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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上訴狀(優秀16篇)篇一
申訴人王建良因與杭州市房產管理局房屋登記行政確認一案,對杭州市濱江區人民法院杭濱行初字第6號行政判決、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浙杭行終字第185號行政判決、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浙杭行審字第6號駁回再審申請通知書,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
5、判決杭州市房產管理局承擔王建良的精神損失費、上訴費、律師費、司法鑒定費、取證費、交通費、誤工費等共計人民幣85458元。
事實與理由:20xx年5月13日,湯碧英(xxx的前妻)瞞著丈夫王建良,與杭州聯合農村合作銀行武林支行簽訂一份最高額抵押貸款合同,把座落于杭州市西興鎮鐵嶺花園5幢一單元101室(xxx的婚前房產)抵押給杭州聯合農村合作銀行武林支行。
后經司法鑒定,借款合同文本上的簽名與捺印均與xxx無關。
此外,湯碧英還偽造了房屋權屬證書放在家中欺騙xxx。
銀行把責任推給杭州市房產管理局,假如沒有進行房產抵押登記,它不可能發放貸款。
所以,在審查貸款人身份的時候,杭州市房產管理局沒有盡到審慎審查的義務,不是從實質上對貸款人的身份進行徹底地審查,只在形式上進行了一般的審查,因此房產局存在過錯,王xx并未到銀行參與借款,也未在抵押合同、抵押登記中簽字,應該認定涉案房產抵押登記無效。
杭州市房產管理局應該全額承擔王建良的精神損失費、上訴費、司法鑒定費、律師費、取證費、交通費、誤工費等共計人民幣85458元。
此致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申訴人:xxx。
行政訴訟上訴狀(優秀16篇)篇二
地址: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
被起訴人: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
被起訴人起訴起訴人拒付貨款,起訴人認為被起訴人不按合同規定質量標準供貨,以次充好,損害了起訴人的商業信譽,特提起起訴。
起訴請求:_________________。
1.起訴人未售出貨物全部退還被起訴人。
2.被起訴人賠償起訴人違約金__________元。
3.起訴人已售出貨物按合同規定支付貨款。
此致
_______________區人民法院。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行政訴訟上訴狀(優秀16篇)篇三
原告人:王______、男,______歲,漢族,______省______市人,工人,住______市______區______路___號。
被告人:______市公安局。地址:______市______區______路______號。
請求事項:
原告人不服______市公安局于___年___月___日裁決拘留15天及對傷者孫______賠償醫療費。請求依法審理。
事實和理由:
原告人于_____年___月___日下午___時___分,下班回家途中,見不少人圍觀稅務工作人員李_______等人收稅時,一個小女孩(16歲左右)認為交稅10元過多而哭,圍觀群眾一致認為小孩手里的'塑料筷籠總共不值10元錢。原告人當時問稅務干部李_______:“記得收稅,國家不是規定2%嗎?李_______答:“我們按8%收的。”原告說:“該收多少,就收多少,還吵吵啥。”這時李___便把摩托車發動,將原告人撞個趔趄。當時原告人拉住車把質問為何用車撞人。這時另一名稅務干部孫______扯住我的衣領,將我左胸打了一拳,我為自衛還手打了他胸部一拳。與此同時,四五名稅務干部動手對我拳打腳踢。我遂與孫______廝打在一起,后被圍觀群眾拉開。______市公安局工作人員不尊重原始事實真相,兩次裁決拘留我15天我認為這違背了我國適用法律以事實為根據的總原則,強行以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九條裁定拘留我,毫無道理,適用法律不當。至于稅務干部孫________因傷治療,完全咎由自取,原告人理應不負擔賠償醫療費。特請人民法院予以審理,公正判決。
此致
______市______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王______。
____年___月___日。
行政訴訟上訴狀(優秀16篇)篇四
住所地:xx省和縣xx鎮。
被申訴人:xx省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xx分局。
法定代表人:王xx分局局長。
住所地:xx省xx市xx區五一西路x號。
申訴人不服xx市中級人民法院于xxxx年6月16日作出的(xxxx)益法行終字第17號行政判決書之判決,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提出申訴。
申訴請求:
1、請求依法對本案進行再審,撤銷本案一、二審判決;。
2、請求依法判決撤銷被申訴人作出的益市資工商案字(xxxx)第07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申訴的事實和理由:
一、被申訴人認定事實錯誤且適用法律錯誤,對申訴人的行為無處罰權。
被申訴人認為申訴人將其生產的農藥“草甘膦10%水劑”的標簽內容,由農業部《農藥臨時登記證》所核準的使用范圍:柑桔園,防治對象:雜草,擅自修改為使用范圍:果園、非耕地、高桿作物行間,防治對象:一年生、多年生雜草及灌木等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屬于對商品的用途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誤導了廣大農民用戶。從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申訴人作出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并給予罰款60000元的行政處罰。
首先,被申訴人對申訴人的行為定性錯誤,對事實的認定缺乏證據。申訴人的行為應屬擅自修改標簽行為,而非對商品的用途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
被申訴人認為申訴人的行為屬于虛假的廣告宣傳行為,也就是認為標簽屬于廣告,貼標簽屬于廣告宣傳。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作為廣告,首先要求商品的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必須承擔費用。而申訴人并未為其標簽承擔任何費用,承擔的只是標簽的制造成本,所以并不具備成為廣告的前提條件,當然不屬于廣告。
此外,廣告必然具有任意性,即當事人有選擇的余地,可以發布也可以不發布。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藥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農藥產品包裝必須貼有標簽或者附具說明書。申訴人是根據此規定在包裝瓶上貼上標簽的,具有強制性,與廣告的任意性有著根本的區別。并且申訴人也沒有在任何媒體或公共場所對此標簽作任何形式的宣傳,相反該標簽貼在包裝瓶上后又被封裝在外包裝箱內,在開箱之前一直處于隱蔽狀態,又何來宣傳呢?顯然,申訴人的行為根本不屬于廣告宣傳行為。
另外,被申訴人認為申訴人的行為引人誤解,誤導了廣大農民用戶,證據呢?被申訴人自始至終都沒有提供該方面的證據,難道僅憑被申訴人的主觀臆斷就可以給行為定性,而不需要所謂的“人”和“廣大農民用戶”來加以證實嗎?所謂“引人誤解”,也即一般人對申訴人的標簽內容至少有兩種以上的理解,而申訴人的標簽內容很明確,根本就不存在兩種以上的理解,又何來誤解呢?況且申訴人生產的該農藥經xx省農藥檢定所實驗證明,對修改后的使用范圍內的防治對象均有很好的防治效果(有xx省農藥檢定所出具的證明為證),根本不會對廣大農民用戶的利益帶來任何損害,標簽內容也并不是虛假的。
申訴人只是在沒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藥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申請變更登記的情況下擅自修改了標簽的內容,應屬擅自修改標簽內容行為。退一萬步講,即使申訴人的行為構成了虛假的廣告宣傳,那也只是申訴人擅自修改標簽內容行為所帶來的結果,而行政處罰是對行為進行處罰而不是對結果進行處罰,是根據行為定性而不是根據結果定性。
