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協議是為了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而設立的重要文書。接下來是一些典型的合同協議案例,希望對大家理解合同協議的撰寫和應用有所幫助。
雇傭合同的法律效力(通用20篇)篇一
確定判斷合同法律效力的標準是合同法的核心問題,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才需要國家強制力保證履行。合同訂立程序從形式上給予當事人平等協商訂立合同的機會,但并不能從實質上保證合同能夠反映當事人的真實意愿。例如,包含格式條款的合同,盡管也通過要約與承諾程序訂立,但一方當事人實際上喪失參與合同談判的可能性,合同中的不公平條款并不反映其真實意愿,履行合同反而會損害其合法權益。此外,當事人惡意串通簽訂的損人利己合同,雖然經過要約與承諾程序,也反映了當事人的真實意愿,但履行合同會損害國家公共利益與第三人利益。因此,合同法需要規定判斷合同法律效力的標準,從實質上確定哪些合同受法律保護,必須履行,哪些合同無須履行,不同情況下合同當事人應承擔什么權利和義務,以保證履行的合同能夠實現當事人和國家預期的經濟目標,維護正常的市場交易秩序。合同的法律效力有三種狀況: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法律效力不穩定的合同(可撤銷或變更的合同)、無法律效力的合同。
自然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其中,個體工商戶必須依法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并在核準登記的業務范圍內訂立合同。
法人應當具備國家法律規定的法人條件,并依法取得法人資格。其中企業法人必須依法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并在核準登記的業務范圍內訂立合同。法定代表人是法人單位的合法代表人,全權代表法人對外訂立合同。法定代表人簽訂合同時,應當出示身份證明以及法人營業執照或法人項目證明。
其他組織(非法人組織,包括法人的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及合伙企業等),也必須依法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其他主管機關核準登記,取得合法資格。這些組織的負責人依法代表本單位對外簽訂合同。
代理人代訂合同,必須事先取得委托人的授權委托書,并在授權范圍內以委托人的名義簽訂,才對委托人直接產生權利和義務。
理論上,認定代理人有無簽訂合同代理資格的惟一依據是授權委托書(委托證明),但實踐中注重足以證明其代理資格的書面憑證,如介紹信、蓋有合同專用章或公章的空白合同等。不過,介紹信的基本功能是證明一種關系,起一定的介紹和證明作用,是人們交往的媒介,并不完全具備代理證書的性質、特點和內容,容易為他人利用進行經濟詐騙活動。
2、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沒有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的利益以及社會公共利益。
意思表示是當事人將與對方訂立合同的意愿表現于外部的行為。意思表示應當是當事人自主、自由、自愿地表達的真實意志。只有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對合同的內容表達了其真實的意思,合同才受法律保護。因此,通過欺詐、脅迫等手段迫使對方當事人進行不真實的意思表示而訂立的合同,或者當事人雙方惡意串通、利用合同規避法律和行政法規的適用,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而訂立的合同,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的利益以及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均無法律效力。
3、合同的內容、形式和訂立程序不違法(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合同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如法律、法規明令禁止從事的活動),法律、法規規定必須采用特定形式或必須經過公證、鑒證或批準、登記后才能生效的合同,必須符合特定的形式或履行特定程序才能生效。
1.有效合同是符合上述全部有效要件的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有效合同的法律約束力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雙方當事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義務;(2)雙方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3)合同受國家強制力保障。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2、合同成立與合同有效的關系。
合同成立與合同有效是不同的概念。合同成立后才涉及合同有無法律效力,從何時發生法律效力的問題。簽訂合同時,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但已成立的合同如果缺乏合同有效的要件,則合同雖然成立,也屬于無效合同。所以,合同成立是合同有效的基礎,已訂立的合同必須符合合同的有效要件,才有法律效力。通常聽說的依法成立的合同,是指完全符合合同有效要件的合同。
合同有效,是對合同性質的判斷,表明合同是否有必要履行。但有效合同從什么時候開始發生法律效力,則必須通過合同生效時間予以確認。合同生效時間有以下幾種情況:(1)合同成立時即發生法律效力,如一般的合同簽字蓋章后即成立生效;(2)合同中有特別約定,如約定條件、期限、交付定金等,則條件成就或者期限到來,或交付定金時,合同生效;(3)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要經過鑒證、公證、登記或批準后才能生效的合同,經上述程序后,合同生效。
合同效力終止,有以下幾種情況:(1)合同全部履行;(2)合同依法解。
解除;(3)當事人雙方通過協商達成變更合同有效期或終止合同的協議。
(四)附條件的合同。
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附條件的合同,指該合同法律效力的發生或終止取決于特定的條件成就或不成就(約定的事實發生與不發生)。作為對合同法律效力有限制作用的條件,是未來客觀上不確定的事實,包括事件和行為兩種情況。條件必須符合下列要求:(1)在簽訂合同時,該事實沒有發生。過去和現在已經發生的事實不能作為條件。(2)該事實將來有可能發生。(3)事實是否發生,當事人無法預知。(4)條件是當事人選定的,而不是法律規定的。(5)條件的內容不得違法。
條件的作用是限制合同效力的發生或存續。因此,條件可以分為兩種類型:一是生效條件,其作用是限制合同法律效力的發生,即條件成就時,合同生效;條件不成就時,合同無效。如甲、乙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自合同簽訂之日起一年內,甲如果出國,則房屋租賃合同生效。一年之內,甲出國,條件成就,合同生效;如果甲沒有出國,條件不成就,合同無效。附生效條件的合同雖然已經成立,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也已經明確,但合同沒有生效,待條件成就時,合同才發生法律效力。二是解除條件,其作用是限制合同法律效力的存續,即條件成就時,合同失效;條件不成就時,合同繼續有效。如甲、乙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已經生效,同時約定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五年之后,甲如果回國,則房屋租賃合同失效。五年之后,甲回國,條件成就,合同失效;如果甲沒有回國,條件不成就,合同繼續有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已經生效,當事人也已經享受權利、履行義務,但條件成就時,合同失去法律效力。
當事人不得為了自己的利益惡意地促成或阻礙條件的成就。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五)附期限的合同。
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附期限的合同,指該合同法律效力的發生或終止取決于一定期限的到來。作為對合同法律效力有限制作用的期限,是未來確定發生的事實。期限指明特定時期的,稱為期日;指明特定時間經過的,稱為期間。
期限與條件一樣,都是限制合同效力的發生或存續。因此,期限也可以分為兩種類型:一是生效期限,其作用是限制合同法律效力的發生,即期限到來時,合同生效;期限未到來時,合同無效。如甲、乙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自合同簽訂之日起一年后生效。一年之后期限到來時,合同生效;期限未到來之前,合同無效。二是終止期限,其作用是限制合同法律效力的存續,即期限到來時,合同失效;期限未到來時,合同繼續有效。
期限和條件雖然都對合同的法律效力有限制作用,但期限的到來是可以確定的,而條件是否成就,當事人是無法確定的。
(六)特殊情況下生效的合同。
1、經被代理人事后追認生效的合同。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經被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表見代理合同。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3、越權訂立的合同。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
4、無合同標的物處分權的人訂立的合同。
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的,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無效合同,是指當事人之間已經成立的合同因不具備合同的有效要件而沒有法律效力。無效合同不受法律保護,也無須履行,但當事人因過錯導致合同無效并因此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無效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不具備合同有效的基本要件。(2)因意思表示不真實而損害了國家、集體、第三人利益或公共利益。如僅損害當事人的利益,為可以撤銷的合同。(3)無教合同從成立時起就沒有法律效力。(4)無效合同的確認權由、文民法院和仲裁機構行使。
1、因當事人無合法資格而無效。
如無行為能力和限制行為能力的自然人訂立的合同,未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的合同;未獲得追認的無權代理合同;沒有法人資格卻以法人名義訂立的合同等。
2、因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并因此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利益或公共利益而無效。
