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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工傷鑒定標準(匯總23篇)篇一
1.一級工傷人員傷殘津貼月增加255元;二級工傷人員傷殘津貼月增加245元;三級工傷人員傷殘津貼月增加235元;四級工傷人員傷殘津貼月增加225元;五級工傷人員傷殘津貼月增加215元;六級工傷人員傷殘津貼月增加205元。
2.傷殘津貼調整后仍低于我市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或用人單位補足至我市最低工資標準。
二.提高有護理依賴傷殘人員的生活護理費標準。
對于經勞動能力鑒定達到完全護理依賴、大部分護理依賴和部分護理依賴的傷殘人員,按照我市職工月平均工資水平調整生活護理費。
三.提高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
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每月增加110元。
各級工傷鑒定標準(匯總23篇)篇二
1、經辦機構按照協議和國家有關目錄、標準對工傷職工醫療費用、康復費用、輔助器具費用的使用情況進行核查,并按時足額結算費用。
2、受害人獲得工傷事故醫療費賠償有前提條件,即除緊急情況外,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且其各項費用需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在滿足上述條件后,受害人可獲得醫療費賠償。
3、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二、康復費。
對損傷經治療后體征固定而遺留后遺功能障礙確需再次治療的,或傷情未恢復的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受害人在康復型醫院治療的,其醫療費用的賠償問題應區別不同情況予以處理:
1、受害人治療傷疾,一般應在普通型醫院治療。非治療傷疾所必須而選擇康復型醫院就診的,其醫療費用的賠償應按普通醫院治療同種傷疾的收費標準計算。
2、在普通型醫院就診治療后,經治療醫院批準轉至康復型醫院繼續治療,并確系治療傷疾所必須的,其醫療費應根據國家制定的康復醫院收費標準計算。經治療傷情平穩,但仍需繼續進行康復、對癥等治療的,經縣級或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可以在縣級以下的醫療機構或者門診治療。
三、伙食補助費。
1、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由于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對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的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2、原則上伙食補助費的賠償期間是住院期間,即根據受害人住院期間這段時間計算伙食補助費,有多少天,再乘以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每天的標準,就可以得出具體的伙食補助費。
四、交通食宿費。
1、關于醫生出診的交通費。
由醫生到受害人處出診的,如果出診的交通費已經納入醫療費中,那么,受害人從醫療費中得到賠償,無需再納入交通費中。如果并未計入出診費中,而是由受害人另行支付,則該支出應按交通費予以賠償。
2、關于受害人或其陪護人員使用私家車的費用。
在前往治療或轉院中使用私家車作為交通工具的,應賠償其正常的實際支付的費用,如相應的、合理的燃料費、停車費、過路費等。
3、關于交通費的計算標準。
在實踐中,一般認為,交通費應當參照侵權行為地的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的車旅費標準支付交通費。但是,也要根據受害人的實際情況和救治的實際需要,靈活予以掌握。
1、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車為主,在特殊情況下,可以乘坐救護車、出租車等,但應當由受害人說明使用的合理性。
2、乘坐火車的,應以普通硬座火車為主,特殊情形下,需要乘坐軟座、臥鋪的,也應當容許,但應當由受害人說明其合理性。
3、在緊急情況下,還應當允許乘坐飛機,也要由受害人說明其正當理由。
五、護理費。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六、停工留薪期工資。
2、發生工傷前在本單位工作未滿12個月的,按工傷前實際工作月數應發工資的月平均工資計算其原工資標準。
3、發生工傷前工作未滿1個月的,按合同約定的月工資計算其原工資標準;尚未約定或無法確定原工資額度的,按不低于本市職工上年度社會月平均工資的60%計算其原工資標準。
七、傷殘輔助器具費。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八、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補足差額;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攫B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補足差額。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2、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九、傷殘津貼。
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十、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1、用人單位按照所在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為其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五級按11個月計發,六級按10個月計發,七級按9個月計發,八級按8個月計發,九級按7個月計發,十級按6個月計發。
2、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按每少一年遞減20%的標準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一年的,按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標準的10%支付。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不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十一、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1、用人單位按照所在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為其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五級按27個月計發,六級按24個月計發,七級按21個月計發,八級按18個月計發,九級按15個月計發,十級按12個月計發。
2、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每少一年遞減20%的標準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一年的,按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的10%支付。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不享受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各級工傷鑒定標準(匯總23篇)篇三
近日,市民劉某在下班途中不幸發生車禍,導致左肩部鎖骨骨折,經過內固定術后,被評定為傷殘十級。7月9日,市民王某在從事生產工作中不幸發生意外,右手環指末節指骨骨折,經克氏針內固定術后于去年年底被鑒定為九級傷殘。
為什么同樣是骨折,采取了同樣的治療方法,傷殘評定結果會有差異呢?縣人力社保局工傷科工作人員答復:“王某的工傷如果發生在今年,那也應為十級傷殘。在去年,只要骨折做過內固定手術就肯定構成九級傷殘。但從1月1日起,隨著新《職工工傷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的出臺,職工工傷勞動能力鑒定實行最新標準?!?/p>
工傷科工作人員解釋道,王某是在去年發生事故,也是在去年認定的,按《職工工傷勞動能力鑒定標準》(舊)九級23款規定:骨折內固定術后,無功能障礙者評定傷殘程度為九級。而劉某的判定參照的是新標準,已將原九級23條規定完善為:四肢長管狀骨骨折內固定術或外固定支架術后評定為傷殘九級,顯然劉某的肩部鎖骨骨折不符合該標準,因此被判定為十級傷殘。
新標準修訂征詢意見時,要求修改九級23條的呼聲較大。主要質疑是四肢長管狀骨折內固定術后與手指普通骨折克氏針內固定術后等級相同造成的不平衡矛盾。比較一致的修改意見是將四肢長管狀骨折內固定術后定傷殘九級,手指普通骨折克氏針內固定術后定十級比較合理。
對于九級23條的修訂,工傷科工作人員說:“以前小指骨折工傷申報人為了上升傷殘等級,往往會強求主治醫師增加克氏針內固定術,這就造成手指骨折與四肢長管狀骨折內固定術后傷殘是一樣的。是有失公允的,也會造成醫療過度的后果。本次修改是眾望所歸。”
需要經過鑒定才能確定等級。
如果是工傷,你們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如果能確定勞動關系,你應當盡快申請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然后根據鑒定結果盡快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按照工傷賠償,因為時效只有1年,超過了時效法律上便不支持了。
工傷造成傷殘的賠償項目:醫療費、傷者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的工資、交通食宿費、輔助器具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
各級工傷鑒定標準(匯總23篇)篇四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鑒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1.電話申報。
用人單位應當在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后的第一個工作日,通過電話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或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進行電話申報。
2.書面申請。
申請人攜帶申請材料到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書面工傷鑒定申請。
3.審核材料。
社保部門對申請人的材料進行審核,如工傷鑒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鑒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4.鑒定申請。
各級工傷鑒定標準(匯總23篇)篇五
根據職業病致殘等級的有關規定,九級傷殘的標準為:輕度的癲癇;胃部修補手術后;膽囊切除;牙齒脫落4個或者以上的;一只耳朵的聽力受損大于等于71分貝的或者雙耳的聽力損失大于等于31分貝的;頸部疤痕畸形,但不會影響活動的;一拇指末節的部分有1/2缺失的;一只手的食指有2至3節缺失;開顱手術之后無功能障礙者;淚腺受損,醫療手術也無法改進溢淚者;輕度毀容的或者符合中度毀容的標準之二項的;雙目的矯正視力為0.5的;發聲以及語言不暢;一只拇指的指間關節功能完全喪失;卵巢部分切除;十二指腸修補手術后;開腹檢查手術后等其他符合九級傷殘標準的情況。
1、申報材料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審核,申請人所報材料符合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確認)條件的,發給《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確認受理通知書》,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應當場或在10個工作日內簽發《勞動能力鑒定、確認補正材料通知書》。
2、自出具受理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因傷情復雜,涉及醫療衛生專業較多的,鑒定工作時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限不得超過30日。
3、《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確認)結論通知書》于作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分別送達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和用人單位,并抄送唐山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
4、對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做出的初次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不服的,可在收到結論后15日內向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鑒定。
