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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院藥品管理制度(熱門18篇)篇一
1.藥房必須憑本單位執業醫師的處方調配、使用藥品。
2.藥劑科必須配備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處方調配人員必須經過專業或崗位培訓,考試合格并取得執業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
3.處方須經處方審核人員審核簽字后方可調配和發放。
4.處方審核人員收到處方后,應對處方的姓名、年齡、性別、科別、藥品劑量、配伍禁忌及處方醫師簽章等內容進行認真審核。
5.藥劑人員調配處方,必須經過核對,對處方所列藥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對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劑量的處方,應當拒絕調配;必要時,經處方醫師更正或者重新簽字,方可調配。
6.發藥時應認真核對患者姓名,向患者或其家屬說明用法、用量及注意事項等。
7.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保管,留存備查。
衛生院藥品管理制度(熱門18篇)篇二
第一條為加強藥品使用質量監督管理,保障公眾用藥安全、有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湖北省藥品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藥品使用單位藥品購進、驗收、儲存、養護和調配等環節的質量監督管理。
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及放射性藥品等特殊藥品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藥品使用單位,是指依法登記成立并使用藥品的醫療機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疾病預防、康復保健、戒毒等活動的單位。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藥品使用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明確監管責任,完善監管體系,加大公共投入,對農村和貧困地區的藥品使用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給予重點支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藥品使用質量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人口和計劃生育、公安、司法、工商、民政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與藥品使用質量相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鄉級人民政府應當按要求協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做好本行政區域內藥品使用質量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藥品使用單位應當嚴格遵守有關藥品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建立健全藥品使用質量管理制度,對所使用藥品的質量負責。
第六條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對影響藥品使用質量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有關部門收到舉報、投訴后,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交相關部門處理。
第二章藥事管理機構與人員
第七條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藥事管理機構,負責本單位的藥品質量管理工作。
醫療機構以外的其他藥品使用單位藥事管理機構的設置參照醫療機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鄉鎮衛生院應當由藥學專業技術人員負責藥事工作;診所、衛生所、村衛生室、醫務室、衛生保健所、衛生站和社區衛生服務站,應當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衛生主管部門培訓的人員負責藥事工作;中醫診所、民族醫診所應當分別由中醫藥、民族醫藥專業技術人員負責藥事工作。
縣級以上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藥事管理機構負責人應當具有藥學專業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鄉級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藥事管理機構負責人,應當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培訓的人員擔任。
從事疾病預防、康復保健、戒毒等活動的藥品使用單位藥事管理機構負責人應當由藥學專業技術人員擔任。
第九條藥品使用單位應當每年組織直接接觸藥品的人員進行健康檢查,并建立健康檔案。
患有傳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藥品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直接接觸藥品的工作。
第十條藥品使用單位應當制定培訓計劃,對直接從事藥品購進、驗收、儲存、養護和調配工作的人員,進行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專業知識培訓,并建立培訓檔案。
第三章藥品購進與驗收
第十一條藥品使用單位應當從具有藥品生產、經營資質的企業購進藥品,并按規定由專門機構統一采購。
藥品使用單位需要進口藥品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藥品使用單位購進藥品,應當查驗供貨單位的《藥品生產許可證》或者《藥品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所銷售藥品的批準證明文件等相關材料,并核實銷售人員持有的授權書原件和身份證原件。
藥品使用單位應當妥善保存首次購進藥品加蓋供貨單位原印章的前款所述材料的復印件,保存期不得少于五年。
第十三條藥品使用單位購進藥品時應當索取、留存供貨單位的合法票據,并建立購進記錄,做到票據、賬目、藥品相符。
合法票據包括稅票及清單。清單上必須載明供貨單位名稱、藥品通用名稱、生產廠商、批號、數量、價格等內容。合法票據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年。
第十四條藥品使用單位應當建立藥品進貨驗收制度,購進藥品應當逐批驗收,藥品驗收記錄應當真實、完整。
醫療機構接受捐贈藥品、從其他醫療機構調入急救藥品,應當遵守前款規定。
第十五條藥品驗收記錄應當包括供貨單位名稱、藥品通用名稱、生產廠商、規格、劑型、批號、生產日期、有效期、批準文號、數量、價格、購進日期、驗收日期和驗收結論等內容。
驗收記錄應當保存至藥品有效期滿后一年,但保存時間不得少于三年。