(1)違背當事人一方真實意愿的合同,包括欺詐的合同、脅迫的合同。欺詐,指當事人一方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隱瞞真實情況的行為。一般通過積極作為,如虛構、編造事實等表現出來。不作為,如沉默,并不當然構成欺詐行為。但是,如果按照法律、合同、交易習慣、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有告知事實的義務而表示沉默時,則認為是隱瞞真實情況的行為,構成欺詐。構成欺詐行為的要件有:第一,有欺詐他人的故意。第二,有欺詐行為。第三,欺詐行為自始至終違背誠信原則。第四,因欺詐行為使他人陷于錯誤認識,并據此進行了不真實的意思表示。脅迫,指當事人因不當預告將來加以禍害并使他人陷于恐怖的行為,如以給個人或單位的榮譽、名譽和財產造成損害為要挾等。脅迫的構成要件是:第一,行為人主觀上有脅迫的故意。第二,客觀上使他人陷于恐怖。第三,他人因陷于恐怖而不得不迎合脅迫人的意愿,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欺詐與脅迫的合同因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不真實、不自愿,并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而無效。
(2)當事人進行虛假意思表示的合同,包括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偽裝的合同(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惡意串通,指當事人串通合謀實施的損人利己行為,強調雙方通謀,如當事人以來料加工合同為名合謀倒賣進口原料,逃避關稅,損害國家利益。偽裝,指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行為,如為避免破產還債,企業將其資產無償贈送或低價出賣給其關聯企業等。惡意串通的合同與偽裝的合同,雖然當事人意思表示是自愿的,但并不真實(真實意思與合同內容不一致),履行合同會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利益,屬于無效的合同。
3、因合同的內容、形式、訂立程序違法(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如從事違法經營活動而訂立的合同,法律規定必須經過審批才能生效的合同未經過審批程序等。履行這樣的合同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此外,如果合同中規定,造成對方人身傷害以及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時可以免予承擔法律責任時,該免責條款無效。
(1)無效合同自成立時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合同無效,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3)合同無效,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單方返還、雙方相互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總之,通過返還財產、折價補償、賠償損失等方法使當事人的財產恢復到訂立合同之前的狀態。
(4)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四)合同不成立與合同無效的區別。
合同不成立,指合同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條款未達成一致意見,即因意思表示不一致而合同未訂立,包括要約和承諾的內容和方式不符合法律規定。合同不成立時,當事人經過再度協商,對合同條款進行補充和修改,合同仍然有成立生效的可能性。
合同無效,指已經成立的合同因不符合合同有效要件,法律不予承認和保護。無效合同,從訂立時起就沒有法律效力。
(五)有效合同與無效合同的區別。
有效合同,當事人的合同利益受法律保護,履行合同是實現合同利益的惟一途徑。因此,合同當事人必須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合同義務,如果不履行或未全面履行,法律可以強制義務人履行合同義務,或通過強制義務人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彌補守約方所受到的利益損失,包括預期合同利益的損失。因此,違反有效合同應賠償當事人預期的合同利益損失。
無效合同,當事人預期的合同利益不受法律保護,合同不必履行。即使已經履行,法律也要采取補救措施強制當事人將已經得到的合同利益返還。所以,因合同無效而承擔賠償責任時。不賠償預期的合同利益損失。
三、法律效力不穩定的合同(可以變更或者撤銷的合同)。
(一)可變更或可撤銷合同的特征。
可以變更或撤銷的合同,是指因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而損害了另一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合同。這類合同的法律效力是不穩定的,受損害一方合同當事人申請變更或撤銷合同可以導致合同無效。
可變更或可撤銷合同的特征是:具備合同有效的兩個要件--訂立合同的當事人具有合法的主體資格,合同的內容、形式和訂立程序不違法,但不符合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的要件,而且,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后果僅損害了一方當事人的利益。如果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后果是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屬于無效合同。
(二)可變更或可撤銷合同類型。
(1)違背當事人真實意思的合同,包括欺詐的合同、脅迫的合同、乘人之危的合同三種情況。欺詐和脅迫在無效合同中已經論述。乘人之危,指一方當事人乘對方處于危難之機,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迫使對方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嚴重損害對方利益。
(2)意思表示有瑕疵(部分意思表示不真實或不自愿)的合同,包括重大誤解的合同與顯失公平的合同兩種情況。重大誤解,指行為人因對合同性質、合同內容、合同標的物的質量、數量、品種、規格或合同當事人發生重大誤解而進行了不真實的意思表示。重大誤解的構成要件是:當事人一方對與合同有關的重大事項產生了重大誤解;基于重大誤解,當事人意思表示有瑕疵(意思表示的內容與其真實意思相悖);意思表示有瑕疵是由于當事人自己或其他原因造成的,而不是由于對方欺詐;重大誤解導致合同當事人一方遭受重大損失。顯失公平,指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義務明顯違背公平、等價有償原則。
意思表示有瑕疵的合同,如果生效履行,必然會損害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因履行合同可能會受到損害的一方當事人,可以提出變更或撤銷合同。變更或撤銷合同的權力由人民法院和仲裁機構行使。合同被撤銷后,成為無效合同,其法律后果與無效合同相同。
可變更或可撤銷合同的性質是相對無效,即合同被撤銷后無效,在撤銷之前,是有效合同。在一方當事人可以行使撤銷權的期間內,這類合同的法律效力是不穩定的。通常情況下,因履行這類合同受到損害的當事人享有合同的撤銷權,有權請求成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這類合同。當事人申請后,經法院或仲裁機構宣布變更的,變更后的合同有效。經法院或仲裁機構宣布撤銷的,合同自訂立時起無效。如果當事人一方不申請撤銷或申請未被批準的,合同仍然有效。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合同撤銷權時以下事由消滅:(1)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2)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的。
(四)無效合同與可以撤銷合同的區別。
合同被依法撤銷后,自合同成立時起無效,其法律后果與無效合同相同。但二者也有明顯區別:
(1)無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是絕對無效,自合同成立時起便無效,因此,它始終不產生任何法律效力。可撤銷合同法律后果是相對無效,即合同被撤銷之前是有效合同,經撤銷后是無效合同,而合同是否撤銷,由合同當事人(通常是因合同而利益受到損害的一方)自行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向法院或機構提出撤銷合同申請,并經裁決撤銷后,合同才無效(自始無效)。但在合同被依法撤銷之前以及有合同撤銷權的人超過法定期限未行使撤銷權時,合同有效。
(2)無效合同,人民法院和仲裁機構依職權就可以宣布其無效,不一定要經利害關系人的申請。可撤銷合同,必須要經利害關系人(利益受到損害的一方當事人)向法院或仲裁機構提出撤銷申請,并經裁決后才能依法撤銷。
雇傭合同的法律效力(通用20篇)篇二
一般情況下,贈與人負有給付的義務而不享有權利,受贈人享有接受財產的權利而不承擔任何給付義務。
在附義務的贈與合同中,受贈人要承擔一定的義務,并以此作為取得贈與物所有權的一個條件,但這一義務對受贈人所產生的負擔是遠遠低于其所獲得的利益的。
第四,贈與合同既有諾成合同的特點,又有實踐合同的特點。
一般地,贈與合同自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時成立,不要求以接受贈與物作為合同成立的要件,從而表現為諾成合同的特點。
但公民之間的贈與關系或者當事人有特別約定的合同,可以贈與物交付作為合同成立的要件,使得這部分合同具有實踐合同的特點。
一般情況下,贈與合同是實踐性的合同,即除當事人的合意外,還需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
但我國《合同法》第188條規定:“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
”可見,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和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是諾成性合同,即當事人達成合意,贈與合同即成立。
雇傭合同的法律效力(通用20篇)篇三
《合同法》第185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贈與合同不同于贈與行為,因為贈與是贈與人的單方法律行為,而贈與合同是以贈與為內容的協議,是雙方法律行為。
如果僅有贈與人的意思表示,而沒有受贈人接受贈與的意思表示,贈與合同就無法成立。
與其他合同相比,贈與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第一,贈與合同是轉移財產所有權的合同。
在贈與合同中,贈與人將其享有所有權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從而使受贈人取得該財產的所有權。
第二,贈與合同是無償合同。
無償性是贈與合同最突出的一個特征。
受贈人在取得贈與物所有權的同時,不需要向贈與人給付任何對價,即受贈人純獲利益。
而贈與人向受贈人給付財產,也不從受贈人那里獲得任何補償或者回報。
第三,贈與合同是單務合同。
一般情況下,贈與人負有給付的義務而不享有權利,受贈人享有接受財產的權利而不承擔任何給付義務。
在附義務的贈與合同中,受贈人要承擔一定的義務,并以此作為取得贈與物所有權的一個條件,但這一義務對受贈人所產生的負擔是遠遠低于其所獲得的利益的。
第四,贈與合同既有諾成合同的特點,又有實踐合同的特點。
一般地,贈與合同自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時成立,不要求以接受贈與物作為合同成立的要件,從而表現為諾成合同的特點。