其次,被申訴人適用法律錯誤,違背了“特別法優于一般法”及“一事不再罰”的法律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藥管理條例》作為對農藥生產、經營和使用進行監督管理的特別法,對于市場競爭中的農藥違法行為理所當然應當首先適用該法進行規范和處罰。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作為調整市場上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一般法,對于農藥違法行為,只有在《農藥管理條例》沒有作出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才能予以適用。而《農藥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第(三)項明確規定對擅自修改標簽內容的行為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處罰。所以,被申訴人對申訴人的行為根本沒有處罰權。對此,《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三條第二款也作出了明確的指引:“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其他部門監督檢查的,依照其規定。”
申訴人在此之前已經被xx市xx區農業局執法大隊當場處罰過,并且在收到被申訴人未加蓋公章的聽證告知書后就電話告知了被申訴人這一情況。之后申訴人又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等相關材料傳真給被申訴人,有電信部門出具的傳真記錄為證。被申訴人在行政復議時也已經承認接聽過申訴人的電話告知,知道申訴人被處罰過的事實。然而,被申訴人卻否認收到申訴人的傳真,并借口沒有收到申訴人的書面陳述意見,對申訴人的同一違法行為作出了再一次的行政處罰。而被申訴人在聽證告知書中只要求“向本局提出”,并未要求“向本局書面提出”,申訴人已經通過電話方式向被申訴人提出了被處罰過的事實且得到了被申訴人的承認。被申訴人并未按《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對申訴人提出的事實向農業局進行復核,而一味地對申訴人作出再一次的處罰。顯然有違法律的明確規定,損害了申訴人的合法權益。
二、本案的一審、二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且程序違法。
被申訴人于xxxx年8月26日對申訴人作出益市資工商案字(xxxx)第07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申訴人依法在法定期限內向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復議。被申訴人在復議期間向復議機關提供了其于xxxx年8月3日向申訴人寄送了聽證告知書的證據,而申訴人收到的'是一份沒有加蓋公章的聽證告知書,顯然,被申訴人的程序違法。而被申訴人卻在一審過程中又提出其于xxxx年8月9日向申訴人寄出了補正聽證告知書和更正函。由此可見,被申訴人也承認其于8月3日寄出的是沒有加蓋公章的聽證告知書。被申訴人對此事實很清楚,而在復議期間應當提供而沒有提供相應證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十一條明確規定:“復議機關在復議程序中收集和補充的證據,或者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在復議程序中未向復議機關提交的證據,不能作為人民法院認定原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依據。”而一審和二審法院均違背該條的規定,將被申訴人在復議期間沒有提供而在一審過程中提供的證據作為認定被申訴人程序合法的依據。嚴重違反了法律規定,顯屬適用法律錯誤,直接損害了申訴人應有的行政訴訟利益。
在申訴人的起訴狀和上訴狀中,申訴人均提出了申訴人的行為屬于擅自修改標簽行為,應當優先適用《農藥管理條例》進行處罰的主張(且被申訴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時也認定申訴人的行為屬于擅自修改標簽)。而一審和二審法院在判決書中僅籠統地認為申訴人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而對申訴人的主張予以回避,對《農藥管理條例》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優先適用問題只字未提,不能給出任何理由,又是怎么認定申訴人的主張不能成立的呢?申訴人不得而知!也許只有一種可能,即是一審和二審法院對二者優先適用問題很清楚,而基于某種原因又不能說明,故只能避實就虛,從而滿足某種要求吧!
如果再結合一審和二審判決書的內容,或許更能說明這種可能性。一審判決認為申訴人的行為屬于廣告宣傳,依據是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七條第二款(三)項的規定:廣告不得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而該項規定和申訴人的行為毫無關系,不過卻恰好能說明申訴人的行為不屬于廣告宣傳,故也就不能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申訴人的行為進行認定。然而,一審法院在這樣的情況下,依然作出維持的判決,真是讓人費解。更讓人費解的是二審法院在判決書中這樣寫道:“本案中,原審法院判決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定性和處罰條款正確,但適用不必要適用的《廣告法》不妥,不妥之處不影響本案適用法律規范的正確性。”真的“不必要”、“不影響”嗎?怎么不能給出具體的法律依據呢?而事實上,不適用《廣告法》又怎么能認定為廣告宣傳?不能認定為廣告宣傳又如何認定為虛假的廣告宣傳?又如何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定性和處罰?何況,既然已經認定適用《廣告法》不妥,就是適用法律錯誤,就應該按照法律的規定作出相應處理。而二審法院卻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此外,申訴人在上訴時向二審法院提出了新的證據(電信部門提供的傳真記錄復印件),并且在提起行政復議和起訴時就已經提出了向被申訴人傳真了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材料的事實,只是在當時沒能提供有關的證據。而二審法院卻在明知該事實的情況下,決定實行書面審理,顯然屬于程序違法。并致使申訴人喪失了當庭陳述等權利。
綜上所述,被申訴人違反法律的規定,對申訴人進行處罰,損害了申訴人的利益。而一審、二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使得申訴人的合法權益不能得到有效維護。在此向貴院提出申訴,請求依法撤銷本案一、二審判決,對本案進行再審,并依法判決撤銷被申訴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此致
xx省高級人民法院。
xxx年七月十日。
行政訴訟上訴狀(優秀16篇)篇五
第三人:_________________太原市__________局。
住宅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1、判令被告撤銷給第三人劉__________頒發的位于_________________房屋全部權證(房產證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判令訴訟費用由被告擔當。
年初,原告聽聞第三人太原市__________局已為職工統一辦理了包括上述房產在內的'房屋全部權證書,遂向第三人劉__________索要查看,但遭到拒絕。原告隨即向太原市房產管理局產權登記中心申請查看訴爭房產全部權登記狀況,才發覺第三人劉__________隱瞞真實婚姻狀況、供應虛假材料騙取被告,將訴爭房屋全部權登記在劉__________一人名下,房屋產權登記為劉__________單獨全部,房產共有人信息一欄中登記為“離異”。第三人劉__________騙取房產登記的行為嚴峻侵害了原告作為房產共有人的合法權益。原告隨后向被告提出交涉,要求撤銷并更正訴爭房產全部權登記信息,但遭到拒絕。無奈,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原告只能向貴院提起訴訟,望依法公正判決,判如所請!