5、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做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各級工傷鑒定標準(匯總23篇)篇六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一、醫療費。
1、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2、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簽訂服務協議,并公布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名單。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分別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民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3、經辦機構按照協議和國家有關目錄、標準對工傷職工醫療費用、康復費用、輔助器具費用的使用情況進行核查,并按時足額結算費用。
4、受害人獲得工傷事故醫療費賠償有前提條件,即除緊急情況外,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且其各項費用需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在滿足上述條件后,受害人可獲得醫療費賠償。
二、康復費。
賠償時,如當事人身體尚未康復,確需繼續治療的,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對損傷經治療后體征固定而遺留后遺功能障礙確需再次治療的,或傷情未恢復的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受害人在康復型醫院治療的,其醫療費用的賠償問題應區別不同情況予以處理:
1、受害人治療傷疾,一般應在普通型醫院治療。非治療傷疾所必須而選擇康復型醫院就診的,其醫療費用的賠償應按普通醫院治療同種傷疾的收費標準計算。
2、在普通型醫院就診治療后,經治療醫院批準轉至康復型醫院繼續治療,并確系治療傷疾所必須的,其醫療費應根據國家制定的康復醫院收費標準計算。經治療傷情平穩,但仍需繼續進行康復、對癥等治療的,經縣級或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可以在縣級以下的醫療機構或者門診治療。
三、伙食補助費。
1、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由于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對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的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2、原則上伙食補助費的賠償期間是住院期間,即根據受害人住院期間這段時間計算伙食補助費,有多少天,再乘以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每天的標準,就可以得出具體的伙食補助費。
各級工傷鑒定標準(匯總23篇)篇七
工傷傷殘等級鑒定具體標準:一級為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償,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礙;二級為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礙;其他。
法律依據。
《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
5.1一級。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償,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礙。
5.2.二級。
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礙。
(1)工傷職工治療工傷或職業病所需的醫療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住院治療期間按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三分之二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
(2)職工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療的,實行工傷醫療期。工傷醫療期的時間按照輕傷和重傷的不同確定為1至24個月,最長不得超過36個月。
(3)工傷職工在工傷醫療期內停發工資,改為按月發給工傷津貼。工傷津貼標準相當于工傷職工受傷前12個月內平均月工資收入。
(4)工傷職工經評殘并確認需要護理的,按月發給護理費。護理費分為三個等級,全部護理依賴、大部分護理依賴、部分護理依賴。分別按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30%發給。
(5)工傷致殘等級分為十個等級。一至四級為全部喪失勞動能力;五至六級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七級至十級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工作崗位,終止與企業的勞動關系,按月發給傷殘撫恤金,標準分別為本人負傷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的90%至75%。其中:一級90%,二級85%,三級80%,四級75%。
(6)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相當于傷殘職工本人負傷前十二個月內平均工資收入的18至24個月工資。其中:一級24個月,二級22個月,三級20個月,四級18個月。
(7)需易地安家的,發給相當于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個月的安家補助費。
(8)被鑒定為五至十級的,原則上由企業安排適當工作,并可以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相當于傷殘職工本人6個月至16個月的工資。其中:五級16個月,六級14個月,七級12個月,八級10個月,九級8個月,十級6個月。
(9)舊傷復發需要治療和休息的,經鑒定確認可以按照本辦法規定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和工傷津貼。
(10)被評為五級和六級且企業難以安排工作的,按月發給相當于本人工資70%的傷殘撫恤金。傷殘程度被評為七至十級,職工本人愿意另謀職業并經企業同意的,或者勞動合同期滿后本人另行擇業的,可以發給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為五級30個月、六級25個月、七級20個月、八級15個月,九級10個月、十級5個月本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
(11)職工因工死亡的發給喪葬補助金,按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的標準發給。
(12)供養親屬撫恤金,其標準為:符合供養條件的配偶每月按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發給,其他供養親屬每人每月按30%發給,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加發10%。發給月撫恤金總額不得超過死者月工資收入。
(1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因工傷事故直接死亡或在醫療期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為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個月。
1、單位申請。
職工發生傷亡事故后,用人單位應當立即向當地勞動保障保障行政部門和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報告,并填報《事故傷害報告表》。同時,應在傷亡事故發生或職業病確認診之日起30日內填表寫并提交《工傷認定申請表》和首診病歷本、旁證材料、身份證等有關材料。
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應提交用人單位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查詢證明。
2、職工或直系親屬申請。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期限申請認定的,職工或直系親屬可在傷亡事故或職業病確診之日起一年內直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3、受理。
如職工或其直系親屬的申請超過一年的期限,或不符合管轄權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將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決定書》。如申請材料不全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當場或在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
4、調查。
對職工或直系親屬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發出《工傷認定協查通知書》,要求單位提供相關材料,單位應在規定期限內如實提供情況和有關證據,在規定的時間內未能提出相反證據的,視為對職工或其直系親屬提供的證據材料無異議。
如有需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提供的證據進行調查核實。有關單位和個人應據實提供情況和有關證據或證據線索,參保單位有意隱瞞傷亡事故真相,提供虛假證據或數據等材料以及拒絕配合事故調查的,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可以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各項費用,轉由用人單位負擔。
5、認定。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在正式受理之日起60日內做出認定結論,開出《工傷認定結論書》。工傷認定結論作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送達用人單位和職工或其直親屬,并抄送工傷保險經辦機構。
6、其他事項。
用人單位或職工(直系親屬)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或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決定之日起60日內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認定為工傷的參保職工,應在醫療期滿后,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力鑒定申請,有關費用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處理。
認定為工傷的未參保職工,有關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報銷。
各級工傷鑒定標準(匯總23篇)篇八
用人單位、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應根據實際情況提供以下書面材料:
1、工傷認定申請表;。
2、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3、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4、受傷害職工的有效身份證明的原件、復印件(身份證的正反面);。
5、受傷害職工與用人單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包括事實勞動關系);。
6、書面旁證材料(證人證言)原件兩份(兩個證人各一份),附證明人身份證復印件;。
8、委托他人代理申請工傷認定時須出具授權委托書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寧波工傷認定相關事項證明材料。
認定流程。
4、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完整,屬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范圍且在受理時效內的,予以受理,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認定地點。
勞動能力鑒定:
寧波市勞動能力鑒定中心。
電話:057483865525。
認定時限。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并自工傷認定決定作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工傷認定決定通知書送達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并抄送工傷保險經辦機構。
