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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協議書大全(20篇)

    時間:2025-07-01 作者:XY字客

    合伙協議是在合作關系中對合伙方的權益和責任進行明確規定的法律文件,它是合作伙伴之間達成一致并建立共同目標的基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合伙協議范文,供大家參考和借鑒。

    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協議書大全(20篇)篇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合伙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之規定,本著平等合作的原則,經協議人充分協商,決定共同創辦合伙律師事務所,訂立如下協議。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第三條。

    律師事務所開辦資金100萬元,出資合伙人出資方式、金額、持股比例載入附件《合伙人出資持股登記表》。

    律師事務所增加、減少開辦資金,由合伙人會議依據本協議與律師事務所章程決定。

    第二章。

    合伙人。

    第一節。

    合伙類型與入伙條件。

    第四條。

    本所合伙人分為創始合伙人、終身合伙人、出資合伙人與管理合伙人。本所律師因對外業務需要,經管理委員會同意設立的“資深合伙人”、“高級合伙人”、“合伙人”等名譽稱謂與本協議無關。不具法律效力。

    (一)本所創始合伙人為一人,創始合伙人高建強自本協議成立之日起為終身合伙人。但在本協議簽訂后前十年不享有終身合伙人分配權益。

    (二)本所全體終身合伙人、出資合伙人依據本協議享有合伙人財產(資產)所有權與紅利分配權。

    (三)本所管理合伙人依照本協議享有合伙人紅利分配權。

    第五條。

    終身合伙人。

    終身合伙人是在本所持續工作,并為本所出資或者(和)參與管理工作的普通合伙人。

    (一)晉升終身合伙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3、具有律師執業資格,無違法犯罪記錄;。

    4、除退休外,在本所專職執業或工作。

    4、向合伙人會議申請成為終身合伙人。

    對律師事務所有特殊貢獻,包括不限于承辦有重大國際、國內影響案件,為律師事務所創收作出突出貢獻,為律師事務所聲譽帶來重大榮譽的律師不受上述(一)項1、2條件限制,合伙人會議可以邀請其晉升成為本所終身合伙人。

    (三)除本協議第十一條(一)項規定的情形外,合伙人會議無權決定終身合伙人退伙。但是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合伙人會議決議宣告終身合伙人身份喪失,律師事務所無需補償,本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2、有損害律師行業或本所聲譽、名譽,或者給本所造成其他重大損害的行為;。

    3、因違法犯罪或者其他原因喪失律師執業資格(吊銷律師執照),退休除外;。

    4、本人申請放棄終身合伙人身份;。

    5、其他應當按喪失終身合伙人身份的情形。

    終身合伙人的持有本所的股份不得轉讓、贈與。終身合伙人死亡,其所有份額比照退伙方式交由繼承權人或者指定遺贈人享有,一次性支付。

    (四)已晉升為終身合伙人的律師在退出出資合伙或者不擔當、不適宜擔當管理合伙人時,不妨礙繼續擔任并享有終身合伙人的權利。

    (五)終身合伙人享有律師事務所的財產份額與利益分配,其所占份額與分配方式在本協議簽訂滿十年時,由當時的合伙人會議根據終身合伙律師的執業年限、創收情況以及其他貢獻作出詳細規定,并修訂本協議。

    終身合伙人不負有出資義務。但同時是本所出資合伙人除外。

    (六)終身合伙人載入司法行政管理機關合伙人名錄。

    第六條。

    出資合伙人。

    出資合伙人是在本所執業并為本所出資的合伙人。出資合伙人可以依照本協議選擇普通合伙與有限合伙。

    (一)除本協議首次簽署之出資合伙人外,新增出資合伙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依法取得專職律師執業證,在本所執業的律師;。

    2、連續在本所執業三年以上;。

    3、擔任出資合伙人前三年內未受過停止執業以上的行政處罰;。

    4、承認本所章程及相關配套管理制度;。

    5、承認并履行“合伙協議書”及其規定的義務;。

    6、本人申請并同意認繳入伙資本。

    (二)律師符合本條(一)項條件,申請出資入伙的,合伙人會議應當同意入伙,但是新入伙律師的出資額度不應當低于當時律師事務所共有資產時價的1%,不高于原有合伙人最低出資人的持股比例。

    新增出資合伙人,應當由原出資合伙人按照持股比例,由最高持股人以轉讓股權方式進行,直到全體合伙人持股比例持平。本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因為律師事務所發展需要,經合伙人會議決定的增資擴股,可不受本條(一)2項及(二)項一款二款的限制。

    (三)出資合伙人的權益。

    1、依照本協議約定的方式享有本所資產權;。

    2、依照本協議享有出資合伙人分配紅利;。

    3、新入伙律師(包括本協議首次簽署的新入伙律師)在入伙后前三年,可選擇有限合伙。選擇有限合伙的合伙人在有限合伙期間以出資為限承擔本所債務。但是入伙律師放棄有限出資合伙的除外。

    4、出資合伙人除經合伙人會議批準,可以向本所原出資合伙人或符合入伙條件的執業律師轉讓出資外,但不得向其他第三人轉讓在本所的出資。

    5、出資合伙出資到位或者受讓后,事務所應當《出資持股證明書》,出資合伙人轉讓股份應當變更《出資持股證明書》,退回還證明。

    有限合伙人不載入司法行政管理機關合伙人名錄。

    第七條。

    管理合伙人。

    管理合伙人是在本所執業并參與本所管理事務的有期限的有限責任合伙人。管理合伙人的勞務出資自受邀成為管理合伙人始,至離職之日止。

    (一)管理合伙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依法取得專職律師執業證,在本所執業的律師;。

    2、善于學習,有本所管理崗位所需要的知識或特長;。

    2、擔任管理合伙人前三年內未受過除名或停止執業以上的行政處罰;。

    4、承認本所章程及相關配套管理制度;。

    5、承認并履行本協議規定的義務;。

    6、具備思維活躍、有積極進取的精神及接受挑戰的性格;。

    7、為人誠實、正直,性格開朗、責任心強,擅長與人溝通;。

    8、有一定的組織協調和溝通能力,能承擔和突破工作壓力,是很好的時間管理者和自我任務驅動者。

    (二)管理合伙人由事務所主任或者管理委員會向合伙人會議推薦,經合伙人會議批準后,邀請入伙。

    管理合伙人由執業律師兼任,除依據本協議約定享有分紅權利和執業收益外,不領薪資。但是經合伙人會議同意專職從事管理工作的管理合伙人除外。

    本所出資合伙人、終身合伙人符合管理合伙人條件的,可以受邀成為管理合伙人。

    (三)管理合伙人應當遵守本所各項制度,并保證:

    1、勤勉盡職,公正、全面履行職責;。

    2、非經合伙人會議同意,不得與本所交易或者訂立商業合同;。

    3、不得利用工作之便,侵占本所財產;。

    5、不得挪用本所資金或者將本所財產借貸給他人;。

    6、保守本所商業秘密,管理合伙人辭去管理合伙人職務后,仍然應當保守本所商業秘密至被保守的秘密成為公開信息。

    (四)管理合伙人的權益與豁免。

    1、依照本協議享有管理合伙人的分配紅利;。

    2、不負有出資義務,不承擔本所虧損。同時為本所普通出資合伙人的除外。但是因為管理合伙人的過錯導致本所損失,依照本協議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除外。

    第二節。

    合伙人的權利義務。

    第八條。

    合伙人依照本協議與本所章程規定的程序與方式,享有下列權利義務。

    (一)合伙人享有下列權利:

    1.參加合伙人會議,行使表決權;。

    2.推選或者被推選為所主任或者管理機構負責人;。

    3.提請修改合伙協議、本所章程;。

    4.監督合伙人會議決議的執行,監督本所的執業活動和內部管理活動;。

    5.依照合伙人協議的約定退出合伙;。

    6.依本協議享有本所收益分配權和(或)財產所有權。

    7、對本所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8、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閱本所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9、本人在本所的利益受到侵害時,有權向有責任的合伙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

    10、依法為本企業提供擔保。

    (二)合伙人承擔以下義務:

    1.依照合伙人會議決定,參加相關的監管委員會,履行監督和管理職責;。

    2.遵守合伙協議、本所章程和內部管理制度;。

    3.執行合伙人會議決議;。

    4.對本所聘用律師進行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對其執業活動實施檢查和監督;。

    5.除因有限合伙另有約定的外,對本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6.承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義務。

    除本條規定的合伙人基本權利義務外,合伙人依照本協議享有相應的約定權利,承擔相應的約定義務。

    第三節。

    入伙、退伙與合伙人違約。

    第九條。

    入伙。

    (一)在下列情況下,本所吸收符合規定條件的專職律師為合伙人:

    2、根據本所的發展需要,經合伙人會議決定的吸收新增合伙人時。

    (二)符合合伙人條件并申請或受邀加入合伙的,由合伙人會議討論決定,并與新合伙人簽訂書面協議,載入本所合伙人名錄,并根據本協議規定報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三)新合伙人入伙申請或者管理委員會邀請管理合伙人,應當在合伙人會議召開前30天向合伙人會議提出議案。

    (四)新增出資合伙人可以按本協議約定選擇有限責任合伙。

    (五)新增出資合伙人經合伙人會議同意,可以有限期合伙。期限屆滿應當按退火處理,需要延長合伙期限的,應當重新入伙。

    管理合伙人自受邀成為管理合伙人履行管理合伙人職務起入伙,合伙期限為二年。重新成為管理合伙人的,合伙期限連續計算。

    第十條。

    合伙人退伙。

    (一)合伙人要求退伙(管理合伙人辭去管理合伙人職務),須提前二個月向合伙人會議提出書面申請并經合伙人會議決議。載入登記機關合伙人名錄的,應當報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管理合伙人自本屆管理委員會任期屆滿,約定出資期限的出資合伙人自約定到期之日為合伙屆滿之日,按自動退伙處理。

    (二)合伙人退伙時應對合伙期間尚未了結的工作、占用的財物、債權債務及應說明的其他問題作詳細書面報告,并按合伙人會議的決議辦理移交和清償手續。

    (三)出資合伙人退伙時,按下列原則和規定處理合伙財產:

    2.以人民幣現金形式或其他方式進行結算;。

    3.本所留置所退財產份額的15%,時間為兩年,并不考慮和支付留置期間的利息;。

    (四)合伙人退伙,不參加當年度本所剩余利潤的分配。本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管理合伙人退伙(辭去管理合伙人職務)、自動退伙或者勸其退伙的,應當享有任職期間紅利。

    (五)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出資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如退伙人不按合伙人會議的決議有關移交、清償手續的,或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出資合伙人不清償連帶債務,則合伙人會議有權視情況扣留其相應的財產,退伙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表示反對。

    (六)合伙人死亡、宣告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應當參照退伙處理。

    第十一條。

    對合伙人違約的處理。

    (一)合伙人有下列行為。本所合伙人會議視情節輕重對其作出譴責、勸其退伙直到除名的處理:

    1、擅自退伙或離所;。

    2、受到刑事處罰;。

    3、律師執業資格或者執照被吊銷;。

    4、泄露本所商業秘密;。

    5、嚴重違反合伙協議、本所章程及合伙人會議,或者嚴重違反本所規章制度;。

    6、破壞或者嚴重影響本所工作、管理秩序,給本所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名譽損害的。

    (二)出資合伙人有下列行為,本所合伙人會議視情節輕重對其作出譴責、勸其退伙直到除名的處理:

    1、簽訂出資合伙協議后,逾期履行出資義務超出30日;。

    (三)管理合伙人有下列情形時,管理委員會有權暫停其管理合伙人之職,并報合伙人會議視情節輕重對其作出勸其退伙直到除名的處理:

    1、職業道德、工作作風、品德操守惡劣,致使其他合伙人認為無法與其共事的;。

    2、不履行或者不盡職履行管理委員會分派的管理崗位職務工作的;。

    3、不具有管理崗位所需要的技能,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勝任或者怠于履行管理崗位的工作的。

    第十二條。

    處罰程序。

    (一)經管理委員會或者3名以上合伙人提議,合伙人會議應當對違約合伙人進行信任表決,除該合伙人以外的與會合伙人及出具書面意見的合伙人如有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確定不信任該合伙人時,合伙人會議即作出勸其退伙的決議,合伙人會議無須對該合伙人的行為舉證,但在表決前允許該合伙人申辯。

    (二)當合伙人會議作出“勸其退伙”決議時,該合伙人應在15天內向合伙人會議提出退伙的書面申請,并按退伙的有關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和獲取應得的財產。如超過15天不向合伙人會議提出退伙書面申請的,則合伙人會議有權對其作出除名的決定。

    合伙人被吊銷律師執業證的,合伙人會議應當將其除名。

    (三)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如遇到自己被合伙人會議除名的,保證不以任何形式(包括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和理由提出反對意見,并保守本所商業秘密。

    (四)出資合伙人勸其退伙與除名的,按照退伙程序原則和規定處理合伙財產。

    (五)上述處理并不影響其應承擔的有關經濟賠償責任。

    第三章。

    管理機構。

    第一節。

    第十三條。

    本所最高權力機構為合伙人會議,本所經營管理與業務活動實行管理委員會領導下的執行主任負責制。

    第十四條。

    本所設立主任一名。為本所法定代表人,對外代表本所,并在合伙人會議授權范圍內行使職權。事務所主任任期為三年,由合伙人會議在事務所合伙人中選舉產生。

    本所不設副主任。在對外活動中,主任不能履行職務時,可由管理委員會主任或者指定的管理合伙人代行主任職務,代行職務期間,為履職方便可稱副主任。本所律師因對外業務需要,經管理委員會同意設立的“副主任”等名譽稱謂與本協議無關。不能代表本所履行職務。

    第十五條。

    合伙人會議。

    合伙人會議決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由本協議第四條一款全體合伙人組成,是本所的最高議事決策機構。其主要職權為:

    (一)制定本所的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二)選舉、罷免本所主任;。

    (三)根據主任的提名,決定或罷免管理委員會主任。

    (四)根據管理委員會主任的提名,決定管理委員會成員(管理合伙人)的人選;。

    (五)決定管理委員會的崗位組成,監督管理委員會工作,對管委會工作提出質詢;。

    (六)審議管理委員會提交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結算報告、收益分配方案;。

    (七)決定晉升終身合伙人、吸納出資合伙人的入伙;。

    (八)決定本所增資擴股或者減少資本;。

    (九)決定分所設立與撤銷;。

    (十)決定合伙人的退伙、除名及財產處置;。

    (十二)決定本所的合并、分離、變更、終止和清算等事項;。

    (十三)決定合伙人人會議認為必須由其決定的其他事項。

    除上述合伙人會議職權外,合伙人會議可以將自己職權內的事務授權管理委員會行使。合伙人會議的授權決定,應當作出決議。

    第十六條。

    合伙人會議為每半年召開一次,召開時間為每年五月與十一月終了十日內。經三分之一合伙人提議,可召開合伙人會議臨時會議,討論決定某一具體事項。

    第十七條。

    合伙人會議由管理委員會召集并主持。

    管委會主任或者指定的主持人應當在已定合伙人會議日期前十日前向全體合伙人送達書面會議通知,并注明會議內容。合伙人會議應當指定專人負責記錄,與會合伙人應當對議定事項的記錄上簽字,指定合伙人負責保管,以備其他合伙人查閱。

    第十八條。

    合伙人會議審議、通過決議按以下規則進行:

    (一)實行一人一票原則,拒絕參加會議又無書面意見的視為同意;。

    (三)創始合伙人、持有本所三分之二合伙財產(股權)的出資合伙人,對合伙人決議享有否決權。

    經過否決的決議,由合伙人會議在聽取否決人意見后再次磋商,重新作出的議案應當由合伙人會議按照本條(一)(二)規定重新決議。

    第十九條。

    合伙人會議可以設立常設的或臨時的監督檢查機構,對管理委員會或者本所的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合伙人會議的監督檢查機構,應當向合伙人會議報告工作,由合伙人按照議事規則作出決議,監督機構與非管理委員會合伙人不得直接干涉本所管理工作。

    第二十條。

    合伙人會議的議事規則,依據本協議由本所章程詳細規定。

    第二節。

    管理委員會。

    第二十一條。

    管理委員會是本所經營管理的決策機構與管理機構,按照本協議與本所章程履行職權,執行合伙人會議決定,對合伙人會議負責。

    第二十二條。

    管理委員會由全體管理合伙人組成。

    管理委員會設主任一人,管理委員會主任根據事務所發展規則與經營方針編制管理委員會崗位、崗位職責和人選條件方案報合伙人會議審核決定。

    第二十三條。

    管理委員會行使下列職責。

    (一)主持合伙人會議,向合伙人會議提交工作報告;。

    (二)擬定本所的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草案,提交合伙人會議決定;。

    (四)組織、管理本所日常經營工作;。

    (七)向合伙人會議舉薦終身合伙人,提交出資合伙人、管理合伙人審查意見;。

    (八)制定本所各項管理制度、業務規程;。

    (九)決定本所內部經營機構、業務部門的設立;。

    (十)向合伙人會議提交管理合伙人工作評估報告;。

    (十一)接受合伙人會議的質詢,除非事涉商業秘密可以在說明情況后,在下一次會議上向合伙人會議報告外,一般質詢應當在同一次合伙人會議上回復、解答。

    (十二)其他合伙人會議授權的事務。

    第二十四條。

    管理委員會每屆任期為二年,任期屆滿應當向下屆管理委員會移交工作,管理合伙人連選得連任。

    第二十五條。

    管理委員會職權與議事規則,依據本協議在本所章程中詳細規定。

    第三節。

    執行主任。

    第二十六條。

    本所設執行主任一名,在管理委員會領導下具體執行本所經營管理之責。執行主任負責組織、管理、領導本所經營及行政部門。

    執行主任是執業律師(管理合伙人)兼任的,應當同時兼任管理委員會主任一職,非執業律師擔任執行主任的,應當分設管委會主任與執行主任。

    第二十七條。

    執行主任主持本所的經營管理、行政管理、對外聯絡、財務管理工作。執行主任由管理委員會決定聘用和辭退,對管理委員會負責。專職執行主任的報酬由管理委員會確定。

    第二十八條。

    本所建立一套完整的內部管理制度,包括營銷管理、客戶服務、人員管理、職業培訓、業務學習、財務管理、統一收案收費、服務質量監督、重大案件集體研究、利益沖突審查、年度總結考核、執業過錯責任追究、業務檔案歸檔等制度。

