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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書寫作論文(優質17篇)篇一
為了提高教師對教育法律法規的認識,樹立法的觀念,20xx年5月,我有幸參加了全縣組織的中學教師教育法律法規全員培訓。在這次培訓中,我認真聆聽韓小雨博士的講座,真正做到了學法、知法、懂法與守法,并知道自己應承擔的義務。這一次又讓我的思想和心靈受到了凈化,得到了升華。
法律法規的制定為我們從教者指明了前進的.方向,提出了努力實現的目標。在學習中認真對照,并自我反思。在尋找差距與不足中正視自己。從而為自己以后學習與提高的道路指明了方向,明確了自己作為教育工作者的權利和義務,改變了“教師不學教師法,難免迷途象牙塔,受害不知為那般,困擾不知錯在哪”的現狀,有利于增進守法護法的意識,樹立依法維權的觀念。最重要的是讓我們老師對教育事業充滿了激情、斗志與信心,現在,我想談談我今后的努力方向:作為一名老師,有太多的地方需要我去學習。對于教育法律法規的學習,,這些都是我們平時在大學里接觸不到的。從名師的言語之間無不感到他們對學生無私的愛。在學習中,應該以表揚為主,我們面對的是初中學生,這個年齡階段的學生,他們更需要我們教師從生活去關心他們,幫助他們,并以微笑來鼓勵他們繼續發展,讓他們能夠盡早的適應學校生活,提高他們對學習的興趣。
在實際生活中要給給予學生獨立思考的機會,刻意培養學生的創造性和批判性思維。更重要的是,要誠心誠意地歡迎學生的質疑和挑戰。教學過程不僅僅是學生學習的過程,也是一位老師學習的過程。教師要不斷更新充實自己的學識,博學多才對一位教師來說當然很重要。我們是直接面對學生的教育者,學生什么問題都會提出來,而且往往“打破沙鍋問到底”。沒有廣博的知識,就不能很好地解學生之“惑”,傳為人之“道”。
因此,學習法律法規不僅幫助教師得到他們的所得,也讓教師有了行為上的準則,只有學習好它才能保證教師享有自己的權利。
法律文書寫作論文(優質17篇)篇二
尊敬的xx公司領導:
您好!衷心的感謝您在百忙之中翻閱我的這份材料,并祝愿貴單位事業欣欣向榮,蒸蒸日上!
我是北京人文大學法學院法律專業20xx屆畢業生,自從進入大學之后,高考后的輕松、獲知被錄取的喜悅隨風而逝,因為一切要從新開始,重新努力拼搏,為下一個挑戰的.勝利積蓄力量。大學四年讓我在思想、知識、心理、生長都迅速的成熟起來。人文大學濃厚的學習氛圍,在這厚重的學習氛圍中,我成為了一名綜合型人才。時光流逝,我懷著我的夢想離開母校,踏上即將走上工作崗位的征程。
我會以“嚴”字當頭,在學習上勤奮嚴謹,對課堂知識不懂就問,力求深刻理解。在掌握了本專業知識的基礎上,不忘拓展自己的知識面,對課外知識也有比較廣泛的涉獵。我還很重視英語的學習,不斷努力擴大詞匯量,英語交(本文由()大學生個人簡歷網提供)際能力也有了長足的進步。同時,為了全面提升個人素質,我積極參加各種活動,這些經歷使我認識到團結合作的重要性,也學到了很多社交方面的知識,增加了閱歷,相信這對我今后投身社會將起重要作用。
現在,我以滿腔的熱情,準備投身到現實社會這個大熔爐中,雖然存在很多艱難困苦,但我堅信,大學生活給我的精神財富能夠使我戰勝它們。
“長風破浪會有時,直掛云帆濟滄?!?,希望貴公司能給我一個發展的平臺,我會好好珍惜它,并全力以赴,為實現自己的人生價值而奮斗,為貴公司的發展貢獻力量。
此致
敬禮!
相關內容:法學專業應屆本科畢業生,法學專業畢業生自薦信,財務專業畢業生自薦書。
法律文書寫作論文(優質17篇)篇三
美國是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發源地,它對該規則的貫徹執行在世界各國也是最堅決、最徹底的。在美國,它通常以積極的態度肯定非法證據排除規則,詳細內容請看下文。
多實行強制排除模式,這種模式的特點是:法律明確規定通過非法程序獲取的證據作為一般性原則應當予以排除,同時又以例外的形式對不適用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情況加以嚴格限定,法官對于非法證據的排除基本上要依據法律的規定。
美國實行的是一種嚴格意義上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即對于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在刑事訴訟中將自動被排除或導致證據不可采用。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適用的范圍涵蓋四種法律實施官員進行的非法行為:(1)非法搜查和扣押;(2)違反第五條或六條獲得的供述法律專業。
范文;(3)違反第五條或六條獲得人身識別的證言;(4)“震撼良心”的警察取證方法。[2]這些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主要是基于以下幾種價值理念:
警察與當事人,前者是國家公務人員,享有國家賦予其專享的權力,這種權力相對當事人具有強制性,而當時人除了憲法賦予的基本權利,沒有其他對抗警察這種強制性的權力的方法。因此,當事人相對處于弱勢地位,其合法權利易受到侵犯。設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排除警察或檢察官用非法手段,特別是違反美國憲法的手段所取得的證據)就很好的平衡了因雙方力量對比懸殊所產生的矛盾。如果法院排除了非法所得的證據,警察就會因為他們的違法而受到懲罰,并使他們將來不敢在進行非法搜查。美國最高法院在沃爾夫案證實了“排除證據可能是威懾不合理搜查的有效方法”、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在坎爾金斯案“其目的是通過切斷忽略憲法要求的誘因來防止以唯一可用的有效方式強制尊重憲法性保障”,而這些都無一例外的體現出該價值理念。
法律文書寫作論文(優質17篇)篇四
申訴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業、住址。(申訴人如為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單位地址)。
被申訴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業、住址。(被申訴人如為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單位地址)。
申訴人因xxxx(寫明案由,即糾紛的性質)一案不服xxxx人民法院(寫明原終審法院名稱)xxxxx第xxx號xx判決,現提出申訴,申訴請求及理由如下:
請求事項:(寫明提出申訴所要達到的目的)。
事實和理由:(寫明申訴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應針對原終審判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或審判程序上存在的.問題和錯誤陳述理由)。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申訴人:(簽名或蓋章)。
xxxx年xx月xx日。
附:本申訴狀副本x份(按被申訴人人數確定份數)。
(注:民事、行政、刑事自訴各類案件申訴狀的格式基本相同)。
范文:
民事申訴狀。
申訴人(原審原告):××電腦硬件公司。
地址:××市××路××號。
法定代表人:a職務:經理。
被申訴人(原審被告):××網絡公司。
地址:××市××路××號。
法定代表人:b職務:經理。
案由:硬件購銷合同糾紛。
申訴人對××市××區人民法院××年××月××日(19××)×字×號判決不服,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訴。
請求事項:
1.撤銷××市××區人民法院(19××)×字×號判決;。
2.退還貨款××萬元人民幣并支付違約金××萬元人民幣。
事實和理由:
(應祥述,此略。)。
基于上述事實,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訴,請求人民法院重新審理本案,撤銷原判決,判令××網絡公司返還貨款××萬元人民幣并支付違約金××萬元人民幣,以維護申訴人合法權益。
此致
××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硬件公司。
蓋章。
××年××月××日。
附:1.原審判決書一份;。
2.申訴人與被申訴人硬件購銷合同一份。
1.民事申訴狀格式及與民事再審申請書的區別。
2.行政申訴狀格式模板。
3.2016刑事申訴狀格式范本。
4.民事申訴狀格式及與民事再審申請書的不同之處。
5.2016年民事申訴狀格式范例。
6.民事申訴狀格式怎樣寫。
7.民事申訴狀格式、內容及寫作方法。
法律文書寫作論文(優質17篇)篇五
美國是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發源地,它對該規則的貫徹執行在世界各國也是最堅決、最徹底的。在美國,它通常以積極的態度肯定非法證據排除規則,詳細內容請看下文法律專業。
多實行強制排除模式,這種模式的特點是:法律明確規定通過非法程序獲取的證據作為一般性原則應當予以排除,同時又以例外的形式對不適用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情況加以嚴格限定,法官對于非法證據的排除基本上要依據法律的規定。
美國實行的是一種嚴格意義上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即對于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在刑事訴訟中將自動被排除或導致證據不可采用。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適用的范圍涵蓋四種法律實施官員進行的非法行為:(1)非法搜查和扣押;(2)違反第五條或六條獲得的供述法律專業畢業論文范文;(3)違反第五條或六條獲得人身識別的證言;(4)“震撼良心”的警察取證方法。[2]這些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主要是基于以下幾種價值理念:
警察與當事人,前者是國家公務人員,享有國家賦予其專享的權力,這種權力相對當事人具有強制性,而當時人除了憲法賦予的基本權利,沒有其他對抗警察這種強制性的權力的方法。因此,當事人相對處于弱勢地位,其合法權利易受到侵犯。設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排除警察或檢察官用非法手段,特別是違反美國憲法的手段所取得的證據)就很好的平衡了因雙方力量對比懸殊所產生的矛盾。如果法院排除了非法所得的證據,警察就會因為他們的違法而受到懲罰,并使他們將來不敢在進行非法搜查。美國最高法院在沃爾夫案證實了“排除證據可能是威懾不合理搜查的有效方法”、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在坎爾金斯案“其目的是通過切斷忽略憲法要求的誘因來防止以唯一可用的有效方式強制尊重憲法性保障”,而這些都無一例外的體現出該價值理念。
法律文書寫作論文(優質17篇)篇六
摘要:法律移植作為作為一種推進法制現代化發展的主要途徑,其重要性和必要性不言而喻。
在法律移植中隱含著不同不同文化之間以及傳統與現實之間不斷碰撞和融合的過程,因此比較分析不同國家與地區間法律文化的差異對更好地完成法律移植這項工程是非常必要的。
文章從比較法律文化的必要性入手,進而分析了中西方法律文化的主要差異,最后提出了對當前法律移植工作的幾點建議,希望法律移植的順利進行并最終實現法制現代化發展的目標。
關鍵詞:法律移植法律文化比較法學。
法律移植作為作為一種推進法制現代化發展的主要途徑,其重要性和必要性不言而喻,但法律移植不僅僅是將先進地區的法律移植到落后地區這么簡單,它還隱含著不同不同文化之間以及傳統與現實之間不斷碰撞和融合的過程。
因此,在探討法律移植這一重要論題的過程中,不得不重視不同國家與地區之間的法律傳統及法律文化差異,只有在充分認識和仔細分析了不同法律文化之間的差異后才有可能順利進行法律移植并最終實現推進法制現代化發展的目標。
所謂法律移植,正如有的學者所概括的,“在鑒別,認同,調適,整和的基礎上,引進,吸收,采納,攝取,同化外國的法律包括法律概念,技術,規范,原則,制度和法律觀念等,使之成為本國法律的有機組成部分,為木國所用?!钡欠梢浦膊⒉皇呛唵蔚匾M或者借鑒發達地區的法律就可以高枕無憂了,反思我國已經發生的各種法律移植,我們會發現在這種法律運動與發展的活動中有成功也有失敗,因此在法律移植過程中對于如何進行移植進行深入的思考與分析是很有必要的。
當前中國所進行的法律移植屬于移植中的異體移植,較之于經濟文化政治處于相同或基本相同階段和發展水平的國家或地區間的法律的相互借鑒吸,以致融合與趨同,如英美法系與大陸法系間的法律技術的借鑒,我國作為一個落后的發展中國家直接采納移植發達國家或地區的法律,難度顯然要大得多。
原有的法律制度解體后,新建立的法律制度由于種種原因,特別是觀念上的`不認同,使法的效力難以實現,有的法律制度受到質疑,有的法律制度甚至受到抵制。
面對這樣的困境,不少學者提出要重視本土資源,尊重我們原有的傳統與習慣法。
但是在關于探尋本土資源的這條道路上,同樣困難重重。
在如何界定傳統與習慣的問題上至今還有很多爭議,而將習慣與傳統堅持到什么程度也是值得探討的。
因而法律移植方而困擾最大的便是:一方面,認識到必須注意本土資源;另一方面又不能從本土資源找到一個合適的切人點,全盤移植西化的道路又走不通,因而無所適從。
在面對這樣的困境時,我們不可能選擇逃避或放棄,雖然不可能達到移植進來的法律與我們原有的社會環境完全融合,但是努力縮小這種差距是大有可能的。
要做到這一點,最先決性的條件就是要充分了解法律在我國的和國外的發展歷程和當前狀態,在這其中法律文化又是最具有代表性的一個領域,因此,法律文化比較是我國進行法律移植必不可少的一個步驟。
所謂中國傳統法律的倫理化,并不是說中國法律的全部規范為倫理,而是強調儒家的倫理原則支配和規范著法的發展,儒家的倫理精神滲透了法的全部內容。
在青銅時代,法律與宗教倫理并無嚴格區別,至春秋戰國時期,法律與宗教倫理有了一定的分離,但從西漢開始,法律與倫理之間又開始融合,之后儒家的原則和精神逐漸影響著法律的演進與發展,到隋唐使中國法律徹底倫理化,這一情形一直到清末都未變化。
中國傳統法律倫理化的影響極其廣泛,我們可以再傳統中國法律文化的各個領域中觀察到它的表現,也可以在每一部法典甚至每一法律條文中,體察到倫理精神和原則的滲透。
中國傳統法律的倫理化具體表現為四個方面:第一,在國家政治領域表現為君權至上和中央集權,從北宋開始這種趨勢不斷加強并于明清到達頂點。
第二,在家族與社會領域表現為族權與父權的延伸和擴張,在傳統中國社會,無論是國法還是民間習慣法都給予這兩項權利特殊的保護。
第三,在經濟財產方面,傳統法律遵循禮的要求強調重義輕利,往往將對私人財產的保護置于公益及道德之后。
第四,在人們的社會地位和生活方面,傳統法律依據儒家理論,竭力維護等級特權制度。
倫理化的中國傳統法律文化是特定政治、經濟、文化以及歷史傳統等條件綜合作用所形成的,這種文化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當時社會的發展,是傳統中國社會中合理又合適的一部分。
同時還有一點我們不能不注意到,傳統的中國法律走的是一條兼具理性和人文色彩的道路,雖然以現代觀念來看,它對人性的扼殺是無可置疑的,但是傳統中國法律中“仁”的因素,如對老弱病殘婦幼者實行憐憫的規定,對死刑特別慎重的會審制度等,這對機械化和功利化的現代社會及其法制來說,未嘗沒有一點積極的啟發意義。
在西方,宗教對法律有著深刻的影響,然而這種影響不論是在深度上還是在廣度上都不能與中國法律受到儒家倫理的影響相提并論。
因此,相對于中國傳統法律的倫理化,西方法律只是具有宗教性,而沒有達到宗教化的程度。
這里所說的宗教指的是基督教,它是唯一一個對整個西方法律產生巨大影響的宗教。
所以,西方法律的宗教性實際上是有關基督教對西方法律的影響問題。
關于基督教對西方法律文化的影響,沃克是這樣論述的,“這種影響至少表現在以下五個方面:第一,它對自然法的理論產生了影響;第二,直接提供經過整理,并已付諸實施的行為規則;第三,強化倫理原則和提出一些基本依據,以支持國家制定法或普通法的規則;第四,在人道主義方面影響法律,包括強調個人的價值,對家庭成員及兒童的保護、生命的神圣性等;第五,證明和強調對道德標準、誠實觀念、良好的信仰、公正及其他方面的支持?!?/p>
除此之外,基督教一直是西方國家的國教或主要宗教,大多數立法者、法官和法學家已普遍接受和持有新教的信仰,其普遍觀念,如個人的價值、尊重人格等,對西方法律的制定和實施已產生相當的影響。
還有,在近代西方法律學校的建立、法學教育和研究的興起與傳播方面,也發揮了不小的作用。
三、比較法律文化對法律移植的啟示。
在比較了中西法律文化的差異后,如何才能在今后的法律移植工作中保證移植的效果呢?下面,將法律移植過程中應當注意的方面試論如下:
首先,法律的移植是法律原則的移植。
原則,拉丁文為語意為開始,起源,基礎。
法律原則指構成法律規則之基礎或本源的綜合性基礎性的原理和準則。
它分為政策性原則和公理性原則。
政策性原則與國家的實際相關。
公理性原則是從社會關系的本質中產生出來的,并得到社會的廣泛認同從而被奉為法律之準則的公理。
它是各種不同性質法律之間得以溝通并以之得以實現認同的文化因素的核心。
較之于移植適應特定生活習慣及社會背景的法律規則,從而對木土社會進行削足適履的改造與整合而言,原則的移植更有利于維護法律體系的穩定性一致性,更有利于彌補法律的漏洞,起到提綱摯領的作用。
同時,原則確立后,新的規則與制度得以因此建立,從社會實際出發,它的成果與效力都是可取的。
其次,從技術層而考慮,移植法律概念的接受,有一個表達方式的轉化過程。
即由一種語言思維方式想另一種語言思維方式的轉變。
要達到精神層而的認同,首先必須在技術層面應以本民族的語言方式表達出來。
用本民族已經有的概念經輸人新的內容而表達新的內涵是文化吸收的重要途徑。
法律術語的翻譯固然應該嚴謹,但生硬到連專業人士都搞不懂的話,其效果可想而知。
正如語義分析法學派所認為的,對概念的提煉,闡述,通過分析其要素,結構,語源,語境,語脈,從中央到地方尋求合理的符合時代精神的民族文化的能使人們形成共識與可接受的意義。
只有這樣,才有肯能個將移植來的法律內化為我國文化的一部分。
再者,法律的移植應處理好與傳統文化的關系。
盡管對于文化及法律文化并沒有一個通行的說法,但有一點可以確定,即它對于民族心理的形成與維系具有巨大的作用,產生重要的影響。
它的改變過程是自然演進的。
時至今日,宗教在西方社會仍其有重要影響。
法庭作證是手按圣經并不是形式,而是基于一種信仰。
比較而言,我們對自己的傳統的態度是不明智的。
儒家思想把道德置之法律之上,對法律的發展產生了消極的影響,但無論如何不能否認道德與法律之間的密切關系。
對于傳統道德文化應采取批判地繼承的態度,取其精華,棄其糟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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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書寫作論文(優質17篇)篇七
摘要:長期以來,三段論式的司法裁判推理被作為法律邏輯最主要的、甚至是唯一的內容。
隨著非形式邏輯和批判性思維的興起,法律論證成為法律邏輯研究的重要內容。
于是法律推理和法律論證,共同構成了法律邏輯研究的兩個層次。
關鍵詞:法律推理法律論證法律邏輯。
我國法律邏輯的研究領域,從以形式邏輯為主要內容的法律推理,逐步擴展,目前已進入法律推理與法律論證并重的階段。
一、法律推理的涵義。
20世紀70年代末至90年代中,我國司法理論和司法實踐界把亞里士多德的經典邏輯三段論作為司法審判中的重要推導工具。
即大前提——案件事實;小前提——法律規定;結論——法律適用。
這樣的一種推導模式,既符合“邏輯是必然得出”的基本屬性,又符合“法律適用的一致性和普遍性”的司法原則,鑒于這樣的優點,我國邏輯學界和法學界開始把形式邏輯應用于法律領域中,特別是司法裁判實踐中應用更為廣泛,長此以往便產生了“法律邏輯”這一交叉學科。
法律邏輯的內容,亦被局限于法律推理的范疇。
對于“法律推理”一詞定義,由于國內外專家學者視角不同,見解不同,故而呈現多種觀點,總體來說,主要有以下三種模式:
第一,邏輯推理模式:即認為法律推理是形式邏輯推理在法律上的適用,是拋開思維的.內容而只關注思維的形式的推理模式。
此種模式被雍綺等我國早期法律邏輯學者認可。
第二,規范推理模式:即認為法律推理就是法律規范推理,此種模式被歐洲大多數學者支持和認可。
第三,法律適用模式:即認為法律推理是法律適用的技巧,是法官、檢察官和律師將一般法律規定適用于具體案件,論證判決是否正當的一種工具,是人們做出合理選擇的一種理性行為。
此種模式不僅被英美等國的學者廣泛采用,而且也被我國大多數法學和邏輯學者所接受。
