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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廢物管理經驗總結(優秀17篇)篇一
為加強危險廢物管理,保護生態環境,保障人體健康,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制定該制度。
1、本制度所稱的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以及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蝕性、化學反應性、傳染性的固態、半固態和液態廢物。
2、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行政區域內危險廢物的產生、收集、貯存、運送、轉移、處置以及其他經營活動和監督管理活動危險廢物規章制度危險廢物規章制度。
1、總經理作為危險廢物管理的主要責任人,公司的安環部對本公司的危險廢物環境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的監督管理。
2、危險廢物管理遵循“統一收集、分類處置、集中焚燒、消除隱患”的原則,實現危險廢物“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的目標。
3、公司應當將危險廢物的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公司發展計劃,組織建設符合環保要求的收集、貯存場所和專用設施。
4、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公司擅自轉移、處置危險廢物和污染環境的行為進行投訴和舉報。
6、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在變化前15日內向申報登記管理部門提出修改或重新申報申請,得到允許后重新申報登記。
7、公司安環部應認真做好每年一次的危險廢物收集、運輸設施和儲存場所的檢修工作,發現破損,應及時采取措施清理更換。
8、貯存場所應按規范設置環境保護警示標志,有專人負責管理。場所只可堆放各種危險廢物,不得有其他藥劑、器材等。危險廢物不得混入生活垃圾等非危險廢物中。
9、危險廢物貯存前應進行必要的檢驗、稱重,確保同預定接收的危險廢物一致,危險廢物包裝容器必須粘貼符合規定的標簽,并登記注冊。
10、不同性質的危廢必須存放在相間隔的空間內,且必須留有足夠的搬運通道。不得將不相容的危險廢物混合或合并存放危險廢物規章制度百科。
11、建立危險廢物出入庫制度。危險廢物產生部門(車間、污水站等)和危險廢物貯存部門均須作好危險廢物情況的記錄,記錄上須注明危險廢物的名稱、來源、數量、特性和包裝容器的類別、入庫日期、存放庫位、廢物出庫日期及接收單位名稱,并做好臺帳記錄。
12、危險廢物的記錄和貨單在危險廢物取回后應繼續保留3年,轉移聯單保留不少于5年。
14、危險廢物貯存場所如關閉或改為他用時應提前書面向園區環保分局提交關閉計劃書,經批準后方可執行。企業在關閉或改為他用時必須采取措施消除污染。
15、禁止將危險廢物和其它廢物混合收集、貯存。已經混合的,應當全部按照危險廢物處置。
16、禁止向未經許可的區域內傾倒、堆放、填埋和排放危險廢物。
15、公司不得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收集、貯存、運送和處置。
17、產廢單位在轉移危險廢物前,須登錄江蘇省危險廢物動態管理信息系統向環保局和危險廢物處置公司報送危險廢物轉移計劃,填寫并擬定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得到轉移確認后,實施危險廢物轉移。并及時在動態管理系統確認現場轉移信息。
18、危險廢物接受場所的邊界應當用墻體或者其它安全遮蔽物封閉,并在進出口設置明顯的危險廢物標志危險廢物規章制度危險廢物規章制度。
19、產廢單位應當采取有效的職業防護措施,并制定發生事故時的應急方案,并積極實施演練。
20、從事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經營、運送、接收和處置的工作人員和管理人員,應當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21、從事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經營、運送、接收和處置的工作人員和管理人員,應當接受相關法律、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的培訓。
22、危險廢物在收集、運送、貯存、利用和處置過程中發生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污染事故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立即采取防止或者減輕污染危害的措施,及時向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通報情況,同時向事故發生地環保部門報告。
1、運送危險廢物由當地環保部門指定專業資質的運輸公司,沒有專運車輛的應當在危險廢物集中處置場所內及時進行消毒和清潔。2、公司安環部應與運輸單位或個人簽訂防止車輛運輸泄漏、遺撒協議書,對運輸單位和運輸車輛進行督促檢查。
3、設專人負責運輸車輛的管理,制定責任制度并組織實施,嚴禁使用不符合條件的車輛運輸。
5、運輸車輛必須按計劃的運輸線路和時間運輸。
6、運輸車輛在運輸過程中,必須密封、包扎、苫蓋,并將車廂槽幫、車輪清洗干凈,保證在運輸線路中不泄漏、遺撒、帶泥上路。下雨、雪后、道路泥濘時,禁止車輛進出污染道路。
7、違反上述規定的將按照金海立公司相關制度或依法進行處罰。
危險廢物管理經驗總結(優秀17篇)篇二
為進一步加強石峰區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工作,響應省環保廳《關于開展全省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現場檢查的通知》的要求,我分局近期對石峰區范圍內涉危險廢物的企業進行現場檢查,對照《環保部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指標體系考核表》,對轄區內涉危企業的'危險廢物臺賬記錄、堆放場所、標識標牌、危廢排口以及轉運情況等等進行了專項檢查。
檢查中發現部分企業存在危險廢物貯存設施不規范、危險廢物臺帳記錄不完善等問題,我分局執法人員及時指出企業存在的問題,要求抓緊落實整改,完善危險廢物的管理舉措。同時分局將發現的問題進行梳理,整理臺賬資料,制定監管方案,布置各中隊對照整改要求,加強現場檢查核實,確保整改到位,切實提高企業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水平。
危險廢物管理經驗總結(優秀17篇)篇三
