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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召回通知書(優質15篇)篇一
召回已售出的不合格品,杜絕質量事故的危害性。
2 職責
2.1總經理負責產品質量事故的處理。
2.2市場部負責不合格產品的`召回。
2.3技術部負資不合格產品的驗證檢驗。
3 工作程序
3.1市場部應建立銷售記錄,詳細記錄售出產品的日期或批號,銷售流向。
3.2退貨
3.2.1市場部接到顧客提出的退貨要求時,應查閱銷售流向記錄,驗證退貨品是否與記錄一致。
3.2.2技術部根據顧客要求,按照產品執行標準,確定檢驗項目并檢驗,驗證是否為不合格品。
3.2.3如檢驗合格,市場部與顧客協商解決。
3.2.4如檢驗不合格,市場部應填寫退貨記錄,報總經理批準后,辦理退貨手續。
3.2.5退貨品按不合格處理程序執行。
3.3產品質量事故召回不合格品
3.3.1發現產品質量事故,市場部應查閱《產品銷售流向記錄》,查明數量。并負責召回不合格品。
3.3.2凡不影響食用安全的情況下,供需雙方協商解決。
3.3.3凡對食用有危害及衛生指標不合格的,總經理應會同市場部,按照銷售記錄對產品進行緊急召回。
3.3.4對召回產品的,總經理應召集有關人員,對事故認真分析,找出原因,并對責任人進行處理。
4 相關記錄
《產品召回/消費者投訴受理記錄》
6.5食品運輸管理制度
食品召回通知書(優質15篇)篇二
食品是人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而食品安全問題一直備受人們關注。隨著社會的進步和人們對食品安全意識的增強,食品召回成為近年來不可忽視的事項。在過去幾年里,多起食品召回事件發生,給人們的健康和生活帶來了很大的風險。而如果能夠從這些事故中總結經驗并吸取教訓,將有助于提高食品安全意識和提升食品行業的質量管理水平。
首先,食品召回意味著食品的安全問題。食品召回往往涉及到食品生產過程中的不當操作,或者是食品出現質量問題,可能對消費者的健康造成威脅。食品安全意味著人們能夠在吃飯時獲得安心和放心。然而,食品召回事件的發生卻讓人們開始懷疑食品的質量和安全性。因此,食品召回是一個非常嚴肅的事件,不僅關乎企業的信譽,更關系著廣大消費者的生命安全。
其次,食品召回需要企業的積極配合和主動擔責。一方面,企業應該保證食品生產的過程規范和合規,確保食品的質量安全。另一方面,一旦發生食品安全問題,企業應該堅決主動召回食品,并及時向公眾公開信息,以盡早控制風險并保護消費者的利益。企業的積極配合和主動擔責是確保食品召回事宜得以順利進行的重要條件。
再次,食品召回需要政府監管的支持和監督。政府部門應該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監管體系,加強對食品生產企業的監管和檢查。同時,政府應該加大對食品召回事件的處罰力度,對于不合格和有問題的食品企業嚴肅處理,以起到震懾作用。只有政府對食品召回問題的高度重視和有效監管,才能真正維護消費者的權益和社會的公平正義。
最后,食品召回是大眾參與食品安全的一個重要機會。食品召回事件通常會在媒體上引起廣泛關注,公眾會因此對食品安全問題產生更多的關注和思考。對于消費者來說,食品召回是一個提高安全意識和選擇權的機會。消費者可以通過關注食品召回事件并了解相關信息,更加理性地選擇食品,為自身健康提供一層保障。同時,消費者還可以通過參與和監督食品召回過程,促使企業和政府更好地履行責任,切實保護消費者的權益。
綜上所述,食品召回是一個嚴肅的問題,不僅關系到企業的信譽,也關系到廣大消費者的健康和生活。食品召回需要企業的積極配合和主動擔責,需要政府監管的支持和監督,也需要公眾的參與和監督。只有通過共同努力,才能夠減少食品安全問題的發生,提高食品行業的質量管理水平,為人們提供安全、放心的食品。我們應該從過去的食品召回事件中吸取教訓,不斷改進和進步,為食品安全問題貢獻自己的力量。
食品召回通知書(優質15篇)篇三
2、食品原材料在儲存中發現有霉變或超過保質期,應立即報后勤主管,銷毀。
3、不合格食品原材料處理后應及時做好記錄(產品名稱、數量或重量,生產廠家,處理原因等)。
4、對不合格食品原材料的處理過程,應有2人以上在場,并分別簽署經手人,證明人姓名。
5、食堂自身制作的產品,發現有不合格現象時,參照本制度1至4點的規定。
20xx年3月。
食品召回通知書(優質15篇)篇四
食品召回是一種常見但重要的食品安全措施。在過去的幾年里,全球各地發生了許多食品召回事件,這些事件引起了廣泛的關注和討論。食品召回對食品生產企業和消費者都產生了重大的影響,因此我想分享一下我對食品召回的心得體會。
首先,食品召回提醒了食品生產企業關于質量管理的重要性。在食品生產過程中,無論是供應鏈管理還是質量控制,都必須嚴格把關。食品召回事件往往是由于生產過程中的一些細微差錯導致的,比如原料選擇不當、加工過程不合規范或是包裝破損等。因此,食品生產企業必須加強對質量管理的重視,建立健全的質量控制體系,以確保產品的安全性和優質性。
其次,食品召回提醒了消費者對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在購買食品時,消費者不僅要關注產品的品牌和口碑,還要了解產品的生產過程和質量標準。食品召回事件向消費者傳遞了一個重要的信息,即他們應該對自己的飲食做出負責任的選擇。這包括選擇信譽良好的品牌和供應商,選擇合格的產品,并在使用產品時注意食品的保存和烹飪方法。
此外,食品召回事件也提醒了監管機構加強對食品安全的監管和執法。在食品召回事件發生后,監管機構往往會對相關企業進行調查和處罰,以確保類似事件不再發生。監管機構應該加強對食品生產企業和供應商的審核和監督,確保其生產過程符合相關的標準和法規。此外,監管機構還應該加強對消費者的教育和宣傳,提高公眾對食品安全的意識和認識。
最后,食品召回事件也提醒了社會各界對食品安全問題給予足夠的關注和關心。食品安全是一個涉及到人民生活的重要問題,任何一個環節出現問題都有可能危及公眾的健康。因此,政府、企業和公眾都應該共同努力,確保食品的品質和安全,保障人民的身體健康。對于消費者來說,他們應該增加食品安全知識和鑒別能力,做出明智的消費選擇。對于企業來說,他們應該加強自身的質量管理和風險防范能力,履行自身的社會責任。對于政府來說,他們應該制定更嚴格的法規和標準,加強對食品安全的監管和執法。
總之,食品召回是一種非常重要的食品安全措施。通過食品召回事件,我們可以從中學到很多東西。食品生產企業要加強對質量管理的重視,消費者要對食品安全負責任,監管機構要加強對食品安全的監管和執法,社會各界要共同關注和關心食品安全問題。只有大家共同努力,才能確保食品的品質和安全,保障人民的健康和安全。
食品召回通知書(優質15篇)篇五
通知,是向特定受文對象告知或轉達有關事項或文件,讓對象知道或執行的公文。當食品出現問題時,就會被召回,進行召回時就需要發出。
通知書。
食召回字號經營者名稱(姓名):
本局于年月日對你店經營的食品進行依法抽檢,檢驗結論為:不合格。該批次食品你店已售出(公斤/包/件/袋/筒/),還庫存(公斤/包/件/袋/筒/)。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四款的規定,我局現通知你:
一、立即停止銷售庫存的不合格食品;。
二、立即通知購貨人退回在你店購買的不合格食品,或者在銷售區域內張貼公告召回已售出的不合格食品。
經營者名稱(姓名):
本局于年月日對你店經營的食品進行依法抽檢,檢驗結論為:不合格。該批次食品你店已售出(公斤/包/件/袋/筒/),還庫存(公斤/包/件/袋/筒/)。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四款的規定,我局現通知你:
一、立即停止銷售庫存的不合格食品;。
二、立即通知購貨人退回在你店購買的不合格食品,或者在銷售區域內張貼公告召回已售出的不合格食品。年月日本通知書一式三份,一份送達,一份存檔,一份備查。
召回公告本店消費者:本店于,批次特征為:,經工商機關檢驗為不合格,請在我店購買了該批次食品的消費者停止食用,并迅速將該食品退回我店。
特此公告。
經營者簽名:
經營者名稱(姓名):本局于年月日對你店經營的食品進行依法抽檢,檢驗結論為:不合格。該批次食品你店已售出(公斤/包/件/袋/筒/),還庫存(公斤/包/件/袋/筒/)。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四款的規定,我局現通知你:
一、立即停止銷售庫存的不合格食品;。
二、立即通知購貨人退回在你店購買的不合格食品,或者在銷售區域內張貼公告召回已售出的不合格食品。
本通知書一式三份,一份送達,一份存檔,一份備查。
