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五十三條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區(縣)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按年度將本地區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核準、變更、注銷和年度考核備案以及行政處罰情況匯總后報告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四條基層法律服務所執業申請核準登記表、基層法律服務所執業年度考核備案登記表格式,《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和年度考核備案專用章式樣,由司法部規定。
第五十五條本辦法由司法部解釋。
第五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二)代理參加民事、經濟、行政訴訟活動;。
(三)代理非訴訟法律事務;。
(四)主持調解糾紛;。
(五)解答法律咨詢;。
(六)代寫法律文書;。
(八)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和其它有關法律事務。
基層法律服務所不得開展刑事辯護業務,大中城市基層法律服務所不得開展見證業務。
基層黨員管理辦法(專業16篇)篇十六
為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根據白銀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市?政辦發?〔2015?〕193?號)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牢固樹立以人為本、為民服務、為民解困的理念,認真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和改進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1?〕39?號?)、民政部等17?部委《關于印發〈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督導檢查辦法〉?的通知?》(民發〔2012?〕202?號)和《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見》(甘政辦發〔2015?〕140?號?),以保障流浪乞討人員基本權益和幫助其回歸家庭、融入社會為目標,進一步加強組織領導,健全救助機制,整合救助資源,完善救助網絡,改進救助方式,提高救助能力,確保流浪乞討人員能夠得到及時有效的救助。
二、目標任務
減少城市、鄉鎮、旅游景區流浪乞討人員數量,消除未成年人流浪現象,構筑起“及時發現、有效救助、妥善安置”的新型救助管理模式;建立起上下聯動、部門配合、區域協作、社會參與、管理服務規范的救助管理機制;形成以縣救助管理機構為骨干,鄉鎮、社區救助點為依托的救助管理工作網絡。
三、基本原則
(一)積極救助、分類施救?。?對流浪未成年人實施保護性救助,切實保障其生存權、發展權、參與權和受保護權;對精神病人和急危重病人等特殊流浪乞討人員,及時護送到定點醫院,先救治后救助;對極端天氣情況下的流浪乞討人員實施主動救助、勸導護送其到救助站,對本人拒絕救助的,實施關愛性救助,發給必要的食物、衣被等生活用品;對其他救助對象,?堅持“自愿求助,無償救助”原則,積極施救。
(二)政府主導、社會參與。?落實政府在救助管理中的主體責任,加大財政投入,健全工作機制,推動部門協作,發揮鄉鎮、村(社區)基層組織作用,調動社會力量參與救助服務,動員社會熱心人士提供救助信息、物資援助和智力支持,開展心理疏導、教育矯治、行為干預、康復訓練和技能培訓等救助服務。
(三)屬地管理、分級負責。?按照“誰管轄、誰負責”的原則,強化屬地管理責任。堅持一級抓一級,逐級抓落實,?建立救助服務網絡,消除救助管理盲區,形成全時空、廣覆蓋、網格化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體系。
(四)源頭預防、標本兼治。?堅持關口前移,綜合運用教育、經濟、行政、司法等手段,加強對流浪乞討現象的預防和治理。加大部門協調,運用多種方式,強化家庭、學校、社區、村委會的管理責任,落實義務教育、社會保障、扶貧開發、就業扶持等政策,從源頭上遏制流浪乞討現象。
四、職責分工
(一)縣民政局?。?負責組織落實國務院《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和改進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的意見》、民政部等17?部委《關于印發〈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督導檢查辦法〉?的通知?》,制定有關救助措施和管理制度,承擔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協調定期召開領導小組會議,推動部門協作,通報救助管理工作情況;指導救助管理機構與公安、城-管、衛生等部門做好街面巡查和流浪乞討急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和救助工作;指導救助管理機構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教育轉化、心理疏導、行為矯治、妥善安置、法律援助等工作;指導鄉鎮、村(社區)做好流浪乞討人員的安置工作,落實社會救助保障政策。