我國法學家沈宗靈教授在其主編的《法理學》一書中就寫到:法律推理是法律適用過程中一個必不可少的組成部分,沒有法律推理,就沒有法律適用。
對于以上三種模式,筆者認為,前兩種模式涵蓋面較窄,不夠全面,沒有將法律推理的特點反映出來,而且也沒有反映英美法學家的原意。
相比而言,第三種模式更為適當。
體現了法律推理就是法律適用者在法律適用過程中,運用證據確認案件事實,并在案件事實基礎上尋找可資適用的法律規范,進而得出判決結論的思維活動。
從這一意義上說,法律推理首先是一種法律適用的活動,另外,它也是從案件事實出發,尋找可利用的法律規范的活動,它是應用法律和創制法律的統一體。
無論哪一種模式,都是以經典亞里士多德邏輯及現代數理等形式邏輯為基礎,以“必然得出”為要件。
正是由于這些原因,在很長一段時間,國內不論是邏輯學者還是法學學者,都把法律推理等同于法律邏輯。
然而,法律邏輯在推理之外,還應當包括更加豐富的涵義。
二、法律推理的局限性。
自中世紀以來,西方學者僅僅把法律推理當作一個經典形式邏輯,特別是經費三段論的推理過程。
法律文書寫作論文(優質17篇)篇八
摘要:隨著時代的不斷發展,國家及社會對高職院校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單一的教學課程、傳統的教學體系已無法適應新時期社會發展的需求。變革傳統的教學模式,將法律素質教育融入到學生教學培養的過程中去,促進教學模式的全面化、多樣化已成為高職教學的改革趨勢。高職院校一方面應當明確學生法律素質教育的價值取向,從多個維度展開探究,提升學生法律素質教育的質量;另一方面,應當明確影響學生法律素質教育發展的因素,積極做好學生法律素質教育的匡正,引導學生樹立正確的法律價值取向。
關鍵詞::高職院校;法律素質教育;價值取向;匡正策略。
高職院校是我國開展教育的重要場所,承擔著培養社會需要的技能型應用人才的任務,因此高職院校的教育質量受到了人們廣泛的關注。但是,我國大部分高職院校在教學實踐中重視學生的職業教育,輕視甚至忽視學生的法律素質教育,這與我國當下的教育理念存在一定的差異,容易造成學生法律素養的缺失,對學生的可持續發展產生消極影響。因此,高職院校應當重視法律素質教育,將學生法律素質教育納入到教學體系,對法律素質教育的開展方式進行匡正,不斷提升高職院校的學生法律教育質量和水平,更好的促進學生的全面發展。
一、高職院校學生法律素質教育的價值取向。
高職院校對學生進行法律素質的價值取向要從職業素養這個方面開展,職業素養具體指的就是個人在工作中表現出來的一些道德品質,比如職業道德、行為以及技能等,而法律素質是指公民擁有的法律知識、法律意識以及法律能力等。高職院校的法律素質教育要在職業教育的基礎上開展,從以下三個方面就可以看出職業教育的價值取向。首先是職業素養中的意識層面,高職院校特殊的教學模式要讓學生明確自己半職業人的角色,而職業意識可以幫助學生更好的理清職業中的'利害關系,所以高職院校要對學生展開法律素質教育,引導學生樹立正確的價值取向。其次就是職業素養中的能力層面,新的課程教學要求學生不僅要掌握扎實的專業技能,還要具備一定的法律知識,規范學生的行為和工作,保障學生的勞動權益,從根本上促進學生職業能力的提升。最后就是職業素養中的素質層面,職業素質可以幫助學生在職場中調整好自己的角色,在法律素質教育中學生提升自己的使命感和責任感,提升自身的綜合素養。
二、高職學生法律素質教育實施的現狀。
(一)高職學生法律素質教育邊緣化。
目前,高職院校中的法律素質教育在整個教學體系架構中處于一個邊緣的地位,附屬于德育教學,而且在很多的思想課程教學中都有一定的滲透,導致高職法律素質教育的內容非?;祀s,無法發揮出有效的作用。
(二)高職學生法律素質教育需求不對等。
高職院?,F在還沒有充分認識到學生法律素質教育的重要作用,在進行學生法律素質教育的過程中只是對一些法律基礎知識進行教學,沒有對法律知識進行深入的解讀,造成學生的法律素質不高。還有一些高職院校由于師資、教學條件的限制導致學生法律教育很難有效的實施,無法在專業教學中滲透法律素質教育,學生對于法律素質教育的需求得不到滿足。
(三)教學體系與法律素質教育對沖。
現在絕大多數的高職院校的教學都是圍繞職業教育以及專業教育展開的,他們迫切的希望學生具備專業的理論知識和實踐技能,從這個層面表現學校的教學實力,促進高職院校競爭力的提升,如果引入法律素質教育就會和現有的教學體系在時間、師資等方面出現對沖。
三、高職學生法律素質教育的匡正策略。
首先高職院校要明確教育的本質屬性,設置有效合理的教學目標和教學任務,在教學體系中納入法律素質教育,有序的開展法律素質教育教學,充分認識到法律素質教育的重要作用,從職業形態上對學生展開法律素質教育,給高職學生法律素質教育充分的幫助和扶持,培養出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學生。其次就是要細分好法律素質教育的作用,直接納入到職業素養培養體系中,根據實際的社會需求對學生展開職業素質教育和法律素質教育,做好職業素質教育和法律素質教育之間的結合,在教學中遵循循序漸進的原則,由淺入深的對學生進行法律素質教育。最后就是要培養學生的法律意識和法律理念,并且在每一個課程中滲透法律素質教育的內容,深化學生對于法律素質教育內容的理解,讓法律觀念深入人心。
四、結束語。
綜上所述,高職院校應當將學生法律素質教育納入到教學體系中,對法律素質教育的開展方式進行匡正,不斷提升高職院校的學生法律教育質量和水平;還要變革傳統的教學模式,將法律素質教育融入到學生教學培養的過程中去,促進教學模式的全面化、綜合化發展,培養學生的法律意識和法律觀念,引導學生樹立正確的價值取向,提高學生的綜合素質,更好的促進學生的全面發展。
[參考文獻]。
法律文書寫作論文(優質17篇)篇九
通過在業余時間學習法律,給我以最深感觸的,除了教師要學習一般的職業道德外,還要學習與我們教師這個職業息息相關的法律法規。
記得江澤民在全國宣傳工作會議上指出,我們在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過程中,要堅持不懈地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建設,依法治國,同時也要堅持不懈地加強社會主義道德建設,以德治國。要把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緊密結合起來。這是江澤民同志在新的世紀,提出的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的治國方略,是馬克思主義政權學說與我國社會主義政權建設的具體實踐相結合的產物,對推進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精神文明建設都具有深遠的意義。
法律是反映統治階級意志的,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并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行為規范的總和。在我國,實行依法治國,就是黨領導的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和其他社會組織,要按照體現人民意志和利益的法律和制度來治理國家。它既需要完備的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和完善的行政執法、司法、監督體系,又需要人們的法律意識、法制觀念的逐步提高。我們作為新教師,知法是重要的權利義務,學法是重要的必修課程,守法是重要的師德內容,用法是重要的基本功架,護法是重要的基本職責。
我國于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然而作為人民教師的我們,在這支隊伍當中對教師法的認識可以說是盲人摸象的。以前,我國的教師長期處于無法可依可依的境地,因而許多侵犯教師合法權益的事情時有發生。例如毆打教師、拖欠教師工資、無故開除教師等。然而許多教師不懂教師法,所以即使有自己的權益受到侵犯,也不懂利用這些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故有法等于無法。教師作為一支具有很高文化素質的社會隊伍,學好法律是一件重要的事情。尤其是教師法更是一門必修的科目。
此外,我們還明白到我們一直以來所談及的權利,其實可以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公權,一類是私權。后者是一種可放棄的權利,而前者則不可放棄。或者換句話說公權是一種同時夾帶著義務。合理行使公權和私權也是我們當教師的一種重要的素質。
我們中國一直以來都被西方國家批評為“人治”的國家。現在國家政論既然下決心要從原來的“人治”改革為“法治”,于是每一個公民自然而然肩負起知法、學法,守法、用法和護法的重責。
法律文書寫作論文(優質17篇)篇十
我們可以從法律的原則出發來討論法律局限性的問題。有關法律的原則,不同的學者有不同的表述,但一般都包括如下幾條:法律必須是相對穩定的;必須保障司法獨立;到法院打官司應該是容易的;不容許執法機構的自由裁量權歪曲法律,等等。而從對這幾條法律原則的分析中,我們就可以看出法律的局限性。
法律原則要求法律必須是穩定的。但是,實際上社會關系是極具動態特征的。法律永遠跟不上社會的腳步,因此法律不可避免的帶有保守性或滯后性。社會不斷在發展、變化,各種新型的社會關系層出不窮,法律自然不可能預測到所有的必定會出現的新情況。
法律原則要求司法獨立。但是,實際情況是司法在很多的國家很難做到完全獨立。只要一個國家或社會的司法不夠獨立,在審判過程中會受到法院外之的力量的影響,那么法律的局限性就顯露無遺。司法不獨立,法律就得不到恰當的適用,而當事人之間的糾紛就得不到公平的處理,法律就失去了其功能。功能不全的法律當然就是有局限l生的法律。
法律原則要求到法院打官司應該是容易的。但是,實際上訴訟是有成本的、有風險的。一個當事人若提起法律訴訟,就可能面臨著承擔敗訴的風險,承擔訴訟曠日持久的拖延下去的風險,承擔法律文書得不到有效執行的風險,承擔司法不獨立可能會損害公平審判的風險,承擔法院可能駁回起訴的風險,等等。一個理性的人,當他的權益受到侵害時,所有的去法院打官司的極高的風險和成本會驅使他選擇其他的救濟方式,或者為了避免去法院打官司而干脆不去實施某些法律行為,尤其是經濟行為,如投資、貿易合作等。實際上,我國加入wto后,大規模的修訂現有的法律體系,正是出于讓外商到中國的法院打官司“很容易”的目的,為此他們才會大膽投資。
法律文書寫作論文(優質17篇)篇十一