召回公告。
本店消費者:
本店于,批次特征為:,經工商機關檢驗為不合格,請在我店購買了該批次食品的消費者停止食用,并迅速將該食品退回我店。
特此公告。
經營者:
對已售出的不合格食品法律后果。
承諾書。
本店于年月日購進的食品,數量為(公斤/包/件/袋/筒/),經工商機關檢驗為不合格,我店承諾對已售出的不合格食品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經營者簽名:
食品召回通知書(優質15篇)篇六
食品召回是食品安全管理中的一項重要舉措,旨在保障消費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然而,即便有了嚴格的監管和質量控制,食品召回仍然時有發生。對于食品召回,無論是對生產企業還是消費者來說,都是一次痛苦的經歷。通過反思和總結這次經歷,我們可以提取出一些心得體會,進一步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和消費者保護的工作。
首先,食品召回給企業帶來了巨大的經濟損失。食品生產企業在食品召回時不僅需要承擔召回費用,還需要面對由此造成的品牌形象受損和消費者對公司產品的不信任。這一過程還涉及到企業的聲譽風險,若處理不當還有可能引發公眾對企業的抵制。因此,企業應該嚴格遵守食品安全法規,加強質量控制,及時發現和處理問題,以降低食品召回的風險。
其次,食品召回對消費者造成了巨大的風險和困擾。消費者如果購買了被召回的食品,可能會導致食物中毒等健康問題,甚至造成生命危險。此外,食品召回還會讓消費者對食品安全產生疑慮,降低對某些品牌和產品的信任度。因此,消費者在購買食品時應看清產品標簽,了解食品生產企業的信譽和質量控制情況,以確保自己的安全和健康。
再次,食品召回意味著食品安全管理仍然存在著一些問題。雖然國家和地方對食品安全的監管越來越嚴格,但食品召回事件仍然屢禁不絕。這表明在食品生產、運輸、儲存和銷售的整個過程中,仍然存在一些環節沒有得到充分的監控和管理。因此,我們需要不斷完善食品安全法規,加強監管力量,提高食品安全管理的效力,以保障消費者的安全和健康。
最后,食品召回是一次重要的教訓和警示。每一次食品召回都是對食品安全管理的一次考驗,也是為我們提供了寶貴的經驗教訓。通過分析食品召回的原因和過程,我們可以識別出其中存在的問題和漏洞,并及時進行改進和修正。只有通過這一過程,我們才能不斷完善和提高食品安全管理的水平,最終實現保障食品安全,保護消費者利益的目標。
綜上所述,食品召回不僅給企業帶來巨大損失,也會對消費者造成重大影響。同時,食品召回也揭示了食品安全管理中的一些問題,為我們提供了寶貴的經驗教訓。只有通過總結經驗,加強監管和質量控制,不斷完善食品安全管理,我們才能不斷提高食品安全的水平,保護消費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食品召回通知書(優質15篇)篇七
第一條為加強食品生產經營管理,減少和避免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不安全食品是指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定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以及其他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食品。
第三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承擔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的義務,建立健全相關管理制度,收集、分析食品安全信息,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義務。
第四條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指導全國不安全食品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不安全食品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建立由醫學、毒理、化學、食品、法律等相關領域專家組成的食品安全專家庫,為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提供專業支持。
第六條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匯總分析全國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信息,根據食品安全風險因素,完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措施。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收集、分析和處理本行政區域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信息,監督食品生產經營者落實主體責任。
第七條鼓勵和支持食品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制定行業規范,引導和促進食品生產經營者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義務。
鼓勵和支持公眾對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等活動進行社會監督。
第二章停止生產經營。
第八條食品生產經營者發現其生產經營的食品屬于不安全食品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經營,采取通知或者公告的方式告知相關食品生產經營者停止生產經營、消費者停止食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風險。
食品生產經營者未依法停止生產經營不安全食品的,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停止生產經營不安全食品。
第九條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食品經營柜臺的出租者、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發現食品經營者經營的食品屬于不安全食品的,應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確保相關經營者停止經營不安全食品。
第十條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發現網絡食品經營者經營的食品屬于不安全食品的,應當依法采取停止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等措施,確保網絡食品經營者停止經營不安全食品。
第十一條食品生產經營者生產經營的不安全食品未銷售給消費者,尚處于其他生產經營者控制中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立即追回不安全食品,并采取必要措施消除風險。
第三章召回。
第十二條食品生產者通過自檢自查、公眾投訴舉報、經營者和監督管理部門告知等方式知悉其生產經營的食品屬于不安全食品的,應當主動召回。
食品生產者應當主動召回不安全食品而沒有主動召回的,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召回。
第十三條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的嚴重和緊急程度,食品召回分為三級:
(一)一級召回:食用后已經或者可能導致嚴重健康損害甚至死亡的,食品生產者應當在知悉食品安全風險后24小時內啟動召回,并向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召回計劃。
(二)二級召回:食用后已經或者可能導致一般健康損害,食品生產者應當在知悉食品安全風險后48小時內啟動召回,并向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召回計劃。