    第四章。

    所有者權益。

    收益分配、債務與虧損承擔。

    第二十九條。

    本所財產(資產)按照持股比例為全體終身合伙人、出資合伙人共有。本所財產權利按照100股折算。

    終身合伙人應當享有的財產份額(持股比例)在本協議簽訂第十年,由合伙人大會決定。自第十一年起起算,并計付紅利。

    出資合伙人持股比例根據合伙人之間的出資協議約定,并載入附件《合伙人出資持股登記表》。

    在本協議簽訂前十年,出資合伙人股權總數為100股。

    第三十條。

    收入分配。薪金提取(業務提成)或其他方式。

    合伙人實行收入提成制,具體標準依據管理委員會制定,報合伙人會議審核。

    第二十四條。

    本所年度稅后利潤,按下列順序分配:

    (一)彌補上年度虧損(償還債務)。

    (二)根據年度財務預算方案,留存預算內一定比例下年度公共費用。

    (二)提取各項基金。

    (三)提取各項基金后剩余部分,支付合伙人紅利。

    第三十一條。

    分紅原則。

    (一)在本協議簽訂后十年內(含第十年),出資合伙人人分享應分配紅利40%,管理合伙人分享應分配紅利60%,自第十一年起,本所終身合伙人、出資合伙人與管理合伙人的紅利分配方式,按照本協議約定的原則由合伙人會議決定。

    (二)終身合伙人、出資合伙人按照持股比例分享紅利。

    (三)管理合伙人根據職責、貢獻大小、工作時間等因素由管理委員會提交分配方案,報合伙人會議決定。

    (四)出資合伙人同時為管理合伙人,按上述分配原則分別獲取紅利。

    第三十二條。

    基金提取。

    (一)本所設立發展基金,按本所年度稅后利潤的10%提取,本所帳戶產生的利息亦計入該基金。發展基金累計提取超過出資總額50%后,經合伙人會議決定,可不再提取。

    (二)本所設立風險基金,按本所年度稅后利潤的10%提取。合伙人會議決定提取額度與期限。

    (三)本所設立福利基金,按本所年度稅后利潤的5%提取。福利基金的使用由管理委員會制定細則,交合伙人會議討論通過。該項基金在合伙人退伙、事務所分立、解散時,作為事務所的財產,由全體合伙人按照合伙人會議的決定享有和分配。

    (四)本所按規定提取律師執業風險基金,并參加辦理律師執業責任保險。

    第三十三條。

    虧損承擔。

    (一)如合伙人出資與業務收入在業務提成后不足以支付各種成本時,則由合伙人或第三方向本所借支方式承擔,沒有合伙人借支或者未能向第三方借支的,應當由普通出資合伙人按持股比例向本所借支,本所應當向借支人支付不高于銀行貸款一倍的利息。

    經過合伙人會議決定,本所可以增資擴股方式彌補虧損。

    (二)本所連續三年虧損或者重大虧損合伙人難以承擔,經合伙人會議決定,本所解散。

    (三)如本所的虧損是由某一合伙人過錯所致,則責任人首先應承擔這種虧損,不足部分由其他合伙人平均分攤,分攤后的合伙人對有過錯合伙人享有追償權。如虧損系本所某一律師過錯所致,由先由本所承擔支付責任,本所對該過錯律師享有追償權。

    第三十四條。

    除本協議另有約定的外,普通合伙人對本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第五章。

    終止與清算。

    第三十五條。

    本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而解散:

    (一)本所合伙人已不足三人,且在三個月內未能補足的;。

    (二)本所的資產已不足10萬元,且在三個月內未能補足的;。

    (三)合伙協議中約定的終止事由出現的;。

    (四)合伙人會議決定解散的;。

    (五)被依法吊銷執業許可證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應予解散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六條。

    本所解散時,應當在15日內成立清算機構,清算機構由全體合伙人組成,在機構成立起10日內通知未辦結委托事項的委托人和債權人。

    第三十七條。

    清算機構應當按照法律的規定,清理本所的財產,編制財務清算報表和財產清單,處理未了結的事務,清理債權債務,處置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等事宜。對剩余財產,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協議進行分配。當本所財產不足以償還債務時,由普通合伙人依照合伙協議對剩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算單、制定清算方案報合伙人會議及有關機關通過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所在清算期間,合伙人不得執業。本所的執業許可證及合伙人、聘用律師的執業證,應當上交原登記機關。未辦結的法律事務,由本所與委托人協商解決。

    第三十九條。

    合伙所清算結束后,清算機構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合伙人會議審議通過后,由本所主任簽名并蓋章,在15日內上報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同時將財務賬簿、業務檔案、印章移交主管司法行政機關。登記機關批準注銷后,原管理合伙人應當及時辦理稅務注銷手續。

    第六章。

    爭議解決方式。

    第四十條。

    本所合伙人因退伙、被除名、對合伙財產的分割等事項發生爭議,首先應自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再通過市、省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調解,本所及律師應尊重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的調解意見或裁決,并自覺履行相關義務。

    第四十一條。

    合伙人違反本協議應當承擔的責任(由合伙人商定,具體條款列入本協議)。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合伙人會議依據本協議約定制定本所章程,本所章程凡與本協議不一致之處,以本協議為準。

    第四十二條。

    本協議自三名以上出資合伙人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三條。

    本協議的補充或修改須經合伙人會議按議事程序決定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協議正本一份,存入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會議決議檔案,各合合伙人均可復制附本留存。

    第四十五條。

    本協議屬于本所商業秘密。

    附:合伙人簽名錄(簽名時須親自填寫簽字時間)。

    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協議書大全(20篇)篇二

    甲方:代表:地址:電話:乙方:代表:地址:電話:風險提示:

    合作的方式多種多樣,如合作設立公司、合作開發軟件、合作購銷產品等等,不同合作方式涉及到不同的項目內容,相應的協議條款可能大不相同。

    本協議的條款設置建立在特定項目的基礎上,僅供參考。實踐中,需要根據雙方實際的合作方式、項目內容、權利義務等,修改或重新擬定條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等有關法律法規,雙方就聘請企業法律顧問事宜,訂立合作協議如下:

    第一條:合作內容。

    1、_______律師事務所指派律師_______、_______等擔任甲方的法律顧問。

    2、服務方式:團隊負責,專人聯系,律師團以一個團隊承擔本計劃中的法律服務,保證任何一個企業案件,都有兩個以上律師提供服務,使企業能及時有效的獲得法律服務。

    第二條:服務目標以事先防范為主,事后補救為輔,通過參與甲方經營管理決策,努力將甲方在法律方面的經營風險降低到最低限度。

    第三條:工作職責風險提示:

    應明確約定合作各方的權利義務,以免在項目實際經營中出現扯皮的情形。

    再次溫馨提示:因合作方式、項目內容不一致,各方的權利義務條款也不一致,應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擬定。

    1、在協議期限內,為企業草擬、制訂、審查或修改合同,同時逐步漸全企業合同制度,預防合同糾紛。

    2、協議期限內,通過解答咨詢或出具法律意見書的方式解答企業在日常經營中所發生。

    3、對企業的內部治理機構進行研究,幫助引導企業建立和完善現代企業制度,尋找適合企業發展的管理框架模式,使其依法運作,并依法規范企業的管理行為。

    4、對企業勞動合同及員工管理提出法律意見,規范勞動關系,維護企業和員工的利益。

    5、當企業可能面臨糾紛時,進行法律論證,提出解決方案,出具律師函,或參與相關糾紛的調解。

    6、代理企業參加訴訟、仲裁、依法舉報犯罪,維護企業合法權益(除律師事務所基本受理費_____元外,費用按照律師收費標準減半收費)。

    7、法律顧問異地辦案差旅費應由甲方及時予以報銷,訴訟、非訴訟活動中法院、工商局、勞動仲裁委員會等部門所收取的法定費用由甲方負擔。

    第四條:合作負責人。

    1、為了使法律顧問能依法執行職務和更好地提供法律幫助,甲方應設置專人負責與律師事務所聯系。

    2、甲方聯系負責人: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

    第五條:違約條款風險提示:

    合同的約定雖然細致,但無法保證合作方不違約。因此,必須明確約定違約條款,一旦一方違約,另一方則能夠以此作為追償依據。甲方與乙方應嚴格按本合同約定履行,雙方不能擅自解除本合同。

    第六條:服務期限雙方合作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七條:其他。

    1、本協議一式_______份,雙方各持_______份。

    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協議書大全(20篇)篇三

    以上合伙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過充分協商,自愿合伙組成律師事務所,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律師事務所的名稱。

    本所名稱為: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律師事務所的性質。

    為“兩不四自”律師事務所。即:“不占國家編制、不要國家經費、自愿組合、自收自支、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自律性律師工作機構。

    第三條合伙人。

    初始合伙人為訂立本協議的__________________人,本所成立之后,根據業務需要,依照本協議和章程規定和條件和程序吸收新的合伙人。

    第四條出資數額與比例。

    (一)合伙人每人認繳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二)每個合伙人的出資比例分別占出資總額的__________________%。

    (三)合伙人于本協議簽訂之日起五日內一次付清出資款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第五條合伙人的財產權利。

    (一)每個合伙人每年的業務收費,在支付效益工資扣除應攤公共費用。提取__________________%公共積累,交納各項稅費后,其剩余部分作為事務所的財產積累,用于事務所發展,如購置交通工具等。創收合伙人對其積累的財產享有專有使用權。

    (二)律師事務所每年的公共費用__________________%由合伙人均攤,__________________%按比例分攤。

    (三)每個合伙律師年業務收入提取__________________%進入公共積累,由合伙人共同享有。

    (四)專、兼職律師年業務收入,在提取效益工資后,其余部分進入公共積累,由合伙人共同享有。

    (五)合伙律師的業務收入不足以支付公共費用時,由專、兼職律師創收的積累部分沖銷;如果專、兼職律師創收的積累部分仍不足以支付律師事務所費用時,其不足部分由各合伙律師均攤。

    (六)各合伙律師按其出資比例對事務所債務承擔義務,并對律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七)事務所每年收取的業務費,按照律師法的規定提取事業發展基金、執業風險基金、社會保障基金、培訓基金,具體比例由合伙人會議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確定。

    (八)合伙人會議每年年初對上一年度的資產清理一次,確定每個合伙人在上一年度財產積累中所享有的財產數額。每個合伙人歷年享有財產數額之累計數即為該合伙人在本所擁有的財產總額。

    第六條財務管理及分配制度。

    (一)本所建立健全人事、財務、業務、收費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各項稅費,具體內部管理制度另行制定,報司法行政機關備案。

    (二)合伙人的共同財產由事務所統一管理使用,未經合伙人會議同意不得私自分割、挪用。

    (三)本所實行效益工資制或固定工資制,律師具體提成比例或工資金額由合伙人會議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達到國家規定的納稅標準的,由本人負責完稅。

    第七條入伙。

    (一)在本所從事律師工作三年以上,年收費額達到在去掉上一年度合伙律師最高和最低收入者后其他合伙律師的平均收費數額,或者具有特殊才能和貢獻者,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并由兩名合伙人推薦,經合伙人會議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做出決議并與其簽訂合伙協議后可成為合伙人。

    (二)新加入的合伙人按照本協議的規定投入相應資金作為合伙出資,按照本所章程享有財產及其他各種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八條合伙人會議的組成和職責。

    (一)合伙人會議由全體合伙律師組成,是本所的最高議事決策機構,決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

    (二)合伙人會議行事以下權利:

    (1)制定和修改事務所章程;

    (2)決定合伙律師的加入;

    (3)選舉和罷免事務所主任、副主任;

    (4)討論決定本所的終止;

    (5)批準本所的發展規劃和業務計劃;

    (6)批準律師收入分配方案;

    (7)決定本所重大財務事項;

    (8)審核批準本所的年度財務預、決算;

    (9)制定和修改本所內部規章制度;

    (10)決定分支機構的設立和撤銷;

    (11)其他重大事宜。

    (三)合伙人會議由初始合伙人和再加入合伙人組成,對于第(二)項所規定的第(1)、(4)項權利僅由初始合伙人享有。對于其他各項權利則由初始合伙人和再加入合伙人同等享有。再加入合伙人對初始合伙人的退出不享有表決權,但對其合伙人的加入與退出則享有表決權。

    (四)合伙人會議實行民主集體中制,堅持少數服從多數原則,合伙人會議做出決議除第(二)項第(1)、(2)、(4)、(7)、(10)項須經有表決權的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外,其他各項決議的做出均需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有表決權的合伙人同意,方為有效。

    (五)合伙會議每半年舉行一次,舉行會議的時間為每年六月份和十二月份,經三分之一以上合伙人提議可以召集臨時會議。合伙律師因故不能參加合伙人會議,可以出具授權委托書,委托他人代理出席會議、行使權利。

    第九條本所的代表人是主任,由合伙人會議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二年,可連選連任。

    主任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所的日常事務性工作;

    (二)負責召集合伙人會議;

    (三)代表本所對外簽訂各項合同;

    (四)聘任和解聘各分部主任;

    (五)聘任和解聘兼職律師和輔助工作人員;

    (六)批準一級性財務開支。

    第十條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伙人享有的權利:

    (1)參加合伙人會議,按照本所章程規定行使表決權;

    (2)擔任事務所及各分所、各分部負責人的推選權和被推選權;

    (3)提請修改本所章程和合伙協議、規章制度;

    (5)監督事務所主任、事務所管委會的工作;

    (6)依照合伙協議的規定退出合伙;

    (7)依合伙協議對事務所的財產擁有所有權和收益分配權;

    (8)合伙協議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合伙人承擔的義務:

    (1)嚴格遵守國家法律和政策,嚴格遵守本所章程,執行合伙人會議的決議;

    (2)嚴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自覺維護本所及本所律師的聲譽;

    (3)合伙人對本所負有忠誠義務、合伙人之間應當互相尊重,不得相互詆毀;

    (4)嚴守事務所的業務秘密;

    (5)合伙人不得擅自以事務所名義對外簽訂借款擔保等經營性協議;

    (6)合伙人不得以本所的權益份額對外設定擔保;

    (7)遵守律師事務所的規章制度;

    (8)自覺接受主任和副主任的行政領導和管理,完成主任交辦的各項任務;

    (9)完成本所規定的創收指標;

    (10)專職從事律師業務,以全部時間投入工作、積極拓展業務領域;

    (11)按其出資比例對事務所的債務承擔責任;

    (12)依法承擔法律援助義務;

    (14)合伙協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退伙。

    (一)合伙人可以依照合伙協議退出合伙,退伙時應提前三個月提出退伙的書面申請并說明理由,經合伙人會議決議后,方生產退伙的效力。

    (二)合伙人主要提出退伙的,對其在本所工作期間歷年積累的財產予以核實,固定資產按現值的%依法納稅后,以貨幣形式清退,貨幣部分完稅后全部清退,退伙律師對退伙之前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三)合伙人連續兩年不能完成合伙人創收指標,經合伙人會議決議予以退伙。合伙人退伙后可以作為專職律師繼續在本所執業,退伙人若能連續兩年完成合伙創收指標,經合伙人會議決議可以恢復合伙。

    (四)合伙人有下列行為的,經有表決權的合伙會議四分之三以上決議,予以除名,對其在本所工作期間歷年積累的財產予以核實,對其財產清退比例,固定資產按現值的%予以清退,貨幣部分完稅后全部清退。

    (1)律師資格被取消、律師執業證書被吊銷;

    (2)違反法規、執業紀律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的;

    (3)嚴重損害本所利益,給本所造成重大損失的;

    (4)故意敗壞本所形象和聲譽、制造分裂造成影響的;

    (5)未經合伙人會議同意挪用、侵占事務所資金、私自分割事務所財產的;

    (6)拒不執行合伙人會議決議或者無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不在本所人事律師業務的;

    (五)合伙因客觀原因(如從政、出國留學、脫產進修、生育、重大疾病)不能從事律師業務時,保留其合伙人資格,但不再享有其未執業期間律師事務所費用和承擔合伙人其他義務,待恢復執業后再享有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如本人自愿退伙,按本協議第十條第二項退伙。

    (六)合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負賠償責任。

    (1)嚴重敗壞本所形象和聲譽的;

    (2)給律師事務所造成經濟損失的。

    第十二條合伙終止。

    本所因下列原因解散終止:

    (1)事務所合伙人不足三人,且在三個月內未能補齊;

    (3)合伙人會議合體一致同意解散;

    (4)被依法撤銷或解散;

    (5)因嚴重虧損或其他原因,而無法繼續開展業務。

    本所經合伙人會議決議解散或因違反法律法規、執業紀律被吊銷執業證書的,應成立清算組,對事務所的財產進行清算。合伙人有權參加與清算有關的活動。

    在清算期間,本所所有執業律師停止執業、事務所的執業證書及律師執業證書合伙上交原登記機關。尚未辦結的法律事務,由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解決。

    事務所終止后,應清償所有債務,清償債務后的剩公共財產部分按合伙協議約定在合伙人之間均等分配。對于各合伙人積累的財產由創收合伙人享有,事務所的公共財產部分不足以償還債務時,合伙人依合伙協議約定的比例均等對剩余債務進行分攤。

    事務所終止后,財務帳簿、業務檔案,按照有關規定移交司法行政機關保管,印章交回原登記的司法行政機關。

    第十三條合伙協議的修改及其解釋。

    (一)本合伙協議的修改,須經合伙人會議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并報原批準機關備案。

    第十五條本合伙協議一式十份,合伙人每人各執一份,并報司法廳備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協議書大全(20篇)篇四

    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甲方),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相關律師管理法規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甲方章程以及甲方有關規章制度,聘用(以下簡稱乙方)作為甲方的合同制律師。

    乙方確認乙方是在充分了解甲方的營業性質、業務范圍、章程、規章制度以及甲方對工作的要求的前提下,本著自愿、平等的原則與甲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工作部門和職務。