注意事項。
用人單位發生工傷事故后,應在24小時內告知經辦機構。工傷認定申請應由用人單位在職工發生事故傷害之日或職業病確診之日起30日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遇有特殊情況,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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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拿到更高的保險理賠款,她偷偷偽造司法鑒定書,將當事人的傷殘等級從九級改到了八級。近日,鄞州法院依法判決了一起幫助偽造證據罪的案件。
11月一個晚上,家住鄞州的小張在回家路上騎摩托車與一輛小轎車相撞,造成頭部及肩膀等處受傷。
在住院期間,小張經人介紹認識了據說專門幫人處理交通事故賠償的女子林某,林某看了病歷資料后說:“你的情況去做鑒定的話基本屬于傷殘九級,八級做不做得出來不一定,但可以爭取一下。如果這個案子交給我來做,如果鑒定出九級我不收費,如果是八級我拿八級和九級之間差價的一半,大概4萬多元?!?/p>
小張聽后覺得可行,如果鑒定結果是九級不用花錢,萬一到八級能多拿4萬多元,于是兩人簽訂委托協議。幾個月后,小張按照林某的要求去司法鑒定機構做了鑒定,林某告訴小張鑒定出來的結果是八級,但和肇事方賠償方案沒談攏,還要到法院起訴。
8月,鄞州法院對該案進行開庭審理,庭審中,保險公司對鑒定結論提出異議。經審查,法官發現鑒定書系偽造,林某被民警傳喚至派出所,供述了關于鑒定書造假一事。
原來司法鑒定所對小張進行鑒定后,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標準認定小張構成九級傷殘。林某拿到鑒定報告后得知鑒定結論為九級,為了拿到跑腿辛苦費,就偽造了一份鑒定書,將鑒定結果從九級改成八級,并找人刻了假印章,沒想到最后還是被發現了。
今年2月,公訴機關指控林某犯幫助偽造證據罪向鄞州法院起訴。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林某幫助當事人偽造證據,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偽造證據罪,依法判處林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
各級工傷鑒定標準(匯總23篇)篇九
從7月1日起,《廈門市補充工傷保險實施辦法》將正式施行。對于已參加工傷保險的廈門職工,一旦發生工傷,除了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以外,符合條件的還可享受補充工傷保險待遇,相當于多了一層保障。
導報記者昨日從廈門市人社局獲悉,此次最新出臺的《實施辦法》,對補充工傷保險政策作出了細化規范。根據規定,補充工傷保險的保險費由工傷保險基金“買單”,個人和單位都不用多掏一分錢。
簡化了職工辦事環節。
此前,廈門曾出臺《廈門市補充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經過近2年的實踐,此次正式出臺的《廈門市補充工傷保險實施辦法》,作了一系列修訂。其中,最大的亮點是,工傷職工的生活護理費提高了。
在《試行辦法》中,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且經鑒定確需2人護理的,從鑒定結論作出之日次月起,按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增加支付工傷職工生活護理費。
在《實施辦法》中,不僅取消了“經鑒定確需2人護理”的條件,并將工傷職工生活護理費由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提高為50%。今后,工傷職工無需專門申請2人生活護理確認,即可直接增加生活護理費待遇,簡化了辦事環節,提升了便民服務水平。
加大了企業減負力度。
《實施辦法》還加大了企業減負力度。如第六條規定,經認定為因工死亡的,增加支付工亡職工近親屬一次性工亡補助金20萬元。
同時還規定,向全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用人單位補助其支付總額的50%,防止企業因職工重級工傷致貧,同時有利于引導企業一次性結清職工傷殘就業補助金,構建和諧勞動關系。
廈門市人社局有關負責人表示,《廈門市補充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的出臺,是廈門開全國工傷政策性補充保險之先河的有力舉措,有利于乘工傷保險基金之勢,借商業保險公司之力,為全市13萬多家參保單位減負解壓,降低用工風險和運營成本。同時,此舉更惠及全市工傷職工,切實有效地提高其工傷保險待遇,化解因傷致貧風險。
我們都知道員工發生工傷之后是需要進行傷殘鑒定的,工傷傷殘鑒定不是相關部門主動啟動的,工傷傷殘鑒定需要受工傷的職工主動申請才能啟動,對于職工申請進行工傷傷殘鑒定的,需要提交一份工傷傷殘鑒定申請書,寫明工傷傷殘鑒定的相關事項。接下來由大學網的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一些關于最新工傷傷殘鑒定申請怎么寫,鑒定流程怎么規定方面的知識,歡迎大家閱讀!
xx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
本人是xxx(用工單位)的員工,身份證號碼:xxxx。于x年x月x日因工負傷。經治療并醫療終結后,現申請勞動能力鑒定,請給予辦理。
申請人(簽名):xxx。
x年x月x日。
單位意見:xxx。
單位蓋章:
x年x月x日。
(一)提出申請。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滿(含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延長時間),由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二)提交相關材料。
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應當填寫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復印件;。
3、工傷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4、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三)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審核。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后,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全部材料。
申請人提供資料完整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及時組織鑒定,并在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個工作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傷情復雜、涉及醫療衛生專業較多的,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
(四)專家進行鑒定。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視傷情程度從醫療衛生組織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譽工傷職工傷情相關科別的專家組成專家組進行鑒定。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自作出鑒定結論之日起20日內將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及時送達工傷職工及用人單位,并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工傷職工或用人單位對初次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鑒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各級工傷鑒定標準(匯總23篇)篇十
律師解答:
1.首先應到勞動部門進行工傷認定和傷殘等級鑒定。2.工傷職工定殘后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包括工傷治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停工留薪期內工資福利待遇、生活護理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等。3.因為計算上述賠償金,還須根據你的月工資收入標準和本省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數據。然后依照法律規定計算出賠償費,才能向你服務的公司提出具體的賠償要求并進行協商,協商不成再提起訴訟。
各級工傷鑒定標準(匯總23篇)篇十一
勞動能力鑒定為因工致殘程度7-10級屬于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對于這類員工,筆者認為用人單位在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時需要做到比一般員工更加嚴格的審查。原因是勞動合同法規定的解除條款共有8條(第36-43條),可以作為解除依據的條款實際為6條(第36-41條),但用人單位單方解除7-10級工傷員工的條款僅剩下2條(第36條、第39條,第37-38條用不上,第40-41條法定禁用)。
二、終止。
1、勞動合同法第45條規定,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2、《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3、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浙江省財政廳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修改后《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通知(浙人社發〔2011〕253號)五、七級至十級工傷職工,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書面要求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4、《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依法終止工傷職工的勞動合同的,除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外,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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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工傷鑒定標準(匯總23篇)篇十二
一級傷殘劃分依據a.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別人幫助或采用專門設施,否則生命無法維持;b.意識消失;c.各種活動均受到限制而臥床;d.社會交往完全喪失。二級傷殘劃分依據a.日常生活需要隨時有人幫助;b.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動;c.不能工作;d.社會交往極度困難。三級傷殘劃分依據a.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護;b.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室內的活動;c.明顯職業受限;d.社會交往困難。四級傷殘劃分依據a.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b.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居住范圍內的活動;c.職業種類受限;d.社會交往嚴重受限。五級傷殘劃分依據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爾需要監護;b.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就近的活動;c.需要明顯減輕工作;d.社會交往貧乏。六級傷殘劃分依據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償,條件性需要幫助;b.各種活動降低;c.不能勝任原工作;d.社會交往狹窄。七級傷殘劃分依據a.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嚴重受限;b.短暫活動不受限,長時間活動受限;c.工作時間需要明顯縮短;d.社會交往降低。八級傷殘劃分依據a.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部分受限;b.遠距離流動受限;c.斷續工作;d.社會交往受約束。九級傷殘劃分依據a.日常活動能力大部分受限;b.工作和學習能力下降;c.社會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十級傷殘劃分依據a.日?;顒幽芰Σ糠质芟?b.工作和學習能力有所下降;c.社會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工傷傷殘鑒定要多少時間才下來?