(三)三級召回:標簽、標識存在虛假標注的食品,食品生產者應當在知悉食品安全風險后72小時內啟動召回,并向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召回計劃。標簽、標識存在瑕疵,食用后不會造成健康損害的食品,食品生產者應當改正,可以自愿召回。
第十四條食品生產者應當按照召回計劃召回不安全食品。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收到食品生產者的召回計劃后,必要時可以組織專家對召回計劃進行評估。評估結論認為召回計劃應當修改的,食品生產者應當立即修改,并按照修改后的召回計劃實施召回。
(一)食品生產者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具體負責人、聯系方式等基本情況;。
(二)食品名稱、商標、規格、生產日期、批次、數量以及召回的區域范圍;
(三)召回原因及危害后果;。
(四)召回等級、流程及時限;。
(五)召回通知或者公告的內容及發布方式;。
(六)相關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義務和責任;。
(七)召回食品的處置措施、費用承擔情況;。
(八)召回的預期效果。
(一)食品生產者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具體負責人、聯系電話、電子郵箱等;。
(二)食品名稱、商標、規格、生產日期、批次等;
(三)召回原因、等級、起止日期、區域范圍;
(四)相關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義務和消費者退貨及賠償的流程。
第十七條不安全食品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銷售的,食品召回公告應當在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網站和省級主要媒體上發布。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網站發布的召回公告應當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網站鏈接。
不安全食品在兩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銷售的,食品召回公告應當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網站和中央主要媒體上發布。
第十八條實施一級召回的,食品生產者應當自公告發布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召回工作。
實施二級召回的,食品生產者應當自公告發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召回工作。
實施三級召回的`,食品生產者應當自公告發布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召回工作。
情況復雜的,經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同意,食品生產者可以適當延長召回時間并公布。
第十九條食品經營者知悉食品生產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后,應當立即采取停止購進、銷售,封存不安全食品,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張貼生產者發布的召回公告等措施,配合食品生產者開展召回工作。
第二十條食品經營者對因自身原因所導致的不安全食品,應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其經營的范圍內主動召回。
食品經營者召回不安全食品應當告知供貨商。供貨商應當及時告知生產者。
食品經營者在召回通知或者公告中應當特別注明系因其自身的原因導致食品出現不安全問題。
第二十一條因生產者無法確定、破產等原因無法召回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在其經營的范圍內主動召回不安全食品。
第二十二條食品經營者召回不安全食品的程序,參照食品生產者召回不安全食品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四章處置。
第二十三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因停止生產經營、召回等原因退出市場的不安全食品采取補救、無害化處理、銷毀等處置措施。
食品生產經營者未依法處置不安全食品的,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依法處置不安全食品。
第二十四條對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腐敗變質、病死畜禽等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安全食品,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立即就地銷毀。
不具備就地銷毀條件的,可由不安全食品生產經營者集中銷毀處理。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集中銷毀處理前,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五條對因標簽、標識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產者可以在采取補救措施且能保證食品安全的情況下繼續銷售,銷售時應當向消費者明示補救措施。
第二十六條對不安全食品進行無害化處理,能夠實現資源循環利用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七條食品生產經營者對不安全食品處置方式不能確定的,應當組織相關專家進行評估,并根據評估意見進行處置。
第二十八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如實記錄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不安全食品的名稱、商標、規格、生產日期、批次、數量等內容。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不安全食品的,應當通知相關食品生產經營者停止生產經營或者召回,采取相關措施消除食品安全風險。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食品生產經營者生產經營的食品可能屬于不安全食品的,可以開展調查分析,相關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積極協助。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食品生產經營者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不安全食品情況進行現場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食品生產經營者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的不安全食品存在較大風險的,應當在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不安全食品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向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書面報告情況。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要求食品生產經營者定期或者不定期報告不安全食品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情況。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食品生產經營者提交的不安全食品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報告進行評價。