但公民之間的贈與關系或者當事人有特別約定的合同,可以贈與物交付作為合同成立的要件,使得這部分合同具有實踐合同的特點。
一般情況下,贈與合同是實踐性的合同,即除當事人的'合意外,還需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
但我國《合同法》第188條規定:“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
”可見,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和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是諾成性合同,即當事人達成合意,贈與合同即成立。
贈與合同的法律效力主要體現在贈與人的義務。
一般認為,贈與人有以下義務:
1.交付贈與物的義務。
贈與人應當依照合同的約定,將贈與物交付受贈人并轉移所有權。
盡管在一般情況下,贈與人可以在交付贈與物之前撤銷贈與,但對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得撤銷贈與;并且受贈人還可以要求贈與人交付贈與物。
2.擔保贈與物瑕疵的義務。
贈與人應當對贈與物的瑕疵負責。
一方面,贈與物有瑕疵的,贈與人有義務如實告知受贈人;另一方面,贈與人保證贈與物無瑕疵的,就應當對贈與物的瑕疵負責,如果由此造成受贈人損失,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贈與合同的撤銷包括任意撤銷和法定撤銷兩種情形。
關于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合同法》第186條第1款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這表明,除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以外,贈與人均可在交付贈與物之前撤銷贈與。
關于贈與合同的法定撤銷,《合同法》第192條第1款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撫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該法第193條第1款還規定:“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可以撤銷贈與。”
不論是任意撤銷還是法定撤銷,作為合同撤銷的法律后果,撤銷權人可以向受贈人要求返還贈與物,以恢復原狀。
尚未交付的,可以不再履行交付義務。
贈與合同中還需注意的一個問題是贈與合同的終止履行。
贈與合同依法成立后,如果贈與人的經濟狀況嚴重惡化,以至嚴重影響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贈與人可以提前終止合同,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雇傭合同的法律效力(通用20篇)篇四
贈與人應當依照合同的約定,將贈與物交付受贈人并轉移所有權。盡管在一般情況下,贈與人可以在交付贈與物之前撤銷贈與,但對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得撤銷贈與;并且受贈人還可以要求贈與人交付贈與物。
贈與人應當對贈與物的瑕疵負責。一方面,贈與物有瑕疵的,贈與人有義務如實告知受贈人;另一方面,贈與人保證贈與物無瑕疵的,就應當對贈與物的瑕疵負責,如果由此造成受贈人損失,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條第一項規定,贈與可以附義務。第二項規定,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贈與合同一般是贈與人單方履行將自己的合法財產送給受贈人的義務,受贈人不承擔義務而只享有獲得受贈財物的權利。附義務的贈與,也稱附負擔的贈與,是指以受贈人對贈與人或者第三人為一定給付為條件的贈與,也即使受贈人接受贈與后負擔一定義務的贈與。附義務的贈與不同于一般的贈與,而屬一種特殊的贈與。附有義務的贈與合同中,贈與人將自己合法所有的財產贈與受贈人,是附有條件的,受贈人在接受贈與人贈與的財產后,必須依法履行贈與合同中約定的義務,這是因為財產的贈與是在受贈接受贈與合同中所附加的義務,贈與合同才成立,而這部分附加的義務成為贈與合同中的必備條款,按《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條第二項的規定“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附義務的贈與,受贈人必須承擔義務,如果贈與人所附的不是受贈與人承擔的義務,而是為達到某一結果或目的的贈與,則不是附義務的贈與。其特征在于:
1.一般的贈與,受贈人僅享有取得贈與財產的權利,不承擔任何義務。而附義務的贈與,贈與人對其贈與附加一定的條件,使受贈人承擔一定的義務。
2.附義務的贈與,其所附義務有一定限度,通常低于贈與財產的價值。
3.一般情況下,在贈與人履行了贈與義務后,才發生受贈人義務的履行問題,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也無不可。
4.贈與所附義務,可以約定向贈與人履行,也可以約定向第三人履行,還可以約定向不特定的多數人履行。
5.履行贈與所負的義務,依照當事人的約定,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
6.贈與所附義務,是贈與合同的組成部分,而不是另外的獨立合同。
贈與人向受贈人給付贈與財產后,受贈人應依約履行其義務。受贈人不履行的,贈與人有權要求受贈人履行義務或者撤銷贈與。贈與人撤銷贈與的,受贈人應將取得的贈與財產返還贈與人。
對于受贈人應依約履行贈與所負義務,一些國家和我國臺灣地區均有規定。如德國規定,為有附負擔的贈與的人,如已給付,得請求履行其負擔。受贈人不履行負擔者,以應將贈與物用于履行負擔為限,贈與人得依關于返還不當得利的規定,請求依雙方契約規定的解除權的要件,返還贈與物。再如我國臺灣規定,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
贈與本為無償合同,其目的在于使受贈人獲益。所附義務如果超出贈與財產的價值,則使受贈人蒙受不利,也與贈與的本旨不相符合。因而如果贈與的財產不足以抵償其所附義務的,受贈人僅就贈與財產的價值限度內,有履行其義務的責任。換句話說,如果贈與所附義務超過贈與財產的價值,受贈人對超過贈與財產價值部分的義務沒有履行的責任。
對于受贈人履行義務的限度,德國、我國臺灣也有所規定。德國規定,因權利的瑕疵或贈與物的瑕疵,致贈與的價值明顯不足抵充因履行負擔所需的費用者,在因瑕疵而生的不足額獲得補償前,受贈人得拒絕履行負擔。受贈人不知有瑕疵而履行負擔者,以受贈人因履行負擔而支出的費用超過有瑕疵的贈與物的價值為限,受贈人得向贈與人請求償還其費用。我國臺灣規定,附有負擔之贈與,其贈與不足償其負擔者,受贈人僅于贈與之價值限度內,有履行其負擔之責任。
贈與合同成立,贈與人有交付受贈人財物的義務法。商是指贈與人按照贈與合同約定的地點、期限、交付的方法等將財產交付給受贈人,并由此而發生物權的轉移,但是,法律規定必須經過登記才發生轉移的財物,如不動產,應在登記后才發生轉移法。
贈與合同成立,贈與人已將贈與財物交付受贈人,物權發生轉移,應視為受贈人合法享有受贈財物的占有使用處分權,贈與人不得撤銷贈與合同法。
三、贈與合同成立,但贈與人未將合同約定的財物交付受贈人,受贈人可以不履行贈與義務,可以撤銷贈與合同,但贈與是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的贈與合同或者是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得撤銷贈與合同,對不履行這類贈與合同的贈與人、受贈與人享有要求贈與人交付的權利,贈與人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贈與物毀損、滅失的,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法。
四、贈與合同是贈與人的無償贈送,不承擔贈與物的瑕疵責任,但是附義務的贈與,贈與人應在附義務的范圍內承擔贈與物的瑕疵責任;贈與人明知贈與物有瑕疵,故意隱瞞或者作贈與物無瑕疵的虛假保證,造成受贈人損失的。
雇傭合同的法律效力(通用20篇)篇五
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借款是一項重要的資金來源,企業間資金拆借由來已久,從計劃經濟時代到目前市場化經濟時代一直存在,并且隨著市場經濟腳步的加快,亦有快速發展之勢。然而,在這些活躍的資金借貸活動中,也深藏著很多的不規范性,由此帶來的法律問題也很多。因為企業間的借貸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學界一直存在很大爭議。
關于企業間借貸合同的效力問題,目前主流的觀點認為是無效的。盡管《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均未對其合法性及效力問題作出明確規定,但歷來的政策特別是部門規章對其合法效力是不予認可的。
6月28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貸款通則》,其中第六十一條規定:“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這里的借貸直接體現的就是借款合同,變相借貸所形成的也無非是形式上的非借款合同,諸如明為聯營或者投資入股實為借款、名為墊資實為融資等等。
19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法復〔〕15號),明確規定:“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這里的“有關金融法規”,就是指《貸款通則》。
7月13日,國務院頒布第247號令《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其中第五條規定:“未經中國人民銀行依法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或者擅自從事金融業務活動。”第二條規定:“任何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必須予以取締。”
3月15日,全國人大九屆二次會議通過《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了五種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其中第(五)項就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前述國務院頒布的第247號文件當屬行政法規。因為企業間的借款行為屬于合同行為,認定是否有效,就應當適用《合同法》的這一規定。這樣,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基本上全部將企業間的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認定為擅自從事金融業務活動,所簽合同也就被確認為無效合同。
二、維持合同效力的立法趨向。
在我國《合同法》施行之前,借款合同適用的是1981年頒布的《經濟合同法》,其中第二十四條規定,“借款合同,根據國家批準的信貸計劃和有關規定簽訂。”第七條規定,“違反法律和國家政策、計劃的合同”無效。《經濟合同法》于1993年修訂一次,相應條款被修改為:“借款合同,應當遵守國務院有關規定。”“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合同”為無效合同。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擴大,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新的《合同法》取代了舊的《經濟合同法》,已經改變了那種一直以來“認為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就無效”的觀點,進一步縮小了無效合同的法定范圍,除符合法定情形合同無效外,法律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盡量維持合同的效力。