一、國家規定的傷殘鑒定時限為受理后60天作出傷殘結論,特殊情況可延長30天。
二、工傷保險是國家強制性保險,由單位繳費參加,個人不用交錢的,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所有費用及賠償內容由單位承擔,對你不影響的。
1、單位承擔治療費用。
2、負責工傷人員的工資,治療期間的工資為本人受傷前的原工資不變,單位按月支付。
3、住院治療期間的住院伙食補助按單位出差人員標準的70%支付。
三、傷殘鑒定結論得到后,根據傷殘等級對應的賠償標準獲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如果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單位還需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工傷再就業補助金,這兩金按當地規定的標準支付。
各級工傷鑒定標準(匯總23篇)篇十三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及其他有關法規,為司法機關依法正確處理案件,保護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精神疾病的司法鑒定,根據案件事實和被鑒定人的精神狀態,作出鑒定結論,為委托鑒定機關提供有關法定能力的科學證據。
第三條為開展精神疾病的司法鑒定工作,各盛自治區、直轄市、地區、地級市,應當成立精神疾病司法鑒定委員會,負責審查、批準鑒定人,組織技術鑒定組,協助、開展鑒定工作。
第四條鑒定委員會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司法、衛生機關的有關負責干部和專家若干人組成,人選由上述機關協商確定。
第五條鑒定委員會根據需要,可以設置若干個技術鑒定組,承擔具體鑒定工作,其成員由鑒定委員會聘請、指派。技術鑒定組不得少于兩名成員參加鑒定。第六條對疑難案件,在盛自治區、直轄市內難以鑒定的,可以由委托鑒定機關重新委托其他盛自治區、直轄市鑒定委員會進行鑒定。
第三章鑒定內容。
第七條對可能患有精神疾病的下列人員應當進行鑒定: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
(二)民事案件的當事人;。
(三)行政案件的原告人(自然人);。
(四)違反治安管理應當受拘留處罰的人員;。
(五)勞動改造的罪犯;。
(六)勞動教養人員;。
(七)收容審查人員;。
(八)與案件有關需要鑒定的其他人員。
第八條鑒定委員會根據情況可以接受被鑒定人補充鑒定、重新鑒定、復核鑒定的要求。
第九條刑事案件中,精神疾病司法鑒定包括:
(一)確定被鑒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患何種精神疾病,實施危害行為時的精神狀態,精神疾病和所實施的危害行為之間的關系,以及有無刑事責任能力。
(二)確定被鑒定人在訴訟過程中的精神狀態以及有無訴訟能力。
(三)確定被鑒定人在服刑期間的精神狀態以及對應當采取的法律措施的建議。
第十條民事案件中精神疾病司法鑒定任務如下:
(一)確定被鑒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患何種精神疾病,在進行民事活動時的精神狀態,精神疾病對其意思表達能力的影響,以及有無民事行為能力。
(二)確定被鑒定人在調解或審理階段期間的精神狀態,以及有無訴訟能力。
第十一條確定各類案件的被害人等,在其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遭受侵害時的精神狀態,以及對侵犯行為有無辨認能力或者自我防衛、保護能力。
第十二條確定案件中有關證人的精神狀態,以及有無作證能力。
第四章鑒定人。
第十三條具有下列資格之一的,可以擔任鑒定人:
(一)具有五年以上精神科臨床經驗并具有司法精神病學知識的主治醫師以上人員。
(二)具有司法精神病學知識、經驗和工作能力的主檢法醫師以上人員。
第十四條鑒定人權利。
(一)被鑒定人案件材料不充分時,可以要求委托鑒定機關提供所需要的案件材料。
(二)鑒定人有權通過委托鑒定機關,向被鑒定人的工作單位和親屬以及有關證人了解情況。
(三)鑒定人根據需要有權要求委托鑒定機關將被鑒定人移送至收治精神病人的醫院住院檢查和鑒定。
(四)鑒定機構可以向委托鑒定機關了解鑒定后的處理情況。
(一)進行鑒定時,應當履行職責,正確、及時地作出鑒定結論。
(二)解答委托鑒定機關提出的與鑒定結論有關的問題。
(三)保守案件秘密。(四)遵守有關回避的法律規定。
第十六條鑒定人在鑒定過程中徇私舞弊、故意作虛假鑒定的,應當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章委托鑒定和鑒定書。
第十七條司法機關委托鑒定時,需有《委托鑒定書》,說明鑒定的要求和目的,并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被鑒定人及其家庭情況;。
(二)案件的有關材料;。
(三)工作單位提供的有關材料;。
(四)知情人對被鑒定人精神狀態的.有關證言;。
(五)醫療記錄和其他有關檢查結果。
第十八條鑒定結束后,應當制作《鑒定書》。《鑒定書》包括以下內容:
(一)委托鑒定機關的名稱;。
(二)案由、案號,鑒定書號;。
(三)鑒定的目的和要求;。
(四)鑒定的日期、場所、在場人;
(五)案情摘要;。
(六)被鑒定人的一般情況;。
(七)被鑒定人發案時和發案前后各階段的精神狀態;。
(八)被鑒定人精神狀態檢查和其他檢查所見;。
(九)分析說明;。
(十)鑒定結論;。
(十一)鑒定人員簽名,并加蓋鑒定專用章;。
(十二)有關醫療或監護的建議。
第六章責任能力和行為能力的評定。
第十九條刑事案件被鑒定人責任能力的評定:被鑒定人實施危害行為時,經鑒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嚴重的精神活動障礙,致使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為無刑事責任能力。被鑒定人實施危害行為時,經鑒定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為具有責任能力:
1.具有精神疾病的既往史,但實施危害行為時并無精神異常;。
2.精神疾病的間歇期,精神癥狀已經完全消失。
第二十條民事案件被鑒定人行為能力的評定:
(一)被鑒定人在進行民事活動時,經鑒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嚴重的精神活動障礙致使不能辨認或者不能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為無民事行為能力。
(二)被鑒定人在進行民事活動時,經鑒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精神活動障礙,致使不能完全辨認、不能控制或者不能完全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三)被鑒定人在進行民事活動時,經鑒定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
1.具有精神疾病既往史,但在民事活動時并無精神異常;。
2.精神疾病的間歇期,精神癥狀已經消失;。
4.智能低下,但對自己的合法權益仍具有辨認能力和保護能力的。
第二十一條訴訟過程中有關法定能力的評定。
(一)被鑒定人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在訴訟過程中,經鑒定患有精神疾病,致使不能行使訴訟權利的,為無訴訟能力。
(二)被鑒定人為民事案件的當事人或者是刑事案件的自訴人,在訴訟過程中經鑒定患有精神疾病,致使不能行使訴訟權利的,為無訴訟能力。
(三)控告人、檢舉人、證人等提供不符合事實的證言,經鑒定患有精神疾病,致使缺乏對客觀事實的理解力或判斷力的,為無作證能力。
第二十二條其他有關法定能力的評定。
(一)被鑒定人是女性,經鑒定患有精神疾病,在她的性不可侵犯權遭到侵害時,對自身所受的侵害或嚴重后果缺乏實質性理解能力的,為無自我防衛能力。
(二)被鑒定人在服刑、勞動教養或者被裁決受治安處罰中,經鑒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嚴重的精神活動障礙,致使其無辨認能力或控制能力,為無服刑、受勞動教養能力或者無受處罰能力。
第七章附則。
各級工傷鑒定標準(匯總23篇)篇十四
近日,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發布《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下稱《分級》),明確自1月1日起適用于全國范圍內人體損傷致殘程度鑒定。業界專家指出,長期以來中國各地司法鑒定標準不一,造成多頭鑒定、重復鑒定,《分級》將規范中國司法鑒定業。
聘才小編了解到,《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將被廢止。201月1日后,上述《分級》標準將替代《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
這意味著,所有交通事故案件、故意傷害案件、雇員損害等所有人身損害致傷的鑒定標準統一適用該標準,但工傷仍適用工傷鑒定標準。
《分級》分為正文與附錄兩部分。正文包括范圍、規范性引用文件、術語和定義、總則、致殘程度分級和附則。根據損傷后人體功能喪失比,《分級》標準將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劃分為十個等級,從一級(人體致殘率100%)到十級(人體致殘率10%),每級致殘率相差10%。
《分級》還規定了傷殘鑒定的原則和時機,規定應以損傷治療后果或者結局為依據,實事求是地進行鑒定,鑒定時機應在原發性損傷及其與之確認有關聯的并發癥治療終結或者臨床治療效果穩定后。
在接受財新記者采訪時,北京市司法鑒定業協會會長、中國政法大學證據科學研究院院長常林介紹,長期以來,中國有關人身損害傷殘等級的評定和鑒定缺乏統一標準,存在相同損傷因諸多原因導致鑒定意見不一致的情況,嚴重損害司法的公正性和權威性,引起當事人與社會對司法鑒定科學性的質疑,也會造成多頭鑒定、重復鑒定現象的出現。
“之前的標準主要有兩個:一個是工傷標準,一個是交通事故標準。大部分省份適用工傷標準,也有部分省適用交通事故標準,各地標準不一造成鑒定結果的不同?!?/p>
常林以肘關節骨折為例分析說,適用北京的標準可能鑒定為九級,即20%傷殘,但若適用內蒙古的工傷標準,鑒定結果可能會變成30%,甚至40%傷殘。
傷殘鑒定標準不統一,給訴訟當事人帶來困難。接受財新記者采訪時,從事醫療糾紛的修明賀律師表示,不同地區法院的鑒定標準不一致,鑒定的殘疾等級就不同,審判結果有著實質差異,“比如,原告既可以在北京起訴,也可以在河北起訴,不同的起訴地點鑒定標準不同,殘疾等級結果也是不同的?!?/p>
其次,在沒有統一標準的前提下,法院委托給鑒定機構時要求適用交通事故殘疾等級標準,“但當事人表示這個案子不是交通事故,為什么要用這個標準?對法院的委托標準存在質疑,也成為了不信任司法的根源。
在修明賀看來,《分級》文件出臺后,全國的鑒定機構適用統一的標準,簡化了鑒定委托過程中的標準適用手續,且各地鑒定機構運用同一套鑒定標準所出具的報告適用范圍更廣,可以被更多省份的法院采信,這對于司法鑒定行業鑒定水平的整體提高也有促進作用。
常林表示,《分級》有利于保障人身損害賠償的科學性?!啊斗旨墶房此剖欠ㄡt學或者醫學標準,但在研制標準的過程中,必須回應司法實踐中的新情況新問題,必須解決人身損害賠償中復雜的與醫學科學關聯的法律問題?!?/p>
常林指出:在這些原則指導下制定出的《分級》標準,盡最大可能保障人身損害賠償的科學性,其作用有三:一是可以提供可靠的科學證據,保障案件順利審理;二是為立法和相關法律的完善提供可借鑒的科學依據;三是將穩定成熟的新技術新方法引入傷殘標準,持續提升服務的科學能力。
《分級》的實施會增加調解訴訟的可預見性。常林稱,一個統一而又明確的《分級》標準,可以讓雙方當事人在訴前通過咨詢或鑒定了解重要證據,對調解結果或訴訟判決具有極強的可預見性,也可以減少司法鑒定人員條文理解的歧義,增強了鑒定人之間出具鑒定意見的穩定性。
各級工傷鑒定標準(匯總23篇)篇十五
第一條為了實施國務院制定的《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條例》和本辦法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本省行政區域內各類企業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以下簡稱職工),均有依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設立的經辦工傷保險業務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經辦機構所需業務經費由本級財政承擔。
第四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衛生、財政、地稅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工傷保險的有關工作。
政府及有關部門制定工傷保險的政策、標準,應當征求工會組織、有關部門和用人單位的意見。
第五條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預防工傷事故發生,避免和減少職業病危害。對工傷事故、職業病發生率在統籌地區同行業中屬于較低的用人單位,可給予獎勵。獎勵辦法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制定。
第二章工傷保險基金
第六條工傷保險基金實行設區的市統籌。實行全市統籌難度大的,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同意,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實行縣(市)統籌。
第七條工傷保險基金由下列項目構成;(一)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二)工傷保險費滯納金;(三)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四)社會捐助;(五)依法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工傷保險基金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
第八條工傷保險費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行業基準費率標準和費率浮動辦法。
行業基準費率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確定;費率浮動辦法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財政、地稅、衛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國家規定制定。用人單位的具體繳費率由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工傷保險管理(工傷搶救、申報等)、安全生產管理及職業性健康檢查等情況提出意見,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后執行。
經營范圍屬跨行業的用人單位,按其主業確定所適用的行業費率標準。
第九條工傷保險基金用于下列項目:(一)按規定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二)職業康復治療費;(三)勞動能力鑒定費;(四)工傷認定調查費;(五)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獎勵費用;(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費用。