評價結論認為食品生產經營者采取的措施不足以控制食品安全風險的,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食品生產經營者采取更為有效的措施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不安全食品。
第三十五條為預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風險,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發布預警信息,要求相關食品生產經營者停止生產經營不安全食品,提示消費者停止食用不安全食品。
第三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將不安全食品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情況記入食品生產經營者信用檔案。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食品生產經營者違反本辦法有關不安全食品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的規定,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有規定的,依照相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食品生產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不立即停止生產經營、不主動召回、不按規定時限啟動召回、不按照召回計劃召回不安全食品或者不按照規定處置不安全食品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食品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不配合食品生產者召回不安全食品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食品生產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未按規定履行相關報告義務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食品生產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食品生產經營者依法處置不安全食品,食品生產經營者拒絕或者拖延履行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食品生產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未按規定記錄保存不安全食品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情況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食品生產經營者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不安全食品,不免除其依法應當承擔的其他法律責任。
食品生產經營者主動采取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不安全食品措施,消除或者減輕危害后果的,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違法情節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第四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不依法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適用于食品、食品添加劑和保健食品。
食品生產經營者對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后的食用農產品的停止經營、召回和處置,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自209月1日起施行。
食品召回通知書(優質15篇)篇八
第一條為了加強游樂園管理,保障游樂園安全運營,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游樂園的規劃、建設、運營和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游樂園包括:
(一)在獨立地段專以游藝機、游樂設施開展游樂活動的經營性場所;。
(二)在公園內設有游藝機、游樂設施的場所。
本規定所稱的游藝機和游樂設施是指采用沿軌道運動、回轉運動、吊掛回轉、場地上(水上)運動、室內定置式運動等方式,承載游人游樂的機械設施組合。
第四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游樂園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國務院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負責全國游藝機和游樂設施的質量監督和安全監察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園林、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相應的工作。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五條游樂園的規劃、建設應當符合城市規劃,統籌安排。
第六條游樂園籌建單位對游樂園的建設地點、資金、游藝機和游樂設施、管理技術條件、人員配備等方面,進行綜合分析論證,經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辦理規劃、建設等審批手續。
第七條游樂園的規劃、設計、施工應當執行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
第八條以室外游藝機、游樂設施為主的游樂園,綠地(水面)面積應當達到全園總面積的60%以上。
游樂園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園內綠地的美化和管理,搞好綠地和園林植物的維護。
第九條在游樂園內設置商業服務網點,應當經城市人民政府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游樂園內設置商業服務網點。
第十條改變游樂園規劃設計的,應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第三章登記。
第十一條城市人民政府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游樂園的登記工作;地、市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游藝機和游樂設施的登記工作。第十二條游藝機、游樂設施投入使用前應當向地、市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登記,登記時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產品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二)監督檢驗機構出具的驗收檢驗報告和《安全檢驗合格》標志;。
(三)操作、維修、保養人員證書;。
(四)游藝機、游樂設施使用和運營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游樂園籌建單位應當在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對其游藝機、游樂設施登記后,到城市人民政府園林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游樂園登記。