第十六條藥品使用單位購進疫苗、生物制品、血液制品等需要保持冷鏈運輸條件的藥品時,應當檢查運輸條件是否符合要求并作好記錄;對不符合運輸條件要求的,應當拒絕接收。
第十七條藥品使用單位應當根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對藥品購銷記錄實行電子化管理。
第四章藥品儲存與養護
第十八條藥品使用單位應當按照藥品說明書標明的儲存要求儲存藥品。
藥品使用單位需要在急診室、病區護士站等場所臨時存放藥品的,應當配備符合藥品存放條件的專柜;對有特殊存放要求的藥品,應當配備相應的設備。
第十九條藥品使用單位應當設置與診療范圍和用藥規模相適應、與診療區和治療區分開的藥房(庫),并根據藥品儲存要求設置常溫庫、陰涼庫、冷藏庫(柜)。
第二十條藥品使用單位應當根據藥品儲存及管理需要,配備下列相應的藥房(庫)設施、設備:
(一)保持藥品與地面、墻面之間有適當距離的'藥架等設施;
(二)防霉、防鼠、防蟲、防塵、防潮、防污染等設施;
(三)冷藏、避光、通風設備;
(四)檢測和調節溫度、濕度的設備;
(五)符合安全用電要求的線路、器材和照明設施;
(六)其他符合藥品儲存需要的設施、設備。
第二十一條藥房(庫)應當嚴格劃分待驗藥品區、合格藥品區、不合格藥品區等專門區域,并設置明顯標志。
藥品使用單位應當按照藥品屬性和類別分庫、分區、分垛儲存。藥品與非藥品、內服藥與外用藥分開存放;中藥飲片、中成藥、化學藥品分別儲存,分類存放;易串味藥品單獨密閉存放;過期、變質、被污染等不合格藥品應當存放在不合格藥品區。
第二十二條藥品使用單位應當制定和執行藥品儲存、養護管理制度,落實藥品養護人員,采取下列措施對庫存藥品進行檢查、養護,并做好檢查、養護記錄:
(一)定期對庫存藥品進行檢查,發現藥品可能存在質量問題時,及時采取處理措施;
(三)加強藥品效期管理,對近效期的藥品應當設置明顯標志;
(四)定期檢查、維護相關的設施、設備。
第二十三條藥品使用單位應當建立藥品出庫復核制度。分發藥品時應當記錄藥品通用名稱、生產廠商、生產批號、規格、有效期、數量、日期等內容。
藥品出庫應當遵循近效期先出的原則,過期、變質、失效以及其他不合格藥品不得出庫使用。
第五章藥品調配
第二十四條注冊的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以下統稱醫師)應當按照處方管理的有關規定開具處方。
處方的審核、調配應當由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以下簡稱藥師)進行。
第二十五條藥師審核處方時,認為處方用藥不適宜的,應當告知開具處方的醫師,請其確認或者重新開具處方;發現用藥嚴重不合理或者用藥錯誤的,應當拒絕調配,及時告知開具處方的醫師,并應當記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告。
第二十六條藥品使用單位用于藥品調配的工具、設施、包裝用品以及藥品調配的區域,應當符合藥品衛生要求及相應的調配要求。
第二十七條藥品使用單位應當建立最小包裝藥品拆零調配管理制度,對藥品拆零調配時,應當做好拆零記錄并保存至少一個相同批號的最小包裝。
第二十八條藥師完成處方審核、調配后,應當在處方上簽名或者蓋章;發藥時應當按照藥品說明書或者處方醫囑作相應的交待與用藥指導。
第二十九條醫療機構配制的制劑限于本單位使用。未經國家或者省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醫療機構不得使用其他醫療機構配制的制劑,不得向其他醫療機構提供本單位配制的制劑。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藥品使用單位藥品購進、驗收、儲存、養護和調配等環節的監督檢查,對納入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和省非目錄藥物目錄藥品的使用質量進行重點監督檢查。
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應當形成書面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后反饋被檢查單位。檢查中發現有需要其他部門處理的情形的,應當及時移送。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藥品使用單位藥品質量的抽驗。抽驗結果由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定期向社會公布。
藥品使用單位對藥品質量抽驗結果有異議的,可以按規定申請復驗,復驗程序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建立藥品使用單位藥品質量管理信用檔案。檔案中應當記錄日常監督檢查結果、不良信用記錄、舉報和投訴,以及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并依法向社會公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依據藥品使用單位藥品質量管理信用檔案,確定若干單位進行重點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藥品使用單位應當定期對本單位藥品購進、驗收、儲存、養護和調配等環節進行自查,并做好記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時,藥品使用單位應當如實提供與被檢查事項有關的物品、記錄、憑證等資料,不得阻礙、拒絕。
第三十四條藥品使用單位應當對藥品質量加強監測。發現假藥、劣藥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就地封存并妥善保管,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不得擅自處理。
藥品使用單位發現藥品存在質量隱患時,應當立即停止使用,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藥品需要召回的,藥品使用單位應當協助藥品生產企業履行召回義務。
第三十五條藥品使用單位應當建立藥品不良反應監測報告制度,落實人員負責藥品不良反應監測報告工作,依法履行藥品不良反應監測報告義務。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規定,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藥品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有關部門依法吊銷執業許可證:
(二)未按規定執行進貨驗收制度、索取合法票據、建立真實完整的驗收記錄的;
(三)未按規定儲存、養護藥品的;
(四)未按規定對藥品購進、驗收、儲存、養護和調配等環節的記錄進行保存的。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藥品使用質量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規定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一、認真執行《藥品管理法》及配套法規。加強藥品管理,為醫療保健提供有效、安全的藥物。
二、村衛生所必須按照《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配備使用部分)》,規范藥品采購、使用與管理。藥品必須從鄉鎮衛生院采納,并建有藥品入庫驗收登記簿,及時進行藥品質量檢查,及時銷毀變質、過期、失效藥品。
三、明確藥物保管分工,妥善保管特殊藥物,藥品放置定點定位,存放有序。
四、憑處方發藥。發藥時要實行復核、查對,防止差錯事故的發生。
五、堅持合理用藥,因病施治,處方書寫規范,不開大處方、人情方,注意配伍禁忌,開處方要簽全名。