為加強危險廢物管理,保護生態環境,保障人體健康,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制定該制度。
1、本制度所稱的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以及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蝕性、化學反應性、傳染性的固態、半固態和液態廢物。
2、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行政區域內危險廢物的產生、收集、貯存、運送、轉移、處置以及其他經營活動和監督管理活動。
1、總經理作為危險廢物管理的主要責任人,公司的安環部對本公司的危險廢物環境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的監督管理,公司安環部危險廢物管理人員:姜志軍、戴元海。
2、危險廢物管理遵循“統一收集、分類處置、集中焚燒、消除隱患”的原則,實現危險廢物“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的目標。
3、公司應當將危險廢物的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公司發展計劃,組織建設符合環保要求的收集、貯存場所和專用設施。
4、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公司擅自轉移、處置危險廢物和污染環境的行為進行投訴和舉報。
5、公司環保管理職員應對危險廢物的相關情況及時應向當地環保局申報登記,并于每月及時登入湖州市危險廢物動態管理信息系統進行危險廢物申報登記。
6、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在變化前15日內向申報登記管理部門提出修改或重新申報申請,得到允許后重新申報登記。
7、公司安環部應認真做好每年一次的危險廢物收集、儲存場所的檢修工作,發現破損,應及時采取措施清理更換。
8、貯存場所應按規范設置環境保護警示標志,有專人負責管理。場所只可堆放各種危險廢物,不得有其他藥劑、器材等。危險廢物不得混入生活垃圾等非危險廢物中。
9、危險廢物貯存前應進行必要的檢驗、稱重,確保同預定接收的危險廢物一致,危險廢物包裝容器必須粘貼符合規定的標簽,并登記注冊。
10、不同性質的危廢必須存放在相間隔的空間內,且必須留有足夠的搬運通道。不得將不相容的危險廢物混合或合并存放。
11、建立危險廢物出入庫制度。危險廢物產生部門和危險廢物貯存部門須作好危險廢物情況的記錄,記錄上須注明危險廢物的名稱、來源、數量、特性和包裝容器的類別、入庫日期等;危險廢物轉移時應當將廢物出庫日期、種類、數量及接收單位名稱登記好,并做好臺帳記錄。
12、危險廢物的記錄和貨單在危險廢物取回后應繼續保留3年,轉移聯單保留不少于5年。
13、禁止將危險廢物和其它廢物混合收集、貯存。已經混合的,應當全部按照危險廢物處置。
14、禁止向未經許可的區域內傾倒、堆放、填埋和排放危險廢物。
15、公司不得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收集、貯存、運送和處置。
16、公司產生的危險廢物在轉移危險廢物前,須登錄湖州市危險廢物動態管理信息系統向環保局和危險廢物處置公司報送危險廢物轉移計劃,填寫并擬定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得到轉移確認后,實施危險廢物轉移。并及時在動態管理系統確認現場轉移信息。
17、危險廢物接受場所的邊界應當用墻體或者其它安全遮蔽物封閉,并在進出口設置明顯的危險廢物標志。
18、公司安環部應當采取有效的職業防護措施,并制定發生事故時的應急方案,并積極實施演練。
19、從事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運送的工作人員和管理人員,應當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并且應當接受相關法律、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的培訓。
20、危險廢物在收集、貯存、運送過程中發生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污染事故時,公司安環部門應當立即采取防止或者減輕污染危害的措施,及時向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通報情況,同時向事故發生地環保部門報告。
1、運送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由當地環保部門或處置單位指定專業資質的運輸公司。
2、公司安環部應與運輸單位或個人簽訂防止車輛運輸泄漏、遺撒協議書,對運輸單位和運輸車輛進行督促檢查。
3、設專人負責運輸車輛的管理,制定責任制度并組織實施,嚴禁使用不符合條件的車輛運輸。
4、運輸車輛不得超量裝載。運輸車輛必須按計劃的運輸線路和時間運輸。
5、運輸車輛在運輸過程中,必須密封、包扎、苫蓋,并將車廂槽幫、車輪清洗干凈,保證在運輸線路中不泄漏、遺撒、帶泥上路。下雨、雪后、道路泥濘時,禁止車輛進出污染道路。
危險廢物管理經驗總結(優秀17篇)篇四
為強化落實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提升高青縣固廢管理水平,3月14日,高青縣環境保護局邀請市環保局危管辦組織召開了高青縣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工作培訓會。高青縣危險廢物產生單位、經營單位環保負責人參加會議。
會上分析了當前我縣危廢管理現狀和危廢管理環境形勢,提出了下一步工作要求,學習了新的“兩高司法解釋”以及省內發生的危廢違法案件,并對淄博市危險廢物轉移報批系統操作流程并進行了現場演示。
會議要求:一是要求與會人員將培訓內容認真貫徹落實到企業的日常管理工作中去。二是熟悉淄博市危險廢物信息管理系統操作,將危廢規范化管理與企業原有的環境管理有機融合,高標準高質量的開展危險廢物環境管理工作。三是高青縣危廢經營單位與產廢單位應嚴格按照危廢規范化管理要求開展生產經營活動,杜絕因涉危行為引發的環境污染事件的發生。
危險廢物管理經驗總結(優秀17篇)篇五
據了解,本次危險廢物產生源調查工作由省危險廢物管理中心負責組織開展,危險廢物的產生單位和經營單位全部納入調查范圍,申報年度為。按要求,各地將在之前申報的基礎上確定調查對象,對一些容易遺漏的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加大工作力度,最終建立全省危險廢物重點單位清單并動態更新。
依據國家相關規定,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若不按照國家規定申報登記危險廢物,或者在申報登記時弄虛作假的,將依法對相關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危險廢物管理經驗總結(優秀17篇)篇六