此致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行政訴訟上訴狀(優秀16篇)篇六
居民電話:
_______。
委托代理人:
_______。
地址:
_______。
居民電話:
_______。
被告:
_______。
電話:
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被告:
_______。
電話:
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
被告:
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
電話:
_______。
1、請求責令對行政違法人員依法嚴處。
2、請求責令被告在改制過程中對原告所受的經濟損失應依法補償。
3、請求責令被告在改制中亂收費600元及一個月的工資依法補給原告。
4、請求賠償原告此次的訴訟費、差旅費、材料費、誤工費等1.5萬元。
因制藥廠在20____年改制過程中以。
_______。
市人民政府自制的[____]6號文件為標準,這是地方性行政違法行為,沒有依照湖南省和婁底市人民政府的有關政策實施改制。另在改制過程中,王國強還在我手上要去了600元錢,說還要我打一個400元的領條,也就是需要我在改制中出1000元錢。現我的退休養老保險費每月只有445元,改制后的.第一個月的退休養老保險費沒有補發。以上事實,沒有確保政令暢通,沒有確保政府指導價的權威、沒有確保弱勢者的合法利益。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和國家賠償法第二章第二節第七條特提起訴訟。
此致
_______。
市中級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行政訴訟上訴狀(優秀16篇)篇七
3、訴訟費用全部由被告承擔。
原告與被告系(朋友/同事/______)關系。截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被告累計向原告借款金額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元。現還款期限已屆滿,被告拒不還款。
原告認為,原被告之間的借款合同關系合法有效,雙方都應當誠實信用地履行合同義務,但現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歸還欠款,依法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據此,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訴至貴院,請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請。
此致
______市第______人民法院。
起訴人: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行政訴訟上訴狀(優秀16篇)篇八
申訴人吳xx,男,19xx年x月x日生,漢族,出生地xx省xx縣,原任中外合資xx東坡食品有限公司總經理,住xx省xx縣xx鎮xx路x號。
申訴人因xx省xx縣鄉鎮企業管理局任免決定一案,不服xx省高級人民法院(xxx)x高行終字第xx號行政判決,現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
1.請求撤銷xx省高級人民法院(xxx)x高行終字第xx號行政判決;。
2.維持x只省xx市中級人民法院(xxx)中行初字第x。
號行政判決。
事實與理由。
申訴人認為,x火省高級人民法院所作的維持xx縣鄉鎮企業局xxx年x月xx日x鄉企(xxx)xx號“關于xx縣東坡食品廠廠長任免的通知”的二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訴訟程序錯誤。
一、認定事實錯誤。
二審判決根據xx省國資局和工商局的界定,認定xx縣東坡食品廠名為集體實為國營企業。事實上,東坡食品廠的前身是吳xx的家庭作坊發展起來的組辦集體企業。從其資金來源看,國家沒有任何投人,xx縣鄉鎮企業局為xx縣東坡食品廠向有關金融機構借人二百七十八萬元提供了擔保,但按法律規定,這種擔保本身為無效,同時該擔保也不能改變xx縣東坡食品廠為借貸關系的主債務人的身份,該局的擔保也不能等同于國家向企業的投資。因此,二審判決將xx縣東坡食品廠的性質認定為名為集體企業實為國營企業,在事實認定上存在重大錯誤。
二、適用法律錯誤。
二審判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第四十條,作出維持xx縣鄉鎮企業局任免決定的判決。而該局的任免決定,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九條的規定作出的。二審判決和xx縣鄉鎮企業局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法律規定完全不同,但仍判決維持該局的任免通知,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另外,xx縣東坡食品廠為集體企業,對該廠廠長的任免,只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的規定進行,而二審判決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的規定處理,顯系適用法律不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xx縣鄉鎮企業局對免去吳xx的廠長職務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在本案庭審中,xx縣鄉鎮企業局未能舉證證明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為xx縣東坡食品廠的所有者,對此種具體行政行為,法院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予以撤銷。而二審法院卻委托xx省國資局和工商局對xx縣東坡食品廠的企業性質進行鑒定,并依此鑒定結論作出判決,超越了法律規定的權限,違背了行政訴訟的舉證規則,訴訟程序運用錯誤。
綜土所述,申訴人認為,二審判決確有錯誤,故特申請再審,以維護法律的公正。
此致
xx省高級人民法院。
附:1,本申訴狀副本x份;。
2.xx市中級人民法院(xxx)x中行初字第x號行政判決書復印件一份;。
3.xx省高級人民法院(xxx)x高行終字第xx號行政判決書復印件一份。
申訴人吳xx。
xxxx年x月x日。
合法的處理時所使用的書面書狀。行政申訴狀由首部、請求事項、事實與理由和尾部組成。
(一)首部。
1.文書名稱。在文書上部正中寫明“行政申訴書”。文書名稱。
應比正文大一號字體。
2.當事人基本情況。行政案件中,提出申訴的當事人稱“申訴人”,無須列明對方當事人。當事人基本情的寫法與行政起訴狀相同。
3.案由。包括案件的性質、作出生效判決或裁定的人民法院名稱、裁判的時間、文書名稱、字號,當事人作不服表示等內容。
(二)請求事項。
要用簡明扼要的語言,寫明申訴人請求人民法院予以解決的具體問題。要明確具體,不能籠統地寫為“請求撤銷(或變更)原判決(或原裁定、決定)”或“予以改判”等,而因具體寫明“請求撤銷xx人民法院(xxxx)x行x字第號判決(裁定)的第x項”等具體的請求事項,如果有多項請求的,應當分項列述。
(三)事實與理由。
這部分是行政申訴書的核心部分,是能夠引起審判監督程序(或復查)的重要依據。主要應針對原判決、裁定的不當之處,從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和訴訟程序等方面加以分析,指出原裁判確有錯誤,在指明錯誤的同時,提出當事人認為是正確的案件事實,以及應當適用何法律,以此來論證提出的申訴請求是合理合法的,原生效的裁判確有錯誤,應予撤銷、變更,依法重新審理。
(四)尾部。
1.申訴狀送達的人民法院名稱,依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可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申訴,也可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訴。
2.附項。寫明本申訴狀副本份數;所附生效判決或裁定份數等。3.申訴人簽名或蓋章,以及制作年月日。
申訴狀。
行政訴訟上訴狀(優秀16篇)篇九
聯系電話: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被告:珠海市香洲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住所地為香洲區教育路24號。
原告:不服珠海市香洲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人香勞社工決字________工傷認定決定書,提起訴訟。
二、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原告不服珠海市香洲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人香勞社工決字。
[20____]。
1112號工傷認定決定書。原告認為,原告從未與______建立任何形式的勞動合同關系,因此該工傷認定決定以及行政復議決定的作出均屬違法,特此提起行政訴訟。
此致
申請人: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行政訴訟上訴狀(優秀16篇)篇十
地址:
__________
電話:
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
職務:
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
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政府
地址:
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
職務:
__________
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__________________
原告認為,被告廢止原批復明顯缺乏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同時,原批復的廢止給被告造成了極大的經濟損失,嚴重侵犯了被告的合法權益。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向貴院起訴,請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__________
市__人民法院原告:
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行政訴訟上訴狀(優秀16篇)篇十一
行政訴訟二審上訴狀怎么寫?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行政訴訟二審上訴狀范例,供大家閱讀與參考。
被上訴人:xx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住所地:xx市公和街9號聯系電話:8691、8601法定代表人:董,職務:廳長上訴人于20xx年2月24日收到xx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市行初字第58號行政判決書,上訴人對該判決不服,認為該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特提出此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依法撤銷xx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市行初字第58號行政判決,改判被上訴人依法履行為上訴人發放運輸公路中級經濟師資格證書的法定職責。
2、一、二審的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一、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存在違紀的事實是錯誤的一審法院認為: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下發的《關于20xx年度全國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雷同情況的通報》及該中心同時下發的對考場內部抄襲考生和跨考場作答雷同情況進行的檢測結果、雷同考場測算結果及該中心出具的說明,可以確認原告劉在參加考試過程中存在違紀的事實。
現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的錯誤性剖析如下:
1.20xx年1月24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下發的《關于20xx年度全國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雷同情況的通報》,該通報第2頁最后一段為:我中心還對考場內部抄襲考生和跨考場作答雷同情況進行了檢測,現將檢測結果與雷同考場測算結果一并下發,請各地區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對檢測結果中涉及的考場及考生進行妥善處理,如果需要更正成績的,需以書面形式報我中心資格考試考務處。第3頁第二段:在檢測結果的使用過程中如有疑問的,請與我中心資格考試命題處聯系。對于被上訴人提交的該份證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并不否認有需要更正成績的的情形,而本案上訴人劉考試成績均為合格,但被上訴人在上訴人起訴后的20xx年12月份對上訴人的考試成績進行了更改,該更改行為應屬于無效。該文件后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下發的20xx年度全國經濟考試雷同考場統計表,記載xx省基礎中級雷同考場11個,實務中級雷同考場75個,因為雷同與抄襲屬于不同的概念,該部分內容與本案無關聯性。
2.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下發的對考場內部抄襲考生的檢測結果,被上訴人只提供了沒有表頭,未注明“考場內部抄襲”字樣的包括上訴人在內的兩個考生的準考證和成績,無法證明上訴人在考場內部存在抄襲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令第3號《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第七條的規定:【嚴重違紀違規行為處理】應試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離開考場,并視情節輕重給予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處理或當次全部科目成績無效、2年內不得再次參加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的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四)抄襲、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如果上訴人存在抄襲行為,被上訴人應當舉證證明。被上訴人援引的《關于20xx年度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外語等級統一考試考場雷同情況的通報》與本案無關,后附《關于新的雷同考場監測指標和考場內部考生抄襲作弊監測指標的說明》中考場內部考生抄襲作弊監測指標與本案無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令第3號《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是【考場雷同試卷認定及處理】,該規范性文件中沒有考場內部考生抄襲作弊監測的相關規定,被上訴人認定上訴人考場內部作弊僅僅依據與本案無關的通報是錯誤的,因此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考場內部作弊是沒有合法依據的。
3.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出具的證明提供的上訴人的身份證號碼、準考證號是對的,對另一名考生的信息我一無所知,更談不上評價該信息是正確還是錯誤。從廣義上講,考場內部抄襲監測數據中應該包含全國所有考生,因為他們都是被監測對象,被上訴人的證據既不能證明上訴人所在的考場屬于雷同考場,其出示的考場內部抄襲監測也是無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的。
二、一審法院判決適用法律錯誤被上訴人舉證的人事部人職發【1993】1號關于印發《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及其《實施辦法》的通知附件一《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第九條規定:經濟專業初級資格和中級資格的甲種考試每年舉行一次全部考試科目合格者,授予人事部統一印制的《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全國范圍有效。上訴人成績合格,被上訴人應當向上訴人發放運輸公路中級經濟師資格證書。
《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是部門規章,可以作為行政案件的審判依據,而一審法院卻依據被上訴人提交的部門內部規定《關于人事考資格證書發放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該規定不屬于行政訴訟案件的適用法律范圍,一審法院毫無事實和法律根據的認定了上訴人存在違紀行為,屬于適用法律錯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令第3號《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雷同試卷試卷由判定標準,一審判決竟然糊涂的采信了該部門規章未作規定的所謂“考場內部抄襲監測”的結論,毫無根據的認定了上訴人存在違紀行為。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上訴人存在違紀的事實是錯誤的,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請求貴院依法撤銷一審判決,改判被上訴人依法履行為上訴人發放運輸公路中級經濟師資格證書的法定職責,敬請依法判決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為盼!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20xx年3月3日。
對于變更訴訟請求或者增加獨立的訴訟請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184、在第二審程序中,原審原告增加獨立的訴訟請求或原審被告提出反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就新增加的訴訟請求或反訴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
但是法律上一事不再審,
合同。
無效和撤銷合同是針對一份合同提出的,應該只能選擇一個案由。而二審不能變更訴訟請求,調解或者有特殊情況除外。
行政訴訟上訴狀(優秀16篇)篇十二
申訴人:陳××,女,××歲,×族,××縣人,個體工商戶,住址同上,系羅××之妻。
申訴人因不服××縣人民法院(××)鹽法行訴字第××行政判決和××市中級人民法院(××)綿法行上字第××號行政裁定,特依法向你院提出申訴。
申訴請求: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申訴人訴××縣人民政府之不應經租房屋而經租引起產權糾紛一案。
事實和理由:
申訴人向××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是一起落實解決私房改造遺留問題的案件。所爭執之房屋現為××縣××街××號(與申訴人現住房為一個房號)。該房系申訴人羅××之父羅云藻于19××年購得舊房后改建而成,面積281.76平方米。羅云藻在該房建成后因勞累過度吐血死亡。19××年,申訴人羅××之母王素容因后夫趙俊臣的成份問題與后夫一起被迫遷往農村居住。其時,申訴人羅××尚且年幼,在城里投靠親友讀書,房屋鎖閉。此后,城關鎮(現云溪鎮)政府部門,未征得房主同意,擅自開門,先后安排東街伙食團和甜食店等單位使用,直至19××年,城關鎮和縣房管部門將東街17號納入私房社會主義改造。19××年經縣領導處理,該房全部退還房主,但在19××年申訴人一家又被強行趕出。申訴人全家7口無處棲身,不斷申訴,要求退還私房。19××年××縣人民政府以(××)××號文件決定發還其中72.9平方米作為補留住房。申訴人認為,東街17號確系申訴人一家的自住房,在私房改造前確無私人之間的租佃關系,此情況有本案一、二審代理律師的調查材料和知情的東街干部群眾證明,縣政府認為申訴人在私房改造前曾將該房出租作營業用房確無充分證據,因此,縣政府將其納入私改,實行經租,最后沒收該房,違反了國家關于經租房屋的有關政策,也不符合××省基本建設委員會川建委發(××)城××號文件的規定,屬于不符合私改條件而私改,應予糾正。故申訴人一直向縣政府有關部門申訴,但均無結果,不得已向××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希望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縣人民法院在已經受理此案(已收取了案件受理費,至今尚未退還)的情況下,又以此案不屬于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的受理范圍為由裁定不予受理。上訴后,你院又以“最高人民法院,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關于復查歷史案件中處理私人房產的有關事項的通知精神”為由,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致使申訴人有冤無處伸,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