《合同法》正式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及時發布司法解釋(即法釋〔〕19號《〈合同法〉解釋(一)》),要求“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
19新的《合同法》不再使用“借貸”的措辭,而統一采用了“借款合同”的稱謂。在《借款合同》一章中,沒有把借貸行為界定為金融業務,沒有對借款人和貸款人的`主體資格進行限制,貸款方的主體資格也并未完全局限于金融機構。并且《合同法》還專章規定了融資租賃合同,企業之間有些借貸行為還可以通過融資租賃的方式合法解決。
在此之前,最高人民法院曾于當年的2月9日發布《關于如何確定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法釋[1999]3號)。其中明確規定,“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之間的借貸屬于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企業間借貸與民間借貸在法理上并無不同,企業作為合法的具有獨立行為能力的法人,只要意思表示真實,不應與民間借貸區別對待。
2月9日,國家商務部和公安部聯合發布《典當管理辦法》。典當實際上就是一種質押擔保性質的借款,依附借貸法律關系而存在,典當合同就是一種抵押借款合同。按規定,從事融資活動,必須遵從有關金融法規。典當商行未經人民銀行批準,應視為非法機構。然而作為一種融資手段,典當業的興起,反映了社會對多種融資方式的需求。
典當行自復出以來,其主管部門歷經央行、國家經貿委和商務部。目前的《典當管理辦法》就其法律等級和效力而言,僅屬于部門規章,層級和效力遠遠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規。自8月,典當行監管工作由中國人民銀行移交給國家經貿委,似乎其“非銀行金融機構”的性質隨之取消,但本質上仍屬金融業務范疇。目前《典當管理條例》已處在國務院的積極研制之中,或許有望在明年出臺。
20,我國修訂通過新的《公司法》。《公司法》及“三資企業法”,均未限制公司的資金不可借貸給關系企業。另外,從相關的稅收法律法規以及稅務機關的實際做法來看,我國稅務機關對企業間的借貸行為不但未限制,而且在依法征稅。國家稅務總局曾于1995年4月17日發布《關于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發[1995]156號),其中第十條規定:“不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只要是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征收營業稅。”該通知的部分條款雖然已被后來的國稅發[2009]29號文件予以廢止,但上述規定仍被保留,至今有效。
11月,最高人民法院專門就企業間借貸問題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建議放開企業間借貸。理由主要有三個:第一,企業間借貸普遍存在;第二,《合同法》并沒有明確禁止;第三,既然民間借貸已經放開了,再繼續禁止企業間借貸,對企業“不公平”。據介紹,最高院正在制定的《合同法》分則第12章借款合同的司法解釋,也在考慮對企業間借貸是否有條件地開啟一律禁止的大門。
而對于變相的企業借貸,最高人民法院也已作出一個與以前大不相同的司法解釋,發布的《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14號)第6條規定,當事人對墊資和墊資利息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按照約定返還墊資及其利息的,應予支持。該解釋實際上就是確認了這種以墊資為表現形式的企業借貸合同的法律效力。
看來,完全禁止企業間借貸是轉型經濟時期的一種無奈選擇。央行也注意到了“禁令”帶來的種種弊端,采取了一些變通方式,比如以委托貸款、信托貸款的形式實現企業間資金融通。同時,隨著經濟金融形勢的發展變化,市場也出現了一些企業間借貸的“創新”形式,比如私募基金等等。
四、公法、私法相互協調而又各有側重。
目前可以肯定的是,企業間的借款合同沒有違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而且一些取長補短、調劑余缺的企業之間的直接借貸還可以將企業的閑置資金有效地利用起來,降低交易成本,拓寬融資渠道,符合市場經濟規律,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選擇。
那么,企業之間的借貸行為就可以放任不管嗎?金融畢竟是國家的經濟命脈,企業之間的直接借貸活動不能游走于金融監管體系之外,嚴重影響了金融秩序。前述國務院頒布的《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至今有效,但其性質是行政法,屬于公法,不能直接當做判定合同效力的法源依據。尚且該辦法,已對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作出了明確界定。企業之間借貸,其借款對象不具有廣泛性和不特定性,其貸用資金屬于自有資金,不是轉手放貸。此貸非彼貸,與金融業務中的借貸截然不同。
法律一向有公法與私法之分,公法多為國家權力干預經濟和社會秩序的法律,一般而言不影響民事行為的效力。合同無效是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徹底否定,完全打破了當事人對自我財產的自主安排。大量、經常和不加控制的宣告合同無效,必將滅殺市場活力,浪費社會資源。如若非法經營,嚴重擾亂了金融秩序,自有行政法律甚或刑事法律予以相應制裁。
《〈合同法〉司法解釋(二)》對如何適用第52條第(五)項規定的規定,解決了正確協調公法與私法關系的重大問題。我們既要嚴格遵循國家的立法意志,嚴懲損害公共利益的不法行為,也要防止對“違反國家強制性規定”的濫用,不恰當地擴大無效合同的范圍,干擾正常的市場交易,損害交易人的合理預期和交易安全。一般可以認定企業間借貸合同當屬有效。
雇傭合同的法律效力(通用20篇)篇六
賣方:(以下簡稱甲方)。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
見證方:(以下簡稱丙方)。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甲方向乙方轉讓甲方私人房產一事達成以下條款:
第一條甲方對產權的聲明。
_____________,建筑面積為_________平方米。
第二條甲方對買賣權的聲明。
甲方保證該房屋是符合國家及蘇州市房屋上市的有關規定及政策法規,甲方有權將該。
房屋上市交易。由于違反國家及蘇州市相關政策法規而引起的法律及經濟責任由甲方來承。
擔。
第三條乙方對購買權的聲明。
乙方愿意在本合同第一條款及第二條款成立的前提下,就向甲方購買上述房屋的完全。
產權之事簽訂本協議,并認可僅在此種情況下簽訂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條房屋售價。
雙方同意上述房屋售價為每建筑平方米人民幣元,價款合計為人民幣元。(大寫___。
_佰____拾____萬____仟____佰____拾元整)。
第五條付款方式。
(一)無須銀行貸款。
1、乙方應在簽訂《蘇州市房屋買賣合同》時,支付相當于總房款的10%的定金。
2、乙方應在辦理立契過戶手續前3個工作日內,支付剩余90%房款。
(二)銀行貸款。
1、乙方應在簽訂《蘇州市房屋買賣合同》時,支付相當于總房款的10%的定金。
2、乙方應在辦理立契過戶手續前3個工作日內,支付首期房款。3、銀行貸款部分房款。
按銀行規定由銀行直接支付。
第六條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合同簽訂后,乙方中途悔約,應書面通知甲方,甲方應在3個工作日內。
將乙方的已付款(不計利息)返還乙方但購房定金歸甲方所有。甲方中途悔約應書面通知乙方并自悔約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應將乙方所付定金的雙倍及已付款返還給乙方。
2.乙方如未按本協議第五條款規定的時間付款,甲方對乙方的逾期應付款有權追究違。
視乙方違約,定金不予返還。
3.甲方應在獲得全部房款后3個工作日內將房屋搬空,每逾期一天,甲方應按乙方已。
第七條房屋交付甲乙雙方就房屋交付達成以下細目:
1)沒有房屋欠帳,如電話費、電費、物業管理費、取暖費等;。
2)沒有固定不可移動裝修物品的破壞;。
3)房屋本身沒有影響房屋使用或美觀的破壞;。
4)其它:
第八條關于產權辦理的約定本協議簽訂后,甲乙雙方應向房屋所在區(縣)房地產交。
易所申請辦理房屋買賣立契過戶手續,并按有關規定申領房屋所有權證。辦理上述手續時。
產生的稅費及相關費用,由甲乙雙方依照有關規定繳納。辦理過程中由丙方先行墊付,在。
物業交驗時提供相應票據。
第九條有關爭議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簽訂補充協議。本協議的附件和雙方簽訂。
的補充協議為本協議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具有同行法律效力。當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
議時,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雙方均有權向該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條生效說明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房屋所在區(縣)交易所留存。
一份,見證方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見證方:
二、房屋租賃合同應該怎么簽。
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時,需要注意的有很多,特別是因為每個人的需要不一樣,總結起來,主要需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一)租金的金額是否寫清楚。
(二)付款方式該如何,是一次性付款還是分幾次,每次付款是什么時間,這與租房自己的資金流轉是否有沖突?,免向出租者承擔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三)出租人是否具有合法的身份,是否是房屋的所有人,是否有房屋所有人的委托書。
(四)何時交房?交房時還有哪些物品,如家具、電器等設備一并轉交承租人,也需要在合同的附件中列出明細清單。
(五)交房前與交房后的物業管理費、水電、燃氣、通信等費用由誰來承擔?一般是交房前由出租人自己承擔,交房后由承租人承擔。
(六)違約責任是否約定?違約金的數額是否約定清楚。
(七)房屋租賃合同何時生效。
三、簡單的租房合同模板。
出租方(簡稱甲方):承租方(簡稱乙方):
地址:地址:
身份證號碼:身份證號碼:
電話: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有關規定,為明確出租方與承租方的權利義務關系,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條款如下:
一、甲方將擁有產權或處置權的延安市的房屋(建筑面積平方米),出租給乙作使用。
二、租期從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即個月)。
三、該房屋每月租金為人民幣萬仟佰拾元整,乙方每個月向甲方繳納租金萬仟佰拾元整,并于每個月的日前交清,甲方須開具(收據或發票)給乙方。