廈門市環境保護局同安分局:
我公司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等國家和地方一系列法律、法規、政策和制度,確保危險廢物的合理、規范有效的管理,我公司承諾:
1、建立健全危險廢物污染防治責任制度,措施明確,責任清晰。
2、產生的危險廢物全部委托給持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活動并簽訂合同。
3、《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內容齊全,危險廢物的產生環節、種類、危害特性、產生量、利用處置方式如實報環保部門備案,及時申報重大改變。
4、危廢貯存場所符合“三防”(防淋、防滲、防泄漏)要求并設置危廢識別標志,危廢包裝容器和包裝物設置危廢標簽并按照危險廢物特性種類分別存放,且不同類廢物間有明顯間隔。
5、建立健全危險廢物貯存、利用、處置臺帳,并如實記錄危險廢物貯存、利用、處置情況。
6、轉移危險廢物按照《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如實填寫轉移聯單中產生單位欄目,及時將聯單第二聯報送環保分局。
聯系人:
聯系電話:
承諾單位(蓋章):
危險廢物管理經驗總結(優秀17篇)篇七
根據省環保廳文件要求,我局進一步加大對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的工作力度,落實責任部門,制定了專門考核工作方案,規范化管理工作得到有效推進。現將我縣20xx年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檢查考核工作情況總結報告如下:
為認真做好20xx年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考核工作,我局組織污控股和環境監察隊聯合行動,對全縣危險廢物產生及經營單位進行了篩查,重點對3家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對照《工業危險廢物產生單位規范化管理指標及抽查表》和《危險廢物(含醫療廢物)經營單位規范化管理指標及抽查表》進行了現場檢查,督促企業落實危險廢物污染防治的主體責任,對不達標內容,提出了整改要求并下發了整改通知。
按照省環保廳文件要求,我局制定了《縣20xx年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考核工作方案》,按照《工業危險廢物產生單位規范化管理指標及抽查表》和《危險廢物(含醫療廢物)經營單位規范化管理指標及抽查表》,對轄區內重點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及經營單位組織開展了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考核工作,考核結果如下:
(一)考核重點危險廢物產生企業3家,達標企業1家,基本達標2家;
通過對本次檢查情況進行匯總梳理,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一)部分企業未對危險廢物管理人員和從事危險廢物收集、暫存、利用等工作人員進行業務培訓。
(二)危險廢物貯存間未設置禁止無關人員進入的標識。
(三)部分企業環評文件中未對危險廢物貯存間進行評價。
(四)部分企業危險廢物貯存期超過一年,未獲相應環保部門有效批準。
(五)部分企業危險廢物產生、貯存、利用處置臺賬不規范。
20xx年我縣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工作有效開展,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今后,我縣將繼續把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工作納入日常執法,并組織專項執法檢查,加大執法檢查力度,不斷提升我縣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水平。
(一)督促企業嚴格按照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各項指標要求,全面落實內部管理、申報登記、建立臺帳、設置標識標志、應急預案備案、業務培訓等各項管理制度,并且不定期對企業進行檢查。
(二)組織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工作進度緩慢的企業到危險廢物管理規范、制度完善的企業進行參觀學習,以便督促企業負責人能更有效地落實危險廢物污染防治主體責任。
(三)加強對企業的現場監管,對存在問題企業及時限期整改,確保規范化管理常抓不懈。
危險廢物管理經驗總結(優秀17篇)篇八
根據他們的特征,類型的危險廢物和危險的危險廢物網站設置相應的監測、控制、通風、防曬、空調、防火、火災、爆炸、壓力、氣體、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泄漏和保護圍堰或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并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對危險廢物進行安全貯存,對相關設施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
目前危險廢物管理存在兩大問題:一是危險廢物收集儲存不規范;二是處理利用不規范。危險廢物的處理和利用問題已經被政府嚴格監管,而在收集貯存方面,由于政府各個部門發布的規范文件因職責范圍的問題只關注各自領域的重點。不同行業和50類危險廢物,如何收集和儲存,企業對此的了解是千差萬別。危匯網在收集資料時發現,完全達標的危險廢物倉庫很少,甚至不到1%。而且對相關標準一無所知,政府各部門的要求增加了危險廢物倉庫建設的難度。因此,危匯網認為,雖然迫切需要加強危險廢物的環境安全教育,但市場迫切需要一個統一、明確的危險廢物倉庫設計標準,使環境保護更加安全。
1.地板和裙角應采用與危險廢物相容的堅固和不滲透材料建造。
2.必須有泄漏液體收集裝置、氣體出口和氣體凈化裝置。
3.設施內應設有安全照明設施和觀察窗。
4.液體、半固態危險廢物容器的存放場所,必須具有耐腐蝕硬化地面,表面無裂縫。
5.裙角的設計應能防止滲漏。地板和裙角的容積應不小于最大儲藏量或最大容器總儲藏量的五分之一,以防止滲漏。
6.不相容的危險廢物必須隔離存放,并用隔離室隔開。
危險廢物管理經驗總結(優秀17篇)篇九
1、收集、貯存、轉移危險廢物時,嚴格按照危險廢物特性分類進行,防止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轉移性質不相容而未經安全性處置的危險廢物。
2、貯存危險廢物時嚴格按照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禁止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