六、按處方定期進行藥清,做到藥賬相符。
七、一次性使用無菌器械,使用后毀形剪斷,浸泡消毒,統一銷毀并有記錄
衛生院藥品管理制度(熱門18篇)篇三
1、根據藥品管理法和醫院藥劑工作條例的要求,結合我院實際情況,為切實做好各類藥品管理工作,確保醫療工作的順利進行,特制定本制度。
2、藥品均按衛生部規定的“金額管理、數量統計、實耗實銷”方針進行管理。
3、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包括中藥毒麻藥品、限劇藥品),自費藥品及貴重藥品等,分別按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實耗實銷,按月盤點,逐日統計消耗,做到帳物相符,若有不符,應及時查明原因,并報科室,未經同意不得擅自報銷處理。
4、普通藥品實行金額管理,按季盤點,對于原裝損壞的藥品應及時作好登記,經科主任審查后,月末報銷。
5、對有效期的'藥品指定專人認真管理,采取多次少量領取,經常檢查,對近期失效的藥品,應注意在失效期前半年至三個月,主動與臨床聯系使用或與科室內其它部門調劑或向科室提出請求兄弟醫院協助使用,嚴防藥品過期失效。若因管理不善,責任心不強,造成藥品過期者,根據具體情況進行適當賠償。
6、對臨床各科固定的各種藥品應加強管理,每季度檢查一次,并作好記錄,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并報告領導。
7、各部門藥品原則上每周向藥庫領取一次,如因當時缺貨未發貨,貨到后由庫房及時補發,如因領藥部門計劃不周,造成數量不足或缺藥,應由領藥部門及時與藥庫聯系補充,或從其他部門調濟,不得隨意通知缺貨。
8、各科室領藥應填寫正式領物單,方能取藥。領取單一式叁份,一份作藥庫登記憑單,一份由領用單位存查,一份送財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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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院藥品管理制度(熱門18篇)篇四
1.藥劑科確保按《醫院基本用藥目錄》及時供應臨床所需藥品。
2.每月藥品供應計劃,應根據用藥基本狀況、不同季節發病,由藥庫人員編定計劃,并經藥劑科主任審核后,報請院長或主管業務副院長批準執行。
3.計劃批準后,復印二份。一份送醫藥公司,作為合同供應計劃,一份存藥劑科保存。
4.及時組織供應臨床急救藥品及特殊用藥品。
5.采購藥品堅持按基本用藥目錄和供藥計劃,依有關規定的定點采購質優價廉藥品。
6.采購藥品,以保證藥品質量為原則,堅決杜絕購進非醫療性用品及假冒偽劣、過期藥品。
衛生院藥品管理制度(熱門18篇)篇五
一、藥劑科應在監督管理部門和院藥事管理委員會的領導下,負責全院的藥品采購、儲存、保管和供應工作,其它科室和個人不得自購、自制、自銷藥品。
二、藥庫由專人管理,應設置藥品保管員及藥品采購人員負責藥品的采購、驗收、保管工作。庫房保管采購人員應具備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質和專業技術知識,嚴格執行相關的法律法規。
三、藥品采購必須在監管部門的監督管理下向證照齊全的生產、經營批發企業進行采購,選擇藥品質量可靠、服務周到、價格合理的供貨單位,藥劑科必須將供貨單位的證照復印件存檔備查。
四、藥品采購人員必須嚴格遵守《藥品管理法》及有關的法律法規,按照藥品招標的中標目錄和本院基本用藥目錄采購藥品,保持相應庫存量,以滿足臨床用藥需要。
五、采購藥品要根據臨床所需,結合醫院基本用藥目錄、用藥量及庫存量制定采購計劃。采購計劃交藥劑科主任初審,然后報監管部門和主管院長審核同意后方能進行采購。新品種必須由所用臨床科室提出書面申請報告報藥劑科,藥劑科再交監管部門和主管院長簽字審批后方可采購。
六、采購進口藥品時,必須向供貨單位索取《進口藥品檢驗報告書》,并加蓋供貨單位的印章,采購特殊管理的藥品必須嚴格執行有關規定。
八、采購藥品必須執行質量驗收制度。如發現采購藥品有質量問題要拒絕入庫,對于藥品質量不穩定供貨不及時的.供貨單位要停止從該單位采購。
九、庫房購進調出藥品必須建立真實、完整的購銷記錄,如實反映藥品進出庫情況,嚴禁弄虛作假。
十、強化藥品采購中的制約機制,嚴格實行采購、質量驗收藥品付款三分離制度。庫房保管員、采購人員必須每月向監管部門匯報本月采購藥品的品種、數量、渠道、金額、庫存等情況。藥劑科必須每年向院領導、監管部門、院藥事委員會匯報本年度采購藥品的品種、數量、渠道、金額、庫存等情況。院領導、監管部門、院藥事管理委員會定期對藥品采購渠道、藥品質量、藥品管理制度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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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院藥品管理制度(熱門18篇)篇六
2、非藥庫工作人員嚴禁進入庫房。
3、熟悉藥品存放品種、做到按種類存放整齊,易燃易爆的品種分別存放危險品庫。
4、特殊藥品實行專人專柜管理,帳物相符。
5、藥庫內嚴禁煙火,并設置標志。
6、藥庫內設備按規定安裝,不得私拉亂接電線。
7、不得任意挪動拆卸損壞庫區內消防器材。
8、藥庫工作人員須了解消防知識,并會使用消防器材。
9、定期檢查消防器材,如有變化及時向保衛部門匯報。
10、藥庫工作人員做到每天認真檢查。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匯報和通知相關部門領導。
11、下班前認真檢查安全。關好門窗、水電、鎖好安全門。
12、藥庫值班人員須堅守崗位,忠于職責。
13、提高警惕,發生案件立即報告相關部門,保護好現場。
衛生院藥品管理制度(熱門18篇)篇七
第一條為加強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管理,保證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據藥品管理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的種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實驗研究、生產、經營、使用、儲存、運輸等活動以及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進出口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是指列入麻-醉-藥品目錄、精神藥品目錄(以下稱目錄)的藥品和其他物質。精神藥品分為第一類精神藥品和第二類精神藥品。
目錄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制定、調整并公布。
上市銷售但尚未列入目錄的藥品和其他物質或者第二類精神藥品發生濫用,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該藥品和該物質列入目錄或者將該第二類精神藥品調整為第一類精神藥品。
第四條國家對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以及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實行管制。除本條例另有規定的外,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進行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的種植以及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實驗研究、生產、經營、使用、儲存、運輸等活動。