第十條建立盛市兩級工傷保險儲備金。儲備金從征收的工傷保險費中提留,儲備金總量達到工傷保險費年征繳額30%后,不再增加,其中的30%上解作為省級儲備金。儲備金用于重大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市級儲備金不足支付的,按一定比例分別由同級人民政府墊付、省級儲備金支付。具體辦法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制定。
第十一條工傷保險費的征繳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安徽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規定》執行。
用人單位應當將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名單、繳費工資、繳費金額等情況在本單位公示。
第三章工傷認定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發生傷亡事故,應及時報告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最長時間不超過48小時。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遇有特殊情況,報經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工傷認定申請時限可以延長30日。
第十四條跨統籌地區生產經營企業職工工傷認定,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事故發生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協助調查;也可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委托事故發生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調查取證工作,認定結論由委托方出具。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四)因特殊原因受到傷害的證明材料
1、公安機關或人民法院針對暴-力傷害所作的證明材料或法律文書;
2、交通事故處理部門針對交通事故所作的證明材料;
3、民政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針對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行為受到傷害所作的證明材料;4、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舊傷復發的證明材料;5、其他有關單位或個人提供的意外傷害證明材料。
第十六條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申請工傷認定,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用人單位應自收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通知之日起15日內提出舉證材料。舉證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時限內。
第四章勞動能力鑒定
第十七條省和設區的市設立由勞動保障、人事、衛生行政部門和工會組織、經辦機構的代表以及用人單位的代表組成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組成人數應為單數。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鑒定和確認項目。
前款第三項至第八項情形需要通過專家鑒定才能確認的,由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組織專家鑒定。
第十九條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承擔單位或者個人不服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鑒定結論的再次鑒定,以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鑒定。
第二十條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費用標準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意見,省物價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核定。
第二十一條職工因工負傷經治療至痊愈或者傷情處于相對穩定狀態時,醫療機構應作出醫療結論,單位或個人應及時申請勞動能力鑒定。
第五章工傷保險待遇
第三十三條規定享受相關待遇。
在領取傷殘津貼期間,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按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鄢齻€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后,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第二十三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按照《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享受相關待遇,保留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條例》規定發給傷殘津貼。在領取傷殘津貼期間,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應以傷殘津貼為基數,按規定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扣除個人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后,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經本人提出,可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停發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標準:五級傷殘為2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六級傷殘為15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標準:五級傷殘為35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六級傷殘為30個月。
第二十四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標準:七級傷殘為1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八級傷殘為8個月,九級傷殘為6個月,十級傷殘為4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標準:七級傷殘為2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八級傷殘為15個月,九級傷殘為10個月,十級傷殘為5個月。
第二十五條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享受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下列標準執行:
第二十六條傷殘職工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七條職工以下工傷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一)工傷醫療費;(二)殘疾輔助器具費;(三)生活護理費;(四)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五)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六)一至四級傷殘職工的傷殘津貼;(七)喪葬補助金;(八)供養親屬撫恤金;(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費用。
(五)停工留薪期滿后的住院治療護理費差額部分;
(六)五級、六級傷殘職工的傷殘津貼;(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費用。
第二十九條職工因工外出期間或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后又重新出現或經人民法院撤銷死亡結論的,其親屬已領取的工傷待遇應當退還。
第三十條職工由勞動關系所在單位輸出勞務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其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應與用工單位約定工傷保險補償辦法。
已辦理國內工傷保險的職工在其被派遣出境工作期間,發生工傷且獲得境外賠償的,不再支付其國內的工傷保險待遇;但境外賠償低于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待遇的,補足差額部分。
第三十一條工傷職工經復查鑒定,傷殘等級發生變化,從復查鑒定結論作出次月起,按新的鑒定結論支付相應工傷保險待遇;傷殘等級高于前一次的,補足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差額部分。
第三十二條單位或工傷職工對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結論不服,申請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再次鑒定期間,工傷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按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計算并支付,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作出后,按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計算。
第三十三條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調整的辦法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制定。
第六章工傷醫療管理
第三十四條工傷保險實行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管理。定點醫療機構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并公告,定點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并公告。
第三十五條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具備資格并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就近搶救,待傷情穩定后應及時轉入協議醫療機構治療。職工治療終結后應及時辦理出院手續。
就近搶救治療的,用人單位應在傷害發生后的5日內報告統籌地區經辦機構,并補辦有關手續。
第三十六條職工治療事故傷害所需費用,先由受傷職工所在單位墊付,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工傷后,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向經辦機構申請結算;繼續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協議醫療機構與經辦機構直接結算。
第三十七條工傷職工或用人單位與經辦機構結算醫療費時,須提供以下材料:
(一)工傷證明材料;(二)醫療機構按規定出具的診斷證明、費用單據、費用清單和相關病案資料。
轉往外地就醫的,還應提供經辦機構的批準件。
第三十八條職工住院治療工傷期間需要護理的,憑醫療機構證明,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護理費。
護理費標準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
80%。在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前,已領取的生活護理費不足規定標準的,由單位補足差額部分。
第三十九條因下列情形發生的費用,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一)未經批準在非協議醫療機構發生的工傷醫療費用;
(二)在非協議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發生的輔助器具配置費;
(四)與治療工傷無關的醫療費用;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予支付的其他費用。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收受當事人財物的。
第四十一條經辦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當事人經濟損失的,由經辦機構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按規定保存用人單位繳費和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情況記錄的;
(二)不按規定核定工傷保險待遇的;(三)收受當事人財物的。
第四十二條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違反本辦法的,按照《條例》第五十八條和第五十九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無理取鬧、聚眾鬧-事,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1月1日起,按《條例》標準計發,支付渠道不變。原待遇標準高于《條例》規定的,按原待遇標準執行,按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調整的標準高于原標準時,按新標準執行。
第四十五條2004年1月1日前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發生的工傷事故,傷殘職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的待遇支付,由各統籌地區逐步納入統一管理。具體辦法由各統籌地區制定。