(二)?縣發改局?。?將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安排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機構場所建設,支持流浪乞討人數多的鄉鎮改善救助管理機構服務設施。
(三)縣教育局?。?將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內的流浪未成年人義務教育納入本部門工作范疇,指導有關學校及時安排返鄉適齡流浪未成年人入學接受義務教育,搞好思想品德和心理健康教育;協助救助管理機構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心理疏導、教育矯治工作,對不適合入校接受教育的流浪未成年人開展替代教育;幫助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做好教師、心理咨詢師的培訓、專業資格考試等工作;資助家庭困難的流浪未成年人參加職業教育或技能培訓。
(四)縣公安局?。?在救助管理機構設立警務室并派駐民-警,協助做好安全防范、戶籍查詢、信息采集等工作,及時處置影響治安秩序的各類問題;嚴厲打擊拐賣、拐騙流浪未成年人及脅迫、誘騙、利用和組織未成年人、殘疾人乞討等違法犯罪活動,依法處置強討惡要、滋擾他人、擾亂公共秩序和交通秩序等流浪乞討人員;按規定為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辦理戶口登記手續;利用數字化監控系統,為民政、衛生部門提供流浪乞討人員救助信息;接到群眾報警電話或執行公務時發現流浪乞討人員要及時告知、引導到救助管理機構接受救助,對其中的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以及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流浪乞討人員護送到救助管理機構,對急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直接送到定點醫院救治。
(五)縣司法局?。?加強對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為涉及法律事務的救助管理機構和流浪乞討人員提供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維護其合法權益。
(六)縣財政局?。?將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救治)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并會同民政部門加強資金監管。
(七)縣人社局?。?做好流浪乞討人員技能培訓和就業幫扶工作,按規定將符合條件且有就業能力的流浪乞討人員和流浪未成年人納入就業扶持政策體系,提供職業培訓、職業介紹和就業服務;對就業困難的按規定納入就業援助范圍,提供公益性崗位進行重點幫扶。
(八)縣住建局?。?依法做好流浪乞討人員影響市容環境衛生行為的管理工作,對流浪乞討人員違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教育和制止;利用城市管理信息監控平臺,為民政部門和救助管理機構提供流浪乞討人員救助信息;執行公務中對坐臥街頭、強討惡要的流浪乞討人員進行制止或勸導,配合民政、公安等部門對流浪乞討人員履行告知、引導、護送職責;配合民政部門在車站、繁華街區、交通要道、旅游景區、城鄉結合部等區域設立救助引導牌。
(九)縣交運局?。?協助救助管理機構在為流浪乞討人員購買返鄉公路、鐵路客運車票和進出站等方面提供便利。因特殊情況,救助管理機構對購買的車票進行退票時,工作人員應持當地民政部門介紹信到購票窗口辦理退票,退票時不收取退票費。非救助管理機構人員對“政府救助、禁止倒賣”字樣車票進行退票時,不予辦理退票。
(十)縣衛生局?。?指定流浪乞討人員救治定點醫院,指導救助管理機構做好疾病防控、衛生防疫、救治康復等工作;指導醫療機構做好流浪乞討人員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傳染病人、殘疾病人的救治工作;醫療機構接到救治流浪乞討人員的急救電話后,應及時安排醫護人員出診救治,同時通知救助管理機構做好費用結算和移交工作。
(十一)團?。?將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納入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工作的考核內容,納入“希望工程”總體規劃;動員、組織青少年社會工作者、青年志愿者積極參與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開展教育矯治和結對幫扶活動。
(十二)縣婦聯?。?幫助救助管理機構做好流浪乞討婦女兒童的救助保護工作;將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納入婦女兒童維權、家庭教育工作總體計劃,積極幫助困境未成年人家庭提升家庭撫育和教育能力。
(十三)縣殘聯?。?幫助救助管理機構做好流浪乞討殘疾人救助工作,開展康復、教育和就業培訓援助,將流浪乞討未成年殘疾人納入扶殘助學等項目。