關于什么是法律思維,這里不再詳述。法律人的特殊思維方式,叫做法律思維。法律思維的本質特征是,嚴格按照法律條文進行判斷。很多人可以納入法律人的范疇,如法官、檢察官、律師、法學教授、仲裁員、企業法務人員,等等。其中,法官、律師是法律人的典型。須要注意,法官進行法律思維,與律師進行法律思維肯定有所不同。法官的法律思維與法學教授的法律思維也有差別。根本原因在于,法官執掌裁判權,其法律思維的特殊性是由法官的特殊身份決定的。
法官法律思維的目的是公正裁判。與律師和法學教授的法律思維比較,法官的法律思維首先是目的不同。律師從事法律思維的目的,是為了依法保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法學教授的法律思維,目的是探求法理,其在課堂上分析案例或者撰寫論文研究案例,主要目的在于探求法律上的理論,研討判決是否正確及其理由。法官不是站在當事人一方,也不是要探討法律理論,法官法律思維的目的是公正裁決案件。
法官從事法律思維,其目的在于公正裁決案件,這是法官的特殊身份決定的。四中全會《決定》特別要求“公正司法”、“每一個案件都要體現公正”。我認為這一提法非常正確,觸及到法官法律思維的本質。這一提法是科學的,有其重要的歷史意義和實踐意義。法官裁判案件會有各種解釋意見和裁判方案,這些解釋意見和裁判方案可能都有其理由,法官最終采納哪一種解釋意見、哪一個裁判方案,必須以達成公正裁決為唯一判斷標準。所有的解釋意見、裁判方案,都必須接受公正性檢驗,只有符合公正性、能夠達成公正裁決的意見和方案,才是正確的和應當采取的。
法律生活與社會生活很難有絕對的真理。法學界討論法律問題,往往有不同觀點,各種觀點都可能有其道理,但無論有什么樣的道理,最后都必須服從公正這一判斷標準。如果不能達成公正的裁決,那些道理都是假的,都是錯的。法官進行法律思維,必須堅持以公正性為最終的判斷標準,簡稱公正性標準。反過來,我們衡量一個已經做出的判決,或者評價法官,也必須堅持以公正為判斷標準。這一點在我們多年的實踐中沒有得到始終一貫的強調,有時偏離了這個標準。
這里特別要談談關于判決書的說理問題。現在不少觀點強調判決一定要加強說理,甚至以說理作為評判判決的標準。這個問題在上世紀九十年代末期,學界就曾提出。法官在判決中當然要說理,但是否應以是否說理及說理是否充分作為評判案件判決甚至作為評價法官的標準呢?對此存在爭議。我當時就認為,裁判目的是公正,即使說理不夠充分,仍然是公正的判決。憲法要求我們法官進行公正裁判,并沒有要求我們法官一定要說理,不要將法官混同于理論工作者和政治思想工作者。應當認識到,要通過判決書說服當事人、說服社會,有時是很困難的。法官不是理論工作者和政治思想工作者,法官的職責就是公正裁決案件,強調判決說理,往往忽視判決公正,偏離了法官的職責。
應當看到,在我們的法官隊伍中,很多法官很正直,非常公正,卻不擅長說理,撰寫一份說理充分的判決有困難。這樣的法官是大多數。反之,不可否認有個別法官特別擅長說理,但其公正性有疑問。我到各地法院講座,都明確表示不贊成強調裁判說理。因為,對絕大多數案件來說,立法者已經將道理說清楚了,我們法官依法判決就可以了。需要法官說理的案件通常是特殊的案件,主要有兩種情形:一是事實認定。一些復雜案件事實查明中證據較多,法官采納什么證據,不采納什么證據,應當說明理由。法官進行案件事實認定,在證據采信方面要適當說理。二是法律適用。在遇到法律規定不明確、不清晰的時候,需要通過解釋予以明晰、進行擴張或者限縮,對于法律未有具體規定的案件,需要適用誠信原則或者根據立法目的補充法律漏洞,這種情形就應當適當說理。
對于裁判說理,要冷靜看待。只能要求適當說理,不應當要求充分說理。說理說得越多,往往出現瑕疵,容易被人抓住把柄?!把远啾厥А保@是社會生活經驗。一段時間強調說理,一些法官的判決書寫得很長,就像寫法學論文,甚至還嫌不夠,還要在判決書之后再附上所謂“法官寄語”。有的判決本來是公正的,就因為說理太多出現瑕疵,被當事人抓住把柄到處上訪。這是有教訓的。
如何評價判決,進而如何評價法官,應當始終堅持公正性標準。說理只是附帶的。認定事實清楚,引用法條準確,就是一個好的判決。實際上,好些情形是無須說理的,例如“欠債還錢”,有什么道理好講?引導法官提高理論水平包括中文寫作水平、判決書寫作水平,我是贊成的。但首先是裁判公正,其次才是判決書寫得好不好。
法官的人格和理性是公正的最終保障。因此最高法院特別強調法官隊伍的建設。我今天不談法官的人格方面,主要談法官的理性。法官的理性,包括法律專業基礎,熟練進行法律思維,掌握各種解釋方法,豐富的社會生活經驗、裁判經驗。判決書的撰寫和是否擅長說理,當然也屬于法官的理性方面。
二、法官法律思維中的被動性與主動性。
法官法律思維的特征在于,在某個范圍內法官是被動的,在另外的范圍內法官是主動的。簡單表述為,法官的被動性和主動性。這是由法官的特殊身份決定的,因為法官是裁判權執掌者,這一特殊身份決定了法官法律思維的特殊性,即法官在進行法律思維時,既有被動性的一面,也有主動性的一面。這與律師的法律思維、法學教授的法律思維,是不同的。對于哪些事項法官應當被動,對于哪些事項法官應當主動,界限在什么地方,我們對此要有清楚的認識,做到該主動的要主動,該被動的要被動。下面先談被動性。
(一)法官的被動性。
第一,法官受“訴”的限制。原告之“訴”限制了法官,簡單說就是原告訴什么,法官就審什么。人家不告,法院無從受理案件。這是法官和法院工作的被動性一面。
有一個問題需要討論:涉及到共同被告的時候,存在原告告誰、不告誰的問題。過去我們法院常依職權增列共同被告,近年來慢慢在改變。共同侵權是連帶責任,但受害人只起訴共同侵權人中的一人,現在法院已經很少依職權增列共同被告,大多是進行釋明。在法官釋明提示原告之后,如果原告仍然堅持只告其中一個而不告另外一個,則應尊重原告的意愿,視為原告放棄對另一個共同侵權人的請求權。如果沒有這個共同被告,案件也可以查清楚,法庭應當只判本案被告承擔其在共同責任中應分擔的責任份額。如果因為沒有增列某一個共同侵權人,導致案件事實查不清楚,法官就要判決當事人敗訴。因此法官在釋明時,應提示原告萬一因缺乏共同被告查不清案件事實可能的法律后果。
第二,法官釋明的界限。什么事項可以釋明,什么事項不可以釋明?究竟是釋明權,還是釋明義務?關于釋明權和釋明義務問題,是學理問題,今天我們不討論。所謂釋明,是指法官在法庭審理中,認為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事實陳述、證據資料和法律觀點存在模糊、瑕疵和疏漏時,通過發問或者告知,以提示當事人予以澄清或者補充的訴訟行為。釋明的范圍,限于訴訟關系的事實方面和法律方面。特別在法律規定請求權競合的情形,常見的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競合,應當提示當事人明確其請求權基礎,是依據合同法追究違約責任,或者是依據侵權法追究侵權責任。至于當事人依法主張免責、主張減輕責任,是其權利行使,不在釋明的范圍內。
第三,由誰“找法”?適用哪個法律條文裁判本案,應當由原告決定。過去的教科書中講“法官找法”,即法官在初步查清案情之后,要尋找本案應適用的法律條文。但在審判實踐中,原告起訴狀中已經提出了本案應當適用的法律條文。過去的教科書說是法官“找法”,審判實踐告訴我們是原告和原告的代理人“找法”。這一點,我也是經過好多年才悟出的。法官的職責只是判斷原告找的法條是否適當。
原告訴狀中所建議法庭適用的法律條文,現今法律理論上稱為“請求權基礎”,就是支撐其請求權的法律根據。法官的職責是判斷原告的請求權基礎亦即所建議的法律條文是否適當。怎樣判斷?不是法官自己進行研究,而是看被告對此是否抗辯以及如何抗辯。如果被告不抗辯,原告提出根據合同法第幾條追究違約責任,被告對此不抗辯或者不否認違約,法官就據此認為原告提出的法律條文是適當的,進而適用該條文裁判本案。如果被告對此進行抗辯,法官就應當審查被告的抗辯理由是否成立。如果經審查認為被告的抗辯理由成立,當然不應適用原告建議的條文;如果經審查認為被告的抗辯理由不成立,當然就要適用原告建議的法律條文。
被告的抗辯,通??梢苑譃椋哼m用范圍抗辯、構成要件抗辯、免除責任抗辯和減輕責任抗辯。適用范圍抗辯和構成要件抗辯,屬于事實的抗辯。這兩種抗辯都在講本案事實,而查清本案事實是法庭的職責,對于適用范圍抗辯和構成要件抗辯,即使被告不主張抗辯,法庭也要進行審查,因此法官對于被告是否主張抗辯可以進行釋明。
免除責任抗辯、減輕責任抗辯,是被告用另一個法律規范對抗原告的請求。該法律規范的實質是賦予被告主張免除責任、減輕責任的權利。因此,免除責任抗辯和減輕責任抗辯,屬于權利的抗辯,被告有處分權。如果被告不抗辯,法官不應釋明。例如,訴訟時效經過發生被告的抗辯權,被告可以要求免除責任。對于這兩種抗辯,法官不能進行釋明,也不應主動審查。這是請求權基礎問題。法官只是判斷原告建議的法律規范是否適當,判斷的方法是看被告是否抗辯及審查其抗辯理由是否成立。
(二)法官的主動性。
法官在審判中并不是無所作為的。法官主動性的范圍在哪里?下面介紹哪些問題或者事項,我們的法官應當主動審查。
第一,關于事實認定。案件事實的認定是法院的職責。法官在認定案件事實時要注意幾個要點:
一是分配舉證責任。事實認定要根據證據,法官要認定案件事實,對本案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有分配的權限,應當根據雙方當事人掌握信息資料的具體情況,分配舉證責任。例如,關于是否付款事實的認定,應當讓付款方(債務人)承擔舉證責任,不能讓接受付款方(債權人)承擔舉證責任。因為,按照社會生活經驗,如果是現金付款,付款方手里有對方出具的收據;如果是通過銀行支付,付款方手里必定有銀行的付款憑條。關于是否交貨事實的認定,要讓交貨方承擔舉證責任,按照社會生活經驗,如果已經交貨,他手里必定有買受人或者買受人的代理人或者買方指定的承運人出具的收貨憑據。應當注意,法官應當根據案件當事人掌握信息資料的具體情況,在當事人間分配舉證責任。舉證責任是多年來困擾法官的問題,舉證責任的承擔不是固定不變的,舉證責任的承擔不能排除法官的活動,法官有分配舉證責任的主動權。
二是舉證責任轉換。法官不僅有權決定舉證責任的負擔,而且在案件審理的過程中,有權決定舉證責任的轉換?!罢l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責任原則,不是僵化的、絕對的。不是所有的事實都要求原告舉證,也不是都要求達到充分證明的程度。例如當事人主張已經付款,拿出銀行劃款的憑條就可以了,雖然僅根據該劃款憑條達不到充分證明的程度。此時,對方如果爭執說沒有收到款項,則法官應當責令對方承擔否定付款事實的舉證責任。這涉及到事實抗辯,法官應當要求抗辯方就抗辯所依據的事實舉證。原告提出證據證明某項事實存在,雖然達不到充分證明的程度,法官應當轉而要求被告就該項事實的不存在承擔舉證責任。舉證責任轉換,是法官認定事實的靈活手段。