四、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時,乙方應向甲方交納個月的房屋租金作為履約保證金和元整的室內財物押金,上述保證金和押金合同期滿后退還乙方。
五、租賃期間房屋的房產稅、營業稅及附加稅、個人所得稅、土地使用費、出租管理費由方負責交納;電話費、保安費、水電費、衛生費、電梯費、房屋管理費由方負責交納。
六、乙方必須依約交付租金,如有拖欠租金,甲方每天按月租金的5%加收滯約金拖欠租金達天以上,甲方有權收回房屋,并有權拒絕退還履約保證金。
七、甲方應承擔房屋工程質量及維修的責任,乙方也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和用途。乙方因故意或過失造成租用房屋及其配套設施、室內財物毀壞,應恢復房屋原狀或賠償經濟損失。
八、租賃期間,若甲方要收回房屋,必須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乙方。同時退還兩倍的履約保證金;若乙方需要退租,也必須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甲方,同時不得要求退還履約保證金。
九、租賃期間,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將房屋轉租給第三方。租賃期滿或解除合同時,乙方需結清費用后退還房屋給甲方;如需續租須提前一個月與甲方協商,若逾期不還又未續租,甲方有權收回房屋。
十、本合同如在履行中發生糾紛,雙方應通過協商解決糾紛,協商不成可請房屋租賃管理部門調解或起拆人民法院處理。
十一、本合同經簽字或蓋章后即時生效,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紀方一份,如有未盡事宜,可經雙方協商作出補充規定,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附:室內財物清單:
出租人(或委托代理人):承租人(或委托代理人):
簽名(蓋章):簽名(蓋章):
雇傭合同的法律效力(通用20篇)篇七
《合同法》第185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贈與合同不同于贈與行為,因為贈與是贈與人的單方法律行為,而贈與合同是以贈與為內容的協議,是雙方法律行為。
如果僅有贈與人的意思表示,而沒有受贈人接受贈與的意思表示,贈與合同就無法成立。
與其他合同相比,贈與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第一,贈與合同是轉移財產所有權的合同。
在贈與合同中,贈與人將其享有所有權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從而使受贈人取得該財產的所有權。
第二,贈與合同是無償合同。
無償性是贈與合同最突出的一個特征。
受贈人在取得贈與物所有權的同時,不需要向贈與人給付任何對價,即受贈人純獲利益。
而贈與人向受贈人給付財產,也不從受贈人那里獲得任何補償或者回報。
雇傭合同的法律效力(通用20篇)篇八
合同法第10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由此可見,合同形式有以下幾種:
(一)書面形式(包括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
書面形式就是以文字方式表現合同內容的形式。
采用書面形式的最大特點就是便于保存,有據可查,發生糾紛時方便舉證,有利于當事人主張權利,也便于法院或仲裁機構審判、裁決。
因此,對于關系復雜的合同、價款或報酬數額較大的合同,當事人最好采用書面形式。
書面合同除合同書外,還有數據電文。
體現了現代科技的要求,這一規定具有一定的超前性。
書面形式又分為一般書面形式和特殊書面形式。
特殊書面形式是指除了用文字表現合同內容外,還要對合同進行其他程序,主要有公證、審批、登記。
(二)口頭形式。
口頭形式就是以談話的方式訂立合同,如當面交談、電話聯系等。
以口頭形式訂立合同,簡單、方便、迅速,在日常生活中經常被采用,如集市上的現貨交易,商店里的零售買賣等。
但口頭形式的缺點也是明顯的,即不能復制,容易發生爭議。
發生爭議后不易舉證。
所以,對于非即時清結的和標的額較大的合同,還是用書面形式為好。
(三)其他形式。
其他形式一般是指推定形式和默示形式。
推定形式是指當事人不直接用書面方式或者口頭方式進行意思表示,而是通過某種行為來進行意思表示。
例如,在房屋租賃合同中,期滿后,雙方都未提出終止合同,而且承租人繼續支付租金,出租人繼續收取租金。
這就是雙方以行為延長了房屋租賃期(但租賃期限成為不定期的)。
(再如,雙方約定經公證后生效,擔未經公證就開始履行,等于雙方以實際履行行為廢除了“經公證后生效”條款。)。
默示形式是指當事人用沉默不語的方式進行意思表示(即有時候沉默也是一種意思表示)。
如在試用買賣合同中,試用人可以在試用期限內購買標的物,也可以拒絕購買,但是在試用期滿時,不表示是否購買的,視為購買。
還有,收到標的物,不在約定的期間提出數量或者質量異議,視為數量或質量符合合同約定。
(還有在繼承中不表示是否接受繼承;破產案件中不申報債權等)。
雇傭合同的法律效力(通用20篇)篇九
格式合同的產生和發展是20世紀合同法發展的重要標志之一,它的出現不僅改變了傳統的訂約方式,同時也對合同自由原則提出了挑戰。這種加快定單發出和接受的方式與快速的標準化生產相伴而生,其核心模式即是預先印制好的買單和賣單格式。我們一起來看一下電子格式合同的法律效力。
隨形式著計算機技術的發展與廣泛應用,網絡時代的到來,一些大型的電子商務網站也擬訂了極為詳盡的格式條款。在目前普遍所訂立的合同總數中,格式合同的數量大約形式占45%以上。在西方發達國家,合同總數的99%為格式合同。因此,有學者稱“我們生活在格式合同的世界里”。在現代商業交易中,格式合同的大量運用所帶形式來的效益是顯而易見的。首先,使用格式合同可以最大限度地節省訂約時間,從而加速交易的進行;其次,使用格式合同格式也極大地降低了交易成本。對于標準格形式式合同的`優點,有學者形象地指出:“在大規模生產的時代,幾乎沒有必要去強調大量生產的商品的優點,這與適用與其他事情一樣適用于大量生產的合同。”形式[2]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迅速發展,特別是加入wto后,格式合同以其自身的價值與特征,被廣泛地應用于社會經濟的各個領域,促進了社會主義市場形式經濟的繁榮與發展。但它也給經濟的發展帶來了一些負面影響,并由此引發了一系列的法律問題。
我們應當看到,格式合同對極大地降低交形式易成本、規范和完善合同內容、預防和減少合同糾紛確實起到了重要作用。盡管格式合同被認為在一定程度上違反了契約自由原則,但由于它有著自身的優勢,而且形式已廣泛應用于商業交易中,因此,各國立法往往在一定條件下肯定其法律效力。英國法學家戴西和莫里斯也提醒道,在涉及當事人之間談判權力明顯不平等的標準格形式式合同時,適用使合同有效原則就要特別慎重[3]。所以格式條款如果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公序良俗、誠實信用原則以及與非格式條款相抵觸時,則不應具形式有法律效力。
如前所述,由于電子商務大量采用自動交易手段,其所包含的交易條件除少部分可以協商外,大部分是不具有可協商性、供重形式復使用的格式條款。對于這些格式條款,對方要么接受,要么拒絕,沒有討價還價的余地。由此產生的問題是可能損害處于弱勢地位、缺乏談判經驗的合同相對人的形式利益。例如,有的網站的格式條款規定:本公司有權在任何時候更改或修正本合同條款,修改后的合同條款一經通知即生效;有的網站的格式條款要求消費者事先接形式受其要到承諾作出以后方可知曉的協議;還有的網站對于格式條款中所包含的免責內容根本未以醒目的方式提請相對人注意等,這均有可能對相對人利益構成不同程形式度的損害。因此,如何在意思自治的體制下伸張合同正義,使經濟上的強者不能憑借合同自由之名壓榨弱者,是現代法律面臨的艱巨任務。[4]另一個相關的問題形式是可能產生所謂的“格式之爭”,即當要約人和承諾人在向對方發出要約與承諾是分別以各自的格式合同進行時,雖然可以導致合同成立,但若產生了糾紛,到底應形式依哪方的合同條款來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
總之,應對電子格式合同的法律效力是一個復雜的過程,實踐證明,由具備一定法律知識和工作經驗的律師來處理,既可以防范法律糾紛,也可以更好地解決法律糾紛,最大限度地避免或降低經濟損失,有效地保障您的合法權益。為了更好地幫您解決電子格式合同的法律效力問題,防止陷入法律誤區,您可以通過委托當地有經驗的律師為您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使您的合法權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護。
雇傭合同的法律效力(通用20篇)篇十
一、贈與合同成立,贈與人有交付受贈人財物的義務法。商是指贈與人按照贈與合同約定的地點、期限、交付的方法等將財產交付給受贈人,并由此而發生物權的轉移,但是,法律規定必須經過登記才發生轉移的財物,如不動產,應在登記后才發生轉移法。
二、贈與合同成立,贈與人已將贈與財物交付受贈人,物權發生轉移,應視為受贈人合法享有受贈財物的占有、使用、處分權,贈與人不得撤銷贈與合同法。
三、贈與合同成立,但贈與人未將合同約定的財物交付受贈人,受贈人可以不履行贈與義務,可以撤銷贈與合同,但贈與是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的贈與合同或者是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得撤銷贈與合同,對不履行這類贈與合同的贈與人、受贈與人享有要求贈與人交付的權利,贈與人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贈與物毀損、滅失的,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法。
四、贈與合同是贈與人的無償贈送,不承擔贈與物的瑕疵責任,但是附義務的贈與,贈與人應在附義務的范圍內承擔贈與物的瑕疵責任;贈與人明知贈與物有瑕疵,故意隱瞞或者作贈與物無瑕疵的虛假保證,造成受贈人損失的。
雇傭合同的法律效力(通用20篇)篇十一
[案情簡介]。
10月,楊某看中某樓盤一套商品房,該房子套型、結構、朝向、環境等都很不錯。但當時,開發商尚未取得該樓盤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由于擔心該房子會被人搶先買走,楊某便和開發商簽訂了非正式購房合同,合同約定,開發商應當最遲于9月1日交付房屋,如果開發商逾期交房,則按每天房價款的萬分之五標準支付逾期交房違約金。如果開發商逾期交房超過一個月,楊某有權解除房屋買賣合同,開發商除退還宋先生已付房款外,還要雙倍退還定金。隨后,楊某依約支付了2萬元定金,后又支付了該房屋買賣款首期10萬元。
月,開發商拿到了該樓盤預售許可證,售樓處要求楊某再來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楊某正式簽約時,發現正式合同中,交房時間被推遲到了月30日,并且,延遲交付房屋的違約處理方式變成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對此,售樓處工作人員解釋,這只是為了辦理購房手續,原來雙方簽訂的合同仍然有效,楊某于是簽約,但仍然保存了原合同。
后來該樓盤在開發過程中出現不少問題,開發商擅自更改了小區規劃,楊某于是不準備再購買該房屋。年10月,楊某向開發商提出,該房已經逾期交付一個月,按原合同規定,自己有權退房并要求雙倍返還定金。而開發商認為,楊某既然已經簽訂了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就應該接受新合同的約束,公司可以按原合同規定,自9月1日起承擔違約責任,但不能退房和雙倍返還定金。雙方就此問題無法協商解決。
1月,楊某依法將開發商訴至法院。
[爭議焦點]。
1、在開發商未取得銷售許可證時,楊某和開發商簽訂的非正式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2012月,楊某和開發商簽訂的正式契約合同是否有效?