本規定發布前已建游樂園應當在本規定發布一年內到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園林行政主管部門登記。
第十四條游樂園登記的內容應當包括游樂園基本情況和游樂園內游樂項目基本情況。
第十五條到城市人民政府園林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游樂園登記或者申請游樂項目增補登記,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核準的《特種設備注冊登記表》;。
(二)游藝機和游樂設施操作人員配備情況;。
(三)游樂園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增加游藝機、游樂設施,游樂園經營單位應當經地、市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登記后,到城市人民政府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增補登記,方可運營。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十七條游樂園經營單位應當加強管理,健全安全責任制度等各項規章制度,配備相應的操作、維修、管理人員,保證安全運營。
第十八條游樂園經營單位應當設置游樂引導標志,保持游覽路線和出入口的暢通,及時做好游覽疏導工作。
第十九條游樂園經營單位應當建立游藝機和游樂設施的技術檔案和運行狀況檔案。
第二十條游藝機和游樂設計應當符合《游藝機和游樂設施安全標準》和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有關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規定。
第二十一條游樂園經營單位應當建立緊急救護制度。
發生人身傷亡事故,游樂園經營單位應當立即停止設施運行,積極搶救,保護現場,并立即按照有關規定報告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園林、質量技術監督、公安等有關部門。
第二十二條游樂園經營單位對各種游藝機、游樂設計要分別制定操作規程,運行管理人員守則。操作、管理、維修人員應當經過培訓,操作維修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的有關規定,進行考核,持證上崗。
第二十三條游樂園經營單位應當在每項游藝機和游樂設施的入口處向游人作出安全保護說明和警示,每次運行前應當對乘坐游人的安全防護加以檢查確認,設施運行時應當注意游客動態,及時罅游客的不安全行為。
第二十四條游樂園經營單位應當對游藝機和游樂設施,按照特種設備質量監督和安全監察的有關規定,進行安全運行檢查。
第二十五條游樂園經營單位應當按照特咱設備質量監督和安全監察的有關規定,申報游藝機和游樂設施檢驗計劃。
游藝機和游樂設施的定期檢驗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認可的檢驗機構進行。
第二十六條嚴禁使用檢修或者檢驗不合格及超過使用期取的游藝機和游樂設施。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城市人民政府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對未按照規定進行游樂園登記或者增補登記的游樂園經營單位,應當給予警告,責令其在30日內補辦登記手續,逾期不辦的,處以5千元以下的罰款。
(一)擅自侵占游樂園綠地的;。
(二)未對游客進行安全保護說明或者警示的;。
(三)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緊急救護措施的。
第二十九條游藝機和游樂設施安裝、使用、檢驗、維修保養和改造違反有關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的,由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罰。
第三十條由于游樂園經營單位的責任造成安全事故的,游樂完經營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以及游藝機、游樂設施檢驗機構或者游樂園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兒童坐飛機的規定。
根據民航有關規定,
16周歲(含16周歲)以上的少年均憑身份證乘坐飛機。已年滿16周歲還未來得及辦理身份證的少年乘坐飛機,可憑本人戶口本、貼有本人照片的學生證、2張小二吋單人免冠照片到機場公安現場值班室辦理臨時登機許可證明(注:臨時登機許可證明僅限當日當次航班有效)方可登機。
辦理身份證。
具有深圳戶籍的公民年滿16周歲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的規定應當申領居民身份證;未滿16周歲的自愿申領居民身份證。
申請人在本市相館攝像并取得《數碼照相回執》(換領、補領的可自愿選擇提供),提交居民戶口簿。
首次申領在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第二次辦理二代證可在本市任何一間派出所申請辦理。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到申請辦證派出所領取。
申領、換領第二代居民身份證收費工本費每證20元,丟失、補領或損壞換領每證收取40元。對城鄉低保戶、領取國家定期撫恤補助金的優撫對象免收工本費,對因自然災害、事故、疾病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難的居民減半收取工本費。
食品召回通知書(優質15篇)篇九
食召回字()號經營者名稱(姓名):
本局于年月日對你店經營的食品進行依法抽檢,檢驗結論為:不合格。該批次食品你店已售出(公斤/包/件/袋/筒/),還庫存(公斤/包/件/袋/筒/)。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四款的規定,我局現通知你:
一、立即停止銷售庫存的不合格食品;。
二、立即通知購貨人退回在你店購買的不合格食品,或者在銷售區域內張貼公告召回已售出的不合格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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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召回通知書(優質15篇)篇十
第一條為了加強食品安全監管,避免和減少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護消費者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的食品的召回及其監督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不安全食品,是指有證據證明對人體健康已經或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包括:
(一)已經誘發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
(二)可能引發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
(四)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安全食品。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召回,是指食品生產者按照規定程序,對由其生產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類別的不安全食品,通過換貨、退貨、補充或修正消費說明等方式,及時消除或減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動。