第四十六條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參加工傷保險,各市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應用中的問題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1997年2月20日省人民政府發布的《安徽省工傷保險暫行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82號)同時廢止。
各級工傷鑒定標準(匯總23篇)篇十六
第一條為了實施國務院制定的《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條例》和本辦法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本省行政區域內各類企業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以下簡稱職工),均有依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設立的經辦工傷保險業務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經辦機構所需業務經費由本級財政承擔。
第四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衛生、財政、地稅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工傷保險的有關工作。
政府及有關部門制定工傷保險的政策、標準,應當征求工會組織、有關部門和用人單位的意見。
第五條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預防工傷事故發生,避免和減少職業病危害。對工傷事故、職業病發生率在統籌地區同行業中屬于較低的用人單位,可給予獎勵。獎勵辦法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制定。
第二章工傷保險基金。
第六條工傷保險基金實行設區的市統籌。實行全市統籌難度大的,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同意,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實行縣(市)統籌。
第七條工傷保險基金由下列項目構成;(一)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二)工傷保險費滯納金;(三)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四)社會捐助;(五)依法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工傷保險基金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
第八條工傷保險費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行業基準費率標準和費率浮動辦法。
行業基準費率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確定;費率浮動辦法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財政、地稅、衛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國家規定制定。用人單位的具體繳費率由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工傷保險管理(工傷搶救、申報等)、安全生產管理及職業性健康檢查等情況提出意見,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后執行。
經營范圍屬跨行業的用人單位,按其主業確定所適用的行業費率標準。
第九條工傷保險基金用于下列項目:(一)按規定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二)職業康復治療費;(三)勞動能力鑒定費;(四)工傷認定調查費;(五)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獎勵費用;(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費用。
第十條建立盛市兩級工傷保險儲備金。儲備金從征收的工傷保險費中提留,儲備金總量達到工傷保險費年征繳額30%后,不再增加,其中的30%上解作為省級儲備金。儲備金用于重大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市級儲備金不足支付的,按一定比例分別由同級人民政府墊付、省級儲備金支付。具體辦法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制定。
第十一條工傷保險費的征繳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安徽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規定》執行。
用人單位應當將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名單、繳費工資、繳費金額等情況在本單位公示。
第三章工傷認定。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發生傷亡事故,應及時報告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最長時間不超過48小時。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遇有特殊情況,報經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工傷認定申請時限可以延長30日。
第十四條跨統籌地區生產經營企業職工工傷認定,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事故發生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協助調查;也可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委托事故發生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調查取證工作,認定結論由委托方出具。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四)因特殊原因受到傷害的證明材料。
1、公安機關或人民法院針對暴-力傷害所作的證明材料或法律文書;。
2、交通事故處理部門針對交通事故所作的證明材料;。
3、民政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針對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行為受到傷害所作的證明材料;4、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舊傷復發的證明材料;5、其他有關單位或個人提供的意外傷害證明材料。
第十六條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申請工傷認定,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用人單位應自收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通知之日起15日內提出舉證材料。舉證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時限內。
第四章勞動能力鑒定。
第十七條省和設區的市設立由勞動保障、人事、衛生行政部門和工會組織、經辦機構的代表以及用人單位的代表組成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組成人數應為單數。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鑒定和確認項目。
前款第三項至第八項情形需要通過專家鑒定才能確認的,由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組織專家鑒定。
第十九條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承擔單位或者個人不服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鑒定結論的再次鑒定,以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鑒定。
第二十條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費用標準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意見,省物價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核定。
第二十一條職工因工負傷經治療至痊愈或者傷情處于相對穩定狀態時,醫療機構應作出醫療結論,單位或個人應及時申請勞動能力鑒定。
第五章工傷保險待遇。
第三十三條規定享受相關待遇。
在領取傷殘津貼期間,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按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扣除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后,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第二十三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按照《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享受相關待遇,保留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條例》規定發給傷殘津貼。在領取傷殘津貼期間,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應以傷殘津貼為基數,按規定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扣除個人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后,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經本人提出,可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停發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標準:五級傷殘為2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六級傷殘為15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標準:五級傷殘為35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六級傷殘為30個月。
第二十四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標準:七級傷殘為1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八級傷殘為8個月,九級傷殘為6個月,十級傷殘為4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標準:七級傷殘為2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八級傷殘為15個月,九級傷殘為10個月,十級傷殘為5個月。
第二十五條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享受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下列標準執行:
第二十六條傷殘職工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七條職工以下工傷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一)工傷醫療費;(二)殘疾輔助器具費;(三)生活護理費;(四)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五)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六)一至四級傷殘職工的傷殘津貼;(七)喪葬補助金;(八)供養親屬撫恤金;(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費用。
(五)停工留薪期滿后的住院治療護理費差額部分;。
(六)五級、六級傷殘職工的傷殘津貼;(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費用。
第二十九條職工因工外出期間或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后又重新出現或經人民法院撤銷死亡結論的,其親屬已領取的工傷待遇應當退還。
第三十條職工由勞動關系所在單位輸出勞務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其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應與用工單位約定工傷保險補償辦法。
已辦理國內工傷保險的職工在其被派遣出境工作期間,發生工傷且獲得境外賠償的,不再支付其國內的工傷保險待遇;但境外賠償低于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待遇的,補足差額部分。
第三十一條工傷職工經復查鑒定,傷殘等級發生變化,從復查鑒定結論作出次月起,按新的鑒定結論支付相應工傷保險待遇;傷殘等級高于前一次的,補足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差額部分。
各級工傷鑒定標準(匯總23篇)篇十七
工傷的鑒定標準是什么呢,又是如何賠償的。下面小編為大家精心搜集了關于工傷鑒定的標準和賠償辦法,歡迎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1、要求: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3款。
3、備注: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不是必須到簽有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
1、標準:由各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2、要求:住院期間。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4款。