三是法官直接認定案件事實。對于某些案件事實,法官不應當要求當事人舉證,而是自己依據社會生活經驗予以認定。這叫“經驗法則”,或者“日常生活經驗的推定”。另外,有的案件事實,法律明文規定了判斷標準,法官應當根據法律規定的標準予以認定。例如,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五條關于說明義務和取得書面同意的規定。如果沒有說明、沒有取得患者方面的書面同意,法官即應認定醫療機構有過錯。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七條,醫療機構如果未盡到當時醫療水平相應的注意義務,法庭即應認定其具有過錯。如果不知道本案具體情形“當時的醫療水平”,可以委托權威專家鑒定,實際是由權威專家告訴法庭“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注意義務”是什么,再由法庭認定醫療機構是否有過錯。還有,按照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八條關于不可推翻的過錯推定的規定,如果具有本條規定的三種情形之一的,法庭就應當直接認定被告醫療機構存在過錯。
第二,法官對合同有效性的審查。在上世紀八九十年代,法院合同糾紛案件的判決書中,幾乎都有一段關于合同是否有效的判斷,例如“本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應當認定有效”這樣一段話。我當時就提出意見,雙方當事人對合同的成立、生效沒有爭議,為什么要審查合同的成立生效呢?并不是所有的合同糾紛案件都要審查合同的成立生效。原告起訴追究被告違約責任,如果被告抗辯說自己不違約,表明雙方對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沒有爭議,爭議在被告是否違約,法庭應當審查被告是否違約,不應當去審查合同的成立、生效:如果被告抗辯說沒有合同、合同未成立或者合同無效,法庭須判斷原被告之間是否存在有效的合同關系,這種情形才需要審查合同是否成立、是否生效。
是否所有的案件法官都不主動審查合同效力呢?當然不是。合同是否屬于法律規定的無效合同,法官應當主動進行審查。例如,合同法第五十一規定的無權處分他人財產合同、五十二條規定的無效合同、第五十三條規定的免責條款無效,無論當事人是否主張,法庭都應主動審查。法律上規定合同無效,限于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的情形,法庭應當主動審查。因為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屬于法院的職責。在法律理論上,上述條文屬于法律強制性規定,法庭須依職權予以適用。此外,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和四十一條格式合同條款的規制規則,也屬于強制性規定。規制格式合同條款,屬于國家保護消費者的特別制度,即使當事人不主張,法官也要主動審查。
第三,對合同內容公正性的審查。法庭對于任何合同、合同條款和約定,都有進行公正性審查的職權。合同法規定的合同自由,是有限制的、在法律規定范圍內的自由,不允許濫用合同自由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對方當事人利益和第三人利益。因此,法庭對合同內容是否公正有主動進行審查的職權,任何合同、合同條款和約定都必須接受公正性審查。
例如,合同約定了巨額違約金,約定違約金超過合同總金額甚至超過若干倍,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違約方可以請求法院予以調整,如果屬于被告缺席審判,或者被告未以抗辯方式請求法院調整,這種情形,法庭應當對違約金約定進行公正性審查,并依據合同法第四十條或者第六條否定其效力。
再如,合同約定“無論出現什么情形的違約,哪怕是輕微違約,都有權解除合同”。法官如何對待這種條款?合同法第九十四條將法定解除限定為根本違約及一般違約導致合同落空的情形。合同法不允許一方隨意解除合同,損害對方的合法利益。輕微違約不能解除合同,是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因此,法庭應主動適用第六條誠信原則,否定該項約款的效力。
還有這樣的情形,合同約定,以債務人一方的第三人的行為,作為債務人履行義務的條件,或者作為合同解除的條件。如購房合同約定,如果購房人自己的債務人向購房人支付款項,購房人才向出售方支付房款;商品房預售合同約定,如施工單位不能按時竣工則預售方有權解除合同。這種約定的實質是,由當事人自己決定是否履行義務、將自己一方的風險轉嫁給對方,剝奪對方的合同權利,顯然違背公平原則和誠信原則。對于這樣的合同約定和約款,法官應當主動審查其是否公正,經審查認為不公正的,如果屬于格式合同,應適用合同法第四十條否定其效力;如果不是格式合同,則應適用第六條誠實信用原則否定其效力。
第四,關于規避行為和虛假行為。法官應當主動審查本案合同是否屬于規避行為和虛假行為。規避行為和虛假行為,都是雙方串通的,當事人自己不會主張其無效,法庭應當主動進行審查。這類合同往往違反社會生活經驗,違背常情、常理。凡是反常的案件和奇怪的案件,大抵屬于規避行為和虛假行為。例如,標的額一個多億的股權轉讓合同,以“合同簽署之日起一年之內目標公司在港交所掛牌上市”為合同解除條件。不說在港交所,即使在上交所、深交所上市,一年之內也絕難做到。雙方當事人同時簽訂一份股權轉讓合同和一份回購協議,也是反常的。屬于規避金融管制的行為。
上世紀90年代末出現不少反常案件、奇怪案件。例如,借款合同糾紛案件,出借人是典當行,借款人是銀行,典當行要求法院判決銀行歸還借款。實際是典當行違法收當承兌匯票,將所收當的承兌匯票交給被告某銀行營業部,由該銀行營業部出具借款憑據(約定借款金額、還款期限、違約金等),然后將匯票交給地下錢莊,由地下錢莊向該銀行營業部付款,地下錢莊再持匯票到承兌銀行承兌。原告典當行和被告銀行營業部提交給法庭的借款合同,是虛偽表示。被掩蓋的典當行、銀行營業部、地下錢莊之間“串匯票”的違法行為,屬于隱藏行為?,F實中存在規避行為、虛假行為甚至虛假訴訟,法官不要輕信當事人提供的材料和陳述,凡是可疑、反常、奇怪的案件,當事人提供的材料往往是假的。為穩妥起見,我們至少不要匆忙判決。
第五,關于法律漏洞填補。法律不可能完美無缺,總會遇到現行法沒有具體規定的案件。這種情形稱為法律漏洞。這種情形,法官應當運用各種漏洞補充方法,填補法律漏洞,裁判法律未有規定的案件。常用的補充方法有,適用習慣法、類推適用、目的性擴張或者限縮、反對解釋,及直接適用誠信原則。運用各種方法填補法律漏洞、裁判法律上沒有具體規定的案件,體現了法官的主動性。裁判實踐中已經有好多成功的經驗。
例如人民司法第12期刊登的2010青民二商終字562號民事判決:解除權人未行使解除權,經過5年時間,致相對人有正當理由信賴其將不再行使解除權時,依據誠信原則,不允許其再行使解除權。再如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08)民二終字第135號民事判決:債務人有多個普通債權人,在債務人也已陷入支付危機、瀕臨破產、其財產已經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情況下,債務人與其中一個債權人惡意串通,將其全部或者部分財產抵押給該債權人,導致其降低或者喪失履行其他債務的能力,侵害其他債權人的合法利益,應依據誠實信用原則,認定這種事后抵押無效。前一判決創設“權利失效”規則,后一判決創設“事后抵押無效”規則,體現了法官的主動性和創造性,具有重大意義。
第六,行使自由裁量權。民法中有好多法律條文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權。例如,侵權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教唆幫助未成年人的,應該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是什么性質的侵權責任?全部責任還是部分責任?連帶責任還是按份責任?均未明確規定,實際是委托法官根據具體案件自由裁量:如果教唆人、幫助人有賠償能力,可判決其承擔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如果沒有賠償能力,則可判決其承擔連帶責任。再如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關于使用人責任的規定,未明確使用人在承擔賠償責任之后,可不可以對具有故意、重大過失的被使用人行使追償權,實際是包含了一項委托授權:由法官結合案件事實決定是否許可使用人行使追償權。此外,侵權責任法有關“相應的責任”、“相應的補充責任”的規定,同樣是委托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凡是條文有“相應的”一語,均包含對法官的委托授權:單獨責任不能判全額賠償,補充責任不能補充全額,究竟判決全額的百分之幾,由法官結合具體案件自由裁量。
第七,法官的衡平權。如果造成的損失金額過大,應不應該判被告全額賠償?例如出租車與豪車相撞,出租車不過幾萬塊錢,造成對方幾百萬損失,即使出租車一方負全責,判他賠對方幾百萬行不行?違約責任案件,合同總金額才幾十萬,判違約方賠償幾百萬行不行?法庭要考慮原被告雙方當事人利害關系的平衡問題,法庭有協調雙方利害關系的職權,我們可以稱為衡平權。法官行使衡平權,協調當事人之間的利害關系,當然要有法律依據,我們的合同法、侵權法都有這樣的制度。在審理違約責任案件中,法庭據以協調雙方利害關系的法律規則,是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條減損規則,和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末句規定的不可預見規則,以及情事變更解釋規則。審理侵權責任案件,供法庭最后權衡雙方利害關系的法律規則,是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過失相抵規則。法庭審理侵權責任案件,計算出來的損失金額過大,法庭覺得都讓被告賠償,一是被告賠不起,二是即使賠得起也不公正,就要適用第二十六條過失相抵規則,減少被告的賠償責任,將賠償金減少到法庭認為比較公平合理的數額。適用過失相抵規則,當然要認定受害人對于損害的發生有過錯,至于怎么認定他有過錯,是法官的智慧。你開豪車就要比開普通汽車更加仔細小心,你沒有及時采取措施避免損害的發生,這就是過錯。你家祖傳幾代的古董花瓶,沒有采取特別措施保護,隨便擺放在客廳,以致被客人損壞,這就是過錯。裁判的目的是,作出一個法庭認為比較公正合理的判決,法律規則是供法庭達成目的手段。