[律師提醒]。
購房者在購買商品房的過程中,應當遵循法律的規定程序步驟,簡要提示如下:先行委托律師調查開發商信譽及資質查驗商品房銷售許可證;在交納定金前,了解將要簽訂的買賣契約并確定全部條款;交納定金時須約定,如果最終雙方沒有對契約達成一致意見,定金應當全額退還等。開發商簽約時的所有承諾,應當明確寫入正式合同。同時,購房者應當注意保存好買房過程中的有關證據、材料,不要盲目聽信開發商沒有書面保證的所謂承諾。
[律師分析]。
商品房買賣過程中,經常會出現開發商在未取得房屋預售許可證的情況下,以各種方法變相進行商品房銷售的情形。下面,就該案中兩份合同的效力逐一進行分析:
楊某與房地產公司簽署的`非正式契約(我們簡稱其為舊合同)的效力究竟怎樣呢?客觀講,在取得預售許可證前就開始賣房,并與客戶簽訂自己擬訂的認購書或買賣合同,這是大多數房地產開發商通行的做法。不出問題,大家相安無事,而一旦出了問題,就只能按法律規定解決。
[1][2]。
雇傭合同的法律效力(通用20篇)篇十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之規定,經貸款方、借款方、擔保方充分協商,達成如下協議,共同信守。
第一條借款方向貸款方申請借款人民幣(大寫)____萬元,用于____項目。借款實際發放額,在本合同規定期限內以借據為憑,并作為本合同附件。
第二條貸款方根據借款方按工程進度報送的工程用款計劃和用款借據,在____天內審查發放貸款,以保證借款方工程進度的資金需要。如因貸款方責任未按時供應資金,要根據違約數額和延期天數付給借款方違約金。借款方違反規定,擅自改變用款計劃,挪用貸款或物資,貸款方有權停止發放貸款,被挪用的貸款要加收____%的罰息并如數追回。
第三條借款期限定為____年____月,從發放出貸款之日起至全部收回本息,具體用款和還款的方式和時間,以借據為憑并作為本合同附件。利率月息為____‰,按季收息。貸款逾期未還除限期追收外,按規定從逾期之日起加收利息____%.
第四條借款方保證按期償還全部借款本息。貸款逾期未還的部分,貸款方有權限期追收貸款,必要時,貸款方可從借款方帳戶中扣收,借款單位在其他銀行還有存款帳戶的,貸款方可商請該行代為扣款清償。
第五條借款方按照銀行抵押貸款辦法規定,愿以自己擁有的財產或貸款新增的固定資產作抵押,抵押品另附明細清單,作為本合同的附件。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時,貸款方對抵押品享有處理權和優先受償權。
借款方請____作為借款的保證人,經貸款方審查,證實保證人具有足夠代償的財產。保證人有權檢查和督促借款方履行合同。當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時,由保證方負連帶償還本息的責任,必要時,由貸款方從保證人的存款帳戶內扣收。
第六條貸款方有權檢查、監督貸款使用情況,了解借款方的經營管理、計劃執行、財務活動、物資庫存等情況,借款方應提供工作便利。借款方必須按時向貸款方報送有關工程進展、貸款使用情況及統計報表和資料,貸款項目竣工驗收和審查決算時,要有貸款方參加。
第七條因國家調整計劃、產品價格以及修正概算等原因需要變更合同條款時,由借、貸雙方簽訂變更合同的協議,并經保證方同意,作為合同的補充部分。
第八條本合同經合同雙方簽章后生效,有效期至____年____月止。
本合同一式三份,貸款方、借款方保證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借款方:(公章)____________貸款方:(公章)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及帳號。
保證方:(公章)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及帳號: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共
3
頁,當前第。
3
頁
1
2
3
雇傭合同的法律效力(通用20篇)篇十三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乙方(借款人):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公司地址: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注冊號: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丙方(擔保人):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碼: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當事人在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甲方(出借人)_________出借人民幣_________萬元,期限___個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借款期限屆滿日為法定節假日、休息日的,順延至節假日、休息日后的第一個工作日,利息按實際占有天數計算。
第二條:借款利率為月息‰,從出資人實際交付借款之日起計息至本金結清之日。
第三條:乙方借款用途為經營周轉。乙方承諾合法使用借款,不得用作違法活動。
第四條:甲方應在合同簽訂后當日,一次性向乙方交付全部借款。具體借款金額和借款時間以支付憑證為準。
第五條:乙方還款方式為:按月還息,每月20日為乙方的付息終結日。在每月1日至20日(含20日)期間借款的借款人需將第一個月利息直接交給出借人;20日之后借款的借款人應在次月的20日之前(含20日)支付第一個月利息。本金分期歸還或到期后一次性歸還,具體歸還辦法見還款計劃書。
第六條:根據乙方之請求,丙方愿對本合同項下甲方對乙方的全部債權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在借款到期之日起三日內如乙方未能足額將借款本金償還甲方時,丙方保證將應付款項(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償付給甲方。
第七條:因乙方不履行還款義務,丙方為乙方代為償還借款后,甲方即將本合同項下的包括借款本金和利息等在內的所有債權轉讓給丙方,丙方即成為乙方新的債權人,丙方享有本合同中甲方對乙方享有的所有合同權利。
第八條:本合同如須辦理公證,乙方承擔公證費用。
第九條: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有權對乙方提交的資料、文件的合法性、真實性進行調查。
2、合同履行期間,甲方不得提前解除合同,抽回資金。
3、借款交付后,配合丙方對乙方使用借款進行管理和監控。
第十條: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按照本合同的約定使用借款,不得將借款轉作他用,更不得用于違法行為。
2、乙方應根據丙方的要求提供相應的'文件及資料,并保證所提供資料、文件的真實性與合法性。
3、按照約定向丙方支付擔保服務費元。
4、乙方應按本合同約定按時足額償還借款本息。
5、乙方的居住地、聯系方式、單位的變遷等發生變更,必須在變更后三日內書面通知甲方及丙方。
6、乙方服從丙方的貸后管理與風險監控。
7、自甲方實際向乙方發放貸款當日,乙方應向丙方繳納人民幣______萬元保證金。
第十一條:丙方的權利和義務。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日期:年月日
雇傭合同的法律效力(通用20篇)篇十四
丁某在一審中訴稱:丁某與陳某于2012年10月28日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居間服務合同》及《過戶按揭代理合同》,買賣合同約定陳某將其1306號房屋出賣給丁某,合同約定該房屋總價共計985000元。
其中居間人與代理人為北京鏈家公司。
丁某與陳某同意委托該代理人辦理房屋權屬登記及物業交驗過戶手續及相關事宜。
丁某分別于2012年10月28日、11月2日向陳某支付了2萬元定金和購房款43萬元后并入住了該房屋。
后丁某于2012年12月31日又支付了250125元人民幣,并已經支付了居間服務費用、光纜入網建設費、物業管理服務費等費用。
但陳某將房屋賣給丁某后,于2013年8月15日又與第三方孟某簽署了《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僅以65萬元的價格將1306號房屋再次賣給孟某,并于3天后將房屋迅速過戶至孟某名下。
因此,丁某以欺詐手段獲取房屋所有權,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陳某與孟某之間以欺詐手段惡意簽署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陳某在一審中辯稱:不同意丁某的訴訟請求。
孟某在一審中辯稱:陳某與孟某所簽訂的買賣合同合法,不同意丁某的訴訟請求。
【審理結果】
一審法院經審理后判決:確認陳某與孟某簽訂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孟某與陳某于判決生效后共同將登記于孟某名下的1306號房屋轉移登記至陳某名下;駁回丁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陳某、孟某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上訴。
北京一中院經審理后改判:撤消了一審法院的民事判決并駁回丁某的訴訟請求。
【裁判理由】
法院經審理認為: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2013年8月11日,陳某與孟某就購買1306號房屋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為完成產權過戶,陳某與孟某又于2013年8月15日簽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