第五條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全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監督管理工作,并會同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對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實施監督管理。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對造成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為進行查處。國務院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與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有關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公安機關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造成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為進行查處。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與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有關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和使用單位可以依法參加行業協會。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
第二章種植、實驗研究和生產
第七條國家根據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醫療、國家儲備和企業生產所需原料的需要確定需求總量,對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的種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生產實行總量控制。
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需求總量制定年度生產計劃。
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根據麻-醉-藥品年度生產計劃,制定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年度種植計劃。
第八條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種植企業應當根據年度種植計劃,種植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
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種植企業應當向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定期報告種植情況。
第九條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種植企業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共同確定,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種植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
第十條開展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實驗研究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經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
(一)以醫療、科學研究或者教學為目的;
(二)有保證實驗所需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安全的措施和管理制度;
(三)單位及其工作人員2年內沒有違反有關禁毒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十一條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實驗研究單位申請相關藥品批準證明文件,應當依照藥品管理法的規定辦理;需要轉讓研究成果的,應當經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
第十二條藥品研究單位在普通藥品的實驗研究過程中,產生本條例規定的管制品種的,應當立即停止實驗研究活動,并向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情況,及時作出是否同意其繼續實驗研究的決定。
第十三條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臨床試驗,不得以健康人為受試對象。
第十四條國家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實行定點生產制度。
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需求總量,確定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定點生產企業的數量和布局,并根據年度需求總量對數量和布局進行調整、公布。
第十五條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定點生產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藥品生產許可證;
(二)有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實驗研究批準文件;
(三)有符合規定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生產設施、儲存條件和相應的安全管理設施;
(四)有通過網絡實施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和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生產信息的能力;
(五)有保證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安全生產的管理制度;
(六)有與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安全生產要求相適應的管理水平和經營規模;
(八)沒有生產、銷售假藥、劣藥或者違反有關禁毒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行為;
(九)符合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公布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定點生產企業數量和布局的要求。