    甲方聘用乙方擔任部門職務。

    第二條聘用期限。

    甲方聘用乙方的期限為年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條工作時間。

    乙方每周工作五日,每天工作8小時,上下班時間按甲方規定執行。

    第四條工作報酬及職務職稱晉升。

    (一)甲方根據乙方受聘的工作部門和工作職務,以及甲方規定的相應職務的工作級別確定乙方的工資水平。

    (二)甲方每月付給乙方基礎工資不低于人民幣元。并將根據甲方規定的《工資制度》等考核辦法,對工作突出者給予適當的獎勵(以物質獎勵為主),工資總額不可低于元。

    (四)乙方在獎懲、職務考核和提撥方面,按甲方有關規定進行。

    (五)乙方在專業技術職稱資格的評定方面,按國家和本市司法行政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福利待遇。

    (一)乙方在醫療、傷殘撫恤費、休假、養老金等方面的待遇按甲方有關規定執行。

    (二)乙方在節假日、婚喪假、產假、探親假方面的待遇按甲方有關規定執行。

    (三)根據乙方的實際情況,甲方視具體情況給予乙方特殊福利待遇。但當乙方享受這種待遇的情況發生變化或消失時,甲方可以減少、停止或取消收回給予乙方的特殊待遇。

    (四)甲方應自己方受聘之日起,依法為乙方辦理社會保險。

    第六條乙方責任。

    (一)乙方必須認真履行甲方所規定的工作職責,完成甲方所分配的工作任務。

    (二)乙方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甲方的章程、《員工守則》、《考勤制度》、《財務制度》、《福利制度》等規章制度,以及商務慣例業務操作規程。

    (三)乙方應保持身體健康,加強業務學習,能夠勝任本職工作。

    (四)乙方在本合同生效至合同期滿或解聘、辭聘后的一年半內(即整個在崗期和下崗后的547日內)負有保守甲方商業秘密的義務。

    (五)乙方應愛護由甲方提供的辦公、交通、房屋、設備、工具和物品及甲方的其他財產。

    第七條甲方責任(義務)。

    (一)甲方必須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性的工作環境。

    (二)甲方為乙方提供必要的辦公、業務工作的設備、工具和物品。

    (三)甲方根據工作的需要,按國家規定向乙方提供勞動保護,甲方按國家規定在女工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提供相應的勞動保護。

    (四)甲方在乙方被聘用期間,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職業道德、業務水平、工作技巧及各種規章制度的教育和訓練。

    (五)甲方尊重乙方對工作方法、管理制度和技術改進等方面的合理化建議。

    (六)由于甲方制度的失誤而對乙方造成損害時,甲方應予以賠償。

    第八條合同的變更。

    (一)因甲方業務量的增減、經營范圍、經營性質的變化,需要對乙方的任職部門和職務作適當調整的,在不增加乙方工作負擔情況下,乙方也應接受甲方的安排,同意變更合同。

    (二)在同行業的工資水平均有較大幅度增長時,乙方可在本合同終止之前3個月提出變更合同中勞動報酬、福利待遇等條款的要求,甲方應予以合理地滿足。

    第九條違約責任。

    (一)甲方非因(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之情由,無故解除聘用勞動合同辭退乙方的,應根據乙方在甲方的工作年限和貢獻大小給予一次性的解聘補助費元,并支付違約金元。

    (二)乙方非因《勞動法》第三十二條之情由,擅自解除合同,辭去職務的,應支付違約金元。凡經甲方出資培訓的,乙方應在辭聘離職前分批或一次性賠償甲方的培訓費。培訓費的賠償標準為按乙方培訓后在甲方的工作年限,以每年遞減20%的比例計算。(培訓后工作滿五年的,不再賠償培訓費。)。

    (三)乙方違反工作紀律或違反律師職業道德等方面的規定,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或有損于律師聲譽和形象的,甲方有權給予其行政處分,并按規定扣除工資、獎金,其不足部分可要求賠償損失。

    第十條其他事項。

    (一)合同中未盡事宜,在合同生效后經雙方協商,可做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二)合同執行中發生糾紛,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均可向勞動仲裁機關申請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本合同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四)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簽字(蓋章):乙方簽字:

    年月日年月日。

    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協議書大全(20篇)篇五

    (甲方)因一案,現委托律師事務所(乙方)律師出庭代理/代理,經雙方充分協商,訂立合同如下: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師為甲方第審代理人。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權限是:

    二、律師必須根據事實和法律參加訴訟活動,認真負責地履行律師的職責,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三、根據國家《關于業務收費標準》的規定,甲方向乙方支付代理費元,標的費元。

    四、乙方為本案調查、出庭所需差旅費,按國家規定標準全部由甲方負擔。甲方向乙方支付差旅費元。

    五、甲方必須真實地向律師敘述案情,提供證據。在接受委托后,如發現甲方擔造事實,弄虛作假,乙方有權終止代理,依本合同所收費用不予退還。

    六、如乙方無故終止合同,代理費和標的費應全部退還甲方;如甲方無故終止合同,代理費和標的費不予退還。

    七、如一方要求變更本合同條款需另行協議。

    八、本合同經甲乙雙方或其代表人簽字(或蓋章)生效。

    九、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簽訂之日起至本案終結止(判決、調解、案外和解、撤訴及調查結案)。

    十、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

    住所:住所:

    電話:電話:

    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協議書大全(20篇)篇六

    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等有關法律法規,雙方就聘請企業法律顧問事宜,訂立合作協議如下:

    第一條:合作內容。

    1、_______律師事務所指派律師_______、_______等擔任甲方的法律顧問。

    2、服務方式:團隊負責,專人聯系,律師團以一個團隊承擔本計劃中的法律服務,保證任何一個企業案件,都有兩個以上律師提供服務,使企業能及時有效的獲得法律服務。

    第二條:服務目標以事先防范為主,事后補救為輔,通過參與甲方經營管理決策,努力將甲方在法律方面的經營風險降低到最低限度。

    第三條:工作職責風險提示:

    應明確約定合作各方的權利義務,以免在項目實際經營中出現扯皮的情形。

    再次溫馨提示:因合作方式、項目內容不一致,各方的權利義務條款也不一致,應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擬定。

    1、在協議期限內,為企業草擬、制訂、審查或修改合同,同時逐步漸全企業合同制度,預防合同糾紛。

    2、協議期限內,通過解答咨詢或出具法律意見書的方式解答企業在日常經營中所發生。

    3、對企業的內部治理機構進行研究,幫助引導企業建立和完善現代企業制度,尋找適合企業發展的管理框架模式,使其依法運作,并依法規范企業的管理行為。

    4、對企業勞動合同及員工管理提出法律意見,規范勞動關系,維護企業和員工的利益。

    5、當企業可能面臨糾紛時,進行法律論證,提出解決方案,出具律師函,或參與相關糾紛的調解。

    6、代理企業參加訴訟、仲裁、依法舉報犯罪,維護企業合法權益(除律師事務所基本受理費_____元外,費用按照律師收費標準減半收費)。

    7、法律顧問異地辦案差旅費應由甲方及時予以報銷,訴訟、非訴訟活動中法院、工商局、勞動仲裁委員會等部門所收取的法定費用由甲方負擔。

    第四條:合作負責人。

    1、為了使法律顧問能依法執行職務和更好地提供法律幫助,甲方應設置專人負責與律師事務所聯系。

    2、甲方聯系負責人: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

    第五條:違約條款。

    第六條:服務期限雙方合作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七條:其他。

    1、本協議一式_______份,雙方各持_______份。

    2、未盡事宜及雙方發生糾紛,雙方本著友好互惠態度進行協商補充解決。

    甲方(簽字):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簽字):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協議書大全(20篇)篇七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乙方(受聘人)姓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以及司法行政機關有關律師事務所聘用律師的管理規定,經甲乙雙方平等協商,就聘用應聘事項訂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按下列第(一)項確定:

    (一)本合同有固定期限,從_20xx_年_5_月_13日起至_20xx__年__5__月__12_日止。其中試用期從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日止。

    (二)本合同無固定期限,從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法定或約定的解除(終止)合同的條件出現時止。其中試用期從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二、工作崗位。甲方經考核,同意聘用乙方為甲方的__專__職律師;乙方同意按甲方工作需要,在__專__職律師崗位工作,完成該崗位所承擔的各項工作內容。

    三、勞動報酬。按下列第(一)項確定:

    (一)乙方的月工資為__1000_元。工資發放日為每月__15__日。乙方工資的增減,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的發放,以及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等,均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執行。

    (二)雙方議定:

    四、乙方受聘期間的權利。

    (二)享受必要的培訓和教育;。

    (三)取得規定的報酬及福利待遇;。

    (四)因甲方的不當行為損害了乙方的利益,可以要求甲方賠償;。

    (五)遇到法定或約定的解除(終止)合同的條件出現,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

    (六)享受法定權利和雙方約定的其它權利。

    五、乙方受聘期間的義務。

    (一)遵守《律師法》以及律師執業紀律的規定,接受甲方的日常管理;。

    (二)按時完成承辦的工作任務或工作目標;。

    (三)自覺維護甲方的形象和利益,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愛護甲方的財產;。

    (四)僅由甲方統一簽訂委托代理合同,接受甲方指派開展律師業務;。

    (五)未經允許不得從事公民代理。

    六、甲方聘用期間的權利。

    (四)有權拒絕乙方違反法律法規和律師執業規范的不當請求。

    七、甲方聘用期間的義務。

    (一)支付規定的報酬及兌現相關福利待遇;。

    (二)為乙方提供必要的辦公場所和工作條件;。

    (三)維護乙方的合法權益;。

    (四)對乙方違法違紀和不當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義務。

    八、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由甲方出資,以乙方名義為乙方繳納醫療、養老保險;。

    九、雙方需要約定的其它事項。

    甲方的出資,均由乙方辦案提成中扣除,也從乙方辦案中產生;。

    十、本合同的生效及變更。

    (一)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至期限屆滿時終止。

    (二)本合同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就有關條款加以修改、補充。

    十一、本合同的續簽及終止。合同期限屆滿,經雙方協商一致,另行簽訂聘用合同。如果乙方要求離所,應當在合同期限屆滿一個月前向甲方提出,甲方在合同期限屆滿前就是否同意乙方離所作出答復,如果同意乙方離所,應當辦理有關手續。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但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律師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情節嚴重的;。

    2.乙方連續兩年無法完成工作任務和工作目標的;。

    3.乙方的行為給甲方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名譽損害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但應當以書面方式通知甲方:

    1.甲方有損害乙方合法權益行為的;。

    2.乙方因工作需要遷往異地或者到異地工作的;。

    3.乙方因健康原因不適宜繼續從事律師工作的;。

    4.因不可抗力原因使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

    十二、爭議解決。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爭議,甲乙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或者不愿協商的,可以向司法行政機關或者律師協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甲乙任何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三、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報_________________區廳、律協_______________各一份。

    甲方(蓋章):乙方(簽名):

    甲方代表人(簽名):

    ____年___月___日____年___月___日。

    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協議書大全(20篇)篇八

    本事務所名稱為: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

    第二條住所。

    事務所可以在其他國家和中國其他地區設立分支機構。

    第三務宗旨。

    事務所的宗旨為:謁誠為委托人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并努力使之成為世界第一流的律師事務所。

    第四條性質。

    事務所合伙人分為無限責任合伙人和有限責任合伙人(以下“合伙人”稱謂含有限責任合伙人和無限責任合伙人)。

    無限責任合伙人對外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并對其投資形成的事務所財產共同所有。

    有限責任合伙人按合伙人會議的決定對事務所出資,對外僅按其出資份額承擔有限責任。

    第六條事務所接受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的監督和指導。

    第二章入伙、退伙。

    第七條入伙。

    申請入伙者應向合伙人會議提出書面申請,并由兩名無限責任合伙人書面推薦,經合伙人有效表決后通過,其享受合伙人資格的起始日期,由合伙人會議決定。

    第八條退伙。

    1、合伙人有權退伙,退伙需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其他合伙人;

    5、合伙人退伙后應保守事務所的商業秘密,不得帶走合伙期間本事務所的客戶資料。違反前述規定者應對事務所的損失進行賠償。

    第三章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無限責任合伙人享有如下權利:

    1.在合伙人會議上享有平等的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提議修改本協議及事務所各項規章制度;

    4.監督事務所的業務活動、財務收支和人事安排;

    5.享有事務所中因其投資所形成的財產權利;

    7.按事務所規定享受事務所提供的福利待遇。在事務所工作滿________年及年齡滿65歲的合伙人可以享受退休待遇。

    第十條無限責任合伙人的義務;

    1.依據合伙人會議的決定及確認向事務所進行出資;

    2.遵守并執行事務所合伙人協議和各項規章制度及合伙人會議通過的各項決議;

    3.出席合伙人大會;

    5.堅持共同發展的原則,協助并支持其他合伙人的工作;

    6.共擔風險,對合伙的債務,以合伙人的個人財產承擔清償責任;

    8.未經合伙人會議同意,合伙人個人不得以事務所名義參加捐贈,收受禮物。

    第十一條有限責任合伙人的權利;

    1.根據合伙人會議決定參加或列席合伙人大會;

    3.參與事務所的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對事務所工作提出建議和意見;

    4.享有事務所中與其出資份額相應的財產權利;

    5.按照合伙人會議的有關規定分配收益;

    6.按事務所的規定享受有關福利待遇。

    第十二條有限責任合伙人的義務;

    1.根據合伙人會議決定向事務所進行出資;

    2.遵守并執行事務所合伙協議和各項規章制度及合伙人會議通過的各項決議;

    4.堅持共同發展的原則,協助并支持其他合伙人的工作;

    6.未經合伙人會議或管委會同意,有限責任合伙人不得以事務所名義參加捐贈,收受禮物。

    第四章合伙人會議。

    第十三條合伙人會議是事務所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無限責任合伙人組成。

    第十四條合伙人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2.審查、批準事務所年度工作計劃和財務預決算;

    3.制定事務所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和各項基金使用方案;

    4.決定事務所大型固定資產的處分和重大財務支出;

    5.授予或免除合伙人資格;

    6.決定及確認合伙人對事務所的出資額;

    7.選舉、任命、免除事務所主任及管理委員會的主任;

    8.決定事務所機構(包括分支機構)的設置、撤銷或合并;

    9.決定事務所的停業、合并、終止、解散及清算;

    10.確定事務所人員發展規模及工資待遇水平;

    第十五條合伙人會議采用討論通過或表決方式決定前條所列事項。

    第十四條第1,5,9款所列事項須經全體無限責任合伙人五分之四以上(含五分之四)同意,第十四條其他各款所列事項應由全體無限責任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合伙人同意。

    依據上述比例確定持同意或不同意意見的具體合伙人人數時,若人數數額的尾數(小數點右邊的第一位數字)不足一人,則按四舍五入的方法確定人數。

    第十六條合伙人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由事務所主任或管理委員會主任召集。

    經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無限責任合伙人提議,事務所主任或管委會主任應召開合伙人臨時大會。

    舉行大會應由大會召集人于開會前十五日內向合伙人發出通知,通知中應公布開會時間、地點、議事日程等事項。

    無限責任合伙人因故未能出席大會的,或以書面形式就合伙人大會討論事項表明意見,或委托其他出席大會的無限責任合伙人代為表決。

    合伙人會議可就需討論決定的事項采取書面形式進行表決。需要合伙人會議表決的事項,可由事務所主任提出,或管理委員會主任提出,或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無限責任合伙人提出。提出需合伙人會議表決者,須向各無限責任合伙人發出書面提議,提議中列明需表決的事項,回復表決意見的期限(該期限由提議者酌定,但不得少于三天,自該無限責任合伙人收到書面提議的第二天起算)、提議者等事項。收到書面提議的無限責任合伙人應于提議要求的期限內(以書面回復發出日期為準)以書面形式作出回復,回復中應對提議者提出的事項明確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答復,回復中應對提議者提出的事項明確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答復。書面回復中未對需表決事項明確作出肯定或否定的意見;或者收到書面提議的無限責任合伙人未于書面提議要求的期限內作出書面回復,則被視為對需表決的事項持肯定意見。

    本條所規定的期限不包括法定節假日、事務所規定的工作休息日。若書面提議要求的期限中屬于前述日期,則書面提議中要求的期限自動順延。

    第五章人員和機構。

    第十七條事務所設主任一人。主任是事務所合伙人的代表。

    主任的任免,應報主管司法行政機關備案。

    第十九條主任行使下列職權;

    2.對外代表事務所簽署文件;

    4.經合伙人會議決定兼任管理委員會主任或授予主任行使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條經合伙人會議決定得設置分支機構及其他機構。所有本事務所的分支機構除合伙人會議另有規定外,不論其形式如何,均受合伙人會議的統一領導。

    第二十一條合伙人會議下設管理委員會。管理委員會為合伙人會議決議的執行機構及事務所的常設管理機構。

    管理委員會設主任一人,主任由合伙人選舉產生,管理委員會主任可以由事務所主任兼任。管理委員會主任任期一年;可連選連任,但連任不得超過兩屆;管理委員會成員由管理委員會主任指定。

    管理委員會有權決定并處理合伙人會議職權之外的事項。

    管理委員會實行主任負責制,主任向合伙人會議負責并報告工作。成員無權以管理委員會名義作出決定。對于需由管理委員會決定的重大事項,管理委員會主任應與管理委員會成員相互協商后決定,并由管理委員會主任于事后向合伙人會議匯報。

    第六章財務制度,盈余分配與債務負擔。

    第二十二條事務所設置專門財會人員,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從事財會管理工作。財務人員向合伙人會議負責。

    第二十三條凡在事務所財務帳中的合伙人的投資,固定資產及各項基金,為事務所的財產,除非合伙人會議另有規定,任何合伙人無權出售、處置、抵押事務所財產;除非另有規定,也不得以個人名義開立事務所的帳戶及信用卡。

    第二十四條事務所會計年度為每年的一月一日起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為止。

    凈利潤的計算方法為:

    根據國家規定的會計原則,會計年度內事務所的全部收入,減去:

    (1)負債、應付款;

    (2)營業費及成本開支(包括稅賦、管理費、律協會費等);

    (3)合伙人會議通過的各項基金及流動資金。

    第二十六條合伙人為事務所工作而發生的費用應根據事務所的審批程序及會計制度進行審批、報銷與記帳。

    第二十七條合伙人對事務所的投資不計利息;除退伙外,合伙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返還其投資的一部或全部。

    第二十八條無限責任合伙人向事務所借支年累計總額不得超過全體無限責任合伙人上一會計年度平均分配額的%。

    有限責任合伙人向事務所借支年累計總額不得超過全體有限責任合伙人上一會計年度平均分配額的%。

    第二十九條合伙人在事務所存續期間內退出,可以從事務所全部資產中取得其應得的份額。

    第三十條合伙人對事務所的債務按照法律規定及合伙協議的約定承擔連帶責任。償還合伙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伙人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第七章合伙終止或解散。