第五條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在職權范圍內統一組織、協調全國食品召回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和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質監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依法組織開展食品召回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國家質檢總局和省級質監部門組織建立食品召回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委員會”),為食品安全危害調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評估提供技術支持。
第七條國家質檢總局應當加強食品召回管理信息化建設,組織建立食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統,統一收集、分析與處理有關食品召回信息。
地方各級質監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生產者建立質量安全檔案,負責收集、分析與處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有關食品安全危害和食品召回信息并逐級上報。
第八條食品生產者應當建立完善的產品質量安全檔案和相關管理制度,應當準確記錄并保存生產環節中的原輔料采購、生產加工、儲運、銷售以及產品標識等信息,保存消費者投訴、食源性疾病事故、食品污染事故記錄,以及食品危害糾紛信息等檔案。
第九條食品生產者應當向所在地的省級或市級質監部門及時報告所有相關的食品安全危害信息,包括消費者投訴、食品安全危害事件等,不得隱瞞或虛報其生產的食品危害人體健康的事實。
食品召回通知書(優質15篇)篇十一
(被責令受理的機關):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為)于年月日向你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你機關于年月日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經審查,該行政復議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的有關規定,應當予以受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條的規定,請你機關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5日內受理該行政復議申請。
特此通知。
(印章)。
食品召回通知書(優質15篇)篇十二
第三十四條食品生產者在實施食品召回的同時,不免除其依法承擔的其他法律責任。
食品生產者主動實施召回的,可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
第三十五條食品生產者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或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未停止生產銷售不安全食品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六條食品生產者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2萬元以下罰款。
(一)接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食品安全危害調查通知,但未及時進行調查的;。
(二)拒絕配合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進行食品安全危害調查的;。
(三)未按本規定要求及時提交食品安全危害調查、評估報告的。
第三十七條食品生產者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規定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食品生產者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義務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2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食品生產者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一條規定義務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條從事食品召回管理的公務人員,以及受委托進行食品安全危害調查、食品安全危害評估的專家或工作人員捏造散布虛假信息、違反保密規定、偽造或者提供有關虛假結論或者意見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本規定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職權范圍內依法實施。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處罰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食品召回通知書(優質15篇)篇十三
《食品召回管理規定》已經20xx年7月24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下面本站小編給大家介紹關于食品召回管理規定20xx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食品安全監管,避免和減少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護消費者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的食品的召回及其監督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不安全食品,是指有證據證明對人體健康已經或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包括:
(一)已經誘發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
(二)可能引發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
(四)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安全食品。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召回,是指食品生產者按照規定程序,對由其生產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類別的不安全食品,通過換貨、退貨、補充或修正消費說明等方式,及時消除或減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動。
第五條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在職權范圍內統一組織、協調全國食品召回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和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質監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依法組織開展食品召回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國家質檢總局和省級質監部門組織建立食品召回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委員會”),為食品安全危害調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評估提供技術支持。