第十六條從事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生產以及第二類精神藥品原料藥生產的企業,應當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初步審查,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從事第二類精神藥品制劑生產的企業,應當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
第十七條定點生產企業生產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應當依照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取得藥品批準文號。
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醫學、藥學、社會學、倫理學和禁毒等方面的專家成立專家組,由專家組對申請首次上市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社會危害性和被濫用的可能性進行評價,并提出是否批準的建議。
未取得藥品批準文號的,不得生產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第十八條發生重大突發事件,定點生產企業無法正常生產或者不能保證供應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時,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決定其他藥品生產企業生產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重大突發事件結束后,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決定前款規定的企業停止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生產。
第十九條定點生產企業應當嚴格按照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年度生產計劃安排生產,并依照規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生產情況。
第二十條定點生產企業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將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銷售給具有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經營資格的企業或者依照本條例規定批準的其他單位。
第二十一條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標簽應當印有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標志。
第三章經營
第二十二條國家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實行定點經營制度。
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需求總量,確定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定點批發企業布局,并應當根據年度需求總量對布局進行調整、公布。
藥品經營企業不得經營麻-醉-藥品原料藥和第一類精神藥品原料藥。但是,供醫療、科學研究、教學使用的小包裝的上述藥品可以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藥品批發企業經營。
第二十三條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定點批發企業除應當具備藥品管理法第十五條規定的藥品經營企業的開辦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本條例規定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儲存條件;
(二)有通過網絡實施企業安全管理和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經營信息的能力;
(三)單位及其工作人員2年內沒有違反有關禁毒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行為;
(四)符合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公布的.定點批發企業布局。
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定點批發企業,還應當具有保證供應責任區域內醫療機構所需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能力,并具有保證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安全經營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事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批發業務的企業(以下稱全國性批發企業),應當經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批發業務的企業(以下稱區域性批發企業),應當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
專門從事第二類精神藥品批發業務的企業,應當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
全國性批發企業和區域性批發企業可以從事第二類精神藥品批發業務。
第二十五條全國性批發企業可以向區域性批發企業,或者經批準可以向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使用資格的醫療機構以及依照本條例規定批準的其他單位銷售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
全國性批發企業向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使用資格的醫療機構銷售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應當經醫療機構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
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批準全國性批發企業時,應當明確其所承擔供藥責任的區域。
第二十六條區域性批發企業可以向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使用資格的醫療機構銷售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由于特殊地理位置的原因,需要就近向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使用資格的醫療機構銷售的,應當經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批準區域性批發企業時,應當明確其所承擔供藥責任的區域。