    第三十一條事務所因下列情況之一出現終止或解散:

    1.發生嚴重虧損導致無法繼續執業;

    2.合伙人總人數少于三人;

    3.合伙人會議作出終止或解散合伙的決議;

    4.依據國家法律和規定必須撤銷;

    5.不可抗力事由。

    第三十二條因事務所決定終止或解散的,應由事務所主任根據合伙人會議決定,制作申請書,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因不可抗力或國家法律規定必須撤銷的,由事務所公告解散。

    第三十三條事務所終止或解散,由合伙人會議指定人員組成財產清算小組對財產進行清算。事務所財產在清算中的分配順序如下:

    1.撥付清算費用;

    2.繳納應繳稅款;

    3.按事務所規定支付事務所工作人員(合伙人除外)有關費用;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合伙人之間解決因解釋或履行本協議所發生的爭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法律法規。

    第三十五條本協議及其附屬協議的修改,需經合伙人會議協商同意并報上級司法行政主管機關備案。

    第三十六條本協議一式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報送主管司法行政部門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伙人簽字: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協議書大全(20篇)篇九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事務所名稱為:_________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

    第二條?住所。

    事務所可以在其他國家和中國其他地區設立分支機構。

    第三務?宗旨。

    事務所的宗旨為:謁誠為委托人提供優質、_____的法律服務,并努力使之成為世界第一流的律師事務所。

    第四條?性質。

    事務所合伙人分為無限責任合伙人和有限責任合伙人(以下“合伙人”稱謂含有限責任合伙人和無限責任合伙人)。

    無限責任合伙人對外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并對其投資形成的事務所財產共同所有。

    有限責任合伙人按合伙人會議的決定對事務所出資,對外僅按其出資份額承擔有限責任。

    第六條?事務所接受司法_____和律師協會的監督和指導。

    第二章?入伙、退伙。

    第七條?入伙。

    申請入伙者應向合伙人會議提出書面申請,并由兩名無限責任合伙人書面推薦,經合伙人有效表決后通過,其享受合伙人資格的起始日期,由合伙人會議決定。

    第八條?退伙。

    1、合伙人有權退伙,退伙需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其他合伙人;

    5、合伙人退伙后應保守事務所的商業秘密,不得帶走合伙期間本事務所的客戶資料。違反前述規定者應對事務所的損失進行賠償。

    第三章?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無限責任合伙人享有如下權利:

    1.在合伙人會議上享有平等的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提議修改本協議及事務所各項規章制度;

    4.監督事務所的業務活動、財務收支和人事安排;

    5.享有事務所中因其投資所形成的財產權利;

    7.按事務所規定享受事務所提供的福利待遇。在事務所工作滿15年及年齡滿65歲的合伙人可以享受退休待遇。

    第十條?無限責任合伙人的義務;

    1.依據合伙人會議的決定及確認向事務所進行出資;

    2.遵守并執行事務所合伙人協議和各項規章制度及合伙人會議通過的各項決議;

    3.出席合伙人大會;

    5.堅持共同發展的原則,協助并支持其他合伙人的工作;

    6.共擔風險,對合伙的債務,以合伙人的個人財產承擔清償責任;

    8.未經合伙人會議同意,合伙人個人不得以事務所名義參加捐贈,收受禮物。

    第十一條?有限責任合伙人的權利;

    1.根據合伙人會議決定參加或列席合伙人大會;

    3.參與事務所的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對事務所工作提出建議和意見;

    4.享有事務所中與其出資份額相應的財產權利;

    5.按照合伙人會議的有關規定分配收益;

    6.按事務所的規定享受有關福利待遇。

    第十二條?有限責任合伙人的義務;

    1.根據合伙人會議決定向事務所進行出資;

    2.遵守并執行事務所合伙協議和各項規章制度及合伙人會議通過的各項決議;

    4.堅持共同發展的原則,協助并支持其他合伙人的工作;

    6.未經合伙人會議或管委會同意,有限責任合伙人不得以事務所名義參加捐贈,收受禮物。

    第四章?合伙人會議。

    第十三條?合伙人會議是事務所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無限責任合伙人組成。

    第十四條?合伙人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2.審查、批準事務所年度工作計劃和財務預決算;

    3.制定事務所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和各項基金使用方案;

    4.決定事務所大型固定資產的處分和重大財務支出;

    5.授予或免除合伙人資格;

    6.決定及確認合伙人對事務所的出資額;

    7.選舉、任命、免除事務所主任及管理委員會的主任;

    8.決定事務所機構(包括分支機構)的設置、撤銷或合并;

    9.決定事務所的停業、合并、終止、解散及清算;

    10.確定事務所人員發展規模及工資待遇水平;

    第十五條?合伙人會議采用討論通過或表決方式決定前條所列事項。

    第十四條第1,5,9款所列事項須經全體無限責任合伙人五分之四以上(含五分之四)同意,第十四條其他各款所列事項應由全體無限責任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合伙人同意。

    第十六條?合伙人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由事務所主任或管理委員會主任召集。

    經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無限責任合伙人提議,事務所主任或管委會主任_____開合伙人臨時大會。

    舉行大會應由大會召集人于開會前十五日內向合伙人發出通知,通知中應公布開會時間、地點、議事日程等事項。

    無限責任合伙人因故未能出席大會的,或以書面形式就合伙人大會討論事項表明意見,或委托其他出席大會的無限責任合伙人代為表決。

    合伙人會議可就需討論決定的事項采取書面形式進行表決。需要合伙人會議表決的事項,可由事務所主任提出,或管理委員會主任提出,或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無限責任合伙人提出。提出需合伙人會議表決者,須向各無限責任合伙人發出書面提議,提議中列明需表決的事項,回復表決意見的期限(該期限由提議者酌定,但不得少于三天,自該無限責任合伙人收到書面提議的第二天起算)、提議者等事項。收到書面提議的無限責任合伙人應于提議要求的期限內(以書面回復發出日期為準)以書面形式作出回復,回復中應對提議者提出的事項明確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答復,回復中應對提議者提出的事項明確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答復。書面回復中未對需表決事項明確作出肯定或否定的意見;或者收到書面提議的無限責任合伙人未于書面提議要求的期限內作出書面回復,則被視為對需表決的事項持肯定意見。

    本條所規定的期限不包括法定節假日、事務所規定的工作休息日。若書面提議要求的期限中屬于前述日期,則書面提議中要求的期限自動順延。

    第五章?人員和機構。

    第十七條?事務所設主任一人。主任是事務所合伙人的代表。

    主任的任免,應報主管司法_____備案。

    第十九條?主任行使下列職權;

    2.對外代表事務所簽署文件;

    4.經合伙人會議決定兼任管理委員會主任或授予主任行使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條?經合伙人會議決定得設置分支機構及其他機構。所有本事務所的分支機構除合伙人會議另有規定外,不論其形式如何,均受合伙人會議的統一領導。

    第二十一條?合伙人會議下設管理委員會。管理委員會為合伙人會議決議的執行機構及事務所的常設管理機構。

    管理委員會設主任一人,主任由合伙人選舉產生,管理委員會主任可以由事務所主任兼任。管理委員會主任_____一年;可連選連任,但連任不得超過兩屆;管理委員會成員由管理委員會主任指定。

    管理委員會有權決定并處理合伙人會議職權之外的事項。

    管理委員會實行主任負責制,主任向合伙人會議負責并報告工作。成員無權以管理委員會名義作出決定。對于需由管理委員會決定的重大事項,管理委員會主任應與管理委員會成員相互協商后決定,并由管理委員會主任于事后?向合伙人會議匯報。

    第六章?財務制度,盈余分配與債務負擔。

    第二十二條?事務所設置專門財會人員,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從事財會管理工作。財務人員向合伙人會議負責。

    第二十三條?凡在事務所財務帳中的合伙人的投資,固定資產及各項基金,為事務所的財產,除非合伙人會議另有規定,任何合伙人無權出售、處置、抵押事務所財產;除非另有規定,也不得以個人名義開立事務所的帳戶及信用卡。

    第二十四條?事務所會計年度為每年的一月一日起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為止。

    第二十五條?事務所根據合伙人會議決議分配凈利潤。

    凈利潤的計算方法為:

    根據國家規定的會計原則,會計年度內事務所的全部收入,減去:

    (1)負債、應付款;

    (2)營業費及成本開支(包括稅賦、管理費、律協會費等);

    (3)合伙人會議通過的各項基金及流動資金。

    第二十六條?合伙人為事務所工作而發生的費用應根據事務所的審批程序及會計制度進行審批、報銷與記帳。

    第二十七條?合伙人對事務所的投資不計利息;除退伙外,合伙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返還其投資的一部或全部。

    第二十八條?無限責任合伙人向事務所借支年累計總額不得超過全體無限責任合伙人上一會計年度平均分配額的?%。

    有限責任合伙人向事務所借支年累計總額不得超過全體有限責任合伙人上一會計年度平均分配額的%。

    第二十九條?合伙人在事務所存續期間內退出,可以從事務所全部資產中取得其應得的份額。

    第三十條?合伙人對事務所的債務按照法律規定及合伙協議的約定承擔連帶責任。償還合伙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伙人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第七章?合伙終止或解散。

    第三十一條?事務所因下列情況之一出現終止或解散:

    1.發生嚴重虧損導致無法繼續執業;

    2.合伙人總人數少于三人;

    3.合伙人會議作出終止或解散合伙的決議;

    4.依據國家法律和規定必須撤銷;

    5.不可抗力事由。

    第三十二條?因事務所決定終止或解散的,應由事務所主任根據合伙人會議決定,制作申請書,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因不可抗力或國家法律規定必須撤銷的,由事務所公告解散。

    第三十三條?事務所終止或解散,由合伙人會議指定人員組成財產清算小組對財產進行清算。事務所財產在清算中的分配順序如下:

    1.撥付清算費用;

    2.繳納應繳稅款;

    3.按事務所規定支付事務所工作人員(合伙人除外)有關費用;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合伙人之間解決因解釋或履行本協議所發生的爭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等法律法規。

    第三十五條?本協議及其附屬協議的修改,需經合伙人會議協商同意并報上級司法行政主管機關備案。

    第三十六條?本協議一式?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報送主管司法行政部門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伙人簽字:

    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協議書大全(20篇)篇十

    訂立協議人:

    本所名稱為:

    地址:

    為“兩不四自”律師事務所。即:“不占國家編制、不要國家經費、自愿組合、自收自支、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自律性律師工作機構。

    第三條合伙人。

    初始合伙人為訂立本協議的人,本所成立之后,根據業務需要,依照本協議和章程規定和條件和程序吸收新的合伙人。

    第四條出資數額與比例。

    (一)合伙人每人認繳人民幣元整。

    (二)每個合伙人的出資比例分別占出資總額的%。

    (三)合伙人于本協議簽訂之日起五日內一次付清出資款元整。

    第五條合伙人的財產權利。

    (一)每個合伙人每年的業務收費,在支付效益工資扣除應攤公共費用。提取%公共積累,交納各項稅費后,其剩余部分作為事務所的財產積累,用于事務所發展,如購置交通工具等。創收合伙人對其積累的財產享有專有使用權。

    (二)律師事務所每年的公共費用%由合伙人均攤,%按比例分攤。

    (三)每個合伙律師年業務收入提取%進入公共積累,由合伙人共同享有。

    (四)專、兼職律師年業務收入,在提取效益工資后,其余部分進入公共積累,由合伙人共同享有。

    (五)合伙律師的業務收入不足以支付公共費用時,由專、兼職律師創收的積累部分沖銷;如果專、兼職律師創收的積累部分仍不足以支付律師事務所費用時,其不足部分由各合伙律師均攤。

    (六)各合伙律師按其出資比例對事務所債務承擔義務,并對律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七)事務所每年收取的業務費,按照律師法的規定提取事業發展基金、執業風險基金、社會保障基金、培訓基金,具體比例由合伙人會議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確定。

    (八)合伙人會議每年年初對上一年度的資產清理一次,確定每個合伙人在上一年度財產積累中所享有的財產數額。

    每個合伙人歷年享有財產數額之累計數即為該合伙人在本所擁有的財產總額。

    第六條財務管理及分配制度。

    (一)本所建立健全人事、財務、業務、收費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各項稅費,具體內部管理制度另行制定,報司法行政機關備案。

    (二)合伙人的共同財產由事務所統一管理使用,未經合伙人會議同意不得私自分割、挪用。

    (三)本所實行效益工資制或固定工資制,律師具體提成比例或工資金額由合伙人會議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達到國家規定的納稅標準的,由本人負責完稅。

    第七條入伙。

    (一)在本所從事律師工作三年以上,年收費額達到在去掉上一年度合伙律師最高和最低收入者后其他合伙律師的平均收費數額,或者具有特殊才能和貢獻者,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并由兩名合伙人推薦,經合伙人會議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做出決議并與其簽訂合伙協議后可成為合伙人。

    (二)新加入的合伙人按照本協議的規定投入相應資金作為合伙出資,按照本所章程享有財產及其他各種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八條合伙人會議的組成和職責。

    (一)合伙人會議由全體合伙律師組成,是本所的最高議事決策機構,決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

    (二)合伙人會議行事以下權利:

    (1)制定和修改事務所章程;。

    (2)決定合伙律師的加入;。

    (3)選舉和罷免事務所主任、副主任;。

    (4)討論決定本所的終止;。

    (5)批準本所的發展規劃和業務計劃;。

    (6)批準律師收入分配方案;。

    (7)決定本所重大財務事項;。

    (8)審核批準本所的年度財務預、決算;。

    (9)制定和修改本所內部規章制度;。

    (10)決定分支機構的設立和撤銷;。

    (11)其他重大事宜。

    (三)合伙人會議由初始合伙人和再加入合伙人組成,對于第(二)項所規定的第(1)、(4)項權利僅由初始合伙人享有。

    對于其他各項權利則由初始合伙人和再加入合伙人同等享有。

    再加入合伙人對初始合伙人的退出不享有表決權,但對其合伙人的加入與退出則享有表決權。

    (四)合伙人會議實行民主集體中制,堅持少數服從多數原則,合伙人會議做出決議除第(二)項第(1)、(2)、(4)、(7)、(10)項須經有表決權的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外,其他各項決議的做出均需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有表決權的合伙人同意,方為有效。

    (五)合伙會議每半年舉行一次,舉行會議的時間為每年六月份和十二月份,經三分之一以上合伙人提議可以召集臨時會議。

    合伙律師因故不能參加合伙人會議,可以出具授權委托書,委托他人代理出席會議、行使權利。

    第九條本所的代表人是主任,由合伙人會議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二年,可連選連任。

    主任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所的日常事務性工作;。

    (二)負責召集合伙人會議;。

    (三)代表本所對外簽訂各項合同;。

    (四)聘任和解聘各分部主任;。

    (五)聘任和解聘兼職律師和輔助工作人員;。

    (六)批準一級性財務開支。

    第十條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伙人享有的權利:

    (1)參加合伙人會議,按照本所章程規定行使表決權;。

    (2)擔任事務所及各分所、各分部負責人的推選權和被推選權;。

    (3)提請修改本所章程和合伙協議、規章制度;。

    (5)監督事務所主任、事務所管委會的工作;。

    (6)依照合伙協議的規定退出合伙;。

    (7)依合伙協議對事務所的財產擁有所有權和收益分配權;。

    (8)合伙協議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合伙人承擔的義務:

    (1)嚴格遵守國家法律和政策,嚴格遵守本所章程,執行合伙人會議的決議;。

    (2)嚴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自覺維護本所及本所律師的聲譽;。

    (3)合伙人對本所負有忠誠義務、合伙人之間應當互相尊重,不得相互詆毀;。

    (5)合伙人不得擅自以事務所名義對外簽訂借款擔保等經營性協議;。

    (6)合伙人不得以本所的權益份額對外設定擔保;。

    (8)自覺接受主任和副主任的行政領導和管理,完成主任交辦的各項任務;。

    (9)完成本所規定的創收指標;。

    (10)專職從事律師業務,以全部時間投入工作、積極拓展業務領域;。

    (11)按其出資比例對事務所的債務承擔責任;。

    (12)依法承擔法律援助義務;。

    (14)合伙協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退伙。

    (一)合伙人可以依照合伙協議退出合伙,退伙時應提前三個月提出退伙的書面申請并說明理由,經合伙人會議決議后,方生產退伙的效力。

    (二)合伙人主要提出退伙的,對其在本所工作期間歷年積累的財產予以核實,固定資產按現值的%依法納稅后,以貨幣形式清退,貨幣部分完稅后全部清退,退伙律師對退伙之前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三)合伙人連續兩年不能完成合伙人創收指標,經合伙人會議決議予以退伙。

    合伙人退伙后可以作為專職律師繼續在本所執業,退伙人若能連續兩年完成合伙創收指標,經合伙人會議決議可以恢復合伙。

    (四)合伙人有下列行為的,經有表決權的合伙會議四分之三以上決議,予以除名,對其在本所工作期間歷年積累的財產予以核實,對其財產清退比例,固定資產按現值的%予以清退,貨幣部分完稅后全部清退。

    (1)律師資格被取消、律師執業證書被吊銷;。

    (2)違反法規、執業紀律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的;。

    (3)嚴重損害本所利益,給本所造成重大損失的;。

    (4)故意敗壞本所形象和聲譽、制造分裂造成影響的;。

    (5)未經合伙人會議同意挪用、侵占事務所資金、私自分割事務所財產的;。

    (6)拒不執行合伙人會議決議或者無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不在本所人事律師業務的;。

    (五)合伙因客觀原因(如從政、出國留學、脫產進修、生育、重大疾病)不能從事律師業務時,保留其合伙人資格,但不再享有其未執業期間律師事務所費用和承擔合伙人其他義務,待恢復執業后再享有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如本人自愿退伙,按本協議第十條第二項退伙。

    (六)合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負賠償責任。

    (1)嚴重敗壞本所形象和聲譽的;。

    第十二條合伙終止。

    本所因下列原因解散終止:

    (1)事務所合伙人不足三人,且在三個月內未能補齊;。

    (2)事務所的財產不足10萬元,且在三個月內未能補足;。

    (3)合伙人會議合體一致同意解散;。

    (4)被依法撤銷或解散;。

    (5)因嚴重虧損或其他原因,而無法繼續開展業務。

    本所經合伙人會議決議解散或因違反法律法規、執業紀律被吊銷執業證書的,應成立清算組,對事務所的財產進行清算。

    合伙人有權參加與清算有關的活動。

    在清算期間,本所所有執業律師停止執業、事務所的執業證書及律師執業證書合伙上交原登記機關。

    尚未辦結的法律事務,由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解決。

    事務所終止后,應清償所有債務,清償債務后的剩公共財產部分按合伙協議約定在合伙人之間均等分配。

    對于各合伙人積累的財產由創收合伙人享有,事務所的公共財產部分不足以償還債務時,合伙人依合伙協議約定的比例均等對剩余債務進行分攤。

    事務所終止后,財務帳簿、業務檔案,按照有關規定移交司法行政機關保管,印章交回原登記的司法行政機關。

    (一)本合伙協議的修改,須經合伙人會議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并報原批準機關備案。

    (二)本合伙協議,由合伙人會議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合伙協議自全體合伙人簽字后生效。

    第十五條本合伙協議一式十份,合伙人每人各執一份,并報司法廳備案。

    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協議書大全(20篇)篇十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之規定,設立人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原則,經充分協商一致,決定共同設立普通合伙律師事務所,訂立如下協議。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合伙人:

    姓名:

    居住地:

    身份證號碼:

    律師執業證號:

    姓名:

    居住地:

    身份證號碼:

    律師執業證號:

    姓名:

    居住地:

    身份證號碼:

    律師執業證號:

    第二條?合伙人的出資額及出資方式:

    第三條?本所的組織形式:普通合伙律師事務所。

    第四條?合伙人的權利、義務。

    (一)合伙人享有下列權利:

    1、參加合伙人會議,行使表決權;

    2、推選或者被推選為律師事務所負責人;

    3、提請修改合伙協議、本所章程和內部管理規章制度;

    4、監督合伙人會議決議的執行,監督律師事務所的執業活動和內部管理活動;

    5、依照合伙人協議的約定退出合伙;

    6、依合伙協議對本所財產擁有所有權和收益分配權。

    (二)合伙人承擔以下義務:

    1、依照合伙協議履行相關監督和管理職責;

    2、遵守合伙協議、律師事務所章程和內部管理制度;

    3、執行合伙人會議決議;

    4、對本所聘用律師進行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對其執業活動實施檢查和監督;

    6、承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義務。

    第二章?管理機構。

    第五條?合伙人會議是本所的最高議事決策機構。

    第六條?合伙人會議決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其主要職權為:

    (一)制定本所的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二)推選本所和管理機構的負責人;

    (三)制定本所的內部管理制度;

    (四)組織本所的年度考核(包括本所年度執業情況和律師執業情況);

    (五)審議本所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報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開支事項;

    (六)決定吸收新合伙人;

    (七)決定合伙人的退伙、除名及財產處置;

    (八)審議對本所律師的獎勵和處分;

    (九)修改合伙協議、本所章程;

    (十)決定本所的變更、終止;

    (十一)其他需要提交審議的重要事項。

    第七條?合伙人會議為每季度召開一次,召開時間為每季度終了后的______日內。經三分之二合伙人提議,可召開合伙人會議臨時會議,討論決定某一具體事項。

    合伙人會議應當指定專人負責記錄,與會合伙人應當對議定事項內容進行認可并簽字,以備合伙人查閱。

    第八條?合伙人會議審議、通過決議按以下規則進行:

    (一)第六條(六)、(九)、(十)項由與會全體合伙人及出具書面表決意見的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生效:

    (二)第六條所列(一)、(二)、(三)、(四)、(五)、(七)、(八)、(十一)由與會合伙人及出具書面意見的合伙人超過三分之二同意方可生效。

    第九條?律師事務所負責人從合伙人中產生。每次選舉得票最多的為本所負責人人選,第二至第三名為副主任。

    律師事務所負責人負責對律師事務所的業務活動和內部事務進行管理,對外代表本所,依法承擔對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的管理責任。

    第十條?本所設行政主任一名,全面主持本所的行政管理、對外聯絡、廣告宣傳、財務管理、行政事務工作。行政主任由合伙人會議決定聘用和辭退,對合伙人會議負責。行政主任的報酬由基本薪金和崗位津貼兩部分組成,基本薪金在決定聘任時確定,崗位津貼在年度終了時由管理合伙人根據行政主任的工作表現提出方案交合伙人會議審議,最高不超過全所全年業務收入的_________%。

    第十一條?本所建立一套完整的內部管理制度,包括人員管理、業務學習培訓、財務管理、收益分配、統一收案_____、職業道德教育、服務質量監督、重大案件集體研究、利益沖突審查、年度考核、執業過錯責任追究、業務檔案歸檔等制度。

    第三章?收益分配、債務承擔方式、虧損承擔。

    第十二條?收入分配。薪金提取(業務提成)或其他方式。

    合伙人實行收入提成制或者薪金制,具體標準為:

    第十三條?基金提取。

    本所設立合伙人福利基金,由合伙人按業務收入的1%向事務所繳納該項基金,事務所帳戶產生的利息亦計入該基金。合伙人福利基金的使用由管理合伙人會議制定細則,交合伙人會議討論通過。該項基金在合伙人退伙、事務所分立、解散時,作為事務所的財產,由全體合伙人平均享有和分配。

    本所按規定提取律師執業風險基金,并參加辦理律師執業責任_____。

    第十四條?可分配利潤。

    全所的總收入在支付成本、繳納稅收、提取各項基金之后,積余部分為可分配利潤。如當年度本所專職律師業務收入減去提成、稅收等直接費用后剩余部分足以支付當年度公共費用時,全體合伙人按全年業務收入比例參加剩余利潤分配;如專職律師業務收入的剩余部分不足支付當年度公共費用,則由全體合伙人按業務收入比例承擔或其他方式承擔。

    第十五條?虧損承擔。

    如業務收入在業務提成后不足以支付各種成本時,則應從已提取的業務提成中按所提比例退還;業務提成全部退還尚不足彌補虧損的,由全體合伙人平均分攤。

    如本所的虧損是由某一合伙人過錯所致,則責任人首先應承擔這種虧損,不足部分由其他合伙人平均分攤。分攤后的合伙人對有過錯合伙人享有追償權。如虧損系本所某一律師過錯所致,則先由律師事務所承擔支付責任,律師事務所對該過錯律師享有追償權。

    第十六條?合伙人對律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四章?合伙人變更。

    第十七條?吸收新合伙人。

    根據本所的發展需要,可吸收符合規定條件的專職律師為合伙人,其條件為:

    (一)依法取得專職律師執業證;

    (二)具有三年以上執業經歷;

    (三)擔任合伙人前______年內未受過停止執業以上的行政處罰;

    (四)承認本所章程及相關配套管理制度;

    (六)同意認繳入伙資本。

    第十八條?合伙人退伙。

    (一)退伙須提前______個月向合伙人會議提出書面申請并經合伙人會議決議,并辦理變更登記。

    (二)合伙人退伙時應對合伙期間尚未了結的工作、占用的財物、債權債務及應說明的其他問題作詳細書面報告,并按合伙人會議的決議辦理移交和清償手續。

    (三)合伙人退伙時,按下列原則和規定處理合伙財產:

    2、以人民幣現金形式進行支付;

    5、合伙人退伙,不參加當年度本所剩余利潤的分配。

    如退伙人不按合伙人會議的決議有關移交、清償手續的,則合伙人會議有權視情況扣留其相應的財產,退伙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表示反對。

    第十九條?對合伙人的處罰。

    (一)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和本所章程及合伙人會議通過和制定的各項決議和規章制度,嚴重影響本所工作、管理秩序,給本所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名譽損害的,合伙人會議有權視情節輕重對其作出譴責、勸其退伙直到除名的處罰。

    (二)如某一位合伙人的職業道德、工作作風、品德操守惡劣,致使其他合伙人認為無法與其共事的,經3名以上合伙人提議、過半數合伙人附議,合伙人會議應當對該合伙人進行信任表決。除該合伙人以外的與會合伙人及出具書面意見的合伙人如有超過90%及以上合伙人表決確定不信任該合伙人時,合伙人會議即作出勸其退伙的決議,合伙人會議無須對該合伙人的行為舉證,但在表決前允許該合伙人申辯。

    (三)當合伙人會議作出“勸其退伙”決議時,該合伙人應在15天內向合伙人會議提出退伙的書面申請,并按退伙的有關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和獲取應得的財產。如超過______天不向合伙人會議提出退伙書面申請的,則合伙人會議有權對其作出除名的決定。報市司法局批準,并報原登記機關備案。

    合伙人被吊銷律師執業證的,合伙人會議應當將其除名。

    (四)經全體合伙人(除當事人外)一致同意,如遇到自己被合伙人會議除名的,保證不以任何形式(包括申請_____或提起訴訟)和理由提出反對意見,并:

    1、按除名時合伙人會議所確認的其所占財產份額的______%進行核算;

    2、均以現金支付;

    3、應留置其可領取財產的______%,時間為______年,并不考慮該款留置期間的利息;如其行為可能對本所造成重大財產損失的,合伙人會議有權增加該留置的比例和時間及扣留其相應的財產。

    4、對應支付的部分應根據本所當時的財務情況進行支付,如當時支付確有困難,應接受一個合理的分期支付方式。

    第五章?爭議解決方式。

    第二十條?事務所因合伙人退伙、被除名、對合伙財產的分割等事項發生爭議的,首先應自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再通過市、省司法_____、律師協會調解,律師事務所及律師應尊重司法_____和律師協會的調解意見或裁決,并自覺履行相關義務。

    第二十一條?合伙人違反本協議應當承擔的責任(由合伙人商定,具體列入本協議)。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協議自本所批準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條?本協議的解釋權歸全體合伙人會議,本協議的補充或修改須經合伙人會議一致通過,并報原批準機關審核批準后生效。

    合伙人簽名: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伙人簽名: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伙人簽名: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協議書大全(20篇)篇十二

    合伙人(之一):姓名、性別、年齡、籍貫、民族、住址等基本情況。

    合伙人(之二):姓名,性別、年齡、籍貫、民族、住址等基本情況。

    為了共同的經濟目的,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自愿訂立本協議。

    一、合伙的經營范圍

    二、各合伙人出資數額及出資方式

    三、各合伙人投資形成的財產為合伙財產,由合伙人統一管理和使用。舍伙人民主推舉負責人。

    負責人享有以下權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負責人承擔以下義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如果負責人沒有履行義務,則應就由此造成的損失對合伙承擔賠償責任。

    四、盈余分配方法

    五、債務承擔方法

    六、入伙

    七、退伙

    八、合伙的終止

    九、合伙的清算

    十、合伙協議自有關機關批準并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

    年 月 日

    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協議書大全(20篇)篇十三

    第一條為了加強xx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的人事管理工作,提高員工的整體素質,更好地為事務所發展服務,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指的人事管理是指對本所員工的考核錄用、培訓、考核、晉升、辭職、辭退、退休等方面的管理。

    第三條員工的錄用按照“德才兼備”的原則,并在符合下列基本條件的前提下,經過考試或考核評議后擇優錄用。

    第四條員工招聘按下列程序進行:

    1、董事會確定員工招聘計劃;

    2、發布招聘廣告;

    3、組織招聘考試,確定預選名單進行考核評議;

    4、確定最終人選;

    5、簽訂勞動合同。

    第五條員工培訓按照行業主管部門的規定,結合工作實際統一安排。

    第六條本所實行年度業績評價制度,且制定切實可行的崗位責任制考核辦法,認真嚴肅搞好對員工德、能、勤、績的`考核工作。考核實行自我評價與上級考評相結合的方式,被考核者應事先提交工作總結材料,被考核者所在部門根據其表現提供初評意見,最后由本所考評小組或董事會決定員工年度考核評定的等級。

    年度考核評定的等級分為優秀、良好、稱積和不稱職四級。員工的考核與職務晉升、獎勵等相聯系。連續兩年被評定為優秀將予以晉升或嘉獎。被評定為不稱職的員工給予警示,連續兩年被評為不稱職者可予以辭退。

    第七條員工的職級分為助理人員、項目經理、部門經理和總經理。

    第八條員工職務的任免:

    1、董事長及董事會成員由股東會決定;

    2、總經理由董事會決定;

    3、部門經理由董事長決定;

    4、項目經理由部門經理決定。

    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協議書大全(20篇)篇十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之規定,設立人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原則,經充分協商一致,決定共同設立普通合伙律師事務所,訂立如下協議。

    合伙人:

    姓名:

    居住地:

    身份證號碼:

    律師執業證號:

    姓名:

    居住地:

    身份證號碼:

    律師執業證號:

    姓名:

    居住地:

    身份證號碼:

    律師執業證號:

    合伙人的出資額及出資方式:

    本所的組織形式:普通合伙律師事務所。

    合伙人的權利、義務。

    (一)合伙人享有下列權利:

    1、參加合伙人會議,行使表決權;

    2、推選或者被推選為律師事務所負責人;

    3、提請修改合伙協議、本所章程和內部管理規章制度;

    4、監督合伙人會議決議的執行,監督律師事務所的執業活動和內部管理活動;

    5、依照合伙人協議的約定退出合伙;

    6、依合伙協議對本所財產擁有所有權和收益分配權。

    (二)合伙人承擔以下義務:

    1、依照合伙協議履行相關監督和管理職責;

    2、遵守合伙協議、律師事務所章程和內部管理制度;

    3、執行合伙人會議決議;

    4、對本所聘用律師進行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對其執業活動實施檢查和監督;

    6、承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義務。

    合伙人會議是本所的最高議事決策機構。

    合伙人會議決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其主要職權為:

    (一)制定本所的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二)推選本所和管理機構的負責人;

    (三)制定本所的內部管理制度;

    (四)組織本所的年度考核(包括本所年度執業情況和律師執業情況);

    (五)審議本所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報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開支事項;

    (六)決定吸收新合伙人;

    (七)決定合伙人的退伙、除名及財產處置;

    (八)審議對本所律師的獎勵和處分;

    (九)修改合伙協議、本所章程;

    (十)決定本所的變更、終止;

    (十一)其他需要提交審議的重要事項。

    合伙人會議為每季度召開一次,召開時間為每季度終了后的______日內。經三分之二合伙人提議,可召開合伙人會議臨時會議,討論決定某一具體事項。

    合伙人會議應當指定專人負責記錄,與會合伙人應當對議定事項內容進行認可并簽字,以備合伙人查閱。

    合伙人會議審議、通過決議按以下規則進行:

    (一)第六條(六)、(九)、(十)項由與會全體合伙人及出具書面表決意見的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生效:

    (二)第六條所列(一)、(二)、(三)、(四)、(五)、(七)、(八)、(十一)由與會合伙人及出具書面意見的合伙人超過三分之二同意方可生效。

    律師事務所負責人從合伙人中產生。每次選舉得票最多的為本所負責人人選,第二至第三名為副主任。

    律師事務所負責人負責對律師事務所的業務活動和內部事務進行管理,對外代表本所,依法承擔對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的管理責任。

    本所設行政主任一名,全面主持本所的行政管理、對外聯絡、廣告宣傳、財務管理、行政事務工作。行政主任由合伙人會議決定聘用和辭退,對合伙人會議負責。行政主任的報酬由基本薪金和崗位津貼兩部分組成,基本薪金在決定聘任時確定,崗位津貼在年度終了時由管理合伙人根據行政主任的工作表現提出方案交合伙人會議審議,最高不超過全所全年業務收入的x%。

    本所建立一套完整的內部管理制度,包括人員管理、業務學習培訓、財務管理、收益分配、統一收案收費、職業道德教育、服務質量監督、重大案件集體研究、利益沖突審查、年度考核、執業過錯責任追究、業務檔案歸檔等制度。

    收入分配。薪金提取(業務提成)或其他方式。

    合伙人實行收入提成制或者薪金制,具體標準為:

    基金提取。

    本所設立合伙人福利基金,由合伙人按業務收入的1%向事務所繳納該項基金,事務所帳戶產生的利息亦計入該基金。合伙人福利基金的使用由管理合伙人會議制定細則,交合伙人會議討論通過。該項基金在合伙人退伙、事務所分立、解散時,作為事務所的財產,由全體合伙人平均享有和分配。本所按規定提取律師執業風險基金,并參加辦理律師執業責任保險。

    可分配利潤。全所的總收入在支付成本、繳納稅收、提取各項基金之后,積余部分為可分配利潤。如當年度本所專職律師業務收入減去提成、稅收等直接費用后剩余部分足以支付當年度公共費用時,全體合伙人按全年業務收入比例參加剩余利潤分配;如專職律師業務收入的剩余部分不足支付當年度公共費用,則由全體合伙人按業務收入比例承擔或其他方式承擔。

    虧損承擔。如業務收入在業務提成后不足以支付各種成本時,則應從已提取的業務提成中按所提比例退還;業務提成全部退還尚不足彌補虧損的,由全體合伙人平均分攤。

    如本所的虧損是由某一合伙人過錯所致,則責任人首先應承擔這種虧損,不足部分由其他合伙人平均分攤。分攤后的合伙人對有過錯合伙人享有追償權。如虧損系本所某一律師過錯所致,則先由律師事務所承擔支付責任,律師事務所對該過錯律師享有追償權。

    吸收新合伙人。根據本所的發展需要,可吸收符合規定條件的專職律師為合伙人,其條件為:

    (一)依法取得專職律師執業證;

    (二)具有三年以上執業經歷;

    (三)擔任合伙人前______年內未受過停止執業以上的行政處罰;

    (四)承認本所章程及相關配套管理制度;

    (六)同意認繳入伙資本。

    符合上述條件并申請加入合伙的,由合伙人會議討論決定,并與新合伙人簽訂書面協議,報市司法局批準,并報原登記機關備案。

    合伙人退伙。

    (一)退伙須提前______個月向合伙人會議提出書面申請并經合伙人會議決議,并辦理變更登記。

    (二)合伙人退伙時應對合伙期間尚未了結的工作、占用的財物、債權債務及應說明的其他問題作詳細書面報告,并按合伙人會議的決議辦理移交和清償手續。

    (三)合伙人退伙時,按下列原則和規定處理合伙財產:

    2、以人民幣現金形式進行支付;

    3、留置所退財產份額的______%,時間為兩年,并不考慮該款留置期間的利息;

    5、合伙人退伙,不參加當年度本所剩余利潤的分配。

    如退伙人不按合伙人會議的決議有關移交、清償手續的,則合伙人會議有權視情況扣留其相應的財產,退伙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表示反對。

    對合伙人的處罰。

    (一)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和本所章程及合伙人會議通過和制定的各項決議和規章制度,嚴重影響本所工作、管理秩序,給本所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名譽損害的,合伙人會議有權視情節輕重對其作出譴責、勸其退伙直到除名的處罰。

    上述處罰并不影響其應承擔的有關經濟賠償責任。

    (二)如某一位合伙人的職業道德、工作作風、品德操守惡劣,致使其他合伙人認為無法與其共事的,經3名以上合伙人提議、過半數合伙人附議,合伙人會議應當對該合伙人進行信任表決。除該合伙人以外的與會合伙人及出具書面意見的合伙人如有超過90%及以上合伙人表決確定不信任該合伙人時,合伙人會議即作出勸其退伙的決議,合伙人會議無須對該合伙人的行為舉證,但在表決前允許該合伙人申辯。

    (三)當合伙人會議作出“勸其退伙”決議時,該合伙人應在15天內向合伙人會議提出退伙的書面申請,并按退伙的有關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和獲取應得的財產。如超過______天不向合伙人會議提出退伙書面申請的,則合伙人會議有權對其作出除名的決定。報市司法局批準,并報原登記機關備案。

    合伙人被吊銷律師執業證的,合伙人會議應當將其除名。

    (四)經全體合伙人(除當事人外)一致同意,如遇到自己被合伙人會議除名的,保證不以任何形式(包括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和理由提出反對意見,并:

    1、按除名時合伙人會議所確認的其所占財產份額的______%進行核算;

    2、均以現金支付;

    3、應留置其可領取財產的______%,時間為______年,并不考慮該款留置期間的利息;如其行為可能對本所造成重大財產損失的,合伙人會議有權增加該留置的比例和時間及扣留其相應的財產。

    4、對應支付的部分應根據本所當時的財務情況進行支付,如當時支付確有困難,應接受一個合理的分期支付方式。

    事務所因合伙人退伙、被除名、對合伙財產的分割等事項發生爭議的,首先應自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再通過市、省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調解,律師事務所及律師應尊重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的調解意見或裁決,并自覺履行相關義務。

    合伙人違反本協議應當承擔的責任(由合伙人商定,具體列入本協議)。

    本協議自本所批準成立之日起生效。

    本協議的.解釋權歸全體合伙人會議,本協議的補充或修改須經合伙人會議一致通過,并報原批準機關審核批準后生效。

    合伙人簽名: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伙人簽名: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伙人簽名: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協議書大全(20篇)篇十五

    (一)、主任崗位責任本所是合伙組成的,實行主任負責制,主任對全所工作負責。

    1、全面主持本所的各項業務和行政工作,協調好全所律師人員之間的關系。

    2、檢查、指導、監督本所律師人員的工作進展情況。

    3、及時聽取重大疑難案件和涉外業務的匯報并做出處理意見。檢查律師的出庭工作質量,定期抽查案卷,有計劃地訪問法律顧問單位,聽取意見,檢查顧問工作情況,每季度對全所工作質量進行一次講評,表揚好的,指出存在的問題。

    4、審查涉外的、重大的、改變定性的、作無罪辯護的訴訟文書及法律意見書、法律建議書、見證書等各種重要的法律文書。

    5、每月定期如召開所務會議,及時總結經驗,聽取合理化建議。貫徹合伙會議通過的各項決定。

    6、指定案件的承辦律師和擔任企事業單位法律顧問的人員,安排好本所律師人員的工作。

    7、關心全所律師和工作人員的思想、生活、健康。

    8、負責本所發展規劃、人員招聘、財務管理等工作。

    (二)副主任崗位責任。

    1、對主任負責,接受主任的行政領導和業務指導。

    2、協助主任指導、檢查、督促本所的律師業務工作,組織對重大疑難案件的討論、匯報。

    3、協助主任組織安排全所的政治業務學習。

    4、受主任委托,審核本所承辦律師草擬的各類法律文書。

    5、根據主任的委托,為受理的案件指定有關律師承辦,做到合理分配任務。

    6、接受委托,主持某項業務或出席某種會議和向上級主任部門匯報工作。

    (三)辦案律師崗位責任。

    1、辦案律師必須認真閱卷,會見被告人或當事人,注重調查,客觀地、充分地收集證據材料。認真擬定代理意見或辯護詞。參加調解、仲裁、訴訟活動時,不得隨便缺席,不得擅自易人。

    2、凡需要集體討論的案件,先由承辦律師提出初步意見,當承辦律師意見與多數律師意見不同而又堅持原有意見時,應由合伙人集體決定。

    3、凡屬下列情況的案件,必須報主任或合伙人集體決定:(1)作無罪辯護或改變犯罪性質辯護的刑事案件;(2)重大復雜的案件或有重大影響的案件;(3)涉外案件。

    4、證書、法律文書、法律意見書以及以本所名義發出的函件和涉外的、重大的、改變定性的、作無罪辯護的訴訟文書,必須報主任審核簽發。

    5、辦案律師辦理各類案件均應由本所審核立案。

    6、律師向個人調查取證,應盡可能兩人進行。

    7、實習及助理人員未經本所認可不行以本所的名義辦案。

    8、帶實習生的律師應做好對實習人員的帶教工作,負責審查,修改實習人員起草的法律文書和指導其他業務活動。

    9、律師對國家機密、商業秘密和當事人的隱私應當保密。

    10、案件辦結后一個月內裝訂歸檔。年內分兩期移交辦公室。每月28日前將“律師工作情況月報表”交辦公室累計上報市司法局。

    (四)、法律顧問工作責任、

    1、加強與法律顧問單位的工作聯系,以大中型事業單位實行每月不少于一次到訪(或去電話)以了解顧問單位近期工作情,并作好“顧問單位工作日志”記錄。

    2、為聘請單位草擬、審查或修改法律文書,參加經濟合同談判。對重大經濟項目與涉外項目的談判,須邀請本所律師集體討論,確定談判方案,向所領導匯報。

    3、主動了解聘請單位簽訂經濟合同橫向聯營協議以及經濟糾紛的情況,積極代理聘請單位參與調解、仲裁、訴訟活動。

    4、應聘請單位的邀請,參加聘請單位的重大決策工作,幫助聘請單位建立、完善各項規章制度,有條件的應設立法律顧問室。

    5、協助聘請單位開展法制宣傳工作,每年不少于一次為聘請單位的有關人員上法制課。

    6、受聘律師每半年向所主任匯報一次法律顧問工作,做好顧問工作總結,每年歸檔一次。

    (五)辦公室主任崗位責任當好領導的參謀手,參與政務,管理事務,保障本所各項工作的正常運作,促進律師業務的發展。具體崗位責任為:

    1、做好公章管理,使用有登記,有主任(或主任委托人)簽名同意的案件才能加蓋公章。

    2、協助所領導做好上報下達的各項文秘工作。

    3、協助所領導審核本所律師辦案擬寫的各種法律文書,保障辦公秩序的正常進行,發現問題要作好指引(即各項制度的`執行細則)。

    4、協助所領導搞好內務的各項管理工作。

    5、協助所領導做好政治思想工作和輔助人員的工作安排。

    6、協助所領導搞好接待和理順協調各方關系的工作。

    7、協助所領導審計本所出納及會計帳簿的工作,并負責核對報銷憑證。

    8、副主任協助主任做好有關的工作。

    (六)律師助理崗位責任積極完成主任律師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日常主要的工作是:

    1、協助調查取證、起草法律文書,向有關單位送達文書等。

    2、負責各項業務數字統計,按要求依時上報本所辦公室。

    3、接聽電話,并作好記錄,及時報告主任律師處理。

    4、應當保守在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當事人的商業秘密,不得泄露當事人隱私。

    5、做好檔案管理及案卷的歸檔工作,及時提供資料給主任律師參考。

    6、整理好內務,做好接待當事人的工作。

    (七)、打字員崗位責任。

    1、一切需要打印的文書,均需經所主任或辦公室主任簽發同意后方可打印。未經辦公室主任同意不得與外單位、外人打印文件、材料。

    2、確保打印文件、材料的質量,做到既快又好,盡量避免漏打錯打。版面安排要得體,字跡要清楚,要節約用紙。對字跡模糊,稿面不清的文書有權拒絕打印。

    3、受件當天打好(下午將下班時的受件除外),交回擬稿人校對后及時付印。

    4、收件時登記好日期和審批人、交打印者姓名,交件時要求填寫好日期、份數和簽名。

    5、負責管理本所復印機工作。

    (八)、財務總監崗位責任:

    1、憑證上崗,當好本所的財務參謀,認真編制并嚴格執行財務計劃、預算、遵守各項收入制度、費用開支范圍和開支標準,人清資金渠道,合理使用資金。

    2、做好記帳、算帳、報帳工作,做到手續完備、內容真實、數字準確、帳目清楚、日清月結、按期報賬。

    3、定檢查分析財務計劃、預算的執行情況。每周把本周收支情況綜合報辦公室主任存查。每月將全所收入、支出、盈專情況詳細列表報主任審閱。

    4、按照國家會計制度規定,妥善保管會計憑證、賬簿、報表等會計檔案資料。

    5、遵守、宣傳維護國家會計法、財政制度和財經紀律,同違法亂紀行為作斗爭。

    6、對辦案律師應收的律師費尚未收到款的部分,每月列出清單,分送辦案律師催收,同時送辦公室主任一份作為備查。

    (九)、出納員崗位責任:

    1、搞好資金收付管理工作,執行現金管理規定,把好現金收付關,發現手續不符合時應及時提出。

    2、做好現金銀行付款憑證、登記現金銀行日記賬,全面逐筆記錄現金收入來源和支出用途,每天與會計核對一次,做到憑證發票無差錯,當日事當日作好。

    3、現金收入必須當日全部送存銀行,中午、晚上留存保險柜中的現金不得超過500元,在任何情況下發生現金被盜、被搶或丟失均由出納負責全額賠償。

    4、一切現金支出均必須經主任審批簽字。

    5、每天要盤點現金。要與現金日記帳面余額相核對,保證帳實相符,如出現現金溢余或短缺應及時查明原因,不明原因的由出納人員自負。

    6、每周核對庫存現金一次,月終將銀行余額與總賬、銀行對賬單核對,發現問題及時查清,不能查清的及時報告主任。

    7、收費應按照所主任審批的數額開出發票,寫清收費標準及時間。

    8、做好本所人員工資、獎金的計算和發放工作。

    9、負責購置辦公用具和發放工作,購買物資需經主任審批。

    (十)檔案保管員崗位責任:

    1、負責對律師每年辦結之案件的業務檔案移交工作;

    2、對律師移交后的檔案先檢查一次,符合要求的進行裝訂;

    3、分年、分人、分類進行分放,并編寫好查找檔案索引;

    5、對業務檔案按司法局要求切實做好保管,防止有損壞遺失檔案事情發生。

    (十一)、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會議制度為了從組織上加強對本所各項工作的領導、發揚民主,集思廣益,確保決策正確,保障和促進本所各項工作的深入開展,為經濟建設和社會治安的綜合治理提供更多的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特訂立本制度。

    1、主要任務是傳達貫徹上級司法行政機關的重要指示和工作部署;討論本所政務、業務、財務的重大問題。

    2、討論決定事項時,既要發揚民主,又要在民主基礎上進行集中,以保證議而有決,提高效率,實現決策民主化、科學化。

    3、合伙人會議原則上一個季度召開一次例會,遇有特殊事情所主任可以隨時召開會議。為更好實施本崗位責任制,希全體人世間員互相幫助、互相監督。有關部門定期檢查總結,聽取意見,不斷完善本崗位責任制,對忠于職責、勤懇工作,自覺守紀和成績優異的人員提請領導給予表揚或獎勵。對違犯制度的及時批評教育,使全體人員更自覺地為法制建設和開創法律服務新局面作出貢獻。委托人須知:

    一、律師承辦業務應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接受委托,與委托簽訂委托合同,統一收費并按規定如實出具發票。收費發票必須加蓋律師事務所財務專用章和收款人簽名。委托合同必須加蓋律師事務所公章和律師事務所主任或主任授權人簽名。按國家規定協商收費的,必須訂立收費協議書或在委托合同書內訂明。

    二、律師在執業中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費用,牟取當事人爭議的權益,或接受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或其它利益。

    三、律師在執業中不得向司法人員請客送禮或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不得與委托人合謀作偽證。

    四、律師在執業中不得泄露當事人的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

    五、律師應當充分運用自己的專業知識和技能,盡心盡職地根據法律規定完成委托事項,最大限度地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六、律師不應接受自己不能辦理的法律事務。律師應當遵循誠實守信的原則,客觀地告知委托人所委托事項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不得故意對可能出現的風險做不恰當的表述或做虛假承諾。

    七、律師接受委托后,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期限、時效以及與委托人約定的時間,及時辦理委托的事務,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委托代理,未經委托人同意不得擅自轉委托他人代理。

    八、律師應及時告知委托人有關代理工作的情況,對委托人了解委托事項情況的正當要求,應當盡快給予答復。

    九、為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律師有權根據法律的要求和道德的標準,選擇完成或實現委托目的的方法。

    十、委托人應如實地向承辦律師介紹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委托人隱瞞事實的,律師有權拒絕辯護或代理。

    十一、委托人委托事項違法或律師執業規范所禁止,或者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的,律師有權拒絕辯護或代理。

    十二、委托人無正當理由中途提出終止委托合同的,已交付的律師服務費不予退還。

    十三、律師辦理業務嚴格實行一案一卡制度,“服務質量監督卡”要在簽訂委托代理合同時發給委托人。在案件辦結時,由委托人簽名后寄給市司法局公證律師管理科備查。

    十四、委托人認為律師或律師事務所確有違法執業行為,可向市司法局投訴,也可向該律師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投訴。

    事務所關于做好辦公室內部管理的幾點意見:

    為使本所內部管理做到文明、衛生、緊張、有序,要求全體律師、員工做到:衣著要整齊,舉止要文明,儀態要端莊,待人要熱情,以樹立本所良好形象。特提出如下幾點意見,望全體律師、員工共同自覺遵守。

    1、律師、員工對當事人或群眾來訪,要做到熱情、有禮貌,接聽電話應主動招呼:“您好,永隆律師事務所”,語言清晰、熱情,使對方感到親切。

    2、講究衛生,不準亂丟什物、紙屑于地上,不準弄污墻壁,不準在墻上打釘掛物,上班時間不要在辦公室或接待處吃東西。注重洗手間清潔,便后要沖水,使用過的衛生紙、雜物應放于垃圾桶內。

    3、要愛護所內的一切公物,保持桌椅、茶幾的整潔。對所內的公物,如因人為的損壞,應按價賠償。

    4、要節約用紙、用電。復印機由辦公室指定專人管理,凡已立案的因業務需要復印證件及資料,要按實際需要復印,并經辦公室主任同意。離開辦公室外出時,一定要關上空調機及照明用電,并把辦公室的門鎖好。

    5、律師、員工的個人貴重物品文件及現金,應妥善保管,下班后攜帶返家,不要放在辦公室。超過下班時間離開本所時,如一樓的律師、員工已離去,則要負責關好大門。休息時間,律師、員工如要到二樓辦公,開啟拉閘后要順手關上,以確保安全。

    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協議書大全(20篇)篇十六

    第一條:為了建立、健全律師事務所內部管理機制,嚴格內部管理,依法保障律師和事務所其他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律師執業行為規范》、《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范》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經本所經本所合伙人會議和全體律師會議討論通過,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所執業律師及事務所其他工作人員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本所是由合伙人依法共同設立的合伙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按照有關規章和合伙協議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本所實行主任負責制,主任是法定代表人,對外代表律師事務所,對內主持全面工作。合伙人有權進行監督。

    第四條:合伙人會議是本所的決策機構。負責以下工作:

    一、制定本所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審議本所財務預算、結算及收益分配方案、重大開支事項。

    二、修改章程和合伙協議。

    三、撤銷、糾正日常管理機構違法、不當的行為。

    四、決定合伙人的入伙、退伙及除名,推選主任。

    五、制定本所的財務、業務等內部管理制度。

    六、審議對本所律師的獎勵和處分。

    七、決定本所的合并、分立、變更形式,解散和清算。

    八、決定本所的其他重大事務。

    第五條:合伙人會議每兩個月召開一次,議事規則和程序,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執行。必要時由主任召集或三分之二的執業律師提議,可臨時召開。合伙人會議按章程規定,實行少數服從多數原則。

    第二節民主管理、監督機制。

    第六條:本所執業律師及工作人員實行聘用制并簽訂聘用合同。聘用執業律師必須符合《律師法》規定的條件,其他人員的聘用必須符合相關條件。

    第七條:本所依法保障執業律師和其他工作人員必要的工作環境和條件、勞動報酬和福利、保險待遇。

    第八條:執業律師有權參加本所律師會議,對律師所的分配制度,業務管理以及對律師的獎勵或處分等提出不同意見和建議。對律師所的違法、違規行為有權要求糾正。

    第一節律師職業道德基本準則。

    第九條:本所律師必須符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范》的要求,切實做到:

    一、忠于憲法和法律,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堅持真理,維護正義。

    二、誠實守信,盡職盡責地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三、敬業勤業,努力鉆研業務,不斷提高執業水平。

    四、嚴守國家機密,保守委托人的商業秘密及委托人的隱私。

    五、尊重同行,同業互助,公平競爭。

    六、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為受援人提供法律幫助。

    七、遵守律師協會章程,切實履行會員義務。

    第二節執業公示及執業紀律。

    第十條:本所對辦理的涉及當事人的切身利益的事項,通過一定方式將執業依據、執業制度、執業程序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當事人和社會各界的監督。律師事務所主任負責對本所執行公示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本制度的行為及時提出糾正意見。

    第十一條:律師辦理業務應當依法進行。嚴格按照司法程序和辦案規程進行運作。

    第十二條:律師在與委托人及其他人員接觸中,不得采取不正當手段進行競爭。

    第十三條:律師辦理案件應當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規定,恪守誠信原則。不得與司法人員有不正當交往。