陳某與孟某2003年8月11日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是雙方設立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而陳某與孟某2003年8月15日簽訂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系為完成產權過戶而簽訂網簽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并不受該網簽合同約束。
丁某如認為陳某與孟某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應當就陳某與孟某2013年8月11日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提出自己的主張,在該合同的法律效力未經司法程序確認前,丁某僅要求確認陳某與孟某之間為辦理過戶而簽訂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北京一中院不予支持。
一審法院直接對網簽合同的效力做出認定不當,據此判令將1306號房屋的產權登記到陳某名下錯誤,北京一中院予以糾正。
孟某在本案一審中系被告,未提出反訴,現上訴要求確認1306號房屋歸其所有,本案不予處理。
陳某與孟某之間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因不在本案訴訟請求范圍內,本案不予處理。
【裁判解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條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意思表示真實。
合同應當要涉及民事杈利義務關系設立、變更或終止,且是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真實意思表示。
網簽合同是房屋買賣交易雙方簽訂合同后,到房地產相關部門進行備案而簽訂,并公布在網上。
網簽合同的真實目的是為了讓房地產交易更加透明化,從而防止—房多賣。
從合同的性質來看,網簽合同作為完成過戶的一個必經程序,其是房地產管理部門對房屋買賣所要求的手續,真實目的是更好地完成過戶,并不是真實的權利義務關系意思表示。
因此,從本質上來看,網簽合同并不是一份真實的房屋買賣合同,當事人不應該直接起訴要求確認網簽合同的效力。
網簽合同與房屋買賣合同即為人民通常所說的"陰陽合同”,由于房屋買賣過程中涉及的稅費負擔依據為網簽合同,故當事人為了逃避國家稅收,通常真實的房屋買賣合同價格與網簽合同上的價格并不一致,網簽合同上的房屋價格往往遠低于市場價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無效。
網簽合同作為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的協議,故意降低合同價款以逃避國家稅收規定,存在損害國家利益的行為。
但對于網簽合同的處理,并沒有明確的規定。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第十二條規定,當事人之間就轉讓同一房屋先后分別簽訂數份買賣合同,合同中關于房屋價款、履行方式等約定存在不一致,當事人就此產生爭議的,應當依據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的合同約定繼續履行。
對于當事人在房屋買賣中確實存在規避稅收征管、騙取貸款等行為的,必要時可一并建議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理。
從該條規定可以看出,網簽合同即使是存在規避稅收征管的問題,但并不影響整個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
對于房屋買賣合同的.認定,應當根據真實意思的買賣合同來確定雙方權利義務關系。
此后,《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會議紀要》第四條關于房屋買賣合同中陽合同的效力中規定:當事人在房屋買賣合同(包括雙方已經簽字的網簽合同)中為規避國家稅收監管故意隱瞞真實的交易價格,該價格條款無效,但該條款無效不影響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當事人以逃避國家稅收為由,要求確認買賣合同全部無效的,不予支持。
具體到本案中,一審法院認定網簽合同因雙方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確認網簽合同無效,并判決孟某將訴爭房屋過戶到陳某名下,并沒有查清案件基本事實,亦沒有認清網簽合同的實質。
一審法院對于陳某與孟某之間的真實買賣合同并未查明,僅依據網簽合同中對于價款的約定即認定合同無效,且判令孟某返還房屋,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網簽合同作為完成過戶的程序,其僅為房屋買賣過程中依法定程序的備案手續,本身并不產生權利義務關系,真實意思表示的合同為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因此在審理房屋買賣合同效力的案件中,應當對代表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的房屋買賣合同進行審理,不能僅對網簽合同的效力進行確認。
雇傭合同的法律效力(通用20篇)篇十五
集體合同法律效力表現在三個方面:對合同雙方當事人、合同涉及的地域和人員、合同終止時間等力。下面是律伴網的小編為您詳細闡述的集體律效力的具體內容,希望能夠為您提供幫助。
(一)集體合同對人的法律效力:集體合同對人的法律效力是指集體合同對什么人具有法律約束力。根據中國《》的規定,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用人單位全體勞動者具有約束力。這種約束力表現在:集體合同雙方當事人必須全面履行集體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如果集體合同的當事人違反集體合同的規定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勞動者個人與用人單位訂立的中有關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
(二)集體合同的時間效力:集體合同的時問效力是指集體合同從什么時間開始發生效力,什么時間終止其效力。集體合同的時間效力通常以其存續時間為標準,一般從集體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如果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應在集體合同中明確規定。集體合同的期限屆滿,其效力終止。
(三)集體合同的空間效力:集體合同對空間的效力是指集體合同規定的對于哪些地域、哪些從事同一產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所具有的約束力。
(一)就約定變更和解除而言,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于2004年頒布的《集體合同規定》第39條的規定,只需要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以變更或者解除集體合同。
(二)就法定變更和解除而言,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于2004年頒布的《集體合同規定》第40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
1、用人單位因被兼并、解散、破產等原因,致使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無法履行的;。
2、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無法履行或部分無法履行的;。
3、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約定的變更或解除條件出現的;。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集體合同與勞動者簽訂的一般合同的主要區別就是簽訂主體是職工代表。
律伴讓法律服務更便捷!律伴網()律伴讓法律服務更便捷!
雇傭合同的法律效力(通用20篇)篇十六
[案情簡介]。
月,楊某看中某樓盤一套商品房,該房子套型、結構、朝向、環境等都很不錯。但當時,開發商尚未取得該樓盤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由于擔心該房子會被人搶先買走,楊某便和開發商簽訂了非正式購房合同,合同約定,開發商應當最遲于209月1日交付房屋,如果開發商逾期交房,則按每天房價款的萬分之五標準支付逾期交房違約金。如果開發商逾期交房超過一個月,楊某有權解除房屋買賣合同,開發商除退還宋先生已付房款外,還要雙倍退還定金。隨后,楊某依約支付了2萬元定金,后又支付了該房屋買賣款首期10萬元。
年12月,開發商拿到了該樓盤預售許可證,售樓處要求楊某再來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楊某正式簽約時,發現正式合同中,交房時間被推遲到了年11月30日,并且,延遲交付房屋的違約處理方式變成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對此,售樓處工作人員解釋,這只是為了辦理購房手續,原來雙方簽訂的合同仍然有效,楊某于是簽約,但仍然保存了原合同。
后來該樓盤在開發過程中出現不少問題,開發商擅自更改了小區規劃,楊某于是不準備再購買該房屋。2001年10月,楊某向開發商提出,該房已經逾期交付一個月,按原合同規定,自己有權退房并要求雙倍返還定金。而開發商認為,楊某既然已經簽訂了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就應該接受新合同的約束,公司可以按原合同規定,自9月1日起承擔違約責任,但不能退房和雙倍返還定金。雙方就此問題無法協商解決。
1月,楊某依法將開發商訴至法院。
[爭議焦點]。
1、在開發商未取得銷售許可證時,楊某和開發商簽訂的非正式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月,楊某和開發商簽訂的正式契約合同是否有效?