區域性批發企業之間因醫療急需、運輸困難等特殊情況需要調劑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應當在調劑后2日內將調劑情況分別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七條全國性批發企業應當從定點生產企業購進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
區域性批發企業可以從全國性批發企業購進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也可以從定點生產企業購進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
第二十八條全國性批發企業和區域性批發企業向醫療機構銷售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應當將藥品送至醫療機構。醫療機構不得自行提貨。
第二十九條第二類精神藥品定點批發企業可以向醫療機構、定點批發企業和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的藥品零售企業以及依照本條例規定批準的其他單位銷售第二類精神藥品。
第三十條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不得零售。
禁止使用現金進行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交易,但是個人合法購買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實行統一進貨、統一配送、統一管理的藥品零售連鎖企業可以從事第二類精神藥品零售業務。
第三十二條第二類精神藥品零售企業應當憑執業醫師出具的處方,按規定劑量銷售第二類精神藥品,并將處方保存2年備查;禁止超劑量或者無處方銷售第二類精神藥品;不得向未成年人銷售第二類精神藥品。
第三十三條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實行政府定價,在制定出廠和批發價格的基礎上,逐步實行全國統一零售價格。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衛生院藥品管理制度(熱門18篇)篇八
1.為加強本院藥品價格管理,保持藥品價格水平的相對穩定,更好的保護醫患雙方的利益,根據國家有關的價格法律、法規,制定本管理制度。藥劑科工作人員必須遵守本管理制度。
2.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法》、《藥品價格管理暫行規定》,增強法制觀念,嚴格遵守價格法,做到有法必依、依法必究。
3.本管理制度中所稱'藥品價格'系指:國產和進口的化學藥品、中藥、生化藥品、生物制品等藥品的價格。
4.對納入國家管理價格的藥品、其他藥品以及自制制劑的零售價格均執行《山東藥品價格專刊》中的價格。
5.醫院藥品執行明碼標價制度,接受患者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6.采購員在購進新藥時,要及時了解新藥的產地、質量,對外省藥品要在第一次采購時,要求醫藥公司同時出示'價格備案'文件。
7.藥劑科要及時接受國家、省、市物價部門的價格信息,及時根據《山東藥品價格專刊》調整藥品價格,并對每次的藥品調價依據,在調價時做好詳細的記錄。
衛生院藥品管理制度(熱門18篇)篇九
1、醫院使用的藥品如發現質量問題,應及時向院長報告,填寫藥品質量問題報告表,并懸掛明顯標志,停止使用。必要時要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2、凡國家藥監部門或供貨方通知不合格的藥品,以及醫院自查中發現有質量問題的藥品,應立即停止使用,認真清點數量,做好記錄并上報藥監部門,聽從處理。
湯口鎮衛生院藥品采購管理制度
1、藥品進貨必須嚴格執行《藥品管理法》、《合同法》、《安徽省藥品和醫療器械使用監督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依法購進。
2、必須指定專門機構或專人負責藥品采購工作。藥品采購人員須經專業和有關藥品法律法規培訓,考試合格。
3、購進藥品以質量為前提,從具有合法證照的供貨單位進貨。由采購人員索取供貨方的材料,填寫“合格供貨方檔案表或首營企業審核表”。報請院長審核同意。
4、應所取的供貨方材料包括:
(1)、加蓋企業紅色印章的藥品生產或經營執照復印件;
(2)、藥品生產或經營企業的gmp、gsp認證證書復印件;
(3)、藥品銷售人員的單位授權委托書、身份證復印件;
(4)、藥品質量保證協議。
5、購入進口藥品要有加蓋供貨單位原印章的《進口藥品注冊證》或《醫藥產品注冊證》和《進口藥品檢驗報告書》復印件隨貨同行。
6、購進藥品要有合法的票據,并附有隨貨同行單。在票據交由財務部門入賬保管后,西藥房必須保留隨貨同行單存檔備查。
7、定期對進貨情況進行質量評審,認真總結進貨過程中出現的質量問題,加以分析和改進。
1、藥劑組必須根據《藥品管理法》等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藥品入庫驗收程序,以防假劣藥品進入倉庫,切實保證入庫藥品質量完好,數量準確。
2、藥品驗收必須由驗收人員和復核人員同時進行。
3、藥品驗收應在驗收區進行。整件的藥品按抽樣原則開箱驗收,零散品種按批號逐批驗收。驗收時根據隨貨同行單或送貨單,對藥品的品名、規格、批準文號、有效期、數量、生產廠家、生產批號、供貨單位等進行核對。并對其外觀質量、包裝進行檢查。發現質量不合格或可疑的藥品,應拒收或單獨存放(放入不合格區或退貨區),填寫藥品拒收報告單,作好標記,并迅速上報主管人員。
4、驗收特殊管理的藥品必須雙人逐一驗收到最小包裝。
5、驗收中藥材和中藥飲片應有包裝,并附有質量合格標志。每件包裝上,中藥材標明品名、供貨單位名稱、產地、數量、采收(加工)日期;中藥飲片包裝應標明品名、規格、產地、生產企業、批號、生產日期等,已經實行批準文號管理的,需標明批準文號。
6、進口藥品驗收時,應憑蓋有供貨單位原印章的《進口藥品注冊證》或《醫藥產品注冊證》及《進口藥品檢驗報告書》的`復印件驗收;進口預防性生物制品、血液制品應有加蓋供貨單位原印章的《生物制品進口批件》復印件;并檢查其包裝的標簽應以中文注明藥品的名稱、主要成分以及注冊證號,并有中文說明書。
7、驗收完畢作出驗收結論,并做好驗收記錄,由驗收人和復核人簽字蓋章。驗收記錄內容必須真實、完整、準確、不缺項。驗收紀錄應保存至超過藥品有效期后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8、驗收合格后將藥品放入合格區按藥品相應儲存條件儲存。
1、藥品驗收合格后入庫,建立保管帳,雙人簽字。
2、藥品出庫按“先產先出、近期先出、易變先出、按批號出庫”的原則。對過期失效、霉爛變質、蟲蛀、鼠咬及淘汰的藥品,及內包裝破損的藥品不得出庫使用。
3、藥監部門通知暫停使用的藥品;藥品包裝內有異常響動和液體滲漏;包裝出現破損、封口不嚴;包裝標識脫落、污染、模糊不清的藥品;懷疑質量發生變化的藥品不得出庫。
4、對特殊藥品、貴重藥品應雙人復核簽字。
衛生院藥品管理制度(熱門18篇)篇十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食品藥品安全監管工作,解決食品藥品安全監管難點問題,整合執法資源,建立統一協調、相互協作的食品藥品安全聯合執法長效機制,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及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全縣范圍內涉及食品藥品安全的聯合執法工作。
第三條 縣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是全縣食品藥品安全聯合執法工作的領導機構,其辦公室是食品藥品安全聯合執法綜合協調機構。縣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各成員單位負責具體實施食品安全聯合執法工作。