3、不同的危險廢物貯存場所必須設置明顯的識別標識。
4、產生的危險廢物,必須送至危險廢物專用儲存點。并由專人管理危險廢物的入庫登記臺賬。
19、應保持儲存點場地的清潔,危險廢物堆放整潔。
6、專管人員每天必須對貯存的危險廢物進行檢查,貯存場所必須采取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撤危險廢物。發現問題,按照技術要求及時處置。
7、嚴格按照國家對危險廢物的相關要求和公司的相關規定辦理危險廢物轉移工作。
8、危險廢物貯存庫必須符合《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的規定,同時符合消防安全的相關要求。
危險廢物管理經驗總結(優秀17篇)篇十
為貫徹國家《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加強一般固廢和危險廢物治理,防止污染環境,危害人體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公司所有一般固廢和危險廢物的產生、收集、儲存、轉移、利用和處理活動。
3.3.1、各部門負責本部門發生一般固廢和危險廢物的收集、分類、標志和數量的統計,以及危險廢物臺帳的確立。
3.3.2、生產部和安全環保部負責監督和指導各廠房一般固廢和危險廢物各環節的管理,不定期檢查。
3.3.3、安全環保部負責外包處理一般固廢和危險廢物的外包工作。確保有危險廢物處理資質的公司辦理,并按照國家規定有相關資質的運輸方法依法保證運輸。
3.3.4、安全環保部負責公司提出的一般固廢和危險廢物運輸、外包辦理申請批準。一般固廢和危險廢物相關資料也負責當地環保局的申報和相關處理核準。
3.3.5、廠長負責審查安全環保部批準的工作。
4.1.1、生產工藝部要積極改進生產工藝和生產管理,最大限度地減少一般固廢和危險廢物的產生。
4.1.2、發生一般固廢和危險廢物的工序班長和單位工作人員負責一般固廢和危險廢物的初始收集和日常管理,發現異常及時處理,及時報告。
4.1.3、各車間主任對本車間一般固廢和危險廢物負責,堅決消除滴、泄漏現象。
4.1.4、生產區一般固廢和危險廢物收集裝置應有醒目的警示標志。
4.2.2.1、各車間應立即向安全環保部提出一般固廢和處理危險廢物的申請,以達到廠房存放的臨界值。
4.2.2.2、安全環保部和廠長批準后方可運輸。
4.2.2.3、負責人、專車運輸,現場負責統計一般固廢和運輸危險廢物。
4.2.2.4、一般固廢和危險廢物儲存場所應符合國家標準,有醒目的警示標志。
4.3.3.1、現場提出的一般固廢和危險廢物處理申請,如果安全環保部認為需要外協處理,可以經廠長批準進行下一步處理。
4.3.3.2、廠長導批準后,由安全環保部對有一般固廢和危險廢物運輸、處置資質的機構進行運輸、處置。
4.3.3.2、現場統計登記。
4.4.4.1、生產車間、生產技術部、安全環保部聯合制定一般固廢和危險廢物突發情況應急預案,到保單地環保局備案,組織培訓。
4.4.4.2、發現一般固廢和危險廢物發生、收集、儲存、轉移、和處理異常,及時報告,第一時間處理,必要時由廠長啟動應急預案。
4.5、其他。
4.5.5.1、一般固廢和危險廢棄物狀況(生產工藝、處理方法、處理計劃)變化前,安全環保部應向當地環保局申請辦理,批準后方可辦理。
4.5.5.2、一般固廢和危險廢物搬遷首先要經當地環保局批準。
4.5.5.3.禁止一般固廢和危險廢物與一般廢物混合、混合、混合。
危險廢物管理經驗總結(優秀17篇)篇十一
1、危險廢物貯存前管理人員檢查其質量、數量、包裝情況(不接收無標簽的危險廢物),安排放置在指定的區域,并如實填寫《危險廢物臺帳》。
2、危廢倉庫必須執行標識制度,按要求懸掛、粘貼、設置與廢物類別和性質相應的識別標志。管理人員應定期對所貯存的危險廢物包裝容器和標簽、貯存設施進行檢查,發現破損、褪色、擺放不整齊等問題應及時采取措施處理。
3、盛裝在容器內的同類危險廢物可以堆疊存放,但須在國家規定的高度范圍內,放危險廢物的高度也應考慮地面承載能力。
4、不得將不相容的廢物混合或合并存放,也不得將非危險廢物混入危險廢物中貯存。管理人員應抓好進倉源頭及定期檢查。
5、每個堆放區域應留有搬運通道。
6、裝卸、搬運危險廢物時應按有關規定進行,做到輕裝、輕卸。嚴禁摔、碰、撞、擊、拖拉、傾倒和滾動。
7、對危廢倉庫內清理出來的泄漏物,一律按危險廢物處理。并定期將滲濾液送至污水處理站處理。
8、危險廢物貯存期不超過一年;延長貯存期限的,報經環保部門批準。
9、危險廢物貯存區域內嚴禁有明火,管理人員定期檢查消防設施,并記錄有案。
10、管理人員定期檢查照明設施及電線線路,確保照明設施及電線電路正常運行,無安全隱患。
危險廢物管理經驗總結(優秀17篇)篇十二
3、危廢存貯場所外必須設置危險識別標志;。
7、必須定期對危險廢物包裝及貯存設施進行檢查,發現破損,應及時采取措施清理更換;。
8、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擅自轉移,處置危險廢物;。
10、危廢存貯場所外應配備消防器材;。
11、存貯場所內應定期進行清掃,清潔。火災事故調查,總結事故教訓,改善消防安全管理的`工作程序及要求。
危險廢物管理經驗總結(優秀17篇)篇十三
1、產生危險廢物的部門(污水處理工段、泥磷回收站)按相關管理制度負責崗位危險廢物堆場的管理,及時聯系危險廢物暫存場管理部門(生產車輛部門)做好廠內倒運(產生崗位至危險廢物暫存場)工作。同時做好危險廢物產生、倒運、堆場庫存臺帳,臺帳每月報安全環保科備案。
2、生產管理部門按相關管理制度對危險廢物暫存場進行規范管理,并做好堆場危險廢物入庫臺帳,臺帳每月報安全環保科備案。
3、暫存場專管人員每天必須對貯存的'危險廢物進行檢查,不得有泄漏和流失,發現問題,按照技術要求及時處置。
4、當庫房內危險廢物貯存一定量時,專管員要及時上報,通知供銷科及時聯系綜合利用企業辦理危險廢物轉移相關手續。
5、供銷科負責危險廢物的轉移、綜合利用管理工作,嚴格按照國家對危險廢物的相關要求和公司的相關規定辦理危險廢物轉移工作。
6、同綜合利用危險廢物企業填寫好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報相關職能部門批準后方可進行裝車。
7、在由危險貨物運輸車輛裝車之前,必須對車輛所運輸的危廢類別及其數量進行核實。
8、保衛科負責對出廠的各種車輛按規定進行檢查,未按照規定辦理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的危險廢物不得放行出廠。
危險廢物管理經驗總結(優秀17篇)篇十四
3、危險廢物出入庫時必須首先檢查包裝、重量、分類、標識是否清晰,對包裝不完好,運輸車輛不符合規定的,不得辦理出入庫及轉移手續。
4、禁止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收集、貯存、轉移、處置。
5、危險廢物儲存點不得放置其它物品,應配備相關的消防器材及危險廢物標示。
6、應保持儲存點場地的清潔,危險廢物堆放整潔。
7、不定期對儲存危險廢物的倉庫進行檢查,門窗是否完好,地面是否有滲漏,包裝容器是否完好無泄漏。
《固體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危險廢物的種類、生產量、流向、儲存、處置等有關資料。”