(十四)其他相關部門?。?宣傳、政法、法院、檢-察-院、人大-法工委、扶貧、政府法制辦等單位要結合自身職能,主動做好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服務工作。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各鄉鎮和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明確責任,靠實工作。縣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及時研究解決問題,制定并落實協調聯絡、工作例會、信息通報等制度,加強部門協作,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大督導檢查力度,每年年底對各鄉鎮和有關部門工作落實情況進行檢查評估,并作為評先表彰的重要依據。要建立和完善工作責任追究制,對工作不力、流浪乞討現象嚴重、流出量大的鄉鎮,追究該鄉鎮相關領導的責任。
(二)完善救助網絡?。?縣救助管理機構要加大場所建設力度,?配備救?助專用車、工作電腦、指紋識別儀、電子監控、電視、圖書等設備設施。?有條件的'鄉鎮要設立救助管理機構,暫時沒有條件的鄉鎮要依托農村互助幸福院、敬老院等設立救助服務點,并配備或指定工作人員負責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社區要建立救助咨詢引導員,依托綜治員隊伍設立救助聯絡員。環衛部門依托環衛工人設立救助信息員。公安交-警、巡警和城-管執法人員在執行公務時要充當救助引導和護送員。要建立健全縣、鄉(鎮)、村(社區)三級聯動的救助工作網絡,使流浪乞討人員得到及時有效的救助。
(?三)動員社會參與?。?采取多種形式,廣泛宣傳主動救助、保護性救助、人性化救助等理念和做法,宣傳救助法規政策、救助途徑渠道和程序規范,以及救助管理工作中的先進典型事跡,提高救助管理工作社會知曉度,動員和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救助工作,形成全社會關心關愛流浪乞討人員的良好氛圍。各鄉鎮要采取積極措施,鼓勵、支持社會組織和個人參與救助工作,為社會力量開展慈善捐助、實施公益項目以及開展心理疏導、教育矯治、行為干預、康復訓練和技能培訓等救助服務提供便利條件,引導企事業等單位為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機構提供資金、物品、設施設備和智力支持。
(四)強化源頭治理?。?各鄉鎮、村(社區)要堅持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加大對外出流浪乞討返鄉人員的教育、救助和安置,對因貧困導致流浪的人員及其家庭,要根據政策規定及時納入城鄉低保、農村五保和孤兒保障范圍,落實入學、醫療、就業、扶貧開發等優惠政策。要指導和幫助返鄉的流浪乞討成年人參加培訓,掌握技能,自食其力。對長期外出討要的家庭,鄉鎮、村(社區)要制定救助計劃,村社干部要結對進行幫扶,及時掌握思想動態,提前預防干預,杜絕重復流浪乞討。共青團、婦聯、學校和基層組織要合力辦好“家長”學校,加強對流浪未成年人家庭監護的指導。村社要建立隨訪制度,對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不依法履行監護責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的,要予以勸誡、制止,情節嚴重的,要報告公安機關予以訓誡,責令其改正,違反治安管理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五)拓寬安置渠道?。?原則上,屬于本縣籍的流浪乞討人員,對查找到原籍、親屬或監護人的,由發現地民政所及時護送返村社并妥善安置;對救助期內查無住址和監護人的,由縣救助管理機構協調送所在鄉鎮妥善安置;對患精神病的,應及時送當地醫療機構進行救治并妥善安置。屬于外縣籍流浪乞討人員的,由縣救助管理站通知戶口所在地救助管理機構接回,或者護送至戶口所在地救助管理機構,由當地政府部門予以安置。
靖遠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第一條為規范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場所管理養護工作(以下簡稱“管理養護”),發揮政府投資的民生工程效益,切實做好我縣城鎮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場所的管理養護。
第三條指導思想:以人為本,保障流浪乞討人員等特殊困難群體救助需求,健全工作機制,完善工作制度,持續發揮民生工程效益,切實保障流浪乞討人員基本生活權益。
第四條工作目標:基本建立起以依法救助、主動救助保護、心理矯治、教育管理、回歸安置、有害乞討治理、基層源頭預防為主要內容,以政府主導、部門負責、社會參與、流入地與流出地聯動的工作機制為保障,以縣、鄉鎮、村三級救助服務為平臺,以信息化為支撐,上下聯動、部門聯動、區域聯動的平臺式、網格化、綜合性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體系。實現城鎮街面基本無流浪未成年人。
第五條依法救助城鎮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
(一)救助范圍
城鎮因自身無力解決食宿,無親友投靠,又不享受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或者農村五保供養,正在流浪乞討度日的生活無著的人員;因被盜、被搶、被騙或其他原因有臨時性生活困難的自身無力解決食宿,無親友投靠,正在城鎮流浪乞討度日的人員。
(?二)?救助內容
根據救助對象實際需求,提供生活救助、醫療救治、教育矯治、返鄉救助和臨時安置等救助服務。
(三)工作機制
1?、實行首接負責制。公安、民政、城-管、衛生等部門在執行公務時發現流浪乞討人員或接到群眾反映有流浪乞討人員的,要在第一時間按照有關規定實施救助服務,不得推諉。