三、當前法官法律思維中存在的問題。
第一,混淆解釋論與立法論。審判實踐中的一種傾向是,法官在討論案件時,往往無視法律規定、脫離法律條文,引用學術觀點甚至外國理論,談論案件應該怎么樣處理、不應該怎么樣處理。問題是混淆了立法論與解釋論。討論某項法律(法律制度、法律條文)的制定或者修改,探討其理論根據、立法理由和具體方案,當然可以引用學術觀點和外國理論,這叫立法論。法官討論具體案件如何裁判,應當緊扣本案應適用的具體法律規定(法律條文),分析該法律條文的適用范圍、構成要件和法律效果,及為什么應當適用該條而不應適用別的條文,分析該法律條文的立法目的、政策判斷及司法解釋,這叫解釋論。法諺云:任何法律條文不經解釋不能適用。法官的職責是解釋適用具體的法律條文裁判待決案件,絕不是為待決案件創制法律規則、提出立法方案。法官在討論待決案件時,必須從法律條文出發,緊扣法律條文,討論何以必須適用該法律條文裁判本案。解釋論是法官的本職工作,僅在本職工作之外,討論某項法律的制定、修改,為立法機關提供立法建議或者撰寫學術論文,才有從事立法論的可能。解釋論和立法論,一定要嚴格區分,不允許混為一談。
第二,死摳法律概念。由于我國的民事立法逐步完善,法律條文越來越多,加之我們的法官大多經過法學院專業學習,因此容易套用法律概念來解決問題。例如有法官問“原告只要求退貨,沒要求退款,怎么辦?”須知法律概念與生活用語不一致,法律上叫“解除合同”,但生活中通常說“退貨”。買方“退貨”,賣方當然要“退款”。法律概念不能叫“退貨退款”,因為解除合同的結果還可能有損害賠償。
再如被告(一樓住戶)在露臺上擅自搭建,對原告(二樓住戶)造成妨害,法官認為是“共享空間”問題。實際是物權法上的“違章搭建”,無須使用所謂“共享空間”概念,適用物權法第八十三條關于“違章搭建”的規定,判決責令拆除即可。再如,被告名義上是公司,但既沒有公司機構(董事會)也沒有公司賬薄,經營財產與個人財產混而不分,有法官認為應“揭穿公司面紗”。實際是名為公司、實為個體經營,按照清產還債程序,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再由被告個人賠償即可,沒有必要套用所謂“揭穿公司面紗”概念。
還有,合同法司法解釋,將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強制性規定”,區分為效力性強制規定和管理性強制規定,這當然是對的,但這兩個概念不能到處套用。有法官問,公司法第十六條關于公司為本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應經股東會決議的規定是否屬于效力性強制規定?實際上公司法第十六條既不是效力性強制規定,也不是管理型強制規定,而是一種程序性的規定,公司未經股東會決議為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擔保,這樣的擔保合同是否有效,須適用合同法第五十條表見代表規則。
第三,忽視法律邏輯性。例如,法院審理無效合同糾紛案件,有的依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判決合同無效就完了,不處理當事人已經支付的貨款、交付的貨物的返還問題。當事人提出返還請求,法庭告訴當事人依據合同法第五十八條另案起訴。還有的法院,在審理違約責任案件當中認為合同無效,就利用所謂釋明權告知原告變更訴訟請求,變更為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要求返還財產之訴。原告按照告知變更為依據第五十八條要求返還財產之訴后,法庭作出返還財產的判決。上訴到二審,二審法院審查認為合同并不違法,屬于合法有效的合同,本應判決被告承擔違約責任,但二審法院遇到了難題:一審已經變更為請求返還財產之訴,二審沒有辦法改判被告承擔違約責任。當然二審可以撤銷原判發回重審,但新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規定,發回重審只能有一次,第一次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重審,如果一審法院重審仍然維持原判,第二次上訴上來,二審法院不能再發回、必須改判,但二審法院沒法改判為承擔違約責任。問題出在什么地方?按照民法原理,法律行為的無效,是指不發生當事人所希望的法律效果,但一定要發生法律規定的法律效果。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合同無效的要件(原因),第五十八條規定合同無效的法律效果,第五十二條加上第五十八條才構成一個完整的法律規范。法庭在依據第五十二條認定合同無效之后,應當依職權適用第五十八條關于合同無效法律效果的規定。
再如,法庭審理無權處分他人財產合同案件,也不能僅依據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認定合同無效就完了。應當注意第五十一條關于無權處分他人財產合同的規定,與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關于善意取得的規定,兩個條文之間的邏輯關系。在依據第五十一條認定合同無效的情形,如果買受人屬于善意,并且想要得到標的物,他會根據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主張善意取得。只要買受人主張善意取得,法庭就必須再適用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如果經審查符合善意取得的條件,法庭就應當判決買受人已經善意取得標的物所有權。如果買受人不主張善意取得,或者買受人雖然主張善意取得,法院經過審查認為不符合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的善意取得要件,這兩種情形,法庭在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認定合同無效之后,還要依職權適用合同法第五十八條,判決恢復原狀,雙方退貨退款。因此,我們必須注意合同法第五十一條、第五十八條和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之間的邏輯關系。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適用,必須買受人主張,法庭不能依職權適用,而合同法第五十八條是法律強制性規定,無需任何人主張,法庭應當依職權適用。忽視法律條文之間的邏輯性這個問題,民法學界也有責任,我自己也是近年才認識到。
法律文書寫作論文(優質17篇)篇十二
法律方法的法律解釋論文將以案例為研究對象,運用法律方法進行分析研究。
摘要:法律方法是指法律職業共同體運用獨特的法律思維與法律知識,在處理案件事實與法律規范的對立的難題時,達到法律判斷的合法性與正當性,最終實現法的公平正義。
因此如何運用法律方法,把事實與規范有機聯結在一起,才是法律方法論所要研究的基本問題。
案情簡介:2月起,原告漆建國采取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承包銀利來公司的建筑工程,漆建國組建建筑工程隊已有幾年時間,工程隊人員經常保持有十幾人以上。
但由于既無營業執照,又未依法登記,屬非法用工。
唐國生20正月參加漆建國的工程隊,在拆除一棟舊廠棚時不幸從房頂摔下受傷。
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確認唐國生和漆建國建筑務工隊的勞動關系,認定唐國生所受之傷為工傷。
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六級傷殘。
縣勞動仲裁委員會裁決由漆建國一次性賠償唐國生各種損失共計72455元,在漆建國無能力賠償時,由銀利來公司承擔。
漆建國、銀利來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
一審判決被告的各項損失共計82351.45元,由原告漆建國負責賠償,原告湖南銀利來公司對原告漆建國承擔的上述賠償款負連帶責任。
二審判決被告的各項損失共計82351.45元,由原告漆建國負責賠償,原告湖南銀利來公司在47988.75元范圍內對唐國生承擔責任。
本案爭議的焦點主要有兩個方面,一,該案是否構成工傷事故,二,傷者醫療費用等損失應該由誰承擔以及應該怎樣承擔。
一、該案是否構成工傷事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法律規定,工傷是指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勞動時間在勞動場所因為工作原因受到人身傷害。
根據法律方法的的文義解釋,本案被告在原告的工程隊接受原告的安排,從事其安排的工作,獲得相應的報酬,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為工作原因受到人身傷害,符合工傷的三大特征。
所以一審二審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的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該單位向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直系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準不得低于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第二款“……就賠償數額與單位發生爭議的,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都認為漆建國所組建的建筑工程隊是未依法登記的單位。
同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一條“本條例所稱職工,是指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各種用工形式、各種用工期限的勞動者”,所以被告唐國生應屬漆建國建筑工程隊的職工。
這些法律規定以及法律解釋就是當地勞動部門以及一審二審法院認定該案應按公司事故處理的原因所在。