2、建立臺賬的意義和目的。
建立危險廢物臺賬,如實記載產生危險廢物的種類、數量、利用、貯存、處置、流向等信息,是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制定的基礎性內容,是危險廢物申報登記制度的基礎,是生產單位管理危險廢物的重要依據。提高危險廢物管理水平以及危險廢物申報登記數據的準確性。
3、建立危險廢物臺賬的要求。
跟蹤記錄危險廢物在生產單位內部運轉的整個流程,與生產記錄相結合,建立危險廢物臺賬。
1、為及時掌握環保事故,加強環境監督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環保事故分為速報和處理結果報告二類。速報從發現環保事故,一小時以內上報;處理結果報告在事故處理完后立即上報。
3、速報可通過電話、傳真、派人直接報告等形式報告市環保局。處理結果報告采用書面報告。
4、速報的內容包括:環保事故發生時間、地點、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質、經濟損失數額、人員受害情況等初步情況。
5、處理結果報告在速報的基礎上,報告有關確切數據、事故發生的原因、過程及采取的應急措施、處理事故的措施、過程和結果,事故潛在或間接的危害、社會影響、處理后的遺留問題、參加處理工作的有關部門和工作內容、出具有關危害與損失的證明文件等詳細情況。
四、環境保護崗位責任制。
1、貫徹執行國家、上級有關部門及公司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工作的方針、法律、法規、政策和制度,負責本單位的安全(環保)監督、管理工作。
2、組織制定、修訂并完善本企業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規程、各項環境保護制度,編制安全(環保)技術措施計劃,并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3、參加本單位建設項目的安全(環保)“三同時”監督,使其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技術要求。
4、深入現場對各種直接作業環節進行監督檢查,督促并協助解決有關安全問題,糾正違章作業,檢查各項安全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遇有危及安全生產的緊急情況,有權令其停止作業,并立即報告有關領導。
5、負責對環境保護方針、政策、規定和技術知識的宣傳教育,檢查監督執行情況,搞好環境保護,實現文明生產。
相關法律知識: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和處置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防治危險廢物污染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第三條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按照經營方式,分為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綜合經營許可證和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
領取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可以從事各類別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處置經營活動;領取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只能從事機動車維修活動中產生的廢礦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產生的廢鎘鎳電池的危險廢物收集經營活動。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審批頒發與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條件。
第五條申請領取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綜合經營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二)有符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有關危險貨物運輸安全要求的運輸工具;。
(五)有與所經營的危險廢物類別相適應的處置技術和工藝;。
(六)有保證危險廢物經營安全的規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七)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的,應當依法取得填埋場所的土地使用權。
第六條申請領取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防雨、防滲的運輸工具;。
(三)有保證危險廢物經營安全的規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第七條國家對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實行分級審批頒發。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由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
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由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之外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
第八條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應當在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前向發證機關提出申請,并附具本辦法第五條或者第六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
第九條發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單位提交的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對申請單位的經營設施進行現場核查。符合條件的,頒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發證機關在頒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前,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征求衛生、城鄉規劃等有關主管部門和專家的意見。