第七條國家質檢總局應當加強食品召回管理信息化建設,組織建立食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統,統一收集、分析與處理有關食品召回信息。
地方各級質監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生產者建立質量安全檔案,負責收集、分析與處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有關食品安全危害和食品召回信息并逐級上報。
第八條食品生產者應當建立完善的產品質量安全檔案和相關管理制度,應當準確記錄并保存生產環節中的原輔料采購、生產加工、儲運、銷售以及產品標識等信息,保存消費者投訴、食源性疾病事故、食品污染事故記錄,以及食品危害糾紛信息等檔案。
第九條食品生產者應當向所在地的省級或市級質監部門及時報告所有相關的食品安全危害信息,包括消費者投訴、食品安全危害事件等,不得隱瞞或虛報其生產的食品危害人體健康的事實。
第二章食品安全危害調查和評估。
第十條判定食品是否屬于不安全食品,應當進行食品安全危害調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評估。
第十一條食品安全危害調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或標準的安全要求;。
(二)是否含有非食品用原輔料、添加非食品用化學物質或者將非食品當作食品;。
(三)食品的主要消費人群的構成及比例;。
(四)可能存在安全危害的食品數量、批次或類別及其流通區域和范圍。
第十二條食品安全危害評估的主要內容包括:
(二)不安全食品對主要消費人群的危害影響;。
(三)危害的嚴重和緊急程度;。
(四)危害發生的短期和長期后果。
第十三條食品生產者獲知其生產的食品可能存在安全危害或接到所在地的省級質監部門的食品安全危害調查書面通知,應當立即進行食品安全危害調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評估。
食品生產者應當及時通過所在地的市級質監部門向省級質監部門提交食品安全危害調查、評估報告,調查、評估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本規定第八條、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所述的內容。
第十四條食品生產者接到通知后未進行食品安全危害調查和評估,或者經調查和評估確認不屬于不安全食品的,所在地的省級質監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委員會進行食品安全危害調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評估,并做出認定。
第十五條食品生產者和銷售者應當配合省級質監部門組織的食品安全危害調查,不得以食品已通過任何符合性審查為由拒絕。
第十六條食品生產者的食品安全危害調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評估的結果與其所在地的省級質監部門所組織的專家委員會的結果不一致時,省級質監部門可以采取聽證等方式進行處理,并做出確認結果的決定。
第十七條經食品安全危害調查和評估,確認屬于生產原因造成的不安全食品的,應當確定召回級別,實施召回。
第十八條根據食品安全危害的嚴重程度,食品召回級別分為三級:
(三)三級召回:已經或可能引發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輕微的,或者屬于本規定第三條第(三)項規定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第一節主動召回。
第十九條確認食品屬于應當召回的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生產者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和銷售不安全食品。
第二十條自確認食品屬于應當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一級召回應當在1日內,二級召回應當在2日內,三級召回應當在3日內,通知有關銷售者停止銷售,通知消費者停止消費。
第二十一條食品生產者向社會發布食品召回有關信息,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質檢總局有關規定,向省級以上質監部門報告。
第二十二條自確認食品屬于應當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一級召回應在3日內,二級召回應在5日內,三級召回應在7日內,食品生產者通過所在地的市級質監部門向省級質監部門提交食品召回計劃。
第二十三條食品生產者提交的食品召回計劃主要內容包括:
(一)停止生產不安全食品的情況;。
(二)通知銷售者停止銷售不安全食品的情況;。
(三)通知消費者停止消費不安全食品的情況;。
(四)食品安全危害的種類、產生的原因、可能受影響的人群、嚴重和緊急程度;。
(五)召回措施的內容,包括實施組織、聯系方式以及召回的具體措施、范圍和時限等;。
(六)召回的預期效果;。
(七)召回食品后的處理措施。
第二十四條自召回實施之日起,一級召回每3日,二級召回每7日,三級召回每15日,通過所在地的市級質監部門向省級質監部門提交食品召回階段性進展報告。
食品生產者對召回計劃有變更的,應當在食品召回階段性進展報告中說明。
所在地的市級以上質監部門應當對食品召回階段性進展報告提出處理意見,通知食品生產者并上報所在地的省級質監部門。
第二節責令召回。
第二十五條經確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國家質檢總局應當責令食品生產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并可以發布有關食品安全信息和消費警示信息,或采取其他避免危害發生的措施:
(二)由于食品生產者的過錯造成食品安全危害擴大或再度發生的;。
(三)國家監督抽查中發現食品生產者生產的食品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的。
食品生產者在接到責令召回。
通知書。
后,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和銷售不安全食品。
第二十六條食品生產者應當在接到責令召回通知書后,按照本規定第二十條規定發出通知。
食品生產者應當同時按照本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制定食品召回報告,按照本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時限通過所在地的省級質監部門報國家質檢總局核準后,立即實施召回;食品召回報告未通過核準的,食品生產者應當修改報告后,按照要求實施召回。
第二十七條食品生產者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提交食品召回階段性進展報告。
所在地的市級以上質監部門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對召回階段性進展報告提出處理意見,并將有關情況逐級上報國家質檢總局。
第三節召回評估與監督。
第二十八條食品生產者應當保存召回記錄,主要內容包括食品召回的批次、數量、比例、原因、結果等。
第二十九條食品生產者應當在食品召回時限期滿15日內,向所在地的省級質監部門提交召回總結報告;責令召回的,應當報告國家質檢總局。
第三十條食品生產者所在地的省級質監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委員會對召回總結報告進行審查,對召回效果進行評估,并書面通知食品生產者審查結論;責令召回的,應當上報國家質檢總局備案。
食品生產者所在地的省級以上質監部門審查認為召回未達到預期效果的,通知食品生產者繼續或再次進行食品召回。
第三十一條食品生產者應當及時對不安全食品進行無害化處理;根據有關規定應當銷毀的食品,應當及時予以銷毀。
食品生產者對召回食品的后處理應當有詳細的記錄,并向所在地的市級質監部門報告,接受市級質監部門監督。
第三十二條市級以上質監部門應當在規定的職權范圍內對食品生產者召回進展情況和召回食品的后處理過程進行監督。