1、標準:由各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2、要求:醫療機構出具診斷證明,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4款。
1、標準: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6款。
3、備注:依地方規定,康復治療需經辦機構組織專家評定。
1、標準:各省、直轄市工傷輔助器具限額標準。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1條。
1、標準: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
4、備注:停工留薪期根據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確定,但確定的部門和程序,依地方規定。
1、標準:
(1)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2)評定傷殘后需要護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2、要求:生活護理費需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工傷職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第3款、第34條。
1、標準: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按月享受傷殘津貼: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補足差額。
2、要求: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補足差額。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5條。
4、備注: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1、標準: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
2、要求: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經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6條。
4、備注: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1、標準: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2、要求:
勞動合同。
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分別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7條。
4、備注: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1、喪葬補助金標準: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恤金。
(1)、按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工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
(2)、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3、供養親屬范圍:
(1)、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女:。
(3)、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4、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標準: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要求:第一、傷殘職工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待遇:第二、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的喪葬補助金、第(二)項規定的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待遇。
各級工傷鑒定標準(匯總23篇)篇十八
甲方:
委托代表人:
乙方:,男,漢族,年齡歲,身份證號碼:
因乙方在甲方工地發生工傷事故,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綜合考慮乙方的家庭狀況和甲方的實際情況,在合理合法、互讓互諒、平等自愿的基礎上,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本協議是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及其他相關規定達成,甲乙雙方完全知悉、理解這兩個條例及其他相關規定的內容,清楚乙方工傷的賠償項目及數額。
第二條乙方系甲方工地雇員,在年月日在工地受傷,經龍華人民醫院治療。甲方因乙方受傷事宜,已經支付醫療費、生活費等費用元。
第三條雙方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協商賠償款總額為人民幣壹拾肆萬元,乙方清楚并同意上述賠償款已包括但不僅于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并已包含支付乙方及其家屬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等一切賠償款。
第四條各方的身份情況及保證情況:
1、甲方向各方陳述和保證如下:
(1)其是一家依法設立并有效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
(3)本協議自簽定之日起對其構成有約束力的義務。
2、乙方向各方陳述和保證如下:
(1)其有權進行本協議規定的行為,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行為簽訂和履行本協議;。
(3)本協議自簽定之日起對其構成有約束力的義務;。
第五條違約責任。
如果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則該協議無效。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一方違反其在本協議中所作的陳述、保證或其他義務,而使其他各方遭受損失,則其他各方有權要求予以賠償。
第六條保密條款。
一方對因本次工傷賠償而獲知的另一方的商業機密或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向有關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國現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或經另一方書面同意的除外。
第七條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委托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更多。
各級工傷鑒定標準(匯總23篇)篇十九
先到(市)縣、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社會保障科領取工傷申請認定表,并詳細填寫表格,其中包括要求所在企業蓋章同意傷者進行工傷鑒定。
因工傷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的,應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或者其委托的代理律師按下列規定的期限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
(一)醫療終結前已經作出工傷認定的,應當在醫療終結后三十日內提出申請;。
(二)醫療終結后作出工傷認定的,應當在作出工傷認定后三十日內提出申請;。
(三)申請舊傷復發鑒定的,應當在病情發生后治療終結前提出。
申請因病致殘或非因工致殘的等級評定和其他鑒定的,按照相關規定的時限提出申請。
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被鑒定人或其近親屬提出申請的,被鑒定人應已滿最短工傷醫療期且病情相對穩定;。
用人單位單獨申請的,被鑒定人應已滿最長工傷醫療期且病情相對穩定。
受傷嚴重的,還可以由社會保障科介紹,到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進行傷殘鑒定。根據工傷鑒定結果,傷者可以得到因工傷引起的有關損失補償。
在申請過程中,如果遇到所在企業不同意傷者進行工傷鑒定的,那么傷者必須憑與企業簽定的勞動合同,證明自己與企業的勞動關系,才可以辦理工傷鑒定。因此,有關部門提醒,外來務工人員在與企業簽定勞動合同的時候,應該一式兩份,自己手中留一份。這樣在出現以外糾紛時,才可以有所依據,通過正當途徑切實保障自身的權益。
工傷傷殘鑒定具體情況依據國家標準(gb/t)《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鑒定結果分10個等級,其中傷殘14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傷殘56級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傷殘710級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傷殘的等級分為一級到十級傷殘。
一級傷殘劃分依據。
a.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別人幫助或采用專門設施,否則生命無法維持;。
b.意識消失;。
c.各種活動均受到限制而臥床;。
d.社會交往完全喪失。
二級傷殘劃分依據。
a.日常生活需要隨時有人幫助;。
b.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動;。
c.不能工作;。
d.社會交往極度困難。
三級傷殘劃分依據。
a.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護;。
b.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室內的活動;。
c.明顯職業受限;。
d.社會交往困難。
四級傷殘劃分依據。
a.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
b.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居住范圍內的活動;。
c.職業種類受限;。
d.社會交往嚴重受限。
五級傷殘劃分依據。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爾需要監護;。
b.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就近的活動;。
c.需要明顯減輕工作;。
d.社會交往貧乏。
六級傷殘劃分依據。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償,條件性需要幫助;。
b.各種活動降低;。
c.不能勝任原工作;。
d.社會交往狹窄。
七級傷殘劃分依據。
a.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嚴重受限;。
b.短暫活動不受限,長時間活動受限;。
c.工作時間需要明顯縮短;。
d.社會交往降低。
八級傷殘劃分依據。
a.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b.遠距離流動受限;。
c.斷續工作;。
d.社會交往受約束。
九級傷殘劃分依據。
a.日?;顒幽芰Υ蟛糠质芟?。
b.工作和學習能力下降;。
c.社會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級傷殘劃分依據。
a.日?;顒幽芰Σ糠质芟?。
b.工作和學習能力有所下降;。
c.社會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各級工傷鑒定標準(匯總23篇)篇二十
六級工傷鑒定標準包括:撕脫傷后頭皮缺失1/5以上;脊柱骨折后遺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經病(神經電生理檢查不正常);單純一拇指完全缺失,或連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一拇指功能完全喪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喪失等更多內容。
各級工傷鑒定標準(匯總23篇)篇二十一
工傷護理等級鑒定標準: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一般為一至四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可按月領取生活護理費。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在鑒定工傷職工是否達到護理等級依據以下五個生活自理范圍:1、進食;2、翻身;3、大、小便;4、穿衣、洗漱;5、自我移動。生活護理分三級:1、完全護理依賴:是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五項均需護理者;2、大部分護理依賴:是指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五項中三項需要護理者;3、部分護理依賴:是指生活部分不能護理,上述五項中一項需要護理者。生活護理依賴等級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
《工傷保險條例》第32條第2款規定:“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相關問題理解。
1、工傷傷殘等級不能與工傷護理等級劃等號。
按照國家規定,工傷傷殘等級分為1-10級,其中1-4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5-6級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7-10級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一般來說,5-10級是沒有護理等級依賴的,但也不排除特殊情況。
2、并非1-4級工傷傷殘等級都會評上護理等級依賴。
一般情況下,只有1-4級的才有可能評上護理等級依賴,但不能機械地、片面地認為評為1級傷殘的就應完全護理依賴,評為2級傷殘的就應大部分護理依賴,評為3-4級傷殘的就應部分護理依賴,自然享受護理費待遇。例如,面部重度毀容評為3級,大家都清楚不需要護理依賴。而雙膝以下缺失或無功能,雖然評為傷殘等級為4級,但其不能自我移動,就應給予部分護理依賴。這就是說需要護理的一般在工傷傷殘1-4級中產生,井非評為工傷傷殘1--4級的工傷職工就必須相應需要完全護理依賴、大部分護理依賴,部分護理依賴。傷殘等級與是否需要護理依賴之間并不存在必然的關系,即不能簡單劃等號。
2..