人民法院。
申訴人:
行政訴訟上訴狀(優秀16篇)篇十三
住所地:xx省和縣xx鎮。
被申訴人:xx省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
法定代表人:王分局局長。
住所地:xx省xx市xx區五一西路x號。
申訴人不服xx市中級人民法院于x年6月16日作出的()益法行終字第17號行政判決書之判決,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提出申訴。
申訴請求:
1、請求依法對本案進行再審,撤銷本案一、二審判決;。
2、請求依法判決撤銷被申訴人作出的益市資工商案字()第07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申訴的事實和理由:
一、被申訴人認定事實錯誤且適用法律錯誤,對申訴人的行為無處罰權。
被申訴人認為申訴人將其生產的農藥“草甘膦10%水劑”的標簽內容,由農業部《農藥臨時登記證》所核準的使用范圍:柑桔園,防治對象:雜草,擅自修改為使用范圍:果園、非耕地、高桿作物行間,防治對象:一年生、多年生雜草及灌木等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屬于對商品的用途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誤導了廣大農民用戶。從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申訴人作出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并給予罰款60000元的行政處罰。
首先,被申訴人對申訴人的行為定性錯誤,對事實的認定缺乏證據。申訴人的行為應屬擅自修改標簽行為,而非對商品的用途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
被申訴人認為申訴人的行為屬于虛假的廣告宣傳行為,也就是認為標簽屬于廣告,貼標簽屬于廣告宣傳。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作為廣告,首先要求商品的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必須承擔費用。而申訴人并未為其標簽承擔任何費用,承擔的只是標簽的制造成本,所以并不具備成為廣告的前提條件,當然不屬于廣告。
此外,廣告必然具有任意性,即當事人有選擇的余地,可以發布也可以不發布。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藥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農藥產品包裝必須貼有標簽或者附具說明書。申訴人是根據此規定在包裝瓶上貼上標簽的,具有強制性,與廣告的任意性有著根本的區別。并且申訴人也沒有在任何媒體或公共場所對此標簽作任何形式的宣傳,相反該標簽貼在包裝瓶上后又被封裝在外包裝箱內,在開箱之前一直處于隱蔽狀態,又何來宣傳呢?顯然,申訴人的行為根本不屬于廣告宣傳行為。
另外,被申訴人認為申訴人的行為引人誤解,誤導了廣大農民用戶,證據呢?被申訴人自始至終都沒有提供該方面的證據,難道僅憑被申訴人的主觀臆斷就可以給行為定性,而不需要所謂的“人”和“廣大農民用戶”來加以證實嗎?所謂“引人誤解”,也即一般人對申訴人的標簽內容至少有兩種以上的理解,而申訴人的標簽內容很明確,根本就不存在兩種以上的理解,又何來誤解呢?況且申訴人生產的該農藥經xx省農藥檢定所實驗證明,對修改后的使用范圍內的防治對象均有很好的防治效果(有xx省農藥檢定所出具的證明為證),根本不會對廣大農民用戶的利益帶來任何損害,標簽內容也并不是虛假的。
申訴人只是在沒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藥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申請變更登記的情況下擅自修改了標簽的內容,應屬擅自修改標簽內容行為。退一萬步講,即使申訴人的行為構成了虛假的廣告宣傳,那也只是申訴人擅自修改標簽內容行為所帶來的結果,而行政處罰是對行為進行處罰而不是對結果進行處罰,是根據行為定性而不是根據結果定性。
其次,被申訴人適用法律錯誤,違背了“特別法優于一般法”及“一事不再罰”的法律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藥管理條例》作為對農藥生產、經營和使用進行監督管理的特別法,對于市場競爭中的農藥違法行為理所當然應當首先適用該法進行規范和處罰。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作為調整市場上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一般法,對于農藥違法行為,只有在《農藥管理條例》沒有作出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才能予以適用。而《農藥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第(三)項明確規定對擅自修改標簽內容的行為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處罰。所以,被申訴人對申訴人的行為根本沒有處罰權。對此,《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三條第二款也作出了明確的指引:“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其他部門監督檢查的,依照其規定。”
申訴人在此之前已經被xx市xx區農業局執法大隊當場處罰過,并且在收到被申訴人未加蓋公章的聽證告知書后就電話告知了被申訴人這一情況。之后申訴人又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等相關材料傳真給被申訴人,有電信部門出具的傳真記錄為證。被申訴人在行政復議時也已經承認接聽過申訴人的電話告知,知道申訴人被處罰過的事實。然而,被申訴人卻否認收到申訴人的傳真,并借口沒有收到申訴人的書面陳述意見,對申訴人的同一違法行為作出了再一次的行政處罰。而被申訴人在聽證告知書中只要求“向本局提出”,并未要求“向本局書面提出”,申訴人已經通過電話方式向被申訴人提出了被處罰過的事實且得到了被申訴人的承認。被申訴人并未按《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對申訴人提出的事實向農業局進行復核,而一味地對申訴人作出再一次的處罰。顯然有違法律的明確規定,損害了申訴人的合法權益。
二、本案的一審、二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且程序違法。
被申訴人于x年8月26日對申訴人作出益市資工商案字()第07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申訴人依法在法定期限內向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復議。被申訴人在復議期間向復議機關提供了其于x年8月3日向申訴人寄送了聽證告知書的證據,而申訴人收到的是一份沒有加蓋公章的聽證告知書,顯然,被申訴人的程序違法。而被申訴人卻在一審過程中又提出其于x年8月9日向申訴人寄出了補正聽證告知書和更正函。由此可見,被申訴人也承認其于8月3日寄出的是沒有加蓋公章的聽證告知書。被申訴人對此事實很清楚,而在復議期間應當提供而沒有提供相應證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十一條明確規定:“復議機關在復議程序中收集和補充的證據,或者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在復議程序中未向復議機關提交的證據,不能作為人民法院認定原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依據。”而一審和二審法院均違背該條的規定,將被申訴人在復議期間沒有提供而在一審過程中提供的證據作為認定被申訴人程序合法的依據。嚴重違反了法律規定,顯屬適用法律錯誤,直接損害了申訴人應有的行政訴訟利益。
在申訴人的起訴狀和上訴狀中,申訴人均提出了申訴人的行為屬于擅自修改標簽行為,應當優先適用《農藥管理條例》進行處罰的主張(且被申訴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時也認定申訴人的行為屬于擅自修改標簽)。而一審和二審法院在判決書中僅籠統地認為申訴人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而對申訴人的主張予以回避,對《農藥管理條例》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優先適用問題只字未提,不能給出任何理由,又是怎么認定申訴人的主張不能成立的呢?申訴人不得而知!也許只有一種可能,即是一審和二審法院對二者優先適用問題很清楚,而基于某種原因又不能說明,故只能避實就虛,從而滿足某種要求吧!