第四條 縣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起草上級交辦的聯合執法行動方案,協調各有關執法單位申請的聯合執法行動,組建聯合執法工作隊伍,督促、檢查各食品安全執法單位在聯合執法行動中依法履行有關執法職責,協調執法過程中問題的處理以及信息綜合等。
第五條 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各成員單位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聯合執法中履行各自法定職責。
第六條 開展食品藥品安全聯合執法活動前,由縣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根據聯合執法方案要求,從有關職能部門抽調人員,組建聯合執法工作隊伍。
第七條 各職能部門應根據聯合執法方案要求,選派相對固定、熟悉業務、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參加聯合執法活動。
第八條 聯合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應按照縣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統一安排,各司其職,做到依法行政、文明執法。
第九條 聯合執法主要內容包括:
(二) 上級政府及有關部門交辦的涉及食品藥品安全需要聯合執法的工作任務;
(三) 各職能部門根據工作需要,申請開展聯合執法的事項。
第十條 聯合執法啟動機制:
(一)常規啟動機制。根據食品安全工作實際,需要開展全縣性的、重大的聯合執法以及上級要求開展聯合執法行動時,縣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應擬定聯合執法行動方案,經縣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同意后組織實施。
(二)專項啟動機制。涉及食品藥品安全監管職能部門單一專業執法力量難以糾正、制止的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時,相關部門可將聯合行動方案(草案)提交市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經縣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與相關部門協商后組織實施。
(三)突發啟動機制。遇到突發事件或其他緊急事項需要開展食品藥品安全聯合執法行動時,縣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應立即上報縣政府和縣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盡快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實施食品安全“聯合執法,分類處理”機制。
對食品藥品安全違法行為的處罰,堅持各職能部門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原則,各有關執法單位應根據職責和程序分別進行立案、調查,并依法進行處理。 第十二條 實施食品藥品安全聯合執法互動機制。食品安全監管職能部門發現食品藥品安全違法行為超出本部門查處職能范圍時,應迅速與由市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聯系,申請協調解決。相關執法部門在接到市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通知后,應及時趕到現場,辦理移交手續,依法進行處理。
第十三條 聯合執法行動結束后,參加行動的各有關部門應對本次執法活動的處理情況作書面整理,報告縣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第十四條 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各成員單位應服從聯合執法方案安排,主動配合執法牽頭單位開展食品安全聯合執法工作,并在人力、物力以及宣傳、車輛等方面提供保障和支持。
第十五條 各單位應積極支持和配合在本轄區范圍內開展的食品藥品安全聯合執法工作,不得加以推諉、阻攔和干擾,保證聯合執法工作順利進行。
第十六條 本制度由縣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衛生院藥品管理制度(熱門18篇)篇十一
1、各科教師在課堂內外都有對學生護書培訓的任務,做好督檢查工作。
2、按照使用的頻率和方式,可以將教材分為兩類:《語文》、《數學》、《英語》為一類,要求學生為課本包上書皮,《音樂》、《美術》、《品德與生活》等教材,可分年級直接存放在專業教室,或由科任老師負責整理保存,并給教材編號,按學生的學號統一發放,下課時再由老師統一收回保管。
3、每學期開學之前,各教研組長組織本學科教師對教材中變更的內容,做一插頁,加入舊教材,注明變動的地方及變動內容;對于變更的有關練習,也要做成插頁,加入《練習》中。
4、定期引導學生對所使用的教材進行維護,經常在班級開展教材維護展評活動。
5、學期結束時,由各科老師協助圖書室,作好有關教材的檢查回收工作。
6、圖書室管理人員負責對收回的教材消毒整理,確保教材的整潔、統一、有序。
1、拿到教材后,先在書簽上寫下自己的姓名、性別、自己喜歡的格言警句。
2、使用教材時,做到不亂寫、不亂劃、不標記、不折角,做課堂筆記和課堂練習時,要聽從任課教師的安排。
3、經常對所使用教材進行維護,如:把折卷的書角伸展壓平等。
4、在教材使用過程中,由于使用不慎,造成教材嚴重破損直接影響下次正常使用者,要自費購買一本新教材,并在書簽上寫清破損的原因;如造成教材丟失者,也要重新購買一本新教材,并在書簽上寫上丟失的原因。
5、期末,教材交給圖書室統一管理驗收。如發現教材破損較為嚴重,影響到教材使用年限的,學生要按照教材定價賠付。賠付金作為教材維護基金,由圖書室統一管理使用。
衛生院藥品管理制度(熱門18篇)篇十二
為加強藥品入庫檢查驗收環節的質量管理,確保在庫藥品質量穩定,保證臨床科室及患者用藥安全,制定本制度。
一、藥品的入庫驗收包括購進藥品和發出退回藥品的檢查驗收。
二、藥品檢查驗收必須進行藥品內外包裝及標識的檢查。藥品的包裝、標簽、說明書要符合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相關規定。
(一)檢查藥品內、外包裝。藥品包裝應清潔、完整、無滲漏、包裝外觀字跡清楚。外觀包括:木箱、紙箱、包材及襯墊物、麻袋、塑料袋等包物。藥品外包裝應堅固耐壓,防潮、防震動。包裝用的'襯墊應清潔衛生、干燥、無蟲蛀,紙箱要封牢、捆扎堅固、封條不得嚴重破損。驗收整件包裝應附有產品合格證。對儲存溫度有特殊要求的藥品應按規定包裝并符合說明書上的溫度要求。
(二)核對標簽和說明書。藥品包裝標簽及說明書上應印字規范、清晰,內容應包括生產企業的名稱、地址、藥品的名稱、規格、批準文號、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標簽或說明書上還應有藥品的成分、適應癥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癥、不良反應、注意事項及貯存條件等,要求貼牢貼正,不得與藥品一起放入瓶內。
(三)特殊管理藥品、外用藥品、非處方藥品應有標識。
(四)進口藥品應檢查藥品包裝是否注明中文名稱、生產企業、國別、批號、有效期、主要成分、中文說明書等。
三、特殊藥品應雙人驗收。
四、驗收進口藥品、生物制品時應索取加蓋供貨單位原印章的《進口藥品注冊證》、《進口藥品檢驗報告書》或《進口藥品通關單》等相關證件的復印件。