    第十四條:律師在收集證據時,應當實事求是、客觀全面,不得以自己的好惡選擇證據,不得偽造證據或非法改變證據的內容、形式或屬性。

    第十五條:律師不得威脅、利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不得向司法機關或仲裁機構提交明知是虛假的證據。

    第十六條: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必須遵守國家規定,不得違規帶其他人員會見或為犯罪嫌疑人傳遞信息或違禁物品。

    第十七條:律師應當遵守庭審紀律、遵守出庭時間、舉證時限。擔任辯護人、代理人參加法庭審理,必須著律師服裝,注重律師形象。服裝應當保持潔凈、平整。男律師不留披肩長發,女律師不施濃裝,面容清潔,不佩帶過分醒目的飾物。

    第十八條:律師庭審發言應文明、得體。語言規范,不得使用黑話、臟話和詆毀、挖苦、諷刺、侮辱性語言。

    第十九條:律師不得在公共場所或向媒體發布有損司法公正的言論。

    第二十條:律師不得以公民身份辦理案件。不得同時在其他法律服務機構執業。專職律師不得在其他單位兼職或開辦營利性企業。

    第二十一條:執業律師必須完成必要的法律援助工作,認真履行法律援助義務。

    第二十二條:律師辦理業務,應依法遵守有關保密制度的規定,不得泄露案件秘密和當事人隱私。

    第三節統一收結案和收費制度。

    第二十三條:本所實行統一接受委托、統一辦理委托手續、統一收取委托費用。

    第二十四條:執業律師接受當事人的委托,必須到內勤處由本所與委托人簽訂委托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由財務人員按照規定統一收取費用,進行收案、收費登記。

    接受委托后,承辦律師要及時與當事人或委托人進行首次談話,并書面記錄在卷。

    第二十五條:律師應當提醒或告知委托人訴訟可能存在的風險,可依據事實和法律就案件作出個人判斷意見,但不得就案件判決結果作出承諾。

    第二十六條:嚴禁律師采取不正當競爭的方式承攬案件,不得私自提高或降低收費標準。

    第二十七條:律師事務所收費依照司法部《律師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和《律師事務所收費程序規則》以及《廣西律師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廣西律師服務收費試行標準》執行。

    第二十八條:律師服務費和辦案費用由律師事務所統一向委托人收取,統一出具合法票據,統一與委托人結算。

    嚴禁不開發票、打白條或開收據進行收費。律師不得私自或變相私自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九條:律師辦案所需差旅費用,由委托方按合理標準負擔。若需預收,由承辦律師做出概算,報主任審查后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收取。

    承辦律師辦結委托事項后,應當向律師事務所提交費用使用清單及開支的有效憑證,接受律師事務所的審核。律師事務所認定開支項目、標準不當的,不當費用由承辦律師自行承擔。

    第三十條:當事人確因生活困難無力負擔律師費用但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例》規定的條件的,經主任審查可酌情減免收費。

    第三十一條:律師事務所業務收費,原則上應在簽約后一次性收取,確需風險代理、分段收費、法律援助的案件,應報經主任同意。風險代理的須注明風險代理理由、是否有前期付費、案件標的、風險付費的比例和方式以及案件是否有執行能力或執行財產等。分段收費的須注明分段收費的具體方式、時間及數額。法律援助的案件,須注明提供援助的理由。

    辦理贍養、撫養、扶養費以及勞動工資案件的,不得采取以訴訟結果協議收費,當事人要求協商的除外。

    第三十二條:律師承辦案件中途解除合同的,根據《委托代理合同》和雙方協商的情況,簽訂《解除代理協議書》。如需要退費(含部分退費),經主任審批后,由當事人提交原發票原件,到財務部門辦理退費(含部分退費)手續。

    所涉案件有關證據移交時,本所應留復印件,移交中應由承辦律師和委托人共同簽收移交單,其移交單一式二份,雙方各持一份,本所留存備檔。

    第三十三條:律師收到判決書、裁定書、裁決書或辦結各類法律事務后,應及時作出書面辦案小結或工作小結,并將案件結果及相關事宜報告主任,由主任安排專職管理人員協助承辦律師做好回訪當事人工作。

    辦案過程中如果提前解除委托關系,承辦律師應當制作辦案小結,說明解除委托關系的原因,并附相關材料歸檔。

    第三十四條:律師辦結案件后三個月內應將辦案過程所形成的材料,按司法部《律師業務檔案立卷歸檔辦法》的規定整理成卷。結案卷宗形成經主任核查后,交由檔案管理員統一分類編號保存。

    第三十五條:檔案管理員對已接收的案卷要進行結案登記,注明結案日期,并按卷宗材料制作卷宗登記簿存檔備查。

    第四節執業利益沖突審查制度。

    第三十六條:本所實行律師執業利益沖突審查制度,由本所合伙人會議指定專人負責。利益沖突審查負責人如因擬接受委托人委聘而需要回避的,由主任指定審查人員。

    律師執業應當積極避免自身的利益與當事人、其他律師或律師事務所的利益產生沖突,規范執業行為,自覺接受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三十七條:有下列現象或行為之一的,視為可能發生執業利益沖突,承辦律師應當回避,不能建立委托代理關系:

    二、委托人訴訟的相對方是自己的法律顧問單位;

    五、本所律師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及其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擔任代理人或辯護人。

    七、其他可能引起執業利益沖突的情形。

    第三十八條;曾經在前一法律事務中代理一方法律事務的律師,不得在以后相同或相似法律事務中運用來自該前一法律事務中不利前任委托人的相關信息,除非經該前任委托人許可,或有足夠證據證明這些信息已為人所共知。

    第三十九條:律師在與當事人接洽業務時,應當及時將接洽情況報告律師事務所執業利益沖突審查專門負責人。報告內容包括代理意向、洽談對象及其潛在的對方當事人或第三人的基本情況。經許可后方可就委托合同的條款進一步商談。

    第四十條:委托合同簽訂之前,經辦律師必須自覺對照本所受理案件的基本情況清單,核查是否會與本所其他律師發生利益沖突,并應將案情摘要、受理該案與本所其他律師不存在執業利益沖突的初步意見及其他有關資料,提交執業利益審查專門負責人審查。經審核無誤后,有關律師方可簽訂委托合同。

    第四十一條:律師事務所及其律師相互之間發生利益沖突或導致潛在的利益沖突,任何人均有權向律師事務所執業利益沖突審查專門負責人報告。

    第四十二條:在接受委托之前,發現委托人之間有利益沖突或潛在的利益沖突的,先由律師協商,在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愿的基礎上按照本制度解決。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報本所執業利益沖突審查專門負責人。本所執業利益沖突審查專門負責人協調不成的,有權決定業務取舍。

    第四十三條;律師在辦理案件過程中,承辦律師或本所其他律師發現該項業務的承辦與委托人或其他當事人存在執業利益沖突時,應當及時報告本所執業利益沖突審查專門負責人,執業利益沖突審查專門負責人應立即核實有關情況,及時采取處理措施。

    第四十四條:承辦律師故意隱瞞執業利益沖突事實情況,甚至采取違規手段致使委托人或其他當事人造成損失的,責令承辦律師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上報市律師協會處理。

    第四十五條:本所按照基本帳戶、獨立核算、照章納稅、自收自支、節余留用的原則進行財務及經費管理,堅持勤儉辦所、增收節支方針,正確安排和使用各項資金,并接受司法行政機關及稅務機關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本所財務人員應嚴格執行國家財務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財經紀律;按規定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帳簿,管理會計檔案,編制財務報表;對財務管理工作提出改進意見,不斷完善本所財務管理制度。

    第四十七條:本所年度決算報告以及重大的財務問題,應經合伙人會議審核。

    第四十八條:律師事務所會計根據財政部門規定的記帳方法記帳,會計應分期結算帳目和編制會計報表。會計記錄必須以實際發生的業務及其合法憑證為依據,如實反映財務和經濟業務狀況,做到內容真實,數據準確,項目完整,手續齊備,資料可靠。

    第四十九條:本所要遵守國家規定的現金管理和結算制度。本所銀行帳戶不得出借、出租;不得簽發空頭支票或遠期支票;不得將支票交由本所以外的單位或人員簽發。

    第五十條:律師所因業務需要代為保管的合同資金、執行款、履約保證金等款項,要嚴格管理,做到專款專用,嚴禁挪作他用。

    第五十一條:本所財務印章、發票、支票由專人保管。財務專用章、發票、支票及法定代表人印鑒分別由會計、出納和所主任分開保管。嚴禁個人單獨保管所有財務印章和發票、支票等。

    律師個人不得持有或管理發票、支票。確需使用財務印章、發票、支票時必須經主管負責人批準并登記備案。

    第五十二條:律師事務所依法代扣律師個人所得稅并足額上繳稅務部門,嚴禁虛報、挪用。

    第五十三條:因公出差或本所購買物品,必須事先報經主任或分管領導批準,方可預借現金。

    第五十四條:出差回來或購買物品后應及時報賬。

    第五十五條:報賬時,應由承辦人填寫報銷憑證并按正規格式附貼合法憑證,經主任批準,由財務人員審核通過后,方可報銷。

    第五十六條:律師所第每年度制定分配方案提交律師會議討論通過執行。分配方案應當體現按勞分配、兼顧效率與公平的原則,原則上,律師個人提成或報酬最高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的70%。

    第五十七條:聘用合同期滿后或者辭退的人員應當向律師所提交自己保管的業務案卷、未辦結的案件材料(當事人不同意移交除外)、未清結的財務憑證、現金、支票及其他材料和物品。

    申請轉所執業的律師應當按照上述規定辦清手續后方可由律師所出具證明、辦理轉所事宜。

    第五十八條:律師事務所的業務收入用于納稅、繳納年檢注冊費和律協會費以及律師提成、辦公費用、設備購置費用、集體福利、人員工資、購買固定資產、繳納社會保險及律師事務所積累金等項目。

    第五十九條:辦公所需的低值易耗品,一次列入相應的管理費用,其他需要待攤的費用,按受益期限確定分攤額,分攤期限3至12個月,最長不超過2年。

    第六十條:律師事務所的固定資產,應同時具備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和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兩個條件。固定資產的購入、轉讓、清理、報廢等應當辦理會計手續,并按固定資產明細帳進行核算。

    第六十一條:合伙人會議定期或不定期進行財務檢查。財務檢查的內容包括:

    一、各項稅款、會費是否按期足額交納;

    二、各項業務收入是否合理并全部入帳;

    三、各項支出是否合理合法;

    四、會計記錄是否準確,手續是否齊備,科目使用是否正確;

    五、財產是否完整;

    六、專用基金的提取是否符合規定;

    七、依財務規定、制度應檢查的其他事項。

    第六十二條:本所依法終止或撤銷時,應依國家法規及本所章程的有關規定成立清算小組并進行財產清算。清算費用應優先在律師事務所存留的財產中支付。

    第六十三條:清算后可分配的剩余財產,按章程規定予以分配或歸設立人。清算后出現的虧損,依章程規定予以分擔或由設立人承擔。

    第六十四條:本所建立正常的政治業務學習、培訓交流機制。政治業務學習、培訓、交流以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和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全面提高本所人員政治業務素質、理論水平和工作能力為總體目標。采取系統學習與工作實踐相結合、理論研討與案例剖析相結合、集體學習與個人自學相結合、走出去與請進來相結合等方式方法進行。

    第六十五條:本所每年初制定學習計劃并組織實施。學習內容主要有:

    一、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內外政治時事;

    二、新出臺的法律、法規、規章及司法解釋;

    三、新領域律師業務知識;

    四、有關律師職業道德執業紀律的法規、政策及規范性文件;

    五、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下發的文件材料;

    六、律師行業的先進經驗和做法;

    七、典型案例;

    八、其他政治業務知識。

    第六十六條:律師事務所每年至少召開四次以上政治學習會議。業務學習會議不定時召開,但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由專人記錄。

    第六十七條:律師的業務培訓和交流,可與業務學習合并進行。律師參加省、市律師協會舉辦的培訓講座每人每年不得低于規定的標準。

    第六十八條:律師須按時參加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和本律師事務所組織的政治業務學習、培訓、交流。如有正當理由確實不能參加的,應事先向主任或負責人請假并說明原因,且及時將相應證明材料提交主任確認備案。

    第六十九條:本所依法接受和管理實習律師、律師助理人員,指定具有較高的法律理論水平和較豐富的辦案經驗的資深律師進行指導。

    第七十條:律師助理、實習律師不得單獨辦理業務,實習期滿,本所應及時如實出具鑒定材料和證明,符合條件的,及時申辦執業證。

    第七十一條:本所設立刑事、民商(行政)案件業務指導小組。對律師辦理重大疑難案件進行業務指導。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或其他重要法律文書,必須經業務指導小組審核同意。

    第七十二條:本所實行重大、疑難案件集體研究、討論制度。案件由承辦律師提出,主任或專人召集并組織律師、實習律師參加。

    第七十三條:下列案件屬重大疑難案件,必須提交討論:

    (一)、可能改變定性、無罪辯護的刑事案件;

    (二)、案情復雜,涉及多種法律關系的案件;

    (三)、集團訴訟、或者案件任何一方十人以上的民事案件;

    (四)、標的額超過500萬元的糾紛案件;

    (五)、當事人為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行政案件;

    (六)、在國內、省內具有一定影響的案件以及涉外案件;

    (七)、主任或負責人認為需要集體討論的其他重大疑難復雜案件。

    下列案件為可以提交討論的疑難案件:

    (一)、已經被新聞媒體關注報道的各類案件;

    (二)、縣級行政區域內有影響的各類案件;

    (三)、部門專業負責人認為需要討論的案件;

    (四)、承辦律師認為有必要討論的其他案件。

    第七十四條:集體研究、請示報告程序:

    (三)會議召集人依據律師的發言,形成集體的代理意見或辯護意見。

    (四)上報市司法行政主管部門或市律師協會。

    第七十五條會議結束后3日內,承辦律師應綜合集體代理意見或辯護意見,制定承辦方案并交主任審核確定。

    第七十六條:承辦方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案件基本情況;

    (四)承辦律師提出的承辦意見。

    第七十七條:承辦律師不稱職或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主任與委托人協商一致后有權更換承辦律師。

    第七十八條:承辦律師不能按照律師事務所確定的承辦方案辦理案件造成委托人損失的,由承辦律師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九條:律師辦理下列案件,必須及時通過律師事務所向市司法局和律師協會報告:

    二、涉及國家安全的,邪教問題的,涉外的訴訟;

    三、易于激發社會矛盾,危害社會和諧穩定的,可能造成社會重大影響的訴訟;

    四、可能引發群體性上訪的訴訟;

    五、開庭前擬作無罪或改變定性的案件。

    第八十條:律師事務所發現下列重大事項應及時報告市司法局和律師協會:

    一、因執業或其他原因,律師事務所、律師在各類訴訟中成為原告或者被告的案件;

    三、律師事務所或律師擬接受國內外記者采訪涉及律師相關業務事項的活動的;

    第八十一條:本所嚴格公章管理制度。公章由內勤專人保管。

    第八十二條:律師接受委托,簽訂委托合同、開具出庭函、會見函、調查證明時,由內勤登記,承辦律師簽名后,方可加蓋公章。

    第八十三條;律師對外出具法律意見書或其他重要法律文書,必須經業務指導小組或本所主任審核同意后,由內勤登記,承辦律師簽名后,方可加蓋公章,并留存一份備查。

    第八十四條:嚴禁使用空白合同書及介紹信。

    第八十五條:律師、工作人員都應當注意愛護公物,正確、合理使用辦公設施,不得有故意或放任損害公物的行為。

    第八十六條;各自辦公區域的設施設備應保持整潔,出現故障時要及時報修。

    第八十七條:注意節約用電、用水和辦公材料,做到人走燈滅,確保安全。

    第八十八條;本所寬帶網和大法官軟件及圖書資料統一放置在電腦室和資料室,各律師有權查詢、使用。但不得利用寬帶網進行聊天或發布與業務無關的信息。不得進入有害網站,防止病毒攻擊。查閱圖書資料后,應及時放回原處,確保其他律師查閱。

    第八十九條:辦公電話是工作聯系的保障。應注意言簡意賅,提高通訊效率。任何人員不得利用辦公電話聊天或辦理私事之用。

    第九十條:律師辦理各項法律服務的質量要達到下列要求:

    一、辦理法律顧問業務認真負責,要與聘請方建立起良好的工作關系,全面優質地履行顧問合同的各項職責,幫助聘方就業務上的問題提出法律意見。草擬、審查法律文件必須達到搞清事實、熟悉相關法律和政策規定,提出的措施及意見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代理參加訴訟、談判、仲裁做到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依法維護聘方的合法權益。

    二、辦理訴訟和非訴訟代理業務,要做到委托合同內容完備,會見、調查取證等符合規定,出具的法律文書規范,證據收集合法,事實認定真實,適用法律準確。

    三、辦理代書業務,要做到觀點正確,合理合法,引用法律確切,邏輯清晰,語句通順,字跡工整。

    四、解答法律咨詢,要做到熱情接待,及時解答,解答的問題內容正確,合理合法,解答記錄清楚、準確。

    五、出具的法律意見書、辯護詞、代理詞等法律文書,要及時將副本送給委托人;對委托人的咨詢,要及時回復;委托事項的進展情況,要及時向委托人通報;每個案件辦結后,要及時征求委托人的意見。

    第九十一條:律師事務所對法律服務的主要環節隨時進行檢查監督,其步驟為:

    (一)在收案前要進行嚴格的審查。如審查客戶提出的要求是否明確、合法;具體承辦律師是否具有辦理此案件的專業能力;律師事務所是否具備履行法律服務合同的能力;客戶授權與委托事項、委托代理合同或法律顧問合同約定不一致的是否已得以解決等。

    (二)在辦案過程中要隨時實施監督。如檢驗律師是否按照上述法律服務質量要求進行操作;是否充分運用自己的專業知識和技能,盡心盡職地根據法律的規定完成委托事項;是否根據法律法規要求和道德標準,選擇完成或實現委托目的的方法;是否與對方當事人或第三人惡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權益或向委托人提出不正當要求等。

    (三)辦結案件時要認真審核。如審核承辦律師提交的案卷材料是否齊全,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是否依法得到維護等。