2?、強化責任追究,對相互推諉、不履行救助職責,造成流浪乞討人員未能及時受助的,追究相關部門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流出地鄉鎮政府是源頭預防和治理流浪乞討現象的責任主體,對源頭預防和治理工作不力、外出流浪乞討現象嚴重、流浪乞討人員返鄉后救助管理不到位的地區,追究相關領導責任。
3?、建立聯動巡查制度。民政部門和救助管理機構要會同公安、城-管等部門共同做好對街面流浪乞討人員主要活動場所的巡查工作,重點加強對繁華街區、橋梁涵洞、地下通道、熱力管線、廢棄房屋、車站碼頭、城鄉結合部、風景游覽區等流浪乞討人員集中和露宿區域的巡查;主動勸導、引導流浪乞討人員進入救助管理機構接受救助,對不愿入站的,根據其實際情況提供必要的飲食、衣被等救助服務;對智力和精神障礙人員、殘疾人、孕婦、流浪未成年人等特殊群體,要積極主動地實施保護性救助。
4?、建立救助服務網絡制度。健全縣、鄉鎮、村(居)委會三級救助服務網絡,完善發現、報告、反應機制;鄉鎮、村(居)委會要建立救助管理信息員(聯絡員)制度;鄉鎮要及時掌握本地流入流出的流浪乞討人員信息,加強監管、早期預防和干預,最大限度減少反復外出流浪乞討的現象。
5?、堅持“先救治、后救助、再結算”的原則,做好流浪乞討人員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危險傳染等病人的救治工作,開辟“綠色通道”,確保患病的流浪乞討人員得到及時醫療救治。
6?、做好返鄉、安置和流出地源頭預防工作。要暢通受助人員返鄉渠道,流出地和流入地政府要相互支持、通力合作,建立受助人員離站返鄉和接回制度,幫助受助人員及時返鄉;對因智力障礙或其他原因無法查明身份、戶籍等基本信息的流浪乞討人員,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在具備一定隔離設施、治療條件的專業精神病院或敬老院予以臨時照料。
鄉鎮人民政府要建立走訪制度。流出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要將符合相關政策的返鄉流浪乞討人員納入當地社會保障;充分發揮村(居)委會等基層組織在源頭預防中的積極作用,督促監護人履行監護義務,防范虐-待、遺棄老年人、殘疾人、未成年人,最大限度地減少外出流浪。
7?、建立救助數據(信息)報送和救助檔案管理制度。建立救助數據季報制度,民政辦及時向上級民政部門報送救助數據;建立救助情況通報制度,救助管理機構要定期向流出鄉鎮通報外出的流浪乞討人員情況;縣級救助管理機構要做好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檔案規范化建設,在救助管理機構內設立檔案室,并由專人負責檔案管理工作。
8?、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或公民個人通過開展慈善捐助、實施公益項目、志愿服務、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方式,參與流浪乞討人員主動救助服務、專業救助服務和預防幫扶服務;鼓勵在救助管理機構開展家庭暴-力庇護等救助服務工作;引入社工在救助管理機構開展心理輔導、教育矯治、法制教育和技能等服務工作;民政部門和救助管理機構要積極引入當地相關院校在救助管理機構設立實習基地。政府購買救助服務所需經費從救助經費中列支。
9?、相關單位和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形成信息共享,工作互通,密切配合的工作機制。
第六條設施與設備
縣級救助場所的設施和設備應當參照國家三級救助管理機構評定標準設置。
救助管理機構功能布局合理,獨立設有接待室、值班室、居室、教室、觀察室、活動室、儲藏室、物品保管室、餐廳、衛生間、洗浴室。各功能室應配備相應的設備。
第七條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在縣級民生工程協調小組統一領導下,建立縣級民政、財政等部門負責同志參加的聯席會議制度,協調研究和解決問題,部署管理養護工作重點和任務,制定下一步工作計劃。對管理養護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督檢查。
民政部門是救助場所管理養護的責任主體,救助管理機構承擔管理養護具體責任,主要負責人是管理養護工作的直接責任人。要加強對救助場所用房、水電設施等管理維護,制定衛生餐飲、安全管理、護理體檢、檔案管理等各項制度,確保項目正常使用。
(二)落實管養經費
每年初,民政、財政部門根據常年生活救助、醫療救助、教育矯治、返鄉救助、臨時安置支出情況和近年內支出變化規律,測算當地年度流浪乞討人員救助資金總額,編制年度專項資金預算。預算總額扣除上級財政補助基數的差額部分,應全額納入本級財政預算。預算執行過程中,因不可預見因素導致救助資金缺口時,縣級財政部門應通過追加預算及時予以解決。每年應從本級福彩公益金、社會捐贈等渠道中安排資金,支持救助場所的管理養護。對從事相關服務的工作人員經費,可以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法解決。
(三)開展監督評價
救助場所建后管養機制建設和工作開展情況納入民生工程考核評價體系。民政部門要加大建后管養督查督導力度,全面了解救助場所民生工程管養工作進展情況,及時發現、研究和解決問題。建立救助場所民生工程績效評估機制,既考核評價新建項目完成情況,又考核評價建成項目管養工作。以民生工程形象化標識、基層公示欄、為民服務窗口等為載體,公布工程類項目責任單位、具體責任人、聯系方式等內容,廣泛接受社會各界監督。實行建后管養責任追究,對救助場所出現的閑置浪費、利用率不高、群眾不滿意等問題的,追究相應責任單位、具體負責人的責任。
第八條本辦法由縣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