但筆者認為像本案原告這樣沒有資質的工程隊在我國農村廣泛存在,所謂的工程隊其實也就是個人雇傭的形式將周邊的農民組建起來的,因此組建者與工人之間應該適用勞動關系調整還是運用雇傭關系調整,值得商榷。
此類民間工程隊人員流動性很大,組建者個人財力也非常有限,由組建者為工人繳納社會保險幾無可能。
而且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本案中的工程隊不具備法人的條件,不符合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
所以在發生此類案件時到底應該按照工傷事故處理還是人身損害糾紛處理應由相關部門作出相應的法律解釋。
二、法律適用問題。
1、對原告漆建國的法律適用問題。
根據一審二審法院的判決依據,該案被認定為工傷,所以原告漆建國應該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規定承擔責任。
但筆者對此保留意見,認為按照人身損害賠償解決更合理,原因不再贅述。
2、對原告銀利來公司的法律適用問題。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安全生產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適用本法”,根據該法第八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承包方、承租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之規定,判決原告銀利來公司對原告漆建國承擔的賠償款負連帶責任。
二審法院認為,銀利來公司未直接與發生勞動關系,不是唐國生的用工主體,在工傷認定的過程中,也未作為當事人參與工傷認定程序,《職工工傷認定決定》也沒有賦予銀利來公司申請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對于工傷認定的過程和結果銀利來公司處于完全被動承受的地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均未規定應由發包方的銀利來公司承擔用工主體責任,因此一審法院根據上述法律法規判決由銀利來公司對漆建國所承擔的工傷事故損失負連帶賠償責任有失公平。
根據體系解釋理論,筆者支持一審法院的判決,認為本案就是違反安全生產法的案件,發包方將建設項目發包給沒有資質的單位,繼而發生事故,發包方應與承包方共同承擔連帶責任。
既然認定該案屬于工傷事故,那么對傷者造成的損失就應按照工傷事故處理辦法的標準予以賠償,不應該對發包方和承包商采取不同的賠償計算標準。
此類案件發生之后勞社部出臺了發12號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該通知第四條規定“建筑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該通知的出臺為發包方與承包方的賠償責任以及賠償標準給了同一規定,也支持了筆者的觀點深感欣慰。
法律方法中的法律解釋對于法律疑難問題的解決有重要作用。
該法律解釋應該符合國情符合社情,維護公平正義。
法律工作者在司法實務中要運用好法律方法對沒有法律規定或者規定模糊的條款作出合理的解釋,填補法律漏洞。
此類非法定的解釋具備合理性之后,立法者要及時對此解釋進行固定,使法律保持穩定性與靈活性。
「摘要」本文從最近學術界的熱點話題入手,接著對法律解釋做了簡單分析,然后分析了陳興良教授和張明揩教授關于這個問題的一些看法,再分析了德沃金和波斯納德法律解釋論,并對之做了比較。
在對這個熱點問題作了一些梳理后,最后提出了自己的幾點想法。
「關鍵詞」法律解釋,主觀解釋,客觀解釋。
第一部分:問題提出。
前天在陳興良老師所在我們讀書小組會上講了關于拉倫次的法學方法論一書。
陳老師認為,這里所說的方法論是指司法適用的方法論。
并且講了兩種方法論,一種是法學研究方法,一種是法律適用的方法論。
而拉倫次這里的方法論是主要講法律適用的方法論,所以在這一章里,法律解釋占據著十分重要的分量。
因為法律要適用,從邏輯上講,必須先對法律本身進行闡釋,這是嚴格遵循自亞里士多德以來邏輯推理的格式,即大前提,小前提,結論。
而在法律是適用中,法律本身和法律的解釋就是大前提,而具體的案情就是小前提,然后將大前提套到小前提上,就可以得出結論。
在這次在深圳召開的刑法方法研討會上,關于“冒充軍警”的解釋問題爭論很厲害,其關注的焦點是對這個“冒充”如何解釋?一個問題是當一個真的軍警去搶劫時,是不是算搶劫最的這個加重情節?更進一步,當一個真的軍警和假的軍警一起搶劫時,怎么去看待?對這個問題的看法說到底是一個法律解釋的問題。
因此我想從法律解釋的角度對這個問題做一個分析。
第二部分:法律解釋的簡單分析。
解釋學一詞最早出現在古希臘文中,它的拉丁化拼法是hermeneuein,它的詞根是hermes.hermes是在希臘神話中專司向人傳遞諸神信息的信使。
他不僅向人們宣布神的信息,而且還擔任了一個解釋者的角色,對神諭加一番注解和闡發,使諸神的意旨變得可知而有意義。
因此,“解釋學”一詞最初主要是指在阿波羅神廟中對神諭的解說。
由此又衍生出兩個基本的意思:(1)使隱藏的東西顯現出來;(2)使不清楚的東西變得清楚〔1〕。
法律與解釋是不可截然分開的,法律發達史實際上就是法律解釋發達史,反之亦然。
在一定意義上我們可以說,法律是在解釋中發展的,也只有在解釋中才能獲得真正的理解與適用。
曾經輝煌過,曾經失落過,但法解釋與法同在,這就是法解釋的歷史命運。
(2)通常的解釋方法是文理解釋。
在法律解釋的理論中,始終存在著主觀主義和客觀主義兩個大的派別。
主觀主義的觀點認為,法律解釋實際上是對立法者原意的考證,因而法律解釋就應該去探究立法者原來立法的意思和目的,而不能根據客觀情況的變化去改變立法原意。
反之,在客觀主義者看來,立法者一旦進行了立法,法律就已經獨立于立法而存在了,它具有其自身的意義,因而隨著客觀實際情況的變化,法律也的含義也會隨之發生變化。
所以客觀主義者們認為法律解釋可以根據客觀環境的變化來賦予其與時代并進的含義,而且這是法律解釋者們的責任。
在當代法學家眼中,絕對的主觀主義和絕對的客觀主義都有失偏頗,一般都主張側重于一邊的折衷主義。
有的人可能偏向主觀主義,有的人則偏向客觀主義。
具體到這個案例中,“冒充軍警”作為搶劫罪的加重情節,從立法者原意來說,當然是指非軍警來冒充軍警,立法者也沒有想到會出現真的軍警搶劫時怎么處理?但事實上就有這種情況發生。
清華大學教授張明揩就認為真的軍警也應被視為包括在這個加重條款里,他的理由是這里的“冒充”擴大理解為“作為”。
其實質是認為真的軍警搶劫其社會危害性更大,更應當作為犯罪來處理;反之,陳興良教授主張對此不應當擴大解釋,而應嚴格按照字面意思進行解釋這和他一貫主張的形式理性優先于實質理性是一脈相承的。
其理由是在現代刑法理論和實踐中,罪行法定的思想深入人心,應該嚴格遵循形式解釋,而不能進行實質解釋。
而張明揩則主張傾向于客觀主義解釋,認為對法律應該依據司法實踐中的具體情況作出利于司法的解釋,實際是主張實質解釋。
第三部分:對目前學術界兩種觀點的解釋。
主觀解釋理論,這種理論認為,法律解釋目標在于探討立法者于制定法律當時事實上的意思,解釋結論正確與否的標準就在于是否準確地表達了立法者當時的.意思。
法律的字面含義是重要的,因為要根據字面含義來推測立法者的意思,并且在一般情況下都應該推定,字面含義正是立法者意圖的表達。
但字面含義并沒有決定性的意義。
法律文書寫作論文(優質17篇)篇十三
法律學是研究權利與社會公正的學科,因此,對于社會中的社會事實的引用,是不可避免的。
法律學與藝術不同的地方在于,法學并不著力于對生活中社會事實的再創造,或使描述的社會事實高于生活。所以,對社會事實的加油添醋,總會被法律人理性所排拒。
甚至,法律人必須避免對社會事實的簡單描摹,這與其說是法律人必要的生活圓通,不如說是這門學科的特性使然:它必須與人保持對話可能,因而給予別人必要的體面和尊嚴。將“走資派”批倒批臭,并不是法律人的作派。
但是,為了法律制度的進步,也是為了社會的總體利益,法律人也必須去尋找權利與其他社會支配因素之間的關系,也必須去尋找它們之間失衡的具體社會表現。這就是法學對社會事實“必要的引用”。
因此,任何人都不要為此驚詫,與社會事實有關的方面,也不要動輒為此不安,因為要知道法律人所作的,是一種理性的“必要引用”,它是以社會為著眼點,對具體的社會主體,并無攻擊的惡意。
如果法律人不保持這樣的態度,我們的世界,這個可用語言描摹的世界,不是克制表述下的模樣。
關鍵的問題在于,社會也處于轉型的特殊時期。它同正態時期不同的地方在于,麻煩越少越好。法律人本著對社會和人民的關懷投鼠忌器,無意通過對社會事實的藝術處理或簡單描摹,在社會的平靜之中,制造波瀾。雖然他們作為一個集體,他們有這樣的.充足的素材積累,以及有這樣的能力:遠遠高于小報記者的描寫能力。
法律人既不是社會競技中的犯規方,也通常不是受害者。他們僅僅是因為自己的選擇,走入了法律這樣一個人類古老的行業。法律人不關心人類權利,不希望通過社會事實分析去構建權利的合適模式,這就如同醫生不關心研究健康的機理,農民不關心耕種。
在這種行業狀態下,法律學與政治之間,不應因為社會事實的“必要引用”,而產生關聯。法律學是權利學,永遠不再屬于政治的范疇;它的學科獨立性,也建立在對社會事實“必要引用”的基本可能基礎上。既然要建立法治國家,就必須寬容法律人研究社會的病灶,不應因為法律人對社會事實的“必要引用”,而不必要驚恐,進而對文明的法律人,產生假想性的防衛。
法律是文明人的規則,因此從職業的角度看,職業法律人也是不斷學習文明的人。對文明人的狐疑,就是對文明的狐疑。我們應當逐漸適應法律人對社會事實的必要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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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書寫作論文(優質17篇)篇十四
有時供貨商會采用紅臉與白臉的策略來爭取更多的利益或更少的讓步,通過兩者的配合,擾亂你的心緒,使你答應他的要求。
應對方法:要根據雙方的目標距離有多大,然后在談判中少去注意紅臉人,應努力轉變白臉人(態度強硬者)的態度,設法闡述自己要求的合理性和充分性。
法律文書寫作論文(優質17篇)篇十五
隨著人類文明不斷進步,刑事訴訟的目的不再是單純地追求事實真實情況,而更多是基于對某種主導價值的考慮,從而對證據加以取舍。?詳細內容請看下文。