    第九十二條: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法律服務質量不合格:

    (一)不能達到第九十條質量要求;

    (二)受理手續不齊全;

    (三)證據材料不確實充分或無代理詞、辯護詞等;

    (四)有當事人投訴且查證屬實的;

    (五)其他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或影響業務質量的情形。

    第九十三條:律師事務所對質量不合格的法律事務,除責令承辦律師采取補救措施外,還應酌情作出處理。若因此給當事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承辦律師應按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四條:律師在辦案過程中要充分重視收集客戶的意見,及時將客戶合理、有效的建議反饋給律師事務所,不斷改進服務方式,提高服務水平。

    第九十五條;律師事務所檔案包括業務檔案和文書檔案。

    律師業務檔案分訴訟、非訴訟類。訴訟類包括刑事辯護(含附帶民事代理和刑事自訴)、民商訴訟代理、行政訴訟代理三種。非訴訟類包括法律顧問、仲裁代理、咨詢代書、其他非訴訟業務四種。

    業務檔案按照司法部、國家檔案局《律師業務檔案立卷歸檔辦法》和《律師業務檔案管理辦法》執行。

    第九十六條:律師事務所應統一印制業務檔案卷宗封面;負責業務受理的專職工作人員,進行業務案件登記的同時,填寫業務檔案卷宗封面,交承辦律師。

    第九十七條;律師承辦業務中使用的各種證明材料、往來公文、談話筆錄、調查記錄等,都必須用鋼筆書寫、簽發,要求字體整齊、清晰。

    第九十八條;對已提交給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或有關部門的證據材料,承辦律師應將其副本或復印件入卷歸檔。

    第九十九條:對不能附卷歸檔的實物證據,承辦律師可將其照片及證物的名稱、數量、規格、特征、保管處所、質量檢查證明等記載或留存附卷后,分別保管。

    第一百條:律師業務檔案應按照案卷封面、卷內目錄、案卷材料、備考表、卷底的順序排列。案卷內檔案材料應按照訴訟程序的客觀進程或時間順序排列。

    第一百零一條:終止委托的業務,承辦律師仍應按上述各類業務排列順序歸檔,承辦律師應將委托人要求終止委托的書面文字材料或承辦律師對終止委托原因的記錄收入卷中,排在全部文書材料之后。

    第一百零二條:律師業務檔案一律使用阿拉伯數字逐頁編號,兩面有字的要兩面編頁號。頁號位置正面在右上角,背面在左上角(無字頁不編號)。

    第一百零三條:案卷裝訂一律使用棉線繩,三孔釘牢,并在騎縫線上加蓋立卷人的姓名章。

    第一百零四條:律師業務文書材料應在結案或事務辦結后三個月內整理立卷。裝訂成冊后由承辦人根據司法部、國家檔案局制定的《律師業務檔案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提出保管期限,經律師事務所主任審閱蓋章后,移交檔案管理人員,并辦理移交手續。

    第一百零五條:檔案管理人員接收檔案時應進行嚴格審查,凡不符合立卷規定要求的,一律退回立卷人重新整理,待全部合格后,方能辦理移交手續。

    第一百零六條:涉及國家機密和個人隱私的律師業務案卷均應列為密卷,在歸檔時應在封面上注明。

    第一百零七條:隨卷歸檔的錄音帶、錄相帶等聲像檔案,應在每盤磁帶上注明當事人的姓名、內容、檔案編號、錄制人、錄制時間等,逐盤登記造冊歸檔。

    第一百零八條;承辦律師已結案但未按期歸檔的,年度考核時,律師事務所不得在登記表意見欄簽章;對期滿聘用律師不得辦理續聘手續。

    第一百零九條:本所把律師隊伍的建設和律師資源的開發納入律師事務所發展規劃。

    第一百一十條:合伙人會議決定聘用人員的聘用及解聘。

    第一百一十一條:聘用的專職律師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規定的律師從業資格、年齡一般在45歲以下;

    (二)、具有法律本科以上學歷并同時持有司法資格證;

    (三)、品行良好、身體健康;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條件。

    聘用兼職律師按司法部相關規定辦理。

    第一百一十二條被聘用的律師、律師助理應與本所簽訂聘用合同,聘用期限為兩年,期滿可以續聘。

    第一百一十三條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合伙人會議通過可予以辭退或者解除聘用關系。

    (一)、經考核為不合格或者一年內未從事律師業務的;

    (二)、嚴重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或本所章程、規章制度,損害本所聲譽的;

    (三)、拒不執行合作人會議決議、所務會決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嚴重損害合作人利益或者嚴重損害客戶利益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私自受案、收費或向客戶索取財物的;

    (六)、被依法吊銷執業證的。

    第一百一十四條聘用律師的程序是:本人申請、提供相應資料、填寫審批表、簽訂相關協議、合同,報主管部門審批并申辦執業證書。

    第一百一十五條辭退、解聘律師的程序是:所主任提出辭退解聘意見,合伙人會議討論通過,上繳執業證書,辦理財務清算手續。被辭退、解聘的律師系合伙人的,應按章程及合伙人協議辦理相關手續。

    第一百一十六條經所主任推薦或合伙人提議,并經合伙人會議研究同意可以錄用、解聘律師助理。

    第一百一十七條律師助理聘用期限為一年,期滿后可以續聘。

    第一百一十八條聘用的律師助理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法律本科以上學歷;

    (二)、品行良好、身體健康;

    (三)、所務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一百一十九條律師助理的聘用程序,辭退或解聘條件、程序與律師辭退、聘用與解聘相同。

    第一百二十條本所輔助工作人員應與本所簽訂聘用合同,聘用期一年,期滿后可以續聘。

    第一百二十一條輔助工作人員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與承擔的工作相適應的大專以上學歷;

    (二)、品行良好,身體健康;

    (三)、具有承擔本職工作的能力和相應資質,年齡適當。

    第一百二十一條輔助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合伙人會議同意可予以辭退或解聘:

    (一)、經考核為不合格的;

    (二)、嚴重違反本職工作應具備的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嚴重違反所章程和其它規章制度造成損失的;

    (四)、以任何方式侵占本所財產的;

    (五)、泄漏本所商業秘密的。

    第一百二十二條輔助人員的聘用程序,辭退或解聘條件、程序與律師辭退、聘用與解聘相同。

    第一百二十三條律師、律師助理、工作人員要求轉所或調離的,須向本所遞交轉所、調離報告,寫明去向。經主任審批同意后,辦理以下手續:

    (一)、按所規章制度交回應交的辦公設備;

    (二)、交清已結案的卷宗;

    (三)、對未了結的法律事務的處理意見;

    (四)、財務人員出具的財務手續已結清的證明;

    第一百二十四條律師事務所與律師就清結事項發生爭議的,應當及時提請律師協會進行調解。

    第一百二十五條律師及行政管理人員離所,不得損害本所的合法權益,應當保守商業秘密;不得為本所正在提供法律服務的其他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務。

    第一百二十六條律師事務所接到當事人的投訴后,應當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認真調查研究,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據律師行業規范和本所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一百二十七條本制度所適用的投訴范圍包括:

    (一)服務態度惡劣,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接受委托后未能勤勉盡責的;

    (三)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的;

    (四)泄漏案件秘密或者當事人隱私的;

    (五)巧立名目濫收費或收費后不給當事人開具正式發票的;

    (六)其他侵害當事人合法權益或違反律師執業規范的。

    第一百二十八條當事人必須如實反映情況,投訴內容應具體、明確,并附上委托合同等相應的證據材料。

    第一百二十九條負責受理投訴人員接到投訴后,應當認真做好接待登記。登記的內容包括:

    (一)投訴人姓名、單位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二)被投訴人姓名;

    (三)投訴的主要事實和證據;

    (四)接受投訴的時間和受理人。

    當事人來訪投訴的,受理人員應當熱情接待,并認真做好談話筆錄。筆錄須交投訴人核對并簽名。

    第一百三十條被投訴的律師,接到本所投訴調查通知后,應以積極的態度接受或配合投訴調查工作,按通知的時間和要求接受調查、陳述事實及提供證據材料。

    律師事務所處理投訴案件,應當聽取被投訴律師的申辯意見。

    第一百三十一條對于律師與當事人之間的糾紛,律師事務所可以進行調解。

    第一百三十二條經查實,律師的執業行為違反執業規范要求的,律師事務所應當給予批評教育,并責令予以改正;情節比較嚴重的,律師事務所可以根據章程或聘用合同的規定,分別給予被投訴律師警告、解除聘用合同等處分,并報律師協會、主管司法行政機關備案;對于律師的行為構成嚴重違法違紀,需要做出行業或行政處罰的,應當根據情節輕重上報律師協會或司法行政機關處理。

    第一百三十三條律師事務所自接到或收到投訴的次日起15日內或與當事人約定的時間內對投訴事項作出處理,并將處理結果以口頭或書面方式告知當事人。如因投訴事項復雜,在規定日期或約定時間內不能處理完畢的,應向當事人說明情況。

    第一百三十四條律師或當事人對律師事務所就投訴事項所做出的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向律師協會申請復查。

    第一百三十五條:本所成立由合伙人及律師代表組成的獎懲小組。對優秀律師、重大貢獻的律師進行獎勵;對違規律師進行處罰。

    第一百三十六條:獎懲小組主要負責以下工作:

    (一)日常投訴接待,辦理投訴和有關部門移送的投訴案件受理手續。

    (二)負責對投訴案件的調查,收集證據。

    (三)對需要獎勵或處罰的人員,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報經合法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一百三十七條:獎懲小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審查有關證據。被投訴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調查人員的詢問,不得阻撓。調查應當制作筆錄。

    被投訴律師有權陳述理由,對處罰有權依法申訴。

    第一百三十八條:本所獎勵以精神鼓勵為主,適當予以物質獎勵。對違規違紀的律師的處分為: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警告、解除聘用合同等方式。對依法應當實施行政處罰或行業處分的,經律師會議討論后,及時報告市司法局或律協查處。

    第一百三十九條:本制度經本所合伙人會議和全體律師會議討論通過,二0xx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協議書大全(20篇)篇十七

    申請律師執業實習人員姓名:

    身份證號:

    出生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性別:

    法律職業資格或律師資格證號:

    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證號:

    聯系電話:

    實習律師事務所:

    執業證號: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

    實習指導律師姓名:

    律師執業證號:

    執業年限: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管理規則》的規定,申請律師執業實習人員和實習律師事務所在平等、自愿、公平、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實習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實習人員自有管轄權的律師協會完成審核登記之日起在實習律師事務所實習,實習期限為一年。

    第二條實習指導律師應當按照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制定的《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務訓練指南》,指導實習人員進行律師業務基礎技能訓練。實習指導律師應當制定《實習計劃》,《實習計劃》可作為本協議附件。

    第三條實習人員實習期間應該聽從實習指導律師的安排,虛心學習,認真完成指定任務。

    第四條實習人員必須遵守律師執業紀律,恪守律師職業道德,維護集體榮譽,接受實習律師事務所各項制度的管理,保守實習律師事務所商業秘密。

    第五條實習人員違反實習紀律的,實習指導律師可以教育糾正,如情節嚴重,實習律師事務所有權終止實習。

    第六條《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期間紀律規范》,作為本協議附件。

    第七條實習人員實習期間的權利:

    2.遇到法定、約定的解除(終止)合同的條件出現,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

    第八條實習人員實習期間的.義務:

    1.遵守《律師法》及律師執業紀律的規定,接受實習律師事務所的日常管理;

    第九條實習律師事務所的權利:

    1.實習律師事務所有權對實習人員實習期間的實習情況進行監督和管理;

    第十條實習律師事務所的義務:

    1.實習律師事務所應當為實習人員提供必要的實習環境和條件;

    2.實習律師事務所應當根據實習人員實習期間的表現,如實作出《實習鑒定書》;

    第十一條實習人員、律師事務所違約,責任承擔方式由雙方協商解決。

    第十二條協議雙方就實習人員實習期間的費用問題約定如下:

    1.實習人員任實習律師期間,按照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考核辦法計算報酬,但不得低于麗水市最低工資的標準。

    2、實習律師事務所為實習人員依法繳納基本養老保險金、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

    第十三條訂立本協議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制度發生變化,本協議應變更相關內容。

    第十四條訂立本協議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協議無法履行的,經協議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協議相關內容。

    第十五條實習協議的解除可以有以下幾種方式:

    1.協議雙方協商一致,本協議可以解除;

    2.協議期滿,自動解除;

    3.協議雙方或一方出現違反相關規定或約定的行為,本協議可以單方解除;

    第十六條本協議未盡事宜,或與有關規定相悖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本協議及附件共3頁,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實習人員1份,實習律師事務所1份,審核登記機關1份。

    實習人員(簽章):

    實習單位(簽章):

    負責人:

    簽訂時間:___年___月__日

    簽訂地點:

    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協議書大全(20篇)篇十八

    二、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轉讓標的、轉讓價格與付款方式。

    1、甲方同意將所持有標的公司100%的股權(認繳注冊資本__________________萬美元,實繳注冊資本__________________萬美元)以__________________?的價格轉讓給乙方,乙方同意按此價格和條件購買該股權。

    2、乙方同意在本協議生效之日起?__________________日內,將股權轉讓費按以下方式支付給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保證。

    2、乙方受讓甲方所持有的股權后,即依法享有相應的股東權利和義務。

    第三條?盈虧分擔。

    公司依法辦理股東變更登記之日起,乙方承擔利潤與分擔虧損。

    股權轉讓全部費用(包括手續費、稅費等),由各方依法承擔。

    第五條?協議的變更與解除。

    在公司辦理股權轉讓變更登記前,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可變更或解除協議,但雙方必須就此簽訂書面變更或解除協議。

    1、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當事人雖無過失但無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協議無法履行。

    2、一方當事人喪失實際履約能力。

    3、由于一方或雙方違約,嚴重影響了守約方的經濟利益,使協議履行成為不必要。

    4、因情況發生變化,經過雙方協商同意變更或解除協議。

    第六條?違約責任。

    本協議對簽約雙方具有平等的法律效力,若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協議項下的義務或保證,除非依照法律規定可以免責,違約方應向協議他方支付股權轉讓價格————%的違約金,因一方違約而給協議他方造成經濟損失,并且損失額大于違約金數額時,對于大于違約金的部分,違約方應予賠償。

    第七條?爭議的解決。

    1、與本協議有效性、履行、違約及解除等有關爭議,各方應友好協商解決。

    2、如果協商不成,則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條?法律適用。

    本協議及其所依據之相關文件的成立,有效性,履行和權利義務關系,應該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進行解釋。

    第九條?協議簽訂的時間及地點。

    本協議由轉讓雙方于__________年____月_______日在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區訂立。

    第十條?協議生效的條件。

    本協議自甲方取得主管部門關于股權轉讓的批準文書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條?本協議正本一式_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一份,標的公司存一份,?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年____月_______日

    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協議書大全(20篇)篇十九

    合伙投資協議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本著共同出資、合伙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的原則,在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基礎上,合伙投資人就合伙投資廊坊市如果電子商務有限公司達成如下協議。

    1、xxx ,身份證號: 住所:

    2、xxx ,身份證號: 住所:

    單位:萬元

    出資者

    名稱貨幣實物合計出資比例%繳付日期

    1、合伙投資人按其出資額占出資總額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資的利潤,分擔共同投資的虧損。

    2、合伙投資人按其出資比例共同承擔風險責任。

    1、合伙投資人向合伙投資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投資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資額時,須經另一方合伙投資人同意。

    2、合伙投資人因其他原因,可以向另一方合伙投資人轉讓其在合伙投資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資額。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合伙投資協議終止:

    1、合伙投資人增加或變更;

    2、合伙人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

    3、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4、合伙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

    5、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合伙的其他事由,經雙方合伙投資人同意。

    合伙投資協議終止前發生的合伙債務,合伙投資人按其出資額占出資總額的比例共同承擔債務。

    合伙期間所購置的機具設備以及原材料、半成品、尚未售出的產成品等,在合伙投資終止時的資產評估辦法由雙方另行商定。

    1、由于合伙人單方行為造成的損失,由責任人賠償。

    2、合伙人一方違反本協議,給另一方造成損失的,違約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1、本協議未盡事宜由合伙投資人協商一致后,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2、本協議簽字蓋章后即生效。本協議一式兩份,合伙投資人各執一份。

    3、投資雙方若發生糾紛,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柳州仲裁委員會仲裁。

    合伙人簽字:

    簽定日期:

    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協議書大全(20篇)篇二十

    律師事務所的合伙人會議制度的怎么規定的呢,下面小編為大家搜集的一篇“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會議制度”,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一、合伙人會議由全體合伙律師組成,是本所最高權力機構。合伙人會議有權按照合伙協議和本所章程決定本所一切重大事宜,每屆任期5年。

    二、本所實行合伙人會議制度下的主任負責制,合伙人會議由本所主任召集。每半年召開一次,經三分之一以上的合伙人提議可召集臨時會議。

    (一)制定和修改本所章程和合伙人協議;。

    (二)制定和修改本所發展規劃和業務計劃;。

    (三)選舉和罷免主任;。

    (四)決定吸收符合條件的新合伙人;。

    (五)決定本所聘用律師及輔助人員的聘用和辭退;。

    (六)決定聘用律師、輔助人員的工資待遇;。

    (七)決定和批準合伙人的退伙;。

    (八)制定和修改本所的。

    規章制度。

    并監督執行;。

    (九)制定和修改本所收入分配方案和財務管理辦法;。

    (十)決定本所重大財務開支和大型固定資產的處理方案;。

    (十一)審核本所財務預決算;。

    (十二)決定本所散伙時清算小組的組成和清算方案;。

    (十四)其他重大事項。

    四、合伙人會議合伙人享有同等的表決權,表決時按合伙人累計所占資產份額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全體合伙人應出席合伙人會議,任何合伙人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應在合伙人會議召開前五日內書面委托其他合伙人為其代理。如果在合伙人會議召開時該合伙人無正當理由仍未委托代理人,視為對此會議所議事項棄權,合伙人會議可按期召開。視為棄權的合伙人應服從在其棄權情況下合法召開的合伙人會議所形成的有效決議。如果對任何事項表決的贊成票和反對票相同,主任可再投一票,有關事項應依據因此形成的多數票決定,反對合伙人決議的合伙人應服從已形成的決議,但可將自己的不同意見寫進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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