如果再結合一審和二審判決書的內容,或許更能說明這種可能性。一審判決認為申訴人的行為屬于廣告宣傳,依據是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七條第二款(三)項的規定:廣告不得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而該項規定和申訴人的行為毫無關系,不過卻恰好能說明申訴人的行為不屬于廣告宣傳,故也就不能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申訴人的行為進行認定。然而,一審法院在這樣的情況下,依然作出維持的判決,真是讓人費解。更讓人費解的是二審法院在判決書中這樣寫道:“本案中,原審法院判決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定性和處罰條款正確,但適用不必要適用的《廣告法》不妥,不妥之處不影響本案適用法律規范的正確性。”真的“不必要”、“不影響”嗎?怎么不能給出具體的法律依據呢?而事實上,不適用《廣告法》又怎么能認定為廣告宣傳?不能認定為廣告宣傳又如何認定為虛假的廣告宣傳?又如何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定性和處罰?何況,既然已經認定適用《廣告法》不妥,就是適用法律錯誤,就應該按照法律的規定作出相應處理。而二審法院卻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此外,申訴人在上訴時向二審法院提出了新的證據(電信部門提供的傳真記錄復印件),并且在提起行政復議和起訴時就已經提出了向被申訴人傳真了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材料的事實,只是在當時沒能提供有關的證據。而二審法院卻在明知該事實的情況下,決定實行書面審理,顯然屬于程序違法。并致使申訴人喪失了當庭陳述等權利。
綜上所述,被申訴人違反法律的規定,對申訴人進行處罰,損害了申訴人的利益。而一審、二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使得申訴人的合法權益不能得到有效維護。在此向貴院提出申訴,請求依法撤銷本案一、二審判決,對本案進行再審,并依法判決撤銷被申訴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此致
xx省高級人民法院。
x年七月十日。
行政訴訟上訴狀(優秀16篇)篇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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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慶董事長。
住所地:xx省和縣xx鎮。
被申訴人:xx省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
法定代表人:王分局局長。
住所地:xx省xx市xx區五一西路x號。
申訴人不服xx市中級人民法院于x年6月16日作出的()益法行終字第17號行政判決書之判決,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提出申訴。
申訴請求:
1、請求依法對本案進行再審,撤銷本案一、二審判決;。
2、請求依法判決撤銷被申訴人作出的益市資工商案字()第07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申訴的事實和理由:
一、被申訴人認定事實錯誤且適用法律錯誤,對申訴人的行為無處罰權。
被申訴人認為申訴人將其生產的農藥“草甘膦10%水劑”的標簽內容,由農業部《農藥臨時登記證》所核準的使用范圍:柑桔園,防治對象:雜草,擅自修改為使用范圍:果園、非耕地、高桿作物行間,防治對象:一年生、多年生雜草及灌木等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屬于對商品的用途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誤導了廣大農民用戶。從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申訴人作出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并給予罰款60000元的行政處罰。
首先,被申訴人對申訴人的行為定性錯誤,對事實的認定缺乏證據。申訴人的行為應屬擅自修改標簽行為,而非對商品的用途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
被申訴人認為申訴人的行為屬于虛假的廣告宣傳行為,也就是認為標簽屬于廣告,貼標簽屬于廣告宣傳。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作為廣告,首先要求商品的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必須承擔費用。而申訴人并未為其標簽承擔任何費用,承擔的只是標簽的制造成本,所以并不具備成為廣告的前提條件,當然不屬于廣告。
此外,廣告必然具有任意性,即當事人有選擇的余地,可以發布也可以不發布。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藥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農藥產品包裝必須貼有標簽或者附具。
說明書。
申訴人是根據此規定在包裝瓶上貼上標簽的,具有強制性,與廣告的任意性有著根本的區別并且申訴人也沒有在任何媒體或公共場所對此標簽作任何形式的宣傳,相反該標簽貼在包裝瓶上后又被封裝在外包裝箱內,在開箱之前一直處于隱蔽狀態,又何來宣傳呢?顯然,申訴人的行為根本不屬于廣告宣傳行為。
另外,被申訴人認為申訴人的行為引人誤解,誤導了廣大農民用戶,證據呢?被申訴人自始至終都沒有提供該方面的證據,難道僅憑被申訴人的主觀臆斷就可以給行為定性,而不需要所謂的“人”和“廣大農民用戶”來加以證實嗎?所謂“引人誤解”,也即一般人對申訴人的標簽內容至少有兩種以上的理解,而申訴人的標簽內容很明確,根本就不存在兩種以上的理解,又何來誤解呢?況且申訴人生產的該農藥經xx省農藥檢定所實驗證明,對修改后的使用范圍內的防治對象均有很好的防治效果(有xx省農藥檢定所出具的證明為證),根本不會對廣大農民用戶的利益帶來任何損害,標簽內容也并不是虛假的。
申訴人只是在沒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藥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申請變更登記的情況下擅自修改了標簽的內容,應屬擅自修改標簽內容行為。退一萬步講,即使申訴人的行為構成了虛假的廣告宣傳,那也只是申訴人擅自修改標簽內容行為所帶來的結果,而行政處罰是對行為進行處罰而不是對結果進行處罰,是根據行為定性而不是根據結果定性。
其次,被申訴人適用法律錯誤,違背了“特別法優于一般法”及“一事不再罰”的法律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藥管理條例》作為對農藥生產、經營和使用進行監督管理的特別法,對于市場競爭中的農藥違法行為理所當然應當首先適用該法進行規范和處罰。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作為調整市場上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一般法,對于農藥違法行為,只有在《農藥管理條例》沒有作出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才能予以適用。而《農藥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第(三)項明確規定對擅自修改標簽內容的行為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處罰。所以,被申訴人對申訴人的行為根本沒有處罰權。對此,《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三條第二款也作出了明確的指引:“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其他部門監督檢查的,依照其規定。”
申訴人在此之前已經被xx市xx區農業局執法大隊當場處罰過,并且在收到被申訴人未加蓋公章的聽證告知書后就電話告知了被申訴人這一情況。之后申訴人又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等相關材料傳真給被申訴人,有電信部門出具的傳真記錄為證。被申訴人在行政復議時也已經承認接聽過申訴人的電話告知,知道申訴人被處罰過的事實。然而,被申訴人卻否認收到申訴人的傳真,并借口沒有收到申訴人的書面陳述意見,對申訴人的同一違法行為作出了再一次的行政處罰。而被申訴人在聽證告知書中只要求“向本局提出”,并未要求“向本局書面提出”,申訴人已經通過電話方式向被申訴人提出了被處罰過的事實且得到了被申訴人的承認。被申訴人并未按《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對申訴人提出的事實向農業局進行復核,而一味地對申訴人作出再一次的處罰。顯然有違法律的明確規定,損害了申訴人的合法權益。
二、本案的一審、二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且程序違法。
被申訴人于x年8月26日對申訴人作出益市資工商案字()第07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申訴人依法在法定期限內向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復議。被申訴人在復議期間向復議機關提供了其于x年8月3日向申訴人寄送了聽證告知書的證據,而申訴人收到的是一份沒有加蓋公章的聽證告知書,顯然,被申訴人的程序違法。而被申訴人卻在一審過程中又提出其于x年8月9日向申訴人寄出了補正聽證告知書和更正函。由此可見,被申訴人也承認其于8月3日寄出的是沒有加蓋公章的聽證告知書。被申訴人對此事實很清楚,而在復議期間應當提供而沒有提供相應證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十一條明確規定:“復議機關在復議程序中收集和補充的證據,或者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在復議程序中未向復議機關提交的證據,不能作為人民法院認定原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依據。”而一審和二審法院均違背該條的規定,將被申訴人在復議期間沒有提供而在一審過程中提供的證據作為認定被申訴人程序合法的依據。嚴重違反了法律規定,顯屬適用法律錯誤,直接損害了申訴人應有的行政訴訟利益。
在申訴人的起訴狀和上訴狀中,申訴人均提出了申訴人的行為屬于擅自修改標簽行為,應當優先適用《農藥管理條例》進行處罰的主張(且被申訴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時也認定申訴人的行為屬于擅自修改標簽)。而一審和二審法院在判決書中僅籠統地認為申訴人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而對申訴人的主張予以回避,對《農藥管理條例》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優先適用問題只字未提,不能給出任何理由,又是怎么認定申訴人的主張不能成立的呢?申訴人不得而知!也許只有一種可能,即是一審和二審法院對二者優先適用問題很清楚,而基于某種原因又不能說明,故只能避實就虛,從而滿足某種要求吧!