第十條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法人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
(四)年經營規模;。
(五)有效期限;。
(六)發證日期和證書編號。
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的內容,還應當包括貯存、處置設施的地址。
第十一條危險廢物經營單位變更法人名稱、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應當自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變更手續。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原申請程序,重新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三)新建或者改建、擴建原有危險廢物經營設施的;。
(四)經營危險廢物超過原批準年經營規模20%以上的。
第十三條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繼續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應當于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個工作日前向原發證機關提出換證申請。原發證機關應當自受理換證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換證;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終止從事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應當對經營設施、場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對未處置的危險廢物作出妥善處理。
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當在采取前款規定措施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機關提出注銷申請,由原發證機關進行現場核查合格后注銷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第十五條禁止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經營活動。
禁止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進口或者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過境轉移電子類危險廢物。
禁止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收集、貯存、處置經營活動。
禁止偽造、變造、轉讓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頒發情況報上一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下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過程中的違法行為。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書面核查和實地檢查等方式,加強對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的監督檢查,并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后歸檔。
公眾有權查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記錄。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發現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在經營活動中有不符合原發證條件的情形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有權要求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定期報告危險廢物經營活動情況。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危險廢物經營情況記錄簿,如實記載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的類別、來源、去向和有無事故等事項。
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當將危險廢物經營情況記錄簿保存以上,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的經營情況記錄簿應當永久保存。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將危險廢物經營情況記錄簿移交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存檔管理。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檔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會公布審批頒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
第二十條領取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應當與處置單位簽訂接收合同,并將收集的廢礦物油和廢鎘鎳電池在90個工作日內提供或者委托給處置單位進行處置。
第二十一條危險廢物的經營設施在廢棄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前,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