第三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對違反本規定規定的行為或有關召回情況,向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投訴或舉報,食品生產者不得以任何手段限制。受理投訴或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食品生產者在實施食品召回的同時,不免除其依法承擔的其他法律責任。
食品生產者主動實施召回的,可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
第三十五條食品生產者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或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未停止生產銷售不安全食品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六條食品生產者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2萬元以下罰款。
(一)接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食品安全危害調查通知,但未及時進行調查的;。
(二)拒絕配合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進行食品安全危害調查的;。
(三)未按本規定要求及時提交食品安全危害調查、評估報告的。
第三十七條食品生產者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規定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食品生產者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義務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2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食品生產者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一條規定義務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條從事食品召回管理的公務人員,以及受委托進行食品安全危害調查、食品安全危害評估的專家或工作人員捏造散布虛假信息、違反保密規定、偽造或者提供有關虛假結論或者意見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本規定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職權范圍內依法實施。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處罰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進出口食品的召回管理,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按照國家質檢總局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本規定所涉及的信息發布、文書格式等具體要求由國家質檢總局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條本規定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食品召回通知書(優質15篇)篇十四
第十條判定食品是否屬于不安全食品,應當進行食品安全危害調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評估。
第十一條食品安全危害調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或標準的安全要求;。
(二)是否含有非食品用原輔料、添加非食品用化學物質或者將非食品當作食品;。
(三)食品的主要消費人群的構成及比例;。
(四)可能存在安全危害的食品數量、批次或類別及其流通區域和范圍。
第十二條食品安全危害評估的主要內容包括:
(二)不安全食品對主要消費人群的危害影響;。
(三)危害的嚴重和緊急程度;。
(四)危害發生的短期和長期后果。
第十三條食品生產者獲知其生產的食品可能存在安全危害或接到所在地的省級質監部門的食品安全危害調查書面通知,應當立即進行食品安全危害調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評估。
食品生產者應當及時通過所在地的市級質監部門向省級質監部門提交食品安全危害調查、評估報告,調查、評估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本規定第八條、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所述的內容。
第十四條食品生產者接到通知后未進行食品安全危害調查和評估,或者經調查和評估確認不屬于不安全食品的,所在地的省級質監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委員會進行食品安全危害調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評估,并做出認定。
第十五條食品生產者和銷售者應當配合省級質監部門組織的食品安全危害調查,不得以食品已通過任何符合性審查為由拒絕。
第十六條食品生產者的食品安全危害調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評估的結果與其所在地的省級質監部門所組織的專家委員會的結果不一致時,省級質監部門可以采取聽證等方式進行處理,并做出確認結果的決定。
第十七條經食品安全危害調查和評估,確認屬于生產原因造成的不安全食品的,應當確定召回級別,實施召回。
第十八條根據食品安全危害的嚴重程度,食品召回級別分為三級:
(三)三級召回:已經或可能引發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輕微的,或者屬于本規定第三條第(三)項規定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食品召回通知書(優質15篇)篇十五
食品召回,是指食品生產者按照規定程序,對由其生產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類別的不安全食品,通過換貨、退貨、補充或修正消費說明等方式,及時消除或減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動。
范圍。
所稱不安全食品,是指有證據證明對人體健康已經或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包括:
(一)已經誘發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
(二)可能引發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
(四)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安全食品。
意義。
國家質檢總局法規司司長劉兆彬表示,這一規定的出臺為規范我國不安全食品的召回活動提供了制度保障。通過規范程序要求,食品生產者必須按照規定的程序,及時對不安全的食品通過更換、退貨、補充或修正消費說明等方式,減少和消除不安全食品可能導致的危害。
實施食品召回是加強生產加工后續監管的一種有效措施。食品召回制度與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相互配合,共同作用,對于進一步強化食品生產監管,有效應對食品安全突發事件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這一規定的出臺,明確了食品生產者是預防和消除不安全食品的責任主體,應當對其生產加工的不安全食品負責。這必將強化食品生產者的質量安全管理意識,提高食品加工制作水平和產品質量安全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