[律師提醒]。
購房者在購買商品房的過程中,應當遵循法律的規定程序步驟,簡要提示如下:先行委托律師調查開發商信譽及資質查驗商品房銷售許可證;在交納定金前,了解將要簽訂的買賣契約并確定全部條款;交納定金時須約定,如果最終雙方沒有對契約達成一致意見,定金應當全額退還等。開發商簽約時的所有承諾,應當明確寫入正式合同。同時,購房者應當注意保存好買房過程中的有關證據、材料,不要盲目聽信開發商沒有書面保證的所謂承諾。
[律師分析]。
商品房買賣過程中,經常會出現開發商在未取得房屋預售許可證的情況下,以各種方法變相進行商品房銷售的情形。下面,就該案中兩份合同的效力逐一進行分析:
楊某與房地產公司簽署的`非正式契約(我們簡稱其為舊合同)的效力究竟怎樣呢?客觀講,在取得預售許可證前就開始賣房,并與客戶簽訂自己擬訂的認購書或買賣合同,這是大多數房地產開發商通行的做法。不出問題,大家相安無事,而一旦出了問題,就只能按法律規定解決。
[1][2]。
雇傭合同的法律效力(通用20篇)篇十七
聯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貸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就下列事宜達成一致意見,簽訂本合同。
一、乙方貸給甲方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于_____________________前交付甲方。
六、爭議解決: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甲、乙雙方均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七、本合同自_____________________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簽訂日期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簽訂日期______________
共
3
頁,當前第。
2
頁
1
2
3
雇傭合同的法律效力(通用20篇)篇十八
經甲乙雙方平等協商,就租車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車輛。
甲方租用乙方普通桑塔納轎車一輛,載人數為______人(不含司機)車輛由乙方當事人全面負責。
二、出車時間及費用。
每周一、三、五為規定出車時間;特殊情況,甲乙雙方另行協商。出車期間,每天租金為______元,以實際出車天數計算,每月結算一次。
三、雙方權利與義務。
1.出車事宜,由甲方負責統一合理調度安排,甲方需避免司機疲勞駕駛。
2.乙方須遵守出車時間,按法定上下班時間準時到辦公室待令派遣。特殊情況,甲乙雙方依照協商結果執行。
3.乙方須遵守甲方的用車管理制度,服從文秘室安排調度;自覺遵守交通規則,確保行車安全。
4.乙方的車輛維修費、燃料費等一切費用自負;單程超過______公里的,甲乙雙方另行協商。
5.發生交通事故,由乙方負完全責任與甲方無任何關系。
6.甲方應按月結算租金并足額兌現。
7.本協議在執行過程中如發現有未盡事宜,由雙方平等協商解決。
四、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任何一方在協議期內違約,違約方都須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五、協議期限。
本協議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生效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協議到期后在雙方均同意的情況下,可續簽租車協議。
六、協議文本。
本協議一式二份甲方、乙方各執一份。本協議自雙方當事人簽章時生效,并具法律責任。
承租方(簽章):______出租方:(簽章)______。
代表人簽:__________代表人簽: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__日______年____月______日。
雇傭合同的法律效力(通用20篇)篇十九
企業根據業務的需要可能會聘用兼職,兼職雖然不是企業的正式員工,但有些企業為了規范也會跟企業簽訂合同,用合同來保障跟約束雙方的行為跟利益。有些兼職在拿到了兼職合同之后,擔心它沒有法律效力。這里給大家分享一些關于兼職合同具備法律效力嗎,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1、做兼職,通常以小時計酬,實際上屬于非全日制用工,可要求簽署勞動合同,也能訂立口頭協議。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非全日制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約定試用期,勞動報酬結算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另外,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2、由此可見,兼職合同也屬于勞動合同。既然是勞動合同,就要遵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做兼職的勞動者,簽署了兼職勞動合同,合同中就會約定勞動崗位和勞動時間,薪酬福利和違約金等重要內容。所以兼職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是有效的。
兼職合同是否具備法律效力是需要看它里面的內容,在不確定兼職合同是否有效的前提下,建議可以好好的去看看里面的內容再簽訂。
1、謹防招工陷阱,不要急于參加工作。就業機會少,求職心切的大學生難免會遇到各種招工陷阱。通常會遇到高薪誘惑、抵押上崗等,學生應提高警惕,在應聘的過程中要多問幾個為什么。還要注意,用人單位不能以任何形式收取押金或風險抵押金等不合理費用;用人單位不能扣壓身份證、學生證等各種有效證件。
在找尋打工機會時,慎防求職陷阱,要謹守“不繳款、不押證、不為薪資待遇不合理的公司工作”的“三不”原則。
2、單位確實存在不簽合同的現象。如果求職者進入到單位是通過熟人牽線的,礙于情面關系,求職者或者用人單位只是簡單地達成了口頭用工協議合同,但這種口頭合同對求職者是相當不利的,因為一旦日后求職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利益糾紛后,用人單位可以隨意對待求職者,而求職者本人因無字據為證,只能承受可能發生的一切損失。為了保障個人的利益,求職者在正式進入到用人單位工作時,盡量要與用人單位簽訂正式的用工合同,以便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但是目前社會上,也確實存在工作了不簽合同的現象,碰到不簽合同的單位,更要睜開大眼,多聽,多判斷。或到搜索引擎上查詢一下單位的情況,如果發現有負面的記錄與評價,最好不要主動往火坑里跳。
3、謹防霸王合同。為穩妥起見,張麗建議求職者在正式簽訂勞動合同時,最好要求用人單位到勞動行政部門所屬的勞動事務咨詢事務所進行勞動合同文本鑒定為好。在求職者要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許多個人單位常常事先起草了一份勞動合同文本,在文本中約定的責、權、利明顯對單位,正式簽訂合同時用人單位只需要求職者簡單地簽個字或者蓋個章就可以了。但求職者仔細推敲合同后,發現條款表述不清、概念模糊,而切合同內容只約定求職者有哪些義務、要何遵守單位的各項制度,若有違反要承擔怎樣的責任等等,而關于求職者的權利,除了報酬外幾乎一無所有。
4、注意合同本身是合法的。求職者一定要先確認自己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否具有法律約束力,包括:用人單位必須具有法人資格,私營企業必須符合法定條件。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內容(權利與義務)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勞動政策,不得從事非法工作;此外簽訂勞動合同的程序、形式必須合法。
5、合同要嚴密,自己要保存一份。一份正式的合同應該條款齊全,日后雙方一旦發生利益沖突,可以便于查證核實。在簽訂前一定要拿出合同原文,仔細審看合同條款是否齊全,如名稱、地點、時間、勞動規則、具體工作內容和標準、勞動報酬、合同期限、違約責任、解決爭議方式、簽名蓋章等。如無異議,再當面同單位負責人簽字蓋章,以防某些單位負責人利用簽字時間不同而在合同上動手腳,還應該了解一下其他的細節問題,例如當合同涉及數字時,一定要用大寫漢字,以使單位無隙可乘;另外要注意合同生效的必要條件和附加條件(如簽證、登記);合同至少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妥善保管;雙方在簽訂時如有糾紛,應通過合法方式解決。
有些學生可能以為有合同就不會被人騙,就有了保障,但是一份合同可以有很多地方被有心人利用。所以要想一份合同能有效保障自己的權益,那么一定要特別謹慎與注意,尤其是兼職合同。
雇傭合同的法律效力(通用20篇)篇二十
打印版的合同是我們最常見的合同的種類,除此之外還有手寫合同、口頭合同以及其他形式的合同。
而很多人也會擔心手寫合同比較不規范,會懷疑手寫合同有法律效力嗎?其實,只有符合一定的特征,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合同法第10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由此可見,合同形式有以下幾種:
(一)書面形式(包括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
書面形式就是以文字方式表現合同內容的形式。
采用書面形式的最大特點就是便于保存,有據可查,發生糾紛時方便舉證,有利于當事人主張權利,也便于法院或仲裁機構審判、裁決。
因此,對于關系復雜的合同、價款或報酬數額較大的合同,當事人最好采用書面形式。
書面合同除合同書外,還有數據電文。
體現了現代科技的要求,這一規定具有一定的超前性。
書面形式又分為一般書面形式和特殊書面形式。
特殊書面形式是指除了用文字表現合同內容外,還要對合同進行其他程序,主要有公證、審批、登記。
(二)口頭形式
口頭形式就是以談話的'方式訂立合同,如當面交談、電話聯系等。
以口頭形式訂立合同,簡單、方便、迅速,在日常生活中經常被采用,如集市上的現貨交易,商店里的零售買賣等。
但口頭形式的缺點也是明顯的,即不能復制,容易發生爭議。
發生爭議后不易舉證。
所以,對于非即時清結的和標的額較大的合同,還是用書面形式為好。
(三)其他形式
其他形式一般是指推定形式和默示形式。
推定形式是指當事人不直接用書面方式或者口頭方式進行意思表示,而是通過某種行為來進行意思表示。
例如,在房屋租賃合同中,期滿后,雙方都未提出終止合同,而且承租人繼續支付租金,出租人繼續收取租金。
這就是雙方以行為延長了房屋租賃期(但租賃期限成為不定期的)。
(再如,雙方約定經公證后生效,擔未經公證就開始履行,等于雙方以實際履行行為廢除了“經公證后生效”條款。)
默示形式是指當事人用沉默不語的方式進行意思表示(即有時候沉默也是一種意思表示)。
如在試用買賣合同中,試用人可以在試用期限內購買標的物,也可以拒絕購買,但是在試用期滿時,不表示是否購買的,視為購買。
還有,收到標的物,不在約定的期間提出數量或者質量異議,視為數量或質量符合合同約定。
(還有在繼承中不表示是否接受繼承;破產案件中不申報債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