填埋危險廢物的經營設施服役期屆滿后,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填埋過危險廢物的土地采取封閉措施,并在劃定的封閉區域設置永久性標記。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暫扣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超過10萬元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污染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四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收繳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暫扣或者吊銷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由原發證機關暫扣或者吊銷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八條危險廢物經營單位被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經整改仍不符合原發證條件的,由原發證機關暫扣或者吊銷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九條被依法吊銷或者收繳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5年內不得再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向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單位頒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性的廢物。
(二)收集,是指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將分散的危險廢物進行集中的活動。
(三)貯存,是指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在危險廢物處置前,將其放置在符合環境保護標準的場所或者設施中,以及為了將分散的危險廢物進行集中,在自備的臨時設施或者場所每批置放重量超過5000千克或者置放時間超過90個工作日的活動。
(四)處置,是指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將危險廢物焚燒、煅燒、熔融、燒結、裂解、中和、消毒、蒸餾、萃取、沉淀、過濾、拆解以及用其他改變危險廢物物理、化學、生物特性的方法,達到減少危險廢物數量、縮小危險廢物體積、減少或者消除其危險成分的活動,或者將危險廢物最終置于符合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場所或者設施并不再回取的活動。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施行前,依照地方性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文件的規定已經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應當在原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個工作日前,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重新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逾期不辦理的,不得繼續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7月1日起施行。
危險廢物管理經驗總結(優秀17篇)篇十五
為了貫徹國家《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加強危險廢物的管理,防止污染環境、危害人體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公司所有危險廢物的產生、收集、儲存、轉移、利用及處置活動。
3、職責。
3.1、各車間負責本車間產生危險廢物的收集、分類、標示和數量的統計,及危險廢物臺賬的建立。
3.2、生產技術部和安全環保部負責對各車間危險廢物各環節的管理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及不定期檢查。
3.3、生產技術部負責公司自己可利用的危險廢物的協調處理工作。
3.4、銷售部負責確需外協處置的`危險廢物的外協工作。確保由具備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單位進行處置,保證按國家規定由具備相關資質的運輸方依法運輸。
3.5安全環保部負責對由車間提出的危險廢物的轉運儲存、回收利用、外協處置申請的批準。還負責危險廢物相關資料在當地環保局的備案及相關處理的報批工作。
3.6、分管副總經理負責對安全環保部批準工作的審核。
4、管理內容與要求。
4.1.1、生產技術部要積極改進生產工藝和做好生產管理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危險廢物的產生。
4.1.2、產生危險廢物的工序班組長及崗位操作工負責危險廢物的初始收集及日常管理,發現異常及時處理、及時上報。
4.1.2、各車間主任對本車間的危險廢物負責,堅決杜絕跑、冒、滴、漏現象。
4.1.3、生產區危險廢物收集裝置應有醒目的警示標志。
4.2.1、各車間及時向安全環保部提出對將達到車間儲存臨界值需轉運處理危險廢物的申請。
4.2.2、經安全環保部及分管領導批準后方可進行轉運。
4.2.3、由專人、專車進行轉運,車間負責對轉運危險廢物進行統計上賬。
4.2.4、危險廢物儲存場所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并有醒目的警示標示。
4.3.1、可利用為公司生產原料的危險廢物,由車間申請,生產技術部協調,安全環保部和分管領導批準分批返回生產系統。
4.3.2、可利用危險廢物返回生產系統的轉運工作由專人、專車負責,車間進行統計上賬。
4.3.3、生產技術部對整個過程進行監管。
4.3.1、對車間提出的危險廢物處理申請,經由安全環保部認為需外協處置的,經由分管領導和總經理批準,方可進行下一步處置工作。
4.3.2、經領導批準后,由銷售部協調具有危險廢物運輸、處置資質的單位進行運輸、處置。
4.3.2、車間進行統計上帳。
4.5.1、由生產車間、生產技術部、安全環保部聯合制定危險廢物突發情況應急預案,并保單地環保局備案,并組織演練。
4.5.2、發現危險廢物產生、收集、儲存、轉移、利用及處置出現異常情況,及時匯報,第一時間處理,必要時由領導啟動應急預案。
4.6、其他。
4.6.1、危險廢物情況(生產工藝、處理辦法、處理計劃)發生變化前,安全環保部應先向當地環保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進行。
4.6.2、危險廢物的轉移必須先得到當地環保局的批準。