如果再結合一審和二審判決書的內容,或許更能說明這種可能性。一審判決認為申訴人的行為屬于廣告宣傳,依據是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七條第二款(三)項的規定:廣告不得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而該項規定和申訴人的行為毫無關系,不過卻恰好能說明申訴人的行為不屬于廣告宣傳,故也就不能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申訴人的行為進行認定。然而,一審法院在這樣的情況下,依然作出維持的判決,真是讓人費解。更讓人費解的是二審法院在判決書中這樣寫道:“本案中,原審法院判決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定性和處罰條款正確,但適用不必要適用的《廣告法》不妥,不妥之處不影響本案適用法律規范的正確性。”真的“不必要”、“不影響”嗎?怎么不能給出具體的法律依據呢?而事實上,不適用《廣告法》又怎么能認定為廣告宣傳?不能認定為廣告宣傳又如何認定為虛假的廣告宣傳?又如何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定性和處罰?何況,既然已經認定適用《廣告法》不妥,就是適用法律錯誤,就應該按照法律的規定作出相應處理。而二審法院卻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此外,申訴人在上訴時向二審法院提出了新的證據(電信部門提供的傳真記錄復印件),并且在提起行政復議和起訴時就已經提出了向被申訴人傳真了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材料的事實,只是在當時沒能提供有關的證據。而二審法院卻在明知該事實的情況下,決定實行書面審理,顯然屬于程序違法。并致使申訴人喪失了當庭陳述等權利。
綜上所述,被申訴人違反法律的規定,對申訴人進行處罰,損害了申訴人的利益。而一審、二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使得申訴人的合法權益不能得到有效維護。在此向貴院提出申訴,請求依法撤銷本案一、二審判決,對本案進行再審,并依法判決撤銷被申訴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此致
xx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x年七月十日。
申訴人:羅××,男,××歲,漢族,××縣人,醫務工作者,住××縣××街××號。
申訴人:陳××,女,××歲,漢族,××縣人,個體工商戶,住址同上,系羅××之妻。申訴人因不服××縣人民法院(××)綿法行上字第××號行政裁定,特依法向你院提出申訴。
申訴請求: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申訴人訴××縣人民政府之不應經租房屋而經租產權糾紛一案。
事實和理由:
申訴人向××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一起落實解決私房改造遺留問題的案件。所爭執之房屋現為××縣××街××號(與申訴人現住房為一個房號)。該房系申訴人羅××之父羅于19××年購得舊房后改建而成,面積281.76平方米。羅在該房建成后因勞累過度吐血死亡。19××年,申訴人羅××之母王因后夫趙成份問題與后夫一起被迫遷往農村居住。其時,申訴人羅××尚且年幼,在城里投靠親友讀書,房屋鎖閉。此后,城關鎮(現云溪鎮)政府部門,未征得房主同意,擅自開門,先后安排東街伙食團和甜食店等單位使用,直至19××年,城關鎮和縣房管部門將東街17號納入私房社會主義改造。19××年經縣領導處理,該房全部退還房主,但在19××年申訴人一家又被強行趕出。申訴人全家7口無處棲身,不斷申訴,要求退還私房。19××年××縣人民政府以(××)××號文件決定發還其中72.9平方米作為補留住房。申訴人認為,東街17號確系申訴人一家的自住房,在私房改造前確無私人之間的租佃關系,此情況有本案一、二審代理律師的調查材料和知情的東街干部群眾證明,縣政府認將其納入私改,實行經租,最后沒收改房,違反了國家關于經租房屋的有關政策,也不符合××省基本建設委員會川建委發(××)城××號文件的規定,屬于不符合私改條件而私改,應予糾正。故申訴人一直向縣政府有關部門申訴,但均無結果,不得已向××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希望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縣人民法院在已經受理此案(已收取了案件受理費,至今尚未退還)的情況下,又以此案不屬于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的受理范圍為由不予受理。上訴后,你院又以“最高人民法院,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關于復查歷史案件中處理私人房產的有關事項的通知精神”為由,裁定駁回上訴,致使申訴人有冤無處伸,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
申訴人認為,你院裁定駁回上訴,維護原裁定的理由不能成立。19××年×月×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開宗明義,在第1條中就指出了頒布行政訴訟法的目的是“為保證人民法院正確、及時審理行政案件,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法制工作委員副主任王漢斌同志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草案)〉的說明》中也指出:“根據憲法和黨的十三大精神,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出發,適當擴大人民法院現行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圍。”私房改造問題是個歷史遺留問題,行政訴訟法當然不可能單獨列出,所以該法第11條規定的受案范圍才單列了第八項“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的案件,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根據該條該項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本案,這樣做,也才能體現行政訴訟法的目的。
你院在(××)綿行上字第××號行政裁定中作為駁回上訴的理由提到的“最高法院,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關于復查歷史案件中處理私人房產有關事項的通知”,想來就是最高人民法院會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于19××年×月×日發布的法(研)發(××)××號文件《關于復查歷史案件中處理私人房產有關事項的通知》。該《通知》中指出了“私房因社會主義改造遺留問題一一應移送當地落實私房政策部門辦理”。申訴人認為,依據這一規定來確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圍也是錯誤的。第一,該《通知》只是提出了私房問題的一些處理方法并不是對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規定;第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只是一個政府部門,既無立法權,又無司法解釋權,最高人民法院會同該部下發的文件并不具有司法解釋更不具有立法效力;第三,該《通知》發布于19××年×月×日,《行政訴訟法》。生效于19××年×月×日再者,本案是由縣人民政府直接作出行政決定的,人民法院拒絕受理,如何能實現和保護憲法賦予公民的合法權利!
由于申訴人的私房被錯誤私改,申訴人一家受到了極大的損害,全家7口只有一人有戶口,子女入學、就業都無著落,全家僅靠申訴人擺地攤維持生計。為此,懇請貴院能依法撤銷原裁定,受理本案,以保障申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省××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
××××年×月×日。
行政訴訟上訴狀(優秀16篇)篇十五
法定代表人:張董事長電話:
委托代理人:張,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xx省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郭省長。
住所地:xx市路。
上訴人因訴被上訴人xx省人民政府信息公開糾紛一案,不服xx市中級人民法院()鄭行初字第7號行政判決書,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xx市中級人民法院()鄭行初字第7號行政判決書;。
2、撤銷被上訴人x年9月23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答復;。
3、判決被上訴人全面、完整地公開上訴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認為,一審判決在已經認定上訴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沒有法律規定不予公開的例外情形、被上訴人以答復代替公開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卻無視被上訴人拒絕公開原始信息檔案的關鍵事實,判決駁回上訴人的一審訴訟請求完全是枉法裁判;一審嚴重違反行政訴訟的證據規則,審判程序存在明顯錯誤,判決結果與已認定的事實完全對立。具體事實與理由如下:
一、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依法應當公開,說明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的一審訴訟請求完全是正當的。
一審判決認定:“原告申請公開的應是信函處理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被告將信函的處理結果以答復的形式告知原告也不符合《信息公開條例》所規定的公開方式”。一審判決的上述認定證明了兩點,其一,原告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不予公開的例外情形,應當予以公開;其二,被上訴人以答復的形式代替信息公開不符合法律規定。