五、發出退回的藥品驗收,必須核對藥品名稱、生產廠家、生產批號、有效期限等相關信息是否與我院發出的藥品相一致,外包裝必須完好無損。對貯存條件要求比較嚴格的藥品(例如需要冷藏),一律不得回退。
六、對不合格的藥品,按照《不合格藥品管理制度》處理。
七、藥品驗收入庫后,倉庫管理員要及時完成藥品驗收記錄,驗收記錄至少保存三年。
衛生院藥品管理制度(熱門18篇)篇十三
一.藥庫保管員要按照微機打印的藥品采購單對采購計劃嚴格掌握1個月采購量(小品種可適當增加),如發現微機計劃量不妥,應及時與微機室聯系,并附特殊說明給采購員。
二.藥庫應嚴把驗收關,凡是未明確標示有效期的藥品拒絕收貨,并反饋給采購員。收貨時藥品的剩余有效期不得少于該品種總有效期的2/3,否則,應拒絕收貨(特殊情況除外),并將情況反饋給采購員。
三.藥庫保管員要嚴格填寫入庫驗收單,必須將藥品的供應單位、名稱、規格、產地廠家、單價、生產批號、有效期等書寫完整。
四.藥庫保管員要做好藥品動態分析記錄,對入庫2個月不出庫的藥品反饋給科主任,在了解醫院用藥情況或再行決定留存或退貨。
五.對于各藥房符合規定的沖退藥品,藥庫積極予以辦理,并與采購人員、藥品會計共同辦理有關退貨事宜。
六.藥庫與藥學部各部門間建立信息反饋機制,信息反饋應以書面為準,如因滯留信息或違背以上規定而造成的損失由責任人負責。藥品管理不善者,調離工作崗位,并取消年度評優資格。
七.微機室應按藥品入庫的先后順序出庫,藥庫按出庫單上的產地、規格、批號等發藥。
八.藥房驗收人員必須嚴格核對,所有項目完全與出庫單相符后方可簽字,否則應讓藥庫調換。
九.藥房應按藥品效期的先后有序擺放,近效期的先發藥,并建立效期藥品檔案。對估計在效期內銷售不完的藥品,藥房主任應在各藥房間自行調整。完全滯銷品種(各藥房均不銷售),應在失效期前6個月報采購員,其他普通藥品如造成過期失效,藥房主人負完全責任。
十.采購員對各用藥單位上報的近期藥品,應及時查詢,并與供應商聯系退換。
十一.嚴把付款關。采購員應按入庫時間嚴格核實、確定完全銷完后方可辦理付款手續,特殊情況應附說明。
十二.各藥房要做好藥品動態分析記錄,對一段時間內根本銷不動的藥品要及時了解其他藥房銷售情況,并尋找原因,如屬完全滯銷品種應及時與采購人員書面練習。
十三.藥庫保管員對入庫2個月不出庫的藥品應反饋給科主任,在了解醫院用藥情況后,再行定奪。
各環節的信息反饋應以書面為準,如因滯留信息或違背以上規定而造成的損失由責任人負責,彌補不上者,調離工作崗位。對藥品管理不善的各室組負責人及工作人員,取消年度評優資格。
衛生院藥品管理制度(熱門18篇)篇十四
一、化學藥品保管室要陰涼、通風、干燥,有防火、防盜設施。禁止吸煙和使用明火,有火源(如電爐通電)時,必須有人看守。
二、化學藥品要由可靠的、有化學專業知識的人專管。
三、化學藥品應按性質分類存放,并采用科學的保管方法。如受光易變質的應裝在避光容器內;易揮發、溶解的,要密封;長期不用的,應蠟封;裝堿的玻璃瓶不能用玻璃塞等。
四、所有化學試劑(包括標樣、溶液、固定試劑)的試劑瓶上都應貼有醒目的標簽,標簽上應注明:試劑名稱、配制時間或購置時間、保存期限、存儲人、試劑體積。
五、禁止在貼有標簽容器內盛裝與標簽不符的物品。
六、禁止使用實驗室器皿盛裝食物;切勿用茶具、食具盛裝藥品;切勿用燒杯充當茶具使用。
七、稀釋硫酸時,必須在硬質耐熱燒杯、錐形瓶中進行,只能將濃硫酸慢慢注入水中,邊到邊攪拌,溫度過高時,應等冷卻或降溫后再繼續進行,嚴禁將水倒入硫酸中。
八、開啟易揮發液體試劑之前,先將試劑瓶放在自來水中冷卻幾分鐘,開啟時瓶口切勿對人,最好在通風櫥內進行。
九、易燃溶劑加熱時,必須在水浴或沙浴中進行,避免明火。
十、配制試劑或在實驗室中會產生有毒和腐蝕性氣體的操作過程應在通風廚內進行。
十一、用電應遵守安全用電規程。
十二、實驗室中應備有急救藥品、消防器材和勞保用品。十三、下班前檢查水、電、門、窗等,確保安全。
十四、對危險藥品要嚴加管理:
1、危險藥品必須存入專用倉庫或專柜,加鎖防范。
2、互相發生化學作用的藥品應隔開存放。
3、危險藥品都要嚴加密封,并定期檢查密封情況,高溫、潮濕季節尤應注意。
4、對劇毒、強腐蝕、易爆易燃藥根據使用情況和庫存量制定具體領用辦法,并要定期清點。
5、危險藥品倉庫(或柜)周圍和內部嚴禁有火源。
6、用不上的危險藥品,應及時調出,變質失效的要及時銷毀,銷毀時要注意安全,不得污染環境。
7、主動爭取當地公安部門對危險藥品管理的指導和監督。
8、劇毒藥品,用后剩余部分應隨時存入危險藥品庫(或柜)。
衛生院藥品管理制度(熱門18篇)篇十五
1為合理控制藥品的經營過程管理,防止藥品的過期失效,確保藥品的儲存、養護質量,根據《藥品管理法》及《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等法律、法規,特制定本制度。
2藥品應標明有效期,未標明有效期或更改有效期的按劣藥處理,驗收人員應拒絕收貨。
3距失效期不到6個月的藥品不得購進,不得驗收入庫。
4藥品應按批號進行儲存、養護,根據藥品的有效期相對集中存放,按效期遠近依次堆碼,不同批號的藥品不得混垛。
5近效期藥品在貨位上可設置近效期標志或標牌。
6對有效期不足6個月的藥品應按月進行催銷。
7對有效期不足6個月的藥品應加強養護管理、陳列檢查及售控制。
8及時處理過期失效品種,嚴格杜絕過期失效藥品售出。
衛生院藥品管理制度(熱門18篇)篇十六
化驗室所需的化學藥品及試劑溶液很多,化學藥品大多數具有一定的危險性,對其加強管理不僅是保證分析數據質量的需要,也是確保安全的需要。
一.化學藥品保管室要陰涼、通風、干燥,有防火、防盜設施。周圍禁止吸煙和使用明火。
二.化學藥品進入實驗室后由專人登記入庫保存管理。
三.化學藥品應按性質分類存放,并采用科學的保管辦法。如受光易變質的應裝在避光容器內;易揮發、潮解的,要密封;長期不用的,應蠟封;裝堿的玻璃瓶不能用玻璃塞等。
四.化學藥品應在容器外貼上標簽,并涂蠟保護,短時間裝藥的容器可不涂蠟。
五.對危險藥品要嚴加管理:1.危險藥品必須存入專用倉庫或專柜,加鎖防范。2.互相發生化學使用的藥品應隔開存放。3、危險藥品都要嚴加密封,并定期檢查密封情況,高溫、潮濕季節尤應注意。5、危險藥品柜周圍和內部嚴禁有火源。6、變質失效的要及時銷毀,銷毀時要注意安全,不得污染環境。
七.管理人員定期對藥品進行檢查,確保藥品的用量并在保質期內使用。
衛生院藥品管理制度(熱門18篇)篇十七
一、本醫院基于業務上需要,可隨時調動任一職工職務或服務地點,被調職工應予配合。
二、各單位主管應就所屬人員的個性、學識、能力,調配適當工作,務使人盡其才,才盡其用。
三、職工接到調職通知書后,單位主管應于7日內(一般職工應于5日內)辦妥移交手續,前往新單位報到。
四、職工調職,如駐地遠者,可比照出差規定支給差旅費,其隨行直系眷屬,可憑乘車證明支給交通費。
五、調任職工在接任者未到職前,其所任職務由原直屬主管指派適當人員暫行代理。
六、人事單位應每月統計列冊個人負擔保費,轉會計單位從薪資內扣繳。
衛生院藥品管理制度(熱門18篇)篇十八
一、人事單位應于每月25日整理上月26日以后到職的新進人員甄選報名單,據此填制“薪資通知單”辦理核薪,并由單位主管簽署,轉呈總經理核定,再登錄于“薪資名冊”后,再轉會計單位作業。
二、人事單位應于每月25日整理本月份涉及調薪的.人事異動申請單及考核表,據此填制薪資通知單辦理調薪抄錄,由人事主管審核簽章后與單位主管會簽,登記于薪資名冊,轉會計單位作業。
三、經批準離職案件,人事單位應據此填制薪資通知單辦理停薪,由人事主管審核簽章,登錄于薪資名冊后轉會計單位作業。
四、核薪與調薪案件于歸檔前,應登錄于個人資料卡內。
五、除人事單位應備一份全醫院人員薪資名冊外,各級單位亦應備一份所屬人員薪資名冊。
六、薪資作業應另參照職薪辦法中職薪等級表及有關規定辦理。
一、人員于報到日時,由人事單位登記辦理投保,生效日以到職日為準。
二、人員于退職日當天,人事單位應即辦理退保。
三、投保薪資因調整薪資或其他因素而變動時,應由人事單位填報“投保薪資調整單”。
四、人事單位應保管勞保局每月寄來的勞保門診單,當職工有需要時,可持私章索取。
五、職工勞保個人資料應立冊登錄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