4.6.3、禁止危險廢物與一般廢物混放、混存、混運。
危險廢物管理經驗總結(優秀17篇)篇十六
為加強危險廢物管理,保護生態環境,保障人體健康,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2.1本辦法所稱的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以及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蝕性、化學反應性、傳染性的固態、半固態和液態廢物。
2.2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危險廢物的產生、收集、貯存、運送、轉移、處置以及其他經營活動和監督管理活動。
3.1公司安環部對本公司的危險廢物環境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3.2危險廢物實行分類管理,集中處置的原則,實現危險廢物的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
3.3公司應當將危險廢物的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公司發展計劃,組織建設符合環保要求的處置場所和專用設施。
3.4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擅自轉移、處置危險廢物和污染環境的行為投訴和舉報。環保部門應當對舉報有功人員予以獎勵。
3.5公司環保管理部門應對危險廢物的相關情況及時應向市環保局已申報登記。
3.6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在變化前15日內向原登記部門重新申報登記。
3.7公司安環部門應做好每年一次的危險廢物處置設施的運行維護工作。
3.8禁止將危險廢物和其它廢物混合收集、貯存。已經混合的,應當全部按照危險廢物處置。
3.9禁止向未經許可的區域內傾倒、堆放、填埋和排放危險廢物。
3.10公司不得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收集、貯存、運送和處置。
3.11產廢單位在轉移危險廢物前,須向環保部門報送危險廢物轉移計劃,填寫并領取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在轉移前3日內報告移出地環保部門,同時將到達時間報告移入地環保部門。
3.12危險廢物接受場所的邊界應當用墻體或者其它安全遮蔽物封閉,并在進出口設置明顯的危險廢物標志。
3.13產廢單位、處置單位應當采取有效的職業防護措施,并制定發生事故時的應急方案。
3.14從事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經營、運送、接收和處置的工作人員和管理人員,應當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3.15從事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經營、運送、接收和處置的工作人員和管理人員,應當接受相關法律、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的培訓。
3.16危險廢物焚燒處理的,其排放的煙氣應當達到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
3.17危險廢物在收集、運送、貯存、利用和處置過程中發生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污染事故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立即采取防止或者減輕污染危害的措施,及時向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通報情況,同時向事故發生地環保部門報告。
3.18危險廢物污染防治設施、設備和場所應當保證其正常運行和使用,不得擅自關閉、拆除或者停用;確有必要關閉、拆除或者停用的,必須在實施關閉、拆除或者停用前20日內報所在地環保部門批準。環保部門自接到書面申請之日起15日內應當作出決定。
4.1運送危險廢物應配專用車輛,沒有專運車輛的應當在危險廢物集中處置場所內及時進行消毒和清潔。
4.2污水站應與運輸單位或個人簽訂防止車輛運輸泄漏、遺撒協議書,對運輸單位和運輸車輛進行督促檢查。
4.3設專人負責運輸車輛的管理,制定責任制度并組織實施,嚴禁使用不符合條件的車輛運輸。
危險廢物管理經驗總結(優秀17篇)篇十七
危險廢物種類繁多,成分復雜。暫存庫的分類儲存目前還沒有行業標準。目前,大部分在建或已建成運行的危險廢物臨時存放通常采取以下兩種方式:分類施工和運行管理。
第一類采用綜合類倉庫,在內部做分類貯存管理。
綜合類倉庫中,危險廢物進行分類、分區儲存。對貨架、貨位進行編號,方便貨物的接收管理和查詢。貨架周圍留有適當寬度的巡檢通道和叉車通道。同時庫房要留有足夠多的安全出口。
第二類依據危險化學品倉庫的的標準略作調整分類建設的。
三、危險廢物倉庫管理要求。
1、倉庫堆放安全五距標準。
五距是指頂距、燈距、墻距、柱距、堆距。
標準一:頂距。
含義:指堆貨的頂面與倉庫屋頂平面之間的距離。
要求:一般的平頂樓房,頂距為50厘米以上;人字形屋頂,堆貨頂面以不超過橫梁為準。
在立體倉庫中,危匯網整理資料得出紙箱包裝和工位器具羅列不能超過4米,貨架為5層貨架,高度不能超過7米。
標準二:墻距。
含義:指墻壁與堆貨之間的距離。墻距又分外墻距與內墻距。
要求:一般外墻距在50厘米以上,內墻距在30厘米以上。物品擺放距離窗戶、墻面、暖氣、消防器材0.5米到1米的距離,便于維護。
作用:以便通風散潮和防火,一旦發生火災,可供消防人員出入。
標準三:柱距。
含義:指貨堆與屋柱的距離。
要求:一般為10~20厘米。
作用:柱距的作用是防止柱散發的潮氣使商品受潮,并保護柱腳,以免損壞建筑物。
標準四:燈距。
含義:指倉庫內固定的照明燈與商品之間的距離。
要求:燈距不應小于50厘米。
作用:防止照明燈過于接近商品(燈光產生熱量)而發生火災。
標準五:堆距。
含義:指貨堆與貨堆之間的距離。
要求:通常為1米,每列托盤之間距離0.15米。
作用:堆距的作用是使貨堆與貨堆之間,間隔清楚,防止混淆,便于擺放和卸載,也便于通風檢查,一旦發生火災,還便于搶救,疏散物資。
庫存物品應當分類、分垛儲存,每垛占地面積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與垛間距不小于一米,垛與墻間距不小于零點五米,垛與梁、柱間距不小于零點三米,主要通道(堆間距)的寬度不小于二米。
注意事項:
(一)易燃廢物不得與氧化性廢物混合貯存;。
(2)有毒廢物應儲存在陰涼、通風、干燥的地方,不宜露天存放,不宜接近酸性物質;。
(4)不同滅火方法的廢棄物,不得存放在同一倉庫。
2、分類制度。
(1)危險廢物包裝容器上標識明確;。
(3)不同種類廢物間要有明顯的間隔(如過道、隔離墻);。
(4)不相容的.危險廢物必須用完整的不滲透墻體分隔存放。