從世界各國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來看,主要有兩種模式:一為強制排除模式,采用這種模式的典型國家如美國;一為裁量排除模式,采用這種模式的典型國家如英國。
美國是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發源地,它對該規則的貫徹執行在世界各國也是最堅決、最徹底的。在美國,它通常以積極的態度肯定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多實行強制排除模式,這種模式的特點是:法律明確規定通過非法程序獲取的證據作為一般性原則應當予以排除,同時又以例外的形式對不適用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情況加以嚴格限定,法官對于非法證據的排除基本上要依據法律的規定。
美國實行的是一種嚴格意義上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即對于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在刑事訴訟中將自動被排除或導致證據不可采用。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適用的范圍涵蓋四種法律實施官員進行的非法行為:(1)非法搜查和扣押;(2)違反第五條或六條獲得的供述法律專業畢業論文范文;(3)違反第五條或六條獲得人身識別的證言;(4)“震撼良心”的警察取證方法。[2]這些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主要是基于以下幾種價值理念:
法律文書寫作論文(優質17篇)篇十六
趙世棟法學100348400316。
摘要:人們很早就重視邏輯在法律領域的運用,對法律領域里的推理與論證的規律和規則也進行了許多研究。法律具有不確定定性,有開放的結構,執法的人在尋找可適用的法律原則或規則的時候,會用到法律的推理。并且法律推理在發現、重構、填補與創制法律,法律解釋、漏洞填補和法律續造時具有重要作用。
關鍵詞:法律邏輯法律推理推理模式方法現實運用。
概述。
在法律分析過程中,法律是具有不確定性的,法律有開放的結構:
上看是一目了然的,人們對其不會發生誤解和爭議。但是,語言的概念總有不確定性,有些法律條款是籠統,抽象,不具體的,是需要進一步明確或確定的。2.法律皺褶:“法律反差”“法律沖突”“惡法”。法律皺褶分為三種情況:其一,對于具體案件而言,法雖有明確之文但是法律文字與立法本意,法律意圖或目的,法律精神有抵牾或者相悖之處,一旦直接適用法律定或規則會造成違背或違反立法本意、法律意圖或目的、法律精神的結果。這種情形稱為“法律反差”。其二,或者法律雖有明確規定但存在多個可適用于同一個具體案件的規定或規則,這些法律規定或規則卻是彼此矛盾,彼此沖突,相互抵觸的,法律條款的通融性、一貫性、勻稱性發生了斷裂或者扭曲,彼此矛盾、沖突、抵觸的規范是不能被履行的。履行其中一個規范,就無法同時履行另一個規范,記者種情形稱為“法律沖突”相應的案件稱為“沖突案件”。其三,或者法雖有明確第一文庫網規定,但一旦直接適用該規定或規則會帶來明顯有悖于情理的,顯失公平爭議的結果,因而有些不合理或者不妥當,有正當理由拒絕適用它。3.法律漏洞:“法無明文規定”。對于具體案件而言,法律無規定或者“法無明文規定”,沒有提供明示的名直接相關的,可直接適用的規則;實在法不能回答或涵蓋具體案件,存在法律的漏洞或空白,存在法律的缺乏或空隙,法律實然不及應然,法律不完備或不圓滿,這些情形統統稱為“法律未規定”,相應的案件稱為“未規定案件”
正因為有法律的不確定性的存在,所以要求相對法律推理的存。
在。
法律推理有以下模式:
社會的習慣或慣例、社會效用或社會利益、社會公共政策以。
及社會公平正義觀念,探尋法律條文的“確切含義”,對法律。
條文加以明確化、確定化和具體化,界定法律條文的界限、
限定法律的所指、確定法律的具體內容,澄清法律條文的含。
混和疑問。
2.還原推導。所謂還原推導,是指在遇到“法律反差”即法律。
文字與法律真實意思、法律意圖或目的、法律精神存在發差。
或相悖時,根據法律的意圖或目的、法律的價值取向,對法。
律的條文加以限制或除外,重構法律條款,還原法律真實意。
思,消除法律文字與法律真實意思或意圖的發差,避免出現。
與立法本意或法律意圖不相符的結果。
3.辯證推導。所謂辯證推導,是指遇到“法律沖突”時,根據。
法律的邏輯結構、法律的意圖或目的、法律的價值取向、社。
會習慣或慣例、社會效用或社會利益、社會公共政策以及社。
會公平正義觀念,尋求一種選擇或者平衡,解決或化解法律。
的內在沖突與抵觸。
4.衡平推導。所謂衡平推導,是指在遇到“惡法”,即一旦發現。
對于當前的具體案件,尋在明確的法律規定或規則,但是,
如果該規定或規則直接適用于此案,就明顯有悖于情理,會。
造成顯失公平、公正的結果,法官基于對法律歷史、社會習。
慣或慣例的考查,法律意圖、目的、價值取向的考量,社會。
利益或社會相應的衡量,以及社會公共政策或社會公平正義。
的價值選擇和價值判斷等,對法律的有關規定或規則制定一。
個例外,或者說為其拒絕適用、背離該規定或規則找一個正。
當理由,回避、淡化該法律規定或規則的缺點和難點,對法。
律規定或規則予以補救,從而建立起裁判大前提,對于個邊。
案件衡平公正,實現個別公平。
5.演繹與類比推導。所謂的演繹與類比推導,是指在遇到“法。
無明文規定”時,運用演繹法或類推法,從法律的“明確規。
則”或“明示規則”推導出法律的“隱含規則”或“類推規。
則”,發掘其“隱含意思”與“深層含義”,消除其法律“缺。
乏”,填補其法律“漏洞”或“空白”。
1.形式推導:“形式或結構論”的方法。是指通過探尋制定法條。
文語法上的結構與邏輯上的關聯并以此為依據來解釋與推論。
法律,也稱為形式推導。
2.目的推導:“意圖或目的論”的方法。是指探尋立法本意、法。
律意圖與目的并以此為依據解釋與推論法律,也稱為目的推。
導。
3.價值推導:“結果或價值論”的方法。是指探尋法律的價值取。
向并以此為依據解讀會推導法律,也稱為價值推導。
現實運用。
現實應用。
隨著司法改革的深入,法官在能動性司法方面已經發揮了較為突。
出的作用。法官運用法律推理是司法性質決定的。法律是對社會關系共性的調整,它不能直接適用于具體的人和具體的事。柏拉圖在《政治篇》中指出:“法律絕不可能發布一種既約束所有人同時又對每個人都真正最有利的命令,法律在任何時候都不能完全準確地給社會的每個成員作出何謂善德、何謂正確的規定。人類個性的差異,人們行為的多樣性,所有人類事務無休止的變化,使得無論是什么藝術在任何時候都不可能制定出可以絕對適用于所有問題的規則。
但是,有時候,法律推理法律推理在審判實踐中極度匱乏,法官。
對法律推理不敢大膽運用。即使本能地法律推理,也只是運用形式推理。
我認為,在當今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發展時期,法律推理應當受到。
更高得重視,這樣才能更好提高司法水平與公正。
法律具有穩定性,而社會生活卻充滿了變動性,這種矛盾雖。
變化發展趨勢的法律原則和法律精神,在維護法律規范權威性的前提下,適當地變通司法,有利于在動態微調中實現社會實質正義的要求。
法律推理具有一般推理的預測功能。例如,律師可以通過對。
各種可能情況的分析推理,預測法院在何種情況下可能會作出何種判決。并且,法律推理的實際過程可以改變原來的預測結果,使法律決定朝著有利于訴訟某一方的方向轉變。法律推理的預測功能來自于各種要素的綜合作用,目的標準、操作標準以及評價標準的正當性、公開性、公認性等賦予了法律推理預測性;法律推理的預測功能還來源于邏輯的力量,邏輯的確定性使預測成為可能;此外,法律推理主體的能動性也是預測功能的重要源泉。法律推理作為一種理性思維工具,可以幫助人們正確認識司法的目的、程序和方法,正確認識自己的權力和義務,正確評價司法行為的正當性、權威性和效率,弄清法律實踐中可能出現的思維誤區,使自己的法律活動成為符合法治原則、符合科學認識規律的自覺的思維和實踐,從而能夠更加理性地認識外部法律現象,公正、合理、高效地處理法律案件,成功地指導法律實踐。為了盡快提高律師、檢察官和法官的法律思維素質,應該對其提出更高的掌握法律推理科學方法的要求。
營銷部新員工實習報告。
員工姓名:遞交報告日期:實習部門:實習日期:
報告內容:
法律文書寫作論文(優質17篇)篇十七
簡歷編號:
更新日期:
姓名:
大學生個人簡歷網。
國籍:
中國。
目前所在地:
蘿崗區。
民族:
漢族。
戶口所在地:
湖北。
身材:
170cm74kg。
婚姻狀況:
未婚。
年齡:
28。
誠信徽章:
人才測評:
求職意向及工作經歷。
人才類型:
普通求職。
應聘職位:
律師助理、
工作年限:
4
職稱:
無職稱。
求職類型:
全職。
可到職日期:
隨時。
--3500。
希望工作地區:
天河區增城蘿崗區。
個人工作經歷:
公司名稱:
起止年月:-07~-05廣東浩鑫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公司性質:
民營企業所屬行業:房地產/建筑。
擔任職務:
法務助理。
工作描述:
離職原因:
公司名稱:
公司性質:
中外合資所屬行業:貿易/消費/制造/營運。
擔任職務:
開發部辦公室職員。
工作描述:
離職原因:
家庭事務。
公司名稱:
公司性質:
所屬行業:
擔任職務:
工作描述:
離職原因:
志愿者經歷:
教育背景。
畢業院校:
北京大學自學考試。
最高學歷:
本科獲得學位:學士學位。
畢業日期:
所學專業一:
法律。
所學專業二:
受教育培訓經歷:
語言能力。
外語:
英語一般。
國語水平:
精通。
粵語水平:
較差。
工作能力及其他專長。
全國律師執業資格證書a證,學士學位證。
我就是石縫中的一棵種子,給我一點土壤,我就會生存下去,將來也可能長成一棵參天大樹。如果給我一個機會,我就會力所能及的將他做到最好。我從小夢想著成為一名法律工作者,所以我選擇了法律,即使經歷了重重磨難,我也不會放棄自己的夢想,哪怕只有一點點機會,我也會努力爭取。
詳細個人自傳。
性格外向,積極樂觀,勤奮踏實,工作認真負責。身心健康,無不良嗜好,無任何不良犯罪記錄。雖然我是用自學的.方式完成本科學業并通過國家司法考試,但是在此過程中,極大的鍛煉了自己的自學能力,還塑造了本人堅忍不拔的性格.
我就是石縫中的一棵種子,給我一點土壤,我就會生存下去,將來也可能長成一棵參天大樹。如果給我一個機會,我就會力所能及的將他做到最好。我從小夢想著成為一名法律工作者,所以我選擇了法律,即使經歷了重重磨難,我也不會放棄自己的夢想,哪怕只有一點點機會,我也會去努力爭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