一、本標準是為了適應工傷保險制度改革,保護職工合法權益,加強安全生產和維護國家整體利益而制訂的。
二、本標準適用于職工中經當地勞動部門證明屬于工傷,或經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具有職業病診斷權的醫療衛生機構診斷為職業病后,經醫療單位確定醫療終結時,需進行傷殘醫療檢查及勞動能力鑒定者。
三、本標準依據傷病者醫療終結時的器官損傷、功能障礙及其對醫療與護理的依賴程度,適當考慮了由于傷殘引起的社會心理因素影響,對傷殘程度進行分級。
1.器官損傷是工傷的直接的后果,但職業病不一定有器官缺損。
2.功能障礙工傷后功能障礙的程度與器官缺損的部位及嚴重程度有關,職業病所致的器官功能障礙與疾病的嚴重程度相關。對功能障礙的判定,應以醫療終結時的醫療檢查結果為依據,根據評殘對象逐個確定。本標準在附錄a、c、e、g、i中對一些傷殘類別的定義以及所造成功能障礙的分級判定基準,作了交代和說明。
3.醫療依賴指傷、病致殘后,于醫療終結時仍然不能脫離治療者。
4.護理依賴指傷、病致殘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賴他人護理者。生活自理范圍主要包括下列五項:
(1)進食(2)翻身(3)大、小便(4)穿衣、洗漱(5)自我移動。
護理依賴的程度分三級:
a.完全護理依賴指上述五項均需護理者。
b.大部分護理依賴指上述五項中三項需要護理者。
c.部分護理依賴指上述五項中一項需要護理者。
5.心理障礙一些特殊殘情,在器官缺損或功能障礙的基礎上雖不造成醫療依賴,但卻導致心理障礙或減損傷殘者的生活質量,在評定殘情時,應適當考慮這些后果。
四、依據上述原則將工傷及職業病傷殘造成失能的情況分為十級,列于甲表。
由于傷殘類型復雜,有的類型分級可以由最重(一級)到最輕(十級)覆蓋十級,有的類型可以不足十級,或者空級。對本標準未列載的個別傷殘情況,可根據上述原則,參照本標準中相應等級進行評定。
五、本標準根據不同系統和器官致殘類別分為五個部分制訂,每個部分均包含有標準正文(工傷及職業病致殘程度分級表)、補充件(分級依據或判定基準)及參考件(正確使用標準的說明),如乙表所示。為便于使用,后附分級系列。
由職業因素所致內科以外的,且屬于衛生部頒布的職業病名單中的病傷,于醫療終結時其致殘等級皆根據表1~4部分中相應的殘情進行鑒定,其中因職業腫瘤手術所致的殘情參照主要受損器官的相應條目進行評定。
六、在使用本標準時,應嚴格遵循補充件中各類傷殘的分級依據或判定基準,依照參考件中正確使用標準的`說明,根據傷殘的具體情況,掌握本標準的分級,進行工傷及職業病致殘程度的鑒定。
七、對于同一器官或系統多處損傷,或一個以上器官同時受到損傷者,應先對單項傷殘程度進行鑒定。如幾項傷殘等級不同,以重者定級;多項等級相同,晉升一級。
八、如受工傷損害的器官原有傷殘和疾病史,其致殘等級的評定,以醫療終結時本次實際的致殘結局為依據。
傷殘的等級分為一級到十級傷殘。
一級傷殘劃分依據。
a.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別人幫助或采用專門設施,否則生命無法維持;。
b.意識消失;。
c.各種活動均受到限制而臥床;。
d.社會交往完全喪失。
二級傷殘劃分依據。
a.日常生活需要隨時有人幫助;。
b.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動;。
c.不能工作;。
d.社會交往極度困難。
三級傷殘劃分依據。
a.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護;。
b.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室內的活動;。
c.明顯職業受限;。
d.社會交往困難。
四級傷殘劃分依據。
a.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
b.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居住范圍內的活動;。
c.職業種類受限;。
d.社會交往嚴重受限。
五級傷殘劃分依據。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爾需要監護;。
b.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就近的活動;。
c.需要明顯減輕工作;。
d.社會交往貧乏。
六級傷殘劃分依據。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償,條件性需要幫助;。
b.各種活動降低;。
c.不能勝任原工作;。
d.社會交往狹窄。
七級傷殘劃分依據。
a.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嚴重受限;。
b.短暫活動不受限,長時間活動受限;。
c.工作時間需要明顯縮短;。
d.社會交往降低。
八級傷殘劃分依據。
a.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b.遠距離流動受限;。
c.斷續工作;。
d.社會交往受約束。
九級傷殘劃分依據。
a.日常活動能力大部分受限;。
b.工作和學習能力下降;。
c.社會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級傷殘劃分依據。
a.日常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b.工作和學習能力有所下降;。
c.社會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各級工傷鑒定標準(匯總23篇)篇二十二
工傷賠償標準,又稱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是指工傷職工、工亡職工親屬依法應當享受的賠償項目和標準。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主要參考法規、規章。
具體賠償項目、標準。
(一)醫療費。
1、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3款。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包括:住院期間、康復訓練期間、工傷復發期間的醫療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1、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9條第4款。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
2、河北省標準:100元/天/人。
(三)交通費、食宿費。
1、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4款。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醫療機構出具診斷證明,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
2、河北省標準: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費用:市內交通補貼:15元/天/人;長途公共汽車:實報實銷;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食宿費用:省內:80元/天/人;省外:150元/天/人。
(四)康復治療費。
1、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6款。
2、河北省標準: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依地方規定,康復治療需經辦機構組織專家評定。
(五)輔助器具費。
1、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2條。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
2、河北省標準:參考《河北省工傷職工輔助器具配置項目及費用限額標準表》一次性解決計算:輔助器具費用限額×(20÷使用年限),但60周歲異鄉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75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六)停工留薪期工資。
1、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2、河北省標準: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定。根據《河北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與診斷證明確認。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
(七)護理費。
1、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4條。
2、河北省標準:(1)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經工傷職工或者其親屬同意,用人單位也可以按照本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一人的標準支付護理費。(2)評定傷殘后需要護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農民工可以一次性享受此長期待遇。
(八)一級至四級傷殘待遇(河北省適用標準為3014元/月)。
1、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5條。
2、標準: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按月享受傷殘津貼: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補足差額;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補足差額。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3、備注: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九)五級、六級傷殘待遇。
1、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6條。
2、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3、河北省標準:經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根據《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標準為五級44個月,六級38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為五級22個月,六級16個月。
(十)七級至十級傷殘待遇。
1、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7條。
3、河北省標準: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分別按其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支付本人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七級26個月,八級20個月,九級14個月,10級8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為七級10個月,八級8個月,九級6個月,十級4個月。
4、備注: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時,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每減少一年遞減百分之二十的標準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一年的按百分之十支付。工傷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的,不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十一)工亡待遇標準。
1、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39條。
2、喪葬補助金。
標準: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3、供養親屬撫恤金。
(1)、按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工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
(2)、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4、供養親屬范圍:
(1)、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3)、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5、申請供養親屬撫恤金條件。
依靠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二)工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o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三)工亡職工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四)工亡職工子女未滿18周歲的;(五)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周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5周歲的;(六)工亡職工子女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8周歲的;(七)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的。
6、停止享受撫恤金待遇的情形。
(1)、年滿18周歲且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2)、就業或參軍的;。
(3)、工亡職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組織收養的;。
(5)、死亡的。
7、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標準: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適用標準為24565元。)。
(2)、備注:第一、傷殘職工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待遇;第二、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待遇。
(十二)、因工外出時發生事故或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標準。
2、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
3、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
4、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各級工傷鑒定標準(匯總23篇)篇二十三
7月20日,國家《勞動能力鑒定標準》制定工作領導小組召開第一次會議。這標志著國家《勞動能力鑒定標準》制定工作的全面啟動。勞動保障部王東進副部長要求要從以人為本的高度,精心組織,科學論證,做好《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的制定工作。
王東進指出,勞動能力鑒定工作是工傷保險制度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工傷保險工作的關鍵環節之一,是工傷職工享受工傷待遇的決定條件。要充分認識國家《勞動能力鑒定標準》制定工作的重要性,做好勞動能力鑒定工作,關鍵是要做到“三化”,即鑒定程序規范化、鑒定人員專業化、鑒定依據標準化。
現行職工因工傷殘的鑒定標準是1996年原勞動部制定并由原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的《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多年來,這一標準在實踐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一是首次在全國范圍內以國家標準的形式統一了工傷職工傷殘等級的評定標準,使工傷職工的傷殘等級評定做到了有據可依。二是為維護工傷職工權益發揮了重要作用,近十年來,已有200多萬名工傷職工按照這一標準進行了傷殘等級評定,從而根據傷殘程度的不同享受了不同級別的工傷保險待遇。但是,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實踐中新情況的不斷涌現,這一標準自身的缺陷日益顯現:一是各科目之間標準平衡不夠,寬嚴失當。二是有些規定比較原則,缺乏解釋,實踐中不易操作。三是有些規定強調主觀因素較多,對客觀檢查因素要求少,鑒定結論客觀性不夠。四是有些規定在當時條件下還缺乏該科目下的具體的小標準。這些缺陷和不足,在實踐中容易引發爭議,迫切需要對現行標準進行修改,制定新的《標準》。
王東進說,目前,制定國家《勞動能力鑒定標準》具備了很好的條件。一是有了明確的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明確授權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勞動能力鑒定標準。二是標準制定工作已經具備了較好的基?,F行標準實施近10年來的經驗和問題成為制定新標準的寶貴財富。三是制定標準和將來實施標準都有了組織保障。工傷保險三支隊伍建設,特別是勞動能鑒定隊伍建設有了進一步的發展。
級,不用或盡可能少地用“脖或“傷”的狀況來確定等級。五是堅持依靠專家的原則,體現《標準》制定工作的科學性與權威性。六是堅持公開透明的原則,做到開放式制定《標準》,廣泛征求并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
《勞動能力鑒定標準》事關廣大工傷職工及其他有關人員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廣,影響重大,為更好地開展工作,勞動保障部成立了《勞動能力鑒定標準》制定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咨詢組、技術組。王東進副部長任領導小組組長,工傷保險司司長陳剛任副組長。國家《勞動能力鑒定標準》制定工作分前期準備、標準起草、征求意見、送審發布四個階段進行,整個制定工作預計年內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