二、上訴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是完整的,完全能夠全面公開。
本案一審中,被上訴人提供的證據材料已經證明:上訴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已經編號、建檔,是完整的。根據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該檔案應該包括檔案卷皮、目錄、索引、信息檔案卷宗中的全部信息,內文頁碼相連。這些信息依法完全能夠予以全部公開。
三、一審判決關于被上訴人已向上訴人公開了政府信息的表述,完全是為袒護被上訴人而故意違背事實的官官相護。
1.被上訴人已提供的信息中沒有其答復的“處理結果”(檔案中有文字記錄的“處理結果”)。
被上訴人在信息公開答復中稱:“你公司申請中提到的函的處理結果為:該函所涉及的合同糾紛已進入司法程序,應當通過司法途徑徹底解決。對該函的處理過程不屬于應公開的政府信息。”在一審中,被上訴人所提供的證據材料沒有其答復中所稱“處理結果”的文字記載。上訴人相信,這是被上訴人是為了逃避其干預司法審判的違法責任而編造的“處理結果”。上訴人要求公開的是檔案中記錄的“處理結果”。
2.被上訴人拒絕依法全面公開上訴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復制件或者其他適當形式提供。”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的意見》對信息公開作出了具體的要求:“行政機關向申請人提供的政府信息,應當是正式的、準確的、完整的。”本案上訴人要揭露的,是一起行政干預司法、法院枉法裁判的違法事件。行政機關利用公權力干涉人民法院獨立審判,這就是一個過程,其任一行為和環節不僅僅是違法的,甚至是違憲的。一審中被上訴人避重就輕、“擠牙膏式”提供了對該函處理過程中的部分信息,這不僅說明了作為省級政府誠信的缺失,還證明其對函中提到的案件已經進行了干預。
3、被上訴人口頭承諾依法全面公開上訴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實際行動是拒絕依法全面公開上訴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
為了了解完整的信息,上訴人在合議庭的安排下按約到被上訴人處查閱卷宗,其工作人員拿來的檔案袋中卻只有原告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的申請書等,根本不是應公開的政府信息,并以“沒有檔案”一推了之。上訴人將該情況向合議庭作了匯報,合議庭對此一情況是清清楚楚的。
被告的這一行為,完全是無視法律、愚弄民眾、拒絕公開政府信息。而一審判決卻認為“鑒于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告已經將信函處理過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處理結果’,向原告公開”。一審判決的這一認定與事實是完全相悖的。
4.一審將被告的舉證責任強加于原告,違反了行政訴訟的證據規則。
原告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是被告獲取、制作的,已經編號歸檔,并由被告保管。該檔案中有多少信息,其舉證責任完全在被告一方。被告僅有選擇地出示部分信息,拒絕公開全部的原始檔案,就連已在法庭上出示的證據的原始檔案也拒絕公開。一審判決對此不僅不予追究,反而要求原告承擔舉證責任,違法地認定:“由于沒有證據或者線索顯示有上述信息的存在,故原告因此認為被告拒絕公開全部信息違法的起訴理由,本案不予支持。”一審判決的這一認定完全違反行政訴訟的證據規則。
四、一審判決駁回上訴人的一審訴訟請求是違反法律的枉法裁判。
1.被上訴人自己及一審判決認定了被上訴人的原行政行為是違法的。
被上訴人最初在x年9月23日作出的信息公開答復稱:“對該函的研究處理過程不屬于應公開的政府信息”;在上訴人提起訴訟后,又改稱:可以查閱,但不能復印;在一審中,被上訴人將其中的部分過程信息提交法庭,還一再表示:這個案子中沒有任何秘密,完全可以公開。一審判決也認定,被上訴人的答復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這些都證明,被上訴人的原行政行為是違法的。
2.一審判決不對被上訴人的違法行為作出判決是違法的。。
上訴人一審的訴訟請求非常明確,即:撤銷被告于x年9月23日做出的信息公開答復,依法公開英國駐華使館的函件“關于:嘉實多和某貿易有限責任公司經銷商合同糾紛系列案件的不公判決”及對該函的處理過程和結果。一審中被上訴人公開了部分信息,表明其部分改變了原行政行為,但又拒絕完整地公開原始信息檔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條第三款關于:“被告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原告不撤訴,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應當作出確認其違法的判決;認為原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應當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的規定,一審判決應當依法撤銷被告的原行政行為。
3、一審判決駁回上訴人的訴請是違背事實的枉法裁判。
一審判決引用的法律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第(八)項。適用該條規定的前提條件非常清楚,即被告的行政行為不違法,且已經履行了法定的告知或者說明義務,又符合本條所列的八種情形。本案被上訴人的原行政行為已被認定為違法,被上訴人也承認這些信息不涉及任何秘密,完全可以公開。對于如此清楚的違法行為,一審判決竟適用關于合法行政行為的法律規定,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這是肆無忌憚地踐踏我國神圣的法律!
4、判決被上訴人公開信息不僅有實際意義,而且依法必須公開。
上訴人申請公開的是全面的完整的政府信息,而不是被挑揀后的部分信息。判決被上訴人再公開經其挑揀后愿意公開且已經公開的部分信息意義確實不大,但判決被上訴人全面完整地公開政府信息,讓上訴人看到原始信息檔案,包括卷皮、目錄、全部信息的內文,頁碼是否相連,讓事實來證明被上訴人是否干預了司法審判,這不僅具有實際意義,而且是上訴人提起訴訟的根本目的,更是對人民政府依法行政的最低要求。
五、一審嚴重違反《行政訴訟法》對審理期限等的明確規定。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材料,并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第五十七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本案立案時間是x年11月21日,一審法院于x年1月4日才通知上訴人領取被上訴人一審答辯狀及證據,該期限已超出了法定送達期限;雖然判決書制作于x年6月27日,但上訴人收到的時間卻是x年7月26日。這大大超出法定審理期限,其中究竟存在什么不可告人的原因,我們不得而知。
六、被上訴拒絕公開原始信息檔案,是因為該信息中存在行政干預司法、侵害上訴人合法權益的事實。
1.英國駐華大使館的信函向被上訴人提出了行政干預司法的要求。
20xx年,因bp及嘉實多公司擅自中止與上訴人的《經銷商合同》,侵犯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上訴人依法提起了訴訟。在訴訟的關鍵時刻,英國駐華大使館致信xx省人民政府某副省長,信中寫到:“給您寫信,是煩請您關注標題所述的法院判決。這些判決涉及到一件再審案件和一件上訴案件,兩案現均在xx省高級法院審理”,直截了當地提出了行政干預法院審理案件的要求。
2.被上訴人提供的證據材料證明了行政干預司法獨立審判的事實。
證據表明,某副省長將該項工作批轉給省商務廳。商務廳按照省長的指示,代表省政府與法院、bp及嘉實多公司進行聯系、協調,就是在做行政干預司法的工作。xx省人民政府外商投訴權益保護中心“關于嘉實多反映有關問題的情況報告”提出的兩條處理建議:“(一)請省政府協調省高法依法審理,通過司法途徑徹底解決問題。(二)省商務廳加強與省高法和英國bp集團的聯系,及時了解、掌握最新情況并向省政府報告。”這里已沒有任何的遮掩,完全是赤裸裸地行政干預!既然“兩案現均在xx省高級法院審理”,省政府要“協調”,省高還能“法依法審理”?省政府“加強與省高法和英國bp集團的聯系”,不是在訴訟中與財大氣粗的跨國公司站在一起又是什么?“協調審理”、“加強聯系”本身就是行政對司法進行干預的兩種典型行為。
省高院前后截然不同的裁決就是被上訴人行政干預的惡果。
上訴人與bp及嘉實多公司的訴訟案件,上訴人一審、二審、再審均勝訴了。在省政府“加強聯系”、“協調審理”下,xx省高院在違法的第二次再審時完全站在英國bp公司一邊,作出了一個又一個違法裁定。行政干預司法審判造成的惡果與跨國公司霸道行徑一樣,嚴重地侵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訴人按照法律規定對全部信息依法完整公開。公開原始信息檔案全部信息,包括卷皮、目錄、信息檔案卷宗中的全部信息,內文頁碼相連。
此致
xx省高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某貿易有限責任公司。
x年8月1日。
行政訴訟上訴狀(優秀16篇)篇十六
現委托上述受委托人在我與_________________的行政訴訟案件中作為我的代理,參加訴訟。
委托人:
【相關資料:行政訴訟代理權限有哪些】。
根據《最高法院解釋》第25條的規定:當事人委托訴訟代理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蓋章的授權委托書。委托書應當注明委托事項和具體權限。公民在特殊情況下無法書面委托的,也可以口頭委托。口頭委托的,人民法院應當核實并記錄在卷;被訴機關或者其他有義務協助的機關拒絕人民法院向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核實的,視為委托成立。當事人解除或者變更委托的,應當書面報告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通知其他當事人。
(1)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進行訴訟活動。
(2)只能在代理權限范圍內實施訴訟活動,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擔。
(3)只能代理一方當事人,而不能在同一訴訟中代理雙方當事人。
(4)必須